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一体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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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一体化

社会治理一体化范文1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摘 要:我国的高职院校作为国家人才培养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各行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高职院校对培养模式与教学模式的创新性探索,校企合作的比例不断加大。一方面,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了实习锻炼的平台,同学们能够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企业实践中去,另一方面,高等院校也为企业提供了所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这本身就是一种双赢。学生从校园走进企业的过程中,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对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对接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175-02

收稿日期:2014-11-20

基金项目:此论文是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对接回归课程化研究》

作者简介:余燕(1969-),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管理学。李克卫(1988-),男,汉,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人,助教,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1、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

校园文化(campus culture)是以学生为主体,以课外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以校园为主要空间,涵盖院校领导、教职工在内,以校园精神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群体文化。企业文化(Corporate Culture),是一个组织由其价值观、信念、仪式、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其特有的文化形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校园文化是一种教育文化,其最高目标是如何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企业文化是一种经营文化,企业文化建设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的是为社会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追求利润和效益的最大化。但是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都属于社会文化分支下的组织文化,都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着眼点,重视人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

2 、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的必要性

2.1 能更好的为企业培养所需要的人才

企业很难找到满意的毕业生,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学校所培养的学生和社会需求相脱节,彼此文化的互动性较差。实现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对接可以使学校以企业导向为目标,培养企业所需要的人才。

2.2 有利于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所谓核心竞争力就是一个组织所特有的,难以被其他组织模仿的一种资源能力。高职院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以就业为导向,因此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能否满足企业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培养过程中企业的参与程度,也即两者文化的对接与融合程度如何。高职院校的校园企业文化是否和企业文化对接,以及对接的程度如何都影响着学校培养学生的质量,而学生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着一个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2.3 缩短学生的就业适应期

学生从大学校园步入企业,实现了从学生向企业员工转变的过程。在转变的过程中,面对全新的环境,学生不论是在知识、技能、社交以及心理上都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如果学校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注重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对接,那么无疑会缩短学生的就业适应期,能使学生迅速地融入到企业的工作中去。

3、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实现对接的途径

由于企业相对于校园来说,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所以校园文化相对于企业文化来说显得有些滞后与迟钝。所以,校园文化在明确自身文化的基础上,应该多借鉴学习企业文化,多吸取优秀企业文化的理念,达到以企业为导向培养学生的目的。

3.1 课程的互动

课程的设置对于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顺利对接至关重要,首先课程的设置要以企业为导向,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学校就应该通过改变课程的设置来满足企业的需求。以往,每个学校的教学计划都是通过学校自身的教师团队来制定的,新形势下,学校的课程设置应该提倡让企业也参与进来,可以请企业全方位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通过企业与学校的双向互动,制定更好的培养方案。此外,也将与企业相关的内容(如企业文化、企业制度、企业案例等)安排进学生的相关课程里。

3.2 人员的互动

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对接互动,是以人员为载体的对接互动,因此应该多加强校园与企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例如派一些教师去企业参观学习,尽量使教师所讲的内容切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同时,也鼓励一些企业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走进高校、走进课堂,为同学们带来丰富的案例讲解,提升学生们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一些国外的发达国家就十分注重大学与企业人员的互动,例如日本的大学就鼓励大学教师兼职企业的顾问,而企业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则兼任大学的讲师等。

3.3 合作形式的不断创新

校企合作是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的一条重要途径,高职院校按照以企业为导向来培养学生,决定了高职院校必须强化实践教学,培养技能应用型人才。大学和企业可以通过一些创新的合作形式来促进彼此文化的对接,例如学校可以在企业的指导下建设实训基地,直接在学校为学生开辟第二课堂来进行实践能力的训练,实现两种文化的融合。学校也可以通过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事务的管理决策,拉近彼此的距离。学校还可以创新对学生的评价体系,以往对学生的评价主体只有学校的教师,学校也可考虑把企业加入到学生的评价主体中去。

