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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范文1
【关键词】社会变革 基层团场 人民调解 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转型时期纠纷解决面对的新挑战
纠纷主体的复杂性与陌生性。我国传统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这是由当时农业社会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在生产水平低下的条件下,人们需要相互合作,形成了以家庭、村落为核心的生活与生产的共同体。随着社会转型,人际之间的流动性加大,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陌生人社会,纠纷不再局限在家人、邻里之间,逐渐呈现出主体复杂化与陌生化的特点。
纠纷的多元化。在社会转型时期,纠纷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纠纷类型多元化。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的矛盾纠纷,新型纠纷如环境与生态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资纠纷、党群干群关系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并在纠纷总量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例。第二,纠纷的成因多元化。传统的纠纷呈现直线型特点,而新时期的纠纷呈现曲线形特点。构成纠纷的因素由单一因素转变为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由“一因一果”的纠纷转变为“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传统的纠纷要么因为情感因素,要么因为经济因素,同时兼具这两个特征的并不多,但是当下纠纷牵涉方方面面的因素。
纠纷的群体性与关联性。计划经济时期,整个社会的同质性相对较高,在集体主义的约束下,各种矛盾冲突的表现并不那么明显。采用“全国一盘棋”的做法在大多情况下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时期,而社会转型的实质就在于对利益的调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社会进入矛盾高发期。在各社会成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中,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主体被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阶层。矛盾纠纷由传统的公民与个人转变为各经济实体和社会群体。纠纷的规模不断增大,由于纠纷主体的利益一致性,有着一致诉求的纠纷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联系,形成一个短期的“利益共同体”,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纠纷进行干预,形成一种较紧密的群体,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参与,弄不好就会形成。在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农民工的劳资纠纷、社会福利与保险等纠纷中,这些矛盾由于涉及集体利益,往往有着显著的“关联性”与“群体性”的特征。
人民调解的应对优势
平等自愿。与公力救济相比较,人民调解最大的优势莫过于其平等性及自愿性。人民调解的平等性在于人们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地位平等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人民调解组织在其中只是一个协调者的作用,并不强制干涉纠纷进程,避免引起当事人对强权的抵触心理。人民调解的自愿性在于,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把纠纷提交调委会处理,到达成调解协议,均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不允许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调解方式。
法官是陌生人而调委会的调解人员却是“身边人”。调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人民自愿选举出来的,选之于人民并为人民服务。基层调解员熟悉社区情况,更容易让老百姓放下警惕打开心防。而在平等自愿原则主导下的纠纷解决,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有利于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效率。纠纷解决的效率是从时间维度上界定的,指解决纠纷所需时间的长短。与公力救济相比,人民调解的效率性有着显著优势。公力救济往往追求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意味着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一系列的规则进行,复杂的程序性和高效率是法院作出正确判决的保障,判决的正当化则是司法正当的重要环节,但是,调查取证需要时间、鉴定勘验需要时间、申请证人出庭需要时间,这导致了诉讼是非常耗时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但人民调解则不同,人民调解是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其正当化的基础,而非由复杂的程序作为正当性的保障。它可以随时介入,就地解决,采取简单的方式灵活处理纠纷,帮助当事人解决矛盾。
上文已经分析,目前纠纷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群体性与关联性的特点。纠纷一般分为萌芽期、爆发期、相持期等阶段,如果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往往是对纠纷的补救,是在纠纷已经发生后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这就意味着已经错过了纠纷解决的最佳时期,因为纠纷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而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可以在萌芽期就及时介入纠纷,防患于未然,把纠纷扼杀在最初阶段,防止纠纷的扩大。在最初阶段及时解决纠纷,能极大地提高解决纠纷处理的效率,不但能避免法院立案难、调查难、取证难的弊病,也可以避免采取行政救济,遭遇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拖延的现象。
另外,人民调解采取温和说服的方式,采取情理法多种手段相融合的方法,针对不同情况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柔克刚、潜移默化地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灵活多样又温和和,最大程度地避免“强按牛喝水”的现象,消除当事人的反感,提高执行的效率。
灵活。人民调解是一项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第一,参照的规范灵活多样。在社会转型期间,出现各种新纠纷,法律却有滞后性,立法之初并没有针对未来的纠纷类型及处理作出规定,导致法律存有空白。但是人们调解却不单纯将法律作为解决冲突的规范,它还依据当地风俗、乡规民约、宗教习惯、情感、道德等多种因素来解决矛盾冲突。这就使得人民调解在遭遇新型纠纷时,不至于措手不及。
第二,采取的手段灵活多样。灵活高效是人民调解这一制度设计之初的基本价值追求,调解员在处理不同纠纷时运用不同策略。较之于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强制性,人民调解更加温和灵活。例如,对尚有感情的当事人,通过情义融化法,通过回顾他们过去的点点滴滴来唤起他们的感情,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效果。对性格刚烈、脾气急躁的当事人采取以柔克刚的方法,避免一开始就拿出法律对其批评教育,而多采取和风细雨的劝说,使其心服口服。对优柔寡断的当事人采取正义威慑法,利用道德感化、舆论导向等方法,使他们配合调解员工作。
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中的实践
排查矛盾,预防纠纷。一方面,基层调委会本着“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深入的大排查。采取普遍排查与重大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各敏感时期对纠纷存在的苗头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在中秋、元旦、春节期间,人民调解员深入困难群众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对社会治安薄弱的重点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另一方面,针对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针对涉及人群众多、数额巨大的征地补偿问题及拆迁安置问题。人民调委会及时预防此类纠纷,对辖区内社会敏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对这些纠纷的全面排查,深入分析,做到准确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部门联动,化解纠纷。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由“治理”转向“善治”。善治的本质就是多方参与,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生活共同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使社会发挥最大的活力。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出于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回应,人民调解工作被纳入到基层建设工作范畴,在基层社会中,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形成“大调解”格局,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链接,对涉及土地承包、医患关系、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与派出所、土管、、民政等部门的配合。整合各个部门的力量,合力化解纠纷,从源头上防止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发生。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链接,实现案件分流,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配合,在各基层法院加强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推进人民调解的窗口前移。
