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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范文1
作者简介:马健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经济师,主要从事财产保险利益研究。
一、法律有效性解析
所谓有效性,是指达到人们心里预期所设想结果的特性。法律的有效性,指法律有权威,能够得到贯彻和实施并得到普遍遵守的特性。从立法上讲,要求法律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时展的潮流;法律有操作性,可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从法律适用上讲,就是法律得到很好执行,被社会公众普遍遵守。与之相反则称法律无效,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和遵守,这些情况都可认为是法律的失效。
法律具有有效性,在于得到公众的普遍遵守并成为人们内心的崇高信仰。如果法律仅仅是停留在文本上的规则,与其说是法律规则,还不如说是毫无用处的只言片语,法律就会失去其应有的约束力。道德与法律相形下,法律有其与众不同的魅力,从文字表面上凸现出来的法律约束力,不出什么特别情况会得到公众的普遍遵守并把它视为衡量是非善恶的最重要的标准。因为种种原因,法律仅仅停留在文字层面,没有达至立法者预期的约束力。为了解决影响法律权威性的问题,实现法治这个宏伟目标,需要总结影响法律有效性的因素。理清这些因素的运作规律,运用至实践中,解决法治困境,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并且我们应当将增强法律有效性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先贤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从此文中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二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表明最终实现法治,最重要的条件是制定出来的法律是良法并得到公众的信仰,紧随其后的是一个国家法律有效性的实现。
(一)法律是良法
法律的有效性应遵循良法原则,但何为良法?由哪个主体去评判?评价标准又是如何?不得而知。卢梭曾言:“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 民为自己所做的规定”。从这个角度出发,我认为可以从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衡量标准。良法即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不仅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样的法律就可以贴上良法的标签。与良法相对的是恶法,恶法亦称不符合正义的法。有史以来,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有“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争论。试想“恶法亦法”又如何,如果恶法得不到公民的遵守,只是名为法律,实为一纸空文,其已经丧失法律的有效性,恶法起不到任何作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震古烁今的“主权在民”理论,人民拥有主权,人民选举产生立法者。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良法、恶法判断,应归还给人民。马丁・路德曾言:每个人都有解释《圣经》的权利,换言之,每个人都有解释法律的权利,不同人的解释也存在差异。对法律的解释应置于当时的文化环境,才会有大同小异的解释,虽然这种解释是毫无效力的,但公众的解释会影响法律的贯彻实施。
(二)法律信仰
对于我国长久以来广泛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回应,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要有效同时还要满足法律被信仰,假如一个国家的公民千方百计规避本国的法律规定,甚至以不遵守法律而又不用受到法律制裁为荣,那么法律的在效性便荡然无存。法律若不被公众信仰,将很难得到自觉遵守,法律的权威难以树立。伯尔曼认为:法律不仅包含着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人的情感,人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人的信仰。法律信仰对法治的实现必不可少。所以我们必须培育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从思想的角度出发,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法律信仰的形成也就意味着理想法治状态的实现,然而法律是否有效与法治状态息息相关。所以要探讨法律信仰对法律有效性的影响,如果法律具有有效性,法律必然应当成为人们的信仰。继续追问,影响法律成为公众信仰的因素又有哪些?我认为法律要被公众信仰,首先法律实现目的是为了广大人民利益,其次,法律规范要与当时的社会文化环境相适应。
二、文化环境对法律信仰的影响
法律的运行离不开社会,必须以社会为根基,置于该时代的文化背景下。文化环境对法律运行的影响不可估量,回想美国的禁酒令,除了人为制造了许多贩卖私酒的罪犯,还有什么可以称道的地方。别说美国完全禁止喝酒不可行,就是国家痛下决心禁止产酒,也不见得有什么好的效果。美国的禁酒令已经“生效”但在民众心中并没有得到信仰,从而导致这个禁酒令形同虚设,而且还适得其反,导致不良社会影响。其实美国也是个酒文化丰富的国家,在当时的文化环境下,美国禁酒令的失效让人们深思得出: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在一定的区域、时间内与文化环境相一致,则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法律被公众信仰;反之与文化环境相冲突,得不到普遍遵守,就无法被公众信仰。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要考量文化环境对法律信仰的影响,唯有如此,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会真正有效。
三、文化环境与法律有效性的关系
