金融监管形势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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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形势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1

关键词:区域金融监管;金融稳定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73-03

近几年,随着喀什经济社会和融资需求的快速发展,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理财公司等为主体的民间借贷机构异军突起,民间融资活动十分活跃,但由于对其监管不到位、监管职责不清晰等问题,该类机构出现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等现象较为严重,对辖区金融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区域金融监管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一、喀什金融业发展与金融监管现状

自2010年国家确定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后,在新一轮对口援疆、集中连片扶贫开发、“一路一带”国家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的推波助澜下,喀什地区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发展势头强劲,金融业务发展的交叉性、创新性日益加剧,对金融监管及监管协调机制带来很大挑战。

(一)正规金融发展迅速,监管机构亟待健全。2010年以来,喀什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广发银行、昆仑银行相继落户喀什,成立二级分行、支行,2015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喀什分行正式挂牌营业。至今,喀什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达到26家(含11家农村信用联社),较2010年增长24%;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12家,较2010年增加3家,增长34%;证券营业部新增1家至2家。在金融机构增设的拉动下,喀什金融总量不断扩张,截止2015年9月末,全地区存款达1198亿元,贷款余额达569.2亿元,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140.6%、293.9%;保险业保费收入、证券资产总额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144.4%、119.4%。但从喀什地区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看,全地区12县市设有1个地区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7个县支行,1个地区级银监分局和7个县监管办事处,保监会和证监会暂未设置任何办事机构。从日常对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看,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依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重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保险业、证券业务运行基本数据掌握尚存在困难,对其业务监管几乎空白,亟待健全、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监管出现真空、职责不清。近几年,喀什地区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为主体的民间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设立。截止目前,全地区小贷公司由2010年2家增至目前3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8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5家,投资咨询管理公司119家,农业合作社1543家,股权投资企业60家,且95%以上集中在2013-2014年间登记成立。此类机构除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地方金融办颁发金融许可证、业务受金融办监管外,其他机构只需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即可挂牌营业,但暂未明确监管部门对其业务经营进行监管,监管出现真空、监管职责不清为此类机构非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金融交叉创新步伐加快,分业监管对混业经营的适应性较差问题凸显。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混业经营逐步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主流,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在投资和融资双重需求的推动下,以银保合作、银证合作、理财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交叉性业务发展迅速。2014年,喀什辖区商业银行保险保费收入11041.43万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642.19万元,分别较2012年增长46.65%、17.9%;银证合作从无到有,实现中间业务收入15.8万元;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额119.73亿元,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额35.1亿元,分别较2012年增长86.79%、30.77%。一些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成为商业银行的“通道”,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和产业市场,以跨行业、跨市场为显著特征的交叉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使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互相渗透、互相交叉,业务界限逐步模糊,部分理财产品走样为信贷替代产品,规避了银行监管,对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很大挑战,纯粹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有效应对新的金融机构、新的金融业务和辖内的经营方式,很难覆盖混业经营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不到位对辖区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手段,良好的金融监管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道德风险金融,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反之亦然,对区域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一)非银行业金融监管不到位,加大金融风险。随着辖区金融机构综合性经营业务的发展,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及跨市场和跨行业务日趋显著,但目前喀什辖区对保险、证券行业监管不到位,保险业仅有保险业协会履行非常有限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证券业与人民银行签署了《银证合作备忘录》,但在实际操作中,仅限于部分基本业务数据的共享,对其业务监管涉及很少,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的一些深层次风险掌握较为肤浅。尤其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股市震荡不稳,如果股市资金不能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容易形成泡沫,潜藏的金融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二)非正规金融风险暴露,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由于辖区具有融资的非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薄弱,一些机构存在违规经营现象突出,出现高息“揽储”等非法集资行为,在资金的趋利性影响下,很容易吸引社会资金至民间市场,分流银行储蓄存款,致使银行存款下滑,削弱正规金融吸储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部分规模较小的法人金融机构甚至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同时,民间借贷资金规避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背道而驰,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基层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负担。

(三)损害投资者权益,加剧社会维稳压力。在准金融、类金融活动以及非法集资活动“高收益”的诱惑下,很多客户倾其所有甚至通过银行贷款、亲友借款等方式进行“以贷转存”,赚取中间利差。但这类投资与正规金融投资相比,暂无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披露、风险拨备计提、经营行为要求等方面进行外部约束,管理规则、市场监督缺乏;从此类机构自身看,行为底线较为缺乏,致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对其投资经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但一旦出现资金断裂,社会影响面极大,甚至出现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的风险,很容易引发突发性和区域性社会稳定事件。

