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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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规划

市域社会治理规划范文1

为了保护现有耕地,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3)4号〕的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墙体材料革新的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3〕4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促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目前情况下,除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浇、预制钢筋砼结构外,其它结构建筑工程,均由建设单位依照“通知”和本办法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第四条:收缴的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作为市财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建设银行设“基金”专户。

第五条:建设单位所缴纳的“限制使用费”,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内。这项基金不得做为设计、施工取费和其它纳税的基数。

第六条:缴纳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计算:

工业生产性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六元;

民用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九元。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交纳。

1.由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改办)委托规划部门设专人负责收缴。使用专用收款凭证(一式三联)。

2.规划部门凭建设单位的已收缴款凭证,办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部门将每日收款全额送存建设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

第八条:市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设立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基金”专户,作为专项“基金”收支核算总帐户。

建行经办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缴、支出“基金”情况书面报告市节能墙改办。

第九条:对已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工程栋号,经变更设计,施工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除实心粘土砖外,均视为新型墙体材料),结构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原专用已收款凭证,向市节能墙改办申报,经核实后,进行返还。

1.返还标准:按该工程已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数额,只外墙未使用者返还40%;只内墙未使用者返还50%;内、外墙均未使用实心粘土砖者返还90%。

2.依据返还数额,由市节能墙改办开具专用返还单,由建设银行“基金”专户支付、返还建设单位,作为降低工程投资。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无偿使用。除必须保证第九条规定的返还外,主要用于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科研、试验、制订规范、标准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奖励、重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及有关管理费用等。具体使用手续实行预算方式管理。

1.由项目的主承办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对其中需要由“基金”支付的数额,向市节能墙改办提交书面申请(附项目文件一份)。

2.市节能墙改办经审核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3.市节能墙改办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和金额办理批准使用“基金”通知单。由建行经办行“基金”专户支付。

4.已批准使用“基金”的项目完成后,主承办单位要向市节能墙改办报告结果。

第十一条:市节能墙改办,设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基金”的收缴、存储、使用等综合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项“基金”是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市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银行要对“基金”的收缴、使用、返还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不按本规定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建筑工程和拒不执行市建委、首规委(90)京建材字第269号《关于在围墙建筑中禁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的围墙工程,规划部门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委不批开工证,银行不予拨(贷)建设工程款。擅自开工者,市有关主管部门按违章施工处理。

对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工作中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受贿者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触犯刑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进行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推广量大和具有重大意义的科研成果项目实行重奖。

有关奖励标准、奖励范围由市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市域社会治理规划范文2

关键词:新区域主义;区域主义;范式转变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12-04(4)

早在1938年,社会学家Howard W.Odum和Harry Estill就曾用“新区域主义”来描述当时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区域化的发展现象。[1]随着二战的结束,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所带动的各种国家间多边协议的签订,“新区域主义”开始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开始走向国际政治学、区域经济学、城市发展等多个学术层面的理论研究,所以目前学界对“新区域主义”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范畴界定。但从区域发展的视野来看,“新区域主义”作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新兴理论,其对城市发展中的城市群规划,尤其是对区域发展过程中的政府间协调机制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启发。

1 “新区域主义”的溯源

“新区域主义(New-Regionalism)”源自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旧区域主义(Regionalism)”浪潮,“旧区域主义(Regionalism)”产生的背景是20世纪初期欧洲工业化迅速推进过程中城市内部出现了显性的环境恶化、人口膨胀以及隐性的生活质量下降等城市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以社会生态学家盖迪斯(P.Geddes)和规划学家芒福德(L. M umford)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城乡均衡、分散发展,而被称为生态学派的区域主义。但区域主义真正出现发展演化则是在二战后期,尤其是瓦尔纳(Viner,1950)关税同盟理论的引入,其贸易创造(trade creation)理论和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理论大大加快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此区域主义开始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的核心理论之一。

进入20世纪60-70年代后,区域主义无论是在理论的内涵和实践的外延上都出现了极大的拓展,表现为:“一方面,从权力结构、社会动力机制、区域治理模式等视角,研究和解决不同类型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另一方面,区域主义通常被用来分析社会凝聚力(共同继承的民族、族群、语言、宗教、文化、历史、意识等)、经济凝聚力(贸易模式、经济执行程度)、政治凝聚力(体制形态、意识形态)以及组织凝聚力(正式区域机构的存在)等的程度,尤其关注区域互相依赖关系及其走向。”[2]

