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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村社会治理范文1
关键词:人口流动;乡村治理、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2-0021-02
乡村治理作为一个概念,在1990年代末开始被国内学界使用,不久即流行起来。具体地说,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兴起,与解体和村民自治的推行有关。解体后,如何重组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成为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到1980年代末,推行村民自治已经成为各方面的共识。如何具体实施村民自治,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就不仅成为政策部门迫在眉睫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且成为学界的理想研究课题。在这个背景下,1990年代,国内以从事政治学教学和研究为主的一批学者开始关注村民自治,并进入农村第一线,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实践的过程与机制,从而较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了一起。
一、农村人口流动视阈下乡村治理实态
流动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变量。从宏观上讲,流动促使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协调和优化、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微观上讲,流动促使了农民现代性的生长、社会地位的提升和公民文化的形成。但是,流动带给国家、社会及农民个人的积极效用在很大层面上却又具有非均衡性,甚或单向性。详言之,流动在将绝大部分社会正面效益集中于流入地和流动农民的同时,却不可避免地将消极的、负面的效益抛给了流出地和留守农民。这一社会现象必须要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否则会导致农村社会的凋敝,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的动荡。
1.流动促使“乡政村治”下的“草根民主”渐发蜕变并引发乡村政权“内卷化”[1]。按常理,流动会促使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对于我国乡村农村社会,却并非如此,20世纪90年代,逐渐兴起的“民工潮”并未给农村社会注入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要素,反而造成了乡村知识、人力、技术、人才及市场的“经济性”外流。乡村人口流动的主体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阶层的外流。1978年后,国家意欲建构“村民自治”框架来达到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草根民主”。农村人口流动的结果是“乡村最紧迫需求的资金、人才、知识和需求大量向城市集中,以至造成乡村发展的‘空心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表现为一种上位流动,乡村流动主体在年龄、知识、才能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近年来,国内学者实地调研证实,农村外流人口中35岁以下的青年人占总数的86. 3%,外流人口的整体素质普遍高于留守者。乡村基层民主“草根”表现出一种实质枯萎态势,乡村政权出现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趋向。
2.流动并未带来农地经营“规模化”,而更趋向于农业“过密化”。在人口压力下,农业“过密化”使得我国农业经济逐渐变为一种“糊口经济”。农地,对于农民而言,首先表现为“生存资料”,活命的基础,而不是“资源优化配置”的生产要素,农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在逐渐“超越”其生产功能[2]。土地的家庭承包,不仅造成土地的细碎化、分散化,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造成土地难以流转,难以按资本、技术、知识相对优势来配置土地。农民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却造成了土地撂荒、抛荒等畸象,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效,直接影响农村的健康有序发展。
3.流动带给既定村民更深的“相对剥夺感”,乡村治理成本增加且效能趋下。国内外学者实地调研证实,流动会促使农民现代性增强与传统性削弱。诚如周晓虹所言:“农民流动本身就是一所培养农民现代性的大学校。”[3]农民现代性的提升会促使农民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和乡村治理效能增强。但是这样的积极效用却并未在乡村社会产生。反而,由于年龄、性别、知识、才能、素质等原因使得未流动农民更多接受到的是关于流动农民上位提升的信息以及城市居民的生活优越性。城市生活参照系的绝对优势使未流动农民内心逐渐产生并积聚起一种强烈的“不断增强的受挫感”。他们感受到的是他们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生活差距并非因经济发展而带来一种缩小,现实使未流动农民的“期望-收益比”变得无法弥合。美国学者古尔(T・Gurr)认为,带给社会动荡或变革,“最根本的原因不是贫穷而是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一种“现实与期待的负面差距”,是一种典型的“忿忿不平”。当前,广大农村正在形成并蔓延的“相对剥夺感”,是引发社会冲突的根源之一,直接导致农民对现有权威政治的疏离和文化认同下降。这些现象不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构建乡村治理的有效对策
在构建现代社会进程中,乡村治理结构的重建,亟待政府、社会及乡村等对现有社会资源重新配置和组合,尤其是政府要不断完善已有制度安排并适时进行制度创新。
(一)加快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解构步伐,促使社会资源的有序流动
城乡对立二元结构是影响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体制矛盾。这个矛盾主要体现为资源配置和流动的失衡性和偏向性。政府通过一系列政治制度供给和政策出台,给予城市和工业分割、占据资源的“相对比较优势”,即社会资源存量及增量的流动和分配偏向于城市和工业。这就相对剥夺了乡村社会发展的可利用资源,其中包括乡村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中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潜在最大危险是增长收益得不到普遍分享,特别是广袤的乡村被排除在获益之外。当前,农村人口流动最大的特征是促使乡村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譬如年龄、知识、资本、能力以及市场等更多的表现为一种乡村流往城市的单向性,而这又导致乡村社会发展资源的更为稀缺性。在资源不可回流的情况下,传统的乡村结构在不断“复制”而导致乡村出现调蔽,乡村有效治理成本加大。乡村社会发展的相对弱势,使得政府应通过倾斜性制度供给来不断加以弥合。对此,首先政府应对破解二元社会结构不断“催化”以求“加速”。目前,我国二元结构的解构,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策界,均成定说。政府应加大力度促使二元结构尽快解构,为乡村有效治理提供制度环境。这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导向就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市民制度。
(二)加快乡村农地流转制度建立健全,促使农地的“规模经营”
当前,影响乡村有效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农地配置并未由于农村人口流动而促成“规模经营”,反而出现大量农地的搁荒、撂荒等现象。究其原委,从经济学角度讲,其中不乏有我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而导致农地生产意义的萎缩和退化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我国农地流转制度的缺失和低效。在中国,农地的高产主要是通过对单位土地不断追加劳动力要素投资而获取的,并非是通过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诚如美国学者德珀金斯认为:在中国农业发展中,“造成单产提高的主要动力是人口的增加”。中国农村土地生产率不断提高的背后却隐藏着边际农业劳动生产率逐步下降,农业有增长却无发展的“农业内卷化”将影响农村结构变迁和乡村社会治理。因此,政府应该加速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一是要加快土地流转的立法。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土地权利的界定、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收益分配、土地流转的管理、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后加以规定,使农村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大力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乡镇可以依托经管站建立土地中介组织,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及中介,包括土地流转规划、收集土地供求信息;进行项目推介,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各方关系,搞好土地流转的服务。三是准确定位乡村组织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加强管理和搞好服务,包括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证等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协调等服务。
(三)加快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等组织建设,增强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效能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社会组织是每个社会成员权利维护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谬尔・亨廷顿指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趋向。”[4]故可知,组织是一个群体权利的保障,它可以提高群体在社会规则中的谈判地位,强化农民与政府、社会的对话权能。而且乡村公民通过组织可以获取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提高经济技能和塑造现代文明规范。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创建和参与组织,这样的组织可以是政治层面的、也可是经济层面的,亦可是文化层面的,最大限度地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使农民拥有实现权利的组织载体,这不仅可以增强其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主张权利的“话语权”,也可以在“乡政”和“村治”之间架构有效的沟通渠道。国内学者何慧丽教授在河南兰考进行的乡村建设实验中积极创新农村文化组织并取得一定成绩,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组织提升农民现代性的效能。
四、小结
毫无疑问,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人口会进一步向城市集中,城乡差别会有所扩大,乡村的“相对被剥夺地位”也不可能很快改变。但城市的发展不能以乡村的衰败为代价,中国的发展除了城市突破以外,还必须有“绿色的崛起”,即乡村的发展和稳定。
参考文献:
[1]徐勇.挣脱土地束缚之后的乡村困境及应对――农村人口流动与乡村治理的一项相关性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0(2).
