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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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范文1

关键词: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法律障碍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并不是任何一家租赁资产的出租人。作为在金融市场发行标准化产品的发起机构,需要具备较高的准入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要求,我们可以将租赁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要求梳理如下:首先,发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发起人需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第三,发起人对开办的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第四,发起人具有管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最后,发起人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不良记录。实际上,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目前我国实行审核制,作为中国银监会监管的法人主体,未经批准尚不具备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经营资格。相对于发起人主体的苛刻限制,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选择主要以市场认可为准,监管层针对筛选什么类型与性质的租赁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即我们所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基础资产的选择主要依赖于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评级报告。资产证券化最为核心的要素是资产的真实出售,只有实现真实出售,才能确保发起人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间的破产隔离,防止发起人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形时,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纳入清算财产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受益权。资产转移的方式包括债务转让和债务更新两类,债务转让时通过相关法律手续将原资产的债务转让给SPV。债务更新则要求终止发起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由SPV与资产债务人续签一份新的债务合约。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破产的风险未被有效隔离,投资人将面对投资损失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管理

承租人的违约风险主要通过交易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的跟踪管理来实现,当承租人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时,及时通过催付欠款或要求提前偿付的方式控制承租人违约风险的发生。同时,应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能够承担和分散的风险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对于不能分散或者转移的风险则果断采取风险规避策略。总而言之,在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应选择信用级别高、实力较强的SPV载体,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主要是针对租赁资产池的构建方面进行防范,资产证券化的租赁资产在性质上需要趋同,以提高同类资产管理的透明度与便利性。同时,资产池中应包括数量足够丰富的资产,以分散因集中度过高而导致的管理风险。同时,应提高证券化过程中交易方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人为操作失误而导致的风险。参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方应注重金融、法律、税务等多个专业领域人才的培养,加速专业化团队的建立。

(三)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的管理一方面可以需要加强市场的研判能力,通过外部评级或机构自身的判断对市场形成一定的预期,一边及时调整管理策略与方式,不断适应市场的变换,选择合适的风险策略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利用金融工具实现市场风险对冲,锁定风险可采取利率互换、利率上限等工具、违约风险控制可采用信用期权、信用违约互换等金融工具进行对冲。同时可用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外汇风险可能引致的损失。

三、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中,为了保障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如期足额收取租金的权益,往往都要求由承租人或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或者保证担保,这些附属担保权利都属于租赁合同主债权的从权利。根据债的转让原理,租赁合同债权转让时,相关担保权利也一并转移,包括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权益,以及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租赁合同主债权对应的上述从权利也应属于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一部分,涉及变更登记事宜。

四、债务人对发起人的抗辩导致的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发生资产包内债务人对发起人抗辩情形,受托机构同样也会面临由于债务人抗辩导致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则资产包预期的持续现金流就将受到影响。

作者:苏诗楠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范文2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虽然不是很长,但是发展规模及产品创新速度都十分迅速,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交易结构复杂、交易参与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等特征,也正是这些特征使得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注定存在着大量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并尽快加以解决,我国资本市场才能够进一步得到完善,我国经济也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及风险分析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最初进行资产证券化时,是为了将低流动性甚至是无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资产,使缺乏流动性的长期资产得到变现。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速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周转速度,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

其次,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风险转移。若未进行资产证券化,则商业银行需要独自承担所有的风险,进行资产证券化之后,风险资产得以变现并销售给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从而实现了风险的分散与转移。

最后,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与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够加速商业银行资金周转,还能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与经营效率。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优质资产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也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

(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使广大的投资者承担了原本应当由银行承担的风险,如果相应证券未得到偿付,则会损害到很多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具体而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存在两类风险。

第一,基础资产风险。基础资产风险又分为信用风险和提前偿还风险两种。资产池的质量决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倘若原始债务人未对资产池进行及时偿付,则投资者就面临着无法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的风险。另外,如果与抵押贷款联系密切的利率产生变化或者是经济周期带来不利的影响,则也可能会导致债务人提前还款。

