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手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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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手段

社会治理的手段范文1

论文摘要:体育社会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严重制约着我国体育的发展。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用一系列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予以解决和控制。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纪律手段、社会奥论手段。

    一、体育社会问题及危害

    体育—这一人类社会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体育的实际社会效能不仅表现在增强人们体质,同时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家安定团结、丰富文化生活、培养人们良好的个性心理、促进经济发展、发展国际交往和促进人们之间的友谊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现在出现了一些体育社会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干扰人们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同时妨碍体育的正常健康发展,既不利于正确地完成体育的目标,也不能充分发挥体育的各种效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谓体育社会问题是指: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如“吹黑哨”、“打假球”、“滥用违禁药物”等等;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现象,如“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失衡”问题,“我国竞技队伍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以及“‘体育政治化”问题等等。

    综合起来说,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体育的影响:妨碍体育的公平竞争,站污了体育的形象,_对运动员、教练员及人民群众身心产生危害,导致体育畸形发展。第二、对社会的危害:干扰人们的生活,严重时能扰乱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

    二.体育社会问题的治理

    1、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必要性。

    正因为体育社会问题同时具有两方面的危害和影响,所以要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另外,治理好体育社会问题,对消除体育中不公平竞争现象,维护体育原有的纯洁的精神,促进体育的健康发展,让体育更好地为建设我国的“两个文明”服务,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我国的某些体育社会问题几近“疯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闹得沸沸扬扬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要“捂着盖子”,不敢揭开。当我们为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而欢呼时,又有谁知道正是中国的这种“国粹”—“假球”、“黑哨”,耽误了我国足球运动多少时间。

    2、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为目前我国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来对体育实施宏观调控,那么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就少不了要通过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体育社会问题,是通过制定体育的方针、政策、调拨体育经费、任免体育官员、审批体育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体育活动,以及通过对各种体育理论的选择和评价,组织研究体育的发展战略,编制体育的规划和计划来实现。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主导性和规定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各体育社团的群众团体法等。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稳定性和不可违背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检查”,“在体育竞赛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解决“滥用违禁药物”问题的直接写照。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注意两点:其一,具体针对某些问题的法律条文,随着这类具体问题的解决而自动失效,对于这些条文要予以扬弃。其二,对可预见性的新的体育社会问题,应通过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这类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

    ③纪律手段。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与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组织的性质、目标不同,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纪律,所以纪律有多样性的特点。纪律是法律的辅助手段,也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背性。纪律手段在治理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

    ④社会舆论手段。社会舆论可以督促某些现象性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一些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行为的导向。社会舆论往往暗示出特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以体育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作为一个社会层面,它的基本价值规范是“更快、更高、更强”,基本行为准则是“公平竞争”。这正是社会舆论一直关注和监督足球运动中的“假球”问题和“黑哨”问题的原因。其二是社会行为的约束。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少数人的与众不同的言行,特别是越轨行为具有压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数人的行为,这些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会改变或放弃自己原来的行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习俗、信仰等手段,它们主要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观念、认识等产生作用,然后再对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产生影响。如“运动场暴力”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体育比赛,还对运动员和观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通过对运动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后,可以适当地缓解或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手段虽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得强烈和直接,但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本要求。

    ①应具有客观性。只有对实际问题进行正确、客观的认识,才能发现问题的症结,进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们的认识往往受到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观,这要求我们对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正确、客观的认识上。

    ②应具有针对性,或称选择性。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说治理具体的问题时,采取的方式、手段应有选择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适得其反。

    ③应具有灵活性。在治理某一问题时,往往有多种方式或手段可供选择,在选择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时,要依据问题的发展和变化,灵活地变换选择,才能有利于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控制。

    ④应具有适时性。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发展变化着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适时性。比如,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定要适用于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只是对过期问题的鞭答;社会舆论一定是关注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仅是对未来假想问题的谴责。

