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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方法范文1
第一条、根据《广州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改革总体方案》、《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根据《方案》,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区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区局”)实行业务领导、监督,由区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土地监察、房地产登记、租赁、鉴定、测绘、评估、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国土、房地产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区局应根据本区实际,相应建立和健全区征地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区拆迁办、区房地产登记所、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等职能机构,所需人员可从区局机关定编人员中调整解决,或由区编办协调解决。
各区房管局应指导各房管站转制,各房管站转制后从事房产经营和物业管理,保证公有房屋的保值和增值,不再具备行政职能。
第四条、区局建立和健全与市局相应的职能机构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专业机构并具备固定办公场所;
2.配备有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3.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电脑化,并与市局联网。
第五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行政行为主体为市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均以市局名义、签署或签发。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市局房地产档案馆。
依法或依协议应由区局负责的工作,区局应积极完成。
第六条、区局应对市局负责,按照市局的委托、授权范围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市局及所属机构对口派出联络人员,具体指导、监督区局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区局的不当行政行为,市局有权予以纠正,区局拒不改正的,市局可收回委托区局的权限或停办区局的相关业务。
第七条、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区局办结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申请备案。市局对申请备案的案件不核准的,应在收到案件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局,逾期的视作同意并生效。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八条、市、区两级建设用地管理实行市管两头,区管中间的原则,市管两头,即“批前”(建设用地通知书)和“批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工作;区管中间即征地、收税费、监证、交地、农转非、核减面积等工作。
第九条、建设用地管理要积极地、逐渐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涉及征用集体土地400亩以下的(包括区属大型项目的统一包干征地工作),由区局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包括直接与村镇商谈土地补偿事宜,申办减免农业税以及“农转非”的初审手续,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400亩以上和市重点项目、特殊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征地和交地工作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
前款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的工作,也可由市局委托区局办理,但必须办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区局应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建档、处理制度,对辖区内批出的土地情况进行定期追踪检查,对批而不征、征而不拆或者拆而不建的用地红线进行检查及认定工作。凡批出时间超过两年又未经市局批准延期的,由区局负责向市局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请。凡认定属闲置土地的,负责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区局受市局委托,对由区组织实施的道路市政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对有条件的地块由区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后再交由市局组织出让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凡由区负责办理的用地,市局凭区局建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函,办妥土地有偿手续后,准予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市局的职责和事权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3.对全市的房屋拆迁总量实施总体控制。
4.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实施管理,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房屋拆迁员证和房屋拆迁工作证。
5.对委托拆迁合同实施审查备案。
6.审批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7.对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审查备案,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
8.审批永迁点和永迁安置面积增幅。
9.房屋确权、房屋代管。
10.对拆迁纠纷依法实施行政栽决。
11.对拆迁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
13.对拆迁工作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区局的职责和事权
1.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2.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3.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实施安全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作出房屋确权、代管建议,报市局审批。
5.对区局管辖内房屋拆迁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批。
6.对区局管辖的房屋拆迁案件,提出结案意见报市局审定。
7.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实施跟踪检查。
8.行使市局下放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建设、公益建设)的部分管理事权。
9.办理市局交办的其他拆迁管理事项。
第四章、土地监察
第十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市、区、县级市国土局管辖、查处。
1.市局主要负责对大案、要案和跨区、县级市案件的查处,区、县级市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2.对土地违法案件,区、县级市发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报告;区、县级市对立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抄送立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区、县级市对已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的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个别案件不能按时作出的,应向市局书面报告。
4.凡区、县级市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在15天内未发现或不按第2条规定办理,累计三次未向市局报告、抄送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国土房产登记发证作业的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局发证办的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对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予以确权发证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全市单位自管房及私房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的确权登记。
3.负责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核发他项权证或出具抵押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改制、资产重组的非生产性单位自管房的初始登记及总登记、落实政策的私人房屋的登记和直管公房的在市局整幢初始确权后的公、私房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除买卖交易外的继承、赠与登记)。
2.负责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收案和到市局办理土地出让金的审核及征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核发他项权证。
3.负责对集体土地房产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发证,对“两违”集资房经市局确权后发证。
4.条件成熟后,逐步施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六章、房地产测绘
第十八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作业的监督管理,房地产测绘资质审查报批,并对区局和受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负责贯彻测绘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
3.负责全市房地产的地籍管理,负责地籍图地号的编写、管理、图件资料的收集、保存、更新、利用等工作。
4.负责提高测绘管理自动化水平,完善改进房地产绘图软件,建立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
5.负责组织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拆迁征审等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市局发证需进行房地产测绘的工作。
6.负责全市房地产地籍基础图和较大项目房地产测绘的组织实施。
7.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8.负责裁定房地产测绘纠纷。
第十九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区辖内直管公房、集体土地房产的测绘,受市局委托和监督可进行区辖内房改房和集资房的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区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经市局审批的区局也可负责其他属市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
2.负责建立区局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未建立联网前,区局负责每月将修绘的资料送市局归档,作统一管理。
3.区局施测的房地产基础地籍图、分宗图及较大项目的房地产测绘的图件、资料、控制点坐标、验收报告等,需复制送市局整理归档。
4.地籍图应按保密条例进行管理,严禁擅自复印、复制。
5.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测绘任务。
第七章、房地产评估
第二十条、市局的职责
负责政府指令性评估即政府公益性、职能性评估,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
3.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区局的职责