3.4 制度的保障

学校为了保障教学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有一套约束学生和教师的管理制度。企业也是一样,为了保障企业的顺利运营,也要有一套规范组织成员的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本身又构成了各自文化的一部分。制度的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时,高校应该积极引入企业先进的管理制度,创新自己的管理理念,创造出既符合高校教育规律,又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制度。另一方面,高校通过制度的形式,来保障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对接,例如通过制度的形式规定学生参加企业实践的时间,教师每年去企业参观学习的次数等。

4、结语

高职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牢牢把握以企业为导向的培养目标。高职教育的目标决定了学校与企业必须深化合作,学校要充分借鉴和引进优秀的企业文化,实现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对接融合,从而建设具有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特色高职校园文化,为社会多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

参考文献:

[1] 罗先奎.高职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融合的路径[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3,17(1):70—73.

[2] 曾海娟.高职校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与对接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6年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8.

社会治理一体化范文2

【关键词】体育利益;制度;功能;要求

1.体育利益关系协调制度化的整合功能

为了及时解决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政治制度应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得整个社会的政治规则结构完整,配合默契,从而实现其调节各阶层间冲突、促进合作的整合功能。政治制度通过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把互相冲突的各种社会阶层整合在统一的体制和秩序之中,使冲突得到解决或缓解,使合作得以进行。矛盾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分配不公和腐败,并缺乏利益表达机制、相互沟通和理解的机制。为了发挥政治制度有效协调和整合的功能,除了使政治制度在整体上具有协调和整合的机制外,还必须在政治制度的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以及政治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建立起表达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协调利益的规则和程序。通过这些规则和程序,使各阶层的利益、要求得到表达,矛盾和冲突得到解决或协调,并使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得到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共同的社会目标得以实现。

1.1 社会协调的途径

从社会控制理论来讲,通常有三种途径控制社会冲突,即:观念途径、经济途径和制度途径,具体采用哪种途径则应根据冲突的自身特性来决定。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特殊性在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为的多样性,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和有限性,造成了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只有通过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社会利益的分配制度才能消除冲突。

1.1.1法律控制利益冲突有两个途径:第一,立法控制,通过公平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整合制度,分配利益,保障利益和协商利益,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第二,司法控制,通过公正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济机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在微观上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同时要注意保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使各种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表达,避免矛盾的积累和激化[1]。

1.1.2体育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体育利益格局的发展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分化和整合的过程,社会结构愈趋复杂,社会的异质性程度愈高,体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就愈频繁[2]。然而解决体育利益矛盾是体育利益冲突控制的关键环节。并非所有的利益冲突都能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只调整适合法律评价的利益冲突:第一,这种冲突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统治秩序、制度的基本方面及主流道德意识;第二,冲突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社会单位,即自然人和法人。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指出,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则从控制论的角度提出了较深入的认识。研究冲突归根到底是为了控制冲突,但控制冲突首先面临着手段的选择。

1.2 社会体育利益的整合

中国单位制属于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结合的这样一种体制。单位成为整合社会体育活动的有效的组织系统[3]。具体说来,国家通过垄断各种社会资源,进而对单位组织形成控制;单位通过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领导与支配。换言之,通过设置、运用一定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使得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得以产生。

2.体育利益关系协调制度化的公平分配功能

许多学者认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社会中的价值或利益进行权威性的分配,这种分配实际是在对人与人、阶层与阶层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这种分配可能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也可能加剧冲突或引起分裂。问题的关键在于分配是否公平。而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分化过程中出现问题,尤其是收入差距拉大,说明政治制度的这一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提高政治制度和政府公平分配的功能,解决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分配差距过大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影响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2.1 体育利益主体

探讨体育利益的前提是体育利益主体的正确认识。利益是永恒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4]。根据改革以来人们利益获得和受损状况将中国人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者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通过体育体制改革、加快体育市场化来实现体育利益相对公平[5]。

社会治理一体化范文3

问题与功能优化

——以“曙光环保”为例

梅献中

(韶关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摘要: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体现了组织化程度高、专业能力强、成员素质高以及比较理性等特点,但目前还存在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相互信赖关系,缺乏信息共享机制,自身能力比较欠缺等问题。为此,对政府而言,应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尽快转变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共治;对环保社会组织而言,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自身影响力。

