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职称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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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职称论文

政治职称论文范文1

行政程序的发展及其法治化,是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的结果[1]。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一方面乃因社会事务的增加,需要广大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政府职能的转变,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不被侵犯。这些正是促成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原因,因为行政程序法是控制行政权行使的重要机制,两岸的行政程序法制应该说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的。

政治稳定与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是行政程序法发展的政治基础和动力。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必定以稳定的政治为前提,没有稳定的政治[2],社会秩序必定会动荡,遑论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行政程序的对待。除了政治的稳定外,民主政治的确立也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动因。

政治民主化是促成行政程序立法的客观环境。台湾地区自1989年7月开始解严,结束自1949年以来长达50年的,政治民主化有了重大转折,政治逐渐开放,人民权利意识开始增长,产生一波社会运动的浪潮,人民藉由集会及游行,向政府表达自身权益的需求、对公共政策的不满,展现对政治的参与,社会迅速转变;而大陆地区在1982年通过新宪法,这对行政程序法产生了基础作用。此后,大陆地区开始朝政治民主化迈进,对行政程序法的推动,有正面的诱因。故政治民主化,必然促使人民权利意识增长,而行政程序法正符合人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民主政治故为行政程序法典的直接动力论文。

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动力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社会转型压力大,不论是现在的大陆地区,还是1990年代的台湾,在政治、经济、社会乃至于法律,都面临新旧秩序的交错轮替。面对这样转型的压力,对于提供公平、公开与公正的行政程序,对于参与行政程序,来自于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的声浪,亦随之而起,此成为推动行政程序法的最大动力。在程序的设计上,必然面临行政公正及行政效能提升的协调。

因此检视台湾地区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空,乃处于社会密集且快速的转型中,大陆地区也正是如此,行政程序法草案制定的当前,正是改革开放后,朝市场经济快步迈进,政府大力推动许多重要建设,经济快速成长。所以说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和完善,经济发展占有重要地位。

此外,政府方面态度对于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由政府透过专门调查或研究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负有任务的研究,更是推动立法进度的保证。除此之外,法学界的研究,不断撰写论文,尤其是透过法学研讨会提出草案,或是对政府公布的草案或研究报告召开专门的研讨会,更是促成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一大动力。而大陆地区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也有热烈的讨论,未来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似亦有赖政府的推动[3]。

整体而言,行政程序立法,不能不考虑到社会转型的问题[4]。另外对政府权利扩张的控制以及对政府科学管理则是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最主要原因。民主政治使人民权利意识提高,而经济发展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的动力。经济的自由化必然会推动政治的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结果必然会促使人民要求参与行政程序的决策过程,进而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与公平,这是一个立法趋势。

相较于外国的立法过程,对实际行政运作作实证调查,一直是相当受到强调的重点[5]。台湾地区在制定行政程序法过程中,似有欠缺。大陆地区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该考量实际运作的情形进行立法,方能反映时代需求,毕竟法律不是理论,而是实际的运作。

(二)立法体系的比较

1、立法模式选择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的立法,有其困难之处,其原因主要是范围广泛、性质复杂、变迁频繁[6]:其一,范围广泛:行政程序法的范围,远较其它法律为广泛,尤其政府任务增加,行政权日渐扩大,如何制约行政权的力量,以保障人民权利不被行政权的侵害,把行政程序法统一编纂,其困难自不待言。其二,性质复杂:行政活动多样、复杂,但各类行政行为,差异颇大,故编排一部统一法典,实不容易。其三,变迁频繁:行政法规为国家行政的运作规范,但是国家政策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改变必须有所改变。

但这些困难并非无法克服,各种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有其特殊性,因此把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归纳在一部行政程序法中有其困难之处,但是制定各种行政程序共同适用的一般法则,也并非不可能,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成的。

面对行政程序的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设计及架构法律体系之问题,参照各国立法例,立法结构大概有三种选择,试分析如下:

(1)并列式

这种立法模式是按照行政行为的类别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构。整个行政程序法分为若干部份,每一部分分为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各个部分内部采用线性结构,但整个行政程序法不是线性结构,而是并列结构。

