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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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

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范文1

但从现代的快速增长的社会发展来看,有一些教师工作不安心,敷衍了事;不尊重学生、侮辱体罚学生;有的教师不热心本职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校外创收上;有的教师利用职业之便,向学生强行推销各种学习、考试资料;有的教师未经上级部门许可,向学生收取节假日补课费、培训费等;有的教师不拘生活小结,或衣冠不整,或穿着过于艳丽花哨;有的教师思想不健康,言行中显现低级情趣等等。这些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是这些教师缺乏师德修养的具体表现。

教师一直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同时又是举足轻重,润物无声的。陶行知先生曾讲:“先生不应该专教书,他的责任是教人做人;学生不应该专读书,他的责任是学习人生之道。”所以,学生学生,关键在于学习人生。教师做到了“精于教学、勤于育人、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我们的学生才会有感恩之心,才会有进取之志,育人的职责也就达到了。

作为一位人民教师,我们要深刻领会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以讲话中的“四点希望”自励自勉。 热爱本职工作,关心热爱学生,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

教书中科研是教师的强身之道。“活到老学到老”,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努力使自己成为科研型教师。育人要培养自己的亲和力,用宽容的心态接纳学生。在浮躁的环境里,我们教师要淡泊名利,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甘于奉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名利观,远离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

要想真正地履行好服务新时代的社会责任,就要清楚地认识并关注教育公平,随着十七大的召开教育公平的问题引起国民的广泛关注。

孔子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他的本义是不分贵族与平民,不分国界与华夷,只要有心向学,都可以入学受教。教育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没有高下贵贱之分。“有教无类”思想的实施,扩大了教育的社会基础和人才来源,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素质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在当今社会“有教无类”的思想正逐渐退化,教育不公平现象在当今社会屡禁不止,过去人们要求人人有学上,现在人们要求人人上好学。想让孩子读好一点的学校就要交一定的择校费;学校教育与普通学校教育的不公平,升学教育与就业教育的不公平,关注知识与关注能力的不公平等等,这些教育不公平现象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在我看来中国的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教育起点的不公平,2.教育过程的不公平,3.教育机会的不公平,4.教育结果的不公平。

1.教育起点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受教育机会面前应受同等对待。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大多数,义务教育的重头戏在农村。总理说过:“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都能上好学。”中央近年来逐年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表明了中央对教育的重视。一个国家的强大离不开对教育的重视,教育对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现在国家实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让所有孩子都享有同等受教育权,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好学,这是我国教育理念的一个巨大改进和完善。

自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以来,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成绩斐然,但义务教育城乡差别依然存在。由于基础教育阶段城乡教育机会的差距,以及教育经费、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造成的教育质量的差距逐层累积的结果,与现行高校招生制度客观上倾向于城市等原因,最终导致城乡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巨大差距。

2. 教育过程的不公平。城乡之间的差距,及激烈的入学竞争和屡禁不止的“择校热”由高等教育阶段下延到义务教育阶段,使全社会公民本应大致公平享受的义务教育权利,在一些地方很大程度上沦为了家长之间权力和金钱的竞争。“卖考分”泛滥使公平竞争的升学考试制度遭到破坏,“钱学交易”、“钱权交易”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广大平民百姓,特别是农民和下岗工人,本来想让子女通过勤奋读书最后改变家庭的面貌,在高收费下只能望洋兴叹;有些人就是借钱也要让子女读书,导致家庭更贫穷。有钱人的子女可以享受优质的教育,高考分数不够还可以交钱读名校,出来后更不愁没有好工作。贫富越来越悬殊,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大,它不仅影响这一代,还会影响下一代,影响国家的未来。

3. 教育机会的不公平。在我国目前在对高校的管理上,采用的基本上还是垄断式的管理方式。我国的公办高校有统招的名额,国家承认的学历,能够方便地吸纳社会优质的教育资源。一些民办高校并不能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竞争的平台,社会上的民间资本并不能自由地进入教育领域。

4. 教育起点的不公平。教育机会的不公平、教育过程的不公平必然导致教育结果的不公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教育资源投入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的教育质量不同,突出表现在西部地区的教学质量明显低于中、东部地区,贫困地区的教学质量明显低于经济发达地区。教育不平等造成了公民个人技能和劳动力资源上的不平等,使农村和城市贫困群体子女进入社会高层的门槛大大提高了,贫困和富裕阶层之间上下流动的障碍增大了,教育这一最有效的扶贫和提高社会公平性的手段减效了。农村学生考上本科与重点院校的比例要远远低于城市学生。教育不公平后果严重,会影响到人的就业不公平,甚至一个人一辈子的不公平;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公,甚至会引发社会危机。在欧美一些国家,教育不公平被认为是国家危机。确保教育公平是关系国家战略的大问题,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这一治国理念的需要。