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2.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
3.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
4.房屋抵押、典当、投保等。
第八章、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房地产租赁管理法规、政策。
2.负责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所每年向区所下达工作指标,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的房屋租赁,以及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其澳台同胞出租住宅的,由区局办理。
5.组织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参与制定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原为指导价格)。
7.检查监督全市房屋管理执法情况,受理对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检举、投诉;协助房屋租赁案件的行政复议、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事表格的统一印制工作。
9.参与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区所的职责
1.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指标。
2.负责辖区内除涉外房产及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的宾馆、酒店以外的房屋租赁登记和市所委托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审查、登记、管理。
3.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价格评估。
4.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稽查。
5.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并上报市所备案;协助执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所在辖区做好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房屋租赁管理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数据磁盘。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所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九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2.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能,督促区所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专用章、培训发证上岗、使用电脑软件、资料归档、收费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所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对区所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的非住宅房产和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含影剧院、歌舞厅等)以及省、市法院委托,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涉外房产是指房产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
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是指:
(1)灾难性房屋: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发生火灾或塌故的房屋鉴定;
(2)因建筑施工质量原因引起房屋整体损坏,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鉴定;
(3)因集体性纠纷而需要房屋鉴定;
(4)因施工事故造成工地周边房屋需紧急排危抢险的鉴定。
5.组织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学习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带动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区所的职责
1.接受市所在业务上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
2.根据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任务。
3.负责辖区内除市所办理的业务以外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包括开具新基坑开挖周边房屋的安全鉴定证明,市局市场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明时把关。
4.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上月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在全市鉴定所未联网前,用磁盘将工作数据复制)及会计报表。
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十章、危房改造
第二十八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危房改造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危房改造管理所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完成由市负责的危房改造任务。
2.制订危房改造的近期和远期工作计划。
3.负责办理危房改造项目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的有关手续。
4.参与制定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管理的政策、法规等。
5.组织全市危房改造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支持、帮助区所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区所的职责
1.在市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区两级签订的责任状,负责本辖区危房成片改造和零星分布的危房改造工作。
2.负责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督修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不发生倒塌伤人事故。
3.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市所完成全市危房改造工作。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奖惩办法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应按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按未完成部分的危房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予以惩罚。
第十一章、业务收费的分配
第三十一条、按照市局与区局的职责和事权分工,区局收取职权范围内的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测绘费、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并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市局。各项收入以实际发生数为依据,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仍按省国土厅〔1986〕136号和市政府〔1996〕125号文执行。区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25%上交市局。
第三十三条、区局收取由区政府组织出让的项目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拆迁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市局,余额上缴区财局,并按规定返还使用。其他项目的拆迁管理费由市局收取,并连同区局上交的费用一并上缴市财局,按规定返还使用。
第三十四条、区局受理的房地产登记,其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由区局收取,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10%上交市局作为市局业务指导、图册资料和证书印制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区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按收入总额的30%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上交市局。根据需要市局从区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支持区所作业务费和奖励金。
第三十六条、各区租金与市局的分配比例,由市局与各区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章、附则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定性指标
一、知识产权价值及价值管理
(一)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是指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无论从哲学意义还是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都是有价值的。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目的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是价值。知识产权中包含了表现为新产品的发明,生产方法、生产工具、原材料、工艺技术的改进,信息的加速传递,运输的方便快捷等科技进步,它们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对价值量的决定直接产生影响,其价值是知识产权给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的权利及收益。经济学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价值则指知识产权预期可以给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的未来利益在现实市场条件下的表现。
(二)知识产权价值管理
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是指为实现企业知识产权动态中的价值增值最大化的目的,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通过知识产权的合理流动和扩散,对知识产权的各项价值活动进行的管理。知识产权的价值管理可视作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部分,但又不仅仅是其一部分,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各个层面。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致力于在知识产权价值战略规划的指导下,以知识产权价值创造为基础,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与运营为手段,以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为目的,来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推动企业发展。
