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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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范文1

建立健全我国卫生评价制度

社会团体发展的前瞻与思考

加强智库研究建设新型智库

做好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对接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体系的建议

“三社联动”的问题与优化策略

用治理理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几点建议

改进我国儿童安全保护工作的思路

徐州市街居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与对策

新常态下中国式邻避困境的解决思路

完善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民间公共资源的传统利用与乡村建设

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基于近年来几起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分析

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全面提升领导力

英国开放公共服务改革及其启示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加强国家安全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设计

运用协商民主创新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

县域社会协同治理的“田东经验”分析

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微信谣言治理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与思考

重庆城乡社区服务差异分析及政策建议

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引导新文艺组织和文化群体参与社会建设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方略及挑战

扎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社会发展展望

从台湾社区发展看社区网络治理的前景与挑战

社会风险与基层社区治理:问题、理念与对策

社会治理创新中充分发挥关工委的独特作用

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开启中国社会学研究的新“黄金时代”

中国合和式风险治理的概念框架与主要设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社区建设与治理的思考

清前期山东“义集”的兴起与地方市场治理策略

人口老龄化再认识及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推进以社区治理为基础的城市治理现代化探索实践

《国家安全法》颁行背景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公共应急管理法治化

推进公共安全体系系统化常态化法治化社会化建设

深圳市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客家家训——客家人修身处世创业持家的座右铭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范文2

时代背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管理的主要特征

一是管理主旨多元化。上世纪90年代以后,经济体制改革使得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协调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社会管理”这一概念。进入新世纪,党的十六大把社会管理列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并把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位一体”的建设框架,这标志着社会管理不再单一地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主旨,而是以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价值取向,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领域。

二是管理主体多元化。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关键在于构建科学的管理模式,形成有效推动和谐发展的良好管理格局。根据政府和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地位与作用的不同,社会管理大致可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协助;二是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分工协作;三是社会主导、政府协助。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的多元化使得全能政府模式随之改变。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高度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意味着新时期我国社会管理开始向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助的多主体管理模式、即第一种模式转变。

三是管理手段多元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管理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指挥式”和“控制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单一的行政手段已无法适应社会管理需要。当前,政府管理手段多元化特征明显:如进一步做到政务公开,打造透明政府;加快推进民主进程,在保留适度强制干预的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等。

以上的发展趋势也表明,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发展问题,经济越发展,社会管理越重要。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公民社会远未形成,社会管理中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又使得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凸显;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也随之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可以说,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规律。

内在联系: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及其特点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然要求提升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走法治模式。司法行政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权属的特殊性为其参与社会管理奠定了根本基础,提供了广阔空间。

从渊源上讲,司法行政的产生是司法与行政相分立、司法行政与司法业务相分离的产物。司法行政最基本的涵义,是指与司法有关的行政或行政管理。因而具有两大功能:一是司法保障功能,主要是从事司法裁决的执行;一是法治服务功能,主要包括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这两大功能使司法行政具有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被赋予了客观公正执法者和管理服务社会行政者的双重身份。前者主要通过刑罚执行实现法律对社会越轨行为的纠正,后者则使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直接面向社会的公共法律事务。这使得司法行政工作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社会管理法治化和法治建设社会化有机融合的重要领域,是沟通法治与广大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社会管理实现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司法行政权的特殊性使司法行政参与社会管理成为可能,并具有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及特点:

从功能性质上看,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和实战性。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社会秩序的维系。正如亨廷顿所说,“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当前,我国“三期”特征仍然明显,发挥司法保障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司法行政能否做好罪犯劳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转化、帮困扶助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是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同时,社会稳定的关键还在于社会基层的安定。司法行政通过遍及全国城乡的人民调解以及法律服务工作,及时发现、疏导、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积累,在动态的问题解决过程中实现社会基层的稳定。司法保障功能和法治服务功能使司法行政直接进入社会管理,并呈现出基础性、实战性特色。

