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发展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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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分析

农业保险发展分析范文1

我国农业保险已有70多年的历史,在自然与市场的双重风险下,一直没有较大的发展,经历了早期尝试、慢慢起步、不断发展、停办萎缩、全面复苏、广泛拓展六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特征与当时的经济基础、政策导向等密切相关,其特点归纳如表1:

农业的弱质性及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决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利民利农,却一直供给不足,需求不旺。在现阶段政府补贴有限的情况下,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产品供给达不到最优状态,而农户对补贴的高期望也促使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处于低迷状态。与我国总的保费收入直线上升趋势相比,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时起时落,这说明了外部因素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影响巨大(见表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程

经营模式与组织形式趋于多元化

目前,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除了传统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外,还涌现出了黑龙江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等一批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由全国性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组成的农业保险经营网络初步形成,已覆盖全国各省市。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可归纳为:“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股份制经营”、“相互制保险经营”、“商业保险公司自营”、“保险公司和政府联办”、“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和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六种模式。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日益丰富,并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态势(见表3)。

业务规模迅速扩大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进入了一个空前繁荣的阶段,从绝对规模来看,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9月,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收入达到120亿元,同比增长31%,保费规模超过2008年全年,成为全国财险的第三大险种,为广大农民提供了3300多亿元的风险保障,承保种植业8亿多亩,承保牲畜、家禽5.1亿头(只),覆盖1.2亿户。2009年,中央财政性险种已经扩大到9种,农业保费收入达133.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3812亿元,同比增长59%,承保农户1.33亿户,同比增长48%。

服务领域逐步拓宽

目前,我国开展的农村保险险种达160多个,其中中央财政性险种9个,覆盖了“三农”的各个方面,除了种养两业之外,开办了农房、农作物大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机具等农民财产保险。同时不断扩大保险的责任范围,我国目前农业保险承保责任较发达国家更为广泛。

功能作用逐步发挥

农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了农民控制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粮食安全战略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特别是近两三年来,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逐年上升。同时,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了农业防灾抗灾能力;通过保险方式,将政府临时性的救灾行为转化为市场化的灾害应对机制,促进了农业生产。

供给不足与需求缺乏同时并存

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虽然已经显著增加,但是还比较有限,尤其是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农业保险形成了鲜明对比。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财政支持乏力之间的矛盾突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势头虽然良好,但商业化运营的供给不足与农户需求不足共存。从表2中可以看到,农业保险密度很小,对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障依然较低。同时,保险赔付与实际损失之间比例小,农险覆盖面很低,农业保险承保率全国平均不及保面的5%,种养两业有95%以上处于缺保状态,农业生产仍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供需矛盾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美国著名的保险学者哈泽尔(Hazell)把商业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农业保险的条件界定为(A+I)/P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缺乏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

根据国际农业保险的发展经历,农业保险都是立法先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的实践带来较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农民支付水平有限

近年来,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在现有的收入水平下,农户真正可以支配的资金微乎其微,再加上农业保险高费率,大大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和速度。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恶劣,风险更多更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自然很高,但是受支付能力所限,这种潜在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

农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使得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农业保险风险单位大、区域性明显、发生频率高并且损失大。这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缺乏巨灾风险分摊机制

国际上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国家大多通过提供再保险,或承担超赔责任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等方式,对分散农业巨灾做出制度安排。农业保险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散安排,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缺乏专业技术和人才

由于农作物保险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知识。目前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匮乏,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推进。

农民风险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自给自足观念根深蒂固,大部分农民没有风险意识。他们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也不放心把钱交给保险公司,信任危机和缺乏互助互济的风气,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政府的支持力度小

我国目前抵御农业自然风险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较少运用保险转嫁的方式分散农业风险,导致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救灾救济、价格补贴等方面的投入与年俱增,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则十分有限。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对吉林等六省区的五种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和能繁殖母猪保险给予支持。这充分说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尽管如此,相应的政策支持仍然不够。比如,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仅免交营业税,政府还没有支持补贴保费、管理费,支持再保险,允许经营健康险等。这与外国政府大量投入和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形成了鲜明对照,如日本政府补贴农民保费占农民应缴保费的50%~70%。