第二,证券化过程风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又存在着交易结构风险、法律风险、第三方风险三种。交易结构风险主要是由于资金混用或再投资所导致的风险。法律风险在于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还不完善,不仅如此,法律的不确定性,如债券期限内法律条款发生变化,也成为了风险的来源。第三方风险则来自于第三方当事人,如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托机构等的服务质量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以及所提供的承诺能否兑现。

(三)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20世纪30年代时,风险管理的理论就已经开始萌芽,但是直到80年代末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当然,这也是与80年代末发生的一系列金融危机密切相关,如1987年美国大股灾、1992年欧洲货币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等等,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但也使各国意识到了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起航,但仍处于探索、积累经验的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资产往往都是较为优质的资产,尚存在着证券化规模小、品种不够丰富等问题。可以说,若要资产证券化这项创新性金融工具在我国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必须要加强风险管理及控制,减少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时的后顾之忧。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中的难点

(一)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存在很多制约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例如规模较小、交易量不大、市场不活跃、融资能力不强、发展不规范等。而商业银行以资产作为支持的证券通常都在股票市场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但股票市场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两者从发行规模上而言相差无几,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并不能完全满足资产证券化中提高资产流动性的要求,现金流量达不到预期水平,商业银行试图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目标也就很难得以实现。

另外,很多的投资者也缺乏对资产证券化相应知识的正确理解,导致二级市场中投资者要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反应冷淡,要么就是投机倾向十分严重,总之,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脚步,也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

(二)缺乏先进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法及技术

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能力较低,风险管理模式单一,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都还有待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测定需要大量详尽的数据信息,这不仅要求资本市场比较完善,能够提供大量的有效数据,并且对相应的计量、统计技术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主要采用的是财务因素定量分析的方法,对非财务因素分析则比较少,并且对趋势分析、时期分析等动态分析方法运用较少,对资产价值的衡量也往往停留在账面价值上,没有进一步的分析其实际价值,这些都难以达到风险管理及控制的目标。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风险管理经验,国外的风险管理往往采用数理统计模型以及金融工程技术等先进的方法,并且十分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三)社会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系统不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企业信用体系,但是和全面的社会征信体系还有着很大的距离。我国在对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投资还是比较薄弱的,并且我国征信体系在建设的时候,所选择的指标和关联因素还有待改善,例如在评价个人信用之时,往往只考虑职业、收入、不动产保有量等因素,而忽略了职业前景、动产保有量等因素。除此之外,我国对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结果等信息的披露也严重滞后,这样只会增加信用风险的产生。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往往还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需要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帮助。但是我国资产评估业务不规范、管理尺度不一、各个评估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资信评级机构的信誉差、缺乏独立性等等,这些都阻碍了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发展的脚步。可以说我国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尚不能完全达到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对证券化过程中资金保管的安全性、现金流稳定性等都产生不良影响。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中国证券化市场的支持力度

根据其他各国资产证券化的推行经验,政府部门的支持对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欠发达,因此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就更加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中外投资者的参与。政府部门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为资产证券化建立起一个规范、安全的环境。政府还可以借助宏观调控手段来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力的条件,使资产证券化更加具有吸引力。例如,可以适当放宽机构投资者的范围,允许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购买资产证券,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使交易的过程更加的安全、规范。

(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由于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型金融工具的参与主体较多、交易机构也较为复杂,因此尤为适合采用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全面风险管理模式中具体包含了风险监测、风险管理目标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内容,能够有效地分散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产生的各种风险。

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全面风险管理目标的具体要素又包含:内部环境控制、风险评估、活动控制、信息交流与控制、监测五大要素。内部环境控制主要是确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政策以及方法。风险评估又具体可以分为基础资产风险评估及证券化过程中风险评估两种,这样分类可以使商业银行精确把握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的大小、性质等,商业银行还需要对自身所能够承受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活动控制中包含管理层针对风险所制定出来的各种对策及程序,并要确保这些对策及程序得以准确有效实施。信息交流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关键及重要保障,有利于更好的预防风险、识别风险并化解风险。监测也是风险管理中十分必要的一个过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起健全有效的监测体系,如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控制机制,从而对风险进行全方位的监测。