[2] 韦林珍,钟海.农民工政治文化的嬗变与和谐社会构建[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3).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范文2
【认识农民问题要逻辑一致】
知识界需要把农民问题当作一个科学问题来对待,而不是把相关讨论当作学者本人价值观宣泄的机会。常常有学者对农民问题的讨论纵横铺陈,旁征博引,但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最终还是以自己的理想世界替代农民的现实选择,这不是科学的态度。科学地讨论社会问题的前提,一是要概念一致,否则无法对话;二是要价值中立,否则难免把论者自己当成了“教父”。
在人文学科领域,一个很大麻烦是学者们使用的概念系统常常不一致,以致论者自言自语,彼此难以交流。为避免这种情形,笔者需要对本文使用的主要概念作一说明。
首先,传统乡村社会是指没有积累、生产方式简单、习俗对公共事务有绝对支配力的社会。这种社会自然以农业经济为主,居民大体按血缘关系聚居并形成村落。支配公共关系的力量主要是宗法、宗教代表人物。习俗和教义压制了农业居民的自由,居民们没有其他选择的自由。
其次,中国大部分乡村社会已不是传统乡村社会。进一步看,中国相当一部分乡村社会已经变成了城市社会,只是缺乏城市社会的基础设施。例如,珠三角地区很多被称为“农村”的地区,其实已经和农村不相干,对这样的地区大谈“乡村治理”实在不妥。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说中国的乡村社会已经完成了向现代乡村社会的转变。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乡村社会”并不存在。一些发达国家把低于一定人口密度的大范围地区定义为乡村,仅仅在人口分布的描述上有意义,在社会结构上没有意义。现代农业的主体是专业农户,他们在社会权利上与城市居民没有区别,其身份仅仅有职业意义。他们住在城市外面,可叫做“城外市民”。
第四,“乡民”并不是一个内涵十分确定的概念,本文所指乡民是传统社会的农业居民。当今中国,严格意义上的“乡民”也不是农民的主体,因为他们或多或少卷入了市场化过程。
最后,“公民”的内涵也不是十分确定。摆脱了传统乡村社会、进入市场化社会的民主国家的居民,可称作公民。从广泛的意义上说,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指一个民主社会的合法居民。传统乡村社会是接近“原子态”的社会,居民没有国家概念,而多有宗法概念或王(皇)权概念。中国北方居民的皇权概念比较强,南方居民则宗法概念比较强;宗法概念似乎与关于“国家”的语境不大一致,但实际上却与公民概念比较接近。
【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传统乡村社会解体、乡民转变为公民,具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由市场化过程引起的公共领域的扩大决定的。在传统乡村社会,生产方式基本没有变化,相应地其公共生活也比较简单,通常按惯例习俗处理公共事务,所以,“一致同意”事实上成了公共事务决策的通行原则。只是这种“一致同意”并不真正和谐美妙,因为居民通常以牺牲自由来服从习俗的繁文缛节。
但这种传统合理性只是暂时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和谐性。所谓乡民转变为公民,就是社会经济基础变化以后,人们在公共领域的行动规则发生适应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的首长和立法代表遴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制,二是在社会范围里尽可能地将包括合理习惯在内的公共准则转变为法律,形成对法律的“一致遵守”准则。只要法律不禁止,任何人可自由行动。
【乡民转变为公民是“惊险一跳”】
乡民转变为公民,是一整套制度的变化,也是人们利益关系的大调整。这个过程可以充满血雨腥风,也可以波澜不惊。究竟有什么结果,与一个国家的历史遗产有关系,例如,中国社会转型的命运就操持在我们这几代人手上,特别与当代核心政治家的决策与行动能力有关。
笔者以为把乡民转化为公民,是具有多种侧面的过程,其政治身份的转化,的确要慎重,来不得浪漫主义。但这个转化还有经济的方面,有发展条件的转化,要保持局面的波澜不惊,就要把握好转变的节奏,不要急于求成,当然更不能不思进取。必须在下面几个条件逐步发育的过程中,有节奏地促进中国社会全面转型:
中产阶级必须获得充分发育,并在经济上拥有独立性,不依赖特殊的政治资源。眼下国家推动的社会收入分配政策有利于这个条件的形成。顺便说,我以为中国百姓70%可以有自己的独栋住房,为此要有一个思想解放的民生战略和方案。其次是贫困人口的比重要足够低,保障其基本的生存资源,如此则激进政治家会丧失土壤,不容易发生暴民政治。三是要发展适度的富人政治,使政治家离开政治舞台也能保持一定水准的生存资源。此外,政务员岗位应有序地向成功商人和社会贤达开放。此举会有一石数鸟功效。四是国家基础设施先进,市场高度一体化,区域封闭应被打破,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区域封闭的打破。五是全社会广泛达成民族文化认同。这是塑造的基础工程,也是民族国家稳固的基础工程。
而要让乡民转化为公民,就是要让传统乡村社会解体。提出这个说法会让具有很深乡村情结的人们难以接受。抛开长远的政治转化不说,在未来一二十年里,我们要达到这样几个目标:
第一,在全国范围里消除社会治理的二元机制,将所谓乡村治理转化为城市治理,实现社会治理的一元化。
第二,农村大量人口一部分进入现有各类城市,一部分进入新兴城市,其余转变为专业农户,分散在300万个左右的小型居民点中,使农村真正成为农民的工作与生活区域,且农民仅仅有职业身份甄别的意义,其余社会身份和城市居民完全一样。小型农村居民点将不再需要设立独立的公共组织,它们的公共事务归并于小型城市或其他类型城市的郊区政府。
第三,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仅仅需要大约5000万各类农户,这个数量的农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收入水平可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大部分农户可进入中产阶级行列。
以上社会景观的出现,将意味着传统乡村社会的消失,传统乡村社会将成为一个“传说”。
对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必须重新思考。乡村社会越发达,其实蜕变为城市社会的机会越大;其农业变成了城市化分工体系的一个分支,专业农户也卷入城市经济系统,变成了“城外市民”。当我们说发达的乡村社会才有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时,其实是指城市社会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换句话说,届时“发展乡村民主政治”其实应该表述为“发展城市民主政治”。一个区域,一旦它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就意味着它已经是城市化的社会。也许我们仍然按习惯把一个地区称为乡村社会,其实它在本质上已经具备城市型社会结构。
我们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看到,那里的村庄已高度非农化,尽管行政建制上仍把它们看做乡村,并且使用“乡村治理”这样的政治术语来指称此类工作,但在工作内容上看,已经和农业关系不大。这里当然也存在“表述的滞后”对实际工作的消极影响,甚至可以说这种影响还很大。正因如此,才有必要通过理论认识的深化,及时转变政治用语,以消除影响。
