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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办理措施范文1
厚积薄发
《中国农村金融》:首先,祝贺顺德农商银行顺利获批发行农合系统首单ABS。请您先介绍一下顺德农商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发行情况。
姚真勇:顺德农商银行2014年首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金额共153370万元,分为优先A级、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占73.02%,发行金额为112000万元,评级为AAA/AA+,加权平均期限0.96年;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占9%,发行金额为13800万元,评级为A/A,加权平均期限1.47年;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占17.98%,发行金额为27570万元。
《中国农村金融》:请介绍一下农合系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背景情况。同时,顺德农商银行有哪些“积淀”与超乎寻常之处,才能成为试点单位,并发行农合系统首单ABS?
姚真勇:2013年7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其作为盘活资产存量的重要政策措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部署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2013年11月,银监会合作部在北京召开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会议,选定六家农商银行作为全国农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试点单位,试点总额度为50亿元,顺德农商银行幸运地入选为其中一家,取得15亿元额度,是六家农商行试点中额度最大的一家。
顺德农商银行的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具有六十多年发展历史的顺德农村信用合作社,2009年底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是广东省首批成功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之一。改制四年半来,顺德农商银行各项业务实现了又好又快、稳健可持续的发展。截至2014年6月末,总资产历史性地跨越2000亿大关,达2001.32亿元,对比2009年底改制时的1015亿元,翻了一番;各项存款余额1389.98亿元,比改制时的846.88亿元增长了64.13%;各项贷款余额973.58亿元,比改制时的497.19亿元增长了95.82%;不良率则由改制时的2.38%降至0.87%;资本净额达170.37亿元,比改制时的86.64亿元增长96.64%。今年上半年,拨备前利润21.94亿元,同比增长23.98%;利润总额19.56亿元,同比增长10.56%。年化ROA为1.56%,年化ROE为19.54%。目前,顺德农商银行所有核心风险指标均达到了银监会公布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是全国首批28家农商银行标杆银行之一,也是广东三家农商银行标杆银行之一。按照2014年度英国《银行家》杂志的排名,顺德农商银行在全球1000家大银行综合排名第339位,在全国100家大型银行中排名第37位。
顺德农商银行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良好的合规与内控能力,同时,始终秉承“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宗旨,专注于服务当地经济,存贷款份额均占当地银行业首位,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广大客户、市民的支持。在服务好“三农”和小微经济的基础上,顺德农商银行也重视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经过长期努力,树立起了一面富有农合特色的旗帜。自2000年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来,顺德农商银行一直表现活跃,自2002年以来,连续多年被评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秀债券承销商,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结算业务成员单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优秀交易成员。目前,顺德农商银行债券交易量与承销量均排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前列:2013年全年的债券业务量1.82万亿元,在全国农商银行系统中排名第4位,在全国2000多家金融机构中排名第46位。2011年还取得“债券结算业务”和“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两项新的业务资格,是目前全国仅有的同时具备这两项业务资格的两家农商银行之一。2013年6月,顺德农商银行还以承销商及财务顾问的身份,主导承销了广东省佛山市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为顺德中小企业募集资金1.4亿元。
专业至精
《中国农村金融》:成为试点单位后,顺德农商银行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哪些努力、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姚真勇:2013年11月取得试点资格后,我们立即展开了各项筹备工作,于12月初选定了主承销商、信托公司、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作机构,并正式启动了首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工作。为顺利开展本次项目,成功发行首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精挑细选确定入池资产。为了贯彻监管机构对于项目风险控制的要求,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在资产池组建阶段即对拟入池的贷款制定了严格的合格资产筛选标准。除了入池资产的信用质量,我们在整个资产挑选过程中还对资产池的行业集中度、支行集中度和借款人集中度等指标进行有效监控,并借鉴了主承销商/财务顾问的经验,利用顺德农商银行较为先进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从项目初期就对资产池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匹配进行规划,设定了专门的监测指标,动态调整资产池,从多个维度优化资产池筛选。
第二,就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与登记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与当地登记部门协调沟通入池抵押贷款抵押权登记变更事宜,确保实现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利的全部转移。本次项目安排了超过资产池资产数量一半的抵押贷款入池,而抵押贷款批量入池伴随的抵押权变更登记问题一直都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一个操作难点,实践中也少有地方登记机构办理过类似业务,几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本次项目开展过程中,我行与房地产登记部门保持了积极沟通,共同商讨了抵押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顺德当地登记部门对于业务创新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和开明的态度,我们在办理抵押权变更的过程中获得了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大力支持,顺利完成了抵押权确权登记工作。
第三,协调行内各个部门及支行,齐心协力推进项目工作。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行内而言,还属于比较新颖的业务,许多部门对该项业务并不十分了解。为此,我们在行内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进行普及,增强支行及总行各个部门对该业务的理解。为加强整个项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本人亲自担任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行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管行长及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抽调了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信贷部、公司部、计财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了项目工作小组,确保全行能够上下一心,群策群力地推进项目工作。
第四,就项目需求进行系统开发,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系统支持。为履行我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入池资产进行尽职管理的承诺,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在我行各级业务和技术人员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经过数月的开发和测试工作,成功上线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系统。该系统改造项目为我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效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系统支持。
第五,积极开展销售工作。为确保本期证券的成功发行,我行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展开了对本期证券的销售工作。在项目获批后,我行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还与主承销商一起组织了各地的路演,走访客户超过50家,为我行能够成功发行本期债券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中国农村金融》: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资产证券化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顺德农商银行成功发行首单ABS之前,都做了哪些筹备工作?
姚真勇:自2005年3月21日人民银行牵头主持召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告等。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市场准入、参与机构职责定位、金融监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税收制度、投资人保护、抵押权批量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将资产证券化纳入了合法规范的轨道。
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需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要具备《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中规定的七个条件。在提交的资料方面,根据3号令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5年第7号公告),我行与信托公司联合向银监会、人民银行分别按照规定报送了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等11份文件和资料。经过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的审批,顺德农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符合监管方规定的各项条件,获批发行。
在本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过程中,我行投入了来自投资银行部、信贷管理部、公司银行部、金融市场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计财部、信息科技部的多名高素质专业人才,包括国家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同时还在原有的业务系统基础上进行优化,增加了资产证券化项目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和管理信息等功能,以满足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需要。为保证业务能顺利开展,我行还研究、制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细则、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规程、会计处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规范及明确。
如虎添翼
《中国农村金融》:顺德是民营经济与小微企业发展的宝地,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顺德农商银行来说有哪些重要意义?对贵行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有何帮助?
