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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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1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次贷

一、金融危机概述

(一)什么是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等。其表现出的特征是由于人们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更加悲观,使得整个区域内货币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速快速下滑。往往伴随着企业倒闭潮,失业率上升,社会普遍的经济萧条,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

(二) 此次金融危机背景

2007年开始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始于美国的次贷问题的不断加剧。次贷危机是伴随着2006年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以及次级贷款的高违约而开始的。2007年,美国有近130万房地产违约遭到拍卖,比2006年增长79%,美国非理性繁荣的房地产业已经出现裂痕。2008年,有230万的房地产接受了法拍程序,比2007年增长了81%,由于全球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在内,通过大量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其价值源于抵押贷款的还款)而投资于美国房地产市场,贷款高违约使他们损失惨重,金融危机似乎已经离开了我们,但是,企业和消费者信心仍然不足,银行为规避风险,惜贷现象较为严重。希腊债务危机,爱尔兰债务危机,无不在警示着金融危机的危险依然潜伏于金融的各个方面。

(三) 金融危机产生的影响

此次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产生了很大影响,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渠道:

1.按揭的危机可能导致房地产投资急剧缩减。在美国,房地产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份额占的很大。2006年初,美国的房地产投资开始急剧下降。按年率计算,2007年第四季度以来,美国房屋建筑方面的投资减少了将近25%。

2.不断下跌的房价导致消费者消费的削减。2002年以来,由于房价的上涨,很多家庭都用房屋作抵押进行借贷来支撑家庭的消费开支。 2007年,这些房屋拥有者突然发现他们已经再也无法靠把房屋作为抵押从银行借到钱了,这样就导致他们的消费下降了近10%。如果美国房地产市场的8万亿美元投机性泡沫全部消失,那么将导致美国人民的消费支出每年下降近3200亿―4800亿美元。而消费对于美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占了美国GDP的70%左右。由于消费性开支和住房投资的下降,以致这次住房危机可能导致GDP下降3.1%~7.0%左右。

3.信贷市场的危机会导致股票市场不景气。股票市场和实体经济紧密相关,互相影响。股票市场的不景气反过来也会导致消费的不景气。

4.金融危机影响企业主的决策。金融危机导致企业决策者对未来预期持消极态度,为避免损失,从而减少投资,进而影响美国的实体经济发展。

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经济体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互相渗透,且此次金融危机覆盖面非常广,因此其他国家很难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独善其身,其必将波及很多地区,包括中国在内。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还是依靠国内市场。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出口一直低于GDP的10%左右。自90年代中后期以后,中国的出口占GDP的比重正在急剧增加。2013年,该指标已经接近39%。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该指标达到如此之高,本身就是难以想象。所以,此次金融危机将会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中国必须要改变增长方式,挖掘国内市场,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减少对外部的过度依赖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合作不断紧密,尤其最近这些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量的短期游资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并且其中相当一部分都进入了房地产市场。因此,一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非常有可能对中国的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

二、中国的金融情况以及监管建议

(一)什么是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二)危机中的中国经济运行概况

美国的金融危机增加了中国经济的外部风险。根据观察,中国本身的经济受金融危机影响有限,主要原因是中国的金融市场并没有完全开放,且政府对银行经营范围及项目控制和监管很严格。中国金融市场活跃度不高,市场中没有复杂的金融创新产品。然而,受到外部需求减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外贸出口增幅在金融危机中呈逐步放缓,同时导致了出口增长减速,中国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也在金融危机中遭遇了严峻考验。在中国银行业方面,有些人曾担心中国的银行业在金融危机的浪潮中无法抵御其倾袭。事实表明,某些国有银行的确因为购买了与次级贷款相关的国外金融产品而蒙受了一些损失,但损失有限,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中资银行海外机构总资产由于占全部资产总额的比重还不到4%,远低于欧美大型银行40%左右的水平,而且业务范围有限,客户基础薄弱,并没有充分融入欧美当地市场成为主流银行。与此同时,中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债券交易规模也比较小。2010年6月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英国剑桥大学发表题为《中国银行业国际化:背景、动因与策略》的演讲中指出:雷曼事件爆发之时,中国7家上市银行持有雷曼债券资产的风险敞口还不到7.22亿美元;中国银行业涉及次贷的金额总共不超过100亿美元,不及美国次贷总规模的1%。

然而在当前中国房地产价格一片看涨的趋势下,很多人担心一旦房地产泡沫破灭,中国将遭受前所未有的打击。因此,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角度而言,加强金融监管,控制房地产行业的过度繁荣,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国应采取的金融监管措施建议

1.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目标

国家监管机构应当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逐渐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对国有商业银行有一些“特别待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建立更加安全、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提高银行的危机感,

2.加快市场化脚步,减少行政干预

政企分开是改革的必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在上市之前,长期处在自我封闭的状态,市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持悲观态度。但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这几家上市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屹立不倒。中国的银行业股改从某种角度来看是成功的,然而,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均由国家控股,无疑大股东会在银行的发展方向甚至具体经营行为的决策等方面是起主导作用。上市后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行长等高层管理者仍然显示出行政官员的浓烈色彩,这也容易使上市银行的高管们决策更多地倾向于政府管理和社会效益,而不是企业的市场化和内在经济效益。因此,政府应当学会适当放手,给予国内的商业银行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不是手脚受缚。

