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投资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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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投资方法

常见的投资方法范文1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投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实践中,有些企业对赌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而有些企业则由于种种原因对赌失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由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但是该种协议又具有独特性,目前法律无法做到有效调整与约束。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

所谓“对赌协议”,就是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在我国主要是由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所采用。在实践中,当投资一方———主要是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与融资一方———一般是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民营企业,在签订融资协议时,由于对未来的业绩无法确定,双方就在融资协议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一般是以一定的业绩指标作为标准),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以弥补高估企业自身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则由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双方约定的这种机制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即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包含这种机制的条款一般被称为“对赌条款”,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被称为“对赌协议”。从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在投资领域中,由投资方与融资方签署对赌协议一直是海外私募股本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时比较常见的做法,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投资人和被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和方法

(一)“对赌协议”的主体

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其中投资方一般是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摩根史坦利、高盛、鼎晖等;融资方一般都是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永乐、雨润、太子奶等。在极个别的案例中,例如徐工和凯雷的并购中,也出现了国有企业签订对赌条款的情况。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签订对赌条款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不好操作,因此在我国,主要是民营企业选择通过对赌协议的方式融资。

(二)“对赌协议”以融资为目的

作为一种常见的财务安排,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的对赌条款,具体选择何种条款,由投资方和融资方协商确定。我国企业由于对对赌协议不熟悉,在目前的实践中,融资方一般是以一定期间内的财务业绩作为对赌条件,如果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业绩增长等财务性指标,则投资方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第二轮注资或出让一部分股权给管理层;如果融资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则管理层转让规定数额的股权给投资方。

(三)投资方一般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对象,以可转换优先股或者可转换债券为投资工具

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果达到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投资人就无偿或者低价向融资方的管理层转让股份或者追加投资等;如果达不到约定的条件,则管理层向投资人转让股份或者管理层溢价收回投资方所持的股权。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因为融资安排而订立的协议。对于这种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这种协议在合同法上属于无名合同。对于这种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调整,协议是否有效,都是在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1.“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源于拉丁文的contractus aleatoria,其中射幸与alea(意外死亡)和aleator(掷骰子者)有联系。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射幸合同作为一类契约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固定下来,如《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将射幸合同定义为:“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则规定:“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

从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看,射幸合同可以被定义为:在合同订立时,合同当事人对因为特定行为而导致的法律效果还不能加以确定,这种主观上具有预判性和客观上具有不确定性的事项被称为成为机会性事项,以此事项作为标的订立的合同就被称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具有碰运气的性质,实践中,保险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彩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合同等都属于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也是一种射幸合同。从射幸合同的要求可以看出,射幸合同至少要具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当事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对特定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当事人均具有获得利益或者损失的可能。

按照射幸合同的要求,对赌协议也应归类为射幸合同。首先,投资方和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对于企业未来的业绩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融资方主观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仍然不一定能达到双方约定的业绩标准。因为企业的经营业绩取决于多种因素,既包括主观因素也包括客观因素,因此对赌双方无法确定法律行为的效果,双方的约定是不确定事项,这符合射幸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其次,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均具有利益或者损失。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实现,则双方都受益,投资方也可以通过股价的提高得到利益;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则不仅融资方要丧失股权或者进行赔偿,投资方也会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其符合射幸合同的要求。

2.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为了防止人们投机,违反公序良俗,各国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因此,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一方面,一些射幸合同因为符合法律要件而合法,如保险合同;另一方面,一些射幸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合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例如,赌博合同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种,世界上除了个别国家,多数国家都将赌博视为违法行为,赌博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对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做出规定。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等法律的要求,要考察对赌协议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种,是否具有合法性,需要从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几个方面考察。目前实践中最具争议之处在于对赌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体现了等价有偿原则。

在对赌协议中,对赌各方通过对赌条款将投资或者受让股权的条件进行了约定,无论融资方是否达到约定的业绩标准,投资方都会获得相应的回报。投资人在投资进入公司后,如果约定的条件成就,投资方虽然付出了部分股权,却得到了股权上升的回报;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成就,投资人不仅不承担公司的风险,反而要求大股东对其收益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无论融资方的业绩情况如何,投资方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融资方却是利益与风险并存。这就和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内容明显的不同,因此有人对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

要考察对赌协议内容是否体现法律所要求的等价有偿原则,应该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资方的风险问题。在签订对赌协议中,投资方和融资方的风险是并存的,无论哪一方都不知道将来会有何种结果。表面上看,投资方利益是最大化的,但是,投资方实际上也面临着不可控制的市场风险。

第二,投资方在投资过程是否有付出。投资方在投资后,一般要帮助企业改制重组,提升企业业绩,解决公司的治理和激励问题等,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具体的工作都是在投资方的协助下完成的,因此投资方从开始的找项目到投资直至推出,都是有成本的,而不能认为就是“空手套白狼”。

第三,融资方和投资方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投资方的目的并不是接管企业,取得企业的控制权,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被投资方业绩越好,其得到的投资回报越高;如果被投资方企业业绩不好,则相应其回报是降低的。融资方的目的是通过投资方的资本注入,将企业做大。因此,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对赌协议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投、融资双方针对未来标的价值可能出现的情形,作出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从合同形式上看是一种‘零和’博弈,本质上是确保投资者获取最大化投资收益和控制管理层‘道德风险’的最优激励机制。”[1]

因此,对赌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从协议内容看,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符合社会需求,并未违背我国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关于对赌协议的性质

对于对赌协议这种无名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目前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属于股权转让协议,“从法的角度看,对赌协议实际上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安排,其实现最终体现的股权的转移。[2]”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属于投资协议,是投资方实现投资利益的手段。从表面上看,对赌协议似乎既是股权转让协议也是投资协议,但是具体内容还是要根据对赌协议的内容加以确定。

