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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1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在中央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设的专利局是管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机构;商标和著作权分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除上述外,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其他客体则由其他相关的国家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不正当竞争处管理;地理标志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办公室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国家商务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海关总署负责;互联网域名则由信息产业部管理等。同时,地方层面也是采取分别管理的方式,将专利、商标、版权等客体归属不同的与中央管理部门对应的机构负责,涉及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科技厅)、技术监督局、海关等多个部门。[1]37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管理机构设置也是多元化。以专利为例,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有的地方归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负责,有的归科学技术局或其下设机构负责,有的则是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这些管理机构有的是行政机关(如河北、江苏知识产权局,为省科技厅下属局),有的则是直属事业单位(如北京、天津知识产权局,为政府直属独立局)。[2]
纵向来看,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可以分为多个管理层次。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实行垂直领导,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分级管理,有较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专利方面,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有正厅级的机构(如北京、上海、湖南知识产权局),也有副厅级(如天津、河北、浙江知识产权局)、正处级(如山西、、青海知识产权局)的机构,级别设置不统一。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方式,专利、商标、版权等归属不同部门管理。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不同地方层级和编制设置不同。
二、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虽有利于分工专业化,有利于开展专项活动,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1.管理成本过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我国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多达十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又从中央到地方设置若干级对应机构。除此之外,还设有多个协调机构、联合执法机构等。每一个机构都有其独立的组织机构、办公设施、人事编制和工作程序。运行如此庞大的机构组织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成本过高,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同时,分散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的配置不均,客观上导致了某些部门的资源闲置,另一些部门的资源匮乏。如2006年的“陶小京‘电动执行机构’案”,历时11年经过一系列程序才取得专利权,其原因除了复审和诉讼的拖延,还有重要的一点在于专利审查人员相对不足、专利申请积压较多。[3]因此,行政管理资源的分散管理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中利用,易造成资源浪费,资源利用率较低。
2.信息交流不畅,效率偏低。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信息交流,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资源共享需要一个统一的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前各行政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虽然国家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小组等协调机构,但仅为非常设性的组织机构,联合执法机构和联席会议等也是临时性的行政管理组织,都未制度化,无法起到高效统筹管理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虽被赋予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但实践中还是以专利管理为主,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仍分属其他部门。当前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缺失不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客观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协作和贯彻行政执法计划的难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3.产生权利冲突和灰色地带。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下不同部门管理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可能被赋予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不同权利主体依据各自被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不同的权利主张,便会产生权利冲突。形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同一客体认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如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商标与域名、商标和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冲突等。“金华火腿”、“白蒲黄酒”、“贵州茅台酒”等权利冲突案件的产生便是源于同一名称既被授予了商标权,又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地理标志。面对权利冲突的存在,由于缺乏相应解决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只能寻找权宜之计,如“水井坊酒案”中,驰名商标“水井坊”被授予原产地名称保护,但将其原产地名称保护限定在水井街附近的狭小区域。随后“水井坊”商标持有人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便迅速买下受保护地域的地皮,从而独享“水井坊”原产地名称权。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原产地名称权利人为同一人,虽避免了权利冲突,却仍存在重复授权,背离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理念。[4]同时,各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出于权利扩张和责任承担上的考虑,可能会产生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局面,[5]进而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灰色地带,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4.管理标准和执法力度不一。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和管理方式不同,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管理标准不同,其保护力度亦有所差异。如版权盗版案件,不仅国家版权局有权进行保护和处罚,文化机关和工商机关也都可以进行查处,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处罚手段和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同样存在此问题,我国农业部和林业局分管农业新品种权和林业新品种权,对国家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有各自的实施和保护办法,导致认定方式、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不一致。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以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因此,各部门不同的管理政策导致管理标准、执法力度不一,不利于树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不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开展国际交流。构建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我国行政管理机制改革倡导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管理理念,把政府定位于公民和社会的服务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也应顺应改革方向,建成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服务型机构。