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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定义范文1
从本质上来说,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的自然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近年来,我国各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增加的趋势,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为了改善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从各个角度分析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善的措施。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分类及特征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而日益兴起的一个行业,它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国内外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定义也始终不够明确,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国外很多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应该归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所进行的一些金融活动,是一种私人关系或行为。而我国国内的专家学者则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在不经过国家的金融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按照双方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关于进行现金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从法律上来说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从国内外的定义中可以找出共同点,即民间借贷行为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民间借贷的分类
关于民间借贷的分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其中按是否存在抵押可以将其分为民间抵押贷款和民间信用借贷两种类型;按照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将其分为盈利性贷款和互贷款,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后者。
(三)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民间借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民间借贷行为往往是借贷双方经过一定的协商达成的意愿,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比较灵活,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进行的自由活动。
2.借贷的内容往往是资金: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自然人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资金,导致经济行为无法周转,为了缓解资金的紧张状况,而去跟那些拥有资金资源的自然人去协商,承诺借款后在还款时还本付息的行为。从这种角度来说,民间借贷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资金。当然,在一些落后的地区也存在借贷其他物品的行为,但是主要的借贷载体是资金。
3.借贷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从上文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双方往往都是自然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借款的名义向社会或企业职工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一旦借贷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超越了这个法律限制范围并实施了相关的金融借贷活动,所签订或达成的合同视为无效。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行为只能是自然人之间进行。
二、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和成因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
一直以来,金融学家都将民间借贷看作为“草根”金融,视为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很多发达国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将民间借贷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之下,虽然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历史悠久,但是其真正的发展则是在2003年之后,当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民间借贷行为广泛,全民放贷己形成风潮。改革幵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经济的加速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也日渐壮大。据不完全估计,我国民间金融资金规模已达四万亿元,这大概已是正规金融十分之一的规模,民间借贷从沿海发达地区向内陆中西部地区不断的延伸;其次是借贷利率自由约定、形式多样化。民间借贷多以信用作为基础,而且因为个人和中小企业都较为习惯于能够实现资金快速流转的现金交易等程序高效便捷的形式,所以我国民间借贷的形式都较为便捷、灵活,多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协议为主;最后是借贷资金由生活性需求为主转向生产经营性消费为主。之前,民间借贷行为更多的是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民间借贷的根本目的也是更多的为了实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缓解资金压力。
(二)我国民间借贷成因
分析民间借贷在国内兴起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一是民间借贷资本的趋利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市场投资主体更加的开发和自由,这种情况下资本对于利润的追求更加的疯狂。当前国内民间借贷的利率日益提高,正是我国民间借贷趋利性的体现;二是信贷紧缩,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方面,当前的商业银行将服务目光更多的倾向于大型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也日趋加大,这种情况下急需融资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将融资目标转向民间借贷;三是用于投资的社会资金更加丰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人们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在利益的趋势下,人们选择了将一部分资金存入银行获得利息,另一部分资金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收入。
三、民间借贷主要存在的民法问题
(一)现有民事立法的缺失和冲突
当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问题在于这些法律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更多的是原则性处理,指导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可从这个角度来说,缺少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是我国当前民间借贷进一步发展的最主要障碍,也是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盛行的一个主要原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说《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民间借贷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但实际上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不同,因此效力位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了同一事件出现了不同判决结果现象的出现。
