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的设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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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的设计

股权结构的设计范文1

关键词:一股一权;控制权;双重股权结构

一、双重股权结构之概念澄清

“双重股权结构”是相对于普遍被上市公司所采用的“一股一权”结构的另外一种股权结构,是指一个公司分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股票(高投票权和低投票权),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创始人对公司享有控制权而不需持有公司大部份经济利益。双重股权结构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两种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且至少会发行一种投票权优于其它股票的优级股。通常呈现为这样的结构:上市公司发行至少两种类型的股票,分别为A股和B股,A股为普通股,B股为优级股,B股可以享有A股十倍乃至更高的投票权。A股针对普通公众股东发行,其特点是可以自由的流通,且享有平等的收益,但其投票权小于B股。B股只针对公司的创始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其一般不可流通,但相较于A股有更高的投票权。

双重股权结构的最大特点就是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在资本多数决的投票规则下,有多少投票权,就有多少控制权。但投票权又不能等同于控制权,因为只有在投票权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才能对公司产生控制权。实际上即使在单一股权结构的公司下,股利分配请求权和控制权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分离,如果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由于掌握了大部分的股份因而有绝对的话语权,但如果投票权较为分散,难以集中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方案,那么控制权就落入经营者手里。而双重股权结构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两种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则意味着公司管理层可以持有与其资本不成比例的超级投票权则,这一特点无疑使得公司的控制权进一步向高级管理层转移,与现金流权进一步分离。

二、双重股权结构之正当性

1.符合公司情况多样性的现实

传统的上市公司都是单一股权结构的公司,这种股权结构的公司往往以“一股一权”作为原则。但如果将“一股一权”原则作为强制性规定显然是不妥当的。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种高新科技企业不断兴起,出现了许多在公司法发展历程中不曾出现的新类型的公司。不同的公司之间情况会存在许多差异,对于部分公司来说是高效率的股权结构对于另一部分公司而言未必是最优的选择。例如,对于这些目前世界上最成功的高新科技企业苹果、Facebook、阿里巴巴,企业的文化对于企业的发展远非简单的资本或者技术可以代替的,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双重股权结构无疑更有利于企业文化的传承,如果法律强行限制这些公司对于自身资本结构类型的选择,无疑是短视的,不利于这些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脱颖而出,保持永续的发展动力。又如,对于一些媒体行业为了保持新闻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双重股权结构显然是更好的选择。

2.有利于创始人掌握公司控制权

双重股权结构更有利于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稳固掌握。在单一股权结构下,拥有多少股票就意味着拥有多少投票权,也就是意味着可以产生多少控制权。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会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通过发行普通股来融资,除非创始人拥有大量的资金,且创始人愿意用这些资金买进大量的股票,否则他们的控制权必将随着融资次数的增加而不断被稀释。而对创新型企业而言,保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十分重要,这些企业取得巨大的成功并非是拥有大量资本或是有利政策,更多是依赖创始人的头脑。乔布斯对于苹果的成功,扎克伯格对于Facebook成功,马云对于阿里巴巴的成功,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对于企业文化的保持也十分重要。相比于公司的创始人,普通投资者更容易被短期的现金收益诱惑或者被舆论煽动,造成公司经营治理的不稳定,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且如果可以保证创始人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因为他们确信他们将会与公司确定稳定的雇佣关系,而稳定的雇佣关系可以保证他们投入的资本得到应有的回报。这样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会激励管理者们对公司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务资本,充分发挥治理才能。

3.满足投资者多样选择

双重股权结构的正当性体现在其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对于购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而言,部分投资者的确是希望通过购买该公司大部分的股票从而成为控股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治理。但对于大部分的中小股东而言,他们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自由买卖股票,获得现金收益,对于公司的管理他们并没有兴趣。在这种需求下,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允许中小股东让渡自己的投票权,但是享有优先分红或分配剩余利益的权利,这样的股票类型正好符合了中小投资者的心意。双重股权结构还有效地平衡了证券市场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目的,使有能力的经营管理公司的人得到控制权收益,以分红为目的的中小投资者得到财产收益,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4.防止恶意收购

在防止恶意收购方面,双重股权结构比单一股权结构更胜一筹。恶意收购是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量股票,最后成为控股股东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行为。恶意收购显然是一种短视的行为。因为在公司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已经有十分稳定的经营运作系统,如果这些系统可以被任意股东的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那么公司十分容易陷入不稳定的发展状态中。对于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恶意收购几乎不构成威胁。公司上市后,即使随着融资次数的增加,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的对公司的所有权不断被稀释,对公司不再拥有绝对的控股时,但由于他们手中掌握的优级股具有与其股权不成比例的超级投票权,他们仍然可以凭借这些优级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合并分立绝对的影响,收购者绝对不可能通过单纯收购大量股票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这就是双重股权结构公司对恶意收购的防御功能。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基本情况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渐成长为世界经济市场中一个令人瞩目的新兴力量,但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国有股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份比重过高,很可能造成对中小股东的侵犯。其次,股票类型划分十分混乱,没有统一的体系,这为有关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提供了难度。最后,大股东操作董事会的现象严重,而无论是监事会还是中小股东对此的监督能力有限,最后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犯。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目前无论是在我国内地证券市场还是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都严格遵守“一股一权”制。而选择合适的股权结构对于公司治理的内部制衡十分关键,因此适当放松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类型的自主选择权,可以适当缓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四、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立法建议

1.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双重股权结构本质就是通过发行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来使上市公司摆脱随着融资次数增加导致的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困境。因此,允许上市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前必须允许其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其中以优先股在许多国家发展最为成熟。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优先股可以筹集稳定的资金,且只需支付固定的股息,减轻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压力,最为重要的是优先股不会分散公司的表决权结构。对于投资者而言优先股具有风险小,收益稳定等优势。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关于是否可以发行类似于优先股此种不同投票权的股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中,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的出资额与表决权可以不成比例,也就是意味着出资比例高的股东不一定享有更高的投票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规定更严格,根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是对“一股一权”的原则性规定。这其中的权利包括多个方面,对于表决权和利润分配请求权都遵循一股一权的基本原则。由上可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没有权利规定多重表决权股的发行。但同时《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创建多重表决权股的权利赋予了国务院。但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制定有关于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是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前提。在立法中应当适当放松对公司发行的股票类型的限制。但是在允许发行优先股的同时也应当作出一定的限制。首先,优先股占公司股本的份额应有所限制,否则会影响到普通股股东的利益,而且会给公司财务造成很大的负担。其次,目前优先股存在着多种选类型,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时间短,法律应规定有利优先股股东利益的股票类型。