应当明确各机构管理范围,创新文化激励机制,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简化行政申请程序,建立维权服务中心,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亲民、便民、为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但当前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分散,政策不一,给相关市场主体带来不便。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或违法行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要求助于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多个程序,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日益频繁,而我国当前的机构设置过于分散,使得其他国家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合作时不得不判断应与众多机构中的哪一机构洽谈,或者要分别进行协商和签订协议,这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发展带来不便,不利于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改革的思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呈现出现代化、体系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科学性提出了新的要求。[1]303现代社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应及时做出变革。除了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更需要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政策,创新管理方式,从而节约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注册申请,满足知识产权现代化的需求。知识经济时代“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进程加快,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不断扩张,域名权、商品化权、信用权等新的权利类型不断出现。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随之愈加体系化,对行政管理系统的统一性要求更高,这无疑增加了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难度,更需要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来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需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鼓励各国管理机构有效管理本国知识产权事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有学者统计得出:全球约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二合一”体制,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而类似我国采取“分而治之”的分散管理体制的只有不到10个国家。①所以从全球范围来看,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为主流,这样更有利于国家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国内外贸易政策,促进国际合作,顺应知识产权管理国际发展规律。
(二)改革的原则
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管理事业的基石,任何体制的构建都需要一定的原则来指导。作为体制构建的核心和基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管理、相互协作。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多个方面,需要有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合理设置、分工明确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惟此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效率的最大化。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繁杂,各部门分散管理,各司其职,易出现权力重叠和管理空白等现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构建需要设立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从而合理分配管理权限,避免机构重叠、管理冲突以及条块分割导致的灰色地带。各部门之间也要加强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努力构建一个有机统一的、高效的、协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
2.精简建制、高质高效。精简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精简和规范各管理机构,减少行政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可以有效解决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我国正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机构高质高效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应合理设置,讲究工作效率,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
3.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性和专业性要求在统筹管理下合理划分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并相互协作,以产生最大化的合力效应。同时,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有权必有责,职权和责任需一致。一个机构有多大责任,就应赋予多大职权;有多大职权,就应承担多大责任。权责一致是行政管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知识产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行为要加强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保护不力、执行不力等问题。有效地监督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保障。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明确各机构管理权限和责任,合理分配管理任务,科学制定管理方案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设立督促有力的监管部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2
一些高校将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置身于法律人才培养之中,并无分立和实质的个别化。真的应该如此吗?从区域经济社会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能力要求看,将“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等同于“法律人才” 同质化培养的理念是不正确的。
在知识与能力需求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有两点不同:第一,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知能结构多元,且更强调知识产权法、民法、经济法、经济刑法等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能力。第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工作理念与其他法律人才不同。公检法法律人才应秉持正义,止奸去恶,不偏不倚、居中司法,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则应以单位整体利益为上,积极主动左右沟通,灵活地作出利益进退与取舍。如此不同知识能力需求和工作理念的多类人才培养,能通过一套培养方案来完成吗?不同的知能结构需要不同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手段来塑造,不同的工作理念更需要专门化的训练来养成。将所有类型的法律人才采用同种培养方案“打包”培养、“混合”培养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二、正确获取与利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信息
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在社会需求中的适应性信息是其必要的战略信息资源,它不仅对高校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培养模式、质量管控机制予以评判,也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创新提供了可能方向。如何客观、全面获取需求信息呢?我们不仅要关注信息源的代表性,还要重视信息获取的方法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适应性信息可通过高校管理机构的规范性调研、目标群对人才使用的反馈、第三方人才服务组织的定向性人才供求分析、专业性咨询调查机构的调查等方式来进行,避免单一手段、单一信息源。有人认为,“有效的需求反馈信息是通过对学生毕业后的的售后跟踪体系才能从企业获得的,” [1 ]其实,积极调动往届毕业生的“老东家”、实习生、实训生的潜在“新东家”一并积极参与才更让人乐道。毕竟,前者能够提供人才使用后的感受,为高校人才产品创新增添信心或补缺方向;而后者则可能提供人才需求中该校的今后机会与应有质量标准信息。
经过人才的适应性信息集成,高校能够识别现有知识产权人才结构以及培养模式的瓶颈所在,也就便于规划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创新目标和应有切入点,并据此进行专业的融合、培养流程重组、质量控制体系革新等方面的管理系统整合,从而使高校以更快的速度、更高的效率为目标市场提供高适应性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
