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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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特征

社会治理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 法官;心理健康;人格特征社会支持

A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ntal Health and Personality, Social Support of Judges. Hou Yi, Li Yongxin, Tang Yong. Department of Psychology,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7,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mental health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personality and social support of judges. Methods The GHQ-12, EPQ-RSC and SRRS were used to investigate 247 judges. Results ①The ratio of judges whose mental health are not good is 34.0%. ②Introversion-extroversion(P

【Key Words】 Judges; Mental health; Personality; Social support

目前,对法官群体的心理健康研究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本研究拟调查法官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对其与人格特征、社会支持的关系进行探讨,从而为有效开展法官心理健康工作提供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来自河南省某地区所辖的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总计发放问卷400份,回收问卷350份,回收问卷经检查后合计有效问卷为247份。其中男162人(65.6%),女85人(34.4%)。已婚224人(90.7%),未婚23人(9.3%)。就年龄分布来看,20~30岁48人(19.4%),31~40岁114人(46.2%),41~50岁68人(27.5%),50岁以上的17人(6.9%)。大专及以下文化程度42人(17%),本科192人(77.7%),研究生13人(5.3%)。

1.2 工具 ①一般健康问卷(GHQ-12)[1]。该问卷被广泛用于评定心理健康状况,其在职业人群中应用的信度和效度已经得到验证。该问卷共12个题项,结果以总得分评定,总分>27分者视为心理状况不佳。②艾森克人格问卷简式量表中国版(EPQ-RSC)[2]。主要包括2个人格维度:内外向维度(E)、神经质或精神性维度(N)和精神质维度(P)。③社会支持问卷(SRRS)[3]。由肖水源编制,共10个条目,评价指标主要为3个维度,即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和支持利用度。

1.3 数据处理 收集到的数据经过初步整理后,用SPSS 11.5统计分析软件包进行处理。

2 结 果

2.1 法官一般健康问卷的调查结果 被试在一般健康问卷上的回答结果表明,被试的得分为24.59±5.10分,总分超过分界值(27分)者有84人,心理状况不佳的检出率为34.0%。

2.2 法官心理健康状况与人格特征和社会支持的相关分析 法官的一般健康状况与人格特征的3个维度以及社会支持的3个维度的相关情况见表1。由表1可知,心理健康、人格特征与社会支持的相关分析中,除了人格特征的精神质维度与健康的相关没有达到统计学显著意义(P>0.05)外,心理健康与人格特征、社会支持变量的其他各维度的相关都达到了统计学显著意义(P

2.3 法官人格特征和社会支持对其心理健康的分层回归 利用分层回归技术来考察法官人格特征和社会支持对其心理健康状况的影响。运算过程包括3个阶段:第一步,利用各人口统计学变量对法官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回归,考察人口统计学变量对法官心理健康状况的影响;第二步,在控制人口统计学变量作用的前提下,各人格变量进入回归方程,考察人格变量对因变量的主效应;第三步,在控制人口统计学变量和人格变量作用的前提下,各社会支持变量进入回归方程,考察社会支持变量对于因变量的主效应。结果见表2。

3 讨 论

本研究中,法官心理状况不佳的检出率为34.0%,表明法官的心理健康状况不佳,法官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忽视。

在法官的人格特征与社会支持与其心理健康状况关系的研究中,我们采用了分层回归分析技术。该技术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在控制一定变量作用的基础上,考察自变量对于因变量进行解释的增量[4]。分层回归分析的结果显示,在分层回归的第一步,当个人口统计学变量进入回归方程时,各人口统计学变量对于因变量的解释贡献均未达到显著性水平(P>0.05),表明法官的心理健康水平在个人口统计学变量上没有显著的差别。在分层回归的第二步,当精神质、内外向和神经质进入回归方程时,回归方程总体显著,其中内外向(P

4 参考文献

[1]郭莲舫,张明园.精神卫生学.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3:15-22

[2]钱铭怡,武国城,朱荣春,等.艾森克人格问卷简式量表中国版(EPQ-RSC)的修订.心理学报,2000,32(3):317-323

[3]汪向东,王希林,马弘.心理卫生评定量表.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1999:127-129

社会治理的特征范文2

    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起,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及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经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

    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经费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

社会治理的特征范文3

关键词:政治效能感 政治参与 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42-03

我国的乡村治理是一个非常吸引人的领域,学者邓大才认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的范式主要有三种:结构主义、理性主义和文化理论。这些研究成果纷繁,但并没有重视农民个人及其心理的作用。本文认为从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乡村治理,从农民视角出发,沿着“文化――心理”这个研究路线,将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相结合,并探讨二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内涵

1.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最早对政治效能感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坎贝尔,他认为,“所谓政治功效感,意指个人认为其政治行为对于政治过程必定有或者能够有所影响的感觉,亦即个人认为履行公民责任是值得的。”继坎贝尔之后,学者们的研究使得政治效能感的内涵逐渐丰富与完整:政治效能感是一般民众对自我政治能力和对政治客体回应自身需求的主观感知。