(三)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及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加强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首先应当加强对社会民众的教育,大力普及信用相关的知识,从根本上提高民众的信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个人及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及时准确披露,对于个人及企业的失信行为则应当严厉打击,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道德多个方面进行约束。

建立一个规范的信用评级制度,则首先要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并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信用评级标准,对于评级口径也要进行统一,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道德修养提出较高的要求,从而才能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质量及信誉度,才能确保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具备必要的信用支持。商业银行也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为信用评级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保证信用评级制度在我国的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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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范文3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

P2P网贷的债权转让模式本身就属于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P2P网贷诞生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但英国的纯平台模式(Zopa)与美国的债权转让模式(Lending Club)有着较大差别,后者是通过实际上是通过由P2P平台与第三方银行(webbank)进行的一项债权转让交易,P2P平台在事实上扮演了证券承销商的角色,因而美国的P2P网贷监管归口到SEC((S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而在P2P网贷平台销售的票据被定性为有价证券范畴。以Lending Club为例,虽然Lending Club平台由借款人和投资人直接进行借贷交易,但资金交易的一部分实际上是中介干预的,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各州的个人贷款许可执照申请,并为全美国范围内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名义上由WebBank(注册在犹他州的银行)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并获得借款人签发的承兑票据。WebBank将承兑票据转让给Lending Club,而LendingClub则为WebBank提供由投资人提供的资金。然后平台向投资人发行一个独立的票据作为投资回报以及附着在该票据的借款收益权。因此,投资者做出的投资是一个收益权票据,而不是一个实际的贷款,并等待借款人偿还贷款,最后通过平台来支付,平台则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我国的宜信公司借鉴了Lending club模式,衍生出了“专业放贷+债权转让”的新模式,其流程如下:宜信总裁唐宁以个人的身份给有贷款需求的人借款,之后他再把他的债权转让给有需求的投资人。并用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支付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当投资人的投资期满,宜信公司再为投资人支付来自借款人的本息偿付,或者由唐宁亲自回购。

(1)基础债权资产是通过借款人和唐宁签订借款合同而形成。先由宜信公司利用其搭建的几个平台汇集各类资金需求者。其次,唐宁运用自然人的身份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此获得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债权资产来形成资产池。对比Lending club,宜信以唐宁替代了Webbank来作为债权人。

(2)借贷资产被唐宁以信托方式转让给宜信公司。宜信公司通过信托对唐宁所拥有的借贷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宜信公司则扮演了SPV的角色,购买了信贷资产,使得基础资产从原始债权人转移到证券化发起人手中。然而,宜信公司并非我国金融体系内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并不属于其运营范围。

(3)宜信公司将其受托的信贷资产由宜信旗下财富管理公司进行结构性重组之后形成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各类 P2P 理财产品。投资者通过宜信的P2P平台来购买这些理财产品,从贷款人还款的利息按期得到收益。若投资人的理财产品到期时,借款人的借款期限还没到,则由宜信公司将其回购并支付本息。从而完成了类证券化的一个完整的流程。

可见债权转让模式的P2P流程本身从事的就是类资产证券化性质的业务,P2P平台扮演了证券承销商的角色,所销售的理财产品也是结构化的证券化产品。而宜人贷P2P网贷目前有ABCD四个信用级别,以风险最高的D类借款为主。

P2P网贷+小贷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

除了像宜信这样的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外,还有一些P2P网贷平台与小贷公司合作,开展了小贷公司信贷资产的非标资产的证券化业务。

PPmoney成立于2012年年底,原名“万惠投融”,于2014年4月更名为PP money。截止2016年8月,该平台累计成交量突破862亿元,是国内第一个与小贷公司合作并将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进行类证券化的网贷平台。其证券化之路始于2014年3月推出的 “安稳盈-小额信贷资产权益”系列。该产品的设计结构带有典型的证券化性质,但从法律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中,所承认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皆不包括小贷公司、P2P网贷机构以及其他民间借贷机构,因此PPmoney从事的仅是类证券化业务。

