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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内涵及意义范文1
关键词:地方政府 公共服务 治理 绩效评估
引言
地方政府承担着大量地方性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产品供给职能,如交通、公共安全、消防、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保健、供水、供电等。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在本质上要求地方政府治理应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多中心的治理结构、提高地方治理的效率等。可以说,地方政府治理绩效不仅影响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质量,同时影响地方公众的生活质量、地方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稳定。因此,加强地方政府治理绩效的评估对于提高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绩效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方面,主要集中政府目标、政府网站及一些职能部门工作绩效与公共服务的评价,对于地方政府治理绩效评估的研究还比较少。倪星(2007)指出在我国绩效评估中存在地方治理过程与绩效评估脱节、对绩效评估的整体设计和系统过程考察不够、多种方法的应用尚欠整合、缺乏原创性研究等问题。
地方政府治理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一)地方政府治理的内涵
自从1989年世界银行正式使用“治理危机”以来,治理一词频繁出现在行政学、政治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领域,但是对于治理内涵的界定目前还是模糊且不统一的。例如,Kooiman(2003)认为治理旨在解释社会问题或创造社会机会,建立一套社会规则,为管理活动建立一套标准。我国学者毛寿龙(1998)认为治理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不直接介入,掌舵而不是划桨。俞可平(2001)认为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尚虎平(2009)把政府治理界定为:“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政府与市场、第三部门、公民社会实现合作、协调,以达到合理分配资源、适当处置各种利益、圆满处理各种关系,从而满足公众需要的一种新型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第三部门、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多重伙伴关系”。杨雪冬(2008)指出治理关注的是权力如何行使,并指出从全球到国家,再到地方以及社区都可以发生治理现象,涉及国家、私人部门以及公民社会等众多主体。民主、法治、透明、责任、服务、公平、效率、有竞争力等被认为是治理的基本准则。
对于地方治理,郑志龙(2009)指出地方治理意味着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更为频繁,治理关系也更为复杂。英国学者Bovaird和Loeffler(2007)对把地方治理的定义为:“为了影响公共政策的结果,地方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方式”。地方治理已不仅仅是政府自己的事情,而是更多的征求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协商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民主过程。正如Bovarid(2004)所指出的地方政府治理不再仅在政府内部寻找好的管理模式,而是追求外部利益相关者认可价值的管理模式。鉴于此,本文认为地方治理是地方政府在充分尊重公众及其它利益相关者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地方性决策、实施地方事务管理、提供地方公共服务的过程。
(二)地方政府治理的基本特征
1.地方政府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复杂的地方公共事务仅凭借公共机构难以解决,需要借助非政治的力量。因此,地方政府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性,除地方政府外,还包括社会公共机构、公众、企业、第三组织等。
2.地方政府治理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凡是与地方政府有关的事务都在其治理范围之内,如地方公共服务供给、经济增长、地区稳定、相邻地区协调等。并且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地方政府治理的内容可能具有一些差异。
3.地方政府治理要求具有回应性。地方政府治理要达到共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客观上要求应具有回应性,及时了解、回应公众多样化的需求。一个具有回应性的政府,应具有透明性、责任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等基本特征。
4.地方政府治理的保障是法治。治理下的地方政府是法治政府,这就要求任何地方政府依法行事,其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以公共服务为例
地方政府治理绩效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和效益。地方政府治理绩效评估,就是根据治理的目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级地方政府治理的绩效进行测量、考核,反映其工作的实际效果,从而奖优罚劣,促进政府改进工作,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倪星,2007)。
对于地方政府治理的绩效评价,目前文献不多,并且不同的文献从不同角度进行评价,例如透明国际的腐败指数,世界银行的责任与行政执行能力指标,英国国际发展部从人事和民主方面评估治理绩效。对于公众而言,最关心的问题在于地方政府是否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以及是否克守透明、公平的治理规则。英国学者Bovaird(2006)以英国康沃尔(Cornwall)市Carrick区议会公共住房服务为例,从公众生活改善与治理规则的执行两个方面对地方政府治理的质量进行了评估,这对于我国地方政府治理绩效评估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借鉴Bovaird的评价方法,本文从结果评估和过程评估两个维度设计我国地方政府治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地方政府治理绩效―结果评估
从结果角度评估政府治理,是对政府治理实施一段时间后效果的评价。近年来兴起的政策科学评估,即是从结果纬度评估公众对于政策执行结果的满意度,进而判断政策是否合理。地方政府治理绩效的结果评估,主要从公众对公共服务与生活质量的满意程度方面来评价。表1给出了地方政府治理结果评估的纬度及内容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文建立的地方政府治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公共服务为例,但是地方政府治理并不仅停留在公共服务提供层面,而是通过公共服务提供达到所想要的治理效果,如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等。因此,在指标衡量时,都是从公众感知角度,评价公众是否对公共服务满意,而不是对公共服务本身的质量进行评价。如健康和社会福利项中,应从公众感知角度衡量目前的健康和福利服务是否达到满意,而不是从健康和福利服务本身去衡量。在具体指标设计方面,可以进一步细化,如在健康与社会福利方面,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主观评价:目前的状况与以前相比是否有所改善?对目前的状况是否满意?同时,还可以用客观性指标,如目前健康与社会福利标准是否低于国际标准或经济发展水平相似国家标准?