将这一概念置于乡村治理中,即得到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相信自己能够作用于乡村公共事务,会对治理过程产生影响,并且认为村民委员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对村民的诉求有所回应的一种主观感受和能力判断。

村民政治效能感可分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与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指村民认为自己能够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相信自己能够对村委会、政府官员、乡村政治事务及政府行为施加影响。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则是指村民对村委会、政府部门以及相应的政治活动对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重视并有所回应的主观感知。

2.乡村治理的内涵。本文将乡村治理定义为党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广大村民、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在平等参与、协商合作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协商管理的过程,最终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这一概念是对乡村治理的理论诠释,是一种理想状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配置的多元性、过程的自主化均为治理的核心要义,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谈判、协商与合作管理是理想状态的乡村治理的关键词。

(二)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必需最重要、最广泛的主体――村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村民政治效能及其各维度感呈现中等及以上水平。而村民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村民对政府、村委会以及政治事务的认知和情感,因此运用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一面向来审视我国几十年来乡村治理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作为村民参与基础的内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治理理论的首要内容,在乡村治理中,村民作为最广泛、最重要的主体,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乡村治理的首要要求。

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村民主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基础,同时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会在正常的参与过程中得到明显提升。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的这一改变过程与强化理论非常相似。根据强化理论的作用机制,如果村民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参与到对公共事物的治理中,并且能够影响决策结果,那他们便增强了自身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信心,这种正强化过程使得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提升;相反,在协商过程中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得不到重视,那他们的挫败感就会增强。所以,通过对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分析,即可折射出我国这么多年乡村治理的状态。

2.乡村治理权力配置的多元化要求外在政治体系必须对村民的诉求予以回应,这将导致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终至内、外在政治效能感达到均衡状态。

治理理论提出了权力的多元化配置。乡村治理理论的权力配置多元化承认了乡村社会的私权力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国家权力不可取代的作用。公共权力的运行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呈现出上下互动的双向运行过程:既有村民自下而上的参与,以影响村委会和政府的决策进程,又有自上而下的重视与回应,村委会和政府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回应,在互动中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些反映在村民政治效能感上,均表现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偏高。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

3.乡村治理过程的自主化要求、也必将导致村民更为熟悉村级地方政治环境,因而村民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高于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才是乡村治理的正常体现。

根据阿尔蒙德的理论,不同政治层级的公民政治能力感(政治效能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即相对于接触较少或比较陌生的国家层次环境,在地方层次的政治环境中,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对政治效能感进行了层次划分,根据我国村民政治环境背景,分为“村级”政治层级和“政府级”政治层级(村级以上的政治环境层次均认为是“政府级”)。同时,在更为熟悉的村级地方环境中,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应表现得更高。

二、村民政治效能感的特征

为了全面反映农村乡村治理的基本状况,文章从山西省北、中、南部选择了7个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这7个村庄有些是传统型农村,有些是现代化新农村,有些处于过渡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均不同,村庄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后,通过随机选择,在保证男女比例相当、家庭收入与教育水平等分布均匀的前提下,进入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和访谈,最后共获得802份有效问卷。基于已获得的调查数据,通过运用spss软件,分析村民政治效能的特征。

(一)村民总体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村民整体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4589(<2.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根据西方政治效能感的相关理论,中等水平的政治效能感是最为合适的公民政治效能感的水平。然而我国村民政治效能感较低。而政治效能感作为剖析乡村治理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村民内在、外在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95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108(>2.5),处于中等偏高水平,呈现“内低外高”特征。

这说明村民对政治系统的了解不多,认为自己对政治系统影响力不足,但同时又表现出对政府、村委会极高的信任和极强的依赖,期望他们重视并回应自身的需求。

从表3中可以发现,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较低,村民“影响型”政治效能感(2.3974)与“了解型”政治效能感(2.3940)基本持平,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通常情况下,“了解型”的政治效能感是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知识储备库,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动力基础,数据调查的结果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规章制度、选举程序、村委会运作方式不甚了解,对乡村公共事务不甚关注。

“影响型”的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政治效能感,体现行为意向的特征,会直接导致村民政治行为的发生。而表中数据表明村民对影响政府、村委会干部的主观感知也不甚强烈,由此可推出村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从表4中可以看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较高。村民“重视型”(2.5787)明显高于“回应型”(2.3918)。

这说明村民认为政府及村委会比较重视自身的利益诉求,而对于有事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往往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在访谈中就会发现,很多村民认为政府出台各项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而当具体到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时,很多村民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表示质疑。

(三)村民政府级、村级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5中可以看出,村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591,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政府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406,政府级的明显高于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

这说明村民对于政府级的环境层次的主观感知更为强烈一些,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这说明以“乡政”为代表的国家政权已经深入农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不利于农村农民社会的发育和乡村治理的真正实现。

