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危害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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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危害

资产证券化危害范文1

摘 要 资产证券化产品潜存的重大风险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更应注重风险的控制与规避。本文先介绍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再分析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风险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将缺乏流动性的,但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重组构建成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为支撑向金融市场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出售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流动性

商业银行“借短贷长”的现象,使其流动性风险加大,资产证券化可将贷款期限较长的资产重组成资产池,并发行资产支撑证券,从而获得现金,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降低了流动性风险。

2.转移分散风险

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累积了潜在的不良资产风险,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撑证券,把这些不良资产通过资本市场产品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将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给投资者。

3.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

以资产池为支撑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由于有信用增级机构的担保,其信用等级要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具有较高等级的证券利息率就越低,发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越少,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并且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收付款等服务,开辟新的收入途径,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4.优化资产负债表

巴塞尔协议Ⅱ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商业银行为了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必须保有与所持资产相对应的资本。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池支撑证券,将重组的资产移到表外,释放了相应的资本,同时通过出售资产支撑证券,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增加收入,从而减少负债。资产证券化的这种双重释放功能优化了资产负债表,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

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当前,虽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资产证券化是最重要的信用衍生工具之一,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之一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潜存的重大风险,由此资产证券化受到许多非议。随着金融危机的渐渐远去,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商业银行更应加强资产证券化风险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防和补救机制,全面防范资产证券化产品潜存的重大风险,下面就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一)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经济环境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经济环境风险

(l)市场风险,经济运行是有一定周期的,一个周期循环包括萧条、复苏、繁荣、衰退,证券市场是经济运行的重要部分,当然也要受经济周期的影响,随经济周期的循环而起伏变化,被证券化的资产也必然受到经济周期循环的影响。防范此类风险,首先要了解经济周期的规律,准确预测周期的波动性,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其次,选择最佳时期进行资产证券化,经济复苏时期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好,此时经济向好,产品价格也会上涨,商业银行提前回收的资金就会增加。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个重要问题,它限制证券化产品的发展, 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就会导致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地热情不够,产生很高的流动性贴水,成为制约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瓶颈,同时证券化的成本也会增加,导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失败。解决流动性风险有两种途径:第一,对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该产品的信用等级,从而提高投资者购买热情,缓解流动性风险。第二,争取流动性便利来缓解流动性不足的压力,降低流动性风险。

(3)利率风险,整个市场利率的变动,一方面改变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引起证券价格的变动。当市场利率提高时,投资者就会迅速撤离投向证券市场的资金,投向银行储蓄等其他投机机构,从而具有提前偿付特征的证券化产品销售将会受到极大影响,造成发起人和银行的巨大损失。另外,利率的波动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价格变动呈反向关系,利率的提高会降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此时若投资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证券,其收益将会受到损失。规避利率风险的最好办法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进行分散和转移。如利率互换、信用期权、信用违约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都是比较好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工具。这些工具中利率互换是最常用和最有效的防范利率风险的策略。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表现在国内物价水平上,通货膨胀造成物价水平上涨,导致投资者的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资产证券化的资金回笼。第二,表现在国际汇率水平上,本币的升值会造成国外投资者的购买力降低,进而影响投资者买卖证券化产品,使证券化产品的资金回流出现困难。此类风险也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和防范,如期货、期权、货币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

2.法律政策风险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起步阶段,正在探索和试点中,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经验十分不足,有关的法律政策的建设滞后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国家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任何相关法律,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也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审批的方式来推动,制度的保证不足,从而面临着较大的法律政策风险。急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法律、会计、评估和税收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行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才能有效地规避法律政策风险。

(二)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技术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是指合约的违约产生的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中主要表现为出售的证券化资产回收的现金不能及时支付本金和利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涉及到债务人、发起人和第三方,其中任何一方违背合约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又可分为债务人信用风险、发起人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分析如下:

(1)债务人信用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还贷信用的贷款违约风险,资产证券化的对象为银行贷给借款者的贷款,贷款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利益相关者。第二,早偿风险,即债务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风险,债务人的提前偿付造成严重的危害:一方面,扰乱了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可能会造成现金流不足或者没有的现象,进而造成整个资产证券化链条的紊乱。另一方面,当利率下降时,证券化的产品价格便相对上涨,可贷款的提前偿付抵消了这种上涨的空间。对固定利率贷款而言,利率的下降更容易使债务人提前偿付,造成投资人面临着再投资风险。

对于债务人的违约风险的控制,在贷前可以通过对其进行个人信用、借款动机及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考查来控制,在贷后可以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对债务人进行实时跟踪,当违约风险增大时,及时催款,实施保护措施,进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对于早偿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可以在贷款合同中明文规定不允许提前偿付贷款;另一方面,可以对提前偿付进行处罚,债务人提前偿付必须支付罚金,从而提高提前偿付的成本,降低风险。

(2)发起人信用风险,作为发起人的商业银行存在着欺诈风险,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大都是其内部人员,若其中任何一人发生欺诈行为都可能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所以发起人应该建立严格的内控体系,对从事资产证券化的内部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防止内部人员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规避此类风险。

