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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政策范文1
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管理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很多学者都选择其作为研究课题。当前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求人们从社会政策和社会组织方面展开分析,探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社会政策的实现需要依赖有效的社会管理,除了政府部门之外,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逐步显现出来。针对当前的社会需求开展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助于实现现代化的社会管理目标。在本文中,笔者从当前社会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入手,运用社会政策与社会组织的视角对其展开分析,并提出在多层面构建社会管理体制的具体策略,为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关键词:
社会政策;社会组织;社会管理
自2008年,我国人均GDP突破3000美金后,人们的关注重点由温饱方面开始转移到生活品质方面,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各种问题也被社会各界所关注。虽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已经卓有成效,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各项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相关的路线与方针还没有明确。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社会管理体制方面所暴露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当前的社会管理体制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该方面的改革工作势在必行。到底什么是社会管理呢?怎样来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呢?如何对社会管理进行评估呢?到目前为止,社会各界还没有给出统一而正确的答案。在本文中,笔者将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进一步梳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有关内容。
一、当前社会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长久以来,我国学术界并没有将社会管理作为独立的研究方向,有关该方面的认识多局限于经济体制之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单位-街居”的社会管理模式,在城市里通过单位来管辖职工,再辅助街道来管理其他社会成员,进而在城市中实行社会管理的全面覆盖。这种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能够有效地控制社会成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此模式的出现和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吻合,将政治、经济与社会管理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但是也留下了制度方面的隐患。单位制的实行使得社会出现过度依赖性。而街道制的实行主要是靠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这两机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多扮演着政府部门的执行者,被动地按照政府的指示开展工作,工作效果并不理想。所以,长期以来人们往往认识不深入,只是把社会管理简单地理解成社会福利事业管理。
在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加强,在现实中,单位制已经难以维持。但是很多政府部门受以往思维方式的影响,还没有对社会改革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在经济体制发展变化后,运用街居制来单方面地推进社会管理工作,难以满足复杂而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在单位制逐步消亡,而街居制难以全面实现功能的状态下,社会管理出现主体缺乏的情况,管理能力非常差,在环境、治安、娱乐、卫生与教育等多个方面都难以完全覆盖。这样下去很容易出现社会管理的空白区域,对社会的发展与稳定都带来负面应用。这种情况下,构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尤为迫切,非常有必要针对当前社会管理的内涵展开研究,归纳出合理的路径。
二、社会政策与社会组织视角下的社会管理改革
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各界普遍对社会管理缺乏关注,对其认知非常浅薄。当前经济社会下,在深刻理解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组织状况等。社会管理、社会组织和社会政策三方面应有效地融合在一起,共同构建成社会管理体系。一是以社会政策的视角来了解社会管理。尽管政府以外的机构也能够有政策,然而社会政策这种一般性的表达方式多是用来界定和公民福利相关的国家所起到的作用。这也说明,社会政策的制定与推行主要依赖国家公共权力。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政策涵盖扶贫、就业、教育、住房、卫生等多个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讲,社会管理就是社会政策的有效执行,是相关主体在社会政策的要求下,依照社会政策的有关内容协调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社会事务,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性的公共服务,有助于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活品质。社会管理应从全民整体的需求出发,推进社会公平,解决多种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管理的核心工作在于有效执行各种社会政策,而社会政策多是由政府等部门制定的,与社会管理的手法与方式关系密切。
所以,在理解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应明确社会政策的界定范围,借助多种专业化的工具与方法,使得社会政策能够落实成为社会公共服务,有效地解决多种社会问题。社会管理不同于公共事业管理,其需要依照既定的行政程序来进行。针对社会成员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社会服务,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整合,从而达到社会政策的根本目标。二是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来了解社会管理。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对公共资源的分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当前社会中,除了政府之外,社会组织成为了最大的社会管理主体,其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一般来说社会组织的成熟度与社会管理水平成正比例关系。在构建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经验,以美国为例,该国有一半以上的社会服务是由非盈利组织提供的。政府应积极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构建法制环境,并出台有效的政策鼓励与引导其发展。英国通过构建制度化伙伴的关系来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应呈现出制度化与法制化的特点,其应积极引进那些成熟度非常高的团体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中。
三、从多层次构建社会管理体制
在我国,社会管理应及时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始终坚持社会需求导向。政府与社会组织应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工作应从管理方式、投资渠道与评估方法等多方面共同推进。
