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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幼师论文范文1
(一)论文选题
论文选题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结合石油工程科研与生产实践,体现指导教师及本学科科研工作的优势和特色,使学生能更多地接触生产实际和学科前沿。合适的选题是做好论文的第一步。选题应简洁、明确,简明扼要地反映论文工作的主要内容。论文选题既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以利于学生得到全面训练,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又要切实可行,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或者可以相对独立地做出阶段性成果。
(二)文献查阅
选题确定后,应针对选题进行文献调研,了解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和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选题研究的起点或突破点。通过调研和文献查阅、明确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前人研究的成果及不足、基本思路及技术方法,这是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完成文献调研方后可进行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向学生提出明确要求,介绍与选题有关的科研动态及参考文献和书目,指导学生系统查阅中、外文参考资料,指导学生撰写文献综述,审阅学生拟定的论文提纲。
(三)论文(设计)指导与撰写
石油工程是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业,其毕业论文要求通过对在油田收集的实际资料的整理、描述、作图、分析,进行研究并得出初步结论。在这一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在学生撰写论文的各个环节悉心指导,与学生进行交流,启发学生深入思考,培养学生开展学术研究的素养和能力,培养学生刻苦钻研、踏实严谨的优良学风。论文撰写要求学生运用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对所选定的某个专业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初步掌握选择科研题目、查阅文献、收集资料、确定技术路线、撰写论文等的方法和技能。学生必须在查阅、调研、实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将研究成果写成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准确、图表规范、语言流畅、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的毕业论文。
(四)论文答辩与交流
论文答辩是毕业设计的最后一个环节,亦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通过论文PPT制作和答辩,能锻炼学生专业表达能力。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在教学实践中,有的学生对论文中所运用的知识能融会贯通的运用;有的可能是一知半解,并未转化为自己的知识;还有的可能是概念不清生搬硬套,亦有少数不自觉的学生靠投机取巧,拼凑抄袭论文。在答辩会上,五人组成的答辩委员会把论文中有阐述不清楚、不详细、不确切、不完善之处提出来,让作者当场做出回答,从而检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独立分析能力。
二、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分析
(一)指导教师时间投入不足,重科研轻教学
客观上说,专业教师往往双肩挑,需要兼顾教学与科研,工作任务重,难以保证在论文指导中投入足够的时间。主观上,少数教师亦存在责任心不足及重视不够的问题。
(二)高校扩招,生源质量相对下降
高校扩招后学生就业压力大,有的学生致力于考研而未能全力投入,对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学生因缺乏专业兴趣而准备转方向,或由于专业基础差,综合能力差,难以独立完成论文,依赖教师和同组同学,或在网上搜索相似主题的论文下载、摘录、拼凑、抄袭,缺乏严谨的学风和认真的科学态度。有调查显示,在已完成的毕业论文中,仅六分之一的学生是独立完成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则部分自己完成,部分参考图书和网上资料;而有少数学生的论文则由几篇论文拼凑而成,更有个别同学直接抄袭书本和网络论文。
(三)论文不规范,论文篇幅过长或过短
章节安排不合理,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差,行文及图表不规范,参考文献成为摆设。如图表标注随意,错字错句普遍[2],这反映了学生缺乏基本的科学训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四)论文评审不严格
一方面,指导教师和评议员面对质量不高的论文,碍于面子,都会放学生过关,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位论文的质量。另一方面,对质量差别较大的论文,评审给出的分数相似或成绩接近,未能有效的鼓励真正原创论文的学生。
三、对本科毕业论文指导的思考与建议
(一)教师应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
指导教师是学生毕业论文的领航人。要带好学生,教师应从自身做起,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进而引导学生热爱本专业。指导教师应以身作则,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循循善诱,指导学生逐步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指导学生进行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整理及使用;培养学生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指导教师应保证定期与学生交流,检查学生论文进展情况,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个别指导,深入实习、实验现场,帮助学生解决论文中遇到的困难,及时调整与完善研究计划,以确保学生的论文质量。论文初稿完成后,指导教师对学生写好的毕业论文应仔细审阅,认真写出评语初稿,做出恰当评价,提出优点和不足,给出成绩和评定意见。应让学生体会到成就事业、钻研学问所必经过三种之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求索“,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艰苦努力,以及“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时豁然开朗的欣喜。教师悉心的指导能与学生真正达到教学相长。