(3)第三方信用风险,第三方是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除发起人、债务人、以及投资者以外的交易参与人。第三方风险主要有:第一,受托风险。指受托人的不当影响资产池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过程。第二,服务商风险。该风险是指服务商由于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服务职责或不能及时的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第三,信用增级机构风险。是指信用增级机构本身的信用级别的下降,其提供的信用增级将大打折扣,进而影响担保证券的信用等级。对这些风险的控制,可以通过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目的机构(SPV),来规避受托风险;可以通过对服务商进行尽职调查,选择信用和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从而规避服务商风险;也可以通过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增级机构或聘用与担保资产相关度较低的国外信用增级机构,来达到降低信用增级机构风险的目的。

2.技术风险

(1)资产重组风险,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首先要对资产进行重组构建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为支撑发行证券。但并非所有资产都可以进行资产重组,以构建资产池,进行资产证券化。只有那些未来现金流可预测且相对稳定的资产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条件。所以,对资产科学的判断、选择及组合就显得非常重要,选择不合适的资产就会导致资产池的现金流不稳定甚至出现“断流”,使发起人或担保机构面临着支付风险。防范该类风险最主要的提高资产池品种设计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进行科学的判断、选择和组合,构建具有优质资产质量的资产池。

(2)破产隔离风险,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两大问题,真实出售是指发行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SPV,其目的就在于破产隔离,当发起人面临破产风险时,出售的证券化资产不属于为破产财产,从而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和投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风险隔离开来。因此,发起人出售给SPV的资产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真实出售”标准,从而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与投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风险;SPV和发起人不能有任何的资本纽带关系,两者必须保持相互独立;另外SPV本身必须远离破产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破产隔离风险。

(3)信用增级风险,投资者依据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来进行投资决策,及时、准确、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决策依据,降低投资的风险。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存在诸多问题,如不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不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不透明的信用评级过程以及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的缺失,更严重的问题是有的评级机构为了让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故意美化资产和蓄意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致使广大投资者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所以必须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增级制度,灵活使用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达到防范信用增级风险的目的。

(4)产品定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格高低直接决定着该证券能否成功发行,因此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品的定价是最重要的环节,影响证券化产品价格的因素有很多种,如基础资产的收益、信用增级、产品的设计技巧等。若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过低,投资者就会对该产品失去兴趣,致使该产品缺乏吸引力,甚至有被金融市场淘汰的可能。若定价过高,就会累积大量的风险,当产品价格降低时,投资者的损失就会蔓延,进而可能造成整个体系的风险。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必须合理确定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定价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参考文献:

[1]杨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浅析.华商.2008(10).

[2]邵悦然.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意义及风险分析.现代商业.2010(03).

资产证券化危害范文2

[关键词] 美国次贷危机 资产证券化 巨灾保险证券化

2008年初我国南方大部分省区发生的雨雪冰冻灾害及“5.12汶川大地震”,一次又一次地引起我国对巨灾保险及其证券化的关注。然而爆发于2006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不仅对美国经济,而且对全球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次贷危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开展巨灾保险证券化时,有必要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防范巨灾保险证券化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基本概况

在美国,根据借款人的信用度不同,可以将借款人分为优级和次级两类,美国银行把能够按时付款的消费者的信用级别定为优级,把那些不能按时付款的消费者的信用级别定为次级。次级贷款就是指金融机构对次级借款人所发放的贷款。

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subprime lending crisis) ,也译为次债危机。由于利率提高,次级贷款人不能如期偿还本金与利息,并且房地产价格下跌,引起抵押品价值下降,不能够弥补贷款的本金与利息,从而使抵押贷款银行遭受巨大损失的现象,称为次贷危机。美国“次贷危机”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2007年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

从2001年开始,美国金融当局实行了宽松的货币政策。2001年初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下调50个基点开始,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开始了从加息转变为减息的周期。连续13次降息后,到2003年6月,联邦基金利率降低到1%,达到过去46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反映在房地产市场上,就是房贷利率也同期下降。30年固定按揭贷款利率从2000年底的8.1%下降到2003年的5.8%;一年可调息按揭贷款利率从2001年底的7.0%,下降到2003年的3.8%。在这种条件下,银行不断降低贷款的条件,发放了大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由于利率不断下调,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所隐含的危机并没有显示出来,更加纵容银行与借款人不断地增加房地产抵押贷款数量。由于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积累了大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占用了大量的资金,为了盘活这批存量资金,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大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大量次级抵押贷款,通过打包重组的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银行、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与个人。

从2004年6月起,美国金融当局开始提高利率,由此拉开了从紧货币政策的序幕。到2005年6月,经过连续13次加息后,联邦基金利率从1%提高到4.25%,到2006年8月,联邦基金利率上升到5.25%。随着联邦基金利率的提升,银行的贷款利率也不断上调,许多的次级贷款人无力承受高额的利息支出;随着利率上升,房地产价格开始下降,银行也无法通过出售房地产抵押品的方式,安全地收回本金与利息,结果导致按揭违约风险的大量增加。

随着次级贷款危机的产生,以次级贷款为基础的各类衍生金融产品,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也随之爆发了危机,从而使购买这类衍生产品的机构与个人遭受了大量投资损失,进而对美国经济及全球经济产生了重大的不利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

这次美国次贷危机之所以对全球经济产生巨大影响,资产证券化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资产证券化贯穿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过程中,对次贷危机的进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隐藏风险。与优级贷款相比,次级贷款原本就是含有一定金融风险的贷款。投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资产池构建、信用增级、分档等结构性金融手段,以原本信用级别较低的次级贷款为基础资产,却创造出信用级别较高的以次级贷款为基础的各类衍生金融产品,结果资产证券化产品就将原生产品――次级贷款的风险隐藏了起来。由于大多数投资者缺乏比较专业的金融知识,他们在投资于这些衍生金融产品时,并不能够准确识别隐藏在这些衍生金融产品后面的金融风险,再加上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误导宣传,刺激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的繁荣。更加严重的是,当房价下跌,次级贷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原生产品――次级贷款市场的危机已经产生。但是,衍生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的危机还未显露,这又进一步隐藏了次贷危机的风险,推延了人们对次贷危机的早日防范。