(二)利率问题
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以现有的借贷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它实际上是基于借贷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中的利率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利率的确定。当前国家明确将民间借贷利息限制在一个规定的最高数额的限度内,这种限制固然有利于抑制高利贷行为,但同时也对民间借贷的发展造成了影响。最主要的是当前国家在金融结构借贷利率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例如规定部分金融结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由调整利率等,这种区别对待毫无疑问是违反了公平原则的。其次是高利贷的正当性问题。高利贷本质上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当前的相关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贷行为,但是仍旧有部分贷款人与借款人以委托理财房屋买卖或投资入股等名义将出借资金给借款人,进行实际上的高利放贷行为。
(三)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一种自发性借款行为,因此一直以来其在合同的签订上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很多民间借贷行为甚至采用的是口头约定,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往往难以追究责任。当前民间借贷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一是合同的真实金额的认定问题。理论上来说如果借贷合同有明确的利息和本金,那么借款金额的认定是十分容易的,但问题在于当前部分贷款人为规避税务和工商部门的查处,在合同中没有写明借款金额和利息,从而导致在借款人潜逃情况下难以追问;二是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借款人有义务归还借款,但在实际中借款行为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贷款人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讨债”,给予一些无赖分子可乘之机,通过拖延的方式逃避债务;三是虚假借贷诉讼问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案件是相当简单明了的,只要一方对另一方的借贷合同没有异议,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判决,从而导致不法利用这一特点来保护诸如行贿、赌债、虚假诉讼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欠债等违法债权债务关系,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合理定位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上给予其应有的地位
当前对民间借贷的认识无论是普通大众还是专家学者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偏颇,很多相关研究都是站在反对的立场上进行的。对此笔者认为欲要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民法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从立法的角度对民间借贷以明确的规定,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的做出解决规定。同时,介于当前民间借贷已经从以往的“地下行为”逐步的转变为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因此必须以法律形式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到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二)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
上文中笔者已经论述过当前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存在严重的不一致现象,例如民间借贷四倍利率无效,金融机构能够自主调整利率等。对此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借贷资金的不同灵活的规定利率,例如对于生活性消费借贷规定利率在3倍以下,原因在于生活性消费借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的生活困难,并没有盈利的空间,因此应当通过设置利率上限的方式来减轻借贷人的负担;对于生产性消费借贷可以适当的提高借贷利率,原因就在于一方面较高的利率能够更好的促进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生产性消费借贷能够产生一定的收益,较高的利率并不会影响借贷人的根本利益。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风险的防范,通常主要采用以下几方面的措施:首先,应当有条件地实行公证制度。依靠公证机关赖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同时也能够帮助和建议当事人完善合同的选择性条款,规避合同存在的一些隐性风险;其次是合同要书写规范,明确借款的期限。借据借条是借贷行为发生的凭据,书写其时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不用或少用多音字或容易产生歧异的词语,之后一定要将其妥善保管,在欠款结清时应及时进行销毁;最后是合同中明确规范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保护贷款人的权利和激发贷款人的积极,又可以真正解决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促进借贷市场的顺利发展。
作者:于洪林 单位:无棣县司法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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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迟延辉.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浙江大学.2012(4).
民间借贷定义范文2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民间借贷定义范文3
【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民营经济;金融体系
1.民间金融定义
关于对民间金融,国内理论界对此尚未形成大家公认一致的定义,本文所研究的民间金融是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金融资产归民间个体所有并由民间经营的信用部分。从监管、所有权和经营权三个方面同时来限定民间金融,具体表现形式有各种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典当行、地下投资公司等。
2.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1)绝对数量巨大,比重居高不下。仅粗略估计曾在2005 年末,中国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法金融总量就已经达到了惊人的2.9 万亿元左右;(2)逐渐从“地下”走到“地上”。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民间金融多以隐蔽的地下形式存在。改革开放后,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对经济的管制逐渐放松,各种民间金融活动开始活跃起来;(3)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利率趋于下降。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调节资金流向,增加资金供给,使得民间金融利率过高的局面有所改善;(4)存在方式的多类型、多层次性。我国的民间金融存在形式是多样化的。从无息的互民间借贷、有息的民间借贷,到组织化、机构化的地下钱庄等多种形态都有。
3.正面和负面影响
3.1正面影响