2.建立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针对控股股东侵犯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最有效的制度设计就是建立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在其他人乃至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公司怠于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对公司管理者侵害公司利益维护的最好武器。对于中小股东的自身利益的维护,代表人诉讼是最常用有效手段。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在事实上并不平等,中小股东常常被剥夺话语权。在双重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的权力进一步转移到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提供给中小股东最后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美国存在着集团诉讼制度,所谓集团诉讼是指代表人为了集团利益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对整个集体成员都有效。从80年代开始,集团诉讼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就开始发挥巨大的作用。而相对应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门槛较高。最主要的在于,如果权利人没有在一定期间内到法院进行登记,判决结果对其就不产生法律效力。而在我国,大部分的投资者并没有很强的法律保护意识,且分散在全国各地,许多投资者往往考虑到诉讼成本的增加而直接放弃维权的机会。因此可以考虑将到法院登记这一强制性规定取消,只要法院作出判决,则对所有投资者均产生效力。这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有利于投资者及时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当然,司法干预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不能成为其滥用诉权干预公司治理的武器,寻找这样一个平衡点需要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针对双重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第二个消极影响,即增加了公司的成本,可以考虑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之所以产生成本是因为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因此消除这一负面影响的法律制度设计便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首先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有《证券法》、《公司法》,主要的新详细的规定是在后者中。根据两部法律的规定了公司必须进行初次披露,上市后还必须进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如果披露信息不实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二层次是由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其进一步对披露信息文件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详细的规范。最后一个层次就是深交所和上交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之前的立法的基础上对一些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从19世纪30年代至今,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发展演变,已从首次信息披露、上市交易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到预测性信息披露体系全面确立。披露手段多样化,披露内容从公司财务方面的重要信息扩大到公司管理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间也越来越短。而对比我国,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低且处罚时间不及时不确定,造成了违规的预期处罚成本过低。同时信息披露内容范围较窄,不够全面。因此,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应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

4.限制双重股权结构适用对象

引进双重股权结构初期,逐渐放松公司对自身股权结构的选择,而不能一蹴而就。首先应明确双重股权结构的适用对象,对申请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的资格应该严格审查,就当前引入初期可以将双重股权结构的适用对象只限于创新型企业。同时限制优级股的持有主体,持有时间,表决比例。首先,公司之所以选择双重股权结构,是为了保持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持有优级股的主体只能是企业的创始人及其团队,如果任意的投资者都可以持有优级股,那么双重股权结构就发挥不了其最大的优势。其次,对于优级股的持有时间不能无期限,应该有所限制,防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手中的投票权。优级股的设立时间也应在法律中做出规定,不得允许上市公司在任意时间选择发行优级股,否则很可能剥夺中小股东的自主选择权,使其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再次优级股一般不得进行公开的交易,以及优级股上附带的表决权转售时不再享有,限制优级股的流通。最后对于表决权的比例也应作出限制,如优级股的表决权不能超过其股权的两倍,最多只能占有总投票权的一半。这样不至于过分偏离股东平等原则,剥夺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五、结语

目前在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都已经不再禁止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上市。这样相对宽松的环境已经吸引了许多优秀的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如果中国仍然坚持严格的单一股权制度,无疑阻碍国内经济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同时为了满足不同类型企业以及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在制度设计上也应考虑将双重股权结构引入。当然,国外的双重股权结构公司能够既发挥其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满足了投资者的多样化投资需求、防止恶意收购、激励创始人发挥企业家精神等优势。同时较好的克服其带来产生成本、弱化了内部与外部的监督作用等劣势,最主要归功于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严格、规范的法律制度。我们不应只看到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就盲目引入,而应借鉴欧美等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资本市场的特点,在限制双重股权结构适用主体,健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机制等方面来完善目前国内的法律制度,赋予企业有更大的自治空间,使投资者可以有更多的投资选择。这样的选择可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竞争力,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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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伊斯特布鲁克.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股权结构的设计范文2

关键词:股权分散 股权结构 股利分配

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一直是行为财务领域的研究重点对象。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股票流动方式和股权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不再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从而实现了同股同权,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的目标趋于一致,股利的分配也应该会有相应的变化。

研究设计与假设

在股权分置时代,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股东不能通过股票买卖来获利,因此倾向于现金股利。胡国柳、黄景贵(2005)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一股独大的局面明显改变,且控制股东还可以通过股票市场交易来获取收益。因此,控制性的大股东更倾向于提高公司业绩,来获取资本溢价,现金股利分配的意愿相对减弱,而具有股权分散股权结构的公司与之有显著差异且更看重短期利益,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低,获取现金收益的意愿更强烈。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股改后,与股权结构为控制性股东的上市公司比较,股权分散的公司倾向于更多的现金股利。

股权分置改革前,股权分散的非流通股股东无法进行股票买卖来获得超额资本利得,现金股利成为其合法获取利益的主要方式,因此对现金股利的偏好较高。股权越分散,公司股东对于现金股利的偏好虽然没有降低,但有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利用手中的股权来左右现金股利的政策。而股改后,由于股票全流通,股东可以通过买卖股票获取利益,较之股改前对于现金股利的偏好会降低。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较之股改前,股改后股权分散的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减少。

Jensen and Meckling(1976)将理论应用在现金股利政策研究上。他们发现,股权越分散的公司越倾向于低现金股利政策。但是股利政策还受到法律保护程度和监督机制的影响。在不同的法律保护机制和监督机制下,股利政策也会呈现不一样的结果。因此可以解释在法律保护机制和监督机制比较好的英美等国家,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为什么倾向于采取高现金股利政策。Zozeff(1982)选择了64个行业的1000家公司作为样本,研究发现在1974-1980年之间,股利支付率与公司股权集中度负相关,而且公司股权越分散股利支付率越高。本文将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以管理者身份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类公司的管理者是职业经理人;另一类型公司的管理者为股东。当管理者为职业经理人时,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资源,一般不倾向于分配太多的现金股利。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管理者为职业经理人的公司支付的现金股利低于管理者为股东的上市公司。

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的样本为股改前2003年、2004年的样本和股改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的有现金股利分配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金融性公司,ST、PT的公司,数据不完整的公司后得到样本3122个样本。研究数据来源于CCER数据库,终极控制权方面的数据是在上市公司年报由手工收集整理得到。

(二)变量设计与解释

本文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量:现金股利分配变量、股权结构变量、财务数据变量、公司治理变量。具体如表1所示。

实证分析

表2选择了股权分置改革后2008年、2009年、2010年有分配现金股利的样本。从表2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股改后三种股权结构的现金股利呈现和股改前不一样的结果。控制性股权结构的每股现金股利均值为0.074,小于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和股权分散的结构类型,并且低于全样本的平均值。验证了假设1,并且说明不同的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有着影响。

针对假设1,将控制性股权结构设为1,其他两类股权结构设为0进行了回归分析。从表3可以看出,公司规模、总资产增长率、债务资产比率、基本每股收益与现金股利呈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与现金股利呈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规模越大,越倾向发放现金股利。基本每股收益与现金股利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为每股收益与净利润直接挂钩。独立董事比例与现金股利呈负相关关系,这是因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起着监督作用,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越能监督公司的股利发放。

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股利呈负微弱的负相关关系。从股权结构变量与现金估计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也可以看出,控制性股权结构在股改后与其他两类股权结构相比,倾向于发放较少的股利,验证了假设1。股改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出现了股权集中度下降、终极股东持股比例下降、非流通股开始流通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现金股利的发放。股票全流通后,控制性股权结构的股东的股票可以全流通,他们可能更关心公司业绩和公司股价。如果有现金流量或净利润,也会用于投资公司而提升公司业绩,理性地发放现金股利。