2.传导风险。抵押贷款银行发行抵押贷款为支持的证券化工具的本来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但随着资产证券化工具的产生,这些风险被转移到投资者手中,一旦抵押贷款危机产生,这种风险就会进一步波及到投资者,使风险迅速地传播开来。如果没有进行资产证券化,次级贷款的风险仅是在次级贷款的借贷双方之间。然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下,次级贷款的风险就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传导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又通过这些投资者将风险更加广泛地传播到世界各地。

3.放大风险。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的重大影响,使人们再次地认识到衍生金融产品所具有的双刃性:即衍生金融产品既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同时其本身又会产生新的风险,并且会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张放大。次级贷款本身的规模是有限的,所涉及到的主体也是有限的。但是通过资产证券化,一级又一级的衍生金融产品被创造出来,并且进入金融市场。当无数的投资者无数次交易这些衍生金融产品时,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被卷入进衍生金融产品市场。次贷危机爆发后,不仅波及次级贷款主体,而且也波及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者,使风险数倍放大。

三、对我国开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启示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家族中的新成员,这次美国次贷危机的产生,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进一步思考,为了防止巨灾保险证券化可能对我国经济给的负面影响,我国在巨灾保险证券化中应该汲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防范巨灾保险证券化可能产生的风险。

1.加强对原生金融产品的控制,保证巨灾保险证券化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基础。从美国次贷危机中可以发现,原生金融产品的危机,会导致衍生金融产品产生危机,并且将危机加以放大。只有严格控制原生金融产品的风险,才会使衍生金融产品有一个良好发展的基础。否则,就会使原生金融产品的风险迅速波及到衍生金融产品,并且通过衍生金融产品的放大作用,对社会经济产生更大的危害。

因此,我国在开展巨灾保险证券化中,首先需要严格控制原生金融产品――巨灾保险的风险。巨灾保险是一种发生频率低,但是损失金额巨大的保险,其隐藏的风险就是可能会导致保险人产生偿付危机,进而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在巨灾保险证券化中,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加以避免:第一,风险隔离。在巨灾保险证券化中,要确保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以实现风险隔离;第二,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在制度上消除因巨灾保险风险而导致的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发生。从各国的实践上来看,巨灾保险完全靠商业化运作是无法顺利实施的,也是商业化的保险公司所难以承受的风险。巨灾保险具有政策性保险的性质,必须要有国家财政的支持,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只能承担部分的巨灾风险,超过保险公司负担部分的风险,必须要由国家财政予以解决。只有建立了以财政支持为基础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才能在制度上保证保险公司不会因为巨灾风险而发生破产倒闭的现象。

2.在构建资产池上,隐含风险较高的资产应避免进入资产池。次贷危机之所以会波及到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原因在于资产池中混入了大量风险较高的不良资产。正是这部分不良资产风险的爆发,才影响到了资产证券化工具的品质,引发了次贷危机发生。所以,我国在开展巨灾风险证券化实践的初期,要严格控制进入资产池资产的质量,保证进入资产池的基础资产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保证资产池的质量。

3.加强对资产支持证券设计的监管。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之所以如此巨大,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设计有密切的关系。资产池的信用增级、衍生产品的设计层次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金融机构对投资者产生了一定的误导,过分扩大了投资者的范围,由此导致危机传导过快、波及面过广。我国在开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中,要科学的设计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严格地进行信用评级,控制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的范围,减少衍生产品的层次,使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有一个比较稳定与良好的开端。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2006:80~102

资产证券化危害范文3

作为盘活存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提速,有助于解决中国金融体系目前面临的“货币堰塞湖”问题。

金融体系货币淤积

目前,中国经济正出现“宽货币,紧信用”的现象,一边是央行在不断地采取各种结构性货币政策向经济体注入货币,一边是银行普遍收紧信贷政策。由此央行的货币政策开始出现两难,如果继续放松货币,可能出现实体经济不能有效复苏,而资产价格先出现泡沫的情况。实际上这种现象已经开始出现。自2014年以来,中国经济下行压力逐渐加大,目前市场普遍预期2015年第一季度GDP同比增长将低于7%。而在实体经济不断下滑的同时,资本市场却热火朝天。自央行2014年4月开始实施结构性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注入流动性以来,股市开始一路走高,到目前为止,短短的一年间上证指数已经翻倍,扣除银行股外的平均市盈率已经达到40倍,火热的创业板更是达到90倍。而在股市上涨的背后,就离不开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业的资金支持。

当然,股市的上涨确实有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彻底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毕竟,股权融资在实体经济融资总量中占比较低。根据海通证券的估计,2014年,中国新增社会融资总量中股权融资仅占2.5%,而信贷融资占比大约60%左右。实际上,即使在直接融资发达的美国,1970-2000年间,股权融资也仅占企业外部融资的11%,而通过金融中介,特别是银行的融资,依然是企业对外融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占比高达56%。其次,股权融资相对于企业来说,是最昂贵的融资方式,其要出让股权,以及企业生命周期内的现金流,特别对于优秀的企业而言,其更需要的是债权融资。