(二)加强学生的学风教育
倡导科学、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抄袭等不良行为,让学生真正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而不仅仅是流于形式的在毕业论文《诚信责任书》上签名。同时,针对学生缺少系统训练、往往感到独立完成毕业论文难度大、压力大的问题,指导教师应及时对毕业论文撰写进行系统指导,加强论文写作规范的训练。[3]
(三)规范化管理与质量监控
毕业幼师论文范文2
(一)指导时间集中化
指导时间集中化主要表现为毕业论文指导任务在短时期内过于集聚的现象。这一问题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时间安排过于集中。虽然部分专业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安排提前至大四第一学期,但受学生考研、考证及公务员考试影响,毕业论文写作在实际执行中造成压延,真正指导时间仍集中于大四第二学期。二是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扎堆。学生在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寻求指导时存在一个突出的现象,要么是一段时间里没人找指导老师,要么是大家一起都来找指导老师寻求论文指导。而且集中指导的时间特别集中于毕业论文开题前及毕业论文提交前,造成短时间内指导任务急剧加大。
(二)指导形式封闭化
目前,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大多数教师都能结合实际,通过面谈、邮件、QQ、电话等多种途径进行毕业论文指导。尽管这些方式为学生得到毕业论文指导提供了及时、有效、柔性化的现实途径,但这些途径的点对点方式也将论文指导置于封闭环境中,造成论文指导形式的开放性不足。特别是利用邮件、QQ、电话等指导形式,无法让同期毕业生得到更多的论文写作借鉴信息,也不利于论文写作常识性知识的扩散。(四)指导内容重复化指导内容重复化表现在两个层次上,一是同期指导内容重复。在一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受指导形式封闭化的影响,有关毕业论文写作的常识性知识常需要多次教导,甚至一个学生毕业论文写作中指导过的问题又发生在另一个学生身上,造成同一届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内容的重复化。二是跨期指导内容重复。在不同届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指导过程中存在的重复指导问题更为突出。一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时出现的问题,下一届本科生在进行毕业论文写作时还是时有发生,几乎每一届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都需要多次重复指导。
二、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指导模式忽视写作主动性引导
本科生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之所以造成指导任务大量化、指导时间集中化,其原因固然有招生、就业、考研等因素影响,但现有指导模式对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长期规划指导以及非淘汰性竞争压力的缺失,也使得本科生缺乏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长期规划指导的缺失使得本科生难以合理主动安排自己的毕业论文写作计划,造成毕业论文写作进程随大流或严重依赖指导老师的督促。非淘汰性竞争压力的缺失使得本科生常常产生写好写坏一个样,早写晚写一个样的惰性思维,造成毕业论文写作坐等最后时刻的集中突击。
(二)现有指导模式忽视论文写作通识教育
目前,决大部分财经院校对本科生毕业论文都突出强调论文的创新性,使得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多采取一对一的针对性指导。但这并不意味着毕业论文写作不存在共同知识,不需要有关论文写作的通识教育。特别是有关毕业论文的行文方式、逻辑结构、内容展开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知识共性。但从目前毕业论文指导实际来看,部分院校或部分专业的通识指导每届只有一次,甚至是完全缺失。这无疑会使得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只能在具体指导过程中加强通识指导,增加了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内容与指导工作量。
(三)现有指导模式缺乏互动引导
现有指导模式缺乏互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师生之间缺乏互动。目前,虽然大多数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注重与本科生间的信息沟通,但传统的教师说教指导模式却使得本科生在与指导教师沟通时产生有“等办法、靠老师、要答案”的心态,完全依赖于指导教师的明确指示。二是缺乏同辈本科生之间的互动学习。目前,本科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都把精力集中到自己论文的写作上,忽视了同学间论文写作方法及思路的讨论,从而没有机会从其他同学那里汲取论文写作经验与教训。而这不仅从形式上使得毕业论文指导封闭化,而且还会进一步造成指导任务的大量化及指导内容的重复化。
(四)现有指导模式缺乏跨期指导
目前,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大都按届依次展开。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指导任务也就主要集中于应届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上。在这种指导模式下,虽然论文指导与纠正在每一届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以单循环纠偏的方式运行,并使得论文质量得以改善。但如将这种毕业论文指导模式置于多期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来看,则或多或少有类似单曲循环播放的意味,加剧了指导任务的大量化以及指导内容的重复化。
三、改进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做好毕业论文指导长期规划
一是需要院校引入毕业论文指导的多学年跨度安排。转变大四集中展开毕业论文指导的传统工作模式,联系专业实际,尝试将毕业论文指导安排延展至大三,乃至大二阶段。结合不同时期专业教育计划安排,有针对性地采取先基础后专业的毕业论文指导模式。二是努力实现指导教师的早期指导介入。进一步拓展推动本科生的论文导师制,努力从本科生进入大学阶段便开始介入专业基础教育,积极促进从中学作文写作向专业学术论文写作的转变。
(二)引入非淘汰性竞争压力
