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分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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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分类

环境污染的分类范文1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承保约束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国再保险体系和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污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约。

(一)环境污染损失的巨灾性

环境污染大体上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三类,这些污染都具有扩散性,会随着空气、水等媒介迅速传播。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导致其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引发巨灾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潜在巨大损失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保险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项业务,或者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的方式承保。

(二)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性

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气体、核泄漏和石油污染等对自然界和人身体机能的影响具有潜伏性。在事故发生短期内,潜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估,但在其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污染将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后代产生持续影响。危害的潜伏性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事后赔偿过程中会面临索赔时效的问题。

(三)跨国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跨国污染事故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赔偿处理时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适用的法律也不尽一致,导致其责任划分及法律诉讼往往要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在跨国污染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或者出于尊重或拉拢民意,在处理时往往会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面临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导致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敢承接此类业务。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分析

(一)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为主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既有突发性的,也有渐进性的。从发生概率角度分析,渐进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往往高于突发性事故,只是因为短期内难以显现损害后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单将这一类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人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法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承保的环境风险无法合理分散,给经营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进而制约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最终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恶性循环,难以为继。

(二)保单条款与保险赔付由于法律依据不同存在矛盾

发生污染事故后,对第三人的民事诉讼及赔偿,以及被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所处立场的不同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及随后的民事赔偿,是责任险条款设计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由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保单条款基于的英美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不同,使得事故发生后,对保单的诠释与我国现存法律体系相悖,被保人、保险人以及损失人之间存在潜在矛盾。

(三)损害评估技术不高

损害评估技术不高影响保险费率合理厘定以及承保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难题。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从而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市场上缺乏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鉴定、评判的机构。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记罚、将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了法律、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等规定都对环境风险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显著增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优化建议

(一)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承保范围

环保部门应联合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构建一个既科学又实用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系统。按生产系统、储运系统、风险源强弱和行业环境风险集中度,对环境风险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分类,确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级别。对同行业企业按照地域环境、风险管理、应急救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新旧等进行分类,确定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级别,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保费厘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将逐渐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

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需要。

(三)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应逐渐转移到损失赔偿方面。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强制的超赔责任保险机制来进一步管理和鼓励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积极性。即通过被保企业、承保公司和国家补贴三方比例缴纳超额责任的保费,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商业承保,在商业污染责任保险的最高赔付额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损失赔付比例。这样既能够使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降低,拉低保费,又可以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对国内污染企业排污和控污数据进行量化,有助于社会污染边际成本的统计和控制。

(四)培养专业环境风险核保理赔公估人,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核保和理赔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保险公司自身进行核保理赔的难度很大,培养统一专业的环境风险核保理赔人能够更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解决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人才欠缺的现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参考文献:

[1]朱砚博.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01:111112

[2]黄英君,赵雄.我国政策性科技保险的最优补贴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2(9):6475

环境污染的分类范文2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环境污染的分类范文3

1概述

1.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分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中,需要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使城市的所有人员,都自觉的把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按照规定分类放置,如可以按照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和不同的生活垃圾等不同的类别[2],进行分类处理,这样就可以使在城市生产生活中的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治理上发挥作用。使它们不能成为污染源,而成为城市的资源。

1.2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由于中国的环保工作起步较晚,环境污染问题还是近30年的重要工作,虽然也投入了很大力量,有了一些管理模式,但各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中国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在一些高新技术和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的能力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发展优势。对于这些都是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中心任务。例如,在城市污水治理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在这些城市污水处理中,大多采取的模式是集污水处理工艺为一体,然后再选择利用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对这些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就可以使这种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得到广泛的应用,这种设备可以在城市环境污水处理中,广泛应用于污水量较大的需要,尤其是对于那些还没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和小区建筑物,非常实用的利用这种设备,来解决污水的处理问题;还有一些城市有一些分散的人群聚居地,在这些城市的居民聚居区,他们也会产生污水,也需要处理污水。虽然在工业废水处理上,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城市环境的污水处理产品的质量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这些成果的来源主要是中国的废水处理工艺得到发展,这使中国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中,经常使用工艺新型的各种设备,尤其是这些设备在中国已经都能生产。这使中国在建污水处理厂,几乎可以全部采用国产设备,这对于污水处理具有很大优势[3]。在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方面,在中国的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手段,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一般都采取卫生填埋法、焚烧法等不同的方式,也有将这些废弃物堆置于郊区,然后在上面覆土,再利用土地进行绿化,这样不仅可以处理废弃物,而且可以增置城市新的景点。但对于这些生活垃圾来讲,中国处理方式仍存在许多不足,在目前,仍然是利用填埋、堆肥与焚烧三种方式来处理固体污染物[4]。

