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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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银保关系;金融效应;食物链

一、资产证券化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还比较狭窄。根据2004年6月15日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事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由于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在银行存款和国债上,1999~2007年两者合计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特别是主要的投资品种市场利率降低,导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较低。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收益率几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则降到最低2.4%。与国内保险资金低效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同期保险的投资收益率普遍较高。在1996~1999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保险投资收益率达到7%、8.3%、9%、5.8%和7.8%。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广,保险资金不仅投资于各类债券,而且还投资于国内外证券市场。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监管部门出于谨慎要求,严格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市场缺少创新,缺乏适合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适中的投资品种。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据统计,到2007年3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金额为2.0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可见投资范围大幅拓宽,投资品种增加。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使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据统计,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为3.5%,彻底扭转了自1999年以来保险资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险资金大比例地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特别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必定带来巨大的风险。2005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好,相对收益高风险小。但股票毕竟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保险资金不适合过高比重的投资。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过高的股票投资比重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低,严重时甚至导致保险公司破产。2004年我国的人保财险投资于上市及非上市证券的净亏损近9.48亿元,其中仅基金浮亏就达7.4亿元,加上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三大保险公司的投资浮亏已逾25亿元。

国外情况也大体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纪80年代出现大幅上涨行情,导致日本保险投资开始大量转移到股票市场。1988~1990年,日本保险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过20%的时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疯狂时期,但是随后泡沫破灭,日经指数从45000点下落到10000点以下,日本保险公司投资遭受重创,不得不缩减股票投资;而又由于日本国内泡沫破灭,经济大受打击,利率持续走低,此时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场的覆辙,保险公司于是选择了收益相对较高且稳定的国内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市场及外国证券市场投资。英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中普通股投资不仅比例高,而且变化大。在上世纪90年代牛市时,英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连续下跌,保险公司投资连续亏损,于是迅速收缩,在普通股上的投资比例,到2002年投资比例降为32.86%。

寻找一种风险相对较小、收益高且稳定、适宜长期投资的品种迫在眉睫。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这种特性,特别是住宅抵押证券化产品,风险较小,其风险低于国债,高于企业债券,属于“银边债券”收益较高,并且持续时间长,这也符合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是通过优化其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特别是寿险负债期限长达20~30年,但要求回报高且稳定。这就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周期长、收益高的产品。如前所述,国外保险资金热衷于投资不动产、各类抵押贷款和各类期限较长的证券化产品。从表1中,我们看到美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1年以上的中长期公司债券,从2000~2004年,投资1年以上

的中长期债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长期债券又占60%以上,1~5年中期债券占30%左右。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不仅体现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收益高的优势,还在于保险公司自身通过保险资产证券化分散承保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二、保险公司对资产证券化流程的担保和保险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保证

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都离不开保险机构提供的担保和保险。

首先,在一级市场上保险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保险和担保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贷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可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优质的,应符合可证券化资产的标准和特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现金流可以预测,并且是稳定的。只有这样的优质资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打包销售出去,构建二级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池。这可以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程中得到印证。美国最初实施的资产证券化是从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对储蓄机构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贷款标准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1944年退伍军人管理局也开始为合格抵押贷款提供保险。除了政府机构给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显形和隐性的保险和担保之外,大型私营保险公司也开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如今一级市场上形成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8大私营保险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的保障体系。

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从而实现资产池的信用增级,是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根本保证。在二级市场上,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资产池的信用等级。在采取内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从而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在外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险、担保、现金账户和备用

信用证等方式为证券化资产提供保障。从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在二级市场上,有政府出资的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和两家政府发起设立并享有多种政策优惠的私营证券化公司:即联邦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lhmc)负责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将其证券化。由于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是典型的政府机构,它的资金来源于国会拨款。由它购入并实施的证券化产品,同时由它担保。这种政府信用担保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所以被称为“银边债券”。早期gnma只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农村住房信贷管理局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抵押品提供担保。其实即便政府不提供担保,但由于其政府属性,真正出现风险,政府也不会坐视不管,所以仍被视为政府提供了隐性担保。具有政府背景的两大机构fnma与flhmc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自然也视为政府提供隐性的担保。至于没有政府背景的私营金融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抵押二级市场,专门从事非常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和美林证券公司等。由他们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被称为非机构转手抵押证券(mbs)。这些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不够投资级别的资产要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转手抵押证券信用的途径有四个:公司担保、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银行信用证和优先/次级利息。在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传统转手证券的发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级来担保证券。对于需要寻找外部增级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级往往不够高,至少不如需要发行的证券等级高,所以公司经常需要寻找外部公司来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成为其担保公司。银行信用证增级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为愿意提供信用证担保的商业机构不多,导致信用证的费用相当高。在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充当外部增级者。在我国,2005—1开元产品次级证券就是卖给外部机构投资者。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属于典型的保险业务。可见,在抵押转手证券的发行阶段,保险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证作用。

随着资产证券化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可证券化资产日益扩大,现代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必须是可抵押的实体优质资产,所以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现在,只要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未来的现金流就成为可证券化产品的担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种未来应收款等。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现在统称为资产担保证券(abs)。考虑到没有任何实物担保,所有的资产担保证券要达到投资级都必须进行信用增级。abs的信用增级分两种,即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外部增级有三种方式:公司担保、银行信用证和债券保险。这和mbs中相同的增级方式采取的措施类似,保险公司可以起到比较重要的保障作用。内

