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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交易结构 法律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华尔街金融大鳄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自诞生以来深受资本市场的喜爱,已然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的一种全新融资模式。然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资者很难辨别其中的投资风险,基于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原则,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便显得尤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唯一的可信赖工具,而信用评级机构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却趋向于隐瞒风险、调高评级,以达到运作更多项目、收取更高费用的目的,这也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致命缺陷。
有鉴于此,我们甚至可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贷危机的覆辙,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全球资本市场的后起之秀,更应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种种风险,以达到趋利避害的金融创新目标。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源自美国,因而在探讨其准确定义时有必要追根溯源,还原其本来面貌,经过大量的文献检索,笔者倾向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资产出售方)将其所有的流动性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存在稳定现金流的可预见未来收入整理和包装成为资本市场上更易销售和流通性更强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运作过程中,为有效连接交易双方,存量资产会被卖给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译为特殊目的载体),然后由SPV或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证券以获得资金,实现存量资产提前获得现金资产的目的。由于中美两国在社会体制、法律制度以及资本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在资产证券化本土化过程中,我们应该持审慎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资产证券化的分类。资产证券化因其交易结构的灵活性、资产配置的复杂性而显得神秘莫测,但究其本质,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抓住了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基础资产,便握住了资产证券化的命脉。依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四类:一是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实体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一系列处理成为标准化金融产品上市流通的过程;二是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将现金投资证券产品后,从而将现金转化为证券的过程;三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证券投资基金、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上市流通的过程;四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重组打包成标准化产品,发行证券流通的过程。第四种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最流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析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将流动性较差但是可以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设计,对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等基本要素进行划界、分离与整合,从而将其转化为资本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性资产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有别于以往的表外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资产信用融资等传统融资方式,究其本质,是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设计实现将流动性不足、但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的债券性资产转化为具有充分流动性、并经过有效风险隔离措施的资产分离与重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个步骤,各步骤涉及的交易内容和法律结构各不相同。(如图1所示)
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起点,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即特殊目的载体),当然这里的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因为只有真实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证券持有人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并且发起人如果经营不善破产时,对应收账款亦无要求权,从而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进行分离、打包、重组,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的标准化证券产品。仔细分析这一过程,我们可以发现SPV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有效控制基础资产,SPV可能由发起人实际所有或者间接控制,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产,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债权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产;还可以通过限制SPV的业务范围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步:通过多渠道进行信用增级。具体的增级措施主要有:使用银行信用证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使得资产证券化后的证券在发生违约风险时,普通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程度的补偿,整体而言,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当然,在增级过程中,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的相关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不能低于需要进行增信的证券产品本身的安全等级,否则,达不到增级的效果;理论上,也可以通过发起人的超额担保来进行信用增级,但超额担保会额外增加发起人的财务成本,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整体竞争力,所以在实践中并不会被广泛运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和次级两部分,在出现风险时,由次级证券先承担损失,当然为了补偿其损失,次级证券的利率会高于优先证券,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样做的好处是,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均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买到对应的金融产品,正因如此,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很受市场欢迎。
第四步:进行外部信用评级。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复杂的包装重组,普通投资者不具备识别相关风险的能力,很难就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为了帮助投资者识别其中的风险,这项工作就需要交给专业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例如:美国的标准普尔、穆迪等知名信用评级公司会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的大小进行信用评级,主要级别从AAA到C九个等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