民间金融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培育社会信用,缓解农村金融资源的匮乏,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为金融创新积累经验等。与正规金融比,民间金融具有如下优势。第一,民间金融机构一般规模较小,机构较为简单,管理层次也少,运行机制比较灵活,比较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第二,由于民间金融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非制度信任,信息来源比较全面而且成本较低。第三,具有较为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既得益于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资金需求,又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中小企业的成长。
3.2负面影响
(1)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着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建立在一种非制度信任的基础之上。此外,由于民间金融处于一种地下状态,使得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监管;(2)易发生纠纷,甚至引发社会问题。由于民间金融活动大部分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借贷关系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安定。(3)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造成冲击。同处在一个金融市场,民间金融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必然会有业务上的重合。
4.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对策
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是有一定条件和范围的,同时也就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把握其合理的分工范围,扬长避短,更好地促进其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需要有适当的政策引导,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其规范化发展。
4.1转换观念,正确对待民间金融
长期以来在对待民间金融的态度上,我国政府多持“打压”态度,也曾经试图加以治理,但是事实证明并不成功。因此,政府在对待民间金融的观念、角色定位以及职责问题上有必要转换思想。事实上,政府也在逐渐做出有效措施,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民间金融阳光化迈出了重要一步。2010年3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兴办金融机构。
4.2区别对待不同形式和性质的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存在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也存在差异,因此政府在处理民间金融时,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无息互民间借贷这类对经济生活有益的民间金融,政府可以提高借贷双方的规范意识,以尽量减少纠纷。对于有息借贷,要强化对契约关系的保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有息民间借贷。对于高利贷,鉴于危害性,政府应坚决对其进行打击。
4.3民间金融合法化
由一于民间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其所进行的活动既未纳入监管范围,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利于其健康发展。从国外的经验看,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也要积极鼓励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有条件的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化。
4.4健全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
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必须要有制度上的保证。具体的说这些制度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征信制度、信用担保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5.结束语
民间金融的发展和存在既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种现实需求。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内在必然性,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下去,成为我国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经济改革中取得的一系列成就,民间金融功不可没。如何用好民间金融这把“双刃剑”,是政府的当务之急。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引导、规范、保护民间金融的发展,政府在打击民间金融犯罪的同时,保护合理的民间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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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定义范文4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 民间借贷 自然人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税务处理
民间借款分两种情况,一是向自然人借款,二是向企业借款。主体不同,其税务处理方法也不同。
(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准税前扣除。
2.借款用途不同,借款利息的列支途径及税前扣除标准不同。
①如果借款是用于经营,可直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如果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和无形资产开发,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②如果借款是用于对外投资,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3.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用于经营活动,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其中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向自然人借款(包括关联自然人和非关联自然人)
1.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时,支付借款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非金融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准税前扣除。
3.企业自关联自然人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超过规定的关联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三、民间借贷业务税收实务中的疑点
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商业银行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税前扣除限定利率水平时就不再认可浮动利率,只承认基准利率。
本文认为,这样处理是不合理的,即使税务机关不认可当前没有上限的浮动利率,至少也应该承认原来实行上限管理的最高利率水平,或者干脆对商业银行的最高利率给予一个明确的限定,确定利率的上限。
2.税前扣除的凭证依据——代开发票依然可行
征管实务中,结算利息时使用何种票据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要素。税务机关通常都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业应取得对方开具的或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利息收入发票(向境外支付利息时可免于此项要求),否则不予税前扣除。个别企业替个人代为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等往往会被认定为企业发生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在税前扣除。如果继续机械地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显然不合时宜。不过,要是各基层局继续坚持“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又从何而来?
