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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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范文1

关键词:国企改革;国有资产;证券化

一、引言

随着国企改革深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在国企改革“十项试点政策”的落实过程中曾表示,力求包括央企集团层面在内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所突破。混合制改革将是国企改革的重点方向。近年,国有资产证券化成为国企混合制改革的重要方式,多项鼓励国有资产证券化政策陆续出台。通过资本运作推动资产证券化,用好市值管理手段盘活上市公司资产,从而实现内部资源优化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无疑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于整体上市、多元经营分别上市的方式涉及产权关系复杂,难度较大,布局时间较长,需进行长远规划;而利用上市平台进行股份增发是低成本且快速筹集资金并提高资产证券化率的重要方式与快捷手段。

二、吉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分析

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分析提高资产证券化率对国企改革的作用。为了使案例具有代表性及研究价值,本文在进行国企改革,且近期通过上市公司平台提高资产证券化率的国有企业中甄选,认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非公开发行的案例符合研究目的且较为典型。

(一)案例概述

吉电股份于1993年成立,为东北地区唯一一家电力上市企业,主要从事火力发电、新能源发电、居民供热及工商业供热。吉电股份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简称“国家电投”)是全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世界五百强企业。吉电股份于2002年9月通过大股东换股方式,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势,多次通过再融资实现企业的关键性发展。2007年12月,为快速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及综合竞争力,吉电股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以5.94元/股向大股东定向增发6,000万股,购买松花江热电公司94%股权。此次收购使吉电股份电力业务产能扩大了41.67%,净利润增加21.19%,净资产收益率提升了4.83%,大幅提升了公司电力业务规模和整体盈利能力。随着火电行业全面进入热电联产技术革新阶段,为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及盈利水平,吉电股份再次借力资本市场。2013年12月,吉电股份非公开发行62,151.22万股新股,发行价格2.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约17.84亿元,用于松花江热电公司新建背压机组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非公开发行使吉电股份资产负债率下降8个百分点,每年节约财务费用近1亿元,显著提高了吉电股份的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其后,电力行业出现快速转型,新能源业务成为行业发展的重心。为实现业务结构的转型及升级,响应国家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的号召,吉电股份于2016年12月完成最新一轮的非公开发行,发行新股6.86亿股,发行价格为5.60元/股,募集资金约38.40亿元,主要投资于安徽南谯常山风电场项目等7个新能源发电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承销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提高了吉电股份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的整体资产证券化率约4个百分点。作为央企的上市公司平台,吉电股份一直践行着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提升国有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的使命,通过多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提高国家电投的整体资产证券化率,增强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推动国企改革。

(二)具体案例分析

通过深入分析吉电股份最近一次资本运作,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结构、资产运营能力、外部监管机制及市场化进程等各方面的影响,本文认为此次非公开发行对于企业的国企改革进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1.企业杠杆率。电力行业普遍较高的资产负债率直接影响公司后续债务融资能力。吉电股份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使吉电股份的资产负债率从82.51%下降至72.50%,显著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并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可见,通过国有上市平台增发股票,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能有效降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从而增强国有经济的中长期发展韧性,深化落实国企改革的要求。2.国有资产盈利能力及保值增值。吉电股份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安徽南谯常山风电场项目等七个新能源发电项目,分布六省,促使吉电股份业务结构由传统火电进一步向新能源发电转型,实现东北国有资产的产业升级,有效盘活东北地区国有资产。通过本次发行,资产质量及运营效率方面,公司新能源装机容量增加54.7万千瓦,电源结构得到显著优化,盈利能力将得到明显提升;融资结构及财务费用方面,债务资本转变为权益资本,按银行贷款利率4.5%进行测算,将减少未来每年财务费用约1.7亿元;企业市值方面,基于新能源资产比重增加,公司市盈率水平及总体市值有所提高。综上分析,提高资产证券化率能直接扩大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和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及盈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契合国企改革的要求。3.国有资产定价市场化。(1)发行底价确定和调整的市场化。吉电股份于2016年5月基于当时市场股价水平首次锁定发行底价为9.57元/股。其后由于资本市场大盘波动,吉电股份于2016年3月及时基于最新股价水平进行了重新锁价,发行底价由9.57元/股调整为5.59元/股,确保了发行底价紧跟资本市场股价水平。(2)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市场化。路演及询价是发行过程市场化的重要体现。吉电股份在发行阶段历时三个多月,多次奔赴全国多个城市,先后举行五轮、六十余场路演,拜访投资者一百五十余家,实现发行人与资本市场的充分接触沟通,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对,保证定价合理性。最终,本次发行向148名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由其中10名获配对象的有效报价确定,最终完成38.40亿元资金的足额募集。综上分析,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的过程中,实现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融资,并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定价,符合国企改革关于以市场为导向,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的要求。4.国有资产外部监管。国有企业在提高资产证券化率的过程中,须受到资本市场的严格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管。事前审核的重点之一为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资产配置和投向是否合理。基于国资委及证监会该审核要求,吉电股份放弃以大型火电项目作为募投项目的备选方案,选择紧跟国家发展政策和供给侧改革方向的新能源投资项目作为募投项目,从而促进吉电股份业务结构由火电为主逐步向新能源发电转型。本次发行通过资本市场的外部监管力量,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正确投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吉电股份后续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均受到证监会、交易所及保荐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从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综上分析,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能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外部监管机制,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投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符合国企改革对国有企业供给侧改革以及加强国有资产的外部监管的要求。

