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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的趋势范文1
一、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
1.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内容。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对于市场营销和工商管理方面基本的理论知识,训练学生关于营销方面的方法和技巧,具备对于市场营销方面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所以,对于新时期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的培养最主要的内容应该包括职业性和应用性两大方面。即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还要保证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
2.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能够掌握对于营销管理和营销策划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市场营销策划、市场公共关系处理、商务谈判的能力;还要具备一定的商务英语的翻译和口语表达的能力。
二、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培养的途径
1.加强公共课设置。在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培养的过程中,首先要培养的就是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包括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全面的知识结构以及较强的应变能力。这些公共课程的设置能够为学生在今后的的社会实践和工作中起到十分积极地作用,例如数学课程的设置能够锻炼学生敏捷的思维逻辑能力、推理分析能力;中文课程的设置能够锻炼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外语课程的设置能够保证学生掌握一门外语,从而在国际市场营销中更好的与外商进行沟通与合作,还能够兼任翻译的职能;计算机科目的设置能够保证学生掌握现代电子计算机的操作和使用能力,为今后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方面的工作提供一项必备技能。
2.加强知识结构的设置。在公共课的学习基础之上,一定不能忽略市场营销专业的理论知识,包括会计学、统计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市场营销专业人才所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这些专业知识的学习,不仅能够保证学生在今后的社会实践和工作中处理专业问题时的能力,还能够保证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创新或者更好的完善传统市场营销的变化。
3.加强专业课程结构安排。目前国内市场营销专业的课程大概包括十一门学科,这些课程的设置关系到学生在今后的市场营销工作中的表现,所以对于市场营销专业课程的结构安排一定要有所侧重,分清主次,保证课程设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三、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培养教学方法教学实践
在新时期对于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培养呈现出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相结合的新趋势。传统的理论知识包括了基础的市场营销专业的知识,而实践知识则包含了实际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交流沟通的能力、团队合作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为了适应新时期对于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培养的改革需要,我们在传统的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引入了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等方式,例如,国际商法、商务谈判和国际市场营销等专业内容较强的课程中添加了素质教育和综合能力培养的内容,在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适当的结合实例进行讲解与练习,不仅使得学生对于传统的基础知识不在产生畏难情绪,还能够增添课堂师生互动的程度,活跃课堂氛围,使学生能够在轻松活泼的课堂氛围中愉快的接受理论知识的学习,增加学生学习的自主性。
案例教学在市场营销专业教学中是非常重要的。通过生动形象的教学案例将学生带入到实际的案例之中,让学生产生身历其境之感,使学生真正的参与到市场营销方案的设计、投入到市场营销的管理工作、模拟市场中的竞争,既能够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又能够提前感受到市场营销的氛围,为自己今后的工作规划有了一个大致的理解。
个人理财的趋势范文2
[摘要]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认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个人理财的趋势范文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理财产品创新
一、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况以及出现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之后,我们国家展开深入变革,各项制度和政策都发生了很大转变,人们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种与发行规模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总体来看,个人理财业务是我国发展的重要部分,通过这种方法,我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个人客户理财业务最早出现在1995年左右,商行的创造意识在不断在增强,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有了巨大的变动。在零四年,理财产品的种类只有一百多种。但是在一二年,仅仅商业银行中的个人理财产品就达到了三万多种,规模大的令人难以想象。在一三年,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达到了五万多种,发行规模也增大到五十多亿。从中能够看出,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服务能力提高速度极其之快,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的成长也很快。
当前,我们国家商行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短期化趋势不断增强。究其原因,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复杂,CPI指数较高,银行为增大揽储而大规模发行超短期的个人理财产品,基于某种程度而言对于市场秩序造成干扰。为了让银行关于理财的市场得以有序运行,我国相关部门颁布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对短期化的产品进行适当的限制,从此我国的超短期的银行产品得到了一定条件的发展。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短期化的产品更加受到居民们的青睐,短期化理财产品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相对较长的理财产品却处于下滑的状
二、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情况
