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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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范文1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人。

2、联邦储备银行

每家联邦储备银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参加的会员银行认购。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都必须是会员,而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

3、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联邦储各系统中指导公开市场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每四至五周在白宫开会一次,决定公开市场的方针政策,通过买卖政府证券、联邦机构证中国改革券和银行承兑票据以及买卖外汇等办法来调节市场上的银根。此外,还设有供咨询的顾问委员会。

(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为了保险存款。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设立的。按规定,只要是联邦储备系统中的银行都要求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未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州注册银行是否参加保险可以悉听尊便。该保险公司的职责除了接受存款保险外。还包括审核检查批准投保银行的经营范围。设立分支行等:考虑投保银行送交的统计、报告;帮助面临破产的银行调整经营方向,组织清理和安排银行破产时资产清理。债务偿还等。为了保证在联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险存款得到偿付,解除向银行挤提的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借入资金的权利。

(四)州银行当局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州注册银行。这些机构同时管理州内其他金融机构,如储蓄存款协会、信贷和金融公司等。一般来讲,它们的具体职责范围基本与通货监理局一样,各州之间略有区别,共同责任如下:批准新银行的成立,开设或关闭分支行机构,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内的业务范围:审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帐册: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保障消费者与贷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监督机构对银行的监督采取放松态度,许多银行都愿意向州银行注册,纽约市区银行尽管业务遍及全世界,但它们大部分是州注册银行。基本框架如下:

从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各金融监管机关互有分工,各负其责,各有自己管辖的范围和重点,但各机关职责互相交叉重叠之处是明显的。例如,国民银行须接受通货监理局的监督,但所有的国民银行必须假如联邦储备系统并且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因此,国民银行属于三个不同的联邦监管机关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那些参加存款保险的州会员银行必须同时接受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督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分别向三个金融监管机关上交经营报告和统计资料。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而中国金融监管也形成了现行的多元化监管体制。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其基本框架如下:

四、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国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

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政治体制各异,信用发展程度不同,各个国家的监管模式相当多样化。而且,各国金融经营模式和其监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可能实行统一监管,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也可能继续分业监管。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是有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而中国和美国采用的都是分业监管模式,虽然两国的经营模式不尽相同,但监管体制仍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也就是将金融机构按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美国自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银行业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监管体制仍然维系着令人眼花缭乱的伞状监管,它不仅存在不同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还存在着不同级政府设立的监管主体。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货币监理局、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受联邦政府法的管辖。而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美国的保险机构则由所在各州保险监管局负责。中国的分业监管情况在前面阐述过,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是,分业监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尤其针对全能银行进行的分业监管,容易产生重复监管问题。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

按照监管主体的标准划分,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分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按不同金融业务的种类进行监管,如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分别由一个监管主体的不同职能部门或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监管。对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均由同一个监管者监管。目前实践中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表现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型、牵头监管型和伞形监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存贷款、保险承销和经纪以及投资银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开展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向联储申请执照、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行政管理。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结构监管者(UmbrellaSupervision)职能,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哪些业务属于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在伞型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部分由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证券部分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保险部分由州保险监管署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保险监管署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如图4所示。

机构监管则按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中国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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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制

    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    (四 )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充分重视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应从对监管对象各项业务合法性监管转向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如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

总之,金融监管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不同经营体制与不同监管体制的各种组合都有成功的实例,关键是根据自身国情选择最适合的模式。必须承认不同国家现行的监管体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且最适宜的监管体制及结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还应该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固然重要,但如果对监管效力和效率没有保证的话,监管模式也绝不是保证金融安全的万能灵丹妙药。

参考文献:

[1]吴风云,赵静梅.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J]金融研究,,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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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香港金融业市场采用的监管模式,是由不同监管机构管理不同职能及机构,例如保监处监督保险业、金融管理局监察金融机构(如银行及存款公司)、香港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以及证监会监管投资产品。这种模式往往衍生出灰色地带,在监管上造成不能避免的难处。

例如,雷曼迷你债券的苦主购买的产品是经由证监会批核上市,但购买的渠道却是透过银行。对于监管责任归属,金管局与证监会各有不同看法。因此,迷债苦主除了与银行交涉,还要奔波金管局与证监会之间,寻找主持公道的仲裁机构。