根据对赌协议的内容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投资方以一定的条件受让原股东的股权,在将来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条件成就,投资方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股权的出让方以及其他股东应履行一定的义务。这种协议属于股权转让性质,适用合同法、公司法。另外一种是公司的原股东向投资方定向增发一定的股份,并约定一定的条件。在将来约定的时点上如果条件成就,投资方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原股东应履行一定的义务。这种属于公司的定向增资行为,适用公司法。

在对赌协议中,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内容,都约定如果条件没有成就,则投资人不仅不承担风险,还有权要求原股东对其赔偿,或者转让股份。实践中有人认为这是投资的保底条款,因此对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对于这一问题,应该将股东的约定和投资协议的约定分开来进行分析。现实中,对赌条款中对于投资人的投资权益的保障条款均是由原股东来履行的,其担保义务均属原股东。在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中不存在投资收益保底的约定。也就是说,投资人与原股东约定的条件没有出现,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是原股东,公司并不承担赔偿义务。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规制。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对赌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对协议的双方产生约束力。

也有人将对赌协议与借款协议划等号,认为对赌协议本质上是借款合同,这是不准确的。因为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从对赌协议的设计目的来看,投资方的目的在于投资有潜力的项目,取得高额的股权收益,并不是资金使用成本。而借款协议的目的在于出借资金的一方将获得稳定的利息收益,至于资金使用方将资金投向哪个项目、哪个行业,并不重要。也正因为如此,对赌协议比借款协议复杂得多,特别是对于所投资的项目或者受让的股权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财务调查,将经济风险进行严谨的分析,对于协议的内容进行严密的设计,将投入、转让、退出程序进行事先设定。

正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对对赌协议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为了避免麻烦,各方一般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由离岸公司完成对赌安排。

这种做法至少反映出两个问题:第一,通过离岸公司的运作,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只要协议内容不违背也不规避我国强制性、禁止性法律,协议就有效,从而保证了协议的履行;第二,投资方和融资方之所以选择离岸公司的操作模式,也折射出我国法律相对滞后的状况,当事人由于对行为在我国的合法性心存疑惑,因此宁可舍近求远。

三、对赌协议中的担保问题

(一)传统意义上的担保

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保证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保证人的责任:连带责任或者一般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3)保障性。保证合同也具有保障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特性。

(二)对赌协议中的担保

在对赌协议中,原股东一般都要对投资人提供一种保证,这种保证就是原股东针对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做出的一种担保。一般来说,投资人无论是采用股权受让的方式还是以定向增发的方式投资,均按照公司原股东股权价值的N倍计算投资人的投资额,投资人在投资时,将设定一定的条件。一般表现为原股东对公司的利润指标进行承诺,如果在一定时点上达到了承诺的业绩指标,投资人的投资就取得了可观的收益,投资人将履行对于公司原股东以及管理层的激励。如果在一定时点上没有达到承诺的业绩指标,原股东将按照原来约定的业绩指标进行赔偿,或者将投资人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价将使投资人有一定的回报。

由此可见,原股东对投资人的这种承诺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主要担保公司的利润指标在将来会达到一个约定的数额。如果达不到约定的条件,则原股东保障投资人的投资回报。这种担保的性质与传统民法上规定的担保是否有区别就非常值得研究了。

(三)传统的担保制度与对赌协议中的担保制度之比较

1.性质不同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担保是一种债权担保,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的一种制度。该担保是一种从债权,以主债权成立与有效为前提。而对赌协议中的担保,既没有主债权,更不以主债权有效为前提。“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不同于债权出资,投资者支付一定的资本金,获得的是一定的企业股权。作为股权投资协议的附属协议,对赌协议是不同于作为债权融资协议附属协议的担保合同的。[3]”这种担保完全来自于原股东对于本公司经营状况的一个判断,是对于公司经营能力的一个担保。有人认为这是股权投资担保,类似隐名担保制度[4],也有人认为这相当于民法上的瑕疵担保。无论是哪一种类型,都与民法上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担保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使用民法上传统意义的担保的概念,来解决对赌协议的经济纠纷。

2.内容不同

传统意义中的担保制度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而对赌协议中的担保却是融资方对投资方投资的一种保证。这不是一种债权担保,而是一种投资保证,因此不能完全套用传统民法中的担保概念。

3.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在传统的担保制度中,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人就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是在对赌协议中不宜采用这一规定。一般在原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公司达不到一定的利润指标时,原股东将向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一般没有明确约定该赔偿责任是一般赔偿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原股东的承担责任方式就成为了纠纷当中的关键问题。因为,在公司的各个股东中,经济赔偿能力是不同的,如果确定为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投资人来说将是一个好消息。如果确定为一般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投资人来说可能就是一个坏消息。从协议的内容看,一般应将协议中的责任认定为按份责任。

在确定了原股东的按份责任后,如何确定原股东的承担责任份额就成为司法实践当中面临的另一个法律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是平均份额的方法,另一种是按出资比例划分份额的方法。这两种划分方法均可适用,但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赔偿份额的划分方法更加科学。原因在于原股东对于公司的利润指标进行了承诺,一旦实现了利润指标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享;一旦没有实现约定的利润指标,是公司经营中出现的一种风险,原股东也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这也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否则,小股东与大股东承担同样比例的赔偿责任就有失公平。

四、公司破产与对赌协议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资不抵债,就可能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在实践中,与对赌协议有关的破产问题包括两种:一种是在约定的期间未届满前,由于经营不善,不仅约定的业绩指标无法完成,企业还有可能破产;另外一种是在约定的期间内,融资方无法实现约定的业绩条件,投资方在顺利接管后,却无法组织运营,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局面。

虽然公司破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很常见,但是投资人在选择投资项目时是非常谨慎的,一般都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作为投资项目。正因为如此,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一般只约定了公司没有实现约定的利润指标,原股东有义务回购股权的内容,但是没有约定在约定的期间内,一旦公司破产要进行清算该如何进行处理,此时原股东是否应该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股权回购的纠纷。