部增级也有三种方式:准备金、超额抵押和优先/次级结构。准备金又有两种形式:现金准备金和超额运营差额账户。现金准备金是从保险收入中产生的直接现金存款,通常与外部增级协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还是优先/次级结构。这和mbs中的优先/次级结构相似,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可见各种保险和担保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产生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虚拟化程度日渐提高,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保险和担保,以使其信用增级,从而保证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可以说,通过保险机构对拟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保证了虚拟证券化资产变现。从理论上讲,任何资产都可以证券化。现实中能不能实现,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信用增级的成本及证券化后的收益比较和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只要证券化后原资产的收益大于证券化过程的各种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级成本,就可以实行资产证券化。当然,这要在原资产持有者的动机仅在于获得一次性的价值溢值的基础上,如果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不止于此,就另当别论。

三、保险资产证券化进一步丰富了证券市场的内涵。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保险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现金流的保单,通过结构上的重组和数量上的集中,以其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其实质是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转换为可以交易的金融证券。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另一部分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和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就是保险公司运用保费收入或者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打包出去实施证券化,目前还不适用在我国开展,因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还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投资上,还有少量的证券投资。这些投资或以现金资产形式存在,如银行存款,或者以变现能力特别强的证券形式存在,如股票。这两类资产都不用证券化。另外,长期债券符合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险公司需要加强的部分,也不用证券化。只有等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资产时,才需要证券化。这可以参照资产支持证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险公司已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资格;如港口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国家基础建设项目。通常说的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负债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原理相同,只不过证券化的对象,即证券化的标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负债,后者是资产。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时,拟证券化的标的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各种保单,实质是各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如寿险保单、企业年金保单、汽车贷款保险、住房贷款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各种巨灾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虽然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保险公司用来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定是期限特别长的资产。这样可以丰富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不合理,长期债品种缺失。因为处于加息周期,资金成本比较高,政府和企业都不愿意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当年财政部发行国债的平均期限仅为4.35年。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债券上市交易,可以弥补长期债券缺失的空档,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类长期资金持有者投资,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资产负债久期匹配,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债券收益较一般债券的收益高。据研究资料表明:巨灾债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级的公司债券的收益要高。这样,自然增加了证券市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资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长期持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四、结论

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保险资产证券化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相互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性质相同,因此彼此之间具有竞争性,但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较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周期长。这样会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长期投资者参与,因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债券,不仅期限长,收益还特别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很大。这样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

保险资金运用于证券市场应严格限制投资品种和范围,才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的特点,因此追求风险小、收益高的产品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尤其是保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风险小、收益高,适合其投资。其他的债券,特别是国债因其风险小,收益也不低,也适于其投资。

股票收益高、流动性强,但风险也高,保险公司投资时一定要控制品种和范围。要控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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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作用

1.资产证券化改变了企业融资面貌

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是十分有利的,这种融资方式可以改变企业缺少流动资金的情况,并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即便是在企业经营状况不良或担负着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也可以帮助企业改良经济状况,扭转经营局势。

2.资产证券化投入成本低

经营成本是企业经营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手段可以有效降低投入成本,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减少资金流失,从而能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

3.资产证券化降低企业负债压力

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帮助企业增加资金偿还能力,以此减低企业负债压力,进而促使企业逐渐扭转负债局面,获得盈利。

二、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可行性分析

1.动力加大

针对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我国相关部门制定出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产权分明,政企分离以及科学管理。这些制度使得人们对于融资方式的相关理论更加理智和清晰。为了满足国有企业的需求,相关部门可以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发展,以这种方式来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2.规模扩大

资产证券化融资形式要求企业要具备较低的坏账率,而国有企业是我国的支柱性产业,这些企业有中国政府做后盾,坏账率必然较低,国有企业的这一特点是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

三、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形式探讨

1.企业应收账款

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下,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质量必须过关,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的历史应收账款水平决定了应收账款的质量,企业在采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时,一定要考虑企业历史上的应收账款的水平,并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留出损失准备金,以便确保企业能够顺利融资。

(2)规模必须过关,企业在选择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时,一定要考虑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并尽量保证应收账款规模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这样就可以保证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减少投资成本。

(3)国有企业在使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时,一定要尽量缩短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时间。

2.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

据调查,我国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是由国有企业把持的,这种情况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基础设施收费问题,我国相关部门虽然对此采取了一些投资措施,但是仍然无法扭转这种垄断局面,因此国有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势在必行。在我国当前的融资模式下,基础设施收费问题主要体现在公路和桥梁两个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相关部门在推动资产证券化融资时,一定要保证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稳定。比如公路收费,它是一种典型的基础设施证券化,是以项目所属资产收费权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 ,广东、安徽、江苏等省市是资产证券化最高的省份。

3.资产证券发行人SPV的选择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形式包含三个主要因素,即企业、SPV和投资者。为了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保证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顺利进行,企业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企业的特点来构建一个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SPV。当今社会上存在的SPV主要有信托型SPV和公司型SPV,在信托型SPV当中,SPV是作为受托人的形象而存在的,因此在融资过程中,SPV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决定其行为,并以此做依据来向企业发行信托收益证书,信托还可分为授予人信托和所有者信托,这两种都具有较好的股权性。

