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类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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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类型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1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性 立法 农村

一、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我国目前农村的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活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用途广泛

在民间借贷中,其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平分秋色。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经常会超过农户的支付能力,这也是导致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三)借贷方式灵活,贷款标的额不等

    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依靠血缘、道德来维持。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及数额较大的借贷之间,借据形式简单,易发生纠纷。以上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一旦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最直接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存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地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调整。与此同时,还有一个更加具体而直接针对借贷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做出处理的专门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会议通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二)对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直接法律规定的评价

1.法律规定零散,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

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意见》以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直接针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做出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制与调整。而与这样一种法律缺位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事实,

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2.现有法律法规本身科学性、协调性差

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条来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事实上民间合借贷合同大量存在无息借贷的情况,既然该条款包括民间借贷合同在内,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学,尽管对金融机构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约定”二字。当然通过法律精神解释的方法,这个结论应当是题中之意,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条款还是不太完善的。

三、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构民间借贷的法律价值体系

    首先,民间借贷以自愿为基础,经过当事人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合同,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理应获得法律的承认和支持。民间借贷法律的自由价值首先体现为借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承认了借贷主体的合法,就意味着具有了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到非法的干扰。其次,民间借贷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始终处于高风险、不确定的状态,纠纷较多,严重影响着借贷市场的秩序。第三,保护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财产权的确认方面,还有财产权的行使。利用财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对财产的长远保护策略。

(二)关于民间借贷立法的问题

    就民间借贷来看,最主要的需要解决的是其合法性的问题,至于具体的行为规则可以参照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虽然过于零散,过于原则性,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但却为民间借贷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大体的轮廓,像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合同法》为民间借贷法提供了很好的轮廓,因此在解决了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则办理。如果制定专门立法,也需要结合已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不仅可以缩短制定民间借贷法所需要的时间,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法制统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贷双方在协议借贷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首先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从借贷双方、借贷时间、借贷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手续时填写,并加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合同书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本年所登记的民间借贷情况统一汇总,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便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这样,贷款人在贷款给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查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还款情况,对某些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形成了一种制约。

完善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是民间借贷发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时对于建立诚信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同时减少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在司法资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

[2]李权昆.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上海金融.2003;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2

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

城乡金融发展失衡、金融二元结构特征突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运行中一个主要的结构性矛盾。近年来,农村金融日益萎缩且呈加剧之势,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状况十分突出。

目前,我国农村贷款只占全国贷款总量的15%左右,而城市占85%左右;农村人均贷款余额不足5000元,而城市人均贷款余额超过50000元。当城市的金融网点越来越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越来越多时,各类农村经济主体却享受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带来的利益,无法拥有与城市经济主体平等的融资机会。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对“三农”的支持乏力,城乡经济发展不协调,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掣肘因素。

明确农村政策性金融的

市场定位

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战略已经明确,当务之急是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塑进程。

要尽快明确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定位,拓宽其业务范围,使其在农村金融供给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许多农户和乡办、村办企业不具备获得商业性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担保条件。因此,缓解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不能把城市的金融发展模式简单地复制和移植到农村,不能主要依靠“嫌贫爱富”的商业银行,而是必须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发展小型民营及合作金融机构

尽快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特别是在小型民营及合作金融机构方面取得突破。当前,现有的金融组织都在追求规模扩张,都把大企业、大客户作为自己的服务对象,导致业务对象、业务种类和业务收入结构高度同质化,结果不仅降低了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效率,也放大了金融风险。

多种所有制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在金融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农村经济主体对借贷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而大型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这类资金需求。因此,应发展各种所有制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探索解决其后续资金支持的有效对策,并且着力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小型金融担保公司,满足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3

【关键词】 哈尔滨市 农村民间借贷 风险问题分析 建议措施

1.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1.1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结构及行为模式

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农村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农村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

