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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的一般特征范文1
一、全面整合教材,把握课标要求
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打破课本的章节顺序,重点以我国区域为背景,讲解主要的气象灾害:台风、寒潮、干旱、洪涝、沙尘暴。提炼出四点课标内容:①运用地图说明我国主要的气象灾害分布;②结合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区的环境特点分析台风、寒潮、干旱、洪涝等气象灾害的形成原因;③结合地理环境特点分析同一灾害对不同地区造成危害程度的地域差异。④针对重要的气象灾害提出具体可行的应对方法及防灾减灾措施。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课标的要求,针对课标的要求选取典型的配套习题训练。
二、重点分析灾害的成因,把握本质
气象灾害的复习和自然地理联系比较紧密,在分析讲解时,成因是重点。下面以台风和寒潮为例举例分析。在讲解台风时,可从台风是发展强烈的热带气旋入手,分析气旋的气流运动状况,从而分析出台风的三个结构及台风形成的三个条件,这样,学生在掌握台风形成的三个条件基础上很容易分析出形成台风的地区在哪里,非常简单地理解了台风的形成和分布,而不用去死记硬背台风的知识点。
三、危害和措施体现差异性、区域性
自然灾害的减灾措施虽有共性,但在具体实施时,应根据不同的自然灾害强调其减灾重点。①时间跨度大、影响范围广的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等,其减灾措施除了平时的防御措施及预警外,应强调遭灾时的抗灾。②时间跨度小、影响范围广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其减灾措施除平时的防御措施及预警外,应强调灾后的救援。③时间跨度小、影响范围小的自然灾害,如泥石流、滑坡等,其减灾措施重点是工程、生物措施的实施。④同一灾害的不同地区措施要有差异,如洪涝灾害不同的河段措施不同:
上游治理原则是调洪,做法是修水库、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保持水土,减少水土流失;中游治理原则是分洪、蓄洪,做法是修水库,修建分洪、蓄洪工程;下游治理原则是泄洪、束水,做法是加固大堤,清淤疏浚河道,开挖河道。
四、辩证地看待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在带来灾害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好处。
(1)台风:①携带大量淡水资源,缓解旱情;②在一定程度上降温,缓解酷暑;③维持着地球的热量平衡;④增加捕鱼产量(使江河湖海底部营养物质上泛,鱼饵增多,吸引鱼群聚集)。
(2)沙尘暴:①加大对太阳辐射的削弱作用,延缓全球变暖趋势;②中和酸性气体,降低北方酸雨发生概率;③形成黄土高原;④给海洋生物提供营养物质。
自然灾害的一般特征范文2
关键词:G108;陕南;自然灾害;调查;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6.14文献标识码:A
Investigation and protecting strategies for natural hazards in southern Shaanxi segment of G108
Abstract: In order to mitigate the influence on highway traffic of natural hazard, the Zhouzhi, Foping and Ningqiang segments of G108 are studied by investigation and theoretical analysis. The main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such as geological structure, rock properties, river characteristics and groundwater, are identified. Also, 27 disaster points, including collapse, landslide, mudslide and heavy rain flood, are investigated, among which, the seven larger disaster points with complex causes were studied in detail. In the end, protecting strategies are put forward from aspects of line selection, process controlling and engineering controlling. This research can be used for prevention of highway natural hazards in Qinling-daba Mountain of southern Shaanxi.
Keywords: G108; southern Shaanxi; natural hazards; investigation; protecting strategies.
中图分类号:U415
概述
由于特殊的自然环境条件,G108陕南段高填深挖较多、路线展布困难,加之降雨充沛和人类活动强烈,沿线自然灾害发育,给公路的正常运营带来了很大困难。2012年7月22日,暴雨导致G108线宁强段发生大面积山体滑坡,2万m3的山石将路面掩埋,造成交通中断,经公路管理部门连续作业,道路在中断27h后才被抢通,受阻车辆得以单向通行。因此,加强G108陕南段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势在必行[1]。
G108陕南段总的特点是道路等级低、路面和线形比较差、转弯半径比较小、长大纵坡比较多、沿线灾害发育,造成山区公路行车隐患比较多,经常发生交通事故[2]。对上述路段灾害类型及特点进行实地调查,结合陕南秦巴山区主要环境特征,提出公路灾害防治措施,对减轻灾害破坏和损失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陕南秦巴山区主要环境特征
1.1 地质构造
调查区域为秦岭~昆仑巨型纬向构造的一部分,主体是东西走向的强烈挤压带,由一系列压性断裂和紧密褶皱构成。山系和新生代构造凹陷相间出现,圈层构造地貌清晰,新构造活动明显。中新生代断凹有十余个,沿长期活动的断裂带分布,在一定地区有等距性,这种分布受南北向挤压产生的剪切活动控制。新构造运动强烈,侵蚀、剥蚀作用显著,河流深切,谷坡陡峻,斜坡稳定性较差[3]。
1.2 岩体性质
区内变质岩片理、裂隙发育,风化剧烈,岩性较弱,变质岩中片岩、千枚岩、板岩广泛分布,由它们组成的斜坡极不稳定,对滑坡发育敏感性高;侵入岩包括花岗岩类、闪长岩及辉长岩等,风化剧烈,节理裂隙发育,在陕南山地广为出露。
松散土主要有膨胀土,以棕红、棕黄色粘土、亚粘土为主,夹透镜体黄绿色、灰白色粘土以及钙质结核,厚度从数米到20m,胀缩强度不一,以弱膨胀土为主。风化裂隙带一般为2~6m,遇水后极易产生塑性变形。其他松散土包括亚砂土、亚粘土、砂砾石及陕南山地的坡、残积含碎石亚砂土、亚粘土等,厚度从数米至数十米[4]。
1.3 河流特征
秦岭为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的分水岭,水系甚为发育,且以主脊为界分属长江流域的汉江、嘉陵江和黄河流域的渭河、南洛河等4个水系。其中,汉江水系集水面积占61.2%,渭河水系占23.9 %,嘉陵江占8.9%,南洛河占5.8%。秦岭南坡的丹江、旬河、乾佑河和金钱河为汉江支流。