在表6中,从内、外在政治效能感的角度进行比较,仍然是政府级高于村级。之所以会呈现这种特征,与我国目前“行政化”和“空壳化”的村委会密不可分。这些在社会流动很弱的乡村中,都沉淀在村民的内心世界中,使得村民对政府级更为熟悉,更易感知,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所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乡村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乡村治理毕竟还处在发展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个角度出发,审视乡村治理在主体、内容、性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

我国乡村治理目前仍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的主要特征。首先,广大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其政治效能感整体处于中等偏低水平,即他们认为无力作用于治理过程,自己的利益诉求也不会得到重视与回应,那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村民来说,只是个与自己无关的、形同虚设的制度。其次,“乡政村治”模式中,“乡政”与“村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政府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终极目标应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权力运行方向不一致,在乡政村治的具体运行中,需要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不断博弈,以期达到协商合作,合力共赢的状态,最终实现乡村的良善治理。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村治”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二者已是非均衡博弈,再加上,村民效能感水平整体偏低,认为参与“乡政”的博弈是不值得的,面对一大主体的缺失,那乡村要实现真正的治理,真是任重而道远。

(二)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内容:内容失衡

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得出村民政治效能感呈现“内低外高”的特征。较低的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政治的认知能力和影响能力不足,那么,他们就无法很好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必将影响村民自治的强度和持久性;较高的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反映出村民对政府以及村委会干部的信任和依赖,这虽然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本,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村庄的自治性。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性质:偏离治理性质

乡村治理强调的是治理,而非管理、管制,村民自治强调的是自治,而非“他治”。我国的乡村治理以“乡政村治”为典型特征,融合“他治”与自治,集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于一身。根据阿尔蒙德的研究表示,村民在熟悉的村级地方政治环境中,政治效能感的水平应该更高。在农村,无论是作为自然村的熟人社会还是行政村的半数人社会,村民对于村委会和村干部还是比较熟悉的,再加上村民自治制度,本文认为,相比于包括“乡政”在内的政府级的政治环境,村民对于“村治”更为熟悉,更易作用。然而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村民在村级政治效能感的均值以及各维度的得分均低于政府级的。那么,数据统计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的乡村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有违治理的本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已获得的802份有效问卷的量化分析,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审视乡村治理,发现目前乡村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村民政治效能感整体水平偏低可以看出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村民政治效能感“内低外高”的特征表明乡村治理内容失衡;村民在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均要高于在村级上的表现,表明目前的治理行政色彩浓厚,偏离治理性质。总之,村民政治效能感以其复杂的内在结构和不同的测试维度为我们展现出目前乡村治理的全貌,从中折射出我国30多年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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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Shuna Wang,Yao Yang. Grassroots Democracy and Local Governance: Evidence from Rural China. World Development,200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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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巴林・顿莫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

[15] 黄兴豪.台湾民众政治功效意识的持续与变迁.台湾民主季刊,2006(2)

社会治理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的想象力;贫困治理;多重视角;政策自觉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187-(2012)03-0112-06

伴随着我国贫困治理总体形势的变化,中国的扶贫开发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新阶段”的基本内涵。首先,从贫困人口的总体规模来看,经过二十余年的贫困治理实践,我国绝对贫困人口数量大幅缩减。参照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我国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规模从2000年的9422万人,下降为2010年的2688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更是下降到2.8%。〔1〕然而,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虽然绝对贫困人口的总体规模有了大幅度的缩减,但如此重大成就的取得,得益于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村改革的实施和中国经济发展的良好总体形势,尤其是近十余年来中国经济保持了持续的快速发展,新千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一揽子惠农政策的颁布更是为贫困治理提供了强劲支持。然而,步入新阶段,单纯的经济增长已经很难继续为贫困问题的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撑,贫困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模式迫切需要创新。其次,绝对贫困人口的分布特征呈现出“大分散、小集中”的趋势,新阶段,我国的绝对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连片特困地区”。据统计,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农民人均纯收入2676元,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在全国综合排名最低的600个县中,有521个在片区内,占86.8%。〔2〕所谓“连片特困地区”,不仅是指这些地区贫困的范围广、程度深、扶贫开发工作难度巨大,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转换,既往的减贫模式,已经很难适应此类地区的贫困治理事业,迫切需要完成理论视角的转换。同时,“连片特困地区”多具有自然地理条件的复杂性和经济社会文化多元性并存的特征,以“发展主义”为核心的“同质化”贫困治理方案,不仅难以实现减贫的目标,反而会面临巨大的生态风险、社会风险和文化风险。最后,国家财政能力的增强为“连片特困地区”的减贫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另一方面,此类地区的发展面临着资源、生态、文化等多方面的约束。中国扶贫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性倾斜,新阶段国家财政能力大幅增强,在“连片特困地区”减贫与发展的国家投入能力也将获得相应的提升。然而,也需要看到,“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问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减贫与发展有着自身独特的规律,此外,随着我国主体功能区划的明确,和生态治理目标的提出,此类地区的发展道路面临着诸多的现实约束。

