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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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1

[关键词]辽宁;资源型城市;政府治理;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71 ― 04

辽宁是我国资源型城市分布最密集的省份,随着资源的枯竭与原有结构性机制性矛盾的凸显,辽宁省内一些资源型城市的接续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如何结合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成为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问题。

1 辽宁资源型城市政府治理面临的两大问题

1.1资源衰竭背景下的经济增长困境

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辽宁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25%以上,是全国同期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加值比重平均水平的二倍,可见资源型工业在辽宁经济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而辽宁下辖的资源型城市经济产业布局更加单一,多以矿业资源开采为代表第二产业及其下游产业为主体,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均处在附属地位,这就造成了经济产业结构性失调。

而在经过“一矿独大”式的冒进发展之后,资源衰竭导致了支柱产业规模坍缩,经济增长贡献率下降,加之现阶段省内经济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资源市场需求触顶下滑,第二产业产能过剩情况越发明显。更为重要的是,因资源型城市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在早期经济建设规划中所处的次要位置和发展过程中所受的体制性阻碍,当前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增长接续出现断崖式脱节。

据2015年前三季度国内经济生产总值数据统计显示,辽宁仅以2.7%的经济增速在31个省市自治区排名中垫底,总理近期在东北三省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摆脱经济增长困境是当前各级政府治理工作的重点。

1.2城市转型困境下的民生改善难题

资源型城市在其所依托的优势资源消耗殆尽之时,必将经历带有阵痛的转型过程。早期粗放式的资源开采对于人工的大量需要,造成了当前资源衰竭情况下,工矿停产空转与大批量裁员,其下游企业职工也由于订单减少而导致的关联性失业,就业机会的减少进一步导致新增劳动力就业难度的加大。职工下岗的恶性循环,成为当前阻碍民生改善的首要难题。

矿区职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缺乏再就业的优势条件。一般而言,下岗就意味着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失业。既没有经济来源,又缺少有效的社会保障,居民生活困难加剧了社会矛盾激化,在资源型城市发生几率居高不下。如何在经济下行背景下,调动和利用有限的政府资源解决民生问题,使人民群众满意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

2 政府治理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

法治保障,其具象概念即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的运行过程中,依照法的制度要求和机制设计进行社会结构、功能、关系的调整、规制与维护。而其本质内涵则是依照法律至上的原则精神和价值取向,结合具体的规则机制,实现社会治理多维并举的良性发展,监督和限制权力的恣意行使,维护和保障权利的合理运行。

法治保障建设是承接党和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深化改革顶层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是依法治国重大方略在社会运行与管理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直观表现,是将良好法治与良好行政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是强化政府合理合法治理与权威高效运行相统一的制度基础。

2.1以法治保障建设促振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为法治经济,其以法治保障建设消除经济运行过程中制度性结构性阻碍,释放市场经济内生动力和自我调节功能,以理性法治消除以往政府治理过程中人治与恶法的消极影响,理顺政府宏观监管与市场规律自我调节的关系,将市场机制交还生产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为市场选择提供契机与空间,以充分的市场竞争刺激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利用,是法治保障经济发展功能的直观体现。

另外,诚实信用既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市场经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保证。规范的市场竞争就离不开规范的法治保障,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需要对于信用的信仰与维护,以法治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以法治保障合同关系的良好履行,以法治消弭失信违约的消极影响是促进经济振兴的必然选择。

2.2以法治保障建设保民生

民生建设是政府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生建设要依靠经济提振,但仅仅关注经济发展不能真正全面有效的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生一方面要关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法治的公平正义来定分止争,调解社会关系的利益纠纷与冲突,以法治的能动时效来体察民意,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与民生发展保障。

另一方面要以法治保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管之中。通过法律设定的形式联动人民群众参与到政府治理的过程中来,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政府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权责不清、渎职失职与权力滥用这三个最根本、最直接与最现实的问题。

