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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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特点

社区治理的特点范文1

所谓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区治理创新,指的是在根据当地城镇化过程中新产生的农村社区,在新型城镇化的内涵的条件下,结合社区治理的特殊性,通过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的创新变革,从而实现社区良好治理的过程。具体来说,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 

一、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站在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的高度,有序变革新型农村社区治理。 

城乡发展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目标。但城乡发展一体化并并不是城乡发展一样化,而是通过加大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力度和农村治理变革,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造新型城乡关系。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投入力度,特别是在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公路、绿化、社区卫生、安全保卫等公共实施建设方面,要按照不低于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平均水平的要求为农村社区配置资源,以保障其生活的基本运转;结合新型农村社区现有的社会发展条件,考虑农村社区居民公共需求的多元化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商贸、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从实际出发,按照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特殊性要求,逐步健全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探索适合新型农村社区特征活设施以及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二、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各自本身的特点,重置农村社区治理体系。 

社区管理体制是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资源配置、社区事务管理、社区关系调适等领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相互关系、运作方式。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三个主体:村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和乡政府。 

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特点,探索构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等组织框架,形成以社区服务中心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主导社区民主协商和社区自治、社会组织参与自治和社会协管为内涵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促进社区居民的社会融合。 

三、理顺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关系,实现政府社会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良好而有效的衔接。 

乡村关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问题之一。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要坚持以社区自治为基本原则,首先要调节好好村民自制体系与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依法完善关系定位,理清乡村关系。其次,新型农村社区是介于农村和城市社区之间的特殊形态,其自治到底是依据哪项法律尚未明确。但在群众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关系问题上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就是乡镇政府与社区之间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对社区负有指导和服务的义务,社区则代表居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据此,实践中要对乡镇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所有相关工作进行明确的清理,划清在这些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与社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严格分清政府与社区的各自 

职责。 

在理清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基础上,要以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为纽带,建立起政府社会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体制。这就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促进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加快公共管理社区化步伐。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做好农村社会管理,而农村社区建设的首要内容也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有效的社区治理。乡镇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在这里有农村社区治了交集,为理顺乡村关系,构建政府与社区的衔接和互动提供了可能。 

四、注重社会组织的培育,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善于引进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是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极其主要的一个环节。社会组织能够凝聚社会力量,引导居民参与联结,实现利益表达有序化,能够在反映民众诉求、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满足公共服务多元化需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基层政府要努力培育并发展公益类、慈善类和服务类为重点的社会组织,使其与政府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农村社区治理离不开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但市场和人民的力量也不应该忽视,在发达地区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市场和人民的力量不仅参与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中,而且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社会力量隐藏在广大群众之中,积极依托和运用社会的力量包括市场力量进行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治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动员社区居民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参与,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构建民众表达和联结的载体,形成广泛持久的社会合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程乙悦(1991-),女,汉族,硕士研究生,云南农业大学,基本原理专业。 

社区治理的特点范文2

[论文摘要]城市社区体育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区体育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分析视角,探讨通过构建城市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来解决问题,并分析这一过程中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1 多中心治理及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1.1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相继掀起了政府改革的热潮,这场改革推动了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范式变革,“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应运而生。

关于治理的定义,西方学者给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的说法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他们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者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一定义为我们描绘了当代公共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打破传统政府“单中心”垄断公共事务管理的统治格局,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参与的多元的权力中心。“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治理方式也是多元的,通过各主体间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1.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社区体育活动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的部分城市出现,80年代中期得到了迅速发展。1997年国家体委等五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对社区体育进行了界定,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根据这一定义,社区体育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增进社区居民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的全面健康;社区体育服务的对象是以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全体社区成员,不仅包括社区的居民,还包括社区所辖的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其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场地及器材、开设运动处方,进行锻炼指导、体质监测、体育服务信息、体育活动的组织服务等。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指为了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和非政府部门(社区所辖各类机构、私营体育服务企业、体育社团或居民)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共同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治理。

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的必要性

2.1 突破制约社区体育发展的体制障碍,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我国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一开始就是政府行为,并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三级管理系统。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政府工作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在具体工作中,二者的职责界限模糊,工作方式也带有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我国的社区服务从一开始就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将促使社区体育管理体制发生转变。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全能政府遇到市场经济挑战的情况下,重视政府之外的市场及社会力量,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中心格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而社区体育所独有的地域性、自愿性、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社区体育服务更加适合采取多中心治理的体制,除了需要代表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外,还应当有更多的私营体育服务机构及非营利的体育社团参与社区体育服务。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自治性特点,能保证其在提供体育服务过程中,解决一些政府和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