    4、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个基点。

    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点应该放在对现行体育体制和体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体育社会问题在内的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几乎都与相应的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失调有关,并且在导致社会问题的各种原因中,体制和法制的失调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变迁的广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体制和法制上的东西存在缺陷或混乱。如我国的足球管理体制,“中国足协”既是民间足球协会又充当足球运动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甲级”联赛的组织者,又是管理者、经营者,还是执法者。这种体制,与我国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问题的出现,有着莫大的关系。《体育法》只对体育比赛中的裁判权利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对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甚至在中国足坛“黑哨”现象曝光后,却一时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款来惩处。

    根据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应该合理地改革我国的某些体育体制,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制。具体的说:在体育体制的改革方面,应确实分清行政、管理和经营的性质、权限和责任,不能因体制自身的混乱,而成为体育社会问题产生的“温床”;在体育法制方面,《体育法》中应该具有详细的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处理的条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让某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有空可钻。

    三、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体育社会问题

    1、应该充分地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危害,不能文过饰非,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治理。同时应客观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冲击力要相对较小,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不要将之盲目扩大化。

    2、要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治理这些问题需要一个过程,从理论研究到实际矛盾的解决,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背景相当复杂,需要体育部门和其它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社会治理的手段范文2

[关键词]合作治理;三维模式;决策机制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136-02

在实践中,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不断遭遇绩效困局。随着俞可平、张康之教授引进与宣扬治理善治理念、合作治理模式,以“公民本体”为基础的治理与合作治理日益成为中国社会备受关注的社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模式归根结底是人类在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关系的组合,寻求不同以往的、更为有效的实现公共利益道路的努力。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与制度设计,必然也会有其自身的逻辑困境与实践障碍。

1 三维合作治理的理论设计

(1)以多元化组织为“治理主体”。正如罗德•罗茨在《理解治理》中所指出的,治理就是管理网络。治理理论始于认识到公共行政的主体已经超出了多层级的政府机构,而延伸至社区、志愿部门和私人部门,这些部门在公共服务及项目实施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治理视角关注的重要领域。过去,公共责任属于政府专有,而现在它为政府与其他许多非政府组织所共享“在某种意义上,‘公共行政问题’已经跳出了公共机构的边界,现在,一种宽泛的第三部门正密切地进入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管理中。”第三部门“可以包括准政府机构、公共企业、社会企业、志愿性的非营利组织等”。

(2)以公共领域利益为“价值追求”。一般来说,基于价值认同的共识基础是合作得以延续的最深厚根基。公共利益至上是合作治理追求的核心价值和思想精髓。寻求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谋求公众福祉始终是人类社会的治理之道。公共利益是包含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是合作治理的起点,也是合作治理的底线。没有公共利益,谈不上合作的可能,而人类合作的目的也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治理理论对传统行政模式中的“价值中立”进行了批判,认为最重要的行政价值是社会公平、代表性、回应性、参与和社会责任感。

(3)以复合化手段为“技术支撑”。社会治理的手段是复合的,既有政府通过行政或者市场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有市场化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倡新治理、软治理、整合性公共治理、网络治理、多中心治理,等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变是当代社会治理方式的深刻变迁。而要实现治理的价值追求,需要复合化的治理手段作为技术支撑。

2 三维合作治理的危机解读

Bob Jessop将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概括为四种两难选择:一是合作与竞争的矛盾,二是开放与封闭的矛盾,三是治理性与灵活性的矛盾,四是责任与效率的矛盾。中国语境的三维合作治理不仅包含以上内容,还有独特的障碍性因素。

(1)“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理念保障危机。合作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政府过程中保持公共性价值取向。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延续使用阶级性的话语――“人民”。学术界提出的合作治理理念植根的是“以公民为本”或“公民本位”的社会。合作治理的第一着眼点应当是公共利益,这与我们国家传统计划体制下首要考虑的国家整体利益正好构成一对矛盾。

(2)“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能力缺失危机。合作治理建构了一个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的三维立体架构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必须以有效的政府、发达的市场和强大的第三部门为基础,否则,合作治理只能是空中楼阁。建构有效的政府是提高合作治理能力的关键,目前获取资源的能力与行动能力不协调,获取资源的能力与行动能力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能力在结构与功能上均存在不足。完善的市场体系是提高合作治理能力的基础,我们国家的市场体系构建还处于初期,存在市场主体不强、制度体系不全、运行秩序混乱的问题。第三部门是提高合作治理能力的保障,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公民文化发展滞后、公民自组织缺乏、公民能力低下等因素,造成我国以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为基本内容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虽有西方公民治理之形式,却缺乏公民治理的内容与精神。