旬河是汉江在秦岭南坡的一条主要支流,河长218.1km,包括东、西两条干流,东干流称为乾佑河,其支流较多,由于受地质构造条件影响,两岸多为花岗岩,河床为砾石,河道弯曲,水流湍急。丹江又名州河,是汉江在秦岭南坡最大的一条支流,其在陕西境内的河段长度为249.6km,河床比降为4.75%,流域面积为7510.8km2,约占全流域面积的40%,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8.6亿m3。子午河也是汉江在秦岭南坡一条主要的支流,全长160.8km,流域面积为3012.2km2,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4.15亿m3。
1.4 地下水
陕南板岩、片岩、千枚岩等岩层分布地区,坡、残积层较厚,常在其接触面上有泉水溢出,地下水丰富[5]。
2 G108陕南段自然灾害概况,
2.1 自然灾害概况
调查区主要有崩塌、滑坡、暴雨洪水和泥石流灾害4类,其中,崩塌灾害17处,滑坡灾害4处,暴雨洪水灾害4处,泥石流灾害2处,其中目前稳定的有16处,不稳定的有11处,如表1。
表1 调查路段主要地质灾害点
2.2 公路崩塌地质灾害
公路崩塌灾害是指公路边坡上的岩体因重力作用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路面、路基、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灾害现象。调查路段共有崩塌灾害17处,其中,K1784+300~K1784+600处灾害点规模较大,危害较严重。
K1784+300~K1784+600处路基形式为路堑式,边坡为土石混合的凸形坡,近水平层状结构,坡高40m,坡度85°,片理产状260°∠12°,片理长度30m,间距0.3m,节理不发育,植被覆盖度<5%。该边坡目前正在发生碎落,在降雨、地震和风化等影响下,可能出现更大规模崩塌灾害,如图1。
图1 K1784+300~K1784+600崩塌灾害点
2.3 公路滑坡地质灾害
公路滑坡灾害是指公路边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并对公路设施带来危害的现象。调查路段共有滑坡灾害4处,其中,K1398+450~K1398+500灾害点危害较大。
K1398+450~K1398+500处路基为台口式,岩性以土质为主,类均质坡体结构,风化严重,地下水发育不明显,植被覆盖稀少。目前该边坡基本稳定,但在外部诱发因素作用下,仍有可能发生大滑坡,影响范围长达50m,如图2。
图2 K1398+450~K1398+500滑坡灾害点
2.4 暴雨洪水灾害
暴雨洪水灾害是指在暴雨洪水作用下,河流凹岸因水流的顶冲和斜冲,导致沿河公路路基和路面发生水毁的现象。调查路段有4处暴雨洪水灾害点,其中,K1489+450~K1489+750处灾害较严重。
K1489+450~K1489+750处为半填半挖沿河路基,路线走向195°,河流为山区开阔段,河床质为巨石、漂石,河宽约20m,河床比降2%,压缩河道宽度8m,凹岸长度300m,弯道进口角度180°,出口角度210°,顶冲桩号K1489+650。路基采用路肩墙防护,坡高约3m,坡度85°,部分路肩墙基底被冲刷,如图3。
图3 K1489+450~K1489+750暴雨洪水灾害点
2.5 公路泥石流地质灾害
公路泥石流灾害是指在沟谷深壑、地形险峻的山区,对公路带来严重影响的,由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携带有大量泥沙以及石块的特殊洪流。调查路段有2处泥石流灾害点,其中,K1429+500~K1429+580处灾害较严重。
K1429+500~K1429+580处为半填半挖路基,泥石流沟与路线走向基本垂直,沟道出口宽度约30m,堆积物组成特征为土石混合,厚度约2m,泥石流沟主沟平均比降65°,堆积物平均粒径5cm,最大平均粒径15cm,植被覆盖稀少,边坡坡面长40m,宽20m,岩体破碎程度严重。该泥石流沟已发生过灾害,目前该边坡基本稳定,影响范围长15m,宽约4m,如图4。
图4 K1429+500~K1429+580泥石流灾害点
3 G108陕南段自然灾害防治对策
公路灾害的防治方法较多,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灾害所处的阶段和危害程度,由一种或几种措施组合,对公路灾害进行防治。在工程措施的选择方面,要考虑防治工程的特点、组合防治的效果和经济因素,在防治效果和经济上选择平衡点[6]。
3.1基于灾害防治的线位选择原则
在线位选择时,当通过灾害体或灾害易发路段时,避让是最有效的防灾方式。但由于经济的原因,工程中不得不辩证地处理防灾与工程投资间的关系[7]。本文针对水毁和地质灾害防治两个方面提出以下10个基于灾害防治的线位选择原则:遵守标准;避凹就凸;临河设防;避窄就宽;综合规划,考虑变迁;绕避“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体;隧道口、桥头应远离不良地质体,即结构物应在灾害影响范围之外;路基可从古滑坡体坡脚以填方通过,在其上部则以挖方卸载方式通过;路线应避免从顺倾岩层斜坡地段通过,不得已时应预加固边坡;缓坡轻扰,陡坡防护。
3.2公路自然灾害的过程防治对策
各灾种防治对策要针对危害的发生机理、规模、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虑[8]。根据这些方面再结合要达到的效果,从防治对策系统的角度确定治理措施。同时要从灾前、灾中、灾后几个方面进行防治,使灾害的防治效果达到最好。
1)灾害的监测:通过灾害的监测能掌握灾害体的活动性及稳定性,当监测到灾害体以一定的速度在逐渐变形时,监测结果不仅表明了其活动性,同时也表明了灾害体的不稳定性。
2)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当灾害处在加速阶段时,需尽快采用一些手段,把灾害的活动速度控制下来,把其对公路的损害降到最低。
3)灾害稳定后的修复工作:灾害发生后应尽快对灾害体进行勘察,进行修复和防护。即对损坏的路基路面、公路附属设施进行修复,使公路恢复到原来的面貌,正常发挥其通行能力。
3.3公路自然灾害的工程防治对策
公路自然灾害工程防治对策的选取应遵循“安全、经济、耐久、和谐”的理念。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基础上,防治工程尽量做到与环境协调、经济。表2为常用的公路自然灾害工程防治对策,选取防治措施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自然地质条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采用一种或几种工程结合治理。
表2 公路自然灾害的工程防治对策
4结论
1)通过实地调查查明了陕南秦巴山区地质构造、岩体性质、河流特征和地下水等主要环境条件,表明该区自然状况极易诱发公路自然灾害。
2)查明了G108线周至、佛坪和宁强段主要自然灾害点,主要包括崩塌17处、滑坡4处、暴雨洪水4处和泥石流2处。对于灾害规模较大、成因较复杂的灾害点,对其边坡形态和对公路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3)针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和暴雨洪水灾害,从线位选择原则、过程防治对策和工程防治对策等3个方面提出了防治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webnew/news_view.asp?newsid=1155.
[2]张红梅.秦岭北坡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对策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12.
[3]王福恒.基于GIS的区域公路边坡灾害评价与预测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11.
[4]于德海,彭建兵.陕南公路软弱变质岩边坡变形破坏特征的研究[J].工程地质学报,2007,15(4):559-563.
[5]于德海,彭建兵.陕西秦巴山区公路斜坡灾害发育规律的研究[J].公路,2007,25(8):136-140.
[6]尹超,田伟平,李家春,等.关中环线阳郭段滑坡灾害调查与防治对策[J].广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7(5):863-869.