二、金融危机后引发的香港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

香港金融管理局前副总裁简达恒就改革金融监管体系提出报告,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建议包括设立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以处理金融业管理相关事务,改善现行监管架构的不足。

目前的金融监管,不仅难以跟上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步伐,也会造成市民大众对政府职能的怀疑与不信任。因此,简达恒提倡的单一监管机构正可以矫正监管机构之间推托委蛇的心态,由单一的独立机构监察一切事务,此举可望改善「一业两管的弊病,如部门协调不力及资源分配不当,并收加速监管进程与避免监管重叠之效。

三、现有的监管体系

1、目标监管“双峰模式”

目前,国际上最接近“双峰模型”的金融监管是澳大利亚和荷兰。澳大利亚已成立了两个跨部门的监管机构:针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针对金融机构商业行为规范进行监管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并非由于危机或者失败,而是要金融更加自由化和现代化—在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同时具有高效率。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改革是系统的、有计划的和互动的。改革并不是由于危机或者失败,而部分是由于政策制定者希望金融更加自由化、更加现代化,从而增强其效率和国际竞争力。澳大利亚的改革以“回归根本”而闻名,主要是努力为金融法规建立清晰的概念基础。改革的结果并不是实现全方位的大监管,而是建立一个以目标为基础的体系。

第二个跨部门监管机构是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Securities Investment Commission,简称ASIC),它除了拥有其前身在证券监管领域的职责以外,还承担消费者保护和维持市场诚信的职责,但不承担审慎监管职责。关于所有公司和证券相关活动的商业行为、披露要求、市场行为和解决争端的职责集中于ASIC 手中,这种安排旨在优化相关监管规定,从而实现不同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竞争中性、透明性和可比性。为使其监管决策不会对竞争设置不合理障碍,ASIC 必须与主管竞争的当局,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密切合作。

2、英国:经典单一监管机构

英国自新千年伊始对金融监管体制实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1997年始,英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其银行监管的职责将转移到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将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根据改革决定,10家机构进行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简称FSMA或《2000年金融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吸收存款业、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3、非传统式分业监管

当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架构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分业的,但已出现若干要素,使得跨行业金融业务活动与混业金融机构得以实现,而监管架构至少部分地满足了当前的发展态势,并成为目前三大监管模式的一极代表。传统上,人们将美国的金融监管描述为“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其实这一描述并不准确。真正意义上的功能监管应该是建立在应对市场失灵的各种功能之上,监管机构按照竞争、市场诚信、审慎监管、系统性稳定等功能彼此分工。同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功能监管不同,美国的金融监管基于两个基本前提:第一,从事金融行业中不同部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机构间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第二,每个金融部门中的机构和市场各有其单独的监管者。 因而,称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领域监管(sectoral regulation)”更为妥帖。因为在美国,金融业中的每一个领域(或按金融机构性质,或按其所属地)都有自己的监管机构,每一个监管机构在各自的领域里承担着市场诚信、审慎监管与系统性稳定的功能。从技术角度来说,混业金融机构不可能存在,所以也没有必要设计一个架构来处理混业机构事务。

四、总结

现时全球的金融监督体系当中,已有五十多个国家采用了不同形式的统一监管。而且随着市场及金融产品的发展,银行、证券行及保险公司业务上的合并与竞争也是大势所趋,由现时各自为政的体系管理只会越来越多漏洞,因此,有需要集中资源,由单一金融监管机构管理该类企业。

然而,单一监管机构的体制并非万灵丹,也不可能解决目前所有的金融体系问题,例如英国的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就被批评过于着重商业行为规管,而在审慎管理银行经营能力方面却显不足,去年北石银行挤提及被国有化等事件正是鲜明例子。此外,其它拥有统一监管的国家也有出现类似雷曼迷你债券的风波,可见单一监管机构也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还须多方面的配合才能真正稳定金融体系。