在实践上,区域主义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两大实践推动力:第一个推动力来自欧洲一体化的实践。区域主义作为一种具有推动力的思潮,对当时欧洲一体化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未能提出真正解决欧洲各国间的贸易分隔问题,未能有效促进各国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未能有效抑制个别超级大国的国际政治力量上的“单级化”。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区域主义日渐式微。区域主义的另一实践推动力来自美国和欧洲城市群(大都市区)各政府间的合作。[3]具体案例有1960年代的加拿大多伦多大都市政府,1964年荷兰的大鹿特丹政府,1965年英国的大伦敦政府及成立与1974年的西班牙的巴塞罗那联合政府,二战后至90年代前期美国的“大都市区政府”实践。

2 “新区域主义”的内涵

2.1 新区域主义理论兴起的时间

新区域主义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之后对传统的区域主义的再思考。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美苏霸权的衰落,和欧洲在一体化进程中的迅速崛起,区域主义面临的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先各国签订的带有对抗性质区域贸易协定(RTA)已被更加自由的贸易环境所代替,区域主义研究出现了明显的复苏,此时的区域主义研究已不同于以往超国家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出现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第三条路线、区域治理的网络化决策机制等一系列主张。

2.2 新区域主义对区域的分类

新区域主义将区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层面之上的各类区域,这类区域主要是跨大洲的经贸合作组织,如欧盟、东盟、亚太经合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另一类是国家层面之下的各类区域,这类区域在近些年的城市化浪潮中主要表现为区域空间规划和区域治理。在欧洲“新区域主义”是欧盟空间发展蓝图(ESDP)的重要理论基础,较有影响力的实践如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新大伦敦空间总体规划[4]、德国在1997年《德国的欧洲大都市地区》(European Metropolitan Areas Germany)中要引导打造的7个大都市地区[5]以及美国洛杉矶、东北沿海地带的大都市区治理。无论哪一类区域,它完全不同于自然地理特质的空间概念,而是不同尺度的制度、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综合功能空间。[6]

2.3 新区域主义的核心论点

“新区域主义”是在反思“区域主义”的基础上而得以兴起的。所以,新区域主义的核心论点无论是其对作为子概念的区域的表述、还是对区域主义的运作机制都做了较为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使得新区域主义已经成为不同学科和不同价值的聚合理论。

3 “新区域主义”与“区域主义”的比较

新区域主义在理论上源自对传统区域主义的发展,同时又在很多理念上与区域主义有着重大区别。在区域管理机构上,由于旧区域主义主要是冷战时期两极政治架构制约下的产物,它主要呈现的是以强权为中心的统治格局。而新区域主义则产生于后冷战时期全球多极架构下,它呈现的是以国家、市民社会和企业公司共同构成的治理格局。[7]在区域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上,传统区域主义的科层制机构使得区域成员在成本收益上出现不匹配,而新区域主义强调的自愿协作是区域内成员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着眼于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分工与合作,可以确保区域成员间形成可信任的承诺和协调,从而有利于促进区域内成员间的信息迅速交流和实现既定目标。[8]在对外开放程度上,传统区域主义强调行政边界的划分和因此形成的权利和义务,而区域主义在强调行政边界的融合外,更加强调政治、经济、社会等全方位的有机融合。在区域化的内容上,传统区域主义的实施存在着大量的前设性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区域主义的主题内容。而新区域主义则对前设性条件要求较少,因此,区域内成员的协作主题内容更加充实广泛。“新区域主义”与“区域主义”的比较具体内容见表1。

4 “新区域主义”与西方大都市治理

普遍认为,西方国家在对大都市地区区域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中形成了阶段性鲜明的三种大都市区治理理论:以建立科层制集权型大都市区政府为目标的“区域主义”;以分权化的市场机制实施大都市区治理的“公共选择派”;以在大都市区建立网络化治理机制的“新区域主义”(图1)。

