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

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1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cost;influence factors;empirica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1-0041-04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从企业的角度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逐渐不被大众所接受,相反,更多的以降低环境负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形成对环境补偿机制为目标的健康发展模式正在逐渐兴起。

那么如何降低环境负荷?或者说如何形成企业自身的环境补偿机制?这便是企业现在所需要思考的问题。所谓环境补偿机制,就是企业在注意自身发展的同时要兼顾社会环境方面的变化,及时提供治理环境所需要的成本(即环境成本),但这种成本并不像制造业企业生产成本那样可以直接归属于某种产品。环境成本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很难说能具体由某个企业或是某几个企业来承担。因此,必须要研究这种“补偿”环境成本可能的影响因素,从而为企业构建合理的环境补偿机制奠定基础。

本文选取最突出的环境治理问题――雾霾的治理成本分担问题进行研究。一方面,雾霾形成成因复杂,治理成本的补偿显然要因源而异,各大城市的雾霾成因也大相径庭,其责任主体承担的比例也随之变化。另一方面,雾霾污染波及广泛,从个人到企业,从家庭到社会,都深受其害。因此,通过对企业“补偿”治理雾霾成本影响因素的研究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1 理论分析与假设

1.1 政府措施对企业“补偿”治理环境成本的影响

王爱兰(2006)指出政府环境规制措施对企业分担治理环境成本有一定的影响。政府环境规制措施对企业的要求越高,企业分担环境成本的意愿越强,数额越高。[1]王伟(2011)通过对煤炭企业环境成本问题的研究,指出政府对煤炭企业的环境限制性措施越多,企业分担环境成本的数额越大。[2]肖序(2000)指出,政府(如环保局)对一些企业的环境治理工作发动越多,企业对环境成本的承担越大。[3]刘倩(2014)通过对供应链环境成本内部化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政府出台的环保监督激励政策对企业自主承担环境成本有积极的影响。[4]徐泓(2013)指出,地方政府环境监管措施对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的力度有着很大的影响,监管措施越完善,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的力度越高,付出相应的成本越多。[5]

假设1:政府对企业治理环境规制越多,企业“补偿”治理环境成本的行为越积极,承担的环境成本越高。

1.2 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对其“补偿”治理环境成本的影响

张洪秋(2013)通过对外向型企业环境成本的分析,指出社会责任意识对其承担环境成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6]赵金英(2005)通过分析环境成本内在化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作用机制,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对其进行环境治理有着积极的影响,在满足传统“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同时,会遵循“社会责任论”对环境治理承担一定的义务。[7]许子妍(2012)指出企业的社会责任越强,环境成本所付出的额度与可能性也就越高。[8]鞠秋云(2011)从低碳经济的角度出发,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为落脚点,论述了企业环境成本会计的新发展,他指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对企业环境成本的承担有很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也会推动环境成本会计的发展。[9]

假设2: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越强,企业“补偿”治理环境成本的行为越积极,承担的环境成本越高。

1.3 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与其“补偿”治理环境成本的关系

刘江宜(2007)通过对环境成本内在化问题的研究,指出外部性和产权是产生环境污染的经济根源,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越高,企业的环境成本也就越高。[10]文启湘(2006)从经济学的角度指出,企业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越严重,其发生的事后治理环境的成本也应该越高。[11]杨乐平(2007)通过对环境成本、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生产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承载力有一定的影响,在环境承载力越大时,企业付出的环境成本应该越高。[12]李永海(2013)从环境成本的战略控制角度指出,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越大,治理环境的成本将会越高,越需要进行环境成本的战略控制。[13]

假设3: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越大,企业“补偿”治理环境成本应该越多,承担的环境成本越高。

2 变量设计与模型构建

2.1 变量设计

根据理论分析与假设,设置被解释变量为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的数额(取值结果为①非常低,②较低,③一般,④较高,⑤非常高)。

解释变量分别为政府对企业进行治理环境措施规制数量、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取值结果为①非常低,②较低,③一般,④较高,⑤非常高)。

控制变量为企业的规模大小(取值结果为①非常低,②较低,③一般,④较高,⑤非常高)。

各变量设计如表1所示。

2.2 模型构建

以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作为被解释变量,构建模型,如式(1)所示:

NECi=?茁0+?茁1RMGi+?茁2SREi+?茁3DIEi+?茁4SPOi+ui(1)

其中:NECi为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的数额大小,?茁0是回归方程中的常数, ?茁i(i=1,2,3,4)是各解释变量的待估系数,i为第i个被调查对象,ui为随机项。

3 实证分析

3.1 问卷设计与数据来源

根据研究假设及模型,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问卷设计采用5点量表法,调查的对象是浙江省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绍兴和金华市的中小企业,调查内容是目前最受关注的环境治理问题的“雾霾的治理”,之所以选择这五个城市,主要是因为这五个城市对浙江省雾霾天气影响较大,具有代表性。调查方式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调查时间为2015年7月和8月历经2个月,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60份。利用SPSS 21.0 软件为基础,进行实证检验。

3.2 描述性统计

利用SPSS 21.0 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发现,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的数额(NEC)的均值和方差分别为3.3957和1.403,说明被调查的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数额呈现中间水平(假设数值3代表承担环境成本为所有企业承担环境成本的平均值),也反映了企业承担环境成本数额的不确定性较大。从各个解释变量上看,所有解释变量的均值均超过了3,且都接近于被解释变量的均值,说明前述假设较为合理。

对各个变量进行相关系数的统计,如表3、表4所示。

从表3、表4可以发现,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为正数,说明了各影响因素与企业承担环境成本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而且大部分系数均不超过0.6(最大仅为0.63),说明解释变量之间的共线性较低(详细共线性诊断见后)。

3.3 关键风险因素识别

3.3.1 信度分析

量表的信度分析即是对整个调查量表及结果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结果判断量表是否具有变异性,以及变异的程度。在信度分析中,常用的指标是α系数和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本文即以α系数作为整个量表的信度评判标准,对量表的内部一致信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总量表的α值为0.816,大于0.7说明了量表整体可靠。从分项上看,各个解释变量的α值均在0.7以上,说明单个变量的可靠性较强,调查结果较为可靠。

3.3.2 效度分析

量表的效度分析就是对整个量表及调查结果的有效性进行分析,量表的效度分析一般分为两类,即内容效度分析和效标关联效度分析。

内容效度分析是一种定性效度分析,甄别量表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满足研究需要;而效标关联效度分析是一种定量的效度分析,是指调查结果与效标之间的相关系数的大小,代表了测量效度的高低。

从表5可以看出,所有解释变量的校正的项总体相关性系数均大于0.6,说明量表具有良好的关联效度。同时对量表进行KMO和Bartlett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可以看出,KMO检验结果为0.795(大于0.7)且显著性水平0.000(小于0.001)从整体上说明了量表具有良好的效度。