与此同时,股权市场价格的过度上涨可能最终不利于实体经济。其原因在于过热的股权市场将大量的资金吸引到二级市场,进行单纯的不产生任何价值的交易,这将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实体经济资金供给雪上加霜,不仅仅信贷资金更加缺乏,连债权市场也出现了资金紧张,这点从2015年以来国债价格的下跌就可以看出。其次是太多的资金进入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其对企业股权融资的边际作用在递减,而在资产泡沫方面的风险却在不断累积。历史上,任何泡沫最终都不可避免地通过破裂而危害实体经济。

信贷资产证券化提升货币政策传导

可以说,“宽货币,紧信用”的现象正在导致中国经济体中大量的货币聚集于金融体系之中,形成“货币堰塞湖”。在此情况下,便利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机制,实现注册制,显得尤为重要,其有助于疏通货币传导渠道,提升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银行体系面临的宏观风险。银行出现“惜贷”,从经济背景上来说,在于不断下行的经济环境中,企业运营出现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或者利息,从而导致银行资产受损。这从两方面导致银行出现“惜贷”的行为,一方面是不良资产的大幅增加降低了银行盈利能力,这间接减少了银行所能增加的资本,降低了银行在后续期间的扩张能力;另一方面,经济下行的预期导致银行在信贷政策上本能地更加保守。毕竟作为高杠杆的行业,一旦出现宏观系统性风险,将造成对本金的吞噬。因此,如果银行能够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就可以避免出现在宏观经济下行期间,信用风险都累积在自身,有助于提升银行增加信贷的能力与意愿。

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摆脱资本约束的重要方式。“紧信用”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管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在不断地提高。从《巴塞尔协议I》到《巴塞尔协议III》,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几乎提高了一倍,这意味着相较于以往,银行同样的资本所能支持的信贷资产规模降低,这直接制约了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而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存量资产证券化出售,不仅为银行新增贷款资产腾出了额度,也间接增加了银行的融资渠道。

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也可以通过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利率市场化以及由此导致的金融脱媒使得银行利差缩小,客户不断流失,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从净资产回报率看,为保持盈利能力不变,利差缩小导致的银行利润率降低,必须通过加快资产周转或者提高杠杆率予以实现。然而在行业监管日趋严厉的情况下,银行业杠杆率实际上是不断降低的。在此情况下,提高资产周转率变成了唯一可行的方式。实际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通过提高银行业资产周转率提升银行盈利能力,也可以通过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方式,提高银行利润率。

实际上,除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外,银监会也正在希望通过建立银行间贷款流转平台,便利银行资产周转,阻止银行业盈利能力降低的趋势,毕竟银行业盈利能力的提升,是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关于这一点,从2000年开始中国银行业的“在线修复”可以看出。由于2000年前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巨大,为了恢复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央行开始通过以“固定高利差”的方式,提高银行业盈利能力,修复资产负债表,结合后期的银行股份制改革与上市,解决了上一轮经济危机导致的银行资产负债表衰退问题,通过疏通银行这一重要的货币政策传递渠道,为后续经济繁荣打下金融基础。

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提高银行业放贷能力与积极性,亦可以为央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提供更多的手段。当经济大幅下行、银行业资产负债表出现衰退时,仅仅依靠银行业自身并不足以恢复市场流动性,此时便需要依靠央行出手救助。然而当利率降低至零,而经济仍然不能止跌的时候,传统的货币政策就失去了作用的空间,在此情况下,以购买资产为主的量化宽松变成了央行主要的货币政策。从欧美日的情况看,各种MBS、ABS等是除了国债之外,央行购买的主要资产。央行通过购买这些资产,向市场置换无风险的货币资产,有助于修复银行资产负债表,恢复货币政策传导性。

实际上,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购买信贷资产在2000年前的中国也曾经出现过,然而由于彼时中国并未实行资产证券化,因此央行只能通过直接购买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贷款资产以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由此导致“道德风险”问题严重,刺激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放松信贷标准,赚了属于自己,亏了可以卖给央行。至今,央行购买的这些贷款资产仍然以“再贷款”的形式存在于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其中大部分已经成为不良资产,根据民间测算,其规模不下于一万亿元。

资产证券化危害范文4

关键词:商事信托;表决权信托;职工持股信托;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124-03

信托制度起源于家庭财富的组织,但现代信托已经广泛而深刻地进入商业世界,信托凭借其灵活性、适应性和多变性,演绎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在日益国际化的大趋势之下,商事信托即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机遇又对我国现行法制提出了挑战。

一、信托制度在公司治理和公司融资中的作用

商事信托具有组织法律关系、集合投资等功能,这些特点使得其在公司治理、融资等方面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信托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信托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非常广泛的,这得益于信托的灵活性。具体表现在机构投资者及表决权信托两个方面:

1.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

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本身具有公共品性质,经常会出现由于股权结构分散化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集体行动问题,任何一位只是持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在公司治理活动的参与方面都会保持理性的冷漠。一方面,相对较少的持股数量,采取积极主义所带来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其因此所付出的成本;另一方面,流动的、公开的二级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摆脱不利处境的途径――即“用脚投票”。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的出现被人们寄予厚望。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游资的对称,机构性是其突出特点。机构投资者一般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信托公司和投资基金以及更加重要的那些代表机构投资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者等。而毫无疑问的是,其中的主角是投资基金。虽然目前我国的投资基金严重背离自身的特征和宗旨:换手率之高、交易量之大令人瞠目,基金已完全成为投机者炒作的一支“普通股”。但从本质上讲,投资基金尤其是对于大量期望得到长期回报的基金,如退休基金来说,投资者所追求的长期回报必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运作策略上注重中长期持股。集合投资的特使基金管理人实际上行使着被投资公司股东的权利,尽管由于一系列出于流动性和市场审慎投资的考虑,机构投资者通常要进行广泛的分散投资。往往一个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是如此之多,以至于远远超过了其对这些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的能力,但公司股权向机构投资者的重新集中,必然会成为新一轮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

2.表决权信托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表决权信托是指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在一定期间内以不能撤回的方法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及其法律上的权力(包括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股东则取得载有信托条款、期间的信托证书,以证明股东对该股份享有受益权、股息、红利、请求权和信托终止时股票返还请求权。它的实质是股东将其公司的控制权集中于一个或数个受托人,使受托人通过选举董事或其他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的一种设计。表决权信托并非如字面意思那样,仅仅是以表决权为标的设立信托,而是以转移股份为手段所设立的信托,其目的在于统一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信托具有极为广泛的功能,一方面可以用来稳定公司管理、协助公司重整,防止对手公司控制本公司;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与此同时,表决权信托也大大降低了公司治理的成本,这一点对于公司的发展也不无裨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委托投票制度,但这种制度与表决权信托相比并不具有长期管理的特点,也不易形成规模。因此,表决权信托制度有极大的存在合理性及发展空间。

3.职工持股信托的作用

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中,公司管理民主化日益重要。公司为了巩固其经营基础,稳定职工和股东两支队伍,均采取优惠措施鼓励职工购买并长期持有本公司股票。职工持股信托(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就是其中有效的方式之一,它是以“职工持股会”集体持股为基本原理的制度设计。职工持股信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职工持股会作为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加入持股会的职工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持股会由公司出面担保,向银行借款认购本公司的股票;另一种是职工持股会作为代表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会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加上公司拨给持股补助金,一并转让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承办一次性购入公司股票及管理事宜。职工持股信托使职工真正树立主人翁观念,使其对工资、红利、股票升值的期待与企业的效益密切挂钩,激发起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增强了其参与管理决策的主动性。

(二)信托制度在公司融资中的作用

商事信托不仅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而且在公司融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公司债信托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即是其中的典型:

1.资产证券化融资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是金融工程技术与衍生证券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简单地说,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与以往的融资途径相比,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一是扩大了企业的融资途径;其二是提高了企业融资的效率,缩短了资产变现的时间。其三是通过发行资产担保型证券,提高了企业融资的质量。在我国经济金融实务中,资产证券化制度业已得到了应用。2005年3月中下旬,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开始启动。与现有的债转股措施相比,资产证券化无疑是一条崭新的途径,其变现效率及削减成本的设计是不可忽视的。

2.公司债信托

公司的另一融资手段是借贷,这使得公司可能有较多的贷款人。一方面,由公司与这些贷款人直接进行交易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巨大的成本也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为每一个人在借款人的财产上设定担保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毕竟公司的资产有限,否则也不会进行借贷。而没有担保的贷款,其风险之大是毋庸赘言的;第三,根据新的公司治理理论,债权人也是公司治理中的一分子。为了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不得不关注公司的经营、决策,而这种监督的成本又往往很高。公司债信托的出现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由受托人作为贷款人集合的代表,并持有为他们利益的担保。这在避免上述困难的同时,对借款人与贷款人均带来了方便。

3.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实际上是近年国内许多房地产企业热盼的所谓“租约变现”的房地产融资方式。一般来说,其包括两个内容:一个是资金信托,另一个是房地产资产信托。前者是指由受托机构依法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向特定人私募或向不特定人公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以获取资金,投资房地产、房地产相关权利、房地产相关有价证券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投资的项目,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收益;后者则是指由委托人转移其房地产或房地产相关权利予受托机构,并由受托机构向特定人私募交付或向不特定人公募发行房地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以表彰受益人对该信托之房地产、房地产相关权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的权利。简而言之,资金信托型REIT的信托财产是现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型REIT的信托财产是房地产及其相关权利。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有效的投资手段可以活跃和刺激金融市场,作为融资手段又可以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信托制度对公司制度的影响

在带来机遇的同时,商事信托亦对现行法制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这一方面是因为商事信托本身具有规避法律、挑战法律秩序的个性,另一方也是我国现行法制不成熟原因所致。

信托制度对公司制度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崭新公司运作制度的出现方面,投资基金就是其中的典型。投资基金是以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通过专门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及与之相独立的托管机构的托管,集合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以投资组合理论为指导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同时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类受益,分担风险的一种证券信托投资方式。从定义就可以看出,投资基金具有特殊的结构及运作机制。以其中的公司型投资基金为例来说,包括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运作主体。基金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以发行的所有股份作为基金资产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类特殊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对基金资产进行专业经营管理的金融机构,托管人是设立基金账户,保管基金资产并执行管理人投资指令划拨资金,监督管理人运作的金融机构。这种投资基金的特点在于:

1.封闭基金公司本质上就是一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封闭基金公司并不像普通公司那样从事生产经营,这就提出了公司法的特别立法的要求。我国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就是这种要求的立法响应。

