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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价值范文1
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1-0234-02
党的十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首次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概念。
针对这两个论题,学术界分别从不同视角出发,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通过CNKI检索发现:学术界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探索“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相对薄弱。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可归纳:第一,凝练与建构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方法论探讨(寇东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3;左亚文《理论月刊》2013;韩震《红旗文稿》2012)。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概括(田心铭《红旗文稿》2012;梅荣政《红旗文稿》2012)。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诠释(陈先达《与现实》2011;王学俭《理论探讨》2013;韩震《红旗文稿》2012)。第四,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仰的路径探索(范玉刚《湖南社会科学》2013;周文彰《前线》2013;施惠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
纵观国内成果,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研究层面。而从社会学出发,探索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治理的研究不足。龚群《以社会有机体论为基础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红旗文稿》2012)借鉴社会学理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概括做了方法论探索;这对本论题所要开展的跨学科研究有一定启示意义。但是其文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与内涵研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功能的分析相对不足。韩冬雪《政治合法性视域下的中国社会管理内涵探究》(《理论探讨》2013)则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中直接论及了社会治理问题,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与价值追求,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认同的具体化路径与方法,而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功能研究相对不足。这都为当前的研究预留了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空间。
其实,对于社会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西方社会交换理论学派对此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借鉴社会交换理论学派的研究成果,明晰社会核心价值观在推进社会治理实践中的作用对于当前推进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代化治理型的社会管理与传统的“统治”型的社会管理存在本质区别。社会治理中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不再仅限于政府和国家。如皮埃尔・塞纳克伦斯指出的:“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1]。社会治理的主体呈多元化,打破了国家和政府对公共管理权的垄断,他们只是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众多权力中的一个,多元治理主体集体行动的“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和支配,而是协调”[1]。社会治理的协商性民主取代了统治下的强制性规范。社会治理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治理的民主化趋势直接决定了公权力运行向度的改变。“统治”是国家和政府依靠自身的政治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强力推行自上而下单向度“硬”管理。社会“治理”则是多元化主体(国家、社会、个人)在协商性民主的平等互动中采取合作的方式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软”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民主协商、平等合作成为现代社会治理最显著的特征。但是在现代化转型期,身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中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基于民主协商的多方利益博弈如何以最低的谈判成本和最高效的方式达成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共识,成为社会治理的所面临关键问题。
社会治理的价值范文2
深刻理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
党的十以来,同志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深刻回答了在当代中国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应该坚守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为什么要自觉践行以及如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重大命题。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同志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他强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这些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意义。同志特别指出,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学习贯彻同志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就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基础工程,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同志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国际与国内相结合的辩证角度,全面深刻地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同志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传承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寄托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历经千辛万苦确立的理想和信念,也承载着我们每个人的美好愿景。