(3)“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运行秩序危机。合作治理运行是以反思的理性为基础。然而,合作治理强调了自组织的优越性,却回避了反思的理性,同样也存在的短视、不确定性、私益至上等缺陷。因为“公私关系的安排既有让私方利用国家资源牟求私利的危险,也有政府出于国家的或执政党的利益把手伸到市场经济和民间社会中的危险”。即使合作治理参与各方认识到存在相互之间的共同利益,认识到合作可能带来的好处,也不一定就意味着合作是自发的和顺利的。

3 “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机制构建

(1)建立三维合作治理的决策机制。合作治理从本质上是通过政策来进行治理的,从政策科学的角度其实合作治理模式就是政策网络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建立于非等级的协调之上的、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治理形式或者治理结构,其参与主体经过对资源的相互依赖和经常性的互动,培养出共同的价值观,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方式。公共政策是合作决策的产物,政策过程是政治过程,合作决策也是一门政治艺术。

(2)建立三维合作治理的参与机制。要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通过扩大参与规模、疏通参与渠道、创新参与方式、增强参与效果、保障参与权利等措施不断推动政府之外的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如在参与方式上,政府之外的市场、第三部门等治理主体可通过投票、、质询、参加听证会、在媒体上发表意见、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等方式与政府部门或其他主体合作。

(3)建立三维合作治理的激励机制。要针对不同的治理主体性质采用不同的激励措施。对政府而言,要推行企业家政府的激励机制,尝试把公共治理绩效与其收益挂钩,让节省的财政资金由政府自主支配并实行富有弹性的绩效工资制,对绩效良好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节省成本、提高公共治理水平。对市场主体而言,要明晰公共治理中的私人产权,积极探索公共治理形式,走民建、民有和民享的治理之路,充分发挥民营资本的治理作用,以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对参与某些具有高成本、非营利性等特点的公共事务,政府可对企业等治理主体给予补贴或税收等其他优惠政策。对第三部门,要加大舆论和媒体宣传力度,通过精神表彰以鼓励和肯定其致力于公共事务治理的努力和品质。

(4)建立三维合作治理的约束机制。政府要按照法治的要求对其他治理主体进行严格而合理的监督,保证公共治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私营企业、第三部门也要对政府治理的绩效进行监督,提供建议、形成压力以促进其更好地治理公共事务。只有这样,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才能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发挥出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合理的公共治理体系,实现系统性的最优治理效果。

社会治理的手段范文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8002702

1 引言

石漠化综合治理是我国近年启动的一项林业生态治理项目,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治理区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自红河州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以来,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治理理念,巧借多方力量,广开筹资渠道,特别是引入大户、企业为主的社会力量投入治理工作,不仅将生态治理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提高了建设的成效,还有效地促进了项目区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2 社会资本参与是提高治理成效的合理途径

石漠化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生态治理项目,需要政府、农户以及社会资本的相互补充和投入。石漠化治理区石灰岩分布广泛,由于石漠化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基岩大面积裸露,土层普遍较薄,土壤含石量较高、逐年沙化,综合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在项目推进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需要解决的配套基础多,投入的造林成本高,以当前国家投资水平计算,造林平均单价仍在低水平俳?荩?单纯依靠财政投入保证不了造林成本需要。为确保治理成效,在适宜地区有意识地引导大户、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产业,就成为了提高治理成效的一项合理途径。红河州开远市在石漠化综合治理中,引入了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渐兴林果有限公司,将造林资金按面积补助给企业,在开远城市面山和高速公路两侧的治理区发展杨梅种植,建成杨梅园334 hm2,投入资金近5000万元,既绿化了面山和通道,又发展了林果产业。由于企业投入,使造林单价得到了提高,综合造价从项目补助的平均300元/亩,提高到了每亩近万元,单位投资提高了30余倍。