(三)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既是一种管理体系,又是一种管理方法和管理文化。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就是要在价值理念的指引下,以分析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指标入手,运用专门的管理方法,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产生、流动和产出的机制,促进企业内部各级管理层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行为、管理决策致力于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作为一种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为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的总和,即通过设置组织机构,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相互的关系和工作的程序,并以体系文件的形式进行阐述,最后所形成的完整的用于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的体系。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战略规划、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制度等内容。作为一种管理方法,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是用于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知识产权价值这一具体管理问题的管理方法,是对知识产权这种资源要素实施价值管理所特有的专门方法。作为一种管理文化,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认为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价值的最重要源泉,强调在组织小形成知识产权价值至上的管理理念,共享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用这种理念凝聚投资者、管理者、决策者、执行者把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作为企业发展与竞争的最重要的战略目标和依据,形成—种框架指导企业的管理决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力量,激励全体员工的创造精神,大力开发潜能,激发企业创新能力。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价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含义
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核心环节:知识产权价值创造(资源配置、投资管理与计划预算)、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价值衡量与判断)、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资产管理、资本运营)、知识产权价值分配(归属机制、报酬设计、激励机制)。其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它是基于企业作为判断主体,对知识产权客体为企业所作出贡献进行的判断。这里的判断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要作出知识产权是否有价值的判断,即判断哪些知识产权可能会给企业现在或将来的价值增长做出贡献,哪些知识产权已经不能带来价值增加;二是要作出知识产权价值的大小和贡献程度的判断。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分类
从知识产权所处的状态来分,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分为动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和静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动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一般是指对营运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包括:确定企业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贸易价格;确定知识产权许可证的合理使用费率;确定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并、产权变更、合资时知识产权的资本化价值;确定企业破产清偿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以知识产权设质时的知识产权价值;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支持及争议解决中的侵犯经济权利的赔偿金额。静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指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知识产权的评价,包括未使用的知识产权、在研的知识产权等。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以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获取管理需要的信息为最终目的。对动态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转让、投资等价格的基础,对静态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则是获取管理信息,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进行知识产权价值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及拓展性利用知识产权的要求。其意义在于:(1)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即预测经过某种努力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价值,它既是知识产权项目决策的重要部分,又是知识产权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2)选择需要的知识产权。即企业根据评价的结果,对若干个客体所具有的价值在满足主体要求的程度进行比较、排序,选择适合需要的知识产权:(3)引导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的方向。即通过在评价中使用的指标及其权重的选择及评价的最终结果,向被评价者发出引导性信号,使之向着符合价值主体目标的方向发展。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标体系的组成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可以通过设计评价指标来进行。指标的设计要在遵照指标确立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的特点,准确反映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信息,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客观性、可行性、全面性,使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有章可循。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标体系以知识产权价值为评价知识产权的总体指标,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来描述知识产权价值的体系。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由两个子系统组成:第一,要素系统。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要素系统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四个部分。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方法可以采用“先单项,后整体”的评价思路。单项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可以以知识产权价值的组合管理为基础,总体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进行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绩效考核的基础。第二,操作系统。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具体内容,是对内部要素的描述。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并注意相互问的协调,才能更准确地评价知识产权的价值。(1)定量评价可以采用货币度量和非货币度量两种方法来衡量知识产权可数的方面。非货币量度的定量指标如知识产权的数量、科技成果专利数等,货币度量的定量指标可以通过设计评价模型进行计算。(2)定性评价是将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定性评价指标并形成指标体系,把评价对象的表现的某种标准做比较,进行总体的非数量化评价,然后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百分制定量加权,进行评审和比较,做出价值判断的方法。知识产权价值的定性评价可以采取专家经验判断并记名表决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定性指标进行知觉判断的方法。
四、知识产权价值定性评价指标内容
(一)指标设计的思路
1.知识产权价值的内容。根据事物的价值应由其对主体作出的贡献来决定可知,知识产权价值是由其对主体价值的贡献所决定的。对主体价值的贡献越大,知识产权价值就越大,反之亦然。知识产权价值的内涵应被界定为知识产权贡献。由此可知,衡量知识产权价值就是衡量与评价知识产权对主体价值做出的贡献。当主体为企业时,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以其具有的获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作用为其存在前提的。所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贡献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对企业盈利做出的贡献。对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来说,其价值首先仍然是对知识产权现在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期望,是由拥有及使用该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的垄断利润、超额利润等超额收益决定的盈利贡献。从盈利的实现方式来分,可以是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带来的直接盈利贡献,也可以是由生产知识产权产品所带来的包含在产品中的间接盈利贡献。从盈利的实现时间来分,可以是为企业当前盈利做出的贡献,也可以是为企业未来盈利做出的贡献。第二,对企业战略发展做出的贡献。由于市场需求、技术研发及商业化成功的不确定性及知识的不可储存性和效益的溢出性,使得在知识产权的每一阶段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导致知识产权产品的未来收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其中的知识与技术创新直接决定着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下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进行某项经济活动的权力所带来的各种有可能获得未来巨大现金流的、创造未来巨大价值的商业机会,它是企业赢得核心竞争力、获得发展空间,实现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必要保证。
2.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知识产权价值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知识产权获利价值的基础是未来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即对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来说,其价值首先仍然是对知识产权未来盈利能力的期望,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由使用该知识产权给企业所带来的垄断利润、超额利润等超额收益决定。第二,知识产权战略价值具有高风险与高度不确定性。知识的不可储存性和创新效益的溢出效应,使得在知识产权从研究开发到形成、运用的动态序列决策过程中存在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开发能力风险、市场风险和组织风险等,从而导致未来的不确定性大。第三,知识产权战略价值的根本在于知识产权隐含的选择权。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在知识产权项目上拥有较多的选择权,管理者可以根据具体的市场环境作出灵活的决策选择。
(二)指标内容
知识产权价值也包含两方面内容,即知识产权获利价值及知识产权战略价值。所以,评价知识产权价值的指标应包含这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评价知识产权为企业盈利做出的贡献多少形成的价值,也就是知识产权的获利价值:二是评价知识产权为企业战略发展带来的价值,即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知识产权价值定性评价指标可从知识产权获利能力及战略价值的评价两方面进行设计。
(三)指标涵义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范文3