对策建议

第一,加快制订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保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协调运转,以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和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要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多方支持。对农业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政策倾斜, 对农民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充分理解, 确保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从而使农民收入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发展农业保险高效发展的有利前提, 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条件。

第三,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对经营农保的企业除了免征国家统一的营业税之外,应该给予其他一些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经营管理费用,确保其财务的稳定,处理好政策性保险与其他财产性险种的关系。

第四,加强政府救济与政策性保险的合作。建立巨灾风险分摊基金,尝试巨灾风险证券化,从而既可以实现投资转嫁,又能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从而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第五,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尤其是要培养核保、理赔方面的人才,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保人,控制道德风险奠定基础。

第六,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应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单、深入农区宣传等方式,提高人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业保险发展分析范文2

关键词:农民;灾害;农业保险;体系建设

一、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有关精神,木兰县提出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意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木兰县下设了分支机构,成为木兰县首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县农委和县农经管站组织开办了各乡镇农经管站长和各村村长、村委会成员及一些种养大户参加农业保险培训班,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分支机构总经理讲解了农业保险业务和一些有关农业保险知识及农业保险理赔流程。

目前,人保财险是木兰县唯一的农业保险机构,机构全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下设网点11家,木兰县农业保险的一个发展现状就是农业保险过于单一。截至2013年,人保财险才在木兰县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据调查在部分山区乡镇,许多农民根本不知道人保财险在木兰县还开展了养殖业农业保险的,更是很少有人知道该保险公司有哪些农业险种。

二、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

(1)部分农户缺乏购买意愿。通过木兰县下设的11家网点信息反馈中了解到,目前在木兰县仍有部分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的认可,进而导致这部分农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机构(也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基层的宣传业务存在不足,导致许多农户因对农业保险缺乏认识而没有购买农业保险;二是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农田或者家畜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即使购买了农业保险也是“白花钱”,索性对农业保险的许多作用也无视掉;三是由于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的限制,许多农户不愿意为一亩地或者一头牲畜购买保险,认为如此小的规模还“不够麻烦的”。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木兰县部分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购买意愿。

(2)部分农户无法接受现有保费标准。对木兰县300户农户的农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相关抽样调查显示:对农业保险“完全不清楚”和“一无所知”的农户占农户调查总数的17.83%。1/5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听说过”水平上。在木兰县,如果除掉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那么农业保险的纯保险费一般应占农作物价值的15%左右,对农业保险的相关管理费用约为农作物价值的50%,尽管近年来木兰县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2%-10%,同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各地区都对农业保险费进行了较高的相关补贴,大部分地区的补贴达到了保费的40%-80%,但相对于一般财产险的保险费率,木兰县的农业保险费率仍然非常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户的种植利润相对偏低,就无法接受现行状况下的保费标准。

(3)投保人结构恶化。投保人结构恶化这一情况主要是从保险机构角度来分析的。由于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地理条件的特殊性,不同地理位置所具有的风险是不同的。在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低的地区,从农业保险的需求角度来讲,大多数农户是不会选择购买农业保险的,尤其是在种植面积较小,相关的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农户所承担的自然风险是相对较小的;相反,在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的地区,大多数农户则会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尽最大可能地购买农业保险。从农业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在长期状态下,农业保险的投保人结构将会出现恶化。

(4)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落后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种植业保险中的自然灾害现场勘察、灾后理赔以及理赔时间确定等。以灾后理赔为例,如农户的农田遭受了较重的冰雹灾害,但并未绝产,与该农田所在地区秋收前遭受了较大的霜冻灾害,但该农田并未受冻。此时该地区的农田平均产出水平非常低,保险公司无法以一个合理的平均产出水平对该农户进行理赔。在类似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一套完整的经营技术,则会在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矛盾,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提高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针对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购买意愿的情况,保险机构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对保险机构的基层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让农户感受到保险机构的正规性,确保农户在理赔范围内一定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险种、费用、作用及价值有足够的了解;三是在必要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可以采取一定的“促销”策略,让农户从“实践”的角度对农业保险有切实的了解。

