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筑规划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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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筑规划法

城乡建筑规划法范文1

关键词:校企合作;项目教学;建筑法规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7-0167-02

高职教育主要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要突出实践能力强在人才培养中必须高度重视职业能力培养,这要求职业教育课程必须以职业能力培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体现职业能力是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成为当前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建筑法规》课程为例,探讨校企合作背景下的项目化教学设计。《建筑法规》课程是高等职业院校土木相关专业的专业基础课,集应用性、实践性和综合性为一体,主要让学生掌握工程建设中可能涉及的法规知识,从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并能利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的课程。

一、实施基于校企合作项目化课程教学的意义

(一)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凸显职业能力培养

传统《建筑法规》授课以讲授为主,主要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条文组织教学,内容枯燥乏味,因脱离作业现场,与工作实际不能有机结合而不能引起学生共鸣,在课程教学中学生学习兴趣普遍不高。而项目化教学将有关要掌握的知识、技能融合到一个个现场实际或模拟项目中,对应具体工作岗位,更具体、更形象,既突出了学生参与的主体地位,也突出了教师教学的主体地位,真正体现了教、学、做合一,更能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

(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课程教学实施关键在教师,教师只有在教学方法、社会阅历、课程设计等方面具备较高综合能力时才能把课程教好,实现课程教学目的。而传统的《建筑法规》教学以教材为依据,以法条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主要以理论为主,一般不涉及实践教学,教学效果不理想。而实施课程项目化教学能促进教师重新审视《建筑法规》课程建设与教学,重视与企业、社会接轨,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结合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这就要求授课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要真正以学生为主体,走出传统束缚来强化自身教学能力。

(三)强化校企深入合作,实现校企合作共赢

项目化教学需以企业真实项目为依托,以满足岗位能力需要为出发点。这就赋予学校和教师更高要求,需要学校和授课教师要走出校门,强化与企业交流、合作与调研,获取一线项目资源和工作岗位能力需求相关情况,以此为基础和依据设计不同的教学项目,让学生能亲身体验来实施教学,其中还可以聘请企业专家评价课程教学效果,如此才能彻底摒除传统满堂灌的弊端,起到活跃课堂气氛,从而更有利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如此,双方合作不仅培养了学生、成就了教师,还为企业培养了合格人才,对企业、学校、学生、教师而言都有利。

二、基于校企合作项目化课程教学设计与实践

专业课程教学关键在于对接岗位的职业能力培养,应坚持以校企合作为支撑,以提升课程教学效果为出发点,以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为重点,并基于岗位工作任务与工作流程来实施课程教学设计。在课程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任务驱动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支撑的课程教学设计理念,力求实现学生学习自主化、趣味化、形象化、质量化。

(一)组建主体多元化、合作多样化的教学团队

我们在组建课程教学团队时,注重课程教学团队教师由校内主讲教师及企业专家组成,实施课程建设双带头人制度。来自企业的课程带头人注重选取在施工现场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有利于项目教学的项目设计。课程共建中除实施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校中厂等培养学生外,还要邀请部分企业人员来校兼课、课程研讨、讲座、教学标准和评价标准制定,更要注重选派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调研、兼职或挂职锻炼,为课程项目教学的项目设计、教师业务能力培养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二)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丰富项目选取与设计

《建筑法规》课程是土木工程类专业的基础课,涉及到的就业岗位主要有施工员、造价员、资料员、机械员等员十岗位。为了更好的与这些岗位对接,对此我们选择了负责学院在建图书馆项目企业为合作企业,以图书馆建设项目为例,设计了图书馆工程报建、图书馆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图书馆工程项目招标、图书馆工程现场安全管理、项目监理等16个教学子项目;根据岗位面向的工作任务的不同,设计了法律关系确定、项目报建、企业资质申请与管理、执业资格考试、招标公告、项目投标、合同订立等38个项目学习任务,此外我们还结合与我们合作的建筑企业目前在建的建设项目来进一步完善我们的项目教学案例,以便形成体系完备,集课程知识、技能于一体的项目化结构课程体系。