摘要: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很低,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意识十分淡薄,科研管理方法落后,缺乏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一个国家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发展。所以,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制约因素,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并提出新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这对于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和加快农村经济进步以及健全农产品保护法律法制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1、农业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依法对自己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技术成果和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它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别:一是农业文学产权,即关于农业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二是农业工业产权,是指农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农业专利权和商标权。三是植物新品种权。这是一种旨在保护育种者权益的法规,其核心内容是育种者育成的品种被别人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这个品种的培育者交纳一定的费用。
2、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
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先进、成熟、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有较高经济效益的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进行一定规模的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的过程,是科技与经济全程结合的高层次、网络化的技术经济活动。它包括三层含义:首先,知识产权成果放在首位,必须具有先进、成熟、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并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成果;其次,突出成果转化,通过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再次,强调科技融人经济的技术经济过程,即通过商品性生产和网络化营销,促进科研、生产、市场一体化,科技与经济结合转化。以上三层意思,对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来说缺一不可。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也反映了农业、科技、产业化三个要素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及其制约因素浅析
1、现状概述
首先,随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逐步进展,农业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以植物新品种申请为例,截至2005年,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总量已经达到了2996件,品种权申请年均增长50%以上,申请地区由1999年的17个扩大到2005年的30个,同时,国内企业和个人申请量也在不同程度有所上升,总量已达到1113件。年申请数量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10名。
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最终目的是要将其先进成果应用于农业的实际生产当中,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便是一条有效的途径。然而,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却不容乐观:农业技术产权的转让实施率较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为30%--40%,农业专利技术实施率为20%,这与我国专利总体转化率不足一成的大环境有着莫大的关系。
2、制约因素浅析
(1)、内部制约因素
①农民文化素质低,影响农业技术的产业化。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比较低,导致大部分农民认识不到使用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性,即使愿意采用新技术,其较低的科技文化素质也会影响农业新技术应用的效果。
②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风险较高。由于受白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新技术的应用往往会导致农民收入不稳定,致使广大农户不敢轻易接受、试用新的农业技术成果。现阶段,我国农户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当脆弱。
③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淡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质量低。我国广大科研人员忽视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严峻考验,表现为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质量差,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成本高昂,农业自主知识产权应对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弱。
④农业企业产业链条短,企业产品单一化严重。农业企业普遍产业链条较短,对于农产品的加工和利用只停留在粗加工阶段,农业企业才是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的主体,主体的缺失必然阻碍农业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国内大多数农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都比较单一,影响了国家层面上农业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水平。
(2)、外部制约因素
①农业科研管理方法不利于农业专利保护。我国农业科研机构的研究一直存在着与现实农业生产相脱节的现象,“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科研管理方法极大地影响和限制了农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
②农业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难以兼顾。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体系完全是一种偏重推广的价值引导方向,这使得许多农业科研工作人员陷人农业技术推广和保护的两难境地,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
③无法控制农民侵权。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同,很多情况下侵权者是居住分散、尚属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导致广大农业科研人员从道德上不愿将侵权案件诉诸法律。
④缺乏资金及自主创业融资渠道不畅。大部分农业科研单位科研资金目前还非常紧缺,更拿不出多余的资金来进行规模性的试验和产业化生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
⑤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缺少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交易、展示的平台。农业本身作为一种弱势产业,其收益相当微弱,所以涉及到农业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甚至是缺失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评估体系不健全。其次,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评估的一套详细标准,因而对农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评估就比较困难,从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交易。
三、促进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对策与建议
1、优化内部环境
(1)、增加农民收人,扩大农民对农业高新技术的有效需求。
(2)、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
(3)、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水平
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使农民切实感受到使用农业高新技术的必要性。比较切实可行的有两种途径:
①加强对农民的科学技术知识培训
由当地政府以及职业技术院校联手,组织本地农民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些比较实用的农业技术知识,并及时了解最新的农业技术动向。
②充分发挥示范农户的带头作用
鉴于一些农户思想保守、不愿学习新知识、不敢采用新技术的现实,可以先组织一批年轻、有一定文化基础又愿意接受新技术的农民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并采取优惠的价格资助他们采用农业高新技术,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来带动周围的农民。
2、优化外部环境
(1)、完善健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利用专利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育种成果;利用商标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法保护科研成果;建立健全各项推广法规政策,为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工作保驾护航。
(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和完善示范园区的建没。由政府牵头,建立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园区。
(3)、促进农业科技技术体系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技术推广组织,建立健全县级技术推广中心;科研单位要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4)、农业知识产权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资金支持。政府要建立各项制度体系,降低农业科技应用中的风险;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支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扶持农业科研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开发。
<5)、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国家有关立法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探索
1、涉农专利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专利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双驱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所谓的“直线双驱互动型”就是指,以促进农业专利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农业专利权人与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在实现技术和资本对接以后,双方能够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深人合作,如技术指导,联合攻关等的一系列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机构将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农业专利的转让形式和转让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其三,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与专利权人共同进行专利技术产品开发;最后,农业专利技术产品成熟,适合市场化的条件,达到农业专利产业化的目的。