自然灾害的一般特征范文3
自然灾害在传统上常常被视为需要提供人道主义救援的困难局面,在这一语境下,人权保障问题很少得到关注,无论是对于国家以及非政府组织所采取的救灾行动,还是对于国家关于自然灾害的具体立法,人们常常单纯将其理解为人道主义救援行动,而没有上升到人权保障的层面。在我看来,这样的理解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它不仅忽略了人权保障在自然灾害中的重要性,违背了人权主流化的基本趋势,而且混淆了国家以及其他救灾主体与灾民之间的关系,将灾害中的人权保障等同于具有慈善性质的人道主义救援。这一根本的错误不仅不符合人权主流化和全球化的趋势,也背离了灾害应对的政治哲学,在实践中不仅不利于灾民的人权保障,还可能导致减灾救灾工作无法顺利展开。
(一)人权主流化的基本趋势:人权视角的国际背景
之所以要从人权视角审视自然灾害立法,一个基本的现实背景是人权主流化趋势。自1948年制定《世界人权宣言》以来,人权问题在全世界日益得到重视。全球性以及区域性的国际人权公约频繁制定,国际人权监督机制日益完善,人权逐步成为了一种全球性的意识形态。特别是在联合国的推动下,人权正与和平与发展一样得到重视,并因此成为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重要维度。当前来看,无论是联合国系统内的机构,还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人权问题已经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外交乃至军事等领域政策考量的基本要素,人权已从一个过去不受重视的问题变成了一个日益主流化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趋势,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主张,必须将基于人权的方式纳入为减少灾害风险而专门制定的政策与措施当中。①事实上,人权主流化当前已经成为处理自然灾害问题的基本趋势。在国际层面,尽管早期的灾害立法中并无人权话语的表达,基本上没有突破单纯的人道主义救援框架,②但是后来的灾害立法加强了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比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98年通过的《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以及联合国机构间常设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关于人权和自然灾害的业务准则》都对自然灾害下的人权保障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不仅灾害立法关注了人权问题,联合国以及一些区域性国家组织的人权公约、人权条约机构的一般性意见以及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中,也多次提及自然灾害下的人权保障问题,试图构建自然灾害下人权保障的标准,使人权保障问题成为救灾行动的主流话语。在国际公约中,《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第23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成为难民或境内流离失所的儿童“得到适当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和各国作为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文书规定的权利”。《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1条要求,“缔约国应当依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危难情况下,包括在发生武装冲突、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时,残疾人获得保护和安全。”在人权条约监督机构通过的决议中,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第14号一般性意见”和“第15号一般性意见”以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都对自然灾害下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③综上可见,在人权主流化的趋势下,灾害时期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出现了主流化的趋势,这一趋势为我们从人权视角审视中国灾害立法提供了恰好的国际背景。
(二)国家契约观:人权审视的哲学基础
除了人权主流化的国际背景之外,从人权视角审视灾害立法还具有深刻的哲学基础。在我看来,忽略人权保障问题而以单纯的人道主义救援视角看待国家的救灾行为,其根本的错误在于没有正确界分国家与其他救灾主体与灾民之间的关系,背离了个人与国家应然关系的政治哲学。从关系性的视角来看,无论是国际红十字会之类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还是国内的非政府组织,或者灾害发生地之外的其他国家,它们与灾民的关系和灾害发生国政府与灾民的关系有着根本的差异。非政府组织或者其他国家与灾民之间既无民事法律上的契约关系,也没有行政法律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他们对灾民当然不负有救援的义务,其对灾民的救助行为乃是一种单纯的人道主义行为。换句话而言,此种救援行为乃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具有慈善性质的行为。与非政府组织或者他国政府不同的是,灾害发生国的政府与灾民的关系乃是一种契约关系,这一契约关系的哲学基础根源于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人之所以从自然状态相约进入国家,其根本的目的在于摆脱自然状态存在的不便,能够过上比自然状态更好的生活。国家的成立建立在个人与统治者的契约之上,个人将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国家当竭力保护人们的权利,否则,个人可撤回对统治者的信托。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提出已经数百年,该理论主张的国家契约观也已成为当代人权理论的哲学基础。无论是“国际人权”,还是其他全球性乃至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无一例外都坚持国家负有人权保障之义务,此种义务完全不同于人道主义的慈善。因为,慈善意味着施舍,权利意味着应当。在实施慈善行为时,施与人可以随时终止其慈善行动。对负有人权保障契约义务的国家来说,其怠惰将违背契约义务,这一违约行为会削弱甚至可能完全摧毁其政治合法性。正是由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之人权。并且,国家对人权的保护义务不限于消极的不侵犯义务,也有积极的保护和实现义务。此等保护义务不限于防范其他私人主体以及组织对人权的侵害,也包括防范自然力的侵害。①当公民遭受自然灾害的打击时,国家理应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帮助灾民实现自己的人权。另一方面,由于天灾与人祸常常紧密相随,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不仅决定于自然灾害本身的强度,也与灾前国家对人权的保障水平以及对灾害的预防程度紧密相关。1755年11月里斯本大地震之后,在伏尔泰悲观感叹“人的命运就是默默痛苦、默默屈服、崇拜和死去”之时,卢梭却尖锐地指出,自然因素并不是破坏里斯本2万座6~7层房屋的唯一因素。在卢梭看来,居民的分布状况、地震发生后组织撤离和疏散的速度、以及灾害发生时人们的富裕程度都严重影响到灾民死亡的数量。尽管卢梭在这里并没有使用人权一词,但是其所说的影响灾民死亡数量的各种因素事实上可以转化为住房权、财产权以及生活水准权等人权话语。卢梭的愤慨给我们带来的进一步思考是,国家灾后的人权保障义务其实也是对其灾前在人权保障上的懈怠或者不当行为的一种救赎,它同样也是国家在契约上的义务。
二、人权理念对中国自然灾害立法的影响
作为一个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中国对自然灾害的立法给予了较高的关注。从1983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开始,中国颁布了大约30部与自然灾害有关的法律法规,②这些法律法规将我国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带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仔细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自然灾害立法的进程,我们发现中国自然灾害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零散到专门化以及从粗糙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并且,人权理念在自然灾害立法中的日益凸显乃是这一过程中的最大特色,这一特色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的转变:从国家中心到以人为本
立法目的是法律文本价值目标的体现,是立法者制定该法律文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法律文本的指南。以2008年作为分界线,中国2008年以后颁发的自然灾害法律法规与此前颁布的20多部法律法规在立法目的的表达上有着根本的差异。在2008年以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中,“保障社会建设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和“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③等“宏词大论”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占据了较大比例,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或满足防灾减灾需要表述为立法目的的仅有11部,不足该时间段内所颁布法律法规总数的一半。反观2008年以后颁布和修订的9部法律法规,我们发现每部法律法规的第1条都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或满足防灾救灾减灾的需要作为立法目的。比起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具有较强国家主义色彩的宏大话语来说,将生命和财产的保障作为立法目的表明了灾害立法已经将以人为本作为中心目的。这一转变不仅凸显了灾害应对的人权理念,对灾民而言来得更为实在,也更加具有可行性。因为,“太概括的观念与太遥远的目标,都同样地是超乎人们的能力之外的;每一个个人所喜欢的政府计划,不外是与他自己的个别利益有关的计划,他们很难认识到自己可以从良好的法律要求他们所作的不断牺牲之中得到怎样的好处。”