自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国家开始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已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处理不良信贷资产主要手段之一。

SPV(特别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中最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的核心,它确保在发起人破产时,证券化资产不被作为发起人的破产资产而遭受清算,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目前在我国较可行的破产隔离方式是信托模式,2003年以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成功操作了多起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个特征,以信托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特设载体实现证券化过程中的破产隔离。

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对象应是能在交易市场公开流通的证券,信托方式虽然能解决破产隔离问题,但在制度上无法实现真正的流通。

公司型SPV可以证券化多个企业,这是它的一大优势。笔者认为采用国有独资或政府主导的公司型SPV,一方面可以利用政府在立法和机构组建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政府背景提高SPV资信力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在规范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加强对SPV的监管,使其能切实履行其在资产证券化中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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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报表

一、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及运作机制

(一)资产证券化的涵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预见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ABS的品种很多,但从交易结算来看,只有三种,即过手证券、资产支持债券和转付证券。过手证券指投资者直接拥有具有相似的到期、利率和特点的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凭证,它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上最典型、最普遍的形式;资产支持债券投资者拥有以特定资产为抵押的债权凭证,是抵押保贷款的证券化形式,是最简单、最古老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转付证券是过手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合的产物,它与资产支持债券一样,是发行人的债。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1、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组成资产池。原始的权益人先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然后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通过自己拥有的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分析,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贷款组合,一般不通过原始权益人直接出售给投资者,为了获得专业分工的效益,原始权益人一般将贷款组合卖给一家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设计和发行的中介公司。特别需说明的是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SPE必须是一个不能破产的实体,应当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1)本身的不易破产性。(2)与发行人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买卖行为必须是“真实销售”。

3、完善交易结构、明确各方权责。SPE确定后,即要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与相关的参与者签订一系列的法律文件,明确证券化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进行信用评级,安排证券销售。此时,SPE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ABS即资 产证券化融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且 将评级结果公告给投资者,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

5、向原始权益人支付买价。SPE从证券承销商获得ABS的发行收入后,然后按资产买卖的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原始收益人。此时,原资产的权益人已经达到了筹资的目的。

6、ABS进入二级市场。通常以公募的方式进入二级市场,并且投资者都为散户,对证券的流动性有较高的要求,ABS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

7、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服务人负责收取、记录由贷款组合产 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款项全部存入受托人的收款账户。受托人开立以SPE为权益人的信托账户,在资产池积累的资金没有偿付给投资者之前,进行资金的再投资管理,以确保到期对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8、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在每一个A B S的本息偿付日;由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人将资金存入付款账户,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ABS期满时,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后若有剩余,这些剩余资金将按协议在发起人和SPE之间进行分配。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

(一)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确认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作表外处理; 二是确认为一项担保融资作表内处理。所谓表外处理, 就是将发起人向 SPE 转移资产和 SPE 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收入支付给发起人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业务, 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讲, 就是将相关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作为成本列入利润表的相关成本项目; 将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列入利润表内收入项目; 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成本和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发起人将收入和成本、费用配比确认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损益。所谓表内处理, 就是将发起人向 SPE转移资产和SPE 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收入支付给发起人作为一项“担保融资”业务, 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讲, 就是将相关的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 作为抵押借款的担保资产在附注中披露; 将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获得的资金作为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将发生的交易成本及相关费用资本化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不确认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损益。对于同一笔资产证券化业务, 两种会计确认方法的会计分录将是截然不同的。而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规定的颁布,我国对于“真实销售”的会计处理原则进入了风险报酬分析法为基础,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补充的阶段。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在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际转移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对于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几乎所有”的定义为,“通常指 95%或者以上的情形”。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利用风险报酬法进行判断资产转移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飞速发展,如提供担保、证券持有人保留追索权、发起人持有次级权益、看跌期权、看涨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出现,在实践中已经很难推出风险和报酬几乎全部转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对于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资产转移,即发起人保留了金融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应通过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判断。金融合成分析法是通过判断发起人是否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来确认是否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我国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1. 发起机构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2. 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3. 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 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在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标准时不但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且要考虑发起人对于该金融资产是否仍保留一定控制能力。

(二)会计计量

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如何计量这些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是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我国也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而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由于该资产既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对于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通常情况下,对于有市场或近似市场的资产而言,其公允价值就是该资产在市场上形成的竞争价格或相似资产的市价,但若既不存在本资产的市场,也没有类似资产的市场,则可以依据其未来现金流量采取适当贴现率计算其价值而定。对于大多数证券化过程中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而言,找到可借鉴的市场价值是比较困难的,美国FAS140对此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实践指南。FAS140指出:“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估计,则转让者将这些资产记为零;如果负债的公允价值不能估计,则转让者将不能确认交易的利得,并以下列较大者来计算这些负债:a.所获资产公允价值减去所发生其他负债的公允价值超过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b.根据FAS5或有负债会计来确认的金额。”当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说明其未来现金流量流入的可能性不明显,目前的市场没有任何可观察到的信息能征明其未来的现金流量,因而它不符合关于资产要素能够可靠计量的特征。当由于转让者获得了一项新的资产而放弃旧的资产,并相应地承担了债务,只是该负债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估计时,说明该项资产转让的利得是不确定的。但此时的负债已现实存在,只是金额不能确定而已,符合负债的特征。因此,依据会计的稳健原则,以不确认转让利得来推断负债,既不能以所获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来确定利得,待负债的公允价值较为明显时,或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负债的公允价值,再予以调整。

