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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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范文1

证监会最新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在基础资产、交易机制、核审时间、评级和参与主体方面都给予市场更大的发展空间,并通过隔离机制满足了发行人资产出表需求,全面松绑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然而,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仍呈现多头监管、市场分割的局面,一些配套的法规制度有待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内的开展仍需花大力气去研究和推动。相比成熟市场规模,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方兴未艾,只有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市场融合、降低市场门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券商才能接住资产证券化这块馅饼。

松绑信号明显

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符合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等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总体上看,新规体现了证监会全面松绑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意愿。在本次新规前的试点阶段,证监会主导的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仅允许以企业债权和资产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产品,且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要求“逐项审批”,基础资产范围狭小导致产品规模偏小,而发行过程繁琐且难以预期,市场影响力微乎其微。

本次新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突破。第一,基础资产扩大,包括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组合,亦明确包括了信贷资产、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和商业物业不动产财产等财产权利。第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虽然未被确认为信托资产,但明确了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实行破产隔离,满足发行人资产出表需求。第三,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协会报价系统和券商自办柜台交易,支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做市制度,流动性大大增加。第四,虽然产品依然实行审核制发行,但明确审核时间为两个月,审核周期缩短。第五,不强制产品评级,为私募发行的降低成本增加了可能性。第六,市场开放,包括基金、期货、银行、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可照此规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不过,新规的落地还有待监管部门出台更多的配套政策,例如虽然上交所和深交所都了办法明确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转让服务,但做市和回购制度尚不完善。此外,新规为证监会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是否能够照此办法实施,仍需要取得其他监管机构认可。又如,虽然证监会明确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 但会计上具体如何处理尚不明确。又如,银监会2010年底曾经《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的通知》,部分银行自身照此细化制定的《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甚至对交易对手也有较严格的规定,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顺利发行,还需要银监会对此通知进行重新解释乃至修改。

当前,国内除了证监会主导的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资产证券化以外,还有以银监会和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表1)。但这两个市场也面临着各自的困扰。例如,银监和央行主导的ABS市场仍是扩大试点阶段,尚未转入常规,其最大的瓶颈在于试点期间的额度控制。中国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利率市场化,未来银行储蓄向各种金融产品流动的趋势不可逆转,中国银行业贷款余额即将超过70万亿元,中长期贷款超过33万亿元,银监和央行主导的ABS市场试点区区500亿元额度,显然无法满足商业银行日益增长的信贷资产出表的需求。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ABN市场,其基础资产范围受限,且期限偏短,不能有效满足资产出表的需求。

不过,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票据市场一直是ABN市场,灵活、便捷、友好的注册发行机制广受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好评,这一优势会令ABN市场对于企业的期限较短的资产证券化需求有吸引力。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5年间,债务融资工具已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品种之一。2012年全年,包括短融、中票、超短融、定向工具等在内的债务融资工具共发行2.6万亿元,存量规模达到4.2万亿元,远超企业债与公司债规模。但是,ABN市场也有其不足。首先,央行1号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将ABN限定在了非信贷资产上。其次,中国迄今为止发行的期限最长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为15年,且附第10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可达25年甚至30年以上。最后,ABN目前并没有资产的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资产的原所有者将作为第二偿付来源,资产不能出表。2012年曾经有媒体报道交通银行拟在上海证交所大宗交易平台试水信贷资产证券化,率先出售基建项目存量贷款,但最终并无结果。显而易见,分割的市场局面之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监管协调。

券商试水资产证券化

2012年以来,券商一直在积极参与布局资产证券化业务。除了在创新业务研究上投入大量人力以外,不少券商还在业务实践上进行探索。目前,券商已经完成发行或者已经通过证监会审批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表2,其中,华能澜沧江第二期水电上网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上海隧道股份大连路隧道应收专营权收入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在2013年1月26日和5月3日已获证监会核准,正在发行准备当中。其他已经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的还有阿里巴巴1号小贷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上港集团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帛港区BT项目回购资产证券化产品、浦发集团BT回购资产证券化产品。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海印股份公告称拟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经营管理的特定商业物业五年经营收益权,这表明以商业物业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类REITs式专项计划有望面世。

潜在市场规模超10万亿元

国内资产证券化起步晚,目前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参照成熟市场来看,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空间广阔。根据美国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IFMA)的统计,截至2011年末,美国ABS和MBS存量合计达到10.3万亿美元,占同期债券总存量的28%。2011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为1.7万亿美元,仅次于同期美国国债的发行量。此外,2012年欧洲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也超过5000亿美元。相比之下,中国2012年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总和不到300亿元,而从过去8年中国资产证券化总量来看,累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尚不到2000亿元,发行量和存量都明显偏小,预计该市场潜在规模应该超过10万亿元,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发展令人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在发展初期制作稍显复杂,中介机构经验不足,在融资效率和成本上,对发行人的吸引力可能不如短融、中票等其他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在银监会央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各自主导的市场中,各自有不同的优势和局限性,多头监管人为割裂了市场。只有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协调监管,给予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和投资更多的税收减免,打通不同市场之间的壁垒,降低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才能使得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蓬勃、健康地持续发展。

