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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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方案

资产证券化方案范文1

1 启动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的必要性

在数字化时代下电子档案文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这就为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冲击,当前我国档案著录主要是针对纸质档案制定的,在电子档案文件著录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与国际上通用的档案著录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在现代社会发展形势下,启动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具有一定必要性和紧迫性。为进一步适应电子时代档案著录的需求,我国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对电子档案进行深度整理研究,以推进房地产产权档案服务质量的提升。

2 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的难点

2.1 著录格式中的著录项目设置更为复杂

首先,表达电子档案结构的著录项太少,电子档案除了要著录其结构的载体类型标识、数量及单位、规格等特征信息外,还应著录字符、字节、文件的逻辑格式等信息,如果是程序文档的话,还要著录版本、编程语言等信息;其次,现有著录格式缺少对产生电子档案信息系统的著录要求,未将产生电子档案的应用软件、操作系统、文件名(亦称数据集名)、硬件环境等方面的系统信息纳入著录项目。

2.2 著录规则的系统性更强

著录规则的系统性要求著录规则具有一定的体系,目前我国在档案著录规则体系建设方面虽有进展,但尚未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著录规则体系。因此,要想解决电子档案著录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就必须要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著录规则体系。

2.3 著录来源更为重要

来源原则要求电子档案著录必须含有关于电子文件来源及背景的信息。电子档案著录信息应包括文件的原文、背景和来源、文件的文档结构、文件的格式和内容、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查找与利用的方式。现代档案著录不仅仅与档案本身有关,而且已扩展到产生和使用档案的背景信息及产生档案的系统(或文档系统)信息。可见,描述档案来源的背景信息在现代档案著录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对大多数电子文件来说,确定其来源是比较容易的,但也有部分电子文件具有多个机构或个人组成的联合来源,同一来源的电子文件被分散开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现有的电子档案著录体系需要在多份著录文件或检索工具中多次重复著录同样的生成者、背景信息及关联信息,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网络环境所提供共享功能的一种浪费。

3 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的有效策略

3.1 建立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规范和标准,实现多级著录

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是一种对信息资源进行控制的过程,属于异种智力控制,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是电子档案文件得以有效利用的前提和基础,促进房地产产权档案的实际价值的有效发挥,真正实现房地产产权档案资源共享。为进一步实现电子档案的深度整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规范和标准,建立完整的多级著录规则,完善规则的版本体系,制定《电子档案著录细则》,促进电子文件著录问题的妥善解决。

以国际档案为标准进行分析和研究,得知建立档案著录规则标准的均设有档案著录的多级著录规则,以保证档案著录能够将电子档案文件的实体管理中各个级别进行清晰准确的反映,推进房地产产权电子档案的高效化管理,提高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的顺利开展。多级著录标准应当在社会工人的理论原则基础上,与实践结果相结合,进一步建立起独立性强的档案著录结构和系统,从整体上推进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的总体效率的提升。

3.2 构建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软件平台,实现全程著录

在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中,为提高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质量,应当对现代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有效运用,积极构建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软件平台,为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提供可靠的基础。尤其是房地产产权电子档案具有一定灵活性和易变性,为保证电子档案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当采取以动制动的策略,转变以往静态的、线性的著录过程,逐渐向动态的且多维的著录方式转变,积极构建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软件平台,对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有效应用,实现全程著录,保持每一阶段电子档案信息的动态性和可控性,以房地产产权档案的内容和背景信息为主要依据,对电子档案进行深度整理,提高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的效率,推进房地产产权档案事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3.3 细化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外包模式与管理

在房地产产权电子档案的管理过程中,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外包模式与管理的细化,就是在对房地产产权电子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房地产产权电子档案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实现房地产产权电子档案文件的优化配置,促进电子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人力物力资源、资金、设备及管理技术的有机融合,从整体上提高房地产产权电子档案的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的外包条件与操作方式,切实提高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外包模式与管理的效率,推进房地产产权电子档案事业的稳定发展。

资产证券化方案范文2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

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

)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 梁志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综述[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21-24.

