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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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2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

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工业废水,治理,投资,政府,企业

工业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尤其是对大气和水环境的污染,是影响环境最严重的问题。而江苏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又离不开工业,这就造成了环境保护和工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寻找到合理的支点,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 江苏省工业废水治理现状

(一)江苏省工业废水排放现状

在环境污染中,工业废水污染是一重要污染源,对水环境安全又严重的威胁,以江苏省人均GDP和工业废水排放量数据为基础,分析江苏省在工业经济发展中人均收入和工业废水排放之间的关系,从另一面反应江苏省在工业化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变迁情况。

根据江苏省2007-2011年期间各年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和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及人均GDP进行分析,江苏省2007-2011年工业废水排量/人均GDP的关系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江苏省近5年的工业废水/人均GDP在逐年下降,说明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没有增大工业废水的排量,用更少的资源消耗完成了更大的经济增长。

(二)工业废水的区域特征——以常州、无锡、苏州为例

江苏省不同城市间也有不同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水平,其对江苏经济发展贡献度也不同。为了使不同市区之间的比较更科学合理,以万元以上产值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为基础来比较。分析常州,无锡,苏州工业增长的区域贡献度和工业废水的区域贡献度,具体数据见表1。

从表1中数据可以看出,苏锡常三市工业产值贡献度最高的是苏州,其工业产值超过了常州和无锡两者之和,但工业废水贡献度最高的也是苏州。在三个市中,只有苏州的区域工业产值贡献度超过了工业废水贡献度,工业废水贡献度三年都远高于区域工业产值贡献度。常州的万元产值废水排放量远远高于苏州和无锡,说明常州的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比对苏州和无锡要大得多。苏州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相对较好。

(三)污染治理投资与技术进步对工业废水排放的影响

减少污染,改善环境与技术进步之间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只有切切实实的靠技术进步,才能有效减少工业生产造成的污染。而技术进步依赖污染治理投资的力度,江苏省2007-2011年工业废水排放量与污染治理投资情况见表2。

2007-2011年的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江苏省GDP总额比重均值为0.12%,从实际的效果看,这个比例的工业治理投资还是不够的,工业废水治理投资是工业污染治理投资的一部分,2007-2010年工业废水治理投资占工业污染治理额中的比例平均为39.71%。

从表2中数据可知,随着GDP的增长,江苏工业污染治理的投资额在逐年减少,表明江苏省的工业污染问题有所减轻。2008年的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相较于上一年增加了一倍,使得2007年的废水排放量有较显著的减少,可见废水污染治理投资与废水排放之间有很大关系。

三、提高江苏废水治理投资的措施

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企业和政府必须共同介入环境保护活动中。

(一)从政府角度来看

政府大体上有两种手段可使用,一是经济手段,二是政府管制。

1.经济手段。完善环境税收。环境税收是政府取得环境治理经费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影响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方法,同时还是政府理环境污染的首选方式。政府应该尽快完善环境税收制度。对于不利于废水污染降低、不利于环保和资源合理利用资源的税收条款予以剔除,建立一个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体制。当审查条件较完备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生产的不同产品进行差别税收,对生态坏境有严重破坏行为的企业进行管制。提高工业废水相关的污染税税率,同时对污染税的征税力度也要提高。污染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边际成本会在提高的污染税税率和大力度的污染税征收情况下降低,其通过污染环境得到的边际收益也会降低,当污染企业的边际收益低于边际成本时,便使得污染企业的成本既包括污染成本,又包括私人成本,使私人成本、污染成本之和等于社会成本。

2.政府管制。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政府除了可以运用环境经济手段,还可运用环境管制手段对水环境保护进行干预。环境管制手段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当然教育手段也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制定完善的污染权交易法律法规,使污染权立足于法律。要使产权的归属更明确,需要解决污染权交易的法律瓶颈。只有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之下,污染权的交易才有权威性和合法性,仅仅凭借市场导向这一办法是不够的。污染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造就了美国污染权交易的成功。相较于美国污染权交易的法律,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法律相当滞后,虽然我国有一些区域性的污染权交易法规,但这还远远不够。必须根据中国自己的特点建立合理的法律法规,给污染权交易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