(2)提高政府补贴力度。在部分农户仍然无法承担现有保费金额的情况下,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得补贴。国内外的实践反复证明:发展农业保险,如果没有充足的政府补贴,从长远来看,无论采用何种农险模式,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当前,木兰县财力还比较有限,财政补贴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机构在保险标的的选择上,应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把木兰县长期实行的以直接的农业补贴、价格补贴和发生自燃灾害时中央财政的救济款,逐步转到对农业保险的投入上。

(3)对投保农户进行风险分级。对于投保人结构恶化这一现象,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当予以重视,以防止投保人结构恶化的进一步扩大,影响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本文认为,应通过多投保的农户进行风险分级来预防这一现象的恶化。保险机构可以在取得地方基层政府的支持下,对农户种植土地的所处地理位置、历年经营情况及近年来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进行一定得了解并收集相关数据,对所取得的数据进行处理,综合各方面的风险因素,对投保农户种植土地的风险发生概率进行等级划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农户收取不同金额的保险费用,确保投保农户的结构不会进一步恶化。

(4)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提升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是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人力资源开发机制,确保农业保险机构中的基层人员能够对基本保险业务充分了解的同时,还能够对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的技术、流程及经验等有相对足够的了解;二是成立相关的研究机构,对农户风险等级划分、现场勘查、灾后理赔等多方面进行专业性的研究,确保各项业务办理的合理性;三是完善农业保险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保险机构内部业务员能够在合规的情况下进行基本业务办理,保障保险机构和农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文.关于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1(02).

[2]吴利红,娄伟平,姚益平,等.水稻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以浙江省为例[J].中国农业科学,2010(23).

[3]侯玲玲,穆月英,曾玉珍.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及其对农户购买保险影响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0(04).

[4]孙香玉,钟甫宁.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福利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02).

农业保险发展分析范文3

[关键词]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48

[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089- 03

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概况

美国的农业保险产品从1939年开始试验,到1996年之前,其农业保险产品主要是以承保多种自然风险为主的以产量保障为目标的保险产品,称为产量保险。从1996年开始,美国开始了以保收入为目的进行农业收入保险探索试点,研发了种类多样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经过多年的产量数据积累和经验总结,实现了目前较为完善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体系,主要分为针对农作物的收入保险产品和针对农场收入的保险产品。

1.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规模

美国自实行农业收入保险以来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关注,美国《农业风险保护法》的实施也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经统计,农作物收入类保险从1996 年纯保费占总纯保费的份额为8% ,到2014 年这个比例增长到83%。另外,2014年美国收入保险提供的保险保障达到831.57亿美元,占全部农业保险保障责任1 096亿美元的75.87%。

1.2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迅速发展原因分析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在农业保险制度改革中吸收了加拿大的经验并从1996年开始,用了大约8年时间开发和试验各类收入保险产品。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农产品收入保险。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收入保险已基本取代了产量保险,现对几点有关其迅速发展的原因进分析。

1.2.1 符合政府的农业保险政策目标

2014年,美国出台新农业法案,将维持美国粮食安全、确保美国民众廉价粮食供应、帮助美国农民收入平稳增长和确保美国农产品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作为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从稳定农业生产目标扩展到农村收入稳定,进一步扩大美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一定物质条件下,此目标可概括为最大程度地为农业的产量和价格风险提供安全保障,前者受自然灾害影响,后者受市场价格影响,收入保险即为符合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综合保障的农业政策走向。

1.2.2 符合农民愿望及经营目标

农业生产者在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时,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盈利途径,追求的是收入,只提供与自然风险相关的产量保险无法满足农民稳定收入的需求,也无法稳定农户的生产经营。这种对收入保险的内在强劲需求对收入保险快速发展有主要作用。

1.2.3 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价格风险对于商业性保险来说是不可保风险,承保面临一定困难,而将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结合,对农业保险经营来讲是避免单纯的价格风险保障,经营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减小,从美国近20年农业保险的经营绩效情况来看,也能证明收入保险的迅速发展,没有带来超常经营风险。