3 辽宁资源型城市政府治理法治保障的若干建议

辽宁资源型城市肩负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重任,同时自身又面临着改革与转型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如何充分发挥政府治理职能,提高政府治理水平为资源型城市进一步发展扫除制度性与体制性阻碍,巩固和扩大区域振兴发展成果,构建更为和谐的居民生活环境成为当前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法治作为善治的基础,必须时刻渗入到政府治理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以法治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合理,以法治保障政府行为的高效便民,以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发挥法治保障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坚持以法治思维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以法治服务保障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与以法治能动保障民生事业系统化推进是切实维护资源型城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举措。

3.1以法治思维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

目前,为了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辽宁省内正在推行政府治理创新发展战略,能否在政府治理观念上体现法治精神内涵与能否在政府治理实践上运用法治技术理性是确保政府治理现代化改革深入发展的关键。

从政府运行微观层面看,每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责过程中,都应该牢固树立以法治标准进行评判,以法律至上进行权衡的工作理念,从而在政府治理的每一环节、每一领域体现公平正义理念以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希求。从宏观层面上,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必须遵照法治技术理性的要求。政府治理实践需要满足权力划分清楚、责任分配明确与权力运行规范三项刚性要求。因而强化法治思维与意识,提高法治素养与能力,是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更好服务经济改革与民生建设的基础。

3.2以法治服务保障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

想要提振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就不能只从一个产业着眼或只从一项措施着手,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发展要通过法治保障的服务职能实现。法治服务要同时着力于稳定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转型两大基本任务。

各级机关以严谨的司法程序,处理好资源型企业重组类案件与破产案件,引导好经营不善与产能低下污染严重企业有序退出,同时进一步明晰和完善产权制度与信用制度,促进资本市场活力,提高资本流通效率。此外要注重对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与扶植,要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对新兴企业做到加大诉讼费置缓减力度与提升审理效率,降低企业诉讼的费用支出和时间成本,保障企业接续发展。

想要实现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再发展,就离不开创新驱动这一重大战略。要通过司法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通过完善司法部门与企业主体对接式法律服务,设立风险预警与快速维权机制,依法保护好企业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3.3以法治能动保障民生事业系统化推进

民生建设是事关辽宁省政府治理工作全局的一项重大任务,民生建设落实的怎么样也是政府治理法治保障工作质量的试金石。当前辽宁省各级政府都在将民生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力求以主动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阳光司法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以实效司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2

社会管理强调政府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则强调居民自治和社会共治。是由多元主体共同进行的以法律为依据的综合治理。对社会体育而言,应该进行如下管理模式的革新。一是居民体育自治模式的建立。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行政主导的工作模式,忽略群众的自主、自治能力,有时甚至害怕群众自发开展活动,怕给政府带来麻烦。建立居民体育自治模式就是要充分发挥居民自主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为居民的自发性体育活动保驾护航。同时,通过制度性安排,使居民体育逐步形成自律和互助的活动形态,达到居民体育自治的理想状态。二是要在社区及以上层面实现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共治的新型管理模式。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政府职能转移,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将社会体育管理改为与社会体育组织共治的管理模式。由于社区体育已经出现部分自治管理形式,有一定的共治基础,因此,可率先在社区层面推行体育共治模式,由社区体育组织走到前台,协助政府实施社区体育治理。然后再县、地、省层面实施共治管理模式。在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共治的过程中,要解决好政府部门与社会体育组织的关系,发挥社会体育组织的治理积极性。

2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主要是转变社会治理方式,社会体育也需要转变体育治理方式