(三)以企业专家为主导,设计学习项目与任务

建筑法规课程是建筑企业诸如施工员、安全员等员十岗位面临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也是我省建筑企业岗位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学生就业领域非常明确,能力要求也非常明确。我们在明确课程主要职业岗位(群)及任职要求后,结合岗位能力要求确定课程学习情景,并在企业专家指导下设计了一个个操作性强的课程教学项目与任务,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能结合现实中的实际项目和任务来自主学习。如安全员主要涉及督促安全制度落实,协助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工伤事故上报、开展安全活动岗位职责,基于此可根据图书馆建设项目设计现场安全制度落实任务、安全技术交底任务、安全检查任务、工伤事故上报任务及安全活动竞赛策划任务等系列任务。

(四)基于学生学习规律,建立课程教学资源包

在基于校方教师具有“理论知识较好、时间较充裕”,企业人员具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繁忙”的特点基础上,形成以校方课程专任教师为主导,企业专家为辅的课程教学资源建设模式。在基于遵循学生知识认知及能力掌握规律的基础上,实施校企合作,双方共同参与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其别要注意结合企业岗位及工作过程来安排课程教学内容,设立基于真实或仿真的教学任务。任务设计要注意结合“情景模拟、案例讨论、分层教学、角色扮演”等教学需求来予以取舍和整合,以及序化课程内容。整个过程还有注意融入职业资格标准。最终形成学生易于学习,教师易于操作的,由简单到复杂的学习项目和工作任务组成的课程的教学资源包,资源包中各项目及任务的逻辑关系非常明晰,要能很好地对应课程教学逻辑关系。

(五)设计现代教学方法,践行“教学做合一”

《建筑法规》课程应实施以项目驱动为主要的教学模式改革,该模式能较好实现培养方式由“以理论传授为主,实践训练为辅”的传统教学模式向“工学结合、教学做一体化”的现代教学模式的转变,凸显学生和教师双主体地位,真正实现“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对此在该模式下要基于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岗位的需求,并结合高职学生自身特点及认知规律,综合运用项目驱动、案例分析、情景模拟、角色扮演、专题学习等多种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学习效果,实现学生掌握知识、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如项目驱动教学法是针对工程建设中具体的工作任务,如企业资质申请、施工许可证申领、进场材料检测等,在教学中实施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法,通过布置任务,让学生参与想、讲、学、做、评等步骤实施教学,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达到掌握知识,学会技能目的。

(六)实施多方参与评价,完善反馈与优化机制

实施课程项目化教学如果成功,确实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对实施中的项目化课程教学其效果的优劣须经过科学评价方能得出,不能单纯由授课教师和学校管理说了算,而应取决于学生、企业、用人单位的评价。对此,在对《建筑法规课程》实施项目化教学后,还应建立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主要以学生、企业、用人单位等为主进行评价,以便真正了解课程改革后的真实效果及不足之处。作为课程项目化教学改革方应根据评价反馈的结果进行调整或改正。如项目设计不合理,须重新开展职业岗位分析与工作任务分析,进一步优化项目教学设计,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不断反复,最终才能形成更优的能运用于课程教学中的项目与任务设计。

三、结论

当前高职院校在实施课程改革中往往将项目化教学作为主要形式之一。它确实能通过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任务为引领、以项目驱动为手段来活跃课堂、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教学质量。但项目化教学关键在项目和任务设计,应结合岗位需求和社会对人才职业能力需求进行,还须借助良好的校企合作平台,方能较好的实现。当然教学中也要关注在教学实施过程出现的系列问题,不断从项目选择、任务设计、能力培养、教学考核等方面来完善项目化教学,方能取得实效。

作者:唐飞云

参考文献: 

[1]戴士弘.职教院校整体教改[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5). 