一是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下,实现分类管理体制。一方面针对各种社会事务建立有针对性的社会管理政策与制度;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社会组织,施行不同的鼓励政策。社会组织一般包括民间公益组织和民办非盈利企业,前者会面向整个社会开展各种公益性的慈善活动,所以应实行全面的免税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还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后者应带有互利性质,所以应从政策方面入手,鼓励其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是确立社会管理目标,实现管理效率。针对管理目标,政府部门应积极选择多种评估指标,使得社会管理效果能够被量化,从而为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在当前,这些指标应包括城镇基尼系数、社保覆盖率、教育普及率、失业率与犯罪率等。
三是加强社会慈善资本的管理。长期以来,人们角色社会管理方面的各项投入是不追求经济价值的。多种资金汇总成为非常庞大的社会慈善资本,针对这一资本做好管理与投资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相关主体应构建科学的投资体系,在创新与效率的理念下,来提升资金的经济价值与利用程度。这方面可以引入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在加强社会慈善资本管理的过程中,还应该积极构建社会经济部门。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于生活品质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经济部门的成本非常低,却能够向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生活,既提升了社会管理水平,也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除了这些以外,鼓励和引导社会服务领域的投资活动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其不仅能够满足社会需求,还能够实现经济与社会两方面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宇,安建增.论社会政策比较研究的三重维度[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
社会治理政策范文2
与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一样,社会责任管理也是本公司日常运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履行社会责任是公司提供良好产品满足客户需要的一个必要条件。
公司任命邝思群先生负责社会责任管理,建立、实施和维持良好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并将这一要求延伸到供应商和分包商以及其它业务伙伴。
公司声明
××符合法令规定
²遵守劳动法规及其它政府相关法令规定,合法经营;保障员工权益。
××尊重人权与自由,禁止歧视、禁止强迫劳动
²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²提供平等和公平的工作环境,承诺招募及任用措施免受骚扰或不法歧视,有的工作都是自愿的。
²员工有均等的机会,不分种族、阶级、性别、年龄、婚姻、身心障碍、国籍、及政治倾向。
²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息需要。
²禁止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或生理惩罚,不接受任何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供应商或分包商。
²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人格的行为。
××建立和谐沟通机制
²推动劳资合作,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²鼓励员工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公开沟通与直接对话。
²建立员工意见反映管道。对于发表意见的员工,我们会提供保密保护及禁止任何形式之报复与虐待。
××健全薪资福利:
²提供合理的工资福利,至少满足工人的基本需要。
²员工薪资及福利应符合所有适用的相关法律,包含最低工资、加班费及法定应有福利。
²建立即时管道,将工资支付的迅息传达给员工。
²不允许有任何惩戒性的工资扣除。
××合理奖惩制度
²承诺对于表现绩优之员工,给予适当之奖励,以表彰绩效。
²承诺对于表现不良之员工,给予适当之协助,提升绩效,并适当给予惩处,以矫正缺失。
××培训优秀员工:
²提供合适之教育训练,努力提升员工的技术及能力,以提高员工的社会及经济地位。
××强调诚信经营、杜绝贪污贿赂
²在任何的商业行为中都秉持公正廉洁的处事态度。
²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贪污、行贿、受贿及挪用公款之行为。
××尊重智慧财产权
²尊重智慧财产权;技术及专门技术的转移,应当在智慧财产权受到保护下,以适当的方式进行。
××经营成果分享
²经营成果为全体员工共同努力达成,我们承诺与员工、股东共同分享。
××构建和谐工厂和、参与社会关怀、提升文化水平
²营造温馨的“员工之家”,积极参与政府及地方各项活动,藉由我们的加入提升地方的经济、文化水平。
²承诺会给予残障人士适当的工作机会和必要的关怀照顾,对弱势团体适时伸出援手和给予实质的慰劳。
²鼓励员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社会治理政策范文3
关键词:转制院所 离退休人员 社会保障 政策
一、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重要政策分析
(一)重要政策概述
在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为解决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
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1999]18号)。提出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方式,并规定相应优惠政策和组织实施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解决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政策的主要依据。
1999年4月,科技部等12部门根据[1999]18号文件精神,提出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可操作性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与[1999]18号文件比较,其特点是保留了18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明确提出5年过渡期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的解决办法等政策。
2000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下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确定的时间标准(1999年7月),重申了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对过渡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提出了5年过渡期待遇差的补贴标准及办法。
2002年2月,劳动保障部等5部门针对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134个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做了规定(劳社部发[2002]5号)。明确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不再执行企业的调整办法,没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仍执行企业的调整办法。
2003年7月,财政部等4部门,就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下发通知(财教[2003]68号),针对“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转制科研机构的医疗保险、住房补贴问题,以及属地化管理等问题,重申、强调了过去一些政策,没有提出进一步的解决办法。
(二)重要政策分析