教育手段是环境保护的一种基础性手段,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当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都不能解决当前的环境问题,就需要另一种解决办法,这就是非正式规则,即“意识形态”。就环境来说,是指环境观念、环境意识、环境习俗、环境道德等,而教育是形成这些道德和观念的重要因素。教育手段不似乎一种强硬的手段,只有配合其他手段的同时进行,才能弥补其缺乏执行强制力的缺点。教育手段在环境保护中有很强的辅助作用,且这种辅助作用是其它方法无法替代的。

环境管制是一种非常强硬的手段,这种手段在环境保护中对企业的威慑力是非常强的,但是却不能激励企业去主动治理污染。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环境管制手段不能成为治理环境污染的主要手段,只有和其他的治理的手段相结合才能发挥出管制手段的作用。

(二)从企业角度来看

作为保护环境和利用环境的社会主体,企业在环境破坏中是一个重要的角色,要确定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企业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的环保工作状况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方针来制定计划。通过合理的经济政策和激励机制或是有效的约束方法来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信息的不完全,使得了参与博弈的企业协调性不高。建立一种机制提高各方协商的便携性,可以大大增加企业间的协调性,信息交流便是这种机制建立的关键因素。增强环保意识,减少工业废水排量,减少环境污染,加大废水治理投资,这是企业污染治理中的共识。要达成这种共识,需要一个中间人加以协调,从政府和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政府是最佳的协调人。政府了解各环保部门和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后,把各部门和企业的信息公开化,以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网,公开一切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的信息,使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社会化,加强各方污水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共识。

【项目资助:2012年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立项项目“面向“十二五”规划的常州市环保服务业现状调查及发展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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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绿色;GDP;国内生产总值;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治理成本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034-02

1 绿色GDP核算

目前经济现论界对绿色GDP概念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

1.1 基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界定绿色GDP概念

1.1.1 考虑资源环境要求对绿色GDP概念的界定

绿色GDP是指在原有GDP的基础上考虑资源与环境因素,对GDP指标作出某些修正计算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总量指标,“绿色GDP=国内生产净值+固定资产损耗-生产中使用的非生产自然资产”,或者“绿色GDP=(净出口+最终消费+资本形成净额+固定资产损耗)-非生产经济资产净耗减-自然资产降级与减少”;也有学者提出“绿色GDP=GDP-(自然资源耗减价值+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的价值)”。上述观点其共同之处:是基于已有的SNA体系核算出的GDP的基础上削减GDP的获得对自然资源、环境所造成的降级与损失。即,绿色GDP就是在原有GDP的测度中纳入“资源环境”概念。

1.1.2 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界定绿色GDP概念

绿色GDP是用以衡量扣除了自然资产(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绿色GDP=GDP-自然资源耗减和环境退化损失-(预防支出+恢复支出+由于非优化利用资源而进行调整计算的部分)。1.2.3 福利GDP的观点

福利GDP=现行GDP+外部影响因素,外部影响因素是一种非经济福利,有外部经济因素和外部不经济因素。

1.2 从统计核算角度界定绿色GDP概念

该观点从统计度量的可操作性的角度认为,在现行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环境污染的损失,即可得到绿色GDP。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自然资本的消耗,得到经过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也就是绿色GDP(GGDP);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生产资本的消耗,得到国内生产净值(NDP)。从国内生产总值中同时扣除生产资本消耗和自然资本消耗,得到经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净值,也称绿色国内生产净值(EDP),这就是联合国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的核心指标。所以这几者的关系可这样来表示:EDP

实施绿色GDP核算体系,在技术上需要解决如何衡量环境要素价值的问题。由于环境资源的使用大多属于非货币交易,在难以通过市场行为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对资源增减、环境变化的估价只能采用虚拟方法。现从理论上提出了三种虚拟估价方法:市场价格法;住户意愿法;维护成本法。按照资源环境恢复到耗减和降级前的水平所需的费用来计算其价值。与市场价格法相比,维护成本法在理论上更加体现持续发展的思想,因为维持资源环境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不变,也就是保证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环境成本表现为人类活动对周围环境质量和受纳体的不利影响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对活动地造成的损失和对活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造成的损失。从量的角度看,环境成本应等于受纳体损失的总和。因此,国际上一些专家比较看重维护成本法。

