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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范文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中小企业 融资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但由于中小企业所固有的特性,中小企业无论是从银行贷款还是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的可能性都比较小,由此产生的融资“瓶颈”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首要因素。资产证券化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中介方式,在资本市场上构筑了更为有效的融资渠道,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上与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并列的第三种主流融资方式,在化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方面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原理
1970 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担保发行了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MBS),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证券化的资产从抵押贷款扩展到其他资产上面出现了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简单地讲,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某项资产或资产池的可预见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一个过程。通过特殊目的机构(SPV)具体负责资产池的运作,寻找承销商和投资者,实现资金的筹集,同时监
督资产运作和现金流的产生,直至最终清偿融资债务。
二、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
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一般会面临诸多的限制条件和严格的贷款审查程序,能否实现融资往往取决于中小企业资信等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对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仅只适合于我国极少数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虽然对中小企业信用要求相对较低,融资方式灵活,但融资成本较高。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存在诸多的优势:资产证券化本息的清偿不是以企业的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而是以证券化的资产为限,企业融资风险较低;向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时资产负债会同时增加,负债率也会提高,而资产证券化属于表外融资,资产负债率不会发生变化,保证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资产信用,通过资信评估,可以把特定债务信用(债项评级)从整体信用(主体评级)中有效剥离出来,评级可以直接集中在具体资产或资产池对投资者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上,从而有可能使这部分特定的债务获得比企业高的信用等级,使信用提高,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在我国,一些公司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如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1997年和2000年将其部分海外应收账款成功进行证券化融资,取得了良好的融资效果和经济效益。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标志着国内资本市场对这一金融工具的认可。资产证券化必将有助于最终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融资体制,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
三、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实施程序
1、发起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
发起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即确定所需融资规模,然后对现有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证券化的具体目标选择一定数量的资产,将这些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形成一个资产池,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应具备以下特征: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该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该资产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对债务人的效用很高;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该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对中小企业来说,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和具体投资项目等可以成为证券化的资产,满足融资需求。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是作为大型企业的配套企业存在的,它们与大型企业的业务往来产生了相当规模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有大型企业的信誉作保障,坏账率比较低,具有证券化价值;中小高科技企业可通过对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一方面无形资产经过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技术处理后,总体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所发行的证券风险较低;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投资无形资产支持证券,能够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收益。因此,以无形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对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前期项目已经投入营运,并且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现金流,中小企业运用资产证券化,以项目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面向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以获得企业急需的资金,从而摆脱其融资“瓶颈”。
2、成立特别目标公司SPV,发起人向其出售资产池
资产池确定后,需要创立一个特别目标公司(SPV)。SPV可以是一个投资公司、投资信托或其它类型的实体公司,是处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机构,有时由发起人直接设立。在组建SPV时必须做到:债务限制、设立独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满足禁止性要求。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结构要素中,SPV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整个证券化融资能否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
SPV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有效地形成“破产风险隔离”,将项目资产及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分开,融资风险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发起人自身产生的风险无关,以确保一旦发起人破产,投资人对证券化的资产有法律效力的强制行使权,从而达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
3、完善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
SPV确定后,在包装组合资产、设计证券结构之前,必须首先完善资产证券化结构,与相关的参与者签订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确证券化过程中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SPV还要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组织结构设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及资产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评级机构在了解SPV基本情况和资产组合的信用状况后,提出初步的评估级别,如果该级别与SPV预期的级别出现差距,评级人员会提出证券化结构安排或信用增级的具体建议。
4、信用增级
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增强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必备条件和催化剂,其目的是提高资产证券化的资信等级,从而提高定价和上市能力。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资产信用。通过资信评估,可以把特定债务信用(债项评级)从整体信用(主体评级)中有效剥离出来,评级可以直接集中在具体资产或资产组合对投资者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上,从而使债务取得较该资产原始拥有者更高的信用等级,使信用提高。
SPV可以采取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通过发行优先级债券和次级债券的方式实现,外部信用增级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实现。信用增级提升了融入资金方或受托人的资信质量,从一定程度上割断了发起人或受托人的资信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起到了风险隔离和屏蔽的防火墙作用。
5、信用评级
在完成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的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能够降低发行成本。
6、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
SPV出售证券,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格,向原始权益人支付价款,完成融资过程。
7、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
SPV指定发起人或者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资产的现金收入,并将其存入托管行。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转交SPV进行资产管理,准备到期还本付息。
8、清偿本息
SPV委托托管银行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偿完毕,各种合同终止,全过程结束。
四、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
1、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具备较高的信用级别
尽管中小企业的信用条件有所改善,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更多地还需要通过增强外部信用得以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不仅可以对资产证券化辅以严格的风险测定与评估,对拟进入资产池资产的风险类型、期限结构进行结构性分解和匹配,以达到特定效果,满足特殊要求,更重要的是能够提高证券产品的信用级别,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发起人的要求。
2、组建具有政府背景的SPV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SPV对整个证券化融资能否成功运作非常关键。组建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充当SPV,可以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能广泛挖掘各中小企业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实现资产充分组合,使风险得到充分对冲,同时有利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提高;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顺利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以政府部门出资为主,吸收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甚至自然人的资金,建立专项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专门买卖为中小企业融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活跃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同时,国家也应制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专项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更多机构和个人投资专项基金。