并列式的结构并不可取。这种结构的立法,如同一部各种行政行为的汇编,由于个别的行政行为类型有许多共通性,因而使许多相同程序在同一部法典中大量重复,整个法律篇幅过长、拖累。虽然这种立法也有其优点,如各类行政行为程序自为一体,方便法律的实施。但是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这种立法结构方式。

(2)总括式

这种立法模式是打破行政行为的类别界线,按照行政程序法的时间性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结构。此种结构与诉讼法的结构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时间性为结构基础,行政行为类别从属于行政程序的时间流程。

总括式结构对各类行政行为共有的程序制度进行归纳重组,显然能克服并列式篇幅过长、重复的缺点,使行政程序结构简洁,条理清晰。但其却难以兼顾各类行政行为特有的程序制度。

(3)总分式

这种立法模式将整个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上半部采总括式,下半部采并列式。这种结构的特征是兼采上述两种方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做分则性的规定,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统一规范则依不同行为分开规定。

就行政程序法本身的特殊性而言,总分式的立法模式应是较好的选择。行政程序法典内容涵盖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时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广泛,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差异很大,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或一般原则,均需普遍适用各领域的行政行为。为使这些原则、规则在所有领域和所有行政行为中得到遵循,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只有透过总分式结构方能达到效果。

2、台湾地区的立法体系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的立法体系:第一章总则篇,规定法例、管辖、当事人、回避等等,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的规定,有大量实体法的规范;第二章以下则是针对个别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等,分别予以具体规范。整部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前面为行政程序的通则性规定,后面为分则性的规定,有关程序性规范,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统一规范则采则分开规定的总括式模式。

3、大陆地区的立法体系

大陆地区目前学者草拟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主要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姜明安教授执笔,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2年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试拟稿”);另一个版本是应松年教授负责的行政立法研究组2003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两个版本立法体系均采总分式结构,即总则中不分行为的种类和程序之阶段,对于各类行政行为的共同事项作出统一集中的规定,为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定;分则中则是对于特定种类的行政行为作出特别的规定。可见,大陆地区在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过程中,关于设计未来行政程序的立法结构,不论是专家建议稿或是试拟稿版本,都是以总分式结构为准则。

虽然这种立法体系,架构与内在逻辑性联系不及其它法典清晰、严密,但基于行政程序法典所调整范围的复杂性,包括对于程序与实体内容相协调,这种体系的编排方式,应该说是合理和适当的。

专家建议稿在第一章是总则的规定,对于各类行政行为则分别规定;试拟稿共七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七章为附则,其余五章除第五章(特别行政行为的程序)为分则内容外,其他章实际也为总则内容,分别包括行政程序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其中主体与行政行为主要为实体性规范,而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和特别行政行为的程序自然是程序性规范,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则是涵盖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规范。

行政程序法律体系架构,总分式是最好的立法选择,: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上半部采总括式,下半部采并列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做分则性的规定,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则依则分开规定。其理由如下:

其一,行政程序法典不同于民法典及刑法典,虽然涵盖实体法,但是主要不是实体法,所以不能如同民法典及刑法典一样架构体系[7];行政程序法也不同于诉讼法,虽然主要是规定程序法,但仍有实体法的规范,故不能如同诉讼法体系一样的架构。

其二,总分式结构能够充分体现制定集中系统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动多样、复杂,为了实现行政法治的统一,应力求使行政行为统一起来。由于在实体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十分困难,各国主要谋求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统一。行政程序法担负这个重要的使命,要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性,采用总分式结构,以通则性程序制度为主体,就可以达成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统一的目标。

其三,总分式结构能够较好的处理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类行政行为法,因为各类行政行为法还需要规定各自的实体规范,以及特有的程序规范。倘若行政程序法不能与各类行政行为相衔接,则整个行政法体系是松散的。总分式结构透过适当分则性的规定可以与各类行政行为法相衔接,使行政法体系完整。

其四,从根本上,总分式结构是行政法体系对行政程序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律的地位,他与各类行政行为形成扇形结构关系。体系的结构关系必然影响法律内部的结构,处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必须被要求采取总分式结构。

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台湾地区已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或大陆地区的试拟稿以及专家建议稿,在考量行政程序法的范围广泛、性质复杂的特殊性后,均选择以总分式结构方式作条文编排,是较为可取的立法方式。