(二)地方政府治理绩效―过程评估
对地方政府治理绩效从结果纬度进行评估,可以监督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是否把地方公共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但怎样才能保证良好的治理效果,则需要评估者关心在地方政府治理过程是否遵守了治理的基本准则和基本程序,因此过程纬度的评估可以通过对治理准则和程序的遵守情况的评价促进治理结果的公共利益趋向,具体评估指标及其内容解释如表2所示。
结论与应用前景分析
地方治理在我国的发展与创新在客观要求在理清地方治理的基本内涵、准则与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对地方治理的绩效进行评价,以达到总结经验、监督治理过程、激励治理创新的目的。在我国,改革和创新地方政府治理过程,是提高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改善地方政府治理绩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治理绩效的评价对于完成地方政府的政治与管理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本文提出评估地方政府治理绩效的基本构想,试图从结果与过程两个纬度来界定治理存在的领域以并评价治理绩效,但众所周知,一个好的评估指标体系需要客观公正的评估主体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才能达到客观公正评价的目的。在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虽已引入非政府主体,但是企业、公众、第三组织等参与的程度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因此,应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治理过程及其评估活动。在评估主体合理、评估指标体系科学、评估方法有效、评估信息获取成本可控等条件下,地方政府治理绩效评估将成为改善地方政府治理绩效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倪星.中国地方政府治理绩效评估研究的发展方向[J].政治学研究,2007(4)
2.尚虎平.从治理到政府治理绩效:数据挖掘视域下的政府治理绩效评估[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9(3)
3.毛寿龙.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杨雪冬.近30年来中国地方政府的改革与变化:治理的视角[J].社会科学,2008(12)
6.郑志龙.走向地方治理后的政府绩效评估[J].中国行政管理,2009(1)
社会治理的内涵及意义范文2
关键词:法律信仰;内涵;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125-02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界定
法律信仰一词常被表述为believed in law或 legal belief ,基于梁治平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d.”一句中的翻译广为流传,近乎法谚的至理名言,不仅为法律的受众津津乐道且激起了学者们不懈的探究,渐次形成了对法律信仰内涵的不同角度和层面颇具代表性的解读与阐述。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释义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主客体、主客观有机统一,并有其自身的发展轨迹;以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为视角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通过对法的现象了解与把握,进而在心理上产生的归属与认同;将法律信仰置于民族国家的语境,则被定义为人们对法源自内心的忠诚与信任,进而对法产生的认同感和依恋感;将信仰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来诠释,法律信仰则是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情感在法治中的体现。法治建设研究课题组在其《法治建设论纲》中认为,“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最高价值,坚信法律能够、也只有法律才能保护那些被人类视为目的价值,坚信法是人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1]
作为“法律信仰”的核心词,一般语言环境下,信仰让人们联想到高尚圣洁的心灵依归,而每每论及信仰一词,总是难免避开与宗教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词源学角度如《辞海》在解释信仰一词时引证了出自中国古代的宗教典籍的两段话:一是“法苑珠林九四绮语引习报颂:‘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二是《唐译华严经十四》:‘人天等类同信仰’。”并将“信仰”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而以之作为行动的准则。”[2]从《辞海》中所界定的信仰我们可以了解到,信仰一次源出,信仰是主客观、心理与行为的有机统一。而《汉语大辞典》称其为“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就信仰的本质而言,它是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在人们的内心被奉为人生的最高行为准则并秉持虔诚敬畏的态度的集中体现。它蕴涵着丰厚的社会文化内容。实际上,对于任何一种信仰,所涵盖的内容在宏观上大体表现为对经济、文化及人文等方面的基本观念,而在微观上则是对如人生、理想、命运等抽象概念的思考、探索与认同。换言之,对于任何一个信仰,都可以从经济的发展(表征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发展和人的发展三大维度上去具体地探察它的内蕴。 如此全方位多层面的释义,无疑彰显了信仰所囊括的内涵之丰富。它可以是社会主体内心对外界事物的确信和认可,也可是在这种信念的推动下主动而为;它可以没有功利的现实目的,也可以没有利益欲求;可能是个体体验,也可能是群体倾向;可能是理性的,更可能是非理性的。然而,当信仰以法律作为自己的“姓氏”,一切似乎都不再那么自由而笃定。在“法律信仰”一词中,法律作为信仰的限定词,无疑为信仰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范围指向,这种限定意味着法律信仰将是众多信仰中的一种。那么我们能否理所当然地以中的宗教,来比对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抑或是将法律信仰与信仰法律简单的等同呢,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就必须从这个限定说起,从法律说起。