1.2分析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说到民间借贷,很多农民都用了“痛快”这个词,因为有人情成分在里面,在计息时间的计算上也较为灵活,很多农民都极为看中这一点。据了解,虽然与信用社贷款之间有明显的利息差,但信用社还款时间要求严格,一旦逾期不还就会产生高额滞纳金,这经常影响到农民掌握自己的卖粮时机。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哈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农村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

2.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分析

2.1农村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农村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农产品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2.2农村民间借贷对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农村民间借贷的运作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借贷中分流出来,形成农业个体制外的借贷市场,如果不加以监控,任其发展,则会对正规借贷形成巨大冲击。因为一国借贷资金的总量应该等于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之和,借贷资金的配置在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大量的资金发生在正规借贷之外,就会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国家货币宏观调控干扰的风险。

2.3哈尔滨市部分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够规范带来潜在风险。

目前各大银行对农村企业或个人的信贷管理较为严格,而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融资部分渠道操作不够规范,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甚至有些亲友之间还没有出具借款凭证。调查结果显示:64%的农村民间借贷合同简易甚至是口头协议,67%的农民在春耕借贷中几乎不用付出抵押物或押金即可进行民间借贷。这样的状况让我们感受到农村信贷简易不规范操作和较高利息背后的潜在风险。

2.4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

在哈尔滨农村民间放贷主体中,20%的农村借贷主体没有正规固定的门面或合法的手续,部分农村借贷甚至是家庭剩余财富投资的个人行为,或是农村典当类地下钱庄的游击经营。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农村民间借贷。针对一些其他农村机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私自放贷,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一定的潜在风险。

3. 防范和化解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的针对性建议

3.1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经济结构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农村经济发展是多元化的,个人、家庭、合作社、承包、中外合资等多种农业模式共同发展。因此,必须加强产业引导,优化哈尔滨农村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农村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引导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健康稳定的发展。

3.2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宏观经济调控的中心城市,城市政策贯彻较快,政治资源丰富。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营造农村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放松金融管制,积极倡导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哈尔滨市应充分重视和肯定民间信用的存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通过有关部门调控后的专业化引导将会尽量避免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风险。

3.3针对防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规范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地区农业发展较慢,基础农业的季节性依赖严重,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哈尔滨市农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借鉴国外农业金融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加快出台《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法》、《哈尔滨市放贷人管理条例》等,给农村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只有努力规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渠道,才能更好的防范操作风险,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

3.4针对防范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针对房贷主体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在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体上,哈尔滨市应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不允许非法所得和借入资金形成农村民间借贷资本。同时,加快建立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贷款组织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收购或兼并,或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坚决打击和取缔,使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形成良性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哈尔滨市农村借贷主体的合法性风险。

大学生科创基金项目编号:(2011093)

参考文献:

[1] 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软环境[J];改革与理论;2002年11期.

[2] 陈明明;;基层农村民间借贷监测工作的问题及建议[J];广西金融研究;2008年10期.

[3] 李新月,刘君阳;探析农村民间借贷[J];经济师;2003年02期.

[4] 张本尧;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11期.

[5] 陈志刚;;农村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年05期.

作者简介:王卉:(1990.2.8-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金融0926班 专业方向:金融。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4

关键词:民间借贷;新农村;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3

民间借贷是指民众与商业化的正规金融企业之外的组织或个人的借贷关系。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在我国历史上广大民众一直保留着一种热衷于向亲朋好友借钱的民间借贷传统。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现象极为普遍。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及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征,加之各地区的资本供求关系的不同,民间借贷中出现了非法的高利贷行为。那么,地处西北内陆,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和社会相对落后的宁夏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呈现出什么样的状况呢?下面就以宁夏盐池县为例对此进行分析说明。盐池县的民间借贷极其活跃,在整个宁夏都可算是一个典型,因此对新农村建设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一、盐池县民间借贷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盐池县民间借贷发展非常迅猛。据调查,2000年盐池县有人口14.9万人,参加民间借贷的乡镇居民户数及信用量约占本县总户数和信用总量的40%以上。全县民间借贷量在3000万元左右,约占全县金融机构贷款的6%,户均民间借贷的收入高于976元,其中高利率占55%。而同期储蓄收入户均416元。2001年和2002年,民间借贷资金余额在1300万元-1500万元,全年累计周转使用金额在4500万元左右。从借贷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即借钱还钱和借物还钱。其中,借钱还钱型约占多数,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类型。借物还钱型约占少数,即贫困农户由于资金短缺,一般在春耕农忙之时,向农资经销商打条借化肥等生产资料,待秋收后连本带利还清。

