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1

按照组织安排,我参加了以“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定向培训班的学习,经过五天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在五天的学习过程中,我严格遵守了培训要求和纪律,细致听讲,认真学习并做好笔记,老师们精彩讲述,通俗易懂,丰富的学习内容,紧凑的课程节奏,让我的思想得到了提升。特别是经过专题讲座、现场教学、交流讨论,让我从先进典型身上看到了差距,找到了不足,指明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在培训班上,通过xx教授对基层党建引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精彩讲解,让我对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主要抓好乡镇党建重点工作任务,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格做好基层党支部双化建设,掌握各党支部工作。xx教授做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解读,深入浅出,剖析入理,让我影响十分深刻,对于我学习掌握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有非常大的帮助。叶林教授关于城市治理现代化的“三化”分析,为基层城市治理提供了指导,对我今后进行基层治理提供努力方向。xx教授对智慧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的精彩讲解,使我深刻认识到创新驱动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性,基层治理需要智慧创新不断提供内驱动力。xx教授对城市社区治理难点及其突破的分析,深入剖析了城市治理的重难点,用实际案例和浅显易懂的讲解方式,为我们提供了“突围”的方向和策略。xx专家在讲解城市治理中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与舆情应当上,通过深圳治理经验,结合南雄实际,在面对突况时提供的清晰的解决思路,并分享了深圳治理过程中提前预防的有效措施,很好的提供了解决类似突发事件的化解路径。xx处长针对基础依法民主治理的深圳实践--以街道办事处为例进行了分享,全面分析基础治理过程中民主治理的重要性,让我收益良多。培训期间还组织了相关现场教学,让我深刻体会到深圳城市治理过程中的先进经验,使我内心得到深深的震撼,也更加坚定了我朝着城市治理现代化方向的步伐。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2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一、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

(一)社会结构转型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等方面。

(二)利益多元化的挑战。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体制下,中国社会形成了一个高度均衡、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了个体利益的合法性,极大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个体利益凸显以后,中国社会的利益关系从高度均等逐步演变成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分化越来越大。面临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化,利益协调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将日益复杂,协调难度将日益加大。

(三)民生建设带来的挑战。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到发展型社会,在这个发展的新阶段,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开始全面快速增长。这些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公共产品的投入,人民群众享受到的公共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人们所需要的公共产品还存在着大量短缺,公共服务的有限导致了很多问题特别是民生问题的凸显。

二、淄博市社会治理创新的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全面实施“三大工程”,夯实社会治理根基。一是全面实施以网格化走访、网格化服务、网格化代办为主体的网格化治理工程。全市统一设立“镇办―村居(社区)―基础网格”三级网格,将机关干部、“两委”成员、政法干警等下沉到基础网格,一网多格、一格多员、一员多责。截止目前,各级网格员已走访群众110万余户,提供服务60万余次,代办各类事项55万余件。二是全面实施以视频监控全覆盖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工程。整合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视频资源,集中建设集信息采集、视频监控、调度指挥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三是全面实施以市、区县、镇办、村居(社区)四级社会管理服务中心为主体的社区化服务工程。市、区县和镇办建立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村居因地制宜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点),整合政法、综治、、维稳、民政、社保、计生等职能部门进驻各级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7大类90余项服务治理事项全部下放,为群众提供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截止目前,各级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已接待群众115万余人次,办理业务112万余件。

(二)落地贯通“四大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一是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科学发展、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建立了市、区县、镇办和重点村居、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改革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全面评估,实现了“被动求维稳”到“主动创和谐”跨越。二是构建社会矛盾排查调解控制体系。全市建设立了由法院、公安、司法等10多个部门组成的社会矛盾化解专项小组,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协调会议制度。三是构建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坚持网上网下相结合,全面推行“六小警务”、“一村一警”做法,全面落实责任民警、日常化巡查制度,完善信息预判预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治理、依法严打和社会治安防控“五项机制”,形成了全覆盖、全时段、网格化、数字化“两全两化”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四是构建社会稳定督查考核奖惩体系。加强量化考核和动态管理,全市建立了“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督导检查、调度通报、观摩评比、打分排名、考核奖惩”责任体系,实现了责任落实、督导、倒查、追究“一条龙”。