三、结论

根据国企改革“十项改革试点”,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国企改革的重点,而国有资产证券化成为国企改革和混合制改革的主要方向。通过对吉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的分析,国有企业提高资产证券化率,符合以下国企改革的深层次要求:1.有效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增强国有经济的中长期发展韧性;2.直接扩大国企的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直接提升国企的运营效率及盈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3.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确定国有资产价格和融资规模,推进国企的市场化融资,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定价;4.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外部监管机制,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投向,推进国有企业供给侧改革,加强国有资产配置及运营的外部监管;因此,国有资产证券化是混合制改革及国企改革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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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范文2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范文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V基础资产资产池风险

“如果你有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流行于美国华尔街的名言已经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生根开花。这项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创新产品,正在逐渐被国人所了解和运用。有专家预言,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亮点”,并有可能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金矿”。

资本证券化文献综述

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外金融专家从各个角度出发,抽象出不同的含义。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贷款和应收帐款被包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义为:“资产证券化使从前不能直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大宗的、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Gardener(1991)对资产证券化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过程或是一种金融工具。开放的市场信用(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用。这个定义的突出地方,是把资产证券化放在资金余缺调剂的信用体制层面上。但是,把有别于银行信用的市场信用就看成资产证券化,似乎模糊了上个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与有着几百年历史的传统证券化之间的区别。LeonT.Kendall(1996)从技术角度的定义颇有代表性: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个人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打包,将被打包的资产转化为一种证券或各种证券,同时提高这些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评级等级,并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国内学者王安武(1999)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收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目前国内比较流行和相对简单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和表述方法虽有所不同,但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来,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四个特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构的过程,将贷款、应收账款等重新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动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的发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

从理论上讲,一项财产权利,只要能在存续期间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稳定的或者可以预见的收益,不论权利载体是实物产品还是金融产品,都适合于“证券化”,可以重新组合用于“支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此标准来衡量,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各类抵押/信用贷款到融资租赁设备;从信用卡应收款到石油天然气储备;从特许权到收费基础设施;从人寿保险单到各种有价证券等都可以作为证券化资产。从实践来看,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人们大多选择安全性高、稳定性好的金融产品作为证券化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应收款等。这些金融工具信用关系单纯、支付方式简单,具有借款人多样化、偿付违约率低、现金收入稳定等特点。投资者比较容易接受以这些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为人们看好的一些期限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等,在国外也纳入了资产证券化的范围。

(二)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

SPV是专门为证券化交易的运作而设立或存在的一个特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被证券化的资产能够吸引投资者,并非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本身的价值和信用。为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离可能影响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SPV正是由于风险隔离机制的需要而产生的。为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处剥离出来,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没有人格,即没有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在法律上,SPV应该完全独立于包括发起人在内的其他交易主体,应确保支持资产不受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产倒闭的影响,以实现投资人与发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参与者的风险相隔离的目的,从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SPV也因此被称为交易的“防火墙”。可以说,SPV的设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环节。

