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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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定义

社会治理的定义范文1

2007年是我县建设“三个金溪”,谋求跨越争先进位的重要一年、关键一年。一年来,作为全县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我一直坚持高举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抓好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注重谋求综治工作六大力量,实现了社会“六个未发生”的良好形势,即未发生重大,未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未发生“×××”人员进京赴省和本地聚集滋事事件,未发生地下天主教非法集会,未发生重特大治安灾害、安全生产、交通、火灾事故,未发生重大涉法涉诉案件。

一、责任机制落实上重问责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键在领导,责任也在领导。严肃有力的问责体系是责任机制落实的重要保障。我主要是着重三个机制的落实。

一是党政干部抓综治工作责任机制。年初县委、县政府与各地、各部门签订了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地、各部门也严格按照规定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络,层层分解量化到各级责任单位及责任个人综治各项任务。县、乡两级都建立了定期研究综治工作制度。县委常委会每月听取至少一次以上综治工作报告;乡镇、县直单位每月召开至少一次以上的综治工作例会。

二是综治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今年以来共对2个单位发出黄牌警告,对5个单位下达限期整改,对1个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在强有力的机制约束下,以上单位均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是综治督查考评机制。我结合金溪实际,全新实行了“每月一例会、每季一督查、半年一检查、年终一考评”的工作运行机制,督查考评较以往力度加大许多,做到了随时发现问题、随地追究问题、随时解决问题,有效促进了综治各项工作在基层的有效落实。

二、创建活动成效上重显著力

和谐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今年我按照市里的部署,狠抓了以农村平安建设为重点的“和谐平安十创”活动。

一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浓厚创建氛围。我县今年综治宣传力度可谓空前,各种宣传活动应接不暇。重要路口建有巨型宣传牌,乡镇村委建有宣传走廊;电视宣传开设“平安金溪”专栏,报纸宣传开设政法综治专版;民间宣传活动有老年腰鼓队和巡防队员,组织宣传活动有和谐平安专题歌舞晚会和和谐平安专题演讲比赛。通过宣传,创建活动人人皆知,创建意识人人共有,创建氛围日益浓厚。

二是通过抓龙头、抓覆盖、抓试点方法全面开展创建。抓龙头,主要是成立专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抓覆盖,重要是拓宽创建范围,深入开展和谐平安单位、和谐平安科室、和谐平安社区(村委)、和谐平安家庭、和谐平安企业、和谐平安车间、和谐平安班组、和谐平安学校、和谐平安班级等和谐平安细胞工程;抓试点,主要是落实指导单位、挂点责任人和挂点领导,并规定每个县级领导和县综治委成员单位抓1—3个示范点,以此由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样板的示范作用。

三是通过启动三个“123”模式确保农村创建成功。第一是“123”责任捆绑模式,即“村村至少一个县、乡领导挂点,二个乡镇干部(干警)驻村,三个村干部抓创建”,创建活动纳入考核内容,责任共担;第二是“123”组织共建模式,即“村村建立健全一个理事会、二个工作室(综治室、警务室、三个组织(治保、调解、妇女)”,充分发挥与村组织的创建合力;第三是“123”考核奖惩模式,即考评时实行“一套标准,二办(综治办、新村办)考核,三级(县、乡、村)把关”。

三、社会稳定保障上重防范力

今年是我党十七大胜利召开的一年,再加上我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较复杂,维护社会整治持续稳定意义非凡、尤显重要。为此,我县制定了“四个四”方针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四大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出台了《金溪县关于建立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了诉求表达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四大机制,使得社会矛盾能够在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四个重要环节,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重要阶段得到及时化解。

二是四定责任机制化解不稳定因素。在今年3月、8月市委统一部署的“百日维稳”行动中,把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性质和领导分管范围包案给领导,实行定责任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定办结时限,结合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听证制工作方法,及时化解调处了217起各类矛盾纠纷,为全国两会和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尤其是在今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我县的“百日攻坚”中,特别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全县三大“百日攻坚”任务中一大重点任务,举全县之力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大调处、大防控,百日内没有出现一起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

三是四联机制防范处理工作。将和谐平安创建与防范处理工作有机结合,实行“领导责任联抓、组织部署联动、基层网络联建、督查考核联评”机制,实现了“五个不发生”目标,即无×××人员当地聚集闹事、无×××人员进京赴省滋事、无×××人员非法插播事件、无重大恶性宣传事件、无×××极端事件。

四是四方力量联合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每当遇有涉法涉诉上访,必由政法部门牵头,汇集县级领导、政法部门、部门、属地领导四方力量处理问题,解决了一大批疑难积案。在全国“两会”、国庆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对涉法涉诉上访人员派专人逐人逐案稳控,防止了进京赴省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四、治安秩序管理上重打击力