(一)盐池县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资金的渠道多元化

一是出现了放贷专业户。县城还有十几家当铺、寄卖行也充当着专业放贷户的角色,其中一些在登记注册后便从事非法集资与非法放贷。 二是用个人收入或积蓄参与放贷获取高额利差。其中包括一些工薪阶层的人们,他们委托中间人或者是比较可靠的人放贷,从中获取利息,这种现象在盐池县也很普遍。三是一些比较有势力的人从农村信用社借到低利率的贷款,然后以高利率转贷给其他急需资金的人们,从中赚取利差。

2.借贷资金的用途多样化

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可以分为生产经营性借款、生活消费性借款和非正常性借款三种。其中生活消费性资金多用于建房、婚丧嫁娶、治病救人及子女上学等,其借贷数额小。生产经营性借贷资金多用于买车跑运输、做生意等,借贷数额大。非正常性借贷指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之外的借款,如用于赌博、贩毒、吸毒等。据调查显示,盐池县城的民间高利借贷资金的90%以上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具体分布在以下行业中:建筑行业、汽车行业、草籽贩卖业、原油打井业、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及周转资金。(加油站、储油库、药品经营)

3.借贷的利率高低不齐

据调查显示,盐池县城的民间高利借贷利率一般在20‰-50‰之间,即通常所说的月息在2分-5分这个区间。春秋季为民间借贷活跃高峰期,在此期间资金的需求量超过资金的供给量,借贷利率也随之上涨,达到3分-5分,最高为1角。借贷方式县城与乡村表现出差异性。在县城里一些放高利的专业户和一些当铺、寄卖行这些大放贷要有担保和低压,有的借贷合同契约不亚于正规金融机构,有些还不至于要一个担保人。而农村借贷就比较单一,主要是打借条的信用借贷,借贷双方在借条上写清楚借贷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然后签字按手印。这种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大多知道对方的根底,即使是通过中介人,双方也不陌生,但是这种单一的信用借贷无疑增加了许多风险。

(二)盐池县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1.农村信贷资金缺乏,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户借贷需求

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种渠道。自1996年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市场。1999—2001年是宁夏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撤并的高峰,共撤并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158个,盐池县中行、建行已退出,唯一的一家工商银行也准备退出。与此同时,迅猛发展的邮政储蓄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撤出县域产生的空缺,它们只存不贷,对农村资金起了一种“抽水机”的作用,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缺乏。盐池县,从1996年至2004年上半年 期间,邮政储蓄存款余额由746万元增加为7309万元,存款净增额由357万元增长为1823万元。虽然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但由于其体制不健全,使其在经营中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如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资产比例大、筹资成本高等原因,导致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来源不足,对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依靠性较强,很难求得满足农村市场资金需求与自身稳健发展的平衡。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扶贫银行”,它的目标是赢利,它关注的重点和服务的对象,基本上不是农村贫困户,正所谓“贷富不贷贫”,造成金融服务的空白和断层,在加上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琐,可提供的贷款额度有限,客观上为农村民间借贷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5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 F470

    [文献标识码] B

    一、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综述

    (一)从中小企业自身分析

    1.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有限。因为既不是股份制公司也不是上市公司,所以无法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国有企业特别是关系到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比中小企业在政策扶植方面更具有优势,另外,中小企业在股权上市方面很难满足上市资格的要求,所以无法进行股权融资;还有一些中小企业的所有权人害怕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或者考虑上市后须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的成本可能会高于融资收益,改制上市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发行债权的难度也很大。