(三)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

在组建证券化资产池时,资产范围的选择一般是未来现金流量稳定、风险较小的资产,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依其性质不能流通、转让的资产不能进入资产池。在期限结构方面,资产证券化的期限应当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匹配。在行业分布方面,加入资产池的资产应符合分散风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要求。在资产质量方面,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都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入资产池,但在试点阶段应从优良资产做起,树立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资产的地域相关性小,可以通过扩大地域的选择,分散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分为准备、委托承销、发售和资金入账四个基本步骤。证券发行的准备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证券发行条件和方案的选择及确定、相关文件的制作、证券信用增级和评级、证券发行的申报审批或注册登记等工作。证券发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方式、承销期限、承销价格和费用;确定最终的发行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印刷证券及有关凭证,安排发售网点,进行证券发售宣传;安排证券认购等。资金入账的工作主要有清点发售资金、结算发行费用、资金入账、向发起人支付支持资产“销售”价款,SPV相应调整财务账目等。

(五)后继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在存续期内会持续收到本息的偿付,直至最终全部清偿。在此期间SPV必须用支持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现金流量支付投资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发起人继续负责资产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承担该项工作。资产支持证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资产,若支持资产的收益在清偿证券本息和支付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应按事先约定在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一旦资产支持证券得到完全的偿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结。在支持资产清算完毕,SPV向投资者提交证券化交易终结报告后,全部交易结束。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SPV“真实出售”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SPV是专门为证券化设立的中介机构,是实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SPV的企业性质(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资本额限制、税收等问题)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SPV的破产隔离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而产生法律风险。原始权益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协商,变更为SPV和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变更构成了“真实出售”的实质。对于这种资产转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银行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转移了风险,转移了多少风险还是一个很大的变数。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益相关人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可能无法按时对证券本息进行支付。信用渗透于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并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主要面临的是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证券的信用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客观、独立、公正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客观、独立和公正,甚至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肆意美化证券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等级,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三)操作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能面临三种具体风险。

一是重新定性风险。是指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被确认为贷款融资或其他属性的交易,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风险。是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的自有资金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能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是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视为同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为发起人的资产和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如2001年美国发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风险

它又称为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方向变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的价格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始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对投资者的保护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主要是靠政府审批的形式来推动,因而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六)系统性风险

是指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们的非理,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长期定价过低,或者价格大幅度下跌,从而难以提供足够的利润来抵御来自市场的各种潜在损失,引起大量的风险不断积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机构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并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这种风险处理不当,最终会引起金融危机。

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应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的处理方法,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强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是防范资产证券化各种风险的根本保障。

(二)规范信用评估体系

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过程。政府应该强化对国内现有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的管理,尽量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乱纪的事件发生。为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也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选择一家或多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和运作过程,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监管的协调和力度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涉及面非常广。根据现阶段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和证券监督委员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的监管职责。加强这些部门的综合协调,形成合力,达到资源共享、有效监管的目标,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从监管方式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应该采取以市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考虑采用审批或审核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内容应该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

监管的最重要职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三是监管理念应该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逐渐由合符规范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型的审慎监管转变。只有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期权、期货及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分解和转移。具体的操作办法是:首先,测量证券的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竞争优势和风险偏好,确定合理的风险对冲目标,并根据对冲目标,选择合适的对冲策略。策略确定后,构造一种或多种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实现对冲目标,并实施对冲效果的评估。

资产证券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始终是和风险相伴相随。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必将逐步暴露出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和大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我国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和健康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领域创建和应用,随后很快在相近行业抵押贷款业务中展开,形成一种独具吸引力的全新投资产品,并迅速席卷国际资本市场,被称为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创新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和案例分析[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融资;房地产信托;资产证券化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从政策层面对房地产行业实施一系列宏观调控,导致房地产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这引起行业内外广泛关注。对像房地产这样的资本密集型行业来讲,寻找新的融资策略解决资金链紧张的问题是当务之急。现今,我国房地产行业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单一融资格局正向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转变,本文对房地产融资的方式进行叙述,并侧重介绍房地产信托和资产证券化在融资方面的作用及案例。

一、房地产融资模式由单一向多元的转变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领域贷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融资基本形成了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单一模式。房地产企业这种单一的、高比例的依靠银行渠道的融资模式不仅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相违背,也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规定相冲突。正因为如此,尽管银行信贷融资渠道无论在过去还是在现在都在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到目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银行信贷运营特点和风险管理约束,导致这一融资方式现在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房地产业多角度、多层次和多期限的资金需求。因此,寻求银行信贷以外的融资方式,势在必行。