从工作对象上看,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司法行政工作可以说是直接面向社会、直接面向最广大群众。只要社会各阶层需要法律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就有可能成为司法行政的工作对象。从实践层面来看,司法行政通过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提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协调社会关系、依法自我管理的能力,为公民社会的成熟提供有效的基层组织载体;通过实施法律援助,社会弱势群体平等进入司法范畴,完成了公民权力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质的飞跃;通过不断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机制,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多方参与的调解方式,这既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其内在、本质意义则在于推进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形成,等等。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使得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特征。

从实际效果上看,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具有长效性和治本性。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形成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除了立法层面法律体系架构外,还需要通过法治实践形成人人知法守法、各方面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局面。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更加需要加快法治实践步伐,在加强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等“软件”建设上下功夫。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导部门,通过开展全民普法,促进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养成,这对于安定社会秩序、促进人际和谐、推动经济发展有着根本性作用,这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的长效性和治本性特征。

具体路径:以创新的思路推动司法

行政参与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

路径一:以主动服务的思路降低转型风险。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才能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根本保障。当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仍是刻不容缓战略任务,仍需司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以降低转型风险。一是降低企业转型风险。二是降低政府决策风险。三是推动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路径二:以一体化的思路做好特殊人群的教育改造、帮困扶助工作。要以“首要标准”统揽特殊人群管理的各项工作。一方面,及时转变工作理念。强化“人本型”、“和谐型”理念,在做好管控的同时,加强心理矫治和引导,加大技能培训和帮扶力度,特别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坚持“给出路”的原则,最大限度理顺不满情绪,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反抗,实现管理效果最大化。另一方面,着力形成“一体化”治理模式。针对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的特点,在系统内部,做到监狱劳教、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紧密衔接、不留空挡;在系统外部,加强与公、检、法、工商、税务、民政、银行间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社会协同,运用社会力量提升教育改造和服务管理水平。要及时转变工作方法。建立与开放、动态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工作方式,以做好特殊人群的衔接管理为重点,加快推进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异地委托管理试点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中心、安置帮教基地等工作载体建设,不断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路径三:以精细化的思路大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方面,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化。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样化矛盾主体、多层次社会关系、多领域利益冲突,这就需要不断优化调解组织网络,形成更为协调有序的工作体系。另一方面,推进网格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网格化管理是精细化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目前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方向。调解工作要“嵌入”当地网格化管理模式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社区进行细化,每个网格责任区配备相应调解员,确保全面有效地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路径四:以集约化的思路提升为民服务的效能。把满足群众利益诉求,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行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追求,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行政服务为民体系。一是要善于促进法律服务资源集聚,构筑“大服务”格局。如将法律援助中心、专业性调委会、法律服务工作室等部门加以整合,为群众搭建“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的司法行政服务平台,形成司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体优势,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满足群众多元利益诉求。二是要不断扩大覆盖面,构筑群众权益救助网络。如完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探索在村(居)建立司法行政工作站,让基层工作站逐步成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有效载体。同时,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保护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协作配合,构筑满足诉求的多元机制。如与公、检、法建立刑、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配合机制,与劳动、、工青妇、残联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提升为困难群众依法提供救助的能力。

路径五:以系统化的思路推进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动力、精神支柱、思想保证和文化支撑。当前,要充分发挥法治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推动发展的凝聚和引领作用,就要以系统化的思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程。要在“普”字上下功夫,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奠定法治文化传承发展的社会心理基础。加强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加大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难点群体、盲点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思想,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广大群众学法守法。要在“新”字上下功夫,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中强化法治文化传承发展的物质基础。善于运用现代大众传媒,不断拓展宣传教育阵地,拓宽法制文化传播渠道,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如整合现有资源,以规模化谋求社会影响的最大化;以政府立项、市场运营、公司运作的服务外包方式,创作具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法治文化精品,增强法治文化传播的有效性。要在“实”字上下功夫,在普治并举中形成法治文化传承发展的有效积淀。不搞空洞的宣讲,通过调查研究深入把握各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积极介入党委政府难点问题,变事后被动宣传为事前主动预防,根据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及时把法律送到基层,真正做到“普法宣传到一线、普法成效在一线”,切实解决现实问题,从而使普法工作得到各级领导重视与支持,受到广大群众欢迎与参与,使法治文化的传承发展具有内在、长久的生命力。

