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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格局范文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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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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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名称|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依据| 从事的时间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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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它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并送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对于以前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找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民主、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填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企业劳动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确认。
对于曾经在原企业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后调离到其它企业的职工,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不全的,由现企业劳动部门和原企业劳动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认定。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职工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个人缴费结算单,并由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女职工还应带劳动合同书。
社会治理格局范文2
〔关键词〕社会共享;治理变革;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075-08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王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一、引言
社会转型要求政府变革治理模式与体制机制,以应对社会结构调整与运行机制变动所带来的挑战。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会引致治理模式的变化;人类由传统社会迈向现代文明的过程,亦是治理模式逐步转型与变革的过程。20世纪后20年,西方国家出现了政府失败与所谓的“空心化国家”(hollow state)现象,非营利组织系统承担了大量的政府公共服务。〔1〕这种转变对传统公共管理理论提出了挑战,治理理论也在此后逐渐兴起。多中心治理、合作治理、网络治理等概念日益流行,并被作为应对政府与市场失灵的替代性治理模式与政策方案。改革开放后,我国亦经历了急剧的社会转型,社会结构与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化。中国的社会转型表现为“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变”〔2〕,而治理变革则表现为“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的转型。〔3〕
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发展模式或发展方式转型的第三次大转型阶段。〔4〕这一阶段的特点表现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等收入群体逐步扩大,社会需求日益多样化;深度城镇化对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利益主体呈多元化与复杂化,弱势群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期待与中产阶层拓宽上升流动渠道的要求逐步增加;社会保障体系进入全面完善阶段,并逐步向全覆盖、高质量的方向过渡。归纳而言,当前中国社会转型呈现以下总体面貌:由偏重经济增长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社会事业从规模式发展转向内涵式发展,社会利益格局进入深刻变动与调整。但在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主要面临以下几重矛盾,即快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能力之间的矛盾,不断增长的公众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公共服务缺位、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劳资关系等社会矛盾突出。
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常常与社会转型相伴随,这也恰是进行治理变革的缘由和契机。中国社会转型中面临的矛盾与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促进政府治理变革来解决。为此,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坚持共享发展”、“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并把社会共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归宿与落脚点。可以说,社会共享将是指导我国“十三五”时期社会发展的核心理念,亦是应对社会转型与实现治理变革的基本思路。本文以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为主题,着重探讨为推进实现社会共享的社会转型,政府治理变革的基本方向与实现路径。已有关于社会共享的研究,很少从治理变革的视阈进行系统思考,因此,本文从治理的层次与向度提出了思考社会转型与治理变革的总体性框架和政策性框架。
二、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一个分析框架
(一)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内涵与逻辑
滕尼斯指出,“共同体(community)的生活是相互的占有和享受,是占有和享受共同的财产”。〔5〕“共享在共同体中是通行的理念和规则”。〔6〕所谓“社会共享”,是指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国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农村边远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却并没有完全享有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壮大,人们要求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愿望也越来越强。共享理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过去差别化、不协调、非平衡性发展理念的纠偏,亦是对现实社会矛盾与社会呼声的回应。因此,强调社会共享,是解决当前公共服务不均、收入差距过大、贫困等社会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全面小康的内在要求。