2.2 突破社区体育发展的资源瓶颈,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从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来看,场地、经费及人才是开展社区体育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政府经费投入有限,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场馆设施资源匮乏,无法满足居民体育需求等问题。除了物质和资金条件,社区体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离不开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参与和指导及有关的社区体育管理人员的管理,他们的数量及水平直接影响着社区体育发展的质量、深度和广度。但是,相对于不断增长的体育人口来说,我国的社区体育指导员人数少、指导率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我国街道社区体协中,专职管理者仅占19.6%,大部分管理人员都兼任多职,很难在社区体育工作上投入很多精力。大量经常性的社区体育活动则主要由晨、晚练习点等自发性社区体育组织来完成。以天津市为例,全市晨练活动站的体育指导者中,受过专业培训的不足30%。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场地设施、经费及人才短缺的问题。在多中心的治理框架下,社区所属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以成为社区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这些单位尤其是学校向社区提供体育场地、设施,是解决场地、设施短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些社区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天津市马场街社区本着双赢互动的原则,与社区内外的机关、院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先后与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共建了社会实践基地,为居民提供日常健身咨询、健身技能培训、体质检测等服务。与天马集团、水利局、师范大学、实验中学、干部俱乐部、自然博物馆等12家单位达成协议,通过无偿或低偿等方式,向社区开放35个体育活动场地,总面积达到11500平方米。每年的社区运动会和大型体育竞赛都利用这些单位的场地和设施举行。

3 政府在构建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过程中的责任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社会力量和市场发育均比较薄弱的国家,推行这样的管理模式,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3.1 转变职能,培育社会和市场力量

多中心管理模式必须贯彻“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把政府过于集中的权力分散开来,以纵向放权实现层次化管理,以横向分权实现社会化管理,将体育管理体制从现在的线性结构改为矩阵结构,从行政命令式的“垂直管理”改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矩阵式管理。政府承担体育的宏观管理、体育总目标和政策的制定、政策调控、经费支持等职能。其中,社区体育的基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由主办体育转为主管体育,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整个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开发利用社区体育资源,培育社区体育组织等。

培育社区体育非营利组织。健全、自主的居民自治组织既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也是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力量。因此,要确保社区自治的各项权利,发挥社区在体育服务方面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应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综合管理权赋予社区居民委员会,使之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会组织。

引导市场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根据居民社区体育服务的需求具有层次性的特点,对于一些基本的需求,可以由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以免费或低收费的方式提供,对于一些个性化的高层次的体育需求,政府可以调动市场力量加以解决,走产业化的道路。政府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提供场地、税收等有利条件。

3.2 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形成体育观念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对体育价值的认识还比较有限,体育作为一种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还未被更多社区居民所采纳。由于社区体育具有较强的个人余暇性和自由性,决定了对社区体育的发动、组织和管理不能做硬性干预,而主要应从刺激其体育需求,调动其参与积极性着手。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地向辖区居民宣传全民健身活动的意义,举办健身知识讲座,开展健身知识咨询活动,提高居民健康意识。通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健身活动,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体育的积极性。

3.3 投入经费,保证社区体育服务的公益性

由于社区体育利益的外溢性,公益性是社区体育的一项本质特征。政府在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同时,应保证社区体育公益目标的实现。维持社区体育发展的均衡性,逐步增加对社区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王旭光,等.天津市社区体育组织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4):30-33.

社区治理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地方政府地方治理基督城

自从20世纪 70年代末开始,针对传统的行政模式的缺陷,西方国家纷纷开始行政改革,整个西方进入了“行政改革的时代”。其中新西兰的行政改革在当代西方行政改革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经过改革,新西兰的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①而同时在地方政府当中,新西兰的基督城在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被国际透明组织评为“最佳管理城市”。这一切都归功于基督城市政议会对当地进行的有效而卓越的治理。

基督城的市政机构和组织

基督城的市政机构主要由市长、市议会、社区委员会以及由议会控制的执行团队和其他从事贸易和公共服务的组织构成。同时,执行团队在市政机构里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执行团队由一名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负责。另外,议会通过控股的方式还管理着包括基督城控股有限公司(CCHL)等其他当地公司,这些公司全部或者绝大部分的股份是由议会掌握的,主要是贸易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司,包括当地网络、港口、机场和公共汽车公司等。