3.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著名金融学者易宪容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因为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一直上涨,银行按揭贷款快速增长,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下跌,其潜在风险必然会暴露出来,发放按揭贷款的国内银行将面临危机,且比美国次级债券更严重。因此,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国避免美国覆辙的当务之急。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同时房地产市场又异常火爆,这催生了异常活跃的房地产信贷市场。老百姓既感叹高房价,又拼命投身于房地产市场,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过度繁荣。此时政府应该逆经济形势采取政策,防止房地产市场过度膨胀,如制定购房限令,加大房贷审核力度,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性质及种类进行明确的规定,确定其发行、交易、监督等环节的具体机制,同时对证券化的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实行信息披露、杜绝虚假包装。

4.谨慎发展金融创新产品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是跟美国在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上放松了警惕心理和监管脱不开关系的。金融衍生品固然能带来巨额利润,但是其背后的风险也是不一而足的。中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宜采取谨慎的态度,要集思广益,循序渐进,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应对措施。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要打好宏观经济和基础证券市场的基础。

5.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及时获取相关金融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共同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了金融监管的薄弱,为克服金融危机,必须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确保经济长期稳定地发展。同时,不能简单看待金融监管,因为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类的改革涉及改变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和各国在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中的话语权,是各国综合国力的博弈,各方各种势力的角逐刚刚开始。近年来各种新兴经济体快速崛起,但在西方势力统治下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目前不会被轻易取代。因此金融监管改革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苏新茗,《全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改革:解决之道》国际金融研究 2010.1.

[2]胡维波,金融监管的理论综述[J].财经政法资讯,2004,(1):46-53.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9年第二季度)[R].:30.

[4]李喜莲 邢会强,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应对金融危机法律对策研究专题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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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债危机概述

引起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利息上升,导致还款压力增大,很多本来信用不好的用户感觉还款压力大,出现违约的可能,对银行贷款的收回造成影响的危机。这场次债危机也迅速形成了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并且很快从金融领域蔓延到了实体经济。

2.美国在危机中体现出的监管漏洞及以往政策的不当

在过去近十年美国的发展,受益于全球化的大趋势,经济不断繁荣,但这种繁荣的基础其实比较脆弱。由于其自身的储蓄相对不足,消费不断增长,经济的金融化趋势不断加强,其集中的表现就是家庭利用已有的金融资产,尤其是房地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来支持其日益高涨的消费。这一格局发展的必然结果就是消费信贷链的破裂,集中表现在美国的次级房贷危机。危机根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为危机埋下了伏笔;二是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最后是美国低利率的货币政策推波助澜。

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

1.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一致性

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的方向具有一致性。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币值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而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为实现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公众利益,促进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而采取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冲突,两者目标的方向具有相同的致性,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公众的利益。首先,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是保证实现货币政策的必要条件。其次加强金融监管目的之一是为货币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的。没有金融监管的“保驾护航”,在我国现有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仅仅有货币政策,是无法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2.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矛盾性

可以看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紧密联系的。但同时,二者也是存在一定的矛盾。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主要体现在经济周期中操作方式的矛盾性。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而动,而金融监管则具有顺周期运行的特点。由于二者操作方式的不同,使得二者必然产生目标冲突。如近年我国紧急持续高速增长,为防止潜在的通货膨胀,央行采取了提高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导致银行流动性资金吃紧,周转出现困难而出现风险,与金融监管目标冲突。所以,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必须相互协调并且要建立二者相互协调的制度。建立协调机制是调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矛盾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紧密的协商联系制度,才有可能将货币政策的政策意图和金融监管的重点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微观主体和宏观经济的同步发展和双向互赢。

三、我国经济形势及调整

在这次金融海啸爆发后,泡沫破灭。我国也因此凸显了以前被经济过热所掩饰的问题。泡沫破灭以后,大众意识到持有的财富其实没有真正增加,股市房市暴跌,各种金融产品的低迷,使财富缩水,但是物价却并没有随着人们资产的缩水而下降,因此人们的消费大幅减少,而人民币的升值和国外消费的减少使得我国的出口贸易遭受到了严重打击。我国也从原来从紧的货币政策转为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这是正确的调整。可是因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漏洞,以及它和货币政策之间的不适应使得一些个体能够操纵股市,而国外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这些漏洞使用直接投资的钱做着间接投资,大量热钱流入国内证券市场,使得股市暴涨暴跌。因此,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不是完全相互独立的两方面,是需要互相适应与协调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1.货币政策的调整

在世界金融危机日趋严峻、我国经济遭受冲击日益显现的背景下,中国宏观调控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在安排资金强力启动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这是中国10多年来货币政策中首次使用“宽松”的说法。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意在增加货币供给,在继续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同时,要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金融监管的调整

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在强调金融安全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道德风险。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3.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

对二者各自调整后,还要将其有机结合在一起,既要严格监管,防止金融市场的发生混乱,使各个监管部门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同时还要减小对货币政策的抑制作用,调动起各企业部门的积极性,各部门相互促进,才能使货币政策的作用得到发挥,早日摆脱金融危机的困扰。