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全面最深刻的阐述,充分反映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新成果。学习贯彻同志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就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掌握其主要内容,明晰其历史渊源,理解其基本含义,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多变的社会思潮中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同志强调,广大青年树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在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上下功夫。这四个方面,既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基本要求,又指明了其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勤学是前提。只有下得真功夫、求得真学问,才能真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修德是基础。只有注重品德修养和道德实践,既立意高远、又立足平实,既修好公德、又修好私德,才能真正担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明辨是保障。只有善于明辨是非,善于决断选择,才能正确把握青春奋斗与奉献的航向。笃实是关键。只有扎扎实实干事、踏踏实实做人,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才能在时代大潮中建功立业,成就宝贵人生。学习贯彻同志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就要切实在这四个方面下功夫,注重认定和养成,做到坚守和践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青少年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和自觉奉行的信念理念。
形成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
学习贯彻同志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全面把握,又要突出重点。要围绕“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要求,从落细、落小、落实入手,形成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促进青少年学生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学会感恩、学会助人,学会谦让、学会宽容,学会自省、学会自律。
切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同志指出,大学阶段,有老师指点,有同学切磋,有浩瀚的书籍引路,可以心无旁骛求知问学。这充分肯定了学校教育和课堂教学在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课程改革,不断完善大中小学有机衔接、循序渐进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把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细化为学生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融入大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教材编写、考试评价之中。要在课程建设和教材修订中强化优秀传统文化内容,组织编写普及读物,分学段有序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要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创新,引导各学科教师在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同时,将积极的情感和正确的价值观自然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及时宣传推广各地各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学的好经验好做法。
积极营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校园文化氛围。同志指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由于其自然条件和发展历程不同,产生和形成的核心价值观也各有特点。这深刻揭示了不同的环境和文化氛围对价值观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要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主题教育和“节粮、节水、节电”专题教育活动,将其作为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重要抓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利用重要仪式和重大节庆日等契机,开展爱国主义、民族传统、礼节礼仪等主题教育活动。要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文明风采”竞赛等活动,着力打造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文化品牌。要加强校报校刊、广播电视、校史馆、图书馆、博物馆建设和管理,形成良好校园文化环境。要充分发挥校园网的引导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上传播阵地。
充分发挥社会实践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养成作用。同志指出:“道不可坐论,德不能空谈。于实处用力,从知行合一上下功夫,核心价值观才能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一重要论述,突出强调了社会实践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养成作用。要把实践环节纳入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相应学时学分,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创新创造、勤工俭学等活动,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中升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验感受和认知理解。要完善“青少年志愿服务制度”,广泛开展学雷锋、学道德模范等道德实践活动。要实施“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计划”,建立一批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基地,推动学校阵地与社会基地、校内课程与校外实践、校内教师与校外导师之间的衔接互动。
将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向深入
学习贯彻同志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必须形成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治理环境和制度安排,充分发挥广大干部师生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深化研究阐释,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理论基础和学理支撑。