    2.信贷能力不足。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比较小,可供抵押的资金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难于抵抗市场风险,破产率较高。经营风险大,生命周期短,缺乏自身信用支持,很难使用信用融资方式,也正因为信誉度低,中小企业很少使用商业信用。

    3.贷款管理成本相应费用高。中小企业的资金管理能力比较薄弱,所以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融资方式不宜采用。中小企业由于一般所需要的贷款单笔数额不大,但是频率很高,并且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手续复杂,从而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单位管理成本比大企业的相应费用高。因此,成本太高也成为中小企业不愿向银行贷款的重要原因。

    (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分析

    1.国有银行体制对中小企业不利。我国的金融机制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借贷双方主体。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本金都是归国家所有,它们之间的借贷关系,相当于“自己借自己的钱”,这种融资机构不改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也就不易解决。

    2.银行不愿冒险。我国的商业银行随着进入WTO,逐渐对外开放,银行也是一个企业,也向一般企业一样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是由于资本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也不愿意获取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充分的信息,也就无法观察到具体某个企业的风险程度。

    3.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运作费用比较高。银行不仅要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歉收及相关资料,如:对企业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还要在放贷以后监督中小企业执行合同的程度。由此而导致的开支增加也使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三)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来分析

    1.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经济环境等都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很多发面都不透明,以及不能向投资者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等等。

    2.金融体系。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顾虑重重,主要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良好的经济环境,政企还没有完全地、彻底地分开,各种中介、担保体系还不健全等。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

    (一)解决中小企业共同面临的信用诚信问题

    当前所面临的“信用危机”关键是没有一种机制作保障,缺乏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目前政府可以借助人民银行搭建的信贷咨询系统平台,以加快征信系统建设为重点,加强信贷征信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的管理,规范系统运行,提高系统的数据质量和利用效率,做好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不断扩充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记录,充分发挥系统的共享功能,提高对数据的利用率。只要有了这样一种机制,银行才能给中小企业一个更宽松的贷款环境。

    (二)扩展融资渠道,规范民间融资

    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目前导致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融资难的根源。建立在地源与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民间借贷,以其独特的优势很好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首先,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所有者可以利用人缘、地源关系获得充分信息,限制了逆向选择的发生;其次,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所有者对资金的使用者的监督动力大;再次,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所有者可以利用其他手段降来低借款人不还款的道德风险成本。

    (三)积极发展风险投资

    为了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我国政府应鼓励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而发展风险投资业务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批有实力、高水准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除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以外,还应该设法鼓励投资银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参与风险投资,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鼓励外资成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并积极鼓励居民从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

    (四)针对各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分别处理

    1.高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高科技创新型的生产是处于最前沿领域的科技创新行为,是对人类生产活动的某一方面未来发展之路的勇敢探索,这种探索,是为了找出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正确的发展方向必然是由整个社会的发展意愿和社会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要想真正代表整个社会的发展意愿,这一生产活动就应该高度开放的、有全社会积极参与并共同承担失败风险。因此,高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一种具有社会发展战略意义的社会经济活动,需要政府的引导、扶植和统一规划;同时又是一种大规模的产业化活动,需要银行业、投资基金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大规模的融资支持。他们的融资政府应该重点解决,为他们提供更为优惠的融资政策和渠道,如通过诸如免税、提供担保、出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以及以银行为主的大型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一般性贷款和特别贷款等方式对阶层内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2.传统产业型中小企业。传统产业型中小企业的生产是一般性的社会生产活动,是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的进行适度规模的生产。这种类型的企业生产活动,支持着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由于规模化具有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的优点,因此,这种类型的企业或分散分布或在一定区域聚集,表现出集群的经济特征。在产业集群中的中小企业并不会丧失自身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反而可以获得规模化的好处,享受合作和竞争带来的种种便利。相关研究显示,此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作为个体,需要其生存区域内有与之相配套的中小规模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服务;如果自身处于某一个产业集群,则可以通过在集群内部的互助联合,如通过联合集群内的中小企业进行相互融资和互助担保行为。而这些联合行为,一般有集群内部自发形成的商会等民间机构发起的。商会产生于中小企业集群内部,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十分了解,因此,可以有效判断集群内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并对外形成统一的、比单个中小企业更稳固、更强大的信用。此外,政府有针对性的产业支持政策也对传统产业型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扶助作用。