改善教育不公平的现象主要是从事中长期宏观的教育政策研究,就是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教育不公平是我国现阶段的一种客观存在,改变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我们绝不能对这种现象听之任之,更不能为教育不公平张目,而是要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事实上,解决办法是有的,关键是一些地方政府能否下决心去做。政府首先还是应当控制和协调城市与农村的教育投入比例,改革城市教育中的铺张浪费问题,将一部分削减下来的资源投入到农村,支持农村的教育硬件建设,给农村教师多增加一些工资或补贴;在同一城市,政府可以尝试均衡调配师资力量,让名师平均分布在各个学校,并对各校教师的工资收入统一标准,使用财政资金的着力点放在消灭学校之间的差别等。

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范文2

论文关键词 乡村治理 公共服务 政府主导

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公平的关照。受制于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的发展落后于城市,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中,通过为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扩大的公共服务需求,以缩小城乡差距是现阶段乡村治理的重点。

一、乡村治理的涵义

关于乡村治理的涵义,张润泽,杨华认为“乡村治理是一种综合治理,它把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乡村治理这个词有两个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强调地方自主性,一是强调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可以看出,乡村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是对乡村进行治理,以达到乡村社会善治的目的,解决乡村社会的问题。

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广大农村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乡政”指的是乡一级政权(包括镇政权),是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结合,形成了当前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的一种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这种乡政村治模式一头牵着国家,一头牵着社会,在乡镇一级上既有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嵌入,同时也体现社会的自治和民主。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础,乡镇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导力量。

在治理主体问题上,学者一般都认为有多个主体参与乡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权威机构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在治理理论的框架内,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治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多个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定位,多主体的治理结构可能出现责任模糊,缺乏权威等问题。实践中,社会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单一权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同时鉴于我国的其他治理主体发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较弱小,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权力基础都较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职责。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资源的政府,在其他主体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如果将自己的责任推给市场或者社会,可能导致更大的“政府失灵”,这对乡村治理来说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职能

现阶段,政府主体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其职责在于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论普遍流行,要求政府进行职能转变的今天,分权、放权、市场化、缩小政府规模等词汇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让出权力,良好的治理就随之而来,但事实上,这很有可能是一厢情愿。

首先,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还权赋能”。将权力还给社会不仅要求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还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归还企业、地方、社会的权力,变统治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因此,职能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社会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够的时候,片面地放权给社会是不合实际的。其次,在社会转型期,强大政府对政治稳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现今,我国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分化、利益冲突明显,各种社会力量登上舞台争取利益,释放政治参与热情,只有强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体系才能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村发展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时代,政府的重点放在了为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发展上,这在客观上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现阶段,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发育尚不完全,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还不能“缺位”。我们在需要一个“小政府”的时候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施和保障

公共服务有助于经济增长。迟福林指出,公共产品短缺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直接受制于公共产品短缺,公共产品短缺使多数人的实际福利不能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制约了消费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服务业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人力资本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因此,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趋势,应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

各层级的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上存在角色差异,中央政府是宏观制度框架的供给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乡镇政府是落实公共服务的主体。中央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是全国性的,主要通过重大政策和制度来实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医疗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相应缩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层乡镇政府则主要负责执行。保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切实履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力加以保障。在基层财政没有独立财政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担不同责任。

三、建立多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事务多,需求多样,客观需要多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协调合作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和其他主体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应该依据各自的资源状况、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同层次、内容承担相应的供给责任。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引导者,而不是直接的生产者和包揽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会的公共服务,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对整体性的公共服务进行安排,如对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事务安排。二是“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公共服务资格认证、登记制度审计制度和公众投诉等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府际间责任和资金分担机制。多主体积极参与则是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和群众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吸收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以弥补政府或者市场作为单一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可能带来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主体和其他主体是协调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导地位,要切实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现状,政府应先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呈现出明显的非均等化,这种不均等表现为地域性差异和城乡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较高,而相较于农村地区,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明显好于农村地区。这种差异带来了相对的剥夺感,也未达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是要把新农村的各项建设建立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2.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社会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补充。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最贴近人民的需求,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政府要为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他们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和政策引导,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给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帮助社会组织的能力发展,扶持它们在公共服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各种社会组织中,要特别注重农民自组织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和提升,鼓励农民自由地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获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才是农村治理发展的前途所在。

3.关注农民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存在重视短期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忽视长期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硬件多,软件少等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改善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容易得到满足,而在教育、医疗、科技应用、市场信息提供等方面获得较难,出现了供需不协调的状况。其原因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自上而下的决策没有同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相结合,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调查分析能力,发挥基层组织同群众紧密相连的纽带关系,同社会组织力量和市场力量实现信息共享,把准农民需求的脉搏,统筹安排资源配置,更好地提供服务。