姚真勇:从我行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若能够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业务手段,则可以对我行在拓展服务实体经济资金来源、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拓展中间业务,以及实现风险资产规模控制、业务结构调整等经营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深入推进我行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战略转型,促进各项业务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达到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的目的。我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积极意义:
第一,盘活存量资产,提高我行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的能力。顺德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我国民营经济与小微企业发展的先行者,小微企业发展非常快,我行的贷款也是以民营企业、“三农”、小微企业为主要投放对象,本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选取的资产也是全部选取了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我行可将现有的信贷资产重新组合并打包转化为证券化产品出售,这将有力地盘活我行优质存量信贷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与此同时,我行将由此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释放原有的信贷规模,用以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更好地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提供新的出路。
第二,优化我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长久以来,我国银行业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明显,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较为突出,流动性管理压力较大。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为我行提供新的资产负债管理手段,可使我行灵活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减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对流动性的影响,明显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将较难流动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
第三,拓展银行盈利的新增长点。我行希望通过开展证券化业务,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开拓新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减少对传统存贷业务的依赖,降低由于利率市场化导致息差减少而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我行可作为贷款服务商继续为证券化资产提供管理和服务,获取合理的服务报酬,并有机会开拓证券化操作的结算、托管、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进一步拓宽中间业务范围,强化金融服务中介功能,在不消耗资本的情况下,增加银行的业务收入,促进我行盈利模式的转变,树立和巩固我行在资本市场创新进取的良好形象。
资产证券化办理措施范文2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 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擦边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 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资产证券化办理措施范文3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市场化;金融创新
一、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状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开始经历10年的发展,截止6月末已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5 079亿,其中,从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以来共发行4 000多亿。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又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并且提出5 000亿的概念。现阶段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来自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来自于盘活存量,结构调整的大的背景。
1. 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和基础资产多元化趋势明显。扩大试点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多元性日益提升,结构不断优化。截止2014年11月末,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共281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者132家,占47%,持有证券占比为67.5%;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等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共149家,占53%,持有证券占比为32.5%,较第一轮试点期间上升11.1个百分点,资产证券化促进信用风险分散转移功能作用日益显现。同时,发起机构及基础资产范围也趋于多元,发起机构涵盖各类银行及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础资产从一般企业贷款扩展到国际市场主流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贷款。
2. 资产证券化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符合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整个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也是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和手段。首先,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释放信贷资源,降低资本消耗,有助于实体经济发展。其次,C券化拓宽金融机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时,证券化盘活商业银行信贷资源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流动性,改善商业银行信贷结构,优化增量信贷投向,更好地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及铁路、船舶等重点行业的改革发展。
3. 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机制逐渐形成。从试点情况看,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已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运营良好,已到期产品足额完成兑付,次级档证券收益高于一般水平,有的产品年化收益率达22.9%。未到期产品运营正常,本息偿付有序开展,一般企业贷款证券化入池资产保持零不良贷款率,而同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则从0.97%上升到1.16%。资产管理能力强,投资管理能力强,贷款管理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有积极性做资产证券化业务。商业银行开展证券化业务促进其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如通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发现并改进合规管理和抵押品管理体系,通过持续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贷后管理等。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过程中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专业的技能并积累了实践经验。
二、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的问题
1.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经过十年试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一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差。证券化产品交易量较少,因为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和总量较小,且每一个分级证券都是作为单独券种进行流通,所以相对规模更小,导致交易量少。二是资产证券化集中于一般企业优质贷款。我国资产证券化90%是一般企业优质贷款。相比之下国外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80%、90%都不是一般企业贷款,都是消费、零售贷款,消费贷款。一般企业贷款证券化说明债券市场不够发达,这也是证券化起步阶段面临的背景决定的。同时,3年期及以下短期产品占比过高,不能较好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限投资需求。三是资产证券收益率低,产品竞争力不如银行理财产品。降息导致资产证券收益率下降,同时处于经济下行期,资产支持证券的竞争力不足。四是信用违约历史数据缺乏,影响证券化产品风险识别的有效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尚短,试点中选择质量较好的资产开展证券化,信用违约数据较少,仅依靠信用评级较难充分地揭示证券化产品风险,有待引入信用违约互换通过市场化交易揭示证券化风险。五是投资机构类型单一。目前,主要的投资者还是银行,银行互相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缺乏多元投资者的参与。六是金融机构的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多数银行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对其分支机构参与证券化的收益核算、业绩考核等配套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还不完善,导致分支机构拿出优质资产开展证券化的积极性不高。七是产品定价不准确,隐性担保严重,定价具有机构特征。产品定价具有机构化的特征,实际上的含义是说隐性的担保比较厉害,就显然不完全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未来发展的方向。
2. 证券化市场约束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除了需要降低政策方面的限制,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一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参与证券化主体信息披露不充分,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问题。二是银行和投资者存在委托问题。委托问题使银行存在逆向选择的机会,银行有动机扩大贷款风险。三是信用评级体系和评级机构能力有待加强。我国评级机构发展时间短,大多依据国外数据基础建立测算模型,将其用于国内资产信用评级,存在标准不明确、评级方法测算标准不透明等问题,国外投资者认可度较低。四是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受托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应发挥核心作用,但试点以来,由于担任受托人的机构局限于信托公司、机构类型单一,以及发起银行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等原因,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职责未充分发挥,大多仅作为实现“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通道。