关于“法律是什么”仍可谓是个永恒的话题。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它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也就是说,不同的时期或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必然承载这不同的意思。“法律”(law)一词并无单一涵义。按照我们所描述的斗争中那些主角的用法,这个词在不同时期的意义:一是有权势者制定出来统治其属民而又得到有组织暴力支持的规则;二是某个集团或阶级认为在一个敬神、或者至少是较好的社会里应该制定出来的规则;三是一个民族从远古以来一直遵守的风俗习惯;四是革命集团所的告示;五是某个集团为它自己内部管理而制定的规则。 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现世的治理规则,是社会主体价值追求的在物质层面的呈现,是一种世俗的社会秩序的调控手段,立法者不同的立场会将其赋予不同的价值趋向,通过为之量身定制的程序将其转化为通过法律合理控制的规则,而它承载哪一特定时空内承载着怎样的生活目的及意义,取决于将其至于何处。可以说,法律是世俗的,它不是自史就有或一成不变的,它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我们并不能因为法律信仰属意识形态层面,将法律脱离于其形成的场域形而上的探讨什么是法律信仰中的法律。
社会治理的内涵及意义范文3
关键词:政治效能感 政治参与 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42-03
我国的乡村治理是一个非常吸引人的领域,学者邓大才认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的范式主要有三种:结构主义、理性主义和文化理论。这些研究成果纷繁,但并没有重视农民个人及其心理的作用。本文认为从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乡村治理,从农民视角出发,沿着“文化――心理”这个研究路线,将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相结合,并探讨二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内涵
1.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最早对政治效能感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坎贝尔,他认为,“所谓政治功效感,意指个人认为其政治行为对于政治过程必定有或者能够有所影响的感觉,亦即个人认为履行公民责任是值得的。”继坎贝尔之后,学者们的研究使得政治效能感的内涵逐渐丰富与完整:政治效能感是一般民众对自我政治能力和对政治客体回应自身需求的主观感知。
将这一概念置于乡村治理中,即得到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相信自己能够作用于乡村公共事务,会对治理过程产生影响,并且认为村民委员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对村民的诉求有所回应的一种主观感受和能力判断。
村民政治效能感可分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与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指村民认为自己能够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相信自己能够对村委会、政府官员、乡村政治事务及政府行为施加影响。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则是指村民对村委会、政府部门以及相应的政治活动对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重视并有所回应的主观感知。
2.乡村治理的内涵。本文将乡村治理定义为党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广大村民、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在平等参与、协商合作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协商管理的过程,最终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这一概念是对乡村治理的理论诠释,是一种理想状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配置的多元性、过程的自主化均为治理的核心要义,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谈判、协商与合作管理是理想状态的乡村治理的关键词。
(二)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必需最重要、最广泛的主体――村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村民政治效能及其各维度感呈现中等及以上水平。而村民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村民对政府、村委会以及政治事务的认知和情感,因此运用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一面向来审视我国几十年来乡村治理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作为村民参与基础的内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治理理论的首要内容,在乡村治理中,村民作为最广泛、最重要的主体,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乡村治理的首要要求。
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村民主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基础,同时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会在正常的参与过程中得到明显提升。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的这一改变过程与强化理论非常相似。根据强化理论的作用机制,如果村民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参与到对公共事物的治理中,并且能够影响决策结果,那他们便增强了自身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信心,这种正强化过程使得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提升;相反,在协商过程中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得不到重视,那他们的挫败感就会增强。所以,通过对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分析,即可折射出我国这么多年乡村治理的状态。
2.乡村治理权力配置的多元化要求外在政治体系必须对村民的诉求予以回应,这将导致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终至内、外在政治效能感达到均衡状态。