按照上级部署,我县先后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治理自行车被盗专项行动。看守所周边安全隐患百日整治行动、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专项行动、“三电”(广电、供电、电信)经营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专项行动、农村治安混乱地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专项行动、肇事肇祸精神病收治管理专项活动等专项整治。围绕组织部署、责任落实、宣传发动、查处打击、管理防范、长效机制六个方面制定可行方案,强化行动举措,保证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效,保持了对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今年以来,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630起,同比上升了0.8%,共破获302起,与去年持平。

在坚持打的同时,我县也不忘防控体系建设。今年投入巨资53万元建好55个监控点,新建、更新电子监控设备13个,防控体系已经延伸到单位、企业、学校、小区、市场、农村,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六支队伍”建设,切实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

五、基层基础建设上重聚合力

没有牢固的基础,犹如战斗中的单兵游勇,形成不了综治维稳工作的合力。在基层基础工作上,我主要是从两个方面选好切入点。

一是建好乡镇综治维稳中心,强化了从上到下的力量。首先完善制度,做到有章办事,由县统一编制印发乡镇综治维稳中心、村级和县直单位不同的工作台帐;其次配强干部,做到有人办事,对综治维稳中心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三定”;再次保障经费,做到有力办事,将综治维稳中心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添置现代化办公设备,改善了办公条件,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我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成为乡镇最好最新的办公场所,也发挥出强大作用,今年全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共接待上访群众312人,调处矛盾纠纷98起。

二是巩固完善三项基本制度,疏通了由下到上的渠道。主要是改进例会的内容,严格信息报送的制度,强化矛盾调处的时限,为县一级有效掌握全县稳定情况提供了主动权。

另外,我还设立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四个专项工作小组,有力地推进了这四项的进展并取得了理想的成果。

六、干部队伍素质上重战斗力

队伍建设是政法综治工作的根本性工程,一支素质较高、战斗有力,执法为民,平常时候能沉得下去;除暴安良,关键时刻能冲得上去;率先垂范,领导干部能挺得起的政法综治干部队伍则是这一工程好与差的衡量标准。我本着这一标准,对全县政法干部进行了调整,全面加强了我县政法综治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培育出一批干部。本着“大稳定、小调整、补缺额”,“重实绩、重公认、重能力”,“讲程序、讲条例、讲实效”原则,今年共交流提拔了53位政法干部,其中调整交流20位,提拔33位,有效提高了政法队伍的战斗力。

二是培训了一批干部。年中,按照建设和谐平安社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全县综治维稳干部进行了一次大规模培训,规范了维稳信息督查员、综治专干两支队伍,使综治维稳两支队伍“分工不分家”,协调有序。今年8月16日,我还力导举办了一期全县政法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班,并亲自作了专题讲座,加深了干部队伍依法执政的理念。

社会治理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家族企业;家族性;嵌入;代际传承;家族愿景;业主制;合伙制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4-0045-04

什么是“家族企业”?乍看这个词汇似乎很容易理解,但当人们试图下个准确定义时,又发现这其实是个很复杂的概念。近年来,家族企业研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然而这个最基本而且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至今仍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因而Poza(2004)认为,定义家族企业是此研究领域一个重要的挑战。对目前家族企业定义现状进行梳理后,可以看出定义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家族企业的“家”的重视,更多定义集中于对现代股份制家族企业的界定而忽视了较为古典的企业形式。家族企业定义的多样性直接导致了研究结果的可信度难以让人信服。针对这些情况,本文基于理论需求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新的探讨,即从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入手,揭示了家族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本质属性,并且借用“嵌入”概念说明了家族与企业的内在联系机理。这种定义视角对于突出家族企业的研究重点,以及解决由于家族与企业的内在关系引起的问题有着现实的意义。尤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化特点,对于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和“嵌入”特点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从深层次解决家族企业治理层面的问题。