三、转型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的模式变革
(一)强化以回应、引领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人才产品培养理念
突出需求在高校构建竞争优势中的地位,并使之融入高校文化,才会使知识产权人才需求方的态度和行为在高校的人才培养管理系统中产生真正效能,管理环节中的每一要素才会积极维护与就业目标群的关系,从而自觉地控制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质量。事实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需求方也只有在感受到这种关系以及从中可能获得所需的人才时,才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对话,才会向高校提供直接、有效的信息。因此,高校要将需求导向作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理念建设的重点。为此,下列观念的确立与强化是必要的。
第一,确立“高校应满足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需求方的所需所求”以及“向人才需求方学习”的观念。如今,具有活力的新兴岗位、新兴产业越来越多,用人方在加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上岗培训的同时,其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具有个性化,他们希望同高校一道,参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设计与输送,高校对社会需求的能力管理也恰好适应了这一社会要求。
第二,树立“向人才需求方提供最优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观念。高校法学院系众多,师资、培养经验、培养条件差异各有千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最终适销对路,并非仅仅依赖高校是否位在“211”“985”之列,而是取决于该高校是否理解了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需求方的真正需求并在满足该需求中使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知能结构、思维理念最优化。
(二)增进人才需求方对高校的信任,扩大知识产权人才的就业目标群
一定范围的就业目标群是高校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就业主阵地,究竟是针对知名合资企业、央企等“高大上”的公司还是针对普通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企业,每个高校的目标指向并不相同。不过,相同的是,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就业目标群对高校及其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的认知、认同程度直接影响着其对该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吸纳意愿。对此,高校提高对就业目标群的定位能力以及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需求的应对能力是必要的。一方面,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培养方向应有清晰定位,在此基础上结合高校的地域、办学实力、品牌影响度、人才产品美誉度、人才产品的质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对应目标群。随着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品质的不断提高和需求市场信息的有效掌控,高校还应继续扩大目标群。另一方面,高校应积极捕捉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不间断地评估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对目标市场的适应性,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方案,赢取人才需求方的信赖。
高校与就业目标群之间的信任程度决定了人才需求方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信息的反馈是否具有主动性,由此决定了高校从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需求方获得人才使用感受、人才需求期待的难易程度及接纳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成功可能性。高校可借助于良好的品牌形象塑造、高成长性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畅通与人才需求方的反馈渠道等建立和增进人才需求方的信任,扩大和巩固既定的就业目标群。
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3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概况
(一)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在中央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设的专利局是管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机构;商标和著作权分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除上述外,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其他客体则由其他相关的国家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不正当竞争处管理;地理标志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办公室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国家商务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海关总署负责;互联网域名则由信息产业部管理等。同时,地方层面也是采取分别管理的方式,将专利、商标、版权等客体归属不同的与中央管理部门对应的机构负责,涉及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科技厅)、技术监督局、海关等多个部门[2]37。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管理机构设置也是多元化。以专利为例,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有的地方归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负责,有的归科学技术局或其下设机构负责,有的则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这些管理机构有的是行政机关(如河北、江苏知识产权局,为省科技厅下属局),有的则是由直属事业单位(如北京、天津知识产权局,为政府直属独立局)[3]。纵向来看,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可以分为多个管理层次。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实行垂直领导,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分级管理,有较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专利方面,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有正厅级的机构(如北京、上海、湖南知识产权局),也有副厅级(如天津、河北、浙江知识产权局)、正处级(如山西、、青海知识产权局)的机构,级别设置不统一。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方式,专利、商标、版权等归属不同部门分散管理。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不同地方层级和编制设置不同。
(二)现行管理体制的实证效果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虽有利于分工专业化,有利于开展专项活动,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1.管理成本过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我国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多达十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又从中央到地方设置若干级对应机构。除此之外,还设有多个协调机构、联合执法机构等。每一个机构都有其独立的组织机构、办公设施、人事编制和工作程序。运行如此庞大的机构组织形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成本过高,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同时,分散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的配置不均,客观上导致了某些部门的资源闲置,而另一些部门的资源匮乏。如2006年的“陶小京‘电动执行机构’案”,历时11年经过一系列程序才取得专利权,其原因除了复审和诉讼的拖延,还有重要的一点在于专利审查人员相对不足、专利申请积压较多[4]。因此,行政管理资源的分散管理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中利用,易造成资源浪费,资源利用率较低。