(三)立法内容的取舍

1、若干待解决的问题

世界各国对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行政程序法应规定哪些内容,从来就没有一定必循之规,应视当时社会情况等因素来决定。综观各国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取舍,有以下问题需我们在立法决策时考虑和找出解决方案[8]:

政治职称论文范文2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它是搞活本地区经济,改善城市居住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基本条件。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增长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扩大城市的知名度,创造良好的外资投资环境,已成为我市乃至全国各地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市政设施工程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它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投入和地方的资金筹措,而这些资金的投入与城市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相比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市政建设者必须努力和追求的方向。那么,如何做好市政工程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笔者拟结合近年来的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1重视建设前期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这里所讲的前期阶段是指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完成止的工程建设阶段。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都注重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因为从表象上看,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成于施工招标投标阶段,而占造价比重最大的人、财、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阶段。但事实上,一个工程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只有加强项目决策的尝试,建立项目优化评选,采用科学的估算,细致做好投资估算,形成投资最高限额,以便有效遏止“三超”现象。

2把握设计阶段造价的重点控制

我们之所以把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控制,是因为在投资控制完成后,有效地控制造价就从设计阶段开始。只有在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在设计图纸未交付实施之前就把好工程造价管理第一关,才能为总体工程造价控制打好基础,因为后续的造价控制都是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如果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未能肩负起优化设计与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则势必增加工程不必要的投入,造成浪费。因此,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但必要而且很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设计一开始,就应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根植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通过设计阶段开展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竞标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做到技术与经济相统一。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要积极参与设计项目的投资分析,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造价的有效控制。

3加强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

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在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3.1规范招投标活动,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招投标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合同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非常重要。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应放在规范招投标活动和招标方式的确定上,招标评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随着工程造价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即由招标人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对透明招投标活动、减少施工合同纠纷、推行竞争和以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3.2认真、严格地对待现场签证。现行的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都实行监理负责制。作为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在熟练掌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应熟悉工程造价知识,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应严格审查。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地下隐蔽工程较多,一个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签证往往对工程造价造成重大的损失。:

3.3加强设计变更的审查。设计变更是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若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账后变更。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可能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政治职称论文范文3

关键词:行政程序;理性价值;文化基础;社会环境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以来,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已日益被重视。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更是用13多的篇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管程序。同时,从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学术界对行政程序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现在,凝聚着学界10年研究心血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已基本定稿。行政程序制度承载着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对理性的张扬,将有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生成。但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艰难。

一、理性价值的内涵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是从整体上而言的,指相对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理。理性能力是指人类所具有以推理或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其目的的能力,人们在安排自己事务时一般愿意通过理性而不是通过那种随机和任意的行为或裸的暴力来进行。[1](P67)从内容来看,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两部分。[2](P35)这两部分各自相对独立,但又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工具理性针对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或过程与结果的关系。就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工具理性是指合理的决策或决定通过合理的交涉过程得到,过程理性决定了结果理性,过程非理性极易导致结果的非理性。工具理性的实现依赖于程序设计,不同类型的行为需要不同的程序规则。在公共行政中,程序分为决策类程序和裁决类程序。决策类程序适用于规则的创立和公共决策的选择;裁决类程序适用于对具体事项的决定和对纠纷的解决。无论是那一类程序都应遵循最低限度的正义或理性规则。首先是专业化规则,行政程序主要按照“职业主义”原理设计,强调行政的专业化;其次是中立规则,决策者、决定者和裁判者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决策者、决定者或裁判者自己的利益;再次是听取意见规则,要通过程序设计保障当事人参加到程序中来,并赋予其提出主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权利;第四是选择最优规则,选择要以理性推演为基础,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第五是说明理由规则,任何决策、决定或裁决都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最后是公开规则。行政权运行过程的公开,不仅可以借助公众的监督而使选择权的滥用得到限制,而且也可以使选择过程中无意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2](P35)

沟通理性适用于主体和主体之间,表现为诚意地进行讨论和对话,真诚地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以和平而理性的方式来寻求共识。[2](P35)沟通理性决定了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沟通理性通过以下机制实现:1)参与机制。参与是沟通的前提,在决策类的程序中,参与应当是开放和普遍的,在裁决类的程序中,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权参与。2)说理机制。程序的本质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正是这种程序的过程性与交涉性使得说理机制得以展开,程序参与者必须全力以赴地以理抗争,最后达成妥协,消除利益冲突。现代行政程序不是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是为我们提供一个解决问题办法的制度性框架。这种制度性框架可以促进人们理性地看待与己有关的行政争议,并自愿服从通过该制度运作而获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3](P26)3)宣泄机制。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存在许多利益诉求,通过程序预设来宣泄和释放不满情绪并加以吸收,将增加行为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很大程度上,理性价值在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体系中占据首要位置,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都可以回归于理性价值之中。当然,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也具有独立意义。