1.《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国发办[1999]18号)。这是我国第一个解决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专项政策的主要依据。文件规定:“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文件对解决原有正常事业费拨付单位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有重要意义,但解决不了没有事业费拨付单位的同类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某些转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国有性质的单位,没有法定义务去安排经费解决这类问题。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转制后离退休人员执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 由于我国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执行的是两种不同的社保体系,对因执行企业社保政策可能出现的“待遇差”,文件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2.《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文件明确了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打通了转制单位进入企业社保的政策通道,“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提出了转制后退休人员待遇差“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和“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
143号文件是对18号文件精神的延续,尽管它是一个解决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操作性文件,但仍然没有提出解决没有事业费拨付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虽然,文件提出了“转制后退休人员待遇差”的解决办法,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对转制后近期退休人员的“待遇差”问题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对“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也不是强制性的,导致这一补偿政策落不到实处。
3.《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1)文件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确定的时间标准(1999年7月),但对部分2000年以后转制的科研院所,因在1999年7月后调整了工资,进入地方社保管理在验封工资时只能按1999年7月进行确认,致使转制后退休的人员享受不到新增工资部分。(2)文件虽然重申了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由于养老金是按所在城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的,尽管也明确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筹资金支付的办法加以解决,但是许多科研院所转制后继续改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国有性质企业,让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事业费不足的差额部分补贴,法律依据不足。对没有事业费的单位,虽然明确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解决了“没有事业费拨付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支付问题,但同时又规定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因事业单位近几年退休金增幅高于企业养老金,导致了企业与事业单位同类离退休人员待遇差距的逐渐扩大。由此看来,“待遇不变”实际上是指事业单位待遇的基数不变。(3)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文件对转制后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提出了5年过渡期养老金待遇差的补贴标准及办法,重申“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尽管这些制度对过渡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有一定的补偿作用,但待遇差的补贴是采用逐年递减的方式,绝大多数转制单位因“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不是硬性规定,并没有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而过渡期养老金待遇差的补贴政策难以调整与事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导致工作时间越长,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越低。
4.《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1)文件对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调整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的政策,明确有正常事业费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同时也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应该说,对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来说,是一个较好的政策安排。但由于转制科研院所转成企业后,事业单位调整退休金时,相关的文件发不到单位,导致不能及时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造成误会和矛盾。 同时也增加转制后企业管理压力和管理成本,不利于离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如果将来企业改制成其他性质的企业,原单位负责发放养老金就成了问题。(2)对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政策与2号文件基本一致,文件仍没有解决企业继续改制后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资金来源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将待遇差的调整由2号文件规定的“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的“刚性”政策,调整为“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的“柔性”政策。导致离退休人员“待遇差”的补贴政策反而得不到保障,激化了离退休人员因“待遇差”得不到合理解决的矛盾。
调查发现,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自执行5号文件后,原来享受地方社保的某些优惠性政策补贴则被完全取消了,导致和当地同类离退休人员相比,待遇差距越来越大。
5.《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3]68号)。 (1)68号文件强调了“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仍继续执行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的现行政策”,对执行现行政策形成的“工作时间越长,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越低”的问题没有提出解决办法。(2)对转制科研院所离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文件明确“转制科研院所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对转制前的退休人员,明确“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实行医疗补助”。对转制前有正常事业费拨付的单位,按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统筹安排。文件解决了离休人员和有正常事业费拨付转制院所转制前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3)对没有事业费拨付的单位的转制前退休人员、两类单位 (有事业费和无事业费拨付)5年过渡期及以后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 因企业医疗保障与公费医疗标准差异很大。导致这部分退休人员医疗经费捉襟见肘,大病不敢看,小病看不起,意见很大。尽管部分转制单位视经济状况、出于感情的原因,对他们的医疗费用有一定的补助,但不是政策性安排。特别是部分单位继续转制成其他性质的企业,退休人员只能享受地方企业基本医疗保障的待遇。导致他们与有事业费拨付单位、地方科研院所、地方企业同类人员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
二、地方解决同类问题的政策及办法
地方科研院所转制中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依据,也是在中央18号、143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整。
(一)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