落实社会共享的治理理念与目标,需明确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共享什么。社会共享的内容是多层次与多样化的。不仅包括经济成果的共享,还包括社会成果和权利的共享〔7〕,也包括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方面人人享有。这意味着促进社会共享既要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要重视满足公众多样化的需求。其次,谁来共享。社会共享的主体是全覆盖的。实现社会共享要重点解决弱势群体、城镇困难群体、农村地区与偏远地区的问题。通过利益分配机制改革,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差距。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并非部分社会群体的特权,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皆有的权利。这意味着实现社会共享要注重消除非均衡化的制度设计,把解决弱势群体与困难地区的问题作为治理的重点。最后,如何共享。要通过制度设计兼顾社会共享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建立社会共享机制既要通过转移补偿支持弱势群体,又要承认个体差异与注重可持续性的效率分配。这意味社会共享并不是一部分社会群体对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攫取,而是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
社会共享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共享的格局就会自然生成,而是需要进行制度设计与治理变革以应对社会转型。而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矛盾与问题也亟须通过治理变革予以解决。可以说,促进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实现社会共享,需要在治理变革方面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社会共享体现“惠及全体”的理念。因此,治理变革不仅仅要创造人人共享的制度空间,还要营造人人共建的治理格局。其次,社会共享切中了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两大短板。因此,治理变革需要更加关注社会事业即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再次,社会共享的核心在于消除不同群体、地区、阶层、行业间的显著差距。这意味着消除非均衡化因素、进行促进机会均等的制度设计是关键。最后,治理变革的手段与方式本身也要适应社会变革,注重运用现代新理念、新技术促进治理创新。
(二)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分析框架
理解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间的逻辑关联,不仅需要把握治理变革之于社会共享的意义,即为何需要进行治理变革的问题;还需要明确如何进行治理变革,抑或说在哪些方面进行治理变革。明确在哪些方面进行治理变革需要深入分析治理(变革)的内在结构与层次。长期以来,对治理的理解有体系论与能力论两大视角。治理体系论关注治理的制度设计或构成要素,而治理能力论则关注治理体系的执行能力。〔8〕尽管体系论与能力论把握了治理的两个核心方面,但却并没有深入分析治理的内在层次结构。因此,分析治理的结构及相关构成要素成为我们理解治理变革的关键。
对治理结构与层次的研究主要分析治理的向度与要素,形成了二维度说、三维度说、五维度说等。二维度说以福山为代表,他关注政府能力与自治程度以衡量国家治理绩效〔9〕;三维度说认为,治理至少在制度、组织与技术三个层面上运作〔10〕,或将治理归纳为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与行动策略〔11〕,或是价值、主体与工具〔12〕;五维度说则认为,治理包括权力、范围、方法、主体与权利五个维度。〔13〕在结合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从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向度理解治理。
治理理念是治理体系的核心,反映的是政府治理的目标和方向。它是政府顺应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而进行的宏观判断,以及基于此提出的方向性指引与进行的顶层设计,决定了治理结构与治理技术的价值取向。治理结构是价值理念的表现形式,反映的是治理要素之间的搭配与安排以及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联状态。它是基于特定的治理理念而对不同主体间权力做出的制度化安排与互动模式的有效性建构。〔14〕它包括主体结构、权力结构、制度结构、供给结构等。治理技术是治理体系的支撑手段,反映的是治理理念与治理结构在具体任务环境中的实施方法,也是运用技术手段对理念的践行和对结构的支撑与优化。因此,所谓治理变革是指政府为适应社会转型在提供公共服务与解决公共问题中在治理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方面的转变和调整。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与治理变革的视阈下思考社会共享。促进社会共享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战略选择,同时推动社会共享本身也是社会转型的重要部分。实现社会共享,要在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向度上思考治理变革,并集中解决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两大短板,并着力构建社会共享的体制机制。就此,可以得出如图1所示的分析框架。接下来,本文将从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应然向度分析治理变革的基本方向,并提出实现社会共享的政策框架。
三、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基本方向
理解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其核心在于构建一个描述与分析治理变革的应然框架。在把握治理的内在层次与结构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技术”的变革框架。治理理念变革的重点在于确立与社会共享相适应的价值目标以指导未来的社会发展方向与具体政策设计,表现为价值追求、发展理念与政策理念三个层次上的变革。治理结构变革是整个治理变革分析的重点,既要把握社会结构与治理格局的总体性转换,也要关注主体、权力、制度与供给等子系统结构的变动。而治理技术变革主要是指支撑治理理念与结构变革的技术基础,包括治理的组织平台与具体机制的变革。因此,坚持社会共享与推进社会转型,意味着政府治理在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层次的全方位变革(见表1)。
(一) 治理理念变革