2、植物新品种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市场导向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在取得品种权的条件下,无论育种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条件允许,完全可以自己去进行品种繁育,进而推广普及,最终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植物新品种权人通过自己找到合适的买受人,经过买受人对该新品种的推广与普及,从而实现产业化;或者是项目投资人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找到了品种权人,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合作开发的意向,从而实现对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通过“中介机构”的品种权人可以通过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上帮助其寻找有合作意向的买受人,通过买受人的资本和市场运作能力将新品种进行推广和普及,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
3、涉农商标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如图3。
涉农商标不像涉农专利技术那样,在进行技术对接以后,还有一个较长的产品开发过程,其可以直接被买受人使用,因而提出“直线互动型”。所谓“直线互动型”是指以促进涉农商标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经过双方的谈判,从而达到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目的。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结构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涉农商标的转让形式和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最后,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将涉农商标进行产业化使用。
4、地理标志产业化新型模式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范文4
【关键词】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管理方法
科研机构主要指,由国家或是政府建立和用经费资助的各类科学研发机构,其中根据2014年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来看,目前我国的科研机构主要有四种类型: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和特色研究所。科研机构作为科学知识创新和科学技术更新的有效手段,对我国的科学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的开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加强科研机构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是现阶段科学领域中急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我国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上进行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对加强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科研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模式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我国科研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主要是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实行了两种管理模式,即挂靠式和独立式。在挂靠管理模式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以一个独立的部门或者机构存在,而是依靠在科技主管部门中,且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及科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主要的管理内容是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及鉴定,同时兼顾知识产权的管理。而独立管理模式,是对知识产权设立一个专职的管理机构,并挑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通过开展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才能持证上岗,在机构内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经费。
在这两种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中,虽然能够有效地对科研领域中的技术成果和智力成果进行统一管理,但同时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第一,我国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意识不够,并呈现出要求重量、轻视质量,重视申请、忽略利用的趋势。因为科学论文和专利数量的多少是评定科研人员是否能够升职、加薪和评选的基本点,也是查看科研机构实力的重要参考资料,所以产生了一部分科研人员将市场中没有太大科学价值、没有科学性的成果申报也揽入到机构专利中的情况。第二,缺乏相应的专业管理人才,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从属于科技处,而科技处的工作内容繁重又复杂,往往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管理,造成了知识产权管理仅仅局限在成果管理工作的层面,难以实现整体与全过程的管理。除此之外,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缺失,也影响了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加强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策略
针对以上我国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多方面问题,下文将做出以下对策:
(一)提高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提高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首先要加强科研机构领导阶层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并能够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科研机构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好各个方面的运行工作,才能使得知识产权机构的所有管理人员合理管理、严格保护及充分创造知识产权,有效地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形成一体化,为提升科研机构的创造、革新与竞争能力提供最有效的保障。其次,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经费要挂科研机构的经费支出成本之下,科研机构也可以适当地举办一些形式丰富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培训及管理活动,并安排一定数量的财会人员对知识产权管理经费的支出与收纳作具体统计,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为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要想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真正取得实效,必须要健全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把其视为一项专门的政策、机制运行在整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系中。科研机构还可以创建知识产权的管理政策,以此进一步巩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运行,还可以相应的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评价及鉴定机制。与此同时,还可以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通过不断研究与实践,真正地将其推广到国家所有的科研机构中,只有如此,才能推动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和研发质量。
(三)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在逐步建立好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后,科研机构必须要把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在科学体系中,以利于知识产权管理能够依据相应的方针政策。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战略还得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及特点进行不断变化与创新,提高科研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各方面的能力等,才能使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达到最高层次和最佳状态。
三、结束语
根据我国现阶段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存在问题,即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意识不够、缺乏相应的专业管理人才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缺失,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如提高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和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还需加强科研机构内部人员的合作意识、责任心及科学理念,如此才能真正提高科研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才可以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在世界领域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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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方法范文5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框架
一、知识产权计划
知识产权计划,就是企业根据自身企业所处市场领域特点,根据企业本身的市场需求,同时结合企业在行业内的发展特点。在考虑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综合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对企业未来的知识产权发展方向进行规划。有计划的分阶段区分企业对知识产权所采用的具体管理投入,依此更有针对性的利用企业的有限资源管理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同时又能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而高新知识产权的发展计划必须跟定企业的具体现状而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整体发展目标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是企业在做了大量的市场调查以及各方面的企业发展规划以后制定出来的。因此,在考虑企业知识产权计划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许多高新技术企业都明确了企业整体发展目标和始终贯彻的企业文化。如佳能的“我们将以领先技术创造出最优秀的产品,我们有这样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柯达的“人人都会用”等美好的企业愿景和企业文化。由此可见,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要想发展,首先就要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以及有自己特色的企业文化。其次,根据这类企业整体发展目标和企业文化特点,为企业的高新技术制定相应的近期发展规划和远期发展计划。在合适的时机利用企业有限的资源,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和发展以及坚持企业文化的前提下,尽量的抓住每一个知识产权的发展时机,将知识产权计划作为企业的整体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来进行制定和落实。