任何一种法律都是特定社会的文化环境在法这种上层建筑的反映,其产生和发展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环境。法律运行不能脱离文化环境,文化环境对公众的法律信仰形成密切相关,文化环境会影响法律是否被公众信仰 ,从而文化环境也会影响法律的有效性。在我国这个国度里,因为制定的很多法律没有被公众信仰,从而没有得到遵守,被束之高阁,这意味着法律从形式上是有效的,但实质上却是无效的。 从社会生活中可以举出很多现实法律与文化环境格格不入的例子。中国人一直者有着落叶归根,土葬的传统文化。国家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但事与愿违,各地频频发生村民因丧葬事件与执法机关发生冲突,例如安徽泾县执法机关挖坟焚尺,正因为立法与传统文化相冲突,出现民众不遵守法律,执法机关执法难的情况,甚至出现暴力抗法,有损于法律的权威,从而影响法律的有效性。
四、发挥文化环境,增强法律的有效性
历史是有惯性的,文化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一代又一代人传承下去,由此文化在民众思想里是根深蒂固的印记,而这种思想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国家面对一些社会问题时,这些问题确实需要治理但又牵涉文化环境,比如,国家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此时民众要么服从法律从而放弃文化传统;要么不遵守法律,维护自己内心世界里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思想。然而思想的转变需要长期的教育,因此必然性的出现民众普遍性不遵守法律,依然我行我素在燃放烟花爆竹,法律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法律的有效性便荡然无存。面对这些问题应如何处理呢,立法者应该充分考虑文化环境,根据文化环境设计制度,这样既满足文化环境的需要同时又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增强法律的有效性。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针,我们完全可以从现已达到的高度出发,在增强法律有效性方面上有所进展,这是全社会的期盼。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范文2
一、旅游业的现状
虽然如今旅游业迅猛的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推出新的旅游模范点,评选最佳的旅游单位,但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始至终都没有对旅游业实行一个有据可循的管理机制,较少考虑向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者提供一个有价值、有高质量的旅游中心,缺少了系统哲学的理念思想。政府没有对旅游业进行一个系统的投资和建设,任其自由的发展,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划。当国家旅游局成立“中国旅游研究院”直属机构时,就表明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旅游的发展有了阻碍。
现在人们的观念与之前大有不同,不再愿意随团游玩,而是更加倾向于自驾游和自助游。所以旅游地应该退出一些与顾客理念相同或相似的旅游套餐,提倡一站式旅游,不再浪费游客时间和经历去找酒店和餐厅。
二、旅游文化的概述
文化渗透在我们身边的许多行业,,旅游是一种娱乐的形式,旅游中旅游者可以将自己置身于全新的一个文化的环境,也许目前的这种文化与之前生活的城市的文化类型和风格并不相同,可以将自己置身于一个陌生的文化环境中。放下芥蒂去接受一种陌生的文化。
在旅游活动中,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游客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一系列行为和不可分割的关系。人们通常是被某一旅游地的文化内涵所吸引,若是没有旅游活动中的吸引人的因素,那么当地的旅游业也就不可能发展起来。
旅游是一种比浅显的更要深一层次的精神层面的文化活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眼界在一点点的打开,不再是能轻易被旅游城市的植被和绿化,那些美丽的景色而满足的了,人们都在追求更加深一层次的宝贵的精神。旅游者会很自然的将旅游城市的自然景观与人文精神融合在一起,去追寻最为宝贵的文化内涵。
(一)旅游活动-旅游资源
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一个必需的条件就是旅游资源的存在。旅游资源的界定面是很广泛的。一般情况下,包括自然的资源和人文的资源两大类。自然资源就是城市的植被、绿化、特有的地形地貌等大自然赐予的“礼物”,人文资源是人类历史文明的流传下来的宝贵财富,是人类文明史上犹如钻石般璀璨的珍宝,它的文化内涵是从旧时里开始出现并流传下来,一个民族的不成文的规定,它与自然不同之处是,人文资源会比自然资源有着更为重要的开发和延续的意义。
三、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概述
可持续发展是在《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中提出的,是指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并且很明显的是,这会一直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当中。
世界旅游组织将可持续发展的如下定义“旅游可持续发展在保持和增进未来发展机会的同时,满足旅游者和东道地区当前的各种需要。这被正视为导致对所有的资源进行管理,以满足经济、社会和审美需要,同时保持文化完整性、基本生态过程、生物多样性和生命支持系统”。
(一)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将我们要时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全方位的推广。只有使得旅游的可持续性发展,才能保证旅游城市不是昙花一现,能够长久的发展,给子孙后代留下这一宝贵的社会财富。
使各个城市的旅游业公平的发展。在旅游城市的建设中,不能着重只单单的发展某个一线城市或者二线,要将所有有不同文化内涵的城市联通起来一起的发展,使各个城市的旅游业能够做到均衡的发展。可以使得旅游目的地的居民的生活水平整体提高。在国外的有些贫困的城市,当地的旅游业的比重排在支柱产业的前几位,旅游业可以大大提高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整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让旅游者感受到旅游目的地的高质量的旅游经历。提高旅游目的地的可供游览的水平,旅游者心甘情愿的接受旅游所带来的消费。
