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现状及成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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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现状及成效

社区治理现状及成效范文1

关键词:社区建设;社区民间组织;上城区;湖滨晴雨

一、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大力推进社区建设,试图以街居制替代单位制,实现对城市居民的组织和管理,但问题重重。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社区无法很好地满足快速增长和多元化的居民需求,无法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的作用。费林(Fellin)认为,一个令人满意的社区应当是一个“有能力回应广泛的成员需要,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社区”[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呈现出数量多、异质性高、流动性强和需求多元化的特点,给社区管理造成很大困难。而社区活动又多是自上而下开展的,无法吸引社区居民积极自愿参与,社区参与的下降阻碍了社区功能的实现。

这时,具有公益性、志愿性、非盈利性等优势的社区民间组织对于社区管理和服务作用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了。社区民间组织往往可以利用更广泛的资源,调动居民积极性,将政府发展社区服务的规划、驻社区单位对社区服务的支持、社区居民的公益心等,转化为社区公益行为,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优化社区服务[2]。社区民间组织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转移政府职能,创新社区服务。社区民间组织以其灵活的体制和多功能的服务,弥补政府和市场供给社区服务的不足。二是提供社区服务,丰富文化生活。社区民间组织通过整合社区内的各种资源,面向广大居民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三是参与社区管理,维护社会利益。社区内成立的各类民间组织,在协助街道强化基层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3]。在国外,社区民间组织是社区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Joan Minieri and Paul Getsos认为社区问题的介入方式有四种,其中的一种社会组织“一般都由那些鼓励人们去行动的非盈利组织来组织实施”[4]。

本次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对我国主要城市的典型社区民间组织案例进行整理归纳,并以杭州上城区湖滨街道“湖滨晴雨”工作室为主要案例进行访谈调查,总结出目前我国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包括主要服务领域、组织结构、经费来源、运作方式、成果经验等)和面临的问题瓶颈。

二、社区民间组织建设:杭州市上城区“湖滨晴雨”工作室为例

截至2010年,杭州市上城区共有民间组织541个,其中注册7个,备案534个;在经费来源方面,“自上而下”成立的由政府资助,自行成立的基本自筹;在参与领域方面主要是社区服务,文化娱乐,公益互助;运作方式和组织管理放,部分由政府直接间接组建,或是通过居民组织活动,或是与企业合作提供服务。[5]

“湖滨晴雨”工作室是杭州市上城区具有代表性的社区民间组织,成立于2009年,是湖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为了促进社区成员参与社会管理而提出建设的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登记,非注册类),委派老社区书记为负责人,主要服务是搜集民情民意,直接反映到市委办公室。

1、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

“湖滨晴雨”工作室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可以用“一室”“六站”“两员”“四报”概括。“一室”即湖滨晴雨工作室,也称“民情气象台”,负责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及问题协调等工作,建立网络平台,设立社情民意网上、网下征集信箱。工作室每周会以“专报”的形式,将收集到的民情民意直接发到市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不会进行回复批示,但会重视一些情况,改进一些政策。“六站”是社区民情气象站,街道下辖6个社区均设立“民情气象站”,站长有社区书记或主任兼任,根据工作室要求开展各种民情收集、反映和政策传递、解答等活动,由社区文教员收集整理民情观察员反映上来的情况,然后上交给工作室。“两员”是指民情预报员和民情观察员,前者由12名市、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一些专家学者担任,后者由45名湖滨地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职工、新杭州人、社区居民等不同层面的人员组成。预报员通过宣讲走访等活动宣传政策,促进居民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理解支持,并听取民情;观察员以社区楼道、墙门为单位,围绕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众关注点收集民情民意,反馈给社区民情气象站。“四报”是指民情气象一天一报、民生焦点一周一报、民生时政一月一报、民生品质一年一报。如图1所示。

这种组织机构、运作模式的优点在于:培养居民自愿成为民情观察员,不需要很多资金,机构运作成本低;民意通过收集直接反馈到市委办,不用经过中间的基层职能部门,不但提高了效率,也有效地减少了民意在上达过程中被搁置、掩盖和歪曲的情况。这样,一方面上级部门可以得到真实的群众意见,另一方面群众在这种机制下更乐意提出意见,社区参与度也得到提高。

图1:“湖滨晴雨”组织结构

2、资金来源和政府支持

“湖滨晴雨”资金需求不大,基本由街道负责。工作室主任由街道发放工资,活动场所、设施、宣传与会议、优秀观察员的奖励等费用都由街道提供。工作室没有独立的财务体系,费用都要上报申请。

除了硬件设施和资金上的提供,政府为“湖滨晴雨”设立了民情上达的专项通道,便于信息的上通下达。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将工作室列为党员干部现场教学基地。工作室还得到“上城区十佳社区社会组织”等荣誉奖励。街道领导定期慰问观察员。

3、发展瓶颈

一是宣传不足。虽然“湖滨晴雨”在近两年发展迅速,形成了良好的运作体系,许多“金点子”被市区有关职能部门采纳,得到了上级部门和社会传媒的关注,但是它在群众中的知晓度并不高。笔者在实地访谈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当地居民都不知道工作室的地址在哪里,有的甚至没有听说过“湖滨晴雨”工作室。显然,作为一个民情收集组织,目前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群众的知晓参与度不提高,民情收集的范围就无法扩大,社区民间组织也无法进一步发展。但是工作室的宣传途径十分有限,除了一个网站,就只有偶尔的媒体报道。