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现状

2.1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模式就全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而言,中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工作模式,基本上还没有走出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这种模式在中国主要有两种:其中一种,是城市污染企业需要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这种措施是一种可以处理污染物处理设备,它可以来处置企业在生产系统中产生的污染物,也有些单位运行本单位的环境治理设施,这样也可以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也就是企业自己负责城市环境的运营管理;另一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是利用公共性的措施来治理污染的防治措施[5],这是一种需要依靠政府筹资,来建设城市环境管理系统,用这种方法来统筹解决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关于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实施进入市场化模式,就是要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实施专业的、具备污染治理运营资质的企业,就需要进行统一的运营管理,能够更好的实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也能够更好的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提升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力度,并且有利于培育社会化,时至今日,这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已经在中国的广州、深圳、东莞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6]得到较好的发展,其他的一些城市中,这种模式只是在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较多的地区有较好的实施,显然,对中国来讲,要实施这种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模式,还需要做较大的努力。

2.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定情况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定有了较大发展,从1999年计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到2004年,中国施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已经在全国各地的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已经建立起一大部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运营机构。目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在中国有效期内的持证单位约2100家。几年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在中国,尤其是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主要表现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性有了大幅提高,大大提高了达标排放率;加快了工业污染集中处理(解决了中小企业的污染治理问题)、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工程领域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步伐;充分发挥集约化优势,规模化运营,降低了企业污染治理成本;培育了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业的发展,提高了运营人员水平。

2.3现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从中国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的发展情况看,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运营企业,大部分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7],在这些城市中也得到较好的应用,但在中国还有许多地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还比较薄弱,亟待快步赶上去,才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2.3.1传统的“两种模式”的问题在中国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过程中,长期应用“两种模式”,来实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都会在资金的使用上带来困难,对于这些困难,无论是排污单位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还是利用公共性措施来解决城市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都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因此,对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费用是较大的,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政府来讲,压力都是很大的;同时还有在技术上、管理人员急需的困难,目前,在一些城市,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不是专业性的工作人员,就容易出现他们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很难使他们在工作中,达到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再加上中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长期以来,沿袭使用的“两种模式”,这些问题都使城市的污染防治运行难以与企业运行模式统一起来,这里主要存在着效益问题,对这种设施运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来说,如果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不进行成本效益核算,就会使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有些还可能出现亏损,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就很难见到实效,必须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才能保障城市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2.3.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薄弱问题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以南京的环境污染治理为例,2012年南京在继续推进“雨污分流”、“一河一湖”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按照“一河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城市部分黑臭河道开展新技术治理。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集成的治理技术,启动实施内秦淮河北段、十字河等13条黑臭河道的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要把黑臭河道彻底治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请,因此,南京市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中已经得到发展,但在具备运营资质的单位中,还没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的证书和经验,不仅如此,还有一些企业在运营类别上只是临时资质证书,显然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薄弱问题不容忽视。

2.3.3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例如,2012年南京太湖流域的高淳、漂水两县全年关停污染企业41家,完成循环经济试点企业13家。但从全市来看,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

3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就可以解决“两种模式”弊端,在一些企业中,在观念上还没有认可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意义,这就使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进程缓慢,就难以形成城市环境治污的优势,这就不利于城市环境治污与社会管理的发展。

3.1环境污染治理要加强法制建设目前,中国开展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工作,这种工作的开展,可以引导和推进环保服务的市场化,也可以对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起到促进作用,在城市环境治污中,对运营单位实行城市环境治理与社会治理污染问题,这样就会对排污企业的环保工作产生动力,就会鼓励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发展。因此,在城市环境治污中,就需要加强法律层面的作用,尤其应加强对城市环境治污的立法调研,才能在城市环境的污染中,尽快建立具体和专门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利用法制的优势,来严格制定城市环保污染治理与社会的管理,才能为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提供法律保障。

3.2环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励政策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应该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就会提高城市环境治污企业的积极性,就会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就可以使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得到良好的发挥,可以在经济上发挥规范城市环境污染的治污市场,才会使政府和治污行业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费用,通过治污企业形成竞争性的定价机制;才能使治污企业在税收上得到优势,就会有利于使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单位获得减免税制度。