1.企业债券融资方式

我国房地产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方式最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出现了,但因为之后不久持续发生多起不能按期偿还的案例,致使国家严格限制债券融资的方式。鉴于眼下国家对地产的严厉调控和现有相关法规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严格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方式在目前不会有太大的改善。

2.企业上市融资方式

相比于银行信贷和企业债券融资渠道,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在许多方面要优于后两者,例如没有偿还期限的限制,资金用途也无限制并且流动性强,但在目前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环境下,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困难很大。

3.境外融资方式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与境外资本结合的步伐正逐渐加快。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目前国家采取了更为严苛的紧缩地产信贷的政策,这导致房地产企业不得不想方设法寻找可以替代的融资渠道,而与国内严厉的监管相比,环境更为宽松的海外市场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与房地产业处于饱和状态的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房地产业无论从发展前景,还是利润增长空间都相对较大,这也是能吸引到海外资本的一个原因。

4.投资基金融资方式

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未上市但具有发展潜力又缺少资金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集合式投资制度。房地产投资基金最早出现于欧美国家,其形式多种多样,有通过提供房地产抵押贷款方式间接实现对房地产业的投资,有以股票的方式投资于房地产业,还有以信托基金的方式参与房地产业的投资。在我国,从已运作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形式来看,大多数采用公司式、合作式以及信托式等三种形式,下面就最近两年大受欢迎的信托融资方式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地产信托介绍及创新案例分析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而所谓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

房地产信托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最近两年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今年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一季度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也显示,截至第一季度,我国信托资产规模达53016.07亿元,其中同期房地产信托余额为6865.7亿元。自去年下半年,为了控制房地产行业风险,新的房地产信托发行被银监会叫停,这又给房地产企业通过信托融资的途径带来障碍。

虽然房地产信托发行被叫停,房地产企业还是可以通过改变信托产品设计结构来合理规避监管,达到融资目的。具体做法是,房地产企业委托信托公司募集资金,而信托公司发行产品募集的资金并不直接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而是与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合伙设立投资类公司或基金,而此机构再与房地产等关联各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通过这种运作方式,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变相达到融资目的,金谷信托发行的鑫晔1号信业和益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就采用了这种创新方式。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认购昆山和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和益基金”)LP份额,而和益基金与其他关联方共同出资成立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后者利用资金取得海南清水湾492亩土地,做房地产开发。

三、房地产资产证券化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伴随着全球房地产金融业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房地产融资的创新手段,是指从事房地产的企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所拥有的资产转换成股票、股份或债券,发行到证券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使房地产资本的运转社会化,最早起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证券。

在我国,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企业对开发所需资金的需求也逐渐加大。统计数据显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能极大地促进银行业、证券市场和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对房地产企业来讲,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主要有四种形式,即表外处理、表内处理、抵押贷款证券化、房地产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目前我国主要使用的是表内处理方式,即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名下的资产收益出售给SPV,向投资人发行ABS融资。由于该资产没有实现销售,房地产公司是以该资产为证券偿付的抵押担保,该资产还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

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前景,但我们要注意到潜在的风险。我们要借鉴国外丰富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并结合我国特有国情,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从税收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培养一批投资者且加紧规范中介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扩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在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这条道路上,需要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一起不断探索,充分吸取2008年美国由房地产泡沫引发的次贷危机的教训,控制风险,勇于创新,将这一先进的融资方式成功运用到中国房地产行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马建春.房地产融资模式探讨[J].