2.管理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的管理是依信托原理建立的,是信托关系而非普通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对于此类特殊的关系仅仅适用公司法是不够的,必须有相应的特别法进行调整,否则不是限制了经济多样化就是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

3.与普通公司相比,基金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的实际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

由于投资基金的分散性、流动性以及投资业务性质的因素,作为监控基金管理人履行信赖义务的工具,基金持有人会议的作用非常有限。与一般公司相比,基金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要浅的多,基金股东大会的权力要小得多,作为规制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手段起作用相当有限。种种现象表明,强化投资基金的外部监管势在必行。

三、信托制度对证券法的冲击

1.资产证券化对证券法的冲击

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有资产支撑发行证券;二是必须把这些资产通过风险隔离机制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载体,没有或基本没有资本金,也缺乏机构和工作人员。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媒介,其本身基本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它的职能被严格限定在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上。但是在我国现有法制框架内很难实施资产证券化,因为《证券法》对证券发行资格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在是否引进、如何引进资产证券化方面,《证券法》面临挑战。

2.房地产投资信托对证券法的冲击

在房地产投资信托中,信托机构对投资者(即受益人)发行的是一种信托受益凭证。根据国外立法规定,信托受益凭证被认定为证券。如美国《证券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利益证明和投资合同界定为证券,不过这些列举太过模糊,因此美国的法院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形成了具体的认定规则,在投资合同的认定中,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个包括四个要素在内的检验方法。根据这个检验方法,美国将房地产投资信托中的信托受益凭证归于投资合同的范畴,从而必须受到证券法律的监管。相比较而言,我国法律在证券认定方面过于保守,一方面,现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只限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目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也就是股票和债券两种,国务院并没有认定其他的证券形式,这显然制约了证券衍生产品的创新;另一方面,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受益凭证已被明文禁止进入“证券”的范畴。人们不禁要问,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作用何时能够充分发挥?

3.投资基金的证券监管

我国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本来就习惯于划分“条块”的行业管制,目前金融业又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即一般信托行为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而证券投资基金是由证监会进行监管的。投资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整个证券市场,不对其进行监管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投资基金的违法行为是指在信托投资中,投资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在基金的设立、募集、营运、赎回等活动中,上市基金证券的投资人、经纪人在基金证券的交易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具体来说,包括内部与外部两方面:一方面是基金内部。主要表现是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交易:另一方面是基金外部。作为证券市场的强势主体,投资基金极有可能会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一系列的操纵市场行为,与普通投资者的投机行为相比,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极大。这些破坏证券市场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违法行为,对于证券监管的措施及能力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四、信托制度对破产法的挑战

资产证券化危害范文5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剥离了四大商业银行近万亿元不良资产,自2002年以来,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即4大国有银行和其他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一直呈下降趋势,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分别下降1750亿元和5.7%,2004年比2003年分别下降3946亿元和4.5%。据中国银监会2005年三季度末贷款五级分类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我国境内全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分别比年初下降5501.8亿元和4.28%。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持续看好,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继续呈现“双降”。其中,由于工商银行于2007年处置了7000多亿的不良资产,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分别下降5575.6亿元和5.45%。与此同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比年初下降了0.45%、1.95%、0.96%。但在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总体“双降”的情况下,除四大商业银行外,境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均出现了上升的势头。根据各家股份制银行披露的2005年第三季度报表和中国银监会最新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5年9月末,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比年初增加100.3亿元和3.5亿元。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产风险是无时无刻不存在的,信贷业务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业务,利息是风险收益。目前,国内的银行业改革正处于风起云涌阶段,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有建行、中行、工行先后上市,此时,如果能冷静地反思一下各大行在改制上市前的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对于各行今后的健康发展是能起到一些积极作用的。

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会有着规模如此巨大的不良资产呢?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内部原因。从银行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非市场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贷约束机制,是不良资产产生的直接原因。第一,贷款的发放部门与评审部门在分工上是各有侧重的,既互相协作,又相互制约。贷款发放部门主要是拓展客户并对项目进行初评;审查部门则对贷款进行后续评审决策。但长期以来,银行审贷合一,缺乏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在审贷合一的情况下,政府指令授信使得执行畅通无阻,人情贷款,工作失误与偏差屡见不鲜,极易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第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不尽合理,资金与规模脱节,信贷人员素质低,不利于风险防范。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短期贷款的长期化,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风险。最后,商业银行总行对贷款规模的要求而形成的“倒逼机制”也是造成不良资产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环境原因。第一,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企业的成功与否,不仅仅影响到企业本身,更影响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业绩。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出面可以在原先的基础上,为企业今后在商业银行的合作中争取更为有利的地位,在价格上取得更多的优惠;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出面可以为企业的生存争取更多空间,许多单凭企业自身资信状况无法争取到的贷款,可以通过主管部门的一揽子协商从而办成。正是由于利益的趋同性,导致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热衷”于为地方企业或下属企业争取贷款。第二,银监会(或中央银行)监管不力,监管手段匮乏。银监会监管手段不科学,由于以非现场监管为主,根本无法对商业银行发放高风险贷款做出事前反应,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上下级行之间的贷款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监管部门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而且监管部门的独立性不够,政策目标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也使得商业银行无所适从。3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不良资产的策略建议

我国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对外开放,大量的外资银行将在几年内涌入我国金融市场。国内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极大威胁,使得不良资产引爆经济社会问题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因此,尽快处置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资产证券化。所谓贷款证券化就是将已存在的信