另一方面,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资源重新分配到农户手中,农民对林地的自主权得到了提高,客观上对林权收益提出了较高要求,单纯地进行林业生态治理难以得到农户认同。石漠化治理区在规划时,将林地、轮歇地、坡耕地等统一纳入治理,如果不将产业发展作为治理重要内容,势必影响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由于产业建设具有持续性、精细性和高投入性,一次性的治理投入不仅标准不够,而且不足以支撑持续性的建设要求,这就要求以农户、大户为主的社会主体,也要承担部分甚至要作为主要的投入力量。红河州蒙自市在西北勒乡石漠化综合治理中,探索总结以产业带治理的发展模式,充分尊重治理区群众意见,以龙头产品为突破点,以大户为示范,以农村产业合作社为基础,在治理区推广发展苹果种植,绿化荒山,提高了山区群众收入。组建的蒙自市山里红苹果产销专业合作社,在石漠化治理和产业发展中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有管理成员8人,社员527户的农村苹果产业专业合作社,遍布西北勒全乡五个村委会,其中西北勒村委会有182户、大丫口村委会115户、他期口村委会107户、香塘村委会63户、左美村委会60户。合作社立足本地资源和优势,带动农户在石漠化治理区不断拓展苹果种植和市场开发,为广大农户提供了安全、方便、快捷的技术服务和销售渠道。目前种植基地已发展到1400 hm2,有效带动了大户、农户为主的社会投入超过2000万元。社长王继和成为当地有名的带头人,在州工业园区1号路建立了直营店,组建了红河西北勒山里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形成了公司+市场+合作社+农户的社会化、产业化治理模式。农业专业合作化组织程度的提高,使治理区群众利益诉求得到了统一,有效提升了治理水平。

3 国家投入是综合治理的主要力量

石漠化治理区立地条件差,大部分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地表水漏失、地下水深埋,土壤保水率低,水资源的利用十分困难,造林成活率低,治理难度大。以红河州建水县为例,石漠化土地中度、重度、极重度石漠化比例达73.1%,造林极为困难,由于缺水,大部分地块甚至只能采取封禁、防火等被动治理手段来开展治理,仅有26.9%的轻度石漠化土地有产业发展潜力。在这种情况下,指望社会力量、产业资本在中重度石漠化地区投入无收益前景的石漠化治理,显然是不现实的。甚至在轻度石漠化区,社会资本也是有选择投入,优先在石漠化区边缘地带,或石漠化区的非石漠化土地中进行开发。前述的渐兴林果有限公司,虽然在石漠化治理规划区进行产业开发,但是在土地选择上,还是优先选择非石漠化土地,轻度石漠化土地仅为150 hm2,仅占整个项目用地的45%。同时石漠化区也是人口密集、开发较早的地区,开展治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地区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群众没有治理的自觉性,没有治理的技术能力,而且难于承受治理的高昂成本,导致石漠化治理只能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财政投入和工程治理还将是石漠化治理的主要投入力量和方式。

4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治理要解决的问题

4.1 要解决治理和管理机制不顺畅的问题

当前在石漠化综合治理中存在项目管理机制不合理、工程施工管理脱节的问题,有的县市在试点工作中,完全由发改部门包揽计划下达、规划计划、发标招标、工程施工所有环节,不公开、不透明,各业务部门无法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应的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和工程的具体实施,造成信息不明、项目冲突等现象,无法顺畅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设。

4.2 要理顺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之间的法理地位问题

国家投入有一定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对资金投向、补助环节和使用方式的管理比较严格,往往与社会投入主体对资金使用的方式方法有一定的落差,加之当前社会对财政资金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在扶持政策不明的情况下,项目管理者有畏难心理,很难将资金补助给大户和企业。

社会治理的手段范文4

韩国实名制发展历程

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成为一种具体制度始于2003年3月。为减少网上的语言暴力、名誉损坏、虚假信息传播以及不正常的人肉搜索,韩国信息通信部向当时的卢武铉总统建议,首先从政府部门开始网络实名制,然后逐步推广到民间。