(二)寻找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机会对于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他们的知识产权发展机会都比较多。因为高新企业的立足之本就是产品中的高科技含量。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加大科研力量的投入,做好知识产权发展环境的相关规划。同时积极进行高新技术科研的创新研发工作,对于科研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依此逐渐调整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中,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分析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都有其一定的目标和备选方案。而对于具体的知识产权发展方向的选择,要通过对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方向以及外部的企业整体发展趋势等,选择更为适合企业整体发展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发展计划。因此,客观详细的分析企业的内部知识产权发展条件和外部的知识产权发展需求,对企业正确的进行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全面评估知识产权计划备选方案备选方案给出了知识产权计划的几种选择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对着几个知识产权发展备选方案进行评估。首先成立专家小组,利用经济学理论中的边际分析或者成本效益分析法进行理论意义上的综合评估。在组成专家小组人员的选择上,可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势,进行一些企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科研部门等多个部门优秀人才,对其进行一些简单的企业其他运作模式的培训以及对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的一些培训。然后组成专家小组对备案进行企业各个领域不同专业角度的详细评估。主要的评估形式首先采用无记名投票式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发展备选方案的初步选择,然后把这些投票结果进行集体汇总。对投票汇总出来的各个备选方案的评估结果再次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之后重复这一过程,直到最后剩下一个最为合适的知识产权发展方案。同时在知识产权发展计划选择问题上,企业领导阶层的远见卓识同样能够起到显著的作用。我国有很多高新技术企业都是由一些有着独到见解的企业家进行大胆的尝试创新而大获成功的。然而这种类似于冒险尝试态度的高新技术发展规划本身的收益和商业风险是成正比的。
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大多数的高新技术产业,都有专门的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部门。而这类部门可以根据其具体机构构成进行分类:首先是总部集中管理的知识产权分部;其次是知识产权部与技术部结合进行管理;最后是法律部门的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实际中,由于知识产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性,大部分的企业都采取总部集中管理的管理方法。例如国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般都属于总公司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经理进行统一管辖。这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整个企业的管理机构中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技术部和经营部共同构成了企业的发展运行核心。而同时与生产部和财政部一起组成了企业的组织管理核心。
(一)IBM知识产权的管理IBM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就是第一种情况。企业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总机构。而在管理总部之下还设立有专门的法务部和专利部。法务部主要负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而专利部主要负责与企业知识产权有关的专利类管理事务。企业对企业内部知识产权采取的是中央集中式管理制度。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总部统一进行企业内部所有知识产权的管理事务。如在企业内部出现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以及其他成果的知识产权都应该归企业总部所有,牵涉的这类情况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都有企业总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处理。而保障这种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合法性的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关于类似情况处理规范合同“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同意书”。同时IBM各个子企业也要同企业总部签订“综合技术协助契约”。通过这两种协议的共同制约,详细而规范的规定了协议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以这样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进行企业内部的所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和调配。而这样的管理方式能够很好的提高企业内部所有知识产权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能提高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管理效率,减少企业的知识产权类无形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
(二)华为知识产权的管理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形式主要是第二种情况。在华为公司的内部,主要有一个专门负责管理公司内部大小知识产权的专业专职机构“知识产权总部”。而且华为公司对该部门的资源倾斜相较于其他部门来说,非常的明显。在知识产权总部中,有专门的从公司管理高层挑选出来的适合指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在这个部门领导之下,还细分为多个不同功用的科室。
三、对于知识产权相关人员的管理
(一)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企业中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研发经过都是,有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人才进行了夜以继日的工作付出换来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固然重要,但作为这类知识产权的研发者们也要有足够的重视。如,我国的华为公司,管理部门中的知识产权总部就要负责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人员的管理工作。如负责为这类知识产权人才的选拔标准,以及知识产权人才科研方向,和企业内部的高新技术顶尖的专门人才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进行简单的培训,通过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人员素质的严格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效率。
(二)对企业内部普通人员的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单单靠专职的高新技术研发人员进行企业内部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发展是不现实的。因为一个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始终都离不开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应该对企业内部普通工作人员进行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措施。比如说,对企业内部的普通工作人员的企业高新技术贡献,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奖励措施,依此来调动企业的普通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四、结论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首先要对企业内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发展进行科学的短期规划和长期计划;其次,要对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行更为规范的企业合同和管理措施方面的优化;最后要重视企业内部相关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工作,同时提高企业内所有员工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发展意识。依此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效率,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的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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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娜.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环境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范文6
地处繁华地带的湾仔胡忠大厦,香港知识产权署所在的大楼并不太起眼。但是,就是这么一个百来人的机构,却让香港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净土。
对香港而言,保护知识产权已有百年的历程。它的商标注册始于1874,版权保护于1912,外观设计保护于1928,发明专利注册于1932。但这多是英国法治的功劳,因为回归之前,除商标法外,香港没有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律,都是通过英国的枢密院令和香港法例,使英国相关法律直接延伸到香港,相关的普通法判例也援引至香港。
直到1990年,香港知识产权署成立,虽然依然在英国治下,但他们已经开始为回归后筹备知识产权法律的起草,到1994年底,香港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那一年,香港在还制订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条例》,这是亚太地区较早的此类法律。这一具有相当前瞻性的法律也被称为知识产权署“初出茅庐第一功”,而这正是香港知识产权署第一副署长张锦辉一手操办的,他认为知识产权对香港的未来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1997年7月1日前,香港立法局相继通过了《专利条例》、《版权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商标条例》于1998年开始着手修订,最终形成了具有香港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张锦辉在自己的办公桌上贴了一张座右铭,“多快好省”,在他看来,这虽然是内地五六十年代“”的过期口号,但是用在知识产权事业领域,恰到好处。
张锦辉口中,常常出现“知识管理”一词“知识管理”正是此次访谈的关于知识产权署的新角色、知识产权新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学学哲学,后来获得大律师资格的张锦辉感到香港目前的繁荣很大部分是楼宇经济造成的,它并不是最可持续的产业,所以他利用一切场合为知识产权战略鼓与呼,他认为这是自己作为政府官员的职责所在。
同时,他也承认这些观念可能比较超前,以至于知音太少。
禁之于微
《南风窗》: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被外界评价为“非常到位,甚至苛刻”,因为许多规定比国际条约都还要严格,尤其是2005年掀起全球首例BT侵权入刑案。香港为什么要这样操作呢?