(二)权利种类的拓宽:从生命权和生存权到其他权利
除了立法目的从国家中心转变为以人为本之外,我国自然灾害立法发展的另一明显特征是,保障权利的范围日益拓宽。尽管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提及保障“人权”,甚至对权利一词也甚少提及,④但是对于灾民权利的保护确实存在。并且,从法律条文来看,2008年之后的立法比此前的立法所保障的人权种类正在逐渐拓宽。早前的灾害立法大多只关注生命权和生存权,尽管这一特征完全符合权利位阶原则,但是片面关注生命权和生存权,显然忽略了灾民对其他人权类型的需求。正是考虑到这一原因,自然灾害立法对人权保障的种类有拓宽的趋势。以1993年制定的《防震减灾法》为例,其涉及的人权只包括生命权(第1条)、财产权(第1条)、食物权(第32条)等权利,但是2008年修订后该法与人权保障相关的条款近二十条,其保障的权利包括生命权(第35~40条、第50条)、生存权(第35~41条、第50条、第59~62条)、受教育权、文化权、灾民参与决策权(第70条)以及灾民的文书证书保护权(第71条)等等。除《防震救灾法》之外,2010年制定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自然灾害中的人权保障也非常重视,该条例保障的人权不仅包括传统灾害立法保护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对生存权层面的食物权、饮水权、住房权、健康权等权利也给予了关注,要求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并符合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保障上述权利。
(三)权利主体的拓展:从普遍关注到重视弱者
“照顾弱者原则”乃是国际人权法以及各国人权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在人权保障过程中给予弱者更多的关注和扶助。在自然灾害中,这一原则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因为,对于易受歧视以及脆弱的人群来说,他们在自然灾害中遭受的人权风险比普通人群更大,他们实现人权所受到的阻碍也更多。同时,由于自然灾害增加了政府实现人权的成本和难度,它对正常时期下人权实现就面临困难的社会弱者而言,无疑又是一个巨大打击。如果不对这些弱势人群给予特别的保障,他们可能会深陷自然灾害的深渊,成为自然灾害下人权灾难的主角。正因如此,必须对这些人群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仔细分析我国与自然灾害相关的立法,我们发现早前的立法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缺乏应有的重视,其对灾民权利的关注乃是不加区别的一般性的普遍关注。令人欣慰的是,2008年以来的自然灾害立法逐步加强了对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孤儿、孤老、老年人、少数民族、生活困难人员等社会弱势人群的关注,这些弱势人群既包括因自然的生理的原因造成的弱势人群,也包括因社会的结构性原因造成的弱势人群。具体保障条款可见上表。
(四)保障措施的细化:从粗糙简单到具体可操作
中国自然灾害立法中有关灾民权利保障的措施呈现出逐渐细化的趋势。以《防震减灾法》对地震应急的规定为例,2008年修改的《防震减灾法》的第50条显然比1997年的《防震减灾法》第32条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将两个条款的文本进行对比发现,后者不仅将前者没有提及的生命抢救义务放在首要位置,内容也更加详尽,用语更为专业规范,操作性更强。具体体现在:首先,从条款制定目的来看,前者指出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目的是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而后者尽管没有明确指出该条款的制定目的,但是从具体的紧急措施可以看出是为了保障灾民的权利。其次,前者使用的是模糊的并具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的词汇,认为政府在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后者使用的是明确的强制义务性词汇,规定政府在地震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显然,“可以”意味着行为的可选择性,不作为并不必然导致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应当”表示此行为是必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为即意味着对法律规则的违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再次,措施更为细化。前者使用交通管制、统一发放和分配食品和药品、临时征用物品以及其他紧急应急措施来应对地震灾害,只有一项措施直接用于保障灾民的生存;而后者采取的是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抢修毁损的基础设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救济物品和住所、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迅速控制危险源和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预防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以及其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等紧急手段来应对地震灾害,从生命抢救、健康、住房、食品等等方面全方位地保障灾民的生命和生存权利。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人权理念在我国自然灾害立法中日益凸显。人权理念在中国自然灾害立法中的日益凸显不仅源于中国自然灾害频发的现实以及民众高涨的人权热情,而且与中国逐渐融入人权主流化的国际浪潮紧密相关。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丝•阿博尔女士所言,“在决心采纳国际标准进行人权的基础性建设方面,中国取得了巨大进步。”
三、中国自然灾害立法的人权反思
上文的分析表明,经过30年来的探索,我国的自然灾害立法在灾民的人权保障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尽管如此,我国自然灾害立法对人权的保护并非完美无缺,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政府义务型人权保障模式的不足
综观当前我国自然灾害立法中与人权保障相关的条款,我们发现它们绝大多数没有采用权利宣示的方式,而是使用了政府义务的形式。在对政府义务的相关规定中,基本上又可分为三种类型:救援救助条款、限制条款和补偿条款,三者都属于职责型条款。其中,救援救助条款要求国家直接调配公共资源给予灾民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援助;限制条款通过限制人民的部分自由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补偿条款通过事后补偿机制保障公民因公共利益受损的财产权益。我国自然灾害立法所广泛采用的政府义务型人权保障模式在人权实践中有一定的优势。因为几乎每一项权利都蕴含着相应的政府义务,所有权利都需要政府的积极回应。如果没有政府积极调配资源和履行义务,那么灾民的人权只能是纸上谈兵。正因如此,对政府义务的明确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在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之下。然而,单纯确立政府义务的立法形式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因为,在没有明确授予权利的情况下,灾民诉求权利的可能性无疑会大大降低;并且,人的主观恶性的存在以及对权力的无上追求可能促使政府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缺乏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以及权力之间的监督机制,单纯的义务确定并不能产生人权保障的良好效果。正因如此,权利宣示的缺失显然会妨碍灾民寻求救济,灾民的人权实现无疑会面临困境。
(二)权利种类与国际灾害人权文书的差距
上文已经论及我国自然灾害立法中权利范围正在逐渐拓宽,由单一的生命权和生存权逐步拓展到其他权利。尽管如此,将我国自然灾害立法与国际灾害法律文书的权利清单两相比较就可以发现,我国自然灾害立法中灾民权利的种类远远不够。比如,《关于人权和自然灾害的业务准则》就将自然灾害下重点关注的人权分为了四大群体,即(A)与人身安全与完整相关的权利;(B)与基本的生活必需品相关的权利;(C)与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保护需求相关的权利;以及(D)与其他公民和政治保护需求相关的权利。涉及到的具体人权包括生命权、住房权、信息获取权、身体安全权、自由迁徙权、人格尊严、住房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包括食物权、水权、享受适当卫生设施的权利等)、健康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家庭权、工作权、文书证件保全的权利、重返家园的权利、言论自由、结社权、自由、选举权、弱势人群的权利等等,权利种类覆盖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该准则还强调只有充分尊重这四种类型的权利,才能确保灾民权利的完整性。反观我国自然灾害立法,尽管灾民权利范围已经有所拓宽,但是与国际标准相比,仍然有较明显的差距。这样的做法既忽视了人权之间的普遍联系以及人权体系的完整性,也可能在人权保障实践中出现刻意忽略某些人权的危险倾向,最终导致灾民人权无法完全实现。