[2]焦瑾璞.中外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差异性分析[J].房地产动态,2011(7):8.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模式 案例分析

一、引言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简称REITs)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目前REITs在全球各国家法应用。REITs属于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方式。1965年,首只REITs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欧洲市场上也出现了REITs。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在2001年、2002年发行REITs;2003年,香港证监会颁布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推出REITs。在REITs资产证券化中各国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运作模式,投资目标,收入分配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制定出符合自身国家特点的REITs。我国目前REITs尚处于起步阶段并无上市发行,产品设计还在进一步完善中,并且对其发行和法规的制定要进行双重的考虑和考验。近年来,REITs的主要研究集中在运作模式、业务性能多样化投资管理战略化和投资收益问题上,完善的运作组织模式和良好的业绩及投资回报决定了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规模和效绩,业务性能多样化投资管理战略化保证了REITs的稳定收益及资产增值。在REITs产品不断演变的的过程中这三大核心将对地产融资起到推进作用,以此来吸引投资和流动性资金。因此,通过对REITs的研究可以给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打开融资大门,真正实现不动产资产的流通,为房地产企业谋求更大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同时还能带动其他产业链的发展,创造新的财富空间。本文以嘉德商用中国信托基金为案例,从投融资的角度来研究REITs的运作模式问题。

二、中国信托基金(CRCT)的基本情况

( 一 )嘉德商用中国信托基金的背景 嘉德商用中国信托基金,简称CRCT,是新加坡嘉德置地旗下一只私幕基金,于2006年12月8日在新加坡上市。该基金的目标是长期投资于由中国零售商场组成的多样化资产组合,由战略性地布局于中国五个城市的7所零售商场组成。总可出租面积约为41.3万平方米。基金单位持有方面,CRCT的基金单位中有不超过46.7%的份额,将公开发售给海内外的机构和其他投资者,以及新加坡国内公众。其余部分由国际战略投资者认购,包括嘉德置地、嘉茂商产信托、大东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荷兰养老基金等大股董。投资回报方面,目前新加坡本土的股息派发回报率大约是4%、5%,CRCT所提供的股息派发回报率约6%至7%,嘉德方面认为两个百分点的溢价将足以弥补新加坡和中国两地在税务、汇率等方面的差距。

( 二 )CRCT的基本运作 CRCT是REITs品种中的特殊化,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投资基金信托法,但其在我国具有限制性的信托法律的特殊背景下,以契约型运作模式为主导,采用离岸、在岸两极操作的新型运作模式,这种运作模式的关键在于采用了在岸特殊目的载体,即在中国先成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持有凯德置地的零售概念物业,再以在巴巴多斯成立的离岸公司SPV持有这家外商独资公司股权,CRCT则通过收购在巴巴多斯注册的SPV持有的这些在岸公司的权益,把这SPV内的七个物业纳入资产池内,继而包装上市。这种运作模式很好的规避了我国171号文件中禁止离岸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国内物业的规定,既而得以成功上市。CRCT在业务性能方面,资产持有人所持有的投资组合中所有的商场都处于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聚集区,并为当地提供独特及一站式的家庭购物,餐饮及娱乐场所,这些商场租户大多为签下整租租约或长期租约的国际及国内知名零商,为基金单位持有人提供稳定及可增长回报。投资管理战略方面,基金资产管理者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有效的资产管理为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每个基金单位带来稳的分红收入,且这些分红具备可长期持续增长的潜力。同时资产管理人拟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将分布于中国的房地产资产投资组合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CRCT的回报率是相当可观的,2006年至2007年年底基金单位持有人所得到的总回报达96.3%,在其投资价值的汇报中明显显示承租率的攀升,体现了投资者对该基金是未来收益是相当看好的,此外增值策略的评估更加显示了其超值的投资回报。通过对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CRCT这个成功的案例充分体现了REITs的未来可行性。它的建立充分反映了嘉德如何成功将其完整的房地产价值链配置到不同地区,并将为外资如何成功收购、发展、管理商用物业提供有效范本。下面我们就对CRCT进行具体的刨析。

三、中国信托基金(CRCT)模式的案例分析

( 一 )CRCT运作模式现状 CRCT的运作模式是由新加坡S-REITs运作模式演变而来的,通过对新加坡S-REITs的运作模式的了解能够使我们更好的对案例进行分析。图(1)为新加坡S-REITs的运作模式。CRCT运作模式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契约模式,总部设在新加坡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SPVS后组成信托产品,向投资者发放信托单位。融资后的资金投资与房地产业务及项目资产相关产业。CRCT无独立法人资格,聘任CRCT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信托管理人主要负责CRCT的投资策略、财务管理以及房地产资产的收购和出售等。同时聘任凯德华联及凯德商业房地产管理公司管理所购房地产及相关资产,主要是负责物业的出租及维修等日常管理。CRCT的委托汇丰机构信托服务有限公司为受托人持有CRCT资产,并代表投资者的利益。CRCT持有,管理房地产及相关资产的收入,扣除支付给受托人,信托管理人,房地产管理人的费用后,100%全部作为股利形式发放给投资者。