张锦辉:其实,1997年的香港版权条例就已涵盖互联网,那时,互联网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以至于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Dr.Bogsch也惊讶香港政府动作快速。这样做是因为香港是一处充满创意的地方,正是由于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使得香港电影制作、电视制作、录音制作、书刊、时装以及珠宝和平面设计闻名遐迩。
香港既然充满创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们也需要创意,需要与时俱进,努力应对在传统和新兴领域盗版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在网络环境下)。全球首起BT案的查处,说明我们的执法机构能够紧跟与版权有关的新技术发展,对新兴盗版行为能够迅速做出应对。同时,尽早查处和打击利用新技术的盗版案件,对于促使该技术不被广泛用于盗版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
《南风窗》:网络技术没有国界,始终在不断进步,甚至一些专门突破既有法律规定、绕开既有保护手段的软件已经开发或正在开发,香港方面要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张锦辉:全球首例利用BT点对点链接技术的网络侵权案在香港得以顺利查办,不仅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侵权盗版的未发人员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而且净化了网络环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香港海关实行24小时髦监控互联网,随时应对查处在香港利用互联网从事侵权盗版的刑事案件。
当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新技术侵权盗版的现象肯定会有增多的趋势。为应对这些问题,除在这方面要继续加强执法力度和网络技术革新外,我们也会及时检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更为有效地加强版权作品的保护。如在2006年12月19日,政府发表咨询文件,就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在数码环境中更为有效地保护版权作品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目前已收到意见600余条。
《南风窗》:历史上,香港对知识产权是否也经历了一个从不重视到重视的过程,这种转型是如何实现的?
张锦辉: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始于1912年,1997年回归后实现了本地化,至今已有百年历史。香港特区政府重视香港市民包括青少年的守法诚信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文明素质和守法意识,由此还让公众对法律有一种普遍的敬畏感。我们还根据宣传对象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宣传策略,比如根据在校学生、青少年的身心特点,我们多采取的是以其最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如制作公益广告、开设网上教材、开发电脑游戏等);甚至邀请施瓦辛格、成龙、Twins等明星出演香港知识产权宣传片或代言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从1997年起,我们还推行了“中学探访计划”,为他们举办一系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讲座,还推广青少年打击网上盗版大使计划等活动,充分培养青少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此外,我们明白打击盗版一个最佳方法是“禁之于微”,因此在1998年率先制订《防止盗用版权条例》,2001年对其修订,其中规定细致到“把在戏剧院和音乐厅盗录列为刑事罪行”,后来又规定,凡在复制服务业务过程中,企业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用于商业目的,都属刑事罪行,这大大压缩了盗版的生存空间。
香港的重视是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采取严厉的执法措施和进行持续不断的公众教育宣传等三方面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使社会公众能深入了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保持和推动香港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要知道,严刑峻法只可取得短线的压抑,长线的计划是要市民尊重知识产权,继而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创富的工具。因此在回归后开展了知识产权的公民教育工作,通过校访及各种媒体的推广将有关信息全方位送到香港每个角落,计划开展得越来越大,反应亦越来越好。
从制造到创造
《南风窗》:内地近来正在如火如荼地探讨如何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路,香港也有类似经历,你认为知识产权部门该起什么作用?
张锦辉:一般而言,政府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外,国内企业也要积极向国外企业学习,在企业内部尽快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研发、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要及时将自主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以期得到有效保护。在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积极应对跨境产权纠纷。
香港也走过从制造到创造的路,但是香港知识产权署也还是像上面一样被动地在起
作用,所以,最近我主张知识产权署应该扮演一个新的角色。表面上看,我们和内地的版权局、专利局差不多,负责登记、注册等事务,好像和银行只坐柜台一样,等着别人上门来,我给你提供服务。这样的工作太被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便是银行,它也有对外投资的功能,它也有赚钱还利息,但是我们却没有这样积极主动,守着一大堆知识财富却无所作为。
《南风窗》:那么香港知识产权署的新角色究竟是什么呢?