[5] 刘晓忠.真实销售考验资产证券化纯度[n].证券时报,2006-8-7(9).

资产证券化方案范文3

[关键词] 银行 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

一、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官方数据,我们可以对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贷款规模做一个保守的估计。截至2007年末,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03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6.35%;虽然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总量还是高居不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个季度都有所增长。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主要有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影响和金融监管机制等。

二、 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1.缺乏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特别是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更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缺乏被市场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使人信服。这会直接导致证券发行成本的增加,证券化后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需求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体系不畅通。

2.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我国的资本市场一直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较少,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较多,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化,多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敞口也随之扩大。需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呈正态上涨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资产证券化无法顺利推行。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产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未对不良贷款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4.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的从业人员都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更需要由专业人员对不良资产授信、组合、未来现金流收益、定价等各个方面有深入的认知和研究。

三、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探讨

1.尽快实施实质性的试点操作。(1)建议加快成立由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政监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政权化试点工作小组,确定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证券化方案进行审批。以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缓慢的进程,为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创造空间,形成以市场为主的证券化品种的创新机制,通过试点资产证券化促进立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2)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损失核销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报批程序。由于现有的不良资产的损失并非当年产生,可允许商业银行根据综合改革方案的进度,设立过度期。(3)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即特殊目的载体和证券的可流通性问题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载体为核心。允许试点银行设立专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许SPC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允许SPC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建设。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经验,尽快指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案,完善和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现有法律制度,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政策问题,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发展。会计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结构最重要的影响是其对真实销售和抵押融资型证券化的认定标准,这会引导市场根据证券化的目的选择特定的交易结构。因此,必须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和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的条件和方式。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问题,抵押权的转移方式。明确在资产转移后,原始债务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权,以保证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制定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强化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基础。成立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培育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提高证券化管理效率。

3.提高证券化产品和信贷资产的市场流动性。市场流动性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不仅需要相关限制性政策的调整,还需要有系统、技术、规则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基础建设,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扩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提高流动性。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从而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国内机构和零售投资者的参与,降低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降低证券化的融资成本。扩大贷款受让方的范围,允许国内机构投资者对贷款进行投资,大力发展贷款二级市场,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提供价格形成参照,促进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交易的流动性折扣。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允许外资投资者投资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

综上所述,银行系统根据不同的监管、法律和税务制度,根据不同的财务目的、资产特性和市场环境设立特定的交易结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方案范文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特殊目的机构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概述

(1)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就广义而言,证券化是指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向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行为,证券化可分为传统(企业金融)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2)《试点指引》对资产证券化的界定。依据《试点指引》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出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试点指引》中要求的律师的主要工作

依据《试点指引》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1)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2)计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3)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4)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5)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的有效性;(6)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7)专项计划合法性、有效性的总体法律意见。依据上述《试点指引》的要求律师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应该履行以下主要工作:

1.尽职调查。律师应该为出具资产证券化法律意见书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应会同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共同向原始权益人发出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该涵盖所有出具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尤其是应该对基础资产,内容包括基础资产的基本法律原理、结构、质量、违约纪录、提前偿付风险、信用等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资产能否实现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等;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及权限等;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增级的具体安排,包括内部增级与外部增级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2.参与资产证券化方案的制定。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应该依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及原始权益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试点指引》规定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原始权益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确定所需融资的规模,对现有的基础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界定从而确定基础资产,律师在基础资产的界定过程中应为原始权益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法学理论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等基础法学理论的支持。律师应该协助确定原始权益人选定的基础资产属于中国证监会确定那一类别的资产,并就具体类别的确定提供法律支撑,以法学基础理论证明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参与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确定后还必须设立专门进行证券化工作的特设机构即SPV,如没有专门的特设机构SPV,谈不上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证券化比较发达的国家,资本市场中通常存在专门的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发行人,在新兴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特别是像中国这样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开展试点的市场上,专门的发行人还未形成或者没有基本符合专项计划要求的发行人,这样就需要重新构造SPV。律师应该在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4.参与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律师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具体起草、审查与制定的文件主要包括:(1)《资产转让协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律师应该制定基础资产出售的协议,从法律上保证基础资产出售的真实性,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2)《托管协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专项计划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应该签订《托管协议》,专项计划的任何货币收支活动,必须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计划管理人应当以专项计划的名义设立专门用于再投资的账户,以确保计划资产的独立性。为保证专项计划资金的安全律师必须参与起草托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对计划管理人的要求,确保专项计划的安全实施。(3)《认购协议》。资产证券化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应当签署《认购协议》并在协议中承诺其是以真实身份认购专项计划受益凭证,认购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购协议》同时也是受益凭证持有人与专项计划建立的合同关系,对于保障受益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故律师必须参与文件的起草,充分保护专项计划各方的利益,并保障专项计划有效的实施。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方案范文5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发展路径;工商企业中长期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7-0105-04