1. 价值追求:由区隔到共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快速经济发展使得一部分社会群体逐渐富裕并享受到优质公共服务的同时,一些社会群体却依旧面临贫困、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而并没有充分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有资源禀赋的差异,更有差别化、不均衡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比如,优先发展东部地区、优先发展城市、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都是造成地区间、城乡间不均衡的政策根源。这些区隔化、非均衡化的制度设计固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并不符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共享的价值追求。因此,构建共享的社会格局其首要问题是推动深层价值由区隔向共享式发展转变。这意味着社会成果的分配、公共服务的供给不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进行差别化选择,而是基于每个公民个体做出的公平安排。通过消除身份歧视,形成人人参与、共建与共享的社会格局,使社会成果、公共服务惠及全体社会成员,不因身份差异而忽视部分群体的基本权利。
2.发展理念:由片面到全面。社会共享还意味着一种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即社会成果由全体人民享有、人们享有全面的成果。过往发展的非均衡性不仅表现为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差距,还表现为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间的失衡。这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和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社会治理水平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在发展理念层面实现由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到经济社会协调全面发展的转向,需要改变只注重经济增长的效率主义和GDP主义,重视社会建设。将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作为未来发展的重心。实现发展理念由片面向全面的转型,需要更加重视整体全面发展,改变只重视城市与东部发达地区而忽视农村与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路径,注重统筹城乡发展与区域发展,维护区域间公平。同时,推动发展理念由“人的发展”到“人的全面发展”的转变,为满足公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求创造条件。
3. 政策理念:由补缺到普惠。政策理念是指导具体政策设计与安排的基本价值观。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的短板。社会事业发展将是政府治理的重心,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立社会所有群体共享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体系,将是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受制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实力有限以及人口众多的现实国情,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一种确保底线公平的补缺型社会保障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建立适度普惠型的社会保障模式。〔15〕实现政策理念由补缺向普惠的转变,关键在于建立普惠型的社会政策体系,即社会政策设计不仅要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底线公平,还要打破城乡二元分割,惠及社会所有群体,提高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二)治理结构
1.总体结构:由单中心结构到多中心结构。从整体上讲,实现社会共享,要实现“单中心”结构向“多中心”结构的转型。随着社会需求多样化与社会问题复杂性的增强,单中心结构及形成的官僚等级体系因其有限的能力与僵化的体制,并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的变化与回应社会转型的挑战。多中心结构致力于构建一种竞争合作的平等关系,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 〔16〕即可以通过多种制度安排来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社会治理与解决社会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公众需求。实现社会共享就是要着力于构建一种多中心的治理结构,改变政府作为唯一的公共服务供给者与公共事务治理者的角色,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寻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以满足公众日益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应对日趋复杂的治理挑战。
2.制度结构:由单一化制度安排到多样化制度安排。治理结构需要有效的制度安排予以支撑。多中心的治理结构蕴含着多样化制度供给的可能性。从治理制度上讲,承认制度多样性仅仅将“制度选择集中在‘官僚―市场’之间”是不够的,还要考虑“市场和官僚之间多种多样的‘混合安排’、社会组织以及地方社区的‘自我治理’体系”。〔17〕制度结构由单一化向多样性制度安排转变,意味着承认制度供给的多元化与制度供给主体的交叠管辖,以及不同主体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制度安排中的作用。同时,多样性的制度安排不仅承认国家正式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而且尊重非正式制度或自主治理制度的建设性价值。要生成多样化的制度结构、呈现较大的公共治理制度空间,则要使权力结构越开放和多元〔18〕,扩大非官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空间和范围。因此,实现社会共享,要更多地为市场与社会力量预留制度供给的空间,激活市场机制与社会自治在满足公共服务与实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3.主体结构:由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意味着任何单一主体在应对社会治理的挑战时都可能是乏力的。实现社会共享的过程,不仅需要促进公共服务均衡化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还需要对社会利益格局进行调整,消除城乡间、地区间的显著差距。因此,单一主体的治理结构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而亟须寻求其他主体的力量。理想的主体结构,应该是在明确各主体比较优势与责任的基础上建构竞争与合作的主体网络。因此,实现社会共享,不仅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还需要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乃至社会各阶层、个体的共同参与,建立共治共建的格局。这意味着政府要在厘清与市场、社会组织边界的基础上,将部分应该或适宜由社会承担的职能进行转移,实现政社分开,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同时,政府要运用政策手段与支持措施激发社会领域活力,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社会建设。