2.信息交流不畅,效率偏低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信息交流,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资源共享需要一个统一的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前各行政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虽然国家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小组等协调机构,但仅为非常设性的组织机构,联合执法机构和联席会议等也是临时性的行政管理组织,都未制度化,无法起到高效统筹管理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虽被赋予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但实践中还是以专利管理为主,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仍分属其他部门。当前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缺失不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客观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协作和贯彻行政执法计划的难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3.产生权利冲突和灰色地带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下不同部门管理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可能被赋予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不同权利主体依据各自被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不同的权利主张,便会产生权利冲突。形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同一客体认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如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商标与域名、商标和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冲突等。“金华火腿”、“白蒲黄酒”、“贵州茅台酒”等权利冲突案件的产生便是源于同一名称既被授予了商标权,又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地理标志。面对权利冲突的存在,由于缺乏相应解决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只能寻找权宜之计,如“水井坊酒案”中,驰名商标“水井坊”被授予原产地名称保护,但将其原产地名称保护限定在水井街附近的狭小区域。随后“水井坊”商标持有人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便迅速买下受保护地域的地皮,从而独享“水井坊”原产地名称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原产地名称权利人为同一人,虽避免了权利冲突,却导致了重复授权。同时,各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出于权利扩张和责任承担上的考虑,可能会产生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局面[5],进而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灰色地带,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4.管理标准和执法力度不一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和管理方式不同,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管理标准不同,其保护力度亦有所差异。如版权盗版案件,不仅国家版权局有权进行保护和处罚,文化机关和工商机关也都可以进行查处,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处罚手段和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同样存在此问题,我国农业部和林业局分管农业新品种权和林业新品种权,对国家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有各自的实施和保护办法,导致认定方式、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地理标志的保护上也存在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以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不同规定。因此,各部门不同的管理政策导致管理标准、执法力度不一,不利于树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不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开展国际交流构建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我国行政管理机制改革倡导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管理理念,把政府定位于公民和社会的服务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也应顺应改革方向,建设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服务型机构。应当明确各机构管理范围,创新文化激励机制,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简化行政申请程序,建设维权服务中心,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亲民、便民、为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但当前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分散,政策不一,给相关市场主体带来不便。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或违法行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要求助于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多个程序,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日益频繁,而我国当前的机构设置过于分散,使得其他国家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合作时不得不判断应与众多机构中的哪一机构洽谈,或者要分别进行协商和签订协议,这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发展带来不便,不利于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完善的思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呈现出现代化、体系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科学性提出了新的要求[2]303。现代社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社会方方面面呈现出现代化的迹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应及时做出变革。除了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更需要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政策,创新管理方式,从而节约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便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注册申请,满足知识产权现代化的需求。知识经济时代“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进程的加快,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不断扩张,域名权、商品化权、信用权等新的权利类型不断出现。这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随之愈加体系化,对行政管理系统的统一性要求更高,这无疑增加了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难度,更需要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来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需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鼓励各国管理机构有效管理本国知识产权事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有学者统计得出:全球约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二合一”体制,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而类似我国采取“分而治之”的分散管理体制的不到10个国家[6]。所以从全球范围来看,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为主流,更有利于国家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国内外贸易政策,促进国际合作,顺应知识产权管理国际发展规律。
(二)完善的原则
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管理事业的基石,任何体制的构建都需要有一定的原则来指导。作为体制构建的核心和基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管理、相互协作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多个方面,需要有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合理设置、分工明确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唯此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最大化。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构繁杂,各部门分散管理,各司其职,易出现权力重叠和管理空白等现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构建需要设立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从而合理分配管理权限,避免机构重叠、管理冲突以及条块分割导致的灰色地带。各部门之间也要加强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努力构建一个有机统一的、高效的、协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