3. 监管部门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管理机制和政策措施。在现有市场格局和监管体制分工下,仍需要加强分工协作和监管协调,进一步处理好市场管理和机构监管部门的关系,统一注册登记,加强信息共享,为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创造条件。一是资产证券化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有待完善。经过多年试点经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随着市场发展及宏观环境的变化,相关配套政策制度还需不断完善。第一抵押权变更登记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和完善。2005年建设部印发《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明确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可批量办理,但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内部系统尚不完善等原因还无法落实,一般企业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尚无统一的管理规定。第二“两个不低于”等监管政策有待调整完善。根据金融机构反映,以小微企业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能够释放更多信贷资源,增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能力,但也可能因证券化“出表”而使其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下降,达不到“两个不低于”监管要求,需要适时调整监管目标。第三相关部门对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二是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费高。2006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表示既要对证券收相应所得税,同时证券交易提供的服务机构也要交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三是政策限制导致资产证券化动因不足。证券化没有切合资产证券化商业价值,存在资本率的限制,信贷规模限制,还有平台贷款之类的政策限制。另一方面存在资产限制,如有些银行持有相当一部分资产是外币资产,但资产池里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限制基础资产的选择等问题,最终导致资产证券化动因不足。
3. 信贷资产证券化仍面临挑战。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仍将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困难。首先,基础资产估值、估值模型建立需要专业的人才及衍生品定价技术。其次,在帐务处理方面,不良资产帐面值和证券的收入之间核销会计上采取处理方式和税收政策支持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协调。最后,不良贷款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差异性显著。需要一定的激励机制解决多回收的部分奖励分配和道德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利率市场化传导机制不完善制约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连接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贷款利率和证券市场利率对应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我国虽已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但利率传导机制仍不完善,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变化不同步,当市场利率较高,投资者会因产品收益率较低而购买积极性。
三、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1. 针对监管部门的政策建议。
(1)加强监管,明确监管职责,防范风险。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首先应当加强监管的协调,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发展。在现行的框架下人行和银监会各自有相应的监管流程和分工,要明确部门间监管的分工,通过金融监管,协调布局联席会议的安排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工作顺利发展。从银监会来说要研究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约束、内控机制、信息披露等角度第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在严守风险底线前提下促进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2)通过信息披露强化市场机制的监督管理。要U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范围,尤其将不良资产纳入的话信息披露必须跟上脚步,信息透明是资产证券化的重特征和优势,可以保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事前要有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和收益有合理的把握,合理进行证券定价。事后对贷后管理及其相配套的管理服务进行信息披露,只要信息披露到位,投资者自担风险也就有了基础,发起人才不需要有额外负担,所以信息披露对市场各方面都有利,加强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安排。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对参与证券化主体和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起人、SPV和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信息披露评价制度,使披露义务和责任落实可追究;提高信息披露频率,由每年披露一次到每季度披露一次。
(3)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建设。法律制度配套有待完善,刚才说到操作上,比如证券化资产转让过程的非常精细的东西,比如说债务和保障,关于一些抵押处理,在债券转让过程中是不是要处理和登记,这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也容易引起纠纷,建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配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资产证券化过程当中的担保权属的变更登记制度,另外就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出表问题,一直在确认标准上还有待于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明显。第二就是市场规模,提高整体的流动性,支持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上上市交易。
(4)采取税收优惠的机制措施,尽快出台有关公司贷款方面的操作细则。除了监管部门、央行给予政策支持之外。国家从财政和税收方面也需要政策支持,避免重复纳税问题。同时,有序推进针对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业务,希望下一步公司贷款细则出来以后,不良贷款做证券化以后,对商业银行下一步的发展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5)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规模,丰富投资者结构。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在交易所上市,能够扩大市场的流动性,不仅扩大规模,也扩大交易渠道,增加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数量,适当扩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公司、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者等非银行机构投资资产证券,降低准入门槛,丰富投资者结构。扩大基础资产范围,支持外币资产证券化。国家现阶段支持走出去,一带一路等相关政策,把资产范围扩大以后跟现代的国家的新经济政策契合。
(6)放松政策限制,资产证券化的推进要与整个金融市场化同步。放松对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资本率、信贷规模和平台贷款之类的政策限制,同时,降低资产币种限制标准,放松外币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限制,给予政策优惠。使资产证券化要与金融市场化同步,包括利率市场化同步发展。
(7)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引入做市商制度,出台建立做市商制度的法律条款和行为规范。通过做市商制度,具有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
2. 针对金融机构的政策建议。
(1)通过合理的产品结构设计规避道德风险。产品设计中使银行利益和资产证券化的收益保证关联,每一级都有银行继续持有固定比例,不是仅仅持有落后级的部分。通过超额收益分成,让现金流回收,超额回收可以让发起行和资产管理者分享超额回收部分的利益。从法律、税务、会计角度进行配合,既要保证资产出表又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积极性,从而实现多方利益最大化。
(2)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规则。2005年财政部出台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的管理规定,随后的准则、资产终止确认等准则都发生了变化。目前缺乏相对系统、统一的针对资产证券化处理的会计规定,随着我们对资产证券化需求越来越强烈,或者对这一块业务的发展需要在会计处理上做一些规定。
(3)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资产质量已成为制约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或者发展的重要瓶颈,目前的不良资产的处置渠道无非是核销和打包,打包目前来看还是比较低的,想以时间换空间更有有效的,或者说补充地来解决当前商业银行的资产的问题。加快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进程,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积极培育和引入次级投资人。
(4)加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评级机构专业水平。加强对评级机构信息披露内容与责任的要求,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增加信用评级机构数量,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完善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工作。目前金融机构普遍的做法是不改变资产和负债的数据,或者这两个数据相等的,后期计量逐额递减,这种做法与现在的审计师的做法提出了不同的想法。如有回购条款,一种是资产按照最大诉求承担风险。第二种是按照有选择的回购权利,按这两个原则,按剩余风险到期还款金额逐期递减,要有相对统一的标准。
(6)丰富产品种类,引入资产证券化业务专业人才。丰富产品种类,尝试证券化新的基础资产种类,增加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数量;逐步推出信用违约互换产品,审慎选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引入定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借鉴国外先进的定价技术,提高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技术的精确性。对现金流充分分层、设计,根据不同现金流的情况设计不同层面价格的产品。目前产品设计主要依赖于外部的专业机构,银行在这方面的能力还要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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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本文感谢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课题小组的支持。
资产证券化办理措施范文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国;金融创新
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指的是发起人(Originator)将缺乏流动性但却可在未来某个时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该机构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分离与重组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从而增强资产信用度,将资产转化为可自由流通的证券,在金融市场上交易,最终实现金融融资。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的证券化产品,具有债券的性质,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许多种类:按照基础资产的类型划分,证券化的品种可以分为信贷资产证券、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合成衍生证券;按照基础资产是否为抵押资产划分,证券化的品种可以分为资产担保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和抵押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
