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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权利;法治;权力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建立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即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因此对法治文化进一步思考,了解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法治文化概念
对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种解读。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及历史因素,需遵循其固有规律顺序而积极推进。我国是个缺少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培育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法制宣传教育应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普法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理念的渗透和法治文化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推进普法教育,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是要树立教育与服务相结合、以人为本位的理念。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要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宣传者本位意识过渡到受众者本位意识,全心全意为受教育者服务。二是要树立动静法治(制)结合、以动态法治为主的理念。推进普法教育,不仅要宣传静态的"法制",更要宣传动态的"法治"。着眼于从人的内在精神层面的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行为,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三是要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一要义就是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规定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普法的内容上不仅要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灌输现代法律平等、自由和权利保障的精神。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
(二)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尊法,依靠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实现。但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文化观的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 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起到了公平正义法治价值体系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虽然说整个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法治文明的基础。所以,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抓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文艺创作,着力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 ,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过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加强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一是要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通过批判,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成为一种"恶",从而使人们形成自觉抵制这种落后文化的心理和习惯。二是其他文化形态要保持与法治文化立足点、价值趋向等方面的一致性。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地位关系。如果是以"依法治国"来表达法治的话,就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道德只能服务于法治文化。要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重视发挥执法机关和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贴近法治实践,贴近群众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以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文化修养,从而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形成,能强化公众从思维认识、自身行为等方面对法治生活的文化判断力和约束力。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要素,决定着我国法治进程和建设方向。
(一)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任何国家和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加强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和体现,中国“法治”在几代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的打磨下日趋完备。但法治似乎仅仅还停留在制度的建设上,离法治理想相去甚远。我们只有把法治理念融入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当中,才能把法治的思想、观念、精神、思维等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工作,只有上升到文化的层次,使之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建设重要保障。