2.1坚持系统治理,把社会管理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是要把社会管理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因此,如何共同治理将成为今后社会治理的新课题。在由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构成的治理体系中,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与其他主体的合作伙伴关系,分工负责,共同实施社会治理。政府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但不是领导作用,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之一与其他主体是平等关系,而不是其他主体的主管领导。从社会体育系统治理看,首先要建立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体系。这里的多元主体是指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在内的相关利益群体。如社区体育治理应该由社区行政与社区体育服务组织共同进行治理;老年人体育治理就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与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进行治理;区域社会体育应该由地方政府与地区体育服务组织共同进行治理。其次,系统治理要有明确分工,政府与多元主体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实施共治。政府部门尽可能退到后台,发挥调控和协调作用。比如,不同利益群体间产生矛盾时,政府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但要避免政府部门过多干预的情况再现。再次,系统治理过程中,要体现民主协商的运作机制特征。即在多元主体的共同协商下确定治理方式,产生分歧时通过民主的方式做出决定。要避免行政决定、其他组织执行的传统管理模式再现。

2.2坚持依法治理,把社会管理从行政管理向法治保障转变

坚持依法治理,就是要加强法律规制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用法律来监督管理者的治理行为。依法治理还要把社会管理从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鼓励人们依法开展各种社会活动。过去,政府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也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社会体育的依法治理就是要改行政管理为法制管理;改一方管一方为法律管双方;改行政管控为服务保障。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首先,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法律法规体系,这是依法治理的基础。其次,要学会以法律为准绳,以法规为标准进行社会体育治理,要减少对社会体育活动的行政干预,实施法制化管理。要充分信任人民群众,在法律的框架内,放手由民众自主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发展。由一方管一方向法律管双方转变,就是要改变政府与民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把双方都纳入依法治理的体系中去,又都在法制的监督之下。双方既是合作方,又是监督方,各自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又通过互相合作,促进社会体育的发展。由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是要改变以控制为手段的管理方式,减少对社会体育活动的限制。通过提供服务保障等方式,为社会体育活动保驾护航。过去,社会体育发展中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其原因与简单管控方式有很大关系,即要么不许乱说乱动,要么放任不管。其根源还与行政思维模式有关,即管理就是控制。因此,由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不仅是转变方式,更是转变思维。

2.3坚持综合治理,治理手段从单一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坚持综合治理,就是要改变过去单一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的简单管理模式,采用“多管齐下”和“多策并举”的综合治理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以期获得最佳治理效果。由于行政管理手段多为强制性手段,不适合用于作为生活方式的社会活动管理,而社会治理由于采用综合治理手段,效果和感觉会更好。从社会体育治理角度看,除了行政手段外,还有法制、道德、规范、文化、教育等多种管道可以规范体育行为。这样,不仅可以在制度上约束人们的行为,也可以在思想上引导人们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还可以在舆论环境、文化习俗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齐抓共管,使人们从内心认同社会治理模式,接受外部环境压力,达到自觉、自律的社会效果。社会体育治理还应该采用多策并举的方式进行管理。如调整社会体育政策,并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社会朝有利的方向发展。再如制定发展策略来推动社会体育的进步,像扶持体育创新、支持有组织体育活动等,一定会带动社会体育的发展。还有改变行政主导的活动开展方式,放手让相关体育协会自主开展活动,政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体育组织活动给予经费、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再有通过构建、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来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总之,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通过有效的方式方法完善社会体育治理。

2.4坚持源头治理,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转变

坚持源头治理,就是要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转变,因为“亡羊补牢”式的事后处置方式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无能为力,采用前置治理和事中治理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前置治理主要指决策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必要听证,确保决策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群众需求,符合国情、国力等。事中治理主要指均衡各种利益诉求,及时解决利益冲突与矛盾,增强社会和谐,激发社会的活力等。源头治理讲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社会体育的前置治理看,就是要把与群众联系的窗口设到老百姓身边去,方便群众反映情况,方便政府了解情况,方便各方的沟通和互动。具体讲,就是要在社区层面设置公共体育服务平台,倾听百姓的呼声与需求,有针对性地服务。源头治理还应该建立智库机构,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政府部门在决策前,要请科研机构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再去召开听证会,征求民众的意见。从社会体育的事中治理看,就是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民众利益为重,均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在社会体育活动中产生的冲突与矛盾,大都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调解和深化服务得到解决。在调解群众体育矛盾时,可以通过群众体育组织进行劝解,也可以通过组织间的谈判获得和解。总之群众利益矛盾在自治组织的范畴内解决比较有利。坚持源头治理,还要做好激发社会体育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以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工作,实现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3创新社会体育治理体制的几点建议