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化解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完成,单靠一种调解方式也未必会取得很好的效果。“三调联动”机制整合了调解资源,充分发挥了各种调解的优势,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拓宽矛盾化解的领域,调解方式由事后被动调解转化为事前主动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价值
和谐。人民调解的理念是和谐。在人民调解的制度设计之初,考虑的就是通过在充分尊重群众诉求的基础上,化解纠纷,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公力救济以规则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而人民调解则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公力救济追求普遍正义,难免会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造成法律与人情的相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的解决方案即使是合法的,也未必是最佳的。但是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同,人民调解制度不只有着深远的文化土壤,而且是对现实生活的具体回应。在诉讼中,被告往往有着强烈的屈辱感和愤怒感,而一次一次的开庭审判和公开质证、法庭辩论都会加剧当事人双方的紧张与对立。在传统观念中,当事人对薄公堂,剑拔弩张,当事人都有一种反正已经“撕破了脸”、“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而“非黑即白”的最终判决,在司法的强制力下,甚至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人民调解制度则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调解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的,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充当一个“中间人”作用,并不带有任何强制性的官方色彩,既避免了“以权压人”也不会造成当事人的二次负担。基于人民调解良好的保密性和调解方式的温和治愈性,当事人可以放心地将深层次的矛盾向调解人陈述,通过调解人在双方不断斡旋,达到二者都满意的结果。
人民调解的实效是和谐。一方面,在司法救济或者行政救济中,当事人面对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可能口服心不服,甚至是心口都不服。由于公力救济的官方色彩,在很多情况下,纠纷解决之初就容易引起当事人的逆反与敌对,纠纷解决过程中,更让人质疑程序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最终的解决方案引起的不满不能宣泄,严重的可能演化为对社会的仇恨和对纠纷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导致新的犯罪。这种不满导致判决的执行难,社会效果不理想。但是人们调解不仅具有温和的外观还具有完美的内核。人民调解通过当事人自己相互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使得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走出纠纷,自愿履行自己做出的调解协议,圆满解决纠纷,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采取诉讼或者行政救济的方式。通常意义上的纠纷分为情感类和金钱类。但在社会转型期,不少纠纷兼具这两种特点。但在法庭上,你提出什么诉讼就会得到什么救济,对于针对金钱的纠纷可能通过一纸判决得到裁定,但针对感情的纠纷,却收效甚微。正如庞德所说:“一个法院能使一个原告重新获得一方土地,但是它不能使他重新获得名誉。法院可以使一个被告归还一件稀有的动产,但是它不能迫使他恢复一个妻子已经疏远的爱情。法院能强制一个被告履行一项转让土地的契约,但是它不能强制他去恢复一个秘密被严重侵犯的人的精神安宁。”①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提讼可能是一时义愤,或者纯粹为了名誉、情感,但在法庭上,很可能得到一个针对金钱的物质弥补,却忽视了潜藏在纠纷表面更深层次的矛盾,无法从根本上修复双方关系,解决纠纷。人民调解不只有诉讼的基本价值,还兼具人间的温情,有利于社会各成员之间关系融洽,推动社会和谐。
稳定。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经济发展本身就是一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进程,一方面经济增长以某种速度极大地促进物质福利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却因其不平等而以更快的速度造成社会的怨愤。戴维斯则直接将这种现象解释为“发展型的相对剥夺感”。中国目前社会结构变化,经济转型,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价值观念都发生巨大的改变,造成大量的矛盾纠纷。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民调解被称为“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有着深刻的现实根源。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人民调解制度注重源头治理预防矛盾纠纷,诉讼是一种针对已然状态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人民调解则不然,人民调解制度坚持“抓小、抓早、抓苗头”的工作方针,通过排查矛盾、预防纠纷,可以将纠纷化解在其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升级和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扩大。
从人民调解的主要机制来看,人民调解制度在基层社会中实现定期排查纠纷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重大疑难纠纷的分析研判制度、社情分析调查制度及多部门的联合调处机制。这些机制确保了基层调解组织能充分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促进基层社会的稳定。苗头性的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属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预防性、基础性的工作,对纠纷的排查,可以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信息报送机制,利用基层调委会根植于基层社区,了解社情民意的特点,可以在群众和政府之间起到“桥梁”作用,上传下达,帮助政府了解纠纷动态,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重大疑难纠纷的分析研判制度,通过对纠纷成因、性质、特点、发展趋势的分析,可以使调解人员更好地掌握纠纷动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症下药,找到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化解纠纷。多部门联合调处制度,可以整合优势资源、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从人民调解的具体运作来看,人民调解在现实生活中,不仅面向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的纠纷,防止这些小纠纷激化,由轻微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还根据当前社会变革时期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完善调解网络,拓宽调解的深度和广度。各基层调委会对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热点纠纷都进行密切关注,对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弱势群体保护、干群关系等方面的纠纷,积极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人民调解以它特有的优势回应着社会的需要,弥补了公力救济的空白地带,也完善了社会治理的网络结构。人民调解立足于群众自治,所形成的秩序与社会有着内在亲和性,通过对纠纷的预防、化解和纠纷发生后对群众的宣传教育,防止矛盾扩大,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人民调解机制,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求人民调解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分别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石河子大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兵团团场纠纷解决调处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YB04)
【注释】
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范文2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激励道德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然而企业社会责任其涵盖范围广,企业的社会责任范畴极广,涉及经济、社会、伦理和法律多个领域,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异,必须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进行划分,以便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一、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分层因素
企业社会责任涉及企业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六个方面。 在众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因素中,笔者根据法与经济、社会、伦理的关系,认为分层规制的前提就要考虑影响企业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背景,同时兼顾其他因素。
1.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激励机制的确立首先取决于企业赖以存在的经济背景