(二)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建设一个团结和睦、宽松自由、协调有序、运行良好的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一个尊崇法治精神、敬畏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良好社会环境。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就需要有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文化来支撑和塑造。任何社会构建都是在一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它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分,也是和谐社会建设基础。主席也曾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更是在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三)法治文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着力构建法治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和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和追求。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践行法治的基本活动,而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引导、促进和提高,只有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理念,才能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正确方向,才能保持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命力,才能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效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充分体现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和法治价值,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培育法治文化,提升全民的法治文化素养,使社会管理在“法律至上、崇尚法治”理念的引领下,实现从“应急治理”到“长安法治”的转变。
法治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我国在法治文化建设的道路上会遇到挫折和坎坷,但我们要坚信这条道路的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我们会朝着这个目标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朱景文主编 法理学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2
一、非遗的特性及其经济价值
非遗是种活态的文化产品。文化产品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非遗作为“显性知识”存在时与实物资产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在空间具有无限复制性,会引发同时使用。“显性知识一经复制和传播,可以在无限的范围内被无限的人同吋使用。……说明显性知识具有公共物品性质。”121非遗的另一个特征是其外部性,这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非遗不是孤立的一件商品或服务,其特性是能将若干具有其他象征或用途的产品联结起来。非遗作为文化产品,其附加值主要体现在其审美性、精神重要性、特殊象征意义与历史作用及其在影响艺术潮流、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独特性等方面的重要性。
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各种技艺和实物(如藏医药、唐卡、藏纸、藏香、藏族服饰、拉萨风筝等非遗的制作技艺和产品本身)与任何实物资产一样具有“使用价值”。非遗场所中的遗产成分可以增加这些使用价值,因为在非遗区域生活或工作或访问非遗区域时将取得遗产附加价值。除物理价值外,非遗资产具有多种无形利益:一是因“遗产存在”产生的利益(文化产品体现的文化价值,如审关性、特殊性、重要性和独特性等。虽然人们可能不一定到访某个非遗区域,然而如果这些地方遭损毁他们将感受遗产数量的减少);二是访问遗产区域的选择权(虽然人们未必有马上访问非遗K域的计划,但他们保留未来访问的机会);三是将遗产作为共有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遗留给后代的机会。
重要的是,非遗产品的消费作为一种“公共体验”意味着,消费或使用非遗产品的人越多,或者使用非遗产品的程度越高,这些产品因其人类共同遗产价值而产生的公共效益就越大。非遗知识和经验的溢出效应是“产生共同遗产价值、社会认同以及文化可持续性”[4]或成为“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部分”。[5]像藏戏、格萨尔、藏传佛教音乐、藏族舞蹈以及藏纸、藏香等传统工艺这些文化表现形式之所以非常宝贵,是因为它们反映了藏族群体与部落对于其所在环境的反应,以及其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关系。它们给藏族群体提供一种身份认同和延续性的感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强调,非遗既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藏戏、格萨尔、藏医药、雪顿节等西藏非遗,其文化、精神、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价值为国际社会所认识。西藏非遗的存在,可提供人们享受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神秘与美丽以及感受其历史沧桑的可能性。
二、市场失灵:非遗的真实处境
非遗的公共产品特征可能影响非遗产品的供给与消费。这种特征本身并不构成非遗市场障碍,但可能导致或加剧市场失灵。只有当在边际社会成本与效益以及边际的私人成本与资源保护投资效益之间存在分离的时候市场失灵才存在。当这些分离出现的时候,政府干预即有充分合理依据。
(一)公共产品
在经济学里,一个典型市场失灵的情形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两个方面的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6])显然限制了私人供应者供给公共产品的激励,从而导致供给不足甚至根本无供给。判断某物是否是公共产品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实,非排他性是一种科技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约束的功能。比如,广播电视曾经是一种公共产品,然而随着编码技术的出现,卫星收费电视的开发使电视成为一种俱乐部商品,从而使排他性成为可能。同样,非竞争性到达一定程度时也可能发生改变,比如因过度挤占导致有竞争的消费现象。像马路、空域以及无线电频谱技术即属于这种情形。结果是在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并无明显的差别,反而成为“流变的统一体”。[7]