3.1转变社会体育管理观念

从传统管理到社会治理,意味着治理主体、治理的目标、方法等方面都要发生转变。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一是要学习“社会治理”理论和方法,明确社会治理的目标、内容、方法及组织运作模式等,为创新社会体育治理奠定基础。二是要明确政府职能转变方向,建立多元共治及群众自治的社会治理理念,积极推行社会体育领域的治理。三是要建立综合治理的基本观念,改变单一行政和行政主导的管理方式,实现社会体育综合治理的新格局。

3.2改革社会体育体制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不仅是理念的更新,也是管理体制的创新。从社会体育共治的要求看,社会体育组织全面参与体育治理是社会体育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政府部门必须尽快做好职能转移的安排,在社区层面实现基本自治,即可以让群众自治的部分,交给群众进行自我管理,如健身团队、基层体育组织管理等,暂时有困难的,交给社区体育服务组织进行管理。在县及以上地区实现基本共治,即由政府主管部门与相关体育组织共同进行社会体育治理,并在治理过程中,逐步放手让社会体育组织独立承担体育活动的开展与维护,政府部门把精力更多地用于政策与规划的制定与体育发展的宏观调控方面,通过协作共治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促进社会体育的和谐发展。

3.3调整社会体育机制

要调整纵向等级管理机制,采用扁平化运作机制,使各个层级都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体育活动的权利,充分调动各个层级的积极性,实现群众体育自治的良好局面。要调整社会体育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包括自下而上渠道的双向型体育信息通道及信息处理机制。要调整按规定办事的固定程序管理机制,实行目标管理机制。要减少程序约束,改革评价方式。要调整行动激励机制,比如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体育创新等。推行调研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完善绩效考核、群众评议和反馈等机制,促进社会体育的良性发展。3.4培育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长期单一行政管理模式造成我国社会组织的弱化,对社会体育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形成一定的困难。要提高社会体育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必须有一个培育过程。首先,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公共体育服务项目交给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并通过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与监督制度,确保社会体育服务组织为群众提供优质体育服务。其次,可以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将若干社会体育治理项目交给社会体育服务组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业务指导帮助社会体育服务组织提高社会体育治理能力,并逐步放手让其独立开展工作。再次,可以发挥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的中介作用,即政府通过其传达政策法规及其他社会治理信息,群众通过其转达对社会体育治理的意见与建议,使其成为政府与群众联系的纽带。

4结论

4.1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对社会体育发展与改革具有重要影响,社会体育管理必须尽快向社会体育治理转变。社会体育治理须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4.2社会体育转变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综合治理、坚持源头治理。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3

一、当前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管理创新

中国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强调源于特殊的背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公民对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国家面临着体制和结构的双重转型,因此,社会管理必须创新。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这显示出中央政府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

二、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检察机关能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否属于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首先要厘清的认识问题。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的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概括起来说,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统筹管理;在狭义上仅指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协调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的条件下,对现行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机制进行改造、改进、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健全社会管理体系,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及一系列活动的过程。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符合检察权的内在属性