    (五)改善金融体制环境

    1.推动债券融资市场多元化。首先,把部分民间金融组织转化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如民间户主借贷等形式可以发展成为基层信用合作社;企业信用借贷和企业集资等方式的合理民间融资,可以探索制度创新形式,建立介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金融机构。其次,进一步完善民间融资的监管体系。建议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或《民间借贷管理条例》,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指定有关部门对民间融资实行监管。再次,加大正规金融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有金融机构要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大力开拓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最后,推进银行业务的创新,将部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银行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职能,为民间的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最终使民间融资由地下操作变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

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6

关键词:小企业;融资约束;融资渠道;民间金融

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4)02―0042―04

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国家政策发挥作用的强度不及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小企业融资的“挤出效应,以1998―2009年为例,小企业实际贷款投放量确有小幅增长,但小企业融资满足率仍较低(王雅炯、幸丽霞,2012)。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也是阻碍我国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瓶颈,虽然创业板已正式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也试点推行,但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企业中均无小型企业,参与试点推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数量少、规模小,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规模依然很小。本文根据国内外最新研究及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对银行信贷、民间金融、商业信贷三类小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展开理论探讨,并提出政策建议,以期对缓解小企业融资约束、拓宽小企业外部融资渠道提供参考。

一、小企业银行信贷

作为信贷资金供给方,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争取最大化的盈利,信贷交易成本、信用风险、流动性等是影响信贷决策的主要因素。财务指标已非银行进行小企业信贷决策的决定因素,为降低信息不对称,银行普遍要求小企业提供抵押物,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关于小企业的各类信息。传统的贷款技术分类是依据贷款决策制定所依赖的信息类型,基于“硬信息”的交易型贷款适用于信息透明度较高的小企业,包括财务报表贷款、小企业信用评分、抵/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应收账款融资等。基于“软信息”的关系型贷款可缓解银企间信息不对称,则适用于信息透明度低、信用风险大的小企业。

上述依据决策信息来源的分类方式忽略了交易型贷款并非都是同质的这一前提,因为基于财务报表发放的交易型贷款要求借款人信息绝对透明,而其他类型的交易型贷款暗含借款人信息不透明的前提,并要求某种形式的附加条件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违约风险。已有研究大都忽略了这种异质性及其对信息不透明借款人信贷可获得性的影响,并导致误导性结论的出现,如大型金融机构在小企业信贷上不具优势。Berger和Black(2011)支持了上述观点,指出大银行并非在所有的“硬信息”贷款中具有同样的优势,小银行在关系型贷款技术上的优势在放贷给大型企业时表现最为明显。

贷款技术是政府政策和金融机构影响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的关键渠道,政府制定的金融政策决定了不同贷款技术的可行性和盈利性,金融机构对不同贷款技术的选择对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产生重要影响。自20世纪以来,关系型贷款被认为是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但其应用与发展受到信贷市场竞争程度、金融创新与金融深化等因素的影响。集中型信贷市场有助于关系型贷款的发展,银行可以通过对企业的控制索取更多未来利润并将贷款收益内部化;而信贷市场的过度竞争会破坏关系型信贷。金融创新和金融深化对小企业关系型借贷的影响是复杂的,多数学者认为小企业融资总的发展趋势是:非关系化、多渠道和标准化。