可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主战场的转移,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政策命题。破题新阶段扶贫开发事业的关键,在于“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治理的理论创新。鉴于此,本文聚焦于“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治理,从认识连片特困地区贫困问题的特殊性入手,分析既往扶贫开发模式的基本成就和局限,从新发展主义的理论视角,尝试阐述新阶段贫困治理的理论基础,进而提出“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治理政策创新的问题。

一、迈向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治理

无论是对于政府还是知识界而言,“连片特困地区”均属于较新的概念。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对于“连片特困地区”概念的理论界定。这种状况,很大的原因在于“连片特困地区”自身的复杂性。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连片特困地区”散布于我国广大的地理版图之内,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所谓“连片特困地区”主要是一个集合名词,具有较高的抽象层次,很难具体到对每一个地区特征的描述。当然,这一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些地区的某些共性问题。例如,这些地区均是贫困范围广、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工作难度巨大的区域;同时,这些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和生态高度脆弱的地区,既往的贫困治理模式,在这些地区很难奏效。

社会治理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0-0012-03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府际合作治理

从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界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界定大多以府际关系为焦点。何精华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构建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间以及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营利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战略伙伴关系,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或增进公共利益[1]。汪伪全基于谢庆奎教授提出的“四重关系”[2]的府际关系理论,认为府际合作治理的本质是包括政治、经济、甚至生态环境等多重利益诉求,它也是府际合作治理的基础[3]。王蕾指出地方利益在不同领域具有差异性,但它们都可以划分为一致性利益和差异性利益两种,而府际合作治理是对政府间的一致性利益构建合作双赢机制的治理方式,而对地方差异性利益则应构建良性竞争机制[4]。一些学者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府际关系和现代治理两个理念交融发展的产物,因此,他们从府际关系和治理这两个概念解读来界定府际合作治理。还有学者从博弈论视角界定府际合作治理,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从“零和博弈”转向“非零和博弈”的治理。例如刘祖云提出了政府间关系的“十字型博弈”框架,她认为政府间关系不仅仅是纵向的上下级政府间关系,也不仅仅是横向的同级政府间关系,而是一个十字型的关系模式,府际合作治理是在这种政府间博弈关系中实现从“零和博弈”转向“非零和博弈”的治理[5]。何精华、张明军等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特点进行概括,何精华认为府际合作治理具有不可分割的公共性、跨越区域的外部效益、政治性特点,府际合作治理的属性可以概括为府际合作治理的权力主体趋于多元化、府际合作治理是作为工具的治理、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制度设计、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网络治理、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多中心治理、合作与协调是府际治理的主要管理方式[1]。有西方学者将府际合作治理的基本目标概括为:促进政策的传送、发展政策能力、建构社会资本、创制备选的政策工具[6]。

(二)区域公共危机

对于公共危机特征的研究,其不确定性、突发性、公共性、威胁性、无序性、紧迫性、变异性、破坏性、隐蔽性等是研究者们的共识。杨龙、郑春勇对区域性公共危机进行了界定,他们认为区域性公共危机是公共危机的一种,是在中观层面从地理范围意义上对公共危机的一种界定。他将区域公共危机的形成分为四种情况并将区域性公共危机的特点概括为具有跨行政区分布、管辖权难以确定、超出应急预案、存在溢出效应和涟漪效应等特点[7]。随着理论界对公共危机认识的深入,更多学者们开始注意公共危机的跨域特征。杨安华将公共危机跨边界传播作为公共危机的本质特征,这是对公共危机认识的一次重大转变[8]。有些学者也将公共危机的这种特性称为“涟漪反应”或“连锁反应”,并指出如无法进行准确的“外科手术般的针对性”消解就必然形成“负外部性”式的危机蔓延[9],在这一点上美国灾害社会科学的集大成者、灾害研究中心(drc)的创始人恩里克·克兰特利(enrico l. quarantelli)等用“跨系统社会断裂”(trans-system social ruptures) 来描述这类扩散速度极快、破坏力巨大的危机,旨在强调这类危机跨越不同的社会边界、瓦解不同社会系统结构的特征[10]。荷兰知名危机管理学者阿金·伯恩(arjen boin) 将跨边界危机特征描述为形式复杂多样,生命维持系统、功能或基础设施受到严峻威胁以及失效原因或补救方案尚未清晰[11],从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我们可以发现公共危机的跨边界传播成为其很重要的一项特征。阿金·伯恩将其特征归纳为五个方面:第一,极易跨越地理边界、功能边界和政治边界,传播速度快,破坏潜力巨大;第二,对关键基础设施具有潜在的影响;第三,难以界定明显的起点和终点,没有明确的(至少不是一个)归零点(ground zero) ;第四,现有的政治社会结构决定了人们难以对

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充足的准备;第五,传统危机的应急结构在应对此类危机时具有结构性障碍[12]。