三、加强区域金融监管的思考

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各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

(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坚持中央银行的监管核心地位。《人民银行法》和“三定”方案明确人民银行负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权力,但目前人民银行在实践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履职手段和丰富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某种程度上使人民银行履行维稳职能效果大打折扣。建议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进一步加强监管资源配置,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赋予人民银行更多的监管职权,改变基层央行目前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有原则、无细则,有主题、无边界,有职责、无手段”的现状,促进中央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相统一,有效发挥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二)强化风险全覆盖原则,完善微观监管体系。在我国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有明确的监管对象,各有各的监管标准和手段,但相互之间存在职责不清,面临监管重复、监管缺位、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畅等问题,建议以“风险全覆盖”为原则,完善“三会”监管职能,监管理念和监管职责应逐步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加强相互之间协调沟通,降低监管成本,避免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切实做到金融业务监管“无盲区、无缝隙”,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监管需要。同时,“三会”要进一步完善本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手段方法,根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定期向中央银行报送监管数据和信息,为中央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撑。

(三)深化地方监管职责,弥补金融监管薄弱环节。从目前监管市场看,“一行三会”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对交易规模较小、参与者较少,交易方式较为传统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类金融活动,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但这类机构在监管上尚未形成清晰的管理体系,存在管理职责不明、力度不足、管理效果欠佳等问题,风险事件频发且很容易向正规金融体系传染。建议政府监管部门由“办金融”逐步向“管金融”转变,树立地方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并重的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管理办法,强化现场、非现场检查,动态掌握其经营状况,注重发展质量,夯实地方金融基础,确保此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暴露以及向金融体系的传染,有益补充“一行三会”对区域性金融活动监管,实现地方经济金良性互动、互相促进目标。

(四)实现资源共享,发挥金融协调机制作用。合理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实现监管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兼顾效率的基础,也是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2013年国务院正式批复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有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但基层央行该机制运行不畅,央行在及时获取金融机构动静态风险信息还存在一定阻力,建议增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制度约束,明确要求各微观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将自身监管领域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信息资料及时告知人民银行,并提供专业建议和判断,切实在信息资源共享、应急预案、风险处置等方面达成良好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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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scussion on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 Case of Kashi

WANG Xiaodong WANG Jinfen ZHANG Jie

(Kashi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Kashi Xinjiang 844000)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2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县支行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了县支行作为人民银行基层派出机构,应成为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者,金融宏观调控的落实者,金融稳定的维护者和金融服务的组织者和实践者。

县域经济逐步发展壮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兴未艾,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需要人民银行县支行在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和金融服务上发挥有力的作用。“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用长远的眼光,联系的观点,科学的方法去看待和解决。

理顺内设部门设置,突出履职重点。一是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安排、合理设置的原则,尝试部分恢复发行库,特别是距离中心城市行驶里程超过半小时的发行库。增强县支行对地方经济金融的服务功能,加强人民币管理,提升县支行在当地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二是结合县支行操作性的履职定位,对不同类型的县支行(如有发行库的、没发行库的支行,有外汇业务的、没有外汇业务的支行)实行分类管理。将是否有发行库为标准,将支行分为有库和无库两类,将发行业务从综合部分立出来,将国库业务从营业部分出。三是结合县支行“小而精”,“小而有为”的履职要求,建议上收宣传群工、内审、人事劳资等业务,减轻县支行工作压力,集中精力做好重点工作。

抓住核心工作,守住安全底线。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以安全为底线,把主要管理力量和精干业务人员集中到核心基础业务,其他业务则可根据人员和管理情况,突出地方特色,能为则为,不能则不要勉强为之,同时撤销一些不必要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提升履职能力。一是要立足现实,出台政策,加快老化队伍的退出。二是增加县支行人员的力量补充。三是解放思想,立足长远,对低技术含量的岗位如守库岗位推行业务外包,既降低运行成本,又解决了人员的后续补充压力。四是建议上级行尽快解决业务系统的重复建设以及各系统之间的不兼容问题,使业务操作、业务流程、岗位设置适应计算机的高速运转和多功能的优势。五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立足县支行实际,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以突出培养信息调研人才、业务操作人才和内部管理人才为目标,以增强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履职能力。六是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多劳多得,让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以此来增强员工的危机感,激发员工的工作、学习和进取热情。鉴于目前县支行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和业务量三者之间的矛盾,在短时间内很难解决,所以,必须实行岗位整合和合理兼岗,力争做到人员在数量与业务相匹配,素质与履职衔接。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3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划分为4个阶段:第一、2005年以前的"金融互联网"阶段,即通过互联网来做银行业务。在这个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对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网络上。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至2011年,第三方支付等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个阶段标志的事件是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阶段是2012到2013年。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P2P网贷、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电商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重新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平台。第四个阶段是从2014年开始,互联网金融转移到移动互联网阶段,并且开始向全方位金融服务平台发展。