3.4 多重共线性检验

对量表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

从表7可以看出,各个解释变量的容差均大于0.4,VIF值小于均小于3,说明量表内部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3.5 实证结果及分析

根据问卷反馈的数据,利用SPSS21.0 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如表8所示。

根据表8的结果,R2的值为0.663,大于0.4,说明模型拟合度良好,Durbin值为2.087,接近于2,说明残差独立,模型变量间不存在一阶自相关。根据实证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①假设1成立,即政府对企业治理环境措施规制越多,企业“补偿”治理环境成本越积极,承担的环境成本越高。根据政府对企业治理环境措施规制与企业承担环境成本大小之间的回归系数0.049且在9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了政府应该要尽可能的对企业治理环境制定严格的规制措施,用制度的方式规范企业的行为,促使企业“补偿”治理环境的相关成本。从本次调查数据来看,政府若对企业在环境保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就会迫使企业环境保护措施不断完善,那么企业补偿治理环境成本的数额也就越大。

②假设2成立,即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越强,企业“补偿”治理环境成本的越积极,承担的环境成本越高。根据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与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之间的回归系数0.198且在99%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最终承担的环境成本是呈正相关的。一个企业如果社会责任感越强,就更加会自发的、主动的承担相应的治理环境成本,其“补偿”机制就完善。从本次调查数据来看,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越强,企业补偿治理雾霾的环境成本越高,比如有些企业会主动去购置一些空气净化的装置等。

③假设3成立,即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越大,企业“补偿”治理环境成本应该越多,承担的环境成本应该越高。根据两者之间的回归系数0.123且在99%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了两者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从本次调查数据来看,企业行为如果很可能会导致雾霾天气的形成,企业最终承担的治理雾霾成本的也应该越多。

④对于控制变量的分析。由表8可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也与企业承担环境成本呈正相关。通过回归系数0.553且在99%置信水平下显著可知,企业要注重自身规模大小与承担的环境成本大小的配置,尽可能符合自身规模去承担补偿相应的环境成本,为改善环境做出相应的贡献。

3.6 稳健性检验

徐玖平(2003)在分析环境成本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构建了环境成本的计量模型。[14]模型中的核心变量是资源投入,基于此,结合现实企业承担环境成本的现状,引入资源投入(Facility Devotion,FD)变量替换原模型中的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9所示。

从表9可以看出,企业的资源投入与企业最终承担环境成本的大小之间的回归系数为0.222且在99%显著水平下显著。说明了企业的资源投入越大,承担的环境成本越高。并且从其他三个变量来看,回归系数分别为0.016,0.122,0.548,都为正数,且在99%的显著水平下显著,进一步证明了前述假设均成立。

4 结论与建议

企业对环境成本的补偿有助于减轻社会和政府对治理环境成本的负担,同时也助于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对企业“补偿”治理环境成本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针对政府和企业,得出下列建议:

①政府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相应的规制措施的制定。对于企业而言,仍然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大部分企业都倾向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润,像环境成本这类区别于企业生产成本的大众收益的成本,企业很容易忽视,或者说不愿意去承担,这时候政府就应该发挥相应的职能,制定相应的规制,督促企业补偿一部分治理环境成本。

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2

【关键字】:重金属污染 预防措施 治理措施 植物修复治理法

重金属一般以天然浓度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但由于人类对重金属的开采、冶炼、加工及商业制造活动日益增多,造成不少重金属如铅、汞、镉、钴等进入大气、水、土壤中,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而底泥往往是重金属的储存库和最后的归宿。当环境变化时,底泥中的重金属形态将发生转化并释放造成污染。重金属不能被生物降解,但具有生物累积性,可以直接威胁高等生物包括人类,底泥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重金属污染,指由重金属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由采矿、废气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属制品等人为因素所致。重金属具有不易移动溶解的特性,进入生物体后不能被排出,会造成慢性中毒。重金属在人体内能和蛋白质及各种酶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使它们失去活性,也可能在人体的某些器官中富集,如果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限度,会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等,对人体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例如,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汞污染)和骨痛病(镉污染,等公害病,都是由重金属污染引起的。重金属污染的主要特点:污染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污染隐蔽性、无法被生物降解,并可能通过食物链不断地在生物体内富集,甚至可转化为毒害性更大的甲基化合物,对食物链中某些生物产生毒害,或最终在人体内蓄积而危害健康。

广西是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省区;广西土壤中砷、镉、锰、锌元素含量高,结合广西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有:矿区及周边、工业集中区等。根据全区土壤污染调查结果,我区土壤重金属超标区域集中分布在矿产开发区。如南丹大厂矿区刁江流域、大新铅锌矿区、环江铅锌矿区、大新下雷锰矿区、恭城栗木矿区、贺州平桂矿区等矿区周边土壤重金属超标较为明显,已不适宜种植农作物。根据我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确定矿区及周边农田(耕地)、工矿遗弃地、城市周边菜篮子基地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区域等作为土壤污染防控的重点。

以上大多是人为造成的污染,只有通过人类自身行为改变这一状况,首先,从思想上重视了解重金属对人类及环境造成的危害,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只有保护好生存环境,才能保护人类自己;从行为上,要从个人做起,配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环境保护的规定,企业要加强管理,并且做好监督管理机制,使措施落到实处,不能只以人为本,还要考虑动植物及环境所能承受的压力,这样,人类才有立足之地。总之,只要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重金属污染问题就能降到最低点。

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应该重在预防,控制与消除土壤污染源,是防止污染的根本措施。土壤对污染物所具有的净化能力相当于一定的处理能力,控制土壤污染源,即控制进入土壤中的污染物的数量与速度,通过其自然净化作用而不致引起土壤污染。

1)控制与消除工业“三废”排放。

大力推广闭路循环,无毒工艺,以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对工业“三废”进行回收处理,化害为利。对所排放的“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与浓度,使之符合排放标准。

2)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与管理。

对污水进行灌溉的污灌区,要加强对灌溉污水的水质监测,了解水中污染物质的成分、含量及其动态,避免带有不易降解的高残留的污染物随水进入土壤,引起土壤污染。

3)合理施用化肥与农药。

禁止或限制使用剧毒,高残留性农药,大力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发展生物防治措施。例如禁止使用虽是低残留,但急性、毒性大的农药。禁止使用高残留的有机氯农药。根据农药特性,合理施用,制订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采用综合防治措施,既要防治病虫害对农作物的威胁,又要把农药对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

4)建立监测系统网络。

定期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检查,建立系统的档案资料,要规定优先检测的土壤污染物与检测标准方法,这方面可参照有关参照国际组织的建议与中国国情来编制土壤环境污染的目标,按照优先次序进行调查、研究及实施对策。