“法律关系以及国家形式既不能从其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之心智的进步来理解,而应当从它们所植根于的物质的生活状况加以理解……” 任何法律规则的制定都不能超越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从经济角度来看,企业设立的目的是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生产和创新。任何否定企业营利特点来鼓吹企业社会责任都是违反经济规律的。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总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一旦偏离经济规律和物质条件,那么这种法律最终必然是恶法,这种制度将会扭曲。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刚刚确立,法人人格独立和企业功能定位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公司作为一种经济形式,最主要的是获得经济利润,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应该鼓励企业对营利本性追逐方面的权利。不能借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无端干预企业。
2.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激励机制的确立离不开民族伦理文化
法律不仅取决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还根源于民族的良知。 对企业社会责任分层必然要考虑民族伦理文化。中华民族数素有重义轻利的传统,甚至将其作为君子与小人的界分,一直不耻谈利。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种将义与利、营利与社会责任对立起来的重农轻商的文化传统很难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事实上企业营利本身是企业为社会做的基本贡献,没有营利,企业连起码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何以谈得上回报社会?因此,必须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分层激励,避免以“义”的追求抹煞企业营利的本性。同时又可以避免现代社会逐利过程,对社会责任“义”忽略。
3.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激励机制的确立取决于企业发展阶段
企业生存与发展相互联系。在企业发展最初阶段,企业目标往往集中在营利目的的实现。没有营利的发生,企业将失去设立的动机,更谈不上企业再生产。因此在初创阶段,企业营利是决定企业能否生存的基本条件、是考察企业优劣的基本筹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点应该集中在围绕营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对纯粹公益目的的道德责任应该量力而行。当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日益显著。企业往往需要关注环境发展,以求长远利益的获得,企业要兼顾道德和社会文明和进步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划分
1.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社会责任
从企业发展来看,只有营利才能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而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社会责任则不仅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也是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自身责任。如果企业以营利来排斥这一问题,不仅不会带来更大的营利,反而会损害企业的利益。
(1)企业对雇员的责任。雇员的劳动是企业财富创造的重要源泉。雇员权益保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积极性的发挥和企业的发展。对雇员的责任可以分为经济责任和安全责任。2007年春节结束后,服装行业和鞋材行业面临的招工困难问题,从一定程度可以反思我国劳动密集性行业,企业对社会责任承担的缺失,企业往往仅仅承担法律责任,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标准工资。致使许多雇员放弃在这一领域工作或到雇员待遇较好的地域内工作。企业对雇员的另一个责任是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是企业对雇员的重要责任。表象上看安全生产与企业营利无直接关系,甚至会加重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如果企业不加强安全生产,不仅损害企业雇员的生命健康权利,一旦事故发生很可能造成企业数以万计的损害。
(2)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企业营利的终端往往是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认可程度,再好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被消费者认可并购买,那么企业所创作财富也不能进入社会领域实现生产的目的。因此企业对消费者权利维护的社会责任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营利。许多企业往往贪恋于短期利益的实现,忽略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企业对消费者责任既有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有人文关怀的道德因素。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SKⅡ事件等发生,首先是企业对《产品质量法》的违反,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更主要的是基于利益的期待,置消费者健康不顾。这些事件的发生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心有余悸。因此,消费者利益的维护问题一直是一个瞩目的问题,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
(3)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企业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首先有利于自身交易链条的顺畅,直接服务于企业营利的本性。其次,债权人利益维护,有利于社会交易的秩序稳定。因此,债权人利益维护使企业和社会双赢,更主要是企业的直接营利。然而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公司企业比其他任何企业更容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为保障公司企业外部行为的顺畅,必须保护债权人利益。
2.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的社会责任
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营利,甚至在某种情况下,遵守法律主动承担这部分责任的企业往往基于较高投入的成本,加大企业的运行成本,使企业同其他竞争者相比较处于劣势。这种劣势势必影响企业发展和运行。但是“社会成本一旦被消耗光了,它就可能需要花费几个世纪来弥补,如果这种弥补仍然可行的话。” 环境和资源作为这样的社会成本,一旦被企业忽略,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其弥补的成本高昂: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的治理和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是需要很长的时间;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直接引起某类资源的枯竭。因此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仅关系到企业长远营利问题,同时更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甚至关系到人类的发展的重要责任。
3.与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道德责任
企业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和对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与往往与企业营利无关,甚至影响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它属于道德层次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最弱的一层,它作为较高的道德水准一直被社会提倡和人类所向往。该义务的履行不仅促进社会和谐、文化素质的提高,也缓解政府对兴办公益事业、服务社区的经济压力。但是这些责任毕竟属于企业的道德责任。其履行的过多势必影响企业营利或者股东的利益,影响企业性质的体现。美国A.P.Smith Mfg.Co.v.Barlow 就是因捐赠行为而发生的重要诉讼,虽然法院肯认了捐赠行为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但不强制每一个公司都必须承担这一责任。由此可见,道德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与企业营利无关的道德责任,法律不能强迫企业去承担。否则势必混淆企业与社会、政府责任的界限。
三、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激励法律建议
1.对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社会责任的激励
企业对雇员、消费者、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责任,往往涉及具体的利益主体,这些群体往往具有理性判断能力,可以通过具体的法律直接进行规范。德国的《股份公司法》、英国的《公司法》分别肯认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这对缓解劳资关系,保护消费者、提高产品质量都有一定促进作用,从而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我国可以根据企业营利的特点和契约自由的理念,完善现有法律,制定相应规则。具体有:
首先,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推进三包制度、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对《劳动法》、《工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食品卫生法》进行修改完善。建立健全完善汽车三包制度、电子产品的三包制度、缺陷产品特别是与人民生活相关的食品、药品的召回制度、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其次,与国际接轨,制定企业对雇员保护的各种行为标准和认证制度。充分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学习研究国际劳工标准方面的制度,如《OECD公司治理准则》、美国“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发起的“社会责任8000”( SA8000)、美国“公平劳动协会”制定的“工作场所生产守则”(Workplace Code of Conduct)。在不违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劳工标准。