张锦辉:目前,香港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都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很少发明专利,虽然其在集成电路、纳米技术和生物科技也有领先的地方,但是成果很少,主要集中在外观设计方面。我们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申请960件,注册170件;2006年申请5724件,注册5356件,分别增长了4764件和5186件。现在广东和香港都比较重视这一块,希望能够联动打造这块产业。
我举一个例子,就是iPod,拆下来看,里面没有一件东西是自己生产的,关键就是外观设计、一种概念,一种感觉。他卖给你,让你拥有一种时尚、潮流的感觉,还有文化,有创新的意识。当然它的质量也值得保证,它的最大效果或者最成功之处就是让你觉得不买不行。
自第一台iPod在5年半前的2001年11月售出开始,苹果公司已经推出了超过10代新款式的iPod,到今年其销量超过1亿台,成为全世界销售最快的音乐播放器。香港在高新科技方面很难全面赶上欧美,保持与他们同步都需要花很大代价、很长时间,何况赶超。但在外观设计上却可以比较快赶上,这是我们要走的路,知识产权署可以在这方面推动产业的发展。
《南风窗》:你的意思是香港需要很多像苹果这样的公司?
张锦辉:对,但这只是一部分。在没有“苹果”之前,香港更应该成立很多为苹果这样的公司提供无形资产管理的服务公司,去发掘和帮助那些有可能成为苹果的公司。这些提供服务的公司就像探宝者,去发现公司既有的知识财富和能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良好管理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标准普尔曾对500家企业的价值成分进行测算,其中80%是无形资产管理带来的财富,另有20%是房地产方面增值的财富,这是有形资产的管理。香港需要通过无形资产管理重塑一个新鲜、充满活力的经济,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房地产上。
《南风窗》:无形资产管理需要怎么做?
张锦辉:无形资产管理分为三个境界,第一层是知识管理,也就是最现有知识资源的搜集、保存、取得和使用,前面说的服务公司就要先做这个方面,知道自己有什么“宝贝”或优势。第二层是创新管理,分析和预测未来的趋势,始终保持创新的理念,比如现在香港的产业有资讯科技(信息科技)、生化科技、纳米科技几大优势领域,但是,我们知道资讯科技和生化科技都已经发展到很高的层面,冲击这个领域不太明智,纳米科技则方兴未艾,大家起跑线接近,这就是我们的首选。香港现在强调外观设计专利的重要也在于此,我们在这方面的实力不逊于人。
第三层境界就是知识产权管理,其中又包括制定策略、整合优势、主攻一面,通过考察香港已有资源,我们知道自己在外观设计上有优势,那么就把重点集中在这。而且要独辟蹊径,比如内地的老品牌“恒源祥”开始把品牌开发延伸到人们的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上。
给内地的建议
《南风窗》:与香港处境不同,内地知识产权现状在国际上备受压力,你怎样看待内地这种窘境?
张锦辉:内地近几年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方面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强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取得成效也很明显。但同时也得承认,内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任重道远。
我的建议是,第一要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和政策扶持力度;第二继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第三,要进一步培育全社会的创新理念和氛围,他们会明白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
其实,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关键不是法律健全不健全,而是法律能否有效地执行。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是相辅相成的,当受众看到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违法分子得不到惩处,盗版制品依然明目张胆地充斥于市场时,宣传攻势就不再有任何效果。因此,只有侵权盗版行为受到严厉打击,法律尊严得以维护,才能增强守法者的信心。所以,对于大多发展中国家而言,除了要继续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进度,加强对民族产业的保护研究之外,更需要在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刑事制裁上下功夫、抓实效。
我还想举个例子说明,法国的鳄鱼品牌闻名全球,但是全球各地都有“鳄鱼”(即其产品很容易被侵权)。有一次,我和法国鳄鱼品牌的第三代掌门人交流,这位掌门人说他知道有法国的鳄鱼、香港的鳄鱼、大陆的鳄鱼,还有新加坡的鳄鱼。针对这些问题,他的回答是“需要耐心”。我觉得很有道理,很有启发性,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登天,他明白做生意的真谛。
《南风窗》:内地知识产权管理涉及众多部门,知识产权局管专利、工商局管商标、出版署管版权,还有文化执法总队、广电局、公安局、科技局、教育局、海关等众多部门参与其中,有时会造成权责混乱,你有什么建议?
张锦辉:内地的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现有法律制度、法律环境都有别于香港地区,不能照搬香港的做法。香港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是两个部门,一个是知识产权署,主要负责立法、注册、宣传教育等工作。另一个是香港海关,主要负责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执法工作。内地可尝试大部门管理体制,整合现有的专利、版权、商标等部门资源,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南风窗》:目前跨国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比较多,香港与内地是否多有合作,具体是怎样操作的?
张锦辉:合作确实不少,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通过授权的形式,委托内地民间组织向内地专利、版权、商标等职能部门投诉,通过行政处罚、调解或向当地法院提讼,以维护香港知识产权拥有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与内地警方合作,共同打击跨地区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今后还将加强这方面的合作。
《南风窗》:是否可以总结一下香港的知识产权策略,以及对内地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