市政机构和组织的产生与运行

市长、市议员和社区委员是根据新西兰《地方选举法案2001》、《地方政府法案2002》,②每3年经民主选举产生,市长和议员、社区委员都是通过民主直接选举产生的。根据国家和地方制订的法律和规章,他们是专职的,不得再担任其他组织的职务,他们的收入都是透明的,公众很轻易就能查到他们的薪水和所得的津贴。市长在基督城市政当中的权力是有限的,除了一些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在当地的权力(当然这些权力多半是象征性和仪式性的),就是市议会授予他的一些权力。

议会主要是由市议员组成,议员是代表基督城市民利益的政治决策者,议员由各自所代表选区的市民选出。议会在基督城的市政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决定着城市的很多重大事项,有着很大的权力:人事任免权;决策权;监督权。

社区委员会主要由5名社区委员和当地2名议员共同组成,和议员选举一样,社区委员也是由各自所代表选区的市民选出的,社区治理是地方政府运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因此社区委员会在基督城市的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民众也可以通过社区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一些建议或者议案。议会往往会联合或者授权社区委员一同监督首席执行官的绩效,以及年度报告。③

执行团队并不是市政机构的一个独立部分,它的人员并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在这个执行团队中,只有首席执行官是由议会通过任命的,是市政议会的雇员。他也是唯一能向社区委员和议员直接报告、能提出建议或者议案的人。④他主要是负责领导他的团队更好地完成议会制定的各项活动和公共服务,如垃圾收集、水供应、维修道路等等,同时还要定期(经常是一年)提供工作报告以便议员和社区委员对他的绩效进行评估,看是否能按当初签订的合同做到。为了确保这个目的能达到,由他负责雇用人员组成这个团队,他有最终的人事任免权。⑤他与市政议会签订合同,任期5年。如果其业绩较好,市政议会可续聘;如果没有实现规定的目标,市政议会可解聘他。但是议会不能干预其决策和市政公司的日常运行。

除了执行团队,还有一类为议会控制的贸易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司。在这些公司里,议会主要是通过控制这些公司绝大部分的股份来实现对这些公司的控制,一般都是占到50%以上的股份,有的甚至达到100%的股份。在这些公司里,议会能够决定投票和任命大部分的董事来管理该公司,因此在政治决策上,市议员是决策者,他们的工作还有:确定公司领导者的薪酬;监督公司运行的业绩;按照《长期计划》报告信息;决定如何筹集资金和如何开支这些资金,即市议员决定提供何种公共服务和如何对公共服务收费。除了以上的一些组织和机构,基督城的市民或者组织在社区治理当中也起着很大的作用,他们可以有多重渠道和途径来参与社区治理。第一,根据《地方选举法案2001》、《地方政府法案2002》,市长、市议员和社区委员这些都应该由市民来选举。第二,建议权。市民或者组织能够向议会或者社区委员会提供建议或者报告。第三,知情权。市民可以自由出席旁听各种社区委员会和议会召开的会议。

基督城地方治理的特点

通过对新西兰基督城的市政机构和地方治理的过程考察来看,该市开展的地方治理具有以下特点:

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监督分开,从而防止和减少了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在基督城,主要的决策制订部门是议会,而决策的执行交给执行团队,同时议员也对执行团队的绩效进行评估,以计算团队应得的报酬,这都起到了监督的作用,而中央审计部门的派出机构将对议会的各种服务和财政收支进行审计,这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在决策的制订和监督中,社区委员往往都会被邀请参与,而公众可以随时旁听,这也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

公众的广泛参与性。从3年一度的投票选举市长、市政议员和社区委员,到十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制订,再到平时的决策,市民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了解这些,并积极和主动参与其中,递交提议和报告,旁听各种会议等等,这些都保证了各项决策反映更多数市民的利益,制订的各项措施和规章更加民主、科学、全面,反过来又促进了政府的治理和民主的进步。

公开性和透明性。在基督城有部专门的服务电话,服务电话是公开的,24小时有人接听,市议员和社区委员的住址、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都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和这个服务电话查询到。当市政议会和社区委员会要召开日常或者临时会议讨论事情,都会把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涉及的群体提前一个月甚至三个月就公布出来――在网络、媒体和公众比较集中的地方,而公众的出席会议和旁听都保证了决策的公开和透明。

法治。在基督城的治理机制当中,法治也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说法律和规章对于治理过程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保护作用。另外基督城根据自己的特点也制订了一些规章和制度。这些法律和规章使得决策的制订、执行和监督都是有法可依的,公众的主动积极参与和事务的公开透明受到了保障,市长、议员的活动都要在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进行,除非是其被授予某种权力去做。