特邀述评嘉宾:

张海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院教授

资产证券化:另辟通道

中国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正式步入制度轨道,分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试点两大类,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暂停了新产品的发行。后危机时代崛起的金融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券商资管产品等,都融入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技术和特点,相关的通道类业务也迅速膨胀起来。

2013年3月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地位和运作机制进一步明晰化,2012年11月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打开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闸门。围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券商和基金有了探索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的新天地。券商和基金都摩拳擦掌,希望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抢占先机,那么切入点和发展重心应放在哪里?传统通道类业务的跑马圈地亢奋犹在,既有模式是近期抢占市场份额的便捷方式。但对于券商和基金而言,如何根据自身优势进行差异化的战略定位,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确立和巩固可持续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更为长远的根本问题。

证券化带来自主新通道

“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严重压缩着通道业务的利润空间,同质化发展的结局必然是价格战。对于券商和基金而言,差异化发展的空间在哪里?

最为直接的差异化发展空间来源于监管差异,比如信托业在房地产和票据等领域所受的限制,以及银行理财产品对于非标债权资产的限制,为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留下了一定的差异化空间。

更为广阔的空间可能在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券商可以从企业客户的需求中找到合适的项目并设计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在非专项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中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这就形成了一个新的投资链条,即投资者购买基金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特定资产管理项目)、证券投资基金购买券商特殊目的载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特殊目的载体购买非金融企业资产。这一投资链条的项目与客户两头资源不再由银行掌控,这种券商和基金独立开辟的“通道”有利于保障其盈利空间,和迄今为止银行业主导的传统通道业务有了很大不同。

与此相关,《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还允许券商资产证券化投资于信贷资产,这类业务的资产来源于银行,但资金来源可以摆脱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依赖,因为证券化新规允许基金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这就帮助券商和基金避免了传统通道业务中两头受制的困窘。

以客户价值明志,以风险管控致远

在资产证券化的新天地中,抢占市场份额有其重要性,但不应迷失于短期成败。仅仅专注于抢占市场份额的先机而失去建立可持续优势的先机,无异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其结果必然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赢了一场战役输了整个战争。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为客户带来真正的价值,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规模至上的传统通道模式在尽职调查和风险披露方面存在硬伤,因而深陷“刚性兑付”的迷局而难以自拔。

近日,证监部门对保荐机构的严查整顿,重创了在IPO保荐业务中追捧“纯通道”盈利模式的一些投行。粗放的通道模式和通道文化的危害,岂止限于IPO保荐业务,其实也存在于金融产品创新领域,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受到的质疑和诟病就是例子。

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范文2

[摘要]受现行财税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制约,融资平台已建项目的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问题无有效的解决途径,使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显现。资产证券化可以以其独特的运作特点——“结构性重组”,使“原始权益人”凭借“有限追索”的制度设计来有效转移或分散运营风险,达到实现化解融资平台风险隐患的目的。

[关键词]地方融资平台;财政风险;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2-0107-03

1引言

地方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一般以地方建设投资公司形式设立。其实地方融资平台并不是近几年的产物,它产生于20世纪的分税制改革时期,到了2008年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在中央政府4万亿元投资政策刺激下才使其获得了快速增长。但数量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融资债务风险的逐渐显现。从2010年后中央各部委不断下发文件,要求清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严控贷款规模,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尤其2010年4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平台债务风险进行了系统梳理,其核心内容是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已建项目的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问题做了指导性的规定。大概分为三种情况:第一,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第二,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且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第三,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主要依靠市场化融资方式偿还。但这里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财力来源有限,依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保证性差。二是地方融资平台项目即使有稳定经营性收入,但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建设周期长、面临国家政策变化的风险。三是依靠市场化模式融资,像目前普遍使用的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等这些方式面临有制度约束问题。所以,不是说目前解决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问题没有办法,而是这些方法措施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一定的制度、法律 、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对其债务风险化解不会产生实质性的突破,尤其近两年正是融资平台还款的高峰期。那么现在需要做的就是依据现有环境条件,找出一个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而资产证券化以其自身运作的独特性是可以担当此任的。

2资产证券化化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依据

21理论依据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却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一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为证券的金融活动。资产证券化有别于传统融资活动的神奇性在于“结构性重组”。所谓结构性重组,就是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别目的载体(SPV)以实现“破产隔离”,然后通过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重组,以证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讲,所有权和运营权保留的选择性较多。既可以自己发起证券化交易,也可以将基础资产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载体,无论哪种都可以实现低成本融资。即仅仅只是以一组特定资产为信用支持,而非融资方的整体信用为支撑来实现“有限追索”。更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是表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能够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管理结构、优化财务状况的目的。同时,对于投资者,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有分级安排,能够满足于不同投资者对不同风险和期限的偏好。所以,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模式更能满足市场主体不同的心理需求。