3.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税[2009]777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股东)及无关联关系自然人借款,产生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但并没有规定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所需提交的文件,也没有明确其生效日期,也对除股东以外的关联自然人做出进一步明确的定义,这有可能会导致各个地方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从而引起不同的税务影响。
四、规范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企业在自身经营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以及融资额的急剧增长,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
1.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规,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2.参考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制定类似法规,以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收益的税收调节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勇江.长三角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制度缺失与合理规制[J].现代经济探讨,2009(12):40-4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民间借贷定义范文5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抑制;国有银行回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一、民间借贷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目前,民间借贷亟待深入研究,关于民间借贷较为权威的界定尚无,且各方争议较大。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不通过法律合法规定的形式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包含了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另一种观点强调,所谓民间借贷,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综合各方的观点,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的,其内涵界定应当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产权属于民间所有,并由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开展的资金融通和与其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二是参与主体的民间性,即资金的需求者是从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中难以得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如无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或农户。同时,资金的供给者多是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的民间组织或手中持有闲散资金的个体;三是融资活动的非监管性,即民间借贷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未纳入到金融监管当局日常管理系统,也难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保护的资金融通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虽然民间借贷市场目前监管缺失、无章混乱,但通观全局,我们依然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
1、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以社会关系为基础。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人往往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之内,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借贷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经济契约关系,而是他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因此,这种内源性本身是具有社会性的。
2、民间个人借贷逐渐减少,企业生产性借贷增加。随着银行业不断推出面向个人的服务,如个人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等,逐渐完善其服务水平,扭转了以往人们想向银行借钱也借不到的局面,树立了新的借贷观念。而且由于民间金融的灰色性因素以及前几年的“抬会”风波使社会及个人信用状况有所下降。而且随着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推出,民间个人消费借贷已经开始萎缩,相对应的,企业生产性借贷则由于民营中小型企业的不断涌现,呈水涨船高之势。
3、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存在已久。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就算在现在这种国有金融垄断和金融压制的条件下,由于其自身的优势,农村民间借贷将长期存在,并有可能衍生出新的形态。
4、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易。一般对借款用途不作限定,仅在口头表明资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确定,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从提出民间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短的则只要几个小时,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5、民间借贷的公开程度逐渐加强。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借贷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民间借贷的上述特征,表明了民间借贷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民间借贷的发展是经济体制变革的一个必然过程。在经济领域中,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民间借贷的繁荣和发展是必然的。
二、民间借贷成因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是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抑制,即民间借贷是在政府金融管制即金融抑制下取得的。所谓金融抑制,是指一国的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市场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生活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而受到压制的金融反过来又阻碍了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是“割裂”的,“割裂”了储蓄与投资之间的关系,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致使资本与良好的投资机会相分离,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体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资金在特权阶层得到低效率的使用,而急需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个体和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其只能通过“内源性融资”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正是金融抑制使得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应运而生。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假说揭示了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这个根源是外生的。