城乡建筑规划法范文2

一、法律依据

目前,清理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法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是规章,效力上均弱于法律;且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不适用农村和尚未建成的规划区。

二、执法主体

1、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主体是城乡规划部门,目前,市级有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园区有规划分局;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即园区内的浪头外镇、安民镇均可作为执法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清理。

2、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主体是国土资源局,目前市级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园区有国土资源分局,可对园区内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县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政府依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这里的市、县政府包括县级市,但不含市辖区的区政府,而园区管委会只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一级政府。园区综合执法局若取得执法主体资格,需要由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但目前的情况是,市综合执法局根据丹委办发[2012]9号文件,并入市住建委并将原行使的规划方面的职能划给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后,并未向省政府履行申报程序,严格地说,市综合执法局应是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园区的城市管理体制与丹东市的城市管理体制相同,市综合执法局未申报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园区综合执法局也无法以市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另外,市住建委已经明确,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区分局没有规划方面的职能。

三、查处违章建筑可采取的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等,对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法律已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法的权力,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也明确“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门可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改变土地性质进行建设的行为可以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没收、限期拆除等,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综合执法部门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城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与规划部门的职能重叠,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据高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将不予受理。

四、有关建议

1、明确责任主体。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应根据不同的区域性质,明确不同的拆违主体。

城乡建筑规划法范文3

(一)围绕一个主题

20*年12月24日,省委书记赵洪祝作出重要批示,要在全省开展以“高举旗帜、科学发展、创业创新、率先跨越”为主题的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把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作为今年主抓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就是要紧紧抓住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率先建设小康社会。我们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凝聚力量,扎实工作,自觉树立和努力践行总书记倡导的八种良好作风,着力做到“两好转一提高”,即着力促进机关作风的进一步好转,着力促进干部作风的进一步好转,着力提高为民办实事的能力,推进规划建设系统抓党风、促政风、带行风各项工作。具体按照局发文件落实。

局机关科室、下属各单位必须以责无旁贷的姿态,积极投身于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中。会后要立即行动起来,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要抓好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精神的传达贯彻。二要抓紧部署活动方案,努力形成促进工作局面进一步好转的有效机制。三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四要做好结合,狠抓落实。要把贯彻十七大精神与创建“学习型机关”、“四好科室”、“六型机关”和“文明机关”有机地结合,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转变服务态度,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圆满完成。

(二)落实两大任务

1、宣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任务。《城乡规划法》是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宣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城乡规划法》,把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要创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城乡居民、村民、社会各界和各级领导了解《城乡规划法》、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特别是要突出抓好城市、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与《城乡规划法》相适应的听证、公示、论证、专家评审、部门会审等一系列制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程序,充分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业经济项目、城市化工程项目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做好规划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中等城市充分发挥规划建设职能作用。

(三)突出三个规划重点

展望新的一年,城乡规划工作直接面临新的形势,《城乡规划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管理的责任更加重大。在新旧法规衔接期间,规划管理具体实践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结合我局实际归纳起来,20*年要突出三个重点。

1、规划编制重点。今年,我们要力争早日完成*市域总体规划审批工作,并以市域总体规划指导各中心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实现强镇战略目标。《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的法定程序等都作出严格规定。我市目前城乡规划覆盖面不够,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审批程序不到位。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做到全覆盖,各乡镇的控规制定和审批滞后问题更为突出。对此,我们在新的一年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否则,由于编制控规的不到位导致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不足,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今年要完成几个主要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从满足乡村广大村民的需要出发,根据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督促编制其他镇、乡、村规划,并完成10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规划编制,促进新农村建设。另外,还要完成几个城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市城乡广播电视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做好规划编制的同时,更要注重基础测绘工作。要继续做好基础测绘规划实施工作,积极开展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工作,做好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更新及数据入库工作,力争在几年内筹建*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2、规划审批重点。《城乡规划法》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依据作出严格的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作为审批的依据,只允许在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给我们的规划审批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以往的《城市规划法》相比,审批办事流程和规范化要求也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大部分镇、乡、村未编制控规和村庄建设规划,再加上省里未出台实施办法,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审批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所以我们既要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又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向当地镇、村干部提出强化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更要把好规划建设范围区外申报建设项目的审批核查关,杜绝未规划先审批违法行为现象。