(三)会计报表合并

资产证券化都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来实现法律和会计上的“真实销售”;实现其法律上的“破产隔离”和会计上的“移表”(表内处理与表外处理的转移)的作用。 而 SPE 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是能够实现会计上“移表”作用的关键。如果 SPE 属于发起人的合并范围内,那么发起人无论是否进行会计确认,就合并财务报表而言均不能实现真销售的目的。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目前尚未对SPE合并问题制定特殊的规定,仅在《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九条进行了则性的规定,“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 SPE 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公司是没有区别的。由于 SPE的设立、运行以及权益的分配方与一般的公司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判断是否控制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释委员会 (SIC) 解释公告第 12 号——合并:特殊的实体》对于控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规定除了断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合并财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关于控制的情形还必须符合如下的情形:

1. 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在实质上是由司根据其特定经济业务的需要实施的,以便从特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 公司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以经 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决策权,或者按‘自动驾驶’原则,公司已经委托了这些决策权;

3. 公司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因而承受着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

4. 出于从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公司在实质上保留了与特殊目的实体或其资产相关的大部分剩余风险或所有权风险。由此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在判断发起人是否控制 SPE,不但要考虑发起人对 SPE 经营决策等的控制力,还必须考虑发起人对于 SPE 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以及相关的风险承担情况。因此,我国在判断 SPE是否属于合并范围时,不但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去判断, 还必须根据发起人在 SPE中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以及是否保留 SPE 的风险进行综合的判断。

(四)会计报表披露

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异。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1994年4月的《报告交易的实质》有关披露的规定是建立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上的。在该准则的附录中,详细地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要求,即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联系揭示和单独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内容。在联系揭示下应披露以下信息:(1)对证券化资产的描述;(2)期间确认的任何收益或费用的数额;(3)初始人重构资产或转移额外资产给发行人的选择权条款;(4)发行人与初始人之间满足条件的任何利率互换或利率上限协议条款;(5)对资产所产生的收益要求的优先权和数额等。在单独解释方式下,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证券化的资产总额。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单独披露以下信息:(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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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4

一、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历史实践来看,我国在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以前发行了3笔业务,2005-2008年期间发行了4笔业务。2008年后收到次贷危机影响,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完全停止。2011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但至2015年期间并无新增产品发行。

2016年,在经济增速换挡和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部分企I运行困难增加,资金链趋紧,信用违约风险加大,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上升,至2016年9月末已达到1.49万亿,较2015年末增加2,195亿;9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6%,相比2015年末增加0.09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下,2016年3月监管部门首批六家银行(中、农、工、建、交以及招商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行,尝试以不良小微贷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ABS从此重新拉开序幕并发展迅速,2016年仅招商证券就承销了五家银行共11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共发行101.02亿元,协助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约332.45亿元。

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设计关注要点

(一)宏观经济不景气,将加大不良资产处置难度

判断ABS基础资产偿债是否符合预期,需重点考量宏观经济因素,若未来面临宏观经济持续低迷,或因政策调控导致土地、房地产等抵押物市场行情下行,则基础资产整体回收预期可能走低,不良贷款资产处置难度将可能加大。

(二)基础资产的偿债来源需综合评估多项因素

因ABS基础资产均非正常类贷款,违约风险通常较高,因此产品设计需更加关注还款来源稳定性及可靠性。不良贷款的变现方面,借款人方面需关注偿债意愿及现金流状况,抵质押物方面需关注变现方案可行性、价值变动及交易市场活跃程度,保证人方面需关注偿债能力及意愿。

(三)基础资产组合合理性要求较高

由于入池资产为非正常类贷款,基础资产信用质量通常较差,为合理平衡产品风险,产品设计需细致考量各类信贷资产配比、贷款集中度、行业及地域划分、入池资产抵押物特征、回收率预测及现金流回收预测等信息。

(四)产品抵押率设定需顺应市场需求

由于基础资产违约风险较高,考虑市场行情,产品抵押(基础资产本金/证券发行本金)率通常大于100%,并参考银行损失承受度合理设定。对于信息披露,应偏向对贷后管理操作、清收措施、资产回收保障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定价评估依据,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五)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有更高标准

不良贷款的回收,除了正常催款清收流程以外,还将涉及强制执行、司法纠纷等问题,对于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服务机构催收行为的主动性和创新性,更需要外在机制的激励。例如,农盈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设计,在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偿还完毕后,会将剩余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资产服务商支付“超额奖励服务费”,剩余部分再分配给次级档证券投资人。这种利益捆绑机制使得资产服务商更加有勤勉尽责的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动力。

三、当前不良贷款证券化面临的瓶颈问题

(一)制度框架不完善

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缺乏国家层面的同一法规,仍然以试点管理办法及监管机构的通知、指引等为主要依据。而不同机构监管要求的差异性,则限制了业务规模化发展。

(二)中小银行难以承受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高额成本

目前,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以贷款本金的2-3折发行,银行亏损较严重。但实行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可以获得资产回收带来的后端利润创造,提升资产周转率,具有较大吸引力。但是,国内中小银行相对大型国有银行资产质量压力相对更大,风险承受力更弱,尚不具备不良贷款证券化的资格和能力。