第五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销售和售后服务。SPV所具备的独特结构和业务范围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承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组与发售工作,必须引进外部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投资银行便承担了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职能,使得整个流程顺利运转起来。普通投资者购买该金融产品后,可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回报,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即应收账款,然而普通投资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条件去监管这一运营流程,那么这时候就需要专业机构来进行这些业务操作,这些专业机构就是服务人(servicer),而资本市场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务人由发起人担任,不得不指出,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因缺乏内在激励机制服务人可能对资产池采取消极放任态度,而普通投资者限于各种各样的外部因素也无力对这一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此时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应运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为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负责监督资产池的运营情况和服务人是否尽职尽责,同时,受托管理人也代为管理服务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过上述五个操作步骤,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便清晰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分析资产证券化流程时,要善于抓住SPV这一承上启下的枢纽,仔细领悟其在整个运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还要抓住风险隔离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两个核心节点才能充分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在后文法律风险分析阶段,笔者仍会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能否将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包装重组后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优劣。基础资产优良,加之信用增级,可以有效增强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反之,基础资产较差,则无论通过何种措施,都难以达到预想目的。因而,为了保证和实现基础资产的信用,防范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额风险,需要在制度上对相关风险进行隔离,从而防患于未然。
更进一步分析,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来自基础资产和相关运营主体的破产风险,正因如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制度经常被直接称为破产隔离制度。从广义上讲,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防止任何参与主体的破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冲击都属于风险隔离机制;从狭义上讲,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的任何财务风险进行隔离,确保基础资产产生的稳定可预期现金流可以按照预先结构设计向投资者进行偿付相关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通过两个关键步骤实现这一目标:一是在交易结构中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二是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上述两项措施可以有效将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从而提高营运资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产隔离制度的有效运行,近年来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得以大卖,仔细分析可以发现,风险隔离制度具有以下好处:一方面,资产隔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及时隔离参与主体的破产风险和基础资产的自身风险对投资人投资权益造成的伤害,为了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会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对相关风险进行分析、调研,并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披露,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风险隔离制度有效实施后,资产证券化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设计可使相关参与主体彻底远离其设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扰,达到自主运营、独立续存、延续设立该法律主体的目的。换句话说,这使得基础财产脱离发起人所有,成为独立财产,具有独立人格,不受原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和支配。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分析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仔细观察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图,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环是引入外部独立律所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价,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进行。而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意见书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概念却实实在在地成为资产证券化中的不稳定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终的重要风险。申言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财产信托相关法律基础上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还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内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讲,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就很难界定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边界,降低交易风险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举一例以明之,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生效,即对债务人采取“通知到达生效主义”,依据该条法律,我们可以推知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债权转让亦要通知每一位债务人,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数额庞大,涉及的债务人众多,逐一通知不光会带来繁琐的操作难题,亦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难实际予以运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会成为压垮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确立以公告或者登记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便成为主流选择,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从上面这个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风险是隐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链条中的巨大潜在风险,并具有沿着链条进行链式传播,不断放大的趋势。因而投资者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投资时,要格外关注上述法律风险,对不懂的地方,要详细阅读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了解产品的基础特性、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从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尤其是风险隔离制度中的法律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将流动性低甚至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结构设计分离和重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这一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包括:一是建立基础资产池;二是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三是实现资产真实出售;四是债务分层。笔者在这里想强调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个法律过程,从法律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钱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这一定义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当然资产证券化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物权、股权,不过国内最流行的是债权资产证券化),其实资产证券化包括了债权转让和权利证券化这两个基本过程,是两者交织的一个综合过程,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最终的成果,呈现在每一位普通投资者面前,最终实现了将民法上的债权、物权、股权等流动性差的权利状态激活,将这些权利与自由流通的金融债券结合,化无形的权利于有形的凭证,既实现了融资目的,又为普通投资者创造了新的投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蕴含的法律风险。