3.3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才能提高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才能使城市环境治理采用双赢机制,使其得到健康发展,城市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能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既有利于用户,又发展了自己。才会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的运营市场,得到认可,才可以实现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排污企业的双赢局面。

4结语

环境污染的分类范文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环境污染的分类范文5

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一)指标选取

1.环境污染排放指标。本文选取以下指标反映环境污染程度:(1)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1y);(2)工业废水排放总量(2y);(3)工业废气排放总量(3y)。2.各大类主要工业制品出口指标。当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来源于工业,其中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也是加剧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分析工业制品出口与环境污染的关联程度,本文根据福建统计年鉴中对出口工业产品的分类,选取以下各大类出口值较大的工业相关制品:化学及相关制品出品值(1x)、按原料分类的工业制品出口值(2x)、机械与运输设备产品出口值(3x)、杂项制品(4x)。

(二)福建省对外贸易现状与环境污染排放概况

经过改革开放,福建省对外经贸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进出口贸易规模从改革开放初期不足10亿美元到2010年的1000亿美元大关的突破,可谓实现了质的飞跃。2010年外贸进出口总额高达1088亿美元,其中,出口715亿美元,比2005年翻一番,年均增长15.5%。[1]从表1中也可以发现各类主要工业制品的出口增长情况:2003~2011年福建省化学相关制品的出口经历了一个先减少后增加的过程,从2003年的1976147万美元降到2005年的91773万美元,后又不断增加到2011年的313402万美元;机械运输设备的出口则一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从2003年的753750万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2399269万美元,9年间增加了3倍;按原料分类的工业制品出口也基本呈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295098万美元到2011年1735471万美元,9年间增加了将近6倍;杂项制品则从2003年的883821万美元增加到4078727万美元。总的来说,近些年来,各类工业品的出口尽管有些波动,但基本都呈快速增长的上升态势。当然,在对外贸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福建省的资源环境也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从表2中的环境污染排放情况来看,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年排放总量从2003年至2010年一直在不断增加,到了2010年达到7486.58万吨,但到了2011年则降到4414.98万吨。工业废水年排放总量和工业废气排放总量一样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总而言之,福建省污染排放形势不容乐观。

关联分析

灰色系统理论是由著名学者邓聚龙教授首创的一种系统科学理论(GreyTheory),其中灰色关联分析法主要是通过动态的参考序列与比较序列各因素之间关联程度的量化比较,即体现为关联系数的比较,并可根据关联系数的大小来排序确定关联程度的大小关系。[13]通过对关联系数R矩阵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1.从总体来看,化学相关制品出口、按原料分类的制品出口与机械运输设备产品出口都是“三废排放”的主导因素。首先,按原料分类的制品包括纺织、造纸业、皮革制品、非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金属制品等,这类工业制品的出口与固体废弃物排放、工业废水排放、工业废气排放的关联系数分别是:12R为0.7842、22R为0.8135、32R为0.7908,三者值都在0.75以上,可见它是“三废”污染排放最重要的因素。它们在生产过程中不但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如矿渣等,而且还排放出大量有毒的污水,尤其是造纸和纺织业等。此外,金属和非金属矿在治炼过程中的废气排放总量也非常大。其次,化学相关制品的出口,它与环境污染“三废”排放的关联程度也较高,关联系数均在0.73以上。化学相关制品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医药、染料及塑料制品等,在生产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和废气。相对而言,机械运输设备的生产污染排放次之,但也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如在电镀、治炼过程中一方面产生大量的污水,另一方面也产生大量的SO、粉尘等废气。

2SO、粉尘等废气。2.从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各类工业制品的出口的关联情况来看,它与按原料分类的制品出口的关联系数12R最高,为0.7842;其次是与化学相关制品的关联系数11R为0.7312;再次是它与机械运输设备出口及杂项制品出口的关联系数分别为0.6825与0.6339。之所以固体废弃物排放以按原料分类的制品出口为最,主要是因为按原料分类的工业制品与采矿业相关,因此,固体废弃物特别多,据2008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福建省固体废弃物排放主要集中在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碳开采与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总排放为152万吨,占全省总排放的79%。[14]