22现实条件

221政策限制取消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从2005年正式试点到现在有八年时间,虽经2008年金融危机一度停滞,但随着2012年9月“国开行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2013年3月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我国资产证券化已进入常规化发展阶段,即政策限制已不存在。

222相关制度安排

2005年试点后有众多的制度陆续出台,像《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4月,2010年8月开始修订)、《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2005年5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0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3月)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已建立。

223证券化资产丰富

(1)银行信贷资产丰富。2008年后的地方融资平台投资主要集中于公益性项目。公益性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融资平台的融资方式主要选择银行贷款。如河南省2012年10家省级投资公司融资规模为65139亿元,具体为:银行贷款39596亿元、债券融资101亿元、信托融资55亿元、金融租赁融资25亿元、其他方式融资7443亿元。其中通过银行信贷方式的融资规模达60%以上[1]。从商业银行角度看或许由于未来这些融资平台发展的不确定性,给它带来信贷风险,但同时又隐含着机会。这些资产由于其公益性会受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支持,信用等级高,违约风险小,可在未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所以,对于目前地方融资平台大量的信贷资产(2011年年初,平台贷款在人民币各项贷款中占比接近30%,约20%易出风险[2])有可能产生的金融安全问题,若通过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的融资模式可能会有效化解。

(2)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采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方式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是近几年国际上新兴起的一种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由于基础设施的收费所得通常具有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缴费拖欠的比例低等特点,是很适合采取证券化融资的资产。像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权,路桥收费等。①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权。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张,人均消耗基础设施量也不断增加,如河南郑州污水处理费随城市规模的扩大,投资不足,每年缺口两个亿[3]。但与此同时,目前污水处理费执行的还是十年前的标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吨,工业污水处理为1元/吨[3]。像这种情况在我国具有普遍性,一方面是庞大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是潜力巨大而没有完善的收费权。若采用新的融资模式是可以化解这一结构矛盾的。早在2006年南京市城建集团所属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功发售,已是市场认可了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这一新的融资模式。2012年1月又一次成功发售了污水处理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市城建集团两次以污水处理未来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资产证券化无不具有示范效应。所以,对于未来通过收费所得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项目完全可以采用这一新的融资模式。②路桥收费。我国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庞大,但它们融资模式选择主要依靠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传统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模式难以有效地动员民间资金,所以也可以选择把未来收费权证券化的融资模式。只不过我国1996年8月以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取的公路费为支持在海外发行离岸资产证券化后,此后鲜有这方面的案例出现。因为目前对路桥收费证券化存有异议。主要源于它的公益性,政府不能随意调价。

3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选择

31由银行发起设立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

由银行发起设立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银行(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基础资产是它们为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运作模式为:银行把信贷资产交付给信托机构,实现“破产隔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再由信托机构作为特别目的载体(SPV),以此信托资产为支持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如图1[4]所示。这个运作模式是符合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和现实环境条件下的制度规定的。

(1)资产池资产。由于全部都是针对融资平台发放的中长期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入选资产具有同质性,同时基础资产项下的借款合同对于还款时间都有明确规定,基础资产项下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2)结构性重组。结构性重组证券(优先级/次级)的发行主体为特别目的信托,实现了与发起机构等各方的有限追索和破产隔离。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具备向银行(发起人)的追索权,其在本期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3)交易的合规性。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开展。

(4)评述: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资产证券化对于融资平台债务化解不是直接的,即对于融资平台来讲,作为债务人,债务不会因原始权益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这一创新融资模式,而使自己的债务消失或转移。但与此同时,它却要保证项目经营的收益性(这有点勉为其难,因为项目的公益性特点,融资平台公司并无营利的主动性),以保证资产池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但是由于原始权益人(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提高了它自身的财务效率,不至于出现流动性和期限的不匹配而影响财务状况,所以,就可以保证融资平台资金供应的连续性,使项目不拖延,按期正常投入运营。从这点讲,保证了融资平台所投资项目建设的可持续性。所以,可以从根本上化解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

32券商发起设立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

2013年3月15日证券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使券商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有了明确的制度规范。与银行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相比,其基础资产是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收费权,但运作模式与其相比相差无几,只是特别目的载体一般采用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当然也可以是证券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如信托机构等。其交易结构如图2所示。

说明:①融资平台公司从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收费所得的权利。

②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政府支付专项计划资产净收益。

③融资平台公司向发行人(SPV)真实出售获得基础资产收费所得的权利。

④SPV向融资平台公司一次性支付专项计划资产发行收益。

⑤投资者(目前还是机构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收费权收益凭证。

⑥由SPV委托某商业银行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作为资金保管机构,按设定要求归还投资者本息。