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结构、破产隔离制度,小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方方面面均离不开法律的支撑。然而我国证券方面的立法却存在大量的功课要补,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征加剧这一现象,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构新颖,且常变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将立法过程跟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步伐,甚至主动“裹足不前”,这些因素无疑加剧了资产证券化的野蛮生长。诚如,资本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在法律层面上,我们要具有前瞻意识,主动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法律风险:一是在普通投资者持有证券化产品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甚至出现废除等现象,造成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法律意见书本身蕴含的不确定性风险,例如其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条款等;三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所依赖的法律意见书的撤回将会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产生威胁。资产证券化所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将会给新兴资本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危害,我国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因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趋利避害,将是每一位金融从业者和学者常思常新的话题。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促进我国金融产品创新、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何做到安全性、风险性、收益性和便捷性的合理平衡,是中国乃至全球资本市场需要面对的巨大挑战之一。结合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完善相关立法,让法律为资产证券化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保驾护航。
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2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绩效;利率市场化
一.资产证券化简介
1.资产证券化定义
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业务中证券业务的比重不断增大,信贷流动的银行贷款转向可买卖的债务工具的过程。从形式上讲,证券化可分为融资证券化(Financing Securitizaton)和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两种。资产证券化(AssetSecum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资产证券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2.资产证券化流程
(1)资产证券化流程图
(2)资产证券化步骤:
①发起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确定证券化目标,通过捆绑组合构建资产池;
②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
③券商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设计(包括选择何种信用增级方式);
④信用增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
⑤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⑥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将融资款支付给发起人;
⑦进行资产管理,到期还本付息。
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绩效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金融结构效率
金融体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配置资源,资产证券化是银行配置资源与证券配置资源的有机结合,通过证券化金融技术的作用实现贷款债权这一非证券的证券化,使贷款债权的空间位置发生变化。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例,由于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的迅速发展,导致传统信贷机构的角色地位发生了变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促进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业务的拓展,并催生出了许多新兴的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媒介,提供信用担保、信用评级、承销证券等服务。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促进金融体制创新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促成了金融体制的创新。资产证券化构建了“贷款贷款出售再贷款”的新模式,即由商业银行等中介机构发放贷款,然后再把贷款资产进行组合后选择适当时机出售给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可以把贷款资产的服务权出售给其他的银行或专门从事贷款服务的机构,或直接将由贷款资产所支持的资产担保证券出售给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由资产证券化所促成的金融体制的创新,由投资银行、贷款服务机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共同承担信用风险,充分地体现了金融业内部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类机构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富有效率地发挥自己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资产证券化既将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链条延伸,又推动了现资银行的业务创新,使金融工具的内容更加完善。
3.资产证券化造成了金融稳定和金融不稳定
(1)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稳定
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贷款的各种潜在风险转化为证券市场上的风险,通过证券二级市场及时地分散给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避免由社会全体成员来承担债务无法偿还的风险。此外,投资者、中介机构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金融资产的尽职调查、信息披露过程中,将银行信贷过程中一些隐蔽的风险透明化和公开化,这有助于减少和防范暗箱操作,降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银行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解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相匹配的问题,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提高金融稳定性。
此外,资产证券化等信用衍生工具的使用促使银行信用风险在更为多样化的投资者当中分布。这些机构乃至整个银行体系在信贷冲击面前的脆弱性减少,有利于加强金融稳定。
(2)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不稳定
资产证券化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体系在某些方面的不稳定性。尤其是随着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由于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不稳定显著的呈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资产证券化造成金融结构失衡。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使得金融资产的价格与价值差距逐渐拉大,宏观金融结构的“倒金字塔”特征突出,金融资产与实体经济严重脱离。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使得一些原来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进入二级市场,流动性增强,使得二级市场上金融资产过剩。过剩的金融资产一方面涌入房地产等市场,造成房地产价格上涨和通货膨胀,另一方面,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在金融市场内部循环,引发资产价格泡沫,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②资产证券化造成金融风险的传递和扩张。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过度细分造成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加剧,导致资产市场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扩散到衍生品市场,影响到借款人、贷款机构、中介机构、个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形成系统性风险,造成资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双重危机。