履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职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化的问题。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决定了司法行政工作必须走社会化道路。从实践层面来看,社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配合还不够。当前,要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化。如依托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参与度。以江苏为例,可结合全省推广的“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社区党委、居委会、管理服务站、综治办)社区管理架构,加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专业社工队伍建设,增加司法行政基层一线的工作力量。又如,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协会,构建畅通社会各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平台和渠道,从而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安全。

――关于提升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化水平的问题。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提升社会管理效能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司法行政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积极探索社会管理新手段新方法,着力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信息化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推进器”。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范文3

关键词:普法教育问题对策

1农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农信社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随着农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农信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1员工学法积极性不高。农信社员工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了,法律知识学的好不好不重要;农信社领导在对待抓普法教育这方面也存在模糊认识,对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够,认为普法教育是“软任务”,抓不抓问题不大,只要能完成业务指标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提高员工学法积极性,当然更谈不上普法取得显著成效了。

1.2农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信社新业务不断推出,员工得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业务的学习中,把员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内容、方式方法上无法满足员工的喜好,这势必挫伤员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目前,农信社普法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方法简单,形式单一,普法未能真正进入基层社,在上级检查这项工作时,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应付。

1.3农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针对性不强。农信社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定期学习制度,领导没有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能及时跟踪学习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以也谈不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更谈不上用于指导和防范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4员工结构不合理,影响法制观念更新速度。目前联社员工基本上是两大结构群体: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员工,即一部分是学生出身和转业军人构成的青工队伍,人员成分复杂,思想不稳定,可塑性强,且每个人的知识层次、生活阅历、思想觉悟、业务技能千差万别;另一部分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招工社的老职工,他们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历史变革,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虽然后期也经历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实践锻炼,有相当多的人员进入高等学府深造,也出现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员工队伍整体结构而言,新鲜血液补充太慢,员工年龄没有形成梯次结构,尤其在基层联社,人员老化、合适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普法教育速度,影响了联社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

1.5普法教育忙于应付。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联社的业务范围、产品种类、客户构成、服务手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各种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不断出台,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关联性、前后衔接性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预见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现为不顺畅、不自然,难与国家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内部风险防控总处在亡羊补牢状态。

1.6自卑心理产生对普法教育的抵触情绪。

联社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改革的步伐较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相对慢一些,从单位形象到员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国有商业银行,致使部分员工在攀比中产生了自卑感,特别是习惯了“吃大锅饭”的那部分员工,经常对从事的工作产生消极情绪,对普法教育新理念产生抵触,他们是联社进行普法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

2推进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策

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信社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农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农信社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加强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1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职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当前实际,善于借台唱戏,借兵打仗,借箭发令,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协调普法与效能、综治等共同督查、督办;积极引导全员关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运作机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普法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活动等结合起来,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农信社普法广泛开展。

2.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一要建立刚性机制。目前,普法依法治理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只规定应该怎么做,而对没有做到如何处罚没有规定,从而导致法制教育忽紧忽松。二要建立规范的指导体系。要尽快制定农信社具体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依法治社指导性意见,在全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合法,易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三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人员根据实际,制订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量化标准,纳入绩效考评,每年组织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信用社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2.3明确普法教育的对象。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象应该包括农信社的高管人员、联社所有科室人员、基层网点负责人及基层员工等所有从业人员。各社应该设置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加强对基层社普法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每个社设置普法宣传员,负责本社员工的普法宣传任务。

2.4选准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广泛宣传整个法律体系的知识,着重抓与农信社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使广大农信社的干部普遍提高守法、用法水平,能熟练掌握和运用金融法规知识,结合具体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监管的要求,使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可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规以及《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达到学以致用,熟练掌握的目的,真正达到普法知法的效果。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范文4

内容摘要:协同思想强调不同社会主体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本文在科学分析当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形势的基础上,根据协同理论以及国内外有关社区管理模式的新特点,结合我国社区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我国新型社区,实行社区多元化主体管理的新思路。