关键词 :环保社会组织;政府治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功能优化

中图分类号:G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9-0052-05

收稿日期:2015-05-31

作者简介:梅献中(1969—),男,河南周口人,韶关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律师,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环境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研究基地项目“公众参与韶关市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J201402;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公众参与韶关生态城市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2014011。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公众参与已逐渐成为学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对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研究正在逐渐深化。本文以“曙光环保”组织为例,对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湘江砷超标事件及背后的

“曙光环保”组织

(一)事件回顾

2014年11月15日,环保公益组织“长沙市曙光环保公益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曙光环保”)对外披露了他们对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所做的调查的结果:在郴州三十六湾矿区甘溪河底泥中,砷含量超标715.73倍;在郴州三十六湾矿区甘溪村稻田中,镉含量超标206.67倍。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这样一份重金属污染数据凸显了我国环境的严峻现实,同时也应看到,环保公益组织对于推动环保事业做出的努力。[1]

这份重金属污染的数据出自环保公益组织——“曙光环保”,是该组织历经500多天深入湘江流域10个地市调查的结果,同时也是湖南省第一份关于湘江流域重点工矿区重金属污染调查的结果。[2]2014年11月15日,在“重金属污染防治论坛暨农田水田重金属污染防控研讨会”上,“曙光环保”的调查员公开了这一调查结果,同时还有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等重金属治理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的参与。在参加研讨会的成员中,除了媒体记者外,还有湖南省部分县市的环保局局长、企业人士,但更多的则是来自全国各地的环保专家和志愿者。[3]

然而,这份重金属污染数据的科学性很快受到了湖南省环保部门的强烈质疑,但原计划在2014年12月湖南省官方关于重金属耕地修复治理试点总结的阶段性成果却也一直未公布于众。为此,《财经》记者分别联系了湖南省农业厅、环保厅、粮食局等多家单位,均被告知“不便回应”或“时机还不成熟”。[4]2014年12月3日,湖南省环保厅召开媒体沟通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曙光环保”采样方法“不科学”。12月8日,湖南省环保厅致函“曙光环保”,称调查数据“造成我省环境信息紊乱和公众恐慌”,要求“曙光环保”提供采样的具置、采样方式及监测机构的资质等。12月18日,“曙光环保”复函称取样范围涵盖湖南700多个村庄,采样方法是按照国家《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的,样品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的。“曙光环保”负责人向《财经》记者表示,参与人员都是环境专业毕业,“我也曾提议由环保厅组织专家去相关地点采样,环保厅不愿意”。[5]

(二)“曙光环保”组织的运作情况及其特点

据相关资料显示,“曙光环保”成立于2013年,是非盈利性质的环保社会组织,其使命在于致力于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研究,服务于受污染区人民群众。其服务内容包括:对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对环境污染地的调查研究及社会救助;探索适宜的绿色生态社区发展模式;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公众等多方共治的协调合作平台与机制;探索一条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模式,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从2013年6月至今,“曙光环保”已开展了湖南博友沙龙、长株潭饮用水调查、湖南重金属污染调查和湘江流域农田水土污染和粮食安全调查等多项活动,该组织的主要资助者是中国水安全基金会等。[6]此外,“曙光环保”还通过开设微博账号、举办中国水安全论坛等方式与公众建立了广泛关系。

作为非盈利性环保社会组织,“曙光环保”在重金属污染调查、以及开展论坛、进行科普教育等方面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组织化程度比较高——能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多项活动特别是长达500天的调查活动足以说明这一点;如果缺乏严密的组织工作,这类调查活动很难持续进行;二是在成员结构上主要为环保志愿者,他们一般都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文化素质高,环保意识强,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三是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包括网络和媒体资源、社会热心人士和相应的技术设备等;四是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开展活动,其活动与自身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五是行为比较理性,靠专业技术、调查数据说话,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二、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