二、理性价值实现的文化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合理的程序设计,还必须有相应的文化基础。在西方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之所以备受重视,主要是源于这些国家对自然法的信仰,对理性的崇尚,源于其深厚的自由主义的理性文化传统。英国早在1215年的《自由大》中就确立了自然公正原则,该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外国,或加以任何加害”。美国立宪继承了英国的自然公正精神,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美国联邦法院一位大法官说:“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刻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另一位大法官说:“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程序保障的历史。”[4](P93-94)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在我国的实现需要超越文化上的障碍。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伦理文化。儒学的全部内容,不外乎用道德感化和仁政措施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目标。儒学的最高理想是这样一幅社会蓝图:人们各有不同的地位和责任,并依血缘链条传递下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这就是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的礼。在礼的制约下,人们有亲疏而无纷扰,有尊卑而无争斗,彼此相安无事。[5](P700)伦理文化强调的是身份和等级,有权就有理,追求的是道德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因此,在传统文化中程序没有生长的基础,这也造就了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程序是用来说理的,伦理文化只强调服从,不需要说理,当然也就不需要程序。虽然一百多年来在西方文明的撞击下,我国传统文化有了很大转型,但伦理文化仍盛行于国家管理之中,“官本位”仍有很大空间,对掌权者的崇拜远胜于对法律规则的服从。在此文化环境里,即使存在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也常会被实践扭曲,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极易消失于伦理文化之中。

三、理性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还必须有与之匹配的社会基础,即依赖于国家治理模式、社会结构、法律机制和司法制度等。行政程序制度不能孤立存在,需要社会的认可和包容,否则,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也就永远只能是学者们的空想。以下从四个方面分析行政程序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第一是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程序制度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交涉是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过程,过多的讨价还价会影响政府的权威,而我国又在进行政府主导下的改革,需要强化政府的权威,这里存在着程序正当性和管理正当性的冲突。程序正当性要求减少政府的权威,而政府权威的弱化会影响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引发管理正当性危机。可见,行政程序制度的推行要考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有效控

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能逐步扩展,尤其是重大决策程序需要慎行。

第二是行政程序中的交涉主体。在决策类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市民社会之间。现代社会的个人力量微弱,难以独立与政府对峙,只有成熟的市民社会,通过社会组织或利益团体与政府交涉,才能有效与政府抗衡。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可以有效分解国家权力,遏制公权力的专断。[6](P157)在我国,由于市民社会不成熟,社会自治欠发达,因而,决策程序的交涉主体缺失,这会极大影响决策程序理性价值的实现。在裁决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个人及个人的延伸体之间,个人及延伸体对裁决程序的参与,可以有效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

第三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成本和效益。如果能在行政程序之外用比较低廉的成本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问题后还将在别的方面付出代价,行政程序制度都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转型之中,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传统的管理与现代的管理并存,这无疑会影响行政程序制度的成功运作。另外,行政程序自身也存在成本和效益问题。过高的程序成本会使社会背上沉重的负担。

第四是行政程序制度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行政程序制度运行中的种种偏差往往靠司法机制纠正,司法制度也就成为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最后屏障。我国由于理性文化缺失,市民社会不发达以及传统集权治理模式的影响,行政程序制度更需要司法的保障。但我国的司法制度同样不成熟,司法力量单薄,难以保障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

以上分析看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有效运行的社会基础并不牢固。单凭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来期盼其理性价值的实现,带有相当的理想成分。

四、结论

在法治社会,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独特的理性价值,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决定的。但该理性价值的实现除了需要设计精细的程序规则外,还需要相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法律制度不能超越于文化和社会之外,这自然也适用于行政程序制度。目前,行政程序立法的呼声很高,行政法学界更是倾尽全力进行研究,在此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尤为重要。缺乏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的支撑,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以及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如何确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都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陈润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柄,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政治职称论文范文4