我们不必把传统乡村社会的挽歌当作恋歌来唱。谁也不要想做农民的救世主,不要想替农民作出选择。近20年里,尽管我们给城市设立了那么多门槛,但农民兄弟们还是义无反顾地进入了城市,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我们也不要夸大农民的恋土情结。这个情结城里人也有。一家农户几亩地就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未免太便宜了。如果政府的土地规划能严格实行,农地的价格会很低。我当然反对城市利益集团用各种手法掠夺农民的土地,但我同样反对仅仅把几亩地当作农民的“社会保障”。这个问题上,还是应坚持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尊重农民的选择,他们的土地由他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置。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范文3
关键词:简约治理;半正式治理;社会后果;纠纷调解;拆迁公司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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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村社会治理范文4
【关键词】乡村治理 村落教育 人的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弱化和“人的新农村建设”
中国乡村治理作为一个深具本土性的课题,以往对之的研究和实践主要围绕着“县―乡―村”三级的乡村政权结构、村民自治、农村和农民的组织形式、城镇化中的城乡关系、乡村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等维度,也即乡村经济和乡村政治建设两大维度来展开。更为具体的内容便可归结为诸如计划生育、土地流转、拆村并居、“钉子户”的治理等。新时期的乡村治理主要是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进行,力求在实现生活富裕、政治民主、乡风文明、生态良好、村容整洁等目标基础上,同时实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最终实现农村社会稳定、良好的秩序。新农村建设开展以来,农村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全面改善,农田水利工程、危房改造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借助于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研究和实践充分在“物”的建设上做文章,农民们的经济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农村的物质条件、基础设施建设处于加速增长的时期。
这一“见物不见人”的新农村建设倾向导致了三个问题:首先,乡村治理主体弱化。由于片面强调“物”的建设,忽视人的教育和培养以及乡村就业,大量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地逃离乡村,乡村空壳化趋势愈发明显,出现了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和“三留守”问题。留守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参与村级事务能力弱,乡村产业凋零、土地荒芜,反过来制约乡村“物”的发展,基础设施无人管护,乡村卫生状况令人堪忧,老年人孤独无助的心理十分普遍。因此,人的新农村建设要能留住人,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这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其次,乡村治理空间环境优势丧失。传统乡村的自治基础是以村落特定形态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开放的农户、村落的公共空间、密切的交往、频繁的交流、共同的参与、相互的示范等,构成了传统乡村治理的天然优势。但是,随着乡村建设机械地模仿城市,有些乡村的原有空间结构和社会结构被破坏,村落共同体消失,形成了农民的原子化,产生了大量的农村“三留守”人口,本来理应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人失去了彼此联系、守望相助的社会关联的基础,甚至乡村居民不能获得旧时记忆和情感的依托。推倒村落的基础上重新形成的社区遭遇了悲戚的尴尬境地―既失去了乡村社区的特质,也不具备城市社区的功能和性质,曾经是有着文化根脉村落的空间孤立化。其三,乡村文化及其载体被丢弃。任何文化都有其存在的条件或载体,当文化的载体被消灭后,文化就无以附着,自然难以传承和发展。由于对乡村优秀文化的现实意义认识不足,也由于对乡村优秀文化的载体缺乏必要的了解,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意无意地造成了乡村文化载体的破坏。结果是所谓的“乡村文明”建设,实则成为无根的文化。这里的文化不单指书本上的知识和技艺,更多的是凝聚着人们长久积累而成的经验智慧的共同记忆和朴实情感。伴随传统记忆逝去的是在熟悉的土地上延续了几千年的生活,正如李培林在《村落终结的社会逻辑》一文中对村落终结有过这样的描述:“过去的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里,羊城村向我们展示的,是一个数千年农耕生活消失的过程,这种农耕生活,曾一直是我们古老文明的根基和脉络。它养育了我们,似乎只是为了它最终的毁灭。它走的那么悲壮,千年古风,一朝逝去,没有乡愁,也没有挽歌。”①有些乡村被城市化而消失,是城镇化扩张的必然趋势,但是,有些乡村消失却是人为制造的。忽视或破坏了乡村传统文化建设,使乡村治理失去了重要的社会文化依托和有效途径。结果只能是建构出了新的大量需要被治理的对象。
因此,为防止乡村治理中过于强调“物”的建设而轻“人”的建设,克服重视形式而忽视实质的倾向,中央提出“物的新农村建设”与“人的新农村建设”同步发展。就是要在改善乡村硬件建设的同时要体现以人为本。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这是对物的建设与人的建设最形象的诠释。“留得住乡愁”也即留得住人们的文化记忆,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旗帜鲜明地正式提出了“人的新农村建设”的命题。这对于缓解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弱化问题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人的新农村建设”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要解决留住人的问题,特别是留住一部分致力于乡村建设的年轻人,解决农业和乡村后继乏人的问题,要留住年轻人就需要有就业岗位,就需要发展乡村产业,特别是要在发展第一产业的基础上实现乡村的产业融合,让农民获得较高的收入。这是人的新农村建设的基础。第二,乡村建设要满足村民的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不能按照少数决策者的想当然来建设乡村,也不能机械地照搬城市建设理念改造乡村。新农村建设要符合乡村发展规律,要尊重村民的需要。第三,要有助于提升村民素质。特别是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这些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包括培养农民的科技意识、科技知识和运用科技的能力;包括生产规划、产业创新、农产品品牌建设与管理营销能力;也包括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与观念;当然还包括了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承与传统优秀品格的培养,如尊老爱幼、守望相助、诚实守信、尊重自然、和谐相处等品质。都是现代社会发展和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解决“人的新农村”建设问题,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人的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村落环境,因此要研究乡村对人的意义和价值,乡村不仅是村民生产和生活的空间,也是对人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行为方式、精神信仰等实施有效影响的重要场域。村落中蕴藏着“化民成俗”的独特资源,乡村治理应当及时从对“物”的改造转向对人的培育,将乡村中的人培育成有文化的人,须借助村落的教育,只有这样方能遏制乡村治理中“人物不齐”的主体弱化趋势。