体制上,我国是典型的转轨经济国家,并且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并且,落后农业与现代工业的二元性经济结构,导致了我国农村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不利地位。整个社会的闲置资金不但不能流入到农村经济部门,还导致大量的农村资金倒流向非农业部门。而国家通过有计划的银行信贷的方式投入到农村的金融资源,只能起到维持农村经济部门进行一些简单的再生产,却无法给农村金融带来成长的机会,最终的结果是农村金融发展更加滞后,农业融资的机会有限,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开拓农村金融市场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少,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纷纷视农村金融市场为鸡肋,认为从农村建设银行网点是吃力不讨好的行为,因此十年前,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缩网点,从农村撤离机构。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服务不足和金融缺位的现象,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中最薄弱的一块;另一方面由于普遍缺乏可抵押资产,缺乏正规的财务会计记录,中国的个体企业几乎没有可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金融压制”的源头不仅来自央行及银监会;比如,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券的融资审批权集中在国家发改委,这一渠道事实上是被堵死的。正是由于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巨大的缺口,民间借贷商民以极其敏锐的逐利本能,在江浙一带迅速发展起来。
三、关于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
(一)建议进行针对民间商业借贷的经济普查。不得不承认,虽然民间借贷的非正规性和非合法性,但是却是非常市场化的一种融资形式,资金规模与使用去向受到经济形式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很大影响,敏感性极高。反之亦然,这些资金的流动,无疑会对我国的宏观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结构复杂,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民间资金的使用有很强的地域性与隐蔽性。现在,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究竟有多少资金流动,是没有任何具体数字可言的。虽然,近年来,民间借贷问题得到相当重视,各方的调研成果不少,但几乎都是针对某一典型地区的调查,例如温州,并且所得到的数据浮动范围较大,精确数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有能力完成全国范围的调查。为了更好的研究民间借贷这一问题,不通过国家力量是不现实的。因为乡镇企业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占用资金最多,对实体经济影响最大,也是有据可寻的资金使用方式,建议国家尽快展开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项调查。
(二)加快国有银行“回乡”进程。十年前,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网点。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中国没有金融机构的乡镇是2,686个,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是8,901个乡镇,两项加在一起大约是1.2万个乡镇,而全国共有6万个乡镇。粗略计算,大约1/5或者1/4地区的金融服务是不充分的,这些地方大部分集中于中西部地区。加快国有银行的“回乡”进程,增加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对推进农村金融服务、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吸收农村闲散资金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并且,随着商业银行在大城市竞争的日益白热化,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市场无疑是一块巨大的蛋糕。事实上,就在数年前国有商业银行悄然全线撤退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却逆流而上,乘虚而入,昂首挺进中国乡村。颇具战略眼光的外资银行在拼抢城市高端市场的同时,并不放弃中国农村这个低端市场。几年来,为了解决“三农”问题,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信今后中央政府支持农业的利好政策,包括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将越来越实惠。这些都给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给农村金融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中间业务提供了拓展空间,农村成为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潜力点和盈利点。
(三)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1、反思民间借贷立法目标。我国的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至今都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是以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为中心,通过建立并控制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确保把居民与企业资金集中在国有金融体系内,保持对金融体系的有效控制机制来达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目标。金融法律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设计首先并不在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而是阻止市场性的金融活动。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使银行部门实际上成为私人贷方和国有借方之间输送资金的管道,为国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配置金融资产提供了便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应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公共服务上来。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