④资产证券化为银行提供资本套利空间。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的风险更加隐蔽,金融监管的复杂程度和困难程度提高,为银行提供了资本套利空间。银行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会在各类金融资产中选择保留实际风险较高的金融资产,而将实际风险较低的金融资产实行证券化,使其脱离资产负债表。银行会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追逐风险,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资产证券化在银行间市场与证券市场之间未成为统一市场
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审批,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因此仍各自隔离,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这样造成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这样使每个市场所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从监管上看,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有效需求不足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
如同众多融资方式一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形式多样,操作灵活的融资方式,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或资金供给,也就是需要比较稳定的对于资产证券的需求,即证券投资者。而在我国,由于各种政策的限制,以及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目前投资者主要是基金公司、财务公司、集合理财产品等机构投资者和少数个人投资者,存在着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使得资金流得不到有效保障。
3.我国资产证券化中介服务存在缺陷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其中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各方中介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各中介服务主体的专业化水平高低和信誉程度影响着证券化产品被投资者认可的程度。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支持证券需进行信用增级和强制信用评级,但是国内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增级和评级标准不统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投资者难以依此作为投资依据。
4.市场流动性不足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长、不确定性大,以及投资主体结构单一等原因,市场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甚至出现了有行无市的局面。
此外,在国内市场上,以高信用等级的证券投资者为主,而低信用等级的投资者非常少。当证券发行额度较大时,只有高信用等级的资产支持证券才能顺利发行,而信用等级较低的证券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例如在2008年,由于证券化发行收入金额未能达到最低标准,国开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失败告终。
四、政策建议
1.加强资产证券化的法制体系建设
构建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法律体系,除了目前的《证券法》、Ⅸ信托法》等之外,还应出台更有针对性专门法,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确立统一的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规则。在专门法中,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发行与流通程序以及会计、评级、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2.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
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资信评级业先进的评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不断改进自己的评级方法,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大力建设资信评级机构的过程中,我国也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3.逐渐扩大投资者范围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需要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参与主体。我国目前因为制度上的原因,部分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资本证券化时仍然受到一定限制。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要求,逐步允许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支持和培养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投资主体。
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3
(一)资产池的组建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是寻找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并按一定的期限、收益等标准继续分类、组合,形成一个资产组合(资产池),以便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为了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证券化资产必须具有预期可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息的稳定现金流。在矿业权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将矿业企业的未来现金收入进行估算、清查,对可能产生不同效益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搭配,组成“矿业权资产池”。资产池的构建可以结合风险较大的资产(如探矿权资产)与风险较小的资产(如采矿权资产)共同组合以达到优化资产池的本意。在实际操作上,可有两种组合方案:一是西部不同地区的同类矿业权进行组合;二是某一省或区域内不同类型的矿业权进行组合。
(二)设立特定信托机构
特定信托机构(SpecialPurposeTrust,SPT)的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在这种模式下,由一个有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矿业企业将拟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机构,然后由特设目的机构将购买的资产组合为资产池,以该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具体操作方案就是成立矿业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出资人为国土资源部、西部开发办和西部各省国土资源厅,首笔注册资金由政府投资,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之后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三)资产转移(破产隔离)
资产转移是证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目的是实现破产隔离。证券化基础资产由与原始权益人分离的SPT持有,若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证券化资产不列为破产清算范围,以确保证券化资产和由其产生的现金流免受原始权益人任何不测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矿产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移中,发起人(矿业企业或持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资产转移给特定信托机构(SPT),实质上转移的是矿产资源未来的收益权。或者将矿业企业(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将来获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由特殊目的结构以矿业权的未来收益(未来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四)证券发售与管理
信用评级之后,需要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撑证券。由于此时资产支撑证券已具备了较好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发行条件售出。特定信托机构售出证券,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原始权益人。至此,原始权益人的筹资目的已达到。最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整个资产证券化流程。在证券交易期间,债券的本金利息支付从发起人(矿业企业或矿业权人)的矿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这一环节的工作设计包括证券承销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
二、矿业权资产证券化相关配套措施
(一)修订并完善相关法律、准则
1.《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T的规定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SPT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注册资本标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T发行证券的资质。