(三)完善提升“两大保障”,激发社会治理活力。一是强化法制宣传实践。在全市集中开展“学三法倡四德促五进”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干部培训、媒体专栏、知识手册、手机短信、宣讲团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延伸到基础网格、到户到人,让法律走进群众的日常生活二是强化过硬队伍建设。以品牌政法队伍建设为突破口,从改进作风、提升能力、增强素质入手,在全市机关开展“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争创优秀服务机关”主题实践活动,着眼于打造“认真、专业、务实、廉洁”品牌政法队伍。

三、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目前,通过“三四二”工作格局的设置,淄博市对现有社会服务和治理体系进行了资源的优化整合,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社会管理和服务所存在的资源配置重复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同时还面临着社会治理的组织和人才基础薄弱、政府和社会的边界需要进一步明晰、为民服务效能需要进一步提高的问题。推动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以理念创新为动力,以方式方法转变为核心,以基层基础建设为支撑,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推动社会组织融入基层治理创新。目前我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起来。一是改革体制机制,也就是打破“双重”管理体制,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了,直接到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二是限期脱钩。就是转变官办社会组织的身份,让社会组织真正回归民间,目前推进的是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三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四是加大培育力度。现阶段,我国的基层社会组织还处在初级阶段,因而,政府应继续坚持培育和发展的理念,为基层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扶持。

(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目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凸显期。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看,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涉及领域广泛化、诉求反映方式激烈化以及触发低、突发性强的特点。第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大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框架而言,应当立足于社会公正的理念,切实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这样才能理顺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第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只有大幅度地改善民生,才能够从源头上减小社会矛盾产生的几率,减弱社会矛盾的“烈度”,从而有效地稳住社会的基本面。

(三)提升社会服务效能。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着力点应该放在社区,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一要坚持群众观点,始终尊重群众意愿。这是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首要前提。实施民生工程需要在广泛征求民意、全面摸清需求的情况下实施,这样,民生实事才能真正办到群众心坎上,群众才会满意。二要用心用脑用力,沉到一线抓小抓细抓实。这是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关键所在。基层工作千头万绪,都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只有沉到一线,从细处入手、从小处抓起,把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每一件事情都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三要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提高广大党员干部为民服务的热情。这是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不竭动力。为民服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不能因干部调整、人员变化而使联系断了线、服务打了折,必须健全和落实长效机制,一以贯之地抓执行,使为民服务成为每一名党员干部分内职责。

参考文献: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3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方针指引下,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大局早已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政策与“提法”的转变,一方面确实对基层法院的运作构成了制度上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为基层法院灵活利用政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话语资源。以前讲依法治国,强调司法独立,从上到下层层加码,一步步转换话语,到了基层法院就落实为“当庭宣判率”这样的法官绩效考评指标;而现在提倡和谐社会,稳定为先,

“当庭宣判率”又让位给了“调解结案率”。除了刑事案件,几乎没有不能调解的案子――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可以“协调”一由政府出面协调。司法调解不仅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调解一起被纳入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而且还创造出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一系列贯穿民商事审判全过程的调解机制。审判庭的法官们现在也都有了很强的“全局意识”:以前提倡审判独立,要求严格适用法律,保证法律效果,审判庭是轻松了,但许多案件判下来都是空判白判,很难执行,等于把包袱都甩给了执行庭。执行不力,再碰上当事人上访闹事,“卖判决书”,造成不良影响,酿成“”,上面的领导可是要拍桌子的。所以说,现在广泛适用调解,注重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强调社会效果,也确实是法官们不得不然的选择。

绩效考核是现实的压力,但并不是说法官就因此一味无原则地“强制”调解,而是长期积累的司法经验与大面积的“执行难”问题已经使他们养成了一种思维习惯,即将执行问题前置。无论判决还是调解,都以化解纠纷、解决问题为第一要务,只不过调解的灵活性比较强而已。基层法官拿到一个案件,在了解了基本的案情之后,首先关注的就是双方的身份、职业、收入、家庭状况与社会关系,抽象的平等诉讼主体在他们眼中迅速转化为基层社区中某种具体类型的人(“放高利贷的”、“黑摩的司机”、“外来农民工”等等),从而对他们的诉求、实际履行能力以及围绕审判可以动用的社会资源――包括一些符号资本――有了一个基本的预判。法官替当事人双方都“着想”过了之后,才本着“能拿到多少算多少”的宗旨,以此为指导开始选择进一步的纠纷解决方式或判决尺度――“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如果当事人坚持不适用调解,很有可能最终还是会拿着一份无法兑现的判决书走进执行庭,接受执行庭法官关于执行和解的“教诲”。