除了以上的重金属预防措施外,对已造成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必须加大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力度。国内外都很重视对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法研究,并开展广泛的研究工作。总的来说,目前大致有以下四种治理措施:

一.工程治理方法。

主要有客土、换土、翻土、去表土等方式。客土是在污染的土壤上加上未污染的新土;换土是将已污染的土壤移去,换上未污染的新土;翻土是将污染的土壤翻至下层;去表土是将污染的表土移去。这些治理方法具有效果彻底、稳定等优点,但实施复杂、治理费用高和易引起土壤肥力降低等缺点。

二.化学治理方法。

化学治理就是向污染土壤投入改良剂、抑制剂,以降低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化学方法治理效果和费用都适中,但容易再度活化。

三.农业治理方法。

通过改变一些耕作管理制度,在污染土壤上种植不进入食物链的植物,来减轻或阻断重金属进入人体造成危害。农业治理法即合理规划农业种植区,在重金属污染严重区域,可选择种植树、花、草或经济作物(如蓖麻);在基本适宜区选择种植低富集重金属作物种类或品种,减少重金属在作物中的累积。农业治理法对于自然背景值偏高区域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自然背景值是由成土母质所影响,长时期内土壤母质中的无机元素保持稳定。对于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土壤,如废弃矿区土壤、重金属严重污染区,采取农业治理法是简单易行的。农业治理方法易操作、费用低,但是周期长、效果不显著。

四.生物治理方法。

生物治理是指利用生物的某些习性来适应、抑制和改良重金属污染。目前在植物治理方面运用得较多,以筛选出了可吸收积累大量的重金属的超积累植物为主,优点是实施较简便、投资较少和对环境破坏小,适用于大面积的污染治理。生物治理法是根据土壤重金属污染物种类,筛选出超富集植物,利用植物吸收土壤中过量金属,将植物回收综合利用,彻底解决土壤重金属超标问题。在土壤砷污染的植物修复方面具有很好经验可借鉴。生物治理实施简便、投资少,对环境破坏小,治理效果较好。

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3

论文关键词:资源开发,外部性,可交易许可证,“庇古税”,综合治理

 

一.资源开发企业负外部性与制度需求

环境治理往往体现在对企业污染、排放的控制和处罚上,尤其侧重在通过各种手段对污染“事中”和“事后”所带来的负外部性进行治理。在我国自然资源开发中,因从事开发企业的“国有”属性,其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往往难以如实反应在市场价格中,这也是资源开发企业缺乏经济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如何运用现有政策手段对资源开发企业负外部性进行有效治理,便格外引人关注。

资源开发的产出既包括产出量和初级加工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也包括拉动地方就业以及地方相关产业发展所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但是,矿产资源开采会造成尾矿堆积、矿井废弃、资源枯竭,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污染成本发生在市场交易之外,没有被纳入经济决策中,便会造成社会损失,即资源开发存在负外部性(如图1所示)。

由于供给代表生产的边际成本,需求代表消费的边际收益,而两者都以内部决策为基础,因此在资源开发市场上,可以将供给函数定义为边际私人成本(MPC),将需求函数定义为边际私人收益(MPB)。假设边际外部成本(MEC)的函数为MEC=kQ“庇古税”,即斜率为k时,该产业污染的边际外部成本(MEC)是其产出的k倍(通常,k<1)。因此,考虑到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在其边际私人成本(MPC)上增加边际外部成本(MEC)来导出边际社会成本(MSC)函数,即:MSC=MPC+MEC。

MSC曲线由MPC和MEC垂直加总得到,MSC和MSB的交点决定了效率均衡水平下的Pe和Qe。在不进行任何治理的情况下,资源开发企业的负外部性应为图1中点状阴影部分和灰色阴影部分之和,但因点状阴影部分所产生的社会损失已由企业负担,因此真正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为灰色阴影部分。为了达到资源配置的效率均衡,均衡点必须由E0转移到Ee,而这个转移过程,承担资源开发功能的国有企业不会主动进行站。

为了能够在整个社会实现公平的环境管理,应将对资源开发中的外部性补偿落实到制度建设上,通过由政府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工具设计来避免社会福利被这类国有企业所侵吞,同时减少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一般来说,治理环境的负外部性通常有强制性命令控制、可交易许可权和征收庇古税等三种政策工具,但因资源型产业在区域经济的独特地位和其开发企业的国有属性,导致某些常用的治理工具未必有效。

二.治理负外部性的政策工具解析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会针对环境破坏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与治理模式,某些以政府计划、指令、管理为主要调控手段的国家和地区往往采用一些强制性手段,通过技术规制或设定排污标准来弥补市场失灵。如在捕鱼、狩猎等领域,一般采取强制性的技术限制,禁止通过炸药或氰化物来进行生物资源的获取,也往往禁止使用照明或声波仪器来吸引鱼群和兽群(思德纳,2005)。而在核工业、重化工业领域,政府也会通过制定某种水平的污染排放标准,若超过这一污染水平,企业就要面临经济或刑事处罚。

但对于资源开发企业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方法并不是很奏效:首先,对于规模不同的资源开发区域显然不能通过统一的污染标准或开采标准来约束,而若进行差异性标准设定,则政策制定者无法具体而准确地了解企业每项运营的污染水平和社会成本,并为其分别制定污染标准;其次,政府制定政策所依据的大量经济指标和数据需要经过数年统计才能完成,这种政策时滞使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往往偏离帕累托标准;最后,指令性控制只规定各个资源开发企业的最大开采水平“庇古税”,而没有将这种外部成本内部化,使这些国有产业成为制度的被动遵守者,其带来的约束效应也远高于激励效应。因此,从长期来看,对于资源开发企业而言,政府指令性控制的控制成本较高,灵活性不够,激励作用有限,并不是弥补市场失灵、治理负外部性的持续有效的方法。

另一种常用的治理方法是侧重于通过市场来解决环境问题,具体方法是明晰产权(Ronald Coase,1988)和建立可交易的许可证市场(John Dales,1968)。近年来,该方法在各国应用广泛,John Dales最早建议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建立能够出售水体“污染权”的机构,由地方政府根据企业的污染需求和成本状况决定污染权的分配。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保局也逐渐开始推行排污量交易计划并逐渐在企业中付诸实施。除此之外,智利对圣地亚哥工业点源中的特殊污染物质、荷兰对氮氧化物的排放、英国对碳排放等均先后运用可交易许可权进行负外部性治理。

通过建立交易许可证制度,政府对某个地区定出排污或消耗自然资源的最大限量,然后将污染权限以许可证的形式赋予企业或个人,同时允许相互之间进行交易,让市场决定其价格。在交易之前,企业或个人会对治污投入进行核算,使排污减少。在此基础之上,企业或个人可以将富余的“污染权”以高出治理投入的价格进行交易,从而获取经济效益,并起到激励生产者控制污染的作用。其治理的机制如图2所示。