2.《证券法》中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获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即资产支持证券明确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3.《税法》中对于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
具体来讲,要减免发起人向特设信托机构的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减免发起人代收的矿业资产经营现金流入的营业税;减免特设信托机构的所得税;减免投资者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要缴纳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使之与投资国债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投资者对此类证券的需求1。
4.《企业会计准则》中补充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核算
在会计处理方面,资产证券化业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并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作出完整的规范,尤其是对于特定信托机构的会计处理未进行规范。为彻底解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经验,加紧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将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问题融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完整的会计处理规范,以此来指导资产证券化乃至其他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资源支持证券是结构性融资,它的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发展资源证券化市场,一定要依靠具有专业人员的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在ABS最发达的美国市场上,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就我国将来ABS市场上潜在机构投资者类型看,不外乎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与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以及海外的机构投资者。因此,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鼓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源证券化产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准备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源证券化市场,允许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源证券化产品,使机构投资资本能够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三)完善矿业权评估和矿业权流转市场
矿业权评估是证券化的前提,矿业权评估是矿业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矿业权流转和证券化密切相关,矿业权评估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影响到证券化的成败。完善矿业权流转市场,一是国家放宽矿业权流转的条件,对矿业权的流转采取自由转让的原则,以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二是严格矿业权流转的程序,国家运用各种方法,包括税收调节手段,科学确定矿业流转征收金的数额,并采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手段,进行合理的调节。
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4
关键词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金融支持 去杠杆 不良资产证券化
一、基于金融去杠杆视角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本架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金融行业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行业或金融市场本身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产业部门为对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的支持。
关于第一层含义,由于我国存在金融抑制、有金融深化的内在需求,部分融资需求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得到有效满足,政府需要加大金融结构性改革,增加金融有效供给,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抑制是由于政府对融资渠道进行控制,例如配给制等各种管制,导致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受限。实际上,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具体表现为实际利率过高、融资渠道集中。对于金融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虽然自身不是五大任务的内容,但随着降成本、去杠杆的种种改革,融资渠道将更加丰富,金融层面自身的供给侧改革也水到渠成。
关于第二层含义,2016年2月16日,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对这层含义做了详细解答。金融层面的支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融资方面,需要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降低杠杆率;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支持力度。二是直接融资方面,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方向的制造业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三是提升各类基金支持能力,加快组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运作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现金制造产业投资基金。
对于降杠杆中的金融支持,一是逐步实现打破刚性兑付和产能淘汰,以市场的手段完成企业部门的淘汰或重组,核销坏账或将负债转移到高效的企业中去;二是通过优化融资结构、发展直接融资以及盘活存量的各种金融安排来实现。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盘活存量的重要方式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降杠杆有较大作用。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逻辑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将这部分资产出售给SPV,由SPV 对所受让的不良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并增强资产的信用,再转化成以该资产支持的可供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的过程。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价值分析
1.运用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背景:去杠杆过程中不良资产攀升。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中国经济可能陷入痛苦的调结构、去杠杆化阶段,经济下行期去杠杆过程中,金融风险暴露不可避免,不良资产持续上升。
2.不良资产证券化化解金融风险的价值分析。第一,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同,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银行资产端流动性,促进不良资产出表。而更重要的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还能减轻不良资产对于商业银行资本金及利润侵蚀,提高处置效率,改善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第二,通过将银行长期贷款打包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帮助银行改善“短借长贷”的期限错配情况。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加借贷周转效率,能够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支撑。第三,与销售给AMC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帮助银行享受处置收益,目前政策要求银行自持不得低于单只产品发行规模的5%份额,如若实现超额回收,则还能享受相应超额报酬,较高的预期收益率能够帮助银行在不良处置上获得高于预期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实现“变废为宝”。
3.不良资产证券化降杠杆的条件。第一,不良资产证券化不是直接化解债务,而是通过加速资产处置,为最终降低杠杆率提供有利条件,同时,银行通过存量盘活,在不增加信贷存量的情况下支持补短板。第二,如果证券化产品最终的销售方向是从银行到银行,则宏观降杠杆、盘活存量的目的大打折扣。这需要培育买方市场,通过标准化评级、扩大质押式回购范围以及推行市场化的发行方式,来增加证券化产品对其他投资者的吸引力。第三,有些基础资产不能真实出表,原始资产所有人必须为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提高了企业的或有负债和资金成本,已经背离了去杠杆、降成本的初衷。恰恰是非信贷类的基础资产,其证券化对去杠杆有更大的作用,因此,需要从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定的配套方面着手,方便更广泛的证券化创新。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不良资产经营中的运用方式剖析