优势与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一种更民主、更普惠大众金融形式。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新兴技术与传统金融深入结合,催生出形态各异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在资金配比效果、渠道、数据信息、交流成本、系统技术5个方面具有优势。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的过程说明:互联网金融所带来创新不仅仅体现在技术层面的飞跃,更承载了互联网精神。互联网为传统金融带来了新的理念、注入了新的活力。

首先,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银行对金融的垄断。其次,互联网金融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第三,互联网金融实实在在的做普惠金融。比如,目前P2P或P2B等平台主要是支持个人或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即服务中小微企业、农村金融、个人金融,包括个人财富管理等。第四,金融不再是普通人看不懂的专业术语或概念,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也不再“高高在上”。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人人懂得金融、懂得产品,人人都去做。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可很大程度替代银行的物理网点,键盘、鼠标的优势让水泥、砖头优势不再。这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银行的基础优势。第二,互联网金融能突破空间局限。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灵活的服务于广大时空范围的消费者。第三,互联网金融还可以大幅度的降低业务成本。第四,互联网金融必将大大提升金融服务中风险管理的效果。大数据信息集散处理将大大提升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效果,互联网产生大数据,大数据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事实分析和挖掘客户交易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准确预测客户行为,进而在互联网金融和营业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第五、互联网金融造就新的金融业态,更能做到普惠金融及开放、平等、合作。应该说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是有一个挑战,但是给传统金融注入理念,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新的竞争,促生新的合作。我们不应该把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敌对,取缔互联网金融,这是不可能的。

互联网金融促进传统银行、传统金融的转型。传统银行业做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优势:比如信息充沛,有广大的客户,有很多的网点,有专业的人才。为什么不利用这些优势和互联网金融、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结合起来,来创造出更多的产品,为更多的客户服务呢?银行应该借鉴或者利用互联网所带来新的理念、新的模式、新的方法来促进自己的转型。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代表了金融创新的方向,各方面应该有积极的态度,包括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重视其存在的问题并努力解决它。

现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已经在很多方面从事了银行业务,但没有受到银行规则的监管,甚至突破规则、越过规则去竞争。显然,规则的破坏对金融稳定将带来可怕的问题。所以说,在肯定互联网金融积极方面的同时,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隐患也不可忽视。比如,与银行封闭运行的业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病毒侵袭、信息更容易被盗取、篡改。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交易者身份的真实性有时候也很难确认,存在较高的消费者信息泄露及被欺诈诱骗的风险等。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包括内部自我的自律和外部的监管,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目前应该明确互联网机构的法律定位,允许做各种金融服务工作,但是不能越界经营。他提出两个建议:(一)、互联网金融不是银行,不能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不能非法集资。比如众筹也是一种私募,是按照私募项目来做的,不能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这也是两个不能被突破的底线。现在法律还没有对互联网企业尤其是P2P借贷平台等的业务活动作出规范。但真理与谬误只是一步之遥,P2P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运作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我们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但是确实不能逾越底线。

第二、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目前存在缺失,存在安全隐患。一些P2P会有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沉淀在平台的账户里。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存在资金被挪用、甚至携款逃跑的风险。近两年先后发生的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络平台跑路事件就给放贷人带来很大的损失,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第三、健全互联网企业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曹凤岐认为可以把内控制度看作互联网的防火墙,好的制度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实践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和运营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没有建立客户识别和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法子洗钱创造条件。还有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水平比较低,存在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第四、加强互联网金融外部监管。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综合金融,既做贷款也做理财,也可能做保险,就是一个公司做多项业务、综合业务。这些问题应该制度和道德是两个方面来做的,当然也需要有一个法律来最终裁决。目前外部监管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块应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盲区。货币基金谁来管?互联网保险谁来管?P2P谁来管?现在不是很清楚,尤其一个互联网的企业做了综合的金融业务谁来监管?现状就是谁家的孩子谁抱,“好孩子”争着抱、抱死了;“坏孩子”大家都不管,任其自生自灭。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4