从广义的社会管理职能来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范畴,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架构与社会治理格局中存在的一条救济权利、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人民的法律要求可以进入这条通道获得救济,各种冲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检察权同时也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是通过向社会拓展正义促进社会秩序及其变迁的张力结构。作为政治系统中发展着的一个部分,检察权随着社会秩序的生成和变迁,已经不仅仅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使公民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还原的内在机制,而且已成为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主导性变量和动力资源,影响和决定着社会政治的实际进程和方式。从狭义上的社会管理职能上来讲,检察机关不是社会管理的直接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在我国的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相对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公诉部门可以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对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刑事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及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被监督者中除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外,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和行政机关还都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职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对于被监督对象而言是具有一定法律强力的外部监督,对于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规范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管理。所以无论是从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社会管理来讲,检察机关都具有社会管理职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化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具有独特的促进作用。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十报告中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检察机关虽然并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必然有责任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水平,以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三)检察监督与社会公共管理具有价值上的趋同性

良好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法律秩序和规范为支持,以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体的行动井然有序。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载体也是客体,使社会公共管理在法律领域的表现,必须通过立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对涉及规范法律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目的和法律的价值。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的工具和必要保障,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作为广义的政府范畴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整个社会运行提供法制,秩序和公正的保障。应该说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方式,从管理的本质而言,是一种间接的方式。它是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来间接地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不断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是法治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是检察制度和社会公共管理制度共同的发展趋势,两者的内涵虽然不同,但在价值取向上却有着共同的追求 。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上文中论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如何才能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管理格局,这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关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表述。党委统领全局、政府负责实施、社会各方协同、公众广泛参与,法治的保障这每一个方面都不是可有可无的。所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哪些事情要加强政府监管,哪些事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哪些事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自治,哪些事情要引入市场机制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诸此等等,都需要在理论上弄清楚、在实践中落实到位。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来看,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适应时代变化的新的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也许就是所谓“顶层设计”。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要在这个顶层设计的框架内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一)立足检察职能,依托依法办案,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打好基础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所以,检察机关只有在立足检察职能的基础上,依托依法办案,不断创新服务人民群众的体制机制,才能使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一是侦查批捕、审查、民行检察等检察职能领域,通过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风险化解机制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长效机制来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加大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风险预警评估,通过评估,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要提前提出风险化解的预案,明确风险化解主体的职责,风险化解的流程和风险化解的后续保障。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要完善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协作配合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青少年犯罪、老年人犯罪等其他轻度危害社会的人和行为要在不立案、不批捕、不、刑事和解、青少年前科消灭方面做出优先考虑。

二是在刑罚执行检察职能领域,通过不断创新服务在押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体制机制来助推社会管理。加大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检察,通过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督促监管民警依法规范执法,促进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积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监督的新模式。尤其要注意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监督教育和管理,要积极与社区组织、家庭成员、学校、司法、公安、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加强协调配合,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中来。

三是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检察职能领域,通过不断完善创新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渎职犯罪、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助推社会管理创新。要大力推进“侦查一体化”建设,使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在执法办案中都能把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作为自己应有的职责。通过整合侦查力量,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力度,为督促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进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做出贡献。在预防职能领域,通过职务犯罪检察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有效纠正社会管理部门履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堵塞漏洞、健全管理制度的建议,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而促进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

(二)延伸检察职能,服务地区发展,找准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

一是将检察职能延伸到社区参与社区管理创新。其一是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服务管理。检察官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办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服务管理,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上的困难,通过温和说理感化的方式加强管理;其二是参与社区弱势群体服务管理;其三是推进社区法律服务与咨询活动。通过对房屋拆迁、旧房改造、拖欠工资等危害民生的法律诉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二是将检察职能延伸到企业,创新促进企业管理手段。其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要坚持走访辖区内的重点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讲授法律知识,对合同诈骗、侵害商业秘密等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合法竞争。其二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检察机关要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等职能作用,优化案件审理资源,设立审理涉企案件专案组,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重拳打击侵财性犯罪,为企业建设提供健康环境。其三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为地方企业发展营造健康、清廉的政务环境。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在履行好检察职能的同时要主动深入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活动,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企业内部经济犯罪案件的产生。