PPmoney的主要流程如下:

(1)小贷公司与其客户签订合同并为其发放贷款,从而获得信贷资产并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并由这些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收益的基础债权组建形成证券化资产池;

(2)资产收益权被小贷公司打包后转让给广东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PPmoney的母公司),由后者受托到当地的金融交易所备案记录,并在其平台挂牌交易;

(3)由PPmoney合作的保理公司接受广东太平洋的委托,把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信贷资产包摘牌退市,此时广东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当地金融交易所以及保理公司,他们的行为加总所充当的是一个SPV的作用;

(4)保理公司通过PPmoney网贷平台,将小贷收益权份额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分割转让给多名投资人;

(5)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时,小贷公司股东承诺对投资人的理财产品进行回购。

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对可能出现的小贷公司回购违约风险,该产品设置了三重保障:第一重担保为小贷公司股东,第二重担保为第三方担保公司,第三重担保为平台回购。但整个类证券化过程形成一个闭环,此时发起人也即担保人。除与小贷公司合作外,P2P网贷平台还与典当行合作,如2014年11月PPmoney也推出了安稳盈典当小额信贷资产收益权产品。

P2P网贷+房地产的类资产证券化

租金证券化模式―懒投资。YOU+国际青年社区与P2P公司懒投资达成合作,通过将YOU+未来获得的租金现金流,转化成固定收益项目卖给投资人的方式来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开发后续项目。YOU+国际青年社区与P2P理财公司懒投资合共推出6款金融产品,融资期限短的1个月,最长一年期,年化收益率分别为7.5%~12.5%,融资采取等额本息方式还本付息,这该产品从性质上可以看做是一个ABS(Assets backedSecuritization),即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

房地产众筹。与此相关的还有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众筹,即房地产商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为其房地产项目募集资金的模式。多个房地产项目以分散风险,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大众筹方式向投资者筹得资金。如2015年6月万达和快钱推出的“众筹1号”即使典型的代表,其发行规模数十亿,但投资门槛为1000元,期限为7年,预期租金年化收益为6%,预期物业增值年化收益率6%,该众筹产品将大幅度突破私募200个份额的限制,从性质上看该产品就是一个“准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Trus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国内很多房地产企业、尤其是面临流动性压力的次线房地产企业都打算尝试证券化融资,通过互联网渠道让大众进行投资,形成“准REITS”来增强房地产开发,而国内相关REITS的法律仍然处于灰色地带。

除了信贷资产外,P2P网贷机构类证券化业务涉及的资产还包括信托资产、证券资产等。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风险。

在2016年8月前,P2P网贷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对其概念和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的约束和限定。在2015年先后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意见》指明了P2P网贷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明确提出了P2P网贷平台仅仅作为网络小额借贷的中介信息平台,允许提供并撮合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达成交易的中介信息服务。但《办法》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拆分项目期限。但类证券化业务必然会触及上述监管红线,。

P2P网贷类证券化实施主体存在合规风险。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下,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和SPV都应当是获得监管机关核准或通过注册程序的金融机构,而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的实际发起人或类SPV机构均不被监管认可。此外对于P2P网贷类证券化过程中各主体机构的关联关系也处于灰色地带。

房地产的P2P类证券化不受监管支持,监管层关于ABS 的负面清单中,涉及与不动产有关的禁项规定“因空置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金债权”和“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 10%的不动产(保障房除外)及其收益”,不可成为基础资产。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较大信用风险

首先,就资产质量而言,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市场中的发起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资产往往具有稳定现金流,市场中发行的产品基本以AAA级和AA+级的高信用等级产品为主,虽然近两年信用层次更加多样,但仍以优良资产为主,尤其是信贷ABS中,有90%的产品评级为AAA级。而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主要为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所发放的贷款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具有资金量小、期限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高等特点,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随着国内经济下行,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增加,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其次,就增信手段而言,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依靠内部增信,外部增信主要依靠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被机构投资者持有,风险主要由机构投资者承担;P2P平台类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却主要是个人,被证券化的资产如出现违约,小贷机构(或房地产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信用风险则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普通公众传递。美国监管就将P2P网贷资产证券化定性为次级贷款证券化。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面临较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即便是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流动性也远低于债券市场平均水平,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信贷ABS,2015年的换手率仅为7.44%,而2015年债券市场整体换手率为172.7%。P2P网贷平台类证券化产品几乎没有二级市场,不存在流动性可能。