3、规划管理重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给我们带来很大的社会压力,要把城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一书三证”作为规划执法的主要依据,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规划执法的重点区域,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坚决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果断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抓好四项建设管理

1、工程质量管理。加大工程施工质量的巡查、抽查力度,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加强对监督过程中各个控制点的管理,特别是管理相对薄弱的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认真做好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的记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强理论学习和技术培训。

2、工程安全管理。积极探索,创新安全教育模式,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努力创建智能化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探索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工程招投标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买标卖标、证照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强化标前标后监管,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执行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同时,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的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资格预审活动。

4、规划建设行业管理。要加强规划建设行业的资质管理,积极开展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年检年审工作,严肃查处行业不良行为。同时要更加重视产业提升,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和设计、测绘、监理等规划建设行业的发展。要用好政策,做大做强建筑业,继续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指导。强化对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肃查处建筑领域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国务院提出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八项措施,提升房地产业发展效益。加强建筑节能和墙体革新工作,从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颁发、施工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努力创建一批节能示范工程。继续推行新型材料和新技术,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路子。大力发展轻质、节能、技术含量高的新型材料,扶持上规模、上档次的新型材料企业,积极提倡使用新型材料,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积极开展建筑节能试点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把新墙材试点辐射面和应用示范成果延伸到农村。

(五)强化五方面建设

1、强化城市形象工程建设。根据城市功能和景观立面要求,对重点地段主要街道和道路,按照城市形象的要求,做好景观立面的规划和设计。根据市区规划的要求做好插花地项目的规划落实,改变城市新的形象。

2、强化系统自身建设。一要重视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关心退离休老干部工作和干部职工生活,改善办公条件,重视规划建设系统的形象建设。二要十分重视强化干部的自身素质建设,尤其是廉政建设方面,要认真总结20*年度我局下属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深刻教训,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单位权利监管,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有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三要强化企业改制体制建设。20*年企业改制目标不变、决心不变、工作力度不变,在20*年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改制任务,力争在20*年改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3、强化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深化“效能革命”和作风建设,提高全局行政执法能力和办事效率,不断优化服务水平。重视人大、政协提议案答复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贯彻落实接待日制度和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调解有关城乡建设中的纠纷案件,严密控制越级,把群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提高办结率。加强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引导干部职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干部职工事业心和责任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争创一流服务型机关。

城乡建筑规划法范文4

关键词: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69-03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房地产开发则是城市规划的落脚点,通过房地产开发对城市进行拓展与更新,对改善城市景观、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应该说,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有效控制,能够保证城市发展与房地产开发的统一。但现实中因城市规划的公益性和房地产开发的私益性矛盾,造成房地产开发违反城市规划现象突出,从而导致规划失控,对城市建设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加强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控制是城市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1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控制国际经验

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和完善,都形成了与各自国情相适应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从而能有效地控制房地产开发。他们较为完善的开发控制手段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1.1英国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控制

英国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主要包括开发控制、政策指引、土地储备和公众参与等内容。

1.1.1 开发控制

英国的开发控制包括:规划申请、规划许可、规划上诉、规划协议和规划执法等。在英国,开发的定义不仅指建造、工程和采掘等物质性作业,还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用途变更。

开发控制可以从容量控制和空间控制两个角度来看。绿带政策是容量控制的主要方式,它试图在保护自然景观特征、提供公共休闲与支持农村地区的经济活动之间做出平衡。绿带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大城市建成区的无限制蔓延,保护城市周围的乡村不被蚕食,保护历史城市所固有的特征。从开发的空间控制上看,1944年大伦敦规划提出圈层式结构,即疏解内城、控制近郊、限制蔓延、开发远郊,内层圈的增长跃迁到最外圈。这是很多大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经常采用的空间控制方式,它有效地引导了房地产开发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从而达到了对城市总体规划战略指导下的城市总体空间结构的控制[1]。