二、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研究

对于公共危机治理国内外从不同方面已经做了比较详尽的研究,相比之下针对跨域公共危机治理的专门性研究还比较少。有的学者基于治理理论,认为要实现对跨域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必须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与合作,构建网络治理模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张成福、夏志强、周晓丽等。向良云基于共生理论对区域公共危机治理进行研究,他认为应对区域危机需要纳入区域内众多基本共生单元构建全主体、全风险要素和全过程应对的合作网络和制度平台,同时为之建立和完善基本的共生条件[13]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区域性公共危机,有的学者对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的政府间合作现状进行了研究,杨龙、郑春勇认为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事故灾害救助、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防治这四个领域应当是进行地方合作的主要领域,并列表介绍了这四个领域区域性公共危机处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状况[7]。沈承诚、姚尚建、李继光、彭婷婷、吴敏等对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沈承诚特别指出“切割式”的现行行政区行政模式与“脱域”公共危机的逻辑错配使“脱域”公共危机治理处于“低效”或者“失灵”状态。并认为以“网络式”的区域公共管理体制作为平台既整合纵横向政府系统内资源又积聚政府系统外的市场和社会资源,能够实现对“脱域”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14]。姚尚建认为现有的组织结构与功能设置远不能满足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价值与工具需求,因此,在现阶段,关键是要建立必要的政府与政府、国家和社会联合反应机制,逐步实现权力下移、统一指挥、分别响应、相互合作、逐步推开[15]。李继光、彭婷婷、吴敏等将区域公共危机地方政府间合作的问题总结为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性、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不够科学、地方合作机制制度的缺失、现有行政区域划分的障碍。对于公共危机绩效评估研究有少量学者进行了研究,但是对于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绩效评估则非常少。在查阅的文献中,彭婷婷认为将区域内总体发展和合作绩效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16],杨龙、郑春勇指出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合作,可以从力度、广度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估。他认为合作力度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合作主体参与合作的层级、合作文本的约束力大小、合作机制的作用程度。合作广度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参与合作的范围和合作持续的时间及合作发生的频率[7]。 三、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个案研究

我国今年来发生了不少区域性公共危机,但是对这些区域性公共危机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比较少。对于自然灾害引发区域性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马奔以汶川大地震为个案,分析了我国危机管理中跨域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的改革措施。他认为,我国危机管理要形成跨域治理机制和模式,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危机管理中树立跨域治理观念。第二,成立综合一协调的危机管理部门。第三,加强危机管理中政府组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动。第四,建立跨区域性危机管理合作协调机制。第五,探索整合私营部门与民间力量参与危机管理的方式[17]。对于事故灾难的府际合作治理,我国学者主要对松花江水污染和太湖流域蓝藻事件的府际合作治理进行个案研究。西宝在以松花江水污染作为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基础设施整合和专业化分工网络的形成,是跨区域治理的基础[18]。戚建刚、杨小敏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弊端进行研究,他认为此次事件中我国的环境应急机制主要弊端是整体缺乏法律依据、部分组成要素的运作缺乏科学性,如预警监测不准确,应急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充分甚至存在隐瞒的情况,应急储备不充足,应急评估的失灵以及民间组织的参与不足等。但是他并没有对此次公共危机事件的跨域传播进行研究,忽视了本次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从而提出来的对策也不具有针对性[19]。闰海认为水污染事件背后是分处松花江上下游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之间基于“相互性”而长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构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他指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补偿资金的筹集、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以及补偿资金的支付等内容,这对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研究具

有一定借鉴[20]。对太湖蓝藻事件的研究很少,杨新春以太湖蓝藻事件为例提出实现跨界环境污染中的地方政府合作,分析了地方政府合作困境的原因并指出推进跨界合作的对策,但是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21]。公共卫生事件府际合作治理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府际合作治理的系统性研究几乎没有。

四、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机制研究

理论界针对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机制的研究很少,已有的研究比较多的涉及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的构建。刘雅静指出跨区域公共危机应急联动机制的实现要求树立区域共同体意识,建立跨区域中枢指挥组织系统,建立跨区域应急联动的法律制度、跨区域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跨区域信息沟通共享机制、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充足的人力、资金、物资等应急资源保障[22]。滕五晓、王清等对国内外区域应急联动模式、我国区域应急联动的管理体制以及我国区域的应急联动的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他认为我国应依托现有区域合作资源、构建“沟通、协调、支援”的多层次、网络状区域应急联动模式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救援”的运行机制[23]。凌学武、杨超等提出了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模型架构[24]。总而言之,我国在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机制上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尚不成熟阶段。国外关于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第一,危机信息和沟通视角的研究。加拿大学者guy michael corriveau从应急管理中的信息流出发,对应急管理协调联动的决策和信息进行了研究[25]。学者tavida kamolvej以泰国为例分析了信息和沟通在应急管理协调联动中的作用[26]。第二,危机决策视角的研究。美国j f.annelll教授从联邦、州以及其他地方政府的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角度设计了应急管理的协调联动模型[27]。david mendonca则建立了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系统模型来支持应急管理协调联动中的群体决策[28]。第三,基于各国实践的个案研究。chaya r.jain对美国卡特里娜咫风应急处置中各级政府的防调联动状况开展了调查研究[29]。janet hutchinson对加拿大1997年post-red river basin洪灾中联邦、省和市级政府的协调联动进行了较详尽的分析[30]。