二是人员配置不足,资金设备不到位。工作室成立之初,计划的人员配置是一名主任和两位工作人员,可是两年来只有一位主任包揽所有的工作。街道迟迟不增加人员,也没有提升主任的待遇。工作室的地点设在东平巷社区的“红色港湾”内,电脑等设备十分老旧,最影响工作的是没有独立电话,要和对面党员服务窗口用同一条电话线。电话和网络作为主要信息传输渠道,如果不能保证畅通,那“湖滨晴雨”传达民意的作用就无法体现了。

三是难以广泛调动居民积极性。由于工作室只是起到一个反映、传递民意的作用,并不能直接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所以除了观察员,一般群众不会太关注“湖滨晴雨”。而观察员的人数又难以扩大,因为一方面工作室只有一位工作人员,无法处理更大的数据量了,另一方面对观察员的要求是既要热心观察、按时反映,又要有一定文字表达能力,还要无偿参与,这样的人选并不多。

三、小结

在社会治理日益成为全球性话语的情况下,社区民间组织将逐步成为社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社区事务中日益发挥着重要功能,它是提高社区和城市文明程度的助推器,是释放社会能量、缓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6]。近几年我国社区民间组织数量迅速增长,涉及领域广泛,已基本形成了注册登记制度,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开始推广由政府购买服务运作模式。在这个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日益显著,如认识上的偏差,政策的不完善,社区民间组织资金上的缺乏,管理上的不规范,自身能力上的薄弱等。这些问题都影响着社区民间组织的运行发展,影响其分担社会管理、加强居民社区参与作用的发挥。因此,现在迫切需要政府、社会和居民共同努力,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探索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模式,因地制宜地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使得社区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社区民主自治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P.Felln,The community and the social workers,Itasca,IL:F.Peacock,2001,70

[2] 彭佳丽,刘丽红.论民间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与定位[J].社会视窗,2009,(4).

[3] 吕娜.社区治理模式中的民间组织现状分析[J].工会理论研究,2011,(1)

[4] Joan Minieri,Paul Getsos. Tools for Radical Democracy[M].United State: Jossey-Bass.2007.

[5] 蒋秋霞.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杭州市为例[J].理论界,2009,(09):153-154.

[6] 于家琦.社区民间组织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建议[J].理论界,2011,(1).

社区治理现状及成效范文2

关键词:“村改居”社区

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城中村”,因此“村改居”社区也渐渐成为城市边缘地区发展的主要方式。“村改居”是指撤除原有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来的农民成为了城镇居民,政府将以城市的管理模式去治理原是农村的地区,同时其经济结构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大部分“村改居”社区原农民成了失地无业人员。又由于近十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死亡率降低,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生育率下降,从而导致我国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养老问题是每个国家迫在眉睫的工作之一。通过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浙江省宁波市人口年龄分布如下:全市7605689人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654750人,占8.61%。在社会发展的浪潮中,为响应城乡统筹发展战略,面对人口老龄化压力,“村改居”社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本文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南社区为例,分析“村改居”社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应对措施。

1.“村改居”社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

宁波市鄞州区位于长三角南翼,随着宁波市经济的发展,城市扩张、城区规模扩大,鄞州区城市化进程加快,形成了以鄞州区新行政中心为中心的城市化框架。城乡结合部的村落成为城市中的一员,形成了“城中村”,鄞州区东南社区响应政府撤村建居政策进行了村改居。东南社区占地面积22.8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2万平方米,社区户籍人口3591人,总户数1458户,其中老年人756人,妇女1230人,青少年520人,老年人占总人口的21.05%。由于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推行,东南社区大部分老年人都成为了失地老人。

本次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法、观察法和访谈法三者结合,对东南社区老年人发放问卷200份,其中有效问卷196份,对其个人基本情况,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期望社区居委会为老年人提供哪些服务以及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同时对居住的老年人以及社区工作者进行访谈了解东南社区在“村改居”政策中所做出的工作调整及对老年人所产生的影响。

1.1“村改居”政策推行产生的影响

①对社区居委会的影响

“村改居”之前,老年人的养老方式主要为自主养老,“村改居”政策实施之后,大批老年人成为失地老人,其养老方式逐渐由原先的自主养老向社区居家养老转变。社区居委会就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落实以及居家养老项目的深化。

②对老年人的影响

首先,“村改居”政策改善了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社区为老年人建立了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甚至更优的社会保障。其次,“村改居”改善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老年活动室、老年协会、卫生服务站等设施的建立,使老人在失去土地情况下,能够愉悦心情,丰富生活,享受晚年生活

1.2“村改居”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①居家养老服务普及度不够

由调查结果显示,有48.5%的老人现与配偶居住在一起,27%的老人与子女一起,15.8%的老人一个人独居,4.6%的老人与孙辈一起,2.6%的老人与雇用的保姆一起,1.5%的老人选择的是其他。另外当问询老年人现在养老方式时,有51.5%的老人养老方式是伴侣和家人照顾的居家养老,31.7%的老人是自理的养老方式,15.3%的老人是社区照顾的居家养老,1.5%的老人是养老机构养老。