表4是关于股权分散股权结构下对现金股利的描述性统计,从表4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在股权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改后分配现金股利的意愿较股改前减弱。

为了进一步验证假设2,分别选出股改前后股权分散股权结构的样本,设置虚拟变量,将股改前设为0,股改后设为1,运用stata最小二乘法对模型2进行了回归分析(见表5)。从回归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在股权分散的结构下,股改前后现金股利发生了变化,但是从Gugai的系数和常数项系数来看,变化幅度较小。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不同的股权结构下对比股改前后有着一定的变化,说明了股改是有一定作用的。进一步的研究可以看出不同股权结构之间也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

在研究股权分散结构下现金股利的分配,除了进行股改前后的对比,本文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将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以管理者身份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类公司的管理者是职业经理人;另一类型公司的管理者为股东。根据筛选,得出了管理者为职业经理人的样本88个、非职业经理人的样本105个。从表6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当公司管理者为职业经理人支付的现金股利的均值为0.094小于非职业经理人的0.147,并且小于全样本的均值0.123,在四分之一位数和四分之三位数也小于非职业经理人和全样本的值。

针对假设3,本文设置了0-1虚拟变量。将管理者似乎职业经理人的公司设为0,管理者不是职业经理人的公司设为1,进行了回归分析(见表7)。从回归结果看出,控制权、基本每股收益和设置的虚拟变量与现金股利呈显著正相关的关系。就说明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当管理者为职业经理人时,分配的现金股利少于非职业经理人。这个结论与国外关于英美等股权分散国家上市公司的结论不太一致。但是,有一部分原因在于英美等国的法律保护机制较好较齐全,能够维护股东的利益。股权越分散,有能力监督管理者行为的股东就越少。当管理者为职业经理人时,因为他没有公司股份,可能更倾向于将公司的利润用于投资等方面,而不是发放现金股利,以提高公司业绩或是利用其它途径来获取利益。

研究结论及局限性

股改前,上市公司偏好高额派现、分配股利政策没有连续性、长期不分配股利等现象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比较常见,与国外相关研究有明显差异。股改的完成优化了股权结构,完善了证券市场。股改的完成使得终极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的研究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内容。本文的主要结论有:股改后,与股权结构为控制性股东的上市公司比较,股权分散的公司倾向于更多的现金股利;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管理者为职业经理人的公司支付的现金股利低于管理者为股东的上市公司。

参考文献:

1.党红.关于股改前后现金股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8(6)

2.胡国柳,黄景贵.股权结构与企业股利政策选择关系:理论与实证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12

3.Faccio,M.,Lang,L.,H.P.and Young.Dividends and Expro Priva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1,Vol. 91

4.La Porta,R.,F.Lopez-de-Silanes,A.Shleifer,Vishny R.W.Agency Problems and Dividend Policies around the World. Journal of Finance,2000

5.Rozeff,M.S.Growth,Beta and Agency Costs as Determinants of Dividend Payout Ratios.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1982

股权结构的设计范文3

摘 要 本文从上市公司的一般公司治理理论入手,结合商业银行的特殊性,采取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分析股权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以寻求优化上市银行股权结构的基本途径。本文将选取我国境内上市的14家商业银行,将股权结构细化为股权集中度和股本性质两个内容,进一步就它们在股权结构方面的不同安排与其绩效做实证分析。

关键词 上市银行 股权集中度 股本性质 绩效

从1991年深圳发展银行上市,到2007年北京银行上市,总计有14家商业银行在A股市场挂牌。商业银行通过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股权结构多元化体制改革成为了国内商业银行改革的一大趋势;同时也引起了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我国,伴随着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公司治理问题也备受关注,并已成为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不同的股权结构会产生不同的治理结构,并进而影响到银行的绩效,所以研究银行公司治理的改革应该从股权结构的研究入手。因此,本文将上市银行作为研究对象,从股权集中度与股权流通性两方面分析股权结构对银行绩效的影响,并提出了股权结构优化的对策建议,这对于我国银行业股权结构的改革是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一、文献综述

国外正式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始于Jensen和Meckling(1976)《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与所有权结构》。通过对内部人持股与公司绩效的分析,他们认为随着管理者持股比重的减少,勇于进行管理创新的动力就会减少,其结果会导致公司价值的下降。反过来,当管理者持股比重增加时,他们采取背离公司价值最大化行为的同时,也会使自身股权的价值受到影响,因此,公司价值随内部人持股比重的增加而增加。国内不少文献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股权结构与商业银行绩效的关系问题。李维安、曹廷求(2004)对山东、河南两省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与银行绩效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集中的股权结构对银行绩效有着积极的作用。郎咸平、苏伟文(2005)分析了78个国家958家上市银行的股权结构和经营利润,发现两者之间并无显著关系。魏华、刘金岩(2005)的研究表明银行控股股东的国有性质对银行效率产生正面影响。杨德勇、曹永霞(2007)就我国境内5家上市银行在股权结构方面的不同安排与其绩效做了实证分析。吴栋、周建平(2007)采用SFA方法考察了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银行效率的关系。李艳红(2008)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探讨股权结构模式对商业银行绩效的影响,并运用我国银行业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股权结构对我国商业银行绩效具有显著的影响。李耕(2008)发现我国垄断型股权结构的商业银行在2002-2005年期间都经历了一个绩效由坏变好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变量就是股份制改造,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股份制改造是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其自身绩效的。由于研究角度或研究对象不同,股权结构对银行绩效的影响作用并未取得一致性的实证支持。

二、模型设计与理论研究假设

(一)定性分析与研究假设

1.关于股权集中度

对于股权集中度而言,我们选用CR指数①和Herfindahl指数②,本文将采取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针对银行业这一特殊行业来说:如果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虽然大股东的存在有可能减少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问题,但是大股东在银行借贷政策的制定方面有发言权,而且可能存在为自己的或者有关联的公司获取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可能会因为低于市场利率而侵害小股东和政府的利益。据此,我们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所带来的监督效果很可能会被其所带来的弊端所抵消。据此,我们假设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银行绩效负相关。

如果银行的股权集中在少数独立的股东而非一个股东手里,从而形成一种股权制衡,将会改善只存在一个绝对控股股东所带来的弊端。然而当这些股东所占比重不足够大时,其自身利益与银行利益未必会趋同。银行绩效与股权集中度间应该存在一个倒U型关系,股权集中度理论上应存在一最佳的区间。据此我们假设公司前5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平方和与银行绩效正相关,公司前10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和与银行绩效正相关,公司前10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平方和与上市银行绩效呈倒U型关系。