网贷类资产证券化存在制度风险

一是业务流程中权威评级机构和发行中介机构的缺失,对于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整体流程缺少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也没有权威且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信评级机构)介入,导致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二是P2P网贷类证券化过程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各个主体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且该模式从发起人、摘牌方、转让方到回购方,几乎都是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尤其是自2014年以来,商业保理与P2P的融合发展已成趋势,这样就会形成资金池闭环,导致暗箱操作或引发系统性风险。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面临潜在道德风险

第一,P2P网贷类证券化没有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是风险管理的关键步骤,其目的是当发起人破产时,被证券化的资产不被认定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破产隔离的内涵包括资产转移的真实销售、SPV本身的破产隔离。但是,目前我国的 P2P 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因监管限制不能组建特殊目的载体,自然也就不能真正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被证券化的资产仍然和发起人有债务关系。第二,P2P网贷类证券化各主体间的关联关系极易引发道德风险,不排除出现自融式操作。

此外,由于类证券化涉及的资产除信贷资产外,还有信托资产、证券资产,因而易形成混业风险。

监管措施及建议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暂行办法将12条负面清单扩充为13条,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进行债权转让,即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此外,禁止关联交易被取消,变成了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P2P网贷机构的资产证券化的冲动遭遇最严监管。同时,《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设置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面对监管的收紧,现存2400多家P2P机构有12个月的调整过渡期进行整改。尤其文中提到的几类P2P网贷机构受冲击较大,宜人贷在《暂行办法》出台后股价暴跌,市值蒸发22%。

但这些监管细则仍然面临执行和落地的问题:

一是对于类资产证券化和债权转让模式来说,此次出台的细则并没有被完全“一刀切”从《暂行办法》表述来看,更多注重“资产包”这一概念,但是单笔债权并不够成资产包,这位大额的单标债权转让留下了操作空间。

二是虽然确立了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的分层监管制度,但实行的是“备案制”而非“牌照制”,但P2P网贷本质仍然是金融,个人认为牌照制度更具有合理性。

三是需要明确平台的退出机制,如果P2P网贷平台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如何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四是虽然明确了由地方金融办负责P2P网贷机构的整改,但由于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监管缺乏抓手。而地方金融办还应该围绕金融消费者教育做更加深入的工作。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范文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宏观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于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简而言之为: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集中起来,重新组合成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至少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资产必须为缺乏流动性或者流动性较差,二是资产必须能带来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应包含以下十个步骤:(1)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别目的机构(SPV);(3)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资产;(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行评级;(7)发行证券;(8)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资产池;(10)清偿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风险

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现金流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本文主要介绍微观风险中的隔离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风险隔离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证券化资产不能与发起人或SPV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发起人或SPV一旦破产,证券化资产将可能成为发起人或SPV的资产参加破产清算,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人因种种原因在贷款到期之前,偿还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产后其资产被拍卖偿债,从而造成贷款者的现金流量出现非预期性变化,导致其信贷计划遭到破坏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欺诈风险、相关文件或证券失效风险、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条款变化的风险等,属于非系统性风险。

2.宏观风险

(1)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初始目的是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驱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资产证券化逐渐被过度利用和滥用,由此产生的风险也逐渐被放大,最终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2)通货膨胀。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经过结构化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但可被证券化的资产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正因为如此,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近年来迅速膨胀,达到了惊人规模。这些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可以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一旦贷款成功,大规模的货币就会流向市场,最终,如此规模的货币增发必然导致严重的资产通货膨胀。

