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数字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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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数字化

金融监管数字化范文1

美国财政部金融研究办公室提出的这一设想迅速在美国国内以及国际社会中引发了广泛的反响与热烈的讨论。美国各主要政府部门、各大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组织纷纷表态支持该系统的建立,而英国和欧盟各国金融当局也认同并在原则上支持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的构建。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也表达了为该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意愿。在此背景下,美国开始积极推动有关各方就如何建立一个全球性的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展开调研和磋商。2011年9月,在美国的倡议下,“二十国集团”下属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就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构建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举行了首场研讨会。同年11月,在法国举行的“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上,美国力主通过了构建全球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的决议。此次峰会授权金融稳定理事会成立专家组对此展开前期调研。在2012年6月“二十国集团”洛斯卡沃斯峰会召开前夕,金融稳定理事会正式了题为《一个全球性的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的报告。

从内容上看,该报告详细阐述了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的重大意义,提出了全球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的组织和管理架构、运行机制以及数据采集与报送准则。此外,该报告还详细分析了现阶段构建全球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35项具体的政策建议。如果将该报告与美国财政部金融研究办公室此前的《声明》进行对比,则不难发现,该报告承袭了《声明》的基本思想与主张。由此可见,全球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的构建完全是在美国的主导下进行的。报告中值得关注的两个问题是,首先,金融稳定理事会建议采纳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2年5月的ISO17442:2012作为全球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的标准,即全球每一位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法人实体将获得一个唯一的20位的数字化识别编码(由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作为在金融交易和国际金融监管中识别其身份的唯一编码;与此同时,所有获得身份识别码的法人应当向该系统提交诸如公司名称、地址、法律形式以及工商注册信息等数据,该数据将通过法人识别码系统在全球范围内共享。

其次,金融稳定理事会为这一将在未来国际金融监管框架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系统设计了一个三级治理架构(见图1)。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设想,这一治理架构主要由监管监察委员会、中央运行体以及本土运行体组成。监管监察委员会为该系统的最高执行机构,对该系统的运行负总责;中央执行体负责实施全球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向全球用户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整合各本土运行体的数据资源以及向各本土运行体提供技术支持;本土运行体由各成员国分别组建,其主要负责在所辖范围内向金融法人实体提供系统服务,如收集、验证和存储相关数据与信息,接受和登记身份识别码申请,维护本土数据信息的安全以及开发本土语言服务系统等等①。2012年6月,“二十国集团”洛斯卡沃斯峰会正式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交的上述报告,并提出了在2013年3月前初步建成该系统的目标。届时,首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金融信息搜集与分享平台有望正式运行。

结论性评述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显而易见的是,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交易日益全球化和复杂化的今天,构建一个标准化的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既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各发达经济体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各类金融市场参与方识别交易对手风险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需要。对金融监管机构而言,由于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涵盖了金融市场的全部参与主体,并且各主体须按照统一的数据报送标准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信息,这不仅有利于整合在分业监管和多头监管模式下的金融监管资源,从而提高监管效率,而且还为金融监管机构全面分析和监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奠定了坚实的微观基础,进而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染与扩散。

对金融市场的各参与主体而言,该系统的规范性和开放性极大地提高了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衍生交易的透明度,进而使得其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掌握和了解交易对手的情况,从而提高其管理“交易对手风险”的能力。总而言之,全球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的构建是由美国主导和推动的新一轮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其核心理念即强调微观金融数据的搜集、整合、研究与分享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今后一个时期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方向。

尽管美国主导下的全球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的构建主要基于发达经济体自身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但其仍然为我国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以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度和成熟度日益提高。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增强我国金融市场有效性和完善金融市场功能的同时,不断强化宏观审慎监管,进而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已经成为摆在我国金融当局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全球金融危机过后,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加强宏观审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如何在现行的分业监管和多头监管模式下,将宏观审慎监管落在实处,则是备受各国金融当局关注的现实问题。除了在监管体制上有所创新(如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法》增设了对宏观审慎监管负总责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之外,通过构建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强化监管部门对微观金融数据的收集与整合,进而提高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控和预警能力,无疑是一个新的思路。

金融监管数字化范文2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

(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

(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的机构;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虽然我国政府和央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我国的专业银行没有真正实现商业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从而使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使得监管成本攀升,监管效率低下,官方监控与自律监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主要是一种救监管,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能够胜任监管工作要求的凤毛麟角;普通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普遍不强;信用评级机构无权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刚刚起步;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金融机构热衷于短期利益投机,甚至恶意经营,大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监管水平滞后。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和网络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得以发展。现代高技术和网络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向纵深化发展,使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金融监管的手段过于落后;其次,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银行的监管上,而对网上保险的监管,则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金融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重要的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查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