2 我国环境污染总量估算

绿色GDP核算时,从GDP中扣除的项目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自然资源净耗减,包括经济资源和非经济资源,二是环境污染损失,二者存在重叠的部分,即环境污染所致的自然资源的损耗。本文拟采用维护成本定价法,对我国环境污染损失总量进行粗略分析。假定环境污染被完全治理,不存在环境污染所致的自然资源的损耗,同时环境污染损失等于环境维护费用。

环境污染损失价值总量=环境污染的完全治理成本

=∑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各污染物的单位治理成本

=废水的理论治理成本+废气的理论治理成本+固体废弃物的理论治理成本(+噪音污染危害+其他损失)

=∑废水中各污染成分含量×各污染成分单位治理成本+∑废气中各污染成分含量×各污染成分单位治理成本+∑各类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各类固体废弃物单位治理成本

我们很难详细统计到所有污染成分的含量,也很难有十分精确的分类治理成本,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的统计数据,对主要污染成分总量进行估计,并且用各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其治理成本。目前的征收标准是2003年颁布执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根据2007年新闻报道,国家环保总局发言人称“该标准仅为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半”,“我国将在3年内提高至污染治理的成本”。但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迄今基本没有调整。2009年底,环境保护部官员透露,将争取发改委、财政部的支持,尽快提高全国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SO2废气排放费已经率先提价,部分省市从2007年的0.63元/千克提高到2009年的1.26元/千克。我们用现行标准的2倍的值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估计。

当然这里的污染物统计是不全面的,最重要的缺少是CO2排放的损失估计。且这里仅仅计算了理论治理成本,而大多数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后已经扩散,并对自然经济社会系统造成了实质性危害,而这种这种危害可能远远大于治理成本,事实上,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还应加上其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对民众健康的损害等。因此以上数字是严重保守的,它仅表明我国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成本,约占2006年我国GDP总量210871亿元的0.49%。上表中我们仅仅估算了污染物排放量的治理成本,根据本文第三部分,可知工业污染物产生量远高于排放量,即对于污染物排放的主体――企业来说,大部分污染物在排放前已经通过净化设备或工艺处理过了,然而这个过程也应该是有成本的。考虑到这个因素,可以把环境污染损失总量调整为3356.73亿元,占当年GDP的1.59%(在不考虑CO2排放所致损失的情况下)。

3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污染总量考察

我们有必要基于绿色GDP核算模式对各省的自然资源耗费和环境污染损失进一步分析,摸清真实GDP增长现状,并尝试进行绿色GDP核算,虽然由于考虑到自然资源耗减后,GDP增幅被严重调低,所以这一尝试在省级层面已于从2006年开始严重受阻。而本文仅对各省的环境污染损失进行统计估算。

类似于上述估算过程,根据2006年环境统计年报,我们也可以对各省的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分析,分别计算各类污染物价值量(排放量/产生量等×每单位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额),汇总后可得到下表数据。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污染物产生量占GDP比例在前5位的依次为贵州、山西、内蒙古、宁夏、甘肃;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量占GDP比例)的前5位依次是贵州、宁夏、山西、内蒙古、青海。

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5

1推动依法合规治理的外部压力不足

当前,治污设施“建而不用”、治理“做而不实”等问题比较突出。根源在于排污单位守法意识不强,法律法规对违法的处罚过低,执法不够严。环境处罚与实际违法和造成的环境损失相比,还是杯水车薪,这往往又导致排污单位产生侥幸心理,守法意识更为淡薄。

2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不足

国际经验表明,基于市场机制的第三方治理,主要驱动力是排污单位在达标合规前提下的成本导向。其中既有标准的技术可达性问题,也有治理的综合经济成本比较。现行政策在这两方面对排污单位都缺乏足够的推动。尽管部分行业实施了特别排放限值或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但是标准水平总体不高,排污单位无需多少技术或成本就可达标;同时,排污费标准也远低于社会平均治理成本,例如在上海SO2、NOx、COD、NH4-N的社会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8.0元/千克、9.0元/千克、5.0元/千克、6.0元/千克,约为现行收费标准的5~7倍,排污单位缺乏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的动力。

3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不够规范

一方面,排污单位、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义务不清晰,制约机制不健全,相关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存在低价竞争、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的现象,有的甚至相互勾结偷排漏排。另一方面,市场监管和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尚不健全。特别是2014年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取消后,尚未及时构建有效的政府监管体系,行业协会等尚未承担起市场自律的主体作用。