(一)首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内实践(2005~2008年)
2005~2008年,我国共发行了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如表1:
不良资产证券化与正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根本区别在于现金流和基础资产价值的差别。不良资产证券化现金流的回收更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带来基础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所以,与“正常资产”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打折之后的价值作为“正常资产”价值,并依据该折后资产设计证券化产品。虽然对于投资者来说,在产品投资安全性方面不存在本质区别,但是对于产品设计及交易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针对资产池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情况要做充分披露,通过样本构建、样本调查、样本估值和估值推广四个步骤,预测资产池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时增设资产服务顾问,作为外部机构监督贷款回收,以保证投资者利益。
(二)新一轮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启(2016年)
2016年5月19日,中行及招行推出不良贷款证券化首期试点产品,16中誉1期及16和萃1期,规模分别为3.01亿及2.33亿,优先档利率分别为3.42%与3%,两档产品均实现超额认购,其中中誉1期次级档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认购,和萃
1期次级档由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
中国银行16中誉1期基础资产主要为中国银行山东银行的不良类公司贷款,发行规模3.01亿,入池资产规模12.5亿,折扣率为24.01%。其中,贷款主要集中于山东地区,且前五大借款人占比超50%,集中度较高,然而抵押贷款余额占比达81%,为资金回收提供了充分保证。招商银行16和萃1期基础资产则创新性使用信用卡消费类不良贷款,发行规模2.33亿,入池资产规模21亿,涉及超6万笔借款,集中度较低,然而由于信用类贷款无抵押担保,基于审慎原则,折扣率定为11.09%。
此次产品是自201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提出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后的首次尝试。虽然规模较为有限,但释放出积极信号,拓展商业银行不良处置方式,进一步减轻资本消耗压力,为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提升注入一剂强心针。
四、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瓶颈
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获得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并且作为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瓶颈。
第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框架不完善,缺乏顶层设计。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法规,仍然以试点管理办法及一系列不同监管机构的通知为主要依据,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具体细则理解上存在差异,限制了业务大规模发展。第二,资产证券化流程不够完善,合约设计较简单。美国和韩国的资产证券化不论在流程设计还是在合约制定等方面都比较完善。与此相比,我国四大AMC和商业银行缺乏资产证券化的经验积累,存在一定的流程设计不够完善和合约设计过于简单等问题。第三,中小银行难以具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和能力。目前,我国四大AMC基本以2~3折收购银行不良资产,银行亏损较严重。如果实行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获得资产回收带来的后端利润分成,所以,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较强动力。但是,国内中小银行相对大型国有银行资产质量压力相对更大,资产证券化动机更强,但这些中小银行尚不具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和能力。第四,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结构单一,不良证券化缺乏合适的投资者。目前,证券化产品多以银行互持为主,投资者结构单一。从不良资产证券化投资者来看,目前国内缺乏合意的投资者。规章制度不完善和信息严重不对称限制了一些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当前的情况是,银行之间普遍存在相互持有对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象,即违约风险并没有被有效分散,而是仍集中在银行体系内部,失去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五、总结与建议
高杠杆和过剩产能导致的增长陷阱,以及可能引发的债务和通缩的螺旋式下降,使得去杠杆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内容。商业银行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抓手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应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配套制度的建设和优化,以做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为改革提供更大的“腾挪空间”。Wind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余额已达4000亿元,但与93万亿元的信贷资产规模、44.8万亿的债券市场规模及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证券化市场规模相比,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成长空间。
(作者单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5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自从资产证券化诞生以来,学者们就对其作出了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①有学者认为,可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定义为这样的一个融资制度的安排,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 SPV②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③还有学者认为,证券化,证券化又称“权利证券化”,指某项资产的基础性权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债权性权利、担保性权利、社员性权利等)通过转换方式、衍生方式将其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性权利的过程。证券化有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之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是指将公司股权或公司债转变为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等流通性强的金融商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则是指为提高企业及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及债权流动性为目的,将资产或债权予以出售或担保,设计并发行新形态的证券,公开出卖给市场投资者,以实现权利人和权利性质变动的过程。
以上三种观点均突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提高创新功能,即将原本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缺乏流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证券化过程转化为金融市场可流动的证券形式。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将证券化分为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并且对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进行了精练的概括,较为可取。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是由其贷款债权所形成的资产。相应地,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可定义为运用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一种方式,即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出售给 SPV ,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为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化解潜在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简单的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以证券形式出售信贷资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步骤:首先,商业银行汇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其次,组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第三,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转移于SPV,实现“真实销售”;第四,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和拟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第五,资产担保证券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第六,SPV按照证券购买协议约定对投资者进行偿付(下附流程图)。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随后之所以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接受和采用,近年来又在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主要因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拓宽融资渠道、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贷款业务一旦发生,银行的本金回流期限就被合同限定,如果发生数宗的大额中长期贷款业务,银行资产就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需要在一定期限后才能收回的本金提前变现,再开展新一轮业务,从而加速了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上。