3、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资产证券化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在发起人的资产出售环节,需要正确核定资产的价值;在SPV的信用增级环节,需要一些担保、购买从属权利等手段;在证券发行前,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在证券发行时,需要必要的信息披露。这些环节的成功实施,都依赖于良好信用基础的建立,而当前我国的信用状况难以满足这些需要。
4、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还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如SPV的组建受到《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制约;在会计处理和税收上存在一些法律障碍;而对于“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法律界定还是一片空白;债权转让也受到我国《合同法》的制约等等。因此,应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关联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资产证券化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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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卫柏:资产证券化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2006(2).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范文2
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全球兴起一股金融创新的浪潮,各种金融创新工具纷纷涌现。资产证券化以其独特的市场功能引起世人的注目,被认为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
从广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包括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一级证券化是指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证券直接融资的过程,其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包括商业票据、企业债券和股票、这种资产证券化属于一级证券化,我们现在所称的资产证券化属于二级证券化,它是指商业银行将已存在的贷款或应收账款等银行资产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交易工具的过程。例如,将不良贷款或小额的流动性低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集合,包装成具有高流动性的证券。二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
二、世界资产证券化的概况
资产证券化最早源于美国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其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1970年至1985年的兴起和繁荣阶段,该阶段的主要特点就是证券化资产仅限于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并且证券化的应用范围仅限于美国国内;二是1985年至今的广泛深入发展阶段,该阶段的主要特征包括:基础资产的广泛化、证券化技术的成熟化、证券化发展的国际化。统观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在推进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在不同的经济背景和环境中,世界各国和地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选择也大相径庭。美国、欧洲等国家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多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是最容易证券化的资产。对于固定利率住房抵押贷款而言,其贷款条件较为标准化,金融机构已经积累了大量数据,一组条件相仿的抵押贷款在违约率、平均还款期限等方面仍能显出极强的规律性,故而也就易于证券化了。但是,资产证券化在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则更多地以不良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大量不良资产在金融系统沉积,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来予以消化和解决;另一方面,美国的不良贷款证券化实践也为亚洲各国提供了经验借鉴。由此可知,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并非一定要遵循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到其他贷款资产证券化、从优质资产证券化到不良贷款证券化这一循序渐进的过程,可以根据现实需要灵活选择。具体而言,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性的要求,因此,不良贷款证券化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更具有紧迫性。
第二,政府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选择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在美国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制度安排属于政府主导型。其中美国的FannieMae、FreddieMac和GinnieMae三大公共机构、香港的HKMC等机构,都在一定程度上借助国家信用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推动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反观欧洲的英国、德国等,则选择了一条市场主导型的发展道路。对我国而言,由于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投资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也还比较陌生,因此由政府机构来参与并推动早期的证券化运作,无疑有助于这个新兴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银行资产处理方式和融资工具,在西方国家已获得了相当的发展,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对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我国而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存在,严重地影响着银行功能的正常发挥,威胁着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日益积累的问题已经凸显出来,怎样解决好这一问题,成了搞活金融的关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但都反映出我国微观经济运作中存在着非市场化的政策行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失成为一种解决我国不良贷款的较好选择,把不良资产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持有并处理,实施债转股,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进行债券与股权重组,为盘活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提供了一条有益的渠道。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缺陷是金融工具单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为资本市场增添了融资工具,为投资者开辟了一条可选择性渠道,从而有利于投资者的储蓄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化。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发行人、创造者、服务人、管理人和投资者多元的机制匹配,资产证券化还要求有一个规范化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财务制度、信用评级制度、担保制度等体系。因此,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进程。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我国住房抵押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按揭)贷款通过资本市场发行抵押证券进行融资,克服了低流动性的局限,在西方国家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我国的住房按揭市场已开始运作,发展态势迅猛,实施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将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促进规模贷款的扩大,从长远看,能促进我国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要修改现有法律条款中不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内容,为资产证券化出台专门法律,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资产证券化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信用增级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监管制度等,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可以制定资产证券化的特别法,这种方式更容易,成本也比较低。
2.规范金融中介的运作,确立信息披露机制。国家应对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建立统一的操作规程,杜绝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乱收费等现象,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系统。
一方面,可由政府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服务中来;另一方面,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现有金融中介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道德风险的发生。
3.建立一支强大的专业人才队伍。从发达国家引进专业人才并不是长久之计,我国应注重本土人才的培养,以及工作团体的建立。资产证券化涉及金融、证券、房地产、评估、财务、税务、法律等各个专业,需要不同专业从业人员的密切配合。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范文3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真实出售 从属参与
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已有数年,有关文献不断见诸报刊。但这些研究大多从经济学、金融学的角度来论述,较少有从法律视角的阐释;大多偏重于对国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情况进行泛泛的介绍,较少有比较严密细致的规范分析。本文无意也没有能力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研究的方方面面都进行梳理和评论,仅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模式做一个重新审视。截至目前,我国除了一些贷款债权转让和境外融资的项目涉及资产证券化外,尚无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实例,进行实证分析和计量数理分析的基础尚不存在,因此文章将主要以目前已有的法学研究文献为参照,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并注意着眼于不同制度设计之间的比较分析。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涵义界定和融资方式、融资架构互相关联,论述将从上述方面分别展开。
一、资产证券化定义的重新审视
作者在近来的阅读中深感虽然文献纷繁众多,但大家对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却相去甚远,甚至有的文章本身对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把握都不能保持前后一致。有学者对资产证券化定义的困难说明了原因:资产证券化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和类型,这显然给其定义和性质界定造成了困难。 同时,不同学科之间的视角差异也导致了资产证券化定义的多样性,本文将主要评价几种典型的法学角度的定义。