投资人认为,原股东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的利润指标,应该遵守回购条款的约定,原股东有义务进行股权回购。而原股东认为,公司出现破产清算,是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不属于回购条款约定的内容,因此其无义务回购股权。

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客观看待,以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准。因为破产清算是公司终止的情形,不是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对赌协议中没有对公司出现破产清算这种特殊情况如何赔偿进行约定,只约定了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没有达到利润指标如何回购的内容。况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程序后,公司的股权已经不能进行变动,回购是无法完成的,也不具有操作性。

总之,作为一种国际投资中常用的财务工具,对赌协议是平衡投资方和融资方利益的一种有效机制。虽然该机制目前在投资领域中应用广泛,但是我国对其研究还不够深入,例如如何认识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如何解决协议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等。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尤其是其对推出机制的要求,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对于投资方还是对于融资方,都是有益的。 注释:

[1]张波、费一文、黄培清:《“对赌协议”的经济学研究》,载《上海管理科学》2009年第1期,第6页。

[2]谢德明、王君彩:《对赌协议:美酒还是毒药》,载《企业管理》2009年第4期,第32页。

常见的投资方法范文2

【关键词】投资经济项目评价;货币时间价值;现金流量;净现值

一、投资经济项目评价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是指对投资项目投入和产出的各种经济因素进行调查研究、计算及分析论证,以推荐最好方案;但是,必须是在完成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和工艺技术方案等的选择基础之上进行。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而本文主要是从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方面来分析投资项目是否可行。项目的财务评价主要是指依据现行财税制度,从财务角度分析、计算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通过预测的数据,计算各方案的财务评价指标,以考察项目本身财务上的可行性。国民经济评价是指从国家整体的角度来看投资项目队国民经济的净贡献,以此来判断项目的经济是否合理。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之间是相辅相成的,项目投资方案只有在两者均可行的情况下,此方案才可以通过。

二、投资方案的分类

恰当的对每个投资方法进行分类,是进行长期投资决策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在常用的投资方案中,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按从属关系可分为独立方案与互斥方法;按现金流动模式可分为常规投资方案与非常规投资方案。不同的投资方案,其适用的分析方法也有所不同。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不同的投资方案选择其适合的分析方法。

三、货币的时间价值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不考虑通货膨胀和风险性因素的情况下,作为资本使用的货币在其被运用的过程中随时间推移而带来的一部分增值价值。通俗的说,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今天的一元钱比将来的一元钱更具有价值。因为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所以现在的一元钱,只要存在投资收益性的机会,就可以进行投资,投资期满时,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在加上原始投资额,其数额必然大于原始投资额。例如,今天的1000和一年后的1000是不等值的,假如我们今天把1000元存入银行,银行利率为8%的情况下,一年后得到1080元,多出的80元就是经过一年的投资所增加的价值。我们称它为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今天的1000元等于一年后的1080元。由于不同时点的资金价值是不相同的,所以,在进行比对时,必须将不同时点的资金折算成同一时点之后才能进行比较。

在实际工作中,货币的时间价值通常以利息为表现形式,资金的增值额一般都作为追加资本继续被企业使用,所以一般按复利进行计算。复利现值、复利终值、年金现值、年金终值为几种常见的形式。

四、企业的现金流量及其估计

(一)现金流量

“利润是一种理想,现金才是真实的”。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现金流量的收支起着决定性作用。现金流量是指一个投资项目从筹划、设计、施工、投产直至报废(或转让)为止的整个期间各年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的总称。这里的现金主要指的是广义的现金,不仅包括货币资金,还包括投资项目需要投入的企业现有的非货币资源的变现价值。例如,一个投资项目需要使用原有的旧机器设备、厂房等等,则相关的现金流量是指它们的变现价值而非账面价值。现金流量包括现金流出量、现金流入量以及现金净流量。

(1)现金流出量是指投资项目在整个投资与回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现金支出。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垫支流动资金才、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维护保养等使用费支出。固定资产做为企业一项重要的资产,其投资所需往往是投资项目最重要的一项现金流出。所以,企业大量现金流出一般都是因为固定资产的投资。

(2)现金流入量是指投资项目在整个投资期和回收期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现金收入。主要有营业现金流入量、投资固定资产报废时残值的收回以及回收的流动资金。从每年的现金流动结果来看,增加的现金流入一部分是利润造成的货币增值;而另一部分就是以货币形式收回的折旧,因为从管理学来看,企业是通过折旧把资金收回。所以,实际上营业现金流入量就是利润加折旧。

(3)现金净流量反映了企业本期内净增加或净减少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数额。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是不能相加的,企业在估算时应注意到这一点。其实,企业的长期投资的投资支出和收回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现金流转的过程。

(二)现金流量的估计

在实际工作中,项目的现金流量的估计一般划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为投资初期的现金支出、营业现金流量以及投资结束时的现金流量。一般用总量分析法和差量分析法来估计其现金流量。总量分析法是对投资项目发生的所有现金流量进行计算,一般用于投资项目扩大收入现金流量的估计;差量分析法即按照各类现金流量的差额来进行计算,一般用于固定资产应否更新的决策。在企业投资决策中,最关键最复杂的是营业现金流量的估计。所以,在运用上述两种方法时计算营业现金流量的估计时,应特别谨慎。

五、投资项目主要的财务评价方法

投资项目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与此相对应的各指标的评价方法可分为静态评价方法与动态评价方法。

(一)静态评价方法

静态评价方法是指在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时,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直接按投资项目形成的现金流量进行计算的方法。主要包括投资报酬率及静态投资回收期。投资报酬率是指项目达到生产能力后的一个正常生产年份内利润总额与项目总投资额的比率。其反应某一投资项目投资一年能给企业创造的全部利润,该指标越高,说明投资效益越好;反之,则相反。投资报酬率简单、明了,但是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难以正确的反映出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一般只适用于投资方案的初选。静态投资回收期即投资返本的年限,是指项目投产后每年的净收益补偿原始投资所需的年限。静态投资回收期等于投资额除以每年现金净流量,前提是有关方案每年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必须相等。在企业进行某一投资决策时,应先计算前述各财务指标,然后再进行对比分析。一般,不同部门或行业都会预先确定一个基准投资利润率和静态投资回收期,只有计算出的投资利润率和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基准投资利润率和静态投资回收期时,此方案才是可行的;如大于,则此方案不可行。由于静态评价方法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只有在对投资期短或对投资项目进行初选时才有其实用价值。