3.从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与各类工业制品的出口的关联情况来看,按原料分类的工业制品的出口与工业废水排放的关联程度最高,其关联系数22R为0.8135,其次是它与化学及相关制品、机械运输设备的关联系数,它们二者比较接近,分别为0.7321、0.7226。按原料分类的工业制品的出口之所为最,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类型的出口行业涉及造纸业和纺织业,而这两个行业都是工业废水的“排放大户”;其次,化学及相关制品的行业的废水排放量同机械制造业比较接近。相对而言,杂项制品相关行业的污染排放较少些。福建省工业废水排放大部分集中在纺织印染、化工、造纸、皮革等重点排污行业,其中纺织印染,皮革业主要集中在闽南地区,特别是泉州晋江一带;而造纸业主要分布在两大区域:其一是林业资源丰富的三明、南平地区,主要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为代表的造纸产业集群,其二则分布在闽东南沿海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泉州地区。

4.从工业废气排放与各类工业制品出口的关联情况来看,关联程度最高的为按原料分类的工业制品出口,其关联系数32R为0.7908;其次是它与化学及相关制品的关联系数,即31R为0.7503;而与机械运输设备出口与杂项制品二者的关联系数相对而较低些,分别0.6937、0.6152。按原料分类的工业制品与工业废气排放关联程度较高的原因主要在于其非金属矿采选业会排放大量的粉尘、2CO等,而化学及相关制品的生产过程也会产生大量的2SO等。就福建省产业结构而言,福建省工业废气排放比较严重的主要有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玻璃、水泥和建筑陶瓷等行业。

对策建议

通过对福建省各大类工业制品的出口与环境污染“三废”排放的灰色关联分析,结合当前对外贸易与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增大研发投入,实现技术创新当前,我国出口的产品仍然以初级产品和低附加值的工业制成品为主,这些产品的出口基本都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为此,首先,政府应该制定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增大研发投入,激励出口型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对现有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资源与能源的利用效率;其次,应淘汰技术落后的工艺和设备,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减少出口型企业的污染排放;再次,以技术、品牌、营销、标准为核心,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竞争力,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渠道的产品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的出口占比,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1],努力实现外贸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二)调整出口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众所周知,我国许多产品都通过加工贸易出口,而加工贸易中又以纺织、服装、机电、金属制品、家具、橡胶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不但附加值很低,而且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国内大量资源能源的消耗以及环境的恶化,因此应该逐步减少加工贸易的比重,并采取各项政策措施,把调整产业结构与发展优势特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全球要素转移重组机遇,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和支持绿色环保产业的贸易出口,降低和限制污染密集型产业产品的出口,优化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使我国的贸易结构绿色化、清洁化,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环境制度,加强环境管理首先,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征环境税和碳排放税,严格规范出口企业生产过程的污染排放问题,促进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应健全产权制度,确保产权明晰,权责分明,坚持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尽量把出口型企业的污染排放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增大出口企业污染排放的惩罚成本;其次,完善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全面推行绿色招商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工业园区。[1]再次,应加快设计和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境认证制度,提高环境保护标准,限制发达国家把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不能让我国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

(四)转变传统政绩观、引入社会评价制度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片面追求GDP,便产生偏袒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因此,要控制出口企业的环境污排放问题。首先,应当改变传统的惟GDP论的政绩观,建立包含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在内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更重要的是应该引入社会评价,充分发挥公众评价的作用。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努力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促使企业公布真实有效的环境信息。通过环境信息的披露,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体现企业对社会负责任的形象,提高公司的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另一方面也通过公众的压力规范了企业的环境行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5]

环境污染的分类范文6

本文就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为切入点,对责任主体进行分类分析,就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尝试从责任主体角度去解决,提出几点预防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

污染纠纷;责任主体;类型;对策

随着工业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纠纷也逐渐增多。环境污染纠纷由于事故成因和责任主体的不同,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自然也不同。如果不做进一步分析,一味将责任都推给企业,或者简单以“谁污染,谁治理”为理由,让企业去承担所有责任,不仅有失公正、难以服人,同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更不能有效地从源头上去控制纠纷的产生。本文通过就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的角度集中探讨责任主体分类以及针对于此种情况的预防对策。

1责任主体分类

环境污染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责任主体方面来看,环境污染纠纷可以分成三种,即政府责任型、企业责任型、混合责任型。