1.1.2政策引导

政策引导是关于某些专项规划公布的一系列引导性政策和技术要求,阐明政府在某一阶段上对地方城市规划事物的观点和原则,它几乎涉及到规划事务的各个层次和方面。在英国,这一系列政策引导是通过公众磋商和讨论而产生的,没有立法,只是政府的建议性文件,但在地方规划中都能很好地落实。这些直接影响着地方开发规划的内容,是各地规划控制和实施方面的实质依据之一。

1.1.3土地储备

城市土地储备也是政府控制城市开发的一种重要手段。英国的哈罗德・B.敦克利认为,土地储备是政府在没有需要前先获取相当面积的土地,最后将其释放到市场,用做与规划目的一致的开发手段。他认为,土地储备对于土地所有权及地价有重要意义,是一种强有力的控制技术,通过购买土地尤其是城市边缘的土地,将其储备起来,在城市扩张时,政府可以通过附加在土地上的使用特性、区位、密度和出让时机,利用规划做引导,使公共政策可不依赖私有土地市场而直接控制开发。

1.1.4公众参与

英国于1968年首次将公众参与行为作为一项法定的制度[2]。在结构规划编制中,公众参与采取“公众评议”这种方式,在完成公众评议之后,结构规划呈报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并附上公众评议的详细内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结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地方规划的依据。在地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首先要对规划草案进行宣传,使社会各方有机会了解规划和发表意见;接着规划部门公布规划,进行公众质询,规划部门要分析各方意见并进行沟通,试图解决分歧,否则就要举行公众听证会,听证会中规划监察员的建议、地方规划部门的决策以及对地方规划的任何重要修改都要公布于众。总的来说,英国的公众参与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组织方式,公众参与的整个程序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1.2美国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控制

城市规划在美国起始于20世纪初,是城市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工具。美国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分区制和成长管理。

1.2.1分区控制

分区制是在遵循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土地划分为一系列不同的区块,分别作为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除特殊情况外,通常不可以混杂。在发展控制方面,分区制是地方政府影响土地开发的最主要手段。地方政策制定和执行区划规则的权力主要源自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区划法规确定了地方政府辖区内所有地块的土地使用、建筑类型及开发强度。再分区制:是一种对土地地块划分的法律过程,它是在分区制的基础上,对土地的使用做出进一步的细分,主要是将大的地块划分成尺寸较小的建设地块,以满足地块产权转让的需要[3]。分区制与再分区制都是为实现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

1.2.2成长管理

20世纪60年代,美国许多城市都面临着因城市蔓延而引发的城市问题。成长管理是为了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等多方面的协调发展,通过城市土地的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使城市增长达到一种最优的状态。美国的成长管理措施主要有:一是公共设施配套。成长管理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对土地的开发进行综合的管理,而这种管理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要求土地开发项目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二是总量管制。这是管制地区发展速度的措施,通过“量”的配置,限制建设用地的开发,以达到保护土地资源并限制城市人口的目的。三是分期分区发展。分期分区发展是为了适当而有效地提供公共设施,通过控制开发地区的公共设施来控制城市发展的区位和时序。四是设立成长管制区。通过设立成长管制区,引导城市发展到适当的地区,在管制区内允许土地开发,并提供适当充足的公共设施,管制区外则限制开发[4]。

1.3新加坡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控制

新加坡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支付开发费、发展管制和建筑管制。

1.3.1支付开发费

新加坡是一个土地资源极其匮乏的岛国,为了加强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有效控制,除了法定的开发控制,政府还通过强制征地的手段,把大部分土地收归国有。根据1964 年规划法令的修正案,凡经规划部门允许,可以变更原来的规划条件(包括开发强度和区划用途),但必须支付相应的开发费,目的是将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归国有,又使开发控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5]。