五、简要述评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之间的联系程度越来越密切,公共危机跨域传播的风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已经意识到了进行府际合作治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也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性公共危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跨域府际合作。总体上学者们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较多,但是针对区域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很少,而且还没有对现行府际合作治理进行评价的研究,所以本人认为府际合作治理以及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的评价应当成为今后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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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特征范文6

基金项目: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2014年立项重点课题“高职院校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的途径与机制创新研究”(编号:JCP14018),主持人:魏寒柏。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17-0088-05

高职院校(这里指公立高职院校,下同)治理结构是指高职院校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以及处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法权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由于高职院校具有公益性特征,其治理结构与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有着根本差异;同时由于高职院校具有职业性特征,其治理结构也有别于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以及公益类事业单位。因此,高职院校治理结构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对其重建的目标、任务和路径等进行系统研究是必要的。

一、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目标

所谓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目标,是指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所期望的方向与结果。本研究认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总体目标是:规范高职院校法人的权力和责任,并按照权力分享和制衡、权责对称的原则,将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配给相应的机构和个人,使高职院校由政府控制的附庸变成公共治理的对象。考虑到高职教育具有“背景复杂性,处所本土性,主体多元性,导向不居性”等特征,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必须实现四个分项目标:行为法治化,组织扁平化,管理跨界化,决策民主化(简称为“四化目标”)。

(一)行为法治化

这里的“法治”与“法制”是不同的概念,虽然二者都与法律有着紧密联系,但二者之间有着很大区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一个静态概念,解决的是法律制度的有无问题,与法律执行情况无必然联系。而“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程序、方式和状态,不仅解决法律制度的有无问题,而且注重法律的执行过程和结果。

高职教育背景的复杂性,决定了高职院校治理必须实现“行为法治化”。从本质上看,高职教育是高层次的“社会人+职业人”的生产过程,与政治、经济、社会、自然密切相关,有着复杂的生存发展背景。实践表明,背景的复杂性往往导致行为的无序性,缺失“行为法治化”目标,办学行为就会出现失范现象。因此,必须将“行为法治化”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首要目标,不仅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而且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使依法治校真正落在实处。

(二)组织扁平化

“组织扁平化”概念源于现代企业组织结构理论,是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快速变化环境要求而构建的组织形式。组织扁平化强调打破原有的部门界限,减少中间管理层次,使员工以企业主人的身份直接面对顾客。扁平化组织结构克服了“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的僵化状态,使公司能够以群体协作的优势赢得市场。高职教育处所的本土性,要求高职院校实现“组织扁平化”。与学术型高等教育不同,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职业性”的高职教育有着鲜明的本土性特征。这就要求高职教育接地气,体现地方特色,快速应对所在区域职业世界的变化,而“千校一面”的金字塔形的组织机构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应该将“组织扁平化”作为重要目标,通过减少组织层次,打破金字塔组织结构的僵化状态,使高职院校具有应对区域形势不断变化的能力。

(三)管理跨界化

这里的“跨界”源于跨界管理理论,包含“纵向”和“横向”两个组织维度,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合理地处理“我们”与“他们”之间的关系。“跨界管理”是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首创的,其原意是围绕工作流程来建立组织机构,打破传统的部门边界,使公司具有生态化组织结构。“管理跨界化”目标是高职教育“主体多元性”特征决定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尤其是“校企合作”的开展和“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施行,高职教育不再是高职院校一家的事,具有主体多元性特征。这就要求将管理跨界化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重要目标,通过跨界管理机制建设,打破“横向”和“纵向”的各种边界,提高高职院校与其他主体之间合作的有效性,并形成共生共荣的局面。

(四)决策民主化

决策民主化是提高决策科学性的有效保障,其中包括决策目标民主化和决策过程民主化两个方面。高职院校的决策民主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涉及学校发展全局的事项,要广泛征询大家的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重大事项,要开展决策评估、技术咨询和专家论证;对与教职员工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听证和公示等制度,体现教职员工的利益诉求。“决策民主化”目标是高职教育“导向不居性”特征决定的。随着科技革命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国民经济进入新常态,新技术新产业加快孕育,新模式新业态正在酝酿突破,市场需求存在着很大的可变性,高职教育导向的不居性因此日益凸显。“导向不居性”对决策的科学性提出了很高要求,传统的以领导者“理性”、环境“稳定”、任务“不变”的假设为前提的决策模式是无法适应这个要求的。唯有将决策民主化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重要目标,才能确保高职院校决策的科学性。