村落教育的构成要素和作用机制
乡村教育,是指借助于在农民共同的生活世界中长期积累起来的背景资料和乡土知识,比如村规民约、村落传统、和仪式以及农业劳动等载体,实现对村民春风化雨般的教育,帮助村民个体顺利实现乡村社会化并帮助其主动地纳入到与他人一起构造的记忆共同体和情感关联中。也就是说,乡村教育依赖的是它本身固有的独特教育资源。但是,现在的农村教育是以城市为价值取向的体系,“远离农业和农村”、“到城市去”、“升官发财”、“成名成家”等强势的宣称和鼓动成为渗透在农村教育历程中的主导价值并成为人们的普遍追求。这些教育资源和教育理念的输入将农村中的受教育者于丰富多彩的教育空间中挤出,成为乡村建设的异化者,而那个被挤占的空间往往蕴藏着具有独特价值的、来源于并指导着人们生活世界的直接性教育资源。在乡村生活中长期生长积累起来的淳朴生活经验和乡村智慧具有更显著的教育效果,具有更强烈的生活气息,也具有更深刻的教育指导意义和价值。
乡村地域文化中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地域、民俗文化传统,以及乡村生活现实中原本就存在着许多合理的文化因素,有着对于乡村生活以及乡村生活秩序建构弥足珍贵的价值成分,换言之,乡村地域文化中原本就潜藏着丰富的教育资源。我们关注乡村教育,不仅需要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配置,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即如何真正使他们真实拥有的教育资源发挥最好的教育效用。②乡村本身生长着丰富的活化教育资源,重视并有效地利用它就可以化解现代教育资源输入的尴尬。因此,活态的教育资源恰是乡村教育这棵大树得以根深叶茂的生长点;相对于城市教育或者片面的学校教育的“成功”学,乡村教育的“化民成俗”的“教民成人”教育是乡村教育资源独有的特性和优势所在。
人们常说,乡村是中国文化的“根”,乡村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但是根在何处,载体又在哪里?迫切需要研究者给予回答。当我们从文化的视角审视村落时,会发现这里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人们的一举一动,都被赋予深刻的文化意义和乡土情怀。当人们试图对乡村做改变的时候,会发现就像动一件精雕细琢的工艺品,无从动手,生怕碰坏了什么。孔子曾说“礼失求诸野”,这里的“野”即村落,乡村教育展演的首要空间是村落,因此,乡村教育得以发生作用的条件也务必要到村落的结构和特性中去寻找。村落作为构建乡村社区内生型秩序的公共空间,是乡村教育的基础。村落的教育要素十分丰富,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把与乡村教育相关的要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的教育要素如民居、庭院、村落结构,庙宇、祠堂、标志建筑,文化设施、农业景观,甚至古树、戏台、水井等都可以成为凝结乡土记忆的公共空间,对生活在其中的居民发挥着教育的作用。无形的载体就更丰富,诸如农业种植制度、乡风习俗、生活习惯、节日庆典、日常礼仪、道德传统、价值观念、乡土知识与民间信仰等。诚实守信、守望相助、尊老爱幼、勤俭朴素、孝敬父母、热爱家乡等一系列优秀品质就凝结在这些载体上,有些实施教育的文化载体是不可以替代的,一但消失就难以恢复。因此,研究乡村治理,决不能仅仅照搬西方治理理论,而是要研究和揭示乡村固有的教育价值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村落的教育功能是由村落的特性所决定的。村落为什么有教育价值呢?与城市社区相比,乡村社区具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农家院落是透明的,不管谁家发生了什么事情,村落的人都清楚,有了透明,才能有“街谈巷议”,才形成了村落的公共舆论空间。第二,在家户透明的基础上产生了村民之间的监督,村落舆论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力量,是约束村民行为最重要的措施和渠道。第三,乡村对乡村成员实施周期性的强化,无论是红白喜事等习俗,还是节日礼仪和日常生活,都潜移默化地使人受到熏陶。③
乡村对人的行为的塑造是自然而然的,教育过程是潜移默化的。村落教育是一种文化,即“以文化之”的经验过程,所依托的是村落中长期积累起来的传统文化,包括优秀的风俗、象征仪式、传统孝道和礼节、庆典、耕作方式等,这些文化是具有深刻内化力的经验和智慧;村落的教育具有跨时空的关联性,不仅可以通过父辈和子代之间的代际传续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乡村的文化载体和横向的示范途径来实现。村落的教育是潜移默化的,村落教育的根基或土壤是乡土文化,乡土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春风化雨”般的“化民成俗”,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也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非制度性。从而使人的行为受到深刻的内在影响。由此可见,乡村教育的内容具有多面性,乡村教育的途径具有综合性。
近些年,研究者注意到了村落公共空间的教育意义,认为村落公共空间属性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乡村社区内人们可以自由出入并进行各种思想交流的公共场所,如中国乡村聚落中的寺庙、戏台、祠堂、集市,甚至小河边、水井、场院、碾盘周围,人们可以自由地聚集,交流彼此的感受,传播各种消息;二是乡村社区内普遍存在着的一些制度化组织和制度化活动形式,如村落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文化组织、乡村文艺活动、村民集会、红白喜事仪式等,为人们提供了进行交流、交往机会。④村落公共空间也是乡村教育发生作用的逻辑起点,公共生活的实践所发展的公共性和公民性是人性教育的核心,公共生活展示人的品质,如果脱离了公共生活,或者没有形成公共性和公民性,面向人性优秀的教育或发展根本就不可能,因为人性恰恰是在公共生活中形成并展示的,也只有在公共生活里才能够被提升。⑤活动在公共生活中的农民身份上两个很重要的特点便是自由和无区隔化。这也是构成农民身份和城市市民身份的主要区别。这里的自由主要是生活的自由。我们往往用“乐活人生”来形容农民们的生活状态,农民的生活可能不是富裕的,但却极有可能是幸福的。农民身份上的无区隔化表现为其生活空间是极具关联性的,生活界限模糊构成熟人社会的基本前提,也是村落公共空间形成的基础。