一、目前家族企业定义现状

对家族企业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后,可以对家族企业定义的演变以及代表性研究作以下概括:家族企业研究早期,集中于家族对企业所有权、管理权的掌握以及代际传承等方面(Handler,1989;Chua et al.,1999;叶银华,1999;朱卫平,2004),围绕这些方面的定义一直是该研究领域引用最多的,也有不少研究用家族“控制权”(潘必胜,2008)代替所有权与管理权以及两者间的微妙关系。这个定义角度实际上是对于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具体判定,更偏向于对大型企业的界定。近年来,一些研究对于家族企业定义加入了文化、家族愿景等因素(Astrchan et al. ,2002;Fletcher,2012),研究触角伸向家族内部;随着研究的更加深入,有学者开始关注家族企业的契约性质等基本属性(储小平,2005),而不仅仅将目光停留于家族企业的实际界定问题。目前引用最多的仍然是第一种定义,对于家族企业本质属性的揭示还有待进一步发掘。家族与企业各自的复杂性、两者交叠后的愈加复杂化以及学科间的阻隔,使得家族企业的定义和界定一直以来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Schulze和Gedajlovic,2010)。由于研究热点过于集中、中西语言差异以及学科研究背景等限制,目前家族企业定义存在着片面性和忽视对于本质属性的揭示等问题,这就容易导致家族企业研究领域受限、研究结果可信度低等不足。具体来看,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目前定义缺乏对家族企业本质属性的揭示。如何从操作性方面界定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这对于实证研究有重要意义,但缺乏对于家族企业本质属性揭示的理论性概括。人们心领神会地认为家族企业肯定是与“家庭、家族”分不开的,但目前的研究重点更多地放在“企业”层面。在谈论家族企业时,人们宁可用头脑里浮现的一个“共识”来取代准确下定义(Mandl,2008)。Astrachan et al.(2004)尖锐地指出,在定义家族企业时,“家”的方面经常被人们忽略,这使得家族企业的研究难以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研究。家族企业的定义与具体判定的混淆使得研究偏重于现代形式的家族企业,这就使得相对古典的中小家族企业的研究得不到足够重视,而绝大多数的家族企业都是相对古典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家族企业数量众多,应该引起足够关注。由于目前定义缺少对于家族企业本质属性的揭示,并且相关研究过多集中于数量化处理,对“家族”与“企业”的内在关系引起的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不够。

其次,目前家族企业定义存在片面性。从所有权、管理权或控制权角度来定义家族企业,实际上侧重于对现代形式的家族企业的界定,不能涵盖所有的家族企业形式。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形式,家族企业不仅有现代企业的股份制形态,而且其中相当比例仍然保持着相对古典的业主制和合伙制形态,而控制权等概念是在现代企业和公司治理研究发展起来之后才广泛应用的概念。这种定义角度造成研究眼光多集中于大型现代家族企业上,具有相对古典形式的中小家族企业得不到足够重视。家族企业的规模应该是无论大小的(Mandl,2008)。这种定义的广泛应用与家族企业研究的背景和语言差异有着密切联系。不容置疑,中文“家族企业”与英文“family business”指的是同一研究对象,然而稍加推敲就会发现这个翻译值得商榷。英文family至少包含了家庭和家族两层含义,因此核心家庭经营的企业也是“family business”之一;而中文里的“家族”与“家庭”却是很容易区分的概念;“business”翻译成“企业”,而“企业”是近代才从日本引进的词汇(钟吉娅,2003),这也从定义上排除了中国历史上的家族经济组织。

再次,家族企业定义的多样化直接导致了研究结果可信度不高的问题。家族企业定义的标准有宽有严,若适用不同标准,许多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将大打折扣。根据European Commission(2009)的研究报告,仅在欧洲国家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至少就有九十种,即使在一个国家内也同时适用多种不同的定义。以对所有权、管理权和传承这三个要素在家族企业中所占比重的争论为例,可以看出不同的定义对于研究结果有着极大的影响。Shanker和Astrachan(1996)很早就意识到没有明确定义的家族企业研究都是值得商榷的,同一个数据库使用不同的定义会得出差距显著的结果。通过文献研究,Shanker和Astrachan以不同定义标准的家族企业对于美国GDP的贡献为例进行了论证。他们将已有家族企业的定义大致分为三类:(1)宽松定义:家族对企业只要有少量参与;(2)中间定义:家族对企业有一些参与;(3)狭窄定义:家族对企业有很多参与。对美国企业按这三个标准进行归类后发现,不同定义的家族企业对于美国经济贡献程度存在巨大的差距(见图1)。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我国,赵昌文等(2008)用此标准对中国A股上市企业进行界定,认为2006年有392家家族企业;而福布斯中国在2010年的调查中认为2010年的A股上市家族企业为305家,这与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的趋势是不符的。2012年福布斯的调查又将定义调整为“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归一个家族所有,以及至少有两名或以上的家族成员在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所得家族企业数量也激增至684家。同一个机构的研究对于家族企业定义不断修改,也说明了目前的定义仍有很大的自由度。