第一种典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指,‘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过程。’” 可以看出,作者引用了经济学研究者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如果可以赋予这个引证行为以学科之间关系的含义,似乎能够认为经济学研究对资产证券化这一制度创新的关注早于法学研究。相应的,该文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资产的原始权利人将资产出售给一个特设机构,(一般称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该机构以这项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支撑发行证券,以证券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款,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另一种代表性观点的持有者首先通过分析美国学者的资产证券化定义,总结出其基本的技术特征:“第一,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必须是由特定资产支撑的,支撑的含意是指由这些资产所担保或者证券代表了这些资产的部分利益;第二,资产证券化必须涉及资产转移的设计,以使支撑资产的证券与这些资产的持有者的风险隔离。” 接下来,作者引用了Shenker &Collettad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重新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同样,如果可以赋予这个行为以国别差异的含义,可以认为它反映了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研究方面,美国都领先于中国这一事实。
第三种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创立当事人和构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缺乏流动性的债权(金融债权性资产)转化为资本证券上的财产权得以流通的制度。”
先来评价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过程;但又认为资产证券化基本交易结构中的基础行为是资产出售。显然,定义中所说的“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范围宽于真实出售,文章对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定义和对其特征的表述是脱节的。
第二位学者采用的资产证券化定义和对其特征的描述也有出入。Shenker &Collettad定义中的出售是指证券而非基础资产的出售,该定义并没有说资产出售就是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重新出借基本财产时的风险的唯一架构;而该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必须涉及资产转移的设计,以使支撑资产的证券与这些资产的持有者的风险隔离,并且该学者在后文中明确:“简单地说,资产证券化就是把能够产生稳定收入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由该实体以这些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所谓支撑的意思就是该证券由这些资产作为担保或者代表了对这些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并用发行证券所筹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 这实际上把Shenker &Collettad的上述定义的外延缩小了。
比较一下可以看出,前两种定义实际上大同小异,都认为通过真实出售的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资产证券化必须涉及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第三种定义虽然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债权证券化或者债权流动化,缺点在于没有说明资产证券化的机制。
一般而言,证券化是指某项基础性权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债权性权利、担保性权利、社员性权利等)通过转换方式、衍生方式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化权利的过程,其中,无论是转换方式还是衍生方式,均可能涉及证券发行或募集资金的行为。转换方式又称“直接证券化方式”,是指将原始债权或相关权利予以份额化,并使其转换为有价证券,从而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的方法;衍生方式是指证券发行人以其取得的原始债权或相关权利等资产作为基础或者担保,另行发行不超过资产净值的派生证券,并以金融资产的本息偿付该派生证券的方法。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检讨证券化的本质及其机制,而不是界定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的内涵和外延,鉴于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就是指金融资产的证券化,本文对之不做区分。我们认为,一个准确、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定义首先要明确其基础性权利证券化的实质,其次要说明其机制是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创始人和其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强,进而实现特定资产的证券化。其中,风险隔离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融资结构设计,真实出售只是其中一种。
在美国,银行作为创始人进行证券化的常用方法有三种,其顺序基本上是参与(sub-partition)、出售和更新。 所谓从属参与,就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借贷债权)在不转移权利关系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原债权者和第三者之间的契约,是原债权者将从相应标的债权得到的现金流(经济利益)向第三者支付的契约。 在从属参与的法律关系中,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创始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合同继续保持有效。资产也不必从创始人转让给SPV,而是由SPV先行发行资产证券,取得投资者的贷款,再转贷给创始人。此时,创始人对基础资产仍然保有所有权,不同于真实出售。更新一般用于资产组合涉及少数债务人的场合,如果组合债务人较多则少有使用,因此这种模式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实际上,更新这种方式还是发生了过程更加复杂的资产所有权的实质转移,有关真实出售的论述对更新也基本适用。所以,抛开更新这种方式不谈,恰当的资产证券化定义外延至少应该能够涵盖真实出售和从属参与这两种方式;如果将资产证券化的外延限制得过于狭窄,将不能很好地涵盖实践中的资产证券化类型。当然,有关从属参与是最经常的资产证券化方式这一论断的坚实性似乎有待进一步考察;但从逻辑上来看,并不妨碍本文对资产证券化定义进行审视的正当性。
因此,我们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强,进而将之转变为证券化权利的过程;其中转换方式主要是通过特殊目的信托机构(SPT)发行受益凭证,衍生方式主要是特殊目的公司(SPC)架构下的从属参与和真实出售。
在这里有必要谈一下担保融资(secured financing)。担保融资的涵义相当广泛,它泛指凡是通过提供某种担保的方式而进行的资金融通。这种资金融通的基础法律关系实质可能是赊销、借贷等,担保的方式可能是保证、抵押、质押、浮动担保、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等。担保融资强调的是融资过程中加强融资信用的方式;而资产证券化所强调的是特定资产流动性的增强,这两个概念的出发点和考察的对象不同。从属参与模式既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之一,同时也属于担保融资。
二、风险隔离方式的比较分析
资产证券化和传统的企业证券化虽然都是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但是他们的资产范围不同。传统企业证券化中,企业以整体信用为担保,资产证券化则是将某部分特定的资产“剥离”出来,以实现和企业整体信用的风险隔离。所以,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环节在于实现资产的特定化、实现不同程度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方式应该也能够多样化,创始人可以通过选择从属参与方式或者真实出售方式实现在证券市场的融资。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我们将通过分析从属参与的制度优势说明:真实出售不应该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模式。
采用真实出售方式,创始人可以将基础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并使自己不再受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投资者追索权的影响。但是,真实出售模式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比如在资产转移的时候就要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可能更加重要的一点是,创始人为了实现彻底的破产隔离效果,其对证券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通常被限制或消灭。 真实出售的受让方除了希望资产的价格能够按照历史记录记载的违约率进行折扣,通常还希望出售方提供更进一步的折扣。因此SPV(特殊目的机构)一般倾向于获得比支付其发行证券更多的应收帐款。这使得投资者、SPV、信用评级机构不会从原始债务人预期以外的迟延支付或者违约事件中受到损失。从资产转让方来看,为了通过获得更高的评级而得到更多的现金流,也可能有动力提供过度担保。尤其对于总体信用达不到投资级的企业,过度担保可能是其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实际上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创始人售出去的应收款一般都要大于支付发行证券所需的款项。因此,围绕过度担保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创始人希望在融资效果确定、融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过度担保的比率越低越好;相反,投资者、SPV和信用评级机构希望过度担保的比率越高越好。从某种意义上说,过度担保是创始人进行真实出售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必须承担的间接但实实在在的损失或者成本。
但是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过度担保的存在,创始人可能倾向于保有对基础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在真实出售的模式下,资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创始人不得再对特定资产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当事人保留剩余索取权的约定很有可能影响法院对真实出售的重新定性。当然,如果创始人的信用评级是投资级,它可以把资产转移设计成会计上的真实销售,SPV支付完证券后,剩余资产可以被创始人收回,不用改变真实出售的会计处理。如果创始人的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保护投资者远离创始人可能的破产风险就是必要的,要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同时保留剩余索取权,一般需要设置双层SPV架构。在这种方法下,创始人先把应收帐款出售给一个全资拥有的SPV,设计出破产法上的真实出售,以获得破产法的保护。接下来,该全资SPV将应收帐款出售给一个独立的SPV,在不必构成破产法上的真实出售的情况下,实现会计上的真实出售。独立的SPV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来支付转让金额。当独立的SPV支付完证券后,可以在不破坏真实出售的会计原则的情况下,把剩余资产返还给全资SPV.全资SPV可以通过被兼并或者以发送红利的方式使剩余资产回到创始人手中。 由于一般来说,通过设定SPV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创始人多信用评级不高,加上在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否定单层SPV结构下的真实出售, 所以,大多数通过真实销售的资产证券化中,创始人要设立双层的SPV来实现对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比较而言,从属参与模式可以实现发起人对剩余资产的索取权,并节约真实出售模式推行双层SPV架构的高额成本。从属参与模式下发生两层法律关系:创始人和SPV的担保融资关系,SPV和投资者之间的股权关系或者债权关系。就创始人和SPV的法律关系来说,实际上是创始人以基础资产为担保,向 SPV进行借贷融资;资产不必从创始人转让给SPV,创始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债权债务合同继续保持有效,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由于是担保而不是真实出售,因此如果担保资产在偿还完证券发行款项后仍有剩余,创始人对该剩余资产仍然享有所有人的权利。这样,既实现了在资本市场融资,提高了资本流动性,又减少了过度担保的成本。另外,从属参与方式可以延迟纳税并且合理避免资产转移过程中的部分税收。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真实出售方式虽然保证了基础资产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但也使投资者丧失了对发起人其他资产的追索权。从属参与模式虽然不构成真实出售,但SPV对创始人的特定基础资产设定有担保权益,在创始人破产时,对该项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从属参与也能够实现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当然,如果担保权人的权利行使受到破产和重整程序的限制,那么从属参与的破产隔离效果会差于真实出售。另外一方面,在从属参与模式下,投资者在以特定资产作为担保的基础上仍然保有对发起人其他资产的追索权,从而可能获得总体上比真实出售模式下更强的信用担保。