公共产品导致市场失灵是因为“搭便车”现象,即消费者无须付出成本却可以享用商品。本该由商品生产者享有的某些商品附加值被商品消费者利用,因而减少了生产该商品的激励。[8]个体除从非遗中获得使用利益外还可获得“非使用利益”。比如西藏非遗之“存在利益”,即认识西藏非遗项目的存在并受到保护,以及西藏非遗对于文化认同、历史重要性和特殊性等方面的贡献等。因此,一个特殊的非遗区域的消失将减弱该地区的文化认同以及文化遗产的整体价值。没有人能够阻止人们从这些知识中受益,与此同时,这样的收益又是非竞争性的。非遗产品所产生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现实,使私人供给者难于市场方面的操作。由于消费者“搭便车”行为,非遗所有者很难索取“非使用”方面的效益。
经济学理论认为,把搭便车者获得的利益分配给生产者是克服公共产品引起的市场失灵的最好办法。[9]对于非遗产品,将搭便车者转变为付费的消费者相对容易,比如,针对使用利益,在非遗景区或保护区增置通道且收取入境费即为有效做法。但在其它情况下直接向受益者收费可能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比如,要求人们为获取非遗存在且受到保护的知识(存在利益)而付费的行为。
在某些利益不能直接获取情形下,政府在这方面功能就会被派上用场。比如政府可以对社会个人或集体征税,将纳税人获得的非遗溢出利益(比如存在利益和代际利益),作为补偿金分配给生产者。相对直接收取使用费而言,这种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显得简单粗鲁。政府的介人的副作用是削弱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增添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政府失灵。与此同时,对纳税人来说还可能引起不公平效应,因为每个人的经费预算不可能完全与其获得的非遗利益相匹配。换言之,非遗保护资金来自个人所得税,而两个缴纳相同数目税金的个人对于非遗保护的贡献相等,然而他们对于遗产的价值判断却不尽相同。
(二)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的市场之外第三方获取的利益(或招致的成本)。这些利益或成本并不直接取决于市场的需求与供应,因而可能导致市场的潜在性供给不足或供过于求。外部性与两个概念息息相关:一是“公共产品”,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即使不通过市场行为也可以获得利益(正外部性),因为生产者不能排除他们(她们)从商品中收益;[1°]二是“有益物品”,非遗也具有经济学中“有益物品”的某些特征,因为社会整体有通过市场以外增加这类商品产量并从这些商品中得到好处的需求。
在存在正外部性情况下,商品市场供应的水平将低于社会的整体预期。这是因为消费者需求反映的是消费者得到的私人利益,而不是由商品生产或消费引起的附加的社会效益。如果把这些第三方利益计算在内,那么消费者是愿意付出更多费用的,这样,商品生产的水平就会提高。消费者在做出需求决策时仅考虑的是他们所能得到的私人利益,结果形成的是一种较低量的平衡。假设消费者能够按照一种社会优化平衡的方式行为,那么在此状态下他们所需求的商品量将更大,结果形成一种更高量的平衡。因正外部性引起的消费者和生产者效率损失被隐蔽。有效政策介人的效果是,这种效率损失将被视为一种不劳而获的意外所得利进行处理。反之,在负外部性情形下,由于供给反映的仅是生产者的私人成本而不是由商品生产或消费引起的额外负担,将导致商品的过度供给。["]就非遗而论,一些利益可以由私人获取,比如为在剧院演出的藏戏而收取门票(与广场演出不同),以及出售唐卡、藏医药等非遗商品而获取其遗产附加值利益等。另一方面,某些非遗的增值利益却不能为私人直接获取,比如西藏非遗对文化认同、文化多样性的贡献以及西藏非遗区域附加利益(比如在非遗保护区经商、地产开发等)以及消费者认知非遗受保护的利益等等。如果这些外部性不能被获取,非遗传承者投人人力财力的积极性将受到抑制。如果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那么私人和个体便不会有激励去从事商品生产,因为投人的成本得不到回报。
理论上讲,外部性可以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私下地解决,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产权须有明确规定;二是利益相关者的人数是少数;三是交易(谈判)成本相对较低。但是,这三个条件很难适用于非遗产品。实际情况是,第一个条件中的非遗产权并非有清楚的界定,第二个与第三个条件也难于满足。由于外部性是分散的,利益相关者的数目庞大且交易成本很高。且由于非遗的公共产品性质,一些利益相关者可以搭别人行为的便车。因此,私人自发地解决非遗外部性问题的情形并不多见。此外,非遗的代际外部性问题,亦即当代人的行为对后代人可能产生正的或负的溢出效应,1131也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非遗保护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这种遗产保护应着眼未来利益。如果我们承认这其中包括后代利益的话,那么在选择适当政策行动时须考虑到代际外部性问题。
三、政府介入和法律工具
显然,仅靠自由市场不能对非遗提供令人满意的保护,这被视作一个不言自明之理,因为私人业者投资决策仅根据其个人评估以及偏好做出,通常不会顾及非遗保护中投资标的所具有的“存在价值”,尤其是与保护非遗有关的代际利益不可能指望通过市场的办法解决。对于公共产品导致低效率问题的解决,仅靠良心或者技术进步都很难达到完美的效果。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应该政府干预。[141政府介人可能同样导致高成本和低效率的结果,这些都是选择政策性工具需考虑的因素,确保针对市场失灵工具选择是适当的和有效的,且不会产生无意识的不良后果。一些可能导致政府失灵原因,如政府直接开支、授权和贷款(通过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项目有时可能直接取代私人投资)而导致的低附加值风险;又如在某些情形下政府依据不完全信息(信息不对称)做出决策可能导致的次优结果;再如政府管理道德风险(即使人们根据政府声明、授权做出投资决策,但政府可能随时改变其态度),所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同时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情形。
对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法经济学从另--个方向开辟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认为公共产品的问题可以通过界定产权,制定法律法规解决,而不是直接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落实到非遗的保护,根本在于法律上对该类财产的权利属性给予明确规定,在有法可依情况下提供权利救济的可能性。从法律的视角即从权利与义务的视角对外部性进行规制因此成为法学界一个重要课题。“外部性的本质是围绕行使权利引发的利益冲突。”[15]“不同的外部性行为的法律特征又决定了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6]从法律的角度寻求外部性解决方法,主要因为“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来调整社会关系……同时通过法律对政府的干预进行适当的约束。”[17]实践中20世纪中期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法律制度,将非遗界定为一种“文化遗产”“文化财产”“传统遗产”“公共文化资源”等加以保护,并建立遗产利用人付费制度,以对抗任何不适当的利用非遗的行为。