2.关于股权性质

从股权性质角度划分,包括国有股比例,法人股比例和流通股比例等变量。本研究采用了国有股比例和流通股比例作为衡量股权性质的变量。对国有股而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是产权主体。虽然处于控制地位的政府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拥有人事上的任免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内部人控制的程度,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既不是通过法人治理结构这种内部治理机制来实现,又不是基于市场竞争规则来进行,而仅仅是一种控制权的行政配置。而且,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股东主体,其所关心的往往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的好坏,更多的是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对国有经济发展的支持等等,所以势必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产生影响。作为国家股“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并不是积极的监督者,难以对经营管理者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奖惩。另外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股的存在,政府对银行的干预就比较明显。因此,国有股比例的提高最终对银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在近年来“大小非”解禁的过程中,上市银行原本不可流通的法人股陆续被解禁,成为流通股。因此,之前对于股权性质的三种划分,即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的市场,法人股也应该划归流通股之列。流通股是国家股、法人股、流通股三种股票中唯一可以在公开股票市场上交易的股票,持有者纯粹从谋利角度出发进行投资。由于流通股股东资金有限,承担风险的能力较低,他们容易由投资转化为投机,企图从股价波动中获取资本增值的机会,因为他们是最有动机关注投资对象经营业绩的股东。据此,我们推测上市银行业绩与流通股比例应正相关。由于现阶段法人股和流通股难以区分,我们将这两类性质的股票统一归类为非国家股。基于以上的定性分析,我们做出以下假设:

Hl: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银行绩效负相关;

H2:公司前5名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平方和与银行绩效正相关;

H3:公司前10名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和与银行绩效正相关;

H4:公司前10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与上市银行绩效呈倒U型关系;

H5:国家股比例之和与上市银行绩效负相关;

H6:非国家股比例之和与上市银行绩效正相关。

(二)变量的选择与定义

1.被解释变量S

参考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发现这些文献中绩效变量一般选用Tobin’Q比率、市净率指标(MBR)、净资产收益率指标(ROE)、总资产收益率指标(ROA)以及主营业务收益率(CROA)。基于银行资本的特殊性,本文拟采用净资产收益率(S)这一指标来代表银行绩效参数。

2.解释变量

Fl: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

F2:前5名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

F10:前10名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

HERF10:公司前10名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平方和,表示公司大股东持股的集中度和公司前10名大股东持股的分散程度

FGJ:非国家股比例

GJ:国家股比例

三、上市商业银行绩效与股权结构的实证结果

(一)研究样本

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和可得性,本文的研究样本来自于所有上市银行2008年③至2009年的年报,研究对象为14家境内上市的银行,样本个数为28个。样本数据均来自各家银行2008和2009年年报。

从样本数据上看各家银行的股权结构,中国上市银行的股权结构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从股权结构上来看,第一大股东、前五大股东以及前十大股东所占比例在横向比较中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性,其中中行的第一大股东占比最高,中信银行紧随其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第一大股东占比也很高。在前五大股东和前十大股东占比上,传统的“国有银行”变现除了较高的比例,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第二,在股本性质上来看,在完成上市之后,各家银行的国有股都在原有基础上有所稀释,然而近年来为稳定股市,国家曾多次在二级市场增持部分银行股,这也使得建行等“国有银行④”国家股比例有所上升。而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股份制银行”则基本消除了国有股,新近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中国有股的比例也不高,都在20%以下的水平。

(二)多元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前面所作的假设,我们以银行绩效的指标S作为被解释变量,以股权结构指标作为解释变量,建立回归模型。模型: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5%的置信水平下,F1和HERF10通过了T检验,其他解释变量均未能通过检验。因此,此模型只能验证假设一和假设四。从F1、HERF10系数上看,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银行绩效正相关,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提高,银行绩效有所改善。HERF10系数则反应银行的股权结构与绩效之间存在倒U形的关系,在股权结构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前,股权集中度的提高有利于银行绩效的改善,而超过该零界值,银行绩效会下降。前五大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对银行绩效没有显著影响。由于反应股本结构的解释变量均未能通过T检验,在此模型中,股权的性质对银行绩效没有显著的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定性的分析和实证研究中国上市银行的股权结构,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银行绩效正相关。当前适度提高部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有助于提升银行业绩。

第二,通过我们对数据的处理,我们分析股权集中度应存在一个最佳区间,是与上市银行绩效成二次函数关系。理论上来说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在其它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最大化企业价值。这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方向。

第三,虽然实证部分的结果不能说明前五大股东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银行绩效的关系,但是从理论上看股权分散可以防止“一股独大”,完善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由于上市银行大多数国有法人股都完成了“大小非”解禁,原本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国有股权的逐步退出再加上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股权的性质对于银行绩效的影响正在弱化。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银行业状况比较特殊,利率仍是政府管制的,同时该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也很低,信息披露很不完整,甚至有时披露的是虚假信息,所以很多内在的股权结构与银行绩效之间的关系,不可能全部由年报数据和资本市场的表现反映出来,但我们仍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为刚刚上市或即将上市的银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陈荣.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探讨.经济研究.2005 (1).

[2]陈小悦等.股权结构、企业绩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经济研究. 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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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德勇,曹水霞.中国上市银行股权结构与绩效的实证研究.金融研究.2007(5).

[6]吴栋,周建平.基于SFA的中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选择的实证研究.金融研究.2007(7).

[7]王聪,邹朋飞.中国商业银行效率结构与改革策略探讨.金融研究.2004(3).

[8]朱建武.基于EVA的中小银行绩效与治理结构关系分析.财经研究.2005(5).

[9]曹廷求.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基于年报的实证分析.改革. 2004(6).

[10]李艳红.股权结构与商业银行绩效:国际比较与我国实证.金融研究.2008(11).

[11]丁俊峰.中国上市银行股权结构与绩效研究――基于创新指标的实证.当代财经.2009(8).

[12]于忠涛,周明栋,冯国民.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治理绩效分析.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2009(6).

股权结构的设计范文4

【关键词】 后股权分置时代;股权制衡;一股独大;股东性质;上市公司

我国的资本市场作为新兴加转轨市场,股权集中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所固有的特点。陈旭晖(2005)研究显示,中国上市公司前5位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大大高于国际水平,比最高的德国还高出18个百分点。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再加上国有大股东的“天然”缺位,公司治理问题表现为主要是股东和管理者以及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即第一类问题和第二类问题。股权集中的股权结构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使得完善股权结构的呼声越来越高。

股权制衡作为一种有效改善公司治理的机制,在国外研究和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评价,普遍认为股权制衡能克服股权集中所带来的弊端,并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和公司价值。Pagano和Roell(1998)认为,公司存在多个大股东的好处有两个方面:一是大股东的多元化能够对经理形成有效的监督;二是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可以降低控制权私人收益。由于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资本环境、政治环境等较大差异,股权制衡相比股权集中是否能够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一直是研究热点。

本文基于学术界对现有关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制衡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还没有达成一致结论,以2007年及以前上市的股权分置改革初步完成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其2008年年报进行数据分析,首先根据第一和第二股东的性质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结构进行了分类,然后将股权制衡的上市公司与“一股独大”上市公司进行了业绩比较,得出我国股权制衡结构的上市公司业绩表现不如“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

本文的研究作出了以下贡献:第一,首次对股权分置改革初步完成后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结构根据股东性质进行了分类。第二,对我国上市公司最新股权制衡结构是否能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提高公司价值进行了探索。

一、文献综述

Bennedsen 和 Wolfenzon(2000)提出,在对投资者保护不完善的情形下,通过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则可以起到限制掠夺行为的作用。大股东所共同持有的足够大的现金流量权利足以限制他们对剩余中小股东进行掠夺行为的激励,并选择限制对剩余的中小股东进行掠夺的行为决策。Henrik Cronqvist和 Mattias Nilsson(2000)研究认为,控股股东具有掠夺其他股东的激励和能力,而限制这种掠夺行为的唯一办法是使其具有不去从事掠夺财务上的激励。Pagano和Roell (1998)认为,多个大股东的存在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从而可以有效地限制大股东的掠夺行为。