最后,制定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特别法,加强对雇员保护。
2.对既涉及企业长远利益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
企业的营利性和短视性决定其自觉让渡现有利益追逐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因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不可能通过企业的自觉性和道德规范来实现,必须通过国家干预性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责任的加强来维护企业对环境、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公共利益。
(1)通过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限制一些不符合环境保护、节能标准的企业进入市场。
在市场准入方面,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环境机关的审批职能,如果企业的设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登记机关禁止企业进入。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大量国家环境标准,如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初步形成了国家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通过这些标准的设定,将一些不符合环境标准的项目或者投资排除在外,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对环境的污染。
(2)通过完善资源保护法律和制定循环经济法方面的立法,强化企业对资源和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律意识,并辅以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现和法律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刑事法律责任的威慑功能,使企业基于对刑事惩罚的恐惧,爱护环境、保护资源。
3.发挥法律对道德的指引作用
法律的制定经常要受到道德中传统的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道德责任好坏一直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企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社会环境的进步。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不可能忽略法律与道德界限,将本属于道德的责任上升到法律高度,否则就会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泛化。法律对道德保障和指引作用决定法律有鼓励和支持良好道德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我国应该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制定相应规范。具体来讲:
(1)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或其他企业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许可的空间下,赋予企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企业章程,对企业捐赠行为、非营利投资行为进行限制,且此限制的效力优于法律的规定。以防止管理层借企业社会责任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2)通过《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引导企业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增进社会福利,加强对社区建设,但不做强制性规定。
(3)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增进社会道德水准、进行社会捐赠或其他福利行为方面的非营利性投资从企业所得税中减免,从而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4)设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兵或者类似奖项,鼓励企业适当从事公益活动。
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范文3
关键词:城镇化;动力机制;农业剩余;比较利益;经济结构
R.M.诺瑟姆认为,城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是一种粗略的线性关系,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城镇化水平就越高。然而,我国社会在长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下,城镇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这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离农人口‘两栖化’、城镇化水平地区差异较大”等许多问题。据统计,我国城市化的滞后程度,1985年为-28.1%,1990年为-24.6%,1995年为-27.8%,1998年为-29.9%。目前,我国城市化滞后状态不但没有改变,甚至还在不断发展,比相应发展水平国家的标准结构的城市化比率低了30%。发展中小城镇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选择,而且完善我国城市体系,特别是加速发展小城镇更是我国城市化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着重研究中国社会城镇化的动力机制,从而为进一步研究如何推进城镇化进程做铺垫。
一、城镇化的内涵
关于城镇化内涵的讨论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
城镇化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集中的过程。
城镇化是指包括城市文明、城市意识在内的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和传播过程。
城镇化是指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农村生活方式、价值观念转变为城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过程。
城镇化,就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从而使城镇数量增加,城镇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
城镇化作为一种历史过程,不仅是一个城镇数量与规模扩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城镇结构和功能转变的过程。
城镇化,就是指“农村城市化”。
城镇化,就是指城市自身实现向更高层次发展,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生产要素组合而成的生产函数向更高层次变革,向城市现代化迈进。城镇化可以分为迥然不同的“城市乡村化”和“乡村城市化”两个阶段。
本文认为城镇化是农村地区演化为集镇的现象和过程,其实质就是农村剩余生产要素的转移过程,即生产要素点由分散到聚集的过程。由于农业生产的主要特征为广大的劳动力与自然资源(如土地等)相结合,如果把每一个能够独立生产的生产要素抽象为一个点,则在空间上,在很广大的区域中农村生产要素以点状遍布整个区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结合在自然资源中的生产要素(大多为农村的生产要素)被排挤出来,自由地游离于社会之中,处于一种自由状态,而工业化的发展使城镇对生产要素也有现实的需求,在比较利益下,城镇或农村非农产业对剩余生产要素产生引力,剩余生产要素向城镇或农村非农产业聚集,向城镇聚集使城镇规模增大、城镇功能完善,向农村非农产业了聚集,使农村逐渐转变为城镇,这样城镇化过程随之发生。
二、城镇化的深层动力机制
农村城镇化运动的动力源于农业生产剩余生产要素的产生和社会工业化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我们认为要加快城镇化的步伐:一方面,就是要解除对农村生产要素的束缚,使农村剩余生产要素处于自由状态,并同时具有较大的追求利益的动力;另一方面,就是要使城镇具有容纳更多生产要素的能力,还要使对农村剩余和生产要素有更大的吸引力,并排除对农村生产要素流向城镇的限制,从而有效地推动社会城镇化的过程。目前我国城镇化出现了动力不足的情况,分析城镇化的动力机制的构成,研究各个动力机制与城镇化之间的关系,对于强化城镇化的动力,推进城镇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农业剩余是城镇化的启动机制
农村生产要素作为点依附在广大的土地上,呈现出分散状态。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农村生产要素受到束缚和限制,要实现生产要素由分散到聚合的过程,首先单个的生产要素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通过创造农业剩余一方面可以使生产要素从土地资源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农村剩余生产要素的总量。农业剩余包括农产品的剩余、农业劳动力的剩余和农业资本的剩余。农业剩余是实现城镇化的前提条件,没有农业剩余,工业化、城镇化都是零,农业剩余是城镇化的启动机制。
一些有关农业剩余与城镇化的经典理论。刘易斯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有两类性质不同的部门构成的。一是用传统生产方式进行生产的以农业为主的传统部门,二是采用现代生产方式的现代工业部门。他认为在传统的农业部门中存在着大量的边际生产率接近零或等于零的剩余劳动力,现代生产部门在高于农业部门维持生计的很低的固定工资水平下,就可以得到无限的劳动力供给。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持续不断地向工业部门转移,一直到农业部门由劳动力剩余经济开始变为劳动力短缺经济,国家进入工农业协调发展的阶段。1961年,拉尼斯和费景汉在刘易斯的模型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建立了一个更为精细的劳动力转移模型。这模型把经济发展的过程划分成3个阶段:劳动力无限供给的阶段,伪装失业者被工业吸收的阶段,以及农业现代化的阶段。拉尼斯-费景汉模型强调了农业对工业的贡献不仅在于提供工业部门所需要的劳动力,还为工业部门提供农业剩余。如果农业剩余不能满足工业部门扩张后新增工业劳动力对农产品的需求,经济增长和劳动力转移就会受到阻碍。因此,在鼓励工业部门扩张,加快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农业。亚当・斯密也说过:“要先增加农村产物的剩余,才谈得上增设都市”。这些理论告诉我们,农业的发展是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基础,大量农业剩余是城镇化的先决条件。