以这个基层法院所受理的大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例,官司能打到法院,有很多情况都是因为肇事车辆手续不全――“黑车”或“黑摩的”,一方或双方都没有保险,并且最重要的是,这“黑车”或“黑摩的”可能还是一家老小糊口谋生的工具,除此再无其他可供变卖的财产。如果考虑严格依据侵权责任归属,判决不能解决问题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法院就只有居中调解。但如果受害方有保险,法官甚至会一边“软硬兼施”地督促肇事方想办法弄钱,一边协调说服受害方多承担些责任,从而可以通过判决从保险公司那里多拿到些理赔。所以说,无论判决或调解,化解纠纷的考虑总是压倒严格的法律责任判定。

这不禁会使人越过“书本上的法律”,将视野投向广袤的基层社会。“道路通向城市”,连接城市的是宽阔平整的现代化公路,但这些交通动脉还连接着如毛细血管般密布的乡村土路。我们已经过了先生谈及的乡下人进城“不明白怎样应付汽车”的年代,各种现代化交通工具也早已风驰电掣般地穿行于城乡的大街小巷,但是在基层社会,却很难说已经拥有了配套健全的交通和车辆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机制,来驾驭、控制和分担现代交通的风险。法律文书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利用各种易得的现代化机器作业时造成了一些现代的“侵权类型”,但他们的身份、社会法律关系与责任能力却可能还是“前现代”的――需要法官来“剪裁事实”,所造成的损害也可能远远超出一个裸的“自然人”的承受能力。如果没有保险之类的社会机制来分担风险,“人祸”亦是一场“天灾”。因此,在这样一个来得太早的“风险社会”中,现代侵权法的施行不仅找不到一个基本的平面――缺乏均质化的现代社会“责任主体”,甚至还可能遭遇“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因此,基层法院所能够提供的“司法救济”,究竟是强调形式化的“司法”,还是着眼于实质性的“救济”?的确成了一个问题。

再以“司法救助制度”为例,我们所在的这一基层法院在当地政府较为充裕的财政支持下,推行一种特殊的“司法救助制度”。这并非一般意义上减缓免交诉讼费的便民举措,也并非逐渐开始推行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而是一种类似于“执行救助基金”式的制度,即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被执行人又无力履行判决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但是,这一本来无可厚非的救助机制却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伤赔偿,需要救助者都不在少数。执行庭的走廊里每天都是人来人往,但究竟是哪些申请人从中获益了呢?在翻阅了上半年所有的申报材料之后,就会发现,绝大多数受益的申请执行人都是“上访大户”,基本上都有越级上访、直奔北京的备案纪录。大概是当地局到北京领人领怕了,市领导的政绩本上也扣了不少分,所以才由市政法委牵头(作为司法救助基金的最终审批者),市财政拨款,通过司法救助的形式来真正做到“息诉罢访”:往往是申请人在执行庭法官的指导下起草一份申请书,不论实际判决赔偿10万还是20万,每笔救助款最多都不能超过一定限额,一般情况批下来也就是两三万元,但必须签协议按手印,保证就此结案永不追究,更重要的是,保证不再上访闹事。因此,只有那些将司法过程中的“执行难”问题“闹”成一个事关稳定大局的政治问题的申请人,才有可能优先进入司法救助者的视野。

虽然“司法救助基金”的数额在逐年增加,但是刚过7月,这一年的救助款基本上就快用完了。“明年还得向财政申请追加20万”,执行庭的庭长不禁感叹,“我们是做好事,但不宣传,申请人一般也不能问这笔钱的明确来历。”的确,等于是一纸打了折的判决书,最终还要在上访的压力下由财政“埋单”,个中的曲折与无奈,能宣传吗?