( 二 )CRCT运作模式分析 REITs融资化道路中运作组织模式的设计规划起决定性的作用,CRCT与以往的REITs不同,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采用了离岸,在岸的双重特殊运作模式。

(1)CRCT的组织运作模式图。

由于CRCT的制度背景特殊,决定了其运作模式也不同于新加坡以往的REITs。复杂的运作模式同时也将CRCT推向了。

(2)CRCT运作模式中信托关系的运作分析。CRCT信托关系中具体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也是受益人,为CRCT资产的最终拥有人,义务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足额支付认购款项并对资产负有限责任,即一切投资风险均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同时享有赎回或者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收益;向基金管理机构查询有关资料,如公开说明书、财务报告等信息资料;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并行使表决权。二是基金管理人。CRCT资产管理公司为CRCT的基金管理人。CRCT资产管理公司负责CRCT的房地产资产项目的投资、融资、收购、处置,主要物业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建立经营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为经营管理、销售和维修的有关财产提供业务预算和年度计划统筹,审查和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会计账簿和资产记录方面的有关财产运作),租赁管理(提供租赁策略和租约洽谈,具有资产租赁许可权和特许权,监督和控制所有收账务和收据及应收与应付的有关财产记录),营销和促销方案(每一项目的物业经理人将有专责人员,为每一个相关的财产和销售团队的人员提供专业知识,统筹计划销售方案与主要租户建立战略统筹关系)。CRCT支付的经理人管理费基础费用为每半年基金交割后价值的0.025%,除此之外还包括业绩费用和授权投资管理费分别为0.4%和0.05%。业务管理费用是根据0.1%的CRCT资产相应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三是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也称基金管理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新加坡)有限公司,作为CRCT的受托人,独立与CRCT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稳健的财务状况,实缴资本达100万,对CRCT的基金单位具有控股性,保障投资者及基金单位持有人的一切利益。此外CRCT还对受托人的其他职能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代表公司登记机构负责信托的审批。汇丰机构信托服务(新加坡)有限公司受托人的管理费用最多为每半年基金价值的0.003%,最低为每月15000美圆。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在CRCT运作模式的信托关系中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是收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分别作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决定了基金托管人对保障基金投资人的权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契约型基金出现问题、基金持有人利益遭受非市场风险、投资风险而导致损失的时候,基金投资人除向基金管理人索偿外,还可以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索偿。