(三)灾害给付程序和权利救济机制的缺陷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正因如此,对政府行为必须给予程序上的限制,政府的行政给付行为也概莫能外。由于在灾害期间的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中,政府帮助灾民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的抢救和援助行为实质上就是灾害给付行为,并且灾害期间政府这项权力比平时更大,因此对政府灾害给付行为也必须给予程序上的限制。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灾害立法对于行政给付的程序缺乏应有的关注,对于申请人资格、权利范围、给付标准、内容、方式及其程序都没有清晰的规定,这无疑不利于灾害给付行政行为的监控。除了灾害给付程序的缺失外,我国自然灾害立法对权利救济的规定也不完善。“无救济则无权利”,在衡量某项权利的真实程度和受保护的力度时,人们往往将其置于由法院和诉权构成的坐标中进行考察,因此,对自然灾害立法的人权审视也必须考察其权利救济的渠道是否通畅。遗憾的是,我国自然灾害立法中对权利救济的规定并不完备,甚至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无论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还是《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无一例外地没有权利救济条款,仅有寥寥数条有关违法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条款。显而易见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虽然也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惩治,但是这种惩治对灾民本身并无多大的实质意义。造成这一现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时的价值取向仍然是国家中心主义,关注的焦点是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恢复,而不是着眼于灾民权利的保障。正因如此,灾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去寻求法律救济,灾民就失去了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人权视野下中国自然灾害立法的完善
(一)“权利-义务-责任”型人权保障模式的构建
有学者指出,只规定相应的义务而不能提出要求的权利只是一种受到规范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在实践中很容易蜕变为义务主体的一种恩赐和施舍。正因如此,自然灾害立法采取单纯的政府义务型人权保障模式有着先天的不足。为克服这一缺陷,我们有必要构建“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的人权保障模式。这不仅需要我们在立法中明确宣示灾民的权利,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的相应义务,并明确规定义务主体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政府怠于履行义务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和逼迫义务主体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二)权利种类的进一步拓宽
尽管中国自然灾害立法已经出现了权利种类拓宽的趋势,但是仍然存在一定不足,人权体系中的许多权利没有纳入灾害立法的保护范围中。对于权利种类和范围的拓宽,主要应该体现在灾后重建阶段。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援阶段,仍然要重视以生命安全和生存为主的权利的保障。而在灾后重建阶段,摆脱了紧急救援时期,就不能将目光局限于以生命安全和生存为主的权利的实现,其他许多权利对于漫长的灾后重建的意义也是非常明显的。比如,保障个人自由的自由迁徙权和重返家园的权利;帮助灾民积极有效地参与灾后重建的决策权以及提升弱势人群能力和地位的弱者权利等等。
(三)灾害给付程序和权利救济途径的完善
1.灾害给付程序的确立
由于灾害给付属于行政给付,因而灾害给付的程序既要参考给付行政程序,同时又要兼顾自然灾害这一非常时期的特殊性。对于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的行政给付,可以基本遵守正常时期的行政给付程序。这一程序要求政府在不同的阶段履行不同义务:在申请之前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申请阶段,应以申请给付主义为主,职权给付主义为辅;在调查阶段,应坚持最低限度之合理必要原则;在决定阶段,应坚持标准审查期间、书面主义、理由明示主义、听证或意见陈述;而给付发放阶段,坚持职能分离原则、便民与监督原则。在灾中紧急救援阶段,考虑时间的紧迫性和灾难的特殊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灾害给付程序,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给付时,应采取职权给付主义,而不是申请给付主义。也就是说,在紧急救援阶段,应该以挽救生命和维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底线,不须申请、审核、批准,直接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但是,即使是简化的给付程序,也应该要有相应的登记程序,以便进行事后审查。
2.权利救济途径的完善
权利救济途径的完善是自然灾害下人权保障的关键要素,因此针对我国自然灾害立法中存在救济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应在立法中积极完善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可以考虑构建以个人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给付行政诉讼和其他诉讼方式相结合的权利救济途径。针对灾害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在灾中紧急救援阶段,向相关机关提起申诉是最为简便的权利救济手段;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申诉、行政复议和给付行政诉讼皆为可行的权利救济方式。考虑到灾害中权利救济方式的多样性,也考虑到现行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将灾害给付纠纷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严格限制灾害给付中行政复议的期限,并应设立先予给付程序。同时,我们应该设立灾害给付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设立紧急审理程序,精简程序和缩短审理期限,并加大执行力度。
五、结语
自然灾害的一般特征范文4
关键词: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运作体系
我国的生态环境恶化严重,自然灾害频频发生,阻碍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形成威胁。在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的地区,物资储备较少,此问题降低了应急物流的赈灾效率。应急物资发挥的作用很大,可有效减少人员伤亡。我国应借鉴先进理念,加强对应急物流的研究,为应急物流体系的完善作出贡献。
一、应急物流概述
应急物流指的是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紧急事件发生时,提供应急物资,争取最大时间效益,将灾害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内的特殊物流活动。此种物流与一般物流有相同点,均由流体、载体、流量和流速等要素共同组成。
二、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运作体系的基本内涵
1.概念和特征
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体系指的是,为确保自然灾害的物资需求得到满足,追求最大时间效益,组织系统、管理体制与机制、资源保障系统以及政策法规等要素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共同组成的一种特殊物流管理体系。
应急物流管理运作体系的具有如下特征: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管理机制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作出快速反应,各要素彼此协作;是现代化的应急信息系统;要有物资、资金、人力、技术等方面支持;相关应急管理规定要达到完善地步。
2.构成
主要由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共同构成,具体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组织、企业、各大媒体等。
3.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流管理体系的比较
其与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进行对比:自然灾害属于公共事件的一个特例。应急管理系统中的保障系统主要由物资、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组成。因此,应急物流管理体系包含于应急管理体系当中,属于其子体系。其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物流管理体系对比:两者在组织体系、管理机制等方面相一致,构建、信息体系和法律规定等方面的差别也相对较小,部分应急物资相同。
三、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运作体系模式
1.指挥协调模式
在我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由中央统一指挥赈灾工作,各地政府仅负责管理当地的救灾工作。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减灾办)等机构全权指挥自然灾害的救助事宜。除此之外,民政部也组建了国家减灾中心。我国形成上至民政部,下至县级民政局的救灾指挥体系。各种类型的赈灾工作,依旧由职权单位负责,比如水利部、海洋部等。为了处理一些影响范围较大的自然灾害,国务院专设了一些特殊救灾管理领导小组,比如抗震领导小组等。各地方也创建了一些应急中心。
2.分级响应模式
在自然灾害出现后,减灾办等领导组织统一分析灾害预报信息,将通报下达给有关单位和地方。依据灾害具体情况,各级行政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各个环节均由相应部门负责,这些部门会与临时指挥机构共同合作,创建起统一的管理组织,让应急物流发挥作用。临时指挥机构会调动各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协调、分配资源,然后直接调配给物流企业和救灾志愿者,随后开展保存和运输等工作。
3.资源保障模式
人力资源是救灾的重要力量,、武警部队等组成救灾抢险主力。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中央可就近调动部队,参与到救灾行动之中。公路系统、铁路系统等工作人员组成的团体也发挥重大作用。此外,物流企业和志愿者共同组成的社会群众也是此方面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民间救灾组织的发展较为薄弱。物质资源是救灾的重要倚仗,需处理好采购、调拨、储备等环节。交通部门要保持海、陆、空等各方面的交通渠道畅通,对救灾提供交通支持,让物资和救灾人员可以顺利到达现场。我国并未建立起专门的救灾拨款专项机制。但在灾难发生后,财政部门会以资金调拨、减税等方式支持抗灾工作。比如,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后,财政部立刻采取应对措施,以最快速度调拨资金保障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4.调度运作模式
