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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消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第十八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范文2
对全部业主发放一卡通
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农科介绍,此次怀柔对全区业主发放业主一卡通,业主凭该一卡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参与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
“覆盖了一卡通后,将使得业主的投票表决更加便利,这也将促进业主大会的成立。”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郭彦利说。
根据试点方案,业主大会成立后,全部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领取《业主大会登记证书》,区质监部门依申请为已经登记的业主大会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区税务管理部门为业主大会办理税务登记及领购发票,银行也将为已登记的业主大会开立共同管理资金账户。
小区停车管理费归业主大会
小区内的公共收益一直备受关注。专家表示,此前北京小区共用部分的经营,比如电梯间的广告等,有些业委会去找广告公司,然后委托物业签合同,物业在扣税以后将其他收益返给业主。而有些则是物业找广告公司签合同,收益进了物业公司的“腰包”。
“小区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业主大会登记后,成为了实体组织,就可以由其来持有这些共用部分,直接与广告公司等签订合同,经营的收益自然要归入业主大会的账户中,归全体业主所有。”张农科说。
对于业主们关心的地面停车位,郭彦利表示,按照《物权法》,小区内的地面车位,除了已经规划的停车位外,占用共用部分规划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因此也可由业主大会持有,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专业停车服务公司来经营,停车管理费也要入业主大会的账。
实行新管理办法的5个亮点
亮点1: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大会签订 目前北京的小区,都是每个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此次试点中,怀柔全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全部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
亮点2:业主欠缴物业费由业主大会追缴 目前小区的纠纷中,因为欠缴物业费引起矛盾是一个重要方面。此次试点中,物业费由业主大会整体支付给物业公司。今后如果业主欠费,将不再是物业公司追缴,而是由业主大会来负责追缴。
亮点3:业委会成员将有工资 张农科介绍,业主大会登记后开立的账户叫做业主共同管理资金账户,其中有5笔费用:第一笔是物业服务资金,也就是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将定期从业主一卡通账户转账到业主大会账户上,再由业主大会支付给物业公司;第二笔是专项维修资金;第三笔是公共部分的经营收益,业主可约定分配方式;第四笔是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将从公共收益中支出;第五笔就是业委会成员的工资,也将从公共收益中支出。而目前北京的大部分小区里,业委会成员都是“义务干活”的。
亮点4:专项维修金入个人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将小区的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直接存入每个业主持有的一卡通中。业主可随时查看自己的维修资金还剩多少。“过去,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维修资金是由市住房资金中心代管的。成立业主大会后,可以划转出来。”郭彦利说。
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范文3
市委、市政府召开这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工作会议,主要是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有资产集约高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刚才,市财政局负责同志作了很好的发言。后面,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这里,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的紧迫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各级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发展的重要保障。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于加强政权基础建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廉洁高效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现行的经营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我国财政体制正逐步向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方向转变,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改革。准确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和使用情况,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制定公正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实现从只注重资金分配向既注重资金分配又注重实物管理转变、从只注重单一的当期增量向当期增量和累积存量并重过渡,有利于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强财政的分配和调控能力。
(二)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规范政府分配行为、解决资金紧缺矛盾的现实需要。据初步统计,全市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就有国有资产17.15亿元,负债总额7.06亿元,净资产10.09亿元,固定资产10.04亿元,其中房屋建筑物6.53亿元。这是政府多年来持续投入而积累留存下来的,过去一直按照“单位自配、自用、自管”的方式,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占有不均,产权不清。有的单位工作量不大,事务单纯,人员较少,但占有较多的优质资产;而一些人多事繁的单位人均占用的资产很少,个别单位甚至完全靠租用场地办公。未办理产权“两证”的达60%以上,车库、门市、绿地、公用设施等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公私难分。二是管理混乱,效益低下。许多部门国有资产存量不清、帐实不符、管理混乱,公房出租占总面积的16%以上,个别单位将公房廉价出租,甚至一租几十年,国有资产收益大量流失。个别单位的建设项目迟迟无法开工,有的建设进度缓慢,有的土地长期闲置,导致资产利用率不高,使用效益较低。三是办公分散,衔接不便。部分单位办公地点过于分散,给工作衔接、后勤保障和群众办事带来了诸多不便,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办事效率,影响了政府形象。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既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又有利于盘活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解决经济发展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资金紧缺的矛盾。