一是可以转变毕业论文指导方式。改变原有毕业生与指导教师间一对一的单独讨论,逐步实现课程讲解式毕业论文研究进展汇报,同时汇报进行过程中增加毕业论文研究汇报的规范性及严肃性。最终实现以毕业论文写作的过程性监控强化,来保障毕业论文写作的质量及进度。二是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引入教师团队指导模式。教师团队指导形式将进一步增强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外部环境压力,而群体指导的方式有进一步有利于正确把握毕业论文写作的研究导向,提高毕业论文指导的效率。
(三)增加毕业论文写作通识教育指导
一是可以在本科教育课程中增加论文写作通识教育课程,重点结合专业学术论文写作特点,系统讲解学术论文写作过程中所面临的行文结构、逻辑展开等基础性知识。二是可以有针对性展开毕业论文写作专题讲座,结合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做集中讲解。三是可以安排指导教师针对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所出现的具体的、个性化通识问题做小范围集中辅导。
毕业幼师论文范文3
比较优势战略理论与后发优势理论
林毅夫提出的经济发展比较优势战略理论认为:一国的发展应遵循其比较优势,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会诱导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入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剩余。同时,促进企业低成本地从更为发达的国家引进先进技术,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报酬率不会因为资本快速积累而迅速下降,要素禀赋结构的提升速度就会高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就会得以快速升级,遵循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有助于欠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的经济收敛。
因此,在发展问题上,发展中国家重要的是使自己创造经济剩余和进行资本积累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而不是过早地进行大规模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创造产品差异性方面的优势。而最大限度发挥创造经济剩余能力的途径就是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
后发优势理论假说最早是由格申克龙提出的。后发优势是指后发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和迟缓的情况下,已有的先发国家和地区存在示范的大环境为其所提供的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或存在的各种机遇。这种后发状态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优势体现在后发国家和地区对先发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技术和制度的引进、学习和创新上,这种引进、学习和创新活动虽然也要付出成本,但这种成本和完全创新的成本相比是大大降低了。由后发优势促成的对先进技术和制度的引进、学习和创新将能低成本、短时间地促进经济的压缩性成长或追赶式发展。
“东亚奇迹”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启示
(一)东亚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
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快速发展被称为“东亚奇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之所以取得如此辉煌的成绩,就在于其在遵循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的结果。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二战结束之初,其经济发展的起点都很低,人均GNP在100美元左右。由于经济规模太小、人均拥有的资源太少,这些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把遵循比较优势的产业安排作为主动的政策选择,但在其资源禀赋没有发生结构性改变和提高时,往往出现一旦推行逆比较优势的所谓赶超战略,就马上遭遇到诸如外贸收支不平衡、财政赤字增加、通货膨胀率过高的难题,从而被迫放弃逆比较优势的赶超战略。
实际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都较好地遵循了比较优势原则。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还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为其经济发展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和各种机遇。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对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实施了积极的引导,政府注重对市场的协调,鼓励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激励创新,并在经济制度上,特别是在贸易制度方面不断进行学习和调整,使得制度的持续改进成为其经济和贸易发展的推动力量。就是在这种不断积累、不断学习和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随要素禀赋结构的升级,适时适当地促成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从而使东亚经济呈现出后发经济的快速追赶性发展。
(二)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途径
从“东亚奇迹”可总结出如下结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发展的途径在于遵循比较优势加后发优势的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的初期,劳动丰裕而资本和技术短缺的要素禀赋状况决定了其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其遵循比较优势战略理论的生产结构能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剩余和加速资本积累。同时,在此过程中,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开展先进技术和制度的学习。伴随这一过程的进行,发展中国家的要素禀赋状况必然发生变化,劳动这一生产要素由于不断得到充分利用而变得短缺起来,相应地,资本和技术这两种生产要素由于不断积累和学习创新而变得丰裕起来。