四、旅游文化与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
用旅游可持续发展来推广旅游文化,观点如下:
(一)整体观:旅游文化是旅游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以在践行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两者在旅游管理中的关系是息息相关,他们是一个整体。
(二)持续观:旅游文化和普通的文化一样,都是具有持续性的。我们有权利使用文化,但我们并没有权利消耗它。旅游文化应该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而非成为我们的牺牲品。
(三)全球观:旅游文化应该是以全球的视角来学习,旅游可持续性应该促使我们一同保护人类旅游文化,使旅游文化能长远的发展下去。
五、总结
旅游业作为现代的朝阳产业,要想它能够可持续的发展,就要顺应当下时代的潮流,满足旅游者对旅游文化的要求。旅游文化产品越高端、越有当地的地域背景,那么这个旅游地就会就更加受欢迎。恩格尔系数同样体现出,人们追求的精神享受就会越高端,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就体现在旅游业的发展上。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范文3
现代旅游或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相应地,也造成了一定而负面的影响,所以,要两者兼顾,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在保护中利用,同时以利用促进保护。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以科学适度的旅游开发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传承;开发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以口传方式为主,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代表性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
1.1 非物质化遗产的内涵与外延
从科学意义上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实上是一个庞大的思想文化体系,涉及道德范畴十分广大。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前人创造出来并且流传下来的全部口头形态的文化遗产。但是这个范围太广,并不能一概而论。狭义的概念就是上文提到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给予的并且希望保护的范畴。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综合性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口头文学。当然,口头文学往往是要依靠其他形式而延续的,例如祭祀、史诗、山歌、舞蹈、戏剧等等,它们不能够单独地存在,要依靠各种媒介来广为流传。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集体性,它最本质的特性就是普遍的,是社会大众的,并不只是几个人的成果。它增强了民族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着民族意识和精神。
1.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遗产稀有价值的表现。真实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基。但是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保护的就是在保护文化的传承者,也就是活生生的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是封闭的,绝对化和静止化的保护都是不对的。所谓保护,是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而不是仅仅上了枷锁钳制住。真实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就相当于灵魂,当然这样的真实性相应地也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所以在某一程度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也是相对的。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价值和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区域的旅游形象、文化内涵和色彩,成为旅游策划的重点元素。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可以宣传和促销地方形象品牌价值。同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作为非常重要的旅游资源,其基础内容具有多样性,而地域性就是其独具魅力的前提。它的文化性自然而然的为自然风光的深度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衬托,将不可形态化的文化艺术展示给世界,达到了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境界,这种无与伦比的杰作是任何东西都无法替代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特有的民族文化,传承着中国古老的优良传统和坚毅的民族精神,通过代代相传的模式保留着最真实最传统的根源,所以这对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有相当大的正向作用,让人们找到真正的非物质所带来的价值。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模式
3.1 开发原则