应急物资调度体系在救灾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自然灾害出现后,应急物流调度中心命令,指挥物资供应部门、运输保障部门、物资管理部门等,协调指挥救灾工作。物资的供应由专门的供应部门负责,其运输工作则需得到交通部门的支持,物资管理和运输部门负责配送环节,物资管理部门专门处理物资发放,物资回收则需要在运输部门的支持下实现。调度中心调动各部门参与到救灾中,各部门将发生的情况反映给调度中心,实现两个层面的有效沟通。
四、我国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运作体系的缺陷
1.缺乏专门明确的应急物流预案
通常情况下,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我国会成立暂时性的指挥组织,依据灾情制定紧急救援方案,集中各部门大量工作人员,在较为匆忙的情况下开始救援物资的采购、运送等工作。此种情况可能造成资金浪费,让应急救援工作失去合理性。2006年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经过修订后,是目前应急预案当中规定应急物流有关内容最为详细的一部。明确规定了应急物资的准备,也涉及灾区物资的保存等内容,其余预案与应急物流的关联相对较少。
2.缺乏有序的应急物流组织系统
过度重视临时救援组织,忽略常设机构发挥的作用。我国还未全面建设物流应急机构,专业的物流管理工作人员也处于缺乏状态,而且应急管理机制的制定也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如果灾害突发,各个部门单独行动,彼此缺乏沟通、协调,救援效率较低,应急物流的动向、流程等显得杂乱无章,此种问题在一些重大灾害中暴露出来。比如,在某次重大地震当中,志愿者自备粮食和饮用水,但在救援过程中缺乏组织秩序,盲目行动,导致其在行动中难以发挥救灾作用,最终反而成为需要救助的对象。不仅如此,这些志愿者驾车者较多,造成现场原本就缺乏的能源更为紧张,阻碍了专业人员的救援步伐。此外,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应急物流组织机构在动态管理上表现出很大不足。
3.缺乏常规协同的应急物流的物资保障机制
在赈灾物资分配的过程中,分发渠道过多、指挥组织较为复杂、配送效率低等问题对物流管理造成负面影响,管理更加困难,需要面对更多风险,其调配秩序比较混乱。利用效益背反原则进行分析可知,此种状况会导致应急物流成本加大,应急物流的调配效率较低,需要根据灾害具体情况再次规划。
4.应急物流的信息管理水平较低
在我国,应急物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信息网络并未实现全面覆盖。在应急物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应急物流子系统的重要性,仅在平台中创建了信息模块。无法获得全面、准确的应急物流信息,干扰灾情救援判断,决策不能顺利发挥作用。
五、自然灾害下应急物流管理运作体系的完善措施
1.进一步完善应急物流预案体系
制定出合理健全的应急物流预案,能确保赈灾行动高效开展。在确定预案内容时,要坚持科学、合理原则,确保内容有可行性。要对以往发生过的重大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分析,还要研究其他国家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采取的方法,总结经验后指导预案内容的编制。而且应急预案也要根据灾害的具体情况设定等级,区分灾难是否严重。也要区分各国、不同地域环境的差别,确定不同的物流方法,分出层级后制定相应的预案,避免应急物流存在无序性。
2.搭建依托政府公共信息平台的应急物流管理运作体系
在政府公共信息平台的支持下,创建起应急物流管理运作体系,负责收集应急物流供需信息,精准确定物流需求。与社会物流信息平台合作,以最有效的方式处理资源整合问题。参与应急物流的主体较多,可利用这些主体的信息资源形成信息网络,比如物资生产者、物流企业等,尽量防止发生物资和运输失衡的情况。各个层面的应急物流指挥组织要提供准确的决策信息,促使运输、保存等工作发挥应有效能。
3.大力整合应急物流资源
确定好应急物资的供应方案,可实现应急物资的市场化,开展动态储备。在开展物资储备时,可学习国外的方式,以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合理安排人力资源,促使专业人员、救援部队形成默契配合,保证各自的优势可以得到发挥。在交通网络布局中,如果一条供应线中断,确保可以依靠其他方式继续供应。利用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建立起覆盖各层面的信息网络,依靠信息网络保持沟通,让参与救援的各个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组成高效率的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4.建立高效健全的应急物流机制
应急物流想要在自然灾害救援中顺利发挥作用,就要建立起科学的管理机制,主要有调度机制、补偿机制等。要从机制创建上保证应急物流工作的效率可得到提升,创建指挥中心。政府要重视此项工作,利用行政职能,制定支持政策,确保其运作顺利。此外,还要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积极记录各种信息,最终形成专项报告,然后成立专门的应急物流机制研讨小组,结合工作经验共同讨论机制的建立问题。通过谨慎研究后,创建出符合实际要求的应急物流机制。
5.构建应急物流风险预警管理体系
应急物流在发挥作用时,由于重大自然灾害较为严重、复杂,灾情的具体发展难以预料,加上应急物流管理在实施时会存在各种失误、疏忽,导致应急物流工作在开展时面临较大风险。因此,在制定应急物流行动方案时,要认真严肃,尽可能规避各种风险诱因。要明确应急物流并非是运输、保存、调配等环节的机械配合,而是有规定流程限定的有机整体。灾害发生之后时间比较紧急,应急物流工作涉及的主体较多,工作内容复杂,在制定方案时要注意方案是否合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实施严密监控,让预警系统可以及时全面反映各种信息。选择多种预警方法,共同在实践当中互相辅助,增强预测和预警的准确程度。利用循环预警的方式,提升预警系统的信息处理能力。
六、总结
建立起高效的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体系,对灾害救援行动具有积极意义。要拓宽应急物流物资的来源渠道,从社会各层面筹措物资,保证灾区物资充足。物流应急预案存在不足,要创建完整的应急预案,减少应急物流的运作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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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的一般特征范文5
“案例教学”早在1870年应用于法律教育中,到20世纪70年代,普遍运用于普通教育学中。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成功运用“案例教学”进行教学,为世人瞩目。地理案例教学法,即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地理教学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方法。案例教学是新课程高中地理教学的一大特色,它并不单纯是一种教学方法,实际上是以教学内容的变革为前提,以学生学习行为的转变为条件,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探究过程。它重在培养学生有效获取、分析地理信息的能力,并能运用这一方法做到举一反三。
综观近几年的高考试题,从主观试题的命题形式及反映的命题意图来看,都强调案例分析,体现了“原理加案例”或“理论加案例”的特点,即要求学生根据试题所提供的信息,运用所学过的地理知识、地理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众所周知,一个考点在高考中的出现往往有一定的区域或事例作为载体,虽不可能猜到高考会考哪些地区发生的事情,但可以通对某些区域案例的分析,让学生学会举一反三了解相似其它地区的情况,这样就能做到以不变应万变。因此,在高三复习中应重视案例教学,用案例来支持、印证地理原理,加深学生对抽象地理知识及原理的理解;通过案例来训练和培养学生分析、归纳、迁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以“自然灾害―西南干旱”专题复习为例
1.案例编写及展示
自然灾害是地理学科基础知识和核心内容之一,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近几年高考命题的热点,涉及到的题目较多。笔者根据课标和考纲的要求及学生基础的分析确立一个主线,即“我国常见自然灾害的成因、分布、危害及防治的主要途径”。然后结合最近国内发生的关于自然灾害的典型事件――2009年入秋以来我国西南地区的持续干旱,利用网络收集西南地区景观图片和文字资料将其设计成案例。
案例1:我国西南干旱(图略)
2009年入秋以来,我国西南地区的持续干旱导致云、贵、川部分地区,特别是云南省土壤缺墒加剧,作物生长受到影响,塘库蓄水大幅减少,人畜饮水出现困难,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目前,旱灾已使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5省(区)受灾人口6 130.6万人,饮水困难人口1 807.1万人,饮水困难牲畜1 172.4万头,农作物受灾面积503.4万公顷,绝收面积111.5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36.6亿元。
案例展示实际上即情境的创设,除通过印发地理文字材料指导学生阅读外,还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展示案例材料。良好的展示方式可以引发学生阅读案例的兴趣,从而让学生快速进入案例的学习情境中,为后面的分析与探讨做好准备。本案例教学中笔者将文字资料印发给学生,并借助多媒体展示西南干旱的典型图片,如黄果树瀑布今夕比较图、干旱的土地及牛车拉水的图片等,并配合恰当的文字说明及音乐创设案例情境,刺激学生的感官,让学生产生身临其境之感,从而直观感受自然灾害(西南干旱)产生的影响等。
2.提出问题及思考
在学生“进入”案例情境后,教师应及时设疑问难就案例进行提问,这是用好案例的关键所在。西南干旱发生的背景、地点、产生的危害等都有可能作为考试出现的材料,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笔者首先提出问题:假如你是高考命题组教师,请结合西南地区地理特征,以西南干旱为背景设计1~2个问题。最终学生设计的问题基本集中在有关干旱的成因、危害及治理措施。笔者又提供给学生西南旱区主要城市2009年与常年的降水量及温度比较统计表及2010年2月西南气象干旱情况分布图,结合学生的问题设计以下几个题目。
(1)结合材料,分析此次西南干旱的分布特点及其危害。
(2)结合材料,简述此次广西、云南等地旱情严重的自然原因。
(3)简述云南常年冬季干旱多发而贵阳不会的自然原因?