(三)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当前,由于各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不均衡,致使有些部门和单位把相当一部分精力放到了争资金、比福利、搞创收上,影响了正常工作开展和职能职责发挥。个别部门和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掌握的行政资源,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影响了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滋生了一些腐败现象。推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改变行政事业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错位行为,可以有效防止行政资源利益化、公共资源部门化,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部门滥用资源配置权与民争利,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总之,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大家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不是为了收回和削弱部门的权利,而是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的要求是: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明晰产权,理顺关系,逐步建立“国家所有、政府统管、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办公用房等非经营性实物资产的调剂整合力度,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公,达到优化配置、集约高效目的。按照“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市场运作、保值增值”的原则,发挥国有资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有效经营。
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市政府出台了《巴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1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31号),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令和《通知》要求,扎实有效推进,确保从12月起按照新的《办法》规范运行。各县(区)要参照市上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尽快启动实施。
(一)认真抓好资产清理核实和移交。凡是纳入范围的市级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时间安排和规定,认真负责地搞好相关资产清查,准确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经营情况,如实填报《资产清理登记表》,积极主动做好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产权办理、变更登记,做到不拖延时间、不隐匿手续、不消极对待。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并搞好业务手续移交,及时核发《产权登记证》,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产权办理上,国土、住建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各部门妥善解决有纠纷、有争议的问题,不留后遗症。对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国有资产实行临时管制措施,暂停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出租、调拨、转让和对外投资等事宜。对清查核实的债权、债务,暂时维持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原始档案资料由各单位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销毁。
(二)统一市场运营和收益管理。按照“资产市场运营一个主体,收益形成和解缴一个环节”的原则,严格落实“三集中、五统一”管理机制,由国资经营机构统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市场经营活动,经营性收入及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必须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门要对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空间、社会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特许经营权收益,以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加强监管,防止公共收益流失或被部门利益化、福利化,杜绝非法侵占行为,确保资产运营和收益管理规范有序。
(三)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行为。一是规范资产配置行为。各单位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整合利用存量资产,调剂使用闲置资源,尽量减少新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购置,不得超标准或举债购置。今后财政预算部门资产购置经费,要充分考虑到各单位国有资产实际情况,强化预算约束。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调剂办法,对闲置的、超标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及时进行统一调剂,切实解决单位之间资产占用不均的问题。当前重点是通过调剂整合,规划引领,有步骤地推进集中办公,以降低行政成本。二是规范资产使用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虽然来源渠道不一,但都属于国有资产,我们必须倍加珍惜,倍加爱护,规范使用,合理运用,充分利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并重,实现管钱与管物相结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使用。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的,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审核、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是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每一宗资产的处置,都要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调剂可用行政手段外,其他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走招标、拍卖之路,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
三、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的保障措施
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打造阳光政府的一件大事,也是触动部门利益的一件难事,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将任务细分到时段,把责任明确到人头,真正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相关责任。财政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和处置等日常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工作的监督。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范文4
综合股在局党组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以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为主线,严格按照全县财政工作会议的要求,不断强化基础管理,认真进行收支核算,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大力组织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年初以来。合理调度资金,保证了预算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城建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参与部门预算的编审。
