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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的主要措施范文1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看来,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5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城市的绿化目标。为此,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树,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河边、湖边、海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耸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特别是在特大城市和风沙侵害严重的城市周围形成较大的绿化隔离林带,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近期内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在*2年底前完成补充编制工作,并依法报批。对于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1年底前补充、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国家将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耍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在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
(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并抓紧组织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增力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建设部和省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汉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建设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城市绿化的项目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基地建设以及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军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城市绿化的主要措施范文2
[关键词]城市绿化;反季节种植;技术分析
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057-01
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对其配套设施尤其是绿化施工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建设工程时限的要求,绿化施工常面临在非种植期进行绿化建设,为此需要采取反季节种植技术来改良植物对阳光以及温度等季节性要求,克服植物反季节生长的一切不利因素,开展非正常季节城市绿化施工[1]。为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高效率高质量,在施工中对反季节种植技术展开研究是保障社会经济效益的有利手段。
一、城市绿化施工中反季节种植技术概述
为了加强绿化效果,在正常种植季节之前或者是滞后种植,在违反植物正常生长环境需要的情况下开展绿化建设,即称之为反季节绿化施工。反季节绿化施工是指在非正常种植季节开展绿化建设,这一概念是相对于应季种植而言的,一般情况下,城市施工建设常与其他工程交错建设,例如:道路、建筑等基础工程,城市绿化施工大多在基础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展,而基础工程建设无明确的季节限定,因此具有不定季节性,为此,绿化建设相应的也面临不确定的季节施工要求。虽然南方地区相较于北方地区的季节温差相对较小,但是针对一些对土壤、温度以及水分等要求较为严格的植物,在进行无确定季节绿化移植时必然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其存活率[2]。按照植物生长规律,植物最适宜的生长时间区间为3-5月以及10-11月期间,除此之外,由于温度以及湿度变化较大原因,植物移植成功较为困难。这一植物的生长规律与现实的工期时限需求形成较为明显的矛盾,为此,开展反季节种植技术来解决植物移植对季节条件的限定是解决建筑施工整体效率的最佳策略。从温度、土壤以及根苗的改良等方式使植物适应无定季节种植。
二、城市绿化施工中反季节种植技术的措施分析