(4)专家指出,西南地区旱灾的加剧也与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密切相关,如不少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一直在砍伐原生态林发展造纸业,大面积种植橡胶林和桉树林等经济作物。试简要分析这两方面经济行为导致旱灾加剧的主要原因。
(5)试简述缓解西南地区严重旱情的可行措施。
这种通过结合案例设计一系列与主题相关问题,能使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发散思维与聚合思维交替进行,有利于培养学生地理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案例分析及研讨
围绕案例展开讨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部分。在学生通过自己个人的分析、思考,并获得个人关于案例问题的基本见解后,教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分组合作讨论,学生小组的建立一般以前后桌4人为宜,各小组要选举一个小组长并做好记录。这是案例教学的主要过程,它为每个学生提供了发表自己对案例的看法、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虽然是以学生讨论为主,但教师也要以主持人的身份进入角色,以防止学生讨论偏离主题,并积极参与小组的讨论,组织调控,努力创设一个“整体参与、充分民主、鼓励竞争”的开放式课堂。同时引导、启发学生运用已学过的地理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问题,使学生所学知识系统化,形成知识模型,建立解题的思维模式,使知识真正转化为学生自己的东西,形成解题能力。本案例讨论过程中,笔者引导学生从案例入手,知道某种自然灾害肯定是发生在一定的区域中,因此题目往往与该地的区域特征相联系,使学生明白此类题目的分析要联系区域特征,即从地理位置、自然地理要素和人文地理要素等方面综合分析自然灾害的成因及相关题目。
4.案例总结及归纳
在激烈的案例讨论结束之后,教师要对课堂教学的全过程进行回顾、总结。总结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①对学生在案例分析讨论中的表现进行评价。主要总结学生发言是否积极、分析讨论问题是否深入透彻等,并指出学生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②对案例本身所蕴涵的地理知识或原理表达自己的看法,围绕教学目标,对学生的研讨结论进行补充或提高性阐述,并要做到对案例所反映的一般性地理问题、地理规律、地理原理以及解决的一般性措施进行显性表达,开阔学生视野,从而使学生掌握对同一类问题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如在本案例中的总结归纳是:今天通过西南干旱的学习了解了干旱的基本概况,在分析一个地区的自然灾害时,要确定在哪里,并要知道该区域的地理特征,为什么会发生(自然和人为),发生之后又有什么危害(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应该怎么办(措施)。
5.案例拓展及迁移
培养能力是案例教学的核心。因此有必要对案例进行拓展,这样能够避免单一案例分析可能带来的某些内容与方法上的局限性,同时也可培养学生横向、纵向等创新思维及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实现知识、方法的迁移。在学习完西南干旱后,出示另一案例。
案例2:中国干旱频次分布和中国涝渍灾害区分布图,让学生分析以下问题。
(1)分析广东福建一带冬季干旱的原因。
(2)说明华北春旱及华北地区缺水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自然灾害的一般特征范文6
关键词:公路;极端自然灾害;应对措施
地球及其地球周围环境(大气圈、水圈、岩石圈)运动、变化的本质规律及其人类社会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后所产生的灾害(人的生命及其技术和所创造的财富之不能承受的威胁),随时威胁着人类局部地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不论人类的科学技术如何发达,人类在一些极端自然灾害面前却显得无能为力(世界上因灾害遭毁灭的城市有53座,因地震而毁灭的为27座,另一半为水灾所致。地震造成死亡的人数占54%大多数是被震垮的房子压死的),但人类的技术和综合能力可以避免或减少极端自然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
一、自然灾害的种类
我国地域、海疆辽阔,江河湖泊水系发达,山高盆低,地质构造复杂,气候变化异常,雨量不均,植被不匀,湿地减少,人口较多,各种复杂因素的构成和地球及其地球周围环境运动、变化的本质规律,其自然灾害的潜在与发生是客观存在的。
(一)原生自然灾害的种类
原生自然灾害的种类大致有:地震(特别是地表15公里以内的6级以上的强震)、火山喷发(伴有地震)、海啸(5米以上)、高海潮(5米以上)、大洪水、山洪暴发(强降水)、飓风、龙卷风、台风(12级以上)、砂尘暴、雹雨、暴雪、雷暴、自然森林火灾、沙漠化、泥石流、山体滑坡、大雪崩、连续的高温干旱、连续的低温冻雨等。
以上自然灾害的发生都将造成人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尤其是大地震,范围大、波及面广,对人的生命(动物)和财产损失最为严重。
(二)次生自然灾害的种类
次生自然灾害是原生自然灾害发生后所产生的另类自然灾害。同时也包括人类行为工程(采油、采矿、开山、围湖、改河、建筑、化工、战争等)后所导致的自然灾害。
次生自然灾害的种类大致有:地震时所造成的海啸、火灾、爆炸、堰塞湖;水灾和地震过后的疫情;环境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金属污染、放射性污染、固体污染、液体污染、声污染、光污染、磁污染等);气候异变(气候变暖、冰雪消融、海平面升高)、悬河、悬湖、水库决口(堤);地面变形(地陷、地裂);地下水位下降;水土流失;山体失稳等。
二、自然灾害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各种自然灾害都会对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有的自然灾害虽然不是直接对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但是,它会恶化人类的生存条件,制约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极端自然灾害的发生,都将造成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不但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制约了人们的衣食住行,而且给减灾救灾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有的原生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所产生的次生自然灾害,如不及时排除或处理不当,将会再次造成人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比如说,发生原生自然灾害是“致命打击”,那么,次生自然灾害则会“产草除根”。
(一)地震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我国地域的地震大多属于地质构造性质的地震。浅地表强震(大于6级以上)往往造成桥梁倒塌,隧道、路面、路基开裂,设施倒塌,路基路面坍塌,山体塌方堵塞路面,电源、通信、交通运输中断。地震发生时,严重威胁着公路工程建设和公路运输过程中人员及其财产的安全。地震发生后,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震级不同的、彼此起伏的余震发生。
(二)海啸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海啸是沿海地区或海洋区域发生强烈地震所引发的自然灾害,海啸形成的海浪高度可达30多米,海啸能量推进可达数千海里,冲击海岸线陆地,对海岸陆地的生命财产将造成重大损失。海啸对沿海公路、桥梁及其设施将造成严重破坏。
(三)台风(飓风、龙卷风)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台风影响范围较大,台风经过的区域将对公路设施造成破坏。台风不但风力强劲,而且都伴带大量的降水,台风经过的局部区域将造成山洪暴发,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塌(坍)方,损坏公路绿化,冲毁或掩埋公路、桥涵及其设施,造成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台风的形成时段如遇天文某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沿海区域将产生较大的风暴潮。飓风、龙卷风经过的区域,公路的设施及其桥梁的局部将遭受破坏,但对公路的影响面比较小。
(四)砂尘暴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砂尘暴是内陆地区某些特定地理环境(山口、风区、戈壁)和大气气流共同作用下所产生的自然灾害。发生砂尘暴时的风速可达14级,在风力作用下,刮起尘、砂、石。砂尘暴持续时间可长达28小时。发生砂尘暴时,大量的砂石会堆积公路局部路段,公路被砂石掩埋深度可达2.6米,交通运输被迫停止,砂尘暴对公路标志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严重创伤。
(五)洪水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大面积持续的强降水将导致洪水泛滥成灾,一般情况下,洪水持续的时间在3~6天,1998年的长江特大洪水持续了28天。洪水会淹没(冲毁)公路、桥涵及其设施;水面上的各类漂流物随着水的流速会撞击下游的各类桥梁,给桥梁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强降水还会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塌(坍)方,冲毁或掩埋公路、桥涵及其设施,造成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地震时所造成的堰塞湖如不及时排除以及江河、水库决口(堤),同样会淹没(冲毁)公路、桥涵及其设施。