2 发展面临主要问题研究

我国农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较窄,保障的风险单一、保障水平不足、农民参与程度低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农业保险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美国的农业保险得以发展,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立法推动。美国的农业保险法规完善,建立了系统的农业保险运营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在农业保险上只是靠政策推动来实现,存在较大的困境。

2.2 当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有待完善

我国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处于低水平阶段,据《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显示,有60%左右的县级政府能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10%以下,能承担20%以上的只有12%左右。报告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市县一级的财政收入有限,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压力较大。2012年陕西省和河南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中,每公顷小麦、玉米、水稻等保险金额降到了4 000元左右,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急需进一步加强。

2.3 农业保险资金来源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保险公司以及投保费用,以政府的财政补贴为主。但我国农业生产地域较广,农作物种植面积较大,对于农业保险资金的需求较多,当前的r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如何扩展农业保险资源的来源渠道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 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条件

3.1 农产品交易完全市场化

美国、加拿大的农产品市场是完全市场化的没有政府直接进行价格干预的农产品交易,只有这样市场价格的波动带来的农业价格风险损失才会成为生产者关注点,农业收入的风险也才会成为保险的目标。若存在政府的价格保护,其收入风险与市场价格无关,也就不能满足保障农户收入的需求。

3.2 充分的农作物产量数据

没有完整的充分的准确的当地作物的产量数据,是无法讨论收入保险问题的。美国、加拿大因为法律的健全和大农场商品化经营,农作物产量的历史数据相对完整。由于我国统计制度的前后变化以及我国统计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我国的农业产量数据质量不是很好,特别是乡镇以下的数据极度缺乏,所以,在我国开发设计收入保险,要根据我国产量数据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于美国的开发设计思路,而不能完全按照美国的做法。

3.3 较好的农产品价格数据和完善的期货市场

由美国的经验可知,收入保险需要的价格应根据期货数据来估计。因为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期货市场建立较早,一定程度上市场价格的变化比较齐全,从而全国和地方农产品的价格数据有较好的统计基础。相较之下,我国对农产品价格变动趋势的掌握以及准确作出预测的困难较大,相应保险费率的精算也就显得更加困难。

农业收入保险需同时评估价格波动风险与产量下降风险,使得农业收入保险的定价较传统的产量保险要复杂得多。加强农作物产量数据建设和农产品价格数据建设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建设有重要意义。

3.4 保险费补贴和大灾风险条件下的政府支持

农业收入保U也需要政府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的支持,没有这种支持,收入保险是不能得以发展的。与产量保险一样,收入保险的价格较高,仅靠农民出价参与性会大大降低。

同时,大灾风险问题还是寄希望于政府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包括政府提供的价格低廉的再保险和进一步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或者事先准备的融资渠道,或者建立国家和省级大灾风险准备金。

3.5 法律规范和保险监管足够严格

法律和监管对于收入保险的重要性与产量保险相同,都是为了有效防范保险公司和农户的道德风险,更好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也保护政府的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监管不到位,收入保险难以进行。首先条款是否科学合理需要监管部门来审定。美国产品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研究和开发的,虽然他们也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开发,但是要经过FCIC的审定和批准。批准之后会给出几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法律的规范性和保险监管的严格性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4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尽管两国在制度政策和国家环境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经验仍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借鉴作用,结合我国近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借鉴启示如下。

4.1 加强立法对农业保险制度的保障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演变过程,体现了美国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也反映了农业保险在美国稳定农业收入与生产的重要作用。美国农业保险得以发展成熟,与每一时期政府出台的法案密切相关,我国也应借鉴美国在立法上的做法,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保障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可涵盖对农业保险的运营、监管、资金筹集、保险费率、政府补贴等多个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政府也应针对农民收入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4.2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科学化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与保障水平高低、农户的种植规模、农作物品种以及经济状况均无关,采取统一保费补贴比例政策,难以实现保费补贴效用的最大化。现阶段,我国应根据不同风险保障水平,给予不同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制度的不同将支付能力较的农户补贴资金转移到支付能力较低的农户,考虑了农户支付能力和对风险保障水平的不同需求,有利于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4.3 加强农产品价格数据化建设

尽快加强农作物生产数据和价格数据积累,为我国健全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的数据库作出贡献。就当前我国情况而言,制约农业收入保险定价的原因主要是难以获得准确、全面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数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时间不足,农产品的产量数据积累有限,加强农产品价格基础数据的积累和数据库建设,是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佳,张卓.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经验及对我国启示[J].农业经济,2016(4).