从老年人的养老方式调查可知,东南社区老年人养老除了家人照顾和有能力自理,通过社区照顾养老的老年人仅占调查人数的五分之一不到,很明显的可以看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及度不够。“村改居”社区老年人大多是失地农民,一部分与伴侣相互照顾的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大,相互照顾的能力也随之减弱,因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及是势在必行的方式。

②养老服务项目缺少

调查显示,有71.9%的老人接受过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的免费体检服务,71.4%的老人参加过社区老年人活动,主要是老年人广场舞学习,京剧甬剧节目的观看等活动,61.2%的老人曾参加过社区居委会统一组织的集体外出旅游。经过调查了解到社区对老人养老服务项目涉及的方面较窄,老人生活照料、对老年人精神和心理关注等方面未采取具体服务措施。另外东南社区现已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比较适合低龄、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一部分身体状况较差的老人。

③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设施不健全

东南社区从成立至今已建有农贸市场、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中心、文体广场、健身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同时也由于使用年月的增加,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出现部分设施老化,部分健身设备损坏,损坏设备未能及时修理和更换等问题。

④居家养老服务监督体系不完善

调查显示,东南社区推行的居家养老服务监督体系主要是就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设施的使用及保管、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的监督做出了规定。但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服务状况、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来源等项目未明确提出监督方案。

2.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改善的对策及建议

在经济科技发展迅速的今天,在老龄化现状严峻的今天,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极为重要。尤其是“村改居”社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是社区管理的重点项目,其原因在于,“村改居”社区老年人具有数量庞大,失地待业,身体状况参差不齐等特点。

通过对宁波市鄞州区东南社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调查结果的分析,就“村改居”社区所呈现出来的居家养老服务普及度不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稀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设施不健全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监督体系有缺陷四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

2.1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

“村改居”社区的前身大多都处于城市边缘的农村村落,在城乡统筹战略下,将附近几个具有相似性的村庄统一规划,撤除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居委会。正是因为多个村庄合并的原因,导致“村改居”社区人口具有复杂性,社区老年人信息不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普及度不高。

在科技信息发达的现今社会,社区居委会通过对居住老年人建立的电子信息档案,正确全面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从而对不同老年人提供与其相适应的养老服务。

其次,根据社区内老年人的需求,建议一个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依托,家庭自主养老为基础,利用社区已有的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备,为老年人构建一个“在家养老,服务齐全”的养老服务模式,使“村改居”政策之后失地老人生活更加安全放心。

2.2建设社区服务队伍,提供优良服务设施

社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范围较广,各个领域有其特有的服务项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依托各个社区服务组织,因此完整全面的服务队伍将关系到社区养老服务成效的关键。

“村改居”社区具有起步晚,人口复杂等特点,因此需要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服务人员素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需进行礼仪礼貌,老年人基本护理,法制教育和家庭紧急救助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同时服务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能够以服务老年人为目的从事工作。

另一方面,社区养老的基本设施也极为重要,建立老年人活动室、健身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人阅览室等配套服务设施,并且对服务设施定期进行维护。

2.3多方筹集资源

“村改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有老年人福利的性质,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资金是决定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因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坚持政府部门投入的同时,争取社会各界的资助,比如社会募集、福利彩票,闲置房产出租等形式。

“村改居”社区老年人口基数大,社区居委会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应积极鼓励家庭参与,通过家庭自助来缓解养老服务人员紧张状况。同时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鼓励社区居民党员参与,培养志愿服务意识,弘扬“我为人人”的志愿精神。

2.4完善监督机制

“村改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较突出的问题在于体系建设不完善。“村改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形成的时间较短,在推行过程中出现服务脱节、服务局限等问题,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对对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出现“蛀虫沉船”现象。

“村改居”社区在城乡统筹的浪潮涌现,社区老年人大多为失地老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村改居”社区的必然选择,因此建立“以社区为依托,家庭自主为基础,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至关重要,新型养老模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机制。

参考文献:

[1]潘明策.“村改居”社区工作人才现状分析及培养思路——以宁波市鄞州区为例[J].三江论坛,2008,(5):29-33

[2]梁慧,王琳.“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月刊,2008,(11):171-173

社区治理现状及成效范文3

内容摘要:社区主导型发展(Community Drived Development 简称CDD)是当今国际反贫困领域比较流行的一种发展理念,它把以赋权扶贫理念为核心的参与式扶贫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同时也为反贫困模式选择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本文基于社区主导型发展的视角,对新形势下肃南县反贫困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能力提升和权利(机会)拓展为目标,对CDD的实施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赋权参与 社区主导型发展 肃南县 反贫困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是全国唯一、甘肃独有的全国人口较少民族―裕固族的主要聚居地,是一个靠天然草场放牧的传统畜牧业县。近30年来,肃南县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牧民生活大大改善。但由于其历史、地理、生态等原因,与本省及外省发达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比较,差距还很大,部分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还相当低。肃南县为解决贫困问题,曾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目前扶贫效益不但没有上升,反而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返贫、更贫的现象。因此,客观认识肃南县的贫困现状,正确分析其致贫成因,创新扶贫开发机制,既是扶贫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需要。