(六)高温干旱、低温冻雨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持续的高温(38℃以上)干旱会造成砂石路面结构松散,尘土飞扬,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拱起,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层发软,强度降低,产生拥包、波浪、车辙等病害。持续的低温(-10℃以下)冻雨会造成公路路面严重结冰,路面打滑,车辆无法通行,还会造成电力设施倒塌,电源及通信信号中断。持续的低温天气也会产生大暴雪,导致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七)雪崩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雪崩是常年积雪的高原地区的一种自然灾害。大雪崩所形成的“雪龙”速度可达97米/秒,对高原地区的公路作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大雪崩产生的大量积雪将会掩埋公路局部路段及其公路设施,导致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三、公路安全应对自然灾害的原则及措施
极端自然灾害发生所产生的危害(破坏)大,波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其抗灾、救灾的工作任务单靠一个行业、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多方面的配合与协作才能完成。
(一)应对自然灾害的指导思想
应对自然灾害的指导思想:应从社会全局角度出发,综合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建立与完善技术、监测、跟踪、预报、预案、制度、规章、法律、行政和科普为一体的防灾、避灾、减灾、救灾、赈灾工作体系。
运用科学技术,把水土保持、固沙育林、保护湿地、增加植被、江河治理、节制汲取等工作做好,努力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
加强调查研究,把地质、水文、气象、天文等因素相互作用所产生自然灾害的宏观、微观规律认识清楚,依靠现有技术与手段,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及次生自然灾害的监测、跟踪、预报工作,依照相关法律及时灾害信息,努力实施防灾、避灾、减灾、救灾的具体方案。
大力开展科普,把先进的思想、科学的技术、防灾的理念、救灾的原理、减灾的方法、成功的经验进行宣传与普及,努力提高民众自身防灾、避灾、减灾、救灾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二)行业、部门(实体、部落)应对自然灾害的思路
认清与把握行业、部门(实体、部落)自身所在地理位置的特征、特点,发生极端自然灾害对本行业、部门(实体、部落)所造成的破坏(危害)程度,以及自然灾害或本行业、部门(实体、部落)遭遇自然灾害所产生的次生自然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发生极端自然灾害时,行业、部门(实体、部落)是遭遇自然灾害的第一人,也是第一见证人。因此,行业、部门(实体、部落)一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一切资源和科技手段,建立静态、动态预警机制和联防机制,并认真做好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对可预见性的自然灾害,要做好相应的工作《预案》,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自然灾害(事件),要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用自身的规章制度和工作任务保证《预案》、《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开展各种《预案》、《应急预案》演练,完善各类《预案》、《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以达到避灾、减灾、救灾的目的。
(三)公路应对自然灾害的原则及措施
公路安全与畅通是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生命线。因此,保证公路的安全与畅通是交通公路部门的天职。公路在遭遇极端自然灾害时也将遭到严重破坏,为此,抢通公路就成为交通公路部门的首要任务。
1.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灾害的种类与特点,合理提高公路工程的技术设计标准,以增强公路工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公路工程的技术设计要严格遵循自然环境自身运动规律,设计与工程施工都要尽最大努力减少对自然环境自身运动规律的破坏。
2.严格把好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关。同时,要努力保护公路沿线的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因公路工程建设需要而对公路沿线的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所造成破坏的,要采取保护性技术措施,加以修复,确保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的稳定。
3.加强公路安全、畅通的全面养护、巡查与管理,开展公路隐患的排查与整治。同时,要对公路沿线的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的稳定性进行技术检测、监测,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4.必须坚持重新设计和提高技术标准的原则。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破坏需要重新修复时,必须做好工程相关技术的调查分析,重新设计,以避免或减少同类自然灾害对公路造成新的破坏
5.根据行业、部门(实体、部落)应对自然灾害的思路,要以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指挥组织系统、人员力量调动、机械设备调配、通信联络手段、生命线路保障、抢救医疗安排、心理调节安抚、食品调集分发、资金物品管理、次生灾害处治、灾情技术监控、新闻报道主线、发动赈灾方法、恢复生产生活、灾后重建思路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为模式,建立起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案》和《应急预案》。
如:《地震公路抢通应急预案》(最高层次的应急预案)、《公路、桥梁、隧道突发性应急预案》、《砂尘暴公路应急预案》、《山洪暴发公路应急预案》、《泥石流、山体滑坡公路抢通应急预案》、《公路防汛、防洪工作预案》、《公路防台风(飓风、龙卷风)工作预案》、《公路防冻、防滑工作预案》、《公路防暴雪、防冻雨工作预案》、《公路春节运输保畅通工作预案》、《公路设施防雷暴工作预案》等。
6.开展各类《预案》的演练,验证《预案》的有效性,充实和完善《预案》,保证《预案》的科学性和存在的应有价值。
7.加强公路安全信息体系、应急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指挥系统的综合建设,不断增强公路应急的总体水平。
8.加强公路应对自然灾害工作的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把公路应对自然灾害的任务列入工作日程。
9.以人为本,加强公路应对自然灾害工作的宣传,大力普及自身防灾、避灾、减灾、救灾的科学技术和知识,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认真研究和判断严重自然灾害后果的潜在危险的防范
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要紧急调集大量的人力和各种资源,即时应急救援,同时还要认真应对和消除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各类次生灾害。
这里需要指出,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同时也产生各类次生灾害,当人们在一段时间内实施应急救援、消除各类次生灾害取得阶段性胜利的时候,我们还必须冷静地认真思考、分析、研究、评估、判断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相对地域内存在的潜在危险。一是同类自然灾害的继续发生和各类次生灾害的再次产生,需要认真防范和再次消除。二是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原有地质构造的严重破坏,在严重破坏了的地质构造状态下,再加上气象环境各因素变化的作用下,将会发生另类极端自然灾害并产生各类次生灾害,同样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公路桥梁同样将会遭受再次破坏(2010年8月13日,四川遭受强降雨,汶川县城、映秀镇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的袭击,河道上形成了雍塞体、堰塞湖。8月19日,四川一天垮塌四座桥,宝成铁路广汉石亭铁路大桥、安县先林大桥、华阳通济古桥、崇洲怀远老定江大桥。此次降雨至22日)。
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抢险、抢修、抢通、临时建设是必须的,但在改建、新建、重建决策时,则要做好全地域范围内复杂多因素综合性的科学考查与论证,并就改建、新建、重建的时间段给出一个合理起建的时间表。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