二、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任务

上述“四化目标”的实现,绝非高职院校一家所能为,需要学校、政府和社会的通力合作。因此,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两个方面,需要完成“三大任务”。从外部看,重建的任务有两项,一是重塑政府与高职院校的关系,为治理结构重建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二是调适社会与高职院校的关系,为治理结构重建创造良好的校外环境。从内部看,就是理顺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为治理结构重建创造良好的校内环境。

(一)重塑政府与高职院校的关系

政府与高职院校的关系,对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起着巨大的促进或阻碍作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发[1994]39号)就明确指出:“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1]应该说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取得了不小成绩,但毋庸置疑的是,政府与高职院校之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并未从根本上改变。

这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导致人们认识上的误区和行动上的偏差:政府对高职院校的关注和管理,大多基于对高职院校外在的政治与经济功能的理解,而非基于对高职院校内在的本质功能的认可;高职院校关注的则是政府对自己支持的程度,而对于深层的生存状态,如目标定位、使命履行、特色发展等,要么根本没有意识,要么无暇顾及。这不仅导致高职院校自我意识、本真精神和生存意义的偏失,而且带来了三个现实问题:高职院校无力甚至无意改变对政府的依赖,办学自主权很难真正落实;社会力量参与高职教育的途径被阻塞,无法形成高职教育的竞争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举步维艰,难堪大任。

在国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都得到了较好的处理,形成了“利益共生”的局面,高校的本质功能因此得以充分彰显。同样,要彰显我国高职院校的本质功能,而不是以改变自身性质为代价博取政府的青睐,必须重塑高职院校与政府的关系。从本质上讲,高职院校是让学生从知识世界转入职业世界的桥梁和助推器,只有形成“利益共生”的局面,高职院校的这种功能才能彰显,就像企业在改变政府附属物的窘境之后才能彰显自身的功能一样。因此,“重塑政府与高职院校的关系,为治理结构重建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无疑是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不可回避的首要任务。

(二)调适社会与高职院校的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高职院校所依存的现实世界不仅存在着政府的支配力量,也存在着社会的制约力量。虽然政府依然是高职院校的有力控制者,但高职院校的经济功能使其成为社会力量关心和争夺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高职院校的外部关系不再是与政府的单一关系,而是学校、政府、社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这就要求在重塑政府与高职院校关系的同时,调试社会与高职院校的关系,为形成学校、政府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校外环境。

然而,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高职教育是在教育政策和社会需求等外力驱动下迅速发展起来的,遵循的是政治论哲学的发展轨迹,内生性发展过程并不充分。因此,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并未为社会理解,于是当政府强调高职院校外在的政治与经济功能时,社会则强调对高职院校进行干预的合理性,致使高职院校追求独立和自治的合理性很难被认可。为端正社会对高职院校的认识,调适二者的关系势在必行。这不仅是高职院校自强于职业教育高端和前沿的内在需求,也是高职院校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时代呼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调适社会与高职院校的关系,为高职院校治理创造良好的校外环境,是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必须完成的又一项重大任务。

需要强调的是,“重塑高职院校与政府的关系”和“调适高职院校与社会的关系”之间,既不是孤立的(高职院校――政府,高职院校――社会),也不是线性的(政府指挥高职院校,高职院校适应社会),而是立体的(“三位一体”:高职院校、政府和社会共存于同一时空下,共生于社会范畴中)。从外部角度观照,三位一体看似一个“混沌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进入内部,则各成体系,各具“有序”的局部特征[2]。因此,我们既不能企图建立一个完全以高职院校为中心的关系系统,也不应放弃高职院校的立场和独立性。也就是说,既要把高职院校当作独立的学校,也要把政府和社会当作利益相关者。在三位一体的复杂关系系统中,政府是有限的,社会是开放的,高职院校是自主的,三者既相对独立又共生共荣。

(三)理顺高职院校内部权力的关系

高职院校内部权力主要包括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四者的行使范围、运行机制和目标追求是不同的,彼此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共同服务于学校的整体目标。然而,目前高职院校内部权力运行模式与党政部门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政治权力寓于行政权力之中,时常越位干预学校的行政事物;行政权力则仰仗党委的决策而过分膨胀,挤压学术权力的伸张空间,并且导致监督权力的缺位。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权力运行模式有其存在的依据与合理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这种权力运行模式则对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具有危害性。

直接的危害是“虚化”学术力量。在这种权力运行模式下,高职院校按照党政工作要求架构职能部门,并按照党政组织方式对校、院、系进行权力分配,学术性组织无法成为“权力机关”,学术力量因此被“虚化”,无法参与对学校重大事务甚至学术事务的决策。当前很多教师之所以热衷于谋取一官半职,无心于教学和科研,就是学术力量被“虚化”的结果。潜在的危害则是“异化”高职院校的本质属性,现行的权力运行模式按照党政工作逻辑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学术权力只能听命于等级森严的制度安排。这不仅违背了学术管理和学术发展的逻辑,而且阻碍着高职院校作为学术性组织的健康发展,甚而否定高职院校学术性组织的属性。某些人对高职院校是不是要开展科学研究、要不要推进学术发展都产生质疑,就是高职院校本质属性被“异化”的例证。