(3)逆向选择。以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贷款金融机构为获得高利润,会降低信贷标准,这样大量不合格的贷款者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产生了逆向选择。证券化机构又将这些信贷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化,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再加上信用?级,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结构变得很复杂,进而透明度降低,导致投资者对基础资产的价值、风险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便成为获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资者通过选择那些高收益的证券,使得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盛行,再通过市场上反复的交易和买卖证券,风险得到不断的放大和传递,最终可能酿成不可控制的风险。

(4)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风险。资产证券化监管风险,是指政府或监管部门在监管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确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参与方损失的可能性。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经济损失和社会福利损失等。

(5)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由于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可能隐藏资产的负面信息和债券的交易风险,比如抵押贷款的款项可能是贷给了还贷能力很差的贷款者。另外,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人付费”模式的激励下给予超出债券本身信用的评级,之后证券发行机构在没有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了产品的承销,放松了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导致资产的高风险转移给了没有充分信息的投资者。

三、总结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既要从源头上对其进行控制,也要在其实施过程加强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贷款机构要严格要求借款人的贷款标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质量,从而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要加强监管评级机构公正合理的执业;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过程中承销商要充分揭示证券的风险等等。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上政府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强和完善监管体制、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环境、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措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高 峦 刘宗燕:资产证券化研究.第1版.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范文5

随着2009年以来银行新增贷款的大幅增加,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面对资本金不足的压力也日益增大。与此同时,银行的融资渠道却极为有限。为了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缓解表内信贷资产的资本压力,重新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呼声也日益增高。为此,2012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资产证券化的正式重启。2012~2013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共达45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了银行资本金不足的压力。2014年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入了加速发展的阶段,其中1~8月份所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规模已超过了2013年的6倍,并一举超过了2005年至2012年的发行总额。随着我国金融改革步伐的推进,资产证券化将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进一步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点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一般由信用卡贷款、按揭等类型的债务资产所构成,其收益与基础资产提供的现金流密切相关。因此,债务资产的信用状况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对于传统的贷款、按揭类债务资产而言,信用风险往往是因为债务人不偿还本息而造成坏账损失所引起的,发生实际损失的前提是债务人违约。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可以在市场上广泛交易,其信用风险相对于传统的债务资产有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风险的市场化

传统的债务资产一般由债权人所持有,直至债务人的本息全部偿还为止。由于缺乏活跃交易的市场,债权人较少在持有过程中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因此,资产的价值是在考虑债务资产未来现金流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对现金流进行预测并通过约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而确定的。债权人的损失往往是由于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预测的现金流存在差异而导致。相比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高于传统的债务资产。产品在发行后,产品持有人可以在产品到期前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买卖,产品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因此,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有人在提升了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是所谓的市场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由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所决定的。在活跃交易的市场中产品的价格必然受其内在价值的影响。如果产品的信用风险增加,使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加大,必然导致产品价值的下降。而产品价值的下降会对产品的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最终对产品的持有人造成损失。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有人的损失未必是由于产品的基础资产实际出现违约而引起的。如果产品的违约可能性增加,信用风险就会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得到反映,导致持有人因市场价格下跌而出现损失。这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风险市场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信用风险的传染性

对于传统的债务资产而言,其交易对手数量相对有限,交易结构清晰。债权人往往一直持有资产并承担其信用风险。当信用事件发生时,债券人承担全部的损失。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较为复杂,发行人可以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进行包装,在一款产品中设计包含不同类型债务,并通过市场进行发行。市场参与者均可参与产品买卖。通过市场交易,产品持有人的数量大大增加。这些产品持有人一方面分享产品所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承担了产品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使得信用风险得到了一定的分散,原因在于:一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可以对基础资产进行重新分拆、组合和包装,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二是产品持有人数量的增加使更多的人共同承担了产品的信用风险。但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复杂的基础资产设计和市场流动性也是信用风险的传染性大大增加。产品对于基础资产的包装有可能使一些信用质量较差的债务得以发行。当经济宏观环境变差时,这些债务的违约可能性迅速提升,导致产品的价格急剧下降。而产品通过市场交易使得信用风险更轻易地向整个金融市场扩散,令更多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蒙受损失。生基于此类产品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出现。一个典型的信用衍生工具是信用违约互换(CreditDefaultSwap,CDS)。通过该工具,信用风险保护的买入方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在相关债务的信用事件发生时向卖出方寻求赔偿,由卖出方承担买入方资产的损失。由于信用事件发生的概率一般比较小,缴纳保险金的金额往往远低于信用事件发生时的损失金额。因此,一旦信用事件发生,卖出方需要面对高额的赔付金。当经济不景气导致大量债务违约时,卖出方有可能无法履行CDS合约而导致新的信用事件发生。另外,当债务资产的信用状况恶化也可以使CDS的市场价格迅速上升,使卖出方承受巨大损失。由此可见,信用风险可以通过信用衍生品工具得到进一步的放大。