乡村对人的影响具有的综合性,为培养“全人”提供了条件。在农业劳动中可以以让人们体验劳动的艰辛,养成珍惜劳动成果的品质;在与自然打交道过程中,人们养成了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从自然的品质,掌握了利用自然的生存智慧;在乡村的社会生活中和各类仪式活动中学会了与人相处,掌握社会规范、明辨是非善恶的标准,培养了感恩与祈福的情操;在参与乡村事务过程中形成了参与意识,锻炼了参与能力。正因如此,近些年来人们十分重视农业劳动价值和乡村社区行为矫正功能的研究与实践。乡村对人的教育既注重向人们正面灌输道理,又注意结合日常活动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达事明理,其效果要比单纯的宣传说教深刻而有效。教育作为诸多学科学者的研究对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教育学意义上的教导训化,还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化或社会控制,或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濡化,都体现了教育对人行为的规范与引导、控制和教育作用,而且是以潜移默化的形式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从而内化为行为的指导准则。村落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因此成为诸多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热点。
各个地方在新农村创建过程中,对教育途径进行了很多创新。如文明评选、“文明户”评选、文化墙、文化大院以及文化“驻乡”、新乡贤协会等的创建等。乡村教育途径的创新促进了村民尊重自然的品质,形成了家庭和睦、邻里互助、社会和谐氛围,引领着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不管是弘扬尊老爱幼的礼孝文化,还是为农村培养可留得住的文艺人才,都对乡村文明有着现实的促进意义。
村落教育构建与乡村治理方式
村落中生长着形态多样的教育资源,这些资源并非是静止不动的,而是活态的策略。恰如流淌在人们脑海中的代际传接文化记忆,具有很强的能动性,所以我们认为文化不只是一个名词的概念,更有着深刻的动词属性。人们通过或主动或被动地汲取这些资源来形塑自己的乡村社会观,即按照乡村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优秀合理的行为标准来为人处事,并推己及人,这种行动逻辑在家庭内部、家庭之外的邻里和更远的社区中不断地推演开来,形成内生型的村庄秩序。与外部推动力(如法律和国家权力等)形塑的乡村秩序相比,建基在村落固有的行动逻辑之上的内源性秩序更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况且,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乡村秩序被不断地解构,乡村衰败引起了人们对乡村价值的反思,新农村建设和人们对乡村价值的不断发现,村庄内生性秩序也获得了重构的机会。农民获得了相对自由的实践理性,他们可以按照村庄本身具有的文化规则和沟通理性来构建新的公共生活空间。村庄这种固有的文化规则和沟通理性最大的特点即教育性。
村落教育功能的构建要通过乡村文化规则和沟通理性来实现,主要包括家风、村规民约、节日和习俗等,农业劳动作为广义的文化实践也被包括在内。
家风或家规,是家庭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逐渐发展出来了一套社会组织法则与伦理体系,主宰人们日常生活以至抽象思维的一切。⑥家风影响后代的品格,也成为约束个人、教育个人的无形力量。家风对家庭成员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示范和感化来实现的。从家庭的范围推展开去,村规民约是传统的乡规民约与社会发展新内容的有机结合,并进一步发展出了各种形式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对于村民们的行为具有很强的规范性,维护着农村社会中的基本秩序。
在维系乡村价值系统中,习俗和节日仪式占据着重要位置。习俗和节日作为村民进行公共活动的媒介,同时作为建构公共空间的媒介,形成了村民们共同拥有的价值意义,对协调村民的行为、以引导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纷争具有重要作用。习俗和节日中体现着共同的价值观,在此价值观引导下的行为趋向于形成无争的秩序,且经常会得到周期性的强化,成为稳定且持续的乡村秩序的重要来源。
史书记载,农业劳动最初是统治者作为教民稼穑进而形成稳定的统治秩序的一种手段。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从生产的农业到生活的农业再到生态的农业,农业活动的价值意义不断丰富。农业劳动可以培养人的优秀品质,对人具有很好的教育意义。卢梭在《爱弥儿》一书中就提倡人们到乡村去找回失落的精神,祖田修在《农学原论》中也认为“农活儿”是人性的综合,它包含循环型、多样性、互动性以及自我创造性等四个方面,每个内容都是人性的重要体现。
现代乡村治理方式并不是要求乡村社会结构回归传统,而是要吸收传统教育要素,继承和发展乡村社区的教育功能,营造教育的空间条件和社会氛围。就目前而言,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依然要发挥乡村家庭、组织、文化的作用,协调人与环境、人与人的关系。教育学中把教育分成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三大教育。随着人口流动、撤点并校以及普遍的寄宿制学校诞生,乡村家庭教育被削弱了。因此,乡村治理首先要努力克服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如减少寄宿制学校,创造就近就业机会,减少父母与子女的分离状态,在学校教育中增加农业劳动、亲情教育和乡土教育的内容。其次要提高农业的组织程度,不仅要转变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而且要促进乡村各类组织的发育,农民的合作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以及老年与妇女组织等都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着重要职能。如在浙江绍兴利用乡贤文化传统,成立的新乡贤协会,对乡村治理和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北京的延庆县,通过文化驻乡工程,培养大批乡村文化人才,活跃的乡村文化组织,不仅满足了村民的精神需要,也达到了寓教于乐的目的。其三要强化乡村民主制度和促进向村民规范参与村级事务。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参与不仅是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变农民态度,实施教育以及提高农民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其四是发挥习惯、习俗、节日庆典、民间信仰以及生活方式的教育力量。其五要发挥现代教育机构的教育功能,农民学校、远程教育、各类农民职业教育都承担着农民教育的职责,以往的农民教育重视科技教育,但忽视观念与责任教育,更缺乏信仰教育,未来的农民教育必须是全人的教育,教育机构要开发综合性课程,不仅要教育农民的科技知识,还要培养农民的责任与权力意识,只有把未来的农民培养成有文化、懂技术和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才能担当起乡村治理主体的职责。