长期规划性。基督城的治理能够取得这么好的成绩,也与它的长期规划分不开。为了让基督城成为一个更适合民众居住的城市,在与公众讨论和咨询的基础上,再加上专家的论证和考察,市政议会制订了十年长期发展计划,对于将来的人口变动、财政收支、货币的变动、服务的目标以及遇到的困难等等都做了一定的规划。

成效和启示

基督城的这种治理方式不仅获得了市民的广泛支持,也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给人们诸多的启示。

第一,有利于促进民主的发展。在基督城的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议会及其附属机构、社区委员会、普通民众、其他团体和组织,还有中央政府都参与到地方治理中,使得公众参与性大大提高,充分发挥公民在社区组织中的作用,同时使得公众在无形中受到了更好的教育和熏陶,促成了地方治理和民主向着良性轨道运行。

第二,有利于抑制和。基督城各项决策的公开性及透明度,尤其是实行的透明议事程序、公开的计划和报告、经常的公众反馈等使政府财政预决算公开化,再加上法规的制度约束,不仅增强了公众对政府事务及其行为的了解,也大大强化了对政府及官员行为的监督,这已经成为抑制和消除和形形的经济腐败的重要方式。

第三,促进了财政资源及公共服务分配的公平性。基督城在它的长期规划里就要求实现为当地公众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这是通过财政资源及公共服务分配来体现的。

在基督城的地方治理中,不仅参与治理的主体多元化,而且治理方式呈现双向性、网络化。基督城的治理有利于改善地方公共服务的质量,而公众对其满意度也较高;它突破了传统的地方管理模式,推动了地方治理的创新。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无疑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基督城的这种治理方式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借鉴。(作者单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注释

①陈振明:《政府再造――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述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16页。

社区治理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统治 治理 社区治理

一、统治、治理、二者关系

在政治学角度来看,统治通常是作为辅助词汇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它更多是用来解释其他一些政治术语或政治学用词。从本文来看,说到国家统治,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统治在国家治理中的真实含义和实际作用。不难理解的是,国家作为统者通过气本身的权力和权威来掌握国家的治理工具,从而获得和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治”主要强点的是管理,政府机构将权力下放到拥有国家权力的阶级和社会组织来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的管理。从以上阐述不难看出,国家的统治包涵了政治统治的决策职能和日常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通常情况下,社会的管理职能都是基于政治决策而执行的,同时,政治上的决策只有通过在社会管理的具体实施中得以实现,这样两者起到了相辅相成的和谐关系。

公共机构治理。权力运行的向度和维度在实际的操作管理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政府实施的统治最大特点便是从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它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权威性来制定和实施政策,对公共的事务实施统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不同,它是一个自上而下、由低向高的双向管理模式,它主要通过的是相互合作、民主协商来实现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最终目标。治理是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协调发展的合作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通过合作互联的网络格局的权威彼此制约,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威而实现的。这种方式的权力向度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而是相互的多元的。随着人们关注的重点逐步从统治转向治理, 人们也开始将对“善政”转向为对“善治”的向往。自打有了国家和其政府之后,善政也就理所应当成为人民所期望的一种理想模式。我国自古之称的“善政”,(可直译为“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然而,从善政的内容来看,无论是古往今来的中国还是外国都大同小异,常见的核心元素有:法制的严明、官员的廉政、行政效率的提高和服务的优质。

二、社区治理中权力的来源

要是进行更深层次的追究,社区治理既然是一种管理,那么它的管理权力从何而来?在社区治理的逻辑构架中,最核心的概念应该是公共权力,从治理的角度出发,公共权力是由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力共同组成的。“现如今的社会体系中,只有合理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认真履行各部门的职责,各种形态的国家政府才能维持其统治地位。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自我运转和公共社会的发育,公共事务大量增多,仅仅依靠国家权力已无法有效治理社会。因此,就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而言,公共权力应是一个以国家权力为主导,同时包含社会(社区)自治权的体系”。 公共权力是根据社会不断发展的共同需要而出现的,主要是以维持和调整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行使的主体是在公共权力产生之后出现的,即公共权力机构。乔耀章教授认为,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之前,“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才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而这三者产生之后,首先,“非国家机构的政府”随之转变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另外,“非国家机构的政府”的主体性历史地位并没有因此而被取代,也完全丧失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还同“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Ⅱ”的形式和政府共同存在,两者相互转化相互作用。伴随着阶级和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的消亡,人类社会将步入“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Ⅲ”及其公共权力的新的历史时期亦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新时代。