(一)个人理财业务在美国商业银行发展情况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发展较快的发达国家,该国的各项业务发展较成熟,该国在发展过程中用到的管理模式具有很大的价值,对其他国家而言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最初美国是通过保险公司来掌管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然后针对消费者的各种类型的需要,给予对应的投资计划、资产评价估测咨询等。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动,世界格局也随之变化,由此期间美国开始发展,居民对个人理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美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服务不断发展壮大并成为其重要业务之一。在1970年左右,美国国家的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领域的发展迈入高速发展时期。美国逐步开放利率、汇率管制,美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直到1990年左右,美国为了更进一步加快自身的发展,开始采取科学的、有效的措施加快的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在这一时期,美国用于服务顾客的各种产品得到了很好的创新。创新的产品销售量很好,由这些创造性的产品进一步扩大个人业务产品市场。
(二)个人理财业务在日本商业银行发展状况
日本的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那个时候,其经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正式因为如此,人们个人的财产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日本对该国的金融进行了改革,在这种改革的作用下,日本的金融业真可谓名列前茅,金融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在日本整体的发展状况下,日本的居民开始运用一些金融产品获得更多的利益,增加自己的财富。在二十世纪末期,日本的经济格局改变了,经济得到了发展,人们开始使用个人理财业务。
三、国外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与时俱进,为理财业务为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进行产品突破与创新。例如全球范围内,商行个人客户理财业务专业化规模最大、个人理财业务范围最广泛的的花旗银行,其综合涉及了投资、存款、贷款、保险、子女教育、养老计划等各个方面,在该国际性理财业务市场上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自始至终高度强调和重视理财产品的革新。和其相反的是,我们国家商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缺少深入的创新能力,造成在市场销售的理财产品很多功能重叠交叉,基本都大同小异,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要实时掌握投资者的需要,并且结合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一直对于产品、业务、服务加以革新。
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我们国家银行业当前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大部分是以人民币固定收益类型为主,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我国的个人理财产品不能够满足人们的正常需求,我们必须重建这些产品。要想更好的实现产品的重建,我们必须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创新,这就要求加强银行业的革新能力的力度。其第一任务就是确定将来服务项目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将产品和资产证换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这样,银行就不必依靠其他金融机构来发展自己的业务,该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按照顾客的要求设计出更加有用的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资产证换具有一些特c表现在业务复杂、管理方便、风险较大等,正是这些特点使得资产证换能够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商业银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况,我国的相关组织已经明确指出了资产证换的具体实施方案。与此同时,我国一些商行已经推出了“类证券化”产品。从此可以看出,在不久的将来,这些产品会步入正轨,向真正资产证换产品转变。如果将资产证换和我国的一些理财产品相结合,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就能充分地发挥自身的创造力,更进一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宇.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拓展个人理财业务[J].现代经济信息,2010.
[2]曾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1.
个人理财的趋势范文4
关键词:吉林银行;个人理财;对策探讨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4-0160-02
1 吉林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分析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就是银行用来打理个人资产,促进其保值和增值。具体来讲,就是结合客户资产的具体情况,银行理财专家来将个人投资建议提供给客户,促使客户来对资产进行合理和科学的安排,以扩大收益。客户在获得收益的同时,银行的利润也会得到扩大。
吉林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是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制约的作用。目前分业经营模式依然是国内金融业所采用的模式,这是政策和法律的规定,银行的理财业务就无法获得更加有效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的个人理财服务具有多种增值服务,比如基金、股票、保险等,客户可以获得多种咨询。但是在国内,还没有统一银行、保险以及证券等市场,这样要想实现理财增值,其他两个市场是无法合理利用的。
二是银行理财产品比较单一,并且有着较高的同质性:客户有着很大的需求量,但是吉林银行只有很少的个人理财品种,这样就无法有效满足。虽然开发出了“安”系列,比如安稳等,但是相较于其他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较大的优势,只是重新整合了现有的业务,基础性理财产品依然是主要内容,比如个人信贷服务、信息服务等,只有很少的投资类理财类型,这样就无法将有针对性的理财计划提供给客户。
三是主动营销和创造市场的意识比较缺乏:目前吉林银行采用的营销模式依然比较的落后,也就是各个银行网点将个人理财产品介绍给前来办理业务的储户,这样就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没有合理的细分营销市场,营销人员也没有充分调查辖区的具体情况,比如有多少单位有多少家庭等,这样就无法有效地分类客户的需求,无法密切联系客户。我们需要了解到,以人为导向是银行业非常大的一个特点,银行要想壮大,就需要重视客户基础,这些客户就是银行发展的重要资源,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来发展银行的相关服务。那么吉林银行就需要密切联系客户,满足客户的具体需求,将更加优质的服务提供给客户。