一、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历程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道路源于1992年海南省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单洲小区800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公开发行了2亿元的3年期投资证券,此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尝试走出的第一步。1996年8月,珠海为了支持珠海公路的建设,以本地车辆登记费和向非本地登记车辆收取的过路费所带来的稳定现金流为支持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1997年7月央行颁布《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规定由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均需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并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相关事项。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不良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成为可能,此后出现了由资产管理公司主导的几笔大额不良资产证券化。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
2003年,中集集团利用其海外的应收账款为支持发行了资产支持证券,规定在3年的有效期内凡是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ABCP),协议总额为8000万美元。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了国内首个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华融将涉及全国22个省市256户企业的132.5亿债权资产组成资产包,以中信信托为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期限为3年。该模式已经接近真正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并且首次在国内采用了内部现金流分层的方式实现了内部信用增级。
到2004年,开始出现政府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迹象。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四条“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提出: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4年4月至7月,工商银行通过财产信托对其宁波分行的26亿元不良资产进行了证券化。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从而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流通扫清障碍。
2005年以来,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有了新的发展。2005年3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监会、财政部等9个部委参加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正式决定国开行和建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后,为促进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5月16日,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6月2日,财政部正式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相关机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4、15号公告,对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8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8月16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规范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11月11日,银监会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从市场准入、风险管理、资本要求三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了监管标准。这些配套制度的推出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15日,国开行和建行分别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了第一只ABS债券41.78亿元和第一只MBS债券29.27亿元。
总体来看,我国以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大多属于自发性的个体行为,证券化产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操作模式不成熟、不规范。虽然2005年开始,我国拉开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序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但到目前为止资产证券化还远没有成为金融机构自觉性的群体行为,证券化实践尚未出现实质性突破,资产证券化之路还任重而道远。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巨大发展空间与多重约束
“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是流传于美国华尔街的一句名言。按照华尔街的标准,目前我国能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已经很多,如房地产贷款、企业各种应收账款、银行不良资产、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等等,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而且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了。根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3133.6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3336.4亿元,可疑类贷款4990.4亿元,损失类贷款4806.8亿元。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贷款处置任务还有很大的距离。根据人民银行2006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报告,截至2006年6月末,我国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为3.4万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3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123亿元;购房贷款余额2.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820亿元。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迅猛,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末我国金融机构汽车信贷余额达到了1594.03亿元人民币。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数量巨大,在资产证券化的供给方面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物质基础。
从证券化产品的需求来看,同样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固定收益证券,类似于企业债券。但是,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极其落后,而证券化产品更是一片空白。从投资者的需求来看,中国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有数万亿元的居民存款希望能找到更好的投资工具,他们对创新性的投资品种需求非常大。尤其是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要求风险较低的机构投资者,会对证券化产品产生强烈的需求,这是被国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所证明的。
以上分析表明,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供给和需求都有巨大的潜力,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水平与巨大的发展空间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距,要消除这种差距,必须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这是因为,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制约因素。长期以来,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金融基础工程的薄弱,以及证券化过程中诸多程序和操作问题的不明确,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操作。
1.会计、税收制度与证券化的不统一。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等问题决定着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动性,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利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和结果。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会计处理做了较为详尽细致的规定。我国在会计制度上,无法做到与资产证券化相统一,因此难以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监控。我国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财政部指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合理的依据,与美国的会计规范相比还不够完善。同时,资产证券化运作规模庞大,交易环节繁多,减少作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税收支出是关系证券化操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在税收制度方面,尤其在跨国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上,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还存在很大空白,使得证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2.相关法律不完备。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以美国为例,美国并无针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其规范主要来自于联邦和州法律,其中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破产法以及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这些规范促进了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运营。我国目前没有出台证券化专门法规,现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证券化存在众多阻碍,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前文有列举)还不够完备,有许多方面和环节还没有涉及到。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健康发展。
3.信用评级机构缺失。