崔真实事件的发生,则直接推动了网络实名制的扩展。2008年10月2日凌晨,年仅40岁的艺人崔真实在筹拍《我人生中最后的绯闻》第二部期间,在浴室用绷带自缢身亡。警方调查显示:崔真实死于网上流传的一则有关高利贷的谣言。此后,两名女粉丝和艺人相继自杀。2008年底,《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修正案,将网络实名制扩大至日用户数量超过10万的所有网站运营商。

但另一方面,韩国实名制遭到了来自三个方面的挑战:

一是个人安全信息事件的屡屡发生。实施网络实名制以后,韩国主要网站成为了黑客们的主要攻击对象。一旦网站被攻破,施行实名制的网站显然比匿名制的网站更令人不安。

二是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效果饱受质疑。首尔大学的研究表明,诽谤跟帖数量从实名制实施前的13.9%下降到后来的12.2%,下降幅度微弱之至。另一项由信息通信部自己参与的研究显示,恶意帖仅仅减少2.2%。而反过来的数据则是(同样来自首尔大学的研究)网络论坛平均参与者从2500余人锐减到不到800人。

三是与保护候选人支持者隐私要求不符。SNS社交网站近年来在韩国政治生活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使用SNS社交网站的选民对于整个韩国政治影响日增。为了保护候选人支持者的个人信息,网络实名制显然也不适合了。

适合实际的互联网治理策略

治理互联网应当采取与治理现实社会不同的宏观策略,“通过代码而治理”是治理互联网必须树立的观念。

无论是治理现实社会,还是治理互联网,都有四种治理手段:法律、自律、市场和架构。所谓架构,可以将其理解为世界的客观限制,比如我们无法以超越光速的速度前进。在互联网世界中,架构则表现为代码,即代码是架构的特殊形式,是指建构互联网的程序和协议。包括各种协议,如数据链接协议、网络交互协议、传输协议、应用协议等;还包括能接入因特网的应用层的各种程序,如浏览器、操作系统、加密模块、Java、电子邮件系统等。互联网治理与现实世界的治理最大的不同在于架构可变。在现实世界中,架构往往不可改变,只能作为其他治理手段的前提条件而存在。但是互联网采用何种架构(代码)则是人工建构的,人们的选择实际上决定了互联网的架构。

在互联网治理中,依据代码而治理应当成为优先的选择。我们看到,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出台和实施还是延续了治理现实世界的思路:当政府和民众认为某种手段对于解决网络不端问题具有较好的效果时,就制定法律,为行为人(网民)设定义务,要求行为人做出某种行为(后台实名登记)。这样的规制方式忽视了代码在互联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韩国网络实名制并没有一套身份验证系统来支持。韩国网络实名制与互联网基本架构的特性直接相悖。互联网的基本架构中,网络上传递的信息很难确定发出方、接受方以及内容,互联网自身并不具备一个身份验证架构,也就是说,无法将某种网络行为与特定的人联系起来。而韩国网络实名制要求网民后台登记,确立起网络信息与特定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试图解决由互联网基本架构的性质带来的规制无效的问题。网络实名制将单一身份证号验证作为手段,没有一套有效验证的代码作为支撑,这就为“身份证伪造器”之类的软件留下了可乘之机,大大影响了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效果。

其次,韩国网络实名制采用了分散式搜集信息的方式,缺乏整体上安全有效的设计。韩国网络实名制是由各个网站验证和保存用户的相关信息,这就意味着网民每成为一个网站的用户就不得不将相关的身份信息提供给网站,网民的隐私信息就多了一个被泄露的渠道。网民登录的网站越多,被泄露的可能性就越大。网民的身份信息缺乏整体上安全可靠的保护手段,是导致韩国网络实名制废止的根源之一。

我国对代码治理重视不够的倾向仍然存在。在网络治理的问题上,代码决定了网络行为的可规制性,代码影响了法治、市场与自律的作用,代码是网络行为最重要的规制手段。我国互联网管理政策,仍然延续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技术手段仅仅作为治理的一种手段来看待。将维护现实世界安全的思路移植到虚拟世界,应当说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但是也忽略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某些重大区别,现实社会中技术仅仅是改造世界的一种手段,而在虚拟世界中以程序和协议为形式的技术,却是构造世界的基础,或者说,是世界的始基。