在城市绿化施工中进行反季节种植技术应根据南方气温以及土壤等种植因素开展相对应的反季节种植技术,具体如下:
2.1 合理选择反季节种植材料
跨季节种植对植物自身的发展平衡来说具有一定的破坏作用,对移植后的植物成活率具有较大的影响,为此,保障反季节成活率既要改良外在条件,同时也要对种植材料进行合理选择。在种植材料选择上,要选择生命力强、适应能力旺盛、对土壤的要求相对较低的植物,与此同时,对植物材料幼苗的选择上要选择根系发达以及植株壮大的根苗,另外,在植物材料的年限上一般选择2-4年的植物,在起苗前为了减少根须伤害应进行充分灌溉,并保证移植物在短时间内得到移植,因此在选择植株时最好在城市绿化施工附近寻找树种,近距离移植既能减少适应气候的时间,同时减少运输带来的不便[3]。
2.2 恰当处理土壤成分
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营养之源泉,在城市化施工中开展反季节种植技术应对土壤做好相应的改良处理准备,尤其在冬季,南方地区的温度以及土壤湿度较高,其湿冷对植物移植造成不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植物存活率,应在对土壤细致处理后开展移植工作,保障土壤的湿度以及土质适中,避免由于不适应土壤的湿度等条件这些移植外在因素造成植物移植后烂根,移植存活率下降。与此同时,也要全面调整土壤性质以及土壤厚度,大体来说,花卉的土壤厚度保持在35厘米左右,而灌木一般保持在45到65厘米间。
2.3 适当修剪植物
反季节种植对植物的要求以及移植的要求都较为严格,植物在移植前,要对移植植物自身进行适当的修剪,以降低植物自身对水份和养分的耗费,以此降低植物移植的呼吸作用和蒸腾作用,促进植物的成活率以及植物内在平衡。针对于修剪方法,不同的种植材料需要根据内在特性同时考虑景观需求,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不同的修剪技巧。基本原则为常绿树木需要定期修剪以及抹芽;阔叶树木根系在移植中多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故而对其枝条适度整理以减少自身水分耗费[4]。修剪方法及修剪量主要表现为疏稀树冠内部不必要的弱枝,多留强的萌生枝,针叶树以疏枝为主。凡10cm以上的大伤口(切口)应光滑平整,经消毒并涂抹保护剂。
2.4 苗木假植
在反季节种植技术中,苗木假植是一项重要技术,城市绿化中不免对胸径较大的植物进行移植,在进行大直径的树木移植时多采用此种方式,即根据绿化工程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植物规格以及类型,在植物未萌芽时,将植物利用机器挖掘出进行修剪,利用直径多出土球50cm的木箱,在箱底铺垫一定量的土壤,将移植物放入准备好的木箱中,并以土壤填充木箱缝隙,覆盖土球压实土壤,人工建立水堰,在植物适应阶段按时施肥灌水,防止病虫害侵扰以及雨水洪涝等。以此种方式增强植物的土壤以及温度适应能力。
2.5 树木移植
在反季节种植施工中,对树木移植要从三方面着手:第一,明确树木方位,在移植方向性强的树木种类时应遵循其生长规律,按照方向性进行移植。第二,注意表层土回填,在进行移植时,应注重多带原生土球,同时,在栽种过程中注意表层土和深层土分离,在栽种过程中需首先回填表层土,以形成逐渐适应土壤过程。第三,加大种植穴和土球直径:在非正常季节种植苗木时,土球大小以及种植穴尺寸必须达到并尽可能超过标准的要求,对种植穴应清除废土等杂物并更换足够的种植土。第四,及时进行苗木养护,对于冬季移植,应注意防寒,对于浙江地区还要注重防台风以及防涝等措施,做好树木支撑和种植土基层排水过滤层措施,确保树木生存基本条件的保障,以免外来伤害造成移植物存活率的下降。
2.6 移植后的科学管理
移植物进行移植后的管理对其存活率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首先浇灌水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栽植的植物需要的水量要多于正常情况下的植物,为此在进行定期浇水时,应注意适当的增加浇水量。对反季节种植的植物更要加强护理,尤其是土壤变化较大的移植,更要注重浇水,以使原生土球得以浸泡与当地土壤充分融合,使植物适应新土壤的结构,减少移植物适应土壤的时间。第二、搭建遮阳棚用毛竹或钢管搭成井子架,在井子架上盖上遮阳网,以免高温暴晒造成树木水分过多流失导致死亡。同时注意网与植物保持一定的空间以便空气流通。另外定期对树冠喷雾,树冠保湿,保持空气湿润。
结语:
城市绿化是城市一道具有健康色的风景线,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城市绿化施工中采用反季节种植是适应时展以及快节奏城市化进程的现代种植技术成果,其实用性、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在城市绿化施工中不断得到证实,在未来的城市绿化进程中,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反季节种植技术将是我国反季节种植技术研究人员共同探究的愿望。
参考文献:
[1] 张鹏,周传涛,李凤英,余开慧,柳勇.园林绿化反季节种植的成因及关键技术[J]. 现代农业科技,2014,01:219-221.
[2] 吴琼玉,高瑞.城市绿化施工中反季节种植的技术分析[J].现代园艺,2014,16:56-57.