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同志强调,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这就要求我们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推进教育治理和校园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治理效能与道德提升相互促进的正向效应。要不断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把学校的科学发展同价值观的导向有机统一起来,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弘扬我国教育优秀传统,总结成功经验,同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做法,更好地遵循教育规律,扎根中国大地,办出特色、办出一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教、依规治校的实践中,修订《中小学生守则》,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教师行为规范》和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推进大学章程建设,强化规章制度实施力度,在学校日常管理中彰显社会主流价值。
社会治理的价值范文3
关键词:人民调解;社会管理创新;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9-0029-04
“社会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人们加以使用。狭义的社会管理通常被看作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职能,与政府的政治管理、经济管理职能相对,具体来讲,其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1]广义的社会管理则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控制以及服务的过程。[2](P4-6)可见,广义的社会管理概念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综合性概念,本文正是在广义的立场上使用社会管理这个概念,即强调社会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的社会团体、公民个体等群众力量,而社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各类社会公共事务。
为什么当下国家和政府十分强调社会管理需要创新,而又应如何做到创新呢?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作出最好诠释的版本之一,特别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法治管理,彰显了国家对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肯定和重视。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此外,这部法律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后面都体现着一种强烈的人文价值关怀,即国家充分尊重和发挥民间力量的能动性来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同时,《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既是国家对以往经验的重要总结,又是对未来社会的美好规划。因为在过去乃至于现在,人民调解的价值事实上还未得到社会主体的充分尊重和认识,诚如棚濑孝雄所言:“尽管审判外的纠纷处理与审判一样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实际工作者和诉讼法学者却有一种只把视线集中在审判制度上的倾向。”[3](P77-78)正是基于笔者对现实与理论之考察与关怀,拟从人民调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体现的法治价值维度进行分析,以期唤起人们对人民调解制度本身更多的重视与关怀。
一、实现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就已被提出,然而,它的光芒曾一度被淹没在“规则之治”的阴影之下,用法律的“形式理性”来控制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构建法治秩序的做法曾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然而法治建设作为实践的产物,并不能像理论家设计的一样完美,随着社会的变迁,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也日益显露。于是,人们开始对法治建设进行深刻反思,从司法的角度来讲,那种以国家审判权垄断纠纷解决的模式未必就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现代法治应该是兼容并蓄的,正式的通过国家法律的控制体系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体系之间并不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共存,甚至互为补充的。社会管理过程中坚持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恰好与“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不谋而合。也只有在这样的语境之中,人民调解于现代法治的正当性才可以得到正名。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人民调解在处理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纠纷时,有助于填补立法的空白,形成新的规则或习惯。这种规则或习惯甚至有可能会作为一种法外力量影响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司法过程。在此意义上,人民调解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其二,《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十分坚持和强调对国家法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尊重,同时人民调解员还常会援引民间规范、情理与道德,这不但不会降低国家法的权威,反而有助于国家法律深入基层社会。其三,从人民调解的效果来看,更符合法治的社会需求。虽然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不一定就是最佳手段。实践证明,司法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纠纷解决,也体现出无所适从。相反,人民调解机制以它特有的亲和力回应着当今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力救济之不足。不仅关注到了法律效果,也兼顾到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
从理论上讲,人民调解制度也有助于培育公民社会的基因。“公民社会”最早出现于18世纪,一开始使用的是“市民社会”的概念,用于指代脱离原始生活状态的文明社会。随着古典自由主义观念的兴起,“市民社会”力图揭示的是其与国家之间的消极对立关系。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一些国家先后发生了规模浩大的社会运动,致使这些国家纷纷陷入了社会管理的危机,“市民社会”不再强调其与国家间的对抗和制约关系,反而重视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民社会”理论更加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诉求,并以“公民社会”代替“市民社会”的概念。如今“公民社会”理论无论是在社会学还是政治学的语境中,都体现为对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鼓励,以实现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公民社会所捍卫的利益之间的总体发展平衡。[4](P22-23)人民调解制度中涉及的关于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构成机制充分体现了公民社会之价值主张。
社会治理的价值范文4
