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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分析研究报告范文1
关键词:竞争政策;目标;行政垄断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6-0032-07
一、引言
竞争政策,或者说反垄断政策,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制度。竞争政策可以被定义为一整套确保市场竞争不因受限制而减少经济福利的政策的法律。现代经济学已经证明,竞争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更低、质量更好的产品,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结果,而激励理论的研究则进一步证明,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竞争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激励不足问题,通过增强激励提高企业的效率。因此,维护竞争是实现经济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最基本机制,竞争政策的直接目标就是保护竞争自由,维护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转。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游戏规则,中国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反复酝酿15年始出台的《反垄断法》,但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制度背景、竞争文化的历史以及全球化的冲击结合着尚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机制使中国竞争政策在设计及执行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研究及完善的空间。从历史上看,中国以往颁布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目标上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立法目标的确立直接影响具体条文的解释及执行,当前就《反垄断法》设计的目标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论。另外,中国一直采用产业政策来实现对经济的引导调节作用,在产业政策指引下,市场竞争主体往往会在政府安排或协调下实现兼并、重组或就市场范围进行划分,而这些活动可能的反竞争效应为《反垄断法》所不容。这导致中国竞争政策设计所面临着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也即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从其他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来看,在某一具体时期内并不必然存在竞争政策无法相容于产业政策的情形,但产业政策目前的强势地位使其构成竞争政策在设计及执行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政府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这为竞争政策及实施指南设计提出了现实的挑战。由以上考虑,本文立足于一国竞争政策的设计及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进本国国民福利水平这一出发点对特定国情下的中国竞争政策设计进行分析。
二、竞争政策的兴起及变迁
根据WTO的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90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其中多数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制定的,在1990-1996年间,中东欧及前苏联26个转轨国家中就有22个国家制定并实施了竞争政策,而发达国家竞争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的历史则更长一些,例如著名的《谢尔曼法》于1890年通过,而英国处理竞争问题的最早立法之一是《1919年反暴利行为法》。这一简单的回顾似乎可以发现竞争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并带来了经济增长,但这一结论仅仅是观察性的,而且不太可靠。因为竞争政策的出台往往是对某种势力的回应,或者是针对特定经济环境而做出的决策。例如德国于1923年颁布了第一部卡特尔法,主要旨在对超级通货膨胀做出反映,因为德国担心价格协议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而英国的《1919年反暴利行为法》则主要着眼于解决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价格过高的问题;促成美国通过《谢尔曼法》的则是在19世纪下半叶农户和小企业所拥有的强大政治力量。
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宪法”,竞争政策的设计及实施中应重点着眼于三个方面的一致性:首先竞争政策的设计应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具备普适性,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今天的美国农户和小企业也许不再具备推动《谢尔曼法》通过的政治力量。而俄罗斯在1991年迫不及待地颁布了《反垄断法》后,目前已经根据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了六次修订。其次,竞争政策的考虑应与主流经济学的进展相一致。现代经济学有助于反垄断机构确定哪些案件应被,执法调查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如何基于数据和经济理论对案件进行分析以及如何对案件的总体效应做出判定。毕竟,反垄断法是由不断发展的产业组织经济学的各种理论所构成的法律。最后,一国竞争政策的设计要考虑国际协调,设计不当的竞争政策容易引发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主义。
在竞争政策实施过程中,竞争政策的目标、执法标准、所使用的工具以及相关规定都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经济结构、市场环境的改变以及利益集团讨价还价能力的变化都在推动着竞争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发生着变迁,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学对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如Kovacic和Shapiro所指出的,反垄断法的发展是经济学与法学相互之间不断凝聚的过程,尽管这一过程并不总是平衡的。