实现城镇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总结发达国家成功实现城镇化的经验,农业剩余创造为发达国家城镇化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英国是通过圈地运动,剥夺了农民的生产资料,使这些农民不得不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向本国城镇非农产业转移。这些农民被迫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为英国的城镇发展提供农业剩余劳动力。“圈地运动”为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提供原始资本积累,提供了原始的农业剩余,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才是发达国家真正使农业与城镇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的主要途径。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两次“农业革命”。第一次农业革命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之前,这场农业革命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使农业劳动力向工业部门和城镇的转移成为可能。第二次农业革命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基本实现后,通过机械的引进和化肥的使用,工业反哺农业,农业在生产率和产量上均实现了新的飞跃。这两次农业革命为城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相反,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追求高速工业化之时,普遍忽视了农业的发展。结果,这些发展中国家工业产值以每年10%以上的高速增长,而农业却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发展中国家尽管大部分劳动力在从事农业生产,但农产品却还不能自给。工业发展和城镇化所需的农产品还不得不依赖进口。发展中国家工业高速增长难以持续下去, 农村日益陷于贫困的境地,出现城镇繁荣与乡村贫困并存、城乡差距悬殊、地区发展极度不平衡的现象。
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发达国家重视农业发展,使其为工业、城镇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农业剩余,等工业、城镇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反哺农业,为农业提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现代化装备,提高农业生产率,于是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而发展中国家一味追求工业化与城镇化,在农业尚未发展成熟之时,通过行政手段使农业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剩余,导致工业发展了,城市发展了,农业却停滞不前,最终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都受到农业水平低下的牵制。我国就是长期以来采用偏重工业发展,利用“工农产品剪刀差”强制性让农业为工业发展提供农业剩余。这种对工业发展的偏重,导致我国城镇化发展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发展,城乡差距很大,地区差异很大。
创造农业剩余是我国社会城镇化的充要条件,是我国社会城镇化的启动机制。农业剩余为城镇的发展提供剩余的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等生产要素,大量的农业剩余的产生使这些剩余要素从农业中解放出来,在城市和非农产业的强大吸引力下聚集起来。这些要素向城镇聚集形成城镇的一部分,增大城镇的规模,增强城镇的功能;或者这些要素向农村的非农产业聚集形成乡镇企业、农村工业、农村第三产业等,使农村向城镇过渡。要素无论是按这两种方式中的哪种方式聚集,最终都将产生城镇化的结果。没有农业剩余,作为生产要素点无法解放出来,成为自由的点。这时工业化、城镇化即使程度很高,也会因为缺乏基本的要素支持而变成空中楼阁,发展不下去,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解决城镇化问题的前提在于要能创造农业剩余,要创造大量的农业剩余,要创造源源不断的农业剩余。农业剩余的获取主要依靠农业自身的发展,依靠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比较利益是城镇化的驱动机制
托达罗模型(Todaro model)指出:农村劳动力移入城市的决定因素,是城乡经济结构差异和对于迁移成本及效益的权衡。其中,强调决定迁移的是城乡之间“预期收入”的差异。人口学理论得出“人口流动高位移规律”:劳动力总是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移,由生存条件差向生存条件好的地方转移,由劳动收益低向劳动收益高的区位转移,由简单劳动向复杂劳动转移,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从农业部门流向非农产业部门的基本原因是比较利益差异所致,不仅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所有的农业剩余要素都会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产生这样的流动规律。在这个要素流动过程中起主观能动作用的是几个相关行为主体:政府、企业和农民,他们通过对这个流动过程的比较利益与比较成本的权衡,决定最终的流动行为。在我国,城乡巨大的收入比较利益驱使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但现阶段出现农民转移不彻底现象,比如离农人口“两栖化”、“民工潮”等现象,另外还出现了“城市病”等问题。所以,要推进城镇化进程,也就是要加快农村剩余生产要素向城镇和非农产业流动的速度,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起了很大的作用。要刺激相关主体的正向行为选择,一方面可以直接提高城乡的比较利益差异,而我国目前城乡的比较利益差异已经很大,并且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现在都努力争取如何缩小这个差异;另一方面就是通过降低城镇化过程中相关主体比较成本,提高城乡的比较利益。显然,后者是更为可取的。
从企业的角度分析,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在比较利益驱动下,它有从农村迁往城镇的意愿,但是如果迁移成本较高,它可能会放弃迁入城镇的机会。城镇较农村有较多的优势,如便利的交通运输、通讯、信息,较高素质的劳动力,先进技术的获得等等。城镇相对于在本村或本乡镇较高的土地使用费,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而在村、乡、镇由于地处偏僻地方可以获得较多的逃、避税收的机会),城镇较高的环境指标要求导致企业必须支出较高的污染治理费用,解决职工的生活住宿支出的费用等等。那么企业如果想迁入城镇,它必须权衡收益与成本的差异。迁移一次企业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从土地审批,到厂房建设,机器设备搬运,工人招收,大小事务,企业主不仅要有相当财力的支持,还要投入相当的精力。同时,企业主在本地已建立起一定的社会网络,便于生产经营工作的开展,这些社会关系也会被企业主计算在迁移成本之内。因此,没有长远的打算和更大的发展目标,一般的企业主是不会做出搬迁决策的。所以要采取一些降低企业迁移成本的措施:千方百计降低迁移企业的土地成本,对企业迁移给予一定补偿政策。
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角度分析,应该降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迁移成本。在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迁移过程中出现了离农人口“两栖化”,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减缓等现象,这是因为农民实际上也是“经济人”,有趋利的动能,他们会对转移的成本和收益做出一个比较。可见尽管城乡比较利益明显存在巨大差异,城镇就业机会较多、工资收入较高、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较好、有良好的受教育机会,但他们还是会在比较转移的成本与收益后决定是否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成本有现实成本和隐形成本。现实成本是生产和生活环境改变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农民进城所需支付的住房购买费(或房租费)、城市生活的交通费用、城镇生活货币化进而生活费用提高的费用等等,隐形成本包括农民要放弃依恋已久的土地,离开熟悉的自然环境和人际关系环境等等。农民向城镇转移成本是直接的,短期内就要付出的,而取得的收益却是不确定的,因此,农民向城镇永久性转移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如果这个风险超出了农民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则农民很可能就会放弃向城镇转移。尤其是当非农就业机会不足、不稳定,农民收入水平低,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滞后,农民进入城镇后不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城镇化的渐进性就更加明显,甚至有可能停滞。国家应该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村人口培训和素质教育等措施降低农民迁移成本,转变农民陈旧的思想观念,来达到推进城镇化进程的目的。
总之,城乡比较利益的差别是直接推进城镇化的驱动力,但是由于过高的迁移成本这一进程受到了很大的阻碍,使城乡比较利益差别对城镇化的驱动作用受到了限制。通过降低城镇化过程中相关性主体的迁移成本,才能使比较利益的驱动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三)经济结构变革是城镇化的持续动力机制
由于比较利益的驱动,城镇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但是要使城镇化的进程持续、快速、健康的推进,经济结构的变革才是真正的持续推动力。这里所说的经济结构变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劳动力的工业化和非农化;二是农村经济结构的变革――农村非农化和农村工业化。据统计,1989年我国每个农业就业人员提供的净产值,分别只有采掘业的15%,制造业的14-64%,初级基础设施部门的17.8%和服务业的37.l%。平均而论,每向非农产业转移一名农业劳动力,可增加1979.4元净产值。农业与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如此悬殊的差异,还将在较长时期继续存在。经济结构变革是要建立在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在推进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应该重视一、二、三产业的聚集、关联和协调发展,注重城镇产业经济的扩展和升级。一是非常重视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的发展。二是重视二、三产业的转换和升级,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及其对传统产业的知识化改造。三是重视农业的现代化。前面提到过,农业为其他产业提供农业剩余,农业自身的发展是不能忽视的,在发展农业的基础上,进行经济结构变革,为城镇化提供持久的动力。经济结构变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将伴随着城镇化步伐向前推进,持续不断地为城镇化创造动力。