⑦资金托管机构为此次专项计划资产发行提供账户管理及其他相关付款服务。

⑧为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安全,专项计划可通过内、外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⑨承销商由证券公司担任。

评述:由于是以基础资产未来收费权为支持发行证券,对融资平台公司来讲更具有获取融资资金的主动性,融资效率较高,又因少了传统融资银行信贷所必要的有效担保等条件限定。

参考文献:

[1]齐亚琼河南省10家省级投资公司要新增融资650多亿元[EB/OL].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2012-05/30/content_14427069htm2012-05-30

[2]忻尚伦,张飒周小川:约20%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易出风险[N].东方早报,2013-03-14

[3]朱琨污水处理费目前一年亏损2亿元[N].大河报,2013-07-25

[4]黄嵩,魏恩遒,刘勇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范文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信用评级 监管 进程 对策建议

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ABS)试点,新一轮资产证券化便备受期待和关注。央行、银监会2013年12月31日联合公告,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的风险自留行为。2013年12月底,证监会受理了东证资管“建元一号”产品申报,其将采用“双SPV”结构,这些足以证明政府对经济改革的决心和信心。“2014年存款利率有很大可能放开,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竞争加剧,存贷款定价能力将决定收益水平。2014年全年的规模有可能达到4000亿元”(张友先、张圆圆,2011)。当然有人会担忧这一活生生的事例:资产证券化引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也有人会质疑: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会不会成为另外一种可能,即把一些不佳的资产通过粉饰包装,偷梁换柱去转移风险。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与特点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并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彭文峰,2011)。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ecial-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后在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日本等国普及和发展起来,经过40多年发展,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MBS)到各类资产支持证券(AB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从传统的CDO到合成CDO产品。因此,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通过结构安排、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等手段之后,将其转换为流通证券,进一步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近年来,为了深度挖掘和培育资本市场,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为了有效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并盘活存量资金,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从总体上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是早期探索阶段(1992-2004年),如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这为证券化业务发展奠定了明确的政策基础。第二是试点阶段(2005-2008年),2005年开始,中国证监会管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管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分别开始了各自的业务实践;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标志性证券是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2006年出现了担保债权凭证(CDO),2008年出现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第三是停滞阶段(2009-2011年),截至2011年12月30日,我国资产支撑债券总额为734.46亿元,总数达到80只;2008年金融风暴之后,资产证券化也戛然而止,2009年、2010年两年中并无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第四是重新启动阶段(2012年至今),央行、银监会、财政部于2012年5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首期信贷资产的额度为500亿元,资产证券化将迎来新一轮发展的契机。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截至2013年上半年,银行系统中,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9.3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9万亿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9.45万亿元。理论上,银行可证券化资产余额为28万亿元(郭伟,2014)。这些都说明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显著特点,即:规模小,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证监会主导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银监会和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三足鼎立之势,基础资产有限,主要体现在种类较少,质量不高、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等方面。

中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司法部门的法律框架不适合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各种法律关系支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容,如资产转让问题、SPV特殊目的机构法律问题、信用增级问题、监管问题等,这些都会成为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障碍。

(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将缺乏流动性的债权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债券的过程,主要有资产发起、SPV的设立和融资结构。首先,缺少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资产证券化建立SPV,形成信托关系,即发起人是委托人,SPV是受托人,但与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包含债务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也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对于合同债权的转让,与我国《合同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民法通则》规定都有相冲突的部分,因此,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显然缺少法律依据。其次,SPV的设立与《公司法》相冲突,SPV本质上是为适应“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需要而特设的“空壳公司”,这与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冲突,如严格的发行债券条件、经营场所、条件和范围,SPV无法满足 《公司法》 规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等相关会计制度。最后,在信用增级实际操作过程中,与《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等都有相悖的地方,没有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使已有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不高,又与高位阶的法律存在冲突,出现纠纷,风险很大,可能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1993年以来,加快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如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正式实施的《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虽初现端倪,但尚未形成一套适合我国企业特点的评级体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因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被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使外部信用增级机制面临巨大障碍。评级机构准入审查门槛较低,信用评级机构处于多头监管局面,评级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度低。没有统一的评级机构资质认可机制,因评级机构立法缺失,出现多头认可,如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就分别被中国人民银行和发改委进行过资质认可。

(三)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

第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评级风险,如评级机构监管不力,会出现评级机构的寻租风险;评级机构自我约束不力,会出现道德风险,当然,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可能面临垄断风险和欺诈风险。垄断风险必然会造成价格的高位,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成本。因国外评级机构利用我们相关方面知识的局限性来欺骗,同时对国外评级结果的盲目崇拜,导致国外的评级机构恶意欺诈。第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风险,在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这三大监管部门之间,对市场准入时股权资金的监管上,因缺乏信息沟通,潜藏着巨大风险,另外,资产证券化外包是银行服务外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外包业务既给银行降低了成本,同时也给银行业带来了种种潜在的风险。第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因制度缺陷产生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因“私权意识”太强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即用权力投机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这样极大地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四)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