(二)动态评价方法

动态评价方法是指在计算投资项目所形成的现金流量时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动态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净现值率、内部报酬率以及外部报酬率。现介绍几种常用的动态评价方法;

(1)净现值(NPV)。净现值是指特定项目方案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与未来现值流出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其计算公式为NPV=FV0—PV0或NPV=∑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该指标反映的是投资项目在其寿命周期内的总的获利的动态评价指标,充分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对未来不同时期现金流入量的影响,因而它是一种较为广泛使用的投资决策指标;所以,在利用该指标进行决策时,对于独立方案,净现值应大于或等于零,才是可取的;如果小于零,则应放弃该方案;对于互斥方案,首先根据独立方案的原则进行筛选,然后再按筛选出的可行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的方案。但是,当各个投资方案原始投资额不同时,净现值这个评价指标就失去了可比性,因为,投资额大、净现值也大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例如,设某企业有A、B两个投资方案,投资额均为10万元,均可使用5年,均采用直线法折旧;A方案,每年销售收入为1.5万元,每年的付现成本0.4万元,期末无残值;B方案每年销售收入为1万元,付现成本为0.3万元,期末残值0.2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为25%,投资报酬率为10%。则企业应选择哪个方案?NPVA=【(1.5-0.4)*(1-25%)+2】*(P/A,10%,5)-10=

0.709万;NPVB=【(1-0.3)*(1-25%)+2】*(P/A,10%,5)+0.2*

(P/F,10%,5)-10=-0.30405万;由于NPVB=—0.30405小于零,所以B方案不可行;而NPVA=0.709大于零,所以企业应选择A方案。

(2)内部收益率(IRR)。内部收益率是指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也称内含报酬率。内部收益率反映了投资项目内部潜在的最大盈利能力,即投资项目每年的净收益偿还全部投资后,可以获得的最大收益率。内含收益率的公式为∑AR/(1+r)R—A0=0;其中r为内部收益率,AR为R期的现金净流量,A0为初始投资额。当某一投资方案未来净现金流入量之和等于初始投资额时,内部报酬率等于零,说明投资既没有亏损也没有盈利;大于初始投资额时,内含报酬率大于零,说明企业收回初始投资额外,还盈利了一部分;小于初始投资额时,内含报酬率小于零,说明企业不仅没有收回初始投资额,而且还发生了亏损。同样的利润额,取得的时间越早,内部收益率就越大,越迟,就越小;取得的盈利越多时,内部收益率也越大。

内部收益率的计算较为复杂,当各年现金流入量均衡时,可通过年金现值计算原理和内插法计算内含报酬率;当各年的现金流量不等时,一般采用逐步测试法计算。由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每期现金净流量是不相等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采用逐步测试法。其计算原理为先估计一个折现率,然后计算净现值;如果净现值为正,说明方案真实的内部收益率大于估计的折现率,则应提高估计的折现率再进行测算,直到测算的净现值正值接近零;如果净现值为负,说明方案真实的内部收益率小于估计的折现率,则应降低估计的折现率再进行测算,直到测算的净现值负值接近零;然后根据相邻的两个正负净现值的折现率,利用内插法计算出其近似的内部收益率。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如果是一个独立的方案,应将计算出的内部收益率与行业或部门基准收益率比较,如果计算出的IRR大于或等于基准IRR,则此方案可行;反之,则应放弃此方案。如果是互斥的方案,第一步与独立方案相同,第二步是在选出的各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内部收益率最大的投资方案。内部收益率通常用于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中,因为它反映的是项目能够接受的资金成本率的上限;克服了各投资方案在初始投资额不等时不能进行可比的困难,弥补了净现值的缺陷。所以,内部收益率是投资效益评价的主要指标。但是,内部收益率是以再投资为假设,存在较大的主观性,而且计算复杂,很可能无解,有时还会给企业决策带来困扰。

投资决策是企业投资时必须慎重考虑的一重要项目,当企业决定投资某一项目时,必须结合管理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通过各投资项目主要财务评价方法对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结论,以判定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从而选择适合企业的最优投资方案。

参 考 文 献

[1]毛付根.《管理会计》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常见的投资方法范文3

关键词:小企业;投资风险;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投资作为高风险、高收益、高增长潜力的一种新的资源配置方法或投资方式,对深化金融改革、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一国的综合国力,以及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新技术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的风险投资尚处于培育和探索的初期,发展还比较滞后,规模也比较小。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方式与发达国家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还有很大差别,如何借鉴世界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发展道路,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中小企业投资风险成因

1、资金利用不合理。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相对缺乏,主要以实业投资特别是对内投资为主,而且中小企业又缺乏控制投资风险的相关人员和经验,使投资的管理出现薄弱环节,经常出现盲目投资、重复投资和投资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对资金的利用不合理,进而对资金投资的未来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最终形成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

2、非分散投资风险。这种情况主要指一些中小企业把投资主要放在一个投资项目,或者企业的非分散投资方式。如果该投资项目或者被投资企业出现效益低或者亏损,就会导致投资企业出现重大的财务困难,甚至倒闭。所以,这种非分散投资风险会加大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

3、被投资企业因素造成的投资风险。企业将自己的资金、资产等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希望获得较好的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经营管理不善而出现经营性亏损,或无法按期向投资企业支付红利或偿还本息,势必给投资企业带来风险,造成经济损失。