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路径思考

美国学者Fabozzi曾对新兴市场发展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认为新兴市场金融系统存在结构性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资产证券化在新兴市场的引入和传播,因此新兴市场应该首先解决金融系统的结构性问题,并以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展证券化。在国内证券市场引进证券化的时机还不成熟的时候,新兴市场是通过国际市场来实行证券化的,主要采用的方式是未来收入流证券化。一方面跨国证券化使得新兴市场可以在国内投资者基础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利用发达国家成熟的具有高风险容忍度的投资者来实现融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跨国证券化实践还可以积累证券化方面的知识经验,这将十分有助于国内引进证券化。

我国金融系统的特征与Fabozzi所研究的新兴市场在很多方面都有一致性,但在某些方面弊端更严重。如银行体系的垄断、股票市场的扭曲及公司债的滞后程度等。因此,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必须解决结构性问题,创造一个可行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其中的关键和前提是将我国金融工作的战略重点从银行体系的改革转移到以消除金融产业结构约束为目标的“金融发展”上来,即应当加速金融产业组织体系的结构化进程,大力推进满足各类经济行为主体直接融资需求的资本市场体系和制度的建设,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金融产业的业务创新和业务层次发展松绑,创造有利于权证品种丰富化进程的制度条件和市场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路径思考:

1.建立一个有规模、流动性强的国债市场,形成基准的市场利率体系,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定价提供无风险基准利率。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固定收益的债券工具,其期限、收益率水平各不相同,为了给其风险提供确切的溢价水平,一个长期和稳定的基准利率期限结构必须要由市场供给。目前以何种收益率作为市场基准利率,并无一致的认识,但从经济金融化、为各种金融工具定价的角度来看,无风险性、丰富的期限性及其衍生而来的稳定性是有效的基准利率必备的条件。不具备这些性质的基准利率,就有可能导致证券价格对市场均衡价格的偏离,误导金融资源的配置。一般而言,充当基准利率的各种收益率,主要是货币市场上的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回购利率和国债到期收益率。

2.建立一个真正市场意义上的企业债券市场,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基础的流动性及市场交易支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衍生的固定收益工具,其定价、运行、监管机制都较基础的企业债市场复杂。一个较成熟的企业债市场,在定价、市场操作等方面将给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和前提条件。以定价而论,通过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促进市场风险债券的定价技巧和能力,并且,各类企业债券的价格也能给资产证券化的定价起到参考作用。Pelizzon 等人通过对欧洲资产证券化与企业债券的对比研究发现,在评级最高(AAA)的资产证券化品种与企业债品种之间,其信用溢价(credit spread)趋于相同,但在较低级别的两类产品之间,同级的证券化产品的溢价明显高于企业债券,级别越低,这种差价越为明显。他们给出的解释是估价一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困难、信息问题的存在以及市场的经验匮乏。