1、工业化(包括劳动力的工业化和农村工业化)为城镇化提供持续动力。在我国工业主要分布在城市,工业化也较城镇化的程度更高,城镇工业的发展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城镇化过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城镇化的内在要求是产业的聚集和扩散的统一。农业剩余的创造使各种生产要素解放出来,自由流动。没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就不可能形成产业的聚集,没有产业的聚集就不可能形成聚集经济,产生城市;没有生产要素尤其是人的自由流动,就不可能形成产业的关联,城乡之间的融合就不可能实现,城镇化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农业剩余为城镇化创造了前提,比较利益驱使自由流动的要素向城镇聚集,而工业化对这些自由流动的要素产生了强大的聚集力,使这些自由流动的要素不断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聚集。工业的发展能带动当地就业机会、劳动收入的跨越式增加,会吸引众多趋之若鹜的外地人到来,一些外地人直接参与到工业生产中,大企业或中小企业效益的增加,促使地方财政收入的直线上升,财政收入又会反馈到当地基础设施的完善上。当一个区域成为越来越适合企业生活的优质土壤,受利益驱动的上下游产业和竞争对手都会来寻找更大的利益,经济中的“乘数效应”就会让当地经济如滚雪球般越做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城镇的工业化必然增强城镇吸纳生产要素的能力,扩大城镇规模;如果是农村工业化,必然带动一方经济发展,渐渐由农村转变为城镇。城镇化也就随之发生。尤其是农村工业化,它对农业剩余的生产要素聚集作用非常大,它符合了农民的恋土、恋乡的心理,对农业剩余生产要素产生强大的吸引力。1984年以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从1984-2002年,乡镇企业职工人数由5200万人增加到1.3亿人,年均吸纳433万人,职工总数占到农村劳动力的27%。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发展速度放慢、技术水平提高和产业结构升级,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呈现下降趋势。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村工业化的一个阶段性成功典范,但却搁浅了。我们应该总结经验和教训,继续大力推进农村工业化。
2、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城镇化提供又一持续动力。有学者提出“第三产业是城镇化的最大推动力”。发展经济学指出,随着资本密集化程度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工业部门创造的就业机会已越来越少,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转移到城镇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领域。美国、日本等国经济发展实践也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城市化水平与第三产业发展的相关性高于与第二产业发展的相关性,第三产业是城市化的最大推动力。长期以来,我国第三产业一直比较落后,目前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3%左右,低于国际上同收入组别的国家近20个百分点。正是这样,我国的第三产业将会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第二产业相比,第三产业具有资本密集程度低、人力密集度高、就业弹性大、容易进入等特征,因此,第三产业将具有更大的聚集农业剩余生产要素(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潜力。学者们普遍认为要解决“三农”问题根本途径就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但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往哪转呢,如果往城市转,城市人口现在也面临前下岗失业,也有着同样的就业难的问题,而第三产业已成为为就业的主渠道。据报道,1990年,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是18.5%;到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到27.7%。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这证明我国就业结构逐步改善,第三产业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要提高城镇化的程度,必须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加快金融、保险、信息等新型的第三产业的发展。
经济变革,尤其是农村工业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还能给农业剩余劳动力、农村其他生产要素聚集创造巨大的空间。它的发展将与城镇化过程一起,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形成良性发展的局面。
三、城镇化的直观动力机制
上文分析了我国社会城镇化的深层动力机制,这些深层的动力机制外化为以下几个直观的动力机制。我国城镇化的直观动力机制是多元化的,城镇化过程就在这些动力的综合作用下发生,我们必须分析清楚哪些是向心力,哪些是离心力;应该强化向心力,弱化离心力促进我国社会城镇化健康、快速的发展。
城镇自身的吸引力(收缩力)。城镇较农村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城镇有较高的工资收入、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娱乐设施、受教育的机会较多、生活水平和生活品味较高,城镇经济文化的多元性,也为人们实现自我价值提供了可能;同时,相对农业而言,第二、三产业比较利益较高,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城镇吸引资金、劳动力、资源等经济要素向其集聚;因此,城镇化成了一个必然的选择。总而言之,城镇自身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通过示范效应对周边农村发生作用,它是社会城镇化最直接的动力。
农村趋向城镇的聚集力。农村自身的发展,尤其是农村非农产业的高速发展产生了趋向城镇化的强大聚集力。随着我国农村的实行,农民获得了经营自,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充分解放,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乡镇企业的迅猛崛起,打破了“农村搞农业,城市搞工业”的传统观念,农村第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使得农村人口的工作领域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变化,农村劳动力向乡镇工业小区区域集中,加速了资本、信息、技术、等经济要素的聚集。最终,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改善了农民生活质量、增强了农民整体科技文化素质,使农民过上与城镇居民无多大差别的生活,为城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际上,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经济要素不断集中,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城镇化的一个过程,一些非农产业发展较好的乡、村就可以直接转变为城镇,或者成为准城镇。
城镇对农村的扩散力。在农村的经济要素不断聚集的同时,城镇的经济要素也会向周边农村渗透,城镇对农村的这种强大的扩散力也是推动我国城镇化的重要动力。城镇经济发达,生产社会化水平高,科技实力雄厚,交通便利,信息灵通。它对其周边农村具有扩散力,可以在较短时间里,以比较低的费用,组织大规模的商品流通与物资集散,并以其生产、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影响其周边地区,从而加快乡村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城镇可以通过“城镇兴龙头,农村建基地”的方式,把资金、技术、信息扩散到周边农村,培植龙头企业,开拓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与周边农村资源共享,带动周边农村的发展。
中心城镇对周边城镇的吸纳力。随着城镇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功能的不断提升,中心城镇应运而生。中心城镇规模得到扩展,城镇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城镇职能得到加强,向周边地区辐射和吸引能力不断增强。在中心城镇的作用下,周边的城镇不断向中心城镇合并,或者围绕中心城镇形成“城镇群”。某些地区还通过实施中心城镇联网辐射与边缘城镇突破战略(中心城镇一致行动,协同发挥作用,以中心城镇的经济力量进行辐射,包括中心城镇之间的小城镇一同发挥辐射作用的一种战略),以缩小和逐步消除处于这些城镇周围的不发达地区,实行空间整合发展,充分发挥城镇在区域整合中心作用,形成以中心辐射区域,以区域促进中心的互动态势。这些在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都是十分可取的。通过充分发挥中心城镇对周边城镇的吸纳力,强化了城镇的“极化效应”,加快了城镇化的进程。