如果非遗权利属性的界定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前提,那么正确选择法律工具是实现非遗有效保护的基本保证。那么如何选择解决外部性的法律工具?政府(国家)在干预市场解决外部性问题时,可在私法和公法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工具中作出选择,以使外部性在最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从私法层面看,由于非遗与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非物质性且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容易联想到的私法工具首推知识产权。实际上,晚近国际社会普遍谋求通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如专利、版权等对非遗进行保护,如WIPO和一些国家针对非遗的“传统性”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创新性”之差异性,视非遗表现形式为知识产权的一个变体,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以外单独创制保护非遗的特别知识产权制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难以避免的功能与制度缺陷性决定这种制度很难完全适用于非遗保护。越来越多人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使用可能导致的传统知识与资源严重的商业化对于民族本土文化以及生存方式的负面影响。“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构成现代知识产权的一重要理论基础(即法律只保护信息或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信息或思想本身),并被许多国家采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意味着表达下面的信息或思想则继续留在公共领域之中。以西藏非遗为例,著名非遗传承艺人扎巴演绎了《格萨尔王传》系列作品,但这些作品的著作权范围仅及于《格萨尔王传》最近的创造性版本,而不及于《格萨尔王传》历史上最早版或较早版本,因为“作品的基础部分之母题、素材等因素早已处于公共领域之中”。[18]知识产权这种形式化的保护方式无法适用于纯粹知识的保护,因此需要其他的替代性私法工具,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合同法等机制,使外部性的利用者直接承担损害的法律后果(事后补偿)以及事前协商的方法来解决外部性。与此同时,必须看到私法在解决非遗正外部性方面难以避免的局限性:法律不能为达到鼓励和保护正外部性目的,强制性规定享受正外部性的人直接向提供正外部性的人付费。
除私法外,使用公法手段是政府解决市场失灵消解外部性的另一重要工具选项。就非遗而言,行政法可用来处理私人非遗投入中正外部性而发生的市场失灵。如前所述,在缺乏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非遗区域私人业者投资于非遗保护的程度是回报与投资持平,而不会达到与非遗保护有关的特定社会效益水平。行政法一般是通过设置和实施行政奖励,对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以鼓励和保护正外部性。[19]行政法通过明确非遗传承中非遗其文化及环境方面的价值,即通过对特定行为设定要求和限制的方法,直接解决外部性。特劳斯比阐述了规制性工具对于有形遗产保护四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确保遗产的存在;其二是规制遗产保存、保护和使用;其三是规制遗产保护区的土地使用;其四是设置决策和审査程序。[2°]笔者认为,特劳斯比有关有形遗产规制性工具作用的概括同样适用于非遗保护。
行政法可通过“命令一控制”型规范(即政府设定一个社会定行为的统一水平,并规定达成这种水平所采取的特殊行动)和结果导向型规范(此类规范执行的标准是满足某些规定性结果,而非通过规定执行过程)两个基本类型规范调整社会中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命令一控制”型规范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经常使用,比如针对污染,立法者告诉污染者排放的数量以及污染将应得到怎样的控制;与“命令一控制”规范不同,结果导向型规范仅根据特定结果设立特定的立法目标。结果导向型规范优势在于其执行的一定的灵活性,其执行方面可发挥市场的作用。笔者认为,以上两个类型规范在非遗保护中均可发挥不同程度的作用。
行政法在改变社会中个人或集体行为方面确有潜在的效率性。特别是对于那些非遗投人有限的地方政府来说,行政法是非常得力的工具。然而,行政法的实施对于非遗当事人的成本影响却容易被忽视。这些成本关涉行政法规执行成本,包括管理非遗成本和熟悉相关法律义务的时间成本以及非遗业主的机会成本(因保护非遗而影响业主对保护区做其他更为盈利的使用)。行政法规的成本转移问题一直是行政法立法的重要关切之一。如果这些成本得不到充分考量,那么行政法鼓励非遗正外部性效果将大打折扣。此外,行政法作为典型公法工具,其局限性还表现在难以兼顾私权的自力救济。
四、结语
非遗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及外部性,是导致非遗产品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如果这些外部性不能被获取,非遗传承者投入人力财力的积极性将受到抑制。当市场失灵真正成为非遗保护最优水平的障碍时,就有必要探索政府介入的适当方式。公共行为层面上的政策工具被定义为“组织集体行动解决公共问题的一种方法”。有效的政策工具通常包括:信息、财政支持、公共服务和法律。其中法律是影响人们的行为的规范性工具。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当私人行为未必有利于公共利益时由代表国家的权力机关通过命令以控制人们的行为。~23]法律T.具与其他工具不同之处在于其预先设置行为要求并为不依法办事设立不利的后果(与单纯设置激励等财政行为不同),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政府行为的负外部性。
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佛教;文化事业;服务;宜昌古佛寺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249-02
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必然包括宗教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宗教既是一种信仰,又是一种文化服务,作为服务也应当是一种文化事业,一种特殊的文化事业,否则,佛教将难以为继,信众将无所皈依。对此,古佛寺在自身的文化事业发展中,积累了一些心得。
一、发挥闹市古寺优势,确立佛教文化思路
发展宗教文化产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佛教信仰的必须,民生需求的必须,社会和谐的必须,文化繁荣的必须。为了进一步满足信众对佛教文化的需求,把宗教文化作为一项事业推向社会势在必行。