根据分工,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责任到人,全力以赴地积极参与了部门预算的编审。收入预算方面,根据预算单位前三年的收入平均数,结合年的政策调整,对预算单位上报的收入计划数逐一进行了审核,个别单位,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还进行了电话沟通,商讨收入计划的增减,与去年相比,收入预算做得比较足;支出预算方面,按照收支脱钩的要求,本着“人员性支出到人做足、公用经费定标准按人算、专项经费按文件到项目、成本性支出核定比例”原则,对预算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了统筹安排,杜绝了不收不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苦乐不均现象,也进一步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各单位都有一个收支明白账,增强了预算单位收支的透明度。经过多次汇报,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县十四届人大五次审议会议通过后,5月下旬进行了下达。根据预算安排,政府非税收入是17371.84万元,其中用往年专户结余安排788万元,支出安排15652.48万元,政府调控1724.37万元。部门预算下达前,对款项的拨付严格进行了控制,部门预算下达后,将15月份的收支情况与部门预算进行了认真核对,未发现有超预算拨付的单位,有力地维护了部门预算的严肃性。5月底,实际征收7756.4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45%实际支出5922.03万元,完成年预算的38%政府调控831.77万元,完成调控目标的48%还转变服务观念,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年部门预算。改进了资金申拨程序,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效能,得到广大预算单位的一致赞可。
二、强化支出监管。
对年下拨的30万元以上的大额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根据财发[]13号文的要求。年共收基础设施配套费1030万元,加上年结余90万元,共计1120万元,当年实际拨付800万元,结余320万元。拨付中,由于我严格按照《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要求操作的经过跟踪检查,未发现挪用、截留等违规现象,确保了城建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
预算外资金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预算外资金相比,政府非税收入是适应公共财政改革的需要。范围更广,分类更加科学,管理要求更高。为提高人们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认识,加大了宣传力度,先后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江苏省政府批转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通知》苏政发[]15号)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徐政发[]102号)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政发[]82号)县领导在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局领导在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县财政信息网上进行了广泛宣传,为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宣传效果十分显著。
四、积极配合县物价部门。
物价、财政部门多年来的共同工作。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收费年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会同物价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年审对象、年审内容、年审方法和时间安排等。本着一组就有财政部门1名工作人员的原则,从综合股、票据办抽调6人,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县392家单位的345项收费项目按要求进行了逐一年审,经过年审降低标准收费3项,其中针对出租汽车收费的2项;取消了10项收费,其中针对出租汽车收费的8项。通过年审,进一步规范了收费行为,优化了县经济发展软环境。
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范文5
一、积极参与部门预算的编审,严格按部门预算进行收支,维护了部门预算的严肃性: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好20*年部门预算,根据分工,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责任到人,全力以赴地积极参与了部门预算的编审。在收入预算方面,根据预算单位前三年的收入平均数,结合20*年的政策调整,对预算单位上报的收入计划数逐一进行了审核,个别单位,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还进行了电话沟通,商讨收入计划的增减,与去年相比,收入预算做得比较足;在支出预算方面,按照收支脱钩的要求,本着“人员性支出到人做足、公用经费定标准按人算、专项经费按文件到项目、成本性支出核定比例”的原则,对预算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了统筹安排,杜绝了“不收不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苦乐不均现象,也进一步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各单位都有一个收支明白账,增强了预算单位收支的透明度。经过多次汇报,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在县十四届人大五次审议会议通过后,5月下旬进行了下达。根据预算安排,政府非税收入是17371.84万元,其中用往年专户结余安排788万元,支出安排15652.48万元,政府调控1724.37万元。在部门预算下达前,我们对款项的拨付严格进行了控制,部门预算下达后,将1—5月份的收支情况与部门预算进行了认真核对,未发现有超预算拨付的单位,有力地维护了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到5月底,实际征收7756.4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45%,实际支出5922.03万元,完成年预算的38%,政府调控831.77万元,完成调控目标的48%。还转变服务观念,改进了资金申拨程序,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效能,得到了广大预算单位的一致赞可。
二、强化支出监管,对20*年下拨的30万元以上的大额专项资金进行了跟踪检查:
根据*财发[20*]13号文的要求,对20*年下拨的30万元以上的大额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20*年共收基础设施配套费1030万元,加上年结余90万元,共计1120万元,当年实际拨付800万元,结余320万元。在拨付中,由于我们是严格按照《*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要求操作的,经过跟踪检查,未发现挪用、截留等违规现象,确保了城建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县财政信息网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了宣传:
政府非税收入是适应公共财政改革的需要,在预算外资金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预算外资金相比,范围更广,分类更加科学,管理要求更高。为提高人们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认识,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先后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江苏省政府批转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5号)、《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102号)、《*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政发[20*]82号)、《县领导在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局领导在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县财政信息网上进行了广泛宣传,为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宣传效果十分显著。