权利与机会:定义当代贫困问题的关键因素

上世纪,我国反贫困分为救济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两个阶段。这两者都属于“行政主导型反贫困战略”在不同阶段的表现方式。从多年的扶贫效果看,存在以下缺陷(年渊,2006):扶贫规划由外来者进行,更多地反映了政府扶贫的宏观要求及规划人员的意愿;规划决策程序自上而下,没有贫困人口参与规划决策,致使项目不能反映和符合农户的要求,或项目缺乏可持续性;农村社区群众对项目缺乏拥有感,自我发展能力得不到提高。致使反贫困事业遇到了边际成本增加、瞄准困难、长效机制缺失等新挑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贫困问题的研究,由原来的文化、制度层面,向权利、能力等角度进行了跨学科的拓展,为贫困问题的研究开拓了视野。在当前全世界正遭遇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在积极探寻消除贫困的有效路径。世界反贫困事业已出现了新的特点,并由此提出了“赋权、机会、安全”等新的理论观点和反贫困的主流方案。赋权理论对解决农民贫困最为现实的实践途径就是提出了“赋权”参与式扶贫模式。它以“赋权”为核心,利用政府注入的资源,在社会组织的协助下,扶贫对象充分参与决策和执行扶贫行为活动,全面介入到扶贫开发的全过程中。简而言之,也就是要赋予贫困人口参与发展、摆脱贫困的机会和权利。近年来在我国一些民族地区开展的社区主导型发展(CDD),把以赋权扶贫理念为核心的参与式扶贫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同时也为我国民族地区的反贫困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社区主导型发展及其实践价值

社区主导型发展(Community Driven Development,简称CDD),是世界银行项目运营评估部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新型的反贫困治理模式。《社区主导型发展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要点》这本书中将其定义为:CDD将对决策和资源的控制交给社区群体。这些社区群体经常与响应他们需求的组织和服务提供者建立伙伴关系,包括当地政府、私人企业、非政府组织和中央政府机构。CDD是一条提供公共服务、组织经济活动、管理资源、保障贫困人口权益的良好途径(简小鹰,刘林译,2007)。

我国CDD试点项目自2006年开始实施,于2009年6月顺利结束。项目总投资600万美元,覆盖广西、四川、陕西和内蒙古四省(区)这四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60个贫困村。分别代表了我国西南喀斯特地区、丘陵地区、黄土高原和农牧区的贫困类型。该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在生态脆弱的贫困农村实施CDD项目,以帮助试点地区减缓农村贫困和提高环境可持续性。项目内容包括社区小型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社区发展基金、社区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改善。目前,从实践成效来看,CDD具有其它传统扶贫开发机制所不具有的优越性。

可以增强农民和基层社区民主的发展意识。社区主导型发展对项目信息的有效传播及随后的相关活动可以培育农民的权利意识和发展意识,促使他们为了争取项目和获取项目资源而行动起来;而后续的项目行动反过来又能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农民的发展意识。在选取项目和组织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农民逐渐学会了以组织化的集体力量实现共同利益;而共同利益的实现又强化了农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强化了社区团结,推动了社区组织化程度和集体行动能力的增强。

有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由于CDD主张赋权给社区农民,全体社区农民可以决定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他们最需要的项目。而农民选择的项目实施以后,极大地改善了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还促进了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生态环境。

可以高效识别贫困人口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需求。贫困人口积极承担起了识别自身社区核心需求的任务,实施项目由全体社区农民商讨提出,然后经全体村民投票通过,基本不会出现错位的情形,提高了扶贫项目对贫困人口需求的瞄准效度。

为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和降低公共产品供给成本搭建了平台。首先,在社区各项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县项目办必须无条件地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社区账户上。这样减少了资金经过的环节,加快了资金的到位速度,同时也提高了资金对贫困人口的瞄准效度。其次,按照同一个项目的技术标准,村民自主决定的项目预算单价要比国家定额预算的单价低,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

优先帮助贫困户和弱势群体。CDD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设立了社区发展基金,社区内真正困难的农户可以申请获得小额度的贷款。而那些贷款产生的利息又计入社区发展基金,从而让基金滚动起来。获得贷款的农户要按时支付利息和准时还清贷款,以让更多的农村困难户受益。

可以形成一种反贫困的长效机制。社区主导型发展所带来的农民和基层贫困社区反贫困能力的增强为形成反贫困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可能,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外引资源维护机制、内部资源动员能力以及社区内社会资本状况的变化则为形成反贫困的长效机制提供了保障。

肃南县贫困特征及反贫困中存在的问题

(一)特征

1.贫困面广。2001年肃南县有马蹄、明花两个重点贫困乡,共14个行政村1792户7166人,占全县农牧村总人口的28.36%,其中:明花乡贫困户1234户4939人,马蹄乡贫困户740户2963人;2009年贫困乡贫困人口减少到4939人(包括返贫人口),贫困面下降19.6%,但其困户有243户,1542人。2010年肃南县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角度考虑出发,计划将皇城、祁丰、大河、康乐、白银等5个乡镇全部列入重点贫困乡村。目前,肃南县共有贫困村73个,在各乡镇均有分布。

2.贫困程度深。2001年明花乡贫困户人均收入1450元,马蹄乡贫困户人均收入1800元;2009年,贫困乡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910元,但其中人均纯收入625元以下的特困户就有243户,1542人,远低于2009年国家极端贫困线785元的标准。

3.返贫现象严重。由于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差和脆弱的生态环境,贫困人口数量在减少的同时,因灾、因病等原因而返贫人口增加,返贫现象十分突出。