在初始状态下,均衡点为E1,在此处边际社会成本(MSC)大于边际私人成本(MPC),此时的负外部性会导致社会净福利的损失(即图中黑色部分面积)。若政府设定一个排放标准,使得边际私人成本与许可证价格之和(MPC+Pt)、边际社会成本、边际收益三条曲线交于E2点。在E2点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社会处于最优状态。在该点,因资源开发而产生的负外部性为图中点状阴影部分加上黑色阴影部分,但企业所支付的成本为图中点状部分,因此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完全使负外部性内部化。

尽管许可证交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治理负外部性,但对治理我国资源开发企业却未必见效。首先,产权无法真正清晰界定,尤其是矿产、油田等资源开发污染的主要对象是海洋、土地、大气等“庇古税”,而没有任何企业或个人有权利去分配这些公有资源,当然也没有足够的激励机制去保护它。其次,与一般加工型企业不同,资源开发企业大多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其所开发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在短期内往往呈刚性,致使许可证对某些亟需通过资源开发而获得发展的地区,约束效果并不明显。以许可证交易为主的外部性治理模式更适合应用于一般的排污型企业(如化工厂、冶炼厂等)或者是常见的污染源(如废水排放、碳排放等)。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征收庇古税。庇古认为,外部性导致社会资源不能达到最优配置,社会福利也就不能达到最大化,因此主张,针对负外部性对厂商征税或收费,使之降低产量,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庇古,2006)站。

运用庇古税对外部性治理,实质是治理成本的承担问题,通过税费的收取,限制这些企业的产出,并将征收的税费应用于环境治理与生态补偿,其治理机制如图3所示。

在政府征税之前,企业均衡点为E1。征税之后,企业均衡点由E1变为E2。图中AE1E2所组成的三角形为在E1均衡点处所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此时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收益,社会没有达到最优状态),在E2点处,企业生产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为图中点状部分,而企业由于产生负外部性而支付的成本为图中黑色部分加上点状部分(大于点状阴影部分),因此如果庇古税征收得当,则可以将企业产生的负外部性完全内部化。

庇古手段存在两个显著问题,一是政府获取企业外部性的信息成本问题,二是由征税而引起的抑制产出问题。由于资源开发企业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在测定和了解这类国企的外部性时,所需的信息成本要远低于一般私人企业,由此在国企设定并征收庇古税时引起的交易成本较低。但另一方面,资源开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独特地位和营运方式,使得在其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十分重要,如果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有资源开发企业征收庇古税,那么对于小型的矿山、油田而言“庇古税”,由征税而带来的抑制效应会使企业减少开采量甚至退出资源开发市场,这无疑不利于保护地方经济。

三.资源开发负外部性治理的制度设计

综上所述,由于资源开发型产业在资源占用、运营模式、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独特原因,包括污染标准(指令性控制)、可交易许可证和庇古税在内的几种治理外部性的方法应用起来各有利弊。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和油气资源星罗棋布,为了能够有效地对因资源开发而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和补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那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负外部性成本较高的小型国有资源型企业(如那些功能单一、规模较小的稀有矿产资源或小型气田)因征收庇古税而制约区域经济发展,我们设想,可以对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治理机制进行设计,综合运用指令性控制与庇古税(图4)。对污染水平在污染标准之下的资源开发企业,考虑到区域发展因素而免征庇古税,通过国家补贴或征收资源权利金的方式尽量对资源开发进行补偿,而对污染水平在污染标准之上的企业,则依据其外部性成本征收庇古税,使开发企业自行把污染量减小到污染控制成本等于不控制污染所缴纳的排污税的水平,激励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资源开发。

庇古税结合排污标准的外部性内部化手段如图4所示:市场的均衡点从E1移到E2点。在E2点,社会的福利水平达到最优。设定一个排污标准E(这个标准使得图中AME2部分的面积与MBC部分的面积相等),资源开发企业污染水平在这个标准之下不征收庇古税,而超过这个标准则开始征税。在这种情况下,资源开发型企业所缴纳的庇古税税额(ACDE2部分面积)刚好与由于其负外部性而造成的城市福利损失(BDE2面积)相等,从而使整个城市(社会)的福利水平实现帕累托标准,同时也有利于区域经济和资源型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1]平狄克、鲁宾菲尔德.微观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第561-572页。

[2]布鲁斯·米切尔.资源与环境管理[M].商务印书馆,2005,第534-553页。

[3]托马斯·思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M].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107-142页。

[4]John Dales.Land, Water and Ownership[J].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1968, (1):791-804.

[5]Ronald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60, (3):1-44.

[6]阿瑟·庇古.福利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6,第667-796页。

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 优化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5-0123-05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凸显,环境保护税逐步提上日程。早在2007年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曾明确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自此,关于环境税的研讨一直没有间断。经过近十年的研究,环境保护税进入立法阶段,而所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充分体现了十年酝酿的成果。总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完成了排污收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移,即费改税,此次改革能够实现排污费制度无法实现的目标,预期带来以下制度红利[ 1 ]。

第一,堵塞排污费征管漏洞。一方面,排污费制度属于行政手段,征收排污费不具有刚性,部分企业出现漏报、少报、不报或者欠缴的现象。相比较而言,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主体是税务部门,依赖于国家政治权力征税,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企业偷逃税、滞纳税款将依据《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解决了排污费征收非刚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由税务部门征收,税收收入和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需严格依据《预算法》执行,法律中对违规违法行为制定了惩处措施,从源头杜绝了排污费层层截留、腐败等问题,较好地填补了排污费管理中的漏洞。

第二,差异化税率可有效促进企业治污和减排。《征求意见稿》比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拉大了差异化税额的跨度,对严重污染行为加大了加倍惩处力度,对治污减排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期限,倒逼企业时时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有效促进企业治污和减排。

第三,一步到位式费改税举措较分步推进更为严厉。之前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排污费改税应采用先易后难的办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税对象开始,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分步推进费改税。但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采取一步到位式费改税,比之前预想的分步推进方案更加全面和严厉。

虽然环保税的立法有利于加快费改税步伐、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维护社会公平,对于开启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重要意义,但是环保税作为一个新立税种,有其开征的特殊目的,很多方面不同于现有税种,而且新税种开征会面临各种未知的税源流失问题,这里既有纳税人主观偷逃税款的原因,也有环保法税制设计本身存在缺陷的因素。目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未能得到完善,直接后果就是国家税源流失和责任界定不明。因此,为了能够使环保税完成国家赋予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在环保法立法环节应格外慎重,本文分别从税收法定、税制要素、税收管理、税收配套改革等方面提出一些改革建议,以期环保法能够顺利推行和实施。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适当限制地方授权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有权限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给予了地方政府足够的自,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裁定适合自身发展的上浮税额和计税依据的范围,使地方政府能够在环保税整体运行框架下随实际情况灵活变动。