传统的“技防”观念给网络管理者带来的观念误区是,技术仅仅能够对网络结构的增量发生关系,仅仅能通过附加于网络结构上的程序实现对网络行为的约束,比如说通过安装“绿坝”过滤软件让青少年远离网络不良信息毒害。事实上,代码能够通过网络基本结构的改变,将某些规制性要求暗含到协议之中,从而实现治理的目标。简而言之,构造一个可规制的网络世界,比如兼顾保护隐私和可追溯性的身份认证成为登录网络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我国互联网管理政策中,应当强调“代码是实现网络治理的首要考虑因素”。

增强政府规制互联网的能力

政府增强规制互联网的能力可以通过代码变化而实现。

韩国实名制通过出台强制性规范,确立用户与特定身份之间的关联关系,试图将网络行为的“谁”、“做什么”、“在哪里”三个问题确定下来,从而使政府得以规制网络行为。如前所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同,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一定会实现增强政府规制互联网能力的目的,反而有可能会带来某些不可避免的负面后果。实际上利用代码的变化能够有效地增强政府规制互联网的能力。代码变化可以根据改变的程度将其划分为两个大的层次:一是代码重整,即针对互联网核心层(比如对TCP/IP协议)的代码改变。二是代码调整,即针对互联网应用层(如各种应用软件、操作系统等)的代码改变,或者说嵌入互联网中的代码改变。

代码重整的机遇实际上已经出现在了我们面前,我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CNGI)已经于2003年启动。当前,我国已经建成世界上最大的IPv6示范网络,我国IPv6的部分核心技术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下一代互联网已经将安全等与网络规制密切相关的要素列为基本协议所必须满足的标准。如提出用真实IPv6地址来解决互联网的安全性问题的构想,其目标是每个网络终端都使用真实的IP地址访问网络,网络基础设施能够识别伪造IP源地址的分组,禁止不真实IP地址分组在网络上传输。一旦上述要求真正贯彻到互联网的基本架构中,政府对网络不法行为的查处将会变得更为容易。

代码调整,即通过应用空间的协议来规制,是更加常态和可行的选择。比如,IP地址追踪软件能够让网站记录哪些电脑访问过某网页,登录验证软件既使用户的个人身份得到验证,也令用户隐私得到保护,而内容验证软件则可以对数据包的内容进行审查等。为了实现规制的目的,政府必须查清楚网络上“他是谁”、“他做什么”、“他来自哪里”,这三点都可以通过不同种类的软件来确定。因此互联网上有助于解决这三个问题的应用程序将增强政府的规制能力。

深入的公共商谈

对互联网治理而言,缺乏的往往不是规制的手段,而是整个社会对于互联网未来发展以及我们所采取手段的深入认识。

互联网的特性使得社会公众讨论逐步有了趋近于哈贝马斯所说“理想对话情势”的条件:所有对话的参加者机会均等,言谈自由,没有特权,诚实,免于强制等。但是纵观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公众讨论,这样的“理想对话情势”并未出现,这表现在:一是讨论的整个过程受到党派政治的影响很大,特定的网络公众事件往往被党派所利用,其效应被放大;二是讨论的过程中,集体主义情绪替代了科学而理性的判断,一些有价值的观点被淹没在意识形态的喧嚣中;三是讨论的思路比较单一,讨论范围较窄,基本上围绕网络实名制该不该采用展开,即使是不少反对者似乎也认为网络实名制是遏制网络不法的重要途径,这导致公众的讨论并未触及问题的核心。

社会治理的手段范文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我国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当前,在继续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优化综合治理的各个实践环节,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和谐的社会氛围。