保护之利弊

(一)长处与优势

前已述及,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有其明显的优势:组织化程度高,成员文化素质高,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比较理性、中立等,因而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例如:在湘江砷超标事件中,“曙光环保”的行为之所以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是基于他们的专业知识所做出的认真细致的调查;另一方面也与他们同科研院校、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有关,而且一些专家、记者和公务员都是他们的会员。由于环保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他们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重视。一方面,他们的工作使相关政府部门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分担了政府的调查工作;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因调查行为不规范、数据不准确而误导公众,致使政府的工作陷于被动的可能。有研究认为,环保社会组织有着行政机关无法替代的作用。社会事务多种多样,社会治理任务繁重,有些社会事务是政府不该做或者不愿做、做不好的,非政府组织正好填补了这个空白。其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不仅能够解决社会成员在参与环保时遇到的一些问题,减轻政府的负担,而且在有些方面可以比政府做得更好。[7]因此,重视、引导、培育环保社会组织并发挥其积极作用,是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短处与缺陷

⒈环保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尚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相互信赖的良性互动机制。“曙光环保”之所以最先只公开三个数据,是因为在“曙光环保”看来,先公布几个数据,试探一下官方的反应;没有公布全部的数据,是怕引起公众恐慌。事实上,这种公开数据的方式很快引起了官方的强烈质疑,甚至还提出要“曙光环保”提供采样的具置、采样方式及监测机构的资质等要求。[8]由此说明,“曙光环保”与政府之间尚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相互信赖的良性互动机制,政府对环保社会组织介入传统上属于行政管理事务的行为尚没有完全适应。同时,环保社会组织也没有找到与政府有效合作的路径和方法。

⒉政府信息公开不透明,影响了社会组织参与环保的积极性。近年来,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但落实到具体问题上,就会出现当一个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社会组织要想及时获得详尽的第一手资料,还要受制于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信息的态度和机制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和效果。学界认为,有效的参与是以信息来源的多样化、信息交换的公开化以及信息量的对称和充分为基础的,参与者在对信息、资讯或证据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情形下所进行的参与不可能是实质性的、有效的。[9]例如:在湘江砷超标事件中,虽然官方对“曙光环保”的调查结果提出了强烈质疑,但其对重金属耕地修复治理试点的数据却一直未予公开,公众不得其详;在“曙光环保”公布自身的调查数据后,官方仍然只提出质疑而不数据、不靠数据说话,这必然会对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也挫伤了环保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⒊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方式不一,欠缺相应的规范。环保社会组织是一个专业化团体,保护环境是组织的目标和使命。一般来说,环保社会组织应与媒体共同将环境污染及其危害公开化,并使其在社会上形成公众议题,进入政府视野。因为环保社会组织成员一般拥有较为广泛和丰富的个人关系网络,能够通过体制内的渠道表达意见;同时,环保社会组织还具有丰富的社会网络资源,能够动员公众更广泛地参与环保行动。[10]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环境保护实践中极易出现不规范的情形,也极易出现因其信息失真、采取行为不当等误导公众的后果。这既不利于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工作,也难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因而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环保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环保工作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⒋环保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存在问题。环保社会组织的成员不乏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但由于存在知识结构不全面、实践能力欠缺、资金保障不足、应急能力有限等问题,因而在参与环境保护实践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而言,环保社会组织缺乏培训机制和培训平台,提升能力的空间和机会有限,很难掌握环境突发事件的内在机理,既无法做到有策略地缓解对立情绪,减少各种非理性行为的发生,也无法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的稀释剂和消除社会冲突缓速带的作用。[11]因此,要求环保社会组织像政府一样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责就缺乏可能性,同时也说明环保社会组织在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政府的主导作用、管制功能是环保社会组织无法超越和替代的。

三、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

保护功能之优化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正面临着快速转型,这对于探索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功能优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拓宽政府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方式

“曙光环保”在披露湘江重金属污染事件时,如果地方政府事前就与“曙光环保”做好沟通,主动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曙光环保”的调查工作就会更加顺利,其效果也会更加明显。如果事后地方政府不是一味质疑,而是本着的态度进行积极沟通、耐心对话,那么“曙光环保”的调查数据就可以最大程度地与政府分享,相关的原始信息也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建立有关重金属污染的档案,政府就此可以节约调查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可见,建立政府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良性互动的合作模式是十分必要的。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当下,政府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采取平等的姿态与非政府组织共同承担社会事务。政府在保障其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正确监管和引导的前提下,要主动、有意识地收缩自己的权力,将社会微观管理的权力还给社会,从而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12]