2.精简建制、高质高效精简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精简和规范各管理机构,减少行政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可以有效解决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我国正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机构高质高效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应合理设置,讲究工作效率,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
3.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性和专业性要求在统筹管理下合理划分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并相互协作,以产生最大化的合力效应。同时,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有权必有责,职权和责任需一致。一个机构有多大责任,就应赋予多大职权;有多大职权,就应承担多大责任。权责一致是行政管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知识产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行为要加强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保护不力、执行不力等问题。有效的监督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保障。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明确各机构管理权限和责任,合理分配管理任务,科学制定管理方案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设立督促有力的监管部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4
【关键词】农业科技 知识产权 保护
农业科技创新是新形势下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三农”发展的重要基石。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农业科技持续创新,实现农业科技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调动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充分了解当前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我国工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立法不足。自加入WTO之后,我国对有关知识产权各类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初步形成了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有关规定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但是,有关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立法尚显不足。虽然近年来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相对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的侵权行为,法律的保护仍显薄弱。主要表现为,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没有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许多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滞后于农业高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当前,在农科技研发中所涉及的有关生物基因技术、克隆技术和产品、微生物技术、生物遗传工程等各种高新农业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发展势头非常迅猛,这引发了一系列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无法解决的新问题,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执法不严。TRIPS第四十一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与行政程序应遵守如下规则:一是有关执法程序应能有效地防止、制止和阻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要避免对合法贸易和正当竞争造成阻碍,防止程序的滥用。二是实施知识产权必须公平和公正,不应有不必要的复杂、高收费、无端耗时或延误。三是对行政机关最终裁定,应当给诉讼当事人提供要求司法审查的机会。
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执法不严突出表现在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从司法执法部门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乏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缺乏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法官队伍;审判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缺乏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内容的规定,使无辜的对方当事人备受行政强制措施或诉讼之累;刑事司法保护执法合力形成困难。从行政执法部门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完善和责任制度的缺失以及行政执法组织机构不健全,致使在一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中存在着消极无为,疏于主动查处的行政现象。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裁判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或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等,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对侵犯农业科技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缺失。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尚未建立现代科研管理制度,没有制定完善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从而导致农业科技工作者在成果的发表、鉴定和转化以及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无法有效保护技术性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也存在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科技的产权界定不清,农业科技工作者难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经济收益。同时,重学术研究、轻市场收益;重、轻专利申请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评价和奖励机制,使得农业科研与成果转化严重脱节,从而导致科技工作者缺乏申请专利的动力,这不利于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确立了农业发明创造专利权利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农业商业秘密权(技术秘密权)的保护等。但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使得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鉴定和辨别,加之农业科技成果往往被赋予公共属性,以致农业科技工作者对保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认识、必要的保护措施和保护知识。这与其他行业形成了较大的反差。近年来,在其他行业都有大量的科技创新技术申请专利保护,而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申请专利保护的数量并不多,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不强,由于知识产权知识缺失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加强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完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农业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不足,尤其是要准确判断农业科技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进而加快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立法步伐,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查漏补缺,尽快弥补当前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限的缺陷,将动物品种、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等列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二是提高现有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权威性,将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其法律效力;三是要紧跟国际农业科技发展趋势,密切注视国际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加快高新农业科技领域的立法,使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接轨,从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第一,要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职权,加大对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即提高侵权赔偿金额,让侵权者付出极大代价,使其不敢轻易侵权;另一方面,要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建议由农业部门牵头,专利、版权、工商等部门配合,进行统一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做好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第二,要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执法力度。