作为新型的大都市区治理理论,沃利斯(Wallis)认为,新区域主义的关键,是要依靠公民的广泛参与和责任,创建治理的合法性,提高治理的能力。[9]藉此,同过去的区域主义相比,新区域主义表现出五个方面的特征:强调治理能力的发展,而非政府的扩张;治理的主体为跨部门联盟,而非单一的公共部门;跨部门的合作代替政府间的协作;治理的性质为过程性的,而非结构性的;构筑以任务和项目为驱动的合作治理网络,代替正式的政府组织。[10]基于大都市区在空间上和职能上是多中心的、空间连绵不断、服务功能相互交织扩散的广域地区。新区域主义认为,建立统一的大都市区政府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应该强调通过综合性政府改革来促进形成治理战略。[11]它提出有效的大都市区治理可以不依赖成立统一的区域性政府,相反,区域性治理可以通过合作性安排来实现,这种安排建立在政策相关者之间的谈判过程之中。[12]与区域主义主张以县市合并实现大都市区政府的主张不同,塞维奇(Savitch)和(Vogel)认为新区域主义主要有三条实践途径:多层级政府方法(“multitiered” approach),由处于不同层级的政府提供与之相对应的不同范围的公共服务;功能链接方法(“linked functions”appraoch),建立区域功能的合作或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协议;综合网络方法(“complex networks” approach),通过多层次,多主体的合作协议网络来促进区域治理。[13]新区域主义的这种有别于传统区域主义的治理理念已经成为代替科层制与市场制的第三条治理之道。代表着大都市区治理理论的新趋向。

5 新区域主义与区域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新区域主义理论在区域发展理论上的创新之处就是其对传统的二维管理体系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由区域多层级政府、区域发展多功能融合而形成的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区域各类资源的高效动员,并且其将区域发展的视野拓展至包括经济发展在内的全方位领域。在治理方式上走出了一条超越于政府干预和市场自发调节的“第三条道路”。

更为重要的是,新区域主义已经逐渐成为对区域管治最具影响深远的方法之一,为区域发展过程中的协调机制建设提供了新视角。在欧洲,大都市政府作为一种区域协调管理机构开始复兴,如1994年意大利的波各那省的48个自治市组成了大都市政府ACM,1996年成立的荷兰鹿特丹大都市政府以及1994年成立的德国斯图加特地区政府。在北美,Calforma州政府设立一定的基金或税收优惠政策,以奖励投资于区域利益行为的地方当局;Oregon地区那样设立区域基础设施发展基金等。[14]新区域主义倡导建立信任、互惠、合作、创新的治理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政府、私营部门和非赢利部门积极参与区域项目;其将区域看做是不断演进和变化的空间,新区域主义被视作一个过程和社会构建[15];以及其淡化模糊区域界限和行政区界限的内涵,新区域主义的这些理论精髓也为我国同城化浪潮中城市政府间关系的协调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发。

参考文献:

[1] Stephen M Wheeler.The new regionalism:key characteristics of an emerging movement[J].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2002,68(3):267-278.

[2] 殷为华.基于新区域主义的我国新概念区域规划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3] 袁政.新区域主义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政治学研究,2011,(2):99-100.

[4] 杨滔.“新区域主义”在新大伦敦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诠释[J].城市规划,2007,(2):19-23.

[5] 唐燕.德国大都市地区的区域治理与协作[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27-31.

[6] Keating, M. The Invention of Regions: Political Restructuring and Territorial Government in Western Europe[J].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C: Government and Policy, 1997vo115:384.

[7] 汪涛,等.新区域主义的发展及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J].人文地理,2003,(5):54.

[8] Rossi,U.New Regionalism Contested: Some Remarks in Light of the Case of the Mezzogiorno of Ital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2004,(2): 468.

[9][10] 罗思东.美国大都市地区的政府与治理——地方政府间关系与区域主义改革[D].厦门:厦门大学,2005.

[11] 殷为华.基于新区域主义的我国新概念区域规划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12] Kiibler, D.&Schwab, B.New regionalism in five Swiss metropolitan areas: An assessment of inclusiveness,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J].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2007Vo146: 474.

[13] 唐燕.德国大都市地区的区域治理与协作[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10.

[14] 吴超,魏清泉.新区域主义的发展观、方法论及其启示[J].城市规划汇刊,2003,(2):92.