四、积极配合县物价部门,认真开展了20*年度收费年审:
收费年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物价、财政部门多年来的共同工作。根据省市文件要求,会同物价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年审对象、年审内容、年审方法和时间安排等。本着一组就有财政部门1名工作人员的原则,从综合股、票据办抽调6人,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县392家单位的345项收费项目按要求进行了逐一年审,经过年审降低标准收费3项,其中针对出租汽车收费的2项;取消了10项收费,其中针对出租汽车收费的8项。通过年审,进一步规范了收费行为,优化了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
五、明确专人,严格管理,注重抓好了土地出让收支的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号文)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管好、用好土地出让收入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认真学习了[20*]文、财综字[20*]68号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数据库。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大力支持下,规范了土地出让程序,按地块、分宗地进行了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并将净收益定期进行了入库。改进了资金拨付方式,实行了土地出让成本的直接支付,减少了资金的流转环节,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了被征地村民的切身利益。上半年,通过招拍挂牌的方式共出让地块10块,出让面积357183.87平方米,能取得土地出让收入14*0万元,已缴纳了1*60万元,收缴率达75%。已支出7250万元,其中补偿支出3850万元,职工安置2200万元,缴入国库用于城建1200万元。另外,还收缴了往年度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740万元,其中20*年欠的是590万元,20*年以前欠的是150万元。
六、强化城建资金的征管,促进了城镇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
为促进我县城镇化进程,县委、县政府提出了“一年新气象、三年大发展、五年再造一个新*城”的宏伟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运用经营城市的理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管好用好城市资源,上半年通过土地出让共取得可用于城建的收入1200万元,占年初预算6000万元的20%;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建的专项收费,在我县的城建资金中占有很大比重,因上半年房屋建设面积较少,共收取了545.21万元,占年初预算2000万元的27%。为管好、用好有限的城建资金,积极会同县审计局、建设局、县重点工程指挥部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意见》,报请县分管城建的领导同意后,向城建责任单位进行了下发,明确了资金拨付程序、所需材料、相关签字人员的责任等。上半年,共拨付城建专项资金1450万元,保证了城建项目的如期进行,有力地促进了城镇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了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
20*年下半年工作意见:
(一)争取应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做到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和足额上缴,切实杜绝截留、挤占、坐收坐支和挪用现象发生。
(二)搞好财政信息宣传和财政科研的撰写和上报工作。
(三)按照*财发[20*]16号的要求,配合财监局开展好20*¬—20*年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以促使土地出让金的规范使用。
(四)按照*财发[20*]17号的要求,配合财监局开展好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和多头开设银行账户情况的专项检查,以优化我县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五)加强对代收银行的沟通和协调,以促使其提高代收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各代收网点都能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六)借鉴省市经验,探讨建立适合我县的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奖惩办法。
(七)按照[20*]100号、财综[20*]68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八)按照徐财综[20*]19号、*政发[20*]21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其的专款专用、有效使用。
(九)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会同县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
(十)和票据管理办公室一道抓好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以票管收,“源头控管”,真正做到票款同步,以全面提高票据管理质量。
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范文6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下的酬金制定义,作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全面地理解其内涵。
1.采取酬金制形式时,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属于代收代付性质,所收取的费用在使用前称之为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其所有权仍属交纳该费用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资金使用支出以后,实际结算确定的数额才是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管理企业所得的酬金,可以按约定比例,即占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基数的比例提取,这里所讲的基数,应该是包括维修费用、能耗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因为,这些消耗中都包含了物业管理企业所付出的服务劳动。酬金也可按约定的数额提取,即固定酬金。固定酬金回避了比例的大小,取而代之的是绝对数额的多少。
3.酬金制定义中有这样一句表述:除酬金外,“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其实,酬金本身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出的一部分。“其余”并非一定要“全部”支出,关键要看合同的约定(主要是预算)以及现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与否。如果需要,当然要“全部”支出;如果可以有节余,那就“不需全部”支出;如果有特别的需要或意外的发生,还必须要“超额”支出。
如果按上述理解来运作酬金制形式,可操作性的问题就解决了。
二、酬金制的运作流程
酬金制的运作流程包括: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提交招标方审核;实施执行计划、预算;公布费用使用情况;年终决算、结算。具体运作时,需要关注一些主要环节和细节。
1.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是编制年度预算的基础和依据,在编制预算之前,首先要重视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一是合同的约定,主要是合同中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和义务部分,即物业管理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目标承诺等;二是合同的甲方在新形势、新情况下对物业管理服务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新的要求;三是物业管理企业自身提出的新追求和目标。