反垄断法的发源地是在崇尚经济自由的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铁路的发展使美国的国内市场迅速扩张,这为许多大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强大的市场控制力提供了机会。大公司市场实力的扩张对众多小企业的生存产生了威胁。在这种情形下,数目庞大且在政治上拥有广泛权力的工商阶层和消费者,包括农民和劳工,强烈要求政府对大企业进行干预。可以说,要求通过《谢尔曼法》的压力主要不是来自于消费者或一般的公众,而是来自于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在产业变革带来的新竞争中失利了。失利的利益集团以公众的名义要求国会对行业托拉斯进行管制,这使得立法者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处于一种先天的矛盾之中,他们一方面似乎关心伤害了小商业竞争者的低价和差别定价,同时又关心那些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高价。由于美国国会担心不受政府控制的私人企业的集中会破坏自由市场,并最终毁灭民主的经济基础,因此,《谢尔曼法》被设计用来抑制私人企业的过分集中,促进和维护自由竞争体制。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期间,美国的反垄断法抛弃了自由主义的内在理念,干预主义上升为主导的政策思想,这段时期被称为反垄断的被遗忘的时代。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对反垄断法的巨大影响,反垄断法具备了坚实的经济学分析基础,开始扮演应该扮演的角色。此外,现实经济的发展导致反垄断执法重心也在发生着变化。传统的反论断法主要基于工业经济时代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出现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创新、知识产权、新兴网络产业的反垄断及竞争政策的协调也正成为美国竞争政策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英国在竞争政策方面的立法始于《1919年反暴利行为法》,这部法律的通过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一
次世界大战之后价格过高的问题。此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英国面临着大量失业这一问题,而市场竞争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的思想似乎促成了1948年的《垄断与限制(调查与控制)法案》。自此以后,英国的竞争政策发生了很多变化,直到1998年的《竞争法案》使得英国几乎与欧盟保持一致。欧盟竞争政策起始于1951年签订的《巴黎条约》中采取的一系列支持竞争的措施。当时引入竞争政策的原因来自于通过向欧洲其他国家供应重要的生产资料来限制德国的势力以及对美国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崇拜,因为美国经济的成果被看做为是不断依靠反托拉斯规则的结果。
德国和日本的竞争政策的出台可以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的设计,将反托拉斯法强加给德国和日本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促进经济的恢复,更在于打破这两个国家中经济权力的过分集中。但德国历史上的主流观点认为卡特尔是控制由激烈竞争及价格战导致的不稳定的工具,日本则具有国家直接干预经济运行的传统,因此当同盟国感觉可以依靠德国及日本来对抗来自原苏联的威胁时,德国及日本的竞争政策在很长时期内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日本在战后得益于国内外有利条件,经济发展迅速,在这一时期,日本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由以上竞争政策的兴起及变迁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到,竞争政策往往不是由市场经济机制自然而然地演化出来的,它更多的是对某种势力的一种回应,是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结果。而且各国竞争政策最初制定时的条款均反映了当时的政治及经济环境,例如美国竞争政策在表面上是由小商业竞争者所推动的,在这个过程中集体行动的困难似乎并没有出现。这一结果一方面由美国特定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另外更为深入的观察可以发现,大公司迅速扩张的市场势力引发了可能破坏权力制衡的担心,这使国会在短时期内更多地基于政治考虑――而不是理性的经济学分析做出了决定,这也是《谢尔曼法》逻辑体系内相互矛盾的原因所在。由上面的分析还可以看到,一国竞争政策的设计应符合本国的国情,否则的话即便设计了适合于未来目标的竞争政策条款,但在执行的时候也往往难以实施。俄罗斯在短时期内六次对竞争政策进行调整使我们看到,法律的条文可以模仿,但一部法律重要的不是它如何被制定的,而是如何被解释及被执行的。因此,不适合本国国情的竞争政策设计在遇到现实经济环境的强烈排异时,要么进行调整,要么会失去其效力。
竞争政策在最初出现的时候并没有特别强调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更多的是出于对大企业所拥有的市场势力的担心。由这种考虑,早期的反垄断执法也往往显得较为简单,更多地采用本身违法原则来进行,而且还将本身违法原则用于搭售、纵向限制等领域。但随着经济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经济学家在竞争政策的设计及执行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使竞争政策关注的重点及判断的标准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到芝加哥学派的效率主义,再到后芝加哥学派基于博弈论及新实证产业组织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企业策略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来为反垄断机构提供判断的依据,经济学逐渐为竞争政策的设计及执行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理论及工具。
三、中国竞争政策设计的特殊性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于1979年启动了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按预定计划,到2020年中国将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呼唤保护市场竞争机制法律的出台,经过近15年的反复讨论和对草案的修改,于2007年颁布了自己的核心竞争法。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规制竞争的游戏规则,竞争法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一个国家向真正市场经济迈出了必不可少的一步。《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除对行政垄断的限定外,《反垄断法》所关注的其他部分与其他国家并没有太大的差异,那么中国在竞争政策的设计中应有哪些差异化内容呢?