综上,创始人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实现特定资产的破产隔离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来加强特定资产的信用评级,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多的融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是采取从属参与还是真实出售模式,发起人要考虑表内表外融资的不同处理、保留对剩余资产的索取权还是阻断投资者的追索权以及税收等因素;投资者则要考虑追求基础资产的彻底破产隔离和保留对发起人其他资产的追索权这两种需求之间的权衡。单纯地通过真实出售模式追求彻底的破产隔离有可能加大创始人的总体融资成本,并且不能满足投资者对发起人其他资产保留追索权的偏好和需求。因此,真实出售不应该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交易的唯一模式。
三、SPV融资架构的功能考察
资产证券化一般涉及特殊目的机构(Specific Purpose Vehicle, SPV)的设立和运作,因此也常常被称作结构融资(Structure Financing)。SPV通常由特殊目的公司(SPC)或者特殊目的信托机构(SPT)来承担。一般而言,在实践中SPV还可以由合伙来承担,但因投资人所负责任较重,而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实务上并不常见。 SPC和SPT各自有不同的制度功能,比如SPC能够发行的有价证券类型要比SPT广泛、多元,SPT由于受到其信托机构性质的限制,一般只能发行受益凭证,而SPC可以发行股权证券、债权证券、短期票券以及一些衍生证券;SPC组织设计具有相当弹性,较为投资人所熟悉和信赖; SPT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等等。SPV是特殊目的公司还是特殊目的信托机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不同的。我们本节将通过考察SPV的功能来验证,资产证券化并不必须包含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进而检讨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真正作用。
如果选择信托架构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导管体,则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一般是由创始人将特定资产通过设定信托给受托人而转换为受益权,受托人再将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加以分割,并以所发行受益证券表彰受益权,促进受益权的流通。从实质来看,创始人和受托机构之间并没有进行真实出售,而是订立了一个为潜在投资人利益的涉他契约——信托契约。按照性质的差异,受益权分为权益型受益权和债券型受益权。 如果发行的是权益型受益证券,则可以认为创始人和广大投资者之间透过受托机构进行了基础资产权益的出售。这个过程首先是创始人和受托机构签订特殊目的信托契约而形成信托关系,创始人将特定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其次,受托机构将信托受益权分割,发行受益证券并将发行募集的资金交给创始人。最后,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契约管理受托财产,向投资者进行特定资产权益的派发。如果发行的是债券型受益证券,取得债券型受益权之受益人,仅能依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之约定,就信托财产所生收益之一定金额享有信托利益,而不能主张配发财产之本金。 受托机构实质上通过发行债权型受益证券完成的是担保融资,整个过程并没有发生任何财产的真实出售。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信托机构作为SPV的融资架构下,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可能不会发生,至少不会在创始人和受托机构之间发生。
如果选择特殊目的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导管体,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方式可以是真实出售或者从属参与。前文已经论述了从属参与和真实出售的区别,在从属参与模式下,特殊目的公司并不承担实现真实出售的功能。
所以,SPV的作用不是作为真实出售的载体,而是更一般地,使创始人的特定资产与创始人本身实现风险隔离,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资产证券化和担保公司债的区别来进一步说明。发行资产基础证券或受益证券与担保公司债,形式上都是以企业特定资产作为基础或者担保,但其最大不同点在于,担保公司债是由企业自己对外发行,其用来设定担保的资产并未与企业固有资产分离,理论上企业仍然必须以其全部资产作为责任财产;然而资产基础证券或受益证券之发行,则必须先将特定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信托或合伙等特殊目的机构或导管体,并非由创始机构自己发行资产基础证券或受益证券,其用来发行证券的特定资产必须与企业固有资产分离。 应当明确,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不是同一个概念,破产隔离是风险隔离的一种较强的形式。前面已经论述,从属参与方式的破产隔离效果在特定的破产法制环境下可能比真实出售差,但这并不影响其能够实现特定资产必须与企业固有资产的分离,并不影响其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另一种可行模式。
有人总结,SPV的正常运转要实现与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与母公司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 实际上,即使是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SPV的资产证券化中,也不能把SPV的本质功能简单地概括为破产隔离。首先,这三项破产隔离功能中,只有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是SPV的真实作用,另外两项却都是使得SPV正常发挥破产隔离功能所必须避免的、由SPV本身这一制度设计所额外带来的成本或者负面效应。SPV的功能不是实现SPV自身的破产隔离,而是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因此,SPV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实现基础资产与创始人的破产隔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自身破产和母公司破产并引发母子实质合并的风险。
四、中国制度语境下的真实出售
离开了具体的制度语境来谈资产证券化不同模式的优劣差别,只能提供一种思维方法和规范分析的研究框架,判断某种制度设计是否可行和具有效率,还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语境上。
有学者认为,在美国担保权人的权利行使要受到破产和重整程序的限制,这正是美国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法律原因。 该学者注意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理论的地方性知识的特性,但又认为该理论可以通过对破产隔离原则的运用,解释不同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从而具有了一种迷人的普适性, 并认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在中国可以帮助债权人避免担保制度中存在的无效率现象。 本文不去评价在美国法律环境下,破产重整程序对担保制度的种种阻碍的实际效果,也不去讨论真实出售模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有无必要以及是否可能避免担保制度中存在的无效率现象;在我们看来,有关中国担保制度的无效率及其矫正的问题,需要另文讨论。本文将分析在我国的破产法制下,某项财产被设定融资担保和被真实出售后的不同法律地位,以及担保债权人的别除权和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取回权的实际效力状态。
这一分析具有现实意义的前提是创始人真实出售某基础资产后仍然对之实行占有或者管理。实践中,如果财产被真实出售后不由创始人占有或者管理,则该财产不会进入破产程序,自然不会受到破产程序的任何影响。但在很多时候,创始人会作为服务人来管理或者收取应收帐款。有时候SPV会发现任命一个服务人来管理或者收取应收帐款比较节约成本。服务人一般应是对应收帐款的管理具有一定经验和便利的机构。在许多时候,由于创始人不愿放弃与客户的业务联系,所以尽管它们把应收帐款卖给了SPV,但还是作为服务人继续保持与这些客户的联系。这样,不管是创始人把代为收取的应收帐款放在自己独立的帐户还是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创始人和SPV在银行共同开立的封闭帐户中,如果创始人破产,都可能涉及对该财产性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优先受偿中的“优先”是何种涵义,是否优先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按照文义和体系解释,应当认为破产财产不受第三十七条破产清偿顺序的约束,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就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径行优先受偿。
如果真实出售是信托架构,则一般是受托的信托机构代表持有权益型证券的投资者向创始人主张取回权;如果是公司架构,则是SPC直接向创始人主张取回权。按照中国《破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七十二条明确:他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范文4
关键词:林业;投资;资产证券化;林业资产证券化
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林业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我国林业产业重要的投融资渠道,为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林业资产证券化在为盘活流动性差,林业建设融资的林业资产等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对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其他领域的实施和推广,尤其是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推广,为林业资产证券化积累成熟的经验。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的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将其出售给证券特别载体(即SPV),然后由SPV以购买组合资产以担保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由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行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原有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通过结构性分离与重组,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全过程。ABS方式的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来使原来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并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流动性高和债券安全性、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和筹集资金的成本。ABS运作的特点就在于通过信用增级计划,使得信用等级较低、甚至没有获得信用等级得机构,照样可以进入高档投资级的证券市场,通过资产的证券化来募集所需资金。
二、林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
(一)宏观和微观环境的已经成熟
我国无论是从资金来源、投资项目和林业融资的政策环境看,林业融资方式的创新都是可行的,林业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和大量优质的投资项目为ABS融资方式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健全的同时,相应的配套设施也正在建立从整个宏观的市场角度来看,全国逐渐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全面、完备的市场,资本的流动性已经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市场监管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这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运行是极其重要的。从微观上看,随着林业产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企业也逐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林业企业也逐步提高了对风险、融资以及市场竞争的认识,这为资产证券化的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微观基础。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林业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林业项目建设具有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的特征
林业作为国家基础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林业企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随着林业产业的发展,大量素质优良、收入稳定、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不断涌现,这些优质的投资项目是ABS融资对象的最理想选择。
(三)利用ABS进行融资,有利于我国林业尽快进入高级项目融资领域