4第三方治理缺乏有实力的参与主体

第三方治理企业总体上规模小,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参差不齐,难以承担引领行业发展和规范自律的重任。这既有产业发展阶段性问题,也有现行政策不够配套的问题,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生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都有配套支持政策,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没有明确列入支持名录,各地区、各部门对政策解读不一;二是污染超量减排、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改造等激励政策对象是排污单位,而实际承担治理的第三方企业未能享受政策优惠;三是缺乏市场培育机制,部分有技术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拿不到项目,抗风险能力弱。

二、攻坚破难,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关键点,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更是现阶段环境治理和管理转型的需要。上海将继续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坚持强化约束机制与完善政策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培育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完善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以推进第三方治理加快推动环境治理机制改革,不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1完善责任体系

落实《环境保护法》,完善地方性环保法规,强化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机制和制约机制。一是在强化排污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明确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地位和引导方向;二是明确第三方治理企业依照法规标准和排污单位委托要求开展有效治理的责任,以及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污染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三是建立健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间依据市场规则确定的合同法律关系、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和赔偿补偿机制。

2强化约束监督

通过技术、经济、执法监管、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形成合力,增强排污企业依法治污和委托治理的动力。一是按照严于国家、接轨国际的要求,以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为重点,抓紧出台锅炉、餐饮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电镀等行业性和大气综合地方排放标准;二是按照逐步反映治理社会平均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放水平实施阶梯收费,对淘汰和限制类产业实施惩罚性差别收费;三是进一步扩大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的实施范围,推进建筑工地和餐饮油烟在线监测,加强污染排放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应用。四是按照法规标准,严格执法追责,对逃避监管行为严厉惩治,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一视同仁;五是推动污染治理和排放信息公开,按月公布环境违法信息,同步公开涉及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强化社会共同监督。

3完善政策引导

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市场,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健康发展。一是整合聚焦现有生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支持政策,做好支持名录的细化和解释。二是优化调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改造补贴、污染超量减排奖励等环保激励政策支持对象,由排污单位转为治理单位,发挥政策效益;三是研究出台政策性融资担保等培育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开展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担保相关业务,支持第三方治理主体和市场发展;四是聚焦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五是政府和国企带头,并在政府购买服务上加大支持。

4推动行业自律

依托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组织,加快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良性竞争市场环境。一是强化第三方治理企业诚信管理,将不规范经营和运营设施未达环保要求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政策挂钩;二是依托行业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三是研究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治理合同登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联动等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5加快试点推进

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环境工程设计;现状;发展措施

引言

在我国国际地位和综合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其环境污染问题也趋于严重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人类的健康。因此,要想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做好环境工程设计工作,加强对环境的治理,将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生活营造一个健康的氛围。

1环境工程设计的重要性

1.1合理的环境工程设计是预防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

目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成为摆在人类面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其不仅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还会影响人类的身体健康。要想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就需要做好环境工程设计工作,科学合理的规划工程建设,让人类从根本上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2环境工程设计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在进行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需要开展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通过开展环境工程设计可以使他们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环境治理市场,培养企业污染环境的风险意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引导。环境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可以有效推动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发展壮大,优化环境污染治理技术。

2环境工程设计的特点

俗话说的好“谈设计离不开工程”,环境工程设计具有其自身较为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环境工程设计涉及的范围不同,导致其设计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通常情况下,环境工程设计的对象包括废水、废气及废固体等,当一部分水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被调到废气处理时,会产生一定的不适感,导致工作无从下手。大量的环境工程设计与工业生产有着密切的相关性,而且他们之间保持一定的正相关。总的来说,环境工程设计不仅要求设计人员掌握广泛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以更好的适应时展需求。

②自知自终环境工程设计都需要围绕环境这个概念进行,其更多的侧重于社会效益,因为经济效益一般是无法进行有效衡量的。无论新建项目,还是老厂改造、旧项目扩建,都需要较高的环境工程投资费用。同时,在改建工程、扩建工程中,环境工程设计要保证不会对原来主体工程造成损坏,不会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此时就需要环境工程设计人员对各个环节的设计、规划进行详细缜密的考虑,以确保环境工程的顺利施工。