三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创新。互联网不仅仅是新技术、新产业、新媒体,也是新的意识形态阵地。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应对、引导等机制。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三)拓展新型监督职能,为推动检察监督从诉讼监督向社会监督转变

一是要积极服务于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检察院应通过诉讼监督,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致力于推动各行各业的社会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更新和完善。目前正在构建的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基本内容的大调解体系中,检察机关不仅要通过检察和解、服判息诉等监督行为作出应有的贡献,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而且还应积极延伸职能,多种形式地发挥制度构建作用,推动大调解体系的建设步伐。

二是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应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注重突出民生重点,密切关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热点难点问题,加大调查力度,提出解决方案,并持续跟踪调查报告的落实情况,使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推动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当然,在开展社会调查中,为避免检察权代替行政权,或对当事方的权利过分干涉,检察机关应注意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方式方法,属于检察职能范畴的,以督促、支持民事或行政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属于检察职能之外的,则通过与相关权力部门或职能部门的交接或转换,间接发挥社会调查的作用。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4

【关键词】法治;法治河南;中原经济区

一、法治河南的内涵

1.什么是“法治”

“法治”这一中文术语在古今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古代,它是统治者们及相关思想家在讨论如何“治理”民众的语境中出现的。它是在回答“何以治”,即用什么来治和“如何治”时的一种结论。与之对应的是“德治”、“人治”、“礼治”等。这一语境中法治的含义是君主以法治理民众和国家。

在今天,“法治”这一术语表达的内容完全不同古代,它的语境不是君主如何治国或官员如何治国,而是谁在治国的问题。其核心是要解决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中文“法治”这一术语是西方“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的对应词或翻译。在西方,这一术语是与法律的至上性联系在一起的。即法是至上的,任何人都在法之下,包括国王。所有人或组织都应依法活动。西方的这种法律至上观点,源于对神法和自然法这种超然性法的信仰,后来这种思想有所淡化,但代之而起的是人民之说。由此,在理论上,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在其下。政府都是有限政府,其权力都由人民通过宪法或法律授予。

2.什么是“法治河南”

法治河南是指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背景下,河南省在省委领导下,主要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地方国家机关和管理社会,全面实现依法治理,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这一概念具有下列具体内涵:

第一,法治河南是法治国家在河南地域范围内的具体表现和全面实现。法治河南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有机的构成部分,是在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架构下,在充分考虑河南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河南地方的实际出发,积极推进河南地方法治建设,实现地方法治。

第二,法治河南的实质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一切合法权利,形成较为完备的权力制约机制,形成合理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第三,法治河南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地位的确立。法治是法律的统治的简称。它标明,社会生活统治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法律实现对社会基本领域的全面的调整和规范。因此,法治河南就是在河南首先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性的观念,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在法律之下,都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二、法治河南对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1.建设法治河南是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政府法治化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河南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途径。建设法治河南,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事关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中原经济区建设和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大业,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没有法治,民主也就没有保障。民主要有效发挥作用,一定要建立在法治之上。抓法治就是抓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是维护人民的民利,确保社会主义民主得以有效实现。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建设法治河南,就是要通过完善法治,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实现人民民主的科学发展,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民的民利,充分调动全省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

2.建设法治河南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河南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强法治建设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通过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真正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到实处。在中原经济区建设过程中,需要运用法治的手段保障市场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公正高效地处理经济纠纷。建设法治河南,就是要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功能,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系市场秩序,实施宏观调控,建立起一个有序、协调、规范、诚信的法治经济,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牢固的基础、持久的动力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3.建设法治河南是中原经济区建设健康、有序、优质进行的可靠保障,也是构建和谐中原的重要保障。社会关系的和谐协调,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是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在一个充满对立和冲突的社会环境中,是不可能从事经济建设的,更不可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法治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是理想的社会控制模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手段。因此,建设法治河南体现了社会和谐的本质特征,是构建和谐中原的重要保障,保证可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模式的贯彻,为河南经济的快速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4.建设法治河南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生存权、发展权是基本的民生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民生问题的实质是一个法治问题。解决民生问题,法治是必由之路,是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抓法治就是抓民生,就是从根本上保障和发展民生。一方面,要通过法治促进发展,形成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安排,为改善民生提供基础和保障;另一方面,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民生领域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特别是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都与法治观念不强、不依法办事有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靠完善法治来予以规范,来保驾护航。