至于证监会所建议的「双峰模式(Twin-peak Model),仿效澳洲的做法,设立两个机构按监管职能分工进行金融业的监管。去年3月贝尔斯登被收购后,美国财长所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就类似此种模型。在这份被认为是「澳洲模型的蓝图里,保尔森建议强化联储局(Federal Reserve)功能,并将现有监管机构整合,另外成立新的金融风险监管局(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y Agency),规管金融机构资本状况与财务健全,以及新的商业行为规管局(Conduct of Business Regulatory Agency),规管金融业商业行为(包括竞争行为与消费者权益)。然而,在澳洲和荷兰行之有效的双峰模式,有其监管的政治和文化背景,在美国未必行得通,在香港就更恐怕是另一种双头马车。在讨论各种监管体制时,不容忽略每个经济体有其监管历史背景、文化,以及经济规模、金融业的角色等差异,适合于其它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未必适合香港。

金融监管体制范文4

关键词 金融混业 金融安全

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发展

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的形成。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监管宏观系统性风险;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发展;1998年10月,建立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的部分职责;为了加强各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2000年9月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签订了文件,明确了三会在金融监管上的分工;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但仍不能完全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化的趋势。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变的原因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对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进行分别的专业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领域、金融市场跨国界等现象的出现,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经营混业化趋势的发展。

(一)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应对重大的金融风险

迅速发展的金融业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引发风险的可能性。2011年后半年,温州中小企业出现了相当严重的流动性危机,之后“炒钱”的高利贷行为并没有及时得到监管当局的控制,从而导致危机爆发。除此之外,在分业监管的背景下,2013年6月的“钱荒”事件、2015年的股灾都接二连三地发生,暴露了各监管主体的协调不当和分业监管的缺失。因此,金融体制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已箭在弦上。

(二)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无法满足金融创新的需要

面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金融消费需求的多样化,“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丰富金融机构体系。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着较大的监管套利空间,导致影子银行在国内出现,可能会对宏观经济造成的严重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式正在飞速发展,然而我国缺失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监控处于空白状态。对此,2015年7月18日,央行重要文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下没有对应的监督部门,很有可能导致监督真空的现象。

(三)我国监管部门之间不协调性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由于缺少专门的金融协调监管机构,而且信息不对称、监管立法不健全,导致我国各监管部门之间协同性较差。因此我国的监管体系存在着交叉监管领域,可能造成监管资源浪费,降低监管效率。

三、国外先行改革的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英国监管有着分业监管的传统,金融危机爆发前,英国仍实行建立于1997年的“三驾马车”式金融监管体制,分为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监管局和英国财政部。2007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英国监管体制面对沉重的打击,暴露出很多缺陷,如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性过低,无法应对重大风险。2009年以后,英国保守党上台,打破了“三方分治”的局面。通过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慎政策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英国金融体系稳定。同时,金融服务局(FSA)被拆分为囊括在英格兰银行之内的审慎监管局(PRA)和成为独立机构主要负责PRA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机构监管以及金融市场行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大大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分业监管模式向混业监管模式转变,我国市场需要一个全面的监管机构,有效地进行监管,降低重叠监管,弥补监管空白。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在全球危机爆发之前,一直采取“双头多重”的监管体系。其中,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监管的是联邦检查委员会FFIE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通货监理署OCC;主要负责证券投资基金业、保险业以及期货业监管的是证券监督委员会SEC、联邦保险署SIC和期货交易委员会CEEC。2010年

7月,美国国会颁布了法案,建立了审慎宏观政策框架,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应对系统性风险带来的危害,维护金融与经济的稳定。其中,最主要的是设立了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标准的统一,识别和应对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促进市场自律。该委员会有权利识别哪些金融机构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并向其他监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与美国类似,我国目前采取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容易产生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协调性差,可能存在监管真空、监管重叠等问题,从而无法加合理地应对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与改革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相关建议

面对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各方有着不同的见解。有专家建议合并“一行三会”,也有专家支持继续保持此局面。笔者认为,不论最终金融监管体制如何改革,都要顺应我国经济发展潮流,从实际出发。

(一)建立一个以协调四方关系的部门――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同度不高,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方面。当然“一行三会”不能够简单的合并,金融监管体制是根据一个国家的国情和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所决定的。目前,我国可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监管机构,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使各个监管机构能够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协调配合。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规模发展,同时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之后则可以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将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建立为统一的监管机构。