治理不循法律,重要的是福柯意义上

的“安全配置”。正如之前的研究早已揭示的,“行动中”而非“书本上”的基层法院,在中国现阶段主要着眼于纠纷解决,而非规则之治。因此,并非是法院要提供打折的公共产品,而是如果不打折变通的话,明显感觉,转型时期社会结构中某些脆弱的部分就承受不起――不是打折品,就是奢侈品。如果我们可以把基层法院这种处处以稳定为先,灵活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摆平理顺”问题的运作模式称之为基层司法的“治安化”;那么,基层司法的“治安化”就不仅仅是为了“保一方平安”,拔高一点,同时也是服务于现代民族国家构建与民族崛起的“稳定大局”――“全国一盘棋,稳定压倒一切”。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也必须随时与中央和上级的步调保持高度的一致。临近奥运,刑庭的法官和政法委的同志们都很忙碌,筹备着在空旷的市政府广场召开公审公判大会――“迎奥运,保平安”。执行庭的工作反倒轻松了许多,特殊时期为防止激化矛盾,上面指示,执行庭“不能有大动作”,强制执行这块的工作基本上都停了。不唯如此,每年赶上国庆春节、全国两会召开、省市人代会党代会前后,一年有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执行庭都处于半歇业状态,大部分“敏感”案件都停办了。但维护稳定大局下的这种“轻松”都是暂时的,都是不轻松的,在执行期限的压力之下,一方面要防止案件持续积压,一方面还要在数字上保证每年度的“执结率”稳定上升。

执行难与合法性

“县级市”这种行政建制,本身就隐含着一定的动态属性,意味着一定的工业化发展程度与城市化转型步伐。在县域经济蓬勃发展的长三角地区,这一点尤为明显。在发达贯通的现代化高速公路两旁,你会发现,连接县与县的并非是西部地区常见的广袤农田,而是鳞次栉比的开发区与厂房,商品批发城与交易中心;农地在逐渐减少,高楼在日益增多;江南水乡古镇的风景依旧,只不过更多的是出现在路旁巨幅的旅游广告牌上。

这就呈现出一幅不同的基层司法背景。传统乡土社会的纠纷形态正在逐渐退隐,代之而起的除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金融债务,还有日益棘手的城建环保、拆迁补偿与劳资矛盾;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们安土重迁,“生于斯,长于斯”,现在人员财产流动频繁,执行庭法官日伏夜守,却还是堵不到“老赖”;传统的乡土社会文字不必下乡,现在执行庭的法官们考虑的却是打报告请示批准“短信送达”,先解决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传统的乡土社会靠的是“维系着私人的道德”(语),现在执行庭的法官们却整日巴望着所谓的信息化管理、全国联网的“社会信用体系”;传统的乡土社会中靠添丁加口来壮大家族,现在执行庭的法官却要东奔西跑地为计生委收罚款。如果涉案的是市里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利税大户”,执行庭的案子可能就更难办了。

“科学发展观”是高蹈的远景,地方政府的GDP生存逻辑才是具体的现实。“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许多基层法院所面临的一个基本的制度约束。现在基层法院办案受到政府直接干预的情况的确是越来越少,但法院整体的工作和发展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受当地政府的制约,服从服务于当地政府的工作大局。我们所在的这

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不是问题,办公条件也得到了很大改善,但这个县级市每年的财政收入以及它在全国百强县中的排名,依然是法院的领导不能不关心的问题。

发展经济靠的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靠的是政策优惠,项目的审批、立项、建设、投产,有“绿色通道”一条龙服务,土地、工商、税务、城建、环保等等一系列部门都密切配合。法院作为司法部门虽然不会直接参与――法院和公安一样,只是负责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稳定环境”,但亦不能自绝于为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的这样一个“场域”。在当地土地储备不足的情况下,投资办厂需要土地;招商引资有必要重塑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名片”,所以旧城改造也需要土地;级差地租形成,外来人口增多,房地产开发还是需要土地。推民房起高楼似乎成了当下经济发展的必经之途,似乎任何东西都抵挡不住开发商轰鸣的推土机。这一过程中,如果有“钉子户”到法院告状,基层法院要么因为“受案范围”的缘故不敢受理,要么受理之后帮助政府从中“协调”――但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中止强制拆迂的行政裁决的执行。

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一些纠纷在所难免,个别判决的执行遇到一些阻力也属正常,但如果执行庭里涉及建筑承包纠纷的待执行判决越堆越高,执行庭一次次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都差不多全体出动、大动干戈,那就恐怕不仅仅是“执行难”的问题了。不唯如此,从社会转型的角度而言,因为渐次被纳入到现代社会系统中的“责任主体”尚未最终定型,“历史遗留问题”不断累积,所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法律主体身份模糊混乱。乡镇政府“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办公条件”,国企改制分流,“挂靠企业”剥离,事业单位“法人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林林总总的纠纷,往往也都是“找不到管事负责的主儿”(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0页)。基层法院执行庭一次次清理积案的“专项行动”,都需要党委、政府、公安、工商、银行、劳保等等其他系统的配合协作,“重拳出击”,方能收到一定的成效。