三、如何加快法治河南建设

1.树立科学的法治观念,培养法治信仰

要树立科学的人本法治思想,培育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信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要理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理清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强化对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宣传教育。中原民众在法治观念上与中原经济区对法治环境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所以,必须下大力气强化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改变中原民众对法律的态度,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2.完善法规体系,协调区域立法,以促进中原经济区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加快立法的步伐,填补法律空白,以适应中原经济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区域立法协调,消除中原经济区区域内各行政区之间的体制和法治冲突。

3.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推进政府行为法治化

中原经济区政府行为的法治化程度直接决定经济区的法治成效。认真贯彻相关法律,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及时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界定行政审批权的设立范围、权限和程序;推行政府决策民主制、公开制、预告制和通报制,政务公开,重要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活动的透明度;畅通行政救济通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社会矛盾等等都是至关重要的。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5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创新社会治理引领平安建设,以平安建设承载社会治理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我省综治工作绩效和公众安全感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治理面临着许多新课题、新挑战。作为东部沿海发展较快的地区,我省社会治理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早、比较多。近年来,受国内外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我省维护政治安全压力不断加大,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社会矛盾纠纷持续易发多发,治安要素管控难度明显上升,网络空间安全隐患更加凸显。必须着力创新,切实解决上述诸多难题,深化平安江苏建设。

党的十以来,对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中央和省委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归纳起来说,根本目标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防范各类社会风险,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重点工作包括健全社会治理格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构建立体化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完善信息网络管理等。把中央和省委的上述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必须转变社会治理理念,做到“七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创新引领,把创新作为推动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第一动力,大力推进工作理念提升和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用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化解风险、应对挑战。更加注重主动防范,增强工作预见性、前瞻性,从末端处理中发现前端治理中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由侧重解决显性问题向着力解决深层次问题转变,由被动处置向主动预测预警预防转变。更加注重开放共治,有效动员社会各方积极投身社会治理实践,激发起社会自治、自主、能动力量,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向党政主导、社会共治的社会治理体制转变。更加注重资源整合,进一步整合社会治理力量资源、服务资源、政策资源、信息资源,提高工作要素集成度和综合利用率,推进社会治理由单项突破走向整体推进、由分散建设走向融合发展、由局部见效走向全面提升。更加注重科技支撑,主动适应“大数据”、云计算时代的新形势,加强整体规划,推动社会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实战应用,努力把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为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核心战斗力。更加注重法治保障,善于从法治层面谋划工作思路,善于通过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防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善于建立健全法规制度规范社会治理各项工作。更加注重基层基础,强化基础性设施、基础性平台、基础性机制建设,使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有足够的力量、有实体的平台、有管用的机制,筑牢平安建设的根基。在具体措施上应着力推进五个方面工作创新:

创新升级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高起点谋划推进,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党委政府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逐级认真研究制定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特别是高标准研究制定技防城建设、技防小区建设、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等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科技应用创新,以技防城建设为抓手,加快提档升级步伐,着力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大力推进大数据指挥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视频+N”实战应用机制。强化网络社会服务管理,强化网上网下一体化防管措施,完善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机制。深化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整治,坚持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坚决扭转少数地区治安混乱现象,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创新发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促进多元化解方式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拓展司法调解范围,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探索协商、中立评估、第三方调处等矛盾化解方式的运用,确保各类矛盾纠纷有适合的途径得到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搭建多元化解方式对接平台,进一步推进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诉调、检调、公调、访调对接以及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不断增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完善多元化解工作制度,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提升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分析研判的水平,真正做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有效处置。