治理理论提出了权力的多元化配置。乡村治理理论的权力配置多元化承认了乡村社会的私权力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国家权力不可取代的作用。公共权力的运行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呈现出上下互动的双向运行过程:既有村民自下而上的参与,以影响村委会和政府的决策进程,又有自上而下的重视与回应,村委会和政府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回应,在互动中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些反映在村民政治效能感上,均表现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偏高。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
3.乡村治理过程的自主化要求、也必将导致村民更为熟悉村级地方政治环境,因而村民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高于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才是乡村治理的正常体现。
根据阿尔蒙德的理论,不同政治层级的公民政治能力感(政治效能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即相对于接触较少或比较陌生的国家层次环境,在地方层次的政治环境中,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对政治效能感进行了层次划分,根据我国村民政治环境背景,分为“村级”政治层级和“政府级”政治层级(村级以上的政治环境层次均认为是“政府级”)。同时,在更为熟悉的村级地方环境中,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应表现得更高。
二、村民政治效能感的特征
为了全面反映农村乡村治理的基本状况,文章从山西省北、中、南部选择了7个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这7个村庄有些是传统型农村,有些是现代化新农村,有些处于过渡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均不同,村庄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后,通过随机选择,在保证男女比例相当、家庭收入与教育水平等分布均匀的前提下,进入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和访谈,最后共获得802份有效问卷。基于已获得的调查数据,通过运用spss软件,分析村民政治效能的特征。
(一)村民总体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村民整体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4589(<2.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根据西方政治效能感的相关理论,中等水平的政治效能感是最为合适的公民政治效能感的水平。然而我国村民政治效能感较低。而政治效能感作为剖析乡村治理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村民内在、外在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95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108(>2.5),处于中等偏高水平,呈现“内低外高”特征。
这说明村民对政治系统的了解不多,认为自己对政治系统影响力不足,但同时又表现出对政府、村委会极高的信任和极强的依赖,期望他们重视并回应自身的需求。
从表3中可以发现,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较低,村民“影响型”政治效能感(2.3974)与“了解型”政治效能感(2.3940)基本持平,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通常情况下,“了解型”的政治效能感是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知识储备库,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动力基础,数据调查的结果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规章制度、选举程序、村委会运作方式不甚了解,对乡村公共事务不甚关注。
“影响型”的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政治效能感,体现行为意向的特征,会直接导致村民政治行为的发生。而表中数据表明村民对影响政府、村委会干部的主观感知也不甚强烈,由此可推出村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从表4中可以看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较高。村民“重视型”(2.5787)明显高于“回应型”(2.3918)。
这说明村民认为政府及村委会比较重视自身的利益诉求,而对于有事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往往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在访谈中就会发现,很多村民认为政府出台各项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而当具体到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时,很多村民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表示质疑。
(三)村民政府级、村级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5中可以看出,村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591,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政府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406,政府级的明显高于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
这说明村民对于政府级的环境层次的主观感知更为强烈一些,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这说明以“乡政”为代表的国家政权已经深入农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不利于农村农民社会的发育和乡村治理的真正实现。
在表6中,从内、外在政治效能感的角度进行比较,仍然是政府级高于村级。之所以会呈现这种特征,与我国目前“行政化”和“空壳化”的村委会密不可分。这些在社会流动很弱的乡村中,都沉淀在村民的内心世界中,使得村民对政府级更为熟悉,更易感知,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所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乡村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乡村治理毕竟还处在发展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个角度出发,审视乡村治理在主体、内容、性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