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能够较为真实的度量资产所蕴含的风险,从而间接决定了证券化后的资产的价格。国际上最具信誉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有如下几家:标准普尔评级集团、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以及FitchIBCA,Duff&Phelp公司等。这些公司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决策支持。而现阶段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彼此间的评级标准不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服务。因此,投资者不得不承担国外信用评级机构高额的服务费用,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收益以及证券化资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4.金融机构动力不足。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表明,当时美国一些储蓄机构陷入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资产证券化正是发端于金融机构对外融资、解决流动性的被迫行为。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高储蓄率,较高的银行储蓄率使金融机构很少能够陷入流动性困境,而且即使偶尔陷入了流动性危机,也有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其坚强的后盾;同时,由于传统意识的约束,我国金融机构也不愿意把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兑出去。金融机构目前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制约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因素,包括体制障碍、投资者不成熟、风险管理水平低、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极其缺乏等等。这些制约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将经历一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过程。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今后的发展道路
近年来,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快速发展,已经为资产证券化奠定了一定的市场基础:从宏观角度看,我国资本市场基本完善,资本流动性较强;从微观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等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独立经营的实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近年来我国对金融市场的开放,使金融市场进一步国际化,这也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发展前景,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市场人士都较为乐观。中国银监会李伏安在2006年4月2日举行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高级论坛”上表示,经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试点,2006年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虽然目前资产证券化只有不到100亿元规模,但年内将做到1500亿元。2006年5月,标准普尔在印度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年会上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如果能够进一步扫除若干阻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障碍,亚洲国家和地区资产证券化将会有长足的发展,亚洲国家和地区必将从中受益。
但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目前还仍然处于积极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还受到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制约,资产证券化之路任重而道远。在今后证券化的发展道路上,需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推动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发展,做好证券化工作的广泛推广。
我国已于2005年实现了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建元2005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且于2006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按揭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正式启动。我国目前正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急需长期资金投资,资金周转时间较长,如果单一靠政府或银行都很难满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这些难题。通过试点工作,能够降低融资成本,缓解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提高银行资金周转率。
2.适当放松对证券化的管制,促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蓬勃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对市场管制较少的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较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资产证券化市场,拥有运作良好的制度体系;日本在其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对其市场的限制则阻碍了市场的发展,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后开始放松管制,才迎来近几年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一直处于严格的金融管制之下,但这种管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和金融市场的需要了。我国对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发起人、投资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过多,不利于证券化产品创新,不利于证券化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更无利于我国的金融改革。要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政府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放松管制,放宽对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发起人、投资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为金融创新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改善我国金融环境。
3.制定并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相关的会计制度。
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行中存在着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摸索,查漏补缺,借鉴资产证券化发展成熟的美国和日本的经验,用法制手段保护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在资产证券化立法中,我们要充分理解资产证券化立法的精神实质,为政府在制度中恰当定位,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由市场做市场的事情,各司其职,不过亦无不及。在法制构建上提供多元选择及完善的配套措施,使市场能依据法制顺应市场发展选择有利的发展模式,进而奠定市场发展的长远基础。
4.健全资本市场体系的同时,丰富证券化品种。
国务院发出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方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我国目前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各种企业的应收账款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高储蓄率的国家来说,应寻找更好的投资品种,发掘出更多的证券化产品,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
5.规范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
针对我国资产和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少、评估质量不高的状况,我国建立具有国际影响而且权威的资产和信用评级机构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应对这些评级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使其独立发挥作用,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应学习其他国家成熟的评级制度经验,用法律手段割断评估机构和被评估者之间的往来,最终提升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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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办理措施范文5
(一)电影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背景
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至今,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具有商业潜力、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电影版权,电影版权不仅是一种具有排他性、能有效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武器,还因其在泛娱乐、全产业链布局中的重要作用,而被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在融资中使用。电影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电影版权或版权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再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从电影产业的角度看,电影产业有大量融资需求,由于电影资产证券化方式允许电影版权人保留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而仅仅将收益权作为支撑进行融资,因此,对于具有大量版权或未来现金流收益稳定但又急需资金进行规模扩张的企业来说,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从投资者的角度看,电影产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特别是由于计算机售票系统的普及,电影票作为电影所对应的产品其标准化、信息化程度较高,因此,许多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机构都是以电影产业为抓手,选择投资方式。
相较于传统投资方式,电影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资产信用为支撑的特点,电影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借助企业一般信用的融资行为,而是以证券化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证券收益来源,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依据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结构的设计来评定证券的信用等级。电影资产证券化这一特点使得一般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突破自身主体信用的限制,挑选高品质的资产,以此发行信用评级较高的证券,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二是电影资产证券化具有结构性融资的特点,所谓的结构性融资,是指发起人将证券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结构性重组,按照信用等级、利率、偿还方式、期限等条件进行分解和配置,能够满足不同收益要求和风险偏好程度投资者的需求,从而提升整体效用水平。综上所述,电影企业的特点、证券化所具有的优势都使得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工具非常适合于以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类型的电影企业的融资需要。