1.3.2发展管制和建筑管制

新加坡是一个法制的国家,政府机构严格依法办事和按照法定程序作业,科学、详细和透明度高的城市规划以及有关法规为政府管理机构和发展商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发展准则。新加坡城市建设管理分为发展管制和建筑管制两个层面来进行,从宏观的土地使用和布局,到微观的建筑设计、建筑安全、建筑施工以及维护都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过程。市区重建局的发展管制署和公共工程局的建筑管制署分别负责发展管制和建筑管制。

1.4国外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的经验

1.4.1完善的法规是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的前提

没有完整的规划法规体系,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也无从谈起。从英、美、新来看,随着地方政府结构的变化,都逐步建立健全了与之相适应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者与开发商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这也为开发规划控制提供了前提。

1.4.2规范的管理是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的关键

政府履行规划管理的方式是以法治为核心,建立相应的规划管理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首先,拥有完善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注重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力求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推动城市规划的科学化管理;其次,具备一套公开、透明的监管系统,管理的主体也打破了政府一家主导的状况,形成了赢利性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新局面。

1.4.3多样化的方式是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基础

规划控制方式的多样化是房地产开发有序发展的基础。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出各具特色的控制方式。在英国,开发控制包括:规划申请、规划许可、规划上诉、规划协议和规划执法等;新加坡的发展管制以及建筑管制为管理方与开发方提供了一套共同遵守的法则,而通过付费限制城市规划的随意更改则是其规划控制方式的一大亮点;美国的分区制和再分区制是通过对土地的划分以及细分,共同实现对城市土地分区利用的目标。

1.4.4完善的公众参与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的保证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公众参与在西方社会中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权力的分配真正影响到城市规划成果。公众参与具有法律保障,参与方式多样,并且在规划的不同阶段参与方式也有所不同。城市规划从策划、修编、实施、管理,每一阶段,每个环节,都发动和吸纳公众积极参与,集思广益,保证了规划控制的有效性。

2我国房地产开发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现行法规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部新规划法确立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但是,在高速发展的房地产业背后,开发活动背离城市规划的制约和管制,产生了过度性开发、随意开发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2.1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

首先,在新的《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后,各个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地方制定的城市规划法规不能跟随之做出及时调整,普遍覆盖面小,配套不健全,甚至有冲突,致使许多情况下规划无依据,覆盖有盲点,可以钻空子;制度建设缓慢,往往是就事论事,没有前瞻性,现实中存在着“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现象,执法依据不足,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

其次,城乡规划法作为主干法,本身存在内容的缺失。例如,我国城乡规划法只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缺少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人的权力和职责的明文规定,开发商在没有明确自身的权职情况下,很可能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钻法律空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以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编制完善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2.2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疏漏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各设市城市归属部门不一,并且规划管理部门的名称也五花八门。现实中,在追求收益的经营目标驱动下,往往会出现一些地段内的过度开发(主要见之于商业服务类用地和居住用地)与随意性开发现象。政府城市规划监管部门缺乏一支素质精良的法纪监督稽查队伍和遍及社会各阶层的群众监控网络,在面对这种背离规划的开发行为时惩处力度不够,造成监督机构虚置化的结果,难以使规划真正实施,落到实处。同时,由于对于细则的实施不够重视,难免破坏规划的整体要求,最终造成对城市景观破坏导致城市文化的日益衰落、公共设施开发不足等问题。

2.3控制方法单一

目前,我国规划控制体系不论是在控制内容、还是控制方法上都较为单一。控制内容主要是由指标构成的,控制方法的实现主要依赖于用指标值进行数量的控制。只有少数对位置和范围的控制依赖于部分定位线控制来实现。单一的控制方式使规划控制的时效性与灵活性经常受到质疑并成为目前规划控制编制与操作中的一大难点。纵观我国现行的规划控制方法,无论在技术层面,还是在制度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如何对城市的土地进行更有效、合理的规划控制,满足房地产开发活动随市场变动的灵活性及城市发展本身所具备的多样性的需求,成为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4公众参与机制问题重重