我国监管体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就出现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企业资产证券化受证监会的监管,监管机构之间又缺乏交流,出现监管多头和监管分裂现象;另外,没有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统一的法律法规、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素养,监管人员利用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漏洞,使监管出现重复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甚至出现道德问题,使监管效率较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方面信息不能共享,造成监管当局缺少足够的信息,使监管失效。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新一轮资产证券化重启传递给市场更多的信息和信心,而大力发展和培育我国金融市场已迫在眉睫,以目前资产证券化发展为契机,促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顺利推进。

(一)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

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有助于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制度,结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完整规范的证券化法律,对现有法律中的条款与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的矛盾部分要做出特别规定;还可通过试点立法,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与现实不适应部分立即修改,适应部分上升到国家条例层次,最后成为国家法律法规。另外,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保障,如修改《证券法》中对SPV主体资格的规定、修改《破产法》中关于真实出售标准的规定、修改《担保法》中有关担保人主体要求的规定等,所有这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起到保驾护航的职能。

(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评级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从宏观角度,政府需建立一套宏观信用管理模式,以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如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信息资源共享等,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微观角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这两个重要环节,在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下,建立和完善合理且有效的信用评级制度,是对“经济人”行为的一个规范和约束,有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培育和快速发展。

(三)强化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

建立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其主要作用在于对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全过程及其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监视,得到准确的信息为下一步决策提供服务,这种预警发生在事前,使金融市场的运作风险最小化。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形成一整套科学高效的处理金融突发事件制度和专业人才,如美国在处理2007年次贷危机中实行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要防止“软政权化”风险,这一概念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冈纳・缪尔达尔提出,尤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腐败、防止寻租和防止扭曲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风险。

(四)解决资产证券化监管

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和自律体系,形成透明的流通市场业务规则,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有序健康运行,如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获批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持续检查,强化金融监管效果。一方面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坚持外部担保制度,以保证交易完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使其具有及时性、相关性和可理解性。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定期培训和学习,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从而提高监管效率。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是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法律环境不完善、金融监管缺位等原因,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成长和成熟,只有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完善,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友先,张圆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突围之路[J].国际金融,2011(7)

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中小企业;证券化;资产

华尔街流传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在国外早已不是新鲜的东西,而在国内则起步较晚,规模也相对有限,但未来将无处不在,我国中小企业可以抓住资产证券化的契机,将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形成的巨额闲置资产盘活,以其中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作担保,解决长期困绕其发展的融资难问题。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自己拥有的缺乏流动性的,但是能够产生稳定的、可以预见在未来有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资产结构组合和资产信用分离的方式,以部分优质资产作为担保,由专门的特设机构发行证券,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有人认为是“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融资制度安排”。有人则将其视为一种“应收账款处理”技术。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的交易机构把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的资金来源,即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用将来的现金流换取现在的现金流,因此其主要核心原理是“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分析”。

1.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框架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融资方式,通过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保证融资的成功,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其基本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框架。

首先,组成资产的发起人(又称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对自身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确定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最后把这些资产汇集,组成一个资产集合。其次,组建特殊信托机构(SPV)。SPV也称发行人,它是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它不仅不能进行其它业务,而且必须远离破产风险。同时,它还应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并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再次,进行信用增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是指为了确保SPV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

进行信用增级后,特设机构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评级。发行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根据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来进行,其中被评级的资产是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特设机构把大部分发行收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资产的购买价款。与此同时,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后,投资银行负责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最后,服务商和信托人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以及还本付息。特设机构聘请服务人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并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再将款项存入托管人的收款账户,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2.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的比较优势

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限制条件较为严格,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融资方式(股票、债券和银行贷款等)相比有更好的优势。

2.1 融资成本低

通过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增级技术,资产证券化方式改善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且能以高于或等于证券面值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也低于债券融资。与直接向证券市场发行债券或股票的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有信用增级的担保,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要求比股票和债券的要求低,减少了差价、酬金等中间费用。与获得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破产隔离以及信用增级处理方式,让融资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不需要额外风险补偿费用。

2.2 融资效率高

传统融资方式中,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融资效率的下降。与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融资将资金、技术与管理三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以绩效为标准的激励机制,在机制上更好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资产证券化使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破产的牵连,并且省去了分析研究该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因此资产证券化融资结合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点,各中介机构和专业分工更为细化,从而提高了效率。

2.3 融资风险低

在传统的贷款业务中,贷款的发放和持有都是由银行承担,中小企业风险过于集中且不能进行有效的分散。而在资产证券化中,集中在银行的风险分散给了众多投资者,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稳定。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整体风险是相隔离的,这降低了系统风险。并且,通过从内部或外部对所发行证券进行担保,进一步降低了投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股东财富增加效应,使发起人的自由现金流入增加。从而资产证券化就为发起人发行证券设立了风险的上限和下限,大大降低了融资失败风险。