1.主要办法。(1)在养老金发放标准上,各省市都重申了“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的政策。(2)在养老金发放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二是由原单位负责发放。科研院所转制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随单位其他人员一同进入企业社保的,统一由社保机构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江苏、上海、重庆、北京、黑龙江、湖北、内蒙古、辽宁等省市);科研院所转制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没有随单位其他人员进入企业社保的,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广东、贵州、宁夏、青海等市)。(3)在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上,根据科研院所转前有无正常事业费情况而定。全额事业费拨付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管是采取社保机构发放还是原单位发放,资金都由原事业经费渠道解决;差额事业费拨付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退休金来源除原事业经费渠道解决外,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无正常事业费拨付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管是采取社保机构发放还是原单位发放,差额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4)在养老金调整上,也是根据有无事业费拨付渠道形成不同的方式。对有正常事业费拨付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对无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的办法调整。(5)在时间上,多数省市按事业单位退休方式,将时间确定为2001年12月31日;部分省市以转制时间为节点 (如河南省等)。
2.政策分析。尽管各省市重申了“待遇标准不变”的政策,但养老金调整执行企业办法,与事业单位差额部分由原有资金渠道解决。 由于部分企业直接或继续改制成其他性质的企业,由改制企业来承担离退休人员待遇差,法律依据不足,即使应承担法定义务的企业,因经营状况的原因,无力承担待遇差的补贴费用,导致不同资金渠道来源的科研院所同类人员在养老金待遇方面的差异逐渐扩大。中央转制院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同样在地方转制院所存在。
(二)过渡期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
1.主要办法。(1)提前退休。各地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有一点差别。如江苏、浙江、湖北、河北、河南、广东、青海、重庆、福建等省市,都规定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工作年限满 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工龄满20年的职工,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享受正常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浙江、河南、四川还制定了“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级职务工资”的政策。宁夏、湖南、黑龙江提前退休政策只规定“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的待遇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重庆还明确规定“在渝的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执行地方提前退休的政策,并由地方统一管理”。江西规定“在转制过程中职工内部退养问题,由单位自行决定,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2)延缓过渡期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过渡期统一延后2001年12月31日,即转制企业2001年12月31日之前的企业退休人员,一律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如上海、北京、辽宁、吉林等);另一种是科研院所批准改制为企业后,2~5年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机关办法退休,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本市对机关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如上海、贵州)。(3)进行身份置换。辽宁、江苏等多数省市、地方及行业在所属科研院所转制前,对员工身份进行置换补偿,补偿后进入企业社保。退休后一律执行企业社保待遇。(4)辽宁等部分省2003~2004年间先后又出台了新的文件,将提前退休工龄和年龄计算时间推迟到2005年底之前 (各省时间不太一致),同时过渡期又后延2~3年。
2.政策分析。(1)尽管各地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有一点差别,但基本上解决了科研院所转制前有20~30年工龄员工的社保待遇问题(按事业单位待遇)。 由于没有彻底解决养老金调整执行的问题,按企业养老金办法调整他们的待遇,也存在与事业单位差额部分补偿的资金渠道问题。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在这类人员中同样存在。(2)延缓过渡期的第一种方式,把待遇差补偿的逐年递减政策的起始时间又推迟了两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执行不同的社保政策导致的待遇差矛盾。但同样存在工作年限越长,退休时待遇越低的现象。延缓过渡期的第二种方式,实际上是把提前退休政策又放宽了2年,有效解决了转制后2年内退休人员的社保待遇问题。(3)应该说,科研院所转制前,对员工身份进行置换补偿,补偿后进入企业社保,退休后一律执行企业社保政策,是一个最合理和“一劳永逸”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调查情况来看,采用此办法解决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目前没有后遗症。
(三)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
1.主要办法。各省市都规定了过渡期后“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
2.政策分析。由于各地普遍采取了延缓过渡期的政策,到目前为止,过渡期后待遇差问题还没有表现出来。“身份补偿”的配套政策和目前这类人员数量不是很多,预计将来过渡期后员工在退休待遇问题上的矛盾不会突出。但对部分地区没有采用“身份补偿”办法,会存在退休金待遇的差异。但矛盾是局部性的。
(四)中央和地方院所待遇差问题解决办法
1.主要办法。重庆市的主要做法是中央转制科研院所执行属地政策。“原则同意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中央转制科研院所“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中有关提前退休的规定执行。从 2002年1月1日起,各单位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提前退休人员和正常退休人员一并作为统筹对象,其退休费由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上海市的做法是改变管理体制后统一转制。 即中央转制院所转制前先划归地方管理,然后与地方转制院所一样,按上海市相关政策转制。规定“国家部委驻自治区科研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享受自治区直属科研院所的相关政策”。
2.政策分析。重庆市执行属地政策,很好的解决了中央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矛盾,保证了中央转制科研院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享受同城待遇。调查发现,重庆市转制科研院所部分退休人员除对“按企业办法调整养老金”有意见外,其他方面的矛盾并不突出。由于上海市的中央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一律划归地方管理,转制时执行上海的相关政策,不存在两类人员的待遇差问题,又由于上海市采取了分段计算工龄的办法,基本上合理的解决了整个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中存在的问题。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时间及标准确立