三、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对策

1、由合适的决策人进行决策。我国中小企业大都有一个特点就是家族制管理。体现在决策上,往往由企业中的“家长”一个人说了算,凭“家长”个人的好恶选择投资对象(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由于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决策失误频繁出现。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不能仅披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外衣,一定要真正吸纳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内涵,形成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科学决策机制,多听专家意见,进行团队决策,采取民主决策和集中决策有机结合的决策办法。

2、选择恰当的决策对象。决策对象的选择是决策问题的核心。选择决策对象(投资的企业或投资的项目)的关键是有效地预测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有效的投资预测结果,正确选择对企业而言最适合的投资方案。因此,投资预测是投资决策中最为重要的前置环节。没有准确的投资预测,投资决策肯定不会科学。而要做好投资预测,各方面信息的收集工作又显得极为重要。

3、制定科学的决策程序。决策流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内容,事前要有缜密的调研分析、专家评估和民主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事中的实施过程要有检查监督,事后要有反馈报告。在每一阶段切实加强执行力和效率。其中,事前的投资决策尤为重要,它是企业在投资前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以决定投资与否的系列过程。此过程中常见的决策方法有模糊综合评价法、权益价值法和期权定价法的互补。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权益价值法和期权定价法的互补应用分别对项目的风险和价值进行定量评估,虽然较好地解决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统一问题,但是这些评价方法没有综合考虑风险和价值因素,亦未能为决策者提供一个确定的项目选择意见,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建立模型来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单位: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开全,兰飞燕.高科技产业与资本市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常见的投资方法范文4

[关键词] 机会研究 企业管理 投资 战略

一、机会研究的概念

机会研究是一系列有关投资活动的起点。是在将项目意向变成项目建议过程中,对所需的参数、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的主要工具。它应分析涉及项目的以下各项:自然资源、生产要素、经济规模、相关产业、衍生产业、政府政策、环境影响、市场分析、国际行情等。

机会研究包括一般机会研究和特定项目机会研究。

一般机会研究包括地区研究、产业研究、资源研究。

地区研究:设法确定在一个特定地区的机会,例如在四川省,在川西平原,在三峡库区等等。

产业研究:设法确定在一个限定的工业部门内的机会。例如在化肥行业,在饲料添加剂工业,在工程塑料工业等等。

资源研究:设法确定以利用自然资源、农产品和工业品为基础的机会。例如天然气加工工业,发酵工业,金属加工工业等等。

一般机会研究所确定的是项目清单,而特定项目的机会研究所确定的是清单中遴选出来的特定项目,因而特定项目机会研究通常应放在一般机会研究之后进行。

特定项目的机会研究,是将一个项目意向变成简要的投资建议,它比一般机会研究更为常见,它的目的是迅速而经济地确定一项投资可能性的明显论据,刺激投资者企业家作出响应,机会研究成果最好属于商品范畴,企业家选择的余地较大,而项目建议书是“由企事业单位、部门”编报的,选择的余地较小。

二、企业管理中的机会研究方法

1.内外在分析。内外在因素分析法是研究企业内部状况与企业所处的外部行业大环境的研究方法。内外在因素分析法较好地对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分析纳入一体,但这个方法最大的缺陷在于它是一个静态的分析方法.不能适应变化的环境要求。

2.SWOT分析。SWOT分析是使企业的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相协调的研究方法。运用“SWOT分析法”可以找出企业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然后再确定企业的长期发展方向。“SWOT分析法”虽然是一个很好的分析工具,但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

第一,“SWOT分析法”不够准确。例如。如果不从产业结构与企业竞争优势来分析。有很多因素很难去断定对本企业到底是机会还是威胁;再如,很多企业的优劣势也不是显而易见的。而要视企业条件和产业关键因素而定。第二,“SWOT分析”重在长期的目标,而对厂商每天要面对的竞争战略的判定也必须通过产业分析作为其基础。

3.价值链分析。价值链分析是Michael Porter在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这是一种分析企业内部环境的研究方法。

“价值链”的作用在于将企业的总体经营过程划分为具有不同功能的活动。一个企业的价值链就是这些具有不同功能的企业活动的集合。这些活动又可以被划分为两个大的类别: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按照Porter的定义,“基本活动是涉及产品的物质创造及其销售、转移给买方和售后服务的各种活动”,而辅助活动则“是辅助基本活动并通过提供外购投入、技术、人力资源以及各种公司范围的职能以相互支持”。

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又可以划分为更加详细的类别,比如,基本活动可以划分为内部后勤、生产经营、外部后勤、营销和售后服务:辅助活动可以细分为企业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和采购。

价值链分析更适合用于对企业的竞争优势的分析,而不适用对行业的投资机会的分析。

三、发挥机会研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1.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在初步筛选投资机会后,根据对企业拥有的资源分析,运用SWOT(Strength,Weakness,Opportuni―ty,Threat的缩写,即优势、劣势、机会、对手)分析法,结合外部环境及其变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制定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作为企业综合性战略,是企业制定未来至少l5年甚至30年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及阶段性发展计划。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必须具有前瞻性,能够把握世界经济的潮流和发展方向,了解未来市场的变化、社会的需求、科技的进步,以此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2.制定投资战略。把握好投资机会的关键,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好投资战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通常企业投资战略主要依托企业富有竞争力的核心资源进行发展,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资源,合理运用企业的外部资源。投资战略一般都是依靠企业拥有的强大资金、技术、人力、管理等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可利用资源,并以此来发展和壮大自己。制定投资战略要分析即将进入的行业技术结构、技术水平和竞争结构差异及平均利润率水平,战略方向要面向产品和市场的发展。

3.把握投资方向。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战略,结合外部经济环境及国家经济政策,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进行科学地分析评估,选择具体的投资方向。在选择投资方向的过程中,要注意分析企业的产品结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国家鼓励发展类的产业,还是限制类的或是禁止类的项目。

企业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投资开发项目、填补市场空白项目、技术优势项目、配套加工项目、公用市政项目、政府鼓励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