(三)重视金融机构自律监控机制的构建。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频频发生,使国际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日益重视银行自律监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该委员会又通过《银行机构内控体系的框架》的国际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关于监督、指导和评估银行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的原则。就我国而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类似外因与内因对事物的发展的影响,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机构理解并得到执行,才可能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还是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内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体现了银行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我国在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促使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又有利于银行及早发现问题,促使银行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金融法规、风险隐患的识别意识和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和实施银行评级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监管当局可借助信用评级全面了解银行的各种情况,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监管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才库,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这一方面要求监管当局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软件”建设应与“硬件”建设同时并举,应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二,加强网络银行相关立法建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制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问题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为给网络银行发展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作,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不定期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样,就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再次,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金融监管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金融良好运转的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应该有所思考,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监管问题。

(作者单位:1.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3.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1]汪思冰等.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经济金融观察,2008.11.

[2]张留禄等.金融危机背景下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8.12.

[3]倪国安,吴晓元,刘志峰.应正确认识央行监管与金融机构自律的关系[J].金融监管,2003.5.

[4]曾昭熹.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研究[J].金融观察,2008.9.

[5]赵晓霞.浅析中国金融监管[J].北方经济,2008.3.

[6]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商场现代化,2009.1.

[7]孟咸美.外国金融监管法制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理论研究,200.6.

金融监管数字化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引言

随着科技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我国金融创新不断加快,金融开放持续扩大,金融领域发生着巨大变革。互联网金融正是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二者结合,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进行传统金融业务交易,并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类业务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金融业态。如: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互联网银行等依托互联网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应运而生。随着互联网金融广泛普及,与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发生往来业务的人数与日俱增,相关人群被大众或媒体俗称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文件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概括为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普及范围广,因此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还并不完善,导致这些新型业态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困境,维权道路更加崎岖,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需要新的思路。

二、互联网金融的消费特点

(一)快捷方便及时,覆盖面广

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4G业务的普及,智能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的应用,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服务。因此,信息的传递与更新非常快速、便捷。消费者可以实时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业务的处理,例如买卖股票基金、购买理财产品,银行账户转账还款查询、申请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品和服务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商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等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迎合的大众的需求,跨越地理局限和障碍,能够快速提供资金,实时更新金融信息,使其受众范围更广泛,拥有更多的客户,全面迅速的覆盖到所有互联网能覆盖到的区域和人群。

(二)低成本,高效率

互联网金融业务关联性和综合性强,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不再需要大量的业务人员,从而降低了整个业务流程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办事效率。同时,互联网操作流程简单便捷,规范标准,大大节省了消费者去金融实体网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效率更高,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参与度。

(三)风险性高,极易引发金融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由于所交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虚拟化、数字化,因此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互联网企业迅速的扩张,倒逼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措施难以赶超金融创新的速度,导致监管真空与套利空间的出现。同时,互联网金融根据市场机制将金融资源在各行各业,各区域进行有效优化配置,这种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所产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相互影响、连锁反应,极易引发全链条式的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同时,我国并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制度,金融企业无法准确掌握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极易发生不可控的金融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跨地域消费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点,正是可以跨地域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但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困境,即当权益受到侵犯和破坏时,由于地理空间的遥远而无法及时有效维权,使得维权成本大大提高,甚至远远高于所消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价值。同时,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法评估收益风险,特别是农民、学生等群体对金融知识不甚了解,往往只被高收益高回报的表面利益所迷惑;选择了与自身条件或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投资等金融产品,最终导致财产受损失,权益受到侵害。

(二)个人信息泄露危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除了财产安全之外,还涉及到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如果不提供,就无法实现金融产品的购买和金融服务的制定。在此情况下,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交易信息泄露或者出卖,使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强有力的信息保障技术水平,导致客户个人信息和资金信息特别容易受到网络病毒或者黑客的盗取和攻击,电子信息一旦泄露,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也非常广,破坏性极大。

(三)缺少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混业发展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就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消费者对于去何部门投诉难有定论。没有统一的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业务监管,导致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不能有效及时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一旦发生了侵权事实,消费者举证也存在很大的困难。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均是电子数据记录,这样的记录极易被篡改或删除。消费者本身并不具备专业技术手段,所以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取证。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之间,根本就是不对等关系,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四、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