(二)电影资产证券化的架构设计
电影资产证券化包含一系列构架建设的问题:首先,对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构建资产池。如何构建电影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可以说是证券化最关键的一个步骤,决定着证券化的成败;其次,设立特设载体,并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转移给特设载体。特设载体是资产证券化结构性重组的核心主体,通过“真实销售”成为证券的真正发行人,它可以采用信托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再次,构建交易结构,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信用增级。交易结构的设计与完善能够降低证券化的风险,经过风险分散和重构后的证券对投资者而言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内部评级结果决定着下一阶段所需的信用增级幅度。另外,安排证券发行和销售。证券可以是定期还本付息的债券的形式,也可以是所有者权益证书,在结构化分层的情况下,还可以同时包含以上两种形式,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情况。到这一步证券化的过程并没有结束,最后还有证券发行以后的管理。服务机构实施资产管理,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收入经由托管机构的收款专用账户准备用于对投资者支付收益。
整个流程当中,资产证券化三大基本制度是关键:即“资产重组”“风险隔绝”和“信用增级”。“资产重组”运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风险隔离”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名下隔离出来以实现破产隔离和基于资产信用融资的目的;“信用增级”通过内部的保障和外部的担保措施,降低融资成本,最终促成证券的发行。三大制度不仅是构建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步骤,也是降低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电影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与传统的证券化资产的不同,导致其特殊的基础资产风险,以及权利转让环节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的提高。
二、基础资产风险与风险防范
基础资产质量是证券化中的关注焦点,也是交易各方协议安排以及证券定价的重要基础。不同于传统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被早偿”的风险,电影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是基础资产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权利瑕疵风险以及道德风险。
(一)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
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往往是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一类,发起人或服务机构只需要消极等待就能履行合同义务,但在电影资产证券化中,支付证券收益的来源通常是电影票房或者授权合同的未来收益。因此,基础资产具有高度的待履行性,风险也因此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完成电影的制作质量和发行情况依赖于电影片方,审查风险和完片风险较大,电影的票房和衍生产品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2.影院的未来票房收益取决于发起人的经营情况,此外,还会受到电影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变化的影响;3.已完成电影的授权合同有可能因被授权方经营状况恶化而无法履行,或者因为授权方未按约定履行合约项下的实质义务,造成被授权方拒绝支付授权金,无论哪种情况,最终都导致了证券预期的现金流减少或丧失,无法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就必须结合待履行契约的相关理论,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在信息披露上,发起人必须将所需履行的义务、履约的计划和手段以及用于履约的资源配置等情况向投资人披露;在交易架构的设计上,可以通过出让剩余索取权以及引入保险担保机构等措施降低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
(二)权利瑕疵风险
所谓权利瑕疵,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标的物所有权一方将权利移交另一方时,其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电影证券化的客体无法像有形资产一样,通过存在彰显其所有权和相关收益权。版权界定的特殊性必然导致证券化过程中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权利瑕疵问题首先表现在权属状态,比如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的不清晰会影响收益权的法律基础,减损从第三方获得的现金流从而造成证券投资者受损,并使得特设载体承担欺诈或者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经在一起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案件中,由于未能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主体是联合摄制中的哪一方,从而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决。其次,电影版权范围争端。电影版权的可分割性导致同一版权可能存在多个担保利益,或不同权利主体对同一客体享有权利,这一方面放大了电影版权所有者的盈利能力,但另一方面有可能引起各权利人对权利范围的争端,进而影响证券化交易的平稳进行。再次,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比如电影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上的“二次作品”,其权利会受到原作品版权人的约束。最后,标的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剧本抄袭还是分镜抄袭,都有可能使电影项目惹上官司,影响电影的上映或者遭到观众的抵制,最终影响证券化资产的价值。
在其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于权利瑕疵风险一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来解决,但尽职调查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影资产证券化,对电影版权而言,其权利归属状态通常比较复杂,侵权或无效案件的判断具有高度专业性,也存在着模糊地带,较难通过尽职调查来辨明瑕疵。对于这一风险,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有效率的登记制度,因为有信息技术的支持,登记制度对交易的影响日趋正面。此外,受让人可以根据对产业的了解和合理的商业风险,决定是否在价格上要求风险溢价,并要求发起人履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证券化期间,一旦资产被诉存在第三人权利,发起人有承担回购或替换的责任。
(三)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一般用来描述经济学家在市场经济中观察到的“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如“搭便车”和在交易中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市场机制无法将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至最优,从而导致总体经济效率和效用水平的下降。
1.电影资产证券化中道德风险存在的样态与成因
(1)损害声誉的行为
利用证券化交易制度,发起人可以通过转让电影版权或收益权资产,把静态还未实现的权利,转化为动态而在手的现金,但是即使发起人已经与证券化资产分割,发起人的行为仍可能影响证券的价值。比如电影剧组成员由于个人言行、政治倾向或者作风问题,导致影片受到抵制,或者出品方遭遇严重的公关危机,就有可能造成证券化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因声誉损害行为而减少;反之,出品方和剧组成员对于本身声誉的经营,则可以产生反效果。
(2)逆向选择
在电影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把更具潜力的电影留在手中,而把较为次等的电影进行证券化。比如相对论媒介与索尼的拼盘项目中,索尼便将《蜘蛛侠3》排除在片单之外。
(3)竞争行为
竞争行为是指因版权可分割处置的特性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影院上映、电视播映、新媒体发行,这几种电影产品的发行时间根据不同的电影在发行序列上会有所不同,而建立这样一个时间序列的理论基础就是时间窗理论。时间窗理论强调各窗口之间的时间长度与对应产品的价格能否共同配合以避免引起替代效应,最终目的是创造最大盈利。但在不同财产权被分开转让、授权或出质的情况下,每个权利人的目标在于自己手中所拥有的窗口期产品的价值最大化,而不考虑是否会引起替代效应,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这就构成了间接竞争,证券投资人原先期待的将来收益,有可能因此而减少。
(4)数据造假
电影资产证券化在现金流评估时一般是根据基础资产历史表现分析其未来盈利,为了更好地发行
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或获得更好的评级,一些发起人人为地制造近期收益剧增的账面假象,特别是版权长期以来就面临着难以准确估值定价的问题,在实务中常常成为关联公司转移价格的工具,这一特征加剧了证券化的道德风险。
对于这一现象,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提出“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亦即对基础资产提出了真实性要求,限制了为了进行融资而制造交易和应收账款的基础资产构造行为,如企业非正常经营项下所获得的财务补贴款,无真实交易背景支持的企业应收款。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可特定化的情况,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2.道德风险的防范
证券化机制产生的杠杆效应,风险的后果及影响可能会被放大,使市场投资者和社会经济遭受损失。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识别风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价格的形成、防止证券欺诈,进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发起人、服务机构和受托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外,信息披露工作也离不开外部的监督管理,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主要针对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企业资产证券化暂无明确的规定,邱成梅等(2013)认为,由于真实销售问题和特设载体的存在,资产证券化结构存在着多重的委托关系,一方面确实能够实现风险隔离,但另一方面却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宋红波(2011)认为出于对投资者保护的初衷,“对于特设载体自身组织与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总体上可以比照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来规范”。然而,这样将会丧失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优势,增加其成本,因为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依据的是企业整体的信用,而资产证券化属于资产支撑证券,收益来源于证券化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因此,披露的内容应集中于资产本身的内容,如资产池的构成、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而不过多要求对发起人资信情况的披露。如果将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标准照搬于资产证券化,要求全面、过多的信息披露,将违背资产证券化的初衷,有可能扼杀市场的活力,最终使得所有参与者无法透过市场机制来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合规成本过大意味着融资成本的上升和投资者剩余的减少,最终导致资本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因此要在保护投资者和促进融资效率这两个价值取向中取得平衡。