(三)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结构单一,不利于风险有效分散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5

[关键词]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715.51;F8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2)02-0031-06

一、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问题的由来传统贸易融资一般仅限于各种贸易结算方式(如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票据贴现、进出口押汇、国际保理、福费廷等。但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使贸易融资的流程增加了一些动态的因素,使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从实务角度看,贸易融资行为是以贸易订单下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辅以货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具体形式包括票据贴现、订单融资、动态存货抵押贷款等。现代贸易融资往往需要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保持连续的密切合作,甚至由物流企业跨越传统界限而成为融资的主角。现代贸易融资的创新要求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不仅要与贸易流程相结合,也要能够合理地进行金融创新来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活动。这与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方向是吻合的。

对于银行等面向贸易融资的金融机构而言,要发展贸易融资,需要有更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如信用证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开证授信额度、进口押汇、国际保理、福费廷等,[1]往往有相似的贸易行为背景,却拥有程度不同的风险;以存货质押为基础的物流融资,涉及制造、运输、仓储、加工等各个环节。这会使金融机构的贸易融资资产有着较为复杂的风险结构。由此,改善资产质量,合理分配风险就成为银行必须考虑的经营方向之一。[2]

银行分散风险的主要方式除了在业务上进行合理的风险配置之外,对部分资产进行证券化也是解决之道。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将资产打包,并经过独立机构将风险与银行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之后,形成可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在过去30年间,最引人注目的资产证券化行为就是房屋抵押贷款次级债券,它在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也是引起金融危机的元凶。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尚不充分、金融抑制程度仍然较高的现状之下,发行有现金流支撑的证券仍不失为银行机构分散风险的途径之一。

[收稿日期]2011-12-13

[作者简介]罗云峰(1978-),男,江西九江人,绍兴文理学院讲师,管理学硕士。

二、文献回顾贸易融资与资产证券化都不能算是新兴的话题。在贸易融资研究中,有部分成果是围绕着各种票据融资与存货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展开论述的,另一部分文献从银行机构的结算业务、风险管理乃至货币政策的执行等方面,对贸易融资活动展开分析;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有大量的文献针对其内含的投融资理论或实际操作流程展开分析和论证。

徐亚琴(2009)认为,目前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应当是一种应收账款担保贷款,银行对企业做出的各项要求,包括提供的商务合同、发票及报关单等证明文件,以及对银行做出的法律上的保证,实质上是在证明借以担保的是企业的“合格应收账款”[3];Rutberg(2003)对美国的进出口贸易银行对不同结算方式下的风险控制进行了评述。[4]

存货质押类融资的理论和实务探讨则更为丰富,原因是基于存货类动产质押的融资活动历史悠久,在欧美市场上的运作已有百余年的历史,而我国国内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也渐入佳境。李传峰(2010)利用Var方法建立模型,给出了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最优质押率的计算结果[5];贺学会(2006)认为仓储金融的基础――仓单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实现标准仓单的金融化,可以使商业银行的业务从传统的静态质押贷款向基于现代供应链金融思想的动态质押贷款发展,并由此开拓更多的金融创新品种[6];李毅学等(2007)深入分析了国内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演化过程,认为国内外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有质押物范围渐趋宽泛、业务监控动态化、仓储企业与银行合作渐趋紧密的特征。[7]23-25

随着供应链融资思想的深入,存货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逐渐融合,成为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综合融资业务的组成部分。石飞(2010)将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和融通仓融资等金融创新行为的特点整理之后,认为它们都应归入供应链金融这一框架之下[8];李毅学(2007)对国内外物流金融的实际运行做了比较分析,认为通过供应链上的贸易关系而形成的物流金融,包括存货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订单融资等业务,是供应链金融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7]25-26;章文燕(2010)从市场整体出发,指出了供应链金融的库存质押融资、委托贷款和共同经营三种模式[9];夏泰凤、金雪军(2011)使用动态博弈模型对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认为供应链金融实质上是一种“银行―物流企业―供方企业”的三方契约关系,物流企业承担银行对动产的监管职能,能够给银企合作以充分的信息,从而节省交易成本。[10]

目前,我国贸易融资活动的瓶颈,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一些基础的制度背景。慕晓丰(2010)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与制度背景进行了分析,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和《担保法》,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清收和使用、质押后的管理,以及违约风险。[11]

传统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抵押或质押贷款而产生的次级债券,但目前基于存货质押贷款的次级债券也逐渐出现在研究者的视野之中。张军洲(2005)认为小银行向大银行出售贷款资产的同业交易是资产证券化的根源,而独立的、有政府背景的资产管理机构已逐渐具备了将基础贷款转化为不同期限的次级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销售的能力[12];宣昌能等(2009)对欧美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对比,认为欧洲的表内证券化模式优于美国的表外证券化模式,是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之间的一个较好的平衡点[13]39-40;胡志成(2010)从资产抵押权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问题展开研究,认为抵押权从属性决定了其流通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减抵押权的从属性而增强其独立性,有利于证券化资产的流通[14];纽行(2001)描述了部分小型机构开创的网上贸易融资二级市场模式,指出成熟的二级市场有助于银行实现结构性贸易融资,为进出口商量身定做融资方案。[15]

关于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发展状况,许多实务界人士对此做出了述评。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系统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流通市场,过去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实际上多以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形式出现,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饶曦(2005)从补充资本金的角度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的市场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商业银行次级债对于投资者而言有着比习惯性认识更大的风险。[16]