4.调整的效果

政策的调整从一定程度来说对经济的复苏起到了作用。我国上证指数的自2008年10月28日的最低点开始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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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美国的次贷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欧美发达国家在危机中遭受重创。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给了我们以审视危机的机会: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事关一国金融业的稳定,在加快金融创新、推进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一、透过次贷危机认识金融创新

(一)金融创新。什么是创新?伟大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指出,创新是指企业家在经济活动中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或引进新事物的活动。据此我们可以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或引进新事物的活动。广义上的金融创新主要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金融管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创新,狭义上指金融产品创新,本文的金融创新主要指金融产品创新。

(二)引起次贷危机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因素。次贷危机从房地产市场发展到债务市场再到证券市场,进而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危机的快速演变与传递过程无不与美国过度金融创新息息相关。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指金融衍生产品,《货币战争》中说“金融衍生品的本质是债务,它们是债务的打包、债务的集合、债务的集装箱”,也就是说金融衍生产品是在基础金融产品的基础上,经过组合设计技术衍生出更为复杂的二代产品,三代……n代产品的过程,在次贷危机中它主要表现为以次级贷款为基础,衍生出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又以MBS为基础资产进一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其中,又衍生出大量个性化的“担保债务凭证”(CDO)。这一过程还可继续衍生,并产生“CDO平方”、“CDO立方”等产品。随着基础金融产品一代代的衍生,风险和收益也在上个基础上呈现出几倍到几十倍地放大,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具有复杂性和高杠杆性的特点。正是高杠杠性使衍生产品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高杠杠性收益成倍放大,这时如监管不足,金融机构疯狂逐利,滥用金融创新工具大量设计衍生产品。根据美国财政部对次贷担保债务凭证(CDO)市场的统计,2005年CDO市场总值为1510亿元,2006年CDO市场总值为3100亿美元,而2007年仅第一季度就达到了2000亿美元,金融衍生产品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这正是美国过度金融创新的表现。新自由主义奉行自由主义原则,认为自由是效率的前提,私有制能够保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的干预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深受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放松了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正是这种放任自流的态度造成了监管不足,鼓励了金融机构的贪婪,造成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积累了金融风险。有些金融衍生产品属于表外业务,实行场外交易,而金融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监管不足,如次贷危机后像CDO?pCDS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竟没有监管机构对它负责,可见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放松程度。

(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次贷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审视金融危机的机会,必须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事关一国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金融监管如果滞后于金融创新,就会出现监管漏洞和监管不足,积累金融风险可能导致危机的爆发,因此金融监管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应该主动适应和引导金融创新,随着金融创新的水平的提高,应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创新

(一)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2009年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无论是从经济规模、还是从全球经济的影响力,中国已成为全球性经济大国。如何构建与全球性经济大国地位相匹配的金融大国,构建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维系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提升我国的全球竞争力,显得尤为紧迫。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推动力,在构建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制度,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一行三会”制度,“一行”指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的发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同业拆借和外汇市场的管理及金融市场的稳定等业务,“三会”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主要靠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等在内的多部委领导参加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来协调。这种监管体制有其不足和缺陷,如容易出现监管疏漏,混业经营下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产品的界限会逐渐模糊,业务交叉会越来越多,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会留下一定的监管空白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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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产品监管;金融创新;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7-0062-06

一、引言

确立金融监管边界,就是在金融监管、市场约束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平衡关系。如果金融监管能够接近或基本处于有效的监管边界范围,那么将会对市场、金融机构和交易者带来综合的正面外部效应,反之则可能出现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负面”的外部性。

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肯定是有边界的,政府不可能也不必要去干预金融市场中的所有行为,否则市场将不复存在。因此政府在实施监管时首先应当明确其政策意图发挥作用的范围,而监管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金融市场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即在保证金融总体稳健的目标之下,既要体现出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与经营自的尊重。同时也应重视交易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与此相对应的是金融监管理念中要体现出审慎性监管与规范性监管的动态平衡。然而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表明,多数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审慎监管与市场规范监管之间尚未给出较好的平衡关系。其平衡关系的失调及其矫正的思路又可从两方面进一步分析:

一方面,从审慎监管来看,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与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配置的失调。在以往的金融监管中仅仅依赖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增长,因为微观审慎监管将经济波动视为外生风险,忽视了金融机构行为本身的系统性内涵,因而应当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结构性调整。美国、英国以及欧盟等重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改革建议和立法草案,也纷纷将宏观审慎监管作为核心内容加以强调,大都要求设立或明确宏观审慎监管职责行使者,建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从而将其置于极为重要的位置。例如美国《Dodd-Frank法》中决定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和英国计划设立于央行下的审慎资本监管局(PRA)。

另一方面,从市场规范监管看,针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合规性监管和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配置也不平衡。在以往的金融监管中,相对比较重视对于金融机构行为的合规性监管。实践中金融机构即便在形式上符合了交易规范的基本要求。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知识与金融能力上的实质弱势特性,导致了金融消费者利益极易受到损害。为此美国、英国等国家在金融改革建议中,纷纷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如美国新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英国则计划于2012设立完成的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局(CPMA)和消费者金融教育机构(CFEB),即出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专门化的趋势。