“人的新农村建设”对克服当代乡村治理研究和实践中存在的“见物不见人”倾向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于纠正乡村治理中对于“物”的建设的理念以及忽视农民主体的倾向具有指导意义,对为避免拆村并点和强制村民上楼,延缓大量村落被迅速终结的命运具有重要意义。“人的新农村建设”恰成为我们反思上述问题的切入点。乡村的秩序是文化秩序,文化秩序的重构须强化乡村主体的意义和地位。乡村主体培育离不开乡村社会的教育与熏陶,村落中经代际延续的家风家规、乡规民约、节日习俗以及农业劳动成为村落内生型秩序重构的资源和方式。因此,解决乡村治理中主体弱化的问题以及推进“人的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保存乡村社会结构以及良风美俗得以展演的空间。因此,研究乡村价值对乡村治理的作用,研究乡村对置身乡村的人们的教育作用,是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最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之一。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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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朱启臻,赵晨鸣,龚春明:《留住美丽乡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七章。
④曹海林:“村落公共空间:透视乡村社会秩序生成与重构的一个分析视角”,《天府新论》,2005年第4期。
⑤金生v:“人性的教育何以可能―论共同体、公民性与人性的关系”,《教育学报》,2011年第3期。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范文5
桥村有道:转型乡村的道德权力与社会结构
谭同学,三联书店,2010
夏村社会:中国江南农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结构
萧楼,三联书店,2010
在现代主义者看来,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具有很强的分散性。言及此点,以同情社会底层著称的马克思,也对传统小农颇感“怒其不争”,将他们形容为一袋袋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马铃薯”。一个多世纪过去了,如今农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在现代化的方向上有了长足进步。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在审视农村时仍会对农民的分散性感到无奈。
2003年夏,笔者在江汉平原某地调查时,惊讶地发现某村民小组的所有村民舍弃水塔不用,而转到堰塘挑水喝。其原因是该月该组有几户村民不愿交纳每月每户3元钱抽水的电费,他们给出的理由是自家的水龙头坏了十来天,故而比别人少用了十来天水塔的水。这种行为引发了连锁反应,其他的村民也拒交电费。供电所在收不到电费的情况下,只好停了他们的电。村干部到该村民小组开了好几次协调会都没有结果,直到第二个月,最开始不愿交电费的几个农户认为与大家“扯平”了,所有用户开始交电费,水塔才重新开始派上用场。
每户每天花1角钱,就可保证安全、清洁的引用水,按说并不贵。即便有几个农户不愿意出钱,其他农户多出几角钱也就不至于与他们共同受罪了(虽然这会让这几个农户沾一点光)。为什么他们宁愿去喝半个月的堰塘水,也不让别人沾点光呢?当地农民给出的答案是:此次让人沾光虽小,可一旦开了头,以后人家次次都想沾光,如果一个人次次都能沾别人的光就是“聪明人”,相反如果次次让人沾光则不仅吃亏,也容易让人看成“傻瓜”。一句话,在一个精于算计的、崇尚自私的氛围中,自私绝对是有道理的,尽管可能从总体上来说大家都是亏本的(如大家都只能喝堰塘水)。
说到这里,难免让人会认为,这种各扫自家门前雪的分散性和自私性,本就是农民的天性。其实不然。例如,梁漱溟就曾指出,传统中国农民的自私具有辨证性。在经济上,传统农民根据人伦远近而有相助周济的“共财之义”,在人生观上乃“向内用力的人生”,强调自力、自强、学吃亏。社会学家也指出,传统乡村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差序,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与此对应,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例如,一般来说,损公肥私是不对的,但若是“自家人”这样做便可能成为“有本事”的象征。无论我们怎么说传统乡土社会中农民价值观的“公”“私”界限具有弹性,并且每一种“私”配有不同的道德要求,还是有些基本范围被认为具有绝对性。例如,在同宗范围内通婚是不行的,此类行为属于当时农民认定的“”。再如,无论就哪个范围来说,子女对父母的人格尊重和赡养父母,都被认为是无条件可讲的。虽然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农民也尚私,其私的范围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但孝是所有人伦关系的基础。
与这种价值观作比较,如今我们在农村调查过程中所观察到的农民的分散性和私的特性,似乎既有相似性,又有实质的不同。说相似是在碰到公共事务时,在需要较大范围内合作时,农民尚私的特性往往依然会让这些得很难办。说有实质不同,乃是因为乡村社会中“公”与“私”的伸缩性已经大大降低,“私”的范围越来越倾向于固定在“三口之家”的边界上,在此范围外则温情不足而冰冷有余。
这种观念在社会关系上已有了十分突出的表现。例如,根据乡土传统价值观要求,社会关系的远近取决于人伦关系上的亲疏。但在乡村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清晰地看到,相当一部分人越来越倾向于根据自己事业的需要或是其他方面的实用价值需要,来选择将哪些放入自己社会交往的核心圈。凡不符合此类要求者,即便是近亲,皆挡在核心交往圈之外。最近读到一本名为《夏村社会》的书,作者萧楼关注到了浙江某村在由农业型向工业化转变过程中的“生熟户”(一半在农村一半在城镇的家庭)。他发现,尽量撇开农村原有社会关系网络的负担,将家庭资源集中起来经营自己在城镇中的新关系网络,成了许多“生熟户”不约而同的选择。类似的情况在笔者长期调查的湘东南地区和粤西地区也极为常见,即使不是萧楼所描述的“半工半农”的“生熟户”,而依旧是全家皆生活在农村者,也开始越来越倾向于依照有用性原则而非人伦原则,决定与他人保持或远或近的关系。
此外,较之于传统乡村社会人伦关系而言,孝道已变得相对式微。例如,在《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书中,作者阎云翔发现,在其调查的东北农村普遍出现了不孝现象。华中地区一大批以从事农村社会调查著称的学者,在江汉平原、华北平原和东北等地调查时也屡屡发现因为年轻夫妇极为不孝而导致父母自杀的极端悲剧。笔者在湘东南地区调查后发现,村庄中有子女的老年人有1/3左右赡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有1/3左右需要主动上门向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讨要口粮、燃料,只有1/3左右的老年人赡养安排得较为妥当。据当地乡村医生介绍,许多老年人的慢性病无法得到治疗。在笔者调查过程中,很遗憾地得知一位老年人因为口腔溃疡不能吃饭,无钱治疗久拖最终致死。可是,他本来有3个儿子,另有一个女儿就嫁在离他不到400米的地方。他最小的儿子长期在外务工,对家事过问甚少;次子贫困不愿主动出钱;长子有钱,但在他老伴上门要钱时,这对年轻夫妇表示如果要花销医药费就应该三兄弟平均负担,尤其是这个儿媳妇表示,她的钱是留着将来给公公办后事的,而不是用来给他治病的。一个多月后,这位老人的女儿才主动请医生去给他看病,但已为时过晚且无持续性,过了半个月悲剧便发生了。