但是这种税率上浮和税基扩大的做法也存在很大问题。第一,从税收法定角度来看,2015年3月15日新修订的《立法法》中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 ],其中将税率法定单列出来予以强调,这是因为对于一般税种而言,税率是税收的核心要素之一,一定要法定,不能具有灵活性;但考虑到环境保护税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职能,属于职能异化的税种,因此在税率设置上可兼具一定的灵活性。第二,从税收公平视角来看,由于各地区情况的不同,税额上浮额度在地区间有差异,导致污染企业向税率低的地区流动,不利于税收横向公平。第三,地方有权增加应税污染物种类数,这意味着地方可以扩大税基,调整计税依据。

总体来看,地方授权的相关规定优势在于地方可以因地制宜,但是授权裁量过大的情况下也会带来很多弊端,需要对地方授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三、税制要素类改革与优化

税制要素的设计是一个税种的核心,是一个税种体现其职能、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征求意见稿》中税制要素已然考虑了学术界多年的研究成果,体现了社会各界的需求,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还有待优化。

(一)扩大征税范围

从法律名称来看,环境保护税法这一名称覆盖面较广,从理论来看可覆盖排放污染物、污染类产品、二氧化碳排放等内容,但是《征求意见稿》中仅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征税,整体的税制架构和实质应为“排污税”[ 3 ]。基于环境保护税名实相符的考量,环保税下应设置三大税目:一是污染物排放,促进节能减排;二是污染类产品,引导环保产品消费;三是二氧化碳,促进生态平衡。具体做法建议如下。

1.增设污染物排放税目

(1)排污纳税人宜分步覆盖,实现相关税费统筹安排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税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包括直接排放者和间接排放者。在现实操作中,直接排放者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缴纳排污费,此次费改税后应缴纳环保税。而间接排放者中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4 ];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排放垃圾按各地相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有一种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中仅对直接排放者征税,纳税人覆盖范围过窄,而间接排放者通过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交纳“过路费”而“免税”,因此应将间接排放者也纳入征税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方案将涉及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费改税”,难度较大,建议目前暂时仅对直接排放者征收环保税,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统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环境保护税,扩大纳税人覆盖范围。

(2)适当扩大污染物征税范围

《征求意见稿》对排污费征收范围进行平移,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四类污染物,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而且将“其他污染物”缀于其后,为以后增补未知的污染物留有余地。其中在税目税额表中,大气污染物列示有44项,水污染物包括第一、二类污染物共计61项污染物,并规定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总体来看,环保税未能摆脱排污费征收范围过窄的局限。

结合全国大气污染以雾霾为主的现象,北京市已于2015年9月15日通过实施差别化费率对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排污费,成为全国首个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收费的地区,直接剑指雾霾元凶。因此建议环保税中增加挥发性有机物这一税目,倒逼企业改变生产工艺和原料,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2.逐步整合环境类税收,增设污染产品类税目

第一,目前我国已在消费税中对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电池、涂料等污染产品征税,建议今后可从消费税中剥离出来,纳入环保税的征税范围中。第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与二氧化碳税的功能交叉重叠,若单纯把二氧化碳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而不改变其他税种,显然存在不妥之处,因此,暂不考虑把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今后将消费税中相关税目剥离出后改征环保税。

3.条件成熟时增设二氧化碳税目

由于二氧化碳不属于标准意义上的污染物,导致发改委、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存在不同认识分歧;此外考虑到碳税的国际谈判等复杂因素,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将碳税纳入征税范围。但是从长期来看,二氧化碳排放量过大将引发全球温室效应,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因此今后开征碳税是必要的,同时开征碳税时还需要将资源税、消费税中的税目进行整合,避免重复征税。

(二)细化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具有特定调节目的,即促进节能减排,因此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在税制设计上进行体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差额税率,总体上体现了“多排污者多缴税、少排污者少缴税”的原则,但是还需要细化。

1.细化设计建筑施工噪声计税依据

《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税率,但是对建筑施工噪声却依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确定税额。由于建筑施工多为露天作业,周围无遮挡,因此建筑噪声多具有突发性、不连续性、波动性等特点,不太容易监控测量,故而按照建筑面积较易征管,但也意味着无论纳税人是否作出减排努力都是一样的征税标准,无法有效促进建筑噪声纳税人减排。因此建议建筑施工噪声分两种情况征管:其一,建筑噪声纳税人能够准确提供施工高峰期、噪声排放量较大时的噪声测量记录的,比照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税率;其二,建筑噪声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噪声测量记录的,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同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即对纳税人工程作业时购置低噪声施工机械、购置安装消声器等设备、购置安装临时隔声屏障等,可给予一定的税额减免,促进纳税人减排噪声。

2.细化固体废弃物计税依据

《征求意见稿》中对固体废弃物按照排放量确定,但是固体废弃物征税范围中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可以资源综合利用,为了促进排污企业就地资源综合利用,建议明确固体废弃物纳税人仅按固体废弃物的实际排放量征税,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固体废弃物不予征税。

(三)提高税额,设置差异化税率

1.提高税额标准

2014年发改委公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中,调整提高了排污费征收标准,与此同时,各地根据情况对当地排污费征收标准也都进行了调整,如北京市2014年1月1日执行的排污费新标准是现行全国标准的7~8倍,天津市2014年7月1日执行的废气、废水征收标准是全国标准的5倍,河北省2015年1月1日执行的废气、污水的收费标准是全国标准的1倍。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2014年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平移,对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税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税1.4元。这种平移的优势是不会增加企业负担,但平移排污费标准总体来看税额设置过低,无法反映污染物治理成本。据统计,2013年我国排污费征收数额为216.05亿元,而2013年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总额为9 516.5亿元,征收到的排污费仅占污染治理投资的2.27%,即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税额标准较2013年的征收标准提高了1倍,也远远无法弥补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低税率将导致企业宁可纳税也不愿运行治污设施减排。

尽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但是基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考虑,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相同的行为或产品应负担相同的税负,不同地区之间的制度不应该存在差异,避免经济相对落后地区通过较低的环境税吸引污染企业投资建厂,导致污染集中向税负较轻的地区转移。环境不是属于某一个地区的,大自然是一个不断循环的整体,我们不能把经济的发展建立在牺牲某个城市的基础之上。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提高税额,加大企业环保费用支出,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企业运行减污设备减排污染。

2.设置差异化税率

为促进企业减排,《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但相对来说减排50%的要求较高,为了更好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建议参考天津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差别化税率,即: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规定税率计征;低于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规定税率的90%计征;低于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规定税率的80%计征;低于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70%计征;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60%计征;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50%计征。