服务发展大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必须树立服务发展的大局意识,准确把握新时期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全局中谋划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部署中突出和推进经济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因此,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各项治安政策、各种治安措施都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来制定和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个主体要切实将以人为本作为工作理念和工作手段,通过具体作为,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当家作主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形成工作合力。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全面,是指发展要有全面性、整体性,不仅经济要发展,而且社会各个方面都要发展;协调,是指发展要有协调性、均衡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发展要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可持续,是指发展要有持久性、连续性,不仅要保证当前发展,而且要保证长远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不同的职能部门、机构、人员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的各个环节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以保证各部门运转有序,各项政策和措施科学有效。

协调利益关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坚持统筹兼顾,即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各种关系,又要正确反映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各种不同利益关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求运用好统筹兼顾这一根本方法,全面把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布局,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兼顾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要求,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协调、相补充、相促进,实现社会各个方面的良性互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统筹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处理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社会治理的手段范文6

关键词:风险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效能治理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65-02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尽快予以修订完善。多年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启示我们,必须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来修订《食品安全法》。

一、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

在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中,风险治理理念为核心理念、第一理念,其他理念大都由风险治理理念所派生或所延伸。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对全球食品安全工作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应对这些重大事件中,国际社会逐步探索出了以科学为依据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模式应运而生。

风险分析模式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正逐步从结果治理向过程治理、从经验治理向科学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变。

风险是众多管理科学面临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领域是充满风险的领域。安全与风险对立统一、此消彼长。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只有从安全与风险的对立统一中把握食品安全,才能准确地把握食品安全的真谛。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应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以其统领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

首先,应当将风险治理原则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食品安全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原则。风险遍布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有必要强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全程治理,尤其要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风险来源于社会的许多方面,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破解食品安全难题需要专业机构、队伍和人员,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只有积极主动,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从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动治理。

其次,应当将分类治理制度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领域,往往基于业态、规模、产权等要素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类。严格说来,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食品安全治理的本质和精髓。食品安全与食品风险是相对应的概念。从绝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从相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治理的基本策略是分类治理、分步实施。有必要从风险的角度对食品企业进行科学的分类、分级,政府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监管资源,也可以提高监管效能。

再次,应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具体制度。为实现全程治理,在新体制下,有必要明确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关系;为实现社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鼓励和支持监管部门、评估机构、食品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为实现能动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风险;为实现专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

二、将社会治理理念发扬光大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例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制度有着丰富的发展内涵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必须深刻地看到,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仅仅停留在治理理念的层次上既不充分、也不深刻。艰巨的任务是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必须坚持大社会安全观,通过科学的制度机制安排协调好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公众、媒体等多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纵横交错、密切协作、职责清晰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首先,应当把社会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作为治理原则和治理策略,社会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治理的视野和胸怀。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敏感、复杂、艰巨,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可谓关注度高、满意度低,参与度高、容忍度低,期望值高、信赖值低。在此特殊历史时期,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命运共同体,群策群力破解食品安全难题。

其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涉及众多主体。在这些主体中,有的是权力持有者,有的是义务承担者;有的是私利益追逐者,有的是公益维护者。应当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积极引导、有序推进,加快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大格局。

再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例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以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管理体系社会专业评价制度,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三、将责任治理理念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企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和治理力度的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强化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的科学配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消费,食品消费的基本前提是食品必须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企业对社会的基本义务,是食品企业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诚信自律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原则。诚信自律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缺陷。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责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大限度地发现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责任的核心是依法依约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认证、安全评价等。

其次,应当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从食品企业来看,企业应当拥有专职管理人员从事风险防控。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来看,有必要保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从社会专业机构来看,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和水平。

再次,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不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尤其要加大对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民事手段,强化对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给企业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制裁措施。

四、将效能治理理念摆上日程

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标、根本目标是安全。但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从政治的角度来驾驭,也需要从经济的角度来把握。除了安全的目标外,还必须考虑效能的目标,这是食品安全治理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治理应当注重治理投入与治理产出的关系,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影响食品安全治理效能的因素很多,有宏观层面的问题、中观层面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科学的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法制、监管方式、监管行为等,往往会产生积极的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反之,则有可能阻碍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首先,应当将食品安全效能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实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效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等,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资源、信息资源等,实现食品安全资源共享,实现内涵式集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