第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因产出售而取得的现金收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资产”栏目中。这既不同于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上角――“负债”栏目中;也不同于通过发行新股、配股、优先股等股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权益”栏目中。后两种方式都将增加筹资人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而资产证券化则具有非负债型融资的优势,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第三,有助于分散信贷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在对贷款按照不同的期限、不同的利率、不同的种类等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将贷款进行重新组合和给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结构性信贷证券”,银行在转让信贷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权益的同时,也转让了部分或全部风险。这是一个将银行独立承担风险转化为银行、证券机构、众多投资者共担风险的运作,必将大大提高银行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有助于发展资本市场。数十万亿金融资产淤积在银行,间接投资比重过大,直接投资比重过小,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是我国金融结构十分突出的不合理现象。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资产证券化显然对改善我国金融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很大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4年4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3.46万亿元,而股票市价总值刚刚突破5万亿元。股票市场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它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种类型机构和多种制度组合运用,可以大大提高资本市场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 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证券化改变了投资品种结构,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这些势必对已有的货币市场供求格局产生很大影响。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增大银行间证券资产的交易规模,从而使货币市场的交易利率具有更大的代表性,对基准收益率、存贷款利率等起到引导作用。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不具有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担保证券,原本由银行承担的放贷风险转化为由广大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如果资产担保证券最终不能顺利获得偿付而导致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稳定。具体来说,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投资风险。投资人通过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了资产池资产的所有权,既获得了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必须承担这些资产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当资产池内一部分信贷资产因为借款人死亡而无法还本付息,从而导致这一部分资产的现金流中断时,投资人就将承担相应的损失。对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收益和风险是可进行比较的两个变量,购买股票时如此,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也一样。
第二,市场风险。资产证券化通过信贷资产的出售和以这些出售的信贷资产为偿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接搭起了桥梁。一旦广大投资者得不到偿付,原本信贷市场的风险即转移到了资本市场,则有可能造成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第三,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许多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担保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定,我国根本不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我国目前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性文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由于其内容和效力的局限性,其并不能对资产证券化操作提供全面且完善的规范。
综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有弊,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行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操作方式,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其在推进银行改革、活跃证券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彭冰:《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分析》.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2]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设立的用于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的载体。
[3]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6页
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6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物流行业;产融结合
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进行打包集合,以基础资产自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支持有价证券发售的一种交易安排。其本质特点包括:资产为支撑、现金流重组、信用分离、资产出表。资产证券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机构为解决资产负债错配问题,将未到期的长期贷款打包出售,创造出资产证券化产品,但发行规模较小。随后,金融机构将成功经验先后复制到其他领域,陆续推出了信用卡贷款证券化、不良债券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等创新品种。资产证券化大范围广泛应用,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类型涵盖了应收账款、票款收益权、租赁租金、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信托受益权等,范围十分广泛,并且还有新的基础资产类型不断出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都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多,分布领域广泛且部分个性化特征明显。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资产证券化的作用都得到了公认。但现有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和实践多是针对金融类企业而言,少有专门针对物流行业的文献和操作模式。
2资产证券化对物流行业创新的重要意义
物流行业是生产业,需要提供干线运输、仓储分拨、加工拣选等基础服务,为需求方提供高效率、低成本、高价值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物流行业同时也属于投资强度大的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是体现物流行业水平的基本条件,只有建立高标准的物流交通运输基础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物流行业的运营状况。物流企业的自有资金难以支持这类金额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投资,导致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高。缺少有效的融资方式成为制约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物流企业产生强劲的融资需求,传统的通过银行信贷、上市或自身资本积累等融资方式都难以满足其飞速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是解决物流行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国外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可有效解决物流企业的资本供应问题,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物流行业的行业特征,决定了物流企业具备可证券化的资产,因此,资产证券化在物流行业中的实践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1巩固和维护客户关系