3环境工程设计的现状

(1)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在进行设计师所需要面对的对象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环境污染的诱发因素比较多,而且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造成环境工程设计人员所要面对的对象范围比较复杂,基本上包括废水、废渣、废气、大分子空气颗粒等,他们的治理方法和流程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每一个污染区域所处的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都会导致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存在加大的差异,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同时,大多数新型的污染源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环境工程设计的难度,从而导致环境治理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

(2)环境污染治理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业主和建设单位对环境工程设计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相关配套设施处在一个附庸的位置,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对于一些较大污染源(如污水的排放处理、城市垃圾的填埋等)进行处理时,缺少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导致环境工程设计脱离工程建设,大部分企业只顾着盲目施工,未能够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反而加剧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导致环境的治理有名无实。

(3)环境工程设计人员综合素质比较低。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工程设计处于起步阶段,从而导致相关专业技术人才比较匮乏,而且各大高校对环境工程也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高校毕业生所占比例比较少。由于专业人才的缺乏会给环境工程设计造成较大的影响,致使其设计方式和设计内容不够科学,对环境无法进行有效的治理。由于环境工程设计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需要跟着时代的发展法不断的变化,因此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也能够具备较强的认知和独特的见解,以确保环境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4)环境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缺乏统一性。目前,环境保护行业属于我国新兴的产业,我国还未能够制定与之对应的收费标准,导致大部分环境工程都是以双方之间的协议为准。由于缺少统一的收费标准,导致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非常激烈,大部分企业为了获得项目而故意压低自己的报价,并在环境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致使环境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影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最终效果。

4环境工程设计的发展前景

(1)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推动了城市化建设的发展,使建筑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当然,建筑行业在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尤其是环境方面的影响,因为其施工过程中不会对破坏环境的平衡,而且还会给周围环境带来较大的污染,所以环境工程设计的发展迫在眉睫,其能够保证污染治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需要保证环境工程设计的合理性,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衔接。虽然,我国环境工程设计发展有着很多不如意的地方,但是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尤其是在国家相关政策实施之后,对环境工程设计给予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在此情况下,环境工程设计将会迎来以此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随着我国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将会使环境保护不合格的工程设计逐渐被市场所淘汰,不断优化市场结构,推动我国经济市场朝着国际化、生态化的方向发展。

(2)环境工程设计方法的优化。同一个污染治理项目,可以有不同的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他们所得到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从设计的每一个环节着手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最终选择出一套适合时展的最优方案。在进行环境工程设计过程中,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如气候、水质、水量、地型、土地费用、处理程度、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来进行各个环节的设计,选择出最优设计方案。同时也可以通过经济学的角度来优选设计方案,如下式所示:Ct=I(r+R)+Cm式中:Ct为年总耗费;I为全部工程的一次性投入费用;r为工程设施年折旧率;R为该企业年利润率或银行贷款年利率;Cm为年运行维护费用。当Cm值最低时,我们所得到的环境工程设计方案是最优的,其主要受运行维护及投资费用的影响。无论如何,在进行环境工程设计过程中,都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从设计材料的选择、施工到最后的竣工验收,任何一个阶段都要把环境工程设计考虑其中,并将其落实到实处。此外,在工程施工中,还需要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理念贯彻工程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并从长远的角度对环境工程进行设计,将环保意识贯彻到底。

(3)完善环境工程设计相关制度。目前我国已有的环境工程设计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环境工程设计缺乏统一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环境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出一套与之对应的制度,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其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得环境工程设计内部制度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4)提高环境工程设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进行环境工程设计过程中,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并对环境工程设计人员的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工程师的认证资格做出了明文的规定,大大提高了环境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环境工程设计人员还要不断的学习相关知识,充实自己的知识水平,使自己不断的与世界接轨,从而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有效推动我国环境工程设计的发展。

5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升,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压力,破坏了环境的生态平衡。因此需要做好环境工程设计工作,借助一些先进的设备及材料,优化污染治理工艺,引进绿色能源,并将环境工程设计应用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从根本上做好环境工程建设和保护工作,以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人类生活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刘敬麟.环境工程设计现况和发展前景[J].科学时代,2015,6(13):29~30.

[2]郭瑾,李佳珏.当前环境工程设计现状及发展[J].企业导报,2015,12(21):14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