四是金融人才在理财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比较的缺乏:上文我们已经提到,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金融业普遍采用,这样就促使银行在理财员方面比较的缺乏;一个优秀的理财员,除了要对本银行业务十分熟悉之外,还需要对其他的金融业务特别熟悉,比如证券交易、保险业务等等,但是在分业经营模式下,这种人才比较少,无法满足需求。在吉林银行中,很多的理财专业都没有接受过系统性的培训,没有完善的知识体系,不了解证券以及期货的相关知识,这样就无法将更优质的理财服务提供给客户。并且,和其他业务类似,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也往往会涉及到个人素质,这是因为个人理财业务往往有着较广的涉及面和较强的政策性,并且要求较高的服务,情况比较的复杂,那么银行成立的客户经理队伍就需要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事业心,只有这样,才可以将更好的理财咨询服务提供给客户。
2 吉林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对策
一是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将多样化的理财服务提供给客户: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需要对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进行考虑,不能够只对某一个层次客户的需求进行考虑,客户职业和年龄的不同,就会有差异化的理财要求,因此就需要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进行设计和研发,结合客户不同的层次,提供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要改变过去那种单一的储蓄业务,转而将综合提供给客户,不仅提供银行结算和咨询等,还需要提供保险业务、税务业务等中间业务,这样用户多样性的需求才可以得到满足。随着市场竞争体制的完善,市场细分理念也会进入到国内银行市场,那么吉林银行就需要在经营理念中加入以客户为核心的内容,结合客户的具体情况,定制针对性的个人理财产品,从而将有限的客户资源充分利用起来。
二是要加强对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的培训和学习,对客户经理的素质全面提升:通过调查发现,在种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比如金融机构分业经营限制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虽然吉林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从业人员基本可以满足要求,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金融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强,就需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从业人员不断的学习,除了在专业知识方面符合要求之外,还需要抵抗压力,具备较好的语言沟通能力。那么,吉林银行的相关管理层就需要充分学习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形势,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客户经理的设置,并且还需要大力培训和管理这些客户经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是要大力建设信息平台,形成个人理财业务网络平台:通过对吉林银行调查可以得知,在科技发展方面无法满足银行业快速发展的趋势。那么就需要加大科技投入,综合运用多种先进的服务手段,来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形成一套完善的信息体系,来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同时,还需要大力开发、建设和利用信息平台、网络渠道以及电脑软件等,形成新的网络和平台来营销个人理财业务,在构建的网络平台中,要纳入所有现实客户以及潜在客户的业务需求,对银行信息网络进行健全和完善,促进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更好的发展。
四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信用管理进行完善:要想对风险管理进行强化,就需要对信用体系进行完善,以此来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拓展。相较于其他的公司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只有很小的风险,但是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商业银行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才可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因此,就需要对个人信用体系进行构建和完善。可以从这些方面来努力,进行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的构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构建等等。
3 结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前景是巨大的,但是因为种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就需要及时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进行解决。本文以吉林银行为例,分析了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之后探讨了应对策略,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 张庆淑.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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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琪.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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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宏伟.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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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的趋势范文5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个人理财的趋势范文6
一、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兴起背景
(一)需求方:客户理财需求日益增长
麦肯锡公司曾预计,2002年中国个人金融理财服务市场的税前利润将达310亿美元,成为继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极具潜力的国家。虽然这一预计显然高估了一些,但国内“理财热”的兴起却是显而易见的。分析表明,理财热的兴起至少有以下几点因素:
1.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1978—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1年的6859.6元,年均实际增长达到6.4%。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9%,与1978年的57.5%相比下降了19.6个百分点。特别是1996年至2001年,恩格尔系数下降速度明显加快,共计10.7%,年均下降2.1%。显而易见,人们的货币支付能力大大增强之后,在满足基本消费的同时,有了更多的资金满足其他方面的消费。