一方面,提高司法惩罚力度,在科技成果的保护上,我国对违法侵权者的责任追究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法保护相对较弱。必要时,要对极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予以刑事惩罚以维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营造一个良好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使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健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首先,建立健全农业科研院校以及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农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涉农企业应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处理单位内外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矛盾,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具体而言,在科研课题选题和立项时,要进行查新检索,特别是专利文献检索,力求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先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后再论著、成果鉴定和参加交流、申报奖励。
其次,完善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一是要逐步完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物质刺激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方式,建立起政府激励、市场激励与单位激励相结合的多元激励机制;二是要改革农业科技评价机制,将农业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指标,与科技人员职称晋级、利益分配等方面挂钩,同时认真贯彻实施奖酬机制,使产权人真正得到应有的回报,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三,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在日常管理制度中增加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监察审核制度,把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纳入到监控审核范围,要求定期检查、定期汇报等。
强化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知识,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要针对各级领导和广大科技人员,还要针对全体社会成员。一方面,要加强对各级农业科研院所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系统地开展有关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使其主动利用知识产权知识保护自身的相关权益,规避自己的科研行为造成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全体社会成员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的宣教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形成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荣、违犯和破坏知识产权为耻的社会新风尚,使知法、守法和用法成为全社会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做到不随意侵犯人的知识产权,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进而树立知识创造价值的新观念,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
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5
内容摘要:知识经济环境下,创新是企业的生命,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利器。本文主要从企业管理角度分析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指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要义。
关键词: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战略
2004年9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国内率先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成为我国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导,标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新的发展。“入世”以来,我国面临了诸多跨国知识产权争端,从2002年DVD产品在欧洲遭海关扣押,到2003年思科在美国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日本丰田诉吉利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反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代价。对此,企业管理中确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当务之急。
一、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构架
在现代管理中,企业战略是企业基于未来内外部条件变化作出的预先安排。不同企业,战略层次不同,一般分为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运营战略三个层次。公司战略是公司高层指导和控制公司行为的纲领,解决公司经营理念、产业范围、资源分配和国际化等问题。竞争战略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运营战略指上述两大战略的贯彻或流程。因此公司战略和竞争战略构成企业战略的框架。
公司战略是总战略,可表现为:稳定性战略,指企业持续性地向同类型顾客提品或服务。增长战略,指提高销售额,扩大顾主和市场份额等。收缩战略,是减少经营规模或范围。组合战略,是指同时实行上述若干战略。以上战略由企业利用已掌握的资源,分析优劣而确立。
竞争战略由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ichaelPorter提出,他认为,管理的成功取决于选择正确的战略,而正确的战略与组织和产业的形势相适应,也就是能建立起保持高于产业平均生产水平的竞争优势。他总结道:管理必须选择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战略,诸如成本优先、别具一格或专一化战略。成本优先必须是成本的领导者;别具一格战略强调高超的质量、非凡的服务、创新的设计技术专长或不同凡响的商标形象;而专一战略则集中在成本专一化和差别化的空间。不管采用何种战略,要保持竞争优势,一方面要跟上产业演变的步伐,另一方面必须阻挡来自竞争对手的侵蚀。企业建立某些障碍使仿制者难以得手,可利用专利或版权减少仿制机会,或与供应商订立专供合同来限制其向竞争对手供应渠道等。因此,竞争战略体现了公司战略的动态变化,也是公司战略确立和调整的核心。知识经济条件下,拥有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战略是21世纪企业战略的先导,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利器。
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考虑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上升为战略来设计,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增长不会自然产生,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造热情,保持竞争力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特有属性在管理行为中的具体化,成为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新形态。
通常,知识产权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展开:制定战略。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专利战略要求确立专利开发、调查、申请或实施等制度;商标战略要求商标设计、注册、使用和保护常规化;版权战略把握版权的使用和保护。设立管理部门。在组织构成上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组,并将其归属相关的部门,如将其隶属于研发部门或法务部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细化成几个部分:新员工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制度;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培训制度;知识产权审检制度,包括产品、合同等的审查和检验;保密制度,如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在规章制度内确立保密条款等;评估制度,主要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构架,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要义。