4. 权力结构:由集中化权力结构到制衡型权力结构。权力结构反映的是不同主体在治理格局中的权力分配状态与相互关系。治理变革只有触动深层次的权力格局才能为建立不同主体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以及推动社会转型提供权力结构基础。实现社会共享,意味着也要实现权力的共享。这不仅表现在横向上的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的权力共享〔19〕,而且表现为在政府内部的横向权力分配上呈现制衡型结构的面貌,也表现为在纵向上赋予地方更多治理权以增强回应性与自主性。社会共享对公共服务质量与社会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但集中化的权力结构在满足高层次与多样化的需求方面存在效率不足。因此,需建立更具活力与弹性的分权制衡结构以实现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社会自主治理。推进集中化权力结构到制衡型权力结构的转变,意味着在政府内部要建立更具回应性的扁平化结构以增强回应性和自主性,在政府外部要建立分权化、制衡与合作的外部关系以适应社会转型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5. 供给结构:由统一化供给到差异化供给。供给结构反映的是不同主体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行为状态。主体多元化与结构丰富化成为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趋势。实现供给结构变革,不仅要发挥多元主体的供给作用与治理功能,还要创新供给模式实现方式的差异化与灵活化,即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社会治理的实施要照顾到个体差异与特性,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而摒弃单一化、统一化的供给方式。实现社会共享,意味着要在社会转型导致社会价值日趋多元的背景下满足公众多元化需求。因此,推动供给结构由统一化供给向差异化供给的转型,要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与社会主体在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中的比较优势,实现错位灵活供给。
(三)治理技术
社会治理格局范文3
创新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即推动由“轻”向“重”的转变,即屏弃过去重视经济建设而轻视甚至忽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的落后观念,把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的任务,摆上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推动由“堵”到“疏”的转变,即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口前移,在重视创新解决各类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同时,也要注重创新源头预防和引导化解的措施,实行标本兼治,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推动由“散”向“合”的转变,即努力克服当前某些社会管理领域仅是某个或者某几个部门“单打独斗”的格局,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格局;推动由“冷”向“暖”的转变,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综治对象,努力满足群众诉求,做到文明管理、热情服务,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多渠道保障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财政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将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形成与地方财政同步增长机制。2.实行专项扶助。借鉴某些地方做法,每年从彩票公益金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区建设的福利服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由政府出资,社会提供服务。3.加大配套设施投入。由政府投资,按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政务管理用房等。加强社区公共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公共配套服务用房的足额及时移交。4.鼓励社会投入。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与民间投入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社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社会事业投入和发展机制。
着力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社
1.搭建管理服务平台。探索建立由街道或民政部门牵头的集政务服务、公益服务、市场服务、志愿服务于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内部协办、资源共享”,满足居民各个层次的社会化服务需求。2.推动城市执法职能向社区延伸。探索建立“边界统一、协同巡查、分类执法”的社区行政管理执法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范围,形成管理主体清晰、执法到岗到位、一线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3.提供及时有效的社区服务。整合社区各类资源,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基本服务,启动居家养老、育婴托幼、美容保健、健身娱乐等新型服务,着力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社会化,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
积极推进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的科技现代化
社会治理格局范文4
【关键词】社区体育组织 社区治理 居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G80-3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政府行政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政府职能得到了转变,我国的社会管理模式也逐步走向多元化。在社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社区体育组织逐渐成为新格局下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动力和创新载体,发展日益壮大,治理成效备受期待。