我国乡村治理目前仍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的主要特征。首先,广大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其政治效能感整体处于中等偏低水平,即他们认为无力作用于治理过程,自己的利益诉求也不会得到重视与回应,那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村民来说,只是个与自己无关的、形同虚设的制度。其次,“乡政村治”模式中,“乡政”与“村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政府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终极目标应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权力运行方向不一致,在乡政村治的具体运行中,需要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不断博弈,以期达到协商合作,合力共赢的状态,最终实现乡村的良善治理。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村治”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二者已是非均衡博弈,再加上,村民效能感水平整体偏低,认为参与“乡政”的博弈是不值得的,面对一大主体的缺失,那乡村要实现真正的治理,真是任重而道远。
(二)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内容:内容失衡
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得出村民政治效能感呈现“内低外高”的特征。较低的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政治的认知能力和影响能力不足,那么,他们就无法很好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必将影响村民自治的强度和持久性;较高的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反映出村民对政府以及村委会干部的信任和依赖,这虽然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本,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村庄的自治性。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性质:偏离治理性质
乡村治理强调的是治理,而非管理、管制,村民自治强调的是自治,而非“他治”。我国的乡村治理以“乡政村治”为典型特征,融合“他治”与自治,集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于一身。根据阿尔蒙德的研究表示,村民在熟悉的村级地方政治环境中,政治效能感的水平应该更高。在农村,无论是作为自然村的熟人社会还是行政村的半数人社会,村民对于村委会和村干部还是比较熟悉的,再加上村民自治制度,本文认为,相比于包括“乡政”在内的政府级的政治环境,村民对于“村治”更为熟悉,更易作用。然而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村民在村级政治效能感的均值以及各维度的得分均低于政府级的。那么,数据统计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的乡村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有违治理的本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已获得的802份有效问卷的量化分析,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审视乡村治理,发现目前乡村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村民政治效能感整体水平偏低可以看出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村民政治效能感“内低外高”的特征表明乡村治理内容失衡;村民在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均要高于在村级上的表现,表明目前的治理行政色彩浓厚,偏离治理性质。总之,村民政治效能感以其复杂的内在结构和不同的测试维度为我们展现出目前乡村治理的全貌,从中折射出我国30多年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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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内涵及意义范文4
《桃花源记》的思想内涵:
作者在文中虚构了一个宁静安乐的世外桃源,那里没有压迫,没有战乱,人人安居乐业自由安乐,彼此和睦相处。这是一个与黑暗现实社会相对立的美好境界,寄托了陶渊明的社会及政治理想,也反映了当时人民的美好意愿。桃花源是个虚构的理想社会,既反映了人民反对剥削压迫、反对内战的愿望,也批判了当时的黑暗现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在当时阶级社会中只是一种不能实现的空想,又是作者隐逸、逃避现实的思想反映。
(来源:文章屋网 )
社会治理的内涵及意义范文5
上述指标和范式的盲区源于对就包括申请在或已在“创业板”挂牌的企业以外的本应正常且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或组织事关政策投机、权力博弈、环境恶化、劳资矛盾激化、滥用公共资源、购买力分布不均、非市场经济递减值等方面的“绩效”进行正确估算的漠视。
因此,我对在创业板挂牌的企业被冠以“高成长性的企业代表”、“承载着中国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希望”等说法之态度是有保留的。于创业板迎来限售股解禁洪流之际,对创业板挂牌企业的高管辞职套现潮的涌现,我也并不觉得有多么的不可理解。
创业板公司治理固化的制度弊端的确是这股高管辞职套现潮的重要原因。以证监会颁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简称《办法》)为例。作为创业板挂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在未彻底搞清楚何为完善的公司治理之时,证监会罔顾企业真正成长与可持续发展的要义,以本不该出现的说一不二的口吻,通过《办法》硬性要求欲上市挂牌企业“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殊不知因时空背景变化必发生变化的具体指标量值与不必因时空背景变化而变化的“持续增长”不能相提并论,天下也没有哪一种公司治理结构能长期将二者包容于一体。绝对意志才能感知的这种所谓数据的“美感”和现实世界的真实演化其实一点关系都没有,法定化这样的数据究竟对企业、对投资者、对国家、对更广大的利益相关者有何意义?