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范文3

[关键词]城市治理;公共服务;多元主体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5009306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P4)。伴随治理理论的兴起,城市治理问题也日益引起重视。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对城市治理的概念、参与者关系、治理模式等进行了广泛的探索。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我国学者也对城市治理问题展开了研究,尽管对于城市治理有着不同的界定,但大部分定义究其本质内容而言是一致的。城市治理是指城市范围内政府、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作为三种主要的组织形态组成相互依赖的多主体治理网络,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参与、沟通、协商、合作的治理机制,在解决城市公共问题、提供城市公共服务、增进城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相互合作的利益整合过程[2]。城市治理的核心是城市政府向市民社会提供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过去的三十多年,中国经历了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这使城市治理中的公共服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加强城市治理中的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研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城市治理中公共服务的发展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城市治理中的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

(一)城市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治理理念由经营导向逐步向服务导向转变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政府改革思路逐渐明晰。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构建起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城市治理的理念也逐渐产生变化。改革开放之前以及初期,我国的城市治理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包括户籍、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改革开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政府的工作重心逐渐向经济建设转移,城市治理进入了所谓的“城市经营”模式,即“城市政府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将各种可以用来经营的城市资源资产化,以实现资源配置最大化和最优化,从而提升城市价值”[3]。在这种经济利益至上的城市经营理念指导下,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矛盾。随着改革的深入,城市政府逐渐意识到要从“经营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从单纯强调经济的发展型政策向更具公平性的保障型政策转变。

(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由单一的政府垄断变为多元主体竞争格局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下,城市公共服务由政府统一提供,这导致政府管了许多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近年来,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类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作用,探索了公共服务的多中心供给模式。

一方面,政府作为提供服务的责任主体发挥了主导作用,逐年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持续发展。为了发挥各类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如《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0年)、《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2005年)。2012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另一方面,公共服务提供主体逐渐由单一的政府垄断转变为多元主体竞争格局。政府将竞争引入公共服务领域,让更多的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等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大大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城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成为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育发展的一个大趋势。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不同,政府积极探索不同的改革方案,例如卫生防疫等纯公益事业继续由政府承担;市政、园林等服务实行企业化管理,对外招标承包;弱势群体服务等由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作为服务供给主体;将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如供水、供电等垄断行业逐渐开放,通过市场竞争提升其服务质量。政府则着力加大对公共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督。

(三)城市政府质量管理逐步得到重视,城市公共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探索不断涌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质量管理运动的影响越来越大,正如美国质量管理学家约瑟夫・M・朱兰(Joseph M.Juran)所说:“20世纪是生产率的世纪,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城市政府质量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城市治理的必由之路,也是城市增强竞争实力乃至形成自身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由于服务是城市政府的核心价值所在,因此,城市政府质量更多的是属于服务质量[4](P48)。近年来,一些城市陆续进行了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创新探索。如2007年杭州市上城区的“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即借鉴企业标准化管理思路,以制定具体职能管理标准、构建政府职能标准化体系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以规范公权、保障民权、服务民生为目的,全面推进政府行政职能的标准化管理,使每一项具体事项都有标准可依循、可操作、可评价,从而进一步加强政府行为的自我规范和约束,提高政府质量。

(四)城市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均衡性得到显著增强,不同空间、不同人群的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

城市治理的职能要求增强城市公共物品的公平性和均衡性。在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比例大幅度提升,如2011年广东全省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约有4000万,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有2100万[5]。但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化结构,使大多数外来人口没有真正融入城市文明中去。近年来,随着城市治理水平的提高,许多城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外来人口享有的服务逐渐增加。以中山市为例,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山市的外来常住人口达165万余人,占常住人口的53%。2009年10月,中山市在借鉴国外移民经验的基础上,以探索梯度式、渐进式户籍改革和普惠型公共服务为核心内容,采用量化计分模式,率先在全国推出流动人员积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积分制”),即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流动人员在当地的工作年限长短、个人素质高低、社会贡献大小、遵纪守法等情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积分登记,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入户、入读公办学校、入住保障性住房指标给流动人员,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市民化。

(五)新媒体在城市公共服务中的运用越来越普遍,智慧城市建设获得广泛认同

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引领城市通向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IBM公司提出了“智慧城市”的发展远景。智慧城市将新一代的IT技术运用于城市各行各业,把传感器嵌入和装备到城市各种物体中,达到城市人、物、功能系统之间的无缝连接、协同联动和智能感知,最终实现对城市各系统需求做出智慧的响应、决策和行动[6]。作为未来城市发展的全新理念,目前智慧城市已被越来越多的城市接受,这些城市期望通过智慧化的行动,应对城市发展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及“城市病”,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目前,我国至少有120个城市或地区将智慧城市建设列入“十二五”规划或制定了行动方案,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国将有600个至800个城市建设智慧城市[7]。