4.贫困人口反贫困意识和技能差。贫困人口长期生活在贫困的环境之中,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和特定的区域文化。受落后观念和传统习俗的影响,部分贫困人口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相当数量的贫困户受教育水平低,劳动技能差,自我发展能力不强。

(二)存在问题

1.原有扶贫开发模式忽视贫困人口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无偿救济式扶贫,并不能真正使穷人摆脱贫困,相反,使部分穷人陷入越扶越穷的恶性循环之中,甚至使穷人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开发式扶贫也没有使农民拥有摆脱贫困陷阱的能力,反而出现了农民持续边缘化的现象。

2.部分扶贫资源难以准确瞄准贫困地区。在一些地方,各部门在扶贫时各自为政,自行其是,导致资金分散使用,难以实现规模和集约效益。一些扶贫项目被放在非贫困地区,区域差距越来越大。在一些地方,扶贫的工作目标开始异化,其目的不在于消除贫困,而是为地方政府获取更多的资金。

3.贫困人口的意愿和话语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农村社区内部基本上实行的是党支部的决策管理模式,大多数农民都没有说话的机会。在不少地方,许多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事务,比如修路修桥、通电通水、农技服务、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等等,几乎都靠政府来推动。

4.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有待提高。大多数贫困人口受教育的年限比较短,文化程度比较低。如何尽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人,并使他们成为反贫困的中坚力量,已成为反贫困的迫切要求。

肃南县贫困地区实施CDD的对策建议

由于中国转型期的社会问题、目前的扶贫体制及具体的操作层面问题等原因,肃南县贫困地区需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在今后的扶贫开发模式选择引入社区主导型发展的理念。

加强农村社区自治与村务管理能力的建设。如果没有较强能力的农村社区自我组织和服务能力,“无人理事,无章理事”的现象将成为农村CDD的难题。因此,要形成服务型政府扶持引导下村民自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形成广泛参与、民主决策、权力制衡、信息公开的乡村公共事务管理机制,提高贫困人群自我组织和管理能力。通过社区成员的广泛参与,实现社区的可持续、有效益的发展,使社区所有成员都能够共享发展的成果。

培育和发展乡村社区民间组织。与当地政府、私人企业、NGO、中央政府机构这些与响应他们需要的组织和服务提供者建立伙伴关系。通过培育和发展乡村社会组织,可弥补政府和社区居民所不及,从而形成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的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农村社区主导型发展的格局。

加强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随着农村社区主导发展的深入,迫切需要发展和壮大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发展中各项工作开展的执行者,是社区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我国大学生村官政策的落实,让农村人才缺乏的局面得以缓解。因此,要尽快地培育并留住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社区工作者,使他们成为CDD的中坚力量。

整合扶贫资源,全面推进扶贫开发进程。扶贫部门在推动CDD过程中,发挥自身综合扶贫开发的机构、人才、经验和信息等优势,整合扶贫开发的增量和存量资源。进一步促进区域、行业和社会政策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进一步完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扩大CDD外延和覆盖面。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扩充科技、教育、卫生等子项目,积极探索培育新型农民的综合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新路子,促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通过持续的社区发展行动,形成政府帮助群众,群众之间互相帮助的新风尚,使村民的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和集体意识空前发展,并形成一套崭新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参考文献:

1.年渊.参与式方法在甘肃贫困地区的应用实践分析―以徽县麻安村为例[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2)

2.简小鹰,刘林译.什么是社区主导型发展方式(CDD).中国社区主导发展简报,2007,1

社区治理现状及成效范文4

[关键词]政府职能转变;公共服务;放管服;最多跑一次

近年来,随着公共服务理念的不断更新,各级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寻求一种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模式,也随之涌现出为企业、居民和社会组织等提供政府公共服务的各类办事机构、窗口、场所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等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衍生的网络公共服务平台。本文将这些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建设运营的机构,统一称之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一、当前宁波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努力,宁波各县(市、区)政府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类资源,积极培育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主体,不断强化平台功能,优化平台运行,提升服务质量,着力为公众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取得了明显成效。许多职能部门还在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站所开设了一些专业性的公共服务窗口。随着这些实体平台的逐步建立,宁波的行政审批、社会事务、社会管理等行政职能基本实现窗口式、平台化服务,基本呈现出实体办事平台与网络互动平台并举、线上咨询与线下同步办理的发展态势,为方便企业和居民群众办事,提升全市整体政务服务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毋庸讳言,面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任务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新需求,以及对照国内大城市第一方队的标杆,宁波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统筹规划、顶层设计还不够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对照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新需求,宁波部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综合统筹和功能提升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推进。如目前已建成的公共服务平台大多由当地政府部门各自牵头,自行进行建设。一方面,由于职能部门职能职责所限,一定程度上造成多头投入,重复建设等问题,浪费了人力、财力等资源,影响了行政服务效能。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综合统筹,也造成部分平台功能交叉或功能缺失,公众的服务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二)智能化、信息化程度尚需提升

目前,“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传统的政府服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公众需求。国务院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推进“互联网+政务”的新要求。最近,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都已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并直接延伸到基层,有效提升了政务服务环境与效能。从宁波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各县(市、区)及其乡镇(街道)已经接入了浙江政务服务网等虚拟平台,但由于职能分散,造成功能不全,而且目前各政务网络公共平台功能还主要以政策信息、工作动态、解答咨询为主,能网上直接申请和办理的业务还不够多,信息化手段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运用还不广泛,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整合还不充分。