随着关系型贷款理论的兴起,许多学者建议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以满足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展中小银行是我国金融模式的未来选择(林毅夫,2001)。但银行规模和企业规模的匹配并不意味着小企业只能在以中小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中获得贷款。随着科技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深化,新的交易型贷款技术不断出现,银行在财务报表失真或不可获得时,可通过收集有关小企业主信用的“硬信息”,预测小企业的贷款履约情况,评估小企业的信用风险。随着小企业信用评分等新兴交易型贷款技术在世界各国的广泛应用,大银行在小企业贷款上的劣势不断弱化,综合全面的金融服务、广泛的金融渠道等优势不断彰显,“小银行优势”理论逐渐被打破。此外,当外部融资成本很高时,小银行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资本成本相比大银行更加昂贵,会减少对小企业的贷款发放。目前各国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并非由小银行、国内银行主导,而是各种类型的银行都在迎合小企业;也非高度依赖关系型信贷,大银行利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新风险管理系统较大规模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关于贷款技术对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的影响,国内外学者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论:部分支持小银行发放关系型贷款,部分支持大银行发放“硬信息”贷款,也有学者支持大银行向小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邓超等,2010),还有学者发现小企业贷款的数量、类型、定价与所采用的贷款技术和组织结构并无很强的相关性(Beck et al,2011)。事实上,各种贷款技术都有优缺点,不能绝对地加以肯定或否定,需要因时因地地进行选择,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要不断改良和创新。对我国而言,由于外部信息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小企业信用意识薄弱等原因,交易型贷款技术的有效实施暂难实现,基于“软信息”的关系型贷款更为适合,但也面临“软信息”的收集、度量等难题,在实际贷款决策中还需结合“硬信息”综合考虑,两类信息的权衡与侧重也较难把握。因此,我国的小企业信贷的发展还需结合具体情境,近年来国内数家商业银行引入国外颇为成熟的小微企业贷款技术,就是非常重要的探索。

二、民间金融

在信息经济学中,学者提出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概念。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前提是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需求,而非正规金融在收集关于小企业的“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林毅夫、孙希芳,2005)。与关系型信贷理论的主体不同,非正规金融机构包含除银行以外其他形式的信贷主体,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各种基金会、民间自由借贷等。一般而言,非正规金融借贷具有以下特征:(1)以一定的人伦社会关系为基础,如亲戚关系、地缘关系及其他社会交往关系等;(2)借贷利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市场利率;(3)一般不要求抵押品;(4)借款合约的执行主要依靠当地的某种社会机制,而非国家的法律体系,履约率通常高于正规金融部门;(5)融资规模日益增大。随着民间资本的大量积累与集中,专门的非正规金融中介日益出现,最初融资规模小、融资活动频率高的特点逐渐消失。民间金融对解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墨西哥、印度。在一些已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也依旧存在,如在20世纪60―90年代期间,台湾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比例高达35%。

我国的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的主体,在江浙一带非常普遍,既是小企业初创期的主要融资来源,也是后续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随着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融资需求逐步加大,囿于现有融资体系的制约,通常较大比例地诉诸于民间金融市场。阿里巴巴一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NSDPU)调查显示,民间借贷一直是中小和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信用形式一般为信用或担保贷款,表1列示了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由于数据收集困难,部分学者采用未观测金融(Non―obsered Finance)规模指标予以代替。据测算,我国未观测金融从1978年的400亿元左右扩大至2008年的5.4万亿左右,年均增长率为17.8%,占总体正规信贷规模的17.82%,涨幅已超过正规金融的小企业信贷,小企业融资满足率平均提高了20%以上(李建军,2010)。可见,民间金融对正规的信贷融资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对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大于正规信贷。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如表2所示。

除了上述主要形式之外,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机构也陆续成立,继2012年4月温州市第一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正式对外运营后,四川成都也拟筹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随着国内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间金融正在由非法转为合法,走向阳光化和规范化,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也日益增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呈现较快发展,网络信贷平台不断推陈出新,为小企业融资呈现了新的选择。针对阿里电子商务平台小微企业开发的阿里信贷便是典型产物,自2010年自营小贷业务以来累计投放280亿元,为超过13万家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信贷不良率仅为0.72%。作为一种新型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的网络贷款技术,阿里信贷也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如表3所示。