目前我国林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多在BBB级以下,无法进入国际市场进行融资,而ABS融资方式却能利用SPC使信用等级增加,从而使我国企业和项目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成为可能,通过在国际高档证券市场上通过证券化进行的融资,使林业建设有机会直接参与国际高档融资市场,学习国外高档证券市场运作及监管的经验,利用ABS进行融资,将极大地拓展我国项目融资的活动空间,加快我国的项目融资。
(四)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林业国有企业存量资产
国有企业在林业企业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在国有林业大中型企业中,有许多企业,一方面持有大量的应收账款、票据和流动性偏差的优质资产;另一方面负担着巨额的银行债务和企业债务。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改善林业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债务的转让和抵减,清理企业三角债,盘活存量资产,改变债务和收益的期限结构。
三、林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设计
林业资产证券化基本运行流程如图1所示。
资产化证券组成要素包括:证券的期限、证券的投资规模、融资方式、投资者的选择、证券定价模型以及发行对象。其中林业证券定价模型为:
其中,N表示资产池中N种不同资产的种类;n表示债券还本付息年限;i表示林业行业内部收益率;Fb表示债券发行费用;Fr表示投资银行、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服务费;Cn表示不同林业资产的年平均现金净流入(根据n种不同林业资产的年平均现金流入进行预测,从而确定C1、C2、……Cn)。
四、林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策略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外部环境压力和内在趋利动机共同催生的金融创新制度,既是经济过程中的外生变量,也是经典理论所认为的在金融领域“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政府建立的法律、税务、会计等制度建设对金融创新有着巨大作用。林业资产证券化存在很多的环节,每一个环节又都涉及到不同参与者的追求自身财富和非财富最大化的利益问题及其权利义务问题,同时资产证券化又面临着如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如何通过一系列契约来约束众多参与者的行为,以及通过制度设定一系列的规则来减少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就成为资产证券化架构者以及当局考虑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解决SPV的设立、证券的发行、上市阶段出现的法律障碍。由政府发起设立国有独资的SPV最适用林业资产证券化,但也存在法律障碍。应该对《公司法》、《证券法》中SPV设立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修订,尤其是对SPV作为空壳公司这一特定的公司形式做出变通规定。在证券发行方面,对目前《证券法》进行变通,使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信息披露等义务在《证券法》中补充完善。并规定我国各类贷款证券化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另外,为利于上市,建议采用做市商制度,增强林业支撑证券的流通性。采取做市商制度进行场外交易发行规模可大可小,简便灵活,不需要复杂繁琐的上市程序,做市商可以根据自己对证券价值的分析给出证券的买价和卖价,并可以使用多个市商建立众多的营业网点,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在《担保法》中对一般债权担保的规定进行修改,规定当事人以一般债权作担保的形式。
2、解决会计相关法律障碍的措施。在会计处理方面,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准则,建议根据证券化监管的需要以及参考外国证券化实践的会计规定,对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对于表外处理,要借鉴国际标准,对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改,对会计上的销售给予更完整的定义。关于会计计量问题,建议采用真实性原则,对发起人因资产证券化交易所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用公允价进行计量,对所保留的资产及负债并已经用历史成本法计量入账的,要进行追溯调整。关于信息披露问题,一方面要对《证券法》、《会计法》、《会计准则》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明确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的时间。对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证券化的资产总额等内容进行会计规范,保证对投资者的透明度。为彻底解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最好的对策是,待资产证券化操作成熟以后,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作为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配套工程,以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多方面的会计问题。
3、解决税收方面的问题。为提高证券化融资在税制上的效率,降低证券化融资成本,必须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的纳税问题制定特殊的规定。首先,根据税收中性化的原则和国际通行作法修订有关的法律法规,减免发起人、SPV和投资者的纳税问题。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向SPV的资产销售及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进行减免。其次,通过建立相关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课税条约,减免离岸业务中对境外收益征收的利息预提税。
(二)完善政府支持体系
1、政府要完善投资环境,使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政府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大力推进并培育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动力。例如,政府可以通过修订我国的《证券法》、《破产法》、《抵押法》以及现行会计、税务制度,制定《基金法》和《信托法》以及与特设载体SPV的设立、运作与管理相关的条例等,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顺利地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法律依据。同时,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取向进行合理引导,使社会资金的应用效率达到最高。
2、建立并完善中立性的,经营上自负盈亏的评级机构。债券评级在机构设置方面,应遵循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原则。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权威性的评估机构,以利于投资者的选择;在信用评级程序方面,要合理设计,进一步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
3、完善资本市场环境。政府要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环境,为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目前,我国在法律环境不具备的前提下,进行资产证券化缺乏良好的法律保障和监管能力。因此,为解决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各方面的问题,最好的策略是规定综合性法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参照各国立法,我国宜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证券化的立法条例,到实践和理论进一步成熟时,再上升为人大立法。
综上所述,由于林业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金融创新工程,对资本市场是有利的,对未来林业建设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在为证券化提供法律制度支持时,必须把握大局,综合考虑,统一规划。我们在制定法律时的视野不应当停留在证券化的资产上,而是要放在我国整体金融市场创新和调整上。放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上来,站在这个层次上做好调研,对各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建立,由此推动我国林业资产证券化事业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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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范文5
关键词: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企业估价资产证券化
一、不良资产的多样化出售
“出售”作为清算不良资产的重要渠道,从交易对象上说,主要是债权人将不良资产以各种形式向债务人以外的主体转让;从交易价格上讲,则主要是按照不良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易;从交易标的物上来看,则是运用各种技术对不良资产处理之后形成的各种资产(如经过分类和增加担保的贷款、债转股形成的股份、资产证券化后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在世界各国的不良资产清算中,美国是通过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最成功的国家。
1.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的运作机构。在美国的储贷危机中,主要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简称FDIC)和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简称RTC)两个机构承担了金融不良资产的清算和问题金融机构整顿的任务。前期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责任主要是为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接管破产金融机构和对金融机构实施日常监管。起初FDIC主要依靠其内部工作人员逐个处理破产银行的资产。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中期,随着银行倒闭数量的增多,FDIC不得不开发新的方法处理破产银行的资产,逐步转向依靠市场或利用私营部门来处理破产银行资产。
迫于危机的日益严重,1989年国会解散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成立重组信托公司。RTC被赋予了三个目标:(1)清理破产储贷机构,争取最高的净现值回报;(2)尽量减少资产清算对当地房地产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3)尽量增加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供应。同FDIC不同,RTC自成立之初就面临数以百计的破产机构和上千亿的资产,RTC更注重利用私营部门的专家和资本市场快速处理其所接管的资产。
2.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的手段。FDIC和RTC在清理破产金融机构及其不良资产过程中,采用的出售手段主要包括买卖破产银行、公开的拍卖、暗盘竞标、资产管理合同、证券化和股本合资等。
买卖破产银行。FDIC和RTC收购和出售破产银行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由一家财务状况良好的联邦保险会员银行购买破产银行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同时接管破产银行的保险存款(或者接管其全部存款),这种做法被称为购买和接管(PurchaseandAssumption,简称P&A)。伴随破产银行数量的增加,P&A也发生了演变。最初,收购银行一般接管破产银行所有的存款债务(包括未保险存款)及某些抵押债务,购买“清洁”资产,如现金等。FDIC一般不将贷款卖给收购银行,而是由自己承担这部分风险。随着FDIC接管的资产规模超过了自身承受能力,FDIC引入了“回售”期权(putoption)的概念,试图将尽可能多的资产转让给收购银行。根据“回售”期权,FDIC要求收购银行购买破产银行的全部资产,但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将不愿保留的资产售回给FDIC.尽管“回售”期权有利于将更多的资产转移给收购银行,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收购银行对资产具有选择权,它们通常只愿意保留那些市场价值超过账面价值或者风险较小的资产,而将其余的资产退回给FDIC;在选择期,收购银行常疏于对这些资产的管理,从而对资产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1991年末,FDIC放弃了“回售”期权的做法。
FDIC的另一种做法就是将破产银行的资产和存款全部转移给收购银行,并一次性支付收购银行的损失。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FDIC在清算大型破产银行时很难从收购者那里获得合理的报价。在这种情况下,FDIC引入了损失分担的做法:即FDIC承担资产损失的绝大部分风险,而收购银行只需承担余下的风险。此后,FDIC和RTC又赋予了收购银行对保险存款进行报价的选择权,这样收购银行无需再偿付FDIC或RTC支付未保险存款的附加成本。
公开的拍卖和暗盘竞标(AuctionsandSealedBids)。不良资产出售包括贷款的出售和不动产的出售。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FDIC和RTC依靠拍卖和投标方式,成功地将其接管的大批资产转移给了私有部门。