1.主要办法。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单位转制的当月。重庆、湖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市的封存时间是2000年1月。贵州省以2000年7月本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工资基数为标准核定。河南省以科研院所转制批复时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和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辽宁省以2000年底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青海省以2001年12月职工本人工资(指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
社会治理政策范文4
【关键词】环境立法;环保教育;垃圾“分类处理”;环保NGO
继2013年廊坊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的多次,及环保部对廊坊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公布(超标天数比例为63.9%),本市的环境治理再次成了廊坊人关注的焦点。实际上日本也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最终取得了“双赢”。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全社会对环保事业的积极参与。本文通过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结合廊坊实际,找出动员廊坊全体市民全社会积极参与环保的有效措施。
1 日本政府提高环保社会参与程度的方法
1.1 完善国家环境立法体系
为确保全社会都积极参与环保,日本政府不断健全环保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如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等。1970年制定了防治公害的6部法律,并对原有的8部相关法律进行修正。80年代,针对高技术污染问题,“新阳光计划”、“月光计划”开始实施。90年代,确立了“环境优先”原则。2003年颁布了《环境教育法》,从学校、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强化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制教育。
1.2 开展“三位一体”的环保教育
在日本普遍使用“环境保健”而不是“环境保护”,一字之差折射出对环境的尊重和重视。
1.2.1 学校环境教育
日本政府早在1971年就决定在小学课程中增加有关公害教育的内容。从小学四年级开始就系统地向学生讲授环保知识和理念,从小学到高中环保都是必修课。孩子们还走出校门,参观垃圾和污水处理厂等。
1.2.2 家庭环境教育
为培养孩子们从小“爱护大自然”的环保意识,周六、周日妈妈们自发领着孩子到草坪捡纸屑垃圾。给他们看环保方面的书籍、电影等。
1.2.3 社会环境宣传教育
政府设立了节能日、节能月、节能检查日,来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许多社区都有环保教育中心,如东京的板桥区环境中心是向社区的全体居民免费开放的。有的还有环保示范餐厅、人类自然博物馆、屋顶花园等;在宾馆、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图文并茂的环保宣传资料。
1.3 提高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
节能环保是一项人人有责的公益事业,因此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提高民众的参与热情。
1.3.1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1)细致、到位的政策引导。从1980年,政府逐步执行垃圾分类。上胜町已把垃圾细分到44类。为帮民众培养垃圾分类习惯,政府在居民区划定“垃圾指定丢弃处”并设有监控镜头,发现未按规定扔垃圾的,由专人追踪到户并将垃圾退回。严重违反者可能被视为犯罪。
(2)激励制度。建立困难家庭买分类收集桶的补助金制度。日本上野原市为鼓励市民减少垃圾和分类处理,对家庭购置电动垃圾桶设立了补助金制度。还设立资源回收奖,旨在激发市民回收有用物质的积极性。
1.3.2 推动公众绿色消费
日本非常重视引导公众的绿色消费,运用经济杠杆来促进民众对环保的参与度。如为促进低公害车的普及,实施低排放车认定制度。消费者购买通过认证的车辆,可享受不同幅度的车辆购置税和使用税的优惠;购置以天然气为燃料或混合动力车等低公害车辆的公共团体,可得到政府的补助金。其中的川崎市为鼓励使用电动汽车,给予价差1/4 的补助,以及停车费、高速公路费等方面的优惠。
1.3.3 开拓畅通的环保参与渠道
政府为市民开通了畅通的环保参与渠道,保证了民众的监督权。如日本地方政府对与环保相关的信息都保持公开的态度。普通市民、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公告及时了解到环境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企业对环保的贡献情况;通过参与听证会、递交居民意见书来对环境问题提出建议。
1.4 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环保
政府主要通过一系列财政政策引导企业转型,使其完成了从被动治污―主动治污―积极强化环境责任、提高企业生态环保形象的路线转变。
1.4.1 特别会计制度
日本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方面都会充分考虑对环保的投入。如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这类建设和运行费用高的环境基础设施方面都是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行。由于是政府行为,因此能做到污染物的最大无害化。
1.4.2 税制改革
对于从事环保设备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加大设备折旧率、减免固定资产税等税收优惠。如川崎环保城落户企业使用指定节能设备,可选择设备标准进价30%的特别折旧或者7%的税额减免。
1.4.3 补助金制度
对于将3R技术实用化、技术开发期在两年以内的新企业,政府补助率最高可达费用的2/3。以川崎为例,环保城内的企业在引进节能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方面,得到了政府给予的相当于总投资额50%的补助。
1.4.4 融资制度
对从事减少废弃物产生、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研究开发等活动的民间企业,可享受政策贷款利率;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单位可以简化贷款手续,延长偿还期限。
1.5 鼓励民间环保NGO组织的发展
目前日本的环保NGO在1.5万个左右,主要活动为推广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开展环境教育等。如从事废纸再利用的环境NGO,推动了白色度70再生复印纸普。政府通过多种途径鼓励环保NGO发展。1998年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降低了NGO法人的准入门槛。在资金方面扶持,NGO的活动资金中政府扶持资金和补贴高达9.9%。
2 日本的成功经验对廊坊市环境治理的启示
近年来,廊坊市把环境保护作为立市之本,在环保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从整体来看环保现状还不乐观,市民、企业的环境意识、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不够高,参与环保的自觉性很差。日本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全社会全民对环保参与的经验值得廊坊借鉴。
2.1 完善环保立法、加强环保执法
廊坊市对环境问题的处理在法制上明显滞后,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白色污染”治理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等。廊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的法规政策,确保环保有法可依。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可法律的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化工厂不按规定排污、火电厂脱硫设施不达标、垃圾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等。因此廊坊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还要加强执法力度。特别是要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使其在治理环境时同公安、税务一样有更多的权威性。
2.2 完善环保教育方式
廊坊市民的环保意识不高,与政府对环保教育的宣传不到位有关。今后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内容。通过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途径来创新环保的宣传方式。如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科学馆等一些公益场所开办体验式教育,促使市民加强忧患的环保意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墙报等工具加大环保的社会宣传力度。