城市绿化的主要措施范文3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良性管理模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优美的生态环境是一个城市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城市园林绿化面积在逐渐增多,一个城市健康发展的保障和必要条件是实施完善,科学的经济管理体制,并且对于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实施等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政府部门应该起主导作用,运用正确合理的管理方式,使城市园林绿化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
1 目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的概况
在我国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为了实现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就必须实行城市园林绿化经济体制,这种方式的运行也需要根据当地城市的发展情况,合理规划与设计城市景观绿化,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城市绿化率。然而,在选择植物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据该地区的气候条件和景观形式来选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绿化景观的形式越来越新颖,思路越来越开放。城市绿化景观的可持续发展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由此可以看出,生态建设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出资出力,动员全民参与。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该按照科学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绿化景观,确保健全的城市园林绿化系统,从而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首先,我们当下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积极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并且解决经济发展和城市园林绿化格局不平衡的现象。其次,为了满足目前工作的需要,必须加快对公共场所、公园、城市道路等绿化工作的建设步伐,积极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植被,以此提升绿化工作的效益。最后,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施工不规范现象,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施工单位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缺乏专业的绿化技术管理人员,有的施工方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尽力压缩支出成本,出现偷工减料现象,不利于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下的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有的城市会出现不符合实际的绿化观念,如片面地追求经济发展,没有充分考虑人们的切身感受,这种现象不利于开展人性化的城市绿化管理。还有些城市为了追求高档的园林绿化,反而忽略对绿化植被的日常养护,损失大量资金。对于资金不充足的园林管理部门,由于缺少基本的管理设备,甚至出现没有成本买药现象,降低了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水平,随之影响整个城市的形象。
2 建立良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模式的相关措施
2.1 构建有效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队伍
城市应该不断完善绿化管理机构,建立有效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队伍,加强培训绿化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进而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应该采用科学化的绿化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绿化管理效率。向其它城市学习,采用数字化的绿化管理方式,制定出准确的规划目标并给予批准,通过这种管理方式还能有效评估任何一块空地成为绿地的价值。
2.2 城市园林绿化效益的技术保障
城市中绿化地带的数量和质量是城市绿化效益的基本保障,无论是环境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是把植物作为基础。如果过量去建设亭台楼阁和堆砌假山,使用豪华的地砖,这些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使效益和投资成反比。根据当下城市园林绿化的节奏,应该制定出有限的建筑物指标和绿化量指标,进而从技术上保证我国城市的绿化效益。
2.3 运用法制化管理模式保护绿化植被
城市中的所有绿地、树木都是城市绿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我国的绿化管理水平,必须保护所有的花草树木,确保它们健康成长,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的效益以及巩固城市绿化的现有成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树木、绿地的所有者,也不能随意侵蚀绿地、损坏树木。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能持续到现在,完全是依靠法律的作用和人们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政府应该鼓励创办城市绿化养护企业和开发城市绿化养护市场,对其进行集约化经营,大力为社会绿化养护作出服务。
2.4 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与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相协调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绿化系统把近郊和远郊都相继列入了城市绿化的规划中。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采用生产和绿化相结合的发展措施,并且开展多种经营方式,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绿地发展的基本措施。通过实施这种方法,为农业发展开辟新的道路,这也是发展城市绿化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法制建设过程中,应该研究出解决资金投入、农业税收、土地使用以及合法经营等方面的有利政策。
2.5 严格控制园林绿化用地范围
根据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建议将绿线进行专章规制,用单独的图则进行编制,以此确保城市绿线的法律地位。经过审批的绿线规划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如果需要作出进一步调整,需要再次经过审批。目前,实行的拆房建设绿化工程,是对当今城市绿化发展的肯定,在关键时刻,应该运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确保绿化用地的合理性。因此,从城市绿化规划到实施管理对策,都应该建立完善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有利于保证城市绿化项目的顺利实施。
2.6 转变政府机关的职能
一方面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才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清除管理存在的旧习惯、旧思想、旧观念以及旧方法,由微观调控逐渐转向宏观调控,将精力主要放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和实施,绿化市场的指引和监控以及用科学的方法培养人才等方面。另一方面在管理范围中,将侧重行政管理逐渐转向对我国所有绿地及树木的管理,因此,为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的长远发展,必须做到:保护好城乡共有的风景园林,确保其在社会效益中的重要地位;协调好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矛盾,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多加关照,以此平衡各阶层之间的需要;坚持保障风景园林文化的传承,处理好环境开发和保护之间的矛盾。
3 结语
总而言之,坚持走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不仅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还能让人们感受到大自然的魅力。因此,应建立良性的城市绿化管理模式,进而提高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效率。与此同时,积极分析城市绿化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且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良性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模式,不断改进管理实施中的细节,确保我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能够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李光彬,陈鸿斌,李君芳.园林绿化管理在构建生态城市进程中的作 用及对策分析[J].现代园艺,2013(6)