2.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体制改革激发了居民的理财需求。最近几年国家推出的货币分房化、教育产业化以及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观念,也激发了居民理财的需求。也就是说,现在人们必须自己面对怎样实现家庭的购房计划、保障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保障自己的健康以及安享晚年等人生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全面的、相互协调的家庭财务计划和投资计划,即我们常说的理财规划。
3.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20世纪的最后10年,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西方国家资本市场近百年的历程。从金融品种看,股票基金债券等常见的投资工具都初具规模。截止2002年9月,我国深沪两市总市值达4.4万亿元,上市公司数有1200多家,投资者开户数达6850万户。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既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又为人们的理财规划提供了可实施的投资渠道。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地对800人做的专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的人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PA18个人理财网站专业调查显示:50%以上的人是无计划分配资产的;78%的人愿意接受专家顾问意见,自己理财;25%的人愿意接受服务委托理财;70%的人认为有必要时常对自己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50%以上的人愿意支付顾问费。由此可见,我国居民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是热切而且比较成熟的。
(二)供给方:应对市场竞争,提供增值服务
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已经成为业界共识,而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各公司最有力的竞争武器。近两年来,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我国寿险业的高速增长的主力军。中国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02年10月底,全国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832.4亿元,同比增长约70%。分红类保险等新产品成为新的增长点,2002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达624.06亿元,市场占有率52.58%,同比增长1057.48%。国外成熟市场表明:无论是分红险还是投连险,该类非传统寿险都是未来保险市场上的主流产品,而该类产品的成功销售非常需要销售人员提供全面的理财规划服务,综合分析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资金状况等因素,将产品销售给能够承受投资风险,有理财观念和理财需求的客户,否则后患无穷,国外市场经验就是如此。
此外,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全面进入国内市场,其参与竞争的重点主要就是提供理财服务等一系列中间业务,而在这方面,外资保险具有更雄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国内的保险公司要想保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壮大自己的个人理财服务队伍,提供优质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
(三)中介方:未来潜在的理财服务供给者
虽然我国新兴的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专业中介公司找到了长久稳定、附加值高的主营收入。据悉,多家保险中介机构都在积极策划提供专业的理财规划服务,以中介人的独特位置来彰现自己从事理财业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以此作为公司发展的有效武器。
二、国际上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概况
(一)CFP服务理念对寿险业的影响
研究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就不能不研究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是国际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理财规划职业资格,2001年全美职业资格中排名第一。尽管CFP不是寿险专业从业证书,但是在国外,获得CFP证书的人中,有70%以上同时持有保险经纪人和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CFP天然地同寿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联系。虽然寿险从业人员中CFP的总量有限,但CFP所倡导的“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全方位的理财服务理念却深入人心。国外的寿险公司,如友邦、纽约人寿等公司一直致力于理财规划服务的研究和开拓,并建立起了自己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
(二)亚太地区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状况
在亚太地区,人们习惯称理财规划为“财务规划”。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都是国际CFP理事会成员,因此这几个国家的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渐成规模,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客户进行理财规划正成为新世纪寿险业务员的转型目标。在刚刚落幕的第六届亚太寿险大会上,理财规划的挑战与角色定位成为此次大会的主轴。马来西亚2002年推出了“最佳建议规范”和“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要求寿险业务员必须收集客户充裕的资讯以后,才能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寿险产品给客户。新加坡从1988年要求寿险业务员开始运用理财规划为客户进行资产分配,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所有寿险业务员在提呈建议书的同时,必须让客户知道自己赚取了多少佣金。佣金透明的目的在于让保险业务员像医生、律师般收取专业的服务费用,提高业务员的形象和地位。
三、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内容及影响
(一)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基本内容
全面的个人理财规划涉及各类金融产品,但并不意味着某个理财规划师要提供从提出理财建议到完成具体投资操作全过程中的一站式服务。从成熟的欧美寿险个人理财市场服务看,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首先是某位理财规划师提出“理财建议”,然后再寻找各专业领域的专家来具体实施理财规划方案。
从服务内容上看,寿险业理财规划服务主要包括:保险、投资、税务、退休、教育、遗产等六大方面。提供上述六方面的全部规划也称为全方位的理财规划。事实上,提供理财规划服务并不一定要求面对所有客户时都提供如此全面的规划,按照客户需求和寿险业务员的个人专业水平,也可以就某一个财务问题提供单一的解决方案(单方位财务规划),也可以主要提供保险、投资和税务方面的规划(多方位财务规划)。