三、社区治理

从现在各国的发展情况看来,在国家统治下社区治理要求政府必须与各地各区的相关组织特别是自治自理的第部门相互帮助、相互信任、共同合作,以便实现政府为主导的因地制宜的社区治理模式。需要指出的是,在社区治理的理念中并没有认为一些特别的事务是专属于国家行政机构、一些地方自治组织和私人组织;恰恰是在任何的社区公共事务中,凡是与其相关的,所有的社区组织均可参加协商、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即便是在政府行政管辖之内的事务,仍然允许其他组织参与其中,从而协助政府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与地方、地方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的是在国家统治下的社区治理,不但要求要以国家权力为主导,还要强调要协调和处理好在社区治理中国家、地方、社区以及政府和各种民间自治组织之间的各种复杂多变的关系,所以,只有使这几方面的力量均衡才能更好实现社区治理中公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更好的保持政府与社区居民在社区公共事务中良好的合作关系。也就是说政府具有了双重责任, 一方面它要促使并推动社区的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的建立与发展, 另一方面,是要在各种公共事务上将权力逐渐下放到那些相对发展成熟的自治组织和第三部门中, 从而协助它们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参考文献:

[1]张虎祥.《社区治理与权力秩序的重构》第二章,《社会》总第244期(2005.6)

[2]徐中振、徐珂.《走向社区治理》,上海行政学院报,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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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特点范文5

论文摘要:社区治理需要将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团结起来,整合各自的资源形成社区内部的合力,以有效的解决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是居民获得公共产品的重要场所,在这个层次上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多少、质量优劣与社区居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可供选择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有政府直接供给模式、政府间接供给模式、集体合作供给模式、市场供给模式和其他供给模式等。

治理理论是当前国内外学术界热门关切的论题,治理理论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国家——社会的管理方式。它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目标途径。毋庸置疑,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共治才能达到善治(良好的治理)。但是,合作的意义只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向和起点,进一步而论,只有对治理的内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使我们的认识更加深刻和明晰。本文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与提供社区公共产品两个层面对城市社区治理的活动内涵展开探讨。

一、管理社区公共事务

就治理理论的界定来说,治理是管理方式总和的一种阐释。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意味着除政府以外,还有其他的公共事务管理者;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就是政府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参与者自主合作构成网络。使得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多元化起来的过程。”

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的话,既然治理是一种管理,那么管理的权力来源在哪里?徐勇教授提出在治理的逻辑结构中,公共权力是最为核心的概念,从治理的角度看,公共权力体系应包括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在现代社会,因公共事务大量增加,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至少在法理形式上)愈益明显。任何国家权力只有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履行其公共职能,才能维系其统治地位。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自我运转和公共社会的发育,公共事务大量增多,仅仅依靠国家权力已无法有效治理社会。社会的治理愈来愈需要产生并包含于社会之中的社会自治权的参与。因此,就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而言,公共权力应是一个以国家权力为主导,同时包含社会自治权的体系”。

公共权力是由社会共同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基本作用在于维持、调整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公共权力产生以后,就有行使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公共权力机构。乔耀章教授认为,私有制、阶级、国家产生以前,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是“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注:在乔的阐述中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是指非国家的社会公共机构和组织)。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一方面,“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逐渐演变为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另一方面,“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的主体性历史地位并没有因为逐渐被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所取代而完全丧失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并且以“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Ⅱ”的形式与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并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随着阶级的消灭和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消亡,人类社会将进入“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Ⅲ”及其公共权力的新的历史时期亦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境界。

刘德厚教授强调,“由于社会中公共利益的不同。所处的社会条件不同,在表现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与程度不同,它不一定都具有全局性利益关系的地位。公共权力所支配的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局部的。所以,公共利益又分为全局性的公共利益和非全局性的公共利益,由此,公共权力又可分为社会的公共权力和政治性的公共权力。但是,长期以来,中外传统的政治学往往把公共权力等同政治权力,又进而把政治权力完全等同于国家权力,将各种形式的政治权力作为政治的本质看待。其实,严格地说,政治权力是政治功能的表现,是对政治利益关系进行调控的工具,政治权力不是政治的本质。”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公共权力存在于社会公共领域。以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为内容。把公共权力体系划分为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将公共权力行使主体划分为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和非国家的社会公共机构和组织。这就在理论上回答了治理的权力来源问题。

公共事务一般是指涉及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实际效果。所谓社区公共事务,在宏观上,凡是按照属地原则分担到社区,以社区为单位去组织、协调、运作的公共事务,就属于社区公共事务;在微观上,社区经济、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体育、社区文化五大方面的资源以及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是传统的社区公共事务。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独立出来的社区治安、社区服务等也属于社区公共事务。