社区体育组织在社区治理方面有着极大优势
创新社区治理多元格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观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推动,我国社会治理模式走向多元格局,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格局和依法治理的要求,这对于社会治理落脚点的社区而言,是一次重要改革,有效推动了社区体育组织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权力的下放,为社区体育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创造了机会和政策依据,也改变了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有利于构建自下而上的社区治理模式。
推动居民参与渠道丰富。在如今“小政府、大社会”和“多元格局”时代要求下,社区治理归根结底依靠社区居民自身,居民的积极参与是社区治理的本质所在。在社区建设和发展实践中,社区体育组织成为连接基层行政单位和社区居民的桥梁已是必然选择。面对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社区体育组织可以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向基层行政单位提出诉求,然后由社区体育组织率领广大居民协作完成共同目标,达到“自助、助人”的效果。
提升社区治理服务水平。在运行服务项目上,社区体育组织鼓励社区居民在依法依规、协商共进基础上积极参与,充分增强了社区居民的参与兴趣,也提高了社区服务项目的效益。
定位不准、资金困境、人才短板等问题,严重制约社区治理能力的有效发挥
定位不准,运行受到限制。社区体育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和角色,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争议,一些社区认为,社区体育组织只是由社区居民自发形成的组织,并没有强大的支撑力度和丰富的资源,没有足够的能力为社区居民提供有效的服务,自然也就不能有效参与社区治理。一些政府官员、基层行政单位人员依然遵循传统的管理模式,把社区体育组织看成政府的下属组织,对社区体育组织进行管理和控制,甚至插手其提供社区服务和资源分配等,并没有把重点工作真正放在社区治理上来,这严重限制了社区体育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
法制不健全,缺乏法律保障。目前,社区体育组织的运行面临着“法外之难”,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社区体育组织的地位、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它在进行社区治理过程中无法得到保障,处于游离状态,在“夹缝”中生存。现实生活中,两者之间关系处于模糊状态,一方面社区体育组织受到政府的过度管控,影响治理效能,无法充分发挥治理能量;另一方面政府对社区体育组织的规范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在某些方面,社区体育组织在履行职能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导致政府无法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社区体育组织进行规范管理,使二者关系陷入模糊状态。
资金欠缺,运行瓶颈突出。资金短缺,是社区体育组织运行的一大瓶颈。目前,社区体育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区居民自筹,方式不够多样,渠道不丰富,存在不稳定性。虽然我国大力支持社区体育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每年会以不同方式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但是实践中,资金匮乏依然是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阻碍。此外,社会捐助,包括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对社区体育组织雪中送炭,但是无法保证数额,这种资金来源渠道也不稳定。社区居民自筹也是社区体育组织资金来源的一种方式,但居民自筹基本均为小数额,在社区治理的浩大工程中,无疑是杯水车薪,而且,一方面会打击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使社区体育组织内部涣散,另一方面会使社区体育组织的初衷异化,有“买卖或交换服务”的嫌疑,影响组织形象,引起居民不满,最终阻碍社区体育组织参与社区的有效治理。
人才缺乏,组织治理失衡。社区体育组织近年发展迅速,而对口人才的培养却无法满足社区体育组织的治理需求。目前,我国社区体育组织成员大多是社区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老年居民等不具备专业社工知识、综合能力不高的社区居民,这就决定了社区体育组织的治理水平无法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社区体育组织缺乏专业社工,组织内部成员结构不科学,知识结构不健全,且人员流动性大,开展社区活动随意性较大,缺乏专业化、系统化。专业的社会工作理念、价值没有在实际治理中得到落实,在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同样不健全的情况下,社区体育组织很难保证治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多方协作落实相关措施,努力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在社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社区体育组织逐渐成为新格局下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动力和创新载体,因此社区体育组织的发展壮大成为社区治理中的重要部分,需要多方协作,落实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破解治理困境,全面激发社区体育组织活力,进而推动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
强化队伍建设,提升自身水平。完善社区体育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是根本保障。首先,要转变自身观念。社区体育组织要对自身进行准确定位,转变观念,认清职责,要及时更新观念,通过突破观念上的瓶颈,进一步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其次,要加强人才建设。强化组织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引进的同时,更要注重队伍内部的建设,建立健全与高校、研究所等机构的合作机制,为社区体育组织培育、输送专业人才。最后,要完善监督体系。社区体育组织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多方的监督,建立群众监督机制,以居民整体利益为标准,也可建立媒体监督机制。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体育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区治理,通过舆论的力量对社区体育组织实行法律和道德的双向鞭策。建立监督考评机制,对治理中履职不力、作风不正、为政不廉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进行职能整合,理顺多元关系。社区职能繁多,主体繁杂,街道、居委会、社区体育组织等不同主体履行不同的职能,而居民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要想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就必须明确各主体职能,理顺多元关系。明确主体职责是重中之重,明确社区调整和网格划分、社区组织架构、街道及社区的职能、社区服务清单等标准,实行“三事分流”,政府事务、社区事务、居民事务“三事”,按照减少管理层级、推行扁平化管理的思路,转变街道办事处职能,把服务性职能和服务审批性事项适当下放到社区,社区原则上不再承担经济事务工作,主要按照服务清单,承担民生服务等职能。使得社区体育组织消除行政化,专门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精简社区政务事项,实现职能归位。