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在市场上的认可度越来越高,物流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提前布局该领域,通过管理模式创新,改善客户服务体验,充分发挥客户资源优势来增强客户黏性。通过资产证券化,物流行业的投资者由原来单一关注企业整体信用,转向关注项目合同预期收入信用,规避了物流企业因规模因素、信用等级因素、缺少有效质物和抵押担保而造成的融资困难。
2.2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物流企业可实现预期收入变现,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使资金能更有效地进入价值创造的良性循环。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传统融资方法在增加资产和负债的同时,也会增加财务风险。资产证券化只是资产类账户的增减,不影响企业财务杠杆的使用,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2.3实现“融钱”到“融资”的有效转变
物流行业的大部分创新业务是围绕业务运营管理体系中的资金流转开展的,资本运作已成为物流行业中的重要发展趋势。但随着国际化、网络化、信息化带来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变,在客观上要求物流企业转变传统经营理念,改善现有业务结构,从“融钱”向“融资”改变。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模式中,物流企业一方面充当运营主体输出专业化服务,另一方面还要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广及应用,同时满足客户资金层面和管理层面的需求。
2.4有效拓展中介类服务增值
服务中介类业务是物流行业服务增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物流行业结构转型有着深远的作用。中介类业务具有流程简单、技术小、专业要求低的特点,运作过程中不占用企业较多资源。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体系可以有效纳入这些中介类服务,物流企业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可以让中介类的应收应付资产进入资金池,直接起到丰富产品品类、拓宽业务空间的作用。
3我国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发展
在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物流行业加强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方面的探索,积极探索出新的模式。
3.1物流流动资金保理资产证券化模式
保理,是指保理商与债权方通过协议,债权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由保理商提供财务处理、账款管理、项目融资和信用担保等综合性金融增值服务。随着物流企业应收账款不断增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愈加迫切。保理正是解决物流企业短期应收账款占用过多资金的重要金融工具,积累到一定量级的业务数据资源后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流动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应收账款的保值增值。物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占用,并可以在资本市场分享红利,增加了企业的获利能力。物流企业应收账款创新的重点是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和资源共享,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掌握和控制真实的运营情况,严格验收交送的货物,及时掌握运送货物的货权状态,防范应收账款是“瑕疵账款”或者“坏账”的风险,体现了物流行业积极拓展业务领域的意图以及整合客户和机构资源的专业能力,从而保持可持续经营。
3.2物流园区联合资产证券化模式
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整体规模偏小,大部分是小微企业,而企业的业务融资金额需求较大,因此这类企业的未来预期收入不稳定,经营风险较大,基础资产达不到证券化的标准,违约风险非常高。物流园区类企业与小微物流企业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稳固的供应协作关系,特别是这些企业的资金流运作具有相似性,也便于中小物流企业进行资产的联合,相关企业在预期收入账期、信用条件、信用政策方面具有相似性,具备进行资产联合的现实基础。此外,由于同处一个行业,信用信息更加透明、低成本化,可降低融资总体成本。联合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增强物流企业的二次融资能力,由于证券化是一种表外的融资方法,其将预期收入“脱离”资产负债表,置换成优质的现金,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结构,大大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但联合证券化也有不足之处,即系统风险控制较难,行业整体经营环境一旦变化,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多数企业经营业绩下滑,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3.3物流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物流公司以可预期的设备设施租赁的收入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流动性强、标准化、专业化等优点,其本质是将固定的租赁收益换为可转让交易的关系。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不仅表现为对租赁收入的重新组合,而且对租赁收入关系中的收益与风险要素进行重组与分离,使其价值重估和重新配置,从而使供应链各参与方均受益。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装备设施租赁所带来的现金流为支持,稳定预期的现金流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保证。通过装备设施等资产的有效经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估值,将符合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现金流要求的资产从物流公司的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形成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基础。
4我国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的建议和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简言之就是为了实现资本的流动性和保值增值,物流企业发展速度快、业务扩展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其资本运作的迫切性。当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来自国际物流巨头的竞争压力和挑战,合理使用资本市场提升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成为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措施。
4.1大力推动物流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互通互联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物流企业对资本市场的关注度不高,从市场参与程度、业务类型到企业的运行机制都与资本方面的要求有着显著的差距,对于物流行业业务拓展的效果和效率都将产生不利影响。长远来看,从优化外部经营环境的角度出发,物流行业有必要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切入点,推动物流行业与资本市场的互通互联。
4.2逐步建立产融结合的业务管理体系
传统信贷业务中,物流企业作为贷款人的角色单一,管理上强调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物流企业需要参与资本项目的整体协同运作,业务管理要求与传统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一方面通过多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赚取相关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保证现有的传统业务和资本融合发展,通过业务流程重构设计,在依托现有组织架构的条件下将证券化业务纳入现有管理体系,这是物流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基础。
4.3强化人才培养和专业团队建设
传统物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进行行业创新,在项目管理、业务开发、人员素质、团队文化等多方面与传统物流公司有较大差异,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使用。由于参与资产证券化是物流行业进行“跨界”经营的一种大胆尝试,对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配置选拨使用变得尤为重要。物流企业必须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团队管理,建立体系化的人才梯队和管理机制来满足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
5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