在这里,我们无意强调不孝的现象有多么不严重,毕竟如此极端的现象并不常见。我们关注的是,一旦这样的现象哪怕是极个别地出现了,村庄内部的舆论能否对当事的年轻人产生实质性的压力,甚或对之作出有形或无形的惩罚。在传统乡村中,毫无疑问是可以的。但在当下农村调查中,我们却不断地被告知,“这些事情是人家家里的私事,其他人不好管”。不少村民甚至直言,不管这些行为对不对,只要不关涉到自己的利益,就不会愿意去管。由此观之,在核心家庭之外,在无涉自我利益的情况下,村民已不再像传统乡村道德要求那样因为人伦关系的远近,而对某些事情具有义务。
这样的观念变化当然不会只会影响到村民的家务事。在公共领域,如村庄政治领域,精英间的竞争与传统老年权威的区别在于,其政治行为不再具有人伦色彩,而更注重实利算计。例如,许多村干部在竞选或日常治理中可能会利用宗族,但这并不表明他(她)认可宗亲的温情脉脉,当宗亲对其竞选或者当政不利时,他(她)们并不认为作出有违宗亲利益的行为有什么不对。在村民间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少村民开始撇开村庄道德规范援引外力来解决纠纷,甚至主动寻求“混混”帮自己摆平纠纷。当然了,若是村民够团结,作为绝对“少数”的“混混”自难以在村庄中耍威风。但很遗憾地是许多村民因不愿意管“人家的私事”而变成了沉默的“大多数”,结果村民往往被“混混”们“各个击破”。
这样的观念从更深层次来说,也已经影响到了村民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当理性化的指标瓦解其他价值后,致富成了判断村民社会地位的主导标准,甚至于致富的手段是否正当都已变得相对不再重要。是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能勤劳致富固然不错,但不劳而获亦似正当。可是,事实上人们致富的渠道和速度都是有限的,于是相当一部分村民(尤其是年轻人)热衷于尝试能快速致富的捷径。例如,地下之风几乎刮遍了大江南北,笔者在广东、湖南、湖北、河南、陕西等多个省份的农村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参与其中的村民都十分清楚地知道,绝大多数的人在其中只会赔本,但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却又幻想着有一天自己会是那万里挑一的幸运儿。与梁漱溟所说的“向内用力的人生”相比,这样的人生观或多或少已有了“向外用力的人生”的特点,依靠外力致富成为一种聪明的象征,而自力、自强、学吃亏被看做“头脑不灵活”的代名词。这种观念扩展到信仰上则表现为,人伦不再能像宗教之于宗教徒那般解决农民的人生意义,一部分村民开始依赖宗教,但事实上,这又并不能让他(她)们完全从世俗的、以财富为主导指标的竞争压力当中“拯救”出来。以何种精神赋予自己的人生以意义,成了当下农民在意义世界中的重要问题。
在最近出版的拙作《桥村有道》中,笔者曾尝试将乡村中这些道德、权力与社会结构上的变化概括为:维系自我中心的道德、精英政治、力治秩序、财产契约化、向外用力的人生。这些概括是否恰当自然可再争论,但它们背后的经验事实确乎呈现出了卷入市场经济中的农民,其分散性较之于“马铃薯”尤甚,已颇有几分像“刺猬”,远距离时相互漠然,距离稍近――有时甚至尚无利益冲突――便大有要刺对方一下多争取些生存余地的意思。为什么村民熟识依旧,其处理相互间关系的规则却变得如此像陌生人呢?部分原因可能是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众多村民争先恐后地“逃离”乡村,从城镇带回了财富,拓宽了眼界,也更从观念深处接受了更多陌生人社会的行事逻辑。从价值体系来看,可怕的变化不是村民的“身”或长期或短暂地“逃离”乡村,而是他们的“心”越来越像陌生人社会中的“心”。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范文6
[论文内容提要]中国乡村社会秩序随着社会变迁而发生着演化,当前农村社会自我整合能力也得到了快速提升,但是影响乡村秩序的一些深层负面因素并未因经济发展而消除。原子化与集体行动困境则为其中的因素之一。因此通过灌输“勤勉、合作、自助”的态度和价值观念,培养“自立、自助与合作”的精神,调动并依靠社区成员积极自愿地参与,改善自身的文化环境,建设适应形势的农村文化成为构筑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一、原子化与集体行动困境
乡村秩序主要指农村社会结构要素之间平稳有序地互动,乡村社会处在相对稳定和均衡状态。一般来说,乡村秩序主要由国家和农村社会的二元整合而实现的。虽然政府的合法性迅速增强,农村社会自我整合能力也得到了快速提升,但其它影响乡村秩序的一些深层负面因素并未因经济发展而消除。相反,经济发展与乡村秩序的悖论越来越突出,乡村秩序的弱质性将在今后表现出来[1]。
在众多深层次负面因素中,原子化与集体行动的困境是影响乡村秩序基础的基本因素之一。农村的这种原子化关系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相比之下,城市工作者在工作之外是原子化的,日常交往很少;而农民是工作上的原子化。这一点在组织合作上得以体现。农村的这种原子化,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发展到个人生产力可以解决自身问题,但又没有产生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分工合作需求。这反映了当地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在东部农村,这个问题并不明显。
吴思红对农村目前所反映出来的这个特点做了确切的描述。原子化,即社会上个人与个人的联系很少,主要通过与一个共同权威的联系才得以建立,而不是直接发生联系,不是生活在一个互相依赖的群体之中。孙立平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个人间社会联系的薄弱,二是在追逐自己利益时,是以个人而不是以群体的形式行动的。
这一理解相对淡化了“差序格局”中传统文化的因素,而强调个人利益的动机性。从目前农村的具体情况来看,这种“工具性差序格局”不是在减弱,而是处于不断加强的态势中。虽然农村各种礼俗习惯和人情往来并未减少,并且以内在道德的评判表现出来,但实际上个人利益的至上藏着世态炎凉的真实背景。[2]
这种农村“原子化”关系的存在不仅不能强化农村的合作能力,反而使集体行动陷入了困境。奥尔森强调,理性的、自我利益中心的个体一般不会为了集体利益而行动,因为此类公共物品不会按照集体成员是否做出过贡献来进行分配,扣留没有做出贡献者的那一份。因此,理性的行动者将会是一个“搭便车者”;但是,如果每个人都想搭便车,那么集体行动则无法可能实现。
二、文化关联的缺失
农村的这种原子化,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文化断裂,即从合作化至中,消除传统文化中的整合因素,强行用一个新的整合因素。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强有力的打击成功地将传统表层的东西瓦解掉了[3]。另外改革开放以后,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断裂,这就导致新旧文化之间的误读,特别是对改革开放的误读。在今天的农村,可以听到过去历史上从来不存在的这种日渐单一的评价:谁会挣钱,谁就了不起,且令人钦佩[4]。
在传统社会中,也即弱国家强社会整合模式时期,以儒家文化为主导思想的宗族自治和农村社会关系结构的特殊性产生了持续的整合力。这种社会,人的行为有着传统的礼制管束着,从俗即是从心,稳定的文化传统是有效的保证[5]。因此社会自我整合促进了村庄集体认同的形成,为村庄社会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内生动力。
在村庄场域中,由于传统文化影响逐渐减弱,通过契约产生的内生强制力十分弱小,普通村民和体制外精英即使拥有明确的共同目标,仍然难以采取有效的一致行动[6]。