从实施过程分析,CFP的标准执行程序共六步:第一、设定目标,目标必须有时间性、实际且明确;第二、收集客户资料;第三、分析个人财务状况,找出其长处和短处;第四、根据客户能力和理财目标,制订理财建议;第五、实行规划,因为行动最重要;第六、定期检查,因为理财规划是动态变化的。
从寿险业务员的角度看,其实可以将以上六步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从第一步到第四步为第一阶段,即提出规划建议阶段;后面两步为第二阶段,即理财建议的实施和绩效考核阶段。不同专业背景的业务员可以在两个阶段中扮演不同重要程度的角色,但是无论如何,在第一阶段,寿险业务员必须要为客户制定一套全面的、互相协调的、可操作的理财建议,在这个阶段,寿险业务员就相当于客户的“军师”,要提出战略性的资产分配建议。并在该大前提下,为客户制定更具体的保险规划,同时推荐其他领域的专家来协助客户实施其全面的理财计划。
(二)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影响
从直接的产品推销转变为围绕客户需求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个过程本身可以说是行销史上具有质变意义的一大步,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对整个寿险业、寿险公司、人及中介机构以及寿险客户本身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带来多赢结果。
1.对寿险业的影响。整个服务模式的转变有助于提升保险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提高公众的保险理财意识,避免少数不良人的行为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说,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推行,也是寿险业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的标志之一。
2.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个人理财服务有助于开拓中高端客户市场。通过客户保险需求的深度挖掘,提高客户的口袋占有率,不仅可以给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业务收入,而且可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出最令客户满意的新产品,占据市场先机。同时,要满足客户的综合理财服务需求势必引起寿险公司与银行、证券等跨行业金融企业的合作,通过客户资源共享,创造更多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尤其对具有综合性的金融集团背景的寿险公司更为有利。
3.对寿险人及中介机构的影响。实施理财规划服务,要求业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按照CFP的“4E”标准,实施理财规划服务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在考试、教育、经验和职业道德四个方面达到较高水准,才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在寿险业推行理财规划服务,必然会推动业务员提高自己素质,转变自己的角色,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朝CFP的最高职业资格迈进。如果能够出台强制性的法规,规定人销售保险产品必须提供全面的财务建议,则效果将会更加明显。另外,保险中介机构也有机会分到一杯羹,以提供理财咨询、培训和收取产品佣金找到立足之本。
4.对寿险客户的影响。毫无疑问,寿险客户也是真正的受益者,通过接受理财服务,他们可以明白自己的财务状况,明白自己究竟需不需要保险,需要多少保险以及需要什么样的保险;同时他们还可以明白自己的理财目标和生活目标是否合理,通过家庭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最经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综合理财计划,从而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轻轻松松理财!”
四、我国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和发展趋势
(一)目前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
1.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有效的理财需求和供给都不充分。虽然国内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日益显现,少数公司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总体上讲理财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初级阶段意味着理财服务市场本身并没有巨大的理财服务的主动性市场需求。虽然潜在需求很大,但现时的有效需求很少,普通的寿险业务员仍然可以用传统的产品推销式的方法获得客户。与此同时,理财服务的供给者也是风毛麟角,同时受制于人队伍总体素质低下等原因,所提供的理财服务层次较低。
2.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市场影响力有限。由于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虽然各保险公司可以选拔自己的精英业务员进行理财规划方面的培训,并尝试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但由于没有系统的培训体系和专门统一的培训教材,也没有权威、中立和专业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证书,这些理财规划人员的理财规划技能和服务品质都难以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同,市场影响力有限。
3.现时金融产品的数量和品种不能完全满足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要求。虽然国内各项理财金融品种已经相继出现,但各领域的金融品种都相对初级,如股票市场不规范、银行产品简单、基金投资风格趋同、保险产品流行一阵风等,这些都制约着理财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效果。
4.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监管体系,个人税法的不完善,遗产继承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以及寿险行业理财规划服务的行业标准欠缺等,从制度的层面制约着综合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
(二)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趋势
1.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所需的法律法规正逐渐健全和完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理财”的专业性、复杂性、可操作性和隐私性,需要银行、保险、证券、税务、遗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发展的前提条件。如同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一样,实施财务规划服务的保险监管部门规章也有可能出台。
2.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行业组织逐步建立和规范。随着第二届中美策划金融论坛日前在北京落下帷幕,国际上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个人理财规划(CFP)副业资格有望登陆中国大陆,CFP标准的引入将大大有利于保险业理财服务的开展。拥有权威认证,参照4E标准培养出的专职理财规划队伍,必然会提升理财规划师的职业影响,并刺激潜在的理财需求转化为显形需求。同时,保险业的理财规划行业协会在中国金融策划协会成立之后也有望诞生,行业的自律规范有可能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