尽管新的《城乡规划法》中强化了公众参与环节,但还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公众参与的意识薄弱,公众参与规划的要求仍停留在与自身小环境密切相关的事务上,而对与城市发展长远利益相关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还未表现出足够的热情[6];第二,城乡规划作为法律地位的文件,其规划制定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而公共参与则是规划成果合法性的基础;第三,参与―反馈―再参与的机制并没有形成,新城乡规划法中没有规定具体哪些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第四,公众参与缺乏法律保障。由于现行的法规中没有将公众参与纳入具体的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审批、规划申请以及违章建设监督的程序中,公众参与规划在程序上的缺失造成参与的随意性;第五,公众参与的程度存在地区差异,这主要是由各地区经济水平不同造成的。

3完善我国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的对策

3.1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有必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地方性法规以及配套法律法规。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以及配套法规是城乡规划法的组成部分,对于地方规划法的宗旨、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城乡规划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根据主干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以保持城乡规划法制的统一。

其次,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对城乡规划法中欠明确具体的内容加以细化。对于规划立法中一部分由于条款本身表述的含义不清,造成操作性不强的情况应当有必要地通过法的解释来予以明确。对于规划区内建设人和建设单位可能存在的某些问题,作为规划法主干法的城乡规划法必须对建设人以及建设单位开发活动进行明文规定,明确其权利与职责,哪些是可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维护开发商权益的同时又从法律角度限制其行为活动。

3.2完善城市管理工作

首先,在机构设置方面,统一管理机构,明确评审机构,有效行使监督机构的权利;其次,在编制体系方面,准确指出编制体系的重点,协调上下层次的规划,保证在时序上形成有效衔接;接着,要重视实施细节,一部法律法规再完整,仍然需要在实际中具体的工作落到实处。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突出一个“严”字,执法如山,毫不例外。我国在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不仅要完善法制建设,同时还要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不讲人情,下不为例,维护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7]。最后,完善运行机制,建立监督―反馈―调整―实施的反馈回路,以便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要求。

3.3实行多种开发控制方式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实行多种开发控制方式,可采用总量控制、空间控制、分区制、再分区制等方式,从土地数量或者土地利用方式的角度进行控制;针对不同主体,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制度、成长管理、发展管制、建筑管制、更改规划付费制等对开发活动进行控制。

城乡建筑规划法范文5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管理范围

县城规划区建设范围为:东至高庙村,南至镇村,西至朱家寨铁路以东,北至北山坡底。

二、严格规划管理

(一)对县城规划区内已纳入改造的“城中村”、“城郊村”,一律禁止新建住宅,原有私房不得扩建。确需翻建的危房,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由房主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县城规划建设范围内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城郊村”,改建、扩建、翻建原有私房的,应向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或社区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房屋产权证件、用地范围的地形图、设计方案等报所在地镇政府审查,经同意后,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三)对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宅基和私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三、强化执法检查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和其它建筑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县住建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住宅的,住建、水利、电力等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施工、使用条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公安、国土、水利、电力、工商、城管、广电、电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合住建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擅自为违章建筑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使用条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乡建筑规划法范文6

【关键词】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

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含义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对城市环境所进行的设计,是以城市建筑外部公共空间环境为对象,以人为主体,以整体效应为原则,以建立城市良好形体秩序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为目标的、融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之中的思维方式及设计和管理原则。设计主要考虑建筑周围或建筑之间的空间,包括相应的要素,如风景或地形形成的三维空间的规划布局和设计。而设计的主要目的是改进人类的空间环境质量,从而改进人的生活质量。

二、规划设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长期以来,规划设计工作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脱节的现象,这种情况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规划的决策者,使得规划从编制到实施始终处于单方运作的状态。(2)一些规划常常注重反映专家思想,而对规划与实际相结合重视不够,欠缺考虑市场需求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得规划因过于强调技术合理性而导致缺乏可操作性。(3)规划设计编制的目的多以落实上级指令为出发点,机械地沿袭计划经济模式,教条而针对性差难以适应多变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完善规划设计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法》作为城乡规划管理最根本的依据,于2008年正式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除了《城乡规划法》,各相关法规、办法、技术标准、规范及各级政府众多文件规定等也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和依据。