三、贸易融资证券化的实质与必要性分析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非常灵活的金融创新工具。甚至有实务界人士认为,凡是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均可塑造成资产支持证券。[17]原始资产转化为资产抵押证券的过程一般包括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三个部分。[18]资产重组便是通过操作将原始资产的现金收入转化为稳定的现金流;风险隔离是将原始资产的风险与原始资产的发起方分离开来;信用增级使资产抵押证券达到公开发行的信用水平。从实务角度出发,即使是未来现金流并不稳定的资产,也可以通过“信用增级”和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的运作,实现稳定的现金流。

贸易融资是一类较为特殊的资产。从目前的贸易流程看,它是一种以存货或应收账款为抵押或质押而形成的具有不同期限的融资。传统的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融资形式在贸易融资中占了主要位置。[19]在供应链金融理论逐渐渗入实务界的背景下,物流企业逐渐能够对存货或应收款状态进行更为严格的监控,从而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对贸易融资资产进行风险控制[20,21],也为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重组部分内容提供了更充分的条件。在此基础上,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能够进一步优化银行机构该部分资产的风险结构,从而给贸易融资留下了更大的空间。[22]

尽管贸易融资资产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之一,但由于贸易企业具有资产负债率高、资信级别不高的特点,贸易融资资产也是一种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的银行资产。[23]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一方面需要把贸易融资资产作为资产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需要增加其份额;另一方面由于资产结构的改变而需要更好地管理风险。由此,商业银行需要以一定的方式对冲贸易融资资产的风险。而证券化恰好能够有效地对冲风险,尤其是在采用“真实销售”的表外证券化模式时。

综上所述,贸易融资实质上是以贸易应收款索取权为基础的商业信贷,在此基础上可能辅以货物的不同程度的质押权,从而形成风险程度不同的信贷资产。[24]对于银行而言,融资的风险程度取决于融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信誉、贸易活动的真实性和物流企业的管理能力。[25]金融危机过后,我国贸易活动已有回升的态势。2010年,全国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34.7%,其中出口增长31.3%,进口增长38.7%。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而从结构上看,贸易活动在地区上具有更为多元化的趋势。贸易的增长和环境变化使得贸易融资的需求更加庞大和多元化,也给商业银行开展与此相关的应收账款融资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从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理论看,我国是典型的对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管制的发展中国家,由此抑制了金融系统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我国金融市场的拓展、金融创新活动以及金融监管活动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中。在此过程中,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方向始终是各方关注的政策热点问题。资产证券化正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政策发展的方向。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到2005年已有多种资产证券化品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从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品种看,以房屋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次级债券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最为成功的资产支持证券之一。但这需要稳定的房产市场作为前提,否则过度的证券化将导致金融系统的连锁反应。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系统性金融危机便是最好的例证。

综上所述,在现有背景下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市场主体与政策层都会有相应的行为。从市场角度看,商业银行需要充分地优化资产结构,并为日益扩大的贸易融资需求寻找政策允许下的空间;而政策制定者也需要针对在目前背景下适合发展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制定监管规则,从而为拓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打开突破口。而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恰好符合了目前背景下市场层与政策层的要求。

四、贸易融资资产实现证券化的困难目前我国的贸易融资资产风险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这使货币政策和信贷额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融资的额度。尽管从理论上说,任何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但是由于现行金融体制的制约,要使贸易融资资产实现证券化,存在诸多困难。

(一)证券化模式的选择

从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历史看,西方较为成熟的资产证券化有美国的表外证券化和欧洲的表内证券化两种模式。[13]35由于其独特的银行业结构和分业经营的监管制度,美国采取的是系统风险较高的表外证券化模式,而欧洲银行则采取了表内证券化模式。这使得两者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有较大的反差。前者所引发的次贷危机直接导致了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后者则因为严格监管和担保机制严谨而避免了更大范围的恐慌。在两种证券化模式下,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有较大的差异。

对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而言,至少存在制度层面上的两难问题:由于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政策格局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打破,因而商业银行在短期内难以从事证券发行活动;而如果采取类似美国式的表外证券化模式,又将为金融系统埋下风险隐患。

通过2005年以来的制度进展,我国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已能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市场和社保基金投资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如前所述,如果商业银行采取表内证券化模式,则不仅面临着混业经营上的困难和制度障碍,也难以同时承担商业银行风险与证券发行承销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吸收的贸易融资资产在风险程度上参差不齐,新兴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产生的动态质押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贸易融资,却也给风险评级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由此,当采用表外证券化模式时,商业银行与特别目的载体SPV之间应当形成“破产隔离”,此时SPV和信用评级机构将面临难度较大的资产整理、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工作。[26]

贸易融资资产一般是180天以内的信贷资产,属于短期资产,这会使资产抵押证券的期限变得很短。[27]对于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抵押证券,一般要求基础资产为长期资产,以便于资产池能够为证券购买者提供相应的现金流。因此,在应用表外证券化模式时,商业银行会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如果以基础资产的期限来确定证券的期限,那么这就成为短期融资证券,会影响发行范围;如果通过商业银行的动态管理将短期信贷转化为SPV的长期资产,那么就演变成了以银行的信用为抵押发行证券。这将使得银行难以实现具有风险隔离特征的“真实销售”。