第一,竞争政策的设计要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按照GDP计算,2008年中国已经超过德国,跃居世界第三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由这个标准,中国竞争政策的设计目标及设计细节似乎应与类似经济规模的经济体保持一致,但我们认为这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国的GDP虽然数额较大,但其构成却尚不能够与发达经济国家相比,特别是2009年上半年GDP的增长近90%靠投资拉动。此外,中国人口基数大,人均GDP仍排名世界100位之后,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的垄断不是在自由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而是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的产物。在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相对狭小的情况下,保护国内市场以及集中支持少数重点企业的不均衡成长政策,导致了垄断现象的产生。发展中国家的垄断企业在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引进技术、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等,国有垄断企业还有助于政府控制税收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掀起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使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同样需要借助竞争政策加以解决。如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的努力面临着发达国家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限制,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诉讼之所以能够屡屡成功,主要原因就是发展中国家缺少可与发达国家相比的竞争政策。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面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不公平竞争行为,需要政府通过竞争政策进行协调。发达国家主导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其组织文件中包含了对竞争政策的要求,这也迫使参与这种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家制定自己的竞争政策。
第二,中国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相对于国际大公司来说规模较小。例如,在美国《财富》杂志500强2008年的排名中,只有联想集团一家民营企业进入了这份名单,但在2009年的名单中,联想也未能入围。同样令人瞩目的一个现实是,2008年中国汽车工业排名前30位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总和为14163.26亿元人民币,而同年日本丰田汽车的营业收入为2043.52亿美元,按2008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计算,丰田汽车的营业收入超过中国汽车工业排名前30位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计量经济分析也发现,中国的汽车行业不存在规模经济效率,汽车行业应进行兼并重组以保证汽车产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形下,竞争政策的设计及执行如果按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来进行的话,势必会禁止这样的经营者集中,因此,竞争政策的设计应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和规模经济的发展。
第三,经济学的主流观点认为技术进步是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而这一点对中国的经济持续增长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技术进步的主体是市场中的企业,在这一方面,竞争政策的设计应顾及两个方向的问题。首先是企业规模与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这里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垄断企业创新动机较弱,因为垄断企业不需要依靠创新来保证自己的垄断利润水平;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现代技术进步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只有较大规模企业能够提供,而且创新是一种高风险项目,小企业没有能力承担创新失败带来的风险。我们认为可竞争理论可以部分地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某产业进入壁垒较低,那么在位垄断企业在竞争的压力下可能会保持较高的创新激励。其次是竞争政策需要考虑企业间关于研发的横向协议,反垄断执法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如何适应不断加快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作用扩大带来的影响,反垄断机构需要在动态效率和静态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效地调整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作为一个转轨经济国家,中国的竞争政策构建中所要面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存在的行政垄断问题,而且这可能是中国竞争政策设计时最为困难的一点。在学术界,经济学家们利用行政垄断的概念来描述行政部门运用公共权力对市场竞争进行限制和排斥的行为,以区别于由创新及由竞争实力所形成的市场垄断以及由于成本特征所定义的自然垄断。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出现了一种新的二元经济现象,一方面是形成了一些强势的大型的垄断的部门、行业和企业,另一方面是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分散经营的行业、企业、个体业主、农民等经济体。虽然反垄断法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垄断问题,但在构建中国的竞争政策过程中,为保持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应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思想做出相应的执法指南。
第五,竞争政策的设计应考虑短期及长期内达到的目标,或者说应对短期及长期能够起到的作用进行评估及权衡。目前中国经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出现了短期内增长的困难,特别是进出口及国内消费下降。为了确保经济增长的目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振兴经济的产业政策,我们估计在未来一段时期,在产业振兴计划的刺激下会出现较大规模的兼并重组,而且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来看,在经济危机之后也会出现大量的企业间的重组。在这样的背景下,竞争政策的构建可能会让步于产业政策,如果制定过于严格的竞争政策标准,那么要么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短期内会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类似日本的反垄断机构在战后至1975年之间的情形,要么竞争政策的标准会在短期内进行不断的调整。
四、中国竞争政策设计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