英、美等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动向体现了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对于审慎监管与市场规范监管的再平衡,但它也将对金融监管的边界产生重要影响。因为无论是出于审慎监管还是市场规范监管的目标,都将意味着更多的监管法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被投入到金融领域。对金融机构而言,在营运规模、业务范围和消费者保护方面,都将受到较过去更为严格的监管审查,一改过去片面维护金融自由化及金融创新的诉求。结合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市场规范监管的层面出发,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边界目前正在酝酿一个较大的变化――即将从传统的关注对金融机构的销售与服务环节的“行为规范监管”进而延伸至对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本身的质量实施“产品监管”。

二、基于英国金融产品监管动向的观察

FSA(金融服务管理局)于2011年1月的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讨论意见稿的附件Ⅱ中专门讨论了产品干预问题,即基于保护零售市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产品监管问题,并提出了英国政府计划在产品监管领域将考虑实施的做法。

(一)产品监管的提出背景

FSA认为,英国以往的金融监管行为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同金融机构就具体金融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的环节。然而在总结典型的消费者于金融消费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则主要发生在如下领域:

1、养老金投资产品的不当销售,大规模的储蓄保险不当销售,近来则更多体现在可分割型投资信托基金和结构型产品方面:

2、在保险领域,FSA和其他监管部门对付款保证保险(PPT,payment protection insurance)采取了行动:

3、在抵押贷款方面,为了保护消费者,监管机构对收取消费者拖欠贷款行为进行了干预。

上述领域接二连三地出现消费者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引起了FSA的反思,FSA认为,必须提供新的监管方法去避免类似损害消费者事件的大规模发生,并决定扩大监管范围,即不仅仅将监管局限于金融商品与服务的销售环节,而是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关于金融产品在生命周期可能发生的问题图示如下)提前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出现,即早期介入产品监管领域。

金融产品生命周期内可能产生问题环节的图示

英国监管部门认为,尽管在产品销售环节对金融机构设定较高的规范性要求在实质上有助于消费者选择适合他们的产品(它们仍将保持对此领域的持续关注),然而金融机构仍能够在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之前施加巨大的影响力。金融机构的如下决策将在实质上影响消费者的行为结果:

1、产品的功能设计;

2、做出产品在各种条件下的合理功能假设,并对其进行检讨;

3、决定何种产品被提供:

4、决定产品销售的市场策略;

5、不断实施产品监测。

英国监管部门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将监管的策略过多地指望在信息披露上会存在问题。因为监管者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为了让消费者明智地去选择适合他的金融产品,但这不总是发生预期的效果。在金融商品销售中,消费者的行为特征被金融机构所洞悉进而向消费者施加不当的引导最终造成损害发生。金融产品本身的特征更是加重了损害。因此,如果监管者仅仅将监管重点设定于产品销售环节,那么只能在消费者遭受损失后才能发现这些问题。而金融产品一旦被投入市场后,那就更难以采取有效的阻截措施,越多的金融机构以这种方式向市场提品,那么对于消费者造成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因此,如果监管机

构早期介入产品监管就会比事后处置更有效率,这也可以使更少的金融机构被卷入。早期产品监管还能够节约监管机构的成本。并且及早介入产品监管在一定意义上还能避免冗长的常规监管。因此基于上述考量,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将早期介入产品监管作为监管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产品监管的基本理由

1、高层次的市场失效分析。

关于市场失效的分析是监管机构决定是否采取监管措施,以及应采取何种程度监管措施的必经程序,对于是否值得采取产品监管的措施也是如此。在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金融机构能通过彼此的交易相互受益,而在无效竞争的市场中则会导致消费者受损。

无效竞争可能是由于“问题产品”提供导致的,而根据监管经验发现,处于零售金融市场中的消费者常常难以理解和发现产品中存在的问题。而在以往,监管机构主要试图通过制订产品信息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规范去帮助消费者,但实际效果不佳,这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第一,消费者缺乏产品相关的信息,或者根本不使用他们已经获取的信息;

第二,消费者在准确判断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时受到的阻碍,这主要是因为产品本身过于复杂所致;

第三,消费者根本不知道他们所购买的产品存在问题,往往只有在事后损失形成后才能知晓;

第四,消费者无法制约自律性差的金融产品提供者;

第五,金融产品销售商,如销售中介所获得的激励导向不是向消费者提供适合的产品,而是卖给消费者更多的产品:

第六,由于市场失败本身所致,以及监管者的监管方式的有限性所致。

2、瞄准具有显著风险的问题。

关于市场失效的分析可以帮助监管者决定采取产品监管措施是否会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理工具。然而监管者仍须决定或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行动。监管者常常在平衡消费者保护目标和避免过度监管的问题上陷于两难境地,因为监管者有责任将监管资源有效投向最重要的市场问题上。监管部门能否准确锁定市场中存在的显著问题取决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一方面要靠对市场中不断产生的问题的持续关注,这需要对其进行数量和质量的分析;