四、税收管理类改革与优化

税收征管决定了一个税种能否充分体现税制设计的初衷,发挥税种应有的作用。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征管涉及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同合作,环境保护税法还承担除财政职能之外的环境保护职能,因此环境保护税法应细化两部门的征管协调机制,明确环境保护税资金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一)细化征管协调机制

基于充分信任纳税人自行申报质量的角度,《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实际,毕竟企业最了解自身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种类。但是在这种征管模式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建立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制约机制

由于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排污量的计量和判定需要专业化的技术条件和知识,不易为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想要短时间培训出懂环境监测的税务人才存在一定的难度;此外,我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还不完善,对污染物的监测数据需要专业技术部门的核实,因此计税时只能依靠环保部门或第三部门专业审核后的数据确定,这就强调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需要协同征管[ 5 ]。而《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有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但对两个部门如何协调、如何监督并未出台明确规定[ 6 ]。具体表现为:第一,《征求意见稿》将纳税人分为重点监控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纳税人,对于重点监控纳税人需以环保部门审核后的数据作为计税依据,但是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没有提及,一旦环保部门涉嫌少报、瞒报、错报排污企业的实际监测信息,会直接导致环保税税源的流失,税务机关缺乏质疑的话语权和监督权,将不能保证税款的足额征收。第二,《征求意见稿》中对非重点监控纳税人需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核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一致情况,以哪个部门核定为首要参考值、两个部门如何协调等问题还需要出台相关细则,以保障两者之间的通力合作,形成一个透明的相互协作机制,共同完成环保税的征收管理。

2.明确环保部门的核定依据

《征求意见稿》仅仅明确了环保部门的核定责任,并未明确环保部门的核定依据,建议依据2014年发改委公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中规定的核定依据进行明确:(1)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税依据。(2)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纳税人,需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纳税人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税依据。(3)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纳税人,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4)不具备在线监控的纳税人可选择具有专业环境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监控数据申报纳税,第三方应对该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如有虚报、瞒报,应在征管法中增加相关的惩罚措施,如需承担未交、少交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等。

(二)明确税款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1.明确税款的归属

《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环境保护税税款归属的规定。一般来说,环境税的归属问题应该在合理衡量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的环境税税收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来考虑。我国实行分税制是为了有效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的关系,而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由于财权、事权的不对等显得相对比较紧张,尤其是“营改增”的开展,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权更加紧张。中央财政经过几十年的连续增长,治理环境的支付能力明显强于地方政府。因此,环境税既不应完全归属于中央,也不应全部归属地方,可将其暂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2.明确环保税使用方式

《征求意见稿》附则中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这种表述暗含着环保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统筹安排,与此同时原排污费安排的支出也由财政预算支出统筹安排。但是2015年新实施的环保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此外,从国际上普遍做法来看,环保税收入多为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保部门的治理排污,改善环境[ 7 ]。尤其当前环境恶化趋势越来越严峻,环保投资总量不足,建议将环境税收入全部作为环保的专项资金使用。环境税收入归属中央的部分用于全国性环境问题及具有明显外溢性的跨区域自然环境的治理,例如荒漠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地方集中的环境税用于本地区的环境、生态保护工程以及环保公共设施建设等,资金主要用于治理污染源,如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投资、治污设备或技术的研发,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探索高科技治污的新办法,以加强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提高环境监察能力。资金的使用应该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制度,避免骗取环保资金行为的发生,使之真正用到对环境治理有益的地方。

(三)明确环保税稽查与举报内容

环保税的稽查是影响环境税是否能够公平实施的重要因素,只有不断完善稽查制度,将违规人员绳之以法才能树立起环境税的威严,才能促使其更好地实施下去。由于环境税计税依据的测量存在特殊性,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缴纳环境税的行为进行检查存在着较多的技术障碍,而环保部门在这方面有着大量的优势,因此,环境税的稽查应该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这样形成一个征收以税务为主,稽查以环保部门为主,税务与环保部门互相监督、互相补充的机制,稽查数据依据源于企业自行申报和政府设立的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数据共同验证,尽可能在源头堵住偷排偷放、瞒报数据等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税务与环保的互相监督机制可以借鉴我国土地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的经验,例如企业的环保不合格,税务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的权利终止其生产经营行为,而环保部门可以依据企业是否拿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环境税完税(或免税)证明而管控其排污行为。

此外,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他们对企业的违规排污行为深恶痛绝,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对于群众举报的偷排及偷逃环境税的行为,环保部门应该作深入调查,对于确实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该对其施以严重的惩罚并进行社会公示,此举同时也能对其他偷排企业起到警示的作用。

五、外部环境与配套措施类改革及优化

外部环境与配套措施是实施一个税种的必要因素。但从环境保护税来看,计税依据是排污量,而排污量的测量依赖于环境检测仪器设备。2012年以来环境检测仪器设备销量呈高位增长态势(图1),但总体来看企业现代化的自动检测设备覆盖面过窄,且主要限于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多数小型企业无力购置运行检测设备,同时申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申报数据缺乏可信度。如果单纯依靠环保部门审核,将加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工作量,并可能导致选择性执法问题。从长期来看,环保税的有效执法依赖于完善的环境检测制度和准确的检测数据,必须在环保税法中规定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一)扩大污染物排放监控设备的覆盖面

对于环保税重点监控纳税人,强调必须安装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以设备测试数据作为申报依据。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主管税务机关需加强对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扩大环境检测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覆盖面。对于非重点监控纳税人,有能力的支持自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无购置运行能力的,可选择委托具有专业环境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法规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惩处细则。

(二)加快落实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提出“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监测网络中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建议出台相关规定,约定国家和各地区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定期通报当地主管环保税稽查部门,作为环保税交叉稽查的依据,降低污染物单一申报数据造成的偷逃税概率,增加税务稽查依据。

六、结束语

环境税的开征对环境改善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开征环境税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建立并完善环境税制度设计、征收管理、税款使用、配套设施等诸多方面的制度体系。环境税税收体制应该是一个动态调节、长效的机制,这一税收体制能够在社会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动态调节,有助于长期高效地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环境税税收体制是一个动态调整的、不断优化的体制,需要政界、学界、实业界乃至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完善。

【参考文献】

[1] 吴健,陈青.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制度红利思考[J].环境保护,2015(16):21-25.

[2] 贺震.环境保护税怎样征收更合理[J].环境经济,2015(7):16-17.

[3] 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引领创新生态文明制度:访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J].环境保护,2015(8):16-20.

[4] 谭雪,石磊,陈卓琨,等.基于全国227个样本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治理全成本分析[J].给水排水,2015(5):30-35.

[5] 张.环境保护税渐行渐近[J].财会学习,2015(7):10-12.