[15] HETT NEB.The new regionalism revisited [ M ]//SODERBAUM F, SHAWTM( Eds.).Theories of new regionalism.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3:22-42.转引自:罗小龙,等.新区域主义视角下的管治尺度构建——以南京都市圈建设为例[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9,(7):604.

市域社会治理规划范文3

市环保局组织编制的《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潜伏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大、治理成本高等特点。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如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直接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我市“四大一高”战略的实施。我市是有色金属大市,涉重金属企业较多,其中灵宝市和义马市是全国重点防控地区,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认识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明确目标,按照节点扎实推进

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全市各重点行业、企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省确定的排放要求。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100%;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年减少30%,环境质量明显好转;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年减少10%,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综合治理,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

《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建立企业主体、政府负责、多方共管、多策并举,既利于污染控制又利于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要突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认真调金属排放、污染、废弃物基本情况,制定分类治理方案和措施;要依靠科技进步,切实提高防治能力和水平;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综合治理力度,严控新污染项目和生产工艺,加强涉重金属废弃物处理管理,严控污染产品流入市场;要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强环境监测体系、执法队伍建设,明确监管责任;要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切实做好对健康已受到影响的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认识到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性,自觉防治、控制重金属污染。

四、属地为主,认真落实实施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分解落实到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要依据《规划》和市环保局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治理工程措施和资金,加大对涉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污染源日常环境管理,统筹安排涉重金属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和突发污染事件;强化对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监管,对造成污染的企业,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整治,直至依法关停取缔,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

五、协同配合,切实加强督导考核

市域社会治理规划范文4

所谓治理(Governance),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机制。美国学者奥利弗?威廉森认为“制度就是治理的机制” ,制度环境可以视为一种给定的前提条件,治理是各种制度和机制合理安排的结果。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DD)认为“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罗西瑙则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总之,治理是基于一定的制度环境,将各种制度作为前提和变量,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整合和协调的过程,以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有效治理,推动社会的发展。因此,治理并不是单纯的管理意义上的概念,是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共同合作参与的互动治理模式。它更强调行政管理中的参与、合作、互动、责任、公平与效果。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性,行政区域间合作交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增加,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也正日益成为行政治理的重要内容。例如行政区域间的经济合作、资源共享、文化交流等等。以上海举办世博会为例,在带动南京、杭州、苏州等城市的旅游方面贡献尤为突出。地方公共事务的管理越来越多地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趋势。

二、长三角跨区域行政治理的历史分析

长江三角洲跨区域行政治理问题的产生有其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历史上,长江三角洲区域一直被称为“鱼米之乡”和“丝绸之乡”,经济比较发达,近代工业兴起也较早,是工业城市较为集中的区域。进入现代后,由于长江三角洲的地理优势和经济发展优势,逐渐开始重视长三角区域整合和合作治理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中央政府行政手段推动区域整合。长江三角洲跨地市治理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 为了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地方市场分割,中央政府提出了跨地区经济联合的思路。1982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区域规划的协调,建立长江三角洲经济圈,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地区间、部门间的矛盾,培育市场、解放生产力。

地方政府主动介入推动区域合作。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上海浦东开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提速。1992年,长江三角洲14个城市组建了“城市协作主任联席会”。1997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间的合作,成立了新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协调组织“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标志着长江三角洲城市定期的、正式的会晤与协调机制开始建立。

地方政府与社会多元合作发展阶段。2002年后,省级政府的积极参与拉开了长江三角洲城市全面合作序幕。2003-2006年,江浙沪二省一市举办了旨在推动长江三角洲一体化的各种会议,并签订了一系列地方政府间协议,长江三角洲成员城市步入实质性合作阶段。2007年12月,城市经济协调会第8次会议在常州举行,开始重视各级政府、企业和市民社会多方参与的合作伙伴关系构建。

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创新发展阶段。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划到2020年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形成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空间格局,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待于其区域间合作治理模式的创新发展,通过合作治理模式的创新来推动区域的创新发展。

三、推进长江三角洲跨区域行政治理的建议

第一,加快推进政府改革与创新。跨域治理中有效制度供给必须以政府改革与创新为保障。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在自下而上监督缺位、市民社会不发育等行政体制改革滞后的情况下,相关行政体制改革应成为跨域治理变革的基础,这包括政治与行政关系的调整,还包括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