三、权利转让环节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电影资产证券化遵循的是证券化交易的一般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融资领域的不完善以及证券化制度对无形资产的适用性问题,电影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证券化交易,在权利转让环节具有特殊的风险,如何确保权利转让的有效性以及可执行性,对交易各方自然形成一种挑战。一般来说,在权利转让环境可能会面临以下两方面的风险:交易结构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对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以及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一)交易结构风险
从电影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看,交易结构风险主要来自发起人破产而破产隔离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许可协议的破产隔离风险以及特设载体的破产风险。必须在事先为这可能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和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1.发起人破产风险
被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转让到特设载体是证券化交易最重要的环节。资产转移及破产财产的认定受到现行债权转让制度和破产制度的直接影响,若特设载体的设立或风险隔离机制失效,则有可能当发起人面临破产或重组时,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被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从而导致证券化的失败。
(1)担保与提前清偿
在实务中,通常利用担保机制,如第三方担保或超额抵押,在基础资产上,通常也会设定担保利益,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特设载体可以取得对被证券化资产的第一顺位求偿权,以质权人的身份将担保品变现求偿。此外,还可以在合同中设定资产置换协定,当资产池中某些资产现金流不佳时,发起人有义务将其替换为获利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在发起人未履行这一约定或是发起人替换资产后资产池整体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滑落到事先预定的某一水平时,触发事先约定的“提前偿还机制”(TriggeredEarlyAmortization),如此一来,在发起人财务状况真正恶化以前,投资者就可以全身而退,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2)候补服务机构
证券化交易中经常会出现服务机构即是发起人的情况,发起人破产有可能带来因缺少维护而折损版权价值的情况和证券化出现权利行使缺位的状态。在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有“候补服务机构”(BackupManager)的安排,所谓候补服务机构,是一个熟悉基础资产情况、一般与发起人属同一产业的第三方机构。在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水平或遭遇财务、经营上的困难时,候补服务机构将取代原服务机构,接手基础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甚至参与发起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候补机构在职责的履行上会受到破产制度框架的制约。
2.版权许可协议的破产隔离问题
(1)版权许可使用
版权的许可使用是指版权所有权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当约定的时间届满,被许可人自然就失去了使用的资格,而版权仍属于许可人。它与版权转让的最大不同在于,转让时版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由某一主体转让到另一主体,而许可使用权利的主体没有变更,并且许可使用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版权所有人还可以继续把权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从而获得授权收入。版权许可作为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形式,在证券化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2)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
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主要指许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面临意外的损失。在特设载体是被许可人的情况下,许可人是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如果许可人拒绝继续履行版权许可协议,那么特设载体将失去该版权的许可使用权,只能向破产人提起违约诉讼,该违约诉讼的赔偿请求权作为一般债权纳入破产债务。
在特设载体是许可人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是破产申请的债务人,那么特设载体就将失去该版权许可带来的收益,直接影响资产池中的现金流。第一种情况下,当许可人破产时,最佳的风险防范策略是赋予被许可人一定的选择权,即除了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外,还有权选择保留该许可协议下的权利,这样就给予了版权继续用于商业开发的动力,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将不复存在。对于第二种情况只能寻求重新授权。
(3)特设载体破产风险
特设载体破产可分为自愿性破产和非自愿性破产。对于自愿性破产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限制特设载体申请破产的权利来限制:一是通过特设载体的章程予以限制;二是通过设置独立董事予以阻止,独立董事在提交破产申请、修改公司组织文件以及实质性地改变公司目标时享有否决权,在对特殊目的公司立法时,需要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对于非自愿性破产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限制特设载体的债权,常见措施有:一是业务范围的限制,为避免与证券化无关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导致特设载体的破产,在特设载体的章程中将其经营范围限定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对特设载体的相关担保和负债作出限制,特设载体除了承担证券化业务的债务和担保义务外,一般不能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应当发生其他债务;第三,特设载体在对投资者清偿之前不能发生重组或兼并,确保基础资产不受任何影响。总之,在特设载体设立与存续期间,对其经营范围、债务和担保进行规范,一方面可以规避其自愿和强制性破产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特设载体与其交易皆为独立实体交易的必要手段。此外,在证券化制度中必须明确投资者遭受侵害后的权利救济,目前国内缺乏投资者要求获取索赔的相关法规,应加强配套立法,使投资者能在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获得赔偿。
(二)法律风险
在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电影资产证券化由众多法律共同规制,比如《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破产法》和《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办法》《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规定了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构成了电影资产证券化运行的法律基础。但是目前电影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中还存有阻碍证券化发展的内容,由此带来了法律风险。
1.关于“真实销售”的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要实现资产信用融资,关键在于确保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相隔离,以便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因此,“真实销售”是证券化极为关键的一步。当前关于“真实销售”的规定有2003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予充分关注。对有明确证据表明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应按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但如果交易中规定由追索权条款,则应当按质押借款处理。对没有证据表明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则应按应收债权出质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金融资产转移》中也规定“在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如果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就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将该金融资产或该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即视为真实出售。”以上两条是基于会计处理规则的“真实销售”的标准,但在法律领域,对“真实销售”与实体合并的认定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必然导致整个交易结构的风险相应增大。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清算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权利对证券化的破产风险隔离有一定影响,不利于实践中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2.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债权让与在我国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债权的有效转让,即履行通知义务就成为一个问题,特别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在基础资产数量或债务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逐一通知债务人将降低资产转让的效率,并增加证券化的成本。因此,在实践中通过设置“权利完善措施”来进行变通,但对这一做法的法律有效性方面尚待商榷。
3.特设载体的设立欠缺法律支持
资产证券化办理措施范文6
论文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障碍,措施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发起人(卖方)将其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以预见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转让给一个特定的交易载体或中介机构(SPA),然后由SPV通过资产结构重组和资产信用分离的方式,以其中部分优质资产作为担保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使原始权益人获得所需资金的一种创新融资手段。这种操作理念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相应的条件满足后,可以作为解决我国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许多障碍的存在,这些设想难以变成现实。培育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环境,充分发挥该融资平台的效用,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障碍
(一)企业质量风险妨碍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尽管金融资源的获得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融资市场对于中小企业提供的信息要求很高。这是因为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产品尚未定型,企业以及产品的社会认可度不高障碍,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隐含比较大的风险;中小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远远低于大型企业,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抗御风险能力也因此相对比较弱,市场发生变化容易使其陷入困境,甚至而临破产的局而。