企业投资只有结合自身实际,才能使企业真正得到发展。对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容量的企业,要加大资金和技术改造的力度,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扩大市场占有率;对产品市场饱和、竞争剧烈的企业,要大胆调整产业结构,转产新产品;对产品单一、利润空间有限的企业,要推进多元化或上下游一体化战略;对达不到规模效益的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使之产生规模效益;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改造向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变。

四、结束语

机会研究是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最基础的工作。是进行项目建议书之前的准备性调查研究。它是提出项目设想,重点是投资环境分析,确定投资方向是指为寻找有价值的投资机会而对项目的有关背景、资源条件、市场状况等所进行的初步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以能满足投资者捕捉投资机会,决定是否发起项目,它是项目前期工作的起点。机会研究的方法主要是依靠经验进行粗略的估计,参考类似项目套算,精确度不是很高。

参考文献:

常见的投资方法范文5

在一般情况下,投资增值宜早不宜晚,采取定期定额投资的方式,可有效减少风险,亦能达到自律性作用,发挥出平均成本投资法的效果。利用这种储蓄方式来投资,可以获得积少成多,细水长流的好处。

目前,基金定投是在国内市场最为投资者熟悉的定期定额投资方式。采用此种方式,投资者首先选择一只或几只基金,在确定扣款金额和周期后即可开始投资。

由于是定额供款,在基金净值较低时投资者便可购人多一些基金份数,价位高时则相对买少一点,达到平均成本法的效果。在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如基金净值几经反复,最终上升,则每月分段购入的基金平均成本价就会比一次入市为低,降低了出入市对投资回报的影响。采用这种投资方法,投资者不必刻意捕捉入市时机,也毋需担心短期的市场波动,频繁操作,分散了投资市场多空,化解了基金净值起伏的风险,从而享受基金净值上扬带来的利润。

以上证指数为例,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的18年间,1990-1991年指数最高只有约300点,即使期间经过几次高低起伏,2007年上证指数最高已超过6000点,升幅高达20倍。

除了上文提到的摊薄成本、分散风险的特点,基金定投还有以下几个好处:

1、不用过分考虑投资时点,只要对市场前景看好,就可开始投资,将人为主观判断的影响降到最低。

2、适用于长期理财目标。基金定投的复利效果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体现,因此,投资者在制订退休养老、子女教育等长期理财规划时,可将基金定投方式作为主要选择。

3、各种费率优惠方案可帮助投资者降低成本。现时各家基金公司和代销银行都在申购费率上给予定投客户一定的优惠,最高优惠幅度可达到六折。

4、手续简便,起点金额低。目前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最低只需300元人民币即可。

基于以上的特点,基金定投业务较受年青人和其他普通投资者的欢迎,这种投资方式可以让他们每月只花少量的资金,就能参与专业的投资市场,分享投资收益。

常见的投资方法范文6

[关键词]私募股权融资 对赌协议 财务绩效 路径依赖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9-0089-05

一、成长型企业的私募股权融资:我国企业融资选择与融资顺序理论矛盾的揭示

继企业融资问题研究中的现代资本结构理论――MM理论(Modigliani和Miller理论)出现之后,美国经济学家梅耶斯和马基卢夫(Myers and Mailuf)于1984年在《资本结构之谜》中首次提出并证明了著名的啄食顺序理论(Pecking Order Theory),也称融资顺序理论,即当企业要为自己的新项目进行融资时,将优先考虑内部融资(留存收益与折旧),其次是举债融资,最后才考虑股权融资。该理论对MM理论最大修正就是放弃了充分信息这一假定,引入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若公司选择外部股权融资方式则会引起公司价值的下降,引发一个不利消息;若公司有内部盈余,应当首先选择内部融资方式或当公司必须依靠外部资金时,发行与不对称信息无关的债券,公司的价值就不会降低。此外,信息不对称还导致各种融资方式之间成本的差异,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进行任何的外部融资都会产生成本,引起公司价值的下降,而内部融资方法则不会增加公司的成本。因此,该理论认为内部融资是最优的融资方式,而外部股权融资是最后一种备选方案。

尽管融资顺序理论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印证,但近年来国内学者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进行深入研究后的实证结果则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研究表明:第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偏低,体现在股票发行时的市盈率较高,股利支付率低和不分配现象较普遍;第二,债券市场不发达使得企业债券融资困难重重;第三,有相当数量的公司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几乎没有内部积累,无法利用内部融资;第四,部分企业经营绩效不理想,在企业迅速发展壮大所迫切需求的资金压力下,客观上造成了外部融资成为其依赖和首选的融资方式,而私募股权融资是除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包括上市后的再融资)之外的另一种主要的外部融资方式,在许多情况下,对于尚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和上市要求的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甚至成为唯一的选择。

朱武祥(2003)认为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融资行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外部股权融资完全依赖阶段、外部股权融资部分依赖阶段和现金流自由充裕的财务自由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针对成长初期阶段的公司。成长型公司的财务特征表现在:(1)伴随着收入的快速增长,投资扩张速度及规模也在迅速提高,并且往往投资增长速度超前于销售增长速度,从而造成负的现金净流量;(2)高投资造成高经营杠杆,经营风险加大,迅速扩张又使得财务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负债融资的财务压力较大且过多的债务会导致债权人的投资谨慎;(3)内部融资能力极为有限,留存收益与折旧基金的增长达不到投资扩张所需资金的要求。此外。成长型企业更容易碰到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表明,在不健全的资本市场机制下,经理人拥有较多的私有信息。因此,成长型公司经理人的投资信息决定了融资方式的选择。截止2009年3月13日,我国主板上市公司1603家,中小板上市公司273家(上交所和深交所统计数据),与我国庞大的企业数量相比微不足道,很多成长型公司无法利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外部股权融资,于是,私募股权融资成为了这类企业外部股权融资的必然选择。