3.1.1保护第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像艺术品一样,通过各种形式的维修就能够完好如初,其浓缩的民族性、高度的个性化和传承的经验性导致这种文化成品相当的脆弱,稍不注意就会萎缩甚至流失,但是这样的特性同样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取代的珍贵性,名族性越强,就越能够被世界关注。所以,这样脆弱且珍贵的资源就应该被重点保护,以保护为前提,以此为基准来进行开发,用科学的方式找到正确的路,在精心的规划和管理下适度的开发和利用。
3.1.2文化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深厚的文学内涵,所以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必须要重视文化和艺术的品味。所以,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者的同时,开发者应该具有非常强的文化意识,能够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并且对文化和旅游的开发的重要性有充分的正确认识。其次,在开发过程中,开发者要充分结合各种因素,从不同角度来对非物质文化进行开发并且展示,同时,旅游项目要实现出一种文化氛围,就是让旅游者随时都在身历其境,深刻体会到文化的魅力。
3.2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模式保护框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需要多方合作,最主要的就是政府。旅游企业和文化主体以及学者的共同力量来实现。首先,政府应该起到倡导作用,并且从中调节和平衡各种关系,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顺利得到开发和保护。同时,学者的文学意见非常重要,他们能够找到内在的发展逻辑以及管理框架。而旅游企业作为旅游业的主体,更应该重视保护工程,不能一味为了利益而放弃对资源的保护。
3.3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
开发非物质遗产旅游,要从多个方面去入手。首先,要树立品牌观念,提高知名度,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并且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在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要利用容易接受的方式,例如表演的形式来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主动去了解、去认可,并且加以传承。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凝聚下来的结晶,因此,保护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明的继承和复兴。当代旅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相应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负面影响。所以,选择正确的方式和策略至关重要,所以,要选用新的构思框架来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例如加强生态博物馆的构建、建立生态旅游村等等,这些并不只是空想,实施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当然,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问题的研究还在一个基本的层面上,很多实际操作也都并没有去实现,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因此,要尽快将理论化为实践,真正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相结合,达到最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杨志刚.文化遗产研究集刊[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6-7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唯物辩证法法律文化方法
关于法律文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但却多半被忽略了的视角,即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为整体性的思维方法,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①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并且在事实上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要在社会的背景里看法律:在社会现象中看法律现象,在文化中看法律文化;②法律现象是一整体,由这一整体构成了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也因此是对法律现象整体的观照。这一观照指出了法律现象间是相互联系着的,决非零散的、彼此不相关联的存在。
法律文化作为思考法律问题、解释法律现象的方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论的方法。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在理论上,显然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也就是,是普遍地相互作用、影响、制约的,而系统,作为联系的一个特定的情况,是事物、现象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各要素的相互匹配)(从内容上看,系统论是辩证法的具体化、细化。系统内各要素的联系,是辩证法所说联系的具体分类中的一个特别的类,特指事物间、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作为思想方式、方法的法律文化,从逻辑关系上看,是辩证法、系统论思想方式、方法的演绎,一个特例,故而在本质上也是整体性的思维方法。