古佛寺在佛教文化上有着自身的优势,其历史可以追溯到738年前元代初年的三圣宫,即见于志书的公元1265年所立寺庙。三圣宫破败后重建于民国十六年即公元1927年,因供奉一尊古佛而名古佛寺。日军侵占宜昌时,古佛寺被日本浪人破坏,收复宜昌后再建。该寺是解放初期宜昌市城区的28座佛教寺庙中,仅存的一座佛教殿堂,其殿具有清代晚期宜昌地方建筑风格。1962年古佛寺即被市政府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革开放后再度被确认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3年,市政府相关部门下文同意恢复古佛寺佛事,从而该寺院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地位得以恢复。从此,古佛寺逐步成为宜昌市城区乃至三峡地区一个重要的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文化基地。
客观地说,寺院前期的运作阶段,我们的工作着力点放在改善本地相关部门和市民对寺院的了解与认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地区影响力。在取得运营与佛事相应资质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之后,经过数年的工作磨合,寺院内部已经凝聚了一批具有较高文化层次和佛教信仰基础牢固的信众群体,为今后寺院的佛事活动和整体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从本寺院面临的环境和实际出发,立足于自身的工作实践,同时走出去,云游考察,学习外地寺院经验;也请进来,聘请国内高僧及相关专家来寺院传播佛法知识,我们诚恳地向其求示索因。经过不断地参究,我们逐步明了“以佛教教义为基础,以传统文化为纽带,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的战略思路,让寺院文化融进世俗社会,让寺院相关服务走出去,让佛教寺院文化走出去,同时把文化服务项目带进来。在工作中我们逐步体会到,佛事活动要得以顺利开展,佛教理念要得以持续传播,服务社会要得以持之以恒,必须依法进行宗教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必须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融为一体并为其服务。为此,我们着力构建一个集佛教信仰、佛教文化研究、文化旅游、佛事活动为一体的现代宗教事业文化实体。我们体会,这一佛教文化发展的思路,是一条于佛教、信众、社会都有利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路。
二、潜心佛教理念传播,丰富文化服务项目
教职人员需要虔诚履行教职、潜心修持自身、传播佛教理念、服务信教群众、促进社会和谐。教职人员的精神状态突出反映了该宗教场所的整体面貌,关系到该宗教场所的外部形象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着力引导教职人员投身于佛教理念的虔诚传播和文化服务。
佛教信仰需要虔诚,佛教理念需要传播,传播需要勤奋,需要服务意识、献身精神。我们积极参与佛事交流活动,同时在活动中注重展示、提升古佛寺宗教文化品牌效应。我们尽量利用古佛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让宜昌城区的佛教文化及其事业在当地文化发展中占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寺院僧团组织坚持寺内日常佛事活动,同时积极参与寺外相关大型佛事活动,参加周边地区信众居士联合开展的集体佛事活动。为了进一步增强信众信任度及古佛寺的知名度,外出参加佛事活动回来后,我们迅速将收集、整理的图片及文件资料,在合适的范围内进行广泛传播,进一步增值其传播效应。
考察都市佛教的发展道路,我们着重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僧人修证的精神与虔诚,一是僧僧侣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平的提高,造就适应当代社会的新一代僧人,让寺院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多做贡献。作为宜昌城区中心唯一的一所佛教文化场所,我们尽力利用自身这一区位优势,推广寺院佛教文化项目。每逢佛菩萨圣诞或其他纪念节日,每逢清明、端午、中秋、重阳、元旦、腊八、春节、庙会、传灯、农历每月初一、十五的普佛仪式日及释迦牟尼佛圣诞日等法会,我们都会举行一定规模的佛事活动。活动期间,寺院将全力以赴组织信众来寺内参拜。随着活动的逐步开展,随着人脉和经验的不断累积,香客群体会潜移默化,不断发酵升腾,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观光游客及信教群众将从中感受佛教信仰的虔诚和历史文化的丰厚,从而受到真善美的熏陶,在这些活动中自然丰富了僧侣自身的文化内涵。
我们同时感到,面对社会民生巨大的精神需求,佛教不能回避,必须立足于都市,服务于民生,回馈于社会,因循守旧、踞守山林的佛教是不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我们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利用一切形式和方法,传播佛教文化,弘扬和谐理念,满足民众需求。我们用好每一笔善款,逐渐丰富、充实寺内佛教用品,经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我们依法创建、登记、注册了本寺期刊《燃灯》杂志,以此反映信众声音,表达读者诉求,沟通相关信息,张扬积德行善,推动社会和谐,通过无微不至的服务满足信众的需要,僧俗共赏。目前,寺庙受场地的限制,出让的佛寺用品和相关商品还不能充分适应游客与信众的需求,为了不断满足游客、信众对佛教文化的好奇心、求知欲、虔诚心和奉献感,我们注意开发丰富多彩的佛事纪念品,既发展了文化事业,又让信众一到古佛寺,就感受到清净安宁,回到了自己的精神家园,信任感、归宿感油然而生。我们不仅创办注册了期刊《燃灯》,而且设计、制作了一些佛教明信片、纪念册、带有古寺标示的服装饰品等精神产品,而且编辑、出版了《图解古佛寺》、《世界名人论佛教》等读物,将这些读物和物品一一介绍和推荐给游客、信众。在寺院恭请佛事用品时,我们放开思维,安排法师,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在特定时间带领大家放孔明灯、放河灯祈福,从而吸引更多香客。总之,我们尽量将一些大众喜爱的活动结合佛教特色来推广。如此不仅提升了本寺庙佛教文化品质,也丰富了市民和游客的文化生活,满足了他们的内心感受。
三、着力佛教文化推介,提供佛事活动服务
佛教文化像其他文化一样,需要不断地推介自己,让受众了解,让受众感受,让受众信赖。我们将寺内相关部门作为主要推手,由他们聘请人员,依法积极与社会团体及各方人士接洽、探索、商讨、促成相关佛事文化社会活动。我们积极推广古佛寺禅茶、古佛寺素食等特有佛教文化的用品,逐步形成和完善寺院事业链条,这些文化商业性活动使寺院得以稳步、有序、健康发展,从而有实力提升古佛寺在本地和相邻地区的影响力,吸引各界人士走入寺院,了解佛教文化。在具体操作中,我们整合现有资源,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创新,激励进取,充分发挥寺内僧俗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寺院进一步发展打下人才基础和思想基础。我们尝试引进专门人才,在寺院实行“选贤制”、“聘任制”,由寺院民主管委会对聘任人员进行考核及使用。
对于寺内法物的供请及佛事活动的相关安排,从物品的规格、门类、外观、档次以及供请价位上,依据佛教教义教规,遵从价值规律,审视现实状况,作出调整幅度。同时设计出既符合佛教仪轨,又适应现代需求的综合服务,让斋主与寺院主管部门接洽所需服务事宜。通过以上活动,我们对参与者进行佛教文化引导,不仅让他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充分展示出我们寺庙的专业度、虔诚心,使广大信众在参与的过程中增强佛门体验,接受心灵洗涤,我们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也因此得到相应提升。