在资源禀赋状况具备产业结构的转换和升级条件下,微观经济对经济利润的追求并辅之以政策的引导,这时,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就可以由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转移到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上来。也就是说,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发展战略,首先从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出发,在遵循比较优势的基础上,通过逐渐的积累和投资,并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加强在技术、制度方面的学习和创新来形成自己高层次的要素禀赋结构,并最终带动或引导发展中国家顺利地实现产业的演进和经济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政府在贸易发展中的作用
在发展中国家的资源禀赋状况具备产业结构的转换和升级条件下,要顺利地实现产业的演进和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其间的积极引导和干预作用也非常重要。概括起来,政府在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有:
毕业幼师论文范文4
促进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学生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展示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的教学成果,有效推动高校学前(幼儿)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以及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
二、主办单位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分会幼儿教师教育
三、协办单位
全国各高校学前(幼儿)教育学院(系)
四、活动时间
征稿截止时间:2017年6月10日
评选揭晓时间:2017年7月30日前
五、评审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郭力平(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蔡迎旗(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刘晓东(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秦金亮(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刘云艳(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张博(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鄢超云(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贺永琴(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郑健成(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王彩凤(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六、活动组织
1.评选范围:全国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2017年应届毕业生独立或合作撰写的毕业论文。
2.论文分组:分设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三个组。
3.论文推荐:大专、本科生参评毕业论文由所在院校(系)集体推荐。推荐数量:大专生严格控制在本院校(系)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本科生严格控制在20%以内。每篇参评论文均应附上两位具有高级职称指导教师或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评语。研究生推荐名额不限,由导师推荐并写出评语。所有参评论文均一式一份并附上作者本人学生证复印件,于2017年6月1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寄至杭州市文三路求智巷3号《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编辑室(邮编310012)。参评者同时将参评论文的Word文档以附件形式发送到电子邮箱 。
4.子邮件格式要求:邮件主题请写:学校+姓名+论文题目。附件文档名请写:姓名+论文题目。附件文档全文宋体、小四号、两端对齐、1.5倍行距。在发送电子文档前,请删除论文中的学校名称和导师姓名,以及页眉、页脚及致谢页中有可能涉及学校、导师、作者本人的相关信息。
七、评选和奖励
1.特邀全国各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学科带头人组成论文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组评选,按一定比例评出各组优秀论文。
2.由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3.获奖结果将在2017年9月《幼儿教育・教育科学》杂志及其官方网站“幼儿教育网http://”上公布,部分优秀论文将选登在《幼儿教育・教育科学》上。
4.获奖作者编入“中国幼教招聘网http://高级人才库”向全国各用人单位重点推荐。
八、重要说明
毕业幼师论文范文5
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作为一名从事三年人寿理赔的核赔员,在理赔整个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有关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这与受益人条款,受益人制度有紧密联系。在理赔中通过审核决定,并计算出保险金给付额,然后赔案处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如何准确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寿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其有关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在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会遇到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纠纷,甚至是诉讼,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赔案迟迟不能解决,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③摘自《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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