第二,成立政府多层次的协调组织与制度。针对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过程中“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超越地方政府之上的、强调统一与集中的大都市政府或都市联盟等跨区域政府合作组织形式,这已成为长江三角洲跨区域合作的制度选择。

市域社会治理规划范文5

关键词: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配套政策、公众参与、管理、声源、规划。

(一) 法规政策补充完善

除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某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前也已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补充和完善。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原则,就以下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补充。

1、规划预防

作为城市生活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的纾缓管理也应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统筹进行道路声源、缓冲空间、敏感受体的布局规划,从根本上预防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①科学推进城市和交通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交通干线线位和噪声敏感功能区域,并及早出善的、稳健的交通系统规划,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规划阶段减少道路声源和敏感区域之间的矛盾。

②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③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社会服务功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避免环境噪声干扰周围居民。

④敏感建筑的保护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交通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2、噪声治理

各级政府机关应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交通噪声进行舒缓治理,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

①新建道路交通噪声防治

建设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应当避免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交通噪声污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②新建噪声敏感建筑防护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m。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③已有交通噪声治理

已建的城市交通干线与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重铺低噪声路面或者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进行治理,缓解交通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年度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④交通声源降噪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敏感建筑附近的路段,应保持路面的平整,减少路桥接缝、减速带引起的车辆振动噪声。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相关的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在用机动车辆应装备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大型货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公共环境污染问题,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需要持续的公共投入,从各层面入手不断地降低交通噪声的影响程度。各级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公共投入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 声源降噪投入

道路交通声源降噪投入主要用于低噪声路面的铺设和改造、低噪声路面的日常养护和维护、车辆降噪补贴三个方面,其中前两项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后一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部门须制定低噪声路面改造计划,逐步对降噪效果差的路面进行重新铺设,对敏感建筑附近的减速带进行改进,替换为视觉减速标识或者电子测速警示装置,改进桥梁接缝,减少车辆经过时颠簸引起的噪声增大。加强路面巡查,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并加大对已铺设低噪声路面的养护。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增加机动车降噪补贴资金,鼓励车主单位和个人对车辆进行降噪维修,包括全市柴油发动机车辆陈旧消声器的改进维修,公交车辆、货运车辆上震动发声部件进行紧固维修等。

2、 公共技术支持

①绘制噪声地图

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绘制全市精确的噪声地图,并将噪声地图向全市公布,用于指导城市各类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为整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和敏感建筑噪声防护提供基础支持、为全市交通噪声治理工作提供考察依据,并为居民选择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参考。

②公众技术服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交通噪声咨询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检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评估服务等,使公众更好的理解并支持政府的交通噪声舒缓管理。

3、工程治理投入

除了声源降噪措施以外,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个别交通噪声影响突出的特殊处理路段实行噪声隔离和防护处理,包括加建声屏障、敏感建筑噪声防护,以及其他有助于减少噪声影响的工程措施。

(三) 面向缓和交通噪声矛盾的辅助管理手段

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管理,除了切实以降低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为目的的措施以外,通过适当的辅助管理措施加深公众对生活环境的理解,有助于缓和公众与交通噪声之间的矛盾,减轻交通噪声治理的负担。

①敏感建筑噪声防护审查与验收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应进行交通噪声防护设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提出道路交通噪声防护的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应对建筑噪声防护设计进行审查。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建筑竣工验收应对防噪设施和室内噪声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噪声防护验收合格方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噪声防护验收不合格的敏感建筑物,应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②房产交易环节的管理

现售房地产项目,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质量,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预售房地产项目,应委托有环境噪声预测分析能力的机构出具噪声预测分析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房地产出租合同和房产交易合同中,宜注明房产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承租方和买方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四)公众参与

作为有公共污染性质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舒缓管理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①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

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认真对待并尽力解决市民反映的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要实行噪声投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确保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②加强公众的责任意识

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机制:完善道路附属隔离设施建设,保障通常、安全的机动车行驶路况,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增强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使公众理解道路交通噪声作为城市公共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理解政府解决噪声污染的难度和所做的工作,争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众的主人意识,引导公众从我做起,从生活细节上减少交通噪声的产生,增强个人和家庭的防护意识,积极参与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并能够监督举报扩大交通噪声影响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 刘凯. 浅谈交通噪声污染的危害与防治[J]. 中国科技信息, 2009,(16) . [2] 杨轶,蒋翼,王婷. 公路交通噪声污染分析与防治[J]. 山西建筑, 2009,(27) . [3] 刘培杰. 广州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研究[J]. 热带建筑, 2007,(04) .