由于市政工程项目的参与方较多,它们不仅涉及市政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同时也涉及市政工程项目运营及监管等环节,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不仅要加强工程建设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还要加强管理者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建设者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市政工程项目的参与方中,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质量受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及沿线居民等多种因素影响。除了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的主体单位,对于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把控有重要作用。另外,市政工程沿线的居民也因拆迁等问题也成为了市政工程的相关利益方。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建设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加强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有效的保证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对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通过采取定期联席会议的方式来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同时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思想教育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约束。另外,对于社区居民,可以通过建立街道社区联络员制度,具体通过社区的联络员来开展沿线居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强管理者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市政工程项目的参与方中,市政建设部门作为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市政建设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也切实关系着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强市政工程管理者的思想教育。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通过以下措施。1.加强职能部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首先,需要提高市政建设参与人员的思想觉悟,提高自我约束意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党员工作者要进行重点的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党员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其次,在市政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营造良好的政治思想教育氛围;让市政工程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在日常的工程建设监管过程中要严格要求,切实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管以及做好工程项目的审批。再次,在市政建设工程中要形成踏实务实的工作作风,注意培养相关职工干部扎实工作、勇于奉献的工作作风,这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而要培养干部职工的务实作风,则需坚持不懈、开拓进取、稳中求进。2.加强权力监督,纯洁队伍风气在市政建设工程中保持反腐倡廉的学习机制以及思想教育机制,需要及时建立和加强内部建设的反腐倡廉以及推介工作制度,工作中注意培育克己奉公的廉政风气。市政建设部门在某种程度上掌握着相当大的钱和权,因此,开展廉洁清正的思想政治宣传工作意义深远。

二、坚持以人为本

在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思想教育建设的同时,也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维护好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尤其是群众的利益。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与方要建立提高员工幸福指数的一系列制度,通过提高员工工资收入,有效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从而构建和谐的企业文化和企业凝聚力。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正气、改善民生为本的原则,本着对市政工程沿线的相关居民群众负责的态度,积极为他们谋福利,保证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另外,我们在向群众宣传支持城市建设是每个市民的应尽义务的同时,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是我们应尽的职责。所以,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市民群众提出的意见。特别是一些旧城、道路的改造建设中,对道路与市民住宅间造成影响市民出入的,应在道路成本概预算设计中予以调高,对道路横穿拆除住户的部分围墙及时进行了严格的加固处理,确保了市民群众的行路质量和安全。

三、结语

政治职称论文范文5

对于任何一个公司任何一项工程而言,合理的控制施工成本都是非常必要的。市政公用工程虽然是利国利民的工程项目,但是合理控制市政公用工程的成本,能够有效促进市政公司的营业状况。只有合理控制市政公用设施的成本提高市政企业的工作效率,才能够更加快速的普及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从而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加快城市化的发展步伐。合理的控制市政公用成本不仅可以降低不必要的额外支出,减少浪费物资等情况,而且能够为市政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更加促进市政企业高效的完成目标。在常见的市政工程项目中,常常出现,贪污、挪用公款等现象,而合理的控制成本,恰恰能够大大的减少这种现象的出现。所以说,合理的减少控制市政公用工程的成本对整个市场能够起到综合性的控制作用。

2设立完善的成本控制

机构设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组织机构有利于监督并合理控制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能够及时处理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突发性状况,能够协调各级人员之间的工作问题。拥有完善的成本控制机构是实施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1合理利用人员

市政公用工程成本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控制成本。而对于成本控制机构的日常工作人员就要严格要求,必须做到人员与岗位相匹配,合理利用工作人员,不多设岗位,不多招人,避免资源浪费。

2.2合理化的工作流程

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建立合理化的工作流程是必不可少的。成本控制机构必须与施工方形成统一、协调的工作关系,各部门间必须相互协调并相互制约,防止工作上的信息重复。能够及时有效的应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调整及变化。

3成本控制的方法

3.1成本控制意识的培养

在市政公用工程成本控制中,合理的控制成本来源于方方面面的措施。而具体的节约成本措施需要每个工作人员去执行,去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具体的成本控制是依靠各个工作环节中工作人员去控制的。只有加强工作人员对于合理控制公用工程成本的意识,培养合理控制成本的观念,让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自觉的做到节约成本。