(三)与深化“放管服”和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一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重硬件装饰而忽视服务功能、服务内涵的提升。各级政府在指导和考核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往往注重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硬件设施达标水平,对服务质量和服务绩效的考核还缺乏有针对性的举措,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转过程中的指导和帮助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建议

对于正在推进的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而言,“放”,就是要给基层减负、松绑,该放的权限、能放的权限,要坚决放到位。同时,也不能简单“一放了之”,要做好“放”后的服务保障,要充分考虑基层承接的能力。权力下放了,人员编制、经费、配套制度等都要同步保障到位,给基层更多的自,使基层能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管”,就是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要把“管”与“考”有机结合起来,该考核的还是要考核,但要加强考核的归口和出口把关,要充分尊重地区差异,不能简单“一刀切”。“服”,就是作为上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基层做不了的事,不断创新上级机关服务基层的体制机制和工作载体,主动帮助基层协调解决难题。从基层的实践情况来看,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制度创新,本质上是通过把原来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为民服务等事项,集中起来进行归并合并,精简审批流程和环节,缩短服务时限,拓展服务功能和领域,从而实现公共服务的优质高效。这既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也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加深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益。

(一)按照“最多跑一次”目标,进一步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总体布局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既要体现和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工作要求,也要结合本地的需求实际;既要重视平台服务场所、硬件设备的投入,更要重视对各类平台的服务对象、服务功能、服务机制、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研究;既要综合考虑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性质、服务半径、服务对象、服务供给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合理设计,还要在功能和场所上,体现“一场(网)多用、一人多责、一窗多能”的综合利用导向,切实实现公共服务平台的资源配置效益和服务效能的最大化。以鄞州区为例,目前已建成的区级公共服务平台大多由党委或政府部门各自牵头,一些平台建好之后,效用发挥得还不够好,有的平台之间,服务功能类似、服务对象趋同。为此,建议选择合适的时机,对现有的各类实体性、虚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资源和功能整合,引导各类职能单一的行业性、专业性平台向综合性平台转型,鼓励实体平台向电子网络平台延伸,从而推动由简单的窗口受理平台向集受理、办理、咨询、培训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互动平台拓展,着力构建区级综合性平台与行业、专业性平台互联、实体平台与网上平台互通、现场服务与网上服务互动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模式。

(二)树立多元合作共治理念,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服务型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当前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政府在经济领域的管理职能将逐渐弱化,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将随之不断加强。因此,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也要逐渐改变过去对一切服务事项大包大揽的做法,树立起“有限责任、有限平台”的理念。对于一些属于便民服务类、生活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等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化途径解决的服务事项,如民生咨询、社区便民服务、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养老助残服务等,要按照能放则放、能购买则购买、能外包则外包的原则,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这些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通过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事实上,鄞州区在2009年就已经在养老助残等领域率先开展了服务外包、政府购买的实践。因此,建议在总结上述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在更多的领域,让更多的市场化、社会化的服务平台来承接政府的服务功能,不断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满足居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三)借助“互联网+政务”机遇,进一步提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效能

社区治理现状及成效范文5

[关键词]: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

[abstract] : the water resources is one of the most precious natural resource, but the pollution and waste water gradually away from us make the line of sight, because of the shortage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crisi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Sewage treatment in the cause of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o sewage recycle of laid solid foundation. This article from wastewater reuse the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ce of use, the thesis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 urban sewage, resources, use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水资源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随着全球人口快速增加,工业迅速发展,水危机日趋严重。有专家预测水的危机有可能会比粮食或石油危机更早地到来。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防范和减缓水资源危机,就成了关系全球经济和人类生存环境的重大课题。全世界都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给予高度重视,如日本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起就一直大力研究和推广污水回用技术;南非在1986年建成了世界上首座污水再生厂;美国有300多个城市实现了污水处理再利用;以色列100%的生活污水和72%的城市污水得到了回用……通过大规模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发达国家的许多地区在城市发展扩大的同时,实现了用水需求的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为污水资源化树立了典范。

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及适用范围

——工业:一般选择用水量较大、水质标准相对要求较低的工业企业,多用于工业循环冷却水、冲洗水及锅炉用水;

——景观河道:根据水体类别回用于Ⅴ类、Ⅵ类河道,作为观赏性景观用水或湿地环境用水;

——市政杂用:一般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喷洒、建筑施工、消防等;

——居民杂用:用于住宅冲厕、社区绿化、道路冲刷和洗车等;

——作为热源利用:城市污水温度常年保持在十几度,利用水源热泵交换技术可实现供暖、制冷,地温空调用水;

——作为地下回灌水:地下回灌是将城市污水厂的二级出水经深度处理后,通过土壤渗滤或井灌的方式回灌地下,可用于地下水源补给、防治海水入侵、防治地面沉降。

2、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必要性和意义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增加,在一定时期内城市用水的需求仍呈上升趋势,日益加剧的水危机及衍生的生态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将制约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是对水自然循环过程的人工模拟和强化。按折污系数0.8计,城市供水量的80%转化为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其中70%可以再次循环使用,这意味着通过污水回用,可以在现有供水量不变的情况下,使城镇的用水量增加50%以上,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同时又减轻了向水域的排污量。国内外实践表明,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是开源节流、减轻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城市缺水的有效途径之一,不仅技术可行,而且经济合理、意义深远。