(二)加强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提升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力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加剧,环保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将愈加凸显。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组织还不够规范,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因此,法治国家建设“还意味着以市场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秩序建构;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通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13]因此,笔者建议:

⒈制定有关环保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据民政部的《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到2013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4.7万个,比上年增长9.6%。其中生态环境类占6636个,比去年增长17.2%。[14]数量众多的环保社会组织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其对环境法治建设的影响必将越来越大。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依然存在,而且目前还没有实质性的突破。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必须改革而且非常迫切。[15]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参与方式和活动范围、明确权利义务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既确保环保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也要将其完全纳入法治化轨道。

⒉非政府组织要抓好自身建设。当前,包括环保社会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自身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合法性不足、诚信度下降、公益性偏离、自主性缺乏等,特别是在组织章程、机构运作、活动范围、资金来源与使用、权利享有与责任承担等方面亟待规范。另外,由于组织成员存在知识结构不全面、实践能力欠缺、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参与处理环境突发事件时无法起到决策智囊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的稀释剂和消除社会冲突缓速带的作用,这与环保社会组织自身形象意识、开拓意识、管理能力和功能定位不清晰有关。因此,在政府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建设力度的同时,环保社会组织也要加强自身建设,优化组织结构,提升内在素质,开拓资金来源,稳定发展方向,与政府、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拓展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方式,在法律框架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树立打造专业、精干、规范、高效的组织形象,在法治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烨.2014中国环保十大事件[N].经济参考报,2014-12-29.

[2][3]曹昌,李永华.湖南首份重金属污染调查结果公布[J].中国经济周刊,2014,(46):48-49.

[4][5][8]鲁伟.湖南大米再陷重金属污染漩涡[J].财经,2014,(26):26-27.

[6]百度百科[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4Cg1aq0-aMVEKM_IkGhWQsIraMHi63GRi5k8gDbI8jYr_Wl7KPB-EgY0QmssssPwyL0Lxg0BqwULvzopDmKq9a,2015-02-26.

[7]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J].法学研究,2001,(01):23.

[8][9]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40.

[10]任丙强.环保领域群体参与模式比较研究[J].学习与探索,2014,(05):55.

[11]张仲涛,韩欢欢.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局限及其优化[J].江海学刊,2014,(06):124-125.

[12]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76.

[13]江必新.法治社会,从何“治”起[N].人民日报,2014-09-16.

[14]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民政部网站,http://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406/20140600654488.shtml,2015-02-23.

社会治理一体化范文4

 (一)缺少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策略通常情况是上级政府制定并颁布的,采用这种方式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利有弊。一方面,上级政府在行政权利上相对较高,其所制定的策略也比较有力度,可以将一些相邻区域政府之间的隔阂打破,从而进行无间合作,促使经济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不同区域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均需要依靠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上级政府对当地实际情况了解得不够透彻,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缺少对当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其所制定的策略可能会出现和当地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现象。若出现这种情况,既不能促进当地经济一体化发展,同时还可能产生阻碍。  

 (二)区域之间没有科学的合作和发展经验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在不同区域存在着不同特点,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人口密度也较大,这就使得相邻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优势项目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联系。但对于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例如我国西北地等,这里人口数量少,存在着相邻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大的现象。此外,因为这些区域地广人稀,促使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类型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这些地区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步、不协调等现象,加上这些区域之间缺少交流,导致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受到相应阻碍。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总国土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不同地区均具备自身独有的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自然区位优势和自然资源优势不尽相同,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同区域也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因此,区域合作由此产生,其经济一体化可以帮助不同区域之间进行优势互补,从而促使经济总量得以提升。同时,将经济一体化作为基础,促进其他方面的发展和交流。  