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措施。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机制,全面落实“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等措施。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认真抓好近年来中央和我省出台的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效应;完善特殊人群分类服务管理措施,以分级分类管控为基础,区分不同类别、根据各自特点,分类施策、分级管控,促进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队伍建设,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帮扶为支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培育、引导社会组织为特殊人群提供针对性、综合。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提升综治中心规范化水平,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办等部门下发的《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坚持硬件建设标准化、组织机构实战化、运行机制高效化、服务管理精细化、保障措施长效化,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统筹力量、整合资源、协调指挥的作用。不断提升网格化服务管理水平,充分整合网格内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等各类服务管理力量,明确网格员服务管理职责,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效能。着力提升平安志愿服务社会化水平,通过建立平安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和分会等组织网络,构建纵向覆盖市县镇村四级,横向拓展到城管、环保、教育、交通、住建、物业等行业的平安志愿者队伍,最广泛地动员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平安建设。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6

【关键词】依法治校 法制 高职院校

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贯彻会议精神,教育部印发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要求各院校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综合改革,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在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高校教育体系的具体体现。用法治的精神改革教育体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理性、民主、契约、自由的校园环境,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之精神。现代大学制度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即政府进行管理、社会参与教育、高校依法治教。第二个层面为高校内部的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与接受管理的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对学校的管理,还是高校自我管理都需要法律章程、规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学校应当运用法治和法制来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本科院校提出并实践依法治教有数余年之久,依法治校的理念得到了普及;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基本建立;规章制度建设在逐步完善;师生权利保护得到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反观高职院校,法治意识薄弱、法制理念缺失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更甚者,现有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相悖。这些均不利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推广和建设。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有相关理论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针对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不够丰富,研究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学校三者的关系,偏于宏观层面。国内主要研究成果:徐显明《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刘树忠《论依法治校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江曼洪《对当前高职院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有从收集到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研究成果较少。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理顺政府、社会、高校三者关系;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展开,缺乏对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探究。研究角度侧重于法学、教育学的理论研究,对实践工作的研究相对较少。

国外相关论述主要集中在具体制度建设上,譬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学评价等。主要有夏文莉、史红兵的《从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科研间接成本看待大学可持续发展》、刘筱毅《国外高校人事制度现状及对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其实浅析》、《英国高等教育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黄珊《美国大学制度的进步性对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

二、“依法治校”下的高职院校

本文从微观的角度切入,为高职院校在自我管理中的法治化、规范化提供新视野。本研究认为依法治校在高职院校应从以下三个维度着手,制度、理念和文化:一、加快推进规章制度的建设。形成章程、学校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四个层面的制度体系,并加强规范管理。二、做到校务公开。岗位职责、各种办事程序、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畅通信息渠道,维护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合二为一,清新学术氛围。三、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随着社会参与教育的深入,学校和市场的联系愈发紧密,法律风险也随之提高;维护学校师生的权益,要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成立专门负责法律的机构,同时加强师生的普法工作。四、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将法治融入进师生生活,发展普法讲座,或者形成相关法律知识手册,在大学里生根发芽。心中有法,依法治校才能顺利推广,现代大学制度才能形成。这对夯实高职院校自我法治管理的理论基础有重大意义。各学院可成立与“依法治教视域下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并将成果用于实际管理中。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推进法治治理新格局。明确各管理、教学部门在依法治教改革中的任务,共同推进已有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务体系、机构的建设;法治校园氛围的营造等工作,在法治治校的理念下办出职业院校的特色。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的法制建设对于高职院校贯彻党的“十精神”具有重大意义,从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建立健全法制、法治保障体系;从微观层面落实法律保障,打牢法治基础,才能使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在高职院校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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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伶.依法治校与高职院校科学发展[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

[3]文莉, 陈珍.依法治校视角下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新路径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