1.1政府责任型

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主要是由于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过失等不当行为,由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引发的纠纷。现在国家大力倡导可持续发展,但在具体操作时,往往偏重于“发展”,而忽略了其“可持续”,从而有可能导致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蔓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规划管理滞后由于规划的滞后导致一些区域功能定位混乱,最终引发环境污染纠纷。规划不合理的主要现象有: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没有设置适当的缓冲区,工业区当中安置了居民住宅楼,居住区中建有工业企业或饮食娱乐服务业,或者在交通干道两侧建设了居住楼、商住楼或学校。企业因为经环保部门批准,只要达到所在功能区的排放标准,就无可指责,而身处其中的居民和学生,他们的休息、生活和学习所需的环境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2)执法处罚不力对于一些违法排污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部门没有按环保法律法规,及时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等最严格处理。对于一些老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没有当机立断做出限期治理决定,导致污染持续和蔓延。(3)法律标准缺失当前,各行各业新产品、新工艺层出不穷,导致环境污染纠纷的内容也日趋复杂。由于我国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标准没有及时跟上,纠纷调处难度也不断增加。

1.2企业责任型

企业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主要是由于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以牺牲环境、资源和社会财富为代价,将原本应该由企业承担的环保成本转嫁给了社会,用原本应该由全社会大家分享的社会财富来垫付企业的违法成本,最终将社会财富转化成为了企业财富。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形:(1)项目未批先建由于企业业主缺乏环保法律意识,在建设项目时,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上马,导致新的污染源产生。由于规避了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管,环境污染得不到及时控制。(2)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一些项目虽然报经环保部门批准,但在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要求来执行,有的虽然建成环保治理设施但污染排放仍达不到规定排放要求。(3)限期治理意识不强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给其下达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限定治理任务的命令,如果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些法制意识淡薄的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或多或少继续采取抵制和逃避态度,面对老百姓强烈要求改善环境的呼声置之不理,致使污染纠纷久拖不了。

1.3混合责任型

混合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是指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或多或少总会存在一些老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彻底解决,导致群众反响较大。追溯污染问题形成的历史,这些污染纠纷大多是有着一些复杂的历史原因的,一般都同时夹杂着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因素。比如这些企业在建设之初并不在规划的中心,附近没有居民,因此在当时并没有引起环境污染纠纷。但随着城市的发展,逐步在这些企业周围建成了居住区或者商业餐饮区,由于和工业区之间间隔距离太近,导致这些企业的一些环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2预防及对策

既然环境污染纠纷来源于不同责任主体,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我们不妨从责任主体上去探究预防与对策。

2.1转变观念,科学指导

当前的一些环境污染纠纷,光从表面看是由于企业排污引起的矛盾冲突,但实际上却是由于政府不正确的一些发展理念而导致的必然后果。有些地方政府单纯为了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盲目引进一些污染严重项目,不惜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地方政府必须立即转变观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2.2规划先行,合理布局

环境污染没有边界,功能布局必须要统筹兼顾,在防止对本区域造成污染危害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下游或下风向相邻区域的环境承受能力。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不应该设立工业区;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必须要严格分离;居住区不得建有污染的企业;混合区内需严格限制工业企业的发展。对已有规划要定期回顾规划执行效率,严守规划红线。

2.3严格执法,综合治理

我们应该要抓住老百姓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当前,引起污染纠纷的因素,主要是噪声和废气,其中又以社会生活噪声最为突出,为了使这类污染纠纷尽快得到处理,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严厉查处。

2.4健全法规,制订政策

针对目前环保执法和处理污环境染纠纷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政府应当加紧完善相应法规及标准,尽快填补纠纷处理依据的空白。对于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应该积极制订相应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逐步解决到位。

2.5宣传教育,源头控制

在污染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是由于不懂法、不知法而造成的。如有一些企业在建设项目的时候,心中只有对“经济效益”的期望,全然没有一点环保意识,不主动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一旦被环保部门查处到了之后,才如梦初醒,追悔莫及。为此,应该要对企业业主进行广泛、深入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只有加强了企业业主的环保法制观念,才能从源头上就减少环境污染纠纷的产生。

2.6推广科技,强化监管

目前,很多企业已经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环保系统现场监督力量的不足,但环保部门绝不能放松对这些企业的监管,一方面要监督这些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还必须切实加强对企业排污的监管,确保各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2.7完善制度,长效管理

按照“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环保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把解决环境问题和推进环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正确处理好、协调好环境安全与老百姓的利益、环境效益与企业发展、上级监管与企业监管三层关系,呼吁企业在环境安全管理领域上要有所作为,在环保建设投入上要不断加大。

作者:陆文娟 单位:苏州高新区环境监测站

参考文献:

[1]宋宗宇.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23(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