3、我国城市污水资源化的进展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3.1、我国城市污水资源化的进展。污水处理是污水再生利用的基础,是实现污水资源化的前提。截止2009年底,我国的污水处理总量已超过1亿m3/d,与美国相当。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高度重视,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大投资力度,污水处理能力快速增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染物减排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十一五”期间有关城镇污水处理的相关指标提前一年完成规划任务。由于污水资源化利用和中水回用的要求,废水深度处理技术亦成为水治理技术比较活跃的领域。应该说,通过这些年来科技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我国已研究开发了不少新工艺、新设备,治理水污染的技术和工艺已达到相当的水平,这都为城市污水资源化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坚实、可靠的基础。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回用项目的建设已经启动,一些城市或区域正全面规划污水资源化工程,有的已经初见成效。如北京高碑店50万m3/d的回用工程,郑州五龙口10万m3/d的回用工程,西安邓家村6万m3/d的回用工程都是成功的典范。天津市已建成5万m3/d的污水回用工程,计划到2015年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回用。大连市实施“蓝天碧海”工程,计划每天生产再生水20万吨……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在加强水污染治理的同时,开始启动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3.2、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虽然有迅猛发展的势头,但它毕竟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推进污水资源化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污水处理价格机制不合理,严重制约着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普及城镇污水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低水价政策,水资源价格的形成与水资源供需的实际情况相脱节,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财政负担沉重。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水价价格的政策引导,并明确提出了将污水处理收费尽快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的要求,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按上述要求调整到位尚需时日。目前仍有部分城市未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已经征收的城市,大部分标准偏低,或不能足额上缴。这种状况连满足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都成问题,更谈不上形成合理利润或积累资金去发展。

社区治理现状及成效范文6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广泛普及,网络言论越来越“自由化”了,使得全社会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时代。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为广大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使得网络谣言盛行,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拟从宪法的角度,对网络谣言的规制问题进行研究。

 

一、 网络谣言

 

谣言,即没有经过证据证实的信息,无法对其真实性置可否的信息,可以是民间传唱的歌谣,也可以是民间传播的闲言碎语。网络谣言,即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借助网络作为平台或工具,进行传播的谣言。网络谣言是一种误导性的信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其社会影响日益显著,甚至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

 

网络谣言的本质是虚假。信息的传播的过程中,经过不同的渠道,时有失真的现象发生。信息失真在积累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谣言,这在现实中是普遍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信息传递者或转达者缺乏自我约束意识。尤其是在网络普及之后,信息的传递速度更快,受众更多,传播空间更为广泛,因此造就了网络谣言的滋生,网络谣言主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一是传播渠道丰富、速度快。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比一般谣言的传播渠道更丰富,包括电子邮箱、社区论坛、QQ、微信、微博等,不仅实现一对一传播,甚至是群发扩散,这对网络谣言的散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网络谣言在极短的时间内广泛发散传播,影响全国甚至全球。二是变异性强。网络谣言的传播并不是单纯的传播,而是在传播的过程中逐渐变异,使得不同的接受者收到的信息更不相同,甚至与网络谣言始作俑者的版本大相径庭。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人们对所接受的信息经常夹杂自己的主观认识,逐渐形成新的网络谣言并加以传播,在这过程中往往改变了网络谣言本身的内容,使其真实性无从考究。三是互动性强。在网络的世界中,每个人都可以扮演不一样的角色,可以是网络谣言的者、编辑者,也可以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接受者。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人们的行为和言论更加自由化,不受束缚,大家畅所欲言,互动性极强,这就为网络谣言的升级埋下了伏笔。

 

相对于一般的谣言来说,网络遥远由其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变异性和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其容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且覆水难收,不仅在一定的程度上扰乱社会的稳定,损害公民的名誉以及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动荡,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 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网络谣言的规制涉及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基础,因此,对网络谣言进行宪法规制势在必行。网络谣言的真实性有待考究,将网络谣言纳入宪法的规制范围内,有助于网络谣言的治疗和规范。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谣言的蔓延,政府对网络谣言的辟谣行动掌握着主动性,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目前,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上采用的手段分为两种,即结构规制和内容规制。

 

结构规制,是针对网络谣言传播渠道的宪法规制;内容规制,即针对网络谣言传播内容的宪法规制。谣言传播的渠道有印刷出版传播模式、广播电视传播模式以及网络传播模式三种。这三种不同的传播渠道,分别对其进行结构宪法规制和内容宪法规制,其规制难度程度不一。相对于印刷出版、广播电视等模式来说,对网络传播模式进行结构规制难度较低,对其进行内容规制难度较高。例如,新疆“七一五”事件爆发后,新疆全范围内实行断网,即对其网络谣言的传播实施结构规制。

 

宪法规制手段,先对其他规制手段来说,具有强制力的显著优点。从网络谣言的宪法内容规制上看,首先应该对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宪法规制,其次对其公布的信息掌握筛查和编辑的权利。同时,宪法规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具有强制力,容易导致以偏概全的现象发生,在消灭有害网络谣言的同时,也对网络言论形成较强的震慑力,影响网络真实言论的和传播。

 

可见,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此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对其在宪法规制中存在问题加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性弱,覆盖范围有限