 (一)交通通讯的快速发展   

交通通讯算得上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大动脉,因此,区域发展过程中,交通的建设是不可代替的,还可以促进区域经济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直至今日,相关结果显示,我国高铁修筑里程已经排在世界第一位,同时也达到一半的互联网普及率,交通技术以及通信技术的发展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政府政策的支持  

 去除当今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区等,我国在这三十多年来,还建立了深圳、厦门和珠海以及汕头等国家级经济特区。这些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三)人口区域性流动   

在我国,人口产生跨区域性流动,属于一种相对常见的现象。直至21世纪,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经济也随之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始越来越多。人口的流动逐渐变得方便快捷,尤其是农村人和城市人之间的相互来往。在这种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物力和人力的支持,同时为相对落后的地方带来了思想上的启发。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模式对比  

 公共治理理论,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而言,可以促进区域合作效益最大化,法律治理的方式,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当中属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采用科学有效的法律治理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法律治理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种新的沟通和合作方式。不同社会治理模式均不能离开相对应的法律结构,可以对法律治理模式进行划分,形成三种不同模式。  

硬法治模式   

对行政区域进行治理的过程中,硬法治模式主要指的是一种确定性的法律,同时又是种可预期性的法律,通过这种形式,能够为社会秩序以及基本价值观念带来相对有效的保障,促使社会对其自身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但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只依照硬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治理,更不能开展相对全面的硬法进行治理。在自由、民主和平等的社会环境当中,对硬法的全面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法律相互背离的。  

软法治模式   

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软法治模式主要是指,借助各个区域地方成员所商讨出来的内容,最终实现意见的一致。同时,各个区域共同对可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度进行制定。软法律实施过程中,虽然缺乏一定的强制力,但是不同地方成员必须遵守这项法律,因此软法也具备相应的约束力。但是软法的实施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其具有极强的理想化特点。  

社会治理一体化范文5

1、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决定》指出全而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上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

尽管近有20年的信息化发展历程,但目前建设成众多的独立信息应用系统,这种模式无法实现政府的管理与服务体系制度的改革。

智慧城市时代,信息技术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平台,实现城市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制度创新整体设计,向社会提供一体化的管理与服务。

2、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决定》指出: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土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智慧城市工程,要全而改革思维模式,从制度上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辅助规范政府的管理工作与服务工作,这是治理城市的基础工作。

3、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决定》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我国近年各城市发展起来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较好地改进与优化了政府管理与服务工作。但目前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仍有三个方而需要从制度上尽快改进创新:一是大厅各项工作尽快实现管理与服务业务标准化;二是技术体系尽快实现标准化;三是尽快实现横向与各委办局内网系统一体化。

4、对加强对社会管理与服务方面

《决定》要求:“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

尽快从制度上标准规范城市服务管理系统各项工作行为,并与政府各委办局内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实现一体化,之后再与各娄政务职能业务系统实现整合,产生城市整体的智慧体系。

5、关于机构改革方面要求

《决定》提出:“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在智慧体系设计时形成“独立的机构人员体系”、“独立的信息分类体系”、“独立的权限分配策略体系”;目标是在信息系统中每项工作均在不同部门、人员问任意组合。为持续的机构改革做好充分的技术准备,即无论机构如何改革,新研发的智慧系统不再做任何修改。

6、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决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城乡一体的新型城乡关系”。

在智慧城市总体设计工作中,在实现政府对社会管理与服务改革创新措施,在逻辑领域内,用2-5年一步到位实现城乡一体化,各类行政管理、审批与服务事项全部在网上下延到社区/行政村,实现农民办事不出村。

7、关于智慧城市投融资模式

《决定》提出:“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

智慧城市在总体设计工作中,创新投融资模式,重点解决还款模式与可持续运营模式,确保智慧城市工程可持续发展。需避免政府大包大揽或把项H全部推向社会等弊端。

8、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决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了的根本之策。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技术实现核心问题是将政府所有管理与服务工作、各种决策工作,从制度上创新实现标准规范化、 一体化,并利用信息技术崮化到应用程序中,并向社会公丌,使政府工作人员在程序上难有腐败的机会。