当下高职院校内部不断滋生的、为人们所诟病的行政泛化、学术浮躁、创新乏力以及发展趋同等,无不与内部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和失衡相关联。因此,必须把“理顺高职院校内部权力的关系,为治理结构重建创造良好的校内环境”,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第三项重要任务。要在厘清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的行使范围、运行机制和目标追求的基础上,解决党委书记与校长的权责界定模糊、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严重失衡、校院系权责利不对等等突出问题;要根据高职教育的“主体多元性”特征,建立多元内部治理结构,创新利益相关主体的表达机制,发挥新权力主体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恢复学术权力在治理结构中的尊严。

三、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路径

此处的“路径”,既指通向上述“四化目标”的道路,也指完成上述“三大任务”的方式。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特征是“多元依法共治”,其中既有理论路径问题也有实践路径问题。

(一)理论路径――系统科学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

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是一项理论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无疑需要进行理论思维,寻找理论依据。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理论路径,包括系统科学、新公共管理和利益相关者三大理论。

1.理论路径一:系统科学理论。系统科学是指对事物进行系统分析和处理的学科。该理论认为任何事物不仅本身是一个系统,同时又是外部环境的一个子系统,并且遵循“结构功能相关律”。结构和功能是系统紧密联系的两个基本属性,其中结构是功能的基础,功能依赖于结构,只有结构合理,功能才能充分彰显。也就是说,系统科学强调通过优化结构来彰显功能,不仅追求事物内部的和谐统一,而且追求事物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3]。高职教育背景的复杂性和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高职院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因此,其治理结构重建涉及的问题极为错综复杂,往往问题连着问题,仅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唯有遵循系统科学理论,系统、全面地优化系统结构,方能提高学校内部的组织结构和所需功能之间的契合度,形成高职院校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4],从而建立起利益相关者意志得以充分表达的有效机制。

2.理论路径二: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是重新划分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的一系列新思维、新行为,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的各个方面。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推动了西方国家政府重塑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成为公共行政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实践表明,新公共管理理论有助于社会组织摆脱效率低下、机构膨胀和官僚主义的弊端。

在我国,当前乃至今后很长时期内,高职教育发展不仅要面临来自全球化趋势所带来的挑战,而且要承受社会转型、政府改革所带来的阵痛。为了摆脱传统官僚体制的深刻影响,防止高职院校行政泛化,克服功能与结构的背反现象,必须解决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的边界问题。因此,摆脱传统管理理论的羁绊,从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探寻理论依据,从重视“效率”转向重视顾客满意度,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必然选择。因此,新公共管理理论无疑是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第二条理论路径。

3.理论路径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是斯坦福研究所(SRI)于1963年首先提出的。该理论将股东、员工、供应商、顾客,甚至竞争者都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上世纪80年代以后,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到了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的普遍关注,并在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研究领域取得了很大进展[5],且逐渐渗透到教育领域。

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入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推行,高职院校已成为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尽管高职院校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股东,但人民政府享有对高职院校的所有权,社会大众则是高职院校的“股东”。这就要求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考虑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问题,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第三条理论路径。

(二)实践路径――外部治理路径、内部治理路径、监督问责路径

从实践的角度看,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路径包括外部治理路径、内部治理路径和监督问责路径。

1.外部治理路径:建立高职院校理事会。201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明确指出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因此,必须建立高职院校理事会,作为密切社会联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的有效举措;作为发挥政府、合作企业、社会知名人士、优秀校友作用的重要平台;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重要途径。

为使董事会作用落在实处,应该抓好三件事。一是确立理事会的权威性及其在高职学校治理结构中的功能与作用;二是确定董事的资格条件,明确各利益团体的董事比例;三是制定由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董事会决策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多向交叉的运行规范和制度设计,建立健全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协商机制。

2.内部治理路径:完善二级管理体制。要实现高职院校由“传统管制型”向“现代治理型”的根本转变,关键是完善二级管理体制。要在合理界定学校与二级学院职权关系、责任区域和管理职能的前提下,赋予二级学院在专业发展、教师聘用、课程改革、人才培养、内部分配、服务社会、协同创新等常规工作中的充分自主权;要按照“市场定位准确、治理形式灵活、运作模式高效”的要求,创新二级学院民主、科学与高效的运行机制,促进二级学院决策、执行、监督的一体化,将二级学院培育、打造成为学校的基层办学实体。

为提高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和法治性,应该采取两项举措。一是“纵向压缩,横向拓展,增强治理的有效性”。纵向压缩就是减少管理组织层级,下放管理权责,发挥基层作用;横向拓展就是进行“大部制”改革,延伸管理触角,打破“囿于校园”的管理模式。二是“立足法治,建章立制,增强治理的法治性”。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学校章程,并以章程为依据健全现代制度体系,使教学、科研与管理,质量检查、评估与奖惩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