 

我国在《宪法》中,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加以限定,例如《宪法》第37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并没有完全覆盖网络谣言的各个方面,出台的部分规定虽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针对性不高,覆盖范围有限,与网络谣言日新月异的发展不相适应。尽管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具有较强的震慑力,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弱了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强度和力度。

 

(二)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

 

网络谣言的监管权利,除了公安部及其下属机构外,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部门都有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权利。但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之间在网络谣言的规制方面存在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宪法有关部门应该加以协调,并起到统筹兼顾的作用,避免各权利交叉,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不利于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治理中有效作用的发挥。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网络谣言的和传播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追责体制,很多网络谣言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网络谣言的治理不够彻底,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例如,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第五条规定“涉及到的利用网络信息辱骂、恐吓别人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进行惩处”,但并没有对其“恶劣影响”的界定做出解释。这就使得网络谣言的很多罪名在实践中很难成立,不足以对网络谣言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力。

 

(三)信息公开理念和公开机制建设滞后

 

随着网络的普及,QQ、微信、微博的用户越来越多,公民对信息公开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这与政府信息公开化较低的现状形成了一定的反差,容易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舆论和风气。公众传播或接受的消息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一个网络谣言很容易在极短时间内形成社会舆论的焦点。我国政府在信息管理方面,一直处于传统之后的状态,尚未形成信息公开理念,相关的信息公开机制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度。这也是网络谣言制造和传播的根本原因之一,由于公众不发在第一时间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导致公民的猜测,进而形成谣言、舆论,借助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可见,我国政府这种低公开化、低透明化的信息公开机制,已经不适合社会发展趋势,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政府公开信息的需求,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宪法规制的执行效果。

 

(四)网络谣言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

 

宪法规制上对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规定不明确,是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网络谣言的、编辑、传播,非常迅速,甚至可以再极短的时间内覆盖全国乃至全球,这其中主要的环节在于网络谣言讲责任主体的缺失。网络谣言的产生,往往是以迎合部分公众的心理为基础,他们往往不假思索,酒吧消息传播出去,这就容易被造谣者所利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谣言责任主体做出了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主体,即一般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二是特殊犯罪主体,即除一般犯罪主体的特征上还具有特殊的身份。一般情况下,公民对网络言论的传播,仅出于对家人、亲人、朋友的关心,但是造谣者往往利用这一群体的心理特征,迎合其心理需求,借助其网络谣言,以达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不法目的。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对造谣者和网络谣言无意传播者加以界定,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相关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明确,很难对网络造谣者起到震慑的作用,所取得的效果甚微。这是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的治理上存在的一个真空地带。

 

三、 宪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完善

 

规范我国网络平台,治理好网络谣言,不仅需要民法规制、行政规制、刑法规制等,更需要宪法规制。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刻不容缓、责无旁贷。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谣言及其宪法规制现状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

 

(一)结合网络谣言自身特点实施宪法规制

 

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泛、变异性强、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在传播的过程中具有分散性和匿名性。因此在宪法规制时,应该结合其自身的特点,维护网络言论的合法性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不能脱离宪法规制二发展,尤其是在网络言论的和传播方面,必须进行专门的宪法规制。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事件盛行,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政府对网络谣言治理的重视,逐渐加强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强度和力度,逐渐实现规范化治理,使得网络言论的宪法规制更具权威性。因此,国家在宪法规制的同时,应该让广大民众清晰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也就是说,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畅所欲言无所顾忌,而是必须与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相一致,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此外,宪法规制应该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明确的界定,进一步有效保障网络言论的健康有序。

 

(二)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相比我国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监管的法律制度却相对滞后。尤其是相对比发达国家在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我们国家就愈显得滞后,不利于我国网络空间的发展。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为网络空间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谣言、网络言论自由以及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惩罚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很大的程度上纵容了造谣者的产生。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首先应该明确网络谣言的认定标准,对其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其次,实行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界定;最后,对网络谣言的责任主体的惩罚规定应该明确,并并造谣者形成足够多的震慑力,将网络谣言的扼杀在摇篮里。

 

(三)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谣言由于自身匿名性的特点,使得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难以考究,导致宪法规制的现实中困难重重,难与获得真实的证据。随着实名制在网络空间的发展,对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有所改善。但由于网络准入实名制的推广程度并不高,造谣者往往以匿名的身份在网络空间活动,很难被明确其身份。因此,宪法规制的实践中,必须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对网络谣言的进行监管,对不法信息的传播加以甄别和管控,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网络谣言的进一步扩散,并明确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对其违法行为做出惩罚。在这一方面,笔者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承担免责的证据,有利于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的积极性,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社会发生动荡,这是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有效保障。

 

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网络谣言的治理,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有效的规制手段,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制手段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世界已经成为现实世界的延伸,网络谣言对社会危害无穷,治理好网络世界成为稳定现实社会的重要基础。本文从网络谣言的特点、危害出发,分析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完善我国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建议,对营造和维护好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公民、网民,人人对网络空间健康有序环境的维护,都有自己的一份责任和义务,我们每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不造谣、不传谣,对所接收的消息加以甄别分析,绝不为造谣者所利用。国家在宪法上规制网络谣言,应该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并在执法的过程中依法执法,不可滥用权力,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总之,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需要个人、社会以及政府的全力配合,共同为维护好网络空间作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