贷款的出售。首先根据资产的规模、质量、类型、期限和地域分布,FDIC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贷款组合。然后,FDIC的会计人员估算各类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贷款组合的最低接受价格。在贷款出售中,FDIC往往提供陈述与保证条款,保证其所出售的资产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若违反条件,FDIC将买回或替换原贷款组合中相应的资产。RTC的贷款出售程序同FDIC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FDIC通常使用内部人员完成贷款的估价、组合及市场促销。而作为单一使命的临时性机构,RTC则更多地采用合同形式,聘请私营公司完成从贷款估价、组合到市场促销的全过程。另外,由于RTC所接管的资产多以不动产作抵押,而当时美国不动产市场又是处于低谷时期,因此,RTC还以卖方融资作为附加手段,提高贷款组合对购买者的吸引力。
不动产的出售。FDIC通常采用暗盘竞标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不动产。20世纪90年代以前,暗盘竞标主要适用于单一资产的销售,90年代后,面对不动产存量的激增,FDIC又将此法扩展到多种资产的销售中。招标广告刊登在多种报刊杂志上,有兴趣的潜在购买者可根据招标指标将其报价按照规定的格式,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招标人。RTC的招标过程同FDIC基本相同,但它通常根据评估价的一定百分比设置一个最低接受价格。一般来说,招标方式能使FDIC和RTC面对更加广阔和富于竞争的市场,对于大型不动产出售尤为有效。
资产管理合同(AssetManagementContracts)。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美国银行破产的数量不断增多,FDIC接管的不良资产规模也越来越大,FDIC开始以合同方式,借助外部力量处理不良资产。FDIC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为资产清算协议(AssetLiquidationAgreement,以下简称ALA)。ALA同一家资产管理机构签订,期限为5年,且不能续签,合同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净现值”。ALA采取了成本加成法,由FDIC负责支付合同另一方的营运成本,包括资产处置费、管理费、雇员工资及福利,此外,FDIC还将根据资产回收值支付一定的激励报酬。
证券化(Securitization)。住房抵押贷款是RTC资产存货中数额最大的一类资产。鉴于当时美国按揭证券市场规模庞大且已十分发达,RTC引入了证券化的概念,以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寻求住房预期抵押贷款的买家。美国的按揭证券市场是由两个政府性机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annieMae)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reddieMac)共同创建的。FannieMae和Fred出eMac从贷款发放者手中购买符合一定条件要求的住房抵押贷款,将其包装成更富流动性的证券,并提供还本付息担保。无论RTC还是FDIC都认为,证券化方法对于清理大量的抵押贷款存货非常有效。
股本合资(Equitypartnership)。RTC处理其资产存货的另一创新性手段就是股本合资。所谓“股本合资”就是由RTC同私营部门的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公司。在合资公司中,RTC作为有限合资人(Limitedpartner)以其所持有的资产(通常为次级贷款、不良贷款及房地产)作为股本投入,私营投资者则作为一般合资人(Generalpartner)注入现金股本,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融资条款规定,资产清算所获得的现金收入首先需用来清偿债务(通常是RTC所持有的债券),余下的收入则按照投资比例由RTC和私营投资者共同分享。
二、不良资产的估价
不良资产的出售遇到的困难主要有需求水平低、缺乏法律保护、价值难以确定和市场中一般不存在处理不良资产的成型技术及通道,这需要清算者进行大幅度的市场和技术创新之后才能完成。
1.不良资产价值评估应注意的问题。不良资产出售的困难基本上是与不良资产价值的难以确定联系在一起的,只要有一个确定的市场价值,并把其传递给投资者,投资者就会根据信息做出投资决策。科学有效的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不仅要反映不良资产具有的特性,更要与不良资产的存在环境结合起来考虑。对于我国不良资产的评估,我们认为评估的重点应是企业整体价值,充分考虑影响不良资产价值的因素,并注意评估方法的选择。
评估重点应是企业整体价值。发达国家的不良资产多是以不动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单项抵押资产,如美国储贷业形成的不良资产就主要是房地产贷款。而我国则主要是以企业信用为清偿依托的信用贷款,不良资产价值的确定以负债企业价值的确定为前提。根据国有银行现行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保护失当的制度安排及政府的破产成本考虑,大部分资不抵债企业不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持续经营和重组获利的假设决定了对企业价值判定的需要。企业资不抵债和大规模清算不良资产的需要,已经实际上赋予了债权人主导负债企业重组的资格,而只有对由所有内部要素和外部环境共同决定的企业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决定重组的方向和方案的可行性。无抵押贷款、一物多抵、账外资产、海外资产和企业三角债的普遍存在,迫使债权人不能对单项资产主张权利,只能对企业整体价值提出要求。当然,对负债企业价值的评估不排斥单项资产的评估。
充分考虑影响不良资产价值的因素。作为一个整体,负债企业的价值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制度上看,国有企业面临着不良的政企关系和银企关系;从国有企业自身看,国有企业落后的治理结构、低下的管理水平、陈旧的技术设备、众多的冗员等都是影响国有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从不良资产变现时的市场环境看,不良资产本身就处在一个供大于求的状态中,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更加剧了不良资产供求关系的失衡。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国有企业处在一个不利的形势之下,势必降低它的价值。
2.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价主要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市场价值法,二是现金流量法。市场价值法是以企业股票的价格作为反映企业价值的指标,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直观。尽管有时股票的价格与企业的真实价值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没有比这种方法核算成本更低、变现更直接的方法。不过由于这种方法要求企业股票必须公开全部流通,因此对于当前我国还没有上市的绝大部分企业来说,仅具有参考价值。现金流量法是用将企业在未来阶段发生的现金流量折算成现值再加总的方法考核企业的价值。它已经成为企业价值评估的最基本的方法,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得到普遍的认同。
现金流量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难以准确预测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估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怀疑;贴现率的单一性影响了估价的准确性。在把未来现金流量折算为现值时,公式中使用的贴现率是惟一的。但是,实际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的资本结构往往较为复杂,资本的来源程序、性质、背景很不相同,计算加权成本时应当反映各项资本的不同特征。加权资本成本法尽管考虑了各自的权重,却不完善,还有许多项目没有体现出来,如股票发行成本、政府补贴、证券套期保值以及外国证券等,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往往对企业成本产生复杂的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随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复杂,简单的加权平均已经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真正资本成本,需要改进。
现金流量法的改进:调整现值法。调整现值法的理论依据是价值具有可相加性。在企业估价过程中,可以根据现金流量的不同事项把企业投资或经营分割为几个部分,分别计算每部分的价值,最后相加得出企业的总价值。因此,企业的现金流有两大类:真实现金流和相关现金流。前者指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现金流,如企业利润、现金运行成本、资本支出等;后者指与理财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包括利息避税、补贴融资、发行成本、套期保值等财务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等。调整现值法的估价公式为:企业价值=基本价值+理财活动带来的价值影响。其中,基本价值指假设企业所有的资本均为权益资本,而未来收益预期按权益资本成本折现得出企业价值。理财活动带来的价值影响则包括了利息避税、财务拮据成本、套期限保值、补贴成本等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的部分。
调整现值法的意义在于不仅能够解决企业资本结构日益复杂的问题,而且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将价值分割开来计算的方法能够较为严格地体现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对企业价值的贡献,使企业能够更为准确地把握业务发展方向。如管理者可以根据此方法先分别预测各部门可能发生的现金流,一段时间后再与实际情况比较,即分析出各个部门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调整和控制。
对现金流量法的革命:经营期权。在改进现金流量法的同时,也开始了对其理论基础的质疑。一些学者指出,当使用现金流量法时,评估的对象局限于“已到位”资产和正在展开的经营活动。但在现实经营中,企业的投资活动并不一定是为了立即获得收益,而是为了使企业保持一种未来获利能力,使企业具备广阔的增长空间。对于目光长远且有着良好的市场扩张理念和产品发展规模的企业来说,未来的机会可能比眼前的收益更有价值,因此企业的价值应当包括“已到位”资产的价值和未来增长机会的贴现两部分。基于目前的经营活动而使企业获得了在未来进行投资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否行使和在什么时间行使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因而提出了“经营期权”概念。
经营期权,又称“真实期权”,指企业持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进行某项经济活动的权利(不是义务),这类权利包括等待一定时期后才进行项目投资、放弃投资或者改进项目等等。它的特点是企业可以根据条件的变化,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做出行使权利或者说放弃权利的决策,以使企业保持增长潜力。之所以称为经营期权是因为该权利具有期权的特性,在很多情况下,投资项目是不可逆转的,同时又是延期的。拥有投资机会就像拥有买方期权一样,通过耗费一定的资本(即支付一定的期权限价格),可以选择现在投资、将来投资或不投资,从而在动态上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奠定基础。
经营期权思想更充分考虑了投资时的经营环境变化因素,与现金流量法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投资机会的估价,后者是对投资项目的估价。现金流量法要求企业必须现在就做出投资或不投资的决定,如果投资就根据可能出现的市场条件预测未来现金流,然后折算成现值。经营期权则不要求企业立即决策,而是允许等待和观察,始终保持选择的权利。它将企业置于动态的经济环境中,充分考虑外部不确定条件变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比现金流量法能更全面世界、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价值。不过由于这个思想提出的时间不长,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模型化,类比金融期权模型时有许多参数确定难度较大。
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矛盾。不良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有:(1)企业价值的自然资源资本化加速形成与自然资源市场配置理论和评估方法研究相对落后的矛盾。不少国有企业无偿或廉价占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开采权,这些权利日益资本化,对企业的价值有重要影响。但是由于我国自然资源国有制的产权安排和管理体制改革及理论研究的落后,因为地储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出现了该类资源的评估出现技术障碍;自然资源占用和开采中事实上的双轨制,产生了低效使用、掠夺性开采和企业之间竞争不公平的问题;伴随着自然资源资本化过程出现了资源收益分配向企业和地区倾斜的外部性问题。(2)企业价值评估结果的确定性与影响潜在获利能力诸要素不确定的矛盾。国有企业正处在产权制度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之中,前景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如何减低不确定性的影响是一个关键问题。是否需要规定提供历史资料的时限和预测时限,时限的长度如何把握,采取何种程序和方法提高评估准确性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3)企业产权交易中有形资产易于变现的安全效用与无形资产决定于超额收益的获利预期的矛盾,使得评估方法的选择陷入两难境地。采用成本法可能忽略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使用收益法不能全面系统反映有形资产的价值,并且二者难以整合。
三、资产证券化与多样化出售
证券化就是将相似且能产生预期现金流入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发行附带息票的市场化证券。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新兴业务,是美国的RTC出售不良资产的主要手段和渠道之一,人们对于利用这一新兴工具处理不良资产寄予了厚望。