2.4 融资限制条件少

传统的融资方式是凭借中小企业综合信用水平来融资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一般会有很多限制条款、严格的贷款审查程序和标准,而股权债券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中小企业不利的融资条件。在资产证券化中,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与资产本身偿付能力是相分离的,单独证券化的这部分资产通过信用增级作为融资担保,决定中小企业融资成功与否的不再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和信息状况。因此,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回避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资信评级低而得不到融资的问题。

3.中小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障碍及建议对策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工具,在许多国家已经有了成功运作的经验。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种必然趋势,但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开展困难重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促进。

3.1 制度障碍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的设计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规范,证券化的成本和效率受到法律制度的影响,相关资产与合同的履行及证券化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法律的保障。

3.1.1 法律制度方面

2013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但我国相关的证券化基本法律框架在细节上仍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组建特设载体(SPV)方面和债权转让方面。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都阻碍了以发行资产证券为单一业务的特殊机构的成立。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给资产证券化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因此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交易载体(SPV)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破产隔离、真实出售等问题的法律界定,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中的法律规定等。同时,在债权转让方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3.1.2 会计和税收制度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原则直接决定资产证券化能否真实出售,我国的会计准则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它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是由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环节涉及诸多税种,但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由一系列的合同组成的,合同标的总额巨大,这将大大增加融资成本,降低其可操作性。能否妥善解决其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具体来说,可制定关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从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如何进行表外处理等操作规范;完善证券资产的定价、发行的会计处理与核算等问题的会计准则,加强会计披露等。

3.2 市场供求障碍及对策

目前融资困难日益成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创新方式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方法,但我国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供求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

3.2.1 市场供给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供给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有无大量的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目前国内适合证券的资产并不多。二是适合某项证券化资产的所有者没有足够的动力或积极性进行证券化。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属于银行的优质资产,如未形成流动性压力,银行则不愿意出售而愿意长期持有或进行表内融资。我国需扩大和规范一级市场,使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规模、质量和风险控制方面都达到证券化的要求。中小企业可以设计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品种,为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意愿、资金实力不同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选择。

3.2.2 市场需求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方主要是支撑该证券的投资者。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外国投资者、商业银行等。反观国内,虽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潜在投资群体已经形成,但是制度上限制了机构投资者的资格,约束了机构投资者对该类证券的投资。因此需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借助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和专业知识,一方面克服资产证券化融资中的中小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从外部强化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对政策、法规的调整,逐步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3.3 市场运行障碍及对策

从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行角度看,其各个参与要素在我国发展的并不成熟,包括缺乏权威的中介机构;缺乏全国性的银行交易网络;缺乏专业化的人才等等。因此应该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规范以担保评级为主的中介机构,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此外,需完善金融基础环境,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加强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风险防范,完善全国性的金融交易网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更为关键的是,通过对现有相关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相关人才和技术的交流与引进,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3.4 做好企业证券化资产选择

中小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资产一般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2)对现金流的损失风险要有持续一段时期较低比例的拖欠率和违约记录以预测未来损失,用以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价。(3)本息的偿还比较均匀地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4)资产的初始债务人在地理分布上要广泛均匀,人口结构分散化;(5)有相关的担保品并且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6)原资产持有人持有该资产已经有一定的时间,并且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7)资产具有高质量、标准化的合同条款,也应该能剥离于发起人的其它资产。

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比传统的债权股权融资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资产证券化融资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这三种融资方式之间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一种互补关系。在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融资在中小企业的运用还不成熟,有着许多外界和自身的障碍,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动,促进中小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陈冰.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109-114.

[2]胡威.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及其经济效应[J].浙江金融,2012,01:62-66+72.

[3]陈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及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07:74-79.

[4]彭文峰.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01:81-84.

[5]王元璋,涂晓兵.试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建议[J].当代财经,2011,03:67-72.

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范文5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109-03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银行将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流动性不足的信贷资产以证券交易形式融资的过程,为资产证券化。以相应的资产作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为证券化产品。资产通过证券化,解决了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的经济面临许多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长期建设项目投资,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紧张;利率管制催生影子银行,推高民间借贷资金成本;商业银行的贷款歧视,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企;大型国企资金来源单一,资产负债率已达监管上限;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期限错配,导致银行系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资产融资手段,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能够提供帮助。

刘浩洋(2015)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发展资产证券化融资, 有利于加快资本市场的成长和完善;有利于加速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林健(2015)认为商业银行加快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银行的流动性结构性不足的困境,有利于分散银行经营风险、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并且提供了银行介入资本市场的平台,有利于帮助银行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王元璋,涂晓兵(2015)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对贷款规模增长迅猛,银信合作全面收缩的问题进行有效疏导;同时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途径和商业银行主动管理信用风险的利器。冯留锋(2014)认为资产证券化能有效解决金融体系市场割裂和功能错位问题;解决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可以提高银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一)资产证券化发行主体不断增多