从实践的角度,同样可以看到辩证法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如果我们试图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去分析、理解、解释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会相当自然地得出法律文化的概念:当我们试图了解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的时候,以法的产生和运行的过程为线索,逐一考察法律制度、法的概念解释及法律实现的过程和法律的调整机制,结果会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现象都会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发生影响。法律制度,即使是良好的制度,也只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制度的有效运行还取决于其它种种因素,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信念、价值评价;人们是否了解法律、尊重并且愿意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人的素质,包括是否熟知法律、理解法的本质与精神、高尚的道德;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造成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但是同时,每一个因素又都不足以单独决定法律制度之能否有效运行。它们各有其功能和作用,又不是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地发挥作用,决定了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地运行。对这一关系和现象,或者说,这一有机体加以描述和解释的,正是法律文化概念。这就是前面所说的,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具体的法律问题会自然地到达法律文化的概念。如果有兴趣,可以找一些通行的法律文化概念解释看一下。
辩证法已经是历史悠久而成熟的理论,经过了许多大哲学家的探索、丰富与阐发,有着丰厚的内容与成就,作为成熟的理论,对法律文化研究可以起到指南的作用,提供分析与思考方法。辩证法、系统论的诸多原理,比如:联系的观点;系统内各要素有机联系的观点(不仅是相互作用,还有相互匹配);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观点,对于了解法律文化,对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的是很有助益的。了解了法律文化与辩证法的关系有助于提高法律文化研究的自觉性、目标的明确性:从宏观上看清楚法律文化研究的目的、作用、意义,更好地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同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的认识,丰富其内容。
我们为什么可以以法律文化的名义,或者说,在法律文化的标题下谈法律传统、法律意识等等所有的法律问题,客观地说,就是因为诸种法律现象是一个相互联系着的,这个事实,是我们论述法律文化及其方法论作用的客观基础,由于这一基础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可以在整体中去讨论其中的各要素,使得我们可以构建起一个思想的背景,将具体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包括法律传统、法律意识、法律制度等等置于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既看到其特殊的地位,又看到它们彼此之间、各自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沉浸在具体细节中而忘记了整体,甚至模糊了目标的问题。换一种说法,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就好象提供了一张法律现象之网,将所有的法律现象整合在了这面网上,使我们直观到、意识到法律现象的整体。法律文化概念有助于我们自觉审视法律的全貌。也有助于引导我们去探索法律现象是如何组织在一起的。从认识的过程看,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法律现象,将法律现象加以区分,逐一认识清楚,在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内在的有机的相互联系之后,得出法律文化概念。这正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辨证的认识过程。也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过程。
了解了法律文化作为思考的方式方法的含义、性质,了解了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方法论意义:
法律文化首先是思想的方法。这一方法要求我们在试图理解、解释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时,不能仅就制度言制度,或者,只是东鳞西爪地抓住某些要素,即使是非常重要、关键的要素,做出我们的解释、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而是必须要将所有围绕法律制度的产生、运行的各要素既看作各有其独立作用与功能,又相互关联、影响、作用、制约的有机整体,进而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这是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的意义与价值。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影视作品;法律文化:差异
一、影视和法律的相关性
法律通常是教条刻板和理性思维的象征,影视文学则是多姿多彩和浪漫感性的代表,法律与影视的确有很多不同。但是法律和影视却有一个共通点:即法律与影视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法律用严谨的规则和逻辑阐释生活,影视用光影声色生动形象地展现生活。
影视是银幕上的生活,从各个侧面影射甚至细致刻画社会、历史和人生,是真实生活的再现,甚至从某种意义上可说是生活本身。影视可能涉及各种法律问题,譬如,展示人类文化中理性部分的法庭审判,法律人的生活、冲突、纠纷的解决,甚至是演绎一段真实的法律故事,以最贴近民众的方式展示正义的实现,或者揭示实现正义的艰辛。影视为法律分析提供了生动形象、活泼有趣的素材,通过影视可以揭示出深刻的法理。影视反映了社会生活,展示了大众文化视野中的法律,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因此影视可以是法律人与社会公众实现沟通的另一种途径。