国外有关股权制衡的研究较我国起步较早,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股权制衡的研究越来越多。林乐芬(2005)研究表明由于股权制衡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因行业而有差异,竞争性比重偏高的行业股权制衡度对公司绩效的正相关影响大于垄断性比重偏高的行业。朱、汪辉(2004)通过宏智科技案例研究,得到的结论是股权制衡结构不能提高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也不比“一股独大”更有效率。陈信元、汪辉(2004)的研究表明股权制衡可以提高公司价值。赵景文等(2005)研究认为股权制衡公司的业绩显著低于同行业、总资产规模最接近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制衡替代一股独大可能造成上市公司的效率损失。

综上,股权制衡对公司绩效影响研究结论不一,股权制衡对我国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仍是个实证问题。

二、研究设计

本文选取沪、深两市2007年及以前上市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以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表为依据,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ST公司,ST*公司,最后剔除经营绩效数据和股东性质未详细披露的公司,共获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836家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的590家上市公司。本文所有样本公司的财务指标和股权制衡指标都基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年报数据计算得来。

按照大股东的控制能力,可以将股权结构分为:一股独大,股权制衡,其它。本文对构成股权制衡和一股独大两类上市公司进行绩效研究,其余作为其它股权结构处理。

由于控制强度难以量化,只能采用替代办法。本文依据“Gomes and Novaes (2001)判断公司具有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的条件,股权制衡定义为:(0.1

本文根据年度报表中披露的一致行动人信息,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进行了合并使其作为一个股东处理。

本文研究涉及的企业绩效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 ,ROE =净利润×2/(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CROA =营业利润×2/(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

三、统计分析

根据Gomes and Novaes (2001)所提出的股权结构条件进行筛选,对符合研究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描述性统计,我国2008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见表1)。

表1中股权制衡上市公司和“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是从沪、深两市1 426家上市公司筛选而来。通过对比以前研究资料,发现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历年前十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都维持在61%~65%之间,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 2006 年和 2007 年前十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57%和56%(孙树垒,2009)。我国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国有股约占53%,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4.8%(葛开明,2002)。徐莉萍等(2006)研究得出1999 -2003年的上市公司全体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的均值(中位数)为54 %(56 %)。而本研究中,两市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比例均低于40%,沪、深两市分别为36%,29.83%。非制衡非一股独大类公司占据较大比重,接近60%。可见我国的股权集中度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有所下降,并向着股权结构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从表1可以发现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属于股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63家和61家,占总上市公司的比例分别为7.29%和10.34%。可见股权制衡上市公司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不具有普遍性,属于“新生事物”。

股权制衡的内部结构如何?由于股权制衡上市公司的制衡股东多数为1-2位,且前两位大股东持股比例在制衡股东中比重相对较大,本文简单地根据前两位股东的性质对沪、深两市的股权制衡上市公司进行了分类,因为有些公司股东性质不明,又剔除了20家,剩下的104家股权制衡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结构的具体类型见表2。

研究发现,在数据齐全的104家股权制衡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数量为56家,比例达54%,境内非国有法人占29.8%,境外法人9.6%,境内自然人为6.7%。在我国的股权制衡上市公司中,呈现第一大股东和制衡股东之间股东地域一致,或股东性质一致的特点。

从理论分析看,制衡的股权结构在股东之间所形成的制衡机制,既可以监督经理人以提高经营绩效,又可以防止大股东从上市公司转移资源,相比“一股独大”更有效率。股权制衡机制在我国转型市场中能否真正起到其作用,提升股权制衡上市公司业绩?

本文对符合条件的股权制衡上市公司和“一股独大”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行业分类进行了公司经营绩效平均数(ROE和CROA)比较(沪市按SSE行业分类,深市按证券之星网站公布的行业分类)。由于股权制衡上市公司数量较少,行业分布不均,本文将所属行业的制衡公司数量少于两家的行业进行剔除,得出表3和表4。

如表3、表4所示,在沪深两市业绩比较中,不管是ROE还是CROA,股权制衡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与“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差异性,除了在沪市的综合行业、深市金融保险业中,股权制衡的上市公司绩效表现优于一股独大上市公司而外,股权制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总体表现弱于“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黄建山、李春米(2009)也发现股权制衡度与技术效率、 公司绩效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且国有控股不利于提高技术效率和改善公司绩效。可见股权制衡机制在大多数行业的上市公司中不能显著提高经营绩效,相比一股独大上市公司,绩效表现较差。

股权制衡是制止大股东及经营者滥用权利追逐自身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平等权利,增加公司价值的一种股权机制。但为什么我国股权制衡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差呢?

我国学者提出了“竞争性合谋假说”,认为大股东为了获得其他大股东对自己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默许”,在侵占公司资源问题上,大股东之间并非只是“相互制衡”,当“合谋”收益高于“制衡”收益时,他们也可能“合谋”。刘慧龙(2009)提出在中国独特的制度背景下,制衡股东对第一大股东制衡能力较高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竞争性合谋”。在对股权制衡结构分类的过程中,本文发现股东之间地域一致性或股东性质一致性,使得股权制衡徒具其表,缺乏实质性制衡,增大了股东之间合谋可能性,更可能地表现为制衡股东与大股东一起侵占公司资源,从而引起股权制衡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低下。

再者,股权制衡结构的上市公司易发生控制权的争夺,控制权争夺虽然能够有效的约束大股东的私利行为,改善公司绩效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又会导致公司内部成本提高,效率低下。Pagano 和Roell(1998)认为制衡的股权结构下, 由于存在其他分享控制权的股东,控股股东可能面临严厉的监督,获取私人利益的难度增大。共享控制权的多个大股东之间对私人利益的讨价还价可能会降低公司效率,使得小股东受损,导致股权制衡公司绩效下降。

四、政策建议

我国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所引起的公司治理问题一直以来得到许多学者的研究,并提出了许多股权结构完善的思路,其中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形成制衡的股权结构得到众多学者的认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非流通股逐渐全流通,我国的股权制衡上市公司将越来越多。当前股权制衡的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属于“少数派”,是新生事物。具有股权制衡结构的上市公司,虽然形式上满足了Gomes and Novaes(2001)所提出的制衡条件,但是其制衡效果由于种种原因而发挥不出来。制衡的股权结构在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绩效上并未产生正面影响。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公司的产出效率有着决定性作用。公司治理的产权基础是股权结构,要想形成真正的制衡的股权结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形成有利于股权结构向制衡的股权结构演变的环境。这需要完善市场机制、监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制衡的股权结构应具有多元化的特征,股权制衡应是不同性质、不同区域的股东之间的制衡,制衡股东之间有各自的独立利益诉求,但也有共同的目标即公司价值最大化。三是应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章程等形式明确规定相互制衡股东之间的责、权、利,和行动的程序。避免制衡股东之间的“内耗”,充分发挥股权制衡的优势。四是在真正制衡的股权结构基础上形成具有实质制衡性质的董事会,以代表整个公司的利益,对经理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最大化公司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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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的设计范文5