政府要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宣传的信息浮夸,收益夸大,刻意弱化风险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所披露金融产品信息是要真实充分,及时有效。所谓真实充分,是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融资人、担保人、中介人、产品用途、起息期限、还款方式等以特定形式毫无保留地告知消费者;所谓及时有效,是指信息披露应当在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之前,或者在变更信息之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不应当在消费者完成交易之后才在交易合同中告知,嗣后的告知属于无效告知,除非消费者书面同意,且不允许默示推定。同时法律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因资金安全给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此外,法律应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必须具有严格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的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二)设立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专门的监管机构,是指将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独立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自身技术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使其无法由传统的金融监管职能难以覆盖。专门的监管机构,不一定也没有必要必须成立与传统金融监管机构并级的监管机构,而是在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下设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由传统金融监管机构领导。各地方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也需按同一层级设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在运作机制上,上级部门应当领导下级部门的工作,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跨地域性,各地方监管部门如果不由上级部门领导的话,依靠相互配合协作完成监管工作难度太大。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处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吸收计算机、网络工程、金融、法律等专业人才参与。其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并根据监管原则要求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例如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从业者需要具备信息网络经营者资格,注册地需要在中国,服务器需要托管给专门机构,需要有网络信息加密技术等等;而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资金托管业务的从业者,必须要有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需要具备资金管理能力,最好要求必须有银行作为合作伙伴或投资人等等。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部门建立虚假信息投诉机构,对于投诉披露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处以惩罚。

(三)运用互联网技术管理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风险较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波及范围更广,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成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运行安全、防控金融风险的防御网。金融检测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时全面地掌握互联网金融信息及数据。通过对信息和数据的搜集、挖掘、分析,将潜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机构,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式多点特征,采用安全性准确性更高,更智能的身份认证技术,弥补线下风险控制措施的不足,降低风险识别成本,提高风险识别效率,从而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既没有专业的互联网知识,也没有完备的金融知识。因此,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培训,首先要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然后要将必要的专业知识传授给互联网消费者,使其能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财意识,辨别虚假、陷阱信息,正确评估收益风险,将风险控制在消费行为之前。同时,要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普惠金融知识,特别是针对金融基础知识缺乏的弱势群体,如农村群众、低收入人群以及学生等,进行督促、引导,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外界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监管过当,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行业自律是非常必要的,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为了实现行业蓬勃有序发展,共同约束自身行为和自我管理。首先要组织和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内的准入标准和行为准则。然后公平合理的规范行业发展以及强调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清晰准确表达和提示,自觉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为弥补和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厚元.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析[J].山西农经,2016(11).

[2]邓珊珊.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04).

金融监管数字化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建议

2013年底,据《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统计,我国小微企业达到5606.16万户,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中约占到94.2%[5]。当前,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极其重要的一员,主要集中于服务业、制造业、农业以及高科技领域,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并积极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9]。小微企业有低成本、灵活多变的优势,与大企业分工合作,使市场经济得到合理配置。只要政府充分引导,使其形成产业集聚,可以大幅提升第三产业的份额,使产业结构得到优化[1]。但目前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的严峻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收效甚微。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化经济时代,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的信息与成本困境方面的问题,使借贷得到充分配给。可见,探究互联网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别有意义,从而可以促进小微企业蓬勃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

谢平最先提出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与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不同的第三类融资方式[3]。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须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来实现其支付、信息中介和资金互通的职能[5]。总之,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内容、模式及体系,将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等应用于互联网平台开展创新性的金融服务,充分挖掘客户信息并管控信用风险,使金融更加信息化、人性化、普惠化[1]。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低成本、高效率

通过互联网平台,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达成合作意向,实现金融市场上资源的高效率配置。供给双方资金状况和金融产品的实际情况会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布,并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掌握交易对象的情况,最终找到适合的风险管控的工具,投资者和融资者能直接联系、交易成功。这个过程中,透明的交易环境、较低的交易成本、完全竞争的市场定价使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大提升[7]。

2.广覆盖、快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视角下,供需双方能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寻找各自所需的金融资源,使金融服务更加直接,客户的覆盖面更广。同时,随着大数据和数字化经济的出现,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切断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直接联系,客户可以非常便捷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在余额宝上线18天内,用户人数突破了250万,转入资金突破66亿元[6]。