基层法院既然无力触碰体制性的司题,所以也就只能如灭火队一般着眼于个案的“摆平理顺”。这个法院执行庭每年70%-80%的“执结率”中,一般都包含三种执结形式:执行完毕、双方和解或申请人自愿放弃。真正全额执行完毕的案件可谓少之又少,至少有一半的案件并非“案结事了”,而是“不了了之”。因此,与其说“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强调“执行难”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社会各系统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如反过来说,转型时期诸多无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历史遗留问题”都需要“执行难”这一法治话语的修辞来推脱、回避与掩饰。因为坦白言之,转型时期许多复杂的矛盾)中突可能永远都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但是又必须将这些矛盾纠纷化约为一个“执行难”问题,在形式上找到一个纾解社会压力的出口。一方面,“司法独立”的法院像海绵一样吸收大量的社会纠纷一“有纠纷找法院”、“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另一方面,作为“政府”之一部的法院又像一块绝缘体,为政府“排忧解难”,替政府隔离和分担着合法性的压力――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是因为“执行不力”、“执行难”,是法院的问题。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4

[关键词]公共治理 政府 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121-01

一、公共治理

当代治理理论与实践日益趋向公共性与公共化,公共治理概念的形成不仅基于治理领域和治理对象的公共性,也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公共性。传统公共行政在理论与制度上皆确立和维护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主体地位,公共权力的使用、公共资源的投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皆呈现为政府主导的垄断性、强制性和配给性,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性与服务性被管制性与控制性所吸收和遮蔽,公民、社会组织及基层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化程度较低,这种由政府自上而下单边主导的社会运行状态是与构成单一的经济基础及机制单调的计划体制相互适应的。依托于经济市场化的经济与社会转型改变了全社会的利益格局,由单一的“国家――集体”利益构成转变为“国家――社会”利益结构,而社会利益的内涵与形式已呈多样化,包括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群体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全社会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利益格局的多元主体化势必形成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和多样化的利益保障与实现方式,由此,各种社会主体的自治意识与自治能力同步提升,传统封闭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模式也因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有限政府的行政现代化取向而被民有、民享、民治的公共治理所取代,由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基层社区等主体以合作互补机制及平等共赢的公共伦理所缔造的公共治理格局正在形成,各种主体在这个开放民主的治理格局中各自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居于独特的地位和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们共同编织了现代公共治理格局之下的网络化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功能体系。

二、政府责任

公共治理格局主体的多元化在公共管理的职能与功能上体现为社会治理权力的分解与分享,与此并行不悖的是社会治理责任的分工与分担,政府、市场、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等治理主体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各享其权,各承其责。各主体之间基于职能分工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构成现代公共伦理的框架。其中,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的双边关系凸显了政府在公共治理格局中的“元治理”主体地位,即在多元主体的公共治理格局中,政府既为核心权力主体,亦是根本责任主体。将传统的治理权力部分地分解给社会主体,呈现为政府放权于社会、培育自治化的公民社会的理想,是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诚意表现,亦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治理模式的选择。然而,应该强调的是:政府本着引导和建设公民社会的愿望而渐次退出社会治理的某些领域,固然在形式上表现为权力与职能的转让,但实质上政府仍应对全社会各领域的治理负有恒久的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这种政治责任要求:1.政府要渐进有序地退出某些社会治理领域,这种退出要以社会治理的客观职能要求与非政府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与能力的提升相互衔接为前提,在非政府主体尚未形成充分的自觉自愿的参与意识且尚无足够的责任能力承接政府转让的社会治理职能时,政府不能一朝放任、全身而退。否则,那些条件尚不成熟而政府又轻率地退出的社会治理领域会陷入既无政府又无自治的真正的无序状态。如此会侵蚀、瓦解政治社会的稳定基础。2.即使是在条件成熟时的退出,亦非政府的彻底放任,政府将始终承担着对非政府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及治理行为施以扶持、引导和规范的后盾性、导向性责任。具体而言,非政府主体治理能力的养成与提升,需要政府为此提供更为基础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法规、政策、不断改进的行政制度、公共财政等;对非政府主体治理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关乎社会自治的走向及公民社会所需的理性的公共精神的培育,因而在基础意义上也关乎我国民主政治模式与道路的根本价值与伦理取向的坚守。现实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服务型政府、服务型社会的建设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政府主体相应的、法治的、理性的、效能的、服务性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模式的养成与形成,政府在其将要“有所不为”的公共治理领域仍将负有作为公共权力主体所不可推卸的规范与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根本政治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永桃.行政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5