关键词:上市银行;利润效率;随机前沿分析法(SFA);股权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5)-0031-04

股权结构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水平决定着经营效率,经营效率又是衡量股权结构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股权结构与经营效率存在紧密的逻辑关系。在“股份制改革—境外战略投资引入—上市”思路的指引下,2007年前后中国各大商业银行相继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和股改上市等金融体制改革,中国银行业的金融生态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张晨,2009),银行业的股权结构和经营效率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有所改善,但是仍然存在“国有股控股、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持股比例差距悬殊”的特征。银行效率是银行在经营活动中投入和产出的对比关系,是有效衡量上市银行经营绩效的综合指标。上市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其效率决定了我国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潜力。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银行股权结构改革成为了改革的关键,上市银行股权结构与经营效率的关系已成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焦点。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上市银行股权结构与银行效率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探讨股权结构的改革路径,以提高上市银行效率。

一、银行效率与股权结构研究综述

股权结构通常被定义为不同性质的股东及其所占股份比例的关系。股权结构问题起源于Berle和Means的研究,他们发现美国股权结构的分散度与公司绩效负相关。Jensen和Meckling的研究结论认为:内部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成正相关关系。国内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股权结构问题开展了研究,代表性的观点有:①股权性质(股东的性质特征)方面,大多数文献得出国有股与银行效率负相关的结论,而文献对国有股分组讨论发现国有股与银行效率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关于外资股的观点较为一致,均认为外资股与银行效率显著正相关。②股权集中度(股东所持股份的集中程度)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股权集中度与银行效率呈现倒“U”型关系,但也存在呈正相关和负相关的观点,其中股权集中度从第1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前3大股东持股比例、前5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等不同角度衡量。③股权制衡(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受到其他股东的约束程度)方面,文献的结论认为股权制衡与上市公司效率显著负相关等等。在实证研究中,大多从股权性质和股权集中度描述股权结构,往往忽视股权制衡因素,本文认为完整的股权结构的内涵应该包括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三个维度。

上述文献对股权结构问题的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使用资产收益率(谭兴民等2010)、利润增长率(刘艳妮等2011)等财务指标不能综合反映绩效水平。第二,对于股权性质通常使用虚拟变量“0/1”将银行划分为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银行,都忽视了股份制银行国有股的作用。第三,已有研究仅仅考虑股权结构的一部分内容,没有全面考虑股权结构的内涵,而且股权制衡与银行效率的关系鲜有研究。为了避免上述研究的不足,本文采用能够综合衡量银行经营效率的随机前沿方法,从股权性质、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三个维度衡量股权结构,以更加全面地研究股权结构与上市银行效率的关系。

二、上市银行利润效率与股权结构的实证思路

(一)样本数据

截至2012年底,我国上市的商业银行为16家,剔除2010上市的农业银行和光大银行,选择2007-2011年已上市的14家商业银行为研究样本,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原深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样本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中国金融年鉴》以及各银行的年报。

(二)上市银行利润效率测度

1、上市银行利润效率测度模型

效率的测度方法通常使用随机前沿法(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 SFA)和数据包络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DEA),他们是参数法和非参数法的代表。由于参数法SFA与非参数法DEA相比,SFA考虑了随机误差且便于统计检验,所以我们选择已得到广泛运用的SFA法测度银行效率。上市银行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使用随机前沿的利润模型测度其效率更加符合实际。随机前沿利润模型是基于投入产出价格的模型,但是产出的价格不易获得,往往采用产出量替代产出价格。我们使用SFA(BC-92)的Cobb-Douglas利润函数形式,即:

1n(π■/p■)=α+β■1n(p■/p■)+■φ■1ny■+v■-u■ (1)

其中,π为利润总额,p为投入项价格的向量,y为产出向量;v表示随机干扰项,v服从标准正态;u表示非负的效率无效项,服从正项截断正态分布;当u=0时,表示不存在无效性,效率达到最佳,则效率的值为:

E(π■)=1n(π■/p■ |u≥0)/1n(π■■/p■|u=0)

2、投入产出指标选择与效率测度

选取投入产出指标常用的方法有生产法、中介法和资产法。根据已有研究文献,并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数据可得性,采取资产法确定具体的投入产出指标。投入方面,将可贷资金和营业投入定义为投入变量,可贷资金代表有效资本投入,营业投入包含营业管理费用、职工费用和资产折旧等,二者综合反映了银行的投入要素。产出方面,将有效贷款和证券投资视为产出变量,有效贷款和证券投资是银行运用投入资金的主要方面,同时耗费了大部分的营业投入。投入产出变量及说明详见表1。然后,使用Frontier4.1程序对效率测度模型(1)的参数进行极大似然估计,并计算出上市银行2007-2011年的利润效率值,鉴于篇幅有限本文省略模型参数估计结果,仅列出样本银行效率值(表1)。

(三)上市银行利润效率与股权结构的研究假设与模型设计

1、研究假设

(1)股权性质与银行利润效率。我国上市银行已初步形成国有股、外资股、法人股以及个人股等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但考虑到数据可得性,本文主要从国有股比例和外资股比例探讨股权性质对银行效率的影响。国有股在国有银行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仍然存在,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也存在相当比例的国有股,国有股的影响不容忽视。国有股具有政府背景,一方面为银行提供了隐形的信用担保,保持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银行高管多受政府委派而不是市场化选择的结果,管理层的管理决策往往受到“国家意志”的左右,政府的多重政治目标使得商业银行偏离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目标;此外,国有股东的主体缺位依然严重,缺乏对经理层有效的监督和激励,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外资股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不含香港中央结算(人)公司)所持股份。学者对外资股的作用存在共识:在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境外战略投资机构参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有利于扩充银行的资本规模,完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银行经营效率。基于以上分析,对股权性质提出两点假设:

假设1:国有股比例(SOR)与银行效率呈现倒“U”型关系。

假设2:外资股比例(FOR)与银行效率正相关。

(2)股权集中度与银行利润效率。根据股权结构理论,股权集中程度决定了公司治理所面临的问题。如果股权过于分散,存在股东与经理层利益冲突的问题。分散的股权难以对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监督,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经理层侵害股东利益的私利行为难以避免,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不利于银行经营绩效的提升。如果股权过于集中,则可能出现少数大股东与多数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大股东可能合谋侵占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大股东股权越集中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能力越强。我国银行的总体股权集中较高,同时存在高度集中型、相对集中型和相对分散型的股权结构,只有保持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才有利于银行效率的提高。本文采用前5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衡量股权集中度。