村庄社会的文化关联之所以能形成村庄集体认同、引起村庄集体行动、实现村庄社会整合,是因为它一经形成便能将村民纳入到同一文化场景之中,让村民在同一文化场景中体验并遵从村庄文化网络的张力,使村民在村庄社会中的活动越来越体现村庄文化网络的要求[7]。但是,随着市场化力量对村庄社会生活影响的不断加深,乡村社会传统文化的支撑力在市场化过程中不断减弱,村庄文化网络的张力逐渐弱化,村庄社会的文化关联不足以形成集体行动和社会整合。
生活在同一村落活动空间的村民原本极易形成特有的文化关联,但是村民之间的交往活动中曾经存在的遵守共同
规范的默契和自觉性发生了关键性的断裂,这些最终导致文化关联的缺失,从而无法形成集体认同,也就不能进一步形成集体行动。
三、集体合作的可能
化解农村原子化,从直接目的来说是要达到社会活动中的“技术”集体如分工协作,但最终这个目的还是通过要达到文化认同与“心理”协作如强调共同的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感相依来实现,也就是重新实现农村的社会整合。
科利尔认为不管是政治社会资本还是民间社会资本,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通过克服集体行动困境而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从这个定义,我们得出,村庄内村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具有可以共同遵守的规范以及具有凝聚力的社会支持网络对于克服当前原子化以及集体行动困境,提高整个村庄的社会资本,达成集体合作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贺雪峰认为,在传统社会中,村民们团结起来,共同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依靠的是建立及强化以宗族组织为代表的传统组织体系。在传统社会中,也不是不存在有强烈搭便车欲望的“落后分子”,但是因为存在一套相对有效的惩罚机制,也就是将不合作者边缘化的办法,使大部分人不愿意(或不敢)变成那种事事搭便车的懒汉,从而使有限的合作进行下去了[9]。但是这个办法最终要依托的是传统社会中的传统组织及传统文化。
总的来看,有条件是能实现合作的,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体系,因为合作需要起码的信任氛围,需要谈判,要有合适的沟通话语。但是在转型时期,农民合作赖以发生的诚信社会制度不存在了,早已没有了传统的文化基础,而现代价值还未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人生意义的重建、农民整体人生价值的建构,从而形成农村的文化传统。
四、文化何为
在许多社会中,个人并不是唯一的行动者,尤其是在中国农村社会,社会行动单元是多元化的,而且具有强烈的文化性。文化的重要性在于,它保护创造力,让个人独立地发展,却又发挥凝聚力,让个人在多元中结合成社会。化解原子化,文化一方面是提高农民素质,引导其重新构建生活意义;另一方面是为农村社区的整合提供文化支持。
文化对社区的整合作用在农村社区整合中是不可忽视的。文化是依靠价值、规范以及风俗习惯等发挥作用的。由于文化整合属于深层次整合手段,所以它对集体认同感,个体意识有着深刻、深远的影响。采纳一个集体行动框架,则涉及到了文化体系(即一个特定的关于世界的分享理解)的产品和个体意识的相互拼合。一个持续的、用于维持社会运动参与者忠诚和承诺的集体认同感的创造,本身就是一个文化成就。因此农村文化的内容以及文化内容的有效组织则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要方面。首先,农村文化内容涉及到了农民的生活意义和农村社区的意义共建,因此是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原有的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念确立了农民自身想当然的、不自觉的认同对象。但是,当文化背景发生变化时,农民原有的认同对象和认同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出现了个体权利的不断膨胀,人际交往的异化,公共善的丧失。在社会学和人类学里,“价值观”常被用作表示共享文化的标准。而这些有效的共享价值观即普遍价值观必须在学校教育体系进行中进行。梁漱溟认为,无论广义还是狭义的教育,平时皆为“绵延文化而求其进步”,换言之即为“不使文化失传,不使文化停滞不进”,而“所谓文化者,一切文物制度,礼俗习惯莫不属之”;即“着意在改造文化、创造文化,而不是绵续文化”[10]。只有这样才能在农村形成新的文化传统,从而在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能够获得集体行动的条件。
其次,对文化内容进行有效的组织是进行文化扩散的一个重要方面。文化内容应该在农村的信息构成即一种等级制结构中占有一席之地。文化内容在农村要使用最强的中心服务器,并建在传统知识扩散的中心,这样可以保证内容的质量。农村文化内容组织的不足,在现代化冲击之下,现代社会成员丧失了共享的政治和文化传统,每个人都将自身想象成为完全自由、独立的自我,其进入社会、接受社会责任,只是为了减少冒险,保证自己的安全、利益的实现。这样在各种思想的冲击之下,村庄内部的文化联系就被逐渐削弱,因为农村文化表现形式的增加就随即增加了联系社区的纽带,文化纽带的凝聚力是抵御由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不稳定的盾牌和必备的平衡力。以先进文化以及传统文化的可继承部分作为文化内容的主要内容在农村社区的中心位置进行传播,同时对于文化的组织方式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要以农民最容易接受以及最乐意接受的方式。目前各地的文化中心户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这也正是对文化组织方式的一种调整。
再次,农村文化活动是农村文化建设和发展的动力,没有活动,农村社区的凝聚力就得不到提升。一些民俗活动在内部具有特殊的维护内部秩序和自我生存的作用,对其自身来说,是有特殊价值的,是村民自我文化价值的实现。许多古老的神话故事、节日仪式、古歌、古物等,被现代化趋势冲击着生存地位,现在又重新为人所捡拾。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进一步借助乡土文化来重新建构农民的日常交往方式,使得村落公共空间的文化网络得到恢复和发展。而且通过运用一些现代话语体系的解释,使传统文化的自我体系纳入到现代科技社会和民族国家意识形态的话语体系中,可以使传统文化得到更好的延续。
最后通过发展地方文化,实现文化产业化来化解原子化,在传统文化日益消减和衰微的现代社会,通过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产业,并且作为当地的发展优势,能够唤醒村民的文化自觉,即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势,使其村民意识到自己的文化重要性,重估文化的价值,从而会更珍惜和保护自己的传统。这样可以延续传统文化,增强社区“领域”感,培养认同意识,形成社群共识;同时也可带动地方发展,提高地方经济效益,提升地方认同。
[参考文献]
[1][2][6]吴思红.乡村秩序的基本逻辑[j].中国农村观察,2005,(4).
[3][4]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曹海林.村落公共空间:透视乡村社会秩序生成与重构的一个分析视角[j].天府新论,2005,(4).
[8]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j].社会科学战线,2005,(1).
[9]贺雪峰.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10]杨孝容.“创造新文化救活旧农村”——略论梁漱溟乡村民众教育思想[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