一、认清形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

第一,充分认识民政工作在营造健康发展环境中的新作用。

健康发展的环境和氛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民政工作在优化发展环境方面,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优势。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在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福利彩票等事业上,民政部门承担着政策引导、行业监管、市场培育等职责,对这些行业的发展要发挥指导性作用。在推动社区建设中,实现社区环境不断改善,人际关系逐步和谐、社区治安日趋好转,社区资源得到整合,社区服务更加完善,在基层社会环境的优化和稳定中,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对完善市场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程度、解决社会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强区划管理工作,直接服务城市化建设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在营造健康发展环境中,要进一步强化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丰富和拓展民政工作的内涵。

第二,充分认识民政工作在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中的新作用。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不断协调处理好社会利益关系,这是民政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直接体现和作用方式。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给社会弱者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完善社会福利,为老年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搞好社区服务,满足居民的服务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平衡社会发展;推进社会救助,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所有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源头上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发挥民政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快速发展的经济必须有一个快速发展的民政事业相匹配。

第三,充分认识民政工作在规范社会管理中的新作用。

科学规范的社会管理是和谐社会的关键。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婚姻登记管理、救助管理、社团登记管理,都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直接关系群众的基本权益。围绕“小政府,大社会”目标,“社会事业社会办,群众的事情群众管”是大势所趋。而民政工作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管理等内容,都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民主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通过大力改进和发展民政工作,有助于进一步探索“小政府,大社会”治理模式,促进社会治理方式变革;有助于为创建更加公正和民主的社会积累经验,从而有效地推动现代化建设进程,使我们这个社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变得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二、务实奋进,在推进民政现代化中创造为民服务新业绩

第一,围绕为民解困,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民政为民,安民为本,安民以济民为要。尽管这几年我们的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正在进行深层次的调整,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和他们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迫切需要我们提高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社会救助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切实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健全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合理的筹资分配体系、科学公正的监督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救助网络,即建立和完善以城乡居(村)民最低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临时社会救助为补充,各项优惠政策相配套的社会救助网络;以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为基础,临时帮困和送温暖为补充,社区服务相配套的社会互助网络;以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基层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同时,积极探索与时展要求和各地情况相符合的社会救助工作新路子,推进弱势群体救助服务社会化,培育发展社会救助工作志愿者队伍,扶持推广“慈善超市”等社会互助的新形式、新载体,不断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第二,围绕强化管理,促进基层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民政部门承担着大量的基层社会管理任务。加强这项工作,对基层社会稳定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要努力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社会管理格局。加大民政工作社会开放度,增强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加强民间组织建设,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大力培育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社会转型方面的作用,推动其从政府主导型向自我管理型方向转变。着力加快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和发展,努力培育一批能力突出、机制灵活、带动力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服务。进一步提高社区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服务能力、应急能力,促进社区有序和谐发展。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实现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提高整个社会自治水平。

第三,围绕深化服务,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是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这几年我们以办实事为抓手,为群众办了不少看得见、摸得着的好事实事,但总的来说服务水平还比较低,满足不了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把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履行好政策引导、总体规划、行业监督、市场培育等职能。首先,要转变公共服务的观念。要从过去主要为传统民政对象服务,向为城乡困难群体为主的广大群众服务拓展;从过去主要保障困难群众生存权,向既保障群众生存权,又注重维护他们的发展权和民主政治权益拓展;从过去以农村为主,向城乡并重拓展;其次,要深化公共服务的内容。根据不同群体、对象的多方面需求,大力提供多元化的服务。通过美化社区环境,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为他们提供卫生、医疗、教育、文体等方面的服务;整合资源,增强敬老院、老人公寓和“星光老年之家”为民服务的能力,为老年群体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优质服务;切实解决优抚安置对象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问题,为他们提供重实际、重实用的服务。第三,要创新公共服务的方式方法。要从零散的被动式服务向项目式主动服务转变,提高为民办实事的成效;从一家独唱向多家合唱转变,大力扶持公共服务业发展;从有求必应的随机服务向政策法规的长效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增强合力,在创新破难中提升民政工作新水平