[2]庹国柱.论中国及世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趋势及其约束[J].中国保险,2014(2).

[3]齐皓天,彭超.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经验及其对中国的适用性[J].农村工作通讯,2015(5).

农业保险发展分析范文4

关键词农业保险;scp范式;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01-0014-02

scp范式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主体理论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业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即市场结构制约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中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市场行为主要涉及价格策略、产品策略和排挤竞争对手策略。市场绩效主要包括产业的资产配置效率、生产规模效率等[1,2]。笔者将从对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的特点,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业提供建议。

1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结构分析

1.1市场集中度

1.1.1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的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养殖业如生猪保险、养鸡保险、养鸭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等,种植业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等[3]。从1982年原

3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绩效分析

3.1社会福利

2008年我国保险业承保了各类农作物3 546.67万hm2,参保农户达9 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 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0%、80.7%和113.0%。涉农保险保费收入24.4亿元,提供风险保障1.3万亿元,支付赔款19.2亿元。2009年1~9月,保费规模已超过2008年全年,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收入120亿元,同比增长31%,为广大农民提供了3 300多亿元的保险保障,承保种植业逾5 333.33万hm2,承保畜牧、家禽5.1亿头,覆盖1.2亿户。

3.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年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数值越大表明保险发展越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较为完善,保险深度约为4,但是农业保险作为其中一项,单独研究保险深度使得这一测算值偏低,因此采取将国民生产总值缩小1 000倍的数值来计算保险深度(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截止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处于停滞期。2007年,随着“三农”问题的提出,政府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展现出积极良好的发展态势。

4建议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的农业保险许多项目仍处于试点时期,需要逐步发展完善。补贴及保险金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与需求双冷的现象需要政府尽快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的确定、财政补贴份额、保费厘定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标准化农业保险市场上参与者的行为,消除农业保险进入壁垒。二是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从而使得农业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具有多发性及广泛性。目前没有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使得农业保险风险分担出现困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有效分担市场风险,可以将原保险人的赔付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使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这一市场中。三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及时的赔付、合理的保费、优质的服务是吸引农户投保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对保险标的要求苛刻、损失确定困难、给付环节繁琐、难以到户等缺陷,使得许多农户不愿意投保。如何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吸引更多的农户投保,是涉农保险公司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保险公司在科学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应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恪守合同信用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竞争的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6]。 整理

5参考文献

[1] 李悦,李平.产业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 惠莉,刘荣茂,陆莹莹.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以江苏省涟水县为例[j].灾害学,2008(9):130-134.

[3] 李珊,杨艳林.从scp范式看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1):55-59.

[4] 赵莹.准公共物品定义下的农业保险供给[j].财经科学,2004(4):95-98.

农业保险发展分析范文5

【关键词】农业 农业保险 博弈论

一、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现状

农业是世界公认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极差的“弱质产业”,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大面积旱灾、水灾在我国各地频发。农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农业保险是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的重要途径,也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农业保险,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各种原因,给农民带来灾害,或者由于一些突发的事故而造成农民手中有生命的农作物或生畜死亡,为农民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所提供的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我国脆弱的农业,需要农业保险的有力支持和保障,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早,经历了几次起起落落。直到2007年,中央政府开始试点保费补贴政策,我国农业保险也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如下图)

二、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存在的博弈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框架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这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原则。保险市场上涉及的博弈参与人有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三方。政府代表了农民的利益,希望农民能够得到最大的补偿水平,即在合理的筹资额度下最大化补偿比;保险公司具有专业的技术和人才队伍,希望在政府的支持下扩大农业保险市场,获取更多的市场利润;农民希望通过适当的参加保险从而降低受灾时的损失。