二、我国城市治理中公共

服务发展面临的问题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冲突和矛盾以各种方式体现出来,城市治理中的公共服务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城市政府职能有待于进一步转变,尤其是监管职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历了7次较大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中1988年进行的改革已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然而,目前这一改革目标仍未完全实现,这导致了公民对公共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与公共服务不足之间的矛盾突出,近年来发生的公共食品药品卫生安全、公共安全等突发性事件也暴露了服务型政府建设面临的困境。在市场化进程中,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监管体制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管目标不明确,往往在处理融资需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三者关系方面顾此失彼;二是监管机构间的监管权分配不合理;三是政府监管的职能不明确;四是监管内容需要调整补充;五是监管手段及其运用有待改进;六是监管规则有待完善,缺少专门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操作的法律规范[8](P2427)。

(二)多元主体参与格局有待于进一步推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服务提供的多中心格局逐渐形成,但市场、社会发挥的作用仍有待于进一步提升。首先,在城市经营过程中,由于政府自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模糊,导致政府以外其他利益主体的参与不足。政府通过城市经营,大规模介入一些可以引入市场竞争的公共经济领域,由此导致的垄断加剧了公共物品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对民间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也进一步阻止了民间和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公共领域的愿望。其次,非营利组织行为的动力不足。一是参与公共事务的自主性不足,二是非营利组织的志愿不足和过度营利化。上述问题导致了非营利组织在城市中的发育不足、参与不足,其自身内部的治理机制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9](P206221)。

(三)政府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以解决城市政府行政体制和行政执行的滞后性

城市政府行政发展滞后会影响城市政府服务质量。当前,城市政府行政发展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行政体制方面的滞后性。如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方面,政企关系仍未完全理顺,企业还没有真正走向市场;在政府行政决策方面,决策过程的科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程度仍有待提升。二是政府行政执行方面的滞后性。这主要表现为“部门主义”、“地方主义”和导致“寻租现象”的行政行为。

(四)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依然严峻

城市化发展三十多年来,我国城市已成为城乡人口、城乡文化和城乡价值观的汇集之处。然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使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口享受着不同的住房、医疗和养老等公共服务,众多农民工在公共服务的享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一是义务教育方面,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被排斥在城市公立学校之外。二是就业方面,关键岗位歧视、“先本市,后外地”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住房信贷等服务差别较大,非户籍人员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不能租赁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四是公共卫生服务领域还没有完全深入到外来人口群体。五是没有建立针对外来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所有的城市职工在政策上普遍享受着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但外来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不享受任何保险待遇。

(五)智慧城市建设有待进一步推进

目前,各地的智慧城市建设逐渐起步,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首先,缺少顶层设计是智慧城市建设的最大瓶颈。据《中国智慧城市发展评价与研究报告(2012)》显示,在智慧城市建设兴起的过程中,许多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过于急躁,一些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未经科学的规划和论证就贸然启动,致使城市基础设施条件与智慧城市建设的长远规划严重脱节。其次,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现有的信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还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处于闲置和浪费状态。

三、国外城市治理中公共服务的实践经验

国外城市治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较早,虽然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国情不同,具体的治理模式有很大差异,但也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强调城市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体制,普遍推行以市场化、社会化为主要趋势的公共服务改革

城市治理的过程就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过程,不同的利益需求和作用使城市治理也相应地呈现不同的模式。瑞典政治学家乔恩・皮埃尔(Jon Pierre)根据参与者、方针、手段和结果将种类繁多的城市治理方式归纳为管理模式、社团模式、支持增长模式和福利模式[10]。随着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私有化,许多西方国家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尝试以私有化和市场化的方式,降低政府机构财政开支以提高行政效率,一些政府专注于提供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服务领域。同时,鼓励各种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兴办公益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供给格局,其社会化的主要形式包括非营利组织的供给、社区供给和公民个人自愿供给。目前,在国外城市治理过程中,社会主体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程度的日益加深,城市民主制度也日益完善,如政府鼓励利益相关者全过程参与城市治理,参与公共服务决策、政策的实施以及监督,这不仅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还提高了治理效率,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

(二)突出城市社区的服务功能

城市治理的社区化是城市治理多元化的必然要求,“社区的政府”或“社区拥有的政府”正在成为西方国家城市追求的目标[11](P30)。为适应日益灵活多变及复杂化的城市发展需求,提升城市治理水平,许多西方城市试图将城市管理的权力分权化并将重心下移,即将管理权力逐渐下放到基层职能部门,上层政府倾向于承担一些整体性与一般性事务,下层政府负责具体的繁杂事务。上述做法突出了城市社区的治理功能,体现了多中心治理的趋向。