二、研究法律文化的意义
研究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对法治建设更是具有全面性的影响。国内著名学者李交发教授在其著作《法律文化散论》中说到:“从深层意义上说,法律文化是法治扎根的土壤,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思想赖以存在、运作的条件,同时还是制度和思想不断创新的活水源泉。”法律制度在实施中是否有效依赖于两个方面的支持,一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支持,一是文化学意义上的支持。其中文化学上的支持就是看这种法律制度背后的价值、意义、态度和思维是否同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守法者的文化观念相适应。
三、个体意识与群体意识
在个人权利和群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中国传统文化给出的是个人向家庭让步的群体意识答案,而西方社会文化给出的则是个人权利至上,至少是完全可以被理解的个体意识的答案。影片《刮痧》是体现在个人权利和群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中西法律文化所折射出的差异的最佳范本。
《刮痧》的故事发生在美国中部密西西比河畔的圣路易斯市。该影片主角许大同在美国,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但随后降临的意外事件却使许大同从梦中惊醒:他五岁的儿子丹尼斯闹肚子发烧,来美国探亲的爷爷不懂药物上的英文说明,便以中国民间传统的刮痧疗法为小孙子治病,而这成了许大同虐待儿童的证据。随之,接连不断的灾难噩梦般地降临,原本美好幸福的家庭转眼间变得支离破碎,许大同一家努力了多年以为已经实现了的“美国梦”被这场从天而降的官司彻底击碎。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美国的法律给许大同的生活带来巨大的灾难。但是,究其给许大同带来厄运的根本原因是许大同那些用中国式的思维来生搬硬套地认知美国法律,从而做出的种种不符合“国情”的举动。显而易见,深受中国文化熏陶的许大同,虽然从表面上看已经步入了美国社会,甚至成为美国社会的佼佼者。可事实上,他仍是一个有着“中国心”的中国知识分子,他的现实处境与未来憧憬的巨大反差,无形中为我们揭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观念上的差异。
从美国法律文化强调个性与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家族的两极来看,许大同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美国司法机关对他家庭内部事务的干涉,在中国,
“清官难断家务事”显得天经地义,但这一思维习惯,却让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两千多年的儒学家庭观、家族观在中国人心中早已根深蒂固,不可撼摇。中国古代通常也是以家庭或家族划分社会单位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的惩处对象便不仅仅是针对个人,而是家庭甚至家族的连坐;其后独尊儒术,也处处强调家的重要性,他们把国比喻成一个大家庭,称之为国家。正如高旭东先生所言,“儒家以孝为逻辑起点,而建构了一个父慈子孝的和乐家庭,天下国家不过是这一和乐家庭的合情合理的延伸和扩大,这就是君仁臣忠的礼乐之国。”
从文化根源上来讲,儒家文化与基督教文化内核的迥异形成了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家族性与美国法律文化强调个性的分野。
四、权力意识与权利意识
《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就形象地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几千年来“命令――眼从”的权力特性在人们的冲突、痛苦和情感抑制中造成一种内在的、主观的变化,使人们以一种新的法律的视角去看待生活和现实。这部电影的结局是当她想要“说法”时得不到“说法”,当她不想再要时却又突然降临了,而这个“说法”也不是她最初想要的“说法”。秋菊其实是要“礼”的说法,而不是要“法”网的说法。这个“礼”的说法并不是要真正地冲破权力的束缚,也不是要彻底与权力的决裂,而是在不破坏这张权力的基础上,给她以适当的妥协和让步。即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里,法和权力是一体的。法首先意味着一种“权力关系”,一种“命令――服从”关系,甚至于中国人会把执法者的话都当作法本身去执行。这种“命令――服从”关系不仅存在于国家和政府的政治运作之中,而且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种形态之中:习惯、利益、情感、理想等。按照韦伯的理论,存在于这种“命令――服从”关系中的各种不同的服从动机表明,每一种真正的统治形式中都包含有最起码的自愿服从的成分,但只此不足以构成真正的统治,必须还要有“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自愿服从与信仰体系共同构成了统治系统或称权威系统;在群体(家庭、团体、民族、国家)中,则体现为一种“命令一服从”的权力关系。
美国电影《费城故事》则体现了西方人为捍卫权利而不惜做生命一搏的精神。影片以一种严肃、真诚、庄重态度向观众传达了这样一种思想――“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不正当的理由侵犯他人的正当利益,纵使他们是被边缘化的艾滋病患者。在美国社会,《权利法案》被视为为弱者提供的可以抗衡强权的法律武器,使他们有能力反抗加诸于他们头上的不公正行为,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美国人对法律的尊重“如爱父母”,因为“个人从法律力量的增强中看到个人的利益”。“个人主义”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的社会历史之中,成为美国文化价值观的核心。其实,“广义地说,个人主义的概念是描写这样一种学说:认为个人利益是或者应该是至高无上的;一切价值、权利和义务都来源于个人。它强调个人的能动性、独立、行动和利益。美国人认为,作为一个人都应该具有独立性、责任心和自尊心,具备了这些,也才不负作为一个人而受到关注和尊重。”在个人和群体的关系中,它强调的不是牺牲个人利益去服从群体利益,不是把个人利益溶化到群体利益中去,更不是大公无私,而是通过集体合