假设3:股权集中度(TOP5)与银行效率存在倒“U”型关系。

(3)股权制衡度与银行利润效率。根据Shleife & Vishny(1997)和La Porta, et al(2000) 等人的理论,在法律不健全的国家,控股股东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表现为“支持效应”和“掏空效应”(或称“监督效应”和“隧道效应”)。“支持效应”是指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有充足的动力和能力监督和激励经理层的行为,或控股股东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一致性,控股股东会运用自身资源为公司的公共利益服务。“掏空效应”是指控股股东出于私利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的行为,如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股股东“支持效应”而抑制“掏空效应”既要保持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激励其采取支持行为,又要求持有相当股权的其他股东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加以监督和制衡。一定程度的股权制衡度,能够加强其他股东对控股股东监督的动机和能力,减少控股股东利用控股优势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掏空行为”。如果股权制衡度过高,控股股东产生“支持行为”的意愿减弱,甚至持股比例相当的大股东之间可能存在控制权争夺或在决策过程中讨价还价,从而影响银行效率。合理的股权制衡程度有利于银行效率的提高。本文借鉴孙兆斌(2006年)的思路,用第2和第3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第1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Z3)表示股权制衡度。

假设4:股权制衡程度(Z3)与银行效率呈现倒“U”型关系。

2、模型设计

基于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本文以2007年-20011年上市银行利润效率值为被解释变量,分别设立关于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的回归模型。

模型1:EFF■=α■+β■CAR+β■NPL+β■LDR+β■IBR+β■SOR+β■SOR■+ε■

模型2:EFF■=α■+β■CAR+β■NPL+β■LDR+β■IBR+β■FOR+ε■

模型3:EFF■=α■+β■CAR+β■NPL+β■LDR+β■IBR+β■TOP5+β■SOR5■+ε■

模型4:EFF■=α■+β■CAR+β■NPL+β■LDR+β■IBR+β■Z3+β■Z3■+ε■

变量解释:除了股权结构变量外,根据已有研究引入资本充足率(CAR)、不良贷款率(NPL)、存贷比(LDR)、中间业务比例(IBR)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分别衡量资本充足、资产质量、流动性和创新能力四项不容忽视的因素。随着巴塞尔协议Ⅱ的逐步实施,资本监管要求趋紧,促使上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水平,以保证银行稳健经营。贷款是银行最为重要的资金运用,不良贷款率的高低直接影响银行资产质量,进而影响银行经营绩效。存贷比是重要的流动性指标,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防范了流动性风险的同时,也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资本配置效率。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商业银行传统利润来源—存贷利差受到了严重冲击,促使商业银行转变盈利模式,更加重视具备利润增长潜力业务(如中间业务)的创新。具体的模型变量见表3:

三、实证结果分析

使用Stata11.0进行稳健型回归,回归结果显示,模型1至模型4均通过检验,而且拟合优度良好。具体分析如下:

国有股持股比例的平方项为负,在5%水平下通过假设检验,表明国有股与银行利润效率存在显著倒“U”型关系,这与刘尚鑫等(2010)的结论一致。可能的原因在于:国有股比例越高,政府政治目标替代经济目标的可能性越强;国有股比例较低,银行缺乏公共业务(如“基建”项目)的竞争优势,错失“机会收益”;现阶段,国有股保持适度集中有利于银行利润效率。外资股通过5%水平下的检验,表明外资股与银行利润效率显著正相关,即随着外资持股比例的提高,有助于外资股发挥积极作用。可见,股权性质是影响银行效率的重要因素。

假设3通过检验,表明股权集中度(前5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银行效率存在倒“U”型关系,这与大多数文献的结论保持一致。股权过于集中,容易发生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损害投资者信心,导致融资成本上升;股权过于分散,缺乏监督的经理层会出于私利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产生较高的成本;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才有利于银行利润效率。

假设4通过假设检验,表示股权制衡与银行利润效率呈现倒“U”型关系。股权制衡度过高,在缺乏控股股东约束的情况下股东权利相互牵制难以产生决策;股权制衡度过低,在缺乏其他股东约束的情况下“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实行“掏空行为”难以避免。股权相对制衡是控股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又存在一定制衡的力量,这样有利于控股股东发挥“支持效应”抑制“掏空效应”。此外,研究发现提高资本充足率,扩大中间业务比例,降低不良贷款率以及放松存贷比限制对上市银行效率将产生积极效应,这与已有研究结论基本一致。

四、结论

实证结果表明,股权结构是银行效率的重要影响因素,股权性质方面,国有股与银行效率呈现显著倒“U”型关系,外资股与银行效率显著正相关;股权集中度(前5大股东)、股权制衡度与银行利润效率存在倒“U”型变化趋势。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本文建议上市商业银行选择“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相对集中、多股东相对制衡”的股权结构。一是适当减持国有股比例,减少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二是适当放宽外资持股限制,提高外资持股比例,发挥外资股在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三是积极引进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形成能够使控股股东发挥“支持效应”抑制“掏空效应”的相对集中又相对制衡的股权结构。

参考文献

[1]Berle A, Means G.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New York:Commerce Clearing House, 1932。

[2]Jensen M C, Meckling W H.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4):305-360。

[3]吴栋,周建平.基于SFA的中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选择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7,(7):47-60。

[4]张晨.基于证据理论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评价体系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5]郑录军,曹廷求.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5,(1):91-101。

The Empirical Research on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Profit Efficiency of China's Listed Banks Based on SFA

GUO Jun

(School of Management of 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efei Anhui 23009)

股权结构的设计范文6

[关键词]股权结构 绩效 决策效率

一、引言

关于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32年Berlet-Means发表的《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在国内,公司股权结构及其引致的相关问题在80年代我国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以后才走进了学者们的视野,从此便成为财务金融领域研究的热点。

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具体是指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明确,与之相应的责任界限清晰。产权(在股份制公司中表现为股权)赋予产权主体一定的权力,而不同的产权主体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比如国有产权的人的行为会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并不是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其目标函数。不同行为方式的产权主体必然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各自的影响,其决策依据有些是经济性的有些不一定是经济性的(比如前文提到的国有产权),它们综合起来会对公司产生怎样的影响是一个重要且耐人寻味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着眼于股权结构的原因。

股权的集中度也是股权结构的一个方面。股权集中意味着公司的决策更有效率,这一点对处于竞争性很强的行业中的公司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是本文所试图考察的。

二、文献回顾

国外关于股权结构的研究更加倾向于股权集中度这一方面。

Demsetz(1983)认为企业所有权结构是寻求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结果,因此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之间无相关关系。

Cleassens,Djankov,Fan和Lang对东南亚地区国家的企业的股权结构的研究中发现这些企业的股权是高度集中的,并且与公司绩效具有正的相关关系。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特殊性,尽管我国上市公司所有的股权都是同质的股权,但是由于国有股、法人股都不能上市流通,只能协议转让,因此造成了实质上国有股、法人股与流通股的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现象。所以我国学者的研究角度和国外学者有所差别,他们从我国实际出发,研究的重点放在不同性质的产权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上。

陈晓和江东(2000)以相对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利润率衡量公司绩效,发现法人股和流通股对企业绩效有正面影响,国有股有负面影响的预期只有在竞争性较强的电子制造业成立,在竞争性相对较弱的商业和公用事业两个行业则不成立。

徐炜和胡道勇(2006)以1997、1998、199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183家企业为样本,得出国有股比例、法人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U”型关系,流通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显著性负相关,同时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显著性正相关。

除了股权性质之外,我国学者对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

高明华(2001)的研究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每股收益之间存在微弱的正相关关系,但使用其他指标,如前三位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前五位股东的持股比例来度量股权集中程度,统计结果却无显著性;施东晖(2000)的研究表明: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和市场表现都要好于股权集中型公司,即使在股权集中型公司中剔除国有股控股公司,实证结果仍然表明,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要优于法人控股型公司。