2 袁艳玲.如何构建节约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模式[A]. 中国武汉决策信 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科 技研究――2015科技产业发展与建设成就研讨会论文集(上)[C].中 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国家 发展研究院,2015(1)
3 王倩.对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模式的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2015(17)
4 赵学义.试论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及其发展策略[J].科技视界,2013(17)
城市绿化的主要措施范文4
关键词:城市绿化法;调整对象;法域归属
在我国,城市绿化建设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城市绿化法制建设也逐步从无到有,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城市绿化法律体系,对我国城市绿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绿化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而现行的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一些地方的城市绿化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同时,本应作为理论指导的城市绿化法学研究,更是鲜有人问津,严重滞后与实践。对城市绿化法进行系统性梳理,已不是纯理论性的学术研究,而是城市绿化建设实践的迫切需求。本文拟就城市绿化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域归属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城市绿化法的理论研究和法制实践。
一、城市绿化法的调整对象
在法理学上,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已被法律调整的或者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它不仅决定该法律的调整方法,而且决定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因而,搞清某一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研究该法的逻辑起点。城市绿化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绿化关系是指受城市绿化法所调整,人们在城市绿化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城市绿化是一项较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涉及多元主体。因此,城市绿化关系较为复杂,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一)城市绿化规划关系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绿化建设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城市绿化的实体规划,即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总体布局和发展目标,各类、各级城市绿地的发展标准和规划等;另一方面是城市绿化的工作规划,即实现总体规划目标的组织、资金、物质条件、技术准备、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关系就是在城市绿化规划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如绿化规划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的分配关系,规划主管机关与公众的规划管理关系等等。
(二)城市绿化建设关系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工程项目一样,也有计划立项、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建设程序,其不同的是绿化工程项目还要求绿化种植成活、生长达到设计要求,需要一个更长的过程,其中的问题相当复杂。人们在城市绿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就是绿化建设关系,如建设单位与绿化主管部门在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因审批、监督、检查、验收而产生的关系,公众因参与城市绿化建设而与绿化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之间产生的关系等。
(三)城市绿化管护关系
城市绿化的保护,包括对城市生态环境、自然地貌、植被、物种的保护,其中最为直接的是对城市绿地和绿化成果的保护。城市绿化的管理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绿化全过程和城市绿化的多个方面所实施的管理,其中主要是对绿化种植的日常维护管理,使其茁壮成长,充分发挥出其设计规划的效果。保护和管理是不能截然分开的,绿化关系各主体在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绿化管护关系。如绿地管理单位与公众之间的因绿地管理而产生的关系,绿化主管部门与绿化养护管理者之间因监督、指导和定期检查而产生的关系等等。
当然,随着城市绿化理论研究及实践的不断深入,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绿化关系还将出现,城市绿化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因此也仍将不断扩大。
二、城市绿化法的法域归属
要探讨城市绿化法的法域归属,首先需要对“法域”的含义进行考察。目前,理论界主要从三种意义上来使用“法域”一词。首先,认为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辖或适用的范围,这个范围可能是空间的、成员的或时间的。相应的,法域就有了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其次,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来划分,有学者称之为属法性法域。据此,法域就有了公法、私法及社会法之分。再次,在第二种意义的基础上直接认为一个部门法就可以是一个法域,如刑法法域、民商法法域、经济法法域等等。本文所探讨的城市绿化法的法域归属,就属于上述第三种意义上的使用。
城市绿化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的身心健康,显然,城市绿化法属于环境法法域。在价值追求上,城市绿化法与环境法有着众多的一致性。
关于环境法的价值追求,学界研究颇多,分歧也较为明显,但其内涵则多集中于环境正义、秩序及功利价值上。本文拟从正义及功利价值上探讨城市绿化法与环境法的一致性。
(一)城市绿化法中的环境正义价值
环境正义价值具有双重的底蕴,即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人类正义价值在环境法层面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对环境权的倡导和关注。环境权主要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在城市绿化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从立法目的来看,城市绿化法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生活环境的适宜良好,进而增进人民的身心健康。这在世界各国城市绿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如日本的《城市绿地保护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律规定在城市中保护绿地和促进绿化的必要事项,目的是要形成良好的城市环境,有助于确保居民文明健康的城市生活。”美国《西雅图市公园法》第二条:“本法令各条文的设置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自然环境、公共安全、大众健康和公共福利。”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城市绿化法规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而且,个别地方城市绿化条例中已明确将环境权列入其中,如《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该条将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有机统一起来,充分体现了环境正义价值。
关于自然正义,在法律上,其意义大体上是要求法律规范的确立符合自然规律,能够使人类世界与自然界达到和谐统一。城市绿化法基本原则中的生态优先原则就是如此。首先,它强调绿化规划的生态化,就是要将生态学原理运用于城市绿化规划过程中,既考虑到现今的生态关系和生态质量,又要考虑到城市未来的生态关系和质量;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以人与自然相和谐为价值取向,应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分析利用自然环境、社会、文化、经济等各种信息,去模拟设计和调控系统内的各种生态关系,从而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调控对策。其次,它强调绿化建设与管护制度的完善,促使城市绿化各主体牢固树立城市绿化的生态目标,在树种的选择、乔灌的搭配、花卉的点缀、草坪的培育及绿地系统的管护上要切实贯彻城市生态学的基本原理,最大限度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质量,协调城市绿化中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促使整个城市生态系统向更有序、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最终促使城市实现人、自然、城市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自然正义价值。