竞争政策设计时所需要考虑的特殊性决定了设计的基准,而且任何一个国家竞争政策的设计都是为满足自身的发展需要。由对各国竞争政策变迁的回顾发现,历史上日本与德国竞争政策的出台是其他国家强加的结果,但战后全球政治环境的现实以及根植于这两个国家传统的竞争文化使竞争政策在短期内并未发挥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功能。同样,1990一1996年间的22个转轨经济国家竞争政策的出台大多也是华盛顿共识的产物,是激进式改革模式下市场经济体制设计的结果。作为采取了渐进式改革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竞争政策的设计应显著地区别于发达国家以及激进式转轨改革国家所采取的基准,同时其他国家,尤其是转轨经济国家竞争政策设计的教训及经验也应充分地吸收。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并结合发展中国家在构建竞争政策中的经验,我们认为中国在设计自己的竞争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竞争政策的目标
《反垄断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一条既明确了竞争政策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宗旨,同时也将其他社会目标囊括了进来。对于竞争政策的目标,经济学的主流观点认为其根本目标是经济效率,反垄断执法应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反垄断的所有任务可以总结为在不伤害生产效率的同时提高配置效率,从而达到既不产生格外收益又不使消费者剩余产生净损失的状态。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来看,竞争政策的目标则呈现了多元化。发展中国家竞争政策在注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注重长期经济绩效。亚洲发展银行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发展中国家竞争政策的目标不仅包括促进消费者选择的自由、促进企业贸易与市场进入的自由,还包括实现短期静态效率、长期动态效率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报告选择了中国、印度、越南、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共6个亚洲国家作为研究样本,指出除马来西亚以外,其他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竞争法目标的5个国家,其竞争政策的目标都具有这样的特点。此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包含了广泛的社会目标。南非的竞争法比较典型地体现了对社会目标的关注,Gal发现几乎所有制定了竞争法的发展中国家,都把公共利益的目标纳入了竞争法当中。我们认为中国的竞争政策设计在明确将社会总福利作为根本目标的前提下,应根据自身的国情,同时考虑对小企业的保护、实现经济自由等目标的实现。以往国内对竞争政策目标的讨论多集中在公平还是效率这一问题上,应该说,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竞争政策的目标所应涵盖的范围应更广一些。
2、例外情形
发展中国家竞争政策目标多元化决定了发展中国家竞争例外的范围广泛而灵活。对长期经济绩效和经济发展的考虑使不少发展中国家在某些高附加值的产业中放松竞争限制,以提高产业平均利润水平,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如韩国竞争法规定的竞争例外包括为实现产业政策或地区经济发展需要限制竞争的领域。Khemani对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例外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发达国家明确规定的竞争例外情况比发展中国家更多,所有国家对竞争例外的规定都比较相似。此外,竞争政策的例外情形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有反垄断机构在个案审查中依据竞争政策的目标灵活把握的。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规定,特定的战略性行业不受竞争法约束,而战略性行业是由其反垄断部门确定的,墨西哥竞争法第28条规定的豁免条件赋予了反垄断当局无限的权力,使其能够按照当时的政治需要甚至某个人的意志确定战略性行业。中国竞争政策设计中对豁免条款应进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设计,从法律上看,适用豁免条款是一国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适用豁免条款中,各国在卡特尔、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领域都规定得较详尽,这些是适用豁免条款的核心内容。
3、并购限制的标准
发展中国家多元化的政策目标和广泛的竞争例外范围使其反垄断机构能够在并购审查中放松控制。Correa和Aguiar以巴西为例对发展中国家的并购控制进行了研究,指出巴西在1994年新的竞争法颁布后,一年时间内有99起并购提请审查,2001年超过了600起,但没有一起并购被禁止。在并购控制审查过程中,衰退企业、国际竞争力等都成为反垄断机构考虑的因素。而没有合并指南指引的合并控制,将使合并审查的结果完全依靠负责审查的官员的观点,这可能会造成审查的结果与经济原则不相一致的情况。从其他发展中国家并购控制审查的结果来看,墨西哥1994年6月到1995年6月的122起并购审查中,仅一起未通过。其中的原因我们认为正是各发展中国家希望本国企业做大做强的冲动所导致,因为竞争政策一般禁止或限制的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是横向限制协议;第三是企业间的兼并。发展中国家所执行的较为宽松的并购限制标
准应该说是基于本国企业的现实经济规模所做出的选择。
4、行政垄断
应该说,在目前中国的竞争政策设计中行政垄断是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首先行政垄断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问题,对它的认识应基于整个转轨的进程,从这一点来看,它更多地涉及到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行政垄断的来源不是市场集中、资源的独占或者以法律形式所定义的专营专卖。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有些类似于奥地利学派看待垄断的观点,他们认为政府,而不是市场,是垄断之源,政府的授权、认证、特许、关税和其他法定限制措施才能够创造垄断,而拥有垄断能力的特殊经济组织便不再参与公开竞争。一般认为,行政垄断往往是依靠公共权力来获取产业的独占地位或达到区域市场封锁的目的,它涉及的理论和问题较多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行政垄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国有经济比较集中的领域,特别是一些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领域,涉及到行政垄断的竞争政策设计必然会涉及到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等问题。此外,由行政垄断所具备的权力影响产业资源配置的特征,因此在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要将转轨经济所具备的制度因素考虑在内。从竞争政策设计的角度来看,重要的不是特定行业中行政垄断存在的程度,而在于行政垄断在特定行业内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这构成了竞争政策执行中对待行政垄断的一个基点。目前经济学对行政垄断问题已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特别是提出了测算特定行业行政垄断存在程度的ISCP分析框架并基于这一框架对行政垄断对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将制度与结构、行为及绩效作为并列的因素进行考察使这一研究框架具备较强的弹性,能够同时兼顾对行政垄断形成原因及运行机理的理论研究以及形成可操作的指标体系的实证研究。因此,在竞争政策设计及执行中,ISCP分析框架能够为特定反垄断案例中的反行政垄断诉讼提供相应的经济学分析支持。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