阻碍城镇化的离心力。城镇化有着其深刻的动力机制背景,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同时这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还有很多因素制约着我国社会城镇化的发展,形成阻碍城镇化的离心力。这个离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制和政策障碍。打破长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不仅是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城镇化的内在需要。必须彻底进行制度创新,下决心改变二元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离的各种制度,尽快疏通联结城乡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的渠道;并采取改革户籍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二是城镇化与失业贫困的矛盾。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城镇化进程中已经开始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失业和贫困问题。一方面,城镇化的加快可能加剧城镇失业和贫困现象;另一方面,如果不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将面临最大的制度约束,失业和贫困这些最终需要持续发展来解决的问题也得不到根本的解决。所以我们应该探求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解决城镇化过程中这对尖锐的矛盾。三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镇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解决城镇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大力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做到小城镇的相对集中和乡镇企业的相对集中,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小城镇总体规划。另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还有许多诸多交通拥挤、社会秩序较难维持等问题出现,成为我国社会城镇化的阻碍。我们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为城镇化道路扫清障碍,削弱或削除阻碍城镇化的离心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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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范文4
一、强化跟进意识。大力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
为积极跟进实行新“三定”、强化职能的需要,市局以“四高”为目标,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将资金优先投入基层、将设备优先装备基层、将经费优先拨付基层的“三个优先”,以此为统领不遗余力地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
将建设环境优良、拥有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作为首要任务,累计投入资金626万元,新增办公面积1897平方米,基层分局人均占有面积达到48平方米。服务大厅、职工食堂、文体活动室的建设率都达到了100%,彻底解决了基本保障问题,增加了凝聚力。
将计算机作为基本设备优先配置,目前全局已有计算机280台,每个分局都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人均占有率为116%,率先完成了人均一台的达标任务,将照像机、摄像机、传真机、扫描仪作为必要设施,实现了全配备,提高了战斗力。
致力于建立快速反应的执法队伍,投资86.2万元,购置12台执法车辆,目前每个分局拥有2台车辆,走在了全省前列,全面提升了监管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坚持节约、规范、效能的原则,强化对分局的内务管理。2009年制定“基层分局工作规范”,确定了基础建设规范、队伍建设规范、业务建设规范“三大类”、近100个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实行外部标识、备品摆放、电脑桌面、物品存放和执法用品“五统一”,做到科学管理、高效应用,切实将物质力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了办公办事环境的“两改善”和监管服务能力的“两提高”。近年来有20人次基层干部、14个(次)基层分局受到市以上嘉奖。
二、强化有为意识,积极推动监管执法改革创新
市局着力发挥现代化设备的重要作用,推动监管机制创新,努力实现“四个转变”,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坚力量的作用。创新实行“双标准”信用分类监管(以监管对象的行业和信用分类监管)。将关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7个行业作为高危行业实行重点监管;将辖区市场主体分为守信示范、守信、警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5个信用等级,以等级确定巡查的次数,分距离实行监管,为开展市场巡查奠定了基础。针对辖区业户多而监管人员少的实际。创新实行AB职制网格化巡查。即:以网格划分责任区,相邻两个网格为一组,在那个网格巡查,则该网格的责任人为A职(主巡查),同一组的相邻网格的责任人为B职(副巡查),以此类推。以较少的投入实现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的最大化,初步形成了以网格化巡查、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的基层监管执法机制,有力支撑了日常业务工作。
努力更新监管理念,更加注重事前防范,2007年投资40万元,购置了精良的食品质量快速检测车。2009年成立州暨延吉市联合食品质量检测中心,购买注水肉快速检测仪,及时检测,主动出击,保证了日常以及“图洽会”、“北交会”等敏感期间的食品安全,大幅提升了震慑力和预防性。
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监管、打击传销的做法在全州推广,2008年被评为“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系统红盾护农先进单位”。
三、强化争先意识,尽心尽力服务经济发展
市局着力破除不关心经济发展,不注重科学发展,不重视社会和谐等倾向,更新服务理念,主动抢先机、争地位。围绕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商标战略、项目建设等,对创业人员、投资者、“三农”、支柱产业、重大项目、龙头企业提供服务。
充分利用网络全联通、电脑全覆盖的优势,自加工作量和压力,业户可以就近到基层分局、市局注册大厅、政府政务大厅办理个体执照,方便了业户;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指导延吉晨兴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出质,融资1350万元,把“死股权”变成“活资金”,促进了企业发展;主动靠前推进项目建设,垃圾发电是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项目,由于延吉市垃圾发电有限公司筹建执照已被吊销,不能重新办照,市局主要领导亲自协调省、州局,特事特办,使企业及时登记,保证了该项目顺利达产落户;连续多年帮扶依兰镇九龙村农民生产经营特色产品朝鲜族土酱,先后帮助其组建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策划注册“依兰沟”、“德莱村”和“豆满江”商标,发挥了“商标富农、广告助农”的积极作用。
市局连续四年(2006年至2009年)被评为市软环境建设十佳先进集体、2009年度创业促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四、强化升位意识,全面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市局认真对待实施新“三定”和停征“两费”后,干部职工的“职业危机感”和“本领恐慌感”,努力建设“三个过硬”队伍,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全员培训、练兵比武、以强带弱、以上带下等方法,开展争当岗位能手、计算机技能大培训、“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建设学习型分局等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教育培训,尽快调整基层干部的知识结构,练好“基本功”。
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范文5
【关键词】基层政府 社会管理 信息化 控制体系
一、基层社会工作信息化管理现状
(1)国内社会工作信息化管理应用研究较少,基层政府主体在此项工作中热情不高,主导性不强。政府信息化管理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作为一个管理部门对整个社会信息化的管理体制;二是政府对其自身信息化的管理体制;三是政府机关内部信息化的管理体制。就我国而言,政府机关内部信息化管理日趋完善,而政府对信息化的管理体制,即政府作为一个管理部门对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管理却不够系统和完善,缺乏典型的成功案例。
(2)目前社会工作与政府机关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存在“两张皮”现象,一边在花大力气完善管理个体的相关信息,另一边已获取的各项信息却不能指导实际工作,究其根本是管理主体没有对已制定的信息化控制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验证,导致已有的信息化体系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够紧密。
二、构建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
(一)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的编制依据
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相关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有法律、法规、国家出台的人口普查政策以及各地党政机关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首先,应认真分析管辖范围内触点问题和矛盾纠纷不断产生、日益突出的原因,了解当地的人员结构、经济产业、乡风社情等情况;其次,根据地理环境和行政区划,将管辖区域科学合理地划分成若干个信息源收集区,并委派农村基层干部作为信息收集员,负责相关区域内相应人、财、物的统计;最后,将涉及社会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尽量分解为最详细的可操作对象,分别分析其所涉及的资源属性事项如确切的家庭成员人数、经济情况以及受教育的程度等,并将各项基础信息与实地走访数据进行校核,反复比较,建立真实可靠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立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