(3)运作模式中在岸、离岸股权关系的运作分析。在岸股权关系运作模式:在岸公司顾名思义是指外商投资者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CRCT运作模式中,新加坡嘉德置地为了能够进入中国地产零售市场对其进行投资并打包上市,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在岸具公司(项目公司),其为在中国境内收购资产业务的特殊载体。项目公司分别对中国境内的一个投资组合中的六项资产物业和另外单独的一项资产物业持有相应的股权。境内设立的外商企业载体中嘉德置地华联管理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嘉德置地华联)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时间为2005年5月31日,为北京安贞华联商厦、北京望京购物中心、郑州华联商厦、呼和浩特金宇购物中心的物业管理经理人,其与北京华联各持有所管理资产项目及业务的50%的股权。嘉德商业(上海)管理与咨询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时间为2002年12月10日,为北京九龙购物中心、上海七宝嘉茂购物广场的物业管理经理人,间接全资拥有这两大资产物业项目100%的股权。嘉德置地SZITI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时间为2005年8月29日,对芜湖凯德商业零售资产项目间接持有51%的控股股权,余下的49.0 %的股权由深国投持有。设立的3家外商投资企业,对所持有股权的资产物业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和租赁管理服务。在我国的特殊制度背景下,CRCT要想收购我国的房地产资产股权必须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且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 50%,这使得CRCT将无法规避33%的企业所得税,并且大幅度的提高了在岸注册的资本而这部分资金在短期内是无法抽离中国市场的。换个角度来说,虽然新运作模式下内地房地产信托税率高达33%,但计算基准是扣除所有费用之后纯利的33%,收益也是相当可观的。而所谓的注册门槛问题,对于长期投资中国房地产的CRCT来说,50%仍是可以接受的水平,战略化的投资和中国经济未来的高速增长将会给CRCT带来更多的收益。离岸股权关系运作模式:在离岸股权关系中将会涉及到离岸公司,所谓离岸公司为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以外区域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通常情况下,这类被注册离岸公司的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有很好的贸易关系。在这些国家中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因而吸引了众多商家与投资者选择海外离岸公司的发展模式。CRCT离岸设立公司的特殊目的就是要进行对境内物业进行资产证券化打包上市,所以对在巴巴多斯设立的离岸公司称为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即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CRCT运作模式中在境外设立的巴巴多斯公司 (SPV)通过收购CRCT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资产物业分别拥有其100%和51%的股权。CRCT则通过收购三个在巴巴多斯注册的SPV持有的这些在岸公司的权益,把这三个SPV内的七个物业纳入资产池内,继而包装上市。其中巴巴多斯的SPV对凯德华联及凯德商业的六项业务持有100%的股权,项目公司的收入也将100%的归与巴巴多斯SPV,对与芜湖凯德商业零售资产项目巴巴多斯SPV采取控股方式对其51%的产权进行控股,51%收入归巴巴多斯SPV所有。巴巴多斯SPV的是具有国家信用中介的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载体,把境内资产进行购买包装证券化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在境内的三项业务公司为其进行管理,其资产和负债基本相等,在CRCT中巴巴多斯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凯德置地)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巴巴多斯SPV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4)CRCT与以往REITs运作模式对比分析结论。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CRCT与以往REITs的运作模式的不同之处为,在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其利用在岸设立特殊载体的方式对我国的资产物业进行股权收购,很好的规避了政策的条令,但由于存在境内注册的公司,会产生人员成本和营运费用等支出,这种两极机构所承担的成本比较高。高额投资不得撤回也将使其资金长期停留在中国,但对于长期投资的CRCT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总体来说,CRCT的运作模式有利于其在海外的长期融资,同时更有利于其在国内市场的发展。CRCT的运作模式成功在于结合了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来设计了运作模式。

四、CRCT运行模式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银行贷款压力剧增且地产融资变的相当困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一种新的地产投融资渠道在地产行业中越来越显的重要。CRCT的案例的成功在一次说明了一个好的REITs产品以运作模式为基础,可以使资产产业的性能大幅度的提升,良好的投资管理战略理念,对产品未来的回报和资产的增值起到推动的作用。REITs产品的运作模式与产品运营的结构框架类似,根据不同的发行背景情况设立不同的运作模式,但最终的目的是能够在运作模式下大规模、高效率的进行投融资,实现资产的快速流动与运转为业务性能提供良好的保障。业务性能的强化和投资管理的战略是REITs的关键,没有一个好的资产,投资者是不会长期持有的,只有不断的强化业务性能才能使投资者长期的持有基金,将来才能给投资者更好的回报,只有不断的开拓自己的物业,建立良好的投资管理战略系统,才能让投资者满意。REITs产品的好坏最后由其投资回报与未来价值所鉴定总体来说REITs产品的一般年收益率都在5%以上,而且稳定性强、风险低,是一种很好的投资产品。因此,在这个房地产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中,REITs无论从投资还是融资都将是一个非常好的金融衍生品种。从CRCT案例中我们除了充分的肯定其投资回报和价值外还应该学习其完善的运作模式、良好的业务性能、长远的投资管理战略理念,为我国未来REITs上市打下基础,这才是最重要的。CRCT运行模式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选择带来的启示:从CRCT运行模式在中国的成功,可以看出,只有结合国际REITs成功经验和我国房地产经济、金融制度与房地产金融工具的发展现状,去设计RETIs的运作模式,才能促进RETIs在我国的成功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应首选信托型运作组织形式。在具体实施上,REITs的投资项目周期一般较长且需较强的稳定性,而且开放式REIT在发行新股时必须对现存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价,多次的评估又比较困难(特别是权益型REITs),加之我国己有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验,所以封闭式REIT更适合其发展。

参考文献:

[1]田金信、胡乃鹏、杨英杰:《基于优势分析原理的房地产金融深化研究》,《中国管理科学》2007年第10期。

[2]张寒燕:《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5年)。

[3]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2004年中国信托公司经营蓝皮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