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审计模式 环境审计 SCP 系统—行为—绩效导向

1. 关于审计模式

1.1关于审计模式

审计模式是审计与实践中为实现一定的审计目标所采取的审计导向性(Oriented)的目标、范围、策略和等要素的总和。

审计模式属于审计理论范畴,反映人们的审计思想,即审计目标取向、审计目标对策等理论问题;同时审计模式又属于审计实践范畴,它约定了审计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包括审计目标的实现方式、审计工作全过程的设计、各项审计工作的具体等。

审计模式同时也属于一种管理和范畴,随着的变迁而不断地变化,在审计的历史长河中,审计模式的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财务审计的发展历史上,审计模式经历了账项基础审计、系统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等模式,这些审计模式在具体不同的审计项目中也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1.2 关于管理审计模式

随着企业委托关系从原来的财务责任转向管理责任,企业的审计也由原来的审计逐步发展为管理审计,因此,管理审计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其审计模式的发展也越来迅速,其以管理绩效为基础的审计模式是审计发展的必然归宿,也是审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动因所在。然而这种模式在不同具体内容的管理审计中体现出不同的具体模式来。由于管理审计的发展还不够深入,因此,对管理审计模式的较少,吕文基在“论企业效益审计模式”一文中提出了4种模式:制度导向审计模式、报表导向审计模式、问题导向审计模式和业务导向审计模式。

1.3 审计模式的选择

审计活动总是为完成一定的审计目标而设计的,审计模式的发展与审计目标的变化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目的在不断变化,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在不断变化,因而审计模式也在不断发展。因此,审计活动中存在着不同的审计项目、不同的审计目标和不同的审计内容下的审计模式选择问题的研究问题。特别是针对管理审计这样有着丰富的审计内容的审计类别更是如此。很多的时候,还可以根据审计的需要进行审计模式的组合使用。

本文就企业内部环境审计这一特别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模式的探讨。

2 企业环境审计是国家环境审计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审计,也称为环境、健康和安全审计,是审计学科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开拓的一个审计新领域,是国家环境管理系统(EMS)中的一部分。在我国,环境审计被定义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依法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以及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并且揭示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

发达国家开展环境审计的实践经验表明,环境审计是控制和防范污染的有效管理措施之一。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环境审计系统对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有重要意义。由于环境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及人们生活的所有环节之中,对于环境的审计应该体系在各个审计层面上,所以环境审计系统包括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三个部分。

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应该是对企业在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在生产经营过程的同时不破坏与社会环境方面的行为和成效的评价。是国家环境管理系统(EMS)中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内部审计体系的重要内容。正如美国环保局就环境审计作过的如下定义中所阐述的那样:“环境审计就是由事务所或其他法定机构对适用于环境要求的有关业务经营及活动进行系统的,有证据的,定期的,客观的检查。”

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是对企业履行受托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与评价过程。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对于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看,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向社会提供物质性产品或服务来获得利润。由于企业活动的目标是追求最大的利润,至于生产什么样的产品以及生产多少主要取决于它能从市场上得到利润的多少。但是,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不同,在它们的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要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资源,并将其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活动中,同时排放出一定数量的污染物。企业的生产活动,特别是企业的生产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极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了环境污染,企业就应该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环境审计,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情况进行客观的审计,以整体或金社会的利益为基础,监督和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确定以至解除企业的环境责任,使其贴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评审企业的环境责任,既是一种社会的关注、政府的行为,也是企业寻求自勇发展壮大的客观要求。

由此可见,审计企业的环境审计、特别是以自律为出发点的内部环境审计是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内部需要设计一种监督与评价措施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环境保护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这就是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它既属于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属于企业管理审计的内容。

3 基于行为导向的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模式设计

审计模式是审计制度、审计出发点和审计方式的综合,由于环境审计系统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其模式的形成还没有定论,学者共提出了问题导向审计模式、制度导向审计等命题,这些命题各自有不同的出发点。而本文作者认为,企业的环境保护应该是在企业环境保护制度(系统)的指导下进行的工作,同时企业对环境的破坏更多的是人们行为及主观能动的产物,为此,本文特提出以系统S(System)——市场行为(Conduct)——绩效P(performance)导向的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模式。

3.1 “ S—C—P”模式

由哈佛学派创立的SCP范式是一种经典的产业经济学研究方法。它把产业分解成特定的市场,按结构、行为、绩效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构造了一个既能深入具体环节,又具有系统逻辑体系的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架,简称SCP范式。在这里,结构、行为、绩效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市场结构决定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而企业行为又决定市场运行的经济绩效。

3.2 基于SCP范式的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模式设计

本文中将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架为基础,将该分析模式进行改进并运用于企业的内部环境审计之中,设计出新的企业内部环境审计以行为导向的SCP模式:“企业环境管理系统(System Audit)企业环境行为评价(Conduct Audit)企业环境绩效评价(Performance Audit)”的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模式。该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突出了企业环境管理中的行为导向性,这条符合环境管理的特点。在环境管理实践中,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设计指导着人们的环境保护实践,同时只有人们随时有环保意识并付诸于具体的行动,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一定能达到,环境保护效果才能实现。4.基于S-C-P范式的内部环境审计

4.1 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结构评价

4.1.1 环境管理系统(EMS)

环境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EMS)是指一个组织为了达到或使其行为保持与既定目标一致,控制环境风险,并适应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而形成的组织结构和措施。设计环境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性行为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公布达到企业的环境目标所需要的内部政策和程序;确定并控制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使环境风险最小化。

环境管理系统包括以下的四个关键构成要素:

① 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系统的第一关键要素是确定企业的环境政策,它确定了企业所希望的环境表现水平,因此是企业环境管理的宗旨和核心。

② 组织机构:如果可能,企业最好是在公司层次中设立一个环境委员会或环境管理代表,负责将环境管理职责划分与监督,完成环境管理方案的任务向最高管理层汇报环境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为最高管理层评审、改进环境管理系统提供依据。

③ 环境管理计划:环境计划规定了企业所要达到的环境目标和所要运用的工作指令与控制,以实现环境政策的承诺。对具体项目的环境计划应包括:工作指令、检查程序、事故和紧急状况的处理程序、表现指标、奖惩标准以及员工的培训计划等。

④ 检查系统:检查系统是对以确保环境管理系统有效性的确保环节。其监控措施一般有:基层部门日常自查,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手段。

4.1.2环境管理系统审计(EMS Audit)

企业环境管理系统审计(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环境管理系统的健全性;环境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判断和评价,借以确认或解除被审计单位环境管理责任。

企业环境管理系统审计的基本主要表现在为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绩效和环境质量所采取的系统、措施、步骤、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具体包括:

(1) 企业环境管理系统健全性审计

该项审计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系统、环境管理政策系统、政策程序系统健全性的审计。