社会治理的内涵及意义范文6
关键词:高职院校;内部治理;制度建设;文化塑造
作者简介:姚贵平(1975-),男,重庆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副编审,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分社主编,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编辑出版。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28-0035-04
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围绕校内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配置进行的制度设计,以及日常运行及问题解决中系列管理行为的总和。在高职教育从规模扩大向内涵发展转型、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质量提升、制度创新和文化建设已成为高职教育发展的主旋律。制度及运行机制是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显性结构,文化价值是制度建设的灵魂。当前高职院校内部治理集中在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重视文化塑造,通过以文化引领的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完善治理体系并提升治理能力,进而实现治理的优化和自主。
一、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制度与文化的意义及关系
(一)制度是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关键
制度是治理的核心,当前推进治理的现代化实质是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现代化。制度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制度不仅是行动的共识、规则,还是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和结构状态,是由组织、信念、规则等构成的系统。制度不仅是分领域的,也是分层次的,制度研究一般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构成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到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1]。非正式制度是社会共同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在正式制度无法定义的场合规范着人们的行为[2]。狭义上的制度主要是指正式制度,即行为选择的规则,合目的性的组织及行为方式。高职院校作为独特的社会细胞,在“管办评”分离的宏观政策体制和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背景下,要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必须从建设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着手完善治理体系,协调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和冲突,实现多方利益共赢,同时减少运行成本,提高办学效益。
(二)文化是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灵魂
文化是学校的灵魂,直接制约着治理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执行力度和效果评价。泰勒《原始文化》一书中所说:“文化乃是包括知识、信仰、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3]。高职院校的文化是全体师生及合作企业、机构等在育人实践中积淀和创造的总体文明样态,既包括全体成员所认同和遵循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规章制度及行为方式等精神文化,也包括教学设施、环境条件等物质文化。从狭义上讲,高职院校文化主要是指精神文化,即强调高职院校独特的价值取向、办学追求、教育理念以及育人群体的心理意识、态度习惯、行为模式等。高职院校文化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既有教育文化与企业文化共融的校企文化,也包括教育文化与社会文化互动的校社文化,其基本命题体现在:职业性与社会性、职业素质与人文素质、技术与人文、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4]。高职院校文化的塑造,就是通过全体成员认同和遵循的核心价值来实现精神和行动的引导,为实现育人价值,增强办学活力,创造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为其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三)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制度与文化的关系
从制度与文化的内涵、外延看,文化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本身包含制度;但由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和语境,二者有相互包含或交叉的地方。如狭义的文化主要是指广义的非正式制度,而狭义的制度主要是广义文化中的制度文化,但狭义上的制度和文化各有侧重,即分别突出行为规则和精神价值,本文探讨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的制度和文化就是指狭义上的。当前高职院校治理的实质就是探究优质院校创建的过程[5]:在观念层面,真正确立办学的价值追求和关注师生的实际发展;在制度层面,依靠民主参与建立适合本校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在行动层面,建立多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在监督层面,保障不同主体能为学校优质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可见,高职院校治理是一个包含价值、理念、制度、行动的系统及其该系统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和创新的过程。治理视角下的制度与文化,制度是架构,文化是灵魂;制度主要是治理中的规则及行为关系,文化主要是治理中的价值和精神风貌。制度的设计、完善、实施和评价,需要有明确的价值指向和具有共同信念的主体来行动;而良好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治理,是学校文化塑造的基本载体和有效保障。院校文化与院校治理密不可分,大W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需要解决的主要是文化重塑的问题,即完成大学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等)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和扬弃过程。[5]另一方面,就院校内部治理本身的发展而言,也有一个由制度导向惯性,由惯性成为自然,最终实现自主性文化治理的过程,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治理始于文化,并最终回归文化。