2.编制年度费用预算
编制新的年度费用预算,原则上也应该考虑三个方面:第一是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求;第二是往年物业管理开支的历史数据;第三是已经或可预期的物价调整、费用变动情况。
3.提交招标方审核
制订和编制完成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要提交给招标方――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进行审核。如双方有不同的意见和想法,应进行坦诚的沟通与协商,达成一致以后方可实施。
为了给招标方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审核及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预算提前30-45天送达招标方,以确保年底以前能确定明年的工作和预算。
4.实施执行计划、预算
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预算经招标方审核通过,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实施执行。执行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对工作计划中明确的内容、标准和目标、承诺等,应该努力完成,如果因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应该事先告知招标方,达成谅解后才能作变更。费用预算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具体项目作适当的合理调整,但凡是超出预算总额的费用必须事先报给招标方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才能支出。
5.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依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或一年一次,或半年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的账务科目可以是大类,不宜过细(除维修资金、公共停车费等);向业主方公布的应是预算执行明细,对实际使用与预算数额差异较大的单项要说明原因。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账务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招标方要求对物业服务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应当委聘有专业资质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业主、业主委员会不可以直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查账。
6.年终决算、结算
经过以上五个环节后,到年底再进行决算和结算就比较容易了。经过一年物业管理实际运作后,物业服务资金如有结余,应归业主享有,通常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如有不足,也应由业主承担,在具体结算时则可采用三种方式来落实:一是向业主或使用人增收;二是用其他公共收益资金贴补;三是在下一核算年度中摊消。
三、酬金制的优点及建议
1.“酬金制”更加有利地保护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利益
“酬金制”模式克服了“包干制”模式的弊病,即在同等收费标准下,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服务质量越高,所支付的成本相应也越高。在“包干制”模式下,物业管理企业干得越好,挣得就越少。这样一来,许多物业公司往往以降低服务水平、减少服务项目来获取更多的利润,损害了业主的利益。长期如此,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不到位,物业管理企业也就有可能会被广大业主炒掉。而“酬金制”下的“酬金”是物业管理企业获得的收入,“酬金制”不会混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从而避免了业主的收入被侵占。
2.“酬金制”加大了物业服务运作过程中的财务透明度,大力推动了物业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采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某小区时,要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提交详细的财务预算。在预算中明确服务区域内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服务等级标准、维护保养的等级标准等指标和所需的资金,进而预算出每平方米的物业服务费用,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后,形成书面合同加以实施。这样的财务预算既科学严谨,又有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为后期的服务监督提供了依据。
3.酬金制是实现阳光财务的有效途径
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是物业服务收费实现阳光财务的有效途径。“酬金制”下物业管理的财务从理财的角度看,分两个部分:一个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司财务理财;一个是以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核心的物业管理处财务理财。前者是一种企业自主经营活动,是为物业管理企业自己的经营行为理财;后者则是在替业主理财。在酬金制下,物业管理企业只能从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物业管理费的酬金,剩下的钱全部是业主的,所有权也是业主的。酬金制将物业公司的权益与业主的权益严格分离开,更具透明性。同时,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代业主选择最适合的专业服务提供商,并负责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些管理活动、监督活动和物业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理,都需要得到业主的认可,业主也有权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但是,多业主状态下的个体业主是实现不了这种认可和决策的,这就要求必须通过一些形式和合理的程序来体现全体业主的权利,使以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为主要内容的物业管理活动,实现业主的可监控性和共同参与管理的可能性。
(1)建立管理预算制度
管理预算也称为物业管理费年度预算,是物业管理活动中酬金制方式下核心内容之一,是由物业管理区域负责人根据该区域全年可支配的全部物业服务收入和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所需的全部支出而做出的收支平衡预算。
(2)建立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报告制度也称为接受监督、费用公开制度。这是在管理预算制度的基础上, 因业主平时需要了解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而采取的一个补充做法。
(3)建立物业管理审计制度
在酬金制方式下,对物业服务费的监督是业主的权利,正常情况下这种监督可以通过管理预算和收支报表的公布来实现,但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正常的监督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所提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就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这种审计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同关系基础上双方的权利审计。
(4)建立多退少补机制
在“酬金制”下,节余部分的权益归全体业主,具体可采取弥补上年度亏损、纳入专项维修基金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处置,如果出现不足则应由全体业主进行分摊。
(5)建立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