关键词:风险社会;技术创新;价值理性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1-0135-04
今年我国许多地方闹起了电荒,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预测,今年我国用电缺口将达3000万千瓦。如何很好地解决电力短缺的问题,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也是其它国家着力解决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一些国家致力于发展核电,试图通过核电技术的运用化解电力短缺的问题。核电的确能够有效地解决电力不足的矛盾,但其潜在的风险却一直让人不容乐观。在今年3月11日日本发生的9级强烈地震中,福岛核电站就发生了严重的核泄漏事故。据专家估计。由于福岛核电站使用的燃料较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多,且有反应堆使用了含有高毒性的钚燃料。因此,福岛核电站事故可能会比切尔诺贝利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喽似的现象我们今天正在经历,运用新技术化解现代化进程面临的问题。但新技术却带给人类巨大的灾难。悖论的产生似乎是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的,但究其根源,还在于技术创新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出现了背离。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反思技术创新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找出技术创新的风险根源,进而探寻化解技术创新风险的路径。
一、技术创新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最早对社会行为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工具理性就是“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而价值理性则是“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用马克斯・韦伯对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阐释来分析技术创新,不难发现技术创新行动也包含了对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追求。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人类对工具理性的追求体现在力图通过技术创新解决现实问题、提高效率,而对价值理性的追求则体现在技术创新是否出于对人类的终极关怀,是否真正以人为本。从本质上讲,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辩证统一的,技术创新应该既能解决现实问题、提高效率,又能体现以人为本,实现对人类的终极关怀。然而,工具理性关注特定目标的实现,价值理性着力于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这就使两者难免不存在分歧与冲突。风险社会出现的某些问题正是两者冲突的结果。暴露出偏执于工具理性所造成的价值理性的迷失。
二、技术创新价值理性的迷失
技术创新的理想目标应该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整合,既能解决现实问题、提高效率,又能体现以人为本,但风险社会的某些问题却告诉我们现实并非如此。对于工具理性的过分强调,往往导致了技术创新价值理性的迷失。
(一)科技发展强化了对工具理性的认同,亦带来价值理性的迷失
回顾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造纸术使人类文化的传承有了更易获得的载体,活字印刷术让书籍的规模印制成为可能,指南针则推动了世界航海技术的发展,使世界贸易和海上交通成为可能。
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彰显出无比的威力,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力量源泉。纺纱机、织布机的发明,使纺织业迅速崛起,加速了工业革命的进程;蒸汽机的发明,解决了当时困扰工业发展的动力问题。使运输机械发生了重大的变革;钢铁冶金技术的革新,使英国率先进入钢铁时代;现代分子生物学催生了基因技术,克隆技术能解决人体器官的修复与替换,杂交水稻技术养活了中国数十亿人口,基因技术在农业、医学领域的应用又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此外,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是带来了人类社会的飞跃,自此我们进入到信息时代,世界也成为小小的“地球村”。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新技术运用带来的种种变化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科学技术的巨大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这样的共识强化了人们对技术创新工具理性的认同,并且导致技术创新过程中工具理性的过分扩张以及价值理性的迷失。这一切正如乌尔里希・贝克所说:“一个个风险社会之所以被创造出来,是因为工业社会不证自明的真理(对进步的一致意见,对生态后果与危险的疏忽)支配着人们与制度的思想和行为”。
(二)工具理性的过度扩张,使价值理性失去发展空间
乔纳森,特纳认为,“理性的研究方法假设,行动应当被理解为工具理性的、算计的并能够有效地适应外部的物质环境。”从理性选择的视角来看,社会行动的工具理性是毋庸置疑的,技术创新行动也同样如此。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的研究就证明了这一点。他对17世纪英国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研究发现,“导致特定领域内的研究的,正是这种经济上的需要,或者更恰当地说,是经济需要带来的技术需要”。可见,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充斥着对工具理性的追求。
技术创新对工具理性的追求无可厚非,但在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上偏执于工具理性,往往会导致价值理性失去发展空间,新技术运用的风险不断显现。比如,用化学肥料代替天然肥料可以带枪来农作物产量的提高,但忽视其副作用,过度使用化肥,却引发了土壤结构被破坏、地下水被污染等问题。美国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就曾痛心地说:“春天没有了鸟叫。”,同样,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关注核能技术的威力。而忽视了它可能给人类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于是,在1945年广岛、长崎的原子能灾难,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之后。2011年再次发生了日本福岛的核泄漏,类似事件带给人类的伤痛久久地难以从身体乃至心灵中抹去。还有像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等,它们的出现带来了人类社会的飞跃,但出于种种目的的恶意使用却使人类生活陷入混乱,比如时有发生的网上银行被盗事件就扰乱了经济秩序,使人们心有余悸。
工具理性扩张的现实,在某种程度上验证着韦伯所说的“专家没有灵魂。”而技术创新价值理性迷失的现状似乎也印证了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风险社会》中的预言,“科学不仅被当做一种处理问题的源泉,而且是一种造成问题的原因”,并且,“当成功增长的时候,科学发展的风险似乎以更高比例在增长”。
(三)社会控制体系的欠缺与失灵,加剧了价值理性的迷失
技术创新工具理性的膨胀冲击着价值理性的发展空间,而社会控制体系的欠缺与失灵,更是加剧了价值理性的迷失。
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存在社会控制体系的