2、注重设计前的调查研究。项目的成功策划以及规划设计,离不开全面细致、深入的市场调查和分析研究。成功的项目采自于详实的调查研究,这是项目运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1)市场调查。委托专门的调查公司展开当地城市建筑市场的调查、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建立起动态的资料补充和修正机制,以期随时准确反映房建筑的变化趋势和发展特点,并能及时反映到项目的规划设计中。管理要着重于检查资料的全面性、来源的可靠性、时间性、细节的准确性等。同时要弄清建筑市场上的产品类型,以及市场发展的趋势和市场的细分情况,便于下一步决策时进行判断。(2)规划调查。从城市规划的角度研究建筑市场的发展和项目的规划选址问题。土地开发和建设总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购买土地之前一定要弄清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情况,对城市的现状、规划结构和发展计划以及城市的战略要有深入的研究。另外,在进行规划调查时,要避开规划的细节和争议地,要着眼于那些有潜在规划价值和市场潜力的地段,同时,在战略布局时一定要结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进行安排。

3、规划设计的实施管理。设计任务书是建设单位对投资意图所需功能和使用价值正确分析后,将建设项目的开发理念、营销主题、规模、建筑风格等需求具体化,是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1)构思的超前性。由于市场发展变化速度快,加上建筑开发项目周期一般较长,为避免建筑产品对市场的滞后性,对建筑使用功能设计应适度超前,以免建成即落后的情况发生。(2)平面布置的合理性。从目前市场需求特征来看,建筑的平面布置及户型好坏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规划设计要依据目标客户群对使用功能的要求及其居住、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特点与习惯,合理地对建筑进行布局。(3)建筑风格的确定。建筑风格的功能是美观上的识别,要处理好建筑风格与周边建筑、周边环境的协调关系,作为设计管理人员应根据调查定位给设计人员以更多的指引,以便建筑风格的确定既适合市场需求又有效降低成本。

4、构建多形式并存的规划设计模式。规划编制和规划设计的任务必须要有明确的界定,结合规划编制与设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应对编制和设计资质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1)对于政府行为为主的规划编制单位:该类单位主要侧重城市发展的战略研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大项目研究论证的编制工作。同时对专项的规划设计成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综合平衡工作,承担政府应急的指令性规划编制任务。此类单位可成立隶属于规划局的事业型的城市规划编制中心。(2)对于市场行为为主的规划设计单位:主要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各类市场的任务。对于该类单位主要侧重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规划的总平面设计、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的设计。其单位性质可是事业性质的,也可以是企业化管理的形式。

5、提高规划设计水平。(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多目标的统筹。建筑规划牵扯到经济、社会伦理、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方方面面,因此规划强调多视角的切入,按照目标与问题双重导向的思路,强化多目标的统筹。(2)以人为本,强调公众参与的实践规划。建筑规划涉及政府、公众、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因此,规划设计过程中要多路径推进规划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能保证规划成果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和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分歧的协调,减少实施中矛盾的激化。(3)多方统筹,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建筑规划设计的综合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为规划的设计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充分发挥建筑规划设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6、规划设计的承担者及其责任划分。规划设计作为一种智力产品,具有专业性、前瞻性、技术性特点。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基本确立,规划设计也是一种智力成果,具有产权特征,已经走向专业化和市场化。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设计的编制与调整应当由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规划部门要做好两件事:(1)充分理解和把握国家关于规划的有关强制性条款,做好规划监督和审查工作;(2)剥离规划编制职能,将凡是挂靠在规划管理部门的下属规划设计院改制为企业性的社会单位或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的竞争,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编制。

总之,完善我国的规划设计管理体系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但由于其内在因素的多样性及外在因素的复杂性,要达到真正的完善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希望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能够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推动我国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