可见,中外国学者关于股权结构(包括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研究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究其原因,一是所取得衡量公司绩效的方式不一样(有的直接取会计指标,有的取公司的托宾q值等);二是割裂其他因素对绩效的影响,比如有些研究没有排除行业因素所带来的竞争性对股权结构作用于公司绩效的机制的不同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选取竞争性行业中的公司作为研究的样本也是出于排除行业因素的影响的考虑。

三、基本假设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纷繁复杂,各股权(产权)主体依据自己的目标函数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投票,并对上市公司的绩效产生相应的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公司的股东的性质及其各自所占比例,以及以前几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为代表的股权集中度。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比较落后,加之我国缺少强有力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流通股股东(大部分是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因此本文对流通股的作用不加以考虑。

1.国有股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对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而言,各级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其产权主体。从委托的角度去考虑,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的委托问题比较复杂。在委托链中,政府往往扮演着委托人和人的双重角色,这种公司治理模式是存在很大问题的。从股东监督的角度来看,国家股及其人的特点使这种监督难免带有行政色彩,导致对上市公司过多的干预。同时,虽然各级行政主管机构是国有股的实际控制人,但这些机构并不能直接享受投资所带来的财富效应,因此它们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有效的监督和评价管理者。从国有资产所扮演的来看,政府不仅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要承担维持社会稳定的责任,其目标是多元化的,这也必然导致作为国有资产实际控制者的政府的行为方式的多元化。

以上提到的各点都说明了国有股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应该是负面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研究假设(H1)是:国有股比例与上市公司业绩是负相关的。

2.法人股

此处的法人股仅指非国有法人股。对于非国有法人股而言,由于其拥有者的抗风险能力显然不可与国家同日而语,因此非国有法人股的产权主体相对来说更具有参与公司管理并对其施加对业绩具有积极作用的影响。法人股的人往往能被选入董事会或在监事会中占有席位。他们既有任命、选择公司经理和控制股息分配的投票权,又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的内部信息。在国有股股东缺位严重,流通股股东又难以参与企业管理的情形下,法人股大股东可能成为事实上的经营者。因此,我们的第二个假设(H2)是:法人股比例与公司业绩成正相关关系。

3.股权集中度

虽然股权过度集中会带来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但其对公司绩效的作用并不是完全负面的。高的股权集中度往往意味着高的决策效率,这一点在瞬息万变的竞争性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的第三个假设(H3)是:竞争性行业中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越高则其绩效越好。

四、研究设计

1.数据样本的选择和来源

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环境的基本特征之一。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引入竞争机制,激发企业的活力以提高其经营效率。因此,对竞争性环境下的公司股权结构与其经营绩效的关系的考察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04、05和06年我国股市处于政策激变期,股权分置改革更是带来了深刻的制度性变革。由于这些因素难以控制,本文仅仅选择了2007至2009年的样本作为考察对象。本文借鉴陈晓、江东(2000)年的研究,选择上述年份处于电子制造业并在上交所和深交所A股上市的公司作为竞争性公司的样本进行分析,所有数据均来自CCER数据库。为了消除异常值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剔除了样本中当年上市的公司,共得到197个样本年。

2.变量定义

本文选取的变量主要有股权结构变量、公司绩效变量和控制变量三部分:

(1)本文所选取的股权结构变量主要有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非国有法人股持股比例和最大的前五位股东持股比例三个。

(2)公司绩效方面,本文采用相对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指标。

(3)控制变量。本文选择公司规模作为控制变量,因为与公司规模相关的市场占有率、市场分布、融资难度、政企关系和原材料价格等因素会对公司绩效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各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1。

3.分析步骤

本文的分析分为两步,第一步利用线性多元回归方法研究股权结构和其他控制变量对公司绩效的可能影响;第二步引入股权结构平方项,以检验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非线性影响。

4.计量模型

为了对电子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进行考察,这里采用的基本的计量模型是:

R=C(1)+C(2)*X1i+c(3)*X2i+hi

其中,R是i公司的相对绩效(R-ROE),即公司的实际绩效与公司所处行业平均绩效之差;X1i为股权结构的解释变量(ST、LPS、CR),X2i是相对绩效的控制变量(SIZE);C(1)是截距项,C(2)和C(3)是变量的待估系数;hi是随机项。

四、研究结果

为考察公司股权结构与其绩效的相关关系,本文利用Stata统计软件对有关变量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2:

表2列出了对相对净资产收益率进行多元回归的结果。从表2看,回归分析总体上在较好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零假设,既相对净资产收益率与股权结构变量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但所有的股权结构变量中,只有股权集中度的系数显著,并且显著水平为1%,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因此我们接受假设3。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竞争性行业中的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其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另外,就公司规模而言,从表2中可以得出公司规模与公司的绩效有正的相关关系,这表明在竞争性行业中规模效应对公司的绩效有积极的影响。

表2中模型1、2的回归结果显示,关于相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国有股比例、法人股比例的系数都不显著,因此我们不能接受假设2和假设3。考虑股权结构变量对公司绩效可能存在非线性的影响,这就需要对回归分析的方法进行调整。本文选择对股权结构变量的二次项进行拟合分析,得出表3:

表3中的模型4表明,引入国有股比例的二次项后,ST和ST2的系数分别为-0.2388和0.3461,并且在较高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零假设,即国有股比例公司绩效存在显著的“U”型关系,这与徐炜和胡道勇(2006)得出的结论一致,表明并非像先前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国有股比例越高公司绩效越低,或国有股比例越高公司绩效越好,或国有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倒“U”型关系。我们设“U”型的极小值点为a,当公司的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处于0到a之间时,随着政府持股比例的增加,政府对公司的干预越来越强,其行为中的非经济因素越来越多,公司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弱,公司经营中的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因而国有股比例的增加降低了公司的绩效。随着政府干预能力的增强,尤其是政府处于绝对控股后,政府有动力动用手中的资源对公司加以“补贴”,从而导致公司绩效呈上升趋势。因此,尽管在理论上国有股人对公司进行治理的效率不是最高的,但在经济转型、各项经济及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时期,国有股比例很高的上市公司仍能取得比较好的绩效。

表3中模型5的结果没有统计上的显著意义,因此按照本文所取得样本和分析方法,法人股的比例与公司的绩效并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与陈晓和江东(2000)以及徐炜和胡道勇(2006)得出的结论不一致,这个偏差可能来自所选择样本的不同。

五、研究结论

通过对样本公司的分析,我们对中国的竞争性行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研究结论主要是:1.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比例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呈“U”型区间效应;2.股权集中度可以提高决策效率,从而有助于提高公司绩效。

参考文献:

[1]Demsetz, Harold, 1983, “The structure of ownership and the theory of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pp. 375-390

[2]Claessens, Djankov, JPH Fan, LHP Lang, 1998,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performance in East Asia”, Working Paper

[3]陈晓、江东,2000:《股权多元化,公司业绩与行业竞争性》,《经济研究》第八期

[4]徐炜、胡道勇,2006:《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相对托宾Q视角下的实证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