二、嵌入视角的家族企业定义

“属加种差”是一种常用的定义范式,即给一个事物下定义的要点是既能表现出此事物的基本属性(属),又要找出其区别于其他同类事物的特征(种差)。家族企业的属性首先是企业,无论是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还是对市场契约的替代(Coase,1937),家族企业都满足企业的基本属性。然而家族企业如何能够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区别开来呢?针对“家”经常被忽略的情形,近年来西方学者经常提到的“家族性(Familiness)”可以很好地概括家族企业所内涵的“软”性特征,这些特点具体包括:家族企业的文化、价值观、家族传统、情感依赖(Lindsay和McStay,2004;Fletcher et al.,2012)、家族使命感(family commitment)(Astrachan,et al.,2002)、家族认同感(family identity)(Nordqvist和Zellweger,2010)等。对于“家”与“企业”结合的内在机理,借鉴社会学的“嵌入(embed)”概念则能更为清晰地进行说明。自Polanyi(1957)提出这一概念进而由Granovetter(1985)引入社会学研究之后,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都对其进行了引用和发展。从契约角度看,家族企业是一种特质性关系契约(Williamson,1979;储小平,2004)。与其他企业相比,家族企业所嵌入的社会网络最初是以家族网络为基础的,各种家族关系涉入到企业的各个角落,家族与企业的联系用相互 “嵌入”来形容是再恰当不过的了。这种嵌入关系包括家族物质资本、家族人力资本、家族社会资本三个方面,这使得家族企业与其他私营企业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具有社会性的家族与具有经济性的企业之间的相互交织,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的不同治理结构,体现出了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的“硬”标准。尤其是那些个人独资或者一个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若创业者个人只是追求自身价值实现,没有家族使命感和认同感,很难说这是一个家族企业。因此,笔者对家族企业给出了一个大胆的定义:家族企业即指家族与企业组织相互嵌入、以家族性为基本特征的企业形式。

给出家族企业理论定义的意义在于,一是揭示家族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相区别的本质性特点,找出目前家族企业由“家族”层面引起的各种问题。不同社会文化下的“家族性”有着很大差异,中国“家文化”源远流长与“家思想”深入人心使得中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具有更鲜明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东亚文化的影响上,相关研究也不在少数,这里仅进行一下简要概括:华人家族企业中的家族性主要体现在孝敬、集体主义、对外人有限的信任(Redding,1993)以及家长权威、家族认同感强等方面。了解中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对于中国家族企业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二是有利于发掘由于家族与企业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相互交织所引起的深层次问题。从三种家族资本的嵌入角度来看,家族资本在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参与度。家族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创业初期都会有比较多的投入,随着企业的成长、成熟和衰退,这些家族资本总体比例上会减少。家族物质资本主要涉及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等方面,创业初期的资本大多由家族成员合伙付出,这就容易引起中小企业产权界定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企业发展壮大后,家族资本的突出问题演变为股权结构的治理问题,家族人力资本则涉及管理权以及进一步的委托问题,家族成员之间的微妙关系引起的治理矛盾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面;家族社会资本对于企业的资金来源、市场拓展、企业社会网络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家族企业研究值得深入发掘的领域。

下面笔者以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为例来说明深入研究家族与企业嵌入关系的意义。家族企业作为一种关系契约治理形式,根据刘世定(1998)对于关系契约的描述作以下假设:在一个以家族成员为主要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家族企业中,两个主体A(a)与B(b)间存在着企业层面的契约关系A与B,和家族层面的地位关系a与b,A>B表示经济层面的契约关系上A比B占有更多资源(b则表示家族地位影响力不对称,比如长辈与晚辈。企业与家族相互嵌入的结构有以下几种情况:当企业契约关系与家族地位关系同方向时,是一种同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关系对于企业契约关系起到作用;其他情况则是异构,家族关系的嵌入则可能会有一定摩擦,引起新的交易成本。这就意味着当家族与企业相互嵌入时,在同构的情况下会有着其他类型企业没有的优势,但在异构的情况下则可能产生新的交易成本和新的治理问题(如表1所示)。

三、结语

由于家族与企业的双重复杂性,重新定义家族企业是个富有挑战性的尝试。目前国内家族企业的研究并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义,一方面多数定义缺乏对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本质属性的揭示,忽略了“家”的特点以及家与企业的结合机理;另一方面,应用最多的家族企业定义实际上是对大型股份制家族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这导致了定义的片面性,容易产生忽视相对古典的中小家族企业研究的导向;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目前定义的多样化,这使得一些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针对这些问题,从家族企业的本质属性出发,对家族企业进行理论定义,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点再去具体界定,是一种新的研究尝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理论层面给出了家族企业的定义,借用“嵌入”和“家族性”等概念以揭示家族企业的本质属性,从而从本质上揭示家族企业区别于非家族企业的突出特点和家族与企业相结合的内在机理;进一步基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家族企业的嵌入特点和家族特性,更容易从根本上发现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找到解决方案。给一个事物或现象下定义,甚至比实证地去研究这个现象要困难得多,尤其是对家族企业这样众说纷纭的话题。正因如此,Miller和Breton-Miller(2007)认为缺乏准确的定义正预示着家族企业仍然是个值得研究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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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定义范文3

论文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和运用对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观点提出了挑战,文章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分析了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公司治理理念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公司治理由于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特别是随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公司治理伴随着“公司的触角”渗透到了中国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角落,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治理所衍生出来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司公民、商业贿赂和企业伦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弄清公司治理与构建和谐社会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发展与完善和谐社会理论体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