① 环境管理组织系统健全性审计

评价企业是否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组建了专门的环境管理组织机构——环境管理委员会或专设了环境管理代表,负责对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的政策的具体制定、监督,环境管理的上情下达等职能工作。

② 环境管理政策审计

主要是了解和评价企业管理当局对环境管理的政策导向、环境保护方针的制定、环境管理方针与企业整体战略的一致性、全体员工对企业环境管理方针的认知度、接受度和和执行度等内容。并对照IS014000的标准,从计划、实施与运用、监督与纠正措施、经理阶层的评估诸方面进行评估。

③ 环境管理模式系统评价

该项评估主要是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及模式的构建进行健全性评价。

(2)环境管理系统合规性审计

合规性环境审计是对被审计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环境问题迸行检查,这种检查既包括质的检查也包括量的检查。由于环境管理系统强调持续改进,因此,对环境管理系统的合规性审计也应该是定期或不定期地重复进行。

④ 环境管理系统有效性审计

EMS的有效性审计是保证持续控制一切不利于环境的活动和一贯支持公司的环境政策及程序的实现。此外,环境管理系统有效性的审计内容还应随环境需要的变化而变化。

4.2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Conduct Audit)

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环境行为是环境的直接动作,而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是人们无意识不良行为的直接后果。这些影响行为主要表现在对环境管理系统的实施行动、企业与外界的经济交易活动、产品设计制造与销售活动以及在环境污染治理的应急系统行为等。因此,对于环境行为的评价与审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 企业产品设计与制造活动中的环境行为评价

企业应该根据地区环境的特点,从产品与服务的设计开始,与环境为友,即要求对产品的设计采用绿色设计、制造环节实行清洁生产与零排放,尽可能节约资源和能源。因此,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确认产品设计或制造过程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环境政策目标,保证对环境无害,并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化学限制等。

② 采购、贮存、处置和清理机构行为审计(TSD审计)

设备、原材料、能源等采购应保持“绿色采购”理念。因此,该项目审计应关注供应商的环境保护状况,不从对环境保护不利的供应商处购买原材料、能源,迫使供应商采取措施改变环保状况,以避免这些生产资料的污染。

原材料的储备环保审计则主要针对原材料的保管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审计,包括危险原材料的保管与处置等。

③ 交易与运输活动审计

交易活动审计即为财产转让审计,是指财产购买者和租赁机构在取得某项不动产之前对与该项财产转让交易有关的环境风险和负债进行的评估,同时要求在运输与销售环节打破环境壁垒,实行绿色营销。交易审计的第一步是进行实地观察和所有权名誉调查,确认是否存在一个可能污染环境的所有者拥有过该项财产,如果有,第二步便是彻底调查以确认污染的程度和治理成本。

④ 污染物防止审计

建立有效的回收渠道和措施,对报废的产品实施回收、再利用、再资源化或最终处置。该项审计旨在寻求减少废弃物的机会,挖掘降低或消除废弃物的潜在领域,由于制造业污染物大多可以污染土地、海洋和空气质量,从而导致大笔的罚金,所以制造业应对其特别关注。

4.3 企业环境绩效审计(Performance Audit)

对企业而言,环境保护的效益表现为两种形式:效益和经济效益,该项审计是指企业进行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与治理所取得的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因此,该项目的审计是企业环境管理的综合审计,其指标既有财务的、又有非财务的;既有综合的、又有具体的指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环保投资审计:环保投资审计主要是对企业自己投入环保设施及重要资产上资金的真实性、投资行为的持续性的审查核实,以促使有关单位与部门保证环保资金的落实与到位。

② 环境成本费用审计:该项目审计主要评价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投入到环境管理中的成本与费用指标;

③ 环境损害费用审计

该项审计主要是评价和审查企业由于对环境产生了破坏而受到的惩罚支出,该项目的金额越大,表现出企业对环境管理的水平越低;

④ 环境管理经济收益审计

评价与审查企业由于产品的绿色化、产生的环保产品、“三废”再生品,资源代用品等带来的经济效益;或者企业因为加强了环境带来的环境损失的减少等内容。

⑤ 环境管理综合效益审计

对企业而言来讲,综合效益的评价、特别是社会效益的评价是该地区企业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这里包括了对治理污染使空清新、水质变好、减少环境的再污染程度等的评价。5

[1] 袁广达. 环境审计有关. 《》. 2002.1

[2] 张雪芬. 关于企业环境审计的几个问题. 《审计研究》. 2001.5

[3] 白英防等. 中国的企业环境审计及其运作模式. 《湖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4] 孟凡利. 环境:亟待开发的会计新领域. 《会计研究》. 1997.1

[5] 崔兆磊. 试论我国环境审计的与发展设想. 《师》. 2003.7

[6] 马瑜. 对建立我国环境审计系统的探讨. 《湖南商学院学报》. 2003.4

[7] 徐泓等. 环境会计计量的基本与. 《财务与会计》. 1999.2

[8] 孟凡利. 环境会计的概念与本质. 《会计研究》. 1997.12

[9] 杨公扑. 产业经济学教程.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10] 陈思维 环境审计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8.3

[11] CICA (1994)“Reporting on Environment Performance ” Canadian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tountants,Toronto

[12] Jasch, Christen(2000) “Environ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Indicators ”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8P79--88

Research on System-Conduct- Performance oriented Mode of Interior Environment Audit of Enterprises

Abstract: Environment audit reviews and analyzes the connection and aftereffect of any commercial manufacture and management activity on their surroundings. Enterprises interior environment audit is the key point and found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udit system. This paper put forward the viewpoint that the environment problem is the result of the enterprises’activity. This paper also put forward the viewpoint of conduct-oriented mode of interior environment audit of enterprises based on SCP model.

Keywords:

Mode of Audit, environment audit, SCP, system-conduct- performance oriented mode

References:

[1] Guangda yuan. Study on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Auditing .China Development.2002.1

[2] Xuefen zhang . Some Problems on Enterprises Environmental Audit. Research on Audit.2001.5

[3] Yingfang bai .Environmental Audit in China’s Enterprise and Its Operating Mode Research. Journal of Hunan Industry Polytechnic.2003.3

[4] Fanli meng . Environment Accounting: A New Field of Modern Accounting That Need Us Explore. Research on Accounting.1977.1

[5] zhaolei meng. Comment on Content and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Audit in Our Country. Jingjishin. 2003.7

[6] yu ma. Discuss on Establish Environment Audit in Our Country. Journal of Hunan Business College.2003.4

[7] hong xu .Basic Theory and Method on Measurement of Environment Audit . Finance and Accounting.1999.2

[9] fanli meng . Concept and Essence of Environment Audit . Research on Accounting.1997.12

[10] gongpu yang . Tutorial of Industry Economy . Publication Hous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in Shanghai.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