(二)城市绿化法中的环境功利价值
环境法的功利价值,就是环境法的实现能给人类带来好的效果和影响。环境法的功利价值分为两类,即物质功利价值和精神功利价值。物质功利价值包含保护物质生存基础和经济发展两重内容,精神功利价值也有两项内容,这就是环境安全感和生活舒适权的追求。
首先,环境法物质功利价值的两项内容在城市绿化法中体现在城市绿地系统的两种服务功能上,即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城市绿地系统具有净化空气和水体、调节城市气候、防治大气污染、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低噪音及维持城市生态平衡等众多的生态服务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有力地保障了人类的物质生存基础。不仅如此,城市绿地系统还具有广泛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我国许多城市在新建的广场、公园、绿地、绿带和旅游景点中,以种植高大乔木为主,配置各种观赏植物与草坪,形成了绿荫护夏、红叶迎秋,四季花香、芳草如茵的园林景观,创造了十分优美的游憩与投资环境,其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都十分可观。而且,城市绿化建设本身日益成为城市社会经济的一个新的产业体系,规模日益扩大,分工日益细化,影响日益加大,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
其次,在精神功利价值方面,城市绿化法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以人的健康和福利为其终极立法目的。表现在城市绿化中,就是要从居民的身心健康及审美要求出发,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城市居民提供便捷舒适的休闲、健身、观光、游憩等公共福利场所,努力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共处、有机统一,确保居民的环境安全感和幸福舒适感,充分体现了环境法的精神功利价值。
总之,城市绿化法属于环境法法域,是城市绿化法的目的和价值追求使然,同时,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要求城市绿化法建立与城市生态综合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也必将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变革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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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的主要措施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载体,充分利用山、河、江、湖、城等自然资源,不断强化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美化人居环境,努力把池州建设成为具有“山水韵味、绿化品味、生态美味”的园林城市,早日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
二、总体目标与指标分解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总体目标是:2006年建成省级园林城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2007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地率不少于25%,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地率在30%以上,旧城改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基本形成组织管理到位、规划设计科学、景观保护得力、绿化系统完整、市政设施配套的建设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结合城市总规修编,整合池州的自然生态历史文化资源,编制《池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组织编制《池州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通过规划手段,指导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的合理布局,确保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
(二)加快城市绿化立法进程
尽快出台《池州市绿化管理办法》、《异地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和启动绿色图章制度,确保城市绿地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护城市绿化成果。
(三)加快城市绿地建设
1、多管齐下,增加城市绿量。通过规划扩绿、见缝插绿、租地造绿等途径,保持城市各项园林绿化指标逐年增长。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今后几年我市城市绿化重点是:建设“一环两带”绿色走廊,推进“五园七线”绿色网络,增加点多面广的绿地广场,缩短街头绿化的服务半径。具体是,一环即沿齐山——平天湖景区——沿江防护林——杏花村风景区——南外环绿化带构筑主城区外环线绿化;两带即沿清溪河景观带和沿白洋河景观带,构筑穿越主城区的绿化走廊;五园即百荷公园北园、大公山森林公园、清溪塔公园、植物园及游乐园;七线即九华山大道景观绿化、人民东路绿化、百牙东路绿化、情侣大道绿化及东湖路、翠微路、秋浦路绿化改造,确保道路绿化率在25%以上;点多面广的小广场主要是根据城市绿地合理布局要求,特别是为满足公共绿地服务半径的要求,在城市主干道建设一批街头小游园,即方便市民游憩、休闲,同时也改善了城市景观。另外要抓好单位庭院绿化和居住区绿化达标工作,以及城市东、南、西三个入口处环境整治工作。
2005年绿化建设重点是清溪河景观工程南门——百牙路桥、齐山文化公园、杏花村文化园二期、九华山大道绿化、青阳路、人民路、百牙路延伸后绿化配套工程,同时按照“大空间、低密度、小广场、多绿地”的原则建好中意广场、亚洲酒店前小广场、城关小学前小广场、汇景花园小广场和秋浦花园小广场等。另外着重抓好居住区绿化工作,力争增加城市绿地100公顷。
2、讲究特色,提升绿化品位。充分利用我市山水资源丰富的特有条件,坚持“求真、求美、求特、求雅”打造城市绿化的个性品牌。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以绿为主、乔灌草结合的绿化理念,使绿化植物群落错落有致。在绿化建设过程中,要把建筑小品、城市雕塑作为重要内容,与当地的历史文化相融合,赋予绿地建设人性化的内容,丰富城市绿化的韵味和品味。
3、全民参与,拓展绿色空间。以每年三月份的“植树节”为依托,广泛发动,全民参与,深入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全方位拓展城市绿色空间,义务植树地点应尽量安排在城市近郊。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努力建成一批“共青林”、“新婚林”、“巾帼林”、“红领巾林”、“军民共建林”等。大力推广城市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和室内摆花养草,构建立体型、复合型的绿色空间。
4、积极参与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绿化苗圃和绿化基地,提高苗木自给率。到2006年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城市各项绿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四)加强城市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1、保护历史文化教育资源。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遵从“重在保护、合理开发”的方针,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内涵,落实保护的具体措施,尽可能保留原有历史文化古迹的遗留历史信息,保存完整历史脉络和风貌,展示池州特有的汉住文化、清文化、佛文化,使群众不断感受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同时,要紧跟时代步伐,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文化设施,特别是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使之成为城市新的亮点。
2、严格保护城市古树名木。按照《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古树名木保护档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有力措施,严禁各种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成果,做好古树名木的复壮、病虫害防治措施,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发挥古树名木的良好景观特征。