二、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优化:制度建设与文化塑造并重
(一)当前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文化的缺失
文化缺失是当前高职院校治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制度文化建设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制度建设和文化塑造缺乏有机衔接和有效融合。首先,高职院校现代管理制度结构尚未建立,部分院校制度内容陈旧、单薄、不成体系,相关政策和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度的内涵和方向选择不明确,制度文化尚未形成。其次,我国高职院校产生的时间短,大部分通过升格、转型产生,高职教育文化发展缓慢,目前正处在不断探索和积累的过程中,正经历着感知高职教育文化为何物,在内涵文化与外延文化中找寻自我,在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中探寻特性,逐渐形成初具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文化认知的阶段。[6]为应对经济社会转型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人们往往将治理的重心放在权力和制度的有效性上,院校文化在相关政策文件中虽有提及,但主要是从文化育人的角度突出其作用和价值,对治理中突出文化的系统设计、引领制度建设、优化治理环境和发挥潜在治理效益等功能重视不够。职业院校存在的诸多问题,追根溯源还是文化问题,文化的缺失是学校的最大缺失。[7]具体表现在:学校层面,文化积淀和传承不够、成员文化意识比较薄弱、文化建设投入不够;教师层面,注重强化“双师型”素质培养,而文化素质整体提升不够;学生层面,人才培养中突出工具价值,学生对应有的道德使命和人文关怀淡漠,学生整体素质与现代产业的要求有较大距离。院校治理中文化的缺失不仅深刻影响着治理的价值取向和制度的执行效果,而且也使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失去灵魂和方向。
(二)文化治理是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发展方向
高职院校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领域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场所,院校文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它决定着院校发展的根本方向。“治理的目的是成就人,成就社会,而不是治理本身。如果治理本身成为需要重点治理的对象,这个治理以及实施治理的制度结构就需要深刻反省了。”[8]高职院校治理通过一系列宏观、中观、微观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实现院校内外的良好运转,不断激发实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创新活力和主体力量,进而提升办学的质量与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治理本身也经历了一个从“制度治理”到“文化治理”的模式转变,当前文化治理已成为部分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的主体模式,是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变迁的必然选择。[9]职业教育及其治理同样面临着外部全球化和内部深层次改革的趋势,这意味着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市场,以及工作岗位、信仰和行为方式等的全面社会性大转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院校、市场、社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清,学校办学自、学校运行中的决策、实施、监督机制都需进一步明晰,制度设计的视野、目标、方向、思路、方式等有待深入把握。面对现实改革的艰巨任务和未来发展方向,高职院校治理应在审视治理根本目的、解决基本问题、治理实施过程及有效性、未来发展路径选择等角度,兼顾制度建设和文化塑造,以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共识作为治理的基石,以学校文化统领系统变革,进而逐步实现院校的文化自觉和文化治理,将治理提升到伦理层次,实现治理的优化与自主。
(三)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优化:制度建设与文化塑造并重
针对当前高职院校治理重制度建设的实际,治理优化应进一步突出制度建设与文化塑造并重,但突出二者并重并非将二者简单分离、两手抓,而是将治理置于学校文化视域下,以学校核心价值为引领,将治理的过程作为学校文化形成的过程。一方面将制度建设作为学校育人价值取向与文化塑造之间互动的动态过程,制度的设计、实施与完善应以全体成员共同的价值观和愿景为前提,即为院校的核心价值,分别发挥制度建设和文化塑造在治理中“硬性结构”和“软性规则”的功能。另一方面,制度建设需突出自身的独特定位和学校个性逐步形成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渗透于学校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机制运行中,体现着师生员工认同并遵循的价值观与行为方式,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内在结合与有机统一。高职教育横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领域,高职院校制度建设要突出“服务为本、职业情怀、经世致用、重技崇学、能力为本等高职教育文化核心”[10],基于学校独特的价值追求、办学理念和行为习惯等,逐步形成特定的制度文化,不断积淀和彰显学校文化,引领院校治理走向自觉自主。
三、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制度建设与文化塑造的路径
(一)凝聚制度建设和文化塑造的核心价值观