欠缺与失灵,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技术开发与运用的复杂性及不可预见性,使人们往往难以对其负面后果进行准确的说明和预测,因而现有的社会控制体系无法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于是出现了社会控制体系的欠缺与失灵;二是功利主义导致社会控制体系的缺位。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往往有其利益诉求,各个独立主体的现实利益和目的成为新技术选择与使用的决定性因素。因而,是否选择和使用新技术通常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排除人们会受利益的驱动,忽视新技术的负面后果,在社会控制体系的制度安排中对其采取较为宽松和放任的态度,从而为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提供合法化的庇护。
种种原因造成的社会控制体系的欠缺与失灵,使技术创新不必过多顾虑其负面后果可能招致的严厉惩罚,从而加剧了人们对工具理性的关注、对价值理性的忽视,使技术创新引发了更多的风险。
三、技术创新价值理性的回归
科学技术的发展目标不只在于技术辉煌能带给人类福利,更为重要的是切实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创新不仅应该具备工具理性,还应具备价值理性。只有这样,才可避免过度追求工具理性所导致的风险,避免陷入韦伯笔下的理性的“铁笼”。因此,面对价值理性迷失的现状,强调回归价值理性,是风险社会下技术创新的必由之路。要做到这一点。加强对技术创新的社会控制无疑是颇为有效的办法。
社会控制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罗斯提出,它主要是借助共享的价值观、有效的制度安排、统一的行为规范等工具和手段,通过外在强制和内在认同两种主要机制,达到约束行为、维持相互依赖、保持沟通、推进不同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相互合作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持和有序的变迁。对于技术创新而言,主要也是通过外在强制和内在认同两种机制来达成社会控制的目标。
(一)强化科技伦理意识,加强对技术创新的内在控制
技术创新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风险,很大程度上在于人们开发与运用新技术的过程中价值理性的迷失。美国著名的《幸福》杂志就曾向一个有代表性的科学家群体提出过如下问题:“你是否相信,一位科学家应该(1)抑制一项发现,当据信这项发现会产生弊大于利的结果时;或者(2)绝不抑制一项发现,而让它由人类的道德判断力来决定其最后的使用”,结果,“78%的大学科学家,81%的政府科学家和789%的工业科学家回答道,他们‘绝不会抑制’发现,无论它有什么后果”。可见,在开发乃至运用过程中普遍存在对价值理性的忽视,而这往往是技术创新引发风险的根源所在。
要从根源上化解风险,必须强调技术创新的科技伦理意识,通过将科技伦理意识内化为共享价值观来引导技术创新行动的有序进行,使人们自觉地用科技伦理来指导、约束、检点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对技术创新的内在控制。在基因技术的使用上,美国生化学家伯格就曾呼吁暂停重组DNA的实验研究,并且还在美国组织召开了Asilomar会议,召集140位有关方面的专家对重组DNA的潜在风险进行了评价,科学家对转基因技术安全性问题的自觉关注成为科学自律的里程碑。而这样的自律,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新技术开发与运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有利于技术创新价值理性的回归。
(二)营造制度环境,加强对技术创新的外在控制
化解技术创新价值理性不足引发的风险,强化科技伦理意识是根本,但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还需借助种种制度安排从外部给技术创新行动施加一系列约束,通过加强外在控制实现价值理性的回归。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和完善准人制度。针对技术创新出现引发的种种风险,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约束人们的技术创新行为,纠正技术创新过程中重工具理性、轻价值理性的现状。力求技术创新符合人类的终极价值追求。同时,对高风险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实行准入制度,对于技术创新主体、新技术应用的领域与范围都作相应的规定,使新技术应用的领域与范围更加合理,使参与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的行动主体具备应有的科技伦理意识,并且有足够的能力来应对技术开发与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高风险技术开发与应用的准入制度,一方面门槛不能过低,门槛过低,会导致行动主体鱼龙混杂,从而引发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的风险:另一方面门槛也不能过高,过高会限制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的积极性,不利于技术进步。此外,在准入制度的设计上也不能搞“一刀切”,应视新技术涉及的不同领域、可能引发风险的大小而分设不同的准入门槛,对重点领域、高风险技术,如核能技术、基因技术、食品安全技术等等,应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反之则可相应降低其准入门槛,甚至不设准入门槛。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和完善准人制度,借助外部的强制力量促进技术创新价值理性的回归。
2.建立技术创新的科学评价机制。技术创新的成果如何,是否适合推广应用,往往需要通过评价来确定。但从目前来看。对新技术的评价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以效用为标准的简单化趋向,呈现出注重工具理性、忽视价值理性的特征。这也是为什么在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之后,还有为数不少的核电站仍在超期服役,并且最终酿成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原因所在。
针对评价机制简单化趋向,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就要从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着手,不仅注重新技术的效用,还要看到其可能导致的风险,以此综合评价技术创新的成果,以决定是否开发与应用新技术。特别对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战略以及人民生活安全性问题的技术开发与应用,更应如此。其次,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还应采取批判的态度。不回避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勇于面对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并建立技术创新风险的预警机制,以防范技术创新可能引发的风险。此外,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要依托专家和公众的共同力量。技术创新究竟能带来什么益处?究竟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专家的评价无疑是非常重要的部分。通过科学的逻辑推理、实验的反复验证,使技术创新接受科学检验,对于合理的部分予以肯定,对于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风险予以明晰,由此对新技术加以修正,使其尽可能避免技术上的缺陷,从而更具合理性。除了专家评价外,对新技术的评价还需要公众的参与。正如道格拉斯的分析所表明的观点,风险问题是一个社会协商和妥协的问题。因此。新技术如果失去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失去公众的信任,其应用就会如同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的民主制度一样无法推行。其原因在于,虽然公众并不一定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但新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公众可以从价值判断人手,通过共识性论坛、民意调查等途径表达他们的意见。而这种意见的表达无疑能反映他们对新技术接受的程度,反映他们希望技术在生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由此可以判定新技术的应用在社会层面是否具有其合理性。因而,公众参与可以推动新技术价值理性的增长。比如。转基因水稻是否应该商业化?核电站建在哪里合适?等等。