(三)重视城市政府质量管理

20世纪80年代末,质量管理被正式引入美国城市政府,如1981年美国联邦质量研究所的成立。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第12862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政府设定顾客服务标准,包括七项内容,即确认行政机关的实然顾客与应然顾客;调查顾客期望的服务项目与品质,了解顾客对现有项目的满意度;公告服务标准,以此衡量成效;效法企业标杆,提升服务顾客的标准;给予顾客多元化的服务与输送方式;保证信息、服务以及申诉制度简明易用;确保顾客申诉途径畅通[12]。此后,各国城市积极仿效私营部门的做法,开展了ISO9000族标准的质量认证工作。

(四)重视公共服务的决策和监管问题

每个阶层都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可以将其进行有效的整合。如法国政府除了经常以公共商议、公共调研等方式直接听取市民意见外,还会采用公众调查和民意测验等办法了解民意。尽管最近二十多年来,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措施来推行公共服务改革,但政府仍没有放弃监管职责。“市场失灵”和“第三部门失灵”是公共服务监管的基本前提。对于经营性公共服务,一般由独立的监管机构来行使监管职责;对于社会性公共服务,一般通过加强立法、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以及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来实现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逐渐重视绩效评估并将其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评估领域。

(五)关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公平问题

自20世纪70年代起,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公平问题就开始在国外得到关注。一般认为,空间公平就是享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的机会均等。公共服务设施分布的空间公平,不仅要保证特定范围内每个居民获得均等的设施服务,而且在使用这些公共服务设施之后,每个居民都能够享有更为平等的生活环境[12]。公共服务设施可达性公平、利用公平及(满意度)结果公平都属于空间公平的目标。

(六)广泛认同智慧城市建设

“智慧城市”建设对于一国增强核心竞争力及争取未来发展机遇等有着重要影响,已逐渐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广泛的认同。2008年奥巴马上台不久即将“智慧城市”上升为美国国家战略。2009年通过的美国《经济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进一步强调了在医疗、网络宽带和能源等领域中物联网技术的应用。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先后基于物联网技术制定了智慧城市的建设战略。

四、推动城市治理中公共

服务体制改革的建议2020年是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时间节点,为争取在2020年建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体制机制比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的服务型政府,我们还需要继续探索。

(一)围绕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待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而不能将改革局限在机构调整、提高效率等层面。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领域的改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需要调整政府维护性职能、经济性职能、社会性公共服务职能之间的比例,控制和降低维护性公共支出,稳定经济性公共支出,增加社会性公共服务支出。转变政府职能还需要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总要求指导下,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等原则,统筹规划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形成科学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服务中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提升公众参与度

城市治理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单纯通过市场或者政府手段都难以解决,甚至会出现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这就需要引入多元化的供给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的活力。基础教育等公益性很强的公共服务仍主要由政府直接提供;公益程度相对较弱或不宜由政府直接组织的公共服务交由非营利机构承担;另有一些公共服务由政府出资购买。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发挥各类公司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优惠政策等手段,打破国有事业单位的垄断地位,引导各类企业和民间资本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其次,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大对公益类民间组织的扶持力度,如完善民间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合作等。

(三)加强城市政府质量管理

加强城市政府质量管理,需要重视三个方面。一是推动制度创新。城市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体,为此我们需要提高城市政府实施质量管理的主动性。二是强化过程管理,尤其是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这三个过程的管理质量,切实增强城市政府实施质量管理的有效性。三是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提高城市政府质量管理的实效性。

(四)加强城市公共服务的决策、监管和问责机制

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公共服务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制度;二是完善依法行政决策机制;三是推进行政决策的公示和听证制度;四是逐步建立并完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五是建立行政决策责任制。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作用,重视网络民意表达机制的运用。我们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尽快推行以基本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问责。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框架、评估程序、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的结果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相联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加强政府对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管。此外还要加强对私人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实现社会服务的透明、高效、规范。

(五)以需求为导向,协调好城市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差异性

居民及其群体生活的多样性是城市的最基本社会特征之一,除均等化以外,城市公共服务应具有多样性和以需求为导向的特性。不同群体对相同的公共服务的依赖程度并不相同,因而城市治理也应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并随着居民需求的变化而调整,建立需求识别和反馈的动态机制。因此,首先要保证城市中不同的群体都同时享有最基本的城市服务,在此基础上,制定差异性的公共政策,采取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措施,使社会各阶层人群的期望都得到合理的满足。

(六)重视新媒体在城市公共服务中的运用,打造智慧城市

智慧城市可以改变政府、公司和人际交往的方式,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智慧城市发展评价与研究报告(2012)》指出,要基于城市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格局中的总体定位,对智慧城市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智慧城市发展战略。此外,智慧城市建设还需要重视以下几点:一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以有效实现多个信息网络的融合,快速分析各种信息,从而及时处置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二是通过推进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来进一步促进智慧城市建设;三是以加强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支撑点,使不同的群体都能共享智慧城市建设的成果。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王佃利.城市管理转型与城市治理分析框架[J].中国行政管理,2006,(12).