第一,强化组织领导,大力营造民政工作良好的发展环境。

民政事业是民心事业、稳定事业,是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基础工程。能否真正将民政工作落到实处,是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的考验,我们要从这样的高度,重新认识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新地位、新作用,把民政工作放到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及时研究民政工作中的新情况,及时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工作上给予支持,在力量上给予保证,在财政上给予保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民政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切实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让公众了解民政、理解民政、支持民政,为民政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强化大民政建设,着力形成民政工作的强大合力。

建设大民政是对传统民政的突破,也是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基本实现形式。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拓展工作内涵,优化工作结构,围绕发展大局,统筹民政资源和力量,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完善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从多方面整合民政力量,全力发展大民政工作格局。要按照部门配合密切、资源供给稳定、信息渠道畅通、政策实施互动、运作协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社区建设、老龄工作、双拥工作、社团建设等五大平台建设。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牵头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融入,主动配合,主动支持,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民政事业的发展。要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畅通民政和社会互通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推动民政工作社会化,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6

 

一、专业改革背景

 

开放大学是在原电视大学体系基础上改建而来,属于成人高等继续教育范畴,办学定位就是培养合格的“当班人”。上海开放大学于2010年建立之时就明确将办学目标定位在构建为学习者提供终身学习的开放教育平台。而如何充分体现开放大学的“开放性”,是专业改革的头等大事。

 

行政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发展起来的专业,以政治学和管理学学科为理论基础,为党政机关培养具有现代政治理念和管理思想的干部人才。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事业单位对组织内部的现代化专业化管理需求增加,行政管理的内容和层次也丰富起来:行政管理不仅包括政府公共管理,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从层次上也可以分为高级、中级和基层三种管理。

 

二、专业培养目标方案改造的逻辑演绎

 

要解决上述问题,上海开放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改造及需要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也需要从实际出发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和学习者的实际需求。

 

(一)专业培养目标多元化

 

上海开放大学的行政管理专业生源构成以企业员工和社区服务人员为主体,因此上海开放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培养适应上海区域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掌握行政管理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现代行政管理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同时兼具较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人文素养,能够在上海的基层政府、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及具有优良素养的劳动者。

 

(二)专业培养要求层次化

 

在专业优化过程中,应综合专业特征、社会需求和学习者素质等三方面因素,将开放专科层次的行政管理专业培养要求解构为三个层次:

 

一是知识要求,即具有较为完整的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结构和较宽的行政管理专业视野;掌握行政管理领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

 

二是能力要求,即具有较强的解读法律与政策的理解能力和适用法律及贯彻政策的执行能力;具有较强的行政工作能力,具有运用代信息技术的能力,能参与到行政管理的网格管理中。

 

三是素质要求,即具有从事行政管理事务性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基础能力素质等;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承担专业工作的身心条件;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

 

(三)优化课程体系

 

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要求最终要由课程体系来体现。上述专业改造的总体思路必须落实到专业课程体系的优化上。在课程结构方面,根据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个层次的培养要求设计;对应培养目标的多元化,按照公共行政(政府营销、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企业行政(企业行政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管理)三个方向设置专业选修课。

 

(四)强化实践教学

 

为了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行政管理专业针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行政管理岗位背景进行多元化设计,在专业课程体系优化过程中,首先考虑到了实践的因素,许多课程都以“方法”、“实务”、“应用”命名,教学内容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课时分配上,专业课程安排了不低于20%的课程实践教学,提升学生应用理论知识和方法的能力。

 

三、对专业改造的反思

 

专业改造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遗憾。一方面,在缺乏国家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开放大学不得不以市场为导向,使得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考核方式都随着生源素质的下降而改变;在课程作业和考试环节尽量采用客观题形式,降低对学生书面表达能力的培养要求,甚至连毕业作业都将采用电脑模拟实践系统,把大学教育导向职业岗位技能培训的方向。另一方面,实验室与实验基地的缺位也造成实践教学的局限性。尽管在教学计划中专业课程设置了不低于20%的实践教学学时,但是,并没有足够的实践教学资源可供利用,因此,不得不将“小组讨论”、“参观认知”设为主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对于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帮助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