3.2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预算

首先,市政企业对于公用工程成本必须做出严格的预算计划。在公用工程项目未开动前,工作人员需要经多个环节的考察、研究,对于每个施工环节都要做出严格推算,对于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也要准备相应的预算计划。从施工方案到施工团队,以及各个环节的供应商的材料比较,都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只有制定合理的科学的成本预算,才能在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方面起到掌控全局的作用。其次,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拥有完善的工作制度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个办事效率。完善的工作制度一旦建立起来,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对于日常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对于在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一些失误,要给予一定的处罚。这就需要制度的详细及可执行性。只有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制度,才能减少日常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减少意外造成的损失,工作人员才能有规可循,按照制度去执行标准,才能起到提高施工过程中的效率。

3.3施工过程中的防患

在公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和工作人员安全是最为重要的。只有积极地创造好的施工环境,针对施工方案和工作流程不断的改进和优化,任务分配明确,保证工程质量,减少质量安全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不做重复劳动。加大安全防护的宣传和做好安全防护的措施。只有确保施工和人员安全,才能减少意外支出,保证工作效率,减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成本。安排特定人员在工程施工地随时监督检查,针对每项任务,都要做到严格的把关和监督作用。合理分配好每个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中的任务,对于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要及时的了解、处理解决问题,没有办法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施工过程中的隐患及意外随时会出现,只有做好防患工作,才能减少额外支出,节约市政工程施工成本。

3.4事后分析

每一个工程项目完成后,都是对下一个工程项目的分析和预测。只有不断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中才能更好地做到合理的成本控制。在对每个完工工程项目分析的同时,还要及时的做到发现问题、记录问题、分析问题、改正措施、补充要点,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对于每项具体的费用开支,必须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无误。工程成本费、人工费、机器耗材、额外支出等费用,都要进行具体的分析,根据工程最终完成目标及完成情况作出分析,得出结论,找出施工过程中的浪费事项及不够完善的地方。必要时,还要与往年相关数据做出对比,找出问题原因,改进成本控制方案。只有在每个工程结束后不断完善,才能做出合理的公用工程成本控制方案。

3.5采用先进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机器已经代替了手工劳动。高科技的设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减少了劳动成本的投入,控制了施工过程中的预算。先进的管理技术更容易让工作人员接受,从而大大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可以大大提高工作过程中的效率,起到节约生产成本的根本目的。市政企业应根据公用工程项目,在合理预算范围内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从而提高效率,控制成本。

4结束语

政治职称论文范文6

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范事项上的“三乱”现象,权力机关和上级部门对之监督手段的虚置现象,以及法律体系和行政体制层次过多的现象,使得一些部门的“红头文件”容易与法律“撞车”。更严重的是,少数部门为了强化部门利益,逃避具体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可能,就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规避、抵制法律,集体“闯红灯”,导致一段时期内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违法文件满天飞。对于这种现象,有人称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最终结果是严重破坏了行政法治环境。

分析“红头文件”违法的缘由,除了部门利益和法律观念上的因素外,缺乏相应的审查监督机制是关键。

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我国实行的是“事后备案”制,即文件颁发实施后再交给政府所属的法制部门备案。由于这种事后备案没有具体明确审查职责,缺乏应有硬度,使得效果甚微。据资料显示,在现存的两百多万件规范性文件中,履行报送备案监督程序的还不足两万件。如此大面积的监督缺失容易使规范性文件丧失法定的原则立场,成为一些部门谋私的工具。而且,由于事后审查制度必然的滞后性,一些违法文件在被纠正之前已经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从而付出太大的行政成本。因此,对行政文件的审查,应当从立法上寻求由事后转为事前的新机制。

从行政法上讲,行政部门制定规章以下的“红头文件”,不属行政立法范畴。按规定,只有行政立法才有审查环节,对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法律并没有规定审查程序。可见,寻求行政文件事前审查机制,就必须建立相应的“红头文件”出台“法律审”程序。安徽省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文件的制定程序,并强调,对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合法修改意见,如果制定部门不予理睬,法制部门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更加增强了法定审查程序的强制力和执行力,能确保在文件颁发前过滤掉违法的内容,有效避免违法文件带来的行政损失,无疑是遏制违法文件出台的治本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