[3]葛海鹰.经营城市与城市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5,(1).

[4]王家合.城市政府质量管理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

[5]陈枫,等.让外来人口融入广东实现中国梦[N].南方日报,20110713.

[6]杨再高.智慧城市:推进广州新型城市化重要引擎[N].南方日报,20121008.

[7]王晓涛.缺少顶层设计成智慧城市最大瓶颈[N].中国经济导报,20121211.

[8]周建亮.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政府监管[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

[9]王佃利.城市治理中的利益主体行为机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0]Jon Pierre.Models of Urban Governance:The Institutional Dimension of Urban Politics[J].Urban Affairs Review,1999,(3).

[11][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范文4

关键词 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 X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8-0055-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09

长期以来,粗放型增长的背景下,掠夺式、破坏性的开发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不仅成为威胁公众生存健康的危险因素,同时也激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与激烈的群体性冲突事件。而政府的管制不力更使得市场机制在经济利益和生存环境的两个层面对弱势群体的双重剥夺表现得越加肆无忌惮,社会公平和稳定也因此受到极大的威胁和挑战。因此,有必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

目前国内外基本公共服务研究的理论基础大多来自于公共产品理论、社会契约理论、福利经济理论和权利保障理论等,突出了生存保障性、基本民生性和社会福利性的原则,而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的界定尚存在宽派、窄派和适中派的不同观点[1]。另一方面,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与内涵界定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强调消费均等,有的强调服务水平的一致性,也有的认为应包括机会均等、结果均等和公众的自由选择权三层含义[2]。尤其对环保公共服务及其均等化的基本概念与内容范围,尚缺乏深入的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的已有研究大多是从财政投入均等化[3]和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即结果均等)这两个方面来设计相关指标,例如关于地方政府环保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的研究[4-5]大多是从投入、产出和效率等方面出发对服务绩效进行评估,还缺乏从过程均等的角度出发的服务均等化评估。因此,对于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还需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以期更为全面、准确、客观的掌握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与主要特征。

本文旨在探讨环保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研究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与目标,以此为基础构建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以便准确、客观的把握与跟踪各地环保公共服务的整体状况,反映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中的实际问题,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改进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参考。

1 环保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现有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的相关研究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从政府的性质出发,认为政府所有的工作都是公共服务;二是认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同义的不同表达;三是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认为除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之外的工作就是公共服务;四是认为除了有形的公共产品之外的、政府为民众提供的无形的消费服务就是公共服务[6-7]。可以看出,以上四种观点中,第一、二种观点属于较为广义、宽泛的界定方法,而第三、四种观点则属于较为狭义、有特定性的界定方法。在环保公共服务的内容中,所提供的诸多有形的公共产品与无形的公共服务之间往往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而难以分割,如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运行中提供的服务与安全、清洁的饮用水、空气、环境等公共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又如环境监测设施等公共产品与企业排污监管、环境信息的公开等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都具有此类的特点,因此,对于环保公共服务内容的界定应采取较为广义和宽泛的界定方法。

环保公共服务旨在为公民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所必需的基本保障。根据环境生态问题的现实紧迫性以及各类服务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环保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可以界定为环境监管服务、环境治理服务和环境应急服务这三项[8]。另一方面,环境监管、环境治理与应急服务的效率和产出并不仅仅取决于政府的投入以及硬件设施等的提供,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相关政策与制度的建设、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以及环境宣传教育中企业、社会环保意识与努力程度的提高。因此,为保证服务的有效性、综合性和完整性,从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的角度出发,对于环保公共服务的范围与内容的界定,需要将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整个过程中政府所应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都纳入其中。基于这样的认识,环保公共服务的范围还应该包括环境政策服务、环境信息服务、环境教育服务。

(1)环境政策服务是指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与标准的制定,为行政部门履行职能,以及为公民维护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环境监管服务是指对于各类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管,并对其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惩戒和处罚。其中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的环境许可与审批、政府决策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环境犯罪等环境法制、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内容。

(3)环境治理服务是指建设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对环境污染进行预防、消减和恢复。主要包括排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运行与管理、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范文5

随着中国现代化的深入,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在日益扩大,公共事务的复杂程度已开始超出政府所能承受的范围。是将一部分社会权力归还民间,提高社会的自治能力,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还是让政府机构变得更加臃肿与庞大,承载更多管理职能,已成为政府不得不作出的抉择。