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一、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二、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三、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5
碎片的记忆
一、看见,在表象之外
已记不清我第一次听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词是什么时候了,但可以确定的是我从小就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包围中长大的,只是以前的很多年脑海里都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概念,对于我自小生活的乡村中的种种民间文化都只是一种表象的、经验的认识,并没有任何学理上的认识和划分,那时候,在我的眼里,民歌民谣、剪纸技艺、庙会、秦腔就只是它们自身而已,我并不知道它们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它们在我的世界里,就只是好听的歌谣、好看的绣花鞋和绣花鞋垫、好玩的庙会场所以及完全听不懂的配着音乐的大喊大吼,这就是它们。
然而,自从学习了民俗学之后,我再看它们,看到的就不仅仅只是它们自身了,我看到的更多了,同时,想的也多了。首先,它们是我的父老乡亲所创造、传承的文化,它们的产生、发展始终是紧紧的依附于那片厚实的黄土地的;其次,它们是人类文化的一种,我的父老乡亲们并不只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们,他们在辛勤劳作中同样为人类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贡献,我为他们骄傲,为自己作为那片黄土地的子孙自豪;再次,我突然意识到我从小就努力学习想要离开的那个小乡村并不是如我想象中那样贫穷的,在某种程度上,它比城市更加富有。我明白贫穷并不只是物质层面上的概念,它同样也适用于精神文化层面。
这前前后后的变化,使我明白一个人对于自身以及自身所处的文化的认知,是与他接受教育的程度以及知识面的宽窄有关的。中国现在处于现代化飞速发展的进程中,然而据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显示,中国农村人口的比例仍然较高,占总人口的47.43%。国民人口素质也不高,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仅占六岁以上人口数的10.59201%。
在这样农村人口基数大,国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的国情下,中国的文化事业很难做到全民共同参与的。普通民众对于自身所处的文化大都没有一个自觉的认知,处于“熟识但不真知”的状态。我想要改变这个现状,还是要从教育起步,国民素质提升了,文化自觉才有可能实现。不过,一国的受教育程度,又与一国的经济实力有很大关系。眼下我们国家的农业人口比重这么大,很多人都还处于追求物质的富足阶段,又哪有时间和心思追求精神文化层面的需求和享受呢?这样看来,要建设民众高度参与的中国文化事业是漫长的一个过程,但相信这一天总会到来的。
二、古街上的铁匠和他的打铁铺子
2014年三月,我随一朋友回家,她家在丽水松阳县,作为一陕西姑娘,可以说我是第一次走进一江南人家,尽管她家住在县城,我可能并不能体验到那种江南水乡的小家小户的田园生活,然而,我还是挺兴奋的,尤其是听朋友说她家那里有几条明清老街区后,我更是欣欣然向往之。
作为小客人,自是受尽主人的各种热情款待,这是题外话,故不作冗述。我想说的是我去转过的那条明清老街区上的一位铁匠和他的打铁铺子。
在朋友家的第二天下午我去老街转悠,一看,果然如朋友所说,古色古香,只是尽显岁月沧桑,堪称“老”字。老街窄窄长长,我沿着古旧的石板路边走边看。街两旁都是一色古旧的明清时期的两层木板楼,房檐上有各色镂空的雕花样式,看起来沉静又朴素。很多房子外面都贴有政府颁发的文物保护牌子,上面标明着房子诞生的历史时间。因为房子老旧,所以大多都不住人,只是一楼房屋被装修成各种店铺,很多传统的手工艺店铺跻身于各种现代的店铺中,传统与现代各显其色,但却和睦共处。我比较关注的是那些打铁铺、制秤店、草药店……每每忍不住走入其中,与那些年老的师傅们攀谈几句,感觉自己的心也变得沉静了,他们的身上尽显着一代手艺人的勤劳与质朴,与他们说话,颇感亲切,如果有轮回,那么我相信自己百年前也是他们中的一员,也许就是那弹棉花的妇人吧。
在众多传统的店铺中,我在一家打铁铺待的时间最长,我与那位五十多岁的打铁匠聊了两个多小时。他黝黑的面庞上尽是岁月的刻痕,然而笑起来却是憨厚的,让人一下子就免去了陌生感。他的打铁铺,在我看来,就是一间堆满铁器的又小又黑的屋子,走进里面,所有东西杂乱中分类摆放,屋中央是那打铁烧火的砖炉子,火光亮亮的。 我去的时候正是下午一点多,他正在给打好的刀具安把儿,我的出现并不影响他干活,他一边麻利熟络的忙活,一边随着我的提问说话。
他告诉我他是十七岁的时候跟着师傅学打铁的,到现在都打了四十多年了。当我问及他当初为什呢选择这门手艺时,他笑着略带几分得意的说:“干这个自由啊,想打了就打,也不用给别人打工,自己做自己的活儿,很自由,当时年轻,觉得学这个挺好玩的。这一干就是一辈子啊”他说完,眉目间布满喜悦。我对他的回答感到挺意外的,原以为这么苦的活计肯定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学的,没想到他却觉得打铁自由,因为这个,我对他的敬意又增加了几分。我又问:“这么多年,觉得打铁辛苦吗?”他还是笑着说:“苦当然苦的,但要生活嘛,谁不苦呢?打铁心里舒坦自在,这样一下下打下去,踏实。”我听了,也笑了,试想下哪一行不辛苦呢?能自得其乐的他也是幸福的。
就这样我们一答一问式的聊着,看得出他为人性格率直,并不介意跟我多说说。这么多年的铁匠生活里,尽管苦,可他从没想过要改行,他是喜欢他的铁匠生活的。他靠这手下的活计,养家立业,可是他说现在铁匠铺的生意是越做越不好了。他说现在都用机器轧了,他也会卖一些,他指着铺子门口案板上摆着的那些铁器说:“这些都是机器做的,质量不好,我打的质量好些,但是打得成本高,所以卖的贵些,一般人倒是都愿意捡那机器轧的便宜些的买,打铁生意不好,我就也卖点这些了。”他自然的说着,我感到他像是说别人的事一般,风轻云淡,看不出他心里的情感。当我问他起他的家人时,他也说了。他告诉我他的家离这不远,家里还有点茶园,由他老婆管理,他的两个儿子都已二十多岁,还没成家,都在外打工,他的儿子从没想过跟他学打铁。他说:“现在的人,都不愿意学这个了,嫌苦嫌累嫌挣不到钱,没人愿意做这个。”我又问他:“那你知道的铁匠有几个呢?”他说:“这附近我知道的只有一个,都七十多了,现在打不动了,以前打得很好。”我有点伤感的说:“那你们是最后的铁匠了?”他说:“是啊,以后就没人打铁了。”他说的很平淡,但我听着却没有他平淡。我想到金庸的武侠小说里,那些宝刀名剑可都是他的前辈们一下下打出来的,也许以后的武侠小说家门在写小说时,都不会再写到什么宝刀名剑吧,或许他们还会不知道在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度里,曾经有过一门职业叫打铁匠,有一个铺子叫打铁铺。
我是偶尔逗留在这古街上的匆匆过客,而他却是属于这里的,他打铁的叮咚声早已成为这古街的伴奏曲,朝朝暮暮,余音绕长街。当我离开时,他在叮叮咚咚的打一把铁锄了。我突然想起我们家的那许许多多的铁质农具来,我明白在传统的农耕年代里,是铁匠们的辛劳伴着我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他们是中国农耕文明的基石。
三、她们的权利和文化自觉
有一次上课时,王老师给我们看了一个嗦嘎苗族生态博物馆的纪录片,其中有一个画面是:一位苗族妇女背着一缸水艰难的行走在山路上。我们看了,都觉得很不可思议。背一缸水,天哪,多重啊,等背到家了,衣服肯定都会湿的,那山路曲曲折折、上上下下并不好走,水肯定会因为动荡而溢出来的。可这是嗦嘎苗族妇女们常做的事,因为那里并没有自来水。我难以想象她们生活的辛苦。