二、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

国务院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界定了小微企业的含义。小微企业特指小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尤其是雇员人数少于10人的、集所有权和管理权为一体的家族式企业占统治地位[7]。不透明的财务信息、难以量化评估的信用情况、无抵押担保品、不对称的银企信息造成小微企业融资的窘境[2]。但是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无法解决以上所面临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使这一难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一) P2P融资

在2007年,我国出现了拍拍贷首个P2P融资平台,后来出现了宜信惠普、人人贷等有代表性的P2P信贷公司,从事点对点的信贷[1]。2014年上半年,P2P融资平台总量超过1263家,成交金额与2013年的总额持平,约1000亿元[5]。

小微企业P2P融资的过程包括以下三方面。在P2P融资平台上,资金盈余方选取高利率、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小微企业作为融资者公布其融资需求信息,投资者和融资者形成合作意向。在P2P融资平台上,小微企业会被严格的审核和分析,比如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对账单、其互联网网络认证、借贷资格。最终,投资者和融资者从事相关的信贷支持活动,P2P平台作为服务于双方的中介机构,到期后,投资者会获得相应的报酬。

P2P融资较传统银行融资相比,其优势更加突出:缩减前期部分投入的资金准备成本、员工管理成本,高效率的资金使用与划拨,简便快捷的手续办理流程,P2P融资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需要融资的小微企业较容易进入并可尽快获得所需资金[4]。

(二)电子商务小额贷款融资

电子商务小额贷款指电商企业通过采用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对平台所积累的交易数据进行深入、专业性的分析、处理,进而自行建立小额信贷公司或与银行通力合作,为平台上的小微企业给予相应的信贷服务。

具体来讲,阿里小贷利用其累积的大量客户信息,对交易信息、认证数据、实时运营情况、口碑评价数据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建模、审核,根据大数据标准流程,对所有小微企业一视同仁,从而判断其是否具备获得贷款的条件。而且,随着征信手段不断创新,小微企业的征信成本和信用风险降低了[6]。淘宝和天猫平台的商家可以从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订单贷款及信用贷款。其单笔操作成本仅仅2.3元,为银行单笔信贷的千分之一,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幅下降[5]。阿里小贷根据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被誉为信贷工厂[6]。此外,无抵押品的阿里小贷不良贷款率约为0.9%远远低于目前不良贷款率2%的银行[5]。

三、互联网金融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中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小微企业融资的困境,但其优势进一步发挥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服务范围受限

阿里小贷大数据是基于数十年、成千上万的客户信息积累而成,现在主要集中于量化放贷,系统违约风险和经济预期变化造成大数据模型参数无法修正,最终由于电子商务平台与途径的制约,对外业务几乎无法拓展;信用评估时所提供的信息不够准确、不公开,大数据难以共享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金融服务范围[4]。

(二)信息质量不高

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主要利用互联网及信息系统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主要依据业务数据库。因此,业务数据是否可靠成为关键。随着近些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从互联网获取信息更加方便快捷,但由此带来的问题不容小觑。一些不准确的数据、质量差的数据、可靠性较低的数据被保存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大数据库中[7]。因此,当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库要严格制止数据非法操作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

(三)风险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伴随着信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2]。信用风险指网络融资平台还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且一些融资者出具一些虚假的财产信息、身份信息来骗取资金。例如,一些P2P融资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诈骗活动,承诺支付给投资者的高收益的回报率无法实现,难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网络安全风险指在遭受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会受到严重影响。

四、互联网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一)深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首先,深化征信体系须提升信息数据共享度[8]。在数字化经济时代,公共数据信息应联网、共享,让数据的潜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其次,深化征信体系须设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业征信系统并将其纳入当前的金融征信体系[6]。现在全国还没有形成一体化的互联网金融业征信系统,各省市尽管建立了各自的系统,但并未纳入现在的金融征信体系,结果会导致小微企业通过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重复过度筹资,金融风险增加。可见,设立一体化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并纳入目前的金融征信体系极其重要。

(二)保证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

在数字化经济时代、数据大爆炸时代,传统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不能保证金融信息安全、可靠。在我国,要使互联网金融系统信息安全有保障,应依据国家及信息安全领域的安全能力,采用产业化的思维来建构具有攻击性环境的积极主动的防御系统,使互联网金融系统信息安全服务平台、信息安全大数据分析、信息安全服务替代、深度运维系统工程等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得到完善[5]。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通过分类监管、协同监管、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体系实施全面监管[2]。分类监管指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宝宝理财产品、P2P等,实现公平交易。协同监管指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分业监管,降低监管套利。适度监管指对互联网金融设定门槛,以避免不平等的金融竞争事件如非法集资出现,将来小微企业通过P2P融资的门槛要求会更高。创新监管指运用互联网技术使监管更加高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兵磊.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

[2]王宗鹏,石峰.对互联网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6(1):73-76.