第二,问题本身可能波及的人群数量和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第三,问题发生在哪个具体行业也是监管部门判断该问题是否为显著问题的考虑变量。例如,在银行零售产品中,由某些理财产品导致的损害可能涉及到的受损消费者的绝对数量不大,然而对于每个具体消费者来说受损金额却可能很大;

第四,监管机关对于问题的风险是否具有显著性有时也取决于问题本身的特点,其中首要的考虑包括下述方面:

是否会对一个消费者的核心金融利益受到影响(比如他们的养老金、储蓄、房屋所有权、生计来源资产的保护);

是否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从而使消费者面临财务困境;

是否上述方面将给消费者带来长期的影响,同时该影响此后不能被矫正。

3、指示出产品存在的问题。

在判断出产品存在的问题后,监管者将会向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指出产品存在的问题,然而监管者在向消费者指示产品存在的问题时,并非是采取针对特定的某个产品的问题进行揭示的方式,而主要是通过描述“问题产品所具有的共同特征”的方式去实现,以引发消费者在做出决策前予以特殊关注。而监管者在向金融机构指示产品存在的问题时,则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完善产品,如果金融机构对那些对于消费者构成极大潜在风险的产品未采取完善措施,监管者将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甚至包括禁止该产品进入零售市场。

(三)新兴的监管方式

英国监管部门描述了一些工具和方法,从产品评价方面介绍了其在产品监管工作上的一些基本思路。这些工具中包括了原有的用于评估金融机构行为可能给消费者带来风险的“宏观”工具,它还将被强化并继续用于监管机构对于金融产品设计方面的监管。此外,监管机构为了贯彻新的密集监管和介入式监管措施还将开发一些特殊的监管工具。

1、早期识别风险行为。

英国监管部门运用一系列广泛的信息去识别金融机构的风险,具体如:

广泛的市场数据分析和本部门的数据分析:

零售行为风险前景分析:

独立的产品研发机构:

FSA的数据,例如产品销售数据、由客户联络中心提供的客户投诉情况统计和投诉信息统计;

由其它第三方机构提出的预警――如金融申诉服务专员部门或其他消费者团体提供的信息;

金融促销信息;

新闻报道评论:

FSA特有的情报来源。

2、零售行为风险前景分析。

这主要是从宏观金融市场的角度,评估那些金融环境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导向的行为。这个分析包括与宏观经济状况相关的行为风险、行业部门发展趋势等,从而理解和预见监管发展的未来指向和消费者的特点与行为方式。监管部门的目标是,对于具有风险导向倾向的金融机构可能对经济环境变化作出的回应进行识别,同时也包括对相关的风险产品的识别,从而通过聚焦零售市场行为风险的前景分析来保护零售市场的公众。

3、商业模式和策略分析。

商业模式与策略分析是监管机构在具体评价某一特定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行为风险时的具体做法。基于零售行为风险前景分析所掌握的信息,商业模式策略分析会评估已确定的风险是否会、以及会以何种方式在特定的金融机构中体现出来,同时监管部门会高度关注特定金融机构存在的所有特定风险。商业模式和策略分析是针对特定金融机构的一项非常详尽的分析,它要考虑到市场运行环境状况和其他同类公司的一般性做法。监管机构会分析特定金融机构在经营模式上的脆弱之处,并提示其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行为的发生。监管部门的目的是对于金融机构当前的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战略进行评价,重点是考虑这些战略会对消费者产生何种影响,目前英国监管当局主要是通过“ARROW”风险评级体系来实现这一目标,这种深入细致的分析有助于使监管部门了解风险重点领域,进而在未来的监管中有效地实施对应措施。

4、其他更精细的监管方法。

英国监管部门还将开发出对于金融机构内部产品管理程序的深度测试办法,这些更为精细的监管方式主要针对那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其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机构的产品监管:

机构的产品策略计划:

产品的目标市场;

产品的行销策略:

机构内部激励机制:

机构的风险和压力测试:

产品的定价与价值:

机构的业务运营和自我监察。

此外,英国监管部门对于一些小型的金融机构设置了不同于针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特定监管方式。同时,对于同金融产品服务提供相关的居于“产品供应链”中的其他机构,监管部门也提出基本的监管要求,比如他们也应当如所有金融机构一样实施“公平待客”措施的有关要求。

(四)附加的产品干预选择

英国监管部门认为,在上述产品监管方式仍被认

为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时,监管部门应当具有额外的权力以在极为特定的情形下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些附加的产品干预可以包括如下方面的权力:

产品的前置审批:

产品禁止;

强制产品具有某些功能或禁止产品的某些功能(为产品设定最低限度的标准);

价格干预(金融机构有责任保证其产品的收费结构是适宜的;产品供应者有责任从产品总体的角度确定一个适宜价格;在销售环节,要求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一个收费较低的产品作为替代性产品:在必要时为产品设定价格上限):

增加对产品供应者的审慎性条件约束:

对消费者和业界预警:

防止不适宜销售和按客户类别限制销售:

对销售顾问能力的附加要求。

三、对金融产品实施监管的合理性及其质疑

对金融产品予以监管的设想在除英国之外的国家亦有体现,比如美国2009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中认为,CFPB将接管所有其他联邦管理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CFPB的建立将会在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市场准入方面“促进透明、简单、公正、责任承担”等目标的实现。CFPB将对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格机构施加更严厉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符合CFPB设计要求并经他批准的“单纯金融产品”(plain vanilla products),禁止向消费者提供那些未经特定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确认的存有问题的金融产品和合同条款。更为重要的是,CFPB除了批准具体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外,还将被允许为促进政府施加更为严厉的监管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措施而制定规则。

澳大利亚的ASIC在金融危机后也高度关注对金融产品实施监管,如ASIC专家组在2010年的关键倡议之一就是进行风险监控。专家团将对各自监管的区间进行最大风险评估,并分配相应资源监控存在上述风险的层面。风险监控所关注的内容之一是新产品,尤其是那些推销给一般投资者的产品。这与ASIC将保护一般投资者作为工作重点的原则是相一致的。对于融资投资,立法机关明确其属于《公司法》所管辖的金融产品,将受到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制约。除了监管局的审慎监管外。澳大利亚政府汲取了美国金融监管联邦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关之间管辖权限存在交叉或真空等经验教训,在次贷危机后,提出将澳大利亚的消费者信贷产品或服务的监管统一到联邦层面,制定《统一消费信贷守则》。今后任何涉及消费者信贷的产品或服务都将归联邦政府(具体为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管辖,而不再是联邦和地方分别管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

此外,欧盟计划于2011年设立新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并表示欧洲监管局有权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进行调查,例如裸卖空交易,评估其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在紧急情况下,欧洲监管局根据欧盟法律规定可临时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的金融活动或金融产品。并可提请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永久性禁止这类产品和活动。

尽管在英、美、澳大利亚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构筑的金融监管改革中都对金融产品实施监管有所涉及,然而基于自由市场主义的传统,这些国家的金融业者和学者也一再对此种规定表示出了强烈的质疑或反对,并认为这些措施除了将严格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以外,还严重影响金融创新。比如有美国学者认为,CFPB的使命是建立于迎合那种关于金融监管是由于消费者不能理解金融产品因而不能做出理性决策的概念之上的。至少作为一种适当的监管回应,它假设它能设计并向消费者提供一些具有“单纯功能”(“plain vanilla”products)的金融产品,只要“促使”消费者去选择类似的具有“单纯功能”的金融产品,那么他们自然就会远离那些奇异的非常规型的金融产品。很不幸的是,基于这种观点,就没办法证明是由于消费者的非理而导致了金融危机。

退一步讲,针对那些关于即便毫无证据证明说是由于消费者的非理导致金融危机的话也值得进行一些补充性的监管,而监管将有助于把消费者推向那些具有“单纯功能”的金融产品的说法也是值得质疑的。

第一,既然只是由于非常规型金融产品不适合多数人,那么通过提高那些对非常规型金融产品感兴趣的消费者的经济成本就会降低其福利。然而由于消费者具有不同的偏好,不能仅仅为了达到限制非常规型金融产品消费者的目的,就通过采取普遍的设置监管措施去妨碍、限制所有消费者满足自己偏好的能力。

第二,即使不去争辩CFPB是否允许包括非常规型金融产品在内的产品进入市场以满足消费者选择的需要,其实只要CFPB保有对产品设计的批准权就可以了。但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CFPB可能会针对那些“理性”消费者倾向于选择的“不受欢迎的抵押贷款产品”施加以各种“细微”的设计要求。甚至从根本上导致类似产品被彻底禁止。还有,人们会质疑CFPB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和信息选择出更符合消费者利益的具有“单纯功能”的金融产品,因为又有谁了解根据CFPB的偏好所挑选出的产品就一定比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更适合消费者呢?

第三,在某种程度上消费者的非理的确是个问题,然而产品监管这种家长式作风的管理方式也会降低对消费者的激励,减少他们通过不断的学习去提高其消费决策能力的动力。这些基于现实的和经济效果的考虑因素应该值得决策者在做出目前产品监管的决定时再三权衡。所有这些对于金融产品的新的监管措施都会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巨大成本。然而,有关消费者的非理性并没有被证明同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相反,那些支持设立CFPB的人士却在没有任何经验证据的支持下认定消费者的非理性同金融危机有着显著关系,进而提出产品监管等建议,而在我们看来,这非但不能帮助消费者,反而可能给他们造成损害。

然而针对上述非议。金融监管机关则认为,目前大多数金融产品的所谓“创新”都并非是在功能上的创新,更多地只是体现在价格结构和市场营销模式上的创新,而这些所谓创新给消费者带来的只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和难以了解的金融商品和信息,由此消费者根本无法了解和选择适合他们需求的金融产品,其消费风险随之越来越高,极可能对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监管机构有必要采取措施去审核或过滤那些不适合普通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产品。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5

关键词: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宏观调控

中国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192-02

1、后危机时代的特征及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取向

1.1后危机时代的特征

金融危机中,为了防止经济衰退,我国政策部门采取了大量刺激措施,包括增加货币供应量、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放宽信贷环境等,这些措施有力地保证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包括:

(1)过度宽松的货币供应,引发通货膨胀。

增加货币供应量,为经济提供充裕的流动性,是金融危机中各国普遍采用的防止衰退的手段,图1是我国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的GDP增速和M2增速图,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在2008年年底步入了最低谷,而我国的货币供应量正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增加的,到2009年11月,我国M2同比增速达到29.7%,是近年来的最快增速。而与增长迅速的货币供应量对应的,是缓慢恢复的GDP,2009年第三季度,我国GDP累计增速为9.1%,过多流动性的注入,对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带来通胀的隐患。图2是我国2007年6月以来的CPI走势图。从图中看出,自2009年11月起,我国的CPI步入了正向区间,并逐步上升,这一方面证明了我国积极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应开始显现,但是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今后经济发展中的通胀风险。

(2)过度宽松的信贷环境,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

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刺激下,各金融机构信贷规模快速扩张,到2010年6月底,我国金融机构各项本外币贷款余额已达到474006.21亿元,较2007年6月底的264899.33亿元增加了约80%。

另外,我国金融机构信贷结构亦不合理,体现为新增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占比较高,而且其增长速度远快于短期贷款增速。盲目地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结构的不合理将大大增加未来我国银行业机构的信贷风险。

(3)整体宽松的货币环境,增加了资产价格泡沫风险。

在大量流动性被注入经济的同时,实体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却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多余的流动性将进入房市和股市,推高资产价格,增加了资产价格泡沫风险。下图是我国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

1.2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取向

后危机时代的特点决定了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关注系统性风险。理论界将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归结为监管的不力,因此,各国在危机得到一定的缓和后均对其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内容和手段各具特色,但是无一例外地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并加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就强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提出了十点要求,力求做到全面、无缝、高效的监管,并专门设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争取对系统性风险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避免由系统性风险引发金融危机。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有利于对我国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细致专业的监管,但是,同时也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监管机构间缺乏协调等问题,在经济步入后危机时代后,各机构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次危机中显现出的自身不足,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相应的改进,尤其要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并且加大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2、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必要性

后危机时代的特殊性,除了要求我们分别在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方面作出努力外,还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实践,加强两者之间的配合。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是经济调控中的两种不同手段,二者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是辩证统一的。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后危机时代,我国经济面临着诸多甚为复杂的问题,要很好的解决问题,促进经济继续向好发展,在本阶段,我们要做到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进,加强监管,加大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程度,同时还要抓住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二者之间的配合。

(1)货币政策约束效力较弱,传导机制不畅,需要加强与金融监管的配合。

我国中央银行自从将监管职能分离出去之后,一方面,它可以更专注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为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提供保障,但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约束力的下降,央行宏观调控开始更多地依靠窗口指导和直接行政管制,而货币政策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导向性政策。

另外,货币政策的实施要通过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等政策中介进行传导,而我国的金融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对货币政策敏感度较低,也就是说,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直接延长了政策时滞,影响了政策的最终效应。

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由金融监管这种硬约束来加强货币政策软约束的效力,同时,金融监管要为货币政策疏通传导渠道,努力为货币政策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实施环境。

(2)后危机时代的复杂性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在信息方面的配合。

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开始企稳回升,但是前景仍不明朗,这时,尤其要加强对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配合,由金融监管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资料依据,并快速准确地反映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由货币政策为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力度的确定提供可供参考的标准,通过这种及时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来适时对政策作出调整,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共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3)对后危机时代紧急情况的处理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配合。

我们当前的经济,有如刚刚经历过一场暴风雨的小舟,虽然顺利度过了最危险的时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前方就一片风平浪静,我们的前方,仍然充满了危险。为了防止未来经济发展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我们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配合,提高危机预警和处理能力,严防由局部性问题再次引发大面积的经济危机。

3、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途径

(1)建立中央银行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机制,明确分工与合作。

我国当前实施的是货币当局和监管部门相分离的体制,即由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一行三会”共同负责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后危机时代,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首先就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而部门之间配合的前提是要明确分工与合作,做到全面而且没有重复。

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在货币政策的权利分配方面基本没有异议,当前问题主要在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分配及相互间的协调方式。关于这个问题,我国三大监管机构曾在2004年的时候讨论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规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的方式方法,但是,这个备忘录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它的执行不具有强制性,其次,其只涉及到“三会”,没有对它们与中央银行在监管方面的权利分配作出规定,第三,随着当今经济金融形势的迅速变化,当时的很多条款已经不能很好地达到全面且没有重复的高效监管的目标了。

根据以上分析,在后危机时代,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的责、权、利以及相互合作的原则和方法,是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的前提和基础。

(2)建立中央银行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加二者间的互动。

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就是要求二者之间要多多交流,而交流的主要内容就是信息。在中央银行将监管职能分离出去之后,其掌握的信息只有货币政策方面的,而与之对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只了解监管方面的信息,但是,无论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还是研究监管内容和方法,都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两方面的信息,这就为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流提出了要求。

建立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核心和关键。这可以通过加大政策透明度,举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高层联席会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平台等手段来实现。