虽然风景如画,惹无数外地人竟向往,可我想外地人谁也不会愿意长期待在那里的,光这吃水用水就是麻烦事,试问我们谁能够每天背着水上山下山呢?可问题是,我们在从未亲身经历她们的生活之前,就觉得她们那种生活方式好,我们置身于生活交通方便快捷的城市里,用现代厌倦了城市的压力和各种问题的心态去赞赏自然、生态、古朴、环保的苗寨山林生活,我们觉得她们的生活就是一曲男欢女爱、纯净美好的田园牧歌,当我们想要逃离都市时,我们肆意的放纵自己对她们的浪漫无边的想象,好像她们在天堂般,过着无忧无虑的神仙日子。可笑的是我们忽略了她们每日里身背水缸的辛苦。当然,她们不会抱怨,因为那就是她们的生活。可我们有什么权利要求她们不改变不现代化,我们有什么权利要求她们拒绝自来水而天天背水缸呢?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外地人总是不能真正的理解、帮助她们。我想她们有权利改变现在的生活,更有权利追求现代化的便利生活。传统的生活该不该变化,应该由她们自己决定,而不是我们这些热衷于保护人类文化的外地人。
另一个问题是,与外地人对当地生活与文化的热衷与赞赏所不同的是当地人的漠然与麻木。政府和学者们努力在当地建立起来的民族生态博物馆,并没有引起当地人对自己文化的自觉意识和保护欲望,毕竟普通民众的生活是物质而琐碎的,当地人更多关注的是可不可以创收的问题,而不是保持民族文化独特性。不难看出,在这方面,政府和学者多数情况下是一厢情愿的。
这就产生了三个难题:在现代化、城市化的潮流中,她们如何继续乐意维持传统的生活方式?我们又如何在尊重她们的前提下更多的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如何才能引起当地人的文化自觉,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珍贵性,做自己文化的主人和护花使者?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建议
一、两种方法:保护和保护并传承
人类滚滚前进,新旧更替总是必然的。很多传统最终都是要慢慢消逝的,这不是人力所能扭转的,对于“消逝”,也许我们不必太过怀旧,顺应并适应自然的发展才是。尽管我们要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对哪些只是保护,哪些是保护并传承,这是得分清的。对于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使它作为人类文化史的一部分得以永久的存在。而对于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不仅要保护,更要使它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传承、发扬,使它作为人类文化事业的一部分继续造福于人类。
那么我们就要首先分清楚哪些是只需要保护的,哪些是需要保护并传承的,我认为这里面有一条标准:凡是可以继续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应该加以保护并传承,那些不能在现代社会中发挥自身作用和价值的,应该只是被作为人类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被保护起来。这样做的一大好处就是可以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的放矢,并不盲目的保护传承。
二、尊重当地人的权利和意见
政府和学者,对一个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措施时,应该首先了解当地人的意见,尊重他们对自身文化和生活的态度,然后再采取合理的措施,争取使政府的文化工作和当地人的利益相统一,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成为政府、学者和民众齐心协力共同促成的一件利国利民的千秋大事。
三、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教育,使普通民众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民族、对国家、对人类文化的伟大意义,从而使民众对自身所处的地域文化有自觉的认识和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做到政府、学者、民众三方位的协调,各出己力,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至于说到如何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教育,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1.可以在小、中、高、职专以及大学教育中酌情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通识课程和有关的讲座。
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图像处理;细化;模板;毛刺
中图分类号:TP3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73X(2008)1814303
An Effective Thinning Algorithm for Fingerprint Image
HE Jing,FAN Jiulun
(Xi′an Institute of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Xi′an,710061,China)
Abstract:OPTA method is a classical thinning method for fingerprint image.Improved OPTA method,which is proposed to overcome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OPTA method,can obtain a complete thinning result,and can eliminate the distortion of the skeleton.But the improved OPTA thinning algorithm has a deficiency of being easy to get burrs after thinning.To deal with this problem,a set of ameliorative templates is added in this paper.Experimental results show that the new algorithm can not only keep connective,but also keep smooth without burrs.More ideal thinning result is obtained.
Keywords:image processing;thinning;template;burr
1 引 言
迄今为止,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已经成为最为方便与安全的识别技术[1]。由于指纹具有惟一性、稳定性、可采集性、与主体永不分离性等优点,指纹识别成为生物特征识别中关注度很高,应用较多的主要技术[2,3]。自动指纹识别系统(AFIS)是个人身份认定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完整的指纹识别系统主要包括:指纹图像采集、滤除图像噪声、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细化图像、特征点提取和特征点比对等几个部分。其中,细化是指纹图像预处理中耗时最长、要求最高的一部分。