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监督民间借贷等具体市场行为,保护民间借贷双方主体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3、积极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随着民营经济、家庭工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土地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目前许多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是依赖着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而发展的。对民间金融市场应坚持堵疏结合,既要促进其健康发展,也要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广纳存款,充分发挥其支农的“主力军”作用。目前,宝应县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有关资金扶持政策,正在探索设立小额信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相关金融部门也在信贷的面和量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杜绝高利贷产生的温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温州民间资本借贷对银行信贷影响的研究.经济师,2008.8.
[2]从民间借贷的繁荣透析商业银行信贷体制的缺失.西安金融,2005.11.
[3]民间借贷VS银行信贷.中国国情国力,2005.11.
[4]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中国公证,2006.11.
民间借贷定义范文6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风险;监管
目前中小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了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民营中小企业实力和规模都在逐步扩大,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只有少部分企业能够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那其余多数企业则要通过民间借贷或者其他办法来得到资金。活跃的民间借贷活动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银行与家庭金融行为》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民间借贷参与率高,有33.5%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借贷总额达8.6万亿元。其中用于购房的民间借贷规模最大,达到3.8万亿元。此外,用于农业和工商业的民间家庭借贷达3万亿。还有少部分民间借贷用于车辆、教育等。(2013年7月5日京华时报)而在温州、额尔多斯、神木三地,参与民间借贷的家庭达到60%左右,甚至更多。
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情况及问题
以温州、额尔多斯、神木三地为例,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有:
(一)机构数量大,行业规模大
温州GDP占全国总量不到1%,但据称拥有超过40万家企业(多数为小型企业),这些企业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据国内媒体《金融时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温州近90%的家庭和60%的企业都参与民间借贷市场。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官方预测,截至2011年6月底,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已达到银行信贷总量的20%,即1100亿元左右,比一年前的800亿元有较大增长。但实际的民间借贷规模远超过这个数字。
2013年初,鄂尔多斯地区的不同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达到一百多家,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最多的地区,注册资本达到131.6亿元,其中除银行股外的法人、个人股为7.36亿元。除了这些个体民营公司企业之外,还有很多大规模的上市公司也把充裕的资金投入到这类金融领域当中。通过这类收益率较高的投资方式取得的收益有时候会超越自己企业的主营业务收益。由于趋利性使资金逐渐流向民间借贷行业。
而2008年后,神木的民间融资渠道出现公开化的趋势,遍布神木县城大街小巷的“典当行”、“担保公司”发展到顶峰时有近千家之多。占60%的神木民间游资,一部分难抵内蒙古鄂尔多斯月息高达4-6分的高息诱惑,流向借贷大潮中,吃利息差;另一部分则流向鄂尔多斯、乌海两地的“明盘”中。
(二)借款期限灵活,手续快捷,利率高
民间借贷主要以信用为前提,所以操作手续与银行相比简洁快速。通常以使用书面合同协议的形式为主,其次采用口头协定和写借条等约定形式,但是这样的情况也是需要有担保抵押的。民间借贷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总是在浮动变化的。根据市场变化,不一样的期限,不相等的额度,贷款的利率均远高于商业银行同档贷款率。如民间借贷通常使用月利率,最低为3分,即月利率3%,折算为年利率则为36% ,约为银行利率的6倍;较高可达到4-6分,年利率即为48%-72%,约为银行利率的8-12倍;极个别时期,五天以内的大额资金紧急周转,开价高达5角,年利率为600%,约为银行利率的100倍。
(三)短贷长投,增加借贷风险
短贷长投,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它在某一个时刻缓解了企业的问题,但却不是长久之计。一方面对银行的依赖加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使得企业获得的每一分利润都在被贷款成本所抵消。神木的地下民间借贷,同温州、鄂尔多斯一样,普遍存在短贷长投现象。从收益结果上看,借贷成本远大于实体经济收益回报,即使煤炭、房产、黄金的泡沫不破,项目回报也永远无法覆盖高息融资成本。
(四)银行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增加了银行金融风险
在神木,民间信贷已经成为普通大众的首选理财方式。因为银行、信用社的利率基本是民间借贷利率的三分之一。 由于银行基准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存在较大利差,一段时间里,甚至出现了银行资金流入地下钱庄的现象。每个人都想从银行贷款。“把银行的钱贷出来再借给典当行,能赚不少,这是傻子都能看明白的事。”
许多温州人乐于将家庭财产在银行抵押,拿到贷款后再放贷获利。同时,很多温州老板还以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再以个人名义向民间放贷,这些企业很大程度上扮演了“融资平台”的角色。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来看,以自然人做借贷的当事人中,企业主或企业主家庭成员就占了49.4%。
目前,正常从国有控股大银行获得的贷款年利率约为6-8%左右,而民间借贷年利率大约在20-30%,显而易见的巨大利差诱惑使个别掌握这些金融资源分配权的利益人恣意妄为,利用强大的行政权力参与两个系统间的利差分配。不少权力人通过非正当关系从大银行拿到贷款规模指标,再通过一定形式的技术处理,使得这些资金以看似合法的途径流入民间,参与民间高利贷行为,无形中扩大民间高利贷的市场规模,增加了整顿民间借贷金融市场秩序的难度。这些人在实现各自利益交换的过程中必然会把风险转嫁到银行存款人乃至整个社会。
(五)资金流向单一,抗风险能力低
由于鄂尔多斯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煤炭和房地产等行业的极速发展,所以经济发展相对发达,对资金的需求非常高而且是极其普遍的现象。这就导致了这类地区融资的形式更逐渐偏向于组织化和规模化的民间融资组织机构。中小民营企业、房地产、金属等行业集中体现出对于资金的较强需求,额尔多斯和神木的民间借贷资金多流向煤炭相关行业和房地产。神木毗邻额尔多斯,资金流向与额尔多斯类似。虽然温州的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比较多样,但也有大量资金进入到煤矿和房地产业。一旦行业发展形势变化,进入其中的资金就很难脱身,引起连锁反应。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估计,2011年仅有35%的民间借贷流入实体经济产业,较2004年逾90%的比例大为下降。其余的贷款或是进入房地产行业,或是在非正规的金融中介之间流转。