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萌芽最早起源于多德(Dodd)与伯利(Berle)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战。但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概念则是由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于1963年提出的。他们认为,对一个公司来说,存在利益团体,若没有他们,公司就无法生存,这些利益团体就是所谓的利益相关者(stakerholders)。利益相关者的思想一经提出,就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和讨论,迄今为止,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就已近30种之多。米切尔(Mitchell,1997)归纳了其中的27种,并将之分为三类:一是最宽泛的定义,即凡是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二是稍窄的定义,即凡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排除了政府部分、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三是最窄的定义,该定义认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逻辑下对公司治理的分析

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认为,企业是资本家的企业,因为企业的财产是由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形成的,这些资本以物的形式沉淀下来,构成企业信用担保的基础,从而出资者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那么理所当然的应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在经济学上就表现为股东权益最大化构成企业的终极目标。

杨瑞龙、周业安(1997)认为这种以股东权益为唯一标准的看法是基于物的财产权的认识。所谓财产权就是对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具有占有、使用、处置及收益等一系列权能,如果有产者把他们的实物财产投入到公司,那么公司财产的一切权益均属于股东。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一个系统,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供应商、贷款人、顾客,特别是公司职工对企业都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他们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经营对他们的影响和对股东的影响一样,因此,公司经营是为公司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为此,就应当让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司所有权并参与公司治理。

威廉姆森则认为,公司治理框架中应该给那些向公司提供了“专用性资产”的人的位置,其中也包括雇员。美国普金斯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布莱尔(MargritM。Blair)强烈主张利益相关者应进入公司治理,其观点是: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企业财富创造性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投资并不仅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资,这些投资的价值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与那家公司的持久的关系。认识到公司是一种治理和管理者专业化的制度安排,会促使人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雇员、贷款人、供应商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做出专业投资,这些投资与股东们的投资一样面临完全的风险。所有在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各方,都事先假定并期望他们能从企业内部这些资产的联合运用所创造的利润中获得相应份额的收益。波特也提出了与此类似的主张,认为应鼓励长期职工所有权,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应商、融资顾问、职工和社区代表等在董事会的发言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在现实中推动了公司治理理念的变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199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1310法案》通过,从而使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当今企业和社会至少某一方面的主旋律。该法案指出,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司治理的权利。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所拥有的权利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股东是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治理的原始动力;企业管理者拥有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雇员是公司的劳动力资源;债权人是公司发展的资金提供者;供应商是公司产业链中的供应链;顾客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外部依赖者;政府是公司税收政策的制订者;他们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在中国,由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意识,很多公司把本应公司内部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公司内部权利制衡手段的欠缺也导致企业经营的效率低,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司不仅要追求股东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构筑一个由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利益相关者是和谐社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处理好社会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并实现他们之间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所覆盖的主体范围包括在一个国家生活的全体国民和其他人的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的总和。如果把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引入建设和谐社会的范畴,那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处理好所有的社会活动主体及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具有较高程度的重合度,公司利益相关者是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子集。

公司治理中的和谐社会建设问题

(一)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间的和谐

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和员工作为公司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协调他们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是传统的公司治理理念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委托理论认为,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须建立“股东-董事会-高管”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有效防范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的有效和谐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仅是公司治理改善的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和谐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公司与员工的关系问题,公司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一直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主要问题,员工在公司中的地位、管理层与员工的关系、员工是否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以及员工的工作环境、报酬等问题在中国越来越突出,甚至在某些情况先出现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对立。

特别是随着员工自我意识的增强,员工要求参与公司管理以及获得公司尊重的要求将日益强烈,妥善解决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公司治理内部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方面。

(二)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解决好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需要解决好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好公司的外部治理问题。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以及生态环境等,公司与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已经被归结为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角度而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为满足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内在要求,对职工、供应商、消费者和社区居民等所承担的一种义务或责任。哈罗德•孔茨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认真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其他主体的影响。最近几年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的研究和实践,在使企业社会责任朝着可操作的方向前进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在这方面影响较大的是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作为一个社会责任方面的认证体系,明确了社会责任规范,即明确提出了如何规范公司与顾客、供应商、环境、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SA8000对于建设公司及其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引导和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无论是协调公司与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还是协调其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都属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当前公司治理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公司治理,本身就是对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促进,公司治理自然地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同时,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处理公司利益相关者之外的社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公司治理中的一些理念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崇温.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M].重庆出版社,2004.

[2]李维安,王世权.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研究脉络及其进展探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4).