指纹细化又称骨架化,是自动指纹识别系统中重要的预处理组成部分,细化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特征点提取的有效性。研究人员已经提出了很多细化方法,按迭代方式可分为串行算法、并行算法和串并行混合算法。串行细化算法是指每次迭代的结果依赖于像素处理的先后顺序,因而某一像素点的删除或保留与处理顺序有关。并行细化算法进行细化时可以把相同的判定条件应用于所有的像素点,与处理顺序无关,所以从原理上将优于串行细化算法。而串并行混合算法就是串行和并行混合的方法。已经提出的并行细化方法有很多:OPTA细化算法、Hall细化算法、Rosedfeld细化算法、ZR细化算法等[47]。
针对OPTA方法(OnePass Thinning Algorithm,OPTA)中细化不完全、细化速度较慢的不足,文献[8]提出了改进的OPTA算法(Improved OPTA Thinning Algorithm),获得了较好的细化效果。但改进算法还存在方向敏感性强,在水平和竖直方向容易出现毛刺等问题[9]。本文针对改进的OPTA方法存在的这些不足,在其基础上增加一组去除毛刺的模板,获得了更好的细化效果。
2 OPTA算法
对于一幅二值指纹图像,设其背景点的像素值为0,前景点的像素值为1。OPTA算法是从图像的左上角开始,对每一个前景点元素(像素值为1 的点,即模板中的P5)抽取出如图1所示的模板邻域,并将该邻域与给定的删除模板(见图2)相比较,如果该邻域的像素值与8个删除模板中的任一个相匹配则删除该点,否则保留该点。为了保持连通性,抽取的元素的邻域再和图3的2个保留模板进行比较,如果抽取邻域的第二行和模板(a)的第二行匹配,或者抽取邻域的第二列和模板(b)中的第二列匹配,则P5点保留,否则P5才真正删去(对该点的像素值置0)。
板其中模板中的“1”代表该点的像素值为1;“0”代表该点的像素值为0;“×”代表该点的像素值既可以为1也可以为0。该算法是从图像的左上角开始到右下角结束作为一次循环,反复进行迭代,直到没有像素值改变为止。
用OPTA算法对指纹图像进行细化可以达到较好的细化效果,但是细化后的图像细化不完全,细化后的指纹脊线不光滑,有毛刺、纹线扭曲。
3 改进的OPTA算法
鉴于OPTA方法有着上述的不足,文献[8]提出了改进的OPTA算法,该算法对OPTA算法中的删除模板进行了一定的改进,这样可以有效去除纹线边缘上的突出物。另外,它采用大小相同的保留模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处理速度[8]。
该算法的具体步骤与OPTA方法相同,都是抽取当前像素点的邻域与删除模板和保留模板比对,决定像素点的删除与否。该算法采用统一的4×4模板,其抽取邻域以及删除模板、保留模板如图4~图6所示。
4 修正的算法
对比OPTA细化算法,改进的OPTA细化算法得到的指纹细化图像除满足收敛性、连接性、拓扑性和保持性外,在三叉点处细化完全,得到了完全细化的图像。但是细化后的图像仍然存在毛刺。
毛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模板的不完善造成的。毛刺的出现对纹线方向十分敏感,主要分布在细化图像的右上部和右中部,特别是在纹线近似水平和垂直的时候,尤为明显。改进的OPTA算法中的删除模板只是从图像的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南、西北8个方向上删除了图像的边缘像素点,但是并没有专门为解决毛刺问题提出模板。为此本文提出的算法将在改进的OPTA算法删除模板的基础上增加一组去毛刺的模板,在细化的同时去除毛刺,对于保留模板仍然采用改进的OPTA算法中的模板。
具体算法如下:从图像的左上角开始逐个抽取图像中的像素点(像素值为1的非端点),与删除模板(原删除模板+图7所示新增加的去毛刺模板)比对。抽取像素点在图像中表示为点P5,其8邻域分别为P1~P9。若满足8个删除模板中的任意一个,再将其与保留模板比对,若满足则该点保留,不满足才真正删除。这样一直迭代下去直到没有像素值变化为止。
另外,本文提出的新算法是对所有的非端点的前景点使用模板,这是由于要去除水平和竖直方向上的毛刺,计算机很可能将这种模板应用于端点引起纹线吞噬,而指纹纹线的端点恰恰只是一个点,没有“厚度”,所以可以将它撇开,对其余点应用模板,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处理速度。
5 实验结果
在Pentium(R)4,256 MB内存的计算机上用Matlab语言编程实现了该算法,实验选取了FVC2000指纹库中的指纹图像。以下分别为二值化图像(图8)和用三种算法细化后的实验结果(图9~图11)。
由以上实验结果可见,用OPTA 方法进行细化,得到的指纹图像细化不完全,且毛刺较多,纹线扭曲较大;用改进的OPTA方法进行细化,得到的指纹图像毛刺有一定的减少,但是在图像的右上部和右中部毛刺仍有很多;用本文的修正算法进行细化后,可以看到,细化后毛刺消除,得到的图像光滑,效果较好。 同时,实验还统计了分别用以上三种方法细化后的指纹图像征点(分叉点和端点)的个数,用OPTA方法细化得到的指纹图像征点个数为17 676个;用改进的OPTA方法得到的指纹图像征点的个数为15 285个;而用本文算法得到的细化图像征点的个数为10 178个,比OPTA方法减少了42.41%,比改进的OPTA方法减少了33.41%,可见本文方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毛刺,消除伪特征点。
6 结 语
本文算法属于并行细化算法,可以同时处理指纹图像中的各个像素点,处理速度快、细化的结果光滑、无毛刺,大大改善了指纹细化的效果。从实验结果可见,用本文算法细化的图像在满足细化的各种要求的基础上,细化结果光滑无毛刺,无纹线吞噬现象。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所选指纹图像只进行了一般二值化(分块阈值法)处理,如果在细化之前对指纹图像进行一定的增强处理并使用针对于指纹图像的二值化方法,去除指纹脊线的粘连并连接断线,效果可能会更好。
参 考 文 献
[1]朱磊,张雄伟.自动指纹识别系统中校准算法的改进[J].通信学报,2003,24(1):9197.
[2]马君.小波变换技术在指纹图像预处理中的应用[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2(4):653656.
[3]聂贵军,吴陈,叶锡君.基于连续分布方向图和改进的Poincare Index的指纹分类[J].电子学报,2006,34(5):947952.
[4]Chin R T,Wan H K,Stover D L,et al.A Onepass Thinning Algorithm and Its Parallel Implementation[J].Computer Image Processing,1987,40(1):3040.
[5]Hall R W.Optimally Small Operator Supports for Fully Parallel Thinning Algorithms[J].IEEE Transactions on Pattern Analysis and Machine Intelligence,1993,15(8):82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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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Guo Z C,Richard W H.Parallel Thinning with Twosubiteration Algorithms[J].Communications of ACM,1989,32(3):35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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