社区公共事务是纷繁复杂的。社区治理需要通过合作关系将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团结起来。整合各自的资源,形成社区内部的共同合力,以有效的解决社区公共事务问题。

在国外社区治理中,社区公共事务由原来政府单独负责,转为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共同负责。不过,责任分担,并不表明政府减轻了对社区公共事务的责任。更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责任。政府通过提供经费。制定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目标、标准、原则去监督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承诺与运行状况,并致力于发动一切力量,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促进社区公共利益和福利的扩大。

在我国,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具有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社区治理责任。但是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并非要政府全方位干预,政府的职能是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提供经费支持。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引导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组织等来关注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以满足社区居民对社区经济、社区卫生、社区服务、社区医疗,社区治安等多方面的要求。为此,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调动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上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使之真正成为社区民众参与社区事务的自治组织,成为社区民众力量的组织者和利益代表者;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第三部门在管理方面低成本、高效率、灵活多变的运作优势,从而降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与此同时,在社区中应该积极培养公共精神。如果社区中丧失公共精神,那么在涉及社区公共利益时,不负责任、不关心他人、不遵守公共道德的现象就会发生。因此,利用各种可能的途径在全社会加强宣传,唤起公众和社会组织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弘扬社会资源共享和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消除公共事务无人关注现象。社区才能变得更和谐更美好。

二、提供社区公共产品

按照萨缪尔森的观点,所谓公共产品就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或者说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这个定义是从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特征来界定公共产品的概念。根据产品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特性,我们可以对产品做如下分类。

学者陈伟东、李雪萍曾对社区公共产品的特征、属性及分类作出了积极的有意义的研究。陈伟东、李雪萍根据社区产品的两个内在属性(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存在竞争性)将社区产品分为四类:一是个人物品,即有排他性与竞争性的产品;二是收费产品,即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产品:三是共用资源,即无排他性但有竞争性的产品:四是集体产品。既无排他性也无竞争性的产品。二位学者还将社区产品的属性及分类作了一个清晰的图表(见下图)。

如果与产品的一般分类作对照的话。就会发现陈伟东,李雪萍社区产品分类表中个人物品对应私人产品,集体产品对应公共产品,收费物品对应俱乐部产品,共用资源对应公共资源,因此,陈、李二人对社区产品的划分及其列举是科学的,同时也加深了我们对社区产品的认识。

自从亚当·斯密以来,在古典经济学框架中,政府与市场一直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传统经济学一般也遵循市场秩序处理私人产品,而用国家秩序来处理公共产品,实践证明,无论是市场秩序还是国家秩序,这种二分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理论判断对于复杂的现实事务显得过于简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J·阿罗曾说,“在这些公共事物方面,市场没有发挥作用;霍布斯的可怕的者也没有干预以使其处于正常,即使是福利经济学家所讨论的最低限度的补救,如征税或者可转让的许可证,也不存在。”

市场虽可以有效的配置资源,但市场在公共产品上具有自己无法克服的缺陷。市场制度无法提供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的公共产品,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在现实中表现为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公共产品无人关注和普遍性的“搭便车”行为。在传统意义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政府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甚至是唯一的主体。政府几乎垄断了公共经济和公共事务领域的一切事务。人们普遍认为,政府拥有从事公共经济活动的当然合法性。首先,公共经济活动一般具有成本高、规模大、周期长和收益低等特点,而且不易将“搭便车”者排除在外,因此私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激励来投身于公共经济活动、提供公共产品。其次,政府拥有动用大量社会资源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有条件、有能力来从事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和非盈利性的公共经济活动和提供公共产品。

需要指出的是,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等于政府生产的观点也是一种传统的观点,现代公共经济学认为实际上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生产。现代社会的产品生产已经演化成复杂的分工体系,不同的功能可以由不同的个体或组织去完成,对公共产品来说,政府可以是供给的主体或最终的责任人,但却可以将不同环节分配给非政府组织或私人部门去完成。萨瓦斯结合产品供给的安排和生产的不同情况。采用一个连续体来表示从政府部门完全公营到非政府组织完全民营的形式,其中除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外,都属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

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分界,公共产品的提供由政府单一主体走向了以政府为主的多元主体。公共产品理论从公共产品的内在属性出发,通过揭示公共产品与市场机制的内存矛盾,针对不同的公共产品,采用不同的制度安排,形成了多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正如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每一个公民都不由“一个”政府服务,而是由大量的各不相同的公共服务产业所服务。”