[4] 朱俊. 交通噪声污染及其防治[J]. 交通与运输, 2009,(01) . [5] 丛燕. 试论噪声的污染、影响及治理技术[J]. 新疆化工, 2008,(01) .

[6] 姚本伦. 城市交通综合整治规划体系探讨[J]. 安徽建筑, 2008,(05)

[7] 宫瑞婷.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分析与对策研究[J].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04,(01)

市域社会治理规划范文6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是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开展中小河流治理、以及市委、市政府对保障城镇防洪安全的要求,同时,传达贯彻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前一阶段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全市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近期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为明年积极争取中央投入,加快实施中小河流治理,保护城镇和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奠定基础。下面,我讲六点意见,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考。

一、启动中小河流规划编制的背景

(一)中央高度重视中小河流治理工作

由于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我国江河洪涝灾害十分严重。除长江、黄河、淮河等七大江河外,全国范围内有众多中小河流,且大多分布在重要城镇及农村广大地区。目前,许多中小河流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全国约有70%的中小河流经常发生洪涝灾害,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当前,我国中小河流治理存在防洪基础设施薄弱、河道淤积萎缩严重、缺乏规划指导、治理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中小河流洪水灾害以及山洪、泥石流等山地灾害伤亡人数占全国水灾伤亡总人数的2/3以上。编制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并在规划指导下加快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对保障重要城镇和粮食基地的防洪安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__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加快编制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增加建设投入。在今年1月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陈雷部长要求:抓紧编制中小河流治理规划。水利部党组把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列入今年工作要点。

(二)我市中小河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城镇防洪安全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全市河流以中小河流为主,流域面积占75%以上。市内降雨充沛,有渝东北、渝东南和渝西三个暴雨区域,多年降水量均值分别在1600、1400和1200mm以上;我市具有河谷、浅丘和山丘地形分明的地理特点,全市临江河而建的城镇735个,占全市城镇总数的67%(其中分布在中小河流沿岸的城镇600余个);长期以来, 国家对中小河流治理投入严重不足,加之近年来取消两工,难以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全市中小河流沿岸城镇和地区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和历史原因,我市中小河流的主要特点是开发治理滞后,河道行洪不畅,河水陡涨陡落,洪灾频繁发生,给沿河分布的众多城镇和重点地区带来巨大的防洪压力和洪灾损失。近年来,中小河流洪灾损失是我市洪灾损失的主要表现形式,并逐年呈上升趋势。20__年开县“9.4”洪灾,县城全城被淹。20__年“7.17”洪灾,铜梁县、璧山县、沙坪坝区等地中小河流洪水暴涨,损失十分惨重,陈雷部长陪同总书记赶赴XX灾区,指挥防洪救灾工作。

(三)我市积极主动开展了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已经具备全面启动编制规划的条件

去年以来,我市启动了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以百强镇和中心镇和重点防洪集镇为重点,积极推进了122处城镇防洪工程的前期工作,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为加快城镇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我局还积极推进了防汛指挥系统和水文站网的前期工作;今年中央1号文件印发以来,在水利部的指导下,我市及早开展了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前期调查工作,现已基本摸清了境内119条中小河流的基本情况,区县积极申报治理项目,已达近500个、总投资180亿元,项目储备丰富。这些为及时编制好中小河流治理规划争取了主动,水利部正式印发文件、召开会议之际,我市各项工作已在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规划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针对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防洪治理为主要内容,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着力提高中小河流防洪减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中小河流治理与大江大河治理的关系,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协调好防洪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兼顾好中小河流治理与河道管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防洪与排涝,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二是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近远期治理的目标、任务和工程布局。从当地的防洪实际出发,找准需要治理河流的重点河段、关键环节与薄弱部位,采取经济、适用、有效的措施,优先解决最突出的问题,讲求治理效益。