2003年,以中国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金融监管正式确立了“一行三会”的格局。其中,央行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构成了严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三大领域的监管体系。这种监管格局,也是与转型期内“分业经营”的现实相适应。但随着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和内部变革的加速,市场形势及市场主体发生的变化对既有监管建构形成了新的变革压力。

“时尚”的分类监管

基本思路或价值取向,是监管的灵魂。发轫于证券行业的“分类监管”,正如流行时尚一般席卷到保险行业、期货行业、信托行业乃至银行业。从整个金融业看,“分类监管”所表征的风险导向型监管取向受宠。

所谓“分类监管”,指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出台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从而揭开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序幕。按此规定,国内证券公司被分作A、B、C、D四类,分别指创新类、规范类、或有问题但可通过整改达到规范类或创新类标准的证券公司。

2005年6月,继证券行业之后,北京市保监局率先启动了对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将保险公司划分为A、B、C共三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如对A类公司实施常规报告性监管,对于C类公司将重点监管。

2005年8月,市场风闻证监会针对期货公司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悄然进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成为调研的核心内容。与对证券公司的做法相仿,分类管理将是各期货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基础和前提。

2005年8月,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也在“2005中国银行家论坛”上提出,为在银行业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银行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类别的银行分而治之,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

信托行业的“分类监管”酝酿时间较长。早在2004年4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提出“分类评级”的监管思路,表示要允许做得好的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并可以突破资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而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发展直至重新整顿。至2005年10月,信托公司“分类监管”步入实质阶段——作为基础性文件的《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由银监会下发到各地方银监局,并指定几家信托公司率先按该评级标准进行自评。

“分类监管”的核心是风险导向型监管。对于“一边倒”地偏重“分类监管”的做法,各种角度的批评不断。

以证券业的分类监管为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评论说: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允许等级高的证券公司有更大创新空间、把监管资源更有效地集中在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处置方面,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但分类标准一定要慎重把握,如果过于强调证券公司规模(如最近一年的净资本金),实际上就会将一些经营状况不错、发展前景良好的证券公司排除在外,形成事实上的对中小券商的歧视。

在其他金融领域也是如此。因存在指标确认的主观性因素,“分类监管”的公正性、科学性受到质疑;监管与发展本身是一对矛盾,以风险监管为导向,若把握不好“度”,就会抑制发展;此外,更深层次问题如金融市场体制、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等,就更超出了单纯“分类监管”所能发挥影响的范畴。

“权宜”的功能监管

在监管基本思路之下的,是金融监管格局。目前,以“一行三会”为主体的监管格局正由“分业监管”走向与“功能监管”相融。但“功能监管”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其不足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市场,很可能只适于作为权宜之计。

所谓“功能监管”,是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性质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功能监管”的提法,较早见于央行行长周小川2004年全国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的发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日益要求树立功能监管观念,适应形势,加强协调。”

在我国,“功能监管”的实现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但这种松散的沟通缺乏制度刚性。2000年9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首建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但据媒体披露,从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长达18个月时间里,“三会”的当家人再没有开过“碰头会”。

在实践中,“功能监管”的弊端体现在,一是难以形成制度性的框架(包括监管部门的沟通形式),二是“边界性”金融业务易成监管“死角”。“一行三会”的建构只是给“功能监管”提供了基本平台,在整体建构不变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及其沟通实效存在太多变数。现实中的很多事例都在佐证这种印象。

金融监管部门的冲突表象化,是“功能监管”失效的重要表现。譬如,对于央行支持的建银投资重组中小券商,银监会以将风险转移到银行业为由,要对建银投资进行密切监管;保监会则担心银行窃取其机密信息,而对银行托管其资金“深表担忧”;证监会也对央行拟向摩根士丹利公司出售股份的比例持有异议等。

另一方面,在金融业日益开放的背景下,监管部门沟通及信息交换的不足,又给经验丰富的跨国金融巨头以可趁之机。荷兰国际集团(ING)的例子最典型。1993年下半年,ING成功说服北京市政府,双方共同发起成立了ING北京投资公司;2003年1月,ING通过与招商证券合资的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介入基金领域;ING旗下的两家保险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首创安泰人寿各自以上海和大连为中心,分别开拓南北两个区域市场;ING银行是为数不多的获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几家外资银行之一;2003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ING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2005年3月,ING银行正式宣布签约北京银行,购买其19.9%的股权,一举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就在中国本土金融企业想方设法打破“分业经营”界限的时候,ING已经不动声色成为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门类的企业,提早在中国实现了“金融控股”。