社区是居民获得公共产品的重要场所,在这个层次上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多少、质量优劣与社区居民的利益直接相关。“社区公共产品的属性本身就意味着:有效供给社区公共产品需要建立多元互动的社区治理结构。”,“事实上,社区公共产品既有纯私人物品特征,也有纯公共物品特征,属于混合物品。”,“我们把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中的角色主体分为三大类:安排者、生产者、监督者。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是在政府、社区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居民中分解。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都是安排者,企业和居民都是生产者,社区组织和居民都是监督者。”在城市社区公共产品中,政府不可能是唯一的,市场不可能是唯一的,显然自治组织以及第三部门等也不可能是唯一的解决之道。公共产品的提供是一个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建立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模式才能有效地克服单一主体供给的不足,进而才能走出社区公共产品的困境。社区作为公共产品消费的平台,包括政府、社区组织、第三部门、私人企业、居民在内的多种主体都应该为其提供公共产品。根据各主体的特点以及不同主体擅长供给的公共产品不同,下面列出几种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模式。

(1)政府直接供给模式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育、街道照明、清洁卫生、排水排污、供水供电、开设公共市场、垃圾回收、地方交通网络建设,当然也包括地方性制度建设,如法律法规等。

(2)政府间接供给模式

间接供给,是政府通过规范秩序,充分运用政策安排形成经济刺激,使第三方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公共产品的间接供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合同承包。合同承包是政府与第三方签订关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合同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②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指政府将经营权授予第三方,允许其在特定领域提供服务。③政府参股。对于那些初始投资量较大的项目,采取由政府参股,吸引民间资金入股参与建设。④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其形式可以是资金、免税、低税、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其作用在于降低消费的价格。

(3)集体合作供给模式

集体合作供给理论,主要是论证社团产权问题。社团是一个组织,它向成员提供可供分享的产品和劳务,并按平等的原则向社团内成员收取费用,所收的费用用于产品和劳务的分摊。这些产品和劳务是社团内的公共产品,社团内的成员既是投资者,又是消费者。产品和劳务在社团内部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这种方式作为政府出面供给的不足和私人无力承担的那些准公共产品补充,起到资金聚集效应,满足社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社区治理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国外城市 社区管理 模式 特点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速度加快,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中的问题与矛盾越来越突出,适时推进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紧迫任务。西方国家的社区管理具有较长历史,社区管理模式已日趋成熟和完善。综合国外城市典型的社区管理模式共同的特点,需要在学习他们在社区的管理过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社区管理的组织体系、法律法规,学习他们的服务理念。

一、国外城市社区管理典型模式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社区治理与社区建设,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目前情况看,发达国家社区管理有三种较为典型的模式。

1.自治型管理模式。自治型管理模式尤以美国最为突出,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特点是:一是城市社区发展绝大部分依靠非赢利组织;二是社区规划较为严格合理;三是依靠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四是强调法制功能,实施依法管理。自治型管理模式下政府与社区行为相对分离,政府主要职能为协调以及提供保障。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协调社区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保障社区成员参与民主的权利,以间接的方式对社区行为进行干预。社区内的具体事务的管理则由居民选举产生的组织来行使,实行自主自治。社会组织具体承担社区服务,政府作为辅助资助,根据其成本和效果予以不同幅度资助,私人化的市场服务和政府购买的公益利服务由社区企业为居民提供。社区自治组织在享有对社区发展规划与目标、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决策权与管理权的同时,还享有对政府的社区行政管理以及专业机构的社区服务管理的建议权、监督权。

2.行政型管理模式。新加坡作为行政型管理模式的代表,具有以下特点是:一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结合密切,政府对社区采用较为直接和具体的干预方式,并在社区设有各种形式的派出机构;二是社区组织具有非常完善的管理体系;三是公众很少主动参加社区管理,社区居民民主观念淡薄。行政型管理模式的显著特点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结合较为紧密。政府对社区进行具体、直接且明显的干预,并在社区设计各种形式的派出机构,社区管理具有很强的官方色彩,且行政性强。政府为社区把握活动方向,为社区组织提供物质支持和行为指导,并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给予社区自治组织充分发育空间。同时建立社区服务网络,对社区群众的存在问题提供有效援助。由于政府与社区的紧密结合,使群众权益得到维护,形成了积极的社区风气。新加坡不同于中国,社会管理区域性基本单位是选区,不设市、区政府,“人民协会”是最高社区组织机构,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也是主管社区基层组织的机构。“人民协会”通过选举产生,对社区事务进行组织、领导和协调,进行上传下达,一方面负责把居民的需求反映给政府,另一方面也把政府的政策信息传达给居民。人民协会下设组织机构,包括公民咨询委员会、居民联络所、居民委员会等,负责社区治理基础工作。