二、对赌协议:基于融资方财务绩效的私募股权融资协议

与私募股权融资相伴而生的是投资方与融资方签署的对赌协议,这是成长型企业选择这一外部股权融资方式必须付出的代价。对赌协议(Valuation Adiustment Mechanism),即“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融资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即双方为确保各自的利益而列出的一系列金融条款。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同时,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未来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鉴于其立足于“未来”,因而在财务理论上,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期权形式。当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经营绩效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或者投资方不能或不太关注融资方的战略方针与经营过程而仅注重其绩效结果时,利用对赌协议,投资方可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权益并锁定自身的投资风险。而作为融资方的企业(主要是成长型企业)则以股权为代价获取高速增长所需的大额资金以解燃眉之急。

纵观我国近年来对赌协议的案例不难发现,“对赌”的投资方几乎都是具有外资背景的大型金融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鼎晖、高盛、英联、新加坡PVP基金等,而融资方则多为成长型企业。它们遇到的共同问题是,随着企业迅速发展与壮大,资金严重不足且在国内上市难度较大,融资渠道有限。从投、融资双方签署的对赌协议条款来看,大多以直接的财务绩效为“赌注”,如蒙牛乳业、雨润食品、海王星辰、太子奶、中国永乐、徐工集团、港湾网络、飞鹤乳业等均以财务业绩为协议条款指标,也有少数公司以股价、期货价格以及公司上市等非直接财务绩效作为“赌注”,如华润集团、碧桂园、中国高速传动以股价为“赌注”,深南电A赌的是原油期货价格。而中华英才网则以上市作为“赌注”(见表1)。

纵观近年来对赌协议的实践,普遍体现了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对赌”中赌的大多是“业绩”。目前国内对赌协议主要选择的是反映财务绩效的绝对数和相对数指标作为“赌注”,如销售(营业)额与销售(营业)增长率、利润额与利润增长率、息税前利润等。若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达到某一标准,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鉴于此,对赌协议实质上是资本市场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最高境界是实现双赢,即投、融资双方共同努力,一方出“资”,一方出“力”,实现把蛋糕做大的目标。在赌“业绩”的公司中,从赌输的案例来看,融资方公司都是输在业绩上,而不是协议本身上,太子奶集团和永乐公司是典型的输在“业绩”上的企业代表。可见,未来“业绩”决定了投、融资双方的对赌结局。2、“对赌”的筹码往往是“股权”。上述案例公司中的绝大多数是以股权作为“对赌”的对象,他们要么在“对赌”中获得股权,要么失去股权。可见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企业内在价值评估方

式。企业的内在价值(整体价值)等于股权价值与债权价值之和,由于债权价值基本等同于账面价值,因而,最能体现内在价值的是企业的股权价值,而股权价值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未来的业绩。既取决于它未来赚取现金流或利润的能力,因此,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而解决的办法就是从财务的角度进行基于业绩预测的价值评估。3、对赌协议通常签订在融资方上市之前。投资方利用上市前融资方资金短缺的有利时机,通过对赌协议的条款刺激企业业绩迅速提升,完成上市目标后,融资方的企业价值被重估和提升,投资方从中获得高额投资回报。4、对赌协议中的风险往往与融资方最初对自身的高估值有关。我国企业输在对赌协议上的原因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大类:(1)成长型企业往往会被高速成长阶段的业绩所迷惑,从而既高估市场容量又高估自身的发展能力,太子奶和永乐事件均属此类经典案例;(2)成长型企业在刚刚被市场接受时就过早高估未来,甚至过早以预计扩张后的业绩来评估自身价值;(3)企业在签署对赌协议时没有进行科学的、符合资本市场估价机理的价值评估,业绩预计带有盲目性;(4)价值评估中没有充分估计系统性风险,一味陶醉于自身的优势之中;(5)由于企业对自身的高估值,在上市前的私募中以“上市”作为赌注,一旦上市无望,即陷入投资方的“债务”之中。2008年我国共有50多家已经通过聆讯的地产公司被挡在香港交易所大门之外,其中有近一半进行了上市前的私募股权融资,昌盛中国地产有限公司2006年与高盛旗下的创投基金GSSIA签订协议,以20%股权作抵押,发行可转换债券,在上市受阻的情况下面临可转债到期无法偿还,只能出售项目的局面。

三、对赌协议中融资方财务绩效增长的路径依赖:企业可持续增长与超常增长的财务保障

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对赌”财务绩效,对赌协议中的财务绩效本质上要求融资企业首先必须保持可持续增长的态势,在此基础之上,还要实现高速增长。可持续增长及超常增长的价值实现是有条件的,企业增长的财务意义是资金增长,从融资角度来看,企业增长实现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即完全依靠内部融资的增长、可持续增长以及主要依靠外部融资增长。显然,签署对赌协议的成长型企业正是因为不能完全依靠内部融资的增长而实现业绩增长,才被动地委身于投资方,因此,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增长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超常增长是对赌协议的融资方必须达到的目标。

1、可持续增长的路径依赖及其对赌协议的绩效要求。

根据罗伯特・希金斯(Robert・C・Higgins)1977年提出的概念,可持续增长(Sustainable Growth Rate)是指在不耗尽现有财务资源的情况下,即不增加股权融资,并保持先前的经营效率(销售净利率和资产周转率)和财务政策(股利支付率和资本结构)的条件下公司销售所能增长的最大比率。拉巴波特(Alfred Roppapon)认为可持续增长应该与持续价值创造相一致,即持续的增长应该带来的是持续的股东价值增加,科雷(John L.Colley)通过设定一系列假定,对现金流量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测算。定义了当现金流量等于零时的增长率为可持续增长率,他指出现金流量与增长率之间是线性负相关关系。企业可持续增长的意义,不是说企业的销售增长率不可以高于可持续增长率,而在于经理人必须事先预计并且解决公司超过可持续增长率时所导致的财务问题。于是,范霍恩(Van Home)在Higgins稳态模型的基础上又提出了非稳态模型,即企业存在增发新股(股权再融资)或改变现有财务比率情况下的可持续增长模型。依据上述理论,要维持企业可持续增长,必须设计出兼顾企业长期利益与短期绩效的制度安排,稳定企业盈利模式、资本结构与股利分配政策,在企业稳定持久增长的前提下,价值才能被持续地创造。