监管格局下一步

“分类监管”和“功能监管”,是描述当前金融监管现状的两条主线,所揭示的问题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就金融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总结出8个方面:除上面提到的潜在的政策不公正、“金融控股”处于监管真空等,他还提出了包括融资结构改善受政策制约、委托理财政出多门、扩大和统一债市难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

“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维护一国金融安全的必要前提。”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何德旭表示。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及时检讨和改善,为众多学界人士所呼吁。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5

一、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

(一)要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为危机埋下了伏笔

为了刺激内需,在上世纪30年代和70年代,美国政府分别设立了房利美和房地美。“两房”虽是私人持股的企业,却享有政府隐性担保的特权,因而其发行的债券与美国国债有同样的评级。从上世纪末期开始,在货币政策宽松、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速度加快的情况下,“两房”的隐性担保规模迅速膨胀,其直接持有和担保的按揭贷款、以按揭贷款作抵押的证券由1990年的7400亿美元爆炸式地增长到2007年底的4.9万亿美元。在迅速发展业务的过程中,“两房”忽视了资产质量,这就成为危机爆发的“温床”。

(二)美国货币政策推波助澜

为了应对2000年前后的网络泡沫破灭。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联储连续13次下调联邦基金利率,从6.5%降至1%的历史最低水平,而且在1%的水平停留了一年之久。低利率促使美国民众将储蓄拿去投资、银行过多发放贷款,这直接促成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持续膨胀。此外,美联储的货币政策还“诱使”市场形成一种预期:只要市场低迷,政府一定会救市,因而整个华尔街弥漫着投机气息。然而,当货币政策连续收紧时,房地产泡沫开始破灭,低信用阶层的违约率首先上升,由此引发的违约狂潮开始席卷赚钱心切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

“两房”通过购买商业银行和房贷公司流动性差的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换成债券在市场上发售,吸引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购买,而投资银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再将其进行分割、打包、组合并出售。在这个过程中,最初一元钱的贷款可以被放大为几元、甚至十几元的金融衍生产品,从而加长了金融交易的链条,最终以至于没有人再去关心这些金融产品真正的基础价值,这就进一步助长了短期投机行为的发生。

(四)监督的失职加剧了危机的形成

如果说次级抵押贷款及其证券化的参与者是受利益驱使而忽视风险的话,那么美国金融部门没有予以及时监管则是巨大的失职。受制于不干预市场的传统,尽管美联储等金融监管部门早就已经开始注意到贷款标准的放松,但是美联储并没有及时的规范金融机构的某些行为,错失了防范危机的好时机。而且美联储还在一边不断加息的同时,另一边却继续鼓励贷款机构开发并销售多品种次级房贷,直到2007年3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濒临破产,次贷危机爆发后,美联储等才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使更多的贷款公司主动或被迫迅速收缩住房抵押贷款,住房市场需求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加剧了危机的形成。

二、美国金融危机给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警示

(一)钛识和防范房贷的市场风险

一方面银行商业化进程中,银行贷款的自使得银行贷款方向会因国家的产业政策的调整而带来风险;另一方面因企业的违规经营也会使企业因市场变动存在的经营风险通过贷款转化为银行风险。当市场向好时,房地产价格上扬会提高抵押物的市值,诱使银行不断地扩大抵押信贷的规模。但是,当市场发生逆转时,房价走低,银行处置抵押物变难。即使拍卖抵押物,其所得收益也不足以偿还贷款。这不仅给贷款银行带来大量的呆账坏账,还会危及银行体系的安全及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银行需要在风险和收益中做出理性的选择,提高识别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利率和汇率风险

现阶段我国经济正处在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如果金融危机没有爆发,我国将可以利用比较有利的外部环境,逐步进行自身汇率、利率方面的改革。但危机的爆发,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我国利率和汇率政策的调整空间。而近期国际货币之间汇率的大幅波动,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以及国内的利率调整,都加大了银行管理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管理的难度。