9、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

《决定》提出:“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

《决定》各项要求,均可以在智慧城市总体设计工作中一并考虑。针对长期以来各委办局自建信息系统的现状,智慧城市重点创新抓一体化的整体设计,分期、分批整合升级,或新扩建。

10、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决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而各层次利益诉求”。

长期以来,各委办局在利益集团的推动下,习惯于独立上马信息系统工程,不善于城市的一体化规划与设计,因此智慧城市工程应由党委负责牵头创新改革,政府负责具体系统治理设计与实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

11、关于维护社会稳定

《决定》提出:“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一方而政府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从制度上保证全部实现标准规范,向社会公开,减少产生矛盾的可能:另一方而以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反映问题的渠道,落实专人逐步负责详细办理、反馈,让公众满意。

12、关于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决定》提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

在智慧城市总体设计工作中,要全而考虑并落实《决定》提出的要求,着重规划设计出综合解决方案。

13、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社会治理一体化范文6

长期以来,由于发展规划、组织体制和财税政策的原因,远郊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严重滞后于中心城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一体化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城乡一体化推进工作,其中,农民的社会医疗和养老保障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硬件建设有了较大的进步。今年以来,市政府出资10亿,并要求各部、委、办、局和国有大企业出资等方式开展综合帮扶,以此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城乡共同繁荣的城乡一体化目标。

城乡一体化是城乡在保持其各自不同的经济功能、生态功能和生产方式的情况下,在相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中,保障城乡居民具有平等的发展和生存环境。上海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工作中,目前的综合帮扶主要是希望长效解决农村地区由于集体资产产出不足,难以支付其社会管理中的经费和公共服务配套所需资金而实施的政府行为。现有的10亿政府综合帮扶资金,主要是通过购买成熟区域的房地产,实现贫困村农村集体资产的增值。现有的方式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风险主要是:一是,所形成的资产能否真正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利润,进而满足农村社区管理经费和城乡公共配套均等化所需有待进一步检验。二是,如果形成了良好的资产回报,城市居民治理体系与农村居民治理体系所需的经费来源和金额不同,将形成新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不平衡。事实上,现在同一区域的贫困村与富裕村已经因政府“帮扶”资金的使用问题,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同时,在国有企业和上市企业捐助农村集体资产增值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障碍。为了使综合帮扶这项工作取得实效,需要对一些基础性工作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使综合帮扶能够在区、镇、农村社区规划、体制、机制明确的基础上,精准帮扶,有效提高。

1、加强对综合帮扶战略目标的定位研究和顶层设计。加强对城乡一体化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可持续发展架构认识,明确政府资金是用于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产出效率,实现未来农村完全自我管理的治理目标,还是以上海农业现代适度规模的发展趋势为依据,将村委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分离,以城乡一体化的居民治理体系为目标,构建镇、村社区建设与城市社区居委会相同的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形成具有与国际化大都市和依法治国相匹配的城乡管理法律法规和组织体系。

2、加强远郊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规划配套标准研究和设计。现有10亿综合帮扶资金,主要是购买成熟地区的房产,与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关联度尚不紧密。从政府职能角度出发,主要应以提高全体居民的公共服务质量均衡化为目标。事实上,与城市人口集中的街道社区不同,镇域化和农村生活区域,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配套标准需与乡镇、农村社区面积大、人口少的实际相匹配,制定近距离、便利化和规模小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更加有利于农村社区居民就近享受公益性公共设施,有利于各种小型综合帮扶资金发挥作用。

3、加强远郊社区规模和管理法规的研究和顶层设计。历史上由于乡镇和村委会组织机构的不断归并,远郊镇域、农村社区的区域大小、人口规模、经济实力差距较大;区、镇、村级社区的组织体系各自为政,层级多,管理模式差距较大,组织和管理体系设计难以满足群众对社区生活的便利需求,社区治理效率低。农村行政管理条例缺乏,“城中村”现象频现。上海需要根据远郊乡镇和农村的实际,加强社区居委会的规模和组织框架的顶层设计,制定城乡一体的《城乡行政管理条例》,促进城乡社区治理和现代文明共同发展。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建奉贤区委主委、奉贤区科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