社会治理的定义范文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生存问题的解决,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农村生活环境的治理被提上日程,人居环境改善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步骤。显然,农村生活环境的治理对于支撑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以及提高农民生活满意度有着重要意义。我们知道,随着我国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活动给人们生存带来的负外部性日渐凸显,环境的不断退化给自然社会和经济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环境治理模式使得国家将治理焦点集中于城市而忽视了农村。与城市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相比,全国绝大多数农村环境呈现出脏乱差的现象。农村环境污染的后果已经从健康、生产要素和社会安定等三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农村环境污染严重危害了农民的健康。由于我国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不力,环境污染不仅迅速由“小污”变为“大污”,而且已经因“小污”而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着的负面影响。

所谓农村环境,狭义上主要指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如农村卫生状况、安全环境等;广义上不仅包括生活环境,还包括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而目前农村环境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其环境污染包括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点源污染主要指由工业企业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面源污染主要指由人民生产生活造成的污染。本文侧重对狭义上的农村环境面源污染的治理,这种污染治理难度较大,治理主体比较广泛,需要多方参与。目前,国内学者对我国农村环境治理路径的研究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张“以政府强制为主”的单一行政治理路径,二为产权明晰前提下的市场治理路径,三是基于特定制度与组织载体的农村自主治理路径。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产权界定困难等原因,会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不能将单一的政府或者市场视为治理农村环境的灵丹妙药。而要实现有效的自主治理必须要解决三大难题,即:新制度的供给问题、可信任承诺问题和相互监督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实践表明,我国属于政府主导的“命令一控制”型治理路径。然而,我国城乡二元环境管理模式使得农村环境处于“三不管”状态,即国家不愿管、市场不能管、D村委管不了,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实践活动中探寻农村环境治理切实可行的路径和方法,既不囿于传统,又能够实现农村环境的善治。

1.2文献综述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概念的运用不再局限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经济领域,治理的内涵不断丰富。国内外学者对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治理的概念界定、理论渊源、适用性等方面。

(1)对治理的定义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治理的概念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治理”与“统治”的区别研究中,通过对“治理”与“统治”的对比研究对“治理”的定义进行了界定。罗西瑙作为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认为,“治理与统治不同,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在罗茨看来,治理是一种新的统治社会的方法,他详细列举了治理的六种不同的定义。俞可平则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格里斯托克则梳理了目前流行的各种治理概念,提出了治理理论的五种主要概念:第一,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局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第二,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第三,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第四,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第五,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定义作了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2)治理理论的学术渊源

治理理论的兴起有着广阔的世界背景和深刻的历史缘由,其部分原因在于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直接原因则来自于政府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局限性。综观学者对治理理论学术渊源的研究,可将其归纳为两大理论渊源:一是以极端自由主义为代表的当代西方哲学和政治思潮,一是以公共选择理论为代表的当代西方经济学理论。极端自由主义的特点是强调市场本位,极端强调个人自由,主张以制度保护个人权利并制约政府的权力,主张有限政府,坚决反对政府干预。公共选择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之上,个人效用最大化和政治的交换性。这就使得公共选择学者认为,政府的每一种行为都包含着失败之处,推崇有限政府。有学者从治理理论的理论渊源推导出治理理论的精神,契约观念和效率精神,认为治理的根本精神是契约观念,这对当代社会治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第2章理论基础与案例概述

2.1理论基础

郑杭生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运用治理的思想对社会治理做了全面系统的解读,不仅仅一般地提到要在总体上用“社会治理”来代替“社会管理”,而且还全面论述了中国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提出“四个治理”原则,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这“四个治理”,就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社会治理具体制度的框架。

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以熟悉为基础的熟人社会是有一定范围的,这个范围的含义是多层面的:自然地理、社会认同、心灵归属等,我们把这个范围内的整体社会状态叫做熟人社会。在中国农村,因为地理历史原因和行政区划的标准不一,各地的熟人社会范围和性质不同。熟人社会与D村民组、行政D村的行政区划产生了复杂的互动。熟人社会是农村社会一个基本的结构单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社会圈子,是真正意义上农民日常生活的单位,熟人社会中具有较为稳定和可靠的社会预期,是农民日常生活中合作互助、获得社会身份和地位,以及心灵归属的圈子。

社会治理的定义范文5

【关键词】棕地 再开发 欧美

一、 “棕地”概念界定

(一)国外“棕地“的定义

目前英国比较常使用的是CABERNET关于棕地的定义:棕地是以前的使用对现在造成影响的土地及其周围土地;是已经废弃和未充分利用的土地;也许有真的或已确认的污染问题的土地;主要在发达城市地区;需要干预,再次使用这些土地。(建立在最初CLARINET的定义之上)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因为城市人口密度的增长也相继开始关注棕地问题,以下是欧洲国家对棕地的定义。

以上欧洲各国对棕地的定义大多集中在“曾经使用但现在废弃”这层含义,部分涉及到是否受到污染,或以前的活动对现在产生了影响,共同点是这类地区都需要被再次使用。

现在大家普遍接受的是美国环保署给出棕地的定义为“该类土地会因扩展或重建或重新使用受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环境污染而变得复杂”。各个国家由于棕地产生原因的不同,对棕地的具体定义也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又有共性,例如用地功能上以工业用地居多,空间分布上以城市土地为主,污染程度上存在污染或疑似污染,土地条件状况非良好,土地利用现状多为未充分利用。