总体而言,我国并没有建立一个真正市场化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实环境。考虑到信用体系的建立、制度环境的完善都不是短时期内能完成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目前并不适宜大力推行与发展资产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经在业界有所动作,但这应该只具试点性质而不应具有普遍性意义。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方案的选择模式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已经出现了多种方案,例如早期珠海高速公路未来收费的证券化、中集集团应收账款的海外证券化及近期宁波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和联通集团的未来收费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等。与上述方案不同,笔者从我国金融体系配置功能与效率的整体角度着眼,基于现代金融学范式的金融配置观——市场完全性原理的框架内考虑,从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市场结构的帕累托转换、增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配置功能的提升出发,认为目前应该在我国实践商业银行的工商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证券化。通过对工商企业中长期贷款资产证券化,促使商业银行的定位逐步由中长期风险信贷资金的提供者转变为资产支持证券的组织、承销和交易者,从而使商业银行的功能实现回归,促进我国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工商企业中长期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有利之处还在于,首先,工商企业贷款一般很少有早偿行为,现金流相对更为确定,从而避免了早偿风险,因而与别的证券化类型相比,这类证券的定价相对简单,也有利于其流通。其次,由于这些中长期贷款一般均为项目贷款,因此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可预期性,比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运作更有操作性。第三,一般而言,证券化运作时资产池内的资产既要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即能够相互消除非系统风险,又要有一定的规模性。以规模来产生组合效应,从而使组合的现金流更加平稳,并通过分摊证券化运作中发生的固定费用来减轻成本。而工商企业中长期信贷资产正好符合这个条件。

三、工商企业中长期贷款资产证券化运作研究

(一)工商企业中长期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定价

资产证券化方案范文6

关键字: MB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推广

一、我国MBS试点方案简介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简称MBS,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标准的住房押贷款证券化运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首先,由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充当原始权益人,以“真实出售”方式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合法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其次,特殊目的机构将其组成抵押贷款组,经标准化处理、信用评级及担保公司担保升级后,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并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和向相关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第三,在证券发行后,特殊目的机构需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已经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及其现金流进行管理。

200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建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信信托发行不超过31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建设银行从上海市、江苏省和福建省三家一级分行中筛选出了15000余笔、金额总计约30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组成资产池,委托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这是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产品。该信托的第一次利息将在2006年1月26日予以支付,信托的法定最终到期日为2037年11月26日。建行本身将购买其中9050万元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余的29.26亿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按照不同信用评级分为A、B、C三级。在29.26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中,A级为26.69亿元,B级为2.03亿元,C级为5279万元。MBS将和按揭贷款一样,采取每月付息还本,并采用浮动利率。

MBS的实质是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一种融资制度安排。此次建行首发MBS的证券发行从发起人到承销商都是以银行系统为主体的,相比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此次MBS首发的模式还不够完善,中国推广MBS的基础还十分脆弱。

二、进一步推广MBS的障碍

1.法律与制度上的障碍

MBS在我国尚属试验阶段,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是推广这一产品的主要障碍。首先,作为建行试点方案中的信贷资产能否作为信托财产存在法律缺失。我国《信托法》虽然没有对信托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作出具体的要求,但根据信托立法的本意,信托财产应具有现存性和积极财产性的特征,而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同时,作为信托标的财产应当是积极财产,而包含债务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所以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似乎不符合信托财产的要求。其次,建行的试点方案中由信托公司发行受益证券存在法律缺失。我国信托法对信托公司的定位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角色,信托公司只能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公司若要将信贷贷款债权改造为无形的资产支持证券形式并以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处分,涉及合同法、证券法等许多相关的法律内容。因此至少到目前为止由信托公司发行证券缺少法律操作依据。

2.原始权益人缺乏推广紧迫感

2005年底,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总资产占全行业的55%,吸收的各类存款占全行业存款57%,因此通过MBS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的紧迫性尚未充分显现出来。根据国际惯例。只有当个人住房贷款的比重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的整体流动性才会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离这一标准还有很大一段距离,中国商业银行现在面临的首要问题不是流动性风险。相反由于住房抵押贷款总体上来说是一种比较优质的长期贷款,违约率极低(约为0.5%),大多数银行并不情愿将这类贷款出售来进行证券化处理。以建行的试点方案为例,为了保证试点成功,建行上海分行从600多亿个贷资产中海选了16亿符合条件的优质资产进入资产池。管理MBS资产池中的贷款,仅能从总行获得贷款利息中0.75%托管费用。相比直接管理贷款来说,分行损失了大部分的经济利益。另外,每一个交易参与方都要参与MBS最终的利益分成。作为受托机构和发行人的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资金保管机构的中国工商银行、作为交易管理机构的汇丰银行、财务顾问渣打银行、法律顾问、评级公司、承销团都要分一杯羹[1]。因此,建行的试点方案除去支付投资者的利息、付清各参与方的费用以外,留给自己的收益已经所剩无几。因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当前中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资金相对充足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而言,虽然有必要但不是很迫切。这导致当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热情不高,增加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推行的难度。