1.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与重组,转换成为证券市场上可以流通和出售的投资工具。经过变换,长期投资工具转变成了具有流动性的短期投资工具,不仅满足了社会的长期信用需求,而且分散了提供长期信用的机构的期限不匹配风险,成为介于国债和股票之间的一种投资工具。其主要特征是:一是信用增级,通过内、外部信用增级两个渠道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二是规避风险,不仅降低了系统性风险,而且将集中于卖方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分散到了资本市场中;三是广泛性,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凡是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已都能够证券化。因此资产证券化出现后受到商业银行推崇,并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了强列的冲击。商业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大量出售贷款等金融资产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最大推动力。
2.资产证券化的对象与操作流程。并非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根据已有的证券化交易,一般认为一种可证券化的理想资产应该具有:(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2)有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所有者已经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3)兼容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不利于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属性有:(1)资产管理者缺乏经验或财力单薄,资产组合中资产的数量较小或金额最大的资产所占的比例过高;(2)本金到期一次付清,付款时间不确定或付款间隔时间过长;(3)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修改合同的权利。
目前在发达国家已被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资产:居民住宅抵押贷款、私人资产抵押贷款、汽车销售贷款、其他各种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商业房地产贷款、各类工商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转账卡应收款、计算机租赁租金、办公设备租赁租金、汽车租赁租金、飞机租赁租金、交易应收款、人寿健康保险单、航空公司机票收入、公园门票收入、俱乐部会费收入、公用事业费收入、石油(天然气)储备、矿藏储备、林地、各种有价证券的组合等。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是一个环环相扣的交易结构,基本运作程序如下:(1)原始权益人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有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载体(SPV),然后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拟证券化资产合法转移给特设载体,在转证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进行信用增级。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资产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特设载体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过信用证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管理人(通常由原始权益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给特设载体,由特设载体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3.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主体与特设载体。资产证券化的每个环节设计,有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权责利。运作主体主要有:发动主体、特设主体、行主体、投资者、信用增级主体、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等。
证券化资产与一般证券在发行方式上的最大不同就在于特设载体的成立上。资产证券化采取发起人与发行人相分离的措施,专门成立特设载体承担发行责任。一般证券的发行则往往是发起人发行人合二为一。成立特设载体的目的就在于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开来,使投资者始终享有对标的资产产生现金流的追索权,直到现金流按照证券化合同的约定生成完毕。特设载体通常是发起的附属或联营公司,或者是投资银行。特设载体要严格自律,保证将收入用来购买证券化的标的资产,并能够消除其他债务对证券化资产的影响,或根本不产生债务。
特设载体通过购买发起人的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操作。资产出售必须以买卖双方签订的金融资产书面担保协议为依据。出售时卖方必须拥有对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资产出售后通常由发起人当SPV资产的组合人和管理人,负责向债务人收回到期资产和代管资产相分离,否则会导致SPV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利因发起人破产而丧失的后果。
资产出售方式主要有:(1)债务更新,即先行终止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合约,再由SPV按原合约还款条件订立一份新合约替代原来的债务合约,从而把发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SPV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更新一般适用于资产组合涉及的债务人人数较少的场合。(2)转让,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待转让资产项下的债权转让人享有终止债务支付的权利。(3)从属参与。从属参与方的合约依然保持。SPV先行发行资产证券,取得投资者的贷款,再转贷始发起人,转贷金额等同于资产组合金额。贷款附有追索权,其偿付资金源于未来的现金流收入。
无论采取何种出售方式,都要符合“真实出售”的标准。法院认定“真实出售”的标准有:(1)当事人符合证券化的目的;(2)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已进行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3)出售的资产一般不得附有追索权;(4)资产出售的价格不盯着利率;(5)出售资产已经过“资产分离”处理,即通过信用提高方式将出售的资产与发起人信用风险分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被视为担保贷款或信托。对“真实出售”的规定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法律基础。
特设载体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能力为自己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的公司尤为重要。在美国两家最大的特设载体是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和联邦国家抵押贷款协会,他们从储藏与信贷机构、抵押银行以及商业银行购买居民抵押贷款,再对其进行组合包装,然后把这些包装支持下的证券卖给投资者。
4.信用增级与不良资产出售。信用增级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资产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付与SPV安排的资产证券付期不一致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对于这种信用和流动性风险需要提供信用担保,提高其信等级。
信用增级按信用支持提供主体的不同,分为卖方信用增级和第三方信用增级两种类型。卖方信用增级包括三种方式:第一,直接追索,即由SPV保留对已购买资产的违约拒付进行直接追索的权利,通常追索最显著的特点是手续简便,因而广泛使用。缺点是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的评级不会高于发起人的资产信用等级,并且发起人的回购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消,所以直接追索往往辅以发起人寻求的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并由SPV保留直接进行追索的选择权。第二,资产储备,即由发起人保有证券化资产数额以外的一份足偿付SPV购买金额的储备资产。在违约应收款限度内,从储备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中进行偿付。在这种方式下,SPV在购买时并不支付资产的全部价款,而是按一定的折扣收益和折扣比例支付给发起人。超额抵押即是该种信用增级方式中的一种。第三,购买或保留从属权利是指卖方以不可分割权利方式出售资产组合时,保留自己一份不可分割的权利,但这份权利从属于买方权利(即SPV的权利)。如果所售资产发生应收款违约,SPV可以从卖方保留权利中得到补偿。购买从属权利是买卖发行的从属证券,从属证券的权利落后于SPV向第三方投资者发行的资产证券,即投资者的投资偿付权利优先于从属证券的偿付,并且要求SPV对从属证券的偿付要以证券化资产不发生违约为前提。因此在购买从属证券方式下,实际上是由证券化发起人向SPV提供了一笔保证金。
第三方信用增级,即由证券化发起人以外的主体(一般为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向SPV发行的资产证券提供信用保证。方式主要有购买从属证券和为买方(SPV)证券信用提高两种。购买从属证券是由第三方购买证券化资产买方发行的从属证券,承担证券化资产不违约的保证现任。为买方证券信用提高则是通过信用证形成第三方不可撤消的在一定条件下购买SPV金融资产的义务。当SPV发行的资产证券出现违约时,第三方承担向投资者进行支付的责任,同时SPV的资产权利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可以对SPV发行的资产证券提供全部保证,也可以是部分保证。第三方信用增级使资产证券的信用水平独立于发起人(或发行人)的信用水平,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对于处理金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也体现了业务优势。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在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出现的问题和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发展起来。资产证券化首先极大地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促进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的相互匹配。资产证券化分离了单项资产与企业整体的信用风险,使整体信用水平不高的有问题金融机构可以凭借部分优质资产继续融资,改善流动性。出售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商业银行得以将贷款本息支付的固定性和存款提取灵活性之间挤兑风险化解了。其次信用增级安排为出售不良资产提供了崭新的可能通道。信用增级尤其是第三方信用增级可以使资产证券的发行不主要依赖于资产的信用状况,这使资信水平低但符合证券化基本条件的不良资产能够顺利出售。
四、结论
1.FDIC和RTC充满创新清算手段取得了丰富的成效,其成功经验可以归结为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坚持公开操作的原则、探索间接出售方式和有一个完善的市场环境做支持。
2.调整现值法和经营期权思想确实拓宽了评估的思路,有助于用长远的目光看待问题,细化整体,代表着国际评估方法的发展方向。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范文6
于安源(1991-),男,汉,黑龙江绥化人,经济学硕士,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投资学专业,研究方向: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
章健敏(1990-),男,汉,浙江温州人,经济学硕士,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投资学专业,研究方向:投融资理论与实务。
摘要: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的出台意味着一度中断的资产证券化改革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当中。本文将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入手,分析引起次贷危机的原因;阐述对中国的启示;针对中国的实际国情,对早期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分析,并着重从基础资产的角度进行分析,找到其中的不足之处;最后,针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信贷资产; 证券化; 基础资产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最初始于1995年。刘宏(2000)对证券化,在制度和环境方面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选择与现行制度和环境冲突最小的交易形式,一个是最有条件突破现有制度和环境约束的交易形式。他还指出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有两个突破模式:“住房抵押贷款模式”+“准表外模式”,“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赵庆明,吴莹莹(2003)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得出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够解决不匹配造成的流动性风险。何小锋(2006)认为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对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卓贤(2009)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宏观调控的关系。胡越(2012)认为对比了美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及次贷危机发展的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原因,认为在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正当其时。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包含:信息不对称理论、风险隔离理论、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理论、成本诱导理论等。