(二)建立国家金融数据中心

由于信息不对称,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数据不公开,导致每一方都无法掌握其他机构的动向,从而不能进行更为完善的金融监督。比如温州中小企业的流动性危机,就是货币当局和监管部门脱节造成的;钱荒事件反映出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某些业务上有较多不协调之处;股灾的发生离不开银监会与证监会信息不流通的原因。因此,应建立一个将四方数据汇总的部门,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五、结语

“十三五”时期,要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贯穿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始终,塑造金融开放的发展新体制,进而促进经济平衡、稳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为湖南省娄底五中255班)

参考文献

[1] 谷慎,岑磊.我国“一行三会”监管协同度的实证分析―――基于协同论的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05):33-39.

金融监管体制范文5

金融对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如今这个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要想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需求,就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改革措施,结合自身国情,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的改进、创新,来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一定要在对金融管理理论的理解基础上,从多角度、多方位去思考、研究,适应金融行业的形势,对金融业务、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革新,进一步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最终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基于对金融相关理论知识的探讨,结合金融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金融市场的现状做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希望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 金融监管体制理论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金融监管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来使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保持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状态,是对金融活动的一种领导、组织、控制等。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是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监管,再到金融的自由化,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而目前金融监管处于一个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一个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进行着一定程度的金融监管,我国也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来尽可能克服金融监管自身的缺点,以达到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目的。

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指金融监管的职责以及权力分配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组织制度,这一体制主要是解决由谁来进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并且明确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来进行以及监管的效果由谁来负责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监管的政策依据、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权限的分配、监管的执行方式等问题。可以说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得到完善和有效控制,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果以及金融市场是否能够有序发展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很多种,依照监管层次进行划分,主要有单线单头体制、单线多头体制以及双线多头体制三种,依照监管主体的权利范围可以分为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全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三种。

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评价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导的,制度体系的内容为:金融监管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的具体实施、金融行业的运营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行业内部形成的行业性的条文对行业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对金融组织也是一种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起着极大的作用,“三会”作为重要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也在履行自身职责,对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也在进行制定和修改,来有效监督金融活动,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也在承担着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由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体制在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具备了强制的执行力,在具体监管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分业监管体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这种监管方式对降低金融风险具有很大的意义。实行多层多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促进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以及相互学习,不仅可以加大各个监管机构的力度,还避免了监管的垄断。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利益取向不一致,以至于它们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职责还存在着一定的真空以及交叉重叠;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果还需要不断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

3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金融监管体系有很多形式,但是每一种模式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对于适应国际化的发展、提高监管的效率具有重要优势,可以促进金融业的高效发展,但是要注意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垄断,因此在应用中要尽量规避这样的缺陷,方式监管的官僚化。在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应用中,分工比较明确,而且监管的效率也比较高,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但要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及重叠交叉。不完全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是以上两种类型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避免监管垄断以及分业型的监管缺位的现象,但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很难确定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主体由谁来承担。因此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中一定要结合各个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具体的国情,进行不断改革,来不断达到更高的监管效率以及更好的监管效果。

4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策建议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机构的模式采用统一型更加直接有效,这种监管模式可以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自身特点以及全球化的环境会使统一型监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定的困难。基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要实现更高效的监管就要更好的协作,做好分业监管工作。监管主体应该得到实质性权威机构的授权,使监管部门得到足够的权利进行监管工作。对于监管协调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应起到一个主动协调的作用,并由各个监管部门进行有效配合。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体系。为了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一定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补充,为金融监管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确保监管有法可依,是金融监管能够有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一直是金融机构忽视的一个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金融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开性应该得到保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体系。要想达到有效监管就要具有一个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使得监管工作得到法律的支持、制度的支持以及组织的支持,当然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个健全的组织体系,注重组织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拥有一个合理的组织架构,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利也要得到合理分配,监管部门中的人力资源的配置也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对监管部门也要实行一定的监督机制。

金融监管体制范文6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75-01

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是指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通过之后到金融危机前这段时间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这一体制是从监管主体角度进行分类的。“双重”, 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拥有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权; 所谓“多头” ,则是指同一个金融机构要受到多个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这种模式也被业界称为“伞形监管模式”。可以说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前,美国基本上是属于机构性监管。1999年后,功能监管模式开始运行。在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之间的综合性监管体制。