2.3 制定经济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环保
与传统行政命令式的环境管制相比,经济激励政策对推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效果更明显。廊坊市政府应加大对环保的预算投入,用于鼓励有使用价值的新工艺的开发研制,并给予企业必要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如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将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对引进的先导型能源设备、对企业采用的高效实用技术予以补贴并简化贷款手续等。
2.4 注重政策细节
注重政策细节及衔接,能较大程度地提高政策效果,一些细节的疏漏就可能导致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如我国包括廊坊在内,对于垃圾也进行了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分类,但是分类不够细致,并且对哪些属于可回收、哪些属于不可回收垃圾没有详细说明,居民没有学会分类,导致分类失去了实际意义。借鉴日本做法,廊坊市政府制定分类手册,免费发放给市民。通过小区摄像头监督、舆论压力及奖赏、补贴等鼓励措施,保证垃圾分类能顺利实施。
2.5 确保公众参与渠道多样化
政府应积极拓展环保公众参与的渠道。借鉴川崎市经验,设立由政府官员、节能专家、居民代表和企业人士组成的“公益协会”,研究廊坊的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开展社区环境对话,建立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建立全国性的环保NGO协作网,组织NGO及志愿者搜集环境信息,向市政府、人大、市政协提交有建设性的环保方案。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有必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全体民众的努力下,廊坊最终会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治理、全民参与、根植基层、覆盖全社会”的环保网络,实现生态廊坊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窦林娟.日本提高环保社会参与程度的方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6(6).
社会治理政策范文5
关 键 词 社会转型期,就业政策,政府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转轨,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就业制度也随之进行了改革。自1999年高校扩招政策实施以来,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迅速增加,随之而来的积极影响是巨大的,教育发展不仅得到了阶段性的飞跃,但是消极影响也不容小觑,从2003年开始就业压力不断升温, 2016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达到了765万左右。我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推动了我国政治生活、社会建设发展、文化发展也进入了新常态,这就要求政府在职能的履行上也要把握新常态的发展规律,具体在大学生就业方面就是要结合供给侧理论,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质量,用改革的办法推进就业结构的改革,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依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刺激新供给,创造新需求。
一、中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改革开放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即从1949年到1984年,称之为计划经济时期,在这一时期又可以将其细化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到1965年,这时就业政策体现出的特点是统包统分、包当干部;第二个阶段是从1965年到1984,其体现的特征是统包统分、恢复调整。在计划经济时期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统包统分,国家高度计划,高校和学生没有自主性,完全服从于国家的计划和安排,政府要制定统一的招收录用计划,毕业之后统一分配工作。这一由中央统一调剂人才的制度在当时人才资源紧缺的情况下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显露出了弊端,由于计划的过于不灵活和刻板,导致一些单位接收不到切实需要的人才,从长远的角度看这就是对资源的浪费。
1985年到1992年是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的就业政策总体体现为双向选择的特点。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是根据政府制定的一些相关就业政策及规范的指导,由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一个动态过程,政府逐渐将就业的选择与分配的权利让渡给高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政府不再全权管就业,为“供需见面”提供了可能。双向选择的过渡就业政策使我国的就业政策逐步趋向科学化、合理化,弥补了之前就业政策的弊端与不足。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双向选择制度凸显出了自身的缺点,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1993年起到现在我国的就业政策转变为自主择业,进入了市场经济时期。因为社会的转型、经济制度的转轨不断加深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完善,将就业政策转变为自由竞争、自主择业、优胜劣汰的以市场为主导的就业政策更能适应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在这一时期政府要承担的主要职责就有过去的“划桨者”变为“掌舵者”,由政府主导变为市场主导。然而市场往往也不是万能的,在调节就业时也会出现其自身的弊端,加之实施了高校扩招政策,出于种种原因使得一些大学生毕业后无法正常就业,此时政府就应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能。
二、社会转型期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职能现状分析
社会转型是社会的深刻变革,从根本上全方位的使物质方面、制度方面、思想文化方面得到转变。对于中国的社会而言,转型是一个特别艰难其复杂的阶段。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社会结构改变、利益格局重组、社会冲突加剧、社会变化多端、主体意识凸现、社会日趋多样。正值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同时也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高校毕业生数量大幅增加,但就业率增长缓慢。自2001年起,高校扩招政策实施后的毕业生陆续走出校园,高校毕业生人数呈只增不减的态势,尤其是从2003年开始大幅增加,较上一年增加67万人,增长率高达46.2%。从2001——2009年平均每年增长62.125万人,平均增长率为23.8%,2009年起毕业生增速逐渐放缓,到2015年平均增长23万人,平均增长率为3.45%。尽管近年来毕业生增长速度没有之前迅速,但仍在2014年首次突破700万,2016年更是迎来了史上最高毕业生数765万人。
随着毕业生人数的大幅增加,就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就业压力急剧升温。应届毕业生已经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加之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也是呈不断攀升的局面,这一系列的问题叠加导致就业问题更是雪上加霜。从近几年就业数据来看,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的平均增长率仅为0.27%,这显然与毕业生平均增长率3.45%十分矛盾。
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的情况下,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做得努力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大学生数量持续增长,就业压力不断加大,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政策及措施等想法设法促进大学生就业。虽然政府已经对促进大学生就业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就业增长率偏低仅为0.27%,远远满足不了就业需求,可见政府在履行职责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有待提高。