关键词:协同论 社区 管理模式 创新

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空间单元,社区管理的效绩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和发展。协同论是研究复杂系统在外在参量的驱动和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下,协调不同社会主体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已经逐步开始改变传统的行政型主导模式,运用协同论的机理与研究成果,探索和创新我国新型社区管理模式,对于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与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协同学理论的核心内涵与运行机理

协同学(Synergetics)亦称协同论或协和学,来源于希腊文,意为共同工作。协同学理论由 20 世纪 70 年代初联邦德国物理学家哈肯创立。协同学发展与完善了系统论(System Theory)、控制论(Cybernetics Theory)、信息论( Information Theory)与耗散结构理论(Dissipative Structure Theory)等现代科学理论,采用系统动力学的综合思维方式,揭示了各种复杂系统与现象从无序到有序、从有序到更为有序转变的规律。哈肯认为,协同是指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和谐状态,即是研究一个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在外界环境的变化达到一定的阈值时,自身如何在内部的非线性作用下、自发由无序状态走向有序状态或由有序状态走向更为有序状态的途径问题。这种有序状态的形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开放系统。系统与外界环境有物质、能量与信息等的交换。第二,远离平衡态。系统处于非平衡态。第三,存在序参量。序参量起着支配子系统行为的主导作用,并对系统演变的最终状态或结构起主导作用。第四,竞争与合作。复杂系统内各子系统间的协同行为产生出的超越各要素自身的单独作用,从而形成整个系统的统一作用和联合作用。第五,控制参量。除了系统内部协同机制的作用外,还需要外部环境提供适当的控制参量,为系统自组织结构的形成与功能的发挥提供保障。第六,反馈机制。任何一个开放系统要维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实现自身目标都离不开反馈,它是系统实现有序的重要保障。

国外社区管理模式的成功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管理都经历了长期发展的过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根据政府行为和社区行为结合紧密程度的不同,目前国外的社区管理有以下三种模式,即自治型管理模式、行政主导型管理模式和混合型管理模式。这三种模式各具有其特点,归纳起来,西方国家的社区实践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第一,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权限职责明确。社区作为基层的管理单位一般都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社区内建有自治性的委员会、社区董事局等组织机构,并且都订有自己的或法规,对各机构的组成和权限做出明确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第二,依法治理。西方发达国家在实施社区管理时十分注重依法治理。第三,非营利组织高度发达,在社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欧美各国在实施社区发展计划过程中,社区发展的各项服务性工作一般是由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具体操作实施的。西方国家都比较注重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扶持。一方面政府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发展环境;另一方面给予积极的政策、资金上的支持。第四,市民积极参与社区志愿工作。

我国社区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区管理是国家经济、政治、社会体制改革的产物。从社区建设提出至今,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社区建设中都建立了具有本地特色的模式。但由于理论上尚不成熟,实践上缺乏经验,因而这些模式其本身并不一定全面、完整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未转变在基层社区的职能

受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区管理体制影响,我国社区大部分采取政府主导型社区管理模式,政府仍然是社区管理的行政核心,通过社区居委会来传递信息,代替本来应该由企业、社区自治组织和中介组织管理的事务,其他管理主体不能发挥其积极性。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往往不能处理好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会出现城市基层政府组织的越位和缺位以及社区组织的功能错位。政府在社区建设中仍充当“包办代替”的角色,掌握着过多的资源,这可能加剧社区成员原已养成的依赖心理和社区参与意识淡薄的状况。而其他社会组织均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权威,他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门组织居民管理公共事务,居民缺乏自组织的意识,社区参与度低。

(二)社区高度组织化而自治性不够

社区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管理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如社区治安、园林绿化、社区党建、房屋维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文化、娱乐等方面,政府不能成为社区管理的单一主体,其主要承担宏观调控职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社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要由相应的社会企业、社区自治组织等来进行,不是单一管理主体能够实现的,需要调动各个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建立社区居民自治为主的多元主体民主参与的管理体制。尽管我国政府已将相当部分的权力下放到社区,但行政权力在动员社区居民和社会资源上存在着内在的局限,社区自治组织甚至是居民都对政府存有较大的依赖性。