3.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交易冷淡

活跃的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有利于向投资者充分传递信息,这对正确发现产品内在价值、合理转移风险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交易极为冷淡。从相关国家的经验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需求来自机构投资者,像养老基金、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但是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不能期望中国的机构投资者能在推动MBS中发挥多大的作用。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能够参与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在数量上十分有限,典型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就更加有限[2]。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能够真正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也很有限。这首先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制度,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方面还存在诸多限制,使得这些机构投资者拥有的长期资金无法有效地进入证券市场;其次,中国现有的主要机构投资者的自身发展状况不佳、规模有限,很难成为推动MBS的主要动力。当前中国推行MBS还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这是中国进一步推广该产品所面临的需求方面的障碍。

三、进一步推广MBS的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MBS的发起和运营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有必要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从法律制度上确保该证券化产品的进一步推广。 2005年上半年,监管方在短时间内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等若干政策,但这些政策中绝大多数仅仅是用来规范国开行和建行两个证券化产品试点的,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一个相对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至少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有严密的法律制度,如建立及完善《信托法》、《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等;二是对一些与证券化的发展相冲突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如证券市场的主体独资、市场准入制度等等,法律应作出补充规定或允许合理规避;三是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条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许可制度和审批程序、资产证券发行人发行条件、信用增级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监管制度等[3]。

2. 进一步扩大和规范住房抵押贷款市场。

要推动中国的MBS,必须满足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市场上存在数量可观的住房抵押贷款存量。一个成熟的、规范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是开展MBS的重要前提。在资产证券化的技术操作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贷款存量规模作保证,就很难在有限规模的资产池中组合出相似期限、利率,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组群,更谈不上有效地对资产池中的抵押贷款进行信用增级的标准化处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现状是,到目前为止由于各地方、各银行之间的情况不同,在实施住房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中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而贷款条件高相似度,是对资产池中的抵押贷款进行标准化处理、实现信用增级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进一步开展MBS当务之急是激发个人住房消费,壮大抵押贷款规模;同时,以需求为导向,细分市场,设计抵押贷款组合,实现金融机构在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程序等方面提供标准化服务,拓宽住房抵押贷款组合的数量和种类。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当住房抵押贷款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商业银行会面临较大的资本金缺口,在发放贷款时就会心有余力不足,而随着四大国有商业的纷纷上市,通过证券化来剥离资本准备金较高的资产可以提高银行资本回报率,银行对MBS的需求将更为强烈,从而一改银行从主观上不热衷推广MBS的现状。

3. 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流通市场

目前在我国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已经成为公司债券市场未来发展的方向,因此,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可以大胆借鉴这一市场形式来进行交易与流通。目前场台交易已经占据了美国债券市场的主导地位,其具体形式不是常设的市场而是一个债券投资者的联络网,该市场开通电子报价系统,市场的参与者除投资人外主要由做市商组成。做市商是具备足够资金的货币经纪人,它将担负起为债券卖买寻找下家并维持成交公平的责任。我国目前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做市商制度已运行多年,询价交易的成交方式也已被广大机构投资者所接受。借鉴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制度的成功经验,把目前分布在多个市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起来交易具备可行性,并且这也为将来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奠定基础。在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基础之上,再进一步拓宽进场交易的机构投资者的队伍,让证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更广泛的机构投资者获得进场交易的资格,我们相信,我国的MBS由试点走向全面推广必将指日可待。

作者单位:辽东学院

[1]荆宝洁.建设银行放贷证券化:光环与现实的差距[N].中国房地产报,200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