政府引领方向,提供政策保障。政府在我国社区建设和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调控作用,在方向、政策等方面有效推动了社区体育组织的成长。首先,要加强立法,对社区体育组织的地位、职能、作用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不仅使社区体育组织在法律上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也使社区体育组织在履行职能时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在事权的转变过程中,政府应该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向社区体育组织提供相应的经费补贴,使其能够正常开展活动,提高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有效性”,并建立财政奖励制度。同时加强调控规划,“按照社区需要、群众需求,培育与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层次丰富、结构优化、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大力引进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较强服务能力的优秀社会组织及其项目落地,培育立足于本社区实际的草根型社会组织发展壮大。”最后,政府要加大对社区体育组织运行发展的硬件、软件支持力度,提供科学适度的引导,推动社区体育组织公信力的增强。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①江正平、赵莹莹:《基层政府在城市社区自治中的角色重塑》,《中州学刊》,2008年第6期。
社会治理格局范文5
我们这次检查,原来没有安排汇报会,按照“五五”普法依法治理的五大重点工作,主要查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依法治理,特别是学校、社区的依法治理及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情况。县委、县政府举办的这个如此高规格隆重的汇报会,我表示感谢。刚才书记组织观看了《“五五”普法结硕果》专题片,县长又详细汇报了县的“五五”普法依法治县情况,我感到受益非浅。给我的总体感觉是:县高度重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工作思路清晰。法制宣传教育到位,重点突出。依法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加强了民主法治进程,促进依法治县工作全面开展。特点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思路清晰、形成格局。
一、领导重视、机制健全
县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工作齐头并进,形成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方方面面、各方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要求,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社会管理由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转变;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全县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这“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及现实效果在县的汇报时得到了具体体现。
二、法制宣传教育重点突出,宣传效果良好
可以说我们利用传统的宣传手段从50年代的学文件,7、80年的刷标语,再到现在利用媒体,都用上了,且宣传手段不断创新,特别是近年来全县普法宣传工作做到了“广播有声、报刊有文,电视有影、网络有页”,“12?4”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势”。体现出法制宣传的主体格局已基本形成,效果明显。
三、坚持普治结合,基层依法治理成效明显
我们学法用法必须加大法制宣传,进而实现依法办事。看了城关镇向阳社区、北街社区,其中北街社区建立楼户长、综治健全,通过孩子带法回家见缝插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突出。这里什么突出就学什么,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后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看到了普法依法治理的实效。我们看到城关镇新堰村开展法制宣传的同时,积极落实“四民主、两公开”,民主政治建设好、干群关系密切,经济发展,奔小康步子也加快了;坚持“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就是扩大基层民主,我们要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检验“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机遇,体现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民主意识的增强。这是我们的总体看法,总之,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成效是明显的。下面我提点要求和希望:
一、进一步提高对普法依法治理的认识,增强全民学法、用法、守法观念,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增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力度,促进守法观念。民主法制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提高政治文明、强化民主政治。西方为什么对我国反感,日本为什么对我们强硬,关键都在于我们的民主政治,他们不懂,也不了解我们的民主政治。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社区、依法治校、依法治企,是治“权”的。“五五”普法提出的法律意识向法律素质的转变,社会管理由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的转变。第一个是全社会性的,第二个则是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单位。依靠法治,任务是长期的。民主政治建设须要几代人去建设,仅“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是不可能做到的。