推动民间组织的发展,首先能使政府避免那种自繁式的扩张与增长,通过利用社会的自我服务能力,弥补政府机构在资金、人员、技术与服务上的不足。民问组织有了自由的生长空间,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为的必然退出,政府可以将一些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给社会,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成公共服务的委托者和管理者。政府拟定公共服务的标准,通过平等合作、缔结合同,由民间组织去实现具体的服务内容与目标,通过第三方评估,最终政府核准和付费完成公共管理责任。可以说,这是现代公共管理的一个常规模式,也是当下全球范围内流行的一种模式。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民间组织相比起政府来,在提供公共服务中专业性会更强,开支也只会更少。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发展民间组织的目的就在于更好地提供政府服务,这是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必然趋势。

近年来,由于公共政策中资源管理和配制的不平等,已使中国的社会阶层有了明显的分化。社会矛盾增加。可以肯定的是,代表底层民众利益的民问组织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些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没有社会的多元化参与,一些社会阶层的利益无人申诉或维护。政府要实现有效的公共治理,客观上也需要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出现一种中介机制,否则政府只依靠强制的行政行为,反而容易导致民众的不满和社会结构的破坏。民间组织这种中介机制的有序形成,无疑可以使这一局面得以改观。通过民间组织对公共管理的参与,不仅更易获取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与意见,也更易沟通与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和关系,达到释放社会压力、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良性运转的目的。

社会的民主化,在今天早已被视作一种双向进程。一方面是政府权力的民主建构,同时对民间组织,也即公民社会的培育,也被视作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只有当政府与社会及民众,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社会的公共治理模式和民主自治原则才可能真正成型。公共治理和民主自治,都主张所有公民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可以说它维护的是一种积极的公民理想,而这一理想的实现,依靠的就是民间组织要形成自主发展与完善的机制。民间组织的发展,意味着权贵阶层的特权会得到削弱和减少,人们在这种公共治理框架中享有的自由,是一种同时会有益促进他人权利的自由。民众不仅能获得更多的机会,来影响公共治理的组织和制度,也将享有更多的资讯来理解公共政策的含义。这种模式下的政治秩序,更易形成共同的价值体系,政府的权威和合法性,也更容易得到民众的普遍信任与尊重。

深圳通过这项“无主管登记”的改革,民间组织发展迅速,2008年9月以后,在深圳注册的市级民间组织达52家。到2009年底,深圳民间组织总量已达5760家。因为民间组织这一机制日趋成熟,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经费也有明显上扬,2009年深圳市、区两级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达5000多万元,2009达到7000多万元。一方面购买服务解决了一些民间组织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降低了政府的行政开支。比如,商务部和深圳市委托一家协会编制了5个全国零售行业标准,每个标准仅花费13.5万元,而若政府操作成本则至少需要30万元。

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范文6

关键词:公共服务;非政府组织;互动合作

中国社会的转型与治理变革,为行政改革的善治取向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在实践中,各类非政府组织已逐步兴起,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已经开始向社会展现出其价值,重新激活一些被政府与市场所遗漏的盲区,从而在众多社会领域“向社会提供众多服务,承担一些政府部门不该做或做不好,企业做却未必有效的社会事务”[1]。

一、NGO的融入:公共服务治理结构的转型

1.市场与政府失灵:公共服务的创新

自从西方国家步入市场经济后,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市场调节理论便备受推崇:只要给予公民追求利益的自由,“看不见的手”就会自动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的经济繁荣,并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只起“守夜人”的作用。然而,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市场经济是我们驾驭的一匹好马。但马无论怎么好,其能量总有个极限……如果超过这个极限,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会蹒跚不前。”[2]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得公共物品领域常会出现“搭便车”行为。私人组织会因提供公共物品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损失而不愿投资,最终导致公共物品的严重短缺。为此,政府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公共服务职能。然而,政府在克服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失灵时,也会出现政府失灵。当政府政策或者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政府也很难通过“有形的手”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出现了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或供给过度的问题。当前西方国家政府正在逐步放开公共服务的治理边界,寻求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联合治理的格局。而非政府组织从一开始就在积极地探寻与政府合作的途径,主动回应公共服务领域治理结构的转型。

2.伦理使命:公共服务中NGO的融入

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三大主体部门。而非政府组织奉行的利他主义和社会公益精神,追求的社会公平和公正,以及在运行中展现出的灵活、平等和民主的优势,都使其逐步成长为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主体。

社会公益性的价值观。非政府组织有着自己的意识形态,奉行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非政府组织的组织使命和活动目标,一般都是社会公益性的。这种以社会公益为导向的价值观,可以影响组织的行为方式,使它们涉足一些被主流社会体制,包括政府和市场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领域,如人口、贫困、农村基础教育、妇女儿童保护、环境保护、残疾人以及人道主义救援等问题。非政府组织为谋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乃至全人类共同利益而开展活动,这使它们成为一种道义性社会组织力量,能够克服市场或政府的一些缺陷。