(三)社区管理相关法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政府行政号召、行政协调与督促直接构成了社区组织参与社区管理的基础。但现行的有关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法制还不完善。政府的政策没有变成相应的法规,对居民、组织和社区工作者的约束力受到限制,导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困窘境地。另外,也缺乏支持社区工作的法定措施。社区管理各主体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明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社区各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把社区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协同论视阈下我国社区管理模式创新思路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当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现出社会化、基层化、综合化、互动化的趋势下,政府、市场、社会都可以成为社会管理主体。因此,根据协同论的核心内涵以及国内外有关社区管理模式的特点,结合我国社区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因地制宜地构建新型社区,实行社区多元主体管理模式将是我国社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因地制宜地构建富有特色的新型社区

新型社区是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构建成的社区组织体系,居民的素质和整个社区文明程度高,社区内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新型社区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人居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社区服务实行网络化和产业化,做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当前,应努力建设的新型社区主要有学习型社区、自治型社区、服务型社区、“绿色”社区和“数字型”社区。

学习型社区是指以学习型组织和终身教育体系为基础,以学习者为中心,能保障和满足社区各年龄段成员的基本学习权利和积极主动的终身学习需求,从而促进社区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社区。学习型社区的意义在于使学习成为社会的一种运行模式和发展方式。

自治型社区是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社区自治的内容和宗旨是:通过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的社区自治组织机构管理本社区事务。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从而增强社区组织的凝聚力,带领社区居民发展各项事业,努力创造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服务型社区即从整体社区区域功能上进行服务整合,形成服务网络和社区服务联动,使之成为一种社区功能的动态。服务型社区建设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

“绿色”社区是指具备了一定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硬件设施,建立了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公众参与机制的社区,在硬件和软件方面都有基本的绿色环保要求。

“数字型”社区也称为“数字化”社区。“数字化社区”是指实现了信息数字化的社区,即应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因特网技术,构筑社区政务、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小区及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信息技术应用平台和通道,并与现实社区系统有机地联系起来。使与社区有关的各个成员在沟通信息时更加便捷,而且能够更加充分有效地开发、共享和利用社区信息资源,最终达到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目的。

(二)实行社区多元主体管理模式

社区多元主体管理是指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安全的公共事务由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协作来推动,通过政府引导、协调、支持,由市场和社会共同来建设社区,从而达到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良性互动、和谐共赢。具体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理顺社区管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市场和自治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在发挥政府、市场和自治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时,又必须规定其各自作用的边界,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在三者之间建立起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社区管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保证社区持续、健康、协调地发展。

2.提升居民社区民主意识。政府应积极探索如何利用社区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引导社区成员参与社区管理,从政治生活和社区事务两个方面为共同切入点,不断推动社区管理的有效性。社区建设的趋势是实现居民自治,因此,建立新型的社区管理体制,就要坚持社区居民自治原则,其实质就是转变政府职能,社区管理重心下移,使得居民拥有自我管理社区事务的权利。此外,实行社区居民自治,也有利于改变许多社区存在的物业管理公司主宰一切、居民被动适从的异常现象,确保社区居民(业主)的权益。社区居民自治主体是非盈利性的组织,应当机构精简、办事高效。

3.加强社区多元管理法治建设。社区管理存在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无章可循或有章不依,因此,建立新型的社区管理体制,就应该建立和完善社区管理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约束,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社区管理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社区管理工作都应该遵照法律程序进行,避免出现遇到纠纷事件时无法可依、无法可查,事情得不到有效解决,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其次,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保证社区管理的各项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使得社区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总之,要提高我国社区管理质量与效率,应当以协同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各具特色的适应不同环境条件的新型的社区管理模式,把社区作为一个组织,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协调社区各管理和服务主体,为社区创造一种和谐的环境,为社区管理和服务各主体之间的合作提供一个协调性空间,使得各主体为了共同的目标可以充分地相互理解、相互交流和配合,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能够有序和有效地进行,实现所有管理主体的协同效应,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实现社区和谐、文明。

参考文献:

1.娄成武,孙萍.社区管理学(第2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Haken H.Information and Self-Organization [M].Springer-Verlag,1998

3.H・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