现在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其最终目的之一依然是民主政治建设,要求提高执政能力,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制进程,最终都要落实在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上,为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人才、素质、才能也好,遵纪守法是底线;人人都不能犯罪,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的领导、人民是向“前”看的,作为国家前途是向“后”看的,看子孙后代的素质,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要多种形式,即要在形式上全面,又要在内容上落实,加强法制宣传不是要求每个人都精通每一部法律,但公民必须明白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要加强传统宣传模式与现代宣传模式的结合,进一步加法 制宣传教育,形式要各式各样。北街社区利用家长接孩子,将法律带回家,见缝插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这一种方式应该成为经验。
社会治理格局范文6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社会矛盾的多发、矛盾化解的低效,很大程度上是领导者与决策者的思维取向问题,即过于强调控制取向的管理,而忽视“治理”(governance)的考量。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发展理念和实践方式,治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当代治理运动的兴起是现代社会组织转型与发展的产物;第二,当代治理的组织载体发生了根本变化,它既包含政府组织,但又不绝对局限在唯一的、单一中心的政府组织;第三,当代治理意味着国家和公民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第四,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形成和社会网络组织体系的构建,是当代治理运动的制度结构和组织的基础;第五,公民积极参与,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与相互合作关系,是当代治理的社会与道德基础;第六,当代治理不仅表现为一定的制度构造,而且也表现为一定的发展进程;第七,当代治理的基本理念及善治的重要评价标准是参与、公开、透明、回应、公平、责任、合法性等重要原则;第八,各种利益关系进入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过程是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促使政府的功能及其领导者的行为取向和工作重点发生重要变化。具体到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本文将治理的理论取向和实践展开分解为目标、主体、理念、战略和方式等五个方面,通过对比分析传统管理思维与新的治理思维的差异,来确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一、治理目标:从同一到和谐
管理思维追求的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证社会秩序的实现和维持。控制的手段以法律的、行政的乃至暴力的为主,具有强制性特征。控制的目标在于实现社会秩序即整个社会的组织化与稳定性,以及对于国家权威命令、规则、意识形态的服从。以往政府权威者惯性地认为,要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通过全方位的人身与思想控制来实现。当前,许多地方政府部门以同一性思维为主导,认为社会的异质性必然蕴含着不稳定的隐患,追求一种“刚性稳定”。然而三十多年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打破了我国原有的整体性利益格局,社会利益结构快速分化,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变化促使利益表达的多元化成为现实。同时,单位社会的解体、户籍制度的松动以及阶级身份的废弃,共同导致社会的异质性不断增强,我国从一个“总体性社会”逐渐演变为“复调社会”。作为转型时期矛盾化解的目标取向,对于“和谐”的追求承认社会各群体与阶层在经济、文化、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以、尊重“他者”的思维来选择矛盾化解方式,力求将社会矛盾的根源消弭于社会整体的和谐中。在这个过程中,需正确处理共识与异议的关系。从政治决策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权威决策还是民主决策,都尽量追求最终结果的代表性,即以决策共识的获得来彰显自身的合法性,认为异议的出现是对自身统治地位与合法性的挑战。对应于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就是力求将社会“异质”主体加以压制或排斥,认为同一的必然是稳定的。但在多数情况下,共识的获取仅仅是一种“乌托邦”,而通过压制与排斥所取得的“共识”也是不道德的,合理的选择应该是通过尊重“他者”来创造出“我们”。在具有高度认同的“我们”之中,是不会出现无法调和的矛盾冲突的,从而能够实现真正的和谐状态。
二、治理主体:从单一到多元
就社会公共事务的承担主体而言,包括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三类。市场能够自发供给某些社会必需品,但存在盲目、滞后等“市场失灵”。政府能够弥补市场缺陷,但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的“失灵”同样存在。社会组织(第三部门)既不依赖政府的强制力,也不采用市场的自由交易机制,而是以其特殊的贴近民众的教育同化、倾诉发泄、交流沟通、互相帮助、激励引导等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传统的管理思维过于倚重政府职能,忽视了市场与社会组织的效用。应该说,即使是在公共治理的理念下,政府主体仍是最为重要的社会矛盾化解主体,其权威性不容质疑。只是在治理实践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主体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都应当纳入到矛盾化解的主体范围之内。鉴于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无法根除,当前应当强调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当前我国所实施的民间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对其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限制。因此,必须对约束性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为第三部门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进一步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整合作用,预防、缓解、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总之,公共治理理念强调多中心性,即对于单一中心、单一权威的消解。我们对于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合理的主体格局的预期是,在发挥政府主体主导性作用基础上的多元互动、协作的动态治理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