由此,商业银行将不得不考虑采用表内证券化模式或介于两者之间的模式。在基础资产仍处于银行内部的状态下,资产风险仍然需要由商业银行来承担;而且这将挑战目前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这样的环境下,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不仅是商业银行自身的问题,也与制度的演进息息相关。

(二)证券化过程

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的难度,在证券化过程中的一些操作步骤上也有广泛的体现。无论采取欧洲的表内证券化模式还是美国的表外证券化模式,商业银行都必须首先对基础资产进行整理,将其转化为便于专业机构管理的资产。从资产属性上看,贸易融资资产由于其短期性、流动性等特征,的确可以归入优质资产一类。但是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大多没有根据贸易流程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风险控制。[28]这也正是贸易融资未能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对基础资产,即贸易融资资产进行更为细致的管理。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贸易融资业务中,如果应收账款质押与存货质押能够结合起来统一处理,会使资产质量大大提升。然而,由于贸易活动的多变性,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应收账款质押模式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往往以信用证、托收项下的票据形式出现,而近来出现的订单融资模式,使融资风险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贸易企业的信用度和贸易活动的真实性;存货质押融资模式的风险则取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度,以及它们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程度,不同的商品种类(主要体现在可在期货交易所开具标准仓单的大宗商品)也会影响融资的风险程度。风险因素的多元化,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将所有融资业务的质押方式和质押率做统一的处理。

如前所述,贸易融资模式的创新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进行破产隔离的时候,这种挑战便被传导给SPV、信用评级机构以及二级市场。尽管在物流企业功能逐渐强大的背景下,贸易融资的风险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之前,必须对相应贷款进行明确、系统化的风险管理,从而使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这对商业银行而言也是一个考验。

通过商业银行与现代物流企业的合作,基于存货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融资拥有比较高的安全性,因而也使得资产质量较高。而从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上看,要使贸易融资资产得以标准化,必然需要资信评级机构、物流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机构的合作。总之,在贸易融资资产形成和证券化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需要有更强的经营能力和协调能力。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现金流的期限如何转换是证券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前所述,贸易融资资产一般具有期限较短的特点。由于贸易应收款的波动性,实际现金流与假设不一致的可能性很大,在银行合规管理中,不合规的资产会从列表中删除,新的合规资产会增加进来。[29]按照典型的表外证券化的模式,商业银行组成的“资产池”就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动的。

五、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分析综上所述,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需要解决基础资产管理、证券化模式选择和证券化过程等多个层面上的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新一轮发展之中,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看,制度的突破与银行商业模式的创新往往是相伴而行的。

(一)基础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对贸易融资资产进行风险管理的思路主要集中在事前选择、抵押品和抵押率制度,以及在贷款发放之后抵押品的动态管理上。一般而言,账期合理,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为支撑,贷款主体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应收账款比较容易得到商业银行的肯定。[30,31]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物流企业的合作,使贸易融资资产的违约风险进一步降低。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这种模式下进行贸易融资的发放需要建立更为系统、动态的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贸易融资资产也应当按照账期进行分类管理。一般而言,贸易融资往往以1年以下的短期信贷为主,也包括(例如福费廷)长期信贷。针对不同期限的贸易融资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是进行信用评级与增级,并由此进行证券化的基础。

(二) 资产证券化制度的选择与实施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淡去的背景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正处于缓慢推进的过程之中。对于管理层而言,需要兼顾发展这部分金融市场,以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战略;同时也需要比较谨慎地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戒,避免产生过大的系统风险。因此,两全的思路会体现在证券化制度的各个部分上,包括证券化模式的选择,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信托制度和商业银行风险监控制度。

如前所述,基于信贷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可分为表内证券化和表外证券化两种。前者会带来较低的系统风险,但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监管带来难题;后者则可以有效地隔离风险,但可能会带来较高的系统风险。与此对应的是,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将直接决定金融机构是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如果采取表内证券化的模式,将意味着商业银行将要对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发放负责,这必然要求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而表外证券化则不存在相应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制度选择的时候,需要权衡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监管成本和实施表外证券化模式时带来的额外系统风险之间何者更低。

在表外证券化业务中,商业银行与SPV之间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即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冲动可能更足。这需要监管部门能够保证SPV了解充分的信息并将其披露给投资人,由此商业银行需要将贸易融资资产根据融资企业资信、质押或抵押单据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定价模型,并将这些信息在“真实销售”过程中给予投资人充分的告知。当“真实销售”完成之后,产生的现金流通过两种方式到达投资人:一是直接从原始资产,即贸易应收款所在地流向投资人账户――即“过手证券”;二是SPV将原始现金流进行整理后按照证券发行协议那样付给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前一种方式中投资人不必承担来自SPV的道德风险,但可能存在原始资产的现金流不能到位的风险;而后一种方式中投资人可以得到稳定的现金流,但要承担来自SPV的道德风险。由于贸易应收账款大多是单笔、短期的票据贴现,因而现金流的稳定依赖商业银行和SPV的运作。由此,在表外证券化业务中,制度完善的方向主要是针对物流业、商业银行以及信托业在规范经营和信息披露上的监管。