主体的志愿性。非政府组织往往是由有强烈使命感的人士发起的,他们对事业的执著和对组织的归属感是非政府组织的宝贵财富。主体的志愿性和使命感使他们对从事的事业锲而不舍,对关注的对象无微不至,对从事的工作兢兢业业,对付出的心血无怨无悔。志愿服务被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写入各类非政府组织的章程中,服务完全出自人们的自愿,并非对物质利益的追逐,是为了实现人的社会价值,是一种纯粹道德情感的需要,是人们社会良知的自觉回归。这一切都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人道、民主和平等精神。作为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中的弱势和边缘性群体,如贫困阶层、失业者、残疾人等,因而充分体现出扶贫济弱的人道主义精神。非政府组织的体制是非等级的、分权的和网络式的,因而成员之间及组织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民主的、分权的、非等级的特点,有利于调动民众的参与热情,有利于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使其在必要的时能汇合整个组织网络的力量参与社会服务和发展。

3.政府—NGO关系模式的实践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模式的选择,应当建立在对二者价值使命、治理职能等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政府的出现是公民权力让渡的结果。“政府合法的行政权是公民通过选举赋予的,理应对公民负责,对其服务。”[3]非政府组织是一个国家民主和社会价值的忠实守护者。非政府组织反映并表达着公民的意愿,培养着民间交流和自主管理的技能,为实现最大公共利益提供组织与制度保障。公民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的服务对象,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两者的共同价值追求。

源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的价值目标、互补性的治理职能以及全球治理模式的变迁,发达国家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逐步建立起了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合作互动的伙伴关系。1988年,英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率先建立了制度化合作的伙伴关系,并陆续签署了合作协议,强调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互补性。199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志愿部门也启动了志愿部门倡议,目的是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志愿部门—联邦政府的关系。2001年12月,联邦政府与志愿部门签署了《加拿大政府和志愿部门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透过这两个国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协议,可以看出,确立互信、平等、尊重的合作理念,建立二者成熟的合作机制是促进非政府组织成长、实现公共服务发展的关键。萨拉蒙在对20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后也认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主导性。只有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非对抗性的制约关系,才能最终达到善治。

二、公共服务中NGO与政府互动合作模式的构建

1.NGO与政府责、权、利关系的平衡

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必然会与政府产生责、权、利方面的关系。因此,平衡两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构建两者互动合作关系的实质和关键。

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本质上产生于两者社会职能的分配。政府职能主要集中于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协调这些宏观公共事务上,而非政府组织则偏重于微观社会公共事务。政府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逐步调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职能分配关系。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非政府组织权力行使的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保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明晰的权力关系,防止权力互惠或腐败。

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任何组织的存在都有一定的利益需求,但因其性质不同,利益偏向各不相同。面对日益多样化的公共需求,政府需要非政府组织共同来提供公共物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都是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可以实现利益共享。为了实现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利益共享,政府应当在政策、制度上给予非政府组织充分的支持,达到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平等、待遇互惠、利益共享。而非政府组织应当走多元化筹资道路,拓宽自己的发展空间,避免非政府组织因资金依赖而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偏离和独立性的缺失。

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责任关系。在公共服务中,政府的责任在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公共服务体系和资助管理机制,确立公共服务标准,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而非政府组织则要保证有效合法地利用资源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这个分权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来平衡责任:对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实行职责定规,明确各自的活动方向和范围,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强化组织自律,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及其志愿者的道德责任感是影响其履行责任的潜在因素。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是相关利益组织,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责、权、利关系。而在政府内部与非政府组织内部,更要求责、权、利的统一,这是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前提。只有实现各组织内部及组织之间相对均衡的责、权、利关系,才能逐步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促进社会自治的发展。

2.NGO与政府合作中竞争机制的引入

美国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理论为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持。这种权力分散管辖交叠的“多中心”秩序包括公共服务经济的多中心[4]。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共事务管理权力的竞争。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管理无疑使政府的整体权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而在具体某个公共事务的管理上,双方适当重叠的管理职能使得它们在公共权力上的竞争更加明显;二是资源的竞争,主要是财政资源的竞争。一种是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使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将财政资源交到能够高效利用的一方。另一种是不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它们与政府形成一种间接的竞争关系。这是因为双方的财政资源最终都来自社会公众:政府的财政来源于公众的税收,而非政府组织的财政则来源于公众的捐献。

三、NGO的发展:理性的调和

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征,使我们看到了价值理性回归的趋向。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行动的角色源自强调有限政府和个人权利重要性的立场以及对市场在满足人类需求方面局限性的认识。非政府组织满足了一个基本的人类需求:与他人联合,志愿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渠道。从更深刻的层面上看,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在组织层面上调和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紧张,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具理性的肆虐,也使现代社会价值理性的回归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22.

[2]萨缪尔森.充满灵性的经济学[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