3、实施城市景观工程。结合军民共建和国防街建设要求,开展街容街貌特别是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达到路平、灯亮、整洁、美化的效果,不断增强城市夜间景观效果;抓好东湖路西侧街景设计,改善东湖路形象,使之与清溪河景观带对称协调互映生辉;集绿化、美化、亮化于一体,全面更新秋浦路、翠百路广告灯箱,彻底根治路灯杆及建筑物上乱披乱挂问题。街头广告一律采取落地屏幕式,提升品位档次;加大城区小广场、绿地、停车场建设;新建小区坚持高起点设计,体现风格各异,力求达到美观新颖;新建标志性建筑亮化工程做到精心设计,同步实施,继续加大对临街商业用房卷闸门整改力度;继续抓好城市公厕改造。
(五)加快绿色池州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打绿色牌,走生态路是我市最具活力的优势,为此,今明两年我们通过建设绿色池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1、实施碧水蓝天工程。加快推进清溪河综合整治、污水截流、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场等重点工程建设,借企业改制重组契机,尽快搬迁城市北部冶炼厂和城市西部化工企业,使主城区尽快达到山清水秀、城绿、天蓝的目标。
2、推进绿化净化工程。进一步把小区绿化达标作为重点,紧抓不放,抓出成效,合力动员全社会参与绿化及环境建设,抓好单位绿化、庭院美化、门前净化、拆房还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工作;以抓好九华山大道景观建设为标志,城区新建道路坚持建一条,绿一条,建一条,美一条;以创建为抓手,在巩固主次干道卫生保洁的同时,着力改善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秩序。
3、实施城市绿楔工程,加强城市山体植被保护,开展林相改造,提高阔叶林、次生林比例,增强山林季相。
4、高度重视绿色环保,加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治理力度,到2006年,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都能达标。
(六)配套城市基础设施
要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作为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增强城市的总体功能和承载水平。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和截污干管的建设步伐,到2006年形成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适应的污水集纳体系,管网面积普及率达到90%,污水进网处理率达到8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继续加强城市管道燃气建设,做好天然气利用准备,到2006年市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40%。继续抓好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及停车场建设,到2006年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保持在12平方米以上。
四、主要措施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实现预期目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要充分认识到创建园林城市,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全新的发展观,把行动、措施落实到创建工作中去。市委市政府要成立创建园林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要召开动员大会,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同时要健全机构,落实经费,确定专人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配合,多方联动,分工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需要全市人民的参与和支持,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规政策,使创建工作成为各级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要把创建园林城市工作作为年终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设立举报电话,开展明查暗访,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版权所有
深入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认真把好新建和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审核关,加大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力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实施管理和施工验收制度,加强城市绿化的全程跟踪监察,促使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的全面落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对任意侵占绿地、非法砍伐、破坏绿化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四)理顺体制,强化管理
按照“管养分离、管干分离、作业放开”的要求,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的市场化改革力度,改变当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建设、施工、监督、养护混为一体的状况。实行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养护改革,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将养护作业推向市场,同步跟进养护质量监督,切实提高城市绿化养护水平。必须调整现有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增加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使园林绿化管理队伍能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创建工作的要求。
(五)广辟渠道,加大投入
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各方筹资为辅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突破园林建设由政府包办的模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投资兴办园林绿化事业,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对有收益的园林建设项目,努力开辟和扩大利用融资渠道,通过合资、合作、推行股份制等市场运作的形式多方筹资建设,通过宣传和引导,鼓励动员工商企业、苗木生产大户发展城市苗木基地的建设,特别要结合城市生态林带建设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建设大型苗木基地。
(六)依托科技,提高水平
积极开展城市园林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应用和园林造园造景方面的科学研究,特别是加强乡土树种的驯化和利用及外来品种的引种工作,增强城市生物多样性。要大力维护城市绿化的科学成果,加强城市绿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搞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促进科学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城市绿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城市绿化的主要措施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区(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负责所属公园、街道的绿化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第四条绿化城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届政府的城市绿化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绿化建设及管护任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保护绿地及其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鼓励认捐、认养绿地。
第七条本条例所指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具体分类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八条每年的六月为本市植树月。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东川区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东川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本市城市绿化建设到2010年实现以下指标: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0%,绿地率不少于35%,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0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5%,绿地率不少于40%,人均公园绿地10-12平方米;