而表内证券化业务则意味着商业银行不仅要对来自贸易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还必须自行成立SPV承担证券的发行承销,并对证券的偿付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完善的方向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在贸易融资和发行承销两个部门业务的混业经营中的规范操作和信息披露。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政策环境正在逐步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渠道做出了规范,确立了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规则。这初步确立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中介机构,并初步建立起相应的市场。在投资主体上,合格投资者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2006年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将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也纳入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市场之内。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渐淡去,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范围将更加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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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to Securitization of Trade Finance Asset

Luo YunFeng

(Shangyu Branch,Shaoxing University,Shangyu 312300,China)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范文6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水务基础设施;融资

1 水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存在的问题

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先行和必要条件。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供水、排污等水务工程建设融资需求较大。据中国水网预测,2011-2015年期间,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投资需求为2200亿元,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投资需求为7000亿元,污水再生利用投资为300亿元。除了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外,农村污染源也将是流域治理的着力点,预计未来将需要投入超过900亿元资金用于建设城乡污水处理系统,以保障饮用水安全。

由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巨大,仅依赖于传统的财政投入和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往往会造成一定时期内资金短缺。同时,原有的银行贷款、政府投资等融资模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而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慢的特点又造成其积压了大量资本,使得资本效率低。由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较为单一,融资风险相对集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项目顺利完成的可能性。

因此,如何通过市场化融资创新,实现水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快速低成本融资是当前重要的课题。

2 国内外资产证券化发展概况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过程[1-3],其正式出现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广泛运用的金融创新工具。如今,已从最初的居民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扩展到了以汽车贷款、基础设施、应收账款等的金融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数据显示,1987年美国资产证券化发行余额仅为6900美元,2012年全美发行2.3万亿美元资产证券化产品,仅次于美国国债2.3万亿美元的发行量(数据来源http:///)。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正式始于2005年,试点3年共发行了667.85亿元人民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2年9月重启后由国开行首发了101.66亿元的证券化产品。我国也不乏准资产证券化和试点项目运作成功的范例。例如,1996年8月,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持发行2亿美元的债券,该债券发行的收益被用于广州到珠海的高速公路建设。此后,广州―深圳高速公路证券化、建元2005、浙元2007等证券化产品不断涌现。

3 水务基础设施ABS可行性分析

首先,由于基础设施是典型的缺乏流动性但有预期收益的资产且资产质量较高,近年来被广泛选作为基础资产入池进行证券化包装上市,从而实现融资。国内外关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及实践较多[4-5],我国庞大的水务建设项目融资亦可借鉴。

其次,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其资金的筹资成本低于从商业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例如,南京污水处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为5.25%(相当于以该利率获得7.21亿元4年期贷款),低于同期银行贷款1-1.5个百分点,节约财务费用3000余万元。以长春市第五水厂供水工程为例,该工程于2013年3月开展施工工作,预计将于2016年9月全部完成。工程总投资为154901.87万元,70%建设资金来自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金额为100000万元,约占建设资金的70%,贷款利率为6.55%,还款期为10年(不含建设期)。类似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采用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模式,以常规预计能够节省1-2个百分点成本。

最后,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年5月《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扩大基础资产池种类”、“扩大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数量和种类”等创新思路;2013年3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上表明我国政策导向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向常规化发展,为水务建设项目寻求创新融资模式提供了有力地支持。

4 水务基础设施ABS融资项目运作基本思路

从国内外资产证券化运作经验来看,水务基础设施ABS融资项目运作首先应当重视基础资产的选择。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融资方式的重要区别就是两者的信用基础不同,其不依赖于借款人的整体信用而与入池资产本身的质量息息相关。因此,首选未来收益明确的基础资产入池,例如未来能够收回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分析水务基础设施资产的特征,制定选择标准,以利于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分别进行证券化设计。

证券的顺利发行还涉及多方角色,需要明确各方职责,充分合作。一般来说,证券化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的途径来完成。水务集团对辖区内的供水、排污等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养护,并拥有项目的收益权,然后由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将项目的收益权委托给一家具有资格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财产,再由信托公司发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发行信托凭证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购买项目收益权。这种模式能较好地实现破产隔离,且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具有可操作性。参与方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服务结构及境外投资者等。应当寻求有实力的机构为项目担保,适当进行信用增级别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在这一过程中,还应通过合理的规则设计防范由于各方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

此外,ABS结构设计也尤为关键。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的原因之一就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不断被包装使得证券化风险越积越多。因此,水务基础设施ABS不应过度包装,并应先采用试点的形式进行过度。可以采用层次结构设计,将水务基础设施ABS产品分为A、B、C等档次,以风险由高到低、时间由短到长为依据,同时,对B、C两档次要加上一定的风险补偿,具体的补偿额度要依据具体的资产池结构,因此风险补偿后的B、C档次可能会高于一般性企业债的收益率。

5 总结

水务行业关系国家建设和民生,对于水务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投资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资产证券化可以较好地解决水务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困境,盘活水务资产,依靠自身资产进行融资,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在实际的水务基础设施ABS项目运作和管理过程中,应先以试点实施,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鼓励个人投资者参与。还应注意防范利率、信用等方面带来的风险,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良好的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1]Bhattacharya A., Fabozzi F., Asset-backed Securities[M]. New York: Frank J Fabozzi Associates,1996.

[2]OECD.Trends and Developments in Securitisation[J].Financial Market Trends,1999,11.

[3]吴戈,常可.城市水务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研究[J].征信,2013,5L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