二、知识产权战略的迫切性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是用更先进的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更多的产品。谁掌握最新的技术、知识,谁就具有更强的竞争力,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掌握量和先进度。其特征是创新导致价格倍增,资本追逐知识,知识对价值的贡献比重增加。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创新的产生和成长依赖知识的滋养和孵化。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此表现的更为突出和迫切。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世界五百强企业发展的进程是对此最好的诠释。在国内,且看各跨国集团在我国的跑马圈地,占山为王,多半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占领市场。如,早在1994年,百事可乐与四川天府可乐合资,百事以参股60%控股,并停用“天府可乐”,使被认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悄然退出市场,而百事可乐行销市场。1999年,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被微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继而思科公司对我国著名软件企业华为公司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微软则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在我国软件行业的高端市场。2004年初,德国汉高公司收购上海轻工集团“熊猫”品牌,启用汉高牌并停用“熊猫”。这些案例凝聚了我国自有品牌痛失市场的教训,也是跨国企业成功发展的惯用模式。这种模式的背后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撑。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引领下,这些企业在新兴市场的开发上循序渐进,先是放水养鱼,继而步步为营,最后达到市场通吃的目的。
我国企业要立足于市场,不断提升竞争力,必须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经济对企业管理的新要求,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必然。就国内企业而言,海尔集团不断发展之路就是很好的证明。海尔借助自有知名品牌和不断创新的技术,研发不同市场的产品,将市场拓展于全球不同的地区,使其成为中国知名品牌的一面旗帜。相反,急功近利的模仿与复制,除了遭受侵权之诉之外,永远只能给别人做嫁衣,替他人打工。
此外,确立知识产权战略,也是市场的呼唤。“入世”以来,国际知名品牌大举进入我国。2001年,世界五百强企业对我国投资达468.8亿美元,其中已有400多家进入中国。世界五百强是代表了全球先进生产力水平及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理念的强势企业群体。这些企业在对我国进行投资的同时,大量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企图建立和维持对相关领域的独占。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一大批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壮大。这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致力于发展自己的品牌。他们利用劳动力和原材料方面的优势,日益成为跨国企业的有力竞争对手。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采用综合战略措施,用商标、专利、版权及商业秘密立体交叉地展开对我国市场的争夺攻势,使我国企业面临诸多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争讼。我国企业要在此环境下生存,必须寻求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在内的各种途径,确保市场地位。在国内外企业云集的我国市场,市场呼唤企业尽快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我国经济良性发展,更为企业赢得一份竞争的席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我国企业只有建立多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定位于知识产权的研发、取得、合法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若干方面。具体概括如下:
1品牌战略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品牌战略要求企业在市场营销方面确立全面的品牌意识,打造自有品牌,制订和采取保护品牌的制度与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商标意识,着力打造民族品牌,争取市场;同时,落实自有品牌的合法使用和法律保障制度,建立一套商标开发设计、申请和保护机制。将品牌的开发和利用列入企业目标管理的项目之中,并由企业研发部门、法务部门等职能机构将其制度化进而监督实施。
其次,洞悉市场竞争动向,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掌握跨国企业在华的商标战略,修正自己的商标战略。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进行跨国经营,使品牌向全球发展,以商标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长期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对商标的保护往往被忽略。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数百年来历炼了众多的民族品牌、字号,成为赢得市场的金字招牌,如“五粮液”、“同仁堂”、“吴良材”等等。其中一些是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一些投机取巧者在国内、外抢先注册,使这些品牌本应有的市场受到限制,甚至被扼杀。企业对驰名商标管理,一是形成制度化的使用机制;其二在遭遇被抢注时,快速反应,熟练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2技术创新战略
创新才有发展。企业若要长远发展,首先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在思路上,将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研发机制,突出研发与技术升级的地位。
另外,在专利已经划地为牢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对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开发围绕核心专利的应用性专利技术,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利用交叉许可,谋求自身的发展空间。企业还可以采取企业跟随战略,把握市场技术动向,注意新技术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分析新技术与企业产品的延伸可行性,认为有市场价值时跟随开发。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总之,技术创新可以有多种途径,但确定创新战略是第一步。
3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入世”以来,美、日等技术大国屡屡利用知识产权大棒对我国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据报道,近三年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圆。面对跨国企业来势凶猛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专利保护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
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
普及知识产权常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遵守列入员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使之成为日常的工作规程。
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专利及早申请,并在基本专利四周设置大量技术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要求范围的权利,以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扩大专利保护的权利范围。一些企业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就2003年,华为公司申请专利达1551件,中兴通讯达640件,占了我国IT行业专利申请的半数;在数字电视行业,康佳和创维也突破跨国企业的专利围困,申请一批核心和专利。
商业秘密往往不被重视,一般只在发生损失时,才仓促应对。事实上,商业秘密的分布非常广泛,不仅指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更大范围地存在于企业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货源渠道等;而且,在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初级技术尚不足以专利来保护的,往往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如软件企业的源代码等。
近年来,因企业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有发生,显示出企业的战略盲区。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并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保卫工作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之一。其次,强化对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落实泄密后的处置方案,构建企业安全防范网络。同时,在引进人才时,除了解其教育、技术等背景外,还应审查其带有的技术或秘密的知识产权状况,在掌握其合法性的条件下再决定是否引入,也是商业秘密战略的内容之一。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更大限度的构筑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21世纪企业的鲜明特征,是知识经济对企业提出的客观要求。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树立品牌意识,洞悉发展趋势,立足技术创新,健全保护机制,构建起立体化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资料:
1.(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尤建新、雷星辉等著,《管理学概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3
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6
目前,全球社会责任方面的指南已达300多个,制定者包括跨国公司、行业协会、NGO、商业机构、多边利益相关方联盟、国家、地区和全球组织等。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加拿大、奥地利等国家先后颁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指南或标准等,都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以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等为代表的行业组织,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社会责任指南,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公平竞争的主要内容。本文选取国内外有代表意义的社会责任指南,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相应建议。
一、国外社会责任指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1 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2010年11月,国际标准化组织了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在全球统一了社会责任的定义,明确了社会责任的原则,确定了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七大核心主题。公平运营作为ISO 26000的七大核心主题之一,明确提出了尊重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指出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基金权、著作人身权及其它权利,还包括原住民等特定群体的传统知识、或者雇员或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等。ISO 26000还指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即“承认产权有助于促进投资、经济和人身安全,也会激励创造与创新”。最重要的,ISO 26000为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指明了相关行动和期望,包括:
——实施能够推动尊重产权和传统知识的政策与做法;
——开展恰当的调查,以确信自身依法享有财产使用权或处置权;
——不参与侵犯产权的活动,包括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
——对所获得或使用的财产支付合理的补偿;
——在行使并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时,考虑社会期望、人权及个人的基本需求。
2 加拿大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加拿大企业社会责任指南是加拿大联邦政府2006年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权威性信息、企业范例和建议。指南对土著居民的意向保护做出了明确建议。指南认为企业应避免未经受影响土著社区的同意,就使用土著人的意象来促销或销售它们的产品。企业应当尊重土著居民的意向这种知识产权。在使用这些意向前,需要与这些意向所有者协商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即使这种协商会需要很长时间。
3 奥地利社会责任指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奥地利社会责任指南由奥地利标准协会于2004年出版。该指南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体系和工具,符合国际趋势。指南在经济要求中明确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在社会要求中也提出了企业应当尊重当地人民,尤其是土著人民的权利。指南认为,企业在其经营活动领域中,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发展、管理、维护和使用,尤其是应该注意尊重当地人民,特别是土著人民的权利。指南还指出,如果企业不可避免或已经发生干预当地人民,尤其是土著人民的行为,企业应该给予足够赔偿。
二、国内社会责任指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1 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第二版)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10家全国性工业协会共同。该指南明确了中国工业企业和工业协会在社会责任领域的共同理解,提出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社会责任体系、社会责任主要内容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参考等。指南对工业企业明确提出了尊重产权的要求,即企业应执行国家关于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参与侵犯产权的活动,对于企业获得或使用的产权支付合理的补偿;企业在使用或保护知识产权、物质产权时,考虑并维护相关方的利益。
2 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规定了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要素,既包括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又涵盖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实施模式。指南不仅对知识产权做出了解释,而且在公平竞争部分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南认为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积极培养创新和管理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的开发、保护与应用,并采取管理措施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3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编制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界定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定义和基本原则、社会责任管理、社会责任核心议题等内容。指引对尊重知识产权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企业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和传统文化的政策与惯例,确保使用或支配的资源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还要求企业对获得或使用的知识产权支付合理的补偿。
三、启示与建议
分析以上社会责任指南发现,这些社会责任指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主要集中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获得或使用知识产权支付合理的补偿、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和保护传统知识等方面。具体如下表所示:
从横向来看,ISO 26000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最为全面,涵盖了四个方面的要求;其他指南涉及部分要求。
从纵向来看,国内外的指南对获得或使用知识产权支付合理的补偿的关注相同,但其他方面关注的侧重却不同。国外的社会责任指南相对于国内的社会责任指南更关注保护传统知识产权的要求;而国内指南更关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内指南对于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也有相对较多的关注。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对中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要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这就要求企业主动了解和熟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构建了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宪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规定以及颁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项知识产权法律和实施细则,这些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免做出不负责任的行为。
二是要对获得或使用的知识产权支付合理的补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需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应与知识产权持有人协商,以合理的补偿换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常见的形式有购买专利、转让版权、购买商标使用权等。企业应积极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不参与侵犯产权的活动,包括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