(一)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由于我国自然灾害频繁、系统性影响大,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和低收益的特点,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较低。政府给予保险公司经济补偿,保险公司会获得一定的资金,用来填补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时的损失,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继续经营,虽然经营初期会给政府带来一定的损失,但从长远考虑,保险公司会为政府在灾害年分担损失,这样一来农业保险对政府和保险公司都是有利的。

(二)农民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一方面,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与农民收入低下同保险费率高昂的矛盾导致了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高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当保费收入大于保险赔付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农业保险的效用要比给农民带来的效用高;如保费收入小于保险赔付时,则农业保险对农民的效用就会大于对保险公司的效用。结果形成了如果把保费定的过低,保险公司可能会减少甚至停止供给。而农业风险大,这就导致保费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很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

(三)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分析

在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前提下,由于农民收入有限,保费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农民是否参保,如果政府为农民支付部分保费,农民实际交的保费就能相应减少,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就会大大增加。

三、基于博弈论视角的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对策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首先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立法来对农业保险给予扶持,而税收的减免、再保险制度的确立、巨灾风险基金的管理等都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其次要给予财政支持,合理增加专项资金,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最后是要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经营方法,总结国内多年来的经验,不断创新,可以先试点再推广,发展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组织。

(二)促进保险机构优化升级

保险机构是农业发展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一方面,转变经营思路,扩展农业保险范围,加强产品创新,“以盈补亏”、“以险养险”;另一方面,可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还可以大力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社,增加农业保险制度体系的基层组织,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有效降低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同时要注重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从事农业保险人才的专业化水平,提供让农民满意的服务。

(三)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农民是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对农业保险发展起决定性作用。首先,要提高及培养农民主动购买农业保险的意识,政府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海报、专家讲座、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让农民们明白为什么要参加农业保险、参加了农业保险有什么好处、如何防灾减灾、参保后如何进行理赔等等,让农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其次是让农民有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通过合理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简化补贴领取手续,为农民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新军,赵红. 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中国农业保险改革与发展[J]. 理论学刊,2014,06.

[2]冯文丽,薄悦,杨雪美. 我国农业保险深度的实证分析――基于Tobit模型[J]. 江苏农业科学,2014,08.

[3]王红珠. 论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02.

农业保险发展分析范文6

[关键词]农业保险;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078-02

一、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中。2010年春季,西南5省面临世纪大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500万公顷,其中40万公顷良田颗粒无收。8月份的舟曲泥石流特大灾害造成的损失估计达4098亿元。随着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区域性和复杂性的不断增强,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自然灾害发生频率不规则、灾害覆盖面积广、受灾程度差异大等原因也加大了保险经营的难度。而农业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间的行为是真正影响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关键所在。为了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需求,需要在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

二、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一)农民与保险公司的博弈行为分析

保险公司策略:开展农业保险或不开展农业保险;农民的策略选择:不参加农业保险或参加农业保险。

1.条件假设

农民农业资产为Q,农业风险发生后农业资产净值为M,Q>M;农业风险发生概率为a。农民无参保情况下正常的防损支出为T,参保时,保费为B,参保后发生风险损失可获得赔付,赔付率为b,赔付额为bQ,b∈(0,1]。

2.博弈分析

(1)保险公司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公司收益为0;农民收益为Q(1-a)+aM-T;

(2)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当农民不参加保险时,公司收益为0;农民参保时,公司收益为B-ab(Q-M)。农民参保且不发生农业风险时,农民收益为Q(1-a)+aM-T-B;发生农业风险时,农民收益为Q(1-a)+a[M+b(Q-M)]-T-B。

由此得到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通过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获得收益B-ab(Q-M),且收益必须大于等于零,否则保险公司不会开设该险种,得到B≥ab(Q-M)。对于理性的农民而言购买保险得到的收益应该大于等于不买保险得到的收益,则Q(1-a)+a[M+b(Q-M)]-T-B≥Q(1-a)+aM-T,即B≤ab(Q-M)。