Steven L・Schwarz(1994)认为,资本市场的平均利息率要低于一般贷款利息率。Shane A. Johnson(2000)指出是否证券化取决于证券化的收益与成本的权衡,其成本主要是机会成本。Claire A. Hill(1996)指出资产证券化解决了投融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Christopherw. Frost(1997)指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有利于把发起人的破产和重组风险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效的隔离。Jure Skarabot (2001)指出,每个企业或者公司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和证券,通过寻找合理有效的资本结构可以使公司总价值最大化。他证明了资产证券化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的有效手段之一 。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但在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银行信贷资产,如长期固定利率放款,应收账款等,通过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经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并对这些资产进行相应的信用担保,以这些资产作抵押来发行证券,实现相关债权的流动化,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其主要特点是将原来不具有流动性的融资形式变成流动的市场性融资。其实质是发行者通过“真实出售”将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程序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包括如下要点:原始权益人确定证券化资产,将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集中,组建资产池;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的第三方组建特设机构SPV;原始权益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实现风险隔离;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评级;SPV通过投资银行,在市场上发行证券,并用这些证券募集来的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转让的资产;原始权益人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特设机构清偿债务阶段。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美国发展
1.美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背景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解决了美国当时住房融资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而到了70年代的中后期,人们对这种住房贷款的需求急剧上升,银行信贷资产出现供求失衡。此时,金融创新飞速发展,金融自由化浪潮兴起,都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这样的环境下,美国政府的三家信用机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政府抵押贷款协会纷纷将手中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重组,并作为抵押或担保发行抵押证券,实现了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
2.美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
但是自“9・11”事件以来,美联储开始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连续降息。房地产市场涌入大量热钱,房价的持续上涨。导致房产价值上升,房屋所有人可以以超值部分为抵押继续向银行或信贷公司进行贷款,这样就形成了大量的“次级贷款”。到2005年,“次按”与“次债”在全部按揭贷款中的比例上升到20%以上,“次债”占“次按”的比例达到了60%以上。到2006年,“次级贷款”剧增到13000亿美元,到2007年,无法按时还债的借款人已经超过15%,而且人数还在不断的上升中。基金公司对他们手中持有的债券丧失了信心,要求赎回基金。这样大规模的抛售股票,导致股价下跌,股票市场崩溃。
3.美国次贷危机原因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是多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借款人、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信贷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的投资人、金融监管机构等,对危机的发生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次债”发生的原因是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次按”借款人盲目进入贷款市场。因此对中国来说,要通过各项手段,合理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避免盲目投资导致证券市场过热。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基础资产特点
(一)中国早期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资产证券化技术早在1983年就被介绍到中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兴起资产证券化研究的热潮。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之后财政部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的法律框架由此建立。
第一批试点共有四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元 2005―1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档)”、 “建元2005―1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A级资产支持证券”、 “信元2006―1期重整资产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东元 2006―1期优先级重整资产支持证券”。
第二批试点有两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工元2007―1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浦银2007―1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总计发行规模251.19亿元。
(二)中国信贷资产证券的基础资产种类
2008年以前中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般工商业贷款、不良贷款及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资产。下表显示了已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以及其结构。
(三)基础资产的特点
从上述的数据分析,中国早期进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优质公司贷款占了绝大多数比例,不良贷款所占比重不是很大。这说明中国进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时候,将安全放在了第一位,另外,从期限结构上来看,短期的资产占有绝大多数比重,基本不进行10年以上长期的证券化。这样的模式使得银行的这些长期资产无法流动,占用银行资源,降低了整个资金运转的效率,也就没有真正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
四、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从2005年开始试行资产证券化,在2007年出现发展的良好势头,又受次贷危机的影响遭到搁置。其在发展过程中,仍旧存在很多的发展障碍。
(一)基础资产选择上存在的问题
从上文中对基础资产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对象大部分是优质资产,尤其是优质公司贷款。不良贷款所占比重反而会比较小。从期限结构上来看,依然不能很好地解决银行长期的不流动资产的问题。
(二)信用评级问题
从目前看来,我国的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不完善,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对产品设计起到指示作用。
(三)法律规范问题
在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信用环境不佳,人们法制意识薄弱,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些因素就提高了风险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四)一、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是二级市场发展缓慢,交易冷淡。从而大大影响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及其规模发展。
五、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
综合上文对我国早期发展中基础资产和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美国的发展教训,对我国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出以下及建议。
(一)基础资产的重新选择
一般来说,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其基础资产的选择应具备下面几个特征:金融资产的现金流在未来必须按契约产生;金融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必须是稳定的;要能够预见到现金流损失的风险;作为基础资产金融资产必须是同质的;汇集的资产组合应达到经济发行量;作为资产对象的基础资产要具有良好的信用,风险低。
(二)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制还相当的不完善,没有统一的评级标准。可以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来牵头建立一批有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以此来规范信用评级的标准。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都比较滞后,尤其在创新金融产品方面。因此,政府需要尽快开展相关的立法和修法工作,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规范证券化市场,防范风险。
(四)建立银行贷款的二级交易市场
建立银行贷款的二级交易市场,可以充分调动资产的流动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二级交易市场,进行资产的调换和搭配,从而完成资产组合的构建。
(五)尽快确立资产证券化的退出机制
根据NPV资产定价方法,一项资产的价格通常与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有关,资产价格是未来的净现金收入以一定折扣率折算出来的净现值。因此,针对退出机制,需要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和操作细则。
(六)债券股票并举
资产证券化是以某些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依托,发行可流通的证券以融通资金。如能通过设计合理的结构进行信用增级以增加现金流的稳定性,将使证券化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六、结论
固定收益产品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发展的历程来看,很多创新的产品都出自固定收益产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盘活金融市场资金,沟通投融资者之间的一种良好的桥梁,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随着金融技术的完善,中国在发展的时候注意结合外国发展的经验,吸取其中的教训,为资产证券化的全面推广铺设好道路,资产证券化就可以为中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剑.浅析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J].中国商界.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