(三)生产绿地面积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新建各类公园绿地不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70%。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少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少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少于20%;
(二)附属绿地: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2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0%;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0%,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5%;在二环路以外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30%。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相应的距离。
绿化用水管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乔、灌、花、草相结合,乡土树种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平面绿化与墙面、屋顶等垂直绿化相结合。
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保持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优秀造园艺术。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滇池主要入湖河道两侧预留10-100米的土地为规划绿地,应当按绿化规划分阶段进行绿化。
第十六条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绿化建设资金。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正常经费的来源,应当从当年本级政府可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建设资金中安排12-15%。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单位应当每年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养护标准和技术要求,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
第十九条因新建市政设施需要占用绿地,或者因城市绿化需要迁移、拆除市政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年检,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施工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二条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同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审批手续。未办理绿化审批手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二环路以内特许的旧城改造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不足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办理绿化审批手续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由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绿地。
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占用公园绿地的,还应当向批准机关交纳绿地临时占用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归还时,应当原址原样恢复绿地。
绿地临时占用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含自然死亡的树木)、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一)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砍伐树木的,由所在地的区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30米宽以上主干道砍伐树木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砍伐树木10株及其以上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移植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由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予以公示或者公告。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砍伐树木的单位和公民,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砍一栽五”的原则和要求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其补植的树木,由负责初审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植。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管护单位和树木所有者,应对树木的生长和养护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城市树木的高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管线主管单位向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修剪申请批准后,由树木管护单位负责限期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树木管护单位逾期不修剪的,管线主管单位可以自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筑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于三日内到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交通事故、市政设施建设等原因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措施。单位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与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移植或修剪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踩踏城市道路绿化带、花坛;
(二)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
(三)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
(四)在绿地范围内设置营业摊点;
(五)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生火、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标本等;
(六)在非硬地绿化的人工草坪内行驶、停放车辆;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
(八)其他损坏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雪等灾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因城市绿化引入本市的植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承接工程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业务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根据违法占用天数、面积补交绿地占用费,其中,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五倍的罚款;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期限和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完不成补植任务的,按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坏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以每株二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绿地及其设施赔偿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二)有第(四)、(五)、(六)、(七)、(八)项行为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绿地及其设施赔偿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树木死亡的,并处以每株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降低绿化指标、越权审批、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或者挪用绿化专项费用的,对直接责任人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致使国家和他人遭受损失的;
(二)、、违法审批的;
(三)挪用异地绿化建设费和绿地临时占用费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