其次,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许多企业甚至不设立会计帐薄或存在多套会计帐薄,其则务会计体系透明度很低,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另一方而,对中小企业来说,关键信息(如产品信息、技术信息等)的披露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增加,因此信息透明度不高,银行不愿意提供贷款。张维迎指出:在资本市场上,投融资双方的非对称信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投资项目质量的非对称性,企业家了解项目的潜在回报能力而投资者不了解;二是选择行为的非对称性,如果亏损则是投资者单方面的损失,如果盈利则是双方共享的收益,因此企业家有歪曲信息的动机;三是关于企业家本身的经营能力的非对称性,投资方无法确切了解企业家是否具备成功管理企业、充分利用投资的能力【1】P256。再次,抵押和担保中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一般缺乏足够的、可靠的资产作为贷款抵押,又难以寻求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而我国由于产权市场欠发达和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弱,银行一般只接受房地产和流动性比较强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因此大大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产抵押能力。
(二)缺少为中小企业资产提供资信评定、信用担保的中介机构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还没有成熟,市场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信用评价与资产评估机构,现有的信用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多数还是原政府机构脱离出来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准事业单位的事务所障碍,企业贷款办理资产抵押评估手续繁杂、费用较高。同时,我国担保行业发展也严重滞后,少数地方政府成立的担保中心沿用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经营管理思想陈旧、再抵押或保证的手续比银行还复杂。
(三)缺乏资金来源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的主要投资者是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而不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我国投资者的发展现状还不尽如人意,能够参与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很少。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仍然有许多限制,而证券投资基金偏好于对风险和收益都相对较高的证券。另外,个人投资者由于其获得资产证券的信息成本较高,只有当资产证券收益达到有一定水平时才会积极介入。因此,真正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很少,这将直接制约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顺利进行。
(四)信用条件障碍
资产证券化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在发起人的资产出售环节,需要正确核定资产的价值。在SPV的信用增级环节,需要些担保、购买从属权利等手段;在证券发行前,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在证券发行时,需要必要的信息披露。这些环节的成功实施,都依赖于良好信用基础的建立。当前我国的信用状况难以满足这些需要。资产出售中的过度包装现象、信用评级机构所评级别的不可信问题以及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信息问题层出不穷。另外,中小企业本身的信用状况也不尽如人意。
(五)可证券化资产质量不高
参照国际上己有的证券化品种,资产证券化对资产池特征还有以下要求:高同质性。用于证券化的某一集合资产应基本上是同质的,以便规范操作,满足投资人的偏好与预算;高稳定性。只有资产的收入流量叫预期,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才能确定;高套利性。资产证券化由于有较完整的流程安排与风险隔离机制,因此其成本并不低廉;低风险性。只有那些低违约记录和低损失记录的资产类型才符介要求。 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均难以满足这些要求。知识产权不同质、规模小、高风险;应收账款规模有限,不利于形成资产池,期限条件也有很大的差异,不具备同质性。部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来源于大型企业,但很多大型企业拖延甚至拒付中小企业应付款,导致其应收款具有较大风险。
二、培育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环境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股份制融资机构。
该机构可按照“股份制组建、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支持”的原则障碍,其资金筹措可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担保机构入股、接受捐助等方式解决[5]。此种组建形式应以民间投资为主体,并以各地各类担保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等为主要股东,组成股份制和市场化的融资机构;利用省级担保机构已有的信用资源和运作平台,由它托管融资基金,成立专门的部门实施运作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同时还可以兼做普通担保业务。这样,既可以节约大量资金,又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
(二)构建中小企业资信评级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是融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最佳解决方案是构建企业资信评级体系,提供中小企业资信方面的数据能帮助银行低成本地评估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同时减少不对称信息的生成。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信用评级指标设计应灵活务实,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经营者素质、市场竞争力等因素,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技术,对评估对象现金流量充足性进行分析和预测。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信用要素就是常见的五C[4]:即品德(character) ,偿付能力(capacity) ,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经济形式(condition),它们都是信用评级主要参考因素。此外,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必须具有针对性,不同的评级对象和评级目的的指标体系应该有所区别。
(三)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诚信文化是以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观念为主要内容,要求企业不欺诈违约、不失信,通过优良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回报【3】。首先,政府要培养企业家诚信素质。使其做到为人处事要真诚、不说假话、大话,说话算数,对自己、他人以及企业和社会负责任,保持良好的道德修养;对各利益相关者履行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遵守市场规则,不违反国家法律。
其次,重视团队诚信建设。企业家与他的下属之间的诚信关系建设是企业诚信建设的核心部分【2】。一个靠相互欺骗生存的企业组织,它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负效益障碍,诚信更是无从谈起。无论从企业发展角度还是企业竞争的方面,管理者与下属之间建立了一种良好沟通和相互信任关系,并由这种关系促使下属带着责任感去工作,而不是消极地服从。那么,这个企业的每个部门、每个员工的战斗合力,将推动企业快速、稳步发展。
第三,利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自律经验。他们的很多问题都是通过行业内部解决。我们的行业自律机构应建立业内资信系统,设立职业从业记录、经营档案,对业内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警示或进行有关处理,并及时跟踪备案,这样在业内形成权威,发挥其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要让有德者得到荣誉,要让不道德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让他们在商业行业没有容身之地。
(四)建立征信评信制度和网络平台
征信评信制度是企业诚信体系的核心,它既是所有信用活动及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甄别制度,也是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维护的一项基本社会经济制度。首先,构建一个完备的、能反映国有、中外合资、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全貌的档案系统,系统的建立主要通过银行、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安全防疫等有关部门实施。企业信用档案应包括企业的身份情况、守法情况、经营信用、资金信用和质量信用、纳税信用、人事档案、账户资料、公共记录、查询记录等信用数据。
建立诚信网络平台。将我国信息化建设与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通过电子政务和电子网络,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收集、查询网络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诚信的监督和管理。在经济交往中,只要查询有关信息数据库,某个企业或个人的诚信状况一目了然,让社会公众不受空间、时间限制随时调阅,快速客观地做出决定。
(五)完善会计制度设计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被证券化资产的会计处理有表外化处理和表内化处理两种方式。在政府企业联合模式中,由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诸多企业的基础资产进行收购障碍,并将资产打包形成结构化的资产池,独立地出售给SPV[3]。此种方式应采取表外化的处理方式,既可以达到风险隔离的真正目的,又有利于中小企业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的使用效率,有效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改善财务结构。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当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对设立特殊中介机构的性质、破产清算等做出专门规定,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建立完善的评级制度、设立正规的评级机构、建立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我们必须为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其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从而发挥其应用作用。
(七)建立窗口监督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企业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具体表现为企业组织行为风险、经营行为风险、会计报表风险。准确知晓民营企业实时动态,是解决企业诚信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网络和数据库的优越性,通过严密的授权制度和严格的保密契约安排与企业对象作信息系统的链接,建立与之配套的强制汇报制度。并且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信息采集:1、组织行为信息。合理的组织机构是形成有效的业务操作能力和高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企业提供各部门组织行为信息为融资机构与该企业部门之间的窗口指导提供了信息依据。尤其是重大人动、职能部门重组、内控制度、经营风险管理等与诚信风险相关的重要信息。2、经营行为信息。该类信息包括了企业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素质性信息如文化程度、有无培训经历、从业年龄等。指定企业专人将每笔业务输入数据库,通过网络发送到相关机构的信息中心。3、会计信息。建立类似证券信息披露机制的动态化制度,并且统一会计口径。对应急事项、重大事件报告、战略管理、报表附注等信息应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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