贷资产加以组合并以其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在市场上发行证券,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的、非标准化的贷款转化为可转让的、标准化的证券,并转售于市场投资者的过程。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满足机构投资者对固定收入证券投资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深化的目的。如前所述,商业银行现存的巨额不良资产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性,而现存的处置方法又有极大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运用新的金融创新技术——资产证券化来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2)使用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完成标的资产的风险隔离。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即标的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或发起人)通过将标的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将证券化标的资产移转给受托人持有,然后由委托人向投资者发行优先级信托利益权,或向投资者出售优先级信托利益份额或其他合同权利。

(3)资产剥离。所谓资产剥离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剥离并非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以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从1999年4月20日至1999年10月19日,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分别承担对建行、中行、农行和工行所剥离的大批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这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不良资产剥离是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方法,甚至是将中国整体金融、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推向深入的一个契机。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危害范文6

从金融发展的路径来看,经济货币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便是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即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比重相对下降,而利用发行可对第三者转让的金融工具的比重相对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机构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有价证券市场,通过发行各种证券筹集和融通资金。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是从属于金融证券化的,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创立以其为担保的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的一种融资手段。它实质是一种有担保或抵押的直接融资手段,因此从属于金融证券化的范畴,并大大推动了金融证券化的发展。

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管,并在多年历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正向倾斜的监管结构(陈文君,2008)。从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来看,金融监管方面所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金融监管与金融体系的变化不同步,即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已使美国的金融体系明显呈现出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逆向倾斜,但金融监管还是保持传统模式。金融证券化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金融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动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进而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传统的分业功能型监管则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监控不足。二是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直接金融市场份额增加、间接金融市场份额减少,因此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监管结构显然不能很好适应这种金融体系结构的变化。本文将从上述两大方面研讨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并结合美国的这次金融危机反思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最后联系中国实际进行分析。

二、证券化、流动性与金融监管

(一)证券化、流动性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流动性虽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流动性基本可以用资金的可获得性来衡量。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市场流动性主要表现为货币供应量和银行信贷的变化,但在金融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动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多样化的金融体系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行证券来获得资金;另一方面,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抵押或交易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来获取资金。这样在证券化的金融体系中,金融资产交易量或流量的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金融证券化时代,不仅一般投资者和证券类金融机构越来越普遍地参与到金融市场上来,从而使得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和风险的外部性增强,同时银行也需要依靠金融市场来对冲它们所创造或担保的复杂金融产品的风险,银行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更多依赖使得在金融市场危机发生时,银行很难象过去那样代替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担保。因此,Rajan(2005)认为,尽管现代金融体系中有更多的参与者能够承担风险,但整个金融体系所创造的系统性风险则的确比以往要大。对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资产繁荣时期,预期前景乐观,风险溢价降低;同时,资产价格上升,投资收益增加,两方面因素促进金融投资的增加,又会进一步推动资产价格的上升。资产泡沫破灭时期情况则刚好相反,被抛售金融资产的价格急速下跌与卖盘持续增加并存,又会进一步恶化流动性状况,最终出现金融市场和机构的流动性好像瞬间被吸收殆尽的现象,Persaud(2001)形象地称之为流动性黑洞。因此,在金融证券化时代,金融投资的这种顺周期性(pro-cyclical)放大了金融运行扩张和收缩的周期性,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变化可能对整个金融和经济运行造成巨大冲击的系统性风险。

(二)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实行功能性监管,把金融服务依据其功能性差别而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个类别,并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各类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分散监管架构与这种发展趋势不能很好适应,其结果是,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行为,这在本次美国金融危机中得到明显印证。从微观和个体来说,金融证券化的发展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宏观来说,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大和金融资产结构的多样化也使得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和风险的外部性增强。当出现了一个比较大的负面事件,或仅仅是某一种金融资产出现问题,但如果投资者彼此互相认为其他投资者将会出售金融资产时,就会引发金融资产的恐慌性抛售,进而使所有金融资产的价格都朝着同一方向变动,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瞬间就可能萎缩。危机发生前,次贷占住房贷款的比例大致在20%的水平,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债券占美国债券市场的比例约为3%-4%的水平。仅从数字来看,即使全部变成坏账,也应该不足以对美国及整个世界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次贷类金融资产属于复杂金融产品,主要为金融机构持有,资产证券化的链条将更多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捆绑在一起。而美国金融资产的规模又非常庞大,一旦恐慌性情绪蔓延,实际影响的是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而不仅仅是次贷类金融资产。

三、证券化、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

(一)金融证券化与金融结构的变迁

戈德史密斯(1969)通过对世界上的35个国家近200年金融发展历程的分析,在对大量数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而同时,非货币性金融机构在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则相应上升,最后超过银行资产。这背后的原因就在于,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使得经济体系内各经济体互相融通资金的能力不断增强,造成对银行信贷需求即增量货币需求有所减弱,从而导致货币存量的增长速度、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和货币化指标的逐步下降,而同时非货币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所占比重则相应上升。以美国为例,1945—1982年,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一直大于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金融资产。1983年,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首次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而后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1945—2008年,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在总金融资产中的占比由1945年的16.64%下降至2008年的11.13%;而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在总金融资产中的占比则由1945年的6.97%上升至2008年的28.68%。同时,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由1945年的76.02%上升至2008年的110.46%;而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则由1945年的31.82%上升至2008年的284.56%,上升幅度明显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