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我们应该以发展的角度去考虑,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集资等概念的定义有些已经不适应现代的经济发展情况了,由于现代经济社会结构不断的变动,有些法律法规在实际的操作管理过程中难以实施。提议依据经济状况的发展形势尽早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减小不合法融资的范畴,依据当代的经济发展状况严格的确定非法融资活动的定义。
1、成立专门针对民间借贷机构管理部门
要严格规定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得不到良好的监管,一直都是多个部门相互监管,但是这些部门只是履行了市场准入管理,业务合规性监管远未尽职,建议由政府的金融办公室对民间融资实施监管。
2、对非法融资活动作出准确界定
明确列出非法融资的范围。例如,提供虚假借贷资历、以借贷为诱饵骗取他人财产、收取不合理的高额利息、对抵押条件提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均应该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出台详尽完善的管理细则,控制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风险。对于非法融资活动制定严格合理的处罚制定,要对从事非法融资的机构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科学严格的处罚。
3、坚决打击个别人利用手中拥有的的公权力参与金融资源利益分配
以“温、额、神”为代表的各地银行业中,利用手中公权力参与金融资源利益分配的并非个案。问题在于,有能力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者,或者也参与其中,于是陷入一种极其尴尬的境地——由谁来制约规范这些违法行为?通过加大刑法处置力度,并加大对举报者的保护和奖励,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而更多惩治的有效途径和完善机制,还有待继续探讨和研究。
(二)实行利率市场化,降低民间借贷系统性风险
银行利率存在严重双轨制,利率市场化是解决问题的最根本途径。如果民间借贷风波仅仅局限在民间,也许不会引起如此重视与关注。“投资有风险”,大家如论如何也是懂的,正是因为金融市场存在利率双轨制,那些拥有金融资源分配权力的人员,就可以利用银行资金寻求各种机会参与获利。存款人的血汗钱,竟然可以在国家信用担保的名义下,堂而皇之地借某种权力以合法形式被转化为私人谋财的工具。这样,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不仅仅是参与借贷的个人和企业的风险了,金融机构也可能深陷风险之中,从而引发宏观经济的系统性风险。因此需要尽快推进利率市场化,从根本上降低民间借贷系统性风险。
(三)积极稳妥的发展民间融资,优化投资结构
1、合理引导民间资金的投向
第一,以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为依托,鼓励民间资本进行民营化产权再造。第二,由企业以及自然人发起,通过国家规定合法的形式募集民间的富余资本建立民营性质的银行。第三,鼓励成立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吸取民间资金。第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法规,设立不同的产业型投资基金,支持相应产业的发展。第五,支持满足条件要求的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的形式直接向社会融资,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所占的比例。对民间资金的流向进行及时的观测并进行科学的引导,建立一个有利于民间融资行业健康发展的空间。
2、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一些有资历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入股,组建国家法律允许的投资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进行合理的利用,让民间融资走上合法化道路,并发挥出其积极作用。着手完善投资环境,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民间资本的支持和帮助,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在法律准许的条件下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组建民营银行、投资型基金、小额贷款机构等多样化的金融体系当中。
在2012年11月28日,由鄂尔多斯当地的50余家中小民营联手,共同出资建立的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开始运营。这是一个综合性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涵盖有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优势,尽量满足民间企业的资本需求,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方向,让民间资本得以良好的使用,促进民间资本财富的健康增长。
(四)建立民间借贷机构的监测管理系统,建立信用体系
及时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减少民间借贷风险尤为重要。
1、建立借贷交易行为登记管理制度
民间借贷交易中的借款方应该为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登记管理制度,尤其是对进行大规模融资的企业要采取强制性登记备案措施,如若未及时进行登记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主管部门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有可疑的借贷行为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行业监测体系
整理采集一定时间内有关当地民间借贷行业的相关数据,及时了解民间借贷的资金的来源,投资去向,利率水平的高低等各方面的变动情况为这样做也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3、严格审查民间金融机构的资质
要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资质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审核机制,从机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历、业务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或者取踢。如果民间金融机构的资质要求提高,整个行业的素质就会变高,从而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会减少。
4、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组织和规划
鄂尔多斯政府已经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应法规制度,建立面向社会的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用查询、信用监督和信用惩罚为主要内容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组建一个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快速流畅的信息共享机制,为社会提供全面可靠的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机制,让民间借贷市场向着规范化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亮,李炎军.当前民间借贷的状况和对策研究[J].民间金融,2012(275):64-65
[2]安起雷.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1(1):40-43.
[3]杜光利.神木民间信贷崩盘:2012年下半年或200名集资者出逃[N].时代周报,2013-2-7.
[4]乔尔.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探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2(23):75-78.
[5]刘慧兰.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思考[J].金融发展,2010(4):11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