三是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在已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以防洪为重点,拟定近期治理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和实施的可能,确定主要工程措施,筛选近期治理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建设方案、规模,制定实施计划,估算建设投资。

三、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是要摸清问题。在对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进行系统调查的基础上,摸清中小河流治理基本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是要确定重点。针对流域、区域防洪形势和重点中小河流治理的突出问题,科学确定近远期治理的重点河流和重点河段;

三是要落实措施。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治理目标、任务、建设方案以及分期实施计划和投资安排;

四是要强化管理。按照加强中小河流社会管理的要求,研究提出加强中小河流管理和完善体制机制的政策措施建议。

四、规划的范围和重点

(一)规划范围

由于我市江河众多、河流差异大,洪涝灾害程度不同,各地要根据当地河流治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已有的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重点范围。原则上流域面积在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规划范围不包括:已列入国家确定的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治理的河流;已列入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按建设程序单独立项的江河治理项目;已列入山洪灾害防治规划项目;防洪非工程措施项目和水库项目已进入有关专项建设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本规划不列入。

(二)规划的重点

按照印发的中小河流名单,以河流为单元,以重要城镇和农田保护区以及洪水风险较高的农村地区等河段的防洪治理为重点,治理项目以河道整治、河势控制、河道清淤疏浚、堤防建设等为主。必要的堤防护岸建设工程应在河流治导线已经确定、不侵占河道的前提下安排。

本次

中小河流规划,要与已经开展的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相衔接。已经编制了流域综合规划的中小河流,可以作为下一步申报治理项目的规划依据。以防洪为主要任务的中小河流,可直接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本次编制的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要为下一步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打好基础。与此同时,还要和已经编制的各类防洪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

规划编制完成以后,根据《水法》和《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批。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由区县政府审批(跨区县的河流,由市水利局审批),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由市水利局审批。

五、抓紧编制近期治理建设规划

(一)以近期建设项目为重点,抓紧筛选汇总治理项目

由于目前各地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基础不同,许多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工作比较薄弱,要全部完成重点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需要较长时间;同时重点中小河流基本得到治理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为积极争取投入,从明年开始启动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按照水利部要求,我市在做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要针对治理比较紧迫、具有中小河流规划和前期工作基础的治理项目,按照《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工作大纲》要求,抓紧编制完成并向长江委申报全市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

由各区县以百强镇、中心镇、重点防洪集镇和地区为重点,以河道疏浚、加固和新建堤防、以及防洪非工程措施为建设内容,提出建设项目报市局筛选汇总。所选项目以河流为单位分段布局,每个项目在包装上,投资应相对集中,不低于1000万元。在资金结构上,中央补助2/3,其余由市级和区县自筹。由于长江委将按照水利部要求控制长江流域总投资规模,市局应将近期建设规划项目以河流为单位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并积极争取长江委和水利部汇总时给予我市大力支持。

(二)加强协调配合,抓紧编制近期治理建设规划

我市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由规计处牵头,负责规划的组织与协调。规划院为技术总负责单位,负责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协调、流域规划成果汇总平衡和全市规划报告的编制等工作。市局相关处室配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抓紧、抓实、抓早推进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加快推进近期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

根据长江委汇总的情况,结合实际,启动首批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区县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市水利局备案复核后,由区县水利部门审批。在设计方案中,应严格限制侵占河道,坚持人水和谐,力求保持河道的自然景观。建设管理由区县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年度建设目标纳入市局对区县的目标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央开展中小河流治理,对我市加快城镇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小河流规划和管理是一次极好的机遇,我市已全面开展了中小河流规划编制工作,并有一批项目基本具备前期工作基础,为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创造了好的条件。我市应以此为契机,近3年内,抓好一批典型中小河流的治理,出形象、出经验、出效益。当前要按照市水利局《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本辖区内重点中小河流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领导。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工作班子,落实好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加强监督和检查。

(三)明确责任。要细化工作任务,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工作,确保规划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做好指导。加强规划的技术指导与培训,提高规划编制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

(五)保证质量。不要简单地编报治理项目,要加强研究后提出对河流系统治理方案和对策;对一些重要问题应开展咨询,切实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