金融监管形势范文6

一、金融支持“走出去”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002―2011年,我国年度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由27亿美元增至747亿美元,年均增长27%。2012年1―7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全球117个国家和地区的240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22.2亿美元,同比增长52.8%。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组织估计,按照以往新兴经济体崛起的发展态势来看,到2020年,我国向海外输出的直接投资总规模有望达到1―2万亿美元。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企业“走出去”对境外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将更加迫切。

(二)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为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了空间

金融危机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在全球经济复苏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发展中国家纷纷“向东看”借鉴经济增长经验,这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借势进入这些国家扩大投资。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企业和产业在受到这次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后,也急需外来投资为其注入活力,这就为我国企业进行绿地投资或开展并购带来机会。与此同时,发达国家金融业目前仍处在修复过程中,欧洲银行大规模“去杠杆化”进程仍在继续,据IMF预计未来两年欧洲银行去杠杆化规模将高达2.6万亿美元,为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开拓国际业务让渡了空间。

(三)人民币国际化为产业和金融“走出去”创造了重大机遇

国际经验表明,本币国际化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人民币国际化的稳步推进,不仅会促进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国际化经营带来重大机遇。一是人民币跨境使用必然要求境内金融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延伸其服务范围,扩大其海外业务;二是预计人民币将首先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率先得到广泛使用,商业银行作为跨境人民币业务最重要的推动者和参与者,可以在此过程中完善海外布局;三是国外企业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不断扩大。据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2012年10月份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大型跨国公司中有17%计划在未来1年中通过人民币计价债券、贷款和首次公开募股等途径进行融资,25%计划在未来5年进行人民币计价融资。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在提供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从而为其海外分支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带来机遇,并有望在人民币结算、清算、金融市场和海外融资领域确立领先地位。

二、金融支持“走出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国家通过放松外汇管制、成立专项基金、提供贷款贴息等措施给予企业金融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也积极开发金融产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然而,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融资难”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金融支持力度不够已对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走出去”形成了较大的制约。主要问题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尚不能适应“走出去”战略的新形势

国际金融危机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许多新机遇,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兼并收购业务应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化水平的现实选择。然而至今,国家外汇管理仍未改变“宽进严出”的政策导向,对“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支持很不均衡。金融危机以来,为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外管局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和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但这些政策调整远不能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便利的需求。目前,为境外企业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审批门槛仍比较高,对外担保金额与企业外汇收入及部分财务指标挂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外汇审批时间相对较长,不仅制约了我国企业境外融资活动,甚至会贻误企业海外发展的良机。

(二)国内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都还欠缺,大量有活力的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一些能够获得优先融资权利的企业也只能主要依赖股票市场,而债券市场、场外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的发展明显滞后,不仅导致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和不畅,而且也使企业缺乏风险对冲工具。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来说,由于国内“充血”不足,加上风险管理工具缺乏,企业境外发展显得后继乏力,境外经营风险明显加大。

(三)银行跨境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企业“走出去”需求

首先,政策性银行服务不足。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而进出口银行目前提供的海外投资融资规模仍然较小,在其业务总量中占比较低,且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企业和大项目上,大多数民营企业事实上很难享受到这一政策性金融支持。其次,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不完善,难以向客户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全球金融服务。一方面,商业银行海外贷款受到额度限制与审批限制,全球授信能力有限,作为“走出去”主体的民营企业大多与此无缘。另一方面,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并且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地区分布契合度不高。特别是,真正能够开展业务、获得盈利的分行、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比例较小,很难承担起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重任。第三,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能力较弱。受此影响,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比较单一,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和境外发展对各类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的需求。

(四)保险业对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提供对外投资保险的唯一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和非商业化经营,其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与我国企业快速增长的对外投资规模相比,存在着很大的缺口;而且,其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较低,加之保费费率过高,从而削弱了保险业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支持力度。

三、相关建议

综上可见,今后一个时期,为适应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我国应当抓住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格局调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战略性收缩、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等重大机遇,加快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积极培育形成境外银企合作新格局,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同时着力培育和提升我国金融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跟进,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应是国家金融支持“走出去”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为此,一方面,加大国内金融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度放宽企业跨国经营的外汇管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企业用汇的便利性。积极发展外汇市场,增加外汇市场产品,便于“走出去”企业规避汇率、利率等风险。鼓励境内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赁、信托、基金、期货、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多元化、全方位、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建立对外产业投资基金(比照“中非发展基金”),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或特定投资方式如并购进行专业化投资。发展商业性出口保险业务,成立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行政策性和商业性互补的双轨制,降低保险成本,扩大保险覆盖面和规模,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境外投资和经营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