(3)建立和完善危机预警和处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危机预警和处理机制,是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重要内容。首先,相对于危机发生后的救助成本及救助失败后引起大面积危机而造成更大损失的成本,事前防御的成本显然要小得多,所以在后危机时代,应该防患于未然,由监管部门通过考查各项先行指标对机构进行监管,及早发现问题;其次,在执行监管工作的同时,监管部门应注重对金融机构风险意识的培育,要求其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再次,对于初步判定需要救助的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银行共同尽快成立危机处理小组,专门负责对问题机构的处理进行磋商,防止危机扩散,还要尽量减少中央银行在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6

(一) 聘选层面:行政任命制遗留

薪酬是雇员的劳动所得与其非劳动所得(如股息,利息及各种福利)之和,是各种物质激励的货币化加总体现。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高管人员薪酬是一个称之为薪酬包(Compensation Package)的概念,由基本工资,奖金,长期激励计划和其他项目构成。2007年年报显示,包括中国神华、中国石油、工商银行、西部矿业等央企在内,高管年薪2006年以来均超越民企。以中国神华为例,2007年其净利润213.48亿元,16位高管年薪2404万元,平均每人150.25万元,超过百万元的高管年薪8位,而两位副总裁年薪均为304万元,是整个能源行业年薪最高的高管。不过,中国神华2007年报显示:实现营收821.07亿元,同比增长26.0%,净利润增幅19%。但在比去年同期增加的47.71亿元的营业成本中,人工成本增加了4.59亿元,同比增长35.75%。年报还显示,中国神华2007年综合毛利率为48.18%,相较于2006年的50.54%下降了2.36%。“中国神华利润下滑,与雇员酬金成本每年增加5亿,年年这样翻倍,这种状况很不正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这样指出。我国部分高管行政任命制已是历史遗留问题,对照西方发达国家,他们承担的风险、创造的价值与其薪酬水平形成了巨大反差。

(二) 激励层面:缺乏长期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高管薪酬结构比较单一,大部分是工资加奖金,特别是长期激励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高管薪酬主要包括基本薪金,奖金,股票期权,福利津贴,在职消费,其中前三个方面是最重要的,基本薪金与奖金属于短期激励,股票期权属于长期激励。大量研究实践证明,期权等长期激励措施,是保证高管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最佳薪酬机制。短期与长期激励应相互补充,如果缺乏长期激励,高管对公司长期效应的忽视将损害企业竞争力。

(三)约束层面: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2002年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高管薪酬做了原则性规定。200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年度报酬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管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披露每一位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项奖金,福利,补贴,住房津贴及其他津贴等),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报酬合计。公司应列明不再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早在1992年,美国就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薪酬报告”,对薪酬政策,当期及上一年度高管薪酬及公司绩效的关系做出详细说明。相比之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薪酬披露的透明性,可比性较差,不利信息使用者鉴别高管薪酬水平及组成结构。

二、金融危机下关于完善我国高管薪酬制度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逐步建立市场机制

我国行政任命制下的央企高管薪酬确实不宜过高,但由于央企也面临市场竞争,所以其高管薪酬也存在市场竞争力问题,如何以合理薪酬水平吸引并留住高管是一个重大挑战。目前,国资委对央企负责人普遍实行以业绩为导向的年度薪酬制度。按照国资委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金组成。基薪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企业经济规模和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最低为零,最高3倍封顶。年度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评价高管收入高低与否,关键要看其对企业发展的贡献度和对股东价值的创造度,高管薪酬应与绩效及绩效波动相挂钩,但我国的绩效考核基本上是一笔糊涂账,高管无论干得好坏几乎不会影响其绩效年薪的发放。为解决该问题,我国必须逐步改革由国资委直接决定高管薪酬水平的做法,逐步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机制及定价体系,确实发挥董事会与薪酬委员会的薪酬设计与监督作用。

(二)优化薪酬结构,适当实施长期激励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如提高浮动部分、长期部分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薪酬结构,同时减轻当期成本。据最新翰威特在美国市场进行的高管薪酬调研中,发现大多数企业对高管薪酬中的短期激励比例继续降低,长期比例继续上升,而且对长期激励已经从简单的以市场化价值结果转而设定明确的内部绩效目标来衡量。

其次,在业绩评估方面,不仅要关注盈利水平和股价表现,还要关注账面利润的真实可靠性和公司运营的安全稳定性。美国高管薪酬与利润和股价表现紧密挂钩,人们都已经习惯用利润和股价衡量业绩,却都忽略了公司安全性问题。因此,我国企业需要对重要经营活动设置安全边界以及必要的社会责任指标,作为评估高管真实业绩的手段。

(三)加大信息披露透明度

加大信息披露透明度,应坚持强制披露与社会舆论“双管齐下”原则。

1、完善强制披露机制

1992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颁布了新的高管薪酬披露规则,旨在“加强市场力量在高管人员报酬方面发挥的作用,向股东提供更易于理解并与投票和投资决策更为相关的信息,使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对报酬决定表达他们的观点”。相比之下,我国将高管薪酬披露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司高管,符合了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由此可避免对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当事人报酬信息真空,进而增强公众对高管报酬的监督作用。但是,按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在不披露该委员会专项报告的情况下,公众股东无法了解董事会对本年度高管报酬的评价标准与评价结论。这似乎反映出目前我国公司治理准则尚停留在追求表观效果而忽视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以至于相关组织结构形同虚设的情况。

2、加强社会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