(二)中国“棕地”定义

由于缺乏统一的棕地定义,棕地治理与具有某些相似或内容交叉的旧城改造,工业区置换改造等容易引起混淆,曹康等(2007)认为旧城更新改造的目的在于消除由于经济衰退、战争、产业结构调整而形成的城市地区的衰败。曹康,金涛认为“棕地是指那些存在一定程度污染,已经废弃或因污染而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综合国内外关于棕地的研究与我国的现实情况,给出以下定义:棕地是指经历过相对经济繁荣期的地区由于一些原因而遭受经济衰败,使得土地环境存在或疑似污染,从而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地区。本文以棕地研究相对权威的美国环保署棕地补救过程为例,为将来中国棕地治理步骤的形成提供借鉴意见。

二、国外棕地再开发过程――以美国环保署棕地补救过程为例

(一)利益相关者分析

在任何土地整治之前,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对整治的目标对象要进行讨论决定,通常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包括地方、州、和联邦政府、当地社区、私人团体还有非营利性的组织。其中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有明确的作用,例如谁来进行进度检或补救的资金提供都应该是很明确的。

(二)地区调查

棕地调查需要分阶段进行,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历史研究、地区特征描述、风险评估、调查清单。历史研究土地的使用历史研究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使土地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更加明确,还可以为土地修复提供指导。需要调查者查找潜在良好的历史源,如当地政府的公共记录、还有社区长期居住者的访谈,寻找尽可能多的相关背景资料,可以减少其他阶段的补救时间并且帮助利益相关方尽快实现其目标;地区特征的调查是很耗时的阶段,所调查的污染数据应该包括污染物浓度、类型及分布、污染传播的途径,这需要专业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数据支持;风险评估一般跟在地区特征调查之后,主要用来确定所探查到的污染物在现在和将来对人们身体和环境造成的潜在威胁的系统评估。美国环保署和美国材料实验协会(ASTM),已经开发了风险评估的标准程序。该程序一般包括四个步骤: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特征描述;棕地改造的经济、法律内涵需要政府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界定,调查清单能够加强对下面三个方面的理解:法律秩序对棕地改造的要求和制度的不完善、土地购买和税收以及风险管理的初步成本测算、再开发项目的市场活力。

(三)再开发

在进行完地区调查之后应该形成一个棕地补救计划,在进行再开发之前需要明确该地区污染已经清理到什么程度,然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补救计划。美国对每种土地利用方式都设置了相应的土地清理标准。例如,在美国韦德地区的棕地从地表移走了大约5英尺的污染土壤,以新土覆盖上去并种植一些树木。这个地区成为一个停车场,但是如果想在这块土地建设娱乐公园,该阶段的清理是不合格的,所以这块土地必须经过再深层次的清理直到达到美国政府的标准才能开发其他用途。在土地补救之后需要形成土地再开发计划,由于利益相关者来自各行各业,他们之间的合作需要不断协调沟通。

尽管EPA设计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再开发框架,但每一个地方需要根据地方实际对这个框架做轻微改动。在再开发过程中,除去环境补救需要十分注意之外,如果一个改造项目从经济角度不可行,环境补救过程就会受阻,所以必须拥有一个完善的关于棕地的基金法,类似于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对环境补救有着明确的产权规定,有利于后续再开发的顺利进行。

三、对我国棕地开发的启示

目前我国对棕地的认知度不足,建筑学、园林学、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学界从2009年起开始加大对棕地的研究,但研究范围较松散,没有在对发达国家棕地治理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于中国棕地发展现状的再开发步骤。首先本文先论述了棕地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欧美发达国家对棕地的定义解释,给出各定义的共性,由于国内没有官方统一定义,在分析了国内关于棕地的研究文献之后,结合国外棕地的定义,给出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棕地新定义,明确开发主体是什么才能顺利的进行后续的开发活动。对于棕地的再开发国内目前还没有规范步骤,本文主要采用美国环保署棕地补救过程为例,试图为中国棕地开发过程提供一些启示。中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国内关于棕地开发的法律不完善,棕地治理技术不成熟,且缺乏清晰的投融资模式。中国可以借鉴美国颁布的超级基金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棕地使用权人的责任与义务,并以法律手段规范棕地再开发行为,向日本等环境治理手段比较先进的国家学习,加大对治理技术研发的投入,采用公私合营是相对较好的地区融资模式,政府与企业共同开发,有利于减少土地空闲时间,减少公司与企业之间在土地转让、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摩擦,以市场为导向寻找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利益,节省棕地再开发时间,提高棕地的再利用水平。

参考文献:

[1]POST. A Brown and Pleasant Land [R]. London: Parliamentary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98.

[2]Alker Sandra, Joy Victoria, Roberts Peter, rt al. The definition of brownfield[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2000.