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新规以来,各大银行及公司纷纷试水,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不久前刚刚批复了包括中信、光大、华夏、浦发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此前以大型国有银行为主,现在已经扩大到了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农合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还包括汽车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日趋多元化

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信用社、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外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而且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正在增强。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不断创新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涵盖的行业也越来越广泛,包含了银行、证券业、电信、交通、电力、房地产等许多行业。业务也在不断创新,如东方证券公司与阿里巴巴合作推出的阿里小贷,是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业务。该业务是证券公司首次开展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苏宁云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2月6日在深交所挂牌转让。该产品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制后深交所挂牌的首个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渣打中国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该行在华首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臻骋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成为国内首批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外资银行之一。首只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诺亚财富与阿里小贷公司发行的。证券资产化业务不断创新,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断增多。

(四)规模不断扩大

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开展建设银行发行,发行规模达7.196十亿人民币。在2006年的发行规模为11.58十亿人民币。在2007年的发行规模为17.808十亿人民币,2008年是30.201十亿人民币,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从而进一步丰富了资产证券化的范畴首次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到了2008年底,总发行规模66.785十亿人民币。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规模,信贷资产证券化享受一小部分的债券市场。在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监管机构出于宏观审慎和把控风险的考虑,暂停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推进步伐。201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继续推动这种金融创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于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扩大发行事项的通知,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与50十亿人民币的量。2013 年发行的总规模为 300十亿人民币,较2012年多5倍。而2014年,发行规模更是达到了400十亿人民币。

四、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十余部,主要的有以下几部:200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5年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公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试点指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规范和修改;2015年2月,证监会取消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并同时着手完善相关制度衔接和配套措施。从上面的法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试点阶段,正规的法律还没有出台,都是针对试点公布的规定,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缺失。相应的监管体系也未形成,我国基础法规制度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步伐,没有相应法规作后盾,很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投资者合法权益难得到真正的保障。

(二)专业人才的缺乏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壮大,虽处于试点阶段,但资产证券化产品却已数量繁多,并且业务品种较新,交易结构也很复杂,不断衍生的产品需要大量的人才维护,因此,在这方面需要大量的专业性强的人才,而目前我国人才储备量不足。而且同时具有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综合性人才也很缺乏,相关参与方的人才储备也相对不足。

(三)中介机构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权威性存在质疑,服务质量不高,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但因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规模小,评级体系不够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对信用资产机构的作用不能够充分的认识,导致服务水平有限,得到的评级结果难以使广大投资者信服,不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四)二级市场缺乏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二级市场交易,二级市场的作用是为有价证券提供流动性,使证券持有者随时可以卖掉手中的有价证券,得以变现。但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本身有待提高,而流动性不足的最大问题,就是会导致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进而使投资者对债券投资越来越小心翼翼,进一步降低流动性。在这个大环境下,资本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不足,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五)资本市场制度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缺少流动性,资产风险的分散也难以实现,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也被较大程度的限制。在制度设计上还不是很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包括监管制度等方方面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五、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制度

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发展,涉及面加大,对法律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若没有严格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产证券化注定走不远,应建立全面的法律,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借鉴国外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国外的法律法规,在借鉴的同时要结合我国的特色,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与国外成熟的市场不同,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做出补充,修订关于各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匹配的其他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会计法》等等,从而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完善监管框架和制度安排。因此,结合最新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国还应完善法律及监管制度,提高交易质量,设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政府机构进行风险管理。

(二)培养综合型人才

金融市场对我国的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强对我国人才的培养,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不仅是专业方面的知识,也要对他们进行法律方面的教育,培养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专业性强的团队,这样才能在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金融机构可和高校合作培养定向性、专业性人才,扩大人才储备,充分利用资源,培养综合性人才。

(三)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中介服务机构在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完善评级制度,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并提高中介机构从业门槛。中介机构能够为市场提供信息,降低信息成本,实现资金流与物流,信息流的高效整合,中介机构规范能大大提高效率,做到资源整合,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鼓励发展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提高其服务质量,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四)增加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在资产证券化的近几年试点中,已经显露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的状况。首先,应努力扩大交易市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其次,应努力扩大投资者范围,允许普通投资者、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入市。最后,应努力探索做市商的报价机制。

(五)完善资本市场制度

郭树清(2012)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应从七个方面进行改革:改革完善公开发行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私募市场法律制度,改革完善债券市场法律制度,改革完善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改革完善期货及衍生品法律制度,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法律制度,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bt项目 资产证劵化 会计处理

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比如贷款或应收账款,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债券型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特设机构(spe),spe将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且以发行收入购买证券化资产,最终以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偿还投资者。