关于阿里信贷的蓬勃发展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包括目前银行大力推行的供应链金融以及未来银行业的授信模式,国内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多数认为基于企业经营数据和现金流的风险管理技术的阿里信贷优于在银行界大行其道的供应链金融,将对银行未来的授信模式产生重大冲击。但部分学者认为由于目标客户群体、业务功能、风险控制手段等方面的差异,其在短期内对银行不构成直接竞争,而是对供应链金融来说是一种重要补充。作为科技进步与金融发展的产物,阿里信贷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新的途径,但要解决更多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仍需要较长的时间,不仅囿于其目前狭窄的目标客户范围和授信模式,更需关注的是其自身发展面临的诸多现实困难,譬如专业人才短缺、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不明确,资本金限制及风险监管等。

三、商业信贷

除了银行信贷、民间金融以外,小企业还有一种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商业信贷。商业信贷是指卖方给予买方在商品交易中的延期支付,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商业信贷中供货商的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信息获得优势、控制借款人优势和自身资产保值的优势(程海波等,2005)。其中,信息获得优势是指商业信贷的提供者拥有其客户企业的一些有关商业信誉、信用、经营状况的特有信息,可成为“关系贷款者”,愿意提供比银行更多的资金,同时可通过提供短期限、高折扣与长期限、零折扣的合同条款作为信号甄别机制,诱使高风险客户暴露自己的风险类别;控制借款人优势是指供货商一旦发现借款人存在还款困难或不愿意还款时采取停止供货等方式促使借款人偿还信贷;自身资产保值优势是指供货商可通过合同条款控制商品所有权转移,也可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将索回的商品最大价值的销售出去,使损失最小化(张杰等,2007)。

商业信贷、银行信贷、民间借贷之间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在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受阻的情况下,必然转向商业信贷和民间金融。市场上潜在的逆向选择导致小企业外部融资成本很高,而商业信贷可以在降低资金成本和减少信贷配给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我国现行银行信贷体系下,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仍面临一定程度的信贷歧视,商业信贷机制对于银行信贷体系具有显著的补充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银行贷款而缓解小企业的融资难,但商业信贷在我国民营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郭丽虹、马文杰,2011)。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在系统梳理国内外最新研究及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对国内小企业银行信贷、民间金融、商业信贷等企业外部融资渠道进行了理论探讨。基于前文分析,对于缓解小企业融资难困境及拓展外部融资渠道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第三方信用信息提供机构

企业经营及信用信息的可获性及共享对小企业的存活和增长至关重要,致力于解决银行与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措施应付诸实践。以小企业信用评分为例,美国大多数银行都采用外部信息构建小企业信用评分模型,强大的信息环境的支持解释了为何小企业信用评分技术仅在少数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相关研究显示第三方信用信息提供机构的存在与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之间存在显著的统计相关性,尤其在具有正式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的国家,银行信贷在GNP的占比更大,整体信用风险水平也更低。因此,我国应倡导建立第三方信用信息提供机构,当第三方信用信息可获时,银行可用于构建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信息来源更丰富,各类贷款技术的应用更便利可行,无疑将有助于提高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缓解融资约束。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增强小企业存活率

银行的贷款供给通常出现顺经济周期波动,经济衰退会导致生存能力本身较弱的小企业受到更大程度的信贷约束,融资困境更加恶化。以次贷危机为例,银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敞口和更低的贷款流动性,会理性地选择将贷款组合调整为风险程度更低、流动性更强的贷款,导致小企业获取资金的难度和破产倒闭的可能性增大。因此,为缓解小企业融资约束,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改变这种非最优信贷资金流向的市场失灵,如加强对小企业的扶持与保障,落实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施行结构性减税,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财政资金支持与倾斜等都不失为现实的可行选择。