[3]曹康,金涛.国外“棕地再开发”土地利用策略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6).

社会治理的定义范文6

1.1新的企业所有权观

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归投资的股东,而以布莱尔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企业所有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企业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关系。”企业的供应商、债权人、员工、顾客等利益相关者都对公司进行了资本投资,这些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与该公司的持续长久的关系。因此,新的企业所有权观认为,股东并不是企业唯一的所有者,公司不能忽视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比股东至上治理模式更有利于保持公司的各要素主体的长期合作。

1.2企业的社会角色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要求企业不仅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企业还被期望承担环境保护、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等社会责任。换言之,企业不是一家的企业,而是社会的企业,企业要求符合企业伦理,并且要求关注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依据社会契约理论,企业是参与缔结社会契约的一方,企业有义务履行符合公众期望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属性要求企业作为社会成员,更多地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适应了企业的社会角色的要求,它是与社会本位相协调的公司治理模式。

1.3企业的资本要素构成

企业的资本从科学意义上来说不仅仅只是股东出资的物质资本,还有掌握企业核心经营资源的人力资本。在公司投入中,“首要的资本已经由物质资本转向人力资本。”根据稀缺资源的原理,目前企业对物质资本的依赖性逐渐降低,而占有知识的人力资本的价值逐渐增值。若“拥有企业最有价值资源的所有者是企业真正的控制者、所有者”,则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员工自然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换言之,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发展是人力资本因素提高的结果要求之一。

1.险投资收益

传统的产权理论认为,股东向企业投入了物质资本,承担着企业盈亏的经营风险,因此具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是事实上,股东的风险可以通过一定的金融市场工具通过投资的多样化进行转移,也就是说股东实际上承担的风险有限。而企业的员工、客户、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除了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外,他们还是企业资源的投资者,并且一旦企业经营失败,他们都将遭受相关的损失,即除了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他们都向企业或多或少地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是企业的风险投资者。按照风险投资要求收益的原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因此提倡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有利于保障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投资收益。

2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

2.1利益相关者的概念界定不明确

许多的研究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定义不明确,目前还没能形成公认的较为统一的明确界定,由此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如今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已经衍生出近30种,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弗里曼和布莱尔给出的。从广义上讲,利益相关者泛指所有受公司经营活动影响或者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如弗里曼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从狭义上讲,利益相关者特指与公司有直接联系的或在公司下了“赌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如布莱尔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

2.2企业目标的多元化冲突

传统的企业目标非常明确,就是满足股东的价值最大化的需要。而采取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后,员工、股东和顾客等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的所有者和权力参与者,员工的目标是获取更多的劳动报酬、股东的目标是增加投资收益、顾客的目标则是以最低的成本得到最大价值的产品,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不同,冲突矛盾在所难免,由此将引起企业目标的多元化冲突。传统的企业理论假设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是一元的,即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而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定义为多元的,其中既有社会性的、政治性的,也有经济性的目标,这样多元化的目标必然引起企业经营效率的损失。

2.3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实际运作不成熟

由于理论上尚存在的意见分歧,再加上客观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利害冲突,势必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实际运作,现在我们还没有根据本国国情寻找到较为科学的实际操作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困难。3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对策

3.1选择核心利益相关者

如果要求企业照顾到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不现实的,所以企业只要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选择具有较高价值的雇员、管理层、股东以及主要客户作为共同治理的参与者和决策者,即合理地选择核心利益相关者,进行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则可减少利益冲突的决策成本。在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中,股东、管理者和员工是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他们共同拥有企业控制权并分享企业剩余,可以有效地防止寄生关系和偏利共生关系,形成具有互惠共性性质的利益相关关系。

3.2发挥风险型投资契约的功能

既然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是进行风险型投资,则企业可考虑借鉴股票期权的方式采取完全合同的契约,来明确保障雇员和管理层或者股东的利益,则可一定程度上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目前,企业可尝试股票期权、员工持股、战略期权等措施,让管理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收益与企业的发展绑定,则可发挥风险型投资契约的功能,让利益相关者真正成为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做大企业这个蛋糕获得多赢的结果。

3.3健全外部治理机制

既然企业自身无法合理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冲突,而且依据公司治理模式所具有的路径依赖性和渐进性,企业自身无法突破原有制度的困境,则可尝试政府和行业等外部主体,适当通过法律和行规等多种方式发挥外力的作用,外力再作用于内力的变化,最终引发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的权变改革。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它需要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共同发展。一方面,企业自身要重视对员工、管理者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发挥。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健全的外部治理机制来促进自身的发展,目前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政府机制、市场机制、信用机制,我国要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经理人市场,从大市场角度为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郝臣,李礼.公司治理模式的多维度比较研究•构建公司治理权变模式[J].南开管理评论,2006,(2).

[2]石金海.公司治理模式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管理,2006,(2).

[3]王艳荣,杨善林.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