高职院校核心价值观是院校“为何存在”、“为谁存在”的精神表达,既是治理追求的长远目标,也是制度建设的灵魂和文化塑造的核心。从制度治理走向文化治理,意味着文化价值观和文化生存方式的高度融合与统一;文化治理能力归根结底来自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核心价值观对内可以引导、统摄、整合不同人群的利益要求,实现合作共赢;对外可以展现学校形象,增强文化影响力。院校精神、职教规律和经济理念是高职院校核心价值观来源的基本范畴,其基本逻辑主线是“大学精神引领、职教规律办学、经济理念管理”。[11]凝聚高职院校制度建设和文化塑造的核心价值观,可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以人为本”是职业院校应对学生发展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追求和价值取向。“以人为本”既是现代教育的旨归,也是高职院校治理中要切实保障师生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的基本取向。二是立足高职院校的层次和要求来建设和诠释学校文化的内涵,将“兼容并包”“学术自由”为核心的现代大学精神融入自身的价值观念,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三是体现职业教育作为跨界教育对产业文化和优秀企业文化的吸取和融合。高职教育是以培养技能性人才为主的教育类型,必须强化适应技能性人才培养的精神理念和文化氛围,同时融入强调社会责任、追求卓越、创新诚信、注重细节、团队协作等职业文化要素,体现人文精神与技术精神的和谐。四是不同学校有自身独特的办学传统和精神风貌,每所院校的文化都有自己的个性和不可复制性,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等文化标识,都与学校的核心r值一脉相承,并在发展过程中继承与创新。
(二)完善以制度为核心的院校治理体系
治理体系是多元主体围绕共同事务的机构设置,以及彼此之间权力分配、运行、制衡与激励的制度安排和行为方式。高职院校治理既涉及到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的外部治理,也包括与教师、学生、家长相关的内部治理,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就外部治理而言,相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已明确要求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主体、企业参与”的运行机制,但政府与院校的责权还应进一步清晰,不同主体分工协作的供给侧结构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就内部治理而言,现代学校制度作为体现学校文化和有效治理的核心载体,其设计、建设、改进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寻求行政权利与学术权利、民主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实现学校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高职院校制度建设和内部治理的关键。建立现代治理体系,高职院校内部还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院校事务委托――关系机制的建立;二是落实各方参与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组织制度和机制保障;三是围绕人才培养的教育教学治理制度和机制的完善,包括制定和完善课程、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教师发展、社会服务以及后勤保障等各类内部治理制度。具体可从四方面入手:一是制定学校章程,以章程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培育目标、治理结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依法治校;二是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设多主体主动参与、民主协商的机制和氛围;三是加强学术权力,实行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证教学与科研的自由和民主;四是完善教代会等民主监督机制,保障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和为院校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以核心文化为引领不断提升治理能力
治理是一个持续互动、协商共治的过程,治理能力的提升取决于学校制度能否发挥规范、约束、激励、保障等作用,关键要看是否能落实到人们的行动中。组织发展和转型首先在于实现从文化认知到行为习惯的转变,从制度到行为,中间的连接点在于文化认知。[12]治理过程中文化起着人格塑造和行为引领的作用,任何一个有凝聚力的组织都有一套被成员共享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习俗和传统体系,从而赋予自己工作或职业一定的意义和目的,不断激发员工内在的动力与热情。文化引领的治理突出文化为治理创新提供精神资源,治理创新为文化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动力机制。文化引领的治理能力提升,首先是各利益相关者都需要明确治理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真正理解院校治理的重要性,认同并践行学校核心价值,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到治理过程之中。其次,明确权力分配、责任分担、利益分享的协作共商路径,对外理顺政校企关系,把握办学主动权;对内理顺内部关系,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最后,营造民主和谐的文化氛围,强化民主决策、有效执行、有力监督的过程,通过文化的继承与创新,以及育人价值的挖掘,促进学生充分、全面、多元、特色发展,展现学校独特的精神风貌。
(四)在制度建设与文化塑造中实现文化自觉
学校文化自觉是全体成员对学校核心价值体系进行自觉反思,主动建构新的观念体系,并使与之相应的制度、物质空间和行为方式得以创新发展的动态过程。自我的文化价值诉求是高职院校内涵发展的最高境界,通过有效治理和文化塑造,实现自我的文化自觉、自生和自省,以院校精神引领社会文化,发挥大学独有的文化功能,是高职院校的历史使命。高职院校要坚持立德树人的工作方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从价值追求、办学理念、管理制度、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等方面对学校文化和治理机制进行系统设计,充分发挥学校文化育人的整体功能。首先,注重凝练核心价值打牢学校文化的根基,并主动适应经济社会需求以催生学校文化特色。其次,继承学校文化传统丰厚文化底蕴,同时强调现代性增强学校文化活力。最后,在培育院校文化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企业文化与院校文化的融合,通过治理机制建立常态化通道,有意识地将产业文化、企业文化引入校园,形成独特的职业院校文化,使院校文化成为实现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肥沃土壤和强大推动力。高职院校的自觉自立是实现内涵发展的基础,是提升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保障,也只有做到自觉自立,高职院校才能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生共融,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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