[摘要]法律与影视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法律用严谨的规则和逻辑阐释生活,影视用光影声色生动形象地展现生活。本文从影视和法律的相关性、研究法律文化的意义出发,通过对影视作品中的个体意识与群体意识、权力意识与权利意识、理性意识与感性意识三个方面的比较来阐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关键词]影视作品;法律文化:差异
一、影视和法律的相关性
法律通常是教条刻板和理性思维的象征,影视文学则是多姿多彩和浪漫感性的代表,法律与影视的确有很多不同。但是法律和影视却有一个共通点:即法律与影视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法律用严谨的规则和逻辑阐释生活,影视用光影声色生动形象地展现生活。
影视是银幕上的生活,从各个侧面影射甚至细致刻画社会、历史和人生,是真实生活的再现,甚至从某种意义上可说是生活本身。影视可能涉及各种法律问题,譬如,展示人类文化中理性部分的法庭审判,法律人的生活、冲突、纠纷的解决,甚至是演绎一段真实的法律故事,以最贴近民众的方式展示正义的实现,或者揭示实现正义的艰辛。影视为法律分析提供了生动形象、活泼有趣的素材,通过影视可以揭示出深刻的法理。影视反映了社会生活,展示了大众文化视野中的法律,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因此影视可以是法律人与社会公众实现沟通的另一种途径。
二、研究法律文化的意义
研究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对法治建设更是具有全面性的影响。国内著名学者李交发教授在其著作《法律文化散论》中说到:“从深层意义上说,法律文化是法治扎根的土壤,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思想赖以存在、运作的条件,同时还是制度和思想不断创新的活水源泉。”法律制度在实施中是否有效依赖于两个方面的支持,一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支持,一是文化学意义上的支持。其中文化学上的支持就是看这种法律制度背后的价值、意义、态度和思维是否同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守法者的文化观念相适应。
三、个体意识与群体意识
在个人权利和群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中国传统文化给出的是个人向家庭让步的群体意识答案,而西方社会文化给出的则是个人权利至上,至少是完全可以被理解的个体意识的答案。影片《刮痧》是体现在个人权利和群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中西法律文化所折射出的差异的最佳范本。
《刮痧》的故事发生在美国中部密西西比河畔的圣路易斯市。该影片主角许大同在美国,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但随后降临的意外事件却使许大同从梦中惊醒:他五岁的儿子丹尼斯闹肚子发烧,来美国探亲的爷爷不懂药物上的英文说明,便以中国民间传统的刮痧疗法为小孙子治病,而这成了许大同虐待儿童的证据。随之,接连不断的灾难噩梦般地降临,原本美好幸福的家庭转眼间变得支离破碎,许大同一家努力了多年以为已经实现了的“美国梦”被这场从天而降的官司彻底击碎。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美国的法律给许大同的生活带来巨大的灾难。但是,究其给许大同带来厄运的根本原因是许大同那些用中国式的思维来生搬硬套地认知美国法律,从而做出的种种不符合“国情”的举动。显而易见,深受中国文化熏陶的许大同,虽然从表面上看已经步入了美国社会,甚至成为美国社会的佼佼者。可事实上,他仍是一个有着“中国心”的中国知识分子,他的现实处境与未来憧憬的巨大反差,无形中为我们揭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观念上的差异。
从美国法律文化强调个性与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家族的两极来看,许大同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美国司法机关对他家庭内部事务的干涉,在中国,
“清官难断家务事”显得天经地义,但这一思维习惯,却让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两千多年的儒学家庭观、家族观在中国人心中早已根深蒂固,不可撼摇。中国古代通常也是以家庭或家族划分社会单位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的惩处对象便不仅仅是针对个人,而是家庭甚至家族的连坐;其后独尊儒术,也处处强调家的重要性,他们把国比喻成一个大家庭,称之为国家。正如高旭东先生所言,“儒家以孝为逻辑起点,而建构了一个父慈子孝的和乐家庭,天下国家不过是这一和乐家庭的合情合理的延伸和扩大,这就是君仁臣忠的礼乐之国。”
从文化根源上来讲,儒家文化与基督教文化内核的迥异形成了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家族性与美国法律文化强调个性的分野。
四、权力意识与权利意识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全球化;法律变革;法律发展;关系;挑战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96-01
一、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法律变革与发展关系