二、发展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必要性

2005年8月,我国首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联通收益计划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端。2013年3月15日,我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至此,经历了近9年政策演变,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终于实现常规化。而基建项目相关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目前存在较强的市场需求,由于地方政府债务平台问题近期受到监管层高度关注,原有的融资方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地方政府的基建计划短时间内又不会出现明显放缓或收紧,资产支持证券这一创新业务可以有效脱离银行体系,因此成为填报基建领域融资缺口的热门工具之一。本文预对基建项目的bt运作方式下的资产证券化的计划管理人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方便财务人员在实务中的应用。

三、bt项目资产证券化简介

bt是指投资者通过政府bt项目招投标,中标取得bt(即“建设——移交”方式)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即在规定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按协议回购。由于公路、桥梁的投资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占用量大,因此投资者面临的资金压力重。bt项目的投资者有关政府回购款的债权性投资具有现金流稳定、风险小,信用等级高的特点,适合作为基础资产推行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为企业融资。

四、以实例说明会计处理

(一)专项计划投资形式

管理人与特定原始权益人签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管理人代专项计划购买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成立、且收到管理人代专项计划支付的专项计划资金后,即应将其合法所有的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并由管理人代为持有。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特定原始权益人须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接收基础资产的现金收入并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全额划转。

(二)专项计划实例

某公路建设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以bt项目回购款及其从权利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按照z公司与专项计划管理人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订的《基础资产转让协议》,z公司将其拥有的4个bt项目回购款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公司,且不带追索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系列法律文件安排,z公司对回购现金流量已放弃控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所涉及bt项目回购款的现金全部由×公司收取。该专项计划发行的受益凭证有优先级和次级两种。次级受益凭证由z公司全额认购、持有,在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转让。专项计划在进行现金流分配时,先偿还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本金、预期收益及专项计划相关费用,剩余金额再偿付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

1.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会计处理。(1)出售基础资产:按照管理人支付的购买基础资产款项与账面基础资产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债权转让收入”。特定原始权益人购买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基础资产,不应视作相应资产的风险报酬已全部转移,相关基础资产未实现的转让收益设置“其他应付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受益”科目进行核算,我们认为该部分收益可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金额占总资产支持证券总额的比例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

——xxbt项目

营业外收入——债权转让收入

其他应付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2)购买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借:持有致到期投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贷:银行存款

(3)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原始权益人收到基础资产现金收入的会计处理: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原始权益人收取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将直接进入监管账户,并由监管银行于收款当日全额划转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原始权益人可设置“其他应付款——代收基础资产现金”科目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基础资产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基础资产现金

贷:银行存款

(4)专项计划存续期满时收回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剩余金额时,专项计划账户余额中包含了原出售基础资产时未确认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包含的投资收益,亦包含历年账户的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贷:持有致到期投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收益

该笔业务核算时需要考虑到因该专项管理计划仅针对计划成立次日起四年内对项目回购方要求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故特定原始权益人在该计划成立时应对与计划有关的四个项目分别设立台账,详细核算自项目开始进行至审计确认基础资产现金收入以及历年项目回购方已支付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以保证原始权益人账面结存的有关bt项目余额和已确认投资收益的正确性。  (5)支付一次性相关费用:可在转让收益中扣除,但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费用可按比例记入“其他应收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债权转让收入

其他应收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贷:银行存款等

以上基础资产的转让不影响特定原始权益人根据有关税务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金。

(6)对专项管理计划的收益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投资收益——债权转让收益

贷:应交税金

2.管理人的会计处理。关于管理人的会计科目设置:

(1)专项计划设置“实收基金”科目,核算募集到的资金本金及期末募集资金本金的余额。

(2)专项计划设置“专项投资”科目,核算专项计划对bt项目合同债权的投资额及期末的投资余额。

(3)专项计划设置“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及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专项计划账户支付的差额款项。

(4)专项计划设置“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收取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在专项计划专用账户中存款利息。”

(5)专项计划设置“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其他费用”科目,核算由专项计划支付给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及银行结算费和手续费、专项计划审计费等。

(6)专项计划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专项计划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收付。

(7)专项计划设置“应负收益”科目,核算期末应支付优先级投资者和原始权益人的收益。该科目按照优先级和次级设置明细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募集资金募足,专项计划成立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基金

2.将募集到的资金本金支付给特定原始权益人,即用募集资金购买基础资产时:

借:专项投资

贷:银行存款

3.收到每期回购款及特定原始权益人差额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专项投资

4.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5.支付相关费用时:

借:管理人报酬

托管费

其他费用

贷:银行存款

6.期末,结转收到的项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及发生的费用:

借: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贷:应付收益——优先级

应付收益——次级

管理人报酬

托管费

其他费用

7.期末,支付优先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时:

借:应付收益——优先级

实收基金

贷:银行存款

8.专项计划结束时,将剩余资金支付给次级持有人时:

借:实收基金

应付收益——次级

贷:

银行存款

管理人保证z公司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