[3]谢平,皱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4]衷凤英,李淑燕.互联网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金融与财会,2014(2):38-42.

[5]黄庆安, 黄雅丹.互联网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科技和产业,2015(2):170-174.

[6]王韶慎.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7]范孟瑶.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分析[D].东北财经大学,2015.

[8]王天捷,张贻.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3(45):134-136.

金融监管数字化范文5

回顾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持续深入,“特色化经营、差异化竞争”成为银行业战略调整的重点。表现为:一是市场定位和客群定位上分层特征继续显现,中小银行市场份额占比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金融服务可得性进一步增加。二是综合化经营布局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参与设立保险、租赁、信托、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子公司分拆上市也进入实质性阶段。三是国际化布局初成体系,大型银行具有先发优势,海外兼并收购不断,中小银行伴随中资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着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先布局。四是各银行加快推进数字化进程,推出了种类繁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支付和消费金融成为银行互联网化发展的重点领域。

2016年,我国银行业业务格局重新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与收入结构持续优化。公司信贷方面,城市基础设施业是信贷投放重点,医药、信息技术和交通运输业投放增加,“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持续压缩,以投贷联动、PPP、债转股、绿色金融、ABS为代表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层出不穷。零售业务方面,个人消费金融成为新的增长极。2016年前10个月,在去库存政策推动下,房地产市场销售火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高速增长,按揭贷款占新增贷款比连月提升;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速度加快;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金融市场业务方面,大资管和大投行成为中间业务增长的重点领域,理财产品多元化创新发展,投资渠道、范围、标的逐步扩大。收入结构方面,今年以来银行业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速继续放缓,但仍呈现小幅正增长。规模扩张、非息收入提升、成本压缩以及拨备负面影响减缓是驱动业绩增长的四大重点因素。

当前,全球金融市场不确定性增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前景虽然广阔,但新旧产业和发展动能正处在接续的关键期,传统产业发展动力减弱,部分行业和地区的信用风险加大,蔓延扩散态势明显。一是产能过剩行业和小微企业成为首要信用风险源。2016年以来产能过剩行业经营环境仍较为困难,小微企业贷款质量难言缓解,地方融资平台不规范变相融资有抬头趋势,这些均对银行资产质量形成了较大压力。二是监管套利使得交叉金融产品风险增大。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监管的大格局下,各个金融子行业的监管标准、风控标准和定价体系并不完全一致,监管套利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新业态、新产品、交叉性产品等监管缺失,风险监测和控制难度较大。三是金融机构“走出去”伴随海外风险上升,包括合规和反洗钱风险加大、盈利能力存隐忧、系统性风险隐患增多、国别风险上升以及传统的信用和市场风险等。四是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输入的广度和深度增加。2016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集中于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银行业面临交叉风险传染的压力。

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完成和互联网金融技术冲击力度的逐渐加大,使传统商业银行自身体制机制改革有所提速。首先是民营银行加速设立,将给银行业带来明显的“鲶鱼效应”。民营银行的主发起企业多为大型民营企业,管理体制、高管激励和约束机制都将更加灵活,有望为新形势下银行业发展探索出一条新的模式和路径。其次是银行业掀起新一轮上市潮。随着资本市场IPO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的A股上市通道再次打开。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已有8家银行登陆A股,3家银行完成H股IPO。特别是9月份,邮储银行在香港主板上市,募集资金近600亿港元,创2016年以来全球最大IPO规模,也是最后一家上市的国有大型银行。再次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交行的深化改革方案开启了中国银行业二次改革的序幕,2016年有更多银行开始筹划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行员工持股计划,这些有望在未来逐步落地实施。