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一方面可通过正面肯定激励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又能借助负面批评防范风险。这样,就能较好地排除评价机制上的功利性导向,促成技术创新价值理性的回归。
3.完善技术创新的监督机制。制度安排能否起到强化外在控制的作用,还在于制度落实过程中监督是否到位。对于技术创新而言,从开发到应用全过程都应加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并处理。对于在开发与应用过程中引发其他风险的新技术,可以像生化学家伯格暂停重组DNA的研究一样采取较为严厉的控制措施,暂停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基于功利性目标有损社会成员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予以惩处。在监督的方式上,既要注重专业监督,又要注重社会监督,将专家的监督与社会成员的监督结合起来,及时沟通信息,防范风险于未然。可以说,完善技术创新的监督机制是强化外在控制的有效保证。
社会治理的价值范文5
众所周知,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提供者之一,它弥补了政府的不足,它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共同构成稳定社会的“铁三角”。但是,与取得巨大成功和进展的市场组织及制度改革相比,其改革的滞后尤为明显。NGO和NPO(非政府的非营利组织)的缺位或生长缓慢已成为中国改革的短板。解决这个短板,从而替代政府退出某些社会领域和行业领域应提到改革日程。
社会组织的生长缓慢源于社会组织的准入和监管制度改革的滞后。例如,我国目前对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采取的是统一注册和审批管理,俗称双重管理体制,其依据的是多年前制订的三个管理条例和一个暂行办法。由于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审批,是否批准又取决于主观的“部门意愿”,致使许多民间组织实际得不到批准而处于“非法”状态,有学者估计,没有登记的民间社会组织有数百万之多,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只有40多万,前者是后者的10倍。为了存活下去,数以万计的无法取得民政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只有“挂‘狗’头卖‘羊’肉”,到工商登记为公司法人,在运营规则和管理上陷于极为尴尬的状态。例如,一家颇具声望的为北京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社会民间组织在无法民政登记后被迫在工商登记注册为“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更有甚者,某非营利组织已陷入“法律陷阱”而被行政处罚和取缔。
不可否认,对于一个正在转型、尚未成熟的中国社会来说,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应当受到监管,社会组织亦有一个随着公民社会的成熟而不断成长的过程。问题在于:如何监管?是法治的监管还是人治的监管?是管“死”还是管“活”?是“逼良为”还是“改从良”?是把各种利益诉求和价值诉求引导到改革的轨道上来,还是把正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诉求推向反面?这都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
社会治理的价值范文6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构起一个统一的价值观体系,但是在实践中,其恪守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以“仁爱”作为价值观基础社会工作起源于西方早期的宗教慈善活动,所以基督教所宣扬的“博爱精神”成为西方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基础,并成为西方文化传统中成长起来的社会工作者投入专业助人活动的精神支柱。与西方的宗教传统不同,中国的助人活动是以儒家的“仁爱”思想为价值观基础的,一方面,“仁”所强调的是血缘纽带关系,即要求要关心爱护自己家里的人;另一方面,以“仁”为基础的爱不仅要求爱自己的家人,而且要求以宽广的胸怀善待和帮助全天下的人。“仁爱”之说成为协调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原则,也成为许多社会工作人士热心于救济贫困、无私助人的基本信念。(二)对“助人自助”理念的高度认同从社会工作实践的角度来看,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是以服务为本的。在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不仅要提供救助和帮助,而且要特别注重服务对象能力的发展,即所谓的“赋权”增能,从而通过受助者能力的增强使其能够更加有效的面对困难,这就是“助人自助”的理念,也是国际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工作的产生和发展都受到了国际社会工作的重要影响,对“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也有高度认同。
二、社会工作价值观在管理创新中的意义
(一)使社会管理的目标更加贴近民众的需要并得到民众的接受与认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社会管理”并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管理”或“社会危机管理”,而是“社会问题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综合体,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实践中不应该局限于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而应该是将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的自制逻辑贯彻到社会管理中,正如社会工作中所强调的“为服务对象提供平等的服务”、“尊重个人的尊严与选择”“、责任心”,秉持这些伦理原则,社会管理中的举措、规划才能贴近人们的生活,才能避免社会管理中只见组织不见人的政策,也才能得到人们的接受与认同。(二)加速社会管理者思维方式与工作习惯的变革随着民主社会的建设,人们关于自身的主体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难以接受政府以往依靠行政手段调配资源、以刚性手段实施管理的方式。而且长期以来,服务对象自身的尊严常常被忽略,使他们在接受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自身的能力没有得到增强,自身改变不足,以至于“有问题找政府”的依赖期望更高,这使得政府部门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认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有助于社会管理人员价值理念与工作手法的转变,例如,社会工作中蕴含的“以人为本”、平等、接纳、差别化的理念,使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更关注其背后的成因,避免了政府刚性管理的缺陷;在社会救助中,社会工作更注重能力建设与平等发展机会,这就避免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冷漠,更体现了对社会变迁过程中公平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需求的回应。
三、部门管理创新需要价值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