三、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管理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是在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II)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巴塞尔II中针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提出了内部评级法,主要包括了对三个风险参数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的测算,其中违约概率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风险参数。在此框架下,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于交易对手某一时点的财务数据,通过建立适当的模型估计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采取现有框架下的风险管理方法会带来以下的问题:

(一)使用财务数据信息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存在着顺周期性的问题

在经济运行较好的时期,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往往比较良好,因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过于乐观,定价可能被高估;相反在经济低迷时期,公司的财务数据比较差,此时对于信用风险的评估又过于悲观,导致公司利用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成本过高,甚至于无法以此作为渠道进行融资。

(二)内部评级法依赖于交易对手在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来评估未来一段时间信用风险的变化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特别是违约概率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在交易期间,资产持有人必须持续地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结构较为复杂,资产持有人的交易对手数量可能远多于传统的债务资产,导致资产持有人利用交易对手的财务数据对信用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的难度大大增加。

(三)财务数据信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在市场交易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对于有效市场,产品的信用质量的变化可以迅速地传递到产品的价格中。交易对手的财务数据信息的披露会远远地落后于市场的变化。在我国,即使是对于信息披露有严格要求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目前也只是按照季度进行披露。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或债务人,其后续财务信息的获取则更为困难。由此可见,使用财务信息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无法满足产品市场交易的时效要求。当交易对手的财务报表显示其信用变差时,资产的持有人可能已经因为市场价格的下跌而蒙受损失。

四、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基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以及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的不足,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一)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发展基于市场信息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

一个有效的市场能快速准确地对交易产品的信息做出反应。有效的市场机制激励市场参与者为了获取额外利润而持续地对产品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最终反映到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另一方面,资产价格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变动状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产品在未来不同的经济环境下的风险变动情况。因此,在一个有效市场中,基于市场信息的信用评估能更快速有效地评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降低了市场交易者获取信息的难度,保证了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有效地保障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外部信用评级制度能对市场参与者了解产品的风险状况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使评级制度客观、真实地反映产品的风险程度,应加强对外部评级信息披露的监管,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

(三)合理促进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对信用风险的分散和转移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范文6

美国学者Shenker 和Colletta(1991)定义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独立的可市场化的股权或者债券,将富裕财产打包出售,具有较大的流动性。Folarin Akinbami(2010)强调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认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可以较妥善解决由于金融自由化引起的一系列问题。Krugman(2010)认为宽松的汇率环境更适合实体经济的增长,因此国际资本流动刺激了国内GDP 和就业的发展。李瑞红(2011)从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入手,比较了中美银行流动性的风险管理,并着重研究了与我国银行运作程序相似的日本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最后得出利于我国银行流动性发展的若干建议。王荻(2014)结合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分析了MBS 在中国深化发展的可能性。费方域等(2012)认为银行内生流动性风险是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来源,在此基础上所研究的银行内部潜在风险以及加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管理成为研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方向。

二、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

1、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即是指针对那些流动性很差的现金资产,在金融市场上将其转化为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这样一种行为。美国资产证券化自20 世纪70 年代开始发展,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其中以住房按揭贷款发展最为迅速。

2、美国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资产证券化是将长期贷款资产变现,解决贷款资金来源的最佳渠道。金融机构仅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无法解决房贷资金矛盾的问题,而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模式,通过调节资产负债表,将信贷资产打包出售进行融资。