展望

2017年银行业收入与盈利增速仍有望维持在5%以内的小幅正增长。一是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调“货币政策要保持稳健中性”,预计2017年的总体流动性状况将弱于2016年。预计大型银行规模扩张速度落入个位数区间,而中小银行市场份额仍将呈现上升态势。二是受制于资本流动的压力,央行调整法定利率的空间收窄,而债券市场利率走廊机制更为完善,弹性增强;银行业净息差有望维持稳定,进一步收窄的空间也较为有限。三是收入结构将持续优化,非息收入占比稳步提升。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认识到向轻型银行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银行业各项业务将更加注重集约化发展,重点聚焦综合收益较高、资本消耗较少的贸易金融、交易银行、投资银行、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等领域。四是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推进,调结构、去产能力度进一步加大,银行业关注类贷款和逾期贷款数据反映潜在资产质量压力仍然突出,拨备覆盖率监管指标有望在2017年有所放松。中期看来,我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复杂度和不确定性有增无减,银行业内外部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和传染性加剧,需要将有效防控风险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五是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将在高位稳定。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3%,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3%,资本状况总体良好。2017年,A股IPO提速带动新一轮银行业上市潮、优先股推广将促进更多机构运用新型资本工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落地实施等政策,都将使得银行业资本补充渠道更为多元。

金融监管数字化范文6

根据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所谓金融科技,就是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即金融供应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科技以及人工智能等各种技术创造与优化业务模式、应用流程以及产品和服务。目前最具广泛意义的是,金融机构可以在对客户数据分析与占有即所谓的KYC(know your customer)的基础上,运用云计算进行产品与服务的定制,同时以分布式记账为核心的区块链技术已经在少数金融机构进行试测,未来以虹膜识别、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为手段的生物科技以及机器学习(ML)与人工智能(AI)技术都将与金融进行深度耦合,金融科技将呈现多元化的生态。

必须承认金融科技既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也加快了金融产品的迭代与创新,同时催生了许多新的金融业态,并从总体上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金融机构的运转效果,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外溢风险或者说是“创造性破坏”,如金融科技导致跨界金融服务日益丰富,不同业务之间相互关联、渗透,风险的传染性更强,金融科技所形成的信息流撕破了风险传导的时空限制,使得风险传播的速度更快;同时,金融科技创新产品过度包装,风险隐蔽性更大,监管套利盛行。另外,金融科技会导致数据资源被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网络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而实际上,金融科技有着与传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监管的核心要求就是在高效的同时保持稳定,而且任何国家金融科技的创新都不是没有边界的,从这个意义而言,正是金融科技的倒逼,才使得监管科技走向前台,或者说RegTech就是从FinTech世界中扩展出来的细分领域。

但是,RegTech并不完全是为监管机构而生,很大程度上是金融企业的应变式主动性选择,而正是如此,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将监管科技描述为“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而国际金融协会则将RegTech定义为有助于高效达成监管、合规要求的一类技术应用。质言之,RegTech就是一种“以科技应对监管”的颠覆性创新。分析发现,金融危机以来,欧美国家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巴塞尔协议…等国际性金融法规也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导致金融机构遵守监管法令的成本骤增,仅最近5年全球金融服务行业的合规成本每年就达1000亿美元。为了顺应监管要求,金融服务商开始与RegTech公司进行合作,并将RegTech产品引入自身系统。据数据公司CB Insights预测,全球对RegTech的需求在2020年将达1187亿美元。

按照德勤《监管科技是新的金融科技吗?》的报告,监管科技具有以下几个核心特点:首先是敏捷性,即对错综复杂的数据组进行快速解耦和组合;第二是速度,即能够及时生成报告与解决方案;第三是集成,即共享多个监管的数据结构,并对多项规定的众多要求形成统一的合规标准。具体到金融行业,RegTech的最大优势就能够通过实现纸质报告流程的数字化、减少基于监管的人力激励支出以及集中化地满足监管要来等途径达到有效降低成本的目的,可视性的结果是驱动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降低50%,同时,RegTech能够帮助金融机构无缝地对接和系统嵌套监管政策,及r自测与核查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从而避免因不合规带来的巨额罚款,完成风险的主动识别与控制。

当然,金融机构大量采用RegTech更强化了监管机构采用RegTech的倒逼力量,否则必然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更为高级、更加隐蔽的监管套利行为,比如利用ML和AI规避不满足监管合规要求带来的罚款等。而对于监管机构而言,运用RegTech,不仅能够快捷地感知与发现金融风险,提升监管的实时性,同时能迅速而准确地识别与捕捉违规操作,继而进行及时的警示与制止,在大大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提升风险防范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看得出,在实现监管目标上,金融企业与监管机构完全可以通过RegTech达到一致与趋同,而且还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尤其重要的是,借助RegTech,监管机构可以力避因强势或过度监管从而压制金融创新的结果,从而在监管与市场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机制。显然,RegTech是一种多赢的安排。因此,如果说FinTech只是局限于金融业自身变革力量的话,RegTech则是可以驱动金融业与监管层双重创新的强大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