根据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实际应用,结合各地的组织结构,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包括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以城镇级别管理机构为基础,以开展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及相关流程文件为指导,完成信息化控制体系中信息源的合理分区和信息事项框架设置,为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搭建基本骨架;第二层级是信息源区的负责人在基本框架上,结合该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基层社会管理所涉及的各个子环节和各项职能活动,将制定标准划分成可供操作、能够量化的信息项,指定专人通过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电话访问等形式完成;第三层级信息收集员根据第二层级设定的信息标准项,对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收集相应个体的人、财、物、业、车辆等信息,并归纳汇总,逐级上报,最终构建成信息完备、真实可靠、功能强大的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
三、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构建要点
(一)明确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主要版块
随着特殊人群和大众服务项目的不断增加,社会管理对本村范围内的人员结构、流动情况、家庭状况、特殊人群的帮教、服务工作不能做到全面覆盖。因此,在信息化控制体系中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与行政区划等因素,利用最优版块分区法合理划分信息源版块,挑选责任心强、办事效率高的农村干部作为负责人,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
(二)明确社会管理中各项事务的属性配置
(1)全面掌握辖区内的人员及流动情况。对辖区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人员、常住人员、流入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人员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和非公众信息。公众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高、体重、血型、证件号码、优抚、群团志愿者等基本信息。非公众信息包括:犯罪、吸毒、上访、、政治敏感时期表现、流入流出情况等信息。
(2)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村产业及经营状况。以户为单位,采集土地及产业的基本信息,包括:田土名称、面积及地址、使用情况、种植情况、种植面积、是否享受直补、直补面积、林权山等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包括类别、规模、地点、证照、年税率、厂房来源及用途、外来务工人员等基本信息。
(3)全面掌握辖区内房屋及设施设备情况。房屋基本信息包括:结构、修建年代、用途性质、建筑面积、附属设施、水电气使用情况、主要炊事燃料、交通状况、家用电器等信息。
四、完善基层政府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的建议
(一)加大投入,完善信息化控制体系中基础事项的设置
在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的设置时,发现已有数据信息与社会管理工作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因此,要不断加快整合基础信息资源,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构建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完善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综合利用各类信息载体开展社会管理,根据调查问卷、深入走访的实际情况增添信息事项的名称,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的建设。
(二)更新技术,提高基层社会工作的信息管理
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将辖区内的人、财、物、业、车辆等基础信息广泛收集,实行授权使用、分级管理、兼容、按月更新,确保信息的鲜活和时效性,供社管、公安、司法、民政、国土、教育、卫生医疗、农技、财政、金融等部门共享,对提高整个社会工作的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三)严格保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隐私
加强社会管理基础信息数据的保密管理,操作人员使用用户名和用户密码登录数据库进行访问,信息数据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提高信息数据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严格纪律要求,有效维护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范文6
一、坚持以案说纪,筑牢思想防线
一个案例,就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同时也是一份很好的基层党风廉政教材。工作中,高度重视发挥案件的警示作用,积极围绕案件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一是把思想教育贯穿于查办案件全过程,注重把涉案对象的思想触动。对受到查处的党员干部,将其所犯的错误指穿说透,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道清点明,使其真正认识错误,自觉加以改正,不再重蹈覆辙。如在查处万埠镇胡某、长埠镇吴某、东阳镇杨某等参与赌博案件中,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他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仅立即戒掉了这一陋习,并积极劝说亲朋好友远离赌博。我县近三年查办的40余起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案件中,无一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无一人重复涉案。二是大力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注重把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搅动。及时组织学习中央、省市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例,去年以来先后组织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学习违纪案例16个,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警醒自己,警钟长鸣;通过《安义纪检》刊发通报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有选择性地通报一些自办典型案例。如去年以来先后对长埠镇刘某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东阳镇李某在录用考试中作假等8个案例进行了通报。三是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注重把全社会倡廉守纪之风带动。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农村基层廉政氛围不浓、党员干部廉政意识不强等状况,我们大力推进了廉政文化“六进”活动,组织了优秀村支书--凌美龙事迹巡回报告会21场、建立了凌美龙事迹展览馆,开辟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电视专栏《潦河清风》,开通了安义廉政网站和廉政短信平台,县城打造了廉政文化一条街,乡、村和学校打造了以名言警句、廉政漫画为主要内容的“正气墙”、“清风亭”、“自省路”、“进取路”、廉政文化长廊,动员了乡村“五老”人员自编自演廉政文艺节目,形成了“党委领导、纪检协调、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大宣教工作格局,使广大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廉政熏陶,法纪政纪观念明显增强,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更加牢固。
二、坚持违纪必究,亮出行为红线
认真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是全面深入地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工作中,我们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正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强力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倍关注,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尤其是对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冒头就打”,从严从速处理,确保正气在基层得以弘扬,法纪得以维护。如针对去年春节期间全县农村几次出现宗族械斗苗头情况,会同县综治办、公安局对农村宗族势力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介入其中的党员干部严厉批评教育。特别是对鼎湖镇某村支部书记熊某组织参与宗族械斗事件严肃处理,给予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杜绝了恶性事件在农村的漫延。如针对发生在个别医务人员身上的计划生育“两非”案件,从重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取消执业资格、开除公职留用和经济处罚等处理,并对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医院分管领导实行了责任追究,有力地维护了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如接到客商就部分公职人员进行侵害性钓鱼的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县纪委廉政室、公安局、电视台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深入现场检查,并对查获的县城管局干部王某等4人给予效能告诫一次、罚款800元、全县通报批评的处理,及时刹住了这股歪风,有力地维护了投资环境。通过从严从速查办案件,严厉打击各种不正之风,杀一儆百,对广大基层党员干部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党员干部涉案比例明显降低。同时,也对党纪条规和各项政策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地解读,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弄清了哪些是“”不能闯、哪些是“雷区”不能踩、哪些是“高压线”不能碰、哪些是“底线”不能跨,从而切实规范行为,真正做到谨慎用权、合理用权、科学用权,勤政廉政、求真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