(二) 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博弈行为分析

政府有两个策略选择:资助农业保险业务或不资助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有两个策略选择:开展农业保险或不开展农业保险。

1.条件假设

保险公司在没有得到政府资助时单独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为L;当政府资助时,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的资助为A,政府从农业保险业务中获得的收益为R;政府可以监督保险公司展业行为,若保险公司接受资助后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保险公司将会受到惩罚C(C ∈[0,A])。

2.博弈分析

(1)保险公司不开展农业保险,则双方收益都为0;

(2)政府资助农业保险业务并且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那么政府收益为(R-A),保险公司的收益为(A-L);

(3)政府资助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名义上开展农业保险,而实质上并未实施,则政府收益为(C-A),保险公司受到处罚C,其收益为(A-C);

(4)政府不资助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则亏损L,政府收益为R。

由此得到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组合(R,L)中L是负值,则该组合不是理性选择。组合(C-A,A-C)中C小于A,C-A<0,那么该组合排除。博弈的均衡组合可能为(R-A,A-L)和(0,0)。

组合(R-A,A-L),若政府的资助程度不足以补偿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亏损,即R-L<0,则博弈均衡组合为(0,0)。因此,只有当A-L≥A-C≥0时,即A≥C≥L时,博弈的均衡组合是(R-A,A-L)。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者之间博弈的均衡条件:

(1) A≥C≥L≥0;⑵ B≤ab(Q-M)。

黄荣:农业保险主体博弈分析及对策

三、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 从农业保险的需求主体——农户来看,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风险意识;在经济落后地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加恶劣,理论上他们更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但是受支付能力所限,他们的需求只是一种潜在的而不是现实有效的;另外,我国农民受传统习惯影响,土地经营规模小且布局分散,客观上作为一种风险调节和分散机制,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的经济影响,进而降低了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 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其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得根据有关的数学定律和统计制定合理的表现价格。在农业保险领域,如表1所示,农民无论选择购买保险还是不购买保险,其自身都会得到一定的收益。其次,农民不会购买高保费的产品。保险公司只有在农民选择购买保险时才会有相应收入,因此,保险公司本身处于被动地位。而如果开展相关业务,过低的保费意味着保险公司经营的亏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承包足够多的风险单位将受到保单价格和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盈利险种,进而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三)对于农业保险第三个主体——政府而言,政府的资助可以使得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获益。政府从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给予支持,一方面可以激发农民投保热情,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增强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融资支持,提高保险公司的融资能力,推动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的自身定位

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 是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需要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进行适当的干预, 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 保障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稳定器得以良性发展。同时,政府还应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文化氛围,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参保意识,促进保险公司和农户合作。因此, 政府必须要明确自己作为保险监管和推动保险市场达到供求平衡的中介人的双重身份, 把握对农民补贴的限度和加强保险市场的规范管理。

(二)采取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

为了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政府应当给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支持,减免其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并建立一套包括财政、税收、信贷等金融手段于一体的农业保险体系,以政府为桥梁通过多种方式或平台缓解农民支付保费难题,如“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户”模式。通过支持和鼓励农村信用社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简化农民购买保险的程序,鼓励农民购险。

(三) 保险公司制定农业保险费率应体现出地区差别

保险费率是以实际损失率为基础计算的, 一般企业和家庭财产的损失率只有 1‰~2‰。以新疆为例,十几年的灾害损失统计显示,种植业损失率为 8%~10%, 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损失率以县为单位计算, 则为 10%~30%。保险是与风险相联系的, 风险的大小是决定保险费率高低的最基本的因素, 对于不同的地区或区域来说, 自然灾害的种类、发生频次、强度和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 保险费率在地区或区域间也应有所差异,通过不同费率的产品向农户提供多种选择,激发农户投保热情。

(四)建立农业风险防范基金

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商业性、集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社会救助于一体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通过财政、民政救助、企业捐赠、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多方面共同出资, 建立农业风险基金体系, 用于自然灾害的超赔补亏。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

[3]姜俊臣.农业保险中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