(二)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正如前面所述,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存款机构的监管,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监管结构。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由于金融监管源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管,对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存贷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比较完善;在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中,对于主要的投资银行和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比较严。AshokVirBhatia(2007)将美国的金融机构分为受到较多管制的核心部分(highlyregulated“core”)和受到较少管制的部分(lightlyregulated“pe-riphery”)。其中核心部分包括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商业银行、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政府支持金融机构(FannieMae和FreddieMac)和最大的五家投资银行;部分包括所有其他金融机构。但从规模来看,核心部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总量中不超过三分之一,而部分作为金融资产的发行者和持有者,其作用日显重要,尤其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及私人权益资金增长犹为突出(AshokVirBhatia,2007)。从金融资产交易的角度看,大量复杂的金融产品如资产证券化类金融资产一般都是在场外柜台市场(OTC)进行交易。而众所周知,场外柜台市场的交易一般是不透明的,加上资产证券化类金融产品本身非常复杂,使得对场外柜台市场监管就更显薄弱。

四、基于美国金融监管的反思

(一)多头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

基于这次美国金融危机所反映出的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一个主要方面在于多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够。即由于实行功能性监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四个行业类别机构实施监管,反而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不当行为,且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也很难采取高效率的联合行动解决金融市场突发危机事件(周卫江,2008)。

(二)对金融市场尤其是衍生金融市场监管不够

正如前面所述,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存款机构的监管,在多年历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正向倾斜的监管结构,对美国来说也不例外,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就是缩小市场监管范围的拥护者并拒绝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立法监督。二十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产品业务。这些结构化产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权、期货或掉期产品,而是多种基础产品与多种基本的衍生产品的复杂混合体。数十年过去了,尽管结构化产品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却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海外运作负有监管责任。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突然濒临破产,如此大规模、如此广泛参与外汇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金融机构,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宣称对它实施过监管,人们对此深感迷惑,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只是那些未受监管的上千家对冲基金中的一家(赵静梅,2007)。

(三)对资产价格及泡沫的监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金融证券化对中央银行的一个突出挑战是央行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格林斯潘(1998)有一句名言:“想通过市场干预来戳破泡沫,有个根本性的问题不能解决,那就是你必须比市场本身更了解市场”。之后格林斯潘还多次强调真正识别泡沫是极其困难的事情。从这次美国金融危机来看,不仅仅是央行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可能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货币政策成为资产泡沫的推助器。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联储为应对经济衰退和股市破灭的双重压力,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过剩,推动了资产价格泡沫的膨胀。因此,在次贷危机发生后,“格林斯潘对策”广受诟病,即当资产价格下跌的时候,格林斯潘会立即出手控制局面,但是资产价格上涨的时候,他却坐视不管。假如当初在网络经济泡沫破灭之后,美联储能够采取与校正经济结构失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要求相一致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实现标本兼治,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和调整,推动经济增长真正转型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虽然从短期来说可能会牺牲一点经济增长速度,但从长远来说,结果可能就大相径庭了。

五、中国的实际及启示

(一)中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及其对流动性与金融结构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证券化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正如前面所述,金融证券化的实质是经济主体互相融通资金规模的扩张和便利程度的提高。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我国的实际流动性已经超出传统的银行信贷与货币供应量的定义,同时,也加大了流动性波动的周期性。虽然我国的金融体系仍然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但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金融格局,证券类金融资产在全部金融资产的占比已达40%左右。从发展态势来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将会越来越发达。此外,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也将是我国中央银行所面临的一个挑战。我国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显示,当金融资产价格膨胀造成金融投资的收益率高于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收益率,大量资金就会流入金融市场,不仅容易形成资产价格泡沫,也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对整个社会流动性的监测。在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货币供应量可以大致代表全部金融活动。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发展,真正起作用的是流动性或总的流动性状况,它不仅包括货币和各种金融资产的存量,有时更取决于其流量的变化。从流动性角度考察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运作,它要求中央银行不仅要关注货币供应量,同时还要加强对其他各种流动性形式的监测。在进行货币政策调控时,不仅要调控货币供应量,还要注意掌握其他各种形式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2.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不断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之间的联系和业务交叉将越来越明显,因此应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对不同法律之间的模糊、真空地带进行严格的把握并做出相应的措施以规范市场,逐步建立一个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法律环境,防范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制度风险。

3.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预警体系。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模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对于快速、平稳地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分业监管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病,突出表现为不同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得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考虑较少,缺乏各个监管部门相互协调的联动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随着我国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将更为明显。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权威的金融业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网络,强化对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高小琼,2008)。

4.加强对资产价格变化的监测,尤其要注重对资产价格泡沫的预防。虽然说识别泡沫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但资产泡沫的累积是一个过程,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这个累积的过程当中,还是有很多表现可以加以判定的,关键是如何对待之。美国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被很多人认为是美国资产泡沫的始作俑者。但回顾格林斯潘在任期间的经济言论,可以看出格林斯潘对于资产泡沫还是有着清楚认识的,只是没有采取相应的对策,而寄希望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消化”这些泡沫。如早在1996年12月,格林斯潘就提出了著名的“非理性繁荣”的论断,告诫人们要警惕市场泡沫。之所以采取不干预态度,最根本原因还是更加看重任期内的经济发展情况。只要泡沫在短期内不破灭,则泡沫的膨胀可能通过托宾q效应、财富效应等带动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繁荣,而经济发展则还有可能消化这些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