(2)二级市场做市商推动美国总产证券化的发展。由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用于提供贷款并进行贷款担保的专业化组织房地美和房利美进一步推动了住房按揭贷款的发展。由于两家特殊的政府支持金融机构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和其他放贷机构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再将其证券化后打包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所以它们是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3)美国法律法规的完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保障前提。美国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转让的便利性,放宽了行业标准。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又相继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制度。

(4)金融市场融资理财产品的创新是金融市场供需双方理性选择的结果,是对传统担保类信贷的修正和改进,其在体制转型,诚信逐步提高,文化日益融合的今天,在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风险等方面更能适应投资者的需求。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及住房按揭贷款的发展

1、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主体已涵盖各大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结构也由最初的商业银行日渐多元化。同时,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截至2014 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960 亿元,占资产证券化存量的74%,说明由银监会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已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中流砥柱。表1 显示了我国房地产近几年的变化。

2、我国住房按揭贷款的现状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 年,2008 年危及全球的次贷危机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遭受了打击,2012年我国继续开展证券化业务。截至2015 年4 月,我国债券市场有220 多家境外投资者,持有整个证券市场的余额6000 多亿元,其中金融机构累计发行信贷资产支持债券近4500 亿元。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如果不能把握好住房按揭贷款等中长期贷款在整体信贷资产中的比例和结构,将有可能使钱荒再现。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处于发展阶段。一方面,商业银行仍处于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作为放贷资金的局面,融资渠道单一;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缺陷,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无法提前预知,由此会形成资金错配从而加大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还存在分散性、隐蔽性和滞后性等缺陷。表2 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发行债券情况

3、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2009 年新启动的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对流动性风险的可操作性和可计量性提出了新的标准。而关于流动性监管计量指标则有一部分反映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上。一是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由传统的货币市场的参与者扩大到保险公司、大型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同时丰富了短期债券、股票等投资产品,扩大了资金来源;二是商业银行在特定时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利率风险从贷款风险中分离出来,从而有效地管理利率风险,增加了融资的集中度。

(2)证券化的发展使得国家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渐减弱。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拓宽了金融企业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满足资产需求,改善市场体制的运行,金融市场将发挥主导作用,加大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减弱。

(3)证券化的发展分散了银行过度集中的信贷风险。由于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如贷款在央行实行宽松或者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的时候影响较大,而那些证券化活跃的资产,例如债券和股权的发行,受到的影响则不明显,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贷款额度,从而降低行业贷款集中度风险。

(4)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促进商业银行业务转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成本的上升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降低传统业务比重,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的出现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受到了广大储户的欢迎,银行脱媒现象日益严重。

四、银行发展住房按揭贷款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住房按揭贷款遇到的问题

(1)贷款利率过低,商业银行缺乏将住房按揭贷款发行扩大的动力。现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但仍然低于其他类型的非住房贷款利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人的收益,由此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兴趣不足。

(2)住房按揭贷款成本上升。2008 年,国内银行信贷总额不足22 万亿,经过几年的扩张,如今已扩大到将近50 万亿。信贷规模的扩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之间的竞争力,但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收益率,扩大了信用风险。

(3)银行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阻碍了住房按揭贷款的发展。一是假按揭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仅由开发商在商业银行提供阶段性的保证担保,存在较大的信贷风险;二是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逾期催收工作做的不到位,对部分散盘按揭贷款未执行开发商保证金制度。

(4)我国商业银行对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核评级制度还不完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审核评级系统严重缺失借款人的个人资料、融资特征等信息,信息的缺失和失真使得按揭贷款的信用风险上升,大大弱化了整个信用评级体系。

2、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1)增强商业银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动力。在当前情况下,商业银行业可以选择将不良贷款和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捆绑销售的方式,盘活资金存量。考虑在会计、税收等制度方面增加相应的配套措施,主动将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资产证券化,以增强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推动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成立信托公司,组织发行证券,进行金融控股。

(2)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人的风险管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商业银行在进行贷前审查时,应充分运用风险评级机构的测评和分析方法,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和还款能力进行评定。在贷后管理中,加强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对已发放贷款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