3.混合型管理模式。日本是混合型管理模式的代表,这种模式是自治型与行政型的综合:一是政府干预,进行规划、指导、支持和监督,并提供经费支持;二是城市社区管理趋于民主自治化;三是建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以及居安思危的意识。混合型管理模式政府和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都占据重要地位,且分工合作。政府制定各种政策、制度,并提供基金保障,社区自治组织则是政策与制度的主要建议者。全面负责社区工作的“社会部”由市政府设立,具体执行社区事务的“地域中心”由基层区政府设立。另外社区居民自发建立“住区协议会”作为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群众自治组织,辅助地域中心对社区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对区政府的中、长期计划、任务进行讨论,把居民意见反馈给区政府,针对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这种混合型管理模式,不仅能够使政府宽松有序引领社区建设,住区社区组织与居民也可以积极响应参与,通过政府与社区的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共同为社区建设服务。

二、国外城市社区管理共同特点

国外城市社区管理虽有不同模式,但总体来看,不同模式下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共同特点,主要是:

1.组织体系完善,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国外社区工作组织体系是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和自治组织组成的,他们分工合作,职责明确,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形成了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的城市社区管理格局。政府各职能部门参与社区治理主要是行政性指导,地方政府的政策则需要取得区域内各种组织、团体的认可方才出台实施。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工作体系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宏观控制与管理,制定相关政策与立法,并通过规划来贯彻执行,提供财政支持并监督、检查社区各类社会的工作等。社区各类组织(包括居民)在社区管理中广泛参与。社区内的社会组织、驻区企业都广泛参与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中来。社会组织是社区管理中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是政府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上的重要合作伙伴和具体执行者。他们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独立开展社区内各种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以自己的服务争取政府、社会各界和居民群众的支持。

2.法律法规健全,社区管理依法律法规和制度运行。在社区管理中,法制建设与民主自治是两大特色,城市社区管理中通过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来协调社区中单位组织、家庭以及个人在城市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社区行为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规定约束也受法律的保护。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企业,参与社区管理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行事。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政府自1960年以来相继制定了几部关于城市社区发展的法律和法规,如《住宅和社区发展法》、《社区再投资法》、《国家和社区服务合作条例》,等等。除此之外,各个州、市政府和立法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法律,这些法律法规成为各类组织参与社区管理的行为准则。

3.服务理念突出,社区设计、设施建设强调人性化。为了方便居民,社区设计根据地域来划分,形成网格化和扁平化的管理,使社区管理和服务做到全面、全方位。新加坡和日本都是根据地域来划分管理。新加坡则根据地域范围划分社区管理层次,每个区域建立社区发展理事会负责本社区工作,在社区发展理事会下,以选区为单位设立公民咨询委员会,其最基层组织的社区组织是居民委员会,全国社区的总机构是人民协会。日本社区管理采用地域中心,地域中心作为行政管理机构,是区政府根据人口密度和管理半径划分,其隶属于区政府地域中心部。

4.资金渠道较广,政府购买和公益捐赠成为主渠道。在社区管理中,作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是政府购买。政府除了在宏观上为社区发展制定政策、对社区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工作,还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给予社区经费资助,对社区进行建设及改善。政府支出按照政府预算以及政府条例规定执行,且必须有明确的使用要求,有完善的评估、检查和监督措施。公益捐赠也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除有政府拨款以外,也享受公益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大量的资金来自公益捐赠。美国社会组织约有150多万个,占美国各类组织的6%,平均每12个就业人员中就有1人为社会组织工作。这些社会组织通过接受个人和企业捐赠及服务收费,能筹集大量社区建设资金,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便利,在提供就业、缓解矛盾和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总体规划、机构设置、基层设施、资金投向等强调以方便居民活动、满足居民需要为出发点,对社区内的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则进行重点扶持与帮助。此外,防灾机构和设施,公共场所指示,居民防灾演示和演习等方面,也成了社区建设和服务的重要内容。

5.专业要求较高,社区工作人员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国外从事专职社区工作的人员,无论是在行政管理组织中,还是社会组织中任职,都要经过专业训练,一般要修完“社会工作学”课程,有的还需要严格的行业准入和执业资格认证。这些专职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从社区政策到组织、动员、宣传等技巧,能提供专业化的社区服务,在收入和待遇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大体相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