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职能存在“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情况。“缺位”具体表现在政府监管存在缺失。在社会转型期间,各种社会矛盾突出,需要政府有力的监管尤其是在解决就业问题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类似一位“大家长”,应该时刻对就业中各个主体进行监管,对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就业环节的依法、有序、健康发展,可政府往往没有顾及到监管责任的发挥。
“越位”具体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过程中存在职责“越位”的情况,职责界定不清,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力,面面都要抓,却面面都没抓好。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问题上是主导、主抓,政府提出一定的政策、决议、方法由各个责任主体去完成,最后再反馈给政府,而不是政府亲自去处理一些具体事宜,因为政府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是有限的。政府的“越位”行为主要存在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高校以及政府对就业市场。政府往往在管理上容易“越位”,管的过严或管的过多,导致缺乏自主性,竞争性,创新性,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不到位”则是指政府政策的落实与宣传不到位。当前,政府为促进就业出台了各项政策,例如: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等。这些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极好的,针对各种情况各类大学毕业生做出了不同的考量。但政府的职责不仅是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而且更需将政策贯彻执行,真正把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现在的就业形势表明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政策的初衷与落实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距。政策落实不到位与政策宣传不到位有一定的联系,政策的宣传力度关系到政策的落实程度。虽然政策制定部门对政策进行了宣传,但政策的执行过程和程序上往往涉及到一些其他相关部门,然而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对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导致政策受益人对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影响政策的落实。
三、新常态语境下制定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政府职能完善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就要作为贯穿发展全局和全过程的大逻辑,那么大学生就业也就必然要符合新常态的要求,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也势必要适应新常态的要求。我国已基本确定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首要职责就是提供政策上的支持,政策支持是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基础。近年来政府出台的政策大多是以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关于做好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一方面反映出政府非常重视大学生就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的政策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的特征,没有形成系统的政策支持体系,缺乏政策的细化和分类。应将各项政策归类出台,形成长久的政策规划,避免政策的短视性,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完善引导性政策的出台,引导大学生就业方向。引导性政策即政府通过宣传教育、优惠导向为手段,以增设基层服务岗位为基础,引导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引导性政策对于大学生的就业去向选择影响逐步扩大,目前大学生就业去向的选择上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盲目扎堆大城市、一味的青睐有编制的单位、期待高薪资等。自从政府出台有关引导毕业生就业去向的政策后,取得一定的效果,部分大学生响应政策的号召暂时解决了就业压力,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的考虑,完善引导性就业政策迫在眉睫。引导性就业政策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更多的着眼于大学生的留任问题和待遇问题。制定一些列全面的留任评定体系可以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创新、思想品德等指标,通过对参加服务的大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考量,使服务期满有意愿留任的大学生有机会继续留任,将留任形成公开化、制度化、公平化的体系,最终形成政策加以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在政策引导地区就业的大学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问题,缩小在这些地区就业的大学生与在条件相对良好地区就业的大学生之间的差距,提供无差别的自身发展支持,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到政策引导地区就业,从长期性和根本上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完善保障性政策的执行,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性政策在毕业生就业的过程中体现的作用十分突出,所谓保障性政策即指那些以政府强制力为后盾的,以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和解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目标的政策。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首先要根据已颁布的劳动就业法律制定政策保障法律的落实,纵观各项关于劳动就业的法律,没有一部完全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这就要求政府要通过完善政策来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并且积极推动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的出台,使得当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是有法可依。其次,政府通过完善保障性政策对用人单位经行约束,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明确损害大学生就业权益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再次,应当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登记制度。在失业保险和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例如失业保险金领取不规范存在领取困难、冒名领取以及进行失业登记的意识差等问题。政府应通过出台配套政策加强对失业保险和失业登记制度的宣传及落实,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
完善激励性政策和扶持性政策的落实,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激励性政策主要是面向企业的居多,国家通过政策激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或政策支持。例如:对于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合理数值的企业可以在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财政的支持,对于解决高校毕业生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以享受比原来更高额度的贷款,并且享受财政贴息优惠。扶持性政策主要针对大学毕业生,政府通过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以及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职业培训的方面的优惠来扶持大学生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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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渝婉.构建完善的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路径分析[J].管理学家.2014