1 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之时,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内在的局限性因为功能性监管机制的引入从而得到了弥补,但是分业体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所以当各种金融创新产品、金融混业衍生品业务以爆炸式速度增长时,其内在局限性和缺陷暴露无余。下面就具体分析下其缺陷所在。

1.1 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重叠,功能监管造成监管浪费,分业监管造成监管空白。如前所述,美国金融机构已进入混业经营阶段,根据新引入的功能监制,多家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同一家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因其对从事了混业经营业务,功能性监管主要是依据金融业务而打破行业监管的界限,然后这里有个问题存在,就是原先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往往并不一致,这就致使金融机构非常被动难以适从,监管重叠结果浪费了监管资源,加大了监管成本,反而起不到很好的监管效果。监管重叠还会导致监管真空,大家都可以管的,结果大家都不去管,这是个很奇特的怪象,当然,从法律角度看,很大程度就是因为监管机构各自为政,都以自己的落后的标准去监管跨行业及新型业务,一旦发现监管不能时,自然互相推诿,由此监管空白出现。此次危机的发生就是其内部缺陷得不到弥补而酿成的结果。

1.2 监管冲突和监管套利。监管职权多重性,监管标准的不统一,致使各个监管主体,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导致相互职权或职责的冲突,这种监管冲突是监管体制内部的局限所致,在美国双重多头式的监管体制内出现监管冲突已是必然。另外,随着金融创新发展,创新产品超出了原有的监管界限也会出现监管冲突,这种冲突实为金融实践发展所致。监管套利,由于美国多重监管机构内存在彼此不同的监管标准,这就为监管套利打开了方便的大门,被监管者自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监管标准要求不严格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以此套取利益,让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这就增加了金融风险。

1.3 美联储监管地位不明。金融危机的爆发,证明了美联储行使综合监管权的失败。本来美联储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可以通过执行货币政策稳定金融风险,但由于美联储同时兼具直接金融监管的职能,这就导致美联储陷入尴尬境地,如果为了稳定经济,促进发展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那就应该放松金融监管,而这实际纵容了金融风险的滋长。而且,其他监管机构在实践中执行监管职能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这样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结果变成了名不副实的有限制的监管。美联储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要集中在针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而对其他金融公司比如证券控股公司则没有监管权力,这就使得美联储的监管权力是不完整的,也就不能发挥其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2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2010年7月21日,《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经过几年的前期准备,大量讨论,多方征求意见,终于获得签署,这是自1930经济危机以来美国历史上改革力度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它将会对全球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立法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为美国自己的金融监管体制立法改革进程上树立了一个里程碑,也为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立法改革树立了新标准。

2.1 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和金融研究办公室。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在我国相类似的是“三会”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者建立的金融协调机制。但目前我国“三会”协调机制仍然停留在会议形式上。而美国专门成立一个机构来进行协调监管,这种立法改革的力度远远大于我国,能更好的应对混业金融业务发展的挑战。

2.2 扩大美联储权力。这次金融危机,美联储以其货币政策在事实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美联储的重要性再次得到关注。这次改革法案赋予了美联储更大的职能,比如规定整个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也由其来实施执行,所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活动主体及金融业务都必须受到美联储的严格监管,规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各金融活动主体等都置于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这就把美联储作为最后贷款人这一监管角色所应具有监管权力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而且还规定了,美联储应该根据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混业经营业务的监管,努力为美联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上扩大它的监管权力。

2.3 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消费者保护。金融危机使美国认识到对消费者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危机后,如何对金融消费者加强保护受到空前关注,引起各方讨论,经过参众两院的协商,一致同意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次金融危机推动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从无到有立法,是这次金融监管体制立法改革的最大亮点。这次通过的法案名称就叫做《消费者保护法》,新法案规定,在美联储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美国成立消费者保护局的立法举措是进过了严密的论证并最终形成法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成立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得到了完善。这一法案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职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不依附于美联储拥有独立制定规则的权力,比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可以独立依法制定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当然,它的职能行使的预算规定由美联储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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