签署了对赌协议的企业首先要维护可持续增长态势,因为可持续增长率为经营者提供了企业增长速度的基本参考值,即要实现可持续增长,企业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之间的比例要完全按照上一年度的状态复制。事实上,这一要求在成长型企业中的实现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其路径依赖体现在:(1)要保持现有的营业净利率不降低,必须要使实际销售增长率等于可持续增长率,并将成本费用水平控制在销售增长容许增长的水平上;(2)要保持总资产周转率不降低,必须使销售增长与资产规模相适应,盲目的扩张可能会破坏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降低周转率;(3)要维持现有的资本结构,负债的增长必须与内部融资增长相匹配,任何提高资产负债率的政策都伴随着财务风险的加大;(4)即使在业绩良好的状态下也不能提高股利支付率,如此才能保证内部融资的稳定增长不被高股利支付所吞噬。然而,成长型企业的实际增长率往往超过可持续增长率,由快速扩张导致的成本费用水平往往与销售增长不匹配,从而带来严重的资金短缺,使得签署了对赌协议的企业难以维护可持续增长态势,更为严重的是,对赌协议对绩效的要求远非保持可持续增长率即可,而是要实现超常增长。

2、超常增长的路径依赖以及对赌协议目标实现过程中的高速增长风险。

如前所述,要兑现对赌协议条款,仅仅保持可持续增长率还远远不够。在蒙牛乳业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方签署的对赌协议中设定:在2004-2006年的3年内,蒙牛乳业的每股盈利复合年增长率超过50%,投资者才会出让最多7830万股给融资方;否则,融资方就要将最多7830万股股权转让给机构投资者或者向其支付等额的现金。在高盛、英联以及摩根士丹利联合注资太子奶集团7300万美元的对赌协议中规定: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若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降低投资方股权;若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董事长将会失去控股权。显然,上述协议中的业绩增长已不是融资方先前的增长率,而是超常增长率,即要求的实际增长率大于可持续增长率。

实际增长率大于可持续增长率的情况通常会出现在企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阶段,但是按照生命周期理论,公司不可能总处于高速增长阶段。Van Home提出的非稳态可持续增长模型提供了实现超常增长的财务路径依赖,包括提高营业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留存收益率、权益乘数以及发行新股,路径之一,通过提高营业净利率可以增强企业产生现金的能力,从而增强内部融资能力,为企业高速增长提供保障;路径之二,通过提高总资产周转率可以增加单位资产产出的销售收入,从而减少销售增长时对资产的需求;路径之三,通过提高资产负债率,利用财务杠杆正效应获得业绩增长;路径之四,通过降低股利支付率可以提高留存收益比例,实现内部融资增长;路径之五,发行新股,即再次进行外部股权融资。然而,对于一个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来说,以上的四个财务路径都是不可以依赖的。

第一,营业净利率的提高不仅取决于企业内部的经营能力,还要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这一系统性风险的变数在全球化背景下是企业实现“对赌”绩效的最大风险。按照永乐与摩根士丹利等签署的

对赌协议,如果想保持控股权,从2005-2007年的3年间,永乐的年净利润增长率至少要达到52%。而净利润要达到不割让股份的6.75亿元,则增长率要达到47%,按照永乐2005年以前的增长率水平,永乐要想不输掉对赌协议,对赌期间的净利润增长水平至少要大幅度提高17.5%。然而外部环境似乎并没有给永乐这一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家电行业的盈利模式和市场竞争使得永乐最终输掉了这场“赌局”。

第二,成长性企业高速增长的销售业绩往往伴随着快速扩张,资产投入的增长往往会超过或超前于销售的增长。也就是说,即便资产增长不超过销售的增长,也会因为其超前性(先扩张。后产生销售增长效应)而造成与销售增长不能同步进行的局面,使得资产周转率不能提高甚至下降,从而影响超常增长的进一步实现。永乐在判断仅靠本身资源扩张实现的净利润水平几乎不可能达到对赌协议的要求后,一改以往“重利润轻扩张”的稳健策略,加快了并购步伐,先后并购了广东东泽、四川成百、厦门灿坤、厦门思文、河南通利等企业,将被并购企业的盈利注入到永乐的财务绩效中,以期达到对赌协议的净利润要求。但事与愿违,其付出的代价是,2005年永乐每平方米的收入(资产周转率)从2004年的40472元下降至25482元,下降幅度高达37%,毛利率也下降了0.6%。

第三,财务杠杆的提高是有限度的,超过某一限度,必将加大财务风险,产生债务危机成本,同时高债务也必将导致债权人的厌恶,从而堵塞了企业再次负债融资的渠道,甚至导致企业面临破产局面。2009年1月,中新地产(香港交易所代码:02528)的可转债利息未按期支付,穆迪将其公司评级和高级无抵押债务评级由CaM下调至Ca,这一评级相当于认定企业基本无力偿还债务本息。严重亏损,接近破产。2009年2月,穆迪再次将绿城中国(香港交易所代码:03900)的评级由Ba3降至B1,优先无抵押债券评级由B1降至B2。

第四,依据以戈登(Gordon,1959)等为代表的“在手之鸟”股利理论,以巴恰塔亚(Bhat-tacharya,1979)、约翰和约瑟夫(John and Joseph,1985)等为代表的信号传递理论,以及伊斯特布鲁克(Easterbrook,1984)用理论研究股利问题的上述股利相关学派的观点。股利支付率的高低将会影响公司价值。因此,以降低股利支付率的方式来提高企业增长率对大多数公司而言并没有很大的利用潜力,尤其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已经较低,历年股利支付率为零的公司也占相当的比例。非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几乎无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