[5] 张康之.论政府职能模式的三种类型[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0
社会治理政策范文6
1推动依法合规治理的外部压力不足
当前,治污设施“建而不用”、治理“做而不实”等问题比较突出。根源在于排污单位守法意识不强,法律法规对违法的处罚过低,执法不够严。环境处罚与实际违法和造成的环境损失相比,还是杯水车薪,这往往又导致排污单位产生侥幸心理,守法意识更为淡薄。
2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不足
国际经验表明,基于市场机制的第三方治理,主要驱动力是排污单位在达标合规前提下的成本导向。其中既有标准的技术可达性问题,也有治理的综合经济成本比较。现行政策在这两方面对排污单位都缺乏足够的推动。尽管部分行业实施了特别排放限值或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但是标准水平总体不高,排污单位无需多少技术或成本就可达标;同时,排污费标准也远低于社会平均治理成本,例如在上海SO2、NOx、COD、NH4-N的社会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8.0元/千克、9.0元/千克、5.0元/千克、6.0元/千克,约为现行收费标准的5~7倍,排污单位缺乏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的动力。
3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不够规范
一方面,排污单位、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义务不清晰,制约机制不健全,相关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存在低价竞争、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的现象,有的甚至相互勾结偷排漏排。另一方面,市场监管和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尚不健全。特别是2014年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取消后,尚未及时构建有效的政府监管体系,行业协会等尚未承担起市场自律的主体作用。
4第三方治理缺乏有实力的参与主体
第三方治理企业总体上规模小,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参差不齐,难以承担引领行业发展和规范自律的重任。这既有产业发展阶段性问题,也有现行政策不够配套的问题,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生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都有配套支持政策,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没有明确列入支持名录,各地区、各部门对政策解读不一;二是污染超量减排、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改造等激励政策对象是排污单位,而实际承担治理的第三方企业未能享受政策优惠;三是缺乏市场培育机制,部分有技术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拿不到项目,抗风险能力弱。
二、攻坚破难,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关键点,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更是现阶段环境治理和管理转型的需要。上海将继续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坚持强化约束机制与完善政策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培育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完善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以推进第三方治理加快推动环境治理机制改革,不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1完善责任体系
落实《环境保护法》,完善地方性环保法规,强化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机制和制约机制。一是在强化排污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明确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地位和引导方向;二是明确第三方治理企业依照法规标准和排污单位委托要求开展有效治理的责任,以及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污染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三是建立健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间依据市场规则确定的合同法律关系、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和赔偿补偿机制。
2强化约束监督
通过技术、经济、执法监管、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形成合力,增强排污企业依法治污和委托治理的动力。一是按照严于国家、接轨国际的要求,以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为重点,抓紧出台锅炉、餐饮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电镀等行业性和大气综合地方排放标准;二是按照逐步反映治理社会平均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放水平实施阶梯收费,对淘汰和限制类产业实施惩罚性差别收费;三是进一步扩大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的实施范围,推进建筑工地和餐饮油烟在线监测,加强污染排放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应用。四是按照法规标准,严格执法追责,对逃避监管行为严厉惩治,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一视同仁;五是推动污染治理和排放信息公开,按月公布环境违法信息,同步公开涉及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强化社会共同监督。
3完善政策引导
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市场,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健康发展。一是整合聚焦现有生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支持政策,做好支持名录的细化和解释。二是优化调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改造补贴、污染超量减排奖励等环保激励政策支持对象,由排污单位转为治理单位,发挥政策效益;三是研究出台政策性融资担保等培育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开展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担保相关业务,支持第三方治理主体和市场发展;四是聚焦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五是政府和国企带头,并在政府购买服务上加大支持。
4推动行业自律
依托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组织,加快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良性竞争市场环境。一是强化第三方治理企业诚信管理,将不规范经营和运营设施未达环保要求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政策挂钩;二是依托行业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三是研究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治理合同登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联动等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5加快试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