当代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世界各国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只有认真、及时而有效地去应对挑战、抓住机遇,才能顺应历史潮流而立于不败之地。法律在新世纪全球化进程中,其作用、功能、意义更为突出,同时受到相应的挑战,因此,只有积极应对挑战,采取必要可行的措施,才能使自身在适应社会变迁的内在要求的同时,推动社会变迁,使全球化向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方向和谐、高效、经济有序地发展。否则法律就无法承担起历史所赋予的使命。所以,对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而言,正式机遇与挑战并存。为使中国的法律变革与发展能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并抓抓住这一良好的机遇,我们认为处理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处理好法律全球化与多元化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法律相互渗透、相互吸收、相互融合的程度日益加深,并在内容上有逐渐趋同的走势。法律的趋同性,是指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从而使规范内容趋于接近或在某方面保持一致的现象。就人类法律的产生、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轨迹和价值旨趣而言,法律的趋同性既是社会变迁和法律自身变革与发展的必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来社会共同理性的体现。
就全球化的特征而言,它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西方化”与现代化的不同理解、物质的富饶与道德的缺失、社会的富裕与贫困的两极分化,如此等等,都严重地困扰着处在全球化过程中的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甚至每一个人。
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变革与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全球化的进程对法律变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只有正视这些挑战,才能正确面对全球化带来的冲击,才能从中锻炼我们的适应力、应变力和竞争力。在新世纪,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能更有效地捍卫我国的
在新世纪全球化进程进一步高速推进的背景之下, 任何国家要想不受其影响或不融入其中是绝不可能的。为不处于被动,就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其中, 在力争享有相应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认真、及时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当然, 应高度清醒地认识的是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与维护国家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当今世界, 虽然“独立、平等、相互尊重国家”作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
(二)如何进行法律的本土化
在全球化状态之下,法律的国际性发展是必然的,由此也就对法律的本土化提出了挑战。即法律本土化是全球化状态之下所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它包含着对域外法文化的借鉴、移植和转化与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改造等一系列问题。基于人类共同的法律价值认识,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日趋交融和国际化已成为各国法律发展的不争的总体趋势。然而, 本土化仍是具体国家法律发展的现实道路。因为惟有适合本土的法律才会有所发展, 才能为人类法律文化做出一份贡献。越具有民族性本土化色彩的法律文化, 越具有国际化价值和世界意义。
(三)如何给传统法律文化一个恰当的归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国传统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条件的作用下, 由特定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所构成的法律文化体系。传统中国经济运行方式对法律文化的深刻烙印为: 一方面是权利观念的极端贫乏, 另一方面是狂热的权力崇拜。正因为在这一价值追求的影响下,在中国的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 反映商品经济法权要求规范体系十分贫乏, 无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反映自然经济法权要求的法制却异常的丰富发达, 并且一直在有力地影响着今天。
总之, 我们不能忽视或否认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对于人们接受全球化的冲击所能产生的影响, 当然, 这种认同主要体现在由传统法律文化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无意识的文化心理结构之中, 并且对下层民众的影响显然要广泛得多。而这却是整个社会的基础, 是社会在新形势下变革的方向、速度、质量的既不可忽视也不可或缺的动力之源。当然, 我们也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文化之中还有可在全球化背景之下进行创造性转换并可能为现时及将来的法律的变革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要素, 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我们认为与马克思所提出的世界性历史 具有某种程度相合之处的大同世界观。
三、结语
全球化必定影响国内的法律变革与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 也是对国内法律能否合乎时展的要求无时不在的忠告。当然, 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 中国法律的变革与发展所遇到的挑战可能远不是以上述及的内容。不过要应对现在或将来可能遇到的各种挑战,最重要的也最为基础的是努力去理解或捕捉其多层次和多棱面的特性, 因为就全球化本身而言, 其蓝图仍然是模糊不清的, 从而对与其相关联的法律的特性的把握就更不是易事, 进而要它时刻符合人类社会的总体变迁的方向的内在要求而变革与发展绝非易事